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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物流仓库管理员工作职责
1、上岗后第一时间应对仓库的门,窗及各库区存放的物资进行巡查,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2、每天下班前对各库区的门,窗等进行检查,确认防火、防盗等方面确无隐患后才可离岗下班。
3、每天打开一次各库区的门,窗一小时,让空气对流,更换库内空气。
4、每天一次检查仓库区内、外的防火设施,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向主管报告。
5、合理安排库内堆位,预留足够的出入通道及安全距离,安全高度。督促装卸工按指定堆位整齐叠位。发现倾斜要立即纠正。不准在货堆上行走、坐卧,也不准在货堆旁的通道坐、卧。
8、仓库内的每一堆货物应在显眼处挂上货卡。每一堆货物都应有帐。货卡和帐面上的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与货品实物应完全一致。
9、货物出入仓时,仓管员应依据,进仓单、领料单核准出入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准确地收发货,收发完毕后,应立即填写挂在货堆上的货卡并立即入帐。
10、入库物料严格把好验收关,做好各种验收数据记录,发现变质或不良物料拒收入库,所有材料先进先发,后进后发,以防保管期过长变质。
11、所有易碎器材,必须轻拿轻放,入库上架时排列在明显位置,以防压、撞、打。
12、要按规定尺寸,保持库内合理干湿度,发现干湿度超过规定,即时开门开窗通风,保证物资完整,不易变质。
13、所有怕潮物品应及时入库上架(如办公纸类)。料库、料区潮湿的应按规定下垫尺寸增高50%。
14、根据各类物品物资说明书的保管要求,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
15、坚决拒绝手续不齐的物品进出。对于货物的正常出入,仓管员要按要求填写各类单据,特别是放行条,无放行条的坚决不准带货物出仓库。
16、收发货后相关的单据应迅速分发到相关部门,不允许延误甚至遗失。
17、仓管员保管的单据,帐本应妥为保管,平时应上锁,节假日加封条。
18、按时做好库存报告草稿并向仓库主管递交。
19、所有出入库物料的单据都要仓库主管审核并签名后才能入仓及发放。
20、完成上级的临时工作安排。
篇2: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_规章制度_网
在生产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可千万不能乱,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由其承担应急工作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的机关发现应急预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限期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依法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所必需的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了解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停止现场作业,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
(三)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发生次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四)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五)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收集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四)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五)依法发布事故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救援指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救援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被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条件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照受理备案的机关的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3:火工品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网
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二条 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队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炸药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条 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2、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3、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徇私。
4、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火工品回收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五条 火工品的贮存
1、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3、对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公安机关批准妥善处理。
4、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共,库内清洁,通风良好。
第六条 火工品的运输:
1、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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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档案的规章制度
1、业务档案库房是保管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机要重地,非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严禁入内。
2、严禁在业务档案库房内吸烟、吐痰、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堆放杂物。
3、要做好业务档案库房温、湿度控制工作,保持库区清洁,避免业各档案干燥、脆变。
4、业务档案柜应科学利用,不同门类、不同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应分别排列,并编制档案存放示意图,钥匙要妥善保管。
5、定期检查库内外的技术保护措施,做到防盗、防火、防高温、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紫外线、防阳光直照。
6、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温度控制在14。C-24。C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
7、定期进行清库查卷工作,保证案卷质量。遇有重大可疑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业务档案借阅制度
1、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借阅业务档案,须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但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借阅。
