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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合同条款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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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协议书含罚款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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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签协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施工人员在北京市轨道交通___号线____合同段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具体责任

一﹑甲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市建委和____号线项目管理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乙方进场后,对乙方进场人员复验身份证件,发放胸卡,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并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要同施工队主要责任人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对乙方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

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施工特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

三、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全责。

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向乙方公布本合同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在安排乙方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出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中监督乙方按交底内容实施。

五、甲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标准,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主动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乙方组织整改。

六甲方制定项目部安全管理罚款条例,凡对乙方处以违章罚款的,甲方出示罚款单,写明罚款事由,并附违章照片,留项目部财务存档,从工程结算费用中扣除。

安全管理罚款条例附表所示。

七、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八、提供符合卫生、照明等要求的职工生活环境,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设置灵敏有效的消防器材。

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九、负责统一办理乙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根据新规定,督促乙方完成施工工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交纳,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乙方的具体责任乙方在甲方统一指挥监督下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接收甲方的上场安全教育及考核,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

二、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后,要组织班组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乙方必须保证有专职安全员一名,兼职安全员一名,在施工中一切听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在绝对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

三、乙方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健全安全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乙方应正确处理进度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施工工艺,保障施工过程中人员、设备的安全。

五、乙方必须遵章守纪,不违章操作,在施工过程中要严防安全事故,若发生因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罚款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依据ISO14000标准,乙方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业主、监理、政府有关方面的要求做好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七、乙方自觉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派专人负责看管施工现场。

八、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

严禁使用童工或不宜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人员。

九、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当乙方发生伤亡事故时,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并督促乙方向本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意见,参与或会同乙方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一、乙方对于新进场人员必须及时向甲方安全部门上报,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定安全协议,如有未签定安全协议的人员,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工人的劳动报酬,有此而产生的后果有乙方负责。

第三条双方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上级颁发的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生产。

乙方人员发生伤亡事故,甲、乙双方应尽力抢救,保持好事故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调查,并实事求是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证据。

其双方违约责任如下:

一、甲方违约责任

l、甲方指挥人员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由于甲方直接责任造成的乙方员工伤亡事故,由甲方统计,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3、由于甲方直接责任造成的乙方员工伤亡事故,由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伤亡人员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善后工作由乙方安排和处理,甲方积极协助善后处理工作。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施工现场达不到标准化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乙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甲方有权下令停工整顿,如仍达不到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同时终止本协议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2、由于乙方责任或乙方工人违章违纪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统计,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3、由于乙方责任或乙方工人违章违纪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

甲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但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条其它部分

一、由于地震、风暴、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甲、乙双方确认不属于责任事故,所受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发生异议或有争议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北京市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三、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施工结束,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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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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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付款时间、方式约定

乙方分三次向甲方用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_________万元整(即_________元)。第一次、乙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房款_________万元整(即_________元);第二次、支付甲方用于偿还其在中信银行_________支行购买该房屋所借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第三次、待甲方执行完《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相关条款当日付清全部余款。

二、甲、乙双方在_________办理房屋登记机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由乙方全额缴纳。

三、甲方转让房屋后,该房屋之附属从权利(如开发商赠与的阳台、花园等)相应转让给乙方;乙方即享有该房屋之所有权利,并在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交接钥匙。

四、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屋无任何纠纷,如物业管理费已交清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等。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_____%赔偿对方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签字)

见证人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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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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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银行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试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权,担保借款人_________与_________银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债务偿还借款。该贷款种类为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借款合同编号为_________。

二、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拥有_________(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占管。

四、_________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设有抵押,抵押额为:_________元。

五、经双方协商此项抵押的抵押额为_________元,抵押率为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___年,随_________号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人在已设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额内不得重复抵押。在抵押价值额外再行设定抵押权的,应在再行设定抵押数之前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六、根据协商,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抵押物产权证书:_________,共_________件;保险单:_________,共_________张;保险金额:_________元;证明文件:_________,共_________份。

七、抵押人对自己占管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和验证。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转借等形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对所占管的抵押物保管不当或有减损其价值的行为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财产充当抵押物。抵押人不予执行的,抵押权人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

八、本抵押所保证的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或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_________方式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含税金);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全部贷款本息;

(三)清偿上述款项后所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仍有权追索债务。

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合同失效。

十、抵押人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抵押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如遇意外损失,财产保险赔偿首先交由抵押权人处理。

十一、抵押期间,各种抵押物的孳息归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权人所有。

十二、其他约定:

