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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规定(合集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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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办公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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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工作,开展对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以及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安全规定

(一)电气设备操作安全规定

1、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持证操作。

2、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电气设备如遇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闸,不得强行送电。

4、电气设备启动后,应检查各电气仪表,待电流表指针稳定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5、如遇电气失火时,应先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和干粉灭火器进行扑灭。禁止用水及其他液体灭火器进行灭火。

6、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用人工呼吸法紧急抢救。但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与触电者直接接触,以免再次发生触电。

7、所有接电设备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有关规定,电气设备不应有漏点现象。

(二)电气设备维护安全规定

1、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清扫其表面的粉尘,定期添加轴承润滑剂,设备周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无妨碍安全运行的杂物。值班及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各种安全仪表,并经常检查设备外壳的表面温度。当仪表的显示超过警戒线或设备表面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恢复正常。

2、运行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

(1)电气设备发出异常响声或异常气味。

(2)负载电流突然超过允许值。

(3)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

(4)电气设备连接部件松动或冒火花。

(5)设备壳罩破损。

3、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电气联锁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不得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确需更改应报公司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进行。电气设备的保护开关因故障跳闸(或熔丝熔断)应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能投入运行。保护开关及保护继电器动作电流的调整部件,不得任意拨动,更换熔丝应按设计规定的额定电流更换,不应改用其他规格的熔丝。

4、公司防爆区域电气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添加。由于

技术改造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改电气设备时,应由公司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

5、仅在发生事故或停电时才使用的备用电源装置,及各种事故报警信号设备,应定期试运行,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全面检测一次,防静电导除装置及安全工作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全面检测一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三)电气检修安全规定

1、所有的电气检修工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电气检修工要随身携带完好的电气工具和仪表,电压等级符合要求。

3、每班工作前都必须认真听取前一班对各设备的运行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工作面所有设备的现有状态。

4、维修电气设备时必须佩戴绝缘保护用具,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送电要有专人负责,检修开关所控制设备时,此开关要停电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并有专人看管,严格执行公司停送电管理规定。公司防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检修,必须经分析在周围20米范围以内的可燃气体合格时,才准打开电气设备,并且在切断电后用同等级电笔测试,确认无误后,进行放电,而后才可进行全面的维修,

维修完确实无误后,才可送电。

5、严禁带电移动、拆接、搬迁和检修电气设备及线路。

6、所有电缆不准有明火接头、破口、漏电现象,电缆如出现破口,应采用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后,才允许送电。

7、所有电气设备严禁明火操作,电气设备检修时,对防爆面要妥善保护,不得砸坏,保证防爆面的光洁度和防爆性能,并涂防锈漆油或凡士林油,要适量均匀。

8、在检修电气设备时,要同时检查电气设备的完好和隔爆性能,做到每台设备达到完好标准和防爆要求。

9、任何一种继电保护装置失灵时,电气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10、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满足防爆要求,并达到完好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11、需要更换电缆或重新做电缆头时,首先要停电并且闭锁开关必须对所更换的,电缆进行绝缘摇测,在做头完毕后,检查电缆的接线绝缘阻值,必须达到完好标准。

12、电缆的接线符合完好标准,同时屏蔽线要可靠接地,决不允许接线松动,发热和损坏芯线,接线柱损坏要及时更换,接线完毕检查确认无误后才可运行。

13、照明不得无故缺少和随意取下,不得任意移动和临时吊挂,照明系统完全接好后方可送电,照明灯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不得将故障的照明灯继续连在系统中,不得带电拆装照明灯及接线。

14、检修电气设备至少必须两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停送电严格执行公司停送电管理规定。

三、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要求

电源系统的安全性是指电网短时间内的抗干扰能力,即在事故情况下电网可持续供电的能力。电力系统的可靠性是指长时间、连续正常供电的概率,属于电网规划的范畴。

生产技术部和电仪车间要从电压波动、电气设备老化和质量问题、过电压、绝缘强度不够、电缆绝缘老化发生相间短路、继电保护误动作、自动安全装置问题等常见的电气事故,对公司电源系统进行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确保公司电源系统安全可靠。

四、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安全要求

1、防爆电器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

2、防爆电器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3、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可靠性。

4、防爆电器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5、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6、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7、运行中应经常检查电机轴承表面温度,保持规定的油量,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8、外壳各部位固定螺丝不得松动。

9、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封闭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钢板密封。

10、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11、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启动。

12、电器设备运行时发生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停机,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1)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时。

(2)电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3)电机或其他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4)机械负载出严重故障或危及电器安全。