2、借阅业务档案机密卷须经业务部门领导同意和业务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并限在业务档案阅览室阅看。
3、非本单位人员借阅业务档案,须持本单位写明借阅业务档案内容的正式介绍信,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查阅。
4、业务档案不得转借,不得携带业务档案出入代共场所和探产访龙。节假日前,借出的业务档案一律归还业务档案管理部门。
5、借阅汪务档案,原则上得带出档案阅览室,如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归还时间不得超过3日。
6、查档人员不得随意涂改、圈点、勾画、加注,更不得撕毁、抽页。
7、未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查档案不得私自摘抄、复制。
业务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1、加强对业务档案工作领导,把业务档案管理工答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对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2、认真学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及以级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各项规定,并组织执行。
3、积极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档案工作的重要性,确保业务档案管理工和在各项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得以发挥。
4、定期检查各项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及时解决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6、加强业务档案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档案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业务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意识,切实抓好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7、对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好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业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定的人员给予处罚。
篇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我们还是要做好防范措施,下面小编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6:值班规章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二)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三)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地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四)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五)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华。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室。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六)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互相尊重。
七)遇有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者必须经室主任或值班主管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八)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篇7:机关考勤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网
1、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全局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时间为8:30中午下班时间为11:30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下午下班时间为17:30。
2、实行“签到制”。工作人员早上到岗后应在8:30前签到。下班前应在到岗后,离岗前立即签到。月底以签到器的登记为准考核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
3、各种考勤时间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为1小时;超过1小时不到2小时为2小时,2小时以上不到3小时为半天。以此类推,其中病假含法定假日,其他不含法定假日。
4、关于迟到
当月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当月工资的1元;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者扣发当月工资5元;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扣发当月工资15元;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以上(含4次)每次扣发当月工资60元,直到将当月工资扣完为止。迟到或早退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按旷工处理。
5、关于旷工
当月累计旷工1个小时扣发当月工资1%,当月累计旷工2个小时扣发当月工资2%,当月累计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工资5%,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当月工资10%,当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当工资30%,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当月工资。全年累计旷工超过6天扣除年终奖的30%,全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以上的扣发年终奖70%,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3天扣发全部年终奖,全年累计旷工15天按规定扣发相应的工资,并按自动辞职处理。
6、关于事假
事假3天以内须本人提前向主管局长请假,当月事假超过4天以上须本人提前向局长请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5天,扣发年终全部奖金的50%,累计超过40天扣发年终奖金。
7、关于病假
病假应当提前由本人或家属向主管局长请假,过后补交请假条,连续超过3天(含3天)须出具医院的诊断书。全年病假超过40天扣发年终奖50%,全年病假累计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年终奖,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
8、全年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累计超过50天扣除年终奖的50%,累计超过70天扣除全部年终奖。