_________。

十三、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本《抵押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执_________份。

抵押人(盖章):_________ 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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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施工安全协议书含罚款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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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甲方)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 ) 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线路、桥涵附属。

3、地点和时间

地点:

时间: 年 月~ 年 月。

4、影响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

期 限: 年 月~ 年 月。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 提速改造工程线路、桥涵附属施工过程的监督和各单位协调。

2、 施工范围内涉及相关电务设备均属安全防范内容。

3、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四、安全权利及义务:

1、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2、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3、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4、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5、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7、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8、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五、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1、按沈阳铁路局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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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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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____

出租方:××× ××货运公司

承租方:××× ××建筑公司施工三队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四吨载重量解放牌汽车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砂子、水泥、砖、木料和预制板用。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给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 元钱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一年,自19 年 月 日起至19 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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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页2]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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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12.强制转股条款: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

a.本次可转债到期日前尚未转换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制地转换为本公司股票。可转债持有人无权要求本公司以现金清偿可转债本金,但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剩余可转债,本公司将兑付剩余的票面金额。

b.转股价的调整

实施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时,转股价将进行 调整,即以可转债到期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 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两者较低的作为转股价格。若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低于当时生效转股价格的_____%,则以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_____%作为实际转股价格。

13.回售条款

a.回售条件

若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可转债到期之日_____个月以前(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上市,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予本公司。

b.回售价格

回售价为可转债面值加上按年利率_____%(单利)计算的四年期利息,减去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即:

回售价格=100×(1+4×5.60%)-100×(1.3%+1.6%+1.9%+2.2%)=115.4元/张。

14.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集团公司。

附注 执行可转债条款的有关事项

1.付息时债权登记日:

每年7月27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将以该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为基准。若该日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以下一个交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为基准。

2.申请转股程序:

(1)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

转股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所持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申请转换的股份数额须是债券交易单位手(即1000元面值)的整数倍,转换成的股份其最小单位为一股,出现不足转换成一股的零债部分,将按照附注第5条处理。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2)转股的申请时间

自愿申请转股时间为可转债条款第10条规定的转换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投资者的债券数额,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4)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或强制性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股票帐户。因可转债转换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本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与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同上市交易。

3.转股价格调整的手续

因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而调整转股价时,本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止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4.回售手续

在本次可转债合约中第13条第a款回售条件满足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公告提醒可转债持有人。如可转债持有人决定行使回售权,应当在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托管券商正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接到回售通知后10个交易日内,按第13条第b款规定的价格买回可转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指令,记减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时记加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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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8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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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 │ │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

│ │ │ │ │ │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险费合计│

│型号│号码│途│座 位│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特别约定: │

├────────────────────┤ │

│保险费总额:人民币 │ │

├────────────────────┤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

│保险期限: 个月 │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公司签章 │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 年 月 日 │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

└────────────────────┴─────────────┘

经(副)理: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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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融资,全文共 54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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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上海市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业务风险,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统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订《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业务存在的风险,由客户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期权业务的所有风险。客户在参与期权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期权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一、一般风险事项

(一)提示客户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二)提示客户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期权经营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提示客户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四)提示客户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期权经营机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客户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客户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客户投资获利的保证。客户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五)提示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对个人客户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个人客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其期权交易权限将根据分级结果确定。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调低个人客户的交易权限级别,个人客户只能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参与期权交易。

(六)提示客户在与期权经营机构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提供给期权经营机构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拒绝客户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客户的交易权限。客户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更新。如因客户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二、交易风险事项

(七)提示客户期权合约标的由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上交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期权的买方在行权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八)提示客户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客户选择持有期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持有权利仓的客户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客户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九)提示客户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十)提示客户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十一)提示客户关注期权的涨跌幅限制,期权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十二)提示客户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上交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十三)提示客户关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上交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十四)提示客户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上交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客户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十五)提示客户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十六)提示客户关注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上交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十七)提示客户上交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无论客户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三、结算风险事项

(十八)提示客户资金保证金与证券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异。客户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的证券保证金,将统一存放在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中,作为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用于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十九)提示客户其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二十)提示客户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存在以下风险:客户未履行资金、合约标的交收义务,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客户履行资金交收义务而结算参与人未向中国结算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将导致客户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结算参与人(或期权经营机构)对客户交收违约而导致客户未能取得应收合约标的及应收资金的风险。

(二十一)提示客户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客户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客户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二十二)提示客户如果其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如果由此导致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或者备兑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将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结算参与人实施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费用和损失将由客户承担。

