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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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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共育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2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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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陕政函〔〕114号)要求,现就我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准入程序,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优化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流程,依托全省统一使用的并联审批系统,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规范统一。全市使用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审批流程、提交材料清单和申请表格,使用统一的并联审批平台,确保“三证合一”工作规范。

3.依法互认。“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兼具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功能。企业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办理许可审批、资质认定、招投标、金融等业务时,相关部门、单位、机构要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4.鼓励创新。妥善解决新旧制度衔接产生的实际问题,对符合方向的改革措施积极予以支持和推广。鼓励各县(区)在多证合一、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方面积极探索,推出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新工作模式。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托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按照“一表申请、一窗收件、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二)分步组织实施

x年7月1日前,在市级、市高新区、扶风县先行开展“三证合一”改革;x年年9月1日前,市、县(区)两级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落实到位;x年底前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号合并为社会信用代码,实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仅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一企一码”营业执照。

(三)设立综合窗口

市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各县(区)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在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实行统一收件,统一录入,统一发照。

(四)实现“一表式”申请

申请人只需在综合窗口领取并填写递交一张包含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相关申请信息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即可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个别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五)优化审查环节

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收到综合窗口传送的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后,运用本部门的业务系统,同时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做出核准决定后,当日内将核准结果和相应的登记证照号码,推送至并联审批系统。综合窗口将四个部门的登记证照号汇集,打印载有工商登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加盖工商部门印章后向申请人发放,全部工作流程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当日内将不予核准理由通过审批系统推送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补办相关手续。

三、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共同推动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市工商局负责协调全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县(区)工商部门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市工商局做好并联审批系统平台维护工作;指导各县(区)质监、税务部门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信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指导协调全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展。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紧密协作配合,保证新的登记制度顺利运行。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本县(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完善制度措施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制定我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措施,明确“三证合一”登记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制定配套的管理措施。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为便利企业,对实施“三证合一”的企业在宝鸡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各类活动,确需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三)落实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在推进“三证合一”工作过程中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强化技术支撑

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的系统建设和功能开发。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并联审批平台网络运行环境维护和计算机、扫描仪等技术设备保障。

(五)注重宣传引导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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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实施活动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2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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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语文教研组教师现状简析

小学语文教研组共有15位教师,一部分是有经验、有学识的校骨干教师;一部分是有朝气有抱负的年轻教师,他们是学校后备军,并且多数都有一定的教学经验,相信在语文教研活动中,在前辈们的指导下,他们会很快成长起来,成为学校骨干力量。

二、指导思想:

以学校与教导处的工作计划为指导,以学生为本,以质量为魂,以课堂教学为中心,以课题研究、校本培训为载体,结合本教研组教师的教研实际,为教师营造良好的教研氛围,为学生提供广阔有趣的语文学习空间。课堂教学以精讲、互动、高效为指导,教研工作以校本为中心,努力提高语文学科的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进一步加大课堂教学改革的力度,规范教学常规管理,强化语文教学工作中的研究、服务、指导等功能,全面提高语文课堂教学水平及业务能力,扎扎实实提高教学质量。

三、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深化教学研究,开展校本教研,提高教学实效。

1、组织教师继续学习《新课程标准》,改革课堂教学方式,促进师生发展。双周三下午第二节为语文教研大组活动,学习领会有关教育教学理念,大家共同收益,共同提高。内容包括:

(1)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宽松、有趣的教学氛围,给学生以人文的关怀,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吸取知识。

(2)坚持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在培养学生语文运用、实践能力的同时,重视人文因素对学生思想感情的熏陶感染。

(3)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淡化繁琐的讲解分析,给学生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独立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主动实践过程中积累、感悟。

(4)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将教学过程看成是老师、学生、文本间平等对话的过程。珍视学生独特的感受、体验和思维方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5)树立大语文教学观,沟通课本内外,课堂内外,学习内外的联系,拓宽语文学习和应用的渠道,增加语文实践机会,提高学习效率。

(6)讲求训练手段的多样性,提高练习有效性,尝试课外作业阶梯式,让不同学生学有所获,具有作业批改的现代理念,包括建立学生的错题记录(鼓励老师们都去实践),认真学习,大胆实践,

