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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1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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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旅客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不惜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务保管制度。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曹氏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酒店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职责

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3、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须知》

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务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的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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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卫生,全文共 51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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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青岛市黄岛区发布了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2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城管〔20xx〕95号)、《关于在全市学校、幼儿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xx〕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城管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供热管理工作。

区发改、规划、城建、工信、国土、财政、环保、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洁能源供热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对新进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程序的项目,应征询区城管部门的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地块,区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一并纳入出让或划拨文件。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对利用公用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区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确权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清洁能源供热的可能性,并优先考虑使用清洁能源供热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七条 区内新建、扩建、迁建的中小学、幼儿园须同步建设清洁能源供应配套设施;已建成学校尚未建设供热、制冷设施的,须按清洁能源供应方式进行建设;已建成学校已经完成燃煤锅炉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应根据设备使用年限、使用效果等具体情况,适时变更为清洁能源供能方式。

上述单位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供热单位配套建设至用热单位楼前阀门井处,包括热计量总表、供热二级管网采购安装,不包括热源土建部分。

第八条 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清洁能源供热设计方案。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的,实行绿色通道。

第九条 清洁能源供热配套费由区城管部门负责核定。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设计方案;

(二)与清洁能源企业签订的供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供热配套费缴纳至区城管部门、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共同设立的银行监管账户。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双方对供热设施建设内容、工期、质量等方面进行约定,项目建设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向区城管部门申请从银行监管账户中拨付供热配套费,最高不超过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

(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土地、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

(四)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

(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概算。

第十四条 区城管部门审定后,从银行监管账户中先行拨付50%供热配套费,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30%,工程竣工验收并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后拨付剩余20%供热配套费。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进行验收,区城管部门对验收结果予以备案。

项目竣工后,由区城管部门从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中抽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工信部门协调电网企业按规定接受电力并网,与项目单位签订电力并网协议,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投资补助

第十七条 符合本区确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供热配套费补助申请,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应缴纳的供热配套费。

其中: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工业采暖项目,按建筑面积11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减免。工业生产性项目使用蒸汽用户,供热配套费根据实际用汽量按60万元/蒸吨核定,申请用汽单位与清洁能源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先按60万元/蒸吨的标准向供热企业缴纳供热保证金,正式投产6个月后,根据实际用汽量,按比例退还交纳的供热保证金。供热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由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管;退还供热保证金后,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供热配套费补助申请。

工业蒸汽生产项目,由供热单位配套建设至单位用地红线,包括热计量总表采购安装。

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

(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国土、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

(四)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

(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概算。

第十八条 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由区城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先行拨付50%补助金额;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30%;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工业蒸汽项目管道竣工两年)后拨付剩余20%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直接拨至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资金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

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补贴申请,按规定完整填写《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布式能源发电装置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二)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竣工验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区城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发改、工信部门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

分布式能源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出具评定报告,提出设备补贴申请,报区城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区城管、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组织进行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审查,经审查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

区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谷电储能设施规模,并报区城管、发改、工信、财政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提供谷电储能设施竣工图图纸及竣工结算,区城管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区财政部门进行决算审查,根据决算结果和补助标准下达资金预算,按规定直接拨付建设单位。

第四章 运行补贴

第二十一条 20xx年2月1日后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谷电储能和生物质集中供热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和补贴政策,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采暖季结束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运行补贴申请,提供清洁能源供热收费明细,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进行审计。供热面积按照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开具的居住建筑供热发票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以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3.65元/立方米(政府定价)及居民集中供热价格30.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1.9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0.52元。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等调整。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最高为9.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用气量最高为22.0立方米/平方米(一个年度,建筑面积)。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在采暖期结束后,向区城管部门提供供热建筑面积和用气量结算单据,由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燃气锅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热面积及用气量进行审计。用气量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用气量补贴;用气量高于规定标准的,按照限定的标准气量进行补贴。

具有燃气调峰热源的供热项目分两部分进行补贴。由项目单位在采暖季结束后向区城管部门提供燃气用气量结算单据和项目供热面积,由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居住建筑供热面积和用气量进行审计,并按照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9.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的限额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一部分为总供热面积去除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后的项目供热面积,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另一部分燃气调峰热源用气量按照实际用气量进行补贴。启用燃气调峰锅炉需向区城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除自建自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外,申请运行补贴的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按规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不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不予以财政补贴。

第二十四条 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及运行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标准补贴,由区发改、工信、财政、城管部门核定,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第二十五条 区城管部门加强对清洁能源供热运营单位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标准,实行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考核,各等级对应的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系数为1、0.8、0.5和0。