(二十三)提示客户关注无论其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可能导致该客户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二十四)提示客户在期权交易时,期权合约及备兑证券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等风险。提示客户进行备兑开仓时,存在因日终没有足额备兑证券导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在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备兑证券还将被提前用于已到期合约义务仓的行权交割。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司法执行、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等原因导致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客户将面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二十五)提示客户如使用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转增等公司行为形成的无限售流通股作为备兑证券,如行权结算时尚未上市的,将不可用于行权交割,不足部分客户须及时补足,否则将面临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不足的风险。

(二十六)提示客户在期权交易时,如果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违约金等。

四、行权风险事项

(二十七)提示客户关注期权买方在规定时间未申报行权的,合约权利失效。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提示客户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上交所规定的异常情况的,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行权事宜将按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二十八)提示客户应当熟悉期权行权的规则和程序,在期权交易行权时,期权合约数量、行权资金及合约标的不足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为无效申报。

(二十九)提示客户期权行权原则上进行实物交割,但在出现结算参与人未能完成向中国结算的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义务、期权合约行权日或交收日合约标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形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期权行权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客户须承认行权现金结算的交收结果。

(三十)提示客户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时,合约标的应付方将面临按照上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进行现金结算而不能以实物交割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风险;合约标的应收方则存在无法取得合约标的并可能损失一定本金的风险。

(三十一)提示客户如果到期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则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但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作顺延。

(三十二)提示客户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开仓与平仓。

(三十三)提示客户当合约标的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上交所有权将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权合约于该日到期并行权。

(三十四)提示客户关注衍生品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通过该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完成合约标的交割。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内存在未平仓合约或清算交收责任尚未了结前,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销户及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将受到限制。

五、其他风险事项

(三十五)提示客户关注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市场操纵等异常情况影响期权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客户违反期权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可以按照相关规则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客户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十六)提示客户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上交所、中国结算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期权合约条款、结算价格、涨跌停价格、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保证金标准以及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数据发生错误时,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三十七)提示客户关注期权业务可能面临各种操作风险、技术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上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因电力、通讯失效、技术系统故障或重大差错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完成相关业务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情形。

(三十八)提示客户利用互联网进行期权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受到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由于客户未充分了解期权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客户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权经营机构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客户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客户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三十九)提示客户关注上交所、中国结算以及期权经营机构发布的公告、通知以及其他形式的提醒,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期权交易相关业务规则、保证金标准、证券保证金范围及折算率、持仓限额等方面的调整和变化。

(四十)提示客户关注期权业务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作出重大调整或者终止该业务。

以上《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自行承担股票期权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请客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本风险揭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期权经营机构留存备查,一份由客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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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房屋按揭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1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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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房屋按揭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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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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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一)。房屋状况: 房 屋 座 落: 建筑面积:平方方米 用途:住宅 2、房屋所有权证号: 3、土地使用权证号: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后先付定金 元,在甲方交乙方房屋时再付清剩余价款。

三、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末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以前,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任何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的39;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________(签名或盖章) 乙方:________(签名或盖章)

证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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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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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履约保证金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订立。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金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 _________ 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保证金缴纳时间

乙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日历天)向甲方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未能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三条 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向甲方账户交纳现金,金额: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 元(¥ _________元 )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隧洞混凝土衬起 7日内。

保证期内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分三次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划回乙方账户:第一次为隧洞主体工程开工(洞脸形成),返还履约保证金的30%,及人民币陆拾万元;第二次为隧洞掘进贯通,返还履约保证金的40%,及人民币捌拾万元;第三次为隧洞混凝土衬砌完成,返还履约保证金的30%,及人民币陆拾万元。

第五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__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

传真:_________ 传真: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

帐号:_________帐号: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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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劳动合同核心示范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1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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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调整条款

1.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主要工作地点为甲方住所地、实际经营地、甲方项目(或甲方管理项目)所在地或根据甲方业务拓展需求由甲方具体安排,并且不局限于成都市,甲方可能基于项目开发需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调整乙方工作地点,乙方承诺认可并服从甲方的安排。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到上述条款约定地点以外的工作地点或甲方关联企业从事临时性或暂时性的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前述工作安排并认可乙方因工外出(含长、短期公出、异地出差)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特别地,乙方上下班路线为A 与B之间。

2.甲方安排乙方从事销售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甲方有权根据经营调整需要以及乙方的知识、能力、业绩水平等或者甲方对乙方的日常考核结果,调换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和职务,乙方的报酬随着工作岗位及职务的调整而变动。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前,应予以服从甲方安排。