(二)、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1、课堂上坚持"精讲、互动、高效"的原则,继续落实课堂教学评价机制,确立以活动促发展的意识。通过举办不同层面的课堂教学展示研讨活动,多评议切磋,多交流碰撞,在活动中发现、研究、解决所遇问题。要切实转变学生学习的方式,将充分的自主学习、有效的合作学习、适度的探究学习紧密结合起来,重视兴趣的激发、独特体验的激活和朗读作用的发挥。

2、加强课题研究。本组教师要在总课题的引领下,积极开展个人课题的研究,争取多出成绩。号召教师从开学初就积极收集、准备材料,争取多出成果。做到没有教案不进课堂,备课注意备学生,做到目中有人,留有一定弹性。作业练习要基础性跟综合性、实践性、活动性合理搭配,本学期教研组将配合教导处就以上要求及时调研、指导、服务。

3、加强教师教学过程管理。本组教师要积极切磋教法学法,积极上好实践课、研究课,开展评课交流,及时反思、提炼和总结经验。同时要努力将教研组建设为学习型组织,重视组内和组际之间的团队学习和合作学习,加强教研组信息化建设步伐,整体促进教研组业务水平的提高,争创学校先进教研组。

四、悉心指导,优化服务,规范语文教学常规管理。

1、加强备课,注重合作,做到资源共享,切实注重教学效果,提高整体教学质量。

2教师要坚持参加市教研活动,外出听课的教师应及时将新的信息在教研活动时进行反馈、交流。每个教师不仅明确自己本年级的教学目标和所担负的教学任务,而且对其它年段的教学目标和要求也有较清楚的了解,以求上下渗透,

知识衔接自然。

3、开展师生共读及共写随笔活动,加强小学语文阅读习惯的培养研究。鼓励教师多读书,常交流,不断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4、提高校本课程和结对子学校的课程教学质量。

五、工作重点

1、深入研究高效课堂学习模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本学期我们将继续研究高效课堂学习模式,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课堂上不拖拉,要精简课堂教学环节,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其次,强抓课前预习的习惯养成,要求学生在学习新课文前必须预习课文,做到心中有数,知道自己掌握了哪些,还存在哪些问题,能够针对课文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再次,课堂作业的设计要与课堂衔接,课堂作业不仅是课堂教学的巩固,也是课后的延伸,因此教师必须要尽心设计课堂作业。

2、做好常规工作的检查,督促教师做好日常备课、上课、批改工作。配合教导处,检查备课、复备及教学反思的撰写工作,抽查班级的作业,及时反馈,不足的给予指导。每月教师对日常备课、听课、批改进行自查,年级组内教师进行互查,教研组教导处抽查。

3、深入课堂教学研究。青年教师上好汇报课:经过一阶段的听课后,对青年教师给予更多的锻炼机会,上好汇报课。

4、重视集体备课工作。本组语文教师要按时参加每周一次的集体备课活动,深入开展课堂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加强组内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进步。本学期要求每位语文教师,在集体备课的基础每人上一节组内研讨课。全面展示自己的教学思想和教学风格。各组内成员认真参加听课、评课活动,并多提建议,自我反思,以便互相学习,不断改进。要主动邀请教务处的领导来听课。课后组内要及时做好评课工作,反思成功之处与需要改进的地方,让集体备课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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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0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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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范本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实施专利技术的预期目的、技术内容、成果权益、收益分配、风险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资料等合同条文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甲方(受让方):_________

乙方(让与方):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

2.1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2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2.3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许可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技术名称):_________

第五条 专利状况

5.1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2 专利权人:_________

5.3 专利授权日:_________

5.4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

5.5 专利号:_________

5.6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第六条 专利实施状况

6.1 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的状况(时间、范围、方式):_________

6.2 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状况(时间、范围、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 许可范围和方式

7.1 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以下范围内实施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_________

7.2 实施专利技术的方式:_________

第八条 技术资料

8.1 让与方向受让方交付以下与实施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样品:_________

