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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故障100例解决办法(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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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物管值班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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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禁卡的领用:门禁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管理,发放给工作需要领用的员工。员工在办公室领取门禁卡时,办理相关确认领用手续。

二、门禁卡的补办:使用不当损坏或遗失,须办理相关补办手续,损坏卡由办公室收回。

三、门禁卡的注销:

1、门禁卡属于智能IC卡,卡内存储了小区楼宇的相关信息。如遗失,请速到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2、因门禁卡遗失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引起的后果,由领用人全部承担。

3、领用人因离职等原因不再使用时,需上交所领用门禁卡,办公室需加以核对编号无误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四、门禁卡的使用:

1、本小区采用的门禁卡具有逐步实现人、车进出小区的身份识别功能;

2、进出小区时,需持卡靠近读卡器,经身份识别后,门禁可自动开启;

3、门禁卡仅限领用人工作时间内使用,实行早领用晚交回制度;

4、禁止将本人所使用的门禁卡转借他人使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5、门禁卡请勿弯折、水浸或接近磁场,因此造成的门禁卡损坏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以上内容根据不同物业企业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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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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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的四项组成内容

办法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这里比较大的调整是取消了公杂费,代之以市内交通费。

机关的差旅费不能列支餐费,因为办法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机关通过差旅费列支伙食补贴给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不能简单套用于企业,有的企业对于出差期间发生的正常用餐是允许报销的,这可以理解为伙食补贴在企业差旅费管理中的另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否定之。

城市间交通费

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办法第九条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办法第十条规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 公共微信为taxlangzi):这里明确了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包含论人次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事实上与企业财税处理一致。对于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少税务机关拒绝该项保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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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如何解决眼镜起雾的实验报告_实验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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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眼镜起雾的实验报告

眼镜起雾休惶恐 轻松远离“雾朦胧”

“月朦胧,鸟朦胧,萤光照夜空;山朦胧,树朦胧,秋虫在呢哝;花朦胧,夜朦胧,晚风扣帘栊;灯朦胧,人朦胧,但愿同入梦……”,啊,真是诉不尽的朦胧美,让人产生无尽的遐想。而像我一样的眼镜党们(特别是北方的)也会常常身处朦胧之中:每年冬天,一推开门,刚要走进室内,镜片上瞬间就被蒙上了一层雾,看不清路了,只能在朦胧中满脸呆萌。尽管同是“朦胧”,感受却有天壤之别。不仅如此,连喝热水、吃火锅、哈口气时,镜片也会起雾,让人甚是苦恼。可谓“雾朦胧,眼朦胧,欲哭泪先穷”。

学习了物理中的物态变化后,我才知晓了其中的奥秘。原来,由于冬天室内外温差较大,刚进屋时,室内空气中的水蒸气一遇到冰冷的镜片就会立刻发生液化,在镜片表面凝结成密布的小水滴,如同一层白茫茫的雾;随着镜片逐渐升温,小水滴又汽化变成水蒸气,镜片重新变得清晰。道理是明白了,可怎样才能防止眼镜起雾呢?我一直苦苦思索,不得要领。

有一次,我在洗澡时,偶然发现浴室的镜子上布满了水雾,便顺手擦了擦。过了好久,我无意间瞟了一眼,发现刚才被擦过的地方竟然清晰照人。怎么回事?我回想了一下之前的情景,当时我的手上全是香皂泡泡,莫非香皂能防止镜子起雾?若是这样,那它一定也能防止眼镜起雾吧。我暗自窃喜,盘算着如何做实验来验证这一猜想。

第二天,我准备了一块香皂和一副眼镜。我将香皂用水泡软,轻轻地涂抹在左侧镜片的两面,再用沾了水的手指将其抹匀。然后,我把眼镜放在沸腾的开水上方。未涂抹香皂的右侧镜片立马就被蒸气覆盖,形成雾气;左侧镜片却依旧清晰(如图1,有红色标记的镜片是抹了香皂的)。果然,香皂是能防止眼镜起雾的。

既然香皂有此功效,那么,和它相似的肥皂、洗手液等是否也能防雾呢?我又找来几副眼镜和肥皂、洗手液、洗发液、洗洁精、牙膏。我按以上的方法逐一进行相同的操作,并观察实验现象。结果,涂洗洁精的镜片最清晰,没有一点儿雾,涂抹了肥皂、洗手液、洗发液的镜片比什么都没有涂的镜片上的雾气要少,而涂牙膏的镜片上的雾气是最多的,而且牙膏的痕迹较重(如图2,圆形代表肥皂、三角形代表洗手液、梯形代表洗发液、正方形代表洗洁精、平行四边形代表牙膏)。

为何他们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眼镜起雾呢?带着这个疑问,我询问妈妈。妈妈思索了片刻,便给出了答案:“好像这些东西都含有一定的表面活性剂,在镜片上形成了一层有机膜,水不能在上面凝结。但是由于表面活性剂的含量和性能不同,因此防雾效果也就不同吧。”

为了弄清楚还有哪些东西也具有防雾功效,我便就地取材,找来了酱油、醋、可乐和米汤,把之前做过实验的眼镜全部清洗了一下,同样是将这四种液体分别涂抹在镜片上,然后在沸水上“蒸”。我发现酱油、醋、可乐的效果很接近,都是眼镜一离开水杯,便有一大滴一大滴带色的水珠从镜片流下,再看镜片,像被水洗过一样透亮,不过镜片上有很多大大小小的水珠。涂米汤的镜片上有的地方很清晰,有的地方还有米汤的痕迹(如图3,三角形代表酱油、梯形代表醋、圆形代表可乐、平行四边形代表米汤)。奇怪,难道这些东西也具有防雾功能?我冥思苦想,终于有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眼镜可能没完全清洗干净,是残留部分在继续起效果。为此,我不得不更换实验道具。

我取出了一面镜子,并用胶带将镜面分割为四块。虽然镜面是玻璃制品,而眼镜镜片多是树脂材质,但是,大致的防雾效果应当是可以反映出来的。我再次将酱油、醋、可乐和米汤四种液体分别涂抹在四个区域中,进行新一轮的实验。我将镜面朝下放在沸水上方,几秒后,翻过来观察,结果居然和上次一样(如图4)。这是为什么呢?妈妈也解释不清楚了。

于是,我便上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又获得了很多信息,终于豁然开朗。

原来,酱油、醋、可乐里也含有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剂是一种神奇的化学物质,它的应用及其广泛,化妆品、洗涤剂、食品添加剂中都或多或少含有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剂具有极强的亲油性和亲水性,溶解于水中以后,能降低水的表面张力,使水不能凝结。由于酱油、醋、可乐可溶于水,所以只能形成部分有机膜,可以防雾但效果较差。

目前市面上有运用电磁铁原理设计的防雾眼镜可供选择,另外还有眼镜防雾剂、防雾眼镜布等产品。若是倾向于经济实用,便可选用防雾效果最好的洗洁精(洗洁精的主要成分就是表面活性剂)来与清水混合制成防雾水使用,但需注意浓度,且不可直接用洗洁精涂抹,否则容易给镜片镀膜带来腐蚀效果,损伤镜片,得不偿失。

眼镜党们,大家可以动手试一试,看看哪一种效果最好、最持久。从此以后,眼镜起雾休惶恐,巧用妙招,轻松远离“雾朦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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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有关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贸,全文共 29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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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长发者要带工作帽;

二、工作时禁止吸烟;

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四、使用一切机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

五、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光膀子进行工作;

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始一切机动车辆;

七、严禁开努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八、未经领导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随便动用机床设备;

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十、严禁一切低燃点的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汽车维修竣工检查制度

一、按照维修协议合同内容检验;

二、按成都市汽车大修竣工技术标准检验;

