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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细则范文(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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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安,企业,全文共 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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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公司员工文明程度,科学规范的管理和使用好厕所,切实使其保持洁净卫生,净化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便纸、塑料袋等杂物必须入篓,严禁丢入便池。

二、注意文明如厕,大小便入池,不得在小便池大便。

三、节约用水。洗手池、小便池等水龙头使用,要随用随开,用完及时关闭,不要放任自流,也不要频繁开关,避免早损。

四、墙壁保洁。厕所墙壁严禁随便乱擦乱抹,更不能在上面乱写、乱划、乱贴,切实使墙壁洁净卫生。

五、明确责任。厕所打扫责任到人,每天定时清扫地面砖、粪道沿、蹲沿、便池的杂物、污垢。保洁员必须做到厕所内无蛛网、无积水、无积渣、无灰尘,便池、粪槽无积粪、无积尿及尿垢。

六、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厕所设施。厕所内必须保持灯明水通,标志完好。

七、保洁员必须做到厕所周围2米内整洁、无杂物。

八、一日数次清扫,一小时一次,全天保洁。并定期消毒、杀虫、灭鼠、除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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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校公关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公关,全文共 1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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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关部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成员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作宗旨:协助协会,为交院全体学子服务。

第三条:工作任务:

(1)与外公司建立长阿合作伙伴,寻找赞助或技术培训支持,讲座培训;

(2)负责与省内兄弟协会及部门的交流合作或联谊活动;

(3)协助协会或学校举行的相关活动,如职业规划大赛,校园招聘会等;

(4)策划协会的品牌活动;

(5)加强与校内有关老师的联系;

(6)为会员及学生提供兼职,实习,参观,工作等机会。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一条:在例会不得无故迟到,缺席,若有事可预先向部长请假,经允许方有效;

第二条:每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人主持,并有专人做好考勤和会议内容详细记录,把出勤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

第三条:会议通知有专人负责如是短信通知,收到后必须回复。

第三章;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为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各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而制定;

第二条:当一次活动被确定某一项目时,由部长成立项目小组,推选负责人,项目结束后项目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在不影响部门和协会正常工作基础上调动人员,受调动者不应以不正当理由拒绝;

第四条:项目开始时,由项目负责人*活动计划,计划包括:活动背景、活动目的、日程安排、人员安排、经费预算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项目活动进行时,由负责人根据情况修改计划并实施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第六条:项目活动结束时有负责人向部长提交活动总结及相关的材料,并存档管理;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整个项目负责,并对部门负责,做到权责统一;

第八条:无论项目小组如何划分,各成员有权管理和义务相互协作。

第四章:建档管理

第一条:凡外出工作应先制定计划,并向部长说明,工作结束归校后应及时做工作总结并存档;

第二条:经费各项开支应用账本具体记录,经费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要依据一定程序向下一届负责人移交,并交代财务情况;

第三条:会议记录有部长委托人负责,并用统一格式存档;

第四条:校外公司企业及社会,各兄弟院校协会的联系方式

第五章:财务制度

第一条:在活动中应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讲究计划性,不得铺张浪费,动用经费应预先得到部长的同意;

第二条:不得随意把经费用于与本协会本部门无关的活动中,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违者视情况轻重,作批评、警告直至辞退;

第三条:经费须有专人统一管理,并接受本部门委员监督;

第四条: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是用账本明确登记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注明用途、时间、经手人的签字及包销情况;

第五条:所有经费透明公开,并不定时向委员汇报,如发现漏洞,由经手人负责,并主动向部门作公开检讨

第六章:自律制度

第一条: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协会及部门的规章制度团结,友爱,拼搏,创新。

第二条:增强服务意识,时刻以协会及部门利益为主,不能以权谋私,坚持协会为交院全体学子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在生活中,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从事不法或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警告或辞退。

第四条:在执行任务中,出现错误的,必须追究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让其主动认错,检讨自我。

第五条:外出拉赞助或与外校交流时,必须带名片,穿着适当,礼貌待人。

第六条:做错事,要勇于承认,接受批评,并主动道歉,应用“对不起,我错了”之类的礼貌用语。

第七章:奖励制度

第一条:在外出工作时,如获得商业赞助时按比例给予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奖励,贡献突出的成员可给予优先评优或推荐。

第二条:每年5月底依据成员的业绩,能力,考核评选优秀干事,并向会长推荐,并给予一些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在会议中,无故缺席达3次,免去其部门职位。

第四条:部门成员外出拉赞助,部门应酌情给予适当的劳动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章制度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及完善;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关部所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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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严格保护珍贵现有野生动物的公文命令模板_公文命令_网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11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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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护珍贵现有野生动物公文命令模板

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现有野生动物的通令

1984年4月13日 国发[1983]62号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占世界种类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其中大熊猫、金丝猴、中国台湾猴、羚牛、白唇鹿、黑麂、白鳍豚、扬子鳄、中华鲟、白鲟、褐马鸡、雉鹑、黑颈鹤等一百多种是闻名世界的我国特产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此外,还有丹顶鹤、白鹤、朱鹮、黑鹳、天鹅、黄腹角雉、绿尾红雉、白冠长尾雉、多种长臂猿、叶猴、毛冠鹿、雪豹、野骆驼等珍稀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我国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这项自然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保护及合理利用这项资源,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事业有着重要意义。近几年来,不少地区仍发生猎捕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严重破坏这些动物的栖息环境事件,亦及违章出口这些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为了坚决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加强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特通令如下:

一、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加强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爱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和美德。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各地应结合“爱鸟周”及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集中一段时间开展这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坚决制止乱捕滥猎珍贵稀有野生动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关于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规定,对违反这些规定,私自猎捕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买卖、走私出口这些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彻底追查,依法惩办。要抓住典型案件,从严从速处理,并在报刊上公布,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与此同时,对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各地要进—步加强对狩猎生产和猎枪、猎具的管理。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生产、销售猎枪和汽枪。国家关于禁猎的地区和时间以及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违者依法惩处。

四、禁止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如有特殊需要出口时,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

五、加强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工作,有计划地开展这些动物的资源考察和人工驯养繁殖等工作,为了驯养目的需要捕捉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时,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六、注意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对珍贵现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应按国家规定划为保护区或禁猎区,加强管理和建设。对于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要繁殖地应禁止一切影响其繁殖生存的生产活动。

以上通令,应公告全体公民周知,切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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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比赛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6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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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1、歌曲内容思想性强、健康向上、符合活动主题。(20分)