9、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时间,严禁无故外出,不得以办公事下基层为由办私事,一经发现报主管局长后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0、年度代薪休假
代薪休假应根据工作实际,由本人在年初将代薪休假计划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由局内统一安排。
11、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学习或培训,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
篇8:火锅店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范文
一、十要
二、十不要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1.要微笑,以发之内心的微笑为顾客服务;
2.要整洁
3.要礼貌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属实给予解雇:
1.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2.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3.工作疏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5.窃取公物者。
6.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7.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8.在店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9.威胁店长及在职员工者。
10.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11.在店内赌博者。
12.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13.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店内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14.捏名诬控同事者。
15.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三.福利.培训及请假
1.员工工资均按月支付,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2.新进员工工资,由店长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总经理核定。
3.新进员工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店内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4.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5.员工加工,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6.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课程,员工不得无故拒绝参加。
7.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8.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9.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10.员工出差,填写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店长核准后,交总经理。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请示店长补准。
11.员工于星期例假日、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12.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规定予以解雇。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3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3日,子女得丧假3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四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二星期。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13.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店长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店长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总经理核办。
14.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须经店长核准。
15.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必须休养者,申报店长给予公伤假。
16.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17.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店长指定代理人,员工离开前应将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指定人接班。
篇9:公司员工请教规章制度
一薪酬与考勤管理制度:
1、员工上下班时必须签到打卡,不允许代打卡现象发生。
2、员工考勤包括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
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1小时以内未到岗者。如电话请假主管领导批准后补办手续的,计半天事假;未请假者计旷工半天。
早退:下班时间结束前1小时内提前离开公司者。下班提前1小时以上离开、经主管领导批准的,按事假计;未请假者计旷工。
旷工:上班时间开始后1小时以上未到公司者,下班时间结束提前1小时以上离开公司者;超过迟到、早退时限到岗或离岗,且未提前请假的,记半天至一天旷工;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经查明双方均按旷工论处。
病假: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经理批准,登记考勤表,销假时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就医记录和买药发票,否则按事假处理。
事假:一天以内需提前请假,填写请假单,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需在上班后半小时内向其主管领导经请假,并在上班后补办请假单;事假两天或以上者,需提前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由总经理签签字批准后方可按事假处理;未按上规定办理的,均按旷工处理。
3、如有在工资结算方面有问题者,需提前两日审报,经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方能改动,不允许私更改。违者罚款100元。
4、每月工资计算车间在5号前报道给销售内勤,8号报道给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25号准时发放工资。
① 公司不提倡加班,因生产急需加班者,须提前通知生产厂长,并填写《加班记录》,征得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加班。
② 加班费均在效益工资中体现。
二会议管理制度
会议是公司议事、决策的主要方式,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会议的目的在于集思广益,促进沟通,统一思想,提高行动能力,进而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公司会议的管理,精简数量,讲求质量,提高会议效率,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1、 会议构成