10.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电器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做详细记录。

11、控制仪表、检测仪表、电讯等设备,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它缺陷。

12、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器设备和线路,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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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办公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1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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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 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

(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申请养犬的,须持回乡证或者护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后,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

第十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非限养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每年还需接受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登记表》、《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

第十三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 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犬只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的场所,以及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还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发现狂犬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 狂犬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组织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断狂犬病的传播途径。

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养犬单位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对养犬的个人按每只犬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有关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处以100元罚款;对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的,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四)、(五)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00元罚款;经多次教育不改的,没收犬只和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犬只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20xx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证的、走失的,遗弃的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应予受理,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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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办公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2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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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三、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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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办公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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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用电管理

2、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

3、执行程序:

3.1、电气运行安全: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2、接地装置的规定:

(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3、静电接地的要求:

(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2)、露天放置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值不宜超过10欧姆。

(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得于大30米。

3.4、防雷接地:

(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10)、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

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12)、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13)、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4)、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15)、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16)、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17)、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8)、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0米。

3.5、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1)、各部门需要铺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接线申请单”。

(2)、“临时接线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3)、“临时接线申请单”由安全环保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接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5)、经审批同意铺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6)、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接线申请

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7)、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8)、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9)、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3.6、移动电动工具安全管理规定:

(1)、移动电动工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2)、移动电动工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动工具本身有3.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1)、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b)、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c)、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a)、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b)、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在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1)、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2)、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3)、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5)、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4.11、行车检修规定:

(1)、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或用升降平台。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操作人员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3)、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5)、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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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有经营规定场所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合同协议,全文共 1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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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确定的规定。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取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转轨期间,总的看来,各方面对资金的需求大于资金的供求。为了稳定国家的金融秩序,防止贷款利率的任意提高,国家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作出规定,保证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利率限度内借款,减少借款人的生产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国家的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制订和调整都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中央银行也是通过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理达到对国家金融秩序进行调整的目的。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金供求关系,一般在一定时期内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出规定。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需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支付利息期限的方式有多种,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分批向贷款人支付。我国金融机构对于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借款曾经实行过按年结息的办法,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统一实行按季度结息的做法,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

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的不明确,那么,借款人按照什么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呢?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有所规定。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608条规定,消费借贷约定有利息者,除另有约定外,利息应在每年终了时支付,如消费借贷在一年终了前返还者,应在返还时支付利息。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和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借款人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一)借款合同在一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二)借款在一年以上的,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比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借款期间为两年半,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甲应当分三批向乙支付利息,第一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一年届满时;第二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二年届满时。由于合同的履行期间剩下的时间不足一年,所以,第三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起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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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有经营规定场所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合同协议,全文共 28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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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定场所租赁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

第一章租赁用途说明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第一章场地、用途、期限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以及租予乙方使用。上述场所总共使用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有关出租场所的平面图及出租的设备设施清单请见附件一。

第二条乙方租用的上述场地只限于经营甲方同意经营的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场地经营会所业务。其经营项目包括:游泳、健身、儿童娱乐、咖啡屋、图书阅览室、教学室及其他经甲方同意的经营项目。

第四条承租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章租金及付款方式

第五条乙方租用甲方的上述场地及设备设施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同签订时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的风险保证金(rmb:______________),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时在结清账款的情况下,该保证金不计利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乙方需在每月_______号之前向甲方预付当月租金_______万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____)。并结付其他有关费用。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结束的次日。

第三章其它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八条本合同所约定的其它费用,是指乙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冷水费、热水费、电费、空调使用费、供暖费、电话费、互连网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费、车位使用费以及乙方在承租经营期间须在租金之外另行支付的费用。

第九条前条所约定的乙方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冷水费、热水费、电费、空调使用费、供暖费、电话费、互连网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费、车位使用费等的收取办法由乙方同公司另行签定协议。

第四章甲方责任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保证水、电、等能源的供应。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能源故障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时,甲方将逐日减、免故障排除之前期间的租金。如果在_______个月内依然未能彻底排除故障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持要求甲方向乙方予以补偿的权利。因正常的设备检修或市政部门的原因造成能源停供时,甲方将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力争尽快解决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在范围内不再经营乙方所经营的项目。为了更有效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管理工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诸如更新改造、广告宣传方案等文字报告将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甲方不负责发生在乙方承租范围内的丢失、损坏等问题赔偿责任。甲方可协助乙方报案。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各级政府及______园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五章乙方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如未在每月_______号之前向甲方预付当月租金。如乙方逾期交付,每逾期_______日甲方将按月租金数千分之_______(_______‰)的比例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第十五条乙方如超过_______个月未交付租金,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封门等必要措施以提醒乙方立即在_______日内缴纳租金,如再逾期不交租金视同乙方违约,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动解除后,双方办理有关一切结算事宜,乙方必须在甲方宣布解除合同之日起_______日内搬离_______园。