三、检验所修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技术标准;

四、作外观检查应完好清洁;

五、整车外观检查和试车;

六、路试后要填写试车技术卡存档;

七、按维修协议内容和技术标准向用户交车。

汽车电工安全操作制度

一、装卸汽车发电机和起动机时,应将汽车电源总开关断开,切断电源后进行,未装电源总开关的,卸下的电线接头应包扎好;

二、需要起动机检查电路时,应注意车底有无他人在工作,预先打招呼、拉手刹、放空档,然后发动,不熟练人员及学员不得随便发动;

三、汽车内线路接头必须接牢并用胶布包扎好。穿孔而过的线路要加胶护套;

四、装换蓄电池时,应有用蓄电池攀带;

五、蓄电池架发现损坏时,应立即移工修理,不得凑合使用;

六、装蓄电池时,应在底部垫以橡皮胶料,蓄电池之间以及周围也应用木板塞紧;

七、电池头、导线夹应装可靠,不准用铁丝代用;

八、配制电液时,应将硫酸轻轻加入蒸溜不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达到散热迅速的目的。严禁将水注入硫酸内,人员应穿戴胶水鞋和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

九、蓄电池维修、装配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防火设备,防止人员铅中毒及发生火警。充电池工作间空气要流通,室内及存放蓄电池地方4米内严禁烟火。

十、切实执行电池在新装及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初充电的好坏直接影响蓄电池的寿命。初充电后至少应以相当于蓄电池容量的1/10的放电率放电一次,直至单电电压降至1、7v为止。再以初电的充电率充足,充足后安置24小时后方能使用。

十一、充电时应将电池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0c。

十二、蓄电池应用放电叉测量,不可用手钳或其它金属试验,防止发生爆炸。

十三、工作时,如不慎有电液落在皮肤或衣服上,应立即用5%苏打水擦洗,再用清水冲洗。

十四、清洗发电机、起动机及其他电器设备应使用不带添加剂的工业汽油,并注意防火。

销售管理制度

一、销售部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司制度。

二、销售部人员必须爱护公司财物,对公司配发的办公用品设备应爱惜使用,损坏赔偿。

三、销售部人员必须随时无条件接受公司对其办公设施的检查。

四、销售部人员不得在业务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如经发现,公司将给予罚款、警告、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

五、市场部销售管理:

1、销售业务授权:市场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签字授权,未经授权签字的合同。该授权为一对一授权,即是按每一笔合同进行授权。

2、销售提成办法:

(1)原则上按市场部人员的销售额比例进行提成。

(2)销售部人员对外销售价格管理。

(3)销售部人员在销售中,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越权下浮销售价格或恶意上浮销售价格,一旦发生,如经核实,公司有权给予经办人员严处直至开除。

(4)销售部人员在销售中,超出公司规定销售价格销售部分,公司按超出部分额度的30%(含税)给予奖励。

(5)销售部人员按年度签订销售定额,市场部人员完成订额或超额完成订额,年终核算后由公司总经理给予红包奖励。市场部人员未完成销售订额,公司将视情况,给予扣罚一定比例的提成或直至解聘。

(6)销售部人员领取销售提成的办法。按销售合同总额,回款率达到销售总金额的80%时,市场部人员可领取应提成金额的30%,回款率达到销售总金额的100%时,市场部人员可领取应提成金额的60%,余额10%到年终核算后领取。

销售部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图

详细记录事故投诉原因

相关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措施

通知客户处理结

果并向客户道歉

分析原因并进行相关调查

向客户解释清楚“否”的原因

把事故原因记录在案,避免有相同情况出现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一、销售合同的签订应规范化、具体化,字迹清晰、工整。销售合同一式两份,用户一份,另一份公司存档。

二、销售合同中的每栏目均应填写清楚,牵涉到具体数据时必须用大写数字填写,对合同中的其它要求,应根据双方约定逐项填写清楚。

三、合同签订后,应按合同要求立即填写“生产任务通知单”送生产部门安排生产。

四、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按片区归档整理。每半年装订成册,并一道编制索引。

五、对用户负责,对合同内容应作好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非签约人无权查阅合同内容。

库存合格车管理

一、经总检合格交付销售部门的合格车辆应输交接车手续。

二、生产部门凭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随车交销售部门并同时生产,销售部门双方均作好登记。

三、对生产部门交付给销售部门的合格车辆,该两部门的人员应对车辆逐项进行复检,对复核不合格的车辆应及时返还生产部门复修,直到合格。

四、验收合格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关闭总电源,关、锁好所有车门、窗及发动机和行李仓。

五、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库存合格车。

六、对未销售的库存合格车应定期清洗、发动,一定时间内以保证车容、车貌的整洁和车况的完好。

七、对库存合格车辆应指定专人保管。

销售部退换货物管理制度

一、分析顾客要求退换货原因。

二、如问题出在公司方,都应无条件满足。并且详细记录下整个事情的过程。

三、如问题出在客户方,应向客户解释清楚原因直至客户满意为止。

四、根据客户退换货的具体情况,按规定分别进行退换货。

市场部成品库管理制度

一、定期盘存库存总量,并记录每月销量及不同规格产品的销量,看库存是增加、减少还是稳定。

二、根据不同规格产品销量制定订货计划,避免库存过多或断货现象。

三、根据市场情况即使调整库存积压较多的产品。

四、根据不同时间段,保证客户的安全库存量。

门卫管理制度

一、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展示企业文明,树立公司形象的窗口。

二、把好公司物资出门关,确保各类物资安全,是门卫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门卫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⑴凡进入公司的车辆,门卫执勤屋檐人家}人员应认真登记其车牌号。

⑵凡公司物资出门,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完备财务手续,门卫执勤屋檐人家}人员应严格检查。对手续不全、不符的,应拒绝放行。

⑶公司员工必须遵守门卫制度,进出大门时服从门卫人员管理,自行车进出大门时必须下车推行,严禁滑行。

⑷对来公司联系业务的人员应热情接待,问清来公司事由后,应做好向导工作。

⑸对来公司办事和提货的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并要求停放整齐。

⑹节假日期间,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司内停放。

⑺门卫值班室和公司大门应随时保持整洁,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⑻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如当班发生较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直接上级,并做好值班记录。在交接班时,应将当班情况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四、门卫管理的要求:

⑴门卫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把好物资出门关。

⑵门卫人员必须熟悉当班治安状况,随时处理工作的各种问题,发现可疑现象必须认真对待,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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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对法院一次解决32名正副科级的调查与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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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次解决32名正副科级调查思考