8.2 交付时间:_________

8.3 交付地点:_________

8.4 交付方式:_________

8.5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九条 技术指导

9.1 让与方向受让方提供技术指导的地点:_________

9.2 技术指导的内容:_________

9.3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条 相关技术秘密

10.1 让与方是否允许受让方使用与本合同专利相关的技术秘密:

(1)是

(2)否

10.2 让与方向受让方提供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秘密内容:_________

10.3 保密范围:_________

10.4 保密期限:_________

第十一条 专利效力

让与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义务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权利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发生第三方侵犯专利权,应由让与方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制止,受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13.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_________

13.2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因素,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_________

第十四条 验收标准及方法

14.1 验收时间:_________

14.2 验收地点:_________

14.3 验收标准:_________

14.4 验收方法:_________

第十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5.1 本合同费用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

(1)专利实施许可费为_________元;

(2)技术指导费为_________元;

(3)技术秘密使用费为_________元;

(4)其他费用:_________。

15.2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3)其他约定方式如下:_________

15.3 让与方有权查阅受让方会计账目,查阅时间、立法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后续改进

16.1 签约各方是否有义务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

(1)是□

(2)否□

16.2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权益分享,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履行:

(1)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研究开发一方享有,另一方有权使用,并且a.无需向提供方支付费用□b.应当向提供方支付费用□c.具体约定如下:_________;

(2)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签约各方共有,各方均有实施使用的权利,其所获得的利益出使用方各自享有。但一方如果转让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需经另一方的同意;

(3)签约各方就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权益问题另行约定如下:_________。

16.3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

(2)按合同总额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_________;

(4)其他计算方式:_________。

17.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签约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约各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的变更文本。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

19.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签约方可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2)其他约定情形:_________。

19.2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签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下约定承担:_________。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20.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0.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名词解释

为避免签约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签约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内容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及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补充约定

22.1 签约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2.2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到_________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本合同书是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示范文本,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的统一格式文本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签约方按照合同的性质并根据具体条款的提示内容签订合同。

三、签约方为多方当事人的,按各自在合同中的地位列为共同甲方或共同乙方。

四、合同条款中带“口”的内容,为选择性条款,请在选定内容后面的“口”中打“√”或打“x”。

五、对于合同有关条款,签约方需约定更多内容,可另行附页。

六、本合同中签约方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可在该条款处注明,尽量不留空白。

七、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出具有效的委托证明。

八、通过中介机构签订本合同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本合同最后页的“认定事项”部分,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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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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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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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改造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20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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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制度,抓常规管理 建立、健全计算机机房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机房管理的前提。

机房日常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机房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工作应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机房管理人员不仅要会开机、关机,更重要的是要懂维护、会维修,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同时还要担负起防止计算机病毒的工作。

(一)、机房维护人员工作职责

(1)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周期,精心检修设备,按时完成作业计划,通过预检预修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及时向领导汇报设备检修和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加强与有关人员之间的协作,共同做好机房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3)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分析设备运行情况,并掌握其规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了解设备工作原理,熟悉网络及通信。设备的主要参数,掌握所有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的关系。

(5)妥善保管设备的技术资料和记录,不得损坏和丢失。行

(6)填写好维护记录,做好维护工作小结。

(7)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8)协助教科室作好教职工现代信息技术的培训工作 。

(9)按时下载远程教育资源,提供给各教研组、备课组使用,为教育教学服务。

(二)、机房管理

(1)保持计算机房整洁卫生。

(2)不准在机房内会客、聊天、吸烟、等与上机无关的事。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强磁性物品进入机房。

(4)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计算机,外来软盘使用前必须检 查是否带有病毒,未经检查软盘严禁使用。

(5)机房计算机只供机房工作人员使用。未经教研组长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删改和增加系统文件,不得将机房内资料、工具等物品带出机房。

(6)未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不准自行复制系统内所有的软件和数据或将其赠送、转借给外单位人员。