4.若乙方对甲方根据前述原因调整后的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有异议,则自甲方提出调动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理由,若7日内未提出的,则视为接受甲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调整;若乙方在7日内提出异议且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自甲方提出调动之日起一个月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5.当乙方连续请(休)事假、病假(含医疗期)、产假、工伤假等假期超过30天(含)以上未到岗上班,甲方已安排其它员工替换乙方原岗位,乙方假期结束重新到岗上班的,甲方可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加班费条款

1.乙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向上级书面申请加班,否则不予计付加班费或者补休;若因情况紧急未事先申请的,应当在加班后3日内补交书面申请。

2.甲乙双方确认,若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存在加班的情形,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将乙方的加班费一并支付,不再另行支付;若乙方在每月工资发放后10日内认为工资(含加班工资)计算错误的,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若超过10日未提出的,视为对甲方每月发放工资金额的认可,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核算。

三、双重劳动关系责任条款

乙方承诺其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亦不对其他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否则,甲方有权不签订本合同,取消对乙方的录用;已经签订本合同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同时,乙方自行承担有关竞业限制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员工的费用以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作交接条款

乙方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最后工作日之前,应按甲方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及工作中的未尽事项,并将本合同期内甲方交其使用、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及各种办公用品等,全部清点移交甲方指定人员,如有遗失或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甲方可从乙方的劳动报酬中直接扣除,并保留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同意:乙方未按规定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不视为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的延续,甲方有权办理乙方社保等减出、移出等手续。

甲方有权就以上赔偿从乙方的劳动报酬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抵扣,不足抵扣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五、个人信息虚假条款

因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个人身份信息(或乙方变更个人身份信息未第一时间知会甲方),导致乙方不能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及其它项目的相关待遇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若乙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在规定的聘用期限起始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内未能到公司报到上班的;

3)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季度累计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或年度累计旷工七天以上(含七天)的;

4)不服从公司工作调配,三日以上拒不按时到公司调整后的岗位工作的;

5)工作消极怠慢、不负责任,被公司行政部门给予一年内累计大过二次以上或被公司合作单位给予两次投诉的;凡三次记小过者,视同记大过一次。

6)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监督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之行为或造成损失的;

7)隐瞒或伪造履历,或提供虚假证明、信息资料致使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

8)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或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

9)篡改考勤记录或其他任何欺瞒行为;

10)偷窃、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

11)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12)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利益者;

13)侵占、挪用公司财物的或收受贿赂的;

14)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15)借故闹事或者破坏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16)在公司内聚赌者;

17)聚众闹事,在公司或经营场所内动手打人或斗殴的;

18)散播有损本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感情的;

19)制造谣言、恶言中伤其他员工,情节严重的;

20)在公司范围内争吵、骂架,情节严重的;

21)聚众怠工、造谣生事、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22)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上级或同事;

23)在明示禁烟区内吸烟引起火灾,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24)未经允许出售公司财产(公司产品、办公用品)的;

25)在公司拾到贵重物品不处理、不上交、据为己有;

26)过失损坏或遗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27)偷窃、私藏或非法占有客户或公司或其他员工财物的;

28)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或客户财物或其他员工财物的;

29)遗失公司或客户重要资料及物品的;

30)恶意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的;

31)因个人原因被客户投诉并经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

32)拒不签收公司处罚决定的;

33)严重失职、寻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在 500 元(含 500 元)及以上重大损害的;

34)打架、斗殴或损坏、丢失公司及相关单位财产设备的;

35)被收容审查或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36)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及岗位描述的内容;

37)违反任何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泄露公司保密内容等;

38)拒绝领导交待的临时性工作;

39)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

40)利用职务之便凡中饱私囊、贪污,受贿赂或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金额较大的(500元以上),予以开除;

41)因个人行为不当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500元以上)且不能补救的,予以开除。故意损坏、偷窃公司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42)因个人行为造成公司重大名誉损失、影响恶劣的,予以开除;

43)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严重”标准以甲方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准);

44)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45)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6)擅自泄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客户资源;

47)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的飞单行为,即员工将公司来源或其他各类来源(包括个人来源)的客户私自推荐给其他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各类服务商的行为,无论员工是否在其中获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48)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的私单行为,即员工私自为公司来源或其他各类来源(包括个人来源)的客户提供各类与公司相竞争的同类服务的行为,无论员工是否在其中获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49)在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的前提下,与竞争公司或上下游机构建立任何性质的商业合作行为;