公司会议由每周例会、每月例会、年度例会构成。
2、会议内容
① 讨论-公司每周的经营与生产等事项做出研究、决策、部署和安 排。 ② 研究、分析公司在近期在经营发展中出现重要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与方案。
③ 研究制定生产和销售的目标、长期、近期规划及执行计划。 ④ 评估各部门的工作表现。
⑤ 部署各部门工作,并予以支持引导。
⑥ 贯彻落实做出的决议、安排。
⑦ 部门主管汇总本周的工作情况,汇报成绩,指出错误,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及需请总经理或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⑧ 各部门经理概述下周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步骤与完成日期。 注:公司例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参会人员为各部门主管领导及员工。
三日常管理制度
仪表
仪表应端正、整洁。
头发要保持清洁,梳理整齐,请不要留怪异发型和怪颜色。 上班前不得喝酒或吃有异味的食物,口腔保持清洁。
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得着如下装束进出公司、会见客户。 衣冠不整(不整齐、不整洁)。
员工在日常的接打电话中要给对方以良好的形象,更好地表现公司员工的文化修养及素质,也使外界对公司的办事效率,管理水平等方面留下良好印象。
1. 基本要求在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起电话;接打电话,先说声“您好”, 并主动报出部门、姓名。
2. 通话言简意赅,时间不宜过长。邻座没人时,请代接电话,有事请写留言条,并及时转告。
3. 尽量减少私人电话,严禁拨打信息台电话。
4. 公司电话主要用于业务开展与外部交流,禁止在电话中闲聊,严禁拨打私人电话、声讯和信息电话。
言语行为言语、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严禁在公司内打架斗殴,互相吵骂。
请不要在办公区走廊或通道内奔跑、大声叫喊、高谈阔论。
办公时间内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看影碟、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请爱护公司的办公用品、设备及其它财物,不得公私不分。厉行节约,减少浪费。
严禁在公司上班时间内吃零食。
公共环境除指定地点外,在公司任何地方(包括卫生间)都禁止吸烟。
车辆请停至指定区域,不要随意停放爱护公共财物,使用办公设备要严格遵照使用说明操作。 下班前关好本办公区域内的门窗、空调、电脑及其他设备,随手关灯。
各个部门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总经理或是董事长,实行当日事当日汇报,当日解决不了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二日内给予答复。
涉及与公司财务有关的岗位,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个人要按经济损失总额的10%赔付企业。
办公室所有人员要讲究卫生,做到办公室内外环境清洁、整齐、统一,严禁随地吐痰,杜绝脏、乱、差现象。
办公室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各办公室人员负责,每天清扫,消除卫生死角,销售部由徐继斌负责,各办公室有自己办公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由行政人员共同打扫。
负责卫生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分工合作、尽职尽责,到岗时间要求提前10分钟上班,离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开始打扫。 卫生要求:
1. 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
2. 办公桌椅及桌上的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合理,桌椅随时保持清洁、无尘土、无破损。
3. 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表面无尘土,污垢,墙壁无灰尘,墙上不乱挂物品。 书橱、书柜内各类书籍、资料分类摆放整齐,便于检查。
附则:
1、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有些条款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交总经理批复及修改。
2、本规定当中如果出现不可预见问题,如出现公司经济损失的有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赔偿。
3、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四、公文发放
公文发放按部门发放。对内由各处室发放文件的相关人员签收。公司级文件发放时只发到相关部门,部门内部的传达由各处室、部门自行管理。
五、公文的传阅
接收的文件需由多部门阅看时,由相关部门自行领取看阅,阅看人员要签字确认。
六、公文归档
公司发文由各部门自行归档。
七、印鉴管理
1. 公司印鉴由财务室负责保管。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2. 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3. 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4.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六公文打印管理
1. 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须留底存档。
八、保密制度
1、公司的相关生产或销售内容要按类别、按级别、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归类管理,所有档案分为三类:一般档案、保密档案、绝密档案。必须要总经理签字同意,公司档案不准任何人带出公司。
2、在打印、复印文件或资料中,应树立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文件、资料内容泄露给公司外部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打印、复印错误的重要文件应及时销毁,不得乱丢乱放。
3、负责文件及档案的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保密意识,不得向任何人有意无意泄露公司的机密。公司员工应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废旧文件不得随意丢弃,经公司认定作废的文件应定期销毁。
4、公司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公司各种文件或资料。
5、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帐务、报表、资料,不得将公司机密泄露给予任何人。
6、合同文件、财务状况及其它重要的公司内部文件应特别注意保密原则,各种资料应妥善保存,更不能泄露给其他人。
7、凡重要文件,未经上级允许,不得复制、抄录。
8、员工的薪金、奖金公司予以保密,严禁任何人互相打听、攀比。
9、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商品进价和公司的重要数据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10、员工应尽忠尽职、努力工作,珍惜公司信誉,工作中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资料。
11、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保障双方的合理利益。
12、员工如果泄露公司的各种资料,公司将采取法律途径并要求根据造成的损失多少做出相应的赔偿。
九、办公用品
购置领用规定办公用品分消耗品和管理品两种:
1、消耗品。铅笔、油笔、胶水、胶带等。
2、管理品。剪刀、裁纸刀、钉书机、打孔机、钢笔、打码机、计算器等。
3、消耗品办公人员按需领用,注意节约。