**县位于河南省最东部,地处河南、安徽,鹿邑、沈丘、太和、亳州两省三县一市交界处,是个具有134万人口的农业大县,财政穷县,省级贫困县。最近,我们对   法院在XX年1月该县委、县政府在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执法环境比较滞后的情形下能一次性为法院解决 32  名正副科级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对该院成功的基础条件进行了认真归纳,并对其成功经验作了几点思考。 一、   法院及 32  名正副科级的基本情况    法院现有在职干警152名,具有审判职称的共有104名(包括退居第二线)。本科文化程度占85%,大专文化程度占25%。该院下设16个科室(其中,执行局下设2庭1科,政治处下设2个科室),总编制为13个,辖9个基层人民法庭。在所解决的 32  名正副科级中(18个正科,25个副科),其中中层正职或负责人(含基层人民法庭主持工作的副庭长)26名全部得以解决,中层副职为17名。平均年龄为37岁,最大年龄为46名岁,最小年龄只有27岁。大专文化程度有5名,其余全部是本科或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所解决的 32  名正副科级,是按照现有具备审判职称的法官1:1.9的比划(已取得正副科级未在此次解决的除外)。比例之大,人员之多,在全国基层法院系统为数不多。 二、 32  名正副科级来源的基础条件    县县委、县政府、县组织部组成联合考察组对法院工作进行考察是建立在该院获得“省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省优秀基层人民法院”基础之上的,与省、市政法委,省、市两级法院考查的内容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大体基本是一致。省、市政法委主要考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省、市两级法院主要考查的内容是法院的“院政管理,队伍建设、审判质量、廉政建设,两庭建设,五项工作(信息、调研、司法宣传、案例编报、统计分析)”。而县委所组成的考察组除此之外,还重点考查了法院为服务地方经济所做出的主要政绩等。经详细调研、归纳、整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队伍建设新变化。XX年3月,   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在成立后不久,该院就把加强队伍建设提上议事日程。他们对社会各界及法院内部干警进行了有关队伍建设的情况进行了调查,针对调研归纳梳理出的135条意见与建议,逐类形成详尽的考查报告。通过一系列的考查活动,激活了民主气氛,凝聚了人心。党组成员便自觉约法三章:不吃请、不受贿、不说情、不搞特殊。为排除“地缘”、“人缘”、“亲缘”关系的干扰问题,班子成员进行了重新分工。为解决干警思想问题,开展了以宗旨教育为主题内容的为期10天的整风运动,提出了“违法违纪倒计时零记录”目标。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法院干警廉洁办案干条规定》等8项制度,实行责任捆绑制,邀请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XX年5月,该院按照“德、能、勤、绩、廉、民主、科学、公正、公开”13字方针,制定了《   法院人事改革暂行规定》,对人事、机构进行改革。先后有36名优秀干警走上领导岗位,平均年龄由原来的49岁下降到37岁。按规定共设立13个编制机构。达到“无超职、无超编、无超员、无矛盾”四无标准。全年社会各职能部门受理控告法官违法违纪案首次出现了“零”记录。 2、质量效率新提高。XX年4月,该院设立了立案服务大厅,从此结束了过去私自、交叉、重复立案的历史。该院又推行立案服务公约,实行预约接待制,限期立案,当天送达一站式服务。建立了诉讼风险指导与风险提示制度,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和损失。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司法为民25条”,方便群众诉讼。设立了特殊立案窗口,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立案。这些措施都隐形潜在地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并有重点地抓了6件事:一是强化合议庭职能,在明确责任前提下,调解书由庭长签发,判决书由庭长报主管副院长签发,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二是建立业务考核制度,邀请专家学者命题,每季度进行一次闭卷考试,半后一次业务知识竞赛;三是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对归档卷宗如期评查,评程序、实体、援引法条是否合法和正确,对评出的优秀卷宗予以重奖;四是建立法律文书登记制,凡需制作法律文书的案件,主审法官必须持卷宗、预收费凭证、结案卡、庭长和主管副院长签批手续,方可加盖公章;五是建立“四证制”,将举证、辩证、质证、认证贯穿案件始终,并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充分体现出来;六是建立法官自动回避制度,实行立案审查、院长督办、监察追究的运作机制,堵塞一切关系案源头。该院所结2394起案件(不含执行),无一超羁押、无一发还重审,改判案件为4起,点总结案数的0.2%。 3、热点问题新解决。XX年   法院所面临的三大热点问题是涉法信访、司法救助、“空调白判”。是当地党委、政府十分关心而又为之头痛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该院采取关口前移,实行接待日制度,院长对来访群众开门办公,公布办公电话,与群众面对面交谈,成为把好信访关口的第一人。推行定领导、定人员、定案件、包息诉“三定一包”责任制。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加听证会,接受信访人员质询,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限期内予以书答复。全年26起(旧存15)涉法信访案件全部得到妥善解决。为确保蒙冤受屈有理无钱的老百姓真正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法院全面启动司法救助工程。先后为286起案件的305名特困当事人办理诉讼费减免手续,累计金额达86.9万元。实现“宁可徒步办案,也要与民方便”的承诺。为根除“空调白判”现象,法院采取宣传、领导、执行程序、强制措施四个到位,实行领导督办、执行请批、案件监督、定期执结、执行换员五项制度,全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655件(含旧存538件),执结1405件,法定中止387件。案件执结率同比增长57%。 4、法院面貌新改善。具初步调查,   法院在XX年度共接待8456起来信、来访和咨询,无一例因办事不力、态度恶劣而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有困难找法院已在社会上形成共识。他们在内部管理上,以整顿会风为起点,对不遵守会议的典型严厉批评,按规定先处罚后进场,从姑息

迁就。开会迟到、吸烟、中途退场、衣着不整现象基本杜绝。在司法文明创建活动中,他们还兴起了法文明、法文化,作为争先创优活动的重载体。形成了党支部、政治处、法官、家属共创、共建的良好局面。每逢节假日,都要组织文艺汇演,以诗歌、演讲、美术、摄影、武术表演大赛,并组织与兄弟单位进行比赛活动。不但赛出法官形象,同时赛出法官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在增强干警精神食粮方面,他们人人动笔搞写作,大兴调查写作之风,形成携手共建法文化的浓厚氛围。全年共发表省级以上稿件216篇,信息、调研、司法宣传、案例编报、司法统计五项工作全部被省高院评为省先进工作单位。在改善法院面貌方面,他们多方筹集资金,先后投资100多万元,重新装饰了办公大楼,美化了院落 ,购置了6辆办案用车,两套健身器材,开办了老年活动室。 5、服务发展新保障。在审判实践中,   法院为找准公正司法与服务发展的结合点,确立了“抓审判、促发展、建机制、保实效”的整体思路。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精心打造“平安   ”。在刑事审判中,他们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严格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政策,坚持罪行法定、罪行相当、宽严相济等原则。84起刑事案件全部在法定期限内审结,152名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无一例改判和发还重审。在民商事审判中,该院充分发挥基层法庭前沿阵地作用,与各乡镇民调组织共建调解网络,对有激化苗头、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纠纷,实行案情摘报和通报制度,快速反映,果断处理,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年共调解1378起民商事纠纷案,无一例矛盾激化和调解反悔现象。实施抓普法、抓预访、抓重点、抓联络、抓落实五抓战略,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治安防控体系。先后解决矛盾纠纷56个,帮助9名刑释人员找到职来,4名解教人员重复学。并帮助当地6家厂矿企业顺利实施兼并、重组,防止8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1600万元的债务未能悬空、逃废。为7家公司企业收回欠款86万元盘沉淀资金145万元。 6、当地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新认可。   法院曾总结法官职级6年未能得到解决一人深刻教训后,找准了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未能为当地经济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该院便以“要想有地位,必须有作为”为基本出发点,认真打造和实施“1234”工程,即设立一个为民服务立案大厅,实施制度管院、人才兴院两大战略,搞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解决涉法信访、司法救助,空调白判、综合治理四大热点,解决了诸多当地党委、政府在法律上所不能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使其真正尝到依法治县、依法治村的甜头。得到其理解、信任与支持。在研究正副科级的前夕,该县委曾派专门考查组对法院工作进行全面考查与调研,结果表明:全年当地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受理控告法官违法违纪案为零;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满意率达98%以上。年底,当该县委获悉县法院获取“省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省秀基层人民法院”两项殊荣后,当即立断,决定把法官的职级晋升问题提到议事日程。县委书记黄祥利闻讯深有感触地说“   法院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方面的确干得扎实有效,在为   经济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于XX年1月24日下午,专门召开常委会并下发文件,一次为   法院解决 32  名正副科级。 7、县委及组织部门新规定。据初步调查,在XX年6月,   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曾多找县委反映解决正副科问题。当地党委政府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未予答应。7月份,公检法三家再次找当地党委政府结合此事,回答的是“等等再说”。8月份,县委、县政府决定,结法院解决10名正科,9名副科,检察院是6名正科,9名副科,公安局是3名正科,12名副科。   法院党组考虑到法院需要解决的人员较多的实际情况,提出再增加名额的建议,将法院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及问题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呈送给各个职能部门。又多次找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反映的实际情况,协商增加名额事宜。年底,县委、县政府看时机成熟,决定专门研究法院职级问题。对   法院法官晋升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纪律和监督措施进行了严格规定。主要有6项基本条件。1、3年内法官必须没有违法违纪现象;2、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必须是已取得法官资格;4、必须是不违反计划生育;5、在研究期内必须是没有法官的举报信件;6、正科年龄不得超过45岁,副科年龄不得超过47岁。在此硬性条件基础上,为   法院一次性解决 32  名正副科级。该名额相当于是公、检两家的总和,是该县10个乡镇的总和。 三、        解决 32  名正副科级的几点思考 一个经济比较贫困的农业大县,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民法院,一个组建不到一年的新领导班子。院还是那个院,人还是那帮人,却能够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一次性解决 32  名正副科级,留给人们思索的问题实在太多。 1、关键要选配个好“班长”。群雁高飞头雁带。要使法官队伍能胜任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必先为法院选配一位好“班长”。院长温新征原是一位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通过自己十几年的努力拼搏,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执行庭庭长。XX年1月,在市委进行的公选中,他以总分第3名,面试第一的成绩被市委指派到   法院任代院长(当时未经地方人大选举)。是位从基层来到基层去的领导干部。他深知干警在想什么,干警需要什么。在他上任后的第一天,没发表执政演说,搞新官上任三把火。而是下基层,到庭、室,明察暗访,与26名中层负责人进行面对面交谈,身贴身对话,及时把握干警们的思想动态。他善于总结,思路开阔,不断汲取以往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发挥每位干警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他实事求是,敢干创新,正确制定和实施了符合法院实际的总体思路和奋斗目标;他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清正廉洁,20余次地来往于法院与县委之间,奔波于法院与社会各职能部门。一次人事机构改革,一次法官职级晋升,从未收过任何人一分钱的礼品及有价证券。他的座右铭是,未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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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报销制度管理办法范本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1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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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和学院计财处有关规定及后勤基建处的实际情况,现金的使用范围为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日常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除以上可使用现金的支出外,其他结算款项原则上应使用转帐支票支付。支出范围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款项,可以使用转帐支票支付。支出在500元以上的款项,必须使用转帐支票支付。