50)在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的前提下,员工从事各类与公司业务相近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兼职工作,无论是否获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PS:上述条款为笔者根据实务经验站在用人单位立场所拟定且仅为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请在参考使用时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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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1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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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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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电梯广告合同条款2024年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广告,全文共 1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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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地 址:

乙方: 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发布媒体:框架电梯平面媒体

二、发布内容: (品牌/产品)

三、发布时间、地点、媒体发布费用

发布时间 发布城市 发布地点 发布数量(块) 发布单价 (元/月/块) 媒体发布费用

见附件 [ ] 元/月/块 ¥[ ]元

合计: ¥[ ]元

四、制作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画面制作费用计 ¥[0]元。

五、合同总金额与支付方式:

1. 以上发布费用与画面制作费用合计:(小写)¥[ ]元,(大写)[ ]元。

共分[ 3 ]次付款。

付款时间 合同金额比例 费 用

第一次付款 ¥[ ]元

第二次付费 ¥[ ]元

第三次付费 ¥[ ]元

2. 甲方应按照上款要求按时将款项汇入以下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 发票:

(1)对甲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乙方将开具正式的广告费发票;对甲方支付的广告设计费、广告画面制作费、印刷费及画面特殊更换的上画费等服务费用(如有),乙方将开具正式的服务费发票。

(2)乙方在收到支票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正式发票递出;如发票抬头与本合同中的甲方名称不同,甲方需特别注明收票人为 .

六、广告的制作及刊发:

1. 甲方负责发布内容的的画面设计,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10天,将所要发布的广告内容印刷为四色菲林片或制作成mo或相应的电子文件提交给乙方;乙方将在甲方审看画面打样并签字确认后开始印制。

2. 如甲方自行印制广告画面的,甲方需于每月广告发布开始前3天,将印制好的广告画面送至乙方;此外,甲方还应按发布总量的10%为乙方留存余量,以弥补上画中的损耗。

3. 广告首次刊发前,甲方如欲变更广告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的,至少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日前的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接到此通知之时已发生了印制等费用的,甲方还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该费用。

4. 乙方每月1日或每月15日开始发布广告,上画周期不超过3天,甲方广告发布时间超过1个月的,可享受乙方于每月15日提供的免费更换画面服务一次。免费更换画面是指更换原广告画面或变更原定的广告发布位置,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印制费等,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5. 若甲方在前款4约定的时间外要求刊发广告的,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上画费10元/张/次。

6. 广告刊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光盘或纸质报告方式向甲方提供发布监测报告。

七、其他

1. 本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2.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附件一“框架媒介广告发布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二“广告发布地点”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形成的其他附件、补充协议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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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17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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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 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中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报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现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出发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工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政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设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按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克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人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呈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请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标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认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出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验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介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关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需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成达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人,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件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现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接发包人要求地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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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电梯广告合同条款2024年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广告,全文共 1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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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地 址:

乙方: 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发布媒体:框架电梯平面媒体

二、发布内容:

三、发布时间、地点、媒体发布费用

发布时间发布城市发布地点发布数量发布单价 媒体发布费用

见附件[ ] 元/月/块¥[ ]元

合计:¥[ ]元

四、制作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画面制作费用计 ¥[0]元。

五、合同总金额与支付方式:

1. 以上发布费用与画面制作费用合计:¥[ ]元,[ ]元。

共分[ 3 ]次付款。

付款时间合同金额比例费 用

第一次付款¥[ ]元

第二次付费¥[ ]元

第三次付费¥[ ]元

2. 甲方应按照上款要求按时将款项汇入以下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 发票:

对甲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乙方将开具正式的广告费发票;

对甲方支付的广告设计费、广告画面制作费、印刷费及画面特殊更换的上画费等服务费用,乙方将开具正式的服务费发票。

乙方在收到支票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正式发票递出;

如发票抬头与本合同中的甲方名称不同,甲方需特别注明收票人为 。

六、广告的制作及刊发:

1. 甲方负责发布内容的的画面设计,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10天,将所要发布的广告内容印刷为四色菲林片或制作成或相应的电子文件提交给乙方;

乙方将在甲方审看画面打样并签字确认后开始印制。

2. 如甲方自行印制广告画面的,甲方需于每月广告发布开始前3天,将印制好的广告画面送至乙方;

