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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合同条款【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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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未变更补充条款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1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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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中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_____________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__号的《________________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合同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合同订立的同时,就该合同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合同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

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

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合同之规定终止该合同,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合同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

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

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

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合同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________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府配套设施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章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

乙方保证遵守上述文件之规定。

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

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________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合同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他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合同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合同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

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

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

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该合同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合同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

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作参考;其他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互签。

第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

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_________ 乙方(签署):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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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摩托车保险合同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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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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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样式四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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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样式四)

第一章 可保财产

第一条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三条 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四条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 保险费

第五条 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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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70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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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卖方:

地址:

公司所在国:

电报:

传真:

买方:

地址:

公司所在国:

电报:

传真: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 ]fob或[ ]cfr或[ ]cif或[ ]fca或[ ]cpt或[ ]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1、商品名称:

2、品质/规格:

[ ]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具体合同要求)

3、单位:

4、数量:

[允许在金额及数塾上有%的损溢,由[ ]卖方或[ ]买方选择。

5、fob/cfr/cif/fca/cpt/cip单位价格___。

6、总额:

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

7、原产国及生产国:

8、运输标志:

9、装运

9.1装运时间:___。

9.2装运港:___。

9.3卸货港:___。

9.4[ ]允许,或[ ]不允许"甲板上"装运。

9.5[ ]允许,或[ ]不允许转运。

9.6[ ]允许,或[ ]不允许分批装运。

9.7[ ]集装箱运输。

9.8最终目的地:__。

9.9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代理人___

10.支付条款

卖力银行帐户:___

买方银行帐户:___

10.1支付方式

(1)信用证

[ ] 10.1.1(这一段将作[ ]保留或[ ]删除)

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价款,即__。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

[ ]装运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天。

[ ]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

[ ]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

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 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 ]10.1.2即期付款

买方应于

[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 )日,[ ]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__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_的[ ]即期付款信用证[ ]议讨信用证。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 ]10.1.3延期付款

买方应于[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日,[ ]合同签订后( )日内,通过__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_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 ]即期[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 ]提示单据,进行承兑

[ ]延期付款[ ]议付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

(2)托收

[ ]10.1.4凭单付款(d/p)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 ]10.1.5承兑变单(d/a)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 )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3)汇付

[ ]10.1.6

买方应于

[ ]收到所需单据后[ ]天内,

[ ]提单日后天内,以

[ ]电汇,

[ 信汇,[ ]票汇

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10.2有关单据

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 向[ ]--(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 ]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 ]1)标明通知收货人或--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

[ ]空白抬头,[ ]空白背书,并注明[ ]运费已付或[ ]运费待付。

[ ]2)签发给-一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

[ ]预付已付或

[ ]待付,

通知--

[ ]多式联运单据

[ ]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 ]铁路运输单据

[ ]6)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

1)商业发票

2)[ ]保险单

[ ]保险凭证

3)由--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4)原产地证明

[ ]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

5)装箱单

6)重量单

7)[ ]发货通知书

[ ]装船浦知

l到7项单据需要原本__份和副本__份。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__

10.3银行费用

依照根据上述10.1款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

[ ]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

[ ]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

[ ]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

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11.交货条款

11.1包装

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份、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 ]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输,[ ]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

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

如果持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险品,卖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中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

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 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11.2装运条款

11.2.1如果是在cfr或cif条件下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前不迟于日,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装运船名、船籍、船龄和其它有关该船的详细情况,以及每次装运货物的合同号。经买方对船只公司确认接受后,卖方才可装运。但买方不能无理延迟上述确认,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最迟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11.2.2如果是在fob条件下发运货物,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至少天,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将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以及货物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于装运船只预计抵达装运港的日期至少日前,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适合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抵港日期及合同号,以便卖方办理装运。如果需对运输船只或到达日期做出变动,买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但不能迟于预计抵达目前( )日,以便卖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后日内未抵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自( )日后评始计算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仓储费及利息.但这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所要求的索赔。

如果运输船只按卖方通知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按规定及时货物备妥待运,那么卖方应对空舱费及滞期费负责。

11.2.3如果是在fob/cfr/fca条件下发运货物,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后立即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出发货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启航日及预计抵达卸货港的日期。