第二十六条 区城管部门依据审计和考核结果制定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放。

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一个采暖期其供热区域内居民用户通过12319热线、67712345热线、供热管理机构公开电话或政务服务热线反映供热问题占该区域总用户数10%的或者发生大规模集体到区级及以上信访部门反映供热质量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监管的。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于每年7月份按照区城管部门要求提报下一年度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投资补助计划、分布式能源设备财政补贴计划、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计划、运行补贴计划,区城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等部门,列入区财政资金预算。未按规定提报的,不予安排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实施集中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入运行前,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青岛市供热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在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后7日内,在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设立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专用账户,并告知区城管部门。账户设立当日及每年6月前,按照规定向专用账户存入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用于供热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现有已经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单位从事清洁能源供热经营的,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首次运行前设立专用账户,按照前述规定存入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的使用按规定接受区城管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期间经批准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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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优秀班组评选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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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学分制改革,加强我校本科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作用,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单项奖励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我校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的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候选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恪守教师职业规范,热爱学生,责任心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奉献精神。

2.认真履行本科生导师的各项职责,开展指导活动效果好,工作计划、工作记录等教学工作档案规范完整。

3.担任本科生导师满一届,年度考核达到受聘岗位要求。

4.在担任本年度本科生导师期间,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本科

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的考核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优秀,排名处于学院前30%。

第四条 凡担任本科生导师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

备申报资格:

1.不服从本单位统筹安排的导师制工作任务。

2.担任导师期间发生过教学事故。

3.学生未参加考核评价,或学院未开展考核评价。

第五条 在符合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导师指导的本科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或成绩突出,可优先参评。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评选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学院担任本科生导师总人数的5%。

第七条 学院设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

并根据本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制订适合本院实际的评选办法,具体负责本科生优秀导师奖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如下:

1.符合候选人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院评选委员会根据学校及学院评选办法,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本学院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

3.学院将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负责对学院上报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获奖教师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导师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并记入教师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和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须提交书面署名异议材料,口头异议、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各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异议的调查,必要时可进行会议复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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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全文共 6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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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目的:

为总结x5年度个人与部门的工作情况,强化员工责任意识,推进良性竞争,提高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并为明年的员工培训与发展提供参考数据,制度此考核方案

二、考核范围:

x5年3月1日前正式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在职员工

三、考核原则:

以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为导向,由直属领导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充分沟通的原则;

四、考核组织和责任

1、综合管理部:负责考核办法的制定、通知、组织实施及考核结果的统计;

2、各部门

1)各评估人应按时、如实对被考核人进行评分,并就考核最终结果与被考核人做沟通面谈,提出明年工作目标;

2)评估人对考核结果的完整、公正、合理性负责;间接领导对考核结果负有监督责任。

五、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层级、职别,结合个人工作目标完成度与部门工作目标完成度进行考核,具体内容见下表:

1、不同层级、不同职别员工的评价方法表

2*注:每年年初在绩效评价前,根据当年的业务特点,对绩效评价中的关键指标进行调整和更新,在得到被评价者的认可后执行。

六、考核程序

七、绩效结果反馈与申诉

1.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反馈由其直接主管负责,被考核人在考核表中签名。

2.员工如对个人考核结果持异议,可在收到反馈意见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管理部邮件或书面提出绩效复议要求,综合管理部需协同评分人于5个工作日内与员工面对面沟通并得出最终考核得分,沟通内容需做书面记录。

八、其他

1、考核方案、方法等属于公司内部信息,任何人不得外泄。

2、员工考核成绩只在部门内部公示,部门间不得随意打探或者询问考核结果的实际运用,直接领导应对考核成绩不理想的员工进行鼓励和改进辅导。

3、考核结果及所有考核文档全部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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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行政公文批复格式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批复,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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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编纂中华大典问题的批复

国发[19××]××号

新闻出版署:

你署一九××年×月×日《关于编纂〈中华大典〉及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你署的《请示》。由于编纂《中华大典》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大的一项出版工程,内容广泛,编辑周期长,涉及的部门和专业很多,为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要尽快成立《中华大典》编纂出版工作委员会,该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由你署牵头组成。

二、关于编纂《中华大典》的经费问题,同意你署与财政部协商的办法。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办公室要组成财务组,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尽量发挥作用。

三、要集中一批专家和学者,充分依靠和发挥他们在编纂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得到老一辈有声望的专家和学者的指导和支持,依靠他们把好编辑工作的质量关。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对这项工作给予支持,团结合作,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事业为重,树立全局观念,共同做好《中华大典》的编纂工作。各大专院校、图书馆、研究院所、出版社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发挥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特别是对自身所藏的各类文史资料,只要是编纂工作的需要,都要积极支持并给予优惠服务,要坚决防止“囤积奇居、漫天要价”等庸俗的现象影响编辑工作。

五、其他有关具体事项,待《中华大典》编纂工作委员会成立以后,由该委员会研究、协商。

国务院 (公章)

一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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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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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xx年我市现行标准下省定贫困村“摘帽”、建档立卡贫困户“清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精准扶贫工作和精准脱贫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工作措施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准识别。考核精准扶贫贫困村、贫困户信息系统完整建立、纸质台帐配套管理、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二)精准帮扶。考核贫困村和贫困户实现“两个全覆盖”,并建立科学帮扶方案和帮扶措施。