此外,甲方还应按发布总量的10%为乙方留存余量,以弥补上画中的损耗。

3. 广告首次刊发前,甲方如欲变更广告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的,至少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日前的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如乙方在接到此通知之时已发生了印制等费用的,甲方还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该费用。

4. 乙方每月1日或每月15日开始发布广告,上画周期不超过3天,甲方广告发布时间超过1个月的,可享受乙方于每月15日提供的免费更换画面服务一次。

免费更换画面是指更换原广告画面或变更原定的广告发布位置,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印制费等,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5. 若甲方在前款4约定的时间外要求刊发广告的,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上画费10元/张/次。

6. 广告刊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光盘或纸质报告方式向甲方提供发布监测报告。

七、其他

1. 本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2.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附件一“框架媒介广告发布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二“广告发布地点”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形成的其他附件、补充协议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上海 广告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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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31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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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表

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表

(保险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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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施工安全协议书含罚款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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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一、目的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安全,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卫生环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安全协议。

二、施工项目

三、施工地点

四、施工时间

五、施工方式 按照双方设备合同及技术要求施工

六、协议内容

1、乙方负责其所有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在甲方属地的健康、安全、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公司安全生产的六大禁令:

①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②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③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④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⑤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⑥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2、乙方进入甲方公司施工,须经双方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临时通行证后方可进入。

3、乙方施工前,必须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及乙方施工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工程交底,并与甲方公司签订本施工安全协议书;乙方还须编制项目作业计划书,并经其施工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审查通过。

4、乙方在甲方属地施工期间须指定现场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还需设立安全监督员,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及安全监管工作。

5、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需佩戴施安全帽,穿戴完整的个人防护用品,携带完好的高空安全带,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严禁进入甲方生产区域。

6、施工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必须持有效证件(电气焊操作证、电工操作证、起重操作证等),并由甲方审核作业人员资质,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同时,由乙方负责在施工前将证件复印件交至甲方现场负责人处存档。

7、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必要时做到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不得擅动与施工无关的设施及设备,施工中对施工区域内的甲方设备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造成甲方设备损坏,因乙方施工原因引起乙方人员、施工设备事故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对于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伤害,引起火灾、设备事故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9、乙方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乙方对其所有施工人员及相关联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施工过程中如需临时使用水、电等,施工单位必须填写申请单,由甲方项目负责单位与甲方属地单位负责人联系,经同意后由属地单位派专业人员监督乙方施工人员进行以上专业操作,最后经双方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停用时或拆卸时也应按上述程序进行。

11、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作业、沟壑开挖、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时,需到甲方项目负责单位或甲方属地管理单位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后方可施工。

12、施工车辆进出公司各大门以及转弯时必须减速行驶(低于5km/h),并停车主动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物资出公司时须出具甲方公司开具的出门证,物资或工具入公司时应在门卫处做好登记。

13、施工过程中甲方实行公司、分厂、现场安全员三级监督检查制度。甲方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指正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

14、乙方在施工期间须遵守甲方HSE规定及基础管理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做好卫生防护,不乱扔垃圾,不污染、破坏地面和设施(当天产生垃圾必须当日清理干净或放入甲方指定的区域、地点)。

15、为了杜绝安全事故、环境破坏,保护所有人员安全和健康,根据甲方对承包方管理的要求,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间交纳安全管理抵押金20__元。乙方施工期间若违反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甲方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将开具“HSE奖罚通知单”进行处罚或奖励,处罚金将从抵押金中扣除。工程结束,乙方若无任何违章、违规行为,抵押金将原数退还。

16、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公章) (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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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主要条款与格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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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预交保证金合同

甲方:_______市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此前共同参与了合作开发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地块的项目,并参与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文本。为保障乙方的权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交付___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在上述合作项目过程中对合作项目的借款利息和收益的收取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在上述合作过程中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否则,一旦出现乙方因此而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以上述保证金先行处理。如出现保证金不足时,则甲方继续愿意承担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

二、保证金的留置期限为___年,期间,对最终因乙方没有风险而应当返还甲方的部分(下称余下保证金),由乙方按照___的利率支付给甲方利息。

三、余下保证金的归还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

四、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市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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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0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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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8.3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 成品保护的要求:

8.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 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

第12条 工期延误。

第13条 工期提前。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条 试车。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调整的条件:

19.2 调整的方式: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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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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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免交保险费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_________项办法处理:

1.通过仲裁解决;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_________公司。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每星期2次,持续10个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或心脏瓣膜置换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6个月以后仍不能恢复。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之一: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状态。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搭桥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而且已经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烧伤是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淮。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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