2、演唱节奏整齐统一,音准良好,声音整齐洪亮,吐字清晰,有感染力。(20分)

3、合唱队员与指挥及伴奏配合默契。(20分)

4、合唱队员遵守赛场纪律,进出有序,着装整齐,精神饱满,有朝气,台风良好。(20分)

5、演唱形式丰富,具有一定的艺术技巧,音准节奏掌握良好。方法正确,形式丰富新颖(如领唱、轮唱、朗诵、动作或其他演唱形式),音乐表现完整,具有一定的艺术技巧。(20分)

评分规则:

1、起评分80分,最高不得超过99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小数。

2、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3、 前三支参赛队演唱完毕后,评委初步统一打分,给前三支参赛队打分,从第四支参赛队开始演唱完毕后即打分。

独唱比赛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1、歌曲内容思想性强、健康向上、符合活动主题。(20分)

2、歌唱咬字清晰,音色统一,气息流畅,声音优美。(20分)

3、歌唱表现力强,理解歌曲内涵,熟练把握到位。(20分)

4、舞台表演得体,演唱感染力强,自然大方。(20分)

5、舞台服装符合歌曲演唱风格。(20分)。

评分规则: 1、起评分80分,最高不得超过99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小数。

2、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3、 前三位选手演唱完毕后,评委初步统一打分,给前三位选手打分,从第四位选手开始演唱完毕后即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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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6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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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总则

1.1 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1.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的变化,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会适时进行调整。表1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

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工作机构编辑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防爆电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组织对防爆电气产品申请取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协助许可证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中间监督检查;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邮政编码:473008联 系 人:程曙光 杨士岩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邮政编码:473008联 系 人:吴建国 穆大玉(2)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地 址:上海市漕宝路103号邮政编码:20xx33联 系 人:徐建平 胡树华(3)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10号邮政编码:110141联 系 人:田 杰(4)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邮政编码:300131联 系 人:徐 刚(5)机械工业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安庆街3号邮政编码:154002联 系 人:王晓文 尚志奎2.5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检验能力范围见表2:表2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检验能力范围表广州提供代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服务广州提供代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服务,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广州提供代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服务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包装/保健品/医疗器械/等GMP认证咨询、辅导、注册报批及洁净车间装修(万级/10万级/三十万级)改造和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咨询、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培训、企业现场管理培训、验厂辅导等服务的专业咨询机构。广州专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办专家——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黄钢单位名称: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5号(农商银行)703室

许可程序编辑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具体型号、规格、名称。注:一个企业填写一份申请书,并一式三份。具体产品单元应逐项明细填表。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1.4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项和迁址的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各一份(交审查部上报审查中心)。4.1.1.5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由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存审查部)。4.1.1.6根据国发[20xx]4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中列为淘汰类产品,不再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核查情况,根据企业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确认产品的生产类型(生产型或组装型)。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和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审查部网站查阅获证企业名单。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审查要求编辑5.1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应依据下列相关的基础标准及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标准发生变化,企业应依据最新有效版本标准生产):1.G B3836.1-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2.G B3836.2-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3.G B3836.3-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4.G B3836.4-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5.G B3836.5-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6.G B3836.6-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6部分:油浸型“o”7.G B3836.7-20xx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充砂型“q”8.G B3836.8-20xx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3836.9-1990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浇封型电气设备“m”12476.1-20xx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10068-20xx 轴中心高为56mm及以上电机的机械振动 振动的测量、评定及限值/T10069.1-199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工程测定方法T10069.3-199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限值T12785-20xx 潜水电泵试验方法T13007-1991 离心泵效率18613-20xx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其它相关的产品标准。5.2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根据企业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产品的生产类型分生产型和组装型。能生产与产品防爆性能相关的零部件(适合专业化生产的零部件,如:接线端子、钢化玻璃、密封圈等除外)且满足表3-1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为生产型;不满足表3-1但满足表3-2中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为组装型。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应与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需要相适应。表3-1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型)表3-2 企业生产防爆电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组装型)5.3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抽样规则1)产品按照所属产品单元抽取样品,抽样原则是:①不同系列产品应分别抽样;②同一系列产品,按不同的防爆型式分别抽样。不多于四个型号规格时,可抽取一个规格的两台样品;多于四个型号规格时,应抽取两个规格各两台样品;③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如:应优先抽取较复杂产品或容量、电压和电流等级较高的产品。示例:某企业申证的YB2-160、132、90、80、71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应抽取YB2-160和YB2-71电动机各两台,检验合格后证书中标明该产品单元中生产产品的规格。2)抽取的同一规格两台样品,一台用于检测,另一台备用(作为运输或意外损坏时的备用品,如样品未损坏时,备用品不参加检测)。3)考虑到特殊情况的需要(如:国家重点工程急需、应对突发事件等),对一些重要或较大型产品,必要时由企业向审查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可采取先抽样检验,后开展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方式。4)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6台,大型或高价值产品等特殊情况须与审查部协商。5)封样:采用专用的封条封样。申证企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损措施,保护封条。6)抽样地点和要求:申证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7)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与企业代表应认真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审查部留存,一份随样品交(寄)往检验单位,一份申证企业留存。5.4.1.2 抽样单格式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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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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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动时间:8月9日-8月31日

2、活动对象:活动期间通过易趣网海外代购服务购买海外代购商品的易趣网用户,可在海外代购服务完成后获得10元代金券;

3、海外代购完成定义:用户确认收货、未发生交易纠纷,订单关闭;

4、活动期内同一用户名只可获得一次代金券机会;

5、获得的代金券仅可供本人用于购买海外商品时抵用;

6、代金券有效期:代金券自发放日起2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

7、代金券发放形式:活动期内,易趣网将在海外代购服务完成后,将代金券通过站内信的方式发送给用户;

8、代金券发放时间:交易完成后的每个周五统计本周代金券发送名单,周一将代金券发送至用户站内信;

9、代金券使用:用户可在代金券有效期内再次购买海外代收商品时输入代金券的代码,即可立减10元;

10、用户在使用代金券时,如果因为易趣网的原因导致订单取消、退款等情况,将对用户补发代金券;代金券不予退换现金;

11、在法律允许范围,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易趣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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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月度部门之星评选细则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细则,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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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部门之星评选细则

外联部部规

即日起,外联部部规新鲜出炉,部内将依工作情况实行奖惩制,具体内容如下,望各位给与支持并自觉遵守。

1、部门将实行考勤制度,各成员应按时参加例会,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有事必须请假,每三次事假将视为一次缺勤。