如果在fob或cfr条件下装运货物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以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害和/或损失负责。

11.2.4此条款应作保留或删除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 ]随船将下列单据的副本一式两份发送给买方:

(1)海运提单(或根据10.2条第2款要求的其它运输单据)

(2)商业发票(分批装运时须注明装腔作势船批号)

(3)装箱单

(4 )重量/数量

(5)原产地证书

(6)由__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7)所需的其它单据:____

11.2.5卖方应在实际装船日后( )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航寄上款所列单据副本各一份。

11.2.6装运期以第10条规定的食用证的及时签发为准。

发货日报指提单日,航空运单日期,铁路发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日期。

12保险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平安险,或[ ]水渍险,或[ ]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

________

________。

13.担保(分别选择13.1或13.2)

[ ]13.1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所有货物的品质、规格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担保期应持续到

[ ]若为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 )月;

[ ]在卸货港完成卸货日后月,但最迟不能超过交货日后( )月;

[ ]货物到达目的的港日后月,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

[ ]双方接受签署的验收证书之日后( )月,但不能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

[ ]13.2卖方应在保证其根据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及包装符合合同规定、卖方不担保货物适合特定目的或环境,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卖方。担保期一直持续到

[ ]交货日后,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月。

[ ]在卸货港完成卸货之日后( )月,但最迟到交付日后( )月

[ ]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后月,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

[ ]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后( )月,但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

13.3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违反上述担保,并根据第17.1条在担保期内通过卖方,而且违反担保的原因在于卖方,那么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应根据第17条来解决买方担保权利和卖方担保义务。

在工厂的书面说明有误,或者对产品非正确使用。或者根据产品的正常损耗性质而对产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损耗的 情况下,应排除卖方的担保义务。

14.检验

14.1交货前检验(从14.1.4或是14.2.2中选择一款)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境、重员、包装、安全、卫生及健康要求根据

[ ]本合同中的规定,或[ ]__标准,进行检验。

上述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必须出具的单据之一。

检验机构;

在中:a)中华人民共和国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b)

(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则加入)

在德国:__

(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

[ ]14.1.2工厂检验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买方出具工厂根据

[ ]合同的规定,或

[ ]____标准

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安全、卫生或健康要求签发的检验报告。

上述检验报告应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出具的单据之一。

14.2到货检验

为了实现担保存权或其它请求权,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

[ ]最终目的地

[ ]卸货港后

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

检验机关;

在中国。a)中华人民共和国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b)..____

在德国:____

(根据买方的选择或德国法则加入)

买方应地检验前向卖方发出检验通知,以便卖方有充足时间参加检验,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参加检验。如果买方及时通知而卖方不参加。则检验可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第)和或b)的规定进行检验。

15.不可抗力

合同当有人因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旱灾、冰雹、风或其他该方当事人无法控制,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免责。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约的合同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条件的发生,并应在事件发生后不迟于天向另一方发送由有关机构或某一中立且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或文件。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天,合同双方可协商合同的履行或终止。如果不可抗力出件发生 后( )月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终止,则任一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且不能对解除合同有关的损失要求赔偿。

16.延迟陪偿

16.l如果买方在到期时未支付价款,则其有义务向卖方支付未付价款及逾期利息、利率接从到期日至实际支付日以息%计算,该逾期利息应按卖方要求支付。

16.2未及时开具信用证

如果买方因为自身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开具信用证,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朝,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开信用证每日收取信用证金额%的比率计算,但罚金不能超过买方应开而未开信用证总金额的%。在计算罚金时,少于日应视为日。

16.3未及时交货

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所有或部分货物(包括达成一致的文件),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期,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交货物每天收取迟交货物总金额的%计算,但是,罚金不能超过迟交货物总金额的%、在计算罚金时,少于日应视为日。

16.4在不影响合同双方根据第181条享有的权力下,第16.1条且/或16.2条且/或16.3规定的赔偿应是对于由于此种延迟而造成的损失的唯一赔偿。

17.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显、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在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

[ ]a)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日,

[ ]b)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周内,列出索赔理由、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卖方应对此负责,则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或至多周内,自己承担费用

[ ]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买方不得对所受损失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卖方显然未能修理或替换。