三、领用转账支票的程序及使用要求

1、领用人须填写(借款单),经所在中心一支笔签字同意后方可到财务领用转帐支票。

2、转帐支票有效期为10天,支票领用后,必须在付款期限内付款。转帐支票付款并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原始凭证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报帐手续。

3、如将转帐支票丢失,必须立即通知财务采取补救措施,如票款因支票丢失已从我财务帐户转出,一经核实转出金额将从领票人的工资中分期扣回。

4、转帐支票签发后,领用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磨损。

四、日常支出的报销

1、经办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的原始发票。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局监制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必须盖有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发票内容必须齐全,包括:付款单位名称(即“北京印刷学院”字样,必须由收款单位填写)、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含大、小写金额)、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等等。上述内容不全、涂改、挖补及发票的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等,会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由收款单位进行更正、补充或重新开列。

3、购置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日常支出(修车配件、维修购配件、材料)等物资,应附收款单位开列的详细明细清单(清单所盖印章必须与开据发票一致),作为原始发票的必需附件,否则不予报销。

4、使用转帐支票付款,应在所取得发票的右上角填写支票号码后四位,以便报帐核对。

5、经办人在原始发票背面签名并注明所购物资用品使用方向,经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6、当月发生的日常支出,材料款、修理费、燃料费、市内交通费、办公费、通讯费、招待费、餐费、劳务用品、礼品、差旅费等原则上应于当月报销。当月因各种原因不能报销的,上述费用的报销时间最多延长到下月25日,否则不予报销。

五、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的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制度。

2、业务招待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餐15-40元,特殊情况经主管后勤院

长批准。

3、报销业务招待费时应完整填写《业务招待费审批表》。

4、各中心安排的院内会议,报销有关费用时应填写《会议费报销单》

经办人签字,本单位“一支笔”审批后,由本单位预算经费支出。

5、礼品费报销必须有明细或清单,由经办人注明礼品用处,除单位“一支笔”签字及主管财务处长签字外,还必须有主管后勤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列支本单位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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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1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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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深入,司法观念有了重大的变化,从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的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的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公正观,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

性的社会证据观。上述这些转变必然带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证据采信问题

1、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所谓违法证据就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所谓违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上述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却既有共识,又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仅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事实”的证据价值。

第二,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一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中遏止非法取证的行为,而非法取证行为的动机是获取证据,只有针对这一动机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利益性,才能有效地消除非法取证行为。因此,第一和第三种观点不能取消非法取证的动机,也就难以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

2、瑕疵证据的完善问题

这里所说的瑕疵证据是指存在残缺因素可以通过补证弥补缺陷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只有其身份证而没有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充分,没有被害人提供的物品购买发票等。身份证本身是公安机关核发给公民的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证件,但是现在社会上伪造身份证的情况大量存在,有些人为了违法犯罪,有些人因为年龄不到而想提前领取身份证,有些人为了一定的目的,都存在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被告人的身份证做一个鉴定,认定它系公安机关核发的真实有效证件,这样才能作为确定其身份的依据。有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失窃物品的描述是一致的,但是被害人提供不出原始的购买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仅依据被害人陈述提供的购买时间、品种、型号等而作出,这样的证据存在瑕疵,应当对被害人的陈述补充相应的证据,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如同事的证言、有关部门登记资料等),使之形成证据锁链,才能采信。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认可,但确实无法提供鉴定详细依据的,可以只认定其犯罪事实而不计盗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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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评议阶段总结及解决问题阶段动员大会上的讲话_科学发展观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演讲稿,全文共 19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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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评议阶段总结及解决问题阶段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经过一个月的努力,我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已较好地完成了分析评议阶段的各项主要任务。经省委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办批准,从今天起,我们将转入解决问题阶段。今天,省局机关召开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全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工作分析评议阶段总结和解决问题阶段动员大会精神,总结省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学习分析评议阶段的工作,对解决问题阶段的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刚才,00同志传达了000副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主要讲两点意见:

一、分析评议阶段基本情况

自5月29日省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入分析评议阶段以来,我们根据省委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第七巡回指导组的精心指导下,按照“突出一项中心任务、抓好四个环节”的总体要求,以思想发动为切入点,组织党员干部边学习、边实践、边提高;以分析总结为着力点,广泛征求意见,找问题、查原因、定思路;以各项工作为结合点,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推进当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以解决问题为突破点,边学边改,边查边改,集中力量为群众办实事。学习实践活动进展顺利,达到了预期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党员干部科学发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分析评议,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化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明确了地税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家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全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加速推进的新阶段,地税部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牢牢把握机遇,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理念,坚持高起点、高站位、高标准地谋划推动各项工作,才能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人民的业绩。

二是对制约科学发展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明晰。省局党组、机关各支部从实际出发,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客观分析了全省地税系统和本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状,进一步明晰了地税工作中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省局党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查找整理出的影响和制约促进科学发展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牵头领导、承办单位和责任人,正组织制定详细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方案。

三是推动科学发展的思路进一步明确。省局领导班子通过认真查摆、深刻剖析,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确立了今后一个时期的科学发展思路,通过构建长效机制”,力争在地税收入总量、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地税文化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为地税事业发展明确了方向和目标。