满勤者可加综测0.5分,缺勤一次将在部内进行惩罚(倒立、俯卧撑、表演节目、请客等),并扣综测0.5分。

2、积极配合部门工作,按时完成部门所安排的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或马虎应付,若工作完成情况较好或完成工作量较大的任务,将加综测0.5分;反之,若多次存在拖延应付的情况,将扣综测0.5分。

3、维续本部轻松、愉快的良好会议氛围,会上可积极发言,有任何想法、意见或建议皆可提出,能够提出可行性建议者加综测0.5分。

4、拉到赞助者,可依据赞助额享受10~15%抽成。

5、部门将秉持民主的作风原则,部长、副部应考察部员意见,不得专制化,不得蹭职务之便,部员可依此做好监督工作。

6、部门各成员应团结友爱,协调一致,共造出富有凝聚力的外联之家。

外联部部门之星评选细则

1、积极参加每次会议,不无故缺席会议,有事请及时向副部长或部长请假,每个月部长给予部员打分,无故缺席会议一次扣0.5分,会议全勤加1分。

2、部门例会时积极发言,提出有建设性想法加1分,想法付出行动并上升为部门或学院活动加3分。

3、积极参加外联部本职工作,每次学院活动积极拉赞助者加0.5分,成功与否不论。

4、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部门之间的活动者一次加0.5分,为部门做出贡献者另外再加一分。

5、有额外贡献者一次加0.5分,部长每个月依据部员之间的分数排名给予部门之星的评选,分数第一相同则有副部长觉得部门之星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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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文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公文,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0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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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公司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公司差旅费报销的管理,在合理和节约的原则下,同时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差旅费报销标准

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住宿费、车船费(含乘飞机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等各种费用。住宿费按出差实际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车船费、交通费凭原始单据报销;伙食补助费一般按出差的合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1、(1)员工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按实际住宿的天数凭据(发票)报销,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2)出差人员到本人家庭所在地出差住在家里或客户、关系单位等提供住宿时,公司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凡在车上、船上过夜,不再报销住宿费)

(3)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销;如有经理和同性员工一同出差,按经理级别的一个房间标准报销。

(1)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回公司后凭票据填写“报销单”,经总经理核准签字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2、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1)交通工具为火车、长途汽车或轮船;乘坐火车,白天为硬座;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硬卧铺票报销;

(2)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高铁、火车软席、软卧的,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回公司后凭票据填写“报销单”,经总经理核准签字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未经批准乘坐飞机、高铁、火车软席软卧或超越交通工具标准而发生的交通费,均折算为可乘坐的交通工具相应费用报销。

(3)所有市内(出差城市)交通费(包括公交车费、出租车费、三轮车费等交通费)根据实际实报实销;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a)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b)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c)时间紧迫的、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d)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3、通讯费补助办法

出差人员因业务需要产生的长途漫游通讯费,凭单据实报实销。

二、差旅费的具体报销办法

1、出差前须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借款,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为原则;因公出差借支,在“出差申请单上”写清借支金额,然后填写“借支单”,写清借款人、部门、用途、金额等事项,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借款。

2、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在一星期内填写“费用报销单”, 后附所有本次出差原始报销凭证,经总经理审核方可报销。

三、附则

1、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者,以本制度为准。

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原规定执行,并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3、附件:《出差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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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作业检查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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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求学生独立认真及时地完成作业,书写要工整,质量要保证。对于明显抄袭的,书写潦草的,应付了事的,没有按规定量完成的学生应及时加以教育,并责成重做或补做,以此培养良好的学风。

2、督促学生要及时缴交作业,并认真做好缴交情况的记载(此项工作可在教师指导下由科代表完成,但教师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做好迟缺交学生的查询与教育工作)

3、对于周练题,应要求学生及时订正,妥为保存。按学科每月装订成册,教师进行检查,批阅,表扬认真订正和保存好的学生,批评不重视订正和保存差的学生。

4、 周日作业检查制度

(1)各科课代表星期日下午4:30学生到齐后开始检查作业。

(2)各科代表负责检查本科作业,并对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做以统计。将检查结果先上交学习委员整理,再交与课任老师。

(3)作业未完成的,令其补作周一早晨再查,直到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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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比赛活动细则怎么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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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9月20日是第二十三个全国爱牙日主题是“健康口腔,幸福家庭”。应余杭区卫生局的要求,开展关于口腔健康宣教工作。经乔司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学校的协同合作,于9月20日下午,在乔司中学对初一的中学生进行一堂口腔健康交流课。通过这种传播形式,使同学对口腔健康和预防龋病有更深的了解。

目前,口腔病已成为人类最常见的疾病之一,世界卫生组织把牙齿健康列为人体健康的十大标准之一,把龋齿列为仅次于心血管疾病,癌症之后应重点防治的第三大非传染性疾病。

宣教的内容如下:

1、牙齿的基本组织结构,包括牙釉质,牙本质,牙骨质,牙髓等。

2、了解龋齿的发生机制,病变的进展过程。

3、预防龋齿的最好办法刷牙,仔细的讲解了具体的刷牙方法,次数,时间。

4、通过具体的动画视频,让同学们直观的了解龋齿发生过程。

5、最后讲解了窝沟封闭的作用及其必要性。

通过本次活动,在学生中进行龋齿防治知识的普及及教育,有效加强了学生们对口腔健康的正确认识,增强口腔健康观念和自我口腔保健的意识,学生的爱牙知识提高了,护牙卫生习惯也有明显好转。我们要努力进一步唤起全社会人人来关心参与牙病的防治工作,从而提高全民族的口腔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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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司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8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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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并设法抓获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者。(奖100元)

2、保安人员见义勇为维护公司利誉、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服从工作成绩显著者。(奖100元)

3、年终被评为“先进保安员”者。(奖100元)

4、凡在值勤中,日常管理中完成规定目标,无违纪违章行为和 其他处罚,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圆满完成者。(奖30——50)

班长责任心强,以身作则,怎真监督本班人员执勤,带领保安人员圆满完成任务者。(奖30——60元)

5、保安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交接班(包括当班记录)不准迟到、早退,每一次不按要求交接班或迟到、早退一次分别罚款10元。(班长20元)

6、执勤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不许留长发,胡须、穿拖鞋、衣冠不整,没发现一次分别罚款10元。(班长20元)

7、当班期间不准睡岗、串岗、空岗、脱岗、看书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分别罚款10元。(班长20元)