(三)精准管理。考核精准扶贫14个专项扶贫工作成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范;完成精准扶贫信息报送任务,开展精准扶贫宣传、布置公示公告栏;省定贫困村约束机制执行情况。

(四)精准脱贫。考核完成年度贫困村摘帽、贫困人口退出任务情况;摘帽和退出程序规范,重点考核两次公示、最后公告、脱贫确认书签订、系统标识等指标;开展精准脱贫群众满意度测评。

考核实行百分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四县市区专项绩效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详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精准扶贫工作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于20xx年、20xx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级自查。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自查打分,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扶贫办。

(二)市级考核。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自查打分情况进行数据汇总整理,采取查看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查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形成考核报告,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绩效考核计分结果报市绩效考核办。

(三)沟通反馈。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专题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县市区,不能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贫困村摘帽、贫困人口退出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纪检、监察、审计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违反贫困村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不按标准和程序,弄虚作假,搞假脱贫、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第七条 考核结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精准扶贫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的,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开展半年考核,重点考核精准识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工作阶段性完成情况,同时加强对区县市精准扶贫工作部署和精准考核工作的督查指导。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精准扶贫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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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学校后勤人员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后勤,全文共 9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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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本教研规章制度

1、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是身体力行者。校长负责抓校本教研,制定校本教研制度,指导学校教务处与科研室制定校本教研计划,发动全体教师积极参与校本教研,督促和评价学校校本教研。

2、校级领导带头学习教研理论并参与教学研究,举办专题讲座,向教师介绍教学研究方法,指导各部门开展校本教研,成为教师的真诚同伴和专业引领的力量之一。

3、校级领导各负责一个研究课题或子课题,亲自参与校本教研活动,及时了解研究动态,发现问题修订研究计划。

4、校级领导要充分挖掘校内教育资源,整合教科室、教导处等机构的校本教研力量,形成教学、科研、培训为一体的校本教研机制。

5、学校按计划确保校本教研经费到位,供购买资料、派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请专家讲课及其它校本教研活动,保证校本教研的顺利进行。

二、教研学习制度

1、全体教师要提高参训意识,积极主动参加培训,每次培训要履行签到手续。

2、保证学习时间,按时参加培训,认真记笔记,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3、积极参与研讨活动,讲座时要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自身能力;

4、保质保量完成作业,不搞形式主义,不搞突击,更不准弄虚作假;

5、实行阶段性考核制度,每学完一部分内容都要进行阶段验收,对该阶段验收成绩不合格者,需继续学习,重新考核,直至合格为止。

6、端正学风和考风,自觉维护教师形象;

7、校本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教研考勤制度

1、教研不许迟到或者早退,迟到或早退按上班迟到早退处理。

2、要按要求签到,不许让他人代替签到。

3、有正当理由而请假者,要把本次学习内容自己找时间补上。

四、教研质量考评制度

(一)优秀教育案例评析制度

1、选取优秀教育论文、案例编辑成册。

2、学校范围内评析。

3、全员参与,共同评析。

4、评出等级,予以奖励。

(二)校本教研奖励制度

1、物资奖励

发表文章:市级奖励200元、省级300元、国家级500元。

2、量化考核奖励

发表文章:校级2分、县级3分、市级5分、省级7分、国家级8分。

(三)优秀课改成果展示制度

1、学校定期举办优秀课改成果展示、交流、汇报活动。

2、每学年将教师撰写的优秀教学论文、案例、教学反思、教学精彩片段进行交流、形成资源共享,并把论文、案例编辑成册。

3、对各学科的优秀课,学校将向上级教研部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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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自查情况的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细则,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职员,全文共 1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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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自查情况的报告

县委组织部:

根据县委组织部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崇组字〔〕50号)及县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严格党员发展程序的通知(崇组字〔〕82号)文件要求,我局党总支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认真学习传达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10月13日,局党总支安排党务工作人员对近期贯彻落实《细则》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一部署,严密组织

局党总支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项,会议记录完善。在审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前,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由党支部组织委员对每一名新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后,召开局党总支委员开会讨论审查予以上报。

二、严肃审查,资料齐全

工信局党总支发展党员各项材料齐全规范。主要材料有:《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转正申请书》等。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志愿书的书写格式规范。培养教育期间,局党总支确定培养人后要求每半年填写一次考察鉴定;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培训,参加党支部党员大会,经党员大会表决同意后,吸收其为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会议记录完整,写清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实际出席缺席党员人数及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入党志愿书》中应该签名盖章的位置均有了签名和盖章。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能够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入党材料上填写的时间与各种记录具有一致性,符合逻辑关系。

三、认真培养,严格把关

在局党总支的指导下,能够按规定,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鉴定,总结优点并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每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都经过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及时报上级党组织预备党员转正事宜;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后,按时上报县直机关工委。同时,每次召开吸收预备党员大会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大会时、党员到会的人数都符合《细则》的规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能够严格按照《细则》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

