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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 脚骨折(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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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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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于×年×月×日早晨6:00左右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职工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籍贯及现住址:,岗位:

二、 受伤过程

×年×月×日早晨6:00左右,我公司职工在青岛市开发区给客户安装机器时,被掉下的物件砸伤右脚,随即被送往青岛骨科医院治疗,14日下午被转至×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右脚多根趾骨骨折,具体病情详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单等。

三、 原因分析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安全教育不足,加之其本人安全意识较低,对生产、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所以造成了这次事故。

四、 纠正预防

公司管理层在召开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会后,又立即组织召开了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外出安装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装要求,杜绝三违现象,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201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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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伤私下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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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3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3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民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2、请求解除担保人_______________提供的__________区月季街___号___栋___单元___楼________号房屋查封。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公司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以(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立案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_________________

1、被申请人位于_______人民路,房号为____号,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其中_____万元价值进行诉讼保全。

2、被申请人名下号牌为__________,__________型奔驰牌小汽车。

3、被申请人名下账户:_________________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支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现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履行解除保全裁定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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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牙齿受伤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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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年月日起到甲方处工作。年月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左腿距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甲方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疗救治措施,并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现已初步治疗终结,尚需要在家静养。

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甲乙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就乙方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乙方已经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护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甲方除此之外自愿赔偿给乙方其他各项工伤伤残损害赔偿款共计52000元人民币(伍万贰仟元人民币整)。

第二、甲方给付乙方的工伤损害赔偿款具体包括后续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各项社会保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2000元人民币(伍万贰仟元人民币整)。

第三、该笔工伤损害赔偿款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付清。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即表明赔偿款已一次性付清。

第四、本协议所涉及的工伤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给乙方该笔数额为52000元人民币(伍万贰仟元人民币整)的赔偿款后,乙方不得再在就此次事故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亦不再对乙方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本协议生效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本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双方的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第七、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第八、甲方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其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九、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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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仲裁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21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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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_____申请书

申请人吕(化名),女,197_________年1月_________5日生,户籍地_________市文化路金鹿小区808-202-303,现住上海市_________路_________65弄49号50_________室。

被申请人上海_________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75号53_________室,法定代表人宜温文(化名),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恢复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按月薪3600元标准支付_________年1月11日(产假期满)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补缴_________年9月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城镇社会_____费用。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三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965.52元(3600÷21.75_________15_________200%)。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_________年6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6月1日至_________年5月31日,月薪3600元。_________年8月26日申请人开始休产假。_________年1月上班后,发现被申请人_________年9月即办理了退工手续,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有被申请人出具退工单为证。工商企业机读资料证明,被申请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多次协商交涉未果,迫使申请人不得不申请劳动_____。

2、《_____》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鉴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则请求裁令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3、_____发布的《女职工_____规定》(_____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无过错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申请人于_________年8月26日生产,产假四个半月即到_________年1月11日期满。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产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剥夺了申请人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工作一直处于不确定的悬空状态,也无法去其他单位应聘上班。

为此请求依法支付产假期满的次日即_________年1月12日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4、《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_____,缴纳社会_____费。”就是说,缴纳社会_____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_____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养老_____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第四十五条规定,养老_____事业管理中心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_____费的单位,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1-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3万元。

申请人持有本市引进_____居住证,一直缴纳的.是城镇社会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年9月停止缴纳申请人社会_____费,现请求补缴_________年9月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社会_____费用。

5、依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近3年的工龄,每年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依照规定给予安排,故请求依法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

_____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该条例第三条还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因此申请人3年的休假时间应当为15天。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具备不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条件。

此致

上海市_________区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

附件:

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证据目录及证据

申请人:

--------------------

申诉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

申诉人: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可附带副本文件.例:

附:副本___

物证__

书证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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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6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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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工伤事故是指工人、职员、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下面有小编整理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欢迎阅读!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一)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项目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处理进行详细部署,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

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外挂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备、钢筋房机具用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 “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坚持每日对外挂架、卸料平台等的检查工作,对外挂架防护、外挂架配件逐一检查,及时对卸料平台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部承诺,全体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调整充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检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及时督促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面组织排查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二)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 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 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 “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伤事故调查报告(三)

一、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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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工伤赔偿协议热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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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范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工地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________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已支付甲方两次住院医药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还已支付甲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部分赔偿款¥________元。