[ ]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并且如果买方因卖方而遭受损失的话,则根据第17.4条向买方赔偿。

[ ]根据货物瑕疵程度,如果买方遭受损害、损失,则根据其受损害的程度和损失的数量,通过双方协议对货物降价。

如果在双方协商的时间期限内,修理、替换或降价显然没有达到 要求,并且/或者此种不符达到了根本性违反合同,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7.2如果买方未在第17.1(a)和(b)规定的时间内要求索赔,则买方应放弃对数量不足或明显的质量缺陷要求索赔的权利。

17.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刚买方的索赔要求刚被视为接受。

17.4[ ]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应限于直接损失和直接损害。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 ]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或因违约而构成的卖方的责任应限于总额__。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至于下述情况,上述选择之一不适用:

违约一方应对因其违约而由未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其已知的事实和情况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其违约可能导致未违约方造成损失。

18.终止合同

18.1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况下终止:

(1)通过双方共同书面协议;或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程度严重,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协议后( )日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应给另一方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

18.2合同终止不影响终止合同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根据17.4条要求对应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19.税收

与本台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

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 ]买方[ ]卖方,即本合同的中方来支付。与本合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 ]买方,即本合同的德方支付。

所有税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准。

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的条款应依照国际商会提供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9)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予以解释。

21.仲裁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台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有关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或终止的问题应最终通过仲裁来裁决,排 除有通常的法院对争议作出判决。

为了以仲裁来裁决争议,案件应提交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进行。

[ ]德国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应在德国_进行。

[ ]__(合同双方同意的其它国际仲裁机构例如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机构、苏黎世商会的仲裁机构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过程应以英语根据双方选择的上述各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进行。

22.通知

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应有专人送交,传真、电传发送或航空快件寄送,当在合同抬头指定的地点由合同方派专人送交时。或若合同方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送,则发送日后一天,或若合同方以信函方式寄送,则另一方收到信函时,通知应被视为送达。

23.其他

23.1附件应构成本合同不可缺少一部分

23.2本合同用英文书就,文件用--(语言)

23.3生效日期

本合同应生效于(生效日期)

[ ]从双方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日起。

[ ]经_签署共批准后,如果法律要求批准。批准应在买方签署并通知卖方后30天内取得。

[ ]其它条件:--

上述条款由买方和卖方协商同意,买方、卖方签字如下。

买方:__日期:__,__

卖方:__日期: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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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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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条款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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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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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10年内(含10年)有效,10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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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承诺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招投标,全文共 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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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承诺

我公司若能中标20__年张湾区污水分支管网工程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建筑法要求,我公司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合同协议各项条款。

一、工期:按照投标工期,有效工作日90天。

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若在规定工期时间未完工,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从我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二、质量: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若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按合同金额的2%作为处罚并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程付款: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付款。

四、保修:按国家建设工程保修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违约责任: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招标文件中合同协议其他条款我单位均予以确认和响应。

特此承诺!

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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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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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

(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字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字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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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通用合同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3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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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人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 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人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研究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3、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责任。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

(一)项目名称 本条款应该用简洁、规范的语言准确地表述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课题的名称,从名称反映合同性质。如生测室专用生物光照培养箱的开发或球玻面干涉仪的研制开发,既明确了开发内容,也明确了合同的性质。

(二)技术成果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本条款是合同的中心条款,必须用规范、标准的语言阐述研究开发课题所属技术领域和项目内容、技术构成、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目标及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技术范围和对技术的具体要求要具体写明,所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形式,可以是产品设计、材料配方等技术文件,或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或样品、样机等设备。

(三)研究开发计划 研究开发计划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指导性文件,是顺利完成技术开发工作的关键。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是研究开发方的核心义务。一般情况下,研究开发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研究开发目标、现有的技术基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开发的方法、攻关目标和内容、研究开发实验的方法、研究开发应达到的技术水平、经费预算及技术人员安排、研究开发进度安排等事项。