培养发展党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主要坚持以下几个环节工作:一是个人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二是党支部选派培养人;三是组织参加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县上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四是定期向党组织汇报个人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五是认真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六是认真做好政治审查和有关社会关系的调查;七是征求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八是每发展1名党员均召开党员大会,认真审查,做出决议,并能按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九是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度。

四、存在问题和今后工作意见

近年来,我们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有力地促进了党的基层队伍建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发展党员的资料把关还不够严,审查和上报不及时。二是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培训力度不够大,发展党员数量还较少。

今后,我们将努力克服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抓好发展党员工作:

一要进一步强化《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学习宣传,认真领会精神实质,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党员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三要进一步加强党务工作者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党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做好基层党员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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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2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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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制定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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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技术,服务,全文共 9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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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下面是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xx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发布;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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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最新公文命令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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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经理决定,任命:公司副总工程师李为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大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全面负责管理体系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照GB/T 19001-20xx idt ISO 9001:20xx《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24001-20xx idt ISO 14001:20xx《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8001-20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等标准规定组织建立、实施、保持和完善管理体系。

二、配合公司经理(珠海经理)及分管领导配置、协调、调度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需的资源。

三、负责与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各方(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协调与联络工作,提高员工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

四、向公司经理及分管领导汇报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为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提供决策依据。

五、主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组织监督检查。

六、协助公司总经理(珠海总经理)组织筹备管理评审工作。

特此通知!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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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班级管理细则参考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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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学生行为由规范向养成提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推进校园文化的建设。

二、具体办法:

建立班级管理量化考核制度,每班每月考核分50分,分项进行考核,各项分值扣完为止,不实行倒扣分。

1、考核分由大队部、德育工作小组、校园巡视员、校园110等共同评定。

2、本项得分直接记入班主任、副班主任学月考核得分。

三、扣分细则:

一、早自习

1、迟到1人次扣0、5分;

2、未佩带领巾标志1人次扣0、5分;

3、个人卫生情况差1人次扣0、5分;

4、到处乱跑1人次扣0、5分;

5、大声吵闹1人次扣0、5分;

6、干扰他人早读1人次扣0、5分;

7、早读情况特别好可酌情加0、5-1分。

二、眼保健操

1、1人未做扣0、5分;

2、做操时说话1人次扣0、5分;

3、做操时出教室一人次扣0、5分;

4、做操时窜桌1人次扣0、5分;

5、做操情况特别好可酌情加0、5-1分。

三、课间操

1、出操时未做到路队制快、静、齐扣0、5分;

2、到达指定地点未按要求散开扣0、5分;

3、队伍排列不整齐0、5分;

4、班主任或副班主任未到位扣0、5分(特殊情况除外);

5、学生未参加课间操1人次扣0、5分;

6、领操质量差扣0、5分;

7、学生做操懒散,动作不规范1人次扣0、5分;

8、做操过程中有说笑、打闹等现象1人次扣0、5分;

9、上下楼梯拥挤,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况扣1-5分;

10、课间操情况特别好可酌情加0、5-1分。

四、课间活动

1、未在指定区域活动1人次扣0、5分;

2、上下楼梯未靠右行走1人次扣0、5分;

3、不讲卫生,在地上滚爬或玩不健康游戏1人次扣0、5分;

4、不文明、乱吐口痰、说脏话或大声喧哗1人次扣0、5分;

5、在教室、走廊或楼道间狂奔乱跑或做不安全游戏1人次扣0、5分;

6、攀爬阳台、翻窗1人次扣2分;

7、不爱护花草,公物视其情况1人次扣0、5-1分;

8、出现打架等不安全现象1人次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扣2-5分;

9、课间活动安全、文明、有意义可酌情加0、5-2分。

五、中午就餐

1、就餐时间在教室外逗留1人次扣0、5分;

2、未按时组织学生就餐扣0、5分;

3、就餐时教室里无老师扣2分;

4、未排队打饭菜,秩序差扣1分;

5、未吃完饭离开教室1人次扣0、5分;

6、有剩菜剩饭现象1人次扣0、5分;

7、未到指定地点洗碗1人次扣0、5分;

9、就餐情况特别好可酌情加0、5-1分。

六、清洁卫生

1、桌凳、卫生工具摆放不整齐扣0、5分;

2、讲桌椅上凌乱无序扣0、5分;

3、地面不整洁扣0、5-1分;

4、瓷砖未擦干净扣0、5分;

5、天花板上出现蜘蛛网扣0、5分;

6、门窗、玻璃不干净扣0、5-0分(靠教学背后一侧除外);

7、花坛内未清扫干净扣0、5-1分;

8、出现卫生死角扣1分;

9、垃圾未倒扣0、5分;

10、随地乱扔垃圾一人次扣1分;

11、蓄意破坏环境卫生1人次扣2分;

12、打扫并保持良好可酌情加0、5-1分。

七、路队放学

1、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放学扣0、5分;