四是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以分析评议为动力,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进一步增强了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意识,在精神状态上进一步展示出了艰苦奋斗、奋发有为的良好精神风貌。通过分析评议,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思想作风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

五是科学发展的氛围进一步浓厚。通过在江西日报、《00地税》以及省局网站、学习实践活动简报等媒体广泛宣传,组织设区市地税局局长开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调研等活动,请各设区市局“一把手”就落实科学发展观谈体会、谈经验、谈做法及发展思路,在全系统营造了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

我局的学习实践活动得到了省委领导的充分肯定。5月31日,省委000副书记在我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上批示:“地税局党组学习实践活动组织有序,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创新方法效果好,应表扬。” 领导的肯定,对我们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省局党组及时下发达通知,要求全局干部以0000副书记的鼓舞为动力,扎实抓好分析评议阶段的各项工作。归纳起来,分析评议阶段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5月23日省委召开转段动员大会后,省局迅速召开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传达省委书记00同志在转段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省委试点办下发的《关于做好分析评议阶段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分析评议阶段工作实施方案,对每个工作步骤进行了细化和安排,列出了完成任务的具体时间安排表。5月29日下午,省局召开了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总结及分析评议阶段动员大会,传达省委转段动员大会精神,总结我局前期学习调研阶段工作成果,部署分析评议阶段工作任务。

在分析评议阶段,省局党组对学习动员阶段情况进行了一次“回头看”,对各支部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调研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及时提出了补课时限和要求。在深入调研、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汇编了“调研文集”, 收录调研文章20余篇。通过进一步的学习调研,使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了认识,为分析评议阶段打牢了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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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卫生,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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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社区减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强化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区减灾防灾建设,本着依法理财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管理和使用

1、社区的减灾经费必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2、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社区指定一人为会计,一切现金由会计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3、对上级拨款资金、外来捐赠资金等其他一切减灾资金都要及时足额进账。

4、各项资金的票据,一律使用正规发票,禁止使用商店购买或自制的收款收据。开具的资金发票,应注明被收款单位(个人)名称、收款内容、收款所属时间及开票人,并及时入账。

5、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与出纳结算,在结算时,不得以报销票据抵扣现金,出纳应将当日收入的现金及时解交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6、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用现金支付,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出纳现金实行限额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超出限额的应及时交存开户银行,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7、出纳人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逐笔登记收付业务,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同时与银行进行对账,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8、 减灾资金一律不准外借。

二、财务监督和公开

社区减灾资金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在公开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广大居民的监督,并报乡政府备案。

1、向居民公开的内容按县政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规定的内容公开。

2、向本社区工作者公开的内容减灾资金来源:包括上级部门下拨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料等。减灾资金支出:减灾防灾宣传资料、设备购置、活动支出费、其他支出等。事业结余:收支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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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解决因大病生活困难的申请报告_申请报告_网

范文类型:申请书,汇报报告,全文共 4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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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因大病生活困难的申请报告

申请解决因大病生活困难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美林景园社区居民陈,现年70岁,系长沙铜铝材厂退休职工。XX年经医院查出患有直肠癌,于XX年进行了切除手术,同时将肛门改道,常年需要吃药打针进行疗养,医疗费用高;妻子王,现年69岁,因患精神残疾一级(属安静型)无暴力倾向,但时有发病现象,常年也需要吃药治疗;儿子陈,现年40岁,患有先天性智力残疾一级,同样,常年需要医药治疗。全家就靠我的退休工资(每月1075元)和全家的部分低保金(每月518元)外,别无其它收入,加上3人高昂的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特向关部门申请解决因大病生活困难的问题。

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圭塘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帮助和努力下,逢年过节,领导组织专门对我家进行慰问、送温暖。来自各界每年几百或上1000元的帮助对我来说真是雪中送炭,帮我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在此表示感谢!有党、政府和群众的好心相助,尽管我身患大病,但我会克服一切困难照顾好家人,尽可能的不把包袱推给社会。

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家的关心和帮助!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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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解决旱区救灾请示

范文类型:请示,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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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我镇在七月十二日下午3:30左右突降暴雨,伴随大风和冰雹,造成全镇64间房屋倒塌,60000余棵树木倒伏,玉米、黄烟、蔬菜、果苗等共计120xx亩作物减产,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万元。其中,鹤现社区小鹤现、崮山沟等自然村,合乐社区的合乐、批河窝等自然村,桃林社区桃林、卜板台等自然村为重灾区,造成44850棵树木倒伏,2720亩春玉米减产或绝产,57户居民房屋受损。

灾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积极进行了抗灾自救,主要领导亲自深入田间地头查看灾情,详细摸清受灾情况,组织社区对受灾自然村的特困户进行了详细摸底,组织群众对损坏房屋进行修缮并对受灾地区成熟小麦进行抢收,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为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条件,特申请市给予资金扶持50万元。

当否,请批示。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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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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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39号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张建龙

20xx年11月24日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工作站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依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林业工作站的职责

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

(三)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档案管理、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

(四)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五)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

(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九)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

第七条 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工作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设立区域林业工作站。

不具备设立林业工作站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八条 林业工作站的设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批准。

第九条 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林业工作站新进人员应当主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设立符合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林业工作站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大中专以上专业学历。

第十一条 国家对林业工作站的建设给予适当扶持。林业工作站所需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预算。

林业工作站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等专项任务的,下达专项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工作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

第四章 林业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工作站的撤销或者变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林业工作站负责人的任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或者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对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林业工作站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对成绩显著的林业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团场林业工作站以及国有农场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13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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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运输,生产,企业,全文共 21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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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等材料;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七)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八)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适用范围和有效起止日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三条 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XX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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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有关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贸,全文共 4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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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所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3、10月29日公司20xx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xx年11月2日完成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xx年8月16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公司董事,共计1人。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49元/股。

4、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60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823,304,768股的0.19%。

5、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xx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20xx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20xx年8月16日起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解锁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解锁,可解锁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为解锁期。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在解锁期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公司将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锁条件的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分别为20xx 年度、20xx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xx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xx 年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为610,761.05万元。

公司年度平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 (即收盘价×总股本)

的平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解锁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第二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标的股票及未能满足前期解锁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标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各解锁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锁或部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9%利率回购注销。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xx年10月12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xx)第4725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xx年10月1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实收情况,认为:经我们审验,截至20xx年10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WANXIAOYANG(中文名:万晓阳)先生缴纳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1,984,000.00元(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万肆仟元整),其中:增加股本16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0,384,000.00元。

(三)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股份变动情况及每股收益调整情况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xx年11月4日。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23,304,768股增加至824,904,768股,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中驰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中驰极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86,736,4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4%;本次授予完成后,中驰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变更为10.51%。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买卖。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824,904,768股摊薄计算,公司20xx年度每股收益为0.16元。

(四)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xx年11月2日完成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期权代码:。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20xx年8月16日。

2、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公司核心骨干,共计1人。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4.78元/份。

4、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60万份,占授权前公司总股本的0.07%。

5、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 20xx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xx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权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有效期自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权之日20xx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授权后在等待期内禁止行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行权,可行权比例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满后的12个月为可行权期。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不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将在行权期内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公司将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行权条件的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分别为20xx 年度、20xx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xx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xx 年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为610,761.05万元。公司年度平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的平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股票期权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第二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股票期权及未能满足前期行权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行权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当期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行权或部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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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1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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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工作,制定了《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以下简称库区)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内的建设、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库区的范围包括:

(一)库区水域,指南起湘江长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坝轴线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

(二)库区水域内的洲岛、洲滩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

(三)库区水域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带,无堤防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带。

前款所称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体范围如下: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磨盘洲;捞刀河从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坝;靳江河从湘江河口至九江闸坝;龙王港从湘江河口至西二环桥;沙河从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