8.外来客人办事一律在门卫登记,门卫与有关部门联系,经同意或相关人员到场后,方可指引客人去向,发现一次不登记、通报的罚款10元。(班长20元)

9.对出入车辆、人员和物资必须认真检查,凭出门证放行,并认真核对票物是否相符,不准私放公物出厂,否则,因不负责任造成物品流失,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直至开除出厂。(班长200元)

10.熟悉掌握防范区域内的各种情况,确保不出现被盗案件,发现一次被盗案件,当班保安罚款100元,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出厂。(班长200元)

11.执勤人员必须应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准吵架甚至打架,不准监守自盗,发现一次监守自盗扣罚当月工资,开除出厂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12.巡逻人员每两小时巡逻一次,节假日,夜间每1小时巡逻一次,发现每少一次扣罚10元

13、当班保安人员,每天做好当班工作和巡视记录,每少一班扣罚10元

14、岗人上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准懈担不准酗酒、醉酒状态上岗。

发现一次罚款10元。(班长20元)

15、加强对场内员工和对外来客人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按照公司指定位置整齐停放,发现在非指定位置有一辆交通工具或摆放不规范整齐的全班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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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什么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7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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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什么

20xx年1月20日,国土资源部对外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那么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什么,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吧。

明确一:

小产权房无法登记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冷宏志表示,我们国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如果不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这个角度讲,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后,大家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物权或者财产权,正常地讲就应该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他就不能够对抗第三人。”冷宏志称。

只有全面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受到保护,对于此前非法买卖的小产权房,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暂不登记,这意味着小产权房不可能随之合法化。

明确二:

三类人可查询不动产

实施细则明确“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特定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而且并非“以人查房”,即输入姓名即能查询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权力机关依法查询,也需经过合理的法定程序。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对于查询所需材料,细则增加了“查询目的的说明”这一项。

实施细则要求,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违反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三:

小区公共部分归业主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对小区内道路、绿地的产权归属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在我国现今的城市建设模式下,城市居民自购的住房往往位于小区内,此类小区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公共场所似乎并无登记人信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行政法首席律师王优银表示。

明确四: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要登记

此外,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此前有房产证登记制度相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数在村内登记,而且多数手工登记,资料并不完整。

此次实施细则对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明列单独章节要求登记。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就是保护各种不动产的合法性,有些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近几年开展不错,还有很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尚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全面推开后,所有的建筑物应该全部登记。

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依法继承的材料;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

明确五:

登记未引发市场波动

在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期间,业内人士曾经担心,不动产登记掌握房产基础信息,是为征收房地产税铺路。而开征房地产税的预期,可能会引发有多套房产的业主抛售房产,从而引起楼市震荡。

事实证明,江苏、北京、天津等地在20xx年已经开始对不动产变更、交易的居民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从而陆续实现新证(不动产登记证)换旧证(房产证)。这些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去年稳中有升,不动产登记并未引发市场波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张杰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需要担心不动产登记会引起房价下跌,不动产登记只是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间接因素。短期来看,不动产登记有利于理清市场底数,开发商、政府主管部门、买房群众都希望房地产数量有一个确切的数据;长期来看,这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测处处长卢静指出,首先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摸清家底、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保护产权之间合法交易的制度。但这项行政管理制度,客观上确实是房地产税开征的前提条件。

“不动产登记还未触碰到公众敏感点,公众最在意的是房地产税开征。”党国英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从整合机构,到全面可查询还需要几年时间,到真正开征房地产税还有一段路要走。即便是有多套房准备出售,也会慢慢卖,不需要着急抛售。”

附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xx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节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六十四条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第七十三条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第七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五章其他登记

第一节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二节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三节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查封登记

第九十条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九十四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九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不动产信托依法需要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军队不动产登记,其申请材料经军队不动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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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合作合同条款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细则,全文共 1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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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X: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丙、丁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丁X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丁X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注:丁X实际出资为万元);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甲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丁分得利润的____%(按公司的利润20%分红),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纠纷的解决

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丁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25%。

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____方单独供应。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5份,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丁X(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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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3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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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主任每月津贴

一、级务管理课时。

由值日行政监管,部主任安排负责本专业部学生管理,每次15分,按实际次数计算,总分60-180分。每周1-3次,每缺一课时扣50分,迟到一次扣30分。

二、班级量化管理。

由6部分组成,德育管理部门监管,总分300分+学生基数*5*管理系数+量化分+奖励分+班主任龄奖。各部门按拟定量化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学生会配合。

奖励分:当月评为文明班的,班主任获奖金50元。

文明班标兵:以总分为主要依据,达到文明班标准的,公共部前2名、其余专业部第一名为“文明班标兵”,发放流动红旗,并奖励该班50元班会费。(相同名次由主管领导决定,经费在公用经费出)

三、学生基数计算。

每生5分,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多于60人的按60人计算。本班外出实习,由班主任全程跟进,量化数按比例计算,基数照常,兼领厂方补贴。

四、本校班主任龄。

凡在本校任班主任实数满四年的,每多一年,增加10分/月的津贴。

五、浮动奖励。

期末评优主要参考一学期来文明班量化管理成绩,先看文明标兵班次数,再比不达标次数和文明班次数、达标班次数。奖金来自每月量化管理扣分的剩余总额,每学期的A、B、C级奖金额不定。

六、标兵专业部。

主要依据:各班(量化分/管理系数+奖励分)总和/班数

(二)班级量化管理

一、主要量化项目:

1、班主任常规工作(含某些特殊中心工作任务)占30分。

2、两操(课间操、眼保健操)、社团管理占30分。

3、班级宿舍(内务卫生、作息纪律、公物护理)管理占70分。

4、学生纪律及班风管理(校卡、校服、仪表、出勤及课堂、重大违纪等)占70分。

5、绿化劳动活动(教室公区的花池淋水、劳动活动任务)管理占30分。

6、班级卫生(教室、公区、卫生管理、保洁)管理占70分。

二、加分项目(每项每月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总分不超20分。):

A项、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文体学科比赛活动获奖(可以是个人性质)。

B项、参加学校举办的班际(非个人性质)文体学科竞赛活动获奖。

C项、本班的学生干部,在参与学校管理事务中,工作认真负责的。

注:比赛获奖在活动结束当月加分。省市区镇级第一名分别加5、4、3、2分。

三、文明班分层量化管理标准:

1、量化管理A级班――管理系数为1.0

(5个幼师班,高二3个普高班、高三7个普高班――共15个班)