2、班主任或副班主任未按时到位组织扣0、5分;

3、队伍不整齐,精神风貌差扣0、5分;

4、路队纪律差,秩序混乱扣1分;

5、过马路的学生擅自过马路一人次扣0、5分;

6、放学期间发生打架等不安全事故视其影响扣1-5分;

7、路队放学特别好可酌情加0、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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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文命令优秀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4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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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x3年5月,省公安厅纪委、政治部、公安文联联合举办了全省公安系统廉政文化建设书画作品征集活动,全省共有19人分别获得书法、美术类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获奖作品于x3年12月11日在省公安厅机关展出。我市万年县公安局、弋阳县公安局、信州分局、横峰县公安局创作的一批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艺术性强、展示我市公安廉政文化建设成果的作品,经过激烈角逐,分别荣获了书法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美术类三等奖,为我市公安机关赢得了荣誉。

x3年12月,xx市公安局政治部举办了全市公安系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作品比赛,此次比赛共征集到全市公安系统书法美术摄影作品89件。其中,万年县公安局《五柳先生传》荣获书法类特等奖;弋阳县公安局《古故事选抄》荣获书法类一等奖;万年县森林公安局《肖像》荣获美术类一等奖;xx市公安局《绝美三清山》荣获摄影类一等奖。德兴市公安局积极组织民警参与书法美术摄影作品比赛中,在宣传公安文化工作中,成绩显著,荣获优秀组织奖。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士气,特命令

给以下6名同志各嘉奖一次

此令

xx市公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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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干部值班管理细则范文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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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做好公司夜间、节假日、特殊时期的干部值班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安全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于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在夜间、节假日、特殊时期的值班管理。

2、综合管理部是干部值班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值班人员的值班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3、公司中层以上干部都有参加值班的责任和义务。

4、干部值班是指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在夜间、节假日及特殊时期或特殊工作状况下的值班工作。

5、综合管理部负责制订干部值班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履行干部值班安全职责。

6、综合管理部统一排定值班人员值班时间表,注明值班人员联系电话和园区消防、安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的联系、报警电话。

7、值班人员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睡岗。

8、负责值班期间外来人员的接待工作;

9、严禁酒后值班或在值班期间酗酒。

10、值班人员须到公司指定值班室值班。

11、值班人员要按检查频次规定,对各生产车间、库房、罐区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及时做好值班记录。

12、值班人员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3、如因有事不能按时值班者,应提前向综合管理部请假,由综合管理部安排其他具备干部值班资格的人员作临时调替。

14、值班干部负责处理和协调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问题,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与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沟通情况;

15、负责值班期间紧急电话和外部联络的处理工作;

16、值班期间如遇突发性重大应急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按程序要求迅速启动公司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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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班级管理细则参考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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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眼操音乐响起,马上停下手中的事情,做操认真,不能做小动作,不能开小差。非特殊情况,不能去洗手间。如果谁被学生会扣了分,扣此人2分并抄班级规章制度一次。

2.课间操时,迅速排好队,注意队伍排整齐,做操时手脚伸直,动作要到位。

3.每天必须按时完成作业,作业质量要高,若有不交作业者,科代表记上名单,交至科任老师和班长处,按老师要求补好作业,若再不完成,则抄双倍作业并扣2分!

4.上课必须认真听讲,不许乱说话,随意走动,站立,开玩笑,不许擅自做作业、玩玩具、或讲一些与课堂无关的事,大声起哄,更不能发出怪异声音等。自习课上,有事情要举手报告,否则违反了的同学扣5分一次(酌情抄班规2次)。

5.早读,晚读时,科代表到台前带读,马上拿起课本,大声朗读,挺直腰板,书本立起。

6.每周值日小组,都要认真完成值日,分工明确,每个小组成员都要认真负责自己的工作,若有不做值日的,先提醒一次,若还是不改,就扣分。生活委员下课检查教室卫生,有问题,就让值日小组成员解决。每个值日小组成员要等其他成员一起离开教室(先完成值日的帮助其他成员)。

7.小室要摆放整齐,垃圾桶旁不能有纸屑,如班级扣了分,则整个值日小组每人扣2分。谁的物品放在柜子外面被扣了分的扣那个人3分。

8.不能携带零食,饮料进入班级,不能拿饮料瓶装水,若被人发现或举报者,一人扣5分一次并抄班级规章制度10次)

9.要维持良好班风,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者(包括头发不合格,穿着不合格)若有人违反,每人扣5分。

10.桌椅要摆放整齐,横竖对齐,椅子下的书要摆放整齐,书包不能放在教室里,水壶不能放在地上,要挂在左边的钩子上,袋子不能挂在钩子上,要放进小柜里。如谁被扣分,则扣其2分。

11.课堂顶撞、辱骂、嘲笑老师者每人扣5分一次。(抄校规一次)