(四)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应当按约定支付全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按实支付。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二是包干使用。结余的经费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合同没有约定经费结算方式,一般应按包干使用处理。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为履行合同购置的贵重设备和仪器的产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凡研究开发经费实行按实支付的,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产权应当返还委托人;研究开发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产权归研究开发人。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该条款应包括委托开发合同的有效期限、完成开发研究工作的期限、提供开发研究成果的地点,以及以何种方式完成开发研究工作、交付开发研究成果等。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规定,若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技术开发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事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应将其与一般的合同解除加以区分。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是指研究开发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虽然经过主观努力,但是由于现有认识水平、技术水平和科学知识及其他现有条件的限制,无法实现技术开发合同目标,而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全部或部分失败而引起的财产责任。在风险处理上,当事人可事先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事先无约定的,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无补充协议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所谓合理分担并不是平均分担,而应充分考虑到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情况,如合同标的、价款、风险程度等,并斟酌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使合同双方对由于技术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在委托开发中,履行合同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失败的,研究开发方仍负有义务向委托方交付有关研究开发数据、报告及实际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在合理分担损失时,这部分也应考虑进去。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所完成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原则、方法,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委托开发的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以约定属于双方共有。

(十)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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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与主要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全文共 18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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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主要条款

【技术咨询合同特征】

技术咨询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技术咨询合同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一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科学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用科学技术的决策和选择真正建立在科学化的基础之上。

3、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即因实施咨询报告而造成的风险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技术资讯合同主要条款】

名称

项目名称是指技术咨询合同所涉及到的合同标的项目的具体名称。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来写,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如某产品研制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符合。

内容

当事人应写明合同标的内容及其特征,即应写明该合同是就什么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或专题技术调查及分析评价。同时还应写明咨询活动的必要性,意义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咨询形式即受托方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回答或完成委托方提出的技术问题。双方应约定受托方完成技术咨询合同所应达到的指标、要求以及应提交的咨询报告、技术资料和有关附件。

履行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约定履行期限,委托方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既可以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约定在受托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

协作事项

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方的协作事项包括:阐明咨询的问题,向受托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根据受托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加有关资料、数据;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及时修改、完善;为受托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这些协作事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应写明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具体时间、内容、数量和方式等。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条款 参见前文技术开发合同该条款。来源:考试大

验收

技术咨询合同因其成果大都属于软科学范畴,具有无形、难以操作的特点,其验收标准一般不易以硬性指标衡量,当事人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验收,不能过于苛刻或显失公平。验收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也可以约定以委托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都应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文件。

报酬

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技术咨询的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如果受托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活动的经费不包含在合同报酬中,当事人还应约定此经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

当事人应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金视同损失赔偿金额,损失赔偿额不重复计算。也可以特别约定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应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报酬总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不得显失公平。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⑴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⑵委托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⑶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或者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⑷委托方逾期2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受托方无法开展工作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⑴受托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⑵受托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⑶受托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⑷受托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返还已收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办法解决合同争议。如果选择仲裁管辖,应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名称;如果选择诉讼管辖,也应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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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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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

12-50%

其他特种车

10-1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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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关于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全文共 3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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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水路运输企业或者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利用水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之间达成的有关水路运送货物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专指在我国沿海、沿江、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而不包括国际海洋货物运输。

(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等双方当事人可即时清结者之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往往涉及大宗、长期货物运输,所以对特定范围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等,要由交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运输计划,这时承运人必须服从国家的计划管理。大宗、长期货物运输,可按月签订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有下列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

(2)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的还应当载明换装港;

(4)货物的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违约责任;

(6)特约条款

水路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1)货物名称;

(2)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3)包装;

(4)运输标志;

(5)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6)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7)运费、港口费和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8)承运日期;

(9)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10)货物价值;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水路货物运输的类别

水路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运输。一张运单的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危险物和易污染、损坏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2.每单运输的要求

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即发货人、收货人、起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都相同。

易碎、易腐、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

3.货物运到期限的规定

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从货物承运次日起至抵到达港卸船时止。其间包括:起运港发送时间5天;每一换装港的换装时间7天;运输时间按各线运价里程除以规定的运输速度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因自然灾害、水上救助、等候通过船闸等原因所耽误时间不计算在内。

4.运输计划的提出、执行、变更、补充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计划运输的,应及时提出运输计划。大宗货物、长期货物以及全月累计托运量满100吨的零星货物,托运人应于每月13日前,向起运港提出下月货物托运计划。超过500千克的剧毒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危险货物,应提出月度托运计划。放射性物品,爆炸品、拖带浮物、笨重长大货物,无论数量多少,均应提出月度计划。起运港应于当月28日前将核定的下月度运输计划通知发货人。