4、管理品限人员使用,列入移交转送。如有故障和损坏,可以旧品换新品,如:遗失或人为损坏将由个人或部门自购。
5、各部门每月初前(遇节假日后延)报财务部办公用品使用计划表,总经理批准后采购,当时领取并发放。各部门急需或临时性的采购需求,需各部门经理统一报采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统一采购,并按要求流程发放。
6、办公用品由财务部负责管理,按工作需要发放。
7、设立“办公用品领用记录”,所需办公用品的部门到财务室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控制办公用品领用情况,节约办公费支出。
8、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9、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以上内容希望各个部门充分合作。
篇10:教师规章制度
一、本室用于美术教学,美术教师应充分发挥室内器材的作用,保持美观、安静,做到专室专用;
二、保持美术室清洁卫生,每次课后均需做好值日工作;
三、爱惜美术室的财物,不在美术室墙壁及工作台面上乱写乱划,物品或工具轻拿轻放;未经许可不得将美术室的各种器材带出美术室;
四、进入美术室,不得大声喧哗打闹;
五、对所有设备进行登记造册,一学期一清理,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如有丢失、损坏要责任到人;
六、对所有仪器、设备使用后,要做好记录,对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七、美术室管理人员不得将美术室钥匙外借(含学生),发现未经过学校同意钥匙外借一次罚款30元。不得将食品带进美术室,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元;室内器材未经老师许可不得随意使用;移动借用后要立即放回原处。器材人为损坏,要照原价的1—3倍赔偿。
篇11: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网
下面是第一范文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一)处监察部门经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可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其监察对象是处属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察工作的内容
1、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各种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廉政勤政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2、加强执法执纪监察,确保政令畅通。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供应处内部的制度、规定、决定、指示以及具体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供应处生产经营的决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6)上级要求或领导交办的其它应该监督检查的工作。
3、开展效能监察
(1)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效能监察。
(2)财务和资金管理效能监察。
(3)基本建设管理效能监察。
(4)物资采购价格、渠道专项效能监察。
(5)物资采购质量管理专项效能监察。
(6)根据上级领导安排或处行政主要领导安排的其他需要监察的经营活动。
(三)监察部门要明确指导思想,确定监察重点,每年有选择地开展1-2个监察项目,严格监察程序,增强全员执法执纪意识,促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员工要积极支持监察人员的工作,对监察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12: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_规章制度_网
下面是第一范文网提供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保证公司档案的完整性,加强文书档案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
度。
一、公司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材料,都要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
二、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档案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
带走或销毁。
三、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1、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档案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归档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公司档案室。
2、凡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列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四、各部门专(兼)职档案员的职责:
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归档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档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三月份前将应归档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手续。
3.承办人员借用归档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材料登记手续。
五、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2、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材料。
3、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4、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5、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6、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等。7、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8、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
9、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影等。
六、平时归卷
1、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档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2、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归档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3、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批存的归档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4、专(兼)职档案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档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档案的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薄上注明。
七、立卷质量要求
