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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 脚骨折【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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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范文

630

工伤赔偿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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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1、______,______之子

2、______,______之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之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有限职责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

丙方: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方罗____之妻陈____系乙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工伤事故,因医治无效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死亡。为妥善解决______死亡善后事宜,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丧葬事宜:

甲、乙、丙三方共同配合,及时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需丧葬费用由乙方支付。(全部救治费用已由乙方支付。)

二、赔偿金额:

乙方向甲方之倪____支付赔偿金壹万元;向甲方之______、______支付赔偿金捌万陆仟元。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

三、付款期限: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全部赔偿金壹万元,支付______、______部分赔偿金伍万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剩余全部赔偿金叁万陆仟元。

三、违约职责: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一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四、担保条款:

丙方为乙方全面实际地履行赔偿义务而向甲方带给担保。

甲方签字: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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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伤右足受伤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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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__年被甲方聘为该厂工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时,乙方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日,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再次到医院做后续医疗手术,现已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元整(¥:__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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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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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撤回对海劳仲裁字(20__)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20__)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__年12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__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执字(20__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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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领工伤工资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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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性别-,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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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简版工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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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张三,男,生于年月日,系襄樊市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襄樊市襄城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襄樊市__________公司(要求写全称,不可错一字)。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襄樊市襄城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被申请人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的工资_____________元。

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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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单位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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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班时间受伤补偿事宜,经友好协商后,乙方要求与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受伤事实确认: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乙方在甲方生产场所作业时,在5米高作业平台摔下,当时甲方在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乙方坠地受伤,乙方身上创伤五处,

1、左眼眼睑缝合数针,致使左眼不能完全睁开,视力受到影响,

2、左手桡骨粉碎性骨折,术后恢复好之后,左手力量受到影响,不能做重活,

3、左腿髋臼骨折,恢复好之后,行动受到影响,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

4、左侧骨盆骨折,恢复之后对正常行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5、左脚第五趾粉碎性骨折,对正常的站立及行走产生一定的障碍。

甲乙双方对以上伤情及伤情对以后工作和生活产生的影响确认无误。

二、甲方在治疗期间第一时间垫付医药费,并且在乙方受伤后第一时间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让乙方的伤情及时得到控制,让乙方家属急切的心情得到宽慰。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生活护理费。

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_____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__________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行政法规和法律文件达成以下赔偿内容:

1、(一)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因乙方身体多处骨折,年龄较大,恢复期间及恢复后由此次工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对身体带来的负面作用进行治疗和康复,中间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并且甲方先行垫付治疗和康复费用。

2、伤残补助金、乙方在受伤恢复后由于伤情带来的身体和精神上的创伤对乙方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乙方需要甲方支付伤残补助金,补助标准(原工资的_____%*_____)__________×补助期限_____个月=__________元

3、生活护理费,由于乙方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因此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甲方提出生活护理费用,直至乙方年满60周岁共计_____×_____=_____

4、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计算初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计算标准月薪__________元

第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三、乙方自愿放弃其它任何经济赔偿要求,也放弃向有关部门提起工伤认定、工伤等级认定及仲裁或诉讼的主张,除协议所列内容乙方今后不会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追讨任何待遇及经济补偿。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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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伤预防的培训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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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在xx中学,我有幸参加了xx县教师硬笔书法培训,并且收获颇多。

这次培训对于我们实习教师来说,无疑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作为数学实习教师,我从未想到过还有机会去接触硬笔书法。这次培训的时间不长,只有一天,在这一天的时间里我们也能学到不少东西。这次培训还使我意识到了硬笔书法对于教师的重要性,教师的字体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字体。