对已进入港口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当月未运出的,港口应在次月优先发运,发货人再办理托运计划手续。

救灾、抢险、政府指令急运的物资,不受计划限制。遇有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港口堵塞、航道限制,或收货人可提出要求,承运人可采取停装、限装措施。

托运人因故需变更运输计划或计划外运输时,应向起运港提出货运变更计划表或补充计划表。运输计划只能变更一次,补充计划不办理变更。

5.提交运单的要求

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托运人应如实填报货物的有关情况,货物运单要填写清楚,收货人的地址要真实确切,填写的发货符号要与货件上标明的相符,不得省略;货物名称要写具体的品名,如品名过繁,不能写完,可填写运价分级表规定的概括名称。

文物,稀有、珍贵物品,尖端、精密仪器,应单独提交运单。一件货物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药材、百货、工艺美术品等,应在提交运单时详列品名。

根据中央及省(市、自治区)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项手续的货物和应随附有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人应将文件随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运单内注明文件名称。

6.运输货物重量和体积的确定

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托运人应按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托运人整船散装货物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笨重长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还应在货件上标明。

7.运输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

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

按件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在货件两端涂刷、粘贴运输标志,不易涂刷、粘贴的应拴挂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内容包括:运输号码(或发货符号),到达港、收货人,货物总件数,起运港。在某些直达航线和一条龙运输线上,也可采用包括到达港、收货人和发货符号的“一标三用”的简明标志。运输标志用钢笔、毛笔填写,字迹应明显、清楚、不易退色。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免制运输标志,但应在运单“发货符号”栏内注明集装箱号。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制作包装储运指示标志(防潮、易碎、不得倒置等) 8.货物托运的注意事项

托运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货物运输险,但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

承运人应按运输计划确定的船的品种派船运输,在装运前,由发货人验舱,合格后方可装运。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容许的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起运港应认真审查,如同意承运,应尽快配船装运,到达港应尽快卸船交付。

须使用冷藏装运的易腐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在提送、平衡月度托运计划时确定,并同时商定冷藏温度。

承运人在航行中对承运的有生动、植物应保证所需淡水供应,所供淡水,江河运输免费,海上运输照章收费。运输有生动物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免费运输。

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托运人须派人随船押运。押运人数由承运人确定,托运人应在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员的姓名和证件,押运人员应遵守船舶的有关规定。押运人员随货乘坐货轮、货驳、按五等舱位购票,乘坐客货班轮按所乘舱位购票。

9.货物的承运、交付和提货

托运人按照起运港签认的货物运单,按指定的日期和地点将货物集中进港。起运港按运单认真验收。起运港对货物验收完毕(托运人自行装船的,货物装船完毕)在运单上加盖港口日期戳时即为承运。

货物到达港口后,由到达港指定卸货地点,并向收货人及时发出到货通知,在货票内注明通知时间。单位提货,提货人应在提货单上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凭单位介绍信),个人提货,凭个人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并在提货单上签章。

收货人应及时组织提货,并在收货时验收货物,付清港口费用和按规定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中途垫款。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打扫干净;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从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催提、查找,满30天(个人托运的生活用品和搬家货物满60天)仍无人提货、拒绝提货或超期不提的货物,港口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对拒提或超期不提的货物,也可以转栈,并按规定计收转栈费和货物保管费;对性质不宜保管的货物,由港口及时适当处理。

10.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变更和解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定的条件。

(1)变更和解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程序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提出货物变更运输要求书并随附领货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由于承运人原因,要求变更运输时,必须征得托运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因航道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货物不能抵原来到达港,或执行国家命令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可以改变到其他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提出处理意见。变更运输后的运输费用,由变更后的到达港向收货人按实结算。

(2)变更和解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必须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3)允许变更和解除的范围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允许变更或解除:

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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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职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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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房产租赁相关的税费由甲方支付。

二、甲方同意自交房之日起一个月为免租期(即免租金期),本合同条款同样适用于免租期。

三、租赁期间,甲方如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即对该房屋予以转让、抵押、出典,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四、房屋修缮责任

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须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和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