1、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2、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归档材料的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4、在归档的材料中,应将每份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档案,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单独
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5、不同年度的档案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
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6、卷内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他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
特点,应保持档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7、卷内材料应按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列印页号。
8、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档目录。填写的字亦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9、有关卷内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10、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11、案卷的装订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案卷装订前,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
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12、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档目录)一档一封底(含备考表),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篇13:档 案 保 管 制 度_规章制度_网
档 案 保 管 制 度
档 案 保 管 制 度 档案资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做好档案保管工作;防止档案的损毁;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库房内的档案资料,要按门类载体进行科学的分类、排列、编号,柜架排列有序。 二、档案室的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三、要注意控制库房内的温湿度,不断改善保管条件,努力达到温湿度,不断改善保管条件,努力达到标准的温湿度,湿度一般保持在14度---20度之问;相对湿度45%---65%之间,库房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整。 四、库房内各种电器闸门要牢固,下班时要关闭电闸。库房周围要灭绝火源现象,库内严禁吸烟。 五、档案管理人员调阅搬运档案资料要轻拿轻放,严防揉搓、挤塞或撕裂档案资料,以减少档案机械磨损。 六、建立和完善全宗卷;并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等日常的登记、统计工作。 七、要提高警惕,做好保卫保密工作,防止发生任何盗窃破坏档案资料的事件
篇14:仓管员的工作职责说明书
1、准确地做好材料进出仓库的帐务工作。
2、严格按照材质的验收要求做好材料验收工作。
3、不合订购要求的或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予验收。
4、认真做好仓库季报、及其他相关数据数据统计工作。
5、认真做好仓库材料的分类摆放和保管工作。
6、认真做好仓库安全防范及仓库卫生工作。
7、认真做好仓库发货工作。发货原则:凭主管领导签名的出库单进行发货;货品必须送至仓库门口交接(重物品除外);先进仓的商品先发,旧废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
8、认真做好退货工作。退货原则:不合要求商品及时报领导,待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处理。
9、认真做好各工地材料使用的监控工作。避免重复领料和材料浪费。
10、认真做好仓库工具的借收登记工作。
11、有责任提出仓库管理的合理建议。
12、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
篇15:关于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为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对通风安全的作用。针对监控系统经常出现各种故障情况,特制定如下故障的处理措施:
第一条 当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了无信号时,立即向通风科和调度室进行汇报,汇报时说明无信号的地点。
第二条 通风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瓦斯员和区域跟班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域瓦斯浓度情况,先由瓦斯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监测。
第三条 跟班巡检员得知无信号情况后,立即对该区域的监控装置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首先分析原因是线路故障还是分站故障,、传感器损坏、人为的把传感器甩开不用等原因,并立即进行处理。
第四条 巡检员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导致无信号,在8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时,24小时内必须更换。
第五条 对线路故障,维护工负责检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于传感器的损坏,若不能现场修复的,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在此期间,区域瓦斯员进行人工代替监控职能。安监站派安监员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第七条 在处理故障时,必须要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八条 井下处理监测故障时,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认暂时停止装置停运时,必须经技术矿长批准。
第九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密切注视显示情况,若监控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汇报通风科。
第十条 跟班巡检员对无信号情况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通风科汇报故障的原因。系统情况正常后值班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篇16:培训班规章制度
【招生对象】
x年高考英语成绩90分以上本科、专科学生
【教学内容和计划】
整体课程教学时间跨越两个学年,总共600课时(包括100学时外教课程),共分五个阶段完成。五个学习阶段的学习任务、要求及目标均不同。具体课程安排及计划请咨询国际交流处。
【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能够掌握英语听说读写知识和方法,特别是在单词、语法结构、句型结构、阅读技巧、听力、日常口语对话等方面,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各类英语问题的能力。
【学分置换】