第四条

库区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库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库区管理工作。

库区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单位、库区所在地区(县)政府组成,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库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库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库区综合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研究制定库区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统筹协调库区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组织开展库区管理联合执法;

(五)组织协调库区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六)协调处理库区管理部门之间、区县之间的重大争议;

(七)组织开展库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八)组织开展库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协调其他需要统筹的事项。

库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卫生与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管执法、旅游、林业、海事、湘江枢纽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区(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库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库区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政府将库区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单位和相关区(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考核评价办法由库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

第八条

承担库区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库区内的行政执法。发现本单位无权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单位。

库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市水行政、环境保护、海事等相关单位对库区内复杂、重大的执法活动开展联合执法。

市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可以委托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在库区内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委托执法方案由库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委托行政机关与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前,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库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讨论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

库区内的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趸船停泊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前,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库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库区管理中涉及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库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水环境质量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主要航道、港口码头、游船渡口、水上加油站(点)、船舶锚地和待闸锚地加强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水行政、海事等有关单位及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库区内船舶及砂石经营、运输的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库区内设置禁航区,划定除渔船外的各类船舶停泊区域并监督执行,管理各类船舶通航秩序,负责审核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库区内运砂船的卸砂管理;

(四)市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砂石翻坝工程的运营管理;

(五)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各砂石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水行政、城管执法、海事等有关单位及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库区内保洁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保洁监控系统建设,督促指导库区内的垃圾清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负责库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库区水域内航行船舶的垃圾收集转运;

(四)相关区(县)政府履行库区内保洁工作属地管理职责,按照《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规定,划定保洁范围,确定保洁单位,明确责任要求。

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生植物日常打捞清理工作,按照《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库区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洪方案并实行防洪系统的联合调度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枢纽工程管理机构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

库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确定的水质目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及时修订《长沙市水功能区划》。港子河、官桥河、南托港等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河流或者撇洪渠,汇入库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以上标准。

第十七条

库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海事、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制定库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第十八条

在库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禁止任意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四)依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五)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六)依据《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种植农作物;禁止经营性餐饮;禁止放牧、养殖;禁止采矿;禁止在市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库区水域内除应当遵守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从事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船舶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之外停泊;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未取得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其他适航证书的船舶航行和作业;禁止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

(六)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水路运输经营者在依法取得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禁止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禁止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七)依据《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停靠和装卸;

(八)依据《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破坏、擅自挪动水功能区标志;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区(县)政府,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由库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库区管理委员会可以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趸船停泊等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单位(地区)职责开展库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发现本单位无权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管理单位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不参加库区内联合行政执法或者在联合执法过程中不配合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单位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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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般工伤私下解决处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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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医疗期工资、医疗期伙食费、医疗期护理费、营养费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3、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于首次付款后5日内付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补助费用,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助费用的_________‰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补助费用总额的_________%。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补助费用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补助费用的_________%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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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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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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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 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 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 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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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卫生,全文共 4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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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县上专门召开工业领导组扩大会议,目的是贯彻落实泸州市工业领导组扩大会议精神,分析我县前期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今后进一步加快全县工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刚才,克刚副县长通报了今年前期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业工作;三户企业就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规划以及如何加快自身发展步伐作了很好的发言;最后,赵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下面,我讲三点具体意见:

一、认清形势,找准差距,坚定不移地发展工业经济

1、深刻领会精神。三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在经过认真、周密的筹备后,召开了全省工业强省工作会议。这次会议被认为是“强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一次总动员和总部署”,会议向全省发出了做大做强四川工业的总号令,要求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忧患意识和不懈的进取精神,毫不动摇地走工业强省的道路”,把工业强省战略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及时下发了《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套文件。会后,泸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带头深入重点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于4月13日召开了全市工业领导组扩大会议。会上,市委徐波书记和市政府朱以庄市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传达贯彻了全省工业强省工作会议精神;重点总结了泸州与其他市州在发展工业中存在的发展理念、发展速度、体制机制、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差距;深入分析产生差距的根源,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强调了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推进“工业强市”的重大意义,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检讨自己,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出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超常规发展目标,自我加压,负重自强,奋起直追,不断超越、赶超先进,奋力推进泸州工业发展新跨越。省、市工业会议是再次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开拓创新的会议,对全省全市的工业发展既有新要求,又是新起点。相关会议材料已印发,大家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找准发展差距。纵向看,我县工业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横向比,我们与周边县区尤其是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巨大差距。客观上我县地处偏远,路、水、电等基础设施落后,工业结构单一,总量不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过少等问题较为突出;主观上发展意识不强,思想解放不够,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差,攻坚克难、破解难题的办法不多不新,措施落实不到位,指导、服务不够,企业自身发展意识不强、安于现状等问题表现十分明显。我县虽然有资源优势,但区位、人才方面存在劣势,软环境还不够好。工业发展既有“硬”环境上的差距,又有“软”环境方面的约束,最根本的还是观念、思路、办法上的差距较大。尤其对大产业、大企业的发展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如不奋起直追,这种差距还将进一步拉大。面对差距和不足,我们必须正视现实,深入查找和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加以改进,尤其是要再次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抓住发展机遇,迎头赶上发展潮流。

3、坚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工业是我县县域经济发展的突破口,是工业持续增长的主要动力和希望所在。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制定了实施工业强县的战略。全县上下必须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发展工业的信心和决心。在外资西进、东资西移和省市强力推进工业发展的大好发展时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不发展要落后,发展慢了也要落后,错过这一轮发展的好机遇,我们与外界的差距将拉得更大的严峻现实,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强烈的忧患意识和不懈的进取精神,抢抓机遇,自我加压、负重前进、奋起直追,坚定不移地推进我县工业强县战略的实施,努力实现古蔺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更新理念,突出重点,全力推进工业强县战略的实施

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一定要根据我县实际,用好用够政策,充分发挥我县能源、旅游等资源比较优势,完善工业发展规划,加大上争外引力度,突出工业发展重点,精心组织安排,全力推进工业强县战略的实施。

1、更新发展理念。首先要牢固树立发展理念。要始终抓住第一要务,适应新的要求。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企业要加快转变观念开放思路,更新理念,采取有效的措施、办法和手段,确保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取得实际成效。其次要不断增强竞争意识。在市场经济中,区域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日益加剧。而我县尤其是企业中还存在安于现状、自我满足的思想,自我发展的要求不迫切,内在动力不足,政府与企业间的互动也存在差距。加快我县工业发展,必须努力围绕做大、做强、做优企业和产业,不断扩大工业经济总量,提高质量,提升“硬”和“软”两个方面的实力下功夫。三是在比较效益方面要有新的突破。要转变观念,在工业发展中要算大帐、长帐、活帐,同时又要算细帐,要有综合比较效益观,要树立现代企业理念,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成本核算,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加大整合力度,延伸产业链,建立起稳定的赢利模式。

2、加大上争外引力度。有关领导多次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县在上争外引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刻反思,我们也明显感到我县上争外引力度不够,办法不多,效果不佳。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一定要有危机感和责任感,要强化“上争外引”意识。根据我县实际,依托矿区资源开发,充分运用好国定贫困县的特殊优势,要有明确的目的性,突出重点,以县上确定的22 个重点建设项目和76 个上争外引项目为基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高度重视项目包装,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行换位思考。要落实“上争外引”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定项目、定人员、定目标”的一对一跟踪落实和每月推进制度,严格按照县上即将出台的绩效目标考核办法,逗硬兑现奖惩,确保此项工作今年有大的突破,务求取得新的成效。同时,要在项目落实上狠下功夫,争取到的项目,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好。引进项目资金后,要及时跟踪服务,帮助其顺利发展,与投资者建立合作关系,形成战略伙伴,真正实现以商招商的目的。