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转租的约定

1、双方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六、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或煤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二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可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六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预付租金不退;若预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二倍的违约金。

八、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1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

2、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公证之日起)的15天内,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按本市有关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十、本合同经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十一、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十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条款系针对本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的事项订立,本合同中与补充条款不一致的内容,以补充条款为准。

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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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个人,全文共 1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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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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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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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三)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先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建造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所指停电、停水、停气所致保险标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

1.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又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所谓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

2.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3.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例如印染厂因发生属本条责任范围的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又如药厂因同样情况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属保险责任。

本条第二款指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所列灾害事故,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但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第二款的责任范围举例如下:

1.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破、水渍等损失,以及灾后搬回原地、途中的损失。

2.因抢救受灾物资而将保险房屋的墙壁、门窗等破坏造成的损失。

3.发生火灾时隔断水道,将未着火的保险房屋拆毁造成的损失。

4.遭受火灾后,为防止损坏的保险房屋、墙壁倒塌压坏其他保险标的而被拆除所致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条指为了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本条列明的各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无论是由上述原因直接造成的,还是由这些原因引起本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的各种间接损失主要指停工、停业期间支出的工资、各项费用、利润损失、及因财产损毁导致的有关收益的损失,如旅馆的房租收入、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因保险灾害事故不能履约所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保险标的本身内在的各种缺陷或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如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或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均属人为的非意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条第三款指各级政府或各级执法机关下令破坏保险标的所致的损失属于非常性的行政措施,一般是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或者维护更大的利益避免更大的损失所做出的决策,不属于保险承保的意外、偶然的灾害事故风险范畴,故此类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列明的风险责任,而且责任免除各款不可能列举完全,因此凡不是保险条款第四、五、六条中列举的灾害事故损失、费用等都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本条规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保险金额一般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按照帐面原值确定。帐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

(二)按照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帐面原值加成数即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基础上再附加一定成数,使其趋近于重置价值。

(三)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四)按其他方式确定。可以依据公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由被保险人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置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本条规定了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是指从投保月份往前倒推12个月的其中任意一个月的流动资产帐面余额,被保险人可以依据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流动资产(存货)的帐面余额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帐面余额确定。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本条规定了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被保险人可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处理方法。

(一)固定资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

赔款=--------------×

出险时重置价值 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二)流动资产(存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帐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到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额等于或高于帐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帐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

赔款=----------------×

出险时帐面余额 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三)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

赔款=-------------------------×

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以上赔款计算公式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保险标的损失均指某项独立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应适用比例分摊赔偿方式。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会计明细帐、卡分项计算。赔偿金额分别以各项财产的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为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本条规定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与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两者应分别计算,即施救、抢救、保护费用,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可以分别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各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部分按第十四条所定比例作相应扣除。

本条所谓残余部分是指财产受损后尚有经济价值的残留物资,即残值。残值经协议作价折归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在支付赔款时扣除残值。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本条规定了保险双方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在索赔和赔偿上各自的责任。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条规定了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时,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本条规定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时该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保险人对该有效保险金额继续负责至保险期满为止。已经赔偿的保险金额部分,因保险人已履行其义务,故不再退还保险费。这部分已赔偿的财产恢复后,继续保险时要另办加保手续。如果保险当事人不愿续保,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本条规定重复保险时的赔偿方式。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同一危险,其总保险金额往往超过该财产可保价值。根据保险赔偿原则,各承保公司交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承担各自应负的赔偿金额,其总赔偿金额以该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按照保险单的规定交清保险费,这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交清保险费才能承担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也可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如果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财产已参加保险而放松安全防灾工作。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保护财产安全的各种规定,对各种灾害事故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接受有关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做好安全防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本条指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如变更被保险人名称、占用性质、危险程度、财产增减、财产存放地点、权利转让等,须书面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签发批单,附于保险单上,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若需要增加保险费,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本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财产,减少财产的损失,并对受损财产,进行保护和妥善处理。

“立即通告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到现场查勘定损。“立即”就是要求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后,就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本条规定了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应遵守的义务的相应措施。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本条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赔款及其他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保险单的约定,在有关保险事项的一切通知或接洽均应以书面形式办理,如批改、退保、续保、分期交费、索赔等等,以便有据可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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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省级政府采购询价采购合同专用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公务员,采购,全文共 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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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采购询价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编号:jszc-