文明班标准: 扣30分以内

达标班标准: 扣50分以内

2、量化管理B级班――管理系数为1.1

(09会计、09物流、高三3个证书班――共5个班)

文明班标准: 扣40分以内

达标班标准: 扣60分以内

3、量化管理C级班――管理系数为1.2

(其余09级及10级职中班――共12个班)

文明班标准: 扣50分以内

达标班标准: 扣70分以内

级务管理时间:

早 7:20--8:00 午 14:00――14:40

晚 18:10--19:00 夜 21:40--22:20

(四)班主任常规工作(副校长)

一、做好学期初班主任工作计划,学期末班主任工作总结。按时按质完成有关工作报表(如上传班务资料到政教处、违纪登记表、学籍册、学生家庭报告册、后进生转化表、评语、学生评优表、公物登记表、班会费收支一览表等)。

二、做好每月学生德育考核量化管理登记工作,写好班会教案(会议记录)、谈心、家访工作日誌等工作,按时统一交级长检查,再交政教处检查。

三、要求班主任每天管理课间操,每周至少两次(放假回来当晚必须一次)跟到宿舍巡视管理。另外,多巡视课室,跟进卫生清洁、宿舍、晚修管理等工作。

四、班会、校会、级会、升旗仪式、班主任工作例会、期中期末考试、文体竞赛、劳动等等班级集体活动,班主任要准时到位组织好工作。

五、服从各部门主管的安排,认真按时按质完成上级下达的突击任务。

六、不能恶语辱骂学生干部,出现问题应向主管组长反映。

七、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当月量化分,并与期末评优挂钩。

以上每一环节不按要求做好扣1-20分。(执行:专业部主任、行政、校长)

(五)两操、社团及升旗仪式量化管理细则(团书记)

一、每操及升旗仪式均由体育教师检查督促和评分,体育科组负责每天、每周及每月的汇总,体育委员负责向班主任汇报当天情况。

二、量化管理细则:

1、全体体育教师要认真做好早炼、课间操的管理工作,抓好质量。升旗仪式或其他集会均由体育教师及班主任整理队伍。体育教师的出席情况由当值行政登记。

2、要求班主任每天跟课间操,每操完毕,体育教师或级长要集中全级学生作总结。

3、全体师生都要参加升旗仪式,由体育教师检查各班出席情况,并与学生会在教学楼检查的人数核对。

4、相关班级督促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社团活动缺席扣1分/人次。

5、上第六节课的老师要认真督促学生做好眼保健操。不做眼保健操(第六节为体育课除外)的扣 2分/次,该项由值勤行政、级长、体育教师及学生会共同检查。

6、各班体育委员交叉检查人数,体育委员请假必有班长代理,否则扣1分/次,抽查一个班的出勤,若与所报不符,则加倍扣除该体育委员所在班的分数。)。

7、迟到、早退扣 0.5分/人次,旷操扣 1分/人次,请假必有班主任的批条,否则当旷操处理,每月请假不得超过10人次,超出部分扣 0.5分/人次。所有迟缺、请假的要在“备注”栏记录名单。

8、穿拖鞋做操的扣 0.5分/人次,并马上没收拖鞋。

9、队列很不整齐,做操质量差,要全体留下在管理老师的指挥下重做,或以跑步等运动方式代替,并扣 2分/次。不服从管理老师指挥的扣 2分/次。

10、因科任老师拖堂而引起的集体迟到,要留下重做,并扣 1分/次。学生集体罢操,扣 5分,并对罢操学生作出纪律处分。

11、积极参与并学校或各级举办的文体活动,做好组织和安全工作,否则,酌情扣5-10分/次。

(六)学生宿舍内务纪律管理要求(政教主任)

(扣分细则以宿舍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

(七)学生纪律量化管理条例(政教主任)

一、学生考勤纪律:

1、每班一个月内请假人次不超过本班人数的20%,否则每超一人次扣0.5分;(特殊情况经政教处批准或有医院证明、家长证明的可不计,每周一交翟进明老师处。)

2、迟到或早退扣0.5分/人次;旷课、不参加升旗仪式或各级会议扣1分/人次;

3、劳动课、义务劳动、文体比赛活动旷缺扣1分/人次;

1、上课不遵守课堂的纪律,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轻重扣0.5--3分;

2、自习期间讲话或听耳机扣0.5分,并没收耳机;

3、晚修自习期间任意走动、打开水、打电话或买、吃零食的扣1分;

4、在教学区喧哗吵闹、追逐不休的扣0.5分;

5、没有教师在场时,私自进入教师办公室的扣0.5分,并追究有关责任。

三、食堂、生活区纪律:

1、损坏公物(门窗、玻璃、床铺、卫生用具等),视情节轻重扣1--5分,并赔偿;

2、带饭回宿舍吃的扣0.5分;

3、不讲卫生,随地乱倒饭菜、未把垃圾投入指定的地点的扣0.5分;

4、在非运动区或在休息时间内打球,在宿舍大声喧哗、起哄的扣1分;

5、不按时作息、晚息说话、开收音机、洗衣服,私自调换床位各扣0.5分;

6、在宿舍使用煤炉、私接电源、点蜡烛各扣3分;

7、从楼上往外泼水、乱倒茶渣、乱抛掷果皮废纸杂物,在洗手间不讲卫生视情节轻重扣1-3分;

8、擅自在校外留宿或留校外人员住宿舍扣3分;

四、学生仪表、日常行为纪律:

1、学生不按要求穿着校服,不佩带胸卡扣0.5分/人次(除体育课、活动课外,平时均需带胸卡);

2、学生佩带饰物,穿拖鞋,男生留长发或剃光头、染发、奇装异服,女生烫发、染发、化浓妆、穿高跟鞋、奇装异服各扣0.5分/人次;

3、校园内随意丢扔废弃物(果皮、纸屑、包装瓶盒等)、乱倒垃圾扣1分/人次;

4、在校内骑单车,不按指定位置停放先扣车再扣0.5分/人次;开摩托车扣5分。

5、在校内携带手机,一经发现先扣手机再扣1分/人次;

6、在学校内打电子、电脑游戏机、上不良网站、打扑克扣1-3分/人次;

7、住宿生日间擅自外出校门扣1分/次,晚睡期间外出则开除住宿资格并扣10分;

8、考试作弊扣5分/人次;

9、破坏公物视情节轻重扣3―5分/人次,并赔偿损失;