3、突出抓好发展重点。要以企业发展为载体,按照“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壮大骨干企业,带动全面发展”的要求。努力促进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共同发展。一是突出抓好以新建技改为主的重点项目建设,在扩大增量上狠下功夫。当前要以“三矿”、郎酒、仙潭、小煤矿技改和其它企业的新增投入等为重点,抓紧实施,确保完成,形成新的增长。二是在载体建设、产业集聚和链条延伸上要有新的突破。永乐煤炭综合利用基地、赤水河古蔺港区建设抓紧起步,要有实际进展和成效;酒业、煤业、农产品加工等要延伸产业链条,增强带动作用。相关企业要跟上发展的步伐。三是在企业扩张和技术创新要有新举措。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要对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上企业逐个帮助,让企业在产品结构升级、技术改造和创新方面有所作为,积极应对挑战,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强化措施,统筹协调,优化工业经济发展环境

1、加强工业发展的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经济发展的领导,落实发展的目标责任。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的协调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业经济运行分析会议,研究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种重大事宜。建立发展工业目标责任制,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从现在起,必须把发展工业作为重中之重的大事摆上头等议事日程。各乡镇和县级各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是工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年终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认真考核,严格奖惩,逗硬兑现。完善扶持企业责任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深入企业,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限时办结。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深层次问题的调查研究,抓好对工业经济运行过程特别是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测预警。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要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并予以及时通报,对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执行力不够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2、突破工业发展瓶颈制约。一是突破基础设施的瓶颈制约。要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快我县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解决好工业用地、环保等问题,为工业企业发展提供便利。二是突破人力资源不足的“软”制约。我县客观上存在技术人才少、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用工本地化矛盾将日渐突出,尤其在煤炭资源开发中一线技术人员和矿工将严重不足,在引进人才的同时,必须加强培训,将政府培训、学校培训、企业自身培训相结合,形成联合培训机制,基本实现劳动用工“本地化”,努力解决好人力资源不足问题。三是突破风险防范的“显性”制约。随着我县工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安全生产压力加大,引发地质灾害,损坏公共设施,造成环境污染,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已日渐显露。当前要认真汲取兴文、叙永两县煤矿安全事故的教训,加强煤矿安全尤其是瓦斯的监测和治理,组织专项检查,严防死守,确保安全。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超前防范地质灾害,加大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加强污染治理,探索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突破风险制约。

3、健全工业发展的制度机制。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一定要把发展工业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对工业工作的领导,落实县、乡及部门领导抓工业的机制和措施,要在全县上下形成抓工业的长效机制,完善县级领导和县级部门对口联系企业制度,通过到联系企业调研和召开政企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到工业企业集中区域和辖区内工业企业进行现场办公,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营造工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良好的环境是最大的比较优势,是最强的吸引因素,是最好的支持动力。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对企业的服务态度,主动为企业搞好服务,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主动为企业办实事,切实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提供主动、及时、简便的服务,形成低成本、高质量、终身制的优质服务。要强化运行保障。加强电力、运输、原材料供应等生产要素的监测、分析、调节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支柱产业、重点优势企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协调解决,协助企业处理好供需矛盾,努力保障全县工业的健康运行。县经商局要加强煤、电、油等的协调和调度,保障工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大力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搭建银企沟通交流的平台,加强沟通和协调,密切政企、银企关系,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促进银企合作,推动银企“双赢”。要从制度建设着手,加大对经济综合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没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协调企业的周边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真正造就平安和谐的镇、村、社,使企业特别是外来企业有一个留得住、能发展的良好环境。

同志们,全省、全市已经发出了加快工业发展的总号令,新一轮工业发展的浪潮已经来临,机不可失,时不可待,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以只争朝夕的态度,以锐意进取的精神,抢抓机遇,真抓实干,奋起直追,强力推进“工业强县”战略的实施,努力开创我县工业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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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办公室5s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2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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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员行为规范及职责

1、驾驶员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鄂州供电公司工作服务的思想。做到讲文明、有礼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管理法》。

2、遵守公司和机关车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规定和细则。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服从管理制度。做到出车按时正点,服务热情周到;无出车任务时,做到不离岗、不串岗,坚持在办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必须向车队负责人请假,并保证随叫随到。

4、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对听到服务对象讨论的有关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话、不打听和不传播小道消息,影响团结的话不说,损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绝自由主义。

5、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开疲劳车,酒后不驾车,更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驾驶、违规调头、紧跟、争道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始终贯穿文明行车的优秀品德。

6、 随时保持车厢内外部的清洁,讲究个人卫生,穿着整洁,严禁上班时间穿拖鞋驾驶车辆或出入办公区域。

二、外聘驾驶员工作准则

1、做好当天的行车记录,保管好当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票据,并在票据后签名确认于当日或次日到车队办公室核报,并坚持费用核报不过周的原则。

2、车辆的管理、调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统一由机关车队副队长负责并服从于领导。

3、各驾驶员要准时准点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要服从车队的工作安排和车辆调配。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车辆调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为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驾驶员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凡请假超过三天以上的每日补助标准按3元计发,凡超过10日者,(非特殊情况)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5、对车辆的随车证件和按规定配备的各种维修工具、材料、设备做到不浪费、不遗失,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

6、及时接听和回复公司的电话(5分钟内),通讯设备必须处于24小时接通状态。(公司负责核报每人每月50元手机接听费)

7、驾驶员无故违法、违章或随车证件不全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法、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8、外聘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特殊情况下超时工作的补助办法另行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迟到早退,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批评;第二次由车队提出警告;第三次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9、任何个人未经车队批准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和私自用车,不得假公济私,否则视情节轻重,第一次提出口头批评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次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情节特别恶劣的,发现一次立即退回市平安劳务派遣中心。

10、用车部室不得强迫驾驶员随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车路线、时间和目的地;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用车意图,更不得假公济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车队同意,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前者由用车部室负责人承担70%的责任,驾驶员承担30%的责任;后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11、在出车前和返程后应及时检查车辆,发现故障应立即向车队负责人报告情况和申请维修,否则在下次出车后由此造成车辆机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并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12、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超速、违停、闯红灯等违法、违章的行为所受到处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吊扣证件的,由个人负责处理。

13、驾驶员在工作中应随时查看车辆的相关证件和车匙锁,若被丢失,相关补证手续和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14、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及核定车辆状况,擅自进行维修,(或未送指定厂家)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车队将不予报销。

15、凡修车、洗车、装饰、过境费等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据实报销,有弄虚作假、侵害公司利益者,一经发现追回相关费用,并按超出部分的10倍罚款,并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16、每日八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原则上为休息时间,但因工作需要(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按规定可计加班补助外)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其加班补助标准按第三条执行)

三、工资、出车补助及奖励

1、外聘驾驶员每月基本工资为700元。

2、凡鄂州地区以内的出车补助标准每天按6元计算。

3、凡超出鄂州以外地区的出车补助标准每天按12元计算。

4、每日出车因工作需要,凡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每次再补加3元 。

5、四个(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的出车补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6、驾驶员安全奖每年1200元。全年无事故按照100%计发;有事故但无过失按95%计发;有事故又有过失并负同等责任的理赔维修费合计不超过15000元的按50%计发;凡负主要责任事故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7.其他保险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况者将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中心另派他人。

a、凡酒后开车的。

b、在行车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且理赔维修费超过0元的。(理赔以外的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c、在行车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且理赔维修费超过15000元的。(理赔以外的费用公司承担50% )

d、在行车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次要责任且理赔维修费超过1元的。(理赔以外的费用公司承担80% )

e、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f、肇事不报,未经同意私了的;伪造现场或逃跑的;造成车辆被扣或公司损失的。

g、未经批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和无内部准驾人员或非本公司人员驾驶的。

h、油卡管理不按相规定执行的。(限站、限车、限号)

i、不服从工作按排,屡教不改或打架斗殴的。

g、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公司财物的。

2、当日出车返程后,必须自觉将车按规定有序地停放在公司大楼院内,未经车队主要负责人同意,任何时候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带回住地。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将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凡因私自带车给车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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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县重点工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办法的经验_经验交流材料_网