2、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确认的款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即付人民币;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人民币;余款人民币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乙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项,甲方的银行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八、以上条款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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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工伤赔偿协议热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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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住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3、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余款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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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地施工工伤赔偿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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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其单位临时工:_________________(男,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开始发生劳动用工关系。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结果(小腿部位)受到伤害。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已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现正在吃药慢养。基于乙方主动提出要求与甲方解除临时劳动用工关系,自己回家慢养。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同意终止与乙方的劳动用工关系。双方协定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终止劳动用工关系。双方现依法就“乙方工伤伤残之赔偿”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一次性伤残费用金________万元,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第二条:第一条所付费用金________万元包含因伤所引发的一切有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自己负责,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规定的赔偿费用金额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其本次工伤依法可获得

的其他工伤待遇,亦不得主张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权利,双方之间无其他纠葛。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向有关部门备案

一份。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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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范文类型:议案,材料案例,全文共 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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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佛山市顺德区捷勒塑料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24号]

案情简介

彭某从捷勒公司成立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与总经理,其持有公司51%的股份。现彭某向捷勒公司主张20xx年至20xx年期间的提留工资共计500万元,诉讼中,捷勒公司对彭某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彭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捷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工资条等证据。捷勒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停止经营,该公司存在其他债务正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作为捷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彭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条证明其有向捷勒公司提供劳动,但在捷勒公司停止经营且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主张时间长达五年之久且数额为500万元的巨额劳动报酬差额,不合常理,且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嫌疑,因此,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彭某是捷勒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彭某在捷勒公司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彭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自己既代表捷勒公司,同时又代表其个人,在这个过程中,彭某的上述两个身份高度重合或混同,也就是说,作为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彭某作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代表捷勒公司,又可能仅是其个人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董事会聘请,基于相同的原则,彭某担任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捷勒公司要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亦应当由捷勒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公司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彭某本人既代表捷勒公司又代表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结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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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伤赔偿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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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岁,家住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 年 月 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等各项费用(后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人民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由甲方负责支付,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1 日内,甲方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0000 元(大写:肆万元整 ),余款人民币30000 元(大写:叁万元整 )于20xx年4月15日 付清,支付地点为广南路GN19合同段项目部。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将受伤期间的所

有手续、单据以及证明全部交由甲方处理。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10%。

6、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10%的违约金。

7、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8、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

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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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职工工伤医疗纠纷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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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申请书样本

工伤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岁籍贯: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职业: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

申请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个人申请写明个人姓名)申请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申请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______________工伤认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请

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_(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_______________公司职工,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__________岗位工作。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上班时间,在地点发生__________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__________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医院治疗,诊断为__________,现已住院治疗__________个月,花费医药费__________元。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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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工伤争议案例分析

范文类型:议案,材料案例,全文共 19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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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通山县农村致富发展的议案

近几年通山县在建设“旅游强县”思路的指引下,旅游大格局已形成,隐水洞、银河谷、九宫山滑雪场等一批景区建成打破了九宫山一枝独秀的局面,今年旅游项目建设又持续升温,蝴蝶谷、观音洞等一批景区建设如火如荼,通山的旅游方兴未艾,势头正强。在这样一个良好的环境中,通山的旅游业还少了一块蛋糕----乡村旅游,所谓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都必不可少。

一、 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

1、是通山县争创全国旅游强县的需要。通山县目前有两个 4A景区,是全省旅游强县。象海南这样全民做旅游的大省,近两年也在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我们周边的江西、湖南的乡村旅游的发展也是风生水起。湖北省在20xx年出台了《湖北省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鼓励和引导各地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拓展对外开放。我县要争取全国旅游强县的称号,乡村旅游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2、是促进乡镇经济发展的需要。通山县总共有12个乡镇,除大路、通羊、九宫山、洪港等少数几个乡镇有工业项目,其他大多数乡镇都是工业空白乡镇,乡镇要想完成工业化走上致富道路,难。尤其是象厦铺镇这样工业资源匮乏的乡镇,更是难上加难。如若选择走发展乡村旅游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出路。通山县有很多风景秀美的村庄,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古民居、门楼姓氏文化、山歌山鼓文化、传说故事,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资源矿藏。