10、抽烟、酗酒扣5分/人次;违纪学生处记过、停学以上处分。

11、不尊敬师长,顶撞教师的扣5分/人次;违纪学生处记过、停学以上处分。

12、谈恋爱视情节轻重扣5--10分/人次;违纪学生处记过、停学以上处分。

13、涂改、撕扯学校通知、公告、墙报扣3分/人次;

14、爬围墙或冲撞门卫进出学校、涉黄、偷盗、偷电、赌博、录相、打架斗殴、威胁他人及其他一切重大违纪扣5—10分/人次;违纪学生处记过、停学以上处分。

15、带早餐或叫外卖回来学校的扣0.5――2分/人次。

16、不服从门卫或教官管理的扣2-5分/人次;违纪学生处记过、停学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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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才艺展示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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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节目导向:满分20分

1、政治导向正确,旗帜鲜明地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满 分 10分。

2、社会与生活导向正确,弘扬法制观念,反映社会重大问题、热点问题;满分5分。

3、文化导向正确,坚持真善美,弘扬时代主旋律;满分5分。

4、如出现严重导向错误,整个节目为零分。

二. 节目内容:满分40分

1、节目总体策划出色,文化品位出众;满分8分。

2、节目选题贴近性强;满分8分。

3、节目主题突出,内容真实准确,知识含量高;满分8分。

4、节目表现形式新颖,事件、人物和细节的选取典型,富有视 听表现力和情感冲击力;满分8分。

5、节目结构安排逻辑清楚,繁简得当;背景资料运用充分,分 析深刻,评论恰切;满分8分。

6、如有虚假报道和有偿报道,每条扣10分。

7、节目内容与栏目定位不符,可酌情减分。

三. 电视技术:满分20分

1、镜头规范,构图严谨,善于用光,画面富有表现力、冲击力;

满分5分。

2、声画有机协调;现场声与同期声运用得当,现场感强;满分 5分。

3、镜头语言清楚,剪接流畅;满分5分。

4、节目整体包装得体,片头片花制作有新意,特技制作富有艺 术性;满分5分。

5、视频、音频技术质量出现明显硬伤,或字幕错误,酌情减分, 分值控制在0—10分之间。

四. 主持人/嘉宾:满分20分

1、主持人适合栏目风格,服饰得体,气质风度富有亲和力;应变能力强,驾驭现场情绪、气氛的能力突出;满分10分。

2、嘉宾选择适合栏目风格,嘉宾表现突出,主持人与嘉宾交流融洽,互动良好,现场气氛和谐富有感染力;满分10分。

3、如无嘉宾,则此大项分值仅评主持人,满分20分。如嘉宾、主持人均无,则此大项分值用于评价解说,满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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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相声小品大赛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9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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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分细则

评选一二三等奖以表演剧目的剧本构思、演员表演水平、演员表演水平几个要素为准则。

剧本构思方面:(分为三等,所占总分比重为20%)

一等:主题十分鲜明,剧情流畅,跌宕起伏,扣人心弦。有深度,能贴近社会生活,能引起观众共鸣。

二等:主题较突出,剧情流畅,能很好的表现主题。有一定深度,具有一定的感染力。

三等:主题平淡,不明显,剧情出现不连续的情况,影响主题的表现。剧本没有深度,且偏离现实生活。

以上等级分值分别为:一等15-20分;二等10-15分;三等10分以下。酌情给分。原创作品多加五分。

演员表演水平方面:(分为四等,所占总分比重为50%)

一等:演技精湛,令剧中人物活灵活现,表情丰富,语言生动,语气多变,眼神动作到位,演出十分投入。演员对白动作丝毫没有出现遗忘的迹象,表达自然流畅。各演员相互之间配合默契。

二等:演技细腻,能生动地表现剧中人物性格,表情丰富,动作到位,演出专注。对白动作熟练,表达比较流畅。各演员相互配合一般。

三等:演技一般,能基本表现剧中人物特点,动作对白基本能完成,但能看出不够熟练,且语气表情不够丰富。

四等:演技尚缺锻炼,影响人物剧情的表现,出现明显的遗忘对白或动作的情况,且对白动作生硬。

以上等级分值分别为:一等40-50分;二等30-40分;三等20-30分;四 等20分以下。同样酌情给分。

舞台效果方面:(分为三等,所占总分比重为30%)

一等:舞台效果感觉好,能适合剧情气氛,服装道具齐全合适,且替换幕与幕之间停顿恰当。演员出场顺序井井有条,且及时。

二等:舞台基本能营造出剧情气氛,但不明显。服装道具基本齐全合适,但替换不够及时,幕与幕之间停顿较长。演员出场基本有顺序,但稍有迟缓。

三等:舞台无剧情气氛,服装道具不齐备,幕与幕之间停顿时间很长。演员出场顺序混乱。

以上等级分值分别为:一等23-30分;二等15-23分;三等15分以下。

最佳男女演员的评选方法:

每个参赛队可出最佳男女演员的侯选人一名,候选人的成绩由评委单独给出。在所有候选人中根据其得分情况选出最佳男女演员。评委对每位候选人的评分范围是1—10分。

备注:各评委打分时可将分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打分后交工作人员统一整理。其中最佳编剧奖由组委会在参赛的原创剧本中根据评委对其在“剧本构思”栏的打分情况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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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班级管理细则参考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2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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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是构成学校的基本单位,学校的各种目标、细则、计划等都靠班级具体实施,学校工作的优劣是由各项班级工作来体现的。各班级要贯彻执行“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教学为主,五育并重,全面发展”的原则,发挥“团结、自觉、拼搏、争先”的精神,认真落实学校的各种目标、计划和规章细则,做好各项工作,为掀起班级间比、学、赶、帮的热潮,特制定本细则:

一、思想政治教育

1、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尊师守纪,严谨求实,勤思敏学,百花争艳”的学风和“团结、自觉、拼搏、争先”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政治活动(包括各种演讲、故事会、班报、板报、投稿情况等);团会、班会活动及其他活动开展正常。

2、班委、团支部干部班子健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要有为同学们服务的意识,有事业心、责任心,战斗力强,必须能圆满完成学校、班主任及任课老师交给的任务,经常及时地向学校和班主任汇报班组工作情况。

班主任要经常指导班干部工作,不断访谈学生,走访家长,耐心教育,严格要求。

二、卫生管理

1、每天由值日小组轮流打扫室内外卫生,每周一上午进行一次大扫除。

2、每天打扫三次,早饭后、午饭后和课外活动,教室、寝室、卫生区要打扫干净。

3、每天检查三次,早上预备前10分钟、中午预备前、晚自习预备前学生会检查一次保持情况。

4、教学楼卫生(教室、走廊、楼梯、)