12.课堂、自习课、晚修期间看课外书,玩电游,睡觉,吃东西,讲话,传纸条的,一次扣3分。

13.中午就寝,晚就寝,不按时睡觉或卫生,违纪被扣分的,整个寝室的同学每人扣一分,每人抄班级规章制度一遍。

14.不能讲粗话、诽谤、和谩骂,不能进行非法交易和殴打同学,若被人举报或发现扣5分一次(抄校规两次)。

15.课铃一响必须回到自己的座位,禁止去洗手间、倒水等等。课铃停止没回到座位算是迟到。如果有人违反,扣3分一次,抄班规1次。

16.课间不能追逐打闹,否则每人扣4分,抄校规1次。

17.要爱护公物,不能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踩,不能破坏班级任何事物,否则要罚钱并扣分。抄校规2次

18.文明交往!

备注:以上规则先由各位班干部提醒,最多提醒两次,提醒过后若仍不改正则开始执行班级规章制度。任何一名同学都不能以任何不成立的理由来敷衍班级规定,若发现有班干部包庇行为,则这名班干部要写1000字检讨并当着全班同学面演讲。另外,请各位班干部自身要做好榜样,发挥其带头作用,如果有其个别班干部“以身作则”知法犯法,则同样接受双倍惩罚!

各位同学如有更好的管理方法,可以与班干部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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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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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李房日常使用钥匙由当班领班掌握,使用时由领班拿钥匙至行李房,待存取行李、物品完毕,锁好门才可离去,

2. 行李房内禁止吸烟,不得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泄、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爱护行李房内一切设施、设备。

3.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行李房内打私人电话、吃东西、看报纸、睡觉、打闹等等。行李房只供礼宾部使用,其他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或逗留。

4. 每班次接班后核对行李房内寄存的行李是否与记录相符。每日中班根据前一天和当天早上的寄存行李记录,转抄未取行李记录,并核对行李。核对已被提取行李的行李寄存牌。

5. 设立进出行李房《散客行李进出记录表》、《团队行李出入登记表》、《物品转交记录表》等相关表单,进出行李房的行李物品均要做好详细记录,做到行李进有登记、出有注销。

6. 以上管理制度,即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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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文复函格式范文_公文复函写作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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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问题的复函 (地函184号)

山东xx人民政府:

临沂市汤头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泽清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分类上属于能源矿产。地热能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量。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传递地热能的一种媒介、载体,它只能带出地热能的20%,因此,地下热水应属矿产资源。这一结论在1991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地矿部联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和绝大多数部门代表的肯定。

临沂汤头的地下热水之所以有较高价值,就在于它的温度和有益元素,这是区别于普通地下水的关键。对于地下热水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应按《矿产资源法》对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地下热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纳入《矿交资源法》的法制轨道。我部希望临沂市人民政府尽快对场头地下热水管理站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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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市长令_公文命令_网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1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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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第16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业经xx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听制止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听制止的;

(三)拦截公务车辆,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四)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制止的;

(五)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的;

(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七)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或者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一)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发生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教育、疏导现场群众,防止矛盾激化;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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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公文的写作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2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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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号:26

案由:关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的建议提案人:___

内容: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人民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创业创新,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社会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尤其是工业的异军突起,使我县人口、产业得到了快速集聚,大批省内外务工农民涌入我县就业,在为我县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难等问题。虽然,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让外来务工子女同样享受到城区优质的教育资源,尽最大努力促进教育起点公平,出台了《青田县城区暂住人员子女就学招生办法》等一系列政策,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享受同城同待遇。但就青田目前情况来看,还需进一步去研究和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城区校舍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具体表现在:

1、城区校舍不足,乡级校舍闲臵。我县农村学校学生逐渐减少,逐步流向县城或集镇,给县城或集镇学校带来很大的招生压力,同时也产生乡校闲臵的现象。如吴坑乡、贵岙乡、小舟山乡三乡最多学生总数达1600余人,而今年吴坑乡等三乡学生总数不足200人。

2、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人数急剧增加,小学生就学难尤其突出。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剧增,如意尔康集团就有6000多务工人员,他们子女的教育问题自然就落在城区、集镇学校的肩上。目前,青田共有在校小学生29432人,其中外来务工子女有12679人。且绝大部分分布在县城或集镇。例如今年县实验小学、东山校区、城东小学、塔山小学、城西小学、水南小学共有学生7887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有5099人,占总人数的64.7%。温溪镇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三小学、第四小学、洲头校区、沙埠校区共有学生4848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有3268人,占总人数的67.4%。

(二)学生人均用地、绿化面积等指标低下,未达到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在《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三类中小学校园用地面积指标36个班级为9.64平方米/生,18班级为10.43平方米/生”。青田县城实验学校校园用地面积11552平方米,36个班级,学生人均用地面积为5.89平方米/生;城东小学校园用地面积7453平方米,36个班级,学生人均用地面积为4.29平方米/生;温溪镇第二小学校园用地面积是2658平方米,18个班级,学生人均用地面积2.77平方米/生,温溪高中洲头校区校园用地面积675平方米,10个班级,学生人均用地面积1.42平方米/生。上述数字表明,我县部分学校硬件设施未能达到义务教育标准化要求。