3、是建设新农村的需要。年初县委工作报和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各村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而现实是全县绝大多数村都是集体经济空白村,村民融资难,缺少资源,缺乏技能,发展工业化、农业化项目难以实施。村民最大的资源就是与城市的文化差异、与城市的环境差异,与城市的生活方式差异,这些正是发展乡村旅游的潜力和市场所在。发展乡村旅游有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和村民致富以及改变村级集体经济空白的现实现象。同时发展乡村旅游还有得于提高村民素质、改变农村落后的卫生文明习惯。

二、通山乡村旅游的现状。

县委三级干部会上曾书记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要推动产业联动发展,打造“景区景点+乡村文化+农家乐”的模式。此次杜县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多次提及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目前通山县乡村旅游发展的环境非常好,也非常成熟。旅游项目建设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形势,为通山的旅游名片对外宣传打好了前站。大广、杭瑞高速即将通车,为通山赢得更广阔的市场奠定的坚实的基础。通山农村风景秀美,还有很多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民俗风情文化,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了数不尽的资源。

据统计通山目前有农家乐255家,农家旅馆186家(数据来源于《咸宁日报》)。但这些餐馆和旅馆都是依附家门口的大景区,景区兴他们兴,景区衰他们衰,没有自己的独立性。这些餐馆和旅馆的服务性质单一,除了吃和住,其他和旅游挂不上钩,文化、游玩、购物、赏景、休闲等项目都没有。严格上来说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旅游。真正的乡村旅游应该是集“赏田园风光、吃农家特色菜、品农村文化习俗、看农家乡土民俗表演、乐农家耕种垂钓之趣、买农家之生态绿色食品”于一身的综合开发。通山目前的乡村旅游屈指可数:隐水洞周边的农家乐、王明藩古民居,九宫山葡萄园,虽然接待游客不少,可是由于功能过于单一,也难以承受“乡村旅游”之正名,通山县发展乡村旅游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二、 对通山乡村旅游发展的建议。

1、成立专班,对全县的乡村旅游资源作一个全面的普查。在通山政务网上看到我县对富水周边的大畈、慈口、燕厦的旅游资源作了一个普查,应在此基础上对其他的资源也进行一个普查,如长夏石门畈古民居、江源古民居、宝石古宅,如山水相绕、风景秀丽的村庄----厦铺桥口村等等。

2、制定乡村旅游规划和出台乡村旅游实施意见。

3、选取基础好、资源丰富、群众拥护政策的村落,先行先试,建几个示范点。如厦铺桥口村,地理位置优越,距县城仅10分钟路程,家家户户房前屋后都栽有果树,村内有钓鱼塘数个,三分之一的人会唱山歌,将此类村作为乡村旅游发展的试点村势必能成功成为强劲的示范带头作用。

4、整合资源,在各项项目资金中优先考虑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的村,帮助他们先将路、路灯、饮水、有线电视建设到位,并预算一定旅游发展基金,对于此项工作抓得好,做得成功的村予以帮扶和奖励。

5、统一思想,大力宣传,形成全民抓旅游,全民参与旅游,全民做旅游的良好氛围。

6、以乡村旅游为龙头,抓好农村种养殖业和造林护林工作,如在乡村旅游地带大力发展种植蔬菜,种植油茶,种植水果,鼓励村民植树造林,养鸡、猪、鸭、鱼。

通山县乡村旅游的确是一块尚待打磨的石头,只要我县重视开发,它必定能成为一块璞玉,它必定能为提升通山知名度、增强县域经济活力、改变农村面貌、帮助群众致富带来意想不到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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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工伤保险次性赔偿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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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法律文书。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鉴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九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定)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第五十三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规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争议处理)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对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__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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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工伤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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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调解协议书一

甲方(工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

甲方于20__年10月16日在乙方工厂(郫县团结镇石桥村村委会旁)上班期间,不慎发生工伤,经鉴定致残等级为三级,鉴于双方对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经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考虑在此过程中各方的过错责任,经平等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本协议签定日之前已经支付甲方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用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确认各项费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支付甲方下列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偿金、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后续康复医疗费用及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550000元整(大写:伍拾伍万元整)

3.鉴于乙方已为甲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_______________)因此上述第2条中的赔偿费用总额扣除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给甲方的保险赔偿金,在甲方收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后,乙方将在最后一次付款中,在支付给甲方的赔偿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二、支付方式及期限

(备注:赔偿金额550000元,乙方选择分期支付)

1.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如果乙方违约未按时支付,乙方将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___,且甲方将有权提起诉讼。

2.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如果乙方违约未按时支付,乙方将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___,且甲方将有权提起诉讼。