本次培训从邢台市请了书法技能高超并且在书写方面卓有成效的王庆昌老师讲座,他先介绍了下书法艺术的发展就开始讲解如何写好钢笔字。王老师从基本笔画入手,结合汉字结构特点,给老师们讲述了硬笔书法的基础知识,并生动地演示了硬笔书法的起笔、运笔、收笔。汉字是由最基本的横、竖、撇、捺、点、提、折、钩八种笔画组成的。而每一笔画必须经历起笔、运笔、收笔三个过程。王老师还教了我们一些写字的口诀,这些练字口诀看似简单,但从细微之处揭示汉字的结构美,提高教师读帖、临帖的水平,为提升练字的实效性做好坚实的铺垫。

以前我都不知道写字还要讲究平衡,原来自己的字体竟有那么多的问题。以前在小学时学写字时老师说要写方方正正的字,写字如做人,现在才发现字还可以有另一种写法,有另一种美感。

光听王老师讲可不管用,只有自己静下心来练一练才能体会到练字的技巧与快乐,看着字帖上的字,一笔一画地慢慢练,练得不只是字,也是一种心境。

意识到自己字体中的不足,今后我将会在空闲时间练练字,先从最简单的笔画横、竖开始,作为一名教师,写一手好字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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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轻微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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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事情概况:_________________年月,乙方一直有神经性疾病,甲方玩笑用手碰了乙方肩膀导致乙方旧病复发,经过拍片、彩超诊断,乙方组织器官完好,疾病,乙方并未住院。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支付元给乙方,乙方放弃追究甲方责任。

2、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3、甲方支付约定的所有金额后,乙方就此事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就乙方受伤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4、甲方履行支付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有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6、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此协议所涉及的内容,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现一次性了断。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一致选择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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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次性工伤植物人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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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绿化养护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第二条养护范围

放置于上述项目地点的全部植物。

第三条养护期限

植物养护期限为年,自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植物养护质量

合同期间,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对植物进行养护工作: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本合同项下绿化养护价款为人民币¥),该费用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人工费、管理费、税费、植物退换费等。

2.付款方式

双方商定签约后,乙方提供合法的销售发票,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个月养护费元/月支付给乙方。

乙方收款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监督检查乙方日常植物养护管理工作。同时,甲方应督促所有人员爱护植物,及时制止和处理损坏和偷窃植物的行为。

甲方负责免费提供植物养护所需用水、植物临时保养场地和工具存放间。

在乙方进行日常养护期间,协调乙方工作人员与甲方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植物日常养护顺利进行。

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养护费用。

2.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严格按甲方要求摆设植物,并安排专人负责植物的养护管理,包括:日常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等,保证植物处于良好生长状态,保持良好观赏效果。

乙方工作人员应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进场工作,工作服应整齐干净。乙方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的所有管理规定,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办公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

如甲方检查发现植物养护质量等未达到双方的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对已出现残像、观赏效果差的植物,乙方应及时予以无偿同价更换。

乙方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工作人员自身原因造成他人或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2.甲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请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本合同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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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职工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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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编号:

兹有:用人单位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其单位职工_____(□男□女,出生年月日: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籍贯:_____。

(以下简称乙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开始发生劳动合同关系。_____年月日_____分,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结果__________受到伤害_____。

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已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年月_____日,_____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依法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乙方工伤医疗期届满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_____级。

并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至乙方。

乙方对其鉴定结论无异议,决定不申请重新鉴定基于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继续留职公司原部门工作。

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并对其原就职职位与现就职职位作考量,结果为乙方能继续胜任原职位工作。

因此,双方协定_____劳动合同关系。

双方现依法就乙方劳动功能障碍(伤残)_____级补偿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经承担支付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

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条: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_____工伤待遇,该款项之金额合计

为(rmb)_____元(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整)。

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甲方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该款项之金额合计为(rmb)_____元_____(_____万____仟_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规定的赔偿金额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其本次工伤依法可

获得的其他工伤待遇,亦不得主张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伤待遇权利,双方之间无其他纠葛。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向

有关部门备案一份。

用人单位(甲方):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劳动者(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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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工伤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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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在承赤高速西平台隧道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乙方经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已经由甲方全部支付。