第十七条如因乙方经营管理及使用不当或失误造成场地、设备实施的损坏或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场地转租、分租、转让给其他任人,在承租场地内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公共利益、社会善良风俗及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第十九条认真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与______园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安全等协议。

第二十条不得经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及其它未经甲方同意的经营项目。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按规范服务。注意仪表仪容和个人卫生,按标准保持场内的卫生和整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所规定的营业时间。对外宾应用英语提供服务。不准在禁烟区吸烟,不准乱扔烟头,不准在内喧哗打闹。

第二十二条保管好自己的各种物品,如出现丢失、损坏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未经甲方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场地的建筑格局和装修风格。

第二十四条未经甲方批准不得私自增加或使用任何电器和其他机械设备。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承租场地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并设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六条乙方需要在内从事任何的广告、宣传行为,必须事先获得甲方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乙方自行办理工商、特行、

税务等登记批准手续并按照经营管理的需要加上保险,上述合法登记证书要在甲方备案,乙方按国家规定依法从业。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经营、服务、安全、卫生等方面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双方在实行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如一方提前解约,提出方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保证金数额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如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诉或出现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提出提前解约并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不限于保证金数额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如遇甲方出售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正常履约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三十二条鉴于乙方接手经营管理会所后部分设备设施需要进行局部的装修装饰,因此,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累计两个月的免费装修期。同时甲方要求乙方要在两个月的免费装修期内完成全部的装修装饰工程。所有涉及到会所的装修装饰工程均要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乙方的装修装饰方案应在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原会所遗留的会员卡等问题,应按照附件所约定的解决方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甲方租予乙方使用的器械、设备设施在承租期内超过使用年限的,乙方可以自行更新,合同到期时甲方可考虑折价收购属于乙方所更新的器械等。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个月,双方就续签事宜进行商议。甲方对合同到期的租赁价格有权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协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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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有经营规定场所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合同协议,全文共 5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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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定做产品及销售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1、范围

本合同规定了实木定制家居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材料、价格组成、交货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安装调试、货物接收和验收、品质保证等内容。

本合同适用于实木及木质组合材料的住宅内用定制家居产品。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2.1关于实木定义

即纯实木,指未经再次加工的天然实木材料,不使用任何人造板的木材。原木定制家居产品所有木制品部位都必须以锯材(由原木锯制而成的成品材或半成品材(集成材等))加工制作而成。由锯材和胶合板(以木材为原料通过胶合压制成的柱型材和各种板材(多层板、密度板、夹芯板、刨花板等)的总成)做成的用于定制家居的木材。以木材或其他非木材植物作为原料,加工成单板、刨花或纤维等形状各异的组元材料,经施加(或不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重新组合制成的板材。

2.2木门

由木质材料(锯材、胶合材等)为主要材料制作门框(套)、门扇的门,简称木门。

2.3住宅内用成品楼梯

使用预制成套构件,用于住宅居住空间套内的经现场安装的木质楼梯,包括组装式楼梯和装饰式楼梯。

2.4定制衣柜

也称整体衣柜,指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量身定做的衣柜。

2.5整体橱柜

是指按照消费者家中厨房结构、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的个性化需求,通过整体配置、整体设计、整体施工,最后形成的成套产品。

2.6定制家具

也称整体家具,是指根据消费者的风格,凭借专业知识,设计并制造符合消费者需要的用来收纳、存放家居用品及物料的柜类固定家具。包括并不限于定制玄关柜、客厅柜、书柜、阳台柜、储物柜、衣帽间等定制柜类产品。

2.7护墙板

是指主要由墙板、装饰柱、顶角线、踢脚线、腰线等几部分组成的起到保护和装饰作用的结构件。

2.8吊顶

是指住宅居住空间套内顶部的纯实木或实木(实木复合)装修。

2.9实木地板

是指天然木材经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地面装饰材料。

2.1酒柜

是指纯实木或实木制作的专用于酒类储存及展示的柜子。

2.11酒窖

是对一些与酒有关的空间的总称,包括酿酒酒窖和储酒酒窖。

2.12木质线条

是指选用质硬、木质较细、耐磨、耐腐蚀、不劈裂、切面光滑、加工性质良好、油漆性上色性好、粘结性好、钉着力强的木材,经过干燥处理后,用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而成的用于装饰或封边的结构件。