凡参加学院雅思英语培训班的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四个学期),大学英语的成绩以其在雅思培训班所获得成绩置换;雅思考试成绩在5.5分以上,就可以作为申请学位的选择条件。
【项目优势】
小班教学、外教辅助、专人管理
置换大学英语课程与学分
提高英语的综合使用能力
获得国际认可的英语证明
【联系方式】
文华学院国际交流处
电话:
篇17:物流仓库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做好成品出入库的数据管理,建立成品库存放的标识与系统帐,为财务部、销售部提供及时、准确的报表;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出入库单据与实物一致,接受相关门的数据复核,确保出入库报表与实物一致;
三、建立健全仓库成品出、入、存的手续,将出入库单据填写准确,并形成出入存报表。
四、负责审查出库手续的完整性,对将要出货的成品实物与销售发货单的要求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
五、负责成品库房大门钥匙的妥善保管和上班期间成品库房大门的开关。
六、负责成品库所有出入库单据的妥善保管,并及时传递、回收。
七、与销售部负责人一道负责成品的按时盘点,并做好盘点表提交财务部;本着“区、位”的原则安排成品的定位、分类存放,并负责登记货位标识。
八、按照销售的情况结合规定的标准库存量向销售部门提供调整、控制库存量,及时配货的建议。
九、发现出入库单据上的数量与实物不相符时,及时与有关责任人沟通、确认,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十、根据销售发货单安排备货。负责监督执行成品发货先进先出的原则。
十一、负责成品周转过程轻拿轻放,成品码放高度符合产品特性及厂部要求的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状态不发生改变。
十二、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和协助完成其他库房人员的工作任务。
十三、有权拒绝手续不全、数量不符、不合格产品的出入库;有权拒绝公司以外或没有正当理由的人员打开库房门;有权要求搬运人员按照规定的位置合理摆放、移动库存产品;对经常出现或有意造成单据与实物不相符的情况人员,有权越级报告。
篇18:餐饮的卫生规章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 引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7918.2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4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 7918. 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试剂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J 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 术语
3.1 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 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 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
3.4 保护性隔离房间
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种致病性微生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
3.5 供应室清洁区
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
3.6 供应室无菌区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
3.7 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病毒;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
4 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l.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4.1.2 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 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 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4.4 污物处理卫牛标准
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4.5 污水排放标准
按GHJ48(试行)执行。
5 检查方法
5.1 采样及检查方法
按附录A执行。
6 有关规定
6.l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执行本标准。并应指定专门科室(部门)负责民体贯彻实
6.2 各级卫生监督、卫生防疫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监测工作。
附录A
采样及检查方法
(补充件)
A1 采样及检查原则
采样后必须尽快对别样品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送检时间不得超过6h,若样品保存于0-4Co条件时。送抢时间不得超过24h。
A2 空气采样及检查方法
A2.1 采样高度时间
选择消毒处理后与进行医疗活动之前期间采样。
A2. 2 采祥高度
与地面垂直高度80-150cm。
A2.3 布点方法
室内面积≤30M2,设一条对角线上取3点,即中心一点、两端各距墙1m处各取一点;室内面积>30m2,设东、西、南、北、中 5点,其中东、西、南、北点均距墙1m。
A2. 4 采样方法
用9cm直径普通营养琼脂平板在采样点暴露5min后送检培养。
A2.5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
A2.5.l 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
按GB4789.28中3.7条配制。
A2 5.2 检查方法
参照 GB7918. 2规定执行。
A2.5.3结果计算
5000N
空气细菌菌落总数(cfu/m3)= AT ...............(A1)
式中: A—一平板面积。 cm2;
T—一平板暴露时间,min;
N—一平均菌落数,cfu/平皿。
A3 物体表面采样及检查方法
A3.1 采样时间
选择消毒处理后4h内进行采样。
A3.2 采样面积
被采表面
A3.3采样方法
用5×5cm2的标准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平样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权内横竖往返各涂抹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于。连续采样1-4个规格板面积;剪去手接触部分,将棉拭于放入装10ml采样液的试管中送检。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体的方法采样。
A3、4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
按A2.5规定执行。
A3. 4.1 结果计算
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cfu/cm2)=平皿上菌落的平均数×采样液稀释倍数......(A2)
采样面积(cm2)
A4 医护人员手采样及检查方法
A4.1 采样时间
在接触病人、从事医疗活动前进行采样。
A4. 2 采样面积及方法
被检人五指并拢,将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试子一支在双手指曲面从指根到指端来回涂擦各两次(一只手涂擦面积30cm2〕,并随之转动采样棉试子,剪去手接触部位;将棉试子放入装有10ml采样液的试管内这位。采样面积按平方厘米(cm2)计算。
A4. 3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
按A2. 5规定执行。
A4.3.1 结果计算
手细菌菌落总数(cfu/cm2)=平皿上菌落的平均数×采样液稀释倍数......(A3)
30X2
A5 医疗用品采样及检查方法