2、双方自本协议签订后解除劳动关系。

3、甲方一次性对给予乙方赔偿_________元。该款包括本合同签定后乙方的停工留薪工资、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关补偿等各项费用。

5、本协议签订后,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解决完毕,双方不得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6、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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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范文类型:议案,材料案例,全文共 7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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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郑某,时年63岁,大田县广平镇人,1985年进入福建省大田县煤矿工作,为井下采掘工,20xx年7月该矿改制为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煤业)。20xx年1月,郑某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了工作岗位。20xx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检查结果出来后,郑某多次找联发公司,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被拒绝。笔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按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劳动仲裁,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7日作出裁定,以郑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给予受理。20xx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焦点:一是关于退休职工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问题;二是退休后才被发现、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诉请工伤待遇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3、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笔者的代理观点,于20xx年12月20日《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煤业公司支付给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计20xx30.8元。20xx年5月9日,郑某于拿到本案全部执行款,本案圆满结案。

4、法律依据:承办本案时主要法律依据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2号)认为,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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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工伤赔偿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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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施工工地施工时不慎发生伤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

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抢治,经治疗后复查,现无大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

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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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工伤死亡事故赔偿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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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由于_______________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__________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_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八、以上条款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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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工伤事故赔偿担保书

范文类型:担保书,全文共 1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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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 ,男, 族,年龄 岁,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 乙方系甲方 工地雇员,在 年 月 日在工地受伤,经扬州洪泉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 元。

第三条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 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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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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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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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通用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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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__,男,岁,住址,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临时雇工于甲方处,于年月日在_______________工地_______________楼_____层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休养。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等相关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即表示乙方已经全额收到上述款项。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及第三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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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左手小指工伤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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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个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工伤经过

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为甲方工作过程中受伤。

主要伤情:

二、赔偿金额与支付

1、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或承担下列费用:____________医疗费等各项合计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元)。

2、除已经支付的以外,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工伤补偿: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元)。

上述工伤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所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养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等所有与工伤有关的赔偿、费用与待遇,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3、工伤补偿支付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4、工伤保险处理: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配合办理乙方工伤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待遇申报。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作出的赔偿包含在本协议约定的工伤补偿金额之中。如甲方已经向乙方足额支付了工伤补偿,则工伤保险基金与社保基金所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归甲方所有(如已支付到乙方处,则乙方应向甲方相应返还)。

(2)甲方配合办理乙方工伤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工伤保险基金所作出的赔偿不包含在本协议约定的工伤补偿金额之中,甲方应在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金额之外,按照本合同约定另行支付工伤补偿。

5、乙方

指定收款账号: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

三、劳动关系解除

1、双方同意,双方劳动关系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方面的补偿已经计算到本协议约定的工伤补偿中。

2、甲方应正常支付工资至解除日,工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_元。

四、特别声明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关于工伤、劳动关系履行/解除的一切权利义务就此解决,工伤待遇中的所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医疗费用等)均已经包括在约定的工伤补偿中,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劳动报酬、补偿金、赔偿金、费用报销,不得提起监察、劳动仲裁或诉讼。

乙方确认了解自身伤情,如伤情发生任何变化,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如本协议签订前乙方未做劳动能力鉴定,则乙方同意放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不因日后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影响本协议的生效与履行。

五、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行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它经济损失。

六、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亲属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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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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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XX年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安全监察、财政、地税、环保、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形成群策群力、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协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组成一个由政府负责组织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权威机构,以切实维护好工伤农民工的权益。

5、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社保部门将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这种保障制度虽然从表面上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进行化解。例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的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的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司法部门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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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办理工伤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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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_______,于_______在工作中受伤,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现委托_______前

往贵局申报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事宜,请贵局予以方便、支持。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申报工伤认定、领取工伤结论书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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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工伤申请重新鉴定

范文类型:申请书,鉴定书,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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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女,汉,42岁, 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合肥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幢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安徽__________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__________”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安徽__________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女士”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现在被告坚持是申请人书写,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故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以示公正。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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