范文类型:办法,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6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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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办法经验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项国家重点工程接踵而至。重点工程投资规模大、施工时间长、涉及面广,因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程施工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为此,我县积极探索重点工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有效办法,将“枫桥经验”灵活运用于工程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之中,抓住重要环节,强化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了大量的工程矛盾纠纷,保障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主要做法是:

一、提前介入,超前预防,强化工程矛盾纠纷的事前防范

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超前预防意识,提前介入,积极开展各项防范工作,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一是深入宣传,群众工作做在前。在工程施工前,事先了解和掌握工程的基本情况,组织乡镇综治、土管等部门人员进村开展政策宣传教育,争取群众的最大理解和支持。广泛宣传重点工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时向被征地、拆迁的群众公布土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听取群众对政府以及施工单位意见和建议,对相关政策不满意的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意见及时向上级和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做到心中有数,及早防范。

二是加强指导,安全教育走在前。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联系指导,详细介绍当地的风俗,要求树立依法施工、文明施工意识,强化内部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做到办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并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和周围群众的沟通,密切关系,共建良好的施工环境。同时,及时告知群众反映的一些不文明施工现象,及时的加以改正,从源头上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去年5月份,重点工程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走访中得知,重点工程建设存在无证车辆运输现象,安全隐患突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发生重大矛盾纠纷。重点办立即与工程指挥部联系,对全县所有重点工程的运输车辆进行排摸,无证车辆一律不得施工,及时防范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是广泛排摸,信息掌握走在前。组织村、镇综治人员、联村干部到工程涉及村和施工单位进行走访、排摸,及时发现和搜集各类不安定因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上报、汇总、分析,对可能引发矛盾或发生重大不稳定因素,研究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进行事先疏导、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通过事先排摸这一有效手段,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

四是科学预测,处置预案定在前。组织重点工程办公室、综治办、工程指挥部、施工单位及其它职能部门人员,召开工作例会,将排摸汇总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通报,研究制定出处置方案,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矛盾纠纷,及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为了积极应对各种重点工程突发事件,重点工程办公室制定出了《工程重大矛盾纠纷处置工作预案》、《工程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以及《工程重大事故处置预案》,为妥善处置工程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打下了扎实的基矗

二、抓住焦点,找准平衡点,强化工程矛盾纠纷的事中调处。

始终把工程矛盾的化解工作做为重中之重来抓,对发生的矛盾,坚持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多方面分析原因,找准发生问题的根本,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的放矢地做好矛盾的调处化解工作。

一是因情施策,灵活处理因政策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重点工程建设中,因征地拆迁补偿和设计缺陷等造成的矛盾纠纷带有相当的普遍性。我们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灵活运用政策,及时妥善的调处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杭宁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当地农民的山坡,当时山坡上种有大量的桃树,政策规定征用山坡的面积按照垂直投影面积来丈量,因丈量面积与现实面积差距太大,当地农民不同意征用补偿方案,工程单位准备强行施工,矛盾一触即发。在查明原因,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后,经过多方协商,施工方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偿,使矛盾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宣杭铁路复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铁路移位,形成了一块30多亩的三角夹心地带,土地因此无法进行正常耕种,村民要求征用赔偿,施工方以政策未明确规定为由,不予接受,当地村民多次进行阻拦施工,工程一度被停工。后经过多方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了征用,灵活调处了此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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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wifi使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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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公文处理程序,保证公文高效、安全、流畅运行,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和外来公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发文处理和文档管理工作。

第一条 公文的种类

一、决定、决议类

1、对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2、对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二、通知、通报类

1、适用于批转或转发有关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属单位办理和通知有关单位了解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2、表扬批评、处分奖励、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三、报告、请示类

凡上行文均使用呈批呈阅件。其中,向上级主管和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主管和部门请求批示、批准,用“请示”。

四、公函类

对外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用“函”。

五、会议纪要

记录和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以便在一定范围内贯彻与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二条 公文的格式

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题词、密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发送范围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如:公司××部关于××××的通知。

二、发文字号。

(一)发文字号包括公司、部门字号、年号、顺序号。

(二)公司级文件。

1、使用“上发”字的,仅限于由总经理起草和公司办公会确定的文件。

2、使用“上(*)发”字的,特指由某一部门主办的、涉及公司全局的或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的文件可以以公司名义下发,但须由部门经理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核后在“审签人”处签字确认。

3、使用“上(*)发”字的,若为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则只标明主办部门发文字号,并由主办部门经理对内容进行审核后在“审签人”出签字。如财务部和服务部联合发文,主办单位为服务部的公司级文件发文字号为:

(三)部门文件不使用公司字号,直接由部门字号、年号、顺序号组成。部门文件主要用于部门内部管理事务,以下情况不得以部门文件下发:涉及规章制度类文件;涉及公司财务制度或财务规定的制定、修改的文件,需见股份公司批文,并以公司级文件形式由总经理本人直接签发;涉及奖惩的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文件。

三、主题词是公文标题的简缩词,用于电脑文件的检索。如《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主题词简写为“春节 放假 通知”。

四、公文一律加盖印章,并应注明签发人。

五、加盖印章的页面如无正文时,应在页面左上方括符说明(此页无正文)。

六、公文应注明发送范围和印数。上行文用“报送、并报、抄报”字样,下行文用“发送”;平行文用“主送、抄送”字样。轮流传看一份文件,应注明“传阅”字样。上行文一般只标识一个报送领导,如需同时报送几个上级机关或领导,可以用并报、抄报形式。有时为了使领导之间、部门之间相互了解各自对某一文件的看法、意见、态度可采用传阅方式。

七、密级公文应分别标明“秘密”字样,是否属于秘密应由发文主管单位领导根据文件内容确定。

八、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

九、文件页面标准格式(附件1-1、1-2、1-3)。

第三条 行文规则

一、公司各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二、公司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不得越级请示。

四、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

第五条 起草公文要求。

一、起草必须使用办公室统一的文件格式。

二、公文签发涉及公司全局性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批,办公室下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部门文件由主管领导签发。如涉及其他部门,以公司级文件下发。

三、凡以“上(*)发”字号发出的公文,必须报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达、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发出的公文由部门经理审核,报办公室备案存档。

四、公文用印应填写用印登记,经相关领导签批后,办公室方可办理。部门自行用印,应建立登记制度,办公室将随时不定期进行检查。

五、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六条 收文处理程序。

一、公文的收发、传阅登记制度由办公室统一制定,并随时抽查各部门执行情况(收文登记、文件编号、传阅追踪记录等)。

二、对需要催办的文件,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承办处理情况,填妥收文处理笺向发文部门复命。

三、公文办理完毕,主办部门应将公文处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向主管领导回复。

四、各部门凡需由总经理以上领导签批的公文,一律由办公室呈报,其处理程序见“第六条 收文处理程序”。

第七条 公文立卷、销毁。

一、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上级机关来文,重要会议文件资料,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协议、公司文件、部门文件等一切重要文件均应归档。

二、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在当年三月三十日前,将上年度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收集整理后,向办公室集中移交。

三、办公室收到各单位交来的归档文件、资料后,采取年度—组织机构—档案内容的分类编目方法,进行整理立卷。

四、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应由办公室列出清单,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即可销毁。对于批准销毁的文件,要指定专人(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文件清册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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