3.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如果乙方违约未按时支付,乙方将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___,且甲方将有权提起诉讼。

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款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向乙方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不再另外支付甲方任何因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费用。

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乙方如果未按规定(第二项: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向甲方支付赔偿款,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相关事宜并要求赔偿违约金。

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终结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以及甲方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劳动部门、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另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引诱等不诚实信用的情形,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履行。

九、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已方(单位):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工伤调解协议书二

甲方:X有限公司,地址:工业园X厂

乙方:,男,身份证号码:,住址:

甲、乙双方现因乙方在X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于20__年2月20日在甲方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致使乙方左足第一个及第二个脚趾断裂,后甲方及时将乙方送往X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甲方已支付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含医疗费),现已愈合出院。

二、现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伤事故给予其赔偿并提出辞职申请。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的辞职申请,确定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赔偿款(包括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小写:¥29000.00元),以终结双方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赔偿问题另行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如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人民调解委员会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签字按手模):

调解人:

X人民调解委员会20__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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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左手小指工伤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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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所住地: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乙方工作过程中受伤一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了解决甲方工伤一次性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年月日前已支付甲方医疗费共计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2、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确认医疗费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按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条款计算赔偿费如下:_________________

A、停工期_______个月,

B、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__个月,

C、一次性医疗补助金_______个月,

D、一次性就业补助金_______个月,

共计_______个月为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为_______元/月,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它费用计_______元,合计_______元。

3、支付时扣除前期相关借支,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元

4、应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元。(注:_________________实际支付______________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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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般工伤私下解决处理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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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医疗期工资、医疗期伙食费、医疗期护理费、营养费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3、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于首次付款后5日内付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补助费用,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助费用的_________‰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补助费用总额的_________%。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补助费用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补助费用的_________%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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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工伤赔偿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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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职务:__

乙方:1、__,__之妻。身份证号码:………。

2、__,__之子,身份证号码:………。

3、__,__之父。身份证号码:………。

4、__,__之母。身份证号码:………。

乙方__之夫__系甲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____年_月_日发生工伤事故,因医治无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__,性别,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

父亲:__,年龄:__岁,出生日期:___年__月__日,家庭住址:;

母亲:__,年龄:__岁,出生日期:___年__月__日,家庭住址:;

配偶:年龄:__岁,出生日期:___年__月__日,家庭住址:;

子女:年龄:__岁,出生日期:___年__月__日,家庭住址:;

为妥善解决__死亡善后事宜,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偿金额:

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万元,该费用包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甲方应依法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双方对该数据依法进行了核算。经乙方确认,乙方已明确知悉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基于___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二、付款方式和期限:

甲方于____年_月__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该款项在乙方的分配方式为:___人民币元,___人民币元,___人民币元,___人民币元,乙方各位成员不持异议。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乙方违约的,需支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律师费等。

3、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确认其为___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四、其他

1、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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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级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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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 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 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10467.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__年1月至20__年10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1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20__年6月,白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20__年9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草草解决此事。20__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20__年9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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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工伤右足受伤赔偿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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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住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有无都可

请求事项:依法认定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的受伤工伤.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公司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聘请申请人_____________到该公司从事_________________工作。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过程中,因_________________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造成申请人__________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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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个人工伤鉴定申请书

范文类型:鉴定书,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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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严某,性别 男,1969 年 5 月 29 日出生,汉族,现住 申请人 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4210818。 严某,男, 1972 年 10 月 17 日出生,汉族,现住一八四团团部,身 份证号码:4210814。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地址: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哥哥严某在 20xx 年 9 月 26 日 的死亡为因工死亡。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 7 月 15 日,申请人哥哥严某在被申请人 正升公司承包的工地务工, 20xx 年 9 月 26 日乘坐该公司拉砖的货 车(新 G56200 东风重型自卸货车)在回工地的途中,因车辆制动失 灵, 失去控制, 司机王某让乘车人跳车, 乘车人跳车后造成严某死亡。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 对申请人哥哥严某死亡一事进行调查核实, 并依法认定其死亡为因工 死亡亡。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工地施工员张某的证明,证明严某在确实正升公司工地务 工,已经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 2、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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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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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代办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为职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在试用期工作时因自己不慎受伤。乙方经治疗现在已经花费住院费元、生活补助元、共计元,上述款项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自己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的各项补助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

一切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整(大写);该款于本协议签订一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第三项中。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委托代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委托代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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