A5、1 采样时间
在消毒或灭菌处理后,存放有效期内采样。
A5.2 采样量及采样方法
可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医疗用品,如输液(血)器、注射器和注射计等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附录中《无菌检查法》规定执行。对不能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特殊医疗用品,可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试子在被检物体表面涂抹采样,被采表面
A5.3 无菌检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附录中《无菌检查法》规定执行。
A5.4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
按A2.5规定执行。
A6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菌器械保存液
A6.1 采样时间
采取更换前使用中的消毒剂与无菌器械保存液。
A6. 2 采样量及方法
在无菌条件下,用无菌吸管吸取1ml被检样液,加入9ml稀释液中混均,对于醇类与酚类消毒剂,稀释液用普通营养肉汤即可;对于含氯消毒剂、含碘消毒剂、过氧化物消毒
剂,需在肉汤中加入0.1%硫代硫酸钠;对于洗必泰、季铵盐类消毒剂,需在肉汤中加入
3%(W/V)吐温80和0.3%卵磷脂;对于醛类消毒剂,需在肉汤中加入0.3%甘氨酸;对于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各种复方消毒剂,需在肉汤中加入3%( W/V)吐温80,以中和被检药液的残效作用。
A6.3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
按 A2. 5规定执行。
A6、3.1 结果分析
平板上有菌生长,证明被检样液有残存活菌,若每个平板的落数在10个以下,仍可用于消毒处理(但个能用于灭菌),若每个平板菌落数超过10个,说明每毫升被检样液含菌量己超过100个,即不宜再用。
A7 溶血性链球菌检查
参照GB4789. 11执行。
A8 沙门氏菌检查
参照 GB4789. 4执行。
A9 绿脓杆菌检查
参照GB7918.4执行
A10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查
参照GB7918 .5执计。
A11 污物采样及检查方法
A11.1 采样时问
在消毒或灭菌处理后进行采样。
A11.2 采样量及采样方法
按A5.2执行。
A11.3 检查方法
可参照A7-A10章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A12 污水、污泥采样及检查方法
按GBJ48(试行)规定执行。
A13 结果判断
检查结果符合相应的本标准值者,判定为该项检查合格;反之,不符合相应本标准接值者,则判定为检查个不合格。
篇19:车辆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车辆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面包车的管理,节省运输费用开支,特作如下规定:
一、面包车由厂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鉴于业务需要,原则上作接待客户及协作单位之用,并作厂级领导公务用车。
三、各部室、车间如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面包车,应提前一天填写“使用车辆登记表”,并经厂主管领导签名后,交给办公室安排使用。非厂级领导如无接待任务或带货,一般不安排使用面包车。
四、为了节约开支,要求各级领导配合,力求安排正常工作日用车,休息日、节假日使用面包车,使用部门须持“使用车辆登记表”经厂长签名后交由办公室安排。司机以“使用车辆登记表”为依据,填报加班表。
五、在上班时间员工因工伤或患急病,要送医院紧急治疗的,均可以先用车,事后补办手续。
六、外单位如借用面包车,须经厂办公室同意后才能办手续借出。
七、厂领导用车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八、因公载货用车(货物40公斤以上)由厂主管领导签批,办公室安排。
九、所有面包车路桥费、保管费由厂主管领导审核,交厂长审批,由财务部报销。
十、希各车间、部室切实配合执行以上规定。如违反规定派车的,其费用由派车人自付,如违反规定私自开车的,其费用由司机自付。
十一、面包车在晚上和厂休息日,包括节假日,规定放置厂区。
十二、面包车出入厂均需进行登记,有关登记工作由保卫部门安排门卫配合做好。
十三、凡厂休息日,包括节假日,面包车开出厂,司机必须交给门卫有厂长签名的《使用车辆登记表》,门卫才能放行。
篇20:电子阅览室规章制度
1、阅览室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观点,主动热心地为教学、科研服务,虚心听取师生意见,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二、了解和掌握教学组织、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一般情况,以及对报刊资料的具体要求,了解一般报刊资料的类型和出版发行的基本情况,对赠阅和交换来的期刊能初步进行筛选、鉴别,并分门别类,装订成册。
三、了解学校教学、教研所需报刊资料采购的原则和标准,并认真负责地对新到期刊(包括赠阅品)等逐件进行登录、分类、制卡、验收、记账等工作,并及时上架,提供借阅。报刊报销前,须经学校有关领导核实账、物、卡。
四、了解报刊资料的类别、著录、编号及目录组织,并负责报刊的分编与装订工作,能解答一般报刊目录咨询的问题。
五、对过时的、需要折价处理或需入库存留的报刊资料,定期进行整理与剔除工作,但对剔除的资料必须开列清单,由有关领导审阅并签字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并备案。
六、根据工作需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本室报刊库藏情况,熟悉排架所用的分类法的基本类目和常用报刊的位置及基本情况,能对读者进行一般的报刊咨询。熟悉报刊清点、调拨、剔除等项工作的要求和手续。
七、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离岗、不串岗,不在上班时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八、爱护报刊资料及本室公共财物,熟悉报刊防潮、防火、防虫、防尘等一般保护方法,并付诸实施。
九、坚持原则,一视同仁,严格执行学校《阅览室管理制度范文》。
2、阅览室管理制度范文
一、不得持包入内,学生凭阅览证入室阅览。
二、杂志、报刊可自由阅览,阅读后必须放回原处。室内的书、刊、报一律不外借,确因备课、教学需要借出者,由教研组集体借出,专人保管,按时归还,限借期3天。
三、爱护书刊。
(1)不得在书、刊上随意写字、画圈、卷折、撕毁、弄脏,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书价的2至6倍罚款。
(2)盗走书、刊者,除严厉批评教育外,还处以书、刊价10倍以上罚款。
四、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严禁乱扔纸屑、杂物、吃零食。严禁吐痰。
五、保持室内安静,不在室内大声说话,以免影响他人阅览。
3、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范文
1、电子阅览室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场所,是教师和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窗口。应明确专人负责,规范管理。
2、管理人员应掌握计算机网络管理技术,能为教师和学生解决操作中遇到的问题。电子阅览室开放期间管理人员不能离开。
3,管理人员要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软件和光盘的保管和保养工作。
4、协助学校有关学科教师做好光盘的选购工作,选购中应注意内容健康和结构合理。
5、每天开机前检查电源电压是否正常,早晨开窗换气,离开教室时关闭电源总闸。做好平时的保洁工作。
6、管理人员要建立“机房管理手册”,正常记录每天的温度、湿度和电子阅览室的开放情况。
7、霉雨季节和多雨天气每天至少开机2小时,假期定期开机通电驱潮。
8、多媒体阅览室应配有灭火设备,有防盗设施。
9、每台计算机设有《使用情况登记册》,要督促上机人员正常记载,并及时查看,以确保设备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