2.13其他木质类定制产品

3、定购产品内容

4、定制产品的名称、设计规格、型号、配件、材料及产地:

乙方所定制详细产品内容,如材料、设计规格、颜色、配件、品质、质量标准及要求等,以客户签字认可的《产品预定确认书》(合

同附件(1)、《产品定制设计图》(合同附件2)、《产品报价明细表》(合同附件3)、《产品质量承诺及订购须知》(合同附件4)约定为准,以上附件均是本合同的重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甲方提供之服务及此报价不含玻璃、五金、锁具、电器、台面等附件(窗产品按照BOM附件明细执行),此附件需乙方自行购买,甲方可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甲方产品供应方式为:甲方工厂生产,在乙方现场组装。

5、产品价格明细及总额

1)以《产品报价明细表》(合同附件3)为准。

2)技术指标:按乙方要求制作,乙方没有要求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6、付款方式

乙方签字并确认《产品预定确认书》(合同附件1)、《产品定制设计图》(合同附件2)、《产品报价明细表》(合同附件3)、《产品质量承诺及订购须知》(合同附件4),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甲方后,本合同方可生效,甲方开始启动生产程序。(已交纳的预付定金作为部分货款计入合同总额中)

1)乙方定制产品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备注:_______________原价_______元,折扣为折,折后总金额为_______元。)

2)合同签定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产品货款全款,合同总价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甲方启动生产制作。

3)如采用分批次供货付款方式,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协商如下:

4)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支付货款或完成工程进度,生产时间和安装时间将顺延。

7、交货及安装运输

1)交货时间:

甲方自合同签订,乙方确定技术图纸并收到乙方预付定金款之日起,正式启动产品生产,产品生产周期为:一类产品天,二

类产品天,三类产品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交货周期

顺延。(例如:一类:单品类定制,二类:全屋家具定制,三类:全屋整木家装。具体的产品分类以甲方企业标准及甲方《产品定购须

知》说明为准,具体的交货期需甲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前与客户沟

通说明,并须征得乙方同意)

其他产品交货期:

________________系列______天;

________________系列______天;

________________系列______天;

其中,物流周期_____天,安装周期_____天。

2)交货地点:

甲方负责送货及运输,运费由方负担。货物自运至客户合

同指定地点后,发生损坏或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安装产品前壹周,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安装需求,乙方将正式启动安装程序。

4)甲方所定作的产品具体安装地点以合同约定为准,具体安装时间可由甲、乙双方另行预约并一致确定。

5)乙方安装地址在主城区之内,甲方运输安装,客户安装地址在主城区之外,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及设计、安装人员的食宿及往返车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吊装、楼层超过4层非电梯运输、货物所能堆放地点距安装地点超过2米,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如主城区内客户定作产品总金额不满_______元,甲方将另行加收安装运输费用。

8、安装调试

1)乙方应于甲方交货前2日确认产品安装现场已具备安装条件,否则造成安装延误及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根据乙方确认签字的产品方案图纸,负责产品生产、安装、调试,当报价单规格与乙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发生冲突时,以乙方签字确认的产品设计图纸为准。乙方在签字确认后不得对设计图纸自行更改。如乙方确需更改,在甲方同意下,由此产生的设计费、材料费、修改费、货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付货条件如:_______________大型货车的进出通道及停车位,卸货地点距安装场地建筑物入口的距离应小于2米,楼层高于4层需提供货运电梯;提供安装场地照明,楼道搬运通畅,便利的出入手续保障等条件,若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期或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9、货物接收和验收

(1)甲方依合同所订交货时间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时,乙方应即时接收并妥善保管全部货物,如乙方不即时接收全部货物,须支付甲方的来回运费及额外产生的仓储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同时,组装期应顺延至乙方接收全部货物之日。

(2)若乙方原因要求延期交货,应于交货日前7天通知甲方。

(3)乙方应在甲方交货并组装完毕后两个工作日日验收完成,如有异议应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乙方在此期限内不验收或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却怠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则视为验收合格。如验收时乙方发现产品有问题,甲方应在日内负责维修或更换有问题的产品零部件。

1、品质保证

(1)甲方保证产品质量(木制产品存在的天然色差、结疤,牛皮产品存在天然牛疤除外)按合同要求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上乘产品供乙方使用。

(2)严格按照消费者保护法执行,在三包有效期内售出产品的质量问题,公司执行

(如《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三包有效期为壹年。

(3)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最终产品与经过双方确认的图纸、样板之颜色、材质一致。