(三)学校专用教室严重不足,跟新课程背景下的素质教育不相符

部分学校因缺少多媒体、音、体、美、计算机房等专用教室,无法开设最基本的课程,基本的课外活动得不到保证。到目前为止,部分学校的上课模式还停留在一支粉笔,一本教科书。学生一天六节课,除了教室上课,还是教室。多媒体、音、体、美教室、计算机房、400米环形跑道,这些本来是学校必备的,可对他们来说,却成了难能实现的美好愿望。就目前青田县各小学情况看,还有大部分学校专用教室严重不足,跟新课程背景下的素质教育不相符。

二、几点建议

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尽管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效果明显,但要让每一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有书读、读好书,相关部门还须进一步调查研究,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协调发展,统筹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使他们安心在我县工作,为我县的经济腾飞注入新的活力。

(一)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

1、科学规划,解决外来务工子女入学工作。根据经济发展行政区划调整的趋势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以及和谐、两化一新等新理念融入同时,建议政府要充分考虑当地人口增减、城市发展、产业升级后外来务工人员流动趋势,较为准确预测每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人数,及时调整我县教育规划,适时新建、扩建校舍,合理配臵教育资源,从更高层面、更宽视野来考虑城乡架构、产业的分布、功能配套及教育布局。

2、充分利用闲臵教育资源,缓解城区、集镇学校的招生压力。我县部分乡校校舍闲臵,教育资源未能有效利用,建议将这些闲臵学校可以由城区学校实行“一拖一”的管理模式,统一招生,统筹安排教师和学生,以达到教育资源的共享。如杭州、衢州均有成功的办学经验,值得鉴赏。

(二)规范管理,因人施教,让务工子女享受平等教育

1、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实行“入学绿卡”制度,阳光招生,保证农民工子女方便入学。为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入学管理,建议申办农民工子女“入学绿卡”,有计划的接收农民工子女,如凡在本县务工就业的外来务工者,根据暂住地和施教区域,凭暂住证、劳动用工合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材料,到就近学校为子女申领“入学绿卡”。只要持有“入学绿卡”孩子,就能跟本学区的孩子同等待遇地到规定学校入学。为了保证学校接收外来学生的积极性,政府可设立相应的补助制度,对于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除了政府按学生实际人数拨足事业费和公用经费外,还实行一定数额的经费奖励性补助。学校凭“入学绿卡”结算。2、民工子女评优考学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实行混合编班教学。混合编班是“和谐共进”的基础。首先,我们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地学生混合、统一编班,这是实现“和谐共进”的第一步,这同一个班级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地学生朝夕相处,在生活和学习上相互照应,使外来民工子女在短时间内融入主流,让其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三)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1、在发展工业的同时,有计划的预留标准化的学校教学用地,参照浙江省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标准建设高标准校园。把学校标准化建设纳入到了全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之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教育建设投入,通过完善教育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臵等途径进一步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进度。

2、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学校布局新的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建设标准化校园: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有一定比例的绿化场地。3、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外来民工子女就读的人数将会越来越多,其义务教育问题将会日益突出,为此,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解决好外来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并按照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丰富教育内涵发展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学校内涵发展,扎实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教育优质化进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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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文明行业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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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阴市邮政局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意见及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探索实践中国特色邮政事业发展为目标,以推进群众性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为抓手,以突出“作风效能”建设和邮政有效收入为根本,全面提升江阴邮政发展建设和工作服务水平,确保江阴邮政在江苏邮政的领先地位。

二、总体目标

⒈各专业实现移位争先,江阴邮政业务收入规模继续保持在全省县(市)局前列;

⒉确保效益型增长,成本增幅低于业务收入增幅;

⒊“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取得新成效,全局邮政网点服务规范达标率达到95%以上,邮政服务质量综合满意度在85分以上;

⒋“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取得新进展,在“万人评机关及三服务”专项评比中排名前移;

⒌全年无重特大事故、案件发生;

⒍员工收入稳步增长,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三、主要工作

⒈深入开展“三学三比三创”为主要内容的“二次创业先锋行动”。

围绕江阴市“”发展和“二次创业”目标任务,结合江阴邮政建设发展和服务工作实际,全面深入开展以“三学三比三创”(学政治理论,学现代知识,学先进典型;比改革创新,比能力素质,比作风效能;创一流业绩,创满意服务,创特色品牌)为主要内容的“二次创业”先锋行动。在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党组织的创建活动中,坚持不懈用党的政治理论和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把学习党章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现代科技、新兴产业、邮政新业务知识相结合,不断更新、完善知识结构;要把学习行业内外科学管理、科学发展的标杆典型作为激发“二次创业”的热情与动力的重点来抓,为广大干部职工确立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攻坚克难、善于先人一步抢发展的精神励志鼓劲;着力培养具有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党员干部骨干队伍,倾力打造突出实践、注重实绩、务求实效的“三实”型干部骨干,积极引导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洁、秉公办事的清廉精神和工作作风;有效推动创一流业绩、创满意服务、创特色品牌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⒉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