(1)地面每天清扫三次,全天保持地面无纸屑、无杂物、无泥土。

(2)教室内物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

(3)卫生工具、桌椅及桌面书籍、学习用具摆放整齐,桌面经常清洗、无污垢。

(4)门窗每天擦两遍,日光灯照、电扇、班牌每周至少擦一次,保持光洁明亮。

(5)墙壁要保持光亮洁白,无污渍、无球印、无鞋印、无乱写乱画,墙壁文件要用透明胶布集中张贴,要求整齐美观,国旗、锦旗、奖状整洁,空中无灰网。

(6)讲台、讲桌干净整洁,每堂课后马上擦净黑板,不在黑板上乱涂乱画,及时清除黑板边的粉尘。

(7)垃圾要倒到垃圾池,垃圾池外不能有漏洒。

5、走廊、楼梯的地面、墙壁、窗户要求干净、无污迹、无尘土、无蛛网。

6、不乱扔纸屑、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在教室内吃东西。

7、不向窗外投掷杂物、倒水,不在教室内做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别人学习或卫生的活动。

8、室外清洁区地面要干净,无杂物,花坛内无杂草、无杂物,花草浇水。

9、厕所卫生每天清扫一次,厕所地面无杂物、无积水、尿道通畅,墙面无污迹、无张贴物,空中无灰网,厕所边水池要擦洗干净,地面无杂物。

10、个人卫生要做到勤换衣服,勤洗澡,勤剪指甲,勤理发。

三、学生管理

1、每周日下午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早上5:00之前不准起床,周五放学后及时离校不逗留,放学30分钟内全部离校。

2、班主任必须较学生提前20分钟到校,每次放学后须在本班学生全部离校后方可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须委托其他任课老师代替。

3、学生请假必须履行请假、销假细则。

4、每次预备后,学生不得离开教室,学生会检查人数以及班级稳定情况。

5、每逢集会或重大活动,队伍集合要快、齐、静。

6、学生在校言行必须恪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十不准》。

四、一日常规

(一)卫生清扫

1、每天上午和下午各班值日生要按时进行清扫。

2、教室内地面清洁,桌凳摆放整齐,物品摆放有序。

3、教室、走廊要清扫干净。

4、室外要保持无泥土、乱石、纸屑和杂草。

5、垃圾要清倒到垃圾池内。

(二)上学和放学

1、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旷课,有事或生病要请假,请假条回执单要有家长签名。

2、放学要按时回家,不在路上无故逗留。

3、进入校园内不准骑自行车,到校后自行车要按规定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4、不经车主同意不准私自动用他人自行车。

5、上学和放学回家走路要遵守交通规则。

6、星期五放学时必须确认教室门窗锁好关好,方可离校。

7、未经学校批准,星期天不得到校。

(三)上课

1、预备铃响后要尽快进入教室唱歌,听班主任教师布置工作。

2、每节课提前2分钟做好课前准备,肃静坐好,顺和气扬,等候教师上课。

3、上课时要坐姿端正,认真听讲,紧跟老师授课节奏。

4、尊重老师的劳动,严守课堂纪律。

5、提问问题要先举手,得到老师批准后再发言,回答问题要起立。

6、上课要做到“三个一”(身离桌一拳,眼离书一尺,手离笔尖一寸)、“三快”(思维快,记笔记快,作练习快)。

7、室外课(体育、实验课)要提前2分钟排队到上课场地。

(四)课间操和保健操

1、按时参加课间操。

2、集合站队要做到快、齐、静,做操期间要做到间隔适当、步伐整齐、动作标准。

3、按时做眼保健操,做操时要认真对待,动作标准,以保证效果。

(五)课间休息

1、课间学生必须到教室外休息,但不能作剧烈活动。

2、在教学楼内不要大声喧哗。

3、语言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

4、行为文明,上楼梯时不推搡,不追逐打闹。

(六)自习

1、自习课不大声喧哗,不私自离开座位,不看与课业无关的书刊,不玩玩具。

2、自习课要做到“六个自己”:自己计划学习,自己看书钻研,自己查阅资料,自己整理笔记,自己完成作业,自己总结知识规律。

3、有疑难问题时要问老师,如果要问同学,须在不能影响他人的基础上进行。

4、自习课时学习要专心,不受室外事情干扰,提高学习效率。

(七)劳动

1、劳动课时学生要积极带工具,并妥善保管。

2、爱护工具,不准乱放垃圾,有借有还,丢失损坏要赔偿。

3、劳动中要积极主动,敢吃苦,不怕累,按要求完成任务。

4、遵守劳动纪律,保证安全。

(八)课外活动

1、严格按照课程表的安排参加课外活动。

2、听从指挥,有条不紊,保证安全。

3、遵守活动纪律,不在活动场所嬉笑打闹。

4、积极主动锻炼身体,学习技能,陶冶情操,达到活动目的。

(九)集会

1、队伍集合要快、齐、静。

2、站姿、坐姿要端正,队列整齐一致。

3、会议期间不说话、不吃零食、不做小动作。

(十)爱护公物

1、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

2、爱护桌凳门窗、墙壁等一切公共设施,损坏公物要自觉报告赔偿。

3、节约用电,各班的灯、电扇要专人管理,按时开关,爱护用电设备。

4、教室门窗要保护好,有专人开关。

5、不准在教室、院内、黑板、墙壁、课桌、凳子等公用设施上乱刻、乱写、乱划。

五、自行车管理(附:行路安全规则)

1、遵守交通规则,不抢行、不超车、不闯红灯,注意汽车安全,校园内不准骑车。

2、骑车的学生,上学时必须在校门口处下车,推车进校,放入指定位置,放学时必须将车推到校门口处才能骑车。

3、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前轮朝墙,车把向左,车尾整齐,不得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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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公文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公文,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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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公司各岗位员工在工作中通讯畅通,高效有利的为公司服务,本着工作人性化管理的原则,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各岗位员工通讯费用补贴规定如下:

一、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原则:

1、手机通讯费额度的给予以工作业务需要为原则;

2、手机通讯费用实行额度制管理;

3、公司统一额度标准:手机话费额度标准 ;

4、移动通讯设备为员工自配设备。

二、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1、公司手机实行通讯费用补贴额度制管理。额度分为长期额度和临时额度两种。长期额度为事先确定,在较长时间内不变化的额度;临时额度为当月发生调整的额度。