(4)乙方可要求经国家认可的木质家居产品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木质家居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乙方有权无条件退货,甲方应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所有货款,并赔偿乙方因此所产生的检测费。

11、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非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风灾生产地国家季节性限电等)逾期交货,应支付逾期不能交货部分之货款千分之三/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总款的1%,如因产品质量争议的,以第一次送货时间为准,界定送货时间。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3)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若不符合甲方承诺的质量标准,则甲方

负责修复或更换有问题的产品零部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4)提供完善的安装及售后服务。

(5)出现非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协助乙方维修。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经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并由甲方签字确认,解除合同方可生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交的预付款作为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将不退还乙方所有已交款项,且乙方尚欠的产品定做货款仍需全部付给甲方。

(2)乙方逾期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部分的千分之三/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货款的1%。

(3)乙方按合同要求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扣除该项产品货款,直至维修完成为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其他产品应付货款。

(4)因甲方产品属于定制类特殊商品,甲方不可避免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产品质量或差错问题,乙方应允许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时间,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如规定的时间内尚未解决,甲方则按该质量产品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由于甲方产品为乙方定制产品,是针对乙方环境单独设计和制作的产品,无特殊情况客户不能退货,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不予维

修/或同一处同一类质量问题维修三次以上均不能得到解决,方可退货。

12、合同变更

(1)双方签约后,因乙方合理要求而增减产品内容需另行签订《变动合同》。

(2)双方签约后,因乙方合理要求而变更交货的时间、地点、验收入等内容应填写《交货变更确认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其他相关约定及注意事项

(1)乙方应保证提供家具安装现场的场所地面水平,墙体与地面垂直、墙体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质量相关标准,如乙方提供的安装场所不能满足产品安装的基本条件,致使甲方所安装的产品产生安装误差、安全隐患或无法安装的,则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定制产品为非标定制,为解决现场安装及产品受潮霉变等问题,根据不同产品的安装特性,现场墙体与定制产品之间的正常安装间隙约为22毫米。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安装之前,乙方应自行做好安装现场的顶、地、墙、隔断及电路等场地的工况及各种安装条件的处理,保证墙体的横平竖直,否则由此造成的安装误差由乙方自行负责。

(4)甲方将所安装的产品的材料、配件送至安装现场时,乙方应予以签收。乙方签收后至甲方产品安装完毕,非甲方过失造成材料、配件损毁或遗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甲方不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

(5)乙方所定作产品如遇轻微损伤,允许甲方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维护。因定制产品需现场切割拼装,属正常安装施工工艺需要,乙方应给予配合。

(6)乙方所定作产品从交货周期到达之日起,由甲方保存1个月,因乙方的原因超过1个月仍未安装的,甲方将按合同总金额的3‰按日收取乙方货物保管费,乙方于安装前支付甲方后,甲方开始启动安装程序。

14、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处理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由生产制造方或经销商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15、不可抗力

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时间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6、原/实木产品免责说明

(1)原/实木在自然环境中生长,多变的气候和环境,使原/实木家居产品拥有自然的烙印,自然的结疤、细小裂纹、深色矿物点、细微的虫眼和色差都是原/实木的天然属性,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2)原/实木家居产品具有天然木材的特性,在潮湿或者干燥的环境中会膨胀或者收缩,产生轻微的变形或开裂,不影响正常使用,通过专业修补即可改善,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3)本公司在所有原/实木家居产品中已经考虑到每种木材的特性,预留了伸缩空间,但是为了您的原/实木家居产品永葆其最初属性,在安装和使用中还需要避免以下情况,如以下因素造成产品出现开裂、变形、褪色、烫痕等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A、靠近光源、热源:在阳光下暴晒或靠近空调,暖气口,会导致原/实木家居产品开裂、变形或褪色。

B、久置高湿环境或接触水:久置在高湿环境下或用水或湿毛巾直接擦拭原/实木产品,容易导致木材膨胀。

C、久置干燥的环境:长期使用空调、取暖设备或在干燥的季节长时间开窗通风,容易导致木材水分流失而产生收缩。必须同时使用空气加湿器,保证室内空气处于正常湿度范围。

D、直接放置高温的电器、高浓度的酒精及其它化学药剂、滚烫的开水等,会产生烫痕、烧灼痕。

E、不满足原/实木产品安装条件,客户要求强行安装造成的后果(如原/实木产品直接与地面和墙面接触会因地面或墙面的潮湿导致开裂、变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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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办公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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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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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办公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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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2、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4、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传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5、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6、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7、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8、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9、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10、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11、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12、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14、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15、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16、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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