甲方 :

乙方 :

见证方: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_____受_____(甲方)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见证方)就“甲方”所需的_____在定点范围内进行了询价,甲乙双方根据_____询价采购结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

一、货物及其数量:

二、合同金额:人民币

三、质保期:

四、交货时间:

五、交货地点:

六、联系人:

七、付款: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八、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见证方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合同通用条款(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致)和本专用条款;

2、 甲方收到的乙方“省级计算机及空调定点采购询价单”报价文件;

3、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见证方持二份。

甲方:见证方: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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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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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车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承租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租用乙方汽车一辆作为工作交通车,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形成以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租用乙方汽车的基本情况:

号牌号码:__________

车辆类型:__________

所有人:__________

所有人地址:__________

额定载客:__________

车辆保险情况:__________

车辆年审情况:__________

二、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__________

甲方租赁乙方汽车的价格为_____元/月,每_____月_____日结算一次。结算时由乙方出据正式发票。

三、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甲方单方停租止,但甲方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

四、甲方职责:

1、因甲方租用所产生租用车辆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车辆的燃油费均由甲方承担,包括租赁期间的路桥年票;

2、按规定支付乙方租车费

3、甲方租赁期间调度乙方日常驾驶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并支持乙方做好乘车人员的上、下车纪律管理。

4、除以上1、2、条款所列的费用外,其它一切与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均与甲方无

五、乙方职责:

1、乙方保证车辆按时年审,性能能够满足甲方工作需要,安全性、可靠性高;

2、乙方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达到20万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

3、乙方按时缴纳各项规费,保证甲方能正常用车;

4、乙方必须自己驾驶或者聘请专职驾驶员驾驶,如乙方允许(乙方不予制止视为允许)甲方人员驾驶,所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车辆必须随时听从甲方的调派,随叫随到,服务热情周到;

6、乙方按车辆保养规定、按时保养车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7、乙方车辆发生故障时,乙方必须立即修理,甲方每月给乙方1—2天修车保养时间,如超过时间,乙方必须提供其它同等条件的车辆供甲方使用,否则甲方将扣除相应的租金;

8、乙方若因汽车年检、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及其他个人事务等,造成误工时,甲方应扣除相应的租金。

六、如乙方未及时购买相关规费或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共同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乙方必须自备通信工具并确保24小时开机,如需要更新联系号码必须提前1天上报申请并通知公司全体人员储村。如因联系不上或者故意拖延接听电话时间造成公司直接损失,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当月租凭全部费用。

甲方: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

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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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未就商品房主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出卖方应返还定金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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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商品房主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卖方返还定金

案情:

XX年3月15日,刘某与某商品房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在认购书中双方约定:刘某向开发公司预定商品房一套,总房价为24万元;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6000元;刘某应于XX年4月15日前将总房款的20%%交与开发公司,并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否则作违约论;刘某应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刘某在签订认购书后当即支付了6000元定金。

XX年4月10日,刘某带首批购房款依约前往开发公司售房处签订出售合同。可在签订合同时,刘某发现合同条款中增加了购房人迟延付款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两项条款,刘某认为开发公司在没有与其就补充条款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就将已印刷好的包括补充条款在内的出售合同单方面强制其全部接受属于不当行为,且补充条款有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之疑。为此,刘某与开发公司就是否删除补充条款发生了争议,双方遂因此而未能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XX年4月15日,刘某以开发公司未能获得其充分信赖为由,要求公司退回其定金6000元。开发公司则以刘某拒绝签订合同为由予以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XX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刘某在签订认购书后依约支付了定金,且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到开发公司处签订出售合同,而开发公司在事先没有告知刘某签订的出售合同有补充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将包括补充条款的合同交与刘某签订,刘某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正当。刘某提出删除出售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或就此进行重新协商,属刘某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双方就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同时,开发公司对于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也不存在违约。因此,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开发公司应当将定金返还刘某。刘某要示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理由不当。法院遂判决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刘某预付定金6千元。

提示:

从法理上讲,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5种,这5种定金的功能各不相同,分别起到立约、证约、成约、解约、违约的证明和担保作用。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书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了保障签订本约而交付的定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规定了立约定金罚则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是经过协商而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合同的,不能够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遂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定金罚则。即因不能归责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约不能签订时,返还定金即可。

本案的情况就是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主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返还刘某定金6000元是毫无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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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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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条款

第一章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章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四章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五章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章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章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八章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九章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章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第十一章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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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股权投资协议核心示范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1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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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市民政局领导:

股权投资就是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集合特定投资者的资金,通过专业团队的运作,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准上市公司,为其注入资金并提供“咨询+管理”的增值服务,在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投资收益后,通过不同的手段和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行业是一种集投资、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新兴行业,同时更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殊行业。

近几年,股权投资在_________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_________就有近6000亿的民间资金,目前有超过30家的专业创投、股权投资、金融机构、公司,加上在外_________人办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公司以及各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的投资部,外省市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公司驻_________事处等,估计_________的股权投资机构、公司超过60家,管理和控制的投资资金超过100亿人民币,是_________经济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推进_________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上市、并购和重组发展壮大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_________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很快,但与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地区相比,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政策了解和理解不够;各股权投资机构、公司之间信息交流不够,有时会为一些投资项目竞争而盲目抬高价格;部分股权投资机构、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够专业;没有合理的渠道,反映行业的诉求;需要资金的企业找不到投资者;外省来温的机构找不到好的企业或者合作机构等。

为促进_________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壮大,规范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提升股权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企业的联系,我们拟作为发起人(发起人名单附后),联合本地以及外地的股权投资机构、基金、保险、证券、信托、担保、法律、会计等行业单位以及创新企业发起成立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是一家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股权投资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成立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的宗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协调组织股权投资机构行为,实现行业资源共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会员与国内各省市和国际股权投资管理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壮大投资公司队伍,帮助创新企业成长,促进_________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主要业务范围为:探索解决股权投资行业运作的深层次问题,促进股权投资行业新体制、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培训人员,开展咨询服务;为本会会员提供的其他各种服务。

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拟请_________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恳请贵局批准同意筹备成立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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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页7]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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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

30.3 如果在施工期间或以后任何时间,承包人因施工损坏公路或桥梁而被索赔,他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其后,业主将商洽解决并支付索赔款,并保护承包人免受该索赔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此种索赔或部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没有履行本条第1和2款规定的义务,由工程师确认的因此种不履行而损失的款额必须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

30.4 如果工程性质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按“公路”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包括船只来予以解释,并由此而施行。

31.1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为业主雇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雇用的工人提供合理开展工作的机会,这些工人可受雇在工地上或附近,从事不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或由业主签订的与工程有关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它合同规定的工作。然而,如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书面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提供由他负责维护的道路,或准许使用其在工地的脚手架或其他设备,或提供其它任何类似性质的服务,业主必须向承包人支付有关此种使用或服务的费用,只要工程师认为合理。

32.1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地没有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储存或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将所有残余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清理出工地。

33.1 完工之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清理出工地,使整个工地和工程显得整洁合乎标准,让工程师满意。

劳工

34.1 承包人必须自己安排雇用所有当地或其他地方的劳工,并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4.2 只要合理可行,承包人应视当地情况,向工地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充足的饮水和其他用水,让工程师代表感到满意。

34.3 除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承包人不得进口、销售、赠予、以物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烈酒或毒品,或允许或让其转包人、代理人或雇员参与任何此种物品的进口、销售、赠予、交换或处置。

34.3 如上所述,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赠予、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武器或弹药,也不得准许或容忍同样行为发生。

34.5 在处理与雇工的关系时,承包人应适当注意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或其他习俗。

34.6 一旦爆发传染病,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为治疗此种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34.7 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制造或在雇员中发生违法、骚乱或混乱行为,以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4.8 承包人必须负责让其转包人遵守上述规定。

34.9 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34条就所有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件作出规定。

35.1 如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汇报其在工地随时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劳工的数量,以及工程师代表可能要求的有关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36.1 所有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令,且应随时在制造或加工地、工地或合同具体规定的其它地点,同时或在某一处,接受工程师可能命令进行的检验。承包人要为任何工程或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检查、测量和检验提供正常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承包人还必须应工程师可能的选择或要求,在材料应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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