围绕服务形象有新改善,服务能力有新增强,服务质量有新提升,典型选树有新亮点,党建工作有新成效“五新”目标 ,积极开展特色发展惠民工程,服务质量优化工程,服务环境改善工程,员工素质提高工程,基层党建创建创新工程“五项工程”建设,紧紧抓住“为民服务”这一主题,切实抓好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表率示范作用的发挥,推动邮政服务效率与效用的充分释放,使“发展为民、服务便民、产品惠民”的工作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⒊切实抓好机关作风效能建设。

各级组织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始终把“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牢固确立“机关为基层,党员为群众,干部为员工”的工作基调,切实改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自觉深入基层和一线员工之中,了解民情民意、破解发展难题、化解各类矛盾,促进干群关系融合、促进基层发展稳定、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努力营造作风优、服务好、效能高的机关工作服务环境。

⒋“呵护助老邮路,争当爱心使者”。

“助老邮路”是江阴邮政实践服务民生、帮扶弱者、奉献爱心、回报社会责任和理念的重要载体,也是江阴邮政营造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实现邮政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因此,各级组织特别是承担“助老邮路”帮扶任务的投递分局、农村支局和广大投递员,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钟爱助老邮路的帮扶工作;要像爱护自己的长辈一样,用真心注真情,把帮扶工作做实做细做完美,为了社会的和谐幸福,多行善举、利民的好事;投递分局、各支局要做好对助老邮路的走访巡查,及时了解动态信息,局相关部门对助老邮路工作情况要进行适时统计汇总,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⒌抓好“邮政营业系列标准”的学习实践活动。

在“六五”普法“每月一法”的学习活动中,今年应重点突出对“邮政营业系列规范”的学习与实践,按照邮政营业管理规范、操作规范、服务规范要求,分别组织针对性较强的学习培训,同时抓好在实践过程的“以规办事,依纪自律,主动纠错”,使邮政营业更加规范,服务更加流畅,效率提升更快。

⒍开展“江阴好人”推荐评选活动。

市文明办为推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在全市营造崇尚好人、争当好人、争做好事的社会氛围,分助人为乐好人、见义勇为好人、诚实守信好人、敬业奉献好人、孝老爱亲好人五个层次,在全市上下广泛开展“江阴好人”的推荐评选活动。各部门、单位应围绕五个层次,善于发现、挖掘、推荐在邮政生产服务、日常社会生活实践活动中邮政员工所展现出的“好人好事”。特别是各党支部、邮政视检员更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关注和重视,以便把具有“闪光点”的典型事迹和典型好人推向社会。

四、工作要求

⒈精心组织,勇于担当。

各级领导是文明行业创建的“一把手”,不仅对文明行业创建具有组织领导、组织实施、效果检验之责,也是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带头人、示范者,因此,各级领导特别是党员领导更要肩负起对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之责,既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示范带头抓创建,也要引导动员所在部门员工一道真心实意抓创建,切实提高创建工作的组织能力和工作水平。

⒉突出重点,依规操作。

文明行业创建应坚持全年工作与阶段性重点工作的“长短”结合,尤其要突出“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邮政营业系列标准”学习消化等重点环节,各支部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创建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量化的方案措施,有规有矩地逐项逐条抓落实,不摆花架子,在创建实践中讲方法、严细节、求实效。特别是对“邮政营业系列标准”的培训实践,更应严字当头。如果每一位营业员都按“邮政营业系列标准”的要求去做,那么邮政营业窗口的服务定能让客户满意,为行业争辉。

⒊落实整改,奖优罚劣。

文明行业创建工作面广量大,涉及的部门(单位)亦多。因此,在提升部门与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抓创建工作水平的同时,各单位应切实结合创建任务和评比细则自检自律,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抓落实,做到“令行禁止”,以规办事,提升执行力;相关部门则应加大对邮政服务、行业创建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做到奖罚分明,并与工奖考核和年终评选评优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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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部门工作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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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

2、新到书刊及时登记、验收、分类、上架、建立相关台帐。

3、保证每周向农民开放的时间不少于3天(农忙除外)。

4、书刊丢失率全年不得超过1%。

5、开展多种形式的书刊宣传、推荐工作。

(二)内部管理制度

1、书刊实行分类排架。

2、接收书刊后要及时上架,保证新书刊迅速投入借阅。

3、书刊每年清点一次,并做好注销登记工作。

4、印制、发放借书证,对持证读者进行年度复核验证,并根据农民的需要经常发展新读者,不断提高藏书利用率。

5、做好图书借阅归还的记录

6、保持室内整齐、清洁。

7、书架等公物要妥善保管,丢失或因过失损坏按原价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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