2、额度内通讯费补贴,在每月工资中以现金形式体现。

3、公司只负责补贴额度内手机话费,超额度通讯费由个人自理。因特殊性工作导致手机话费超额,可申请临时话费额度。临时额度申请时间为话费产生次月的1-20日。确因工作需要导致话费长期超支,经相关领导审批,总经理同意后可修改为长期额度。

4、公司座机话费是公司员工公用话机产生的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禁止利用公司电话长时间聊天,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处于2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三、手机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公司总经理:500元

公司副总经理:400元

项目经理:300元

各部门主管: 200元

各项目组成员:150元

各部门一般员工:100元

四、要求

1、公司员工工作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

2、公司员工如自配通讯工具临时性故障无法联络,第一时间须采用其他方式与公司联络,并在三日内解决自配通讯工具。

3、公司员工如变更通讯号码,须在公司总经办备案。

五、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实行。

贵州省清镇市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Oxx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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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班级管理细则参考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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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眼操音乐响起,马上停下手中的事情,做操认真,不能做小动作,不能开小差。非特殊情况,不能去洗手间。如果谁被学生会扣了分,扣此人2分并抄班级规章制度一次。

2.课间操时,迅速排好队,注意队伍排整齐,做操时手脚伸直,动作要到位。

3.每天必须按时完成作业,作业质量要高,若有不交作业者,科代表记上名单,交至科任老师和班长处,按老师要求补好作业,若再不完成,则抄双倍作业并扣2分!

4.上课必须认真听讲,不许乱说话,随意走动,站立,开玩笑,不许擅自做作业、玩玩具、或讲一些与课堂无关的事,大声起哄,更不能发出怪异声音等。自习课上,有事情要举手报告,否则违反了的同学扣5分一次(酌情抄班规2次)。

5.早读,晚读时,科代表到台前带读,马上拿起课本,大声朗读,挺直腰板,书本立起。

6.每周值日小组,都要认真完成值日,分工明确,每个小组成员都要认真负责自己的工作,若有不做值日的,先提醒一次,若还是不改,就扣分。生活委员下课检查教室卫生,有问题,就让值日小组成员解决。每个值日小组成员要等其他成员一起离开教室(先完成值日的帮助其他成员)。

7.小室要摆放整齐,垃圾桶旁不能有纸屑,如班级扣了分,则整个值日小组每人扣2分。谁的物品放在柜子外面被扣了分的扣那个人3分。

8.不能携带零食,饮料进入班级,不能拿饮料瓶装水,若被人发现或举报者,一人扣5分一次并抄班级规章制度10次)

9.要维持良好班风,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者(包括头发不合格,穿着不合格)若有人违反,每人扣5分。

10.桌椅要摆放整齐,横竖对齐,椅子下的书要摆放整齐,书包不能放在教室里,水壶不能放在地上,要挂在左边的钩子上,袋子不能挂在钩子上,要放进小柜里。如谁被扣分,则扣其2分。

11.课堂顶撞、辱骂、嘲笑老师者每人扣5分一次。(抄校规一次)

12.课堂、自习课、晚修期间看课外书,玩电游,睡觉,吃东西,讲话,传纸条的,一次扣3分。

13.中午就寝,晚就寝,不按时睡觉或卫生,违纪被扣分的,整个寝室的同学每人扣一分,每人抄班级规章制度一遍。

14.不能讲粗话、诽谤、和谩骂,不能进行非法交易和殴打同学,若被人举报或发现扣5分一次(抄校规两次)。

15.课铃一响必须回到自己的座位,禁止去洗手间、倒水等等。课铃停止没回到座位算是迟到。如果有人违反,扣3分一次,抄班规1次。

16.课间不能追逐打闹,否则每人扣4分,抄校规1次。

17.要爱护公物,不能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踩,不能破坏班级任何事物,否则要罚钱并扣分。抄校规2次

18.文明交往!

备注:以上规则先由各位班干部提醒,最多提醒两次,提醒过后若仍不改正则开始执行班级规章制度。任何一名同学都不能以任何不成立的理由来敷衍班级规定,若发现有班干部包庇行为,则这名班干部要写1000字检讨并当着全班同学面演讲。另外,请各位班干部自身要做好榜样,发挥其带头作用,如果有其个别班干部“以身作则”知法犯法,则同样接受双倍惩罚!

各位同学如有更好的管理方法,可以与班干部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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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医生,全文共 1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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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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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文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公文,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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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证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请全体教师和学生遵守执行。

第1条 学生平时上下楼的时候,应该靠楼梯右边行走;学生集体上楼梯的时候,不允许其他学生下楼梯,集体下楼梯的时候,不允许其他学生上楼梯。在楼梯上如果有学生不慎摔倒,在场的学生、教师要示意队伍停止行进,迅速救治,不得拥挤、践踏,并及时有序安全地离开。

第2条 学生上下楼梯要靠右走,不拥挤,不碰撞,不吵闹,不搞恶作剧,不准一步跨两个台阶,不准两人勾肩搭背地走,不准倚着楼梯扶手向下滑行。严禁学生在楼梯上、转弯处打闹、做游戏等。

第3条 平时尽量避免到拥挤的人群中,不得已时,尽量走在人流的边缘。假如陷入拥挤的人流时,一定要先站稳,身体不要倾斜失去重心,即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弯腰捡鞋子或系鞋带。有可能的话,可先尽快抓住坚固可靠的东西慢慢走动或停住,待人群过去后再迅速离开现场。

第4条 各班级课间操、升旗仪式、放学等集会时,必须由班主任组织,在本班门口走廊上列队后,按照德育处指定路线行走。返回时,也必须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列队后,按照指定的楼梯和顺序回到班级。班主任和辅导员分别在队前和队尾,上下楼梯应以班级为单位,排队行走。靠右行走,一步一级台阶,不争抢,不推挤打闹,不追逐起哄,不骑跨栏杆、扶手,不将身体过多探出栏杆楼梯。

第5条 学生由班级到专用教室上课或者上室外课等,也必须由班级干部组织学生先在班级教室门口列队,在课任老师带领下到指定地点上课。

第6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上下楼道的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我校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由德育处负责,班主任和全体教师都有责任,教育学生遵守规定。学校安排楼梯值日中层干部和教师,在每个课间和集队时刻,都要到到相应的楼梯处组织指挥学生上下楼梯安全。没有到岗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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