(7)经常检查网络和各服务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校分管领导报告。

(8)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机房。

(9)下班前整理机房,关好空调、灯、窗和门等。

(三)、设备管理

(1)新购入设备到机房后,应根据装箱单验收主设备、辅助设备、资料、说明书、维修卡等。

(2)按规程安装好设备,测试性能,作好记录。

(3)根据验收结果,决定签发验收单。

(4)建立设备的安装、测试、运行及维修档案,做到资料齐全,有凭有据。

(5) 机房内无法维修的设备和需购买的计算机物品,应提出报告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送修或购买。

(6)根据学校机房计算机系统的发展和使用需要,提出设备更新和增配方案。

(7)机房内的设备、工具、软盘、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外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借用,需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并必须办理借还登记手续。

二、寻求可行的技术手段来维护系统的正常运作

(一)、”硬保护”的使用

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学生经常存在着误操作,一不小心就会删掉这个那个程序,如果没有一定措施的话,计算机的软件环境、桌面等往往会改得面目全非,甚至有的学生会偷偷带入游戏和进行一些”危险”操作,从而影响广大学生的正常上机。针对这些情况,可以从二个方面着手防范。

(1)硬盘保护卡。现在比较多的机房采用了硬盘保护卡,它能防止对硬盘的删、写操作,在你退出系统后会完全恢复到上机前的状态。

(2)软件保护。有些软件(”超级保镖”等)也能较好地起到硬盘保护卡相类似的作用。通过软件提供的功能,有选择地进行设置。它可以有针对地选择存储器的防删、防写、隐藏;可以禁止使用安全模式进入系统;也可以禁用控制面板等。通过密码控制软件的使用,而且运行后桌面上一点痕迹也没有。

通过以上二个维护,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住一些基本设置,保证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二)、系统的恢复

在机房的实际使用过程中,相信每个计算机教师都会遇到系统受到损坏、调换计算机配件后的系统重装等等。而这一过程是一个量很大、很烦的工作,既要花费时间精力去找驱动程序,又要花很多的时间去安装系统。经过我们无数次的实践、安装,以下几个方案可以供大家参考。

(1)在计算机的硬盘上建立Ghost备份。 (2)在刻录盘上做Ghost备份 (3)使用网络进行Ghost备份恢复。

计算机房的管理工作是繁重的,希望经过大案的努力能将计算机房管理的更好,也能尽量减轻广大计算机教师的工作量,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服务。

(三)、利用代理服务器技术,解决上网难问题

由于教材的更新,Internet部分的教学内容有所增加,但大部分学校目前还并不具备完善的上网条件。解决的方法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考虑建立虚拟网络,将网上的优秀站点下载到服务器上,让学生进行虚拟上网,浏览网页和收发 E-mail。对于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使用ADSL或ISDN专线上网。尽管有了ADSL专线,但由于电信提供的IP地址是有限的,不可能给每一台学生机都设置IP地址。于是我们可以采用使用代理服务器上网的方法。先在网上下载一个免费的或共享的代理服务器软件,用一台学生机作代理服务器,将代理服务器软件安装完成后再做相应的设置,就可以尽情领略网上冲浪的滋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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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疫情防控实施工作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2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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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组内检验工作;

2、执行品管检验员教育训练;

3、审核并提供制程检验报表;

4、质量异常的及时处理及反馈;

5、IQC、IPQC、FQC、OQC 人员与各 QC 小组组长绩效考核;

6、IQC、IPQC、FQC、OQC 人员与各 QC 小组组长日常事务管理;

7、对新产品及质量不稳定产品的质量检验的再次验证;

8、协助完成相关测试项目;

9、针对质量异常统计分析不良原因,协助产线进行改善;

10、协助推行质量管理体系;

11、相关表单及文件定期分类存盘;

12、上司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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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留学,全文共 4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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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沪人社外发〔20xx〕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12月30日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xx〕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xx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和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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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社区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10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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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区为了紧密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我社区坚持开展“以人为本,服务村民,共筑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活动,达到融洽社区和村民关系,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全民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思想品德,使辖区呈现出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生活环境优美的和谐社区局面。现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全面提升和谐社区整体水平,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精神,以和谐社区建设为重点,以提高社区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构建和谐社区建设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步伐,创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推动和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为构建和谐复兴而努力奋斗。

二、 社区为创省级和谐社区成立了领导小组

以“为民创建,创建为民”为社区创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了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由社区干部分工负责,实行了不定期检查,作为干部成绩考核标准,弘扬先进,针对村民反映的困难和矛盾不过夜及时解决,使社区近年来无一例刑事案件发生。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在辖区迅速掀起开展争创省级“建设和谐社区示范社区”活动的热潮,并开展建设管理有序型家园、建设温馨和谐型家园、全员参与建设团结民主型家园、建设和谐友爱型家园为目的的新民主。

(二)主要任务。

一是民主自治,自我管理和谐。

二是管理有序,各种利益关系和谐。

三是服务完善,人际关系和谐。

四是治安良好,社会秩序和谐。

五是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

六是社区党建扎实,党群干群关系和谐。

社区瞄准这个目标,将创建任务、目标、责任进行细化、分解,按照建设和谐社区示范社区标准,层层抓好落实。

四、方法步骤

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区创建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 “建设和谐示范社区”实施方案 ;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将创建任务、目标进行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到单位、到人。社区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可行的创建计划,扎扎实实开展创建工作。

2、实施阶段。社区按照《示范社区评分细则》要求,认真对照,逐项查漏补缺,全面推开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3、检查验收阶段。按照《示范社区评分细则》做好每项工作,并及时总结上报上级单位。

民主社区

20xx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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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军人抚恤优待条例_条例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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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了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条例。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版本,欢迎阅读!

20xx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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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项目实施经理的岗位职责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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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需求分析、项目计划制定、执行、项目沟通、验收等各项工作;

2、负责项目实施团队的建设、培养、日常管理与激励;

3、负责项目文档规范,项目过程产出物的管理与审核确认;

4、负责项目工作的日常安排、资源协调,并按照计划推进项目按期交付、保证客户满意度;

5、负责与客户及公司内跨部门的沟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等关键点能够进行有效的控制。能够引导客户需求,对客户提供咨询,具有能够指导和培训他人的能力。

任职要求:

1、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专业;

2、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知识,至少5年以上工作经验;有大型的ERP、财务、OA、HRM相关项目经验;

3、具有较强的方案设计、业务流程梳理和项目文档撰写能力;

4、具备优秀的沟通表达、团队协作与组织管理能力;

5、具备基础的硬件和网络设计知识,对云计算有一定的了解,有过基于云计算的项目管理经验;

6、具备Java、MySQL、Linux等经验者优先;

7、持PMP(或类似项目管理机构证书)或大型项目(百万级以上)实施经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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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小班社会活动教案实施方案参考

范文类型:教学设计,方案措施,全文共 7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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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思路:

在我们生活中,许多地方都离不开标志,标志随处可见,为了让幼儿进一步了解标志的不同含义,并初步学会运用标志。养成关注周围事物的习惯,培养幼儿探索周围事物的兴趣。

活动目标:

1、培养幼儿关注周围事物的习惯,探索周围事物。

2、通过看看,说说,做做,让幼儿了解标志有不同的含意,知道生活中许多地方都离不开它,从而丰富幼儿的生活经验,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活动准备

配合进行教育活动的多媒体课件,幼儿制作标志的纸、笔等、供幼儿张贴的标志若干。

活动过程:

1、观看多媒体课件,引起幼儿活动的兴趣。教师提问:这里有些什么?从哪里看出来的?

2、教师小结:看到了这些标志,就知道这是哪里了。标志是各种各样的,代表了不同的意思。如:看到红“+”,就知道是医院,看见大滑梯等玩具就知道是幼儿园……

3、请幼儿观看课件中的标志,并说出你在哪见过?它告所我们什么?(教师可为幼儿准备一些交通标志、安全标志等)

4、请幼儿说出自己还见过什么标志?

5、请幼儿讨论这些标志应该张贴在什么位置?

6、观看多媒体课件,启发性的引导幼儿进行思考,这张标志贴在这里合适吗?

7、教师小结:在我们生活中,我们可看到各种各样的标志,每种标志都有自己不同的含意,但不能随便乱贴,必须贴在适合的场所,才能起到它的作用。

8、请幼儿自由选择标志,到适合的位置进行张贴。

效果分析:本次活动通过让幼儿看看、说说、做做,是幼儿了解了标志的不同含意,并学会了运用标志,知道张贴标志应选择适合的位置,我们的生活中离不开标志。使幼儿在生活中养成注意观察周围事物的良好习惯。

活动延伸

1、在平时多引导幼儿观察周围的各种标志。

2、幼儿园需要标志吗?哪些地方需要标志呢?我们一起去看看,想想,做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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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校园三八妇女节活动策划实施方案模板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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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xx周年,营造欢乐、祥和、奋进的节日气氛,积极动员女职工为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现代化核心城区建设作出新贡献。现就做好“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纪念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凝聚合力,扎实推进法治工会建设;围绕企业发展和女职工需求,广泛开展“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6周年纪念活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关爱困难女职工、丰富女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二、活动内容

(一)团结动员全区广大女职工积极投身建功立业活动。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以纪念“三八”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广泛宣传女性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引导全区广大女职工以劳模精神为引领,以爱岗敬业为己任,引导女职工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在促进女职工整体素质提高,推进女职工素质提升建功建业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深入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节日期间,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切实为女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加大女职工特殊利益维护力度,加大对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改善安全卫生条件。发挥“女职工绿色通道”作用,减轻女职工维权成本。进一步加大“5·1母婴室”推进力度,完善管理方式,扩大服务对象,推动该实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继续积极开展“玫瑰之约”青年职工联谊活动,进一步为单身青年女职工搭建交友平台。

(三)开展“培育好家风一女职工在行动”系列活动。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纪念“三八”活动为契机,在女职工中开展“培育好家风——女职工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围绕“传家训、立家规、树家风”,组织开展“读一本好书”、“写一封家书”活动,充分运用工会的教育培训资源,举办大讲堂、专题讲座、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对广大女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引导,对培育好家风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展示,鼓励女职工讲好家风故事、亮好家风格言、晒好家风照片、秀好家风梦想,营造人人崇尚好家风、共同培育好家风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科学的文体活动,丰富女职工节日生活。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在“三八”节期间广泛开展内容健康、贴近生活、科学文明、有益身心健康向上的各类文娱活动,帮助女职工陶冶情操、提升修养、丰富女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引导女职工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和事业观,提高女职工构建幸福生活的能力。

三、活动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坚持整合现有资源、发挥组织优势、求真务实,把开展纪念活动与为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结合起来,精心谋划,统筹安排,组织好“三八”妇女节xx周年的各项活动。

(二)上下联动。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富有特色的“三八”纪念活动,同时要配合做好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相关活动。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声势,上下配合、齐心协力开展各项活动。

(三)加强宣传。要加大新闻宣传力度,营造氛围,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报道活动信息,宣传各行各业优秀女职工典型,形成上下联动的宣传态势,扩大工会女职工组织社会影响力。

各街道总工会、各部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请于3月底前,将“三八”纪念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或信息报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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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塑师德、正师风”活动的实施意见_德育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意见,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德育,全文共 1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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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教育系统开展“塑师德、正师风活动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塑师德、正师风”活动的实施意见so100

为深入学习贯彻重要思想,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开展的“师德建设月”活动,经区教育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以“塑师德、正师风”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师德教育活动,以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促进全区教育的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区治理软环境工作会议精神,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育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为目标,通过“塑师德、正师风”活动的扎实开展,着力解决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促进全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着力解决的问题

1、解决精神状态方面的问题。深挖思想根源,突出整顿纪律涣散、不思进娶精神不振等不良作风,消除拜金主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努力形成纪律严明、敬业奉献、敢争一流的干部、教师战斗集体。

2、解决教师行为方面的问题。杜绝侮辱、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以及埋怨、指责、训斥学生家长的现象;突出解决在个别教师中存在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以及在遵守“教师十不行为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3、解决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问题。健全和完善教师日常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教师的工作态度、责任心、质量效益观念与教师的职业道德联系起来,增强教师为学生终生负责的意识。

4、解决原则性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问题。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防止~和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5、解决为教不廉的问题。突出解决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问题,杜绝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向学生推销商品,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的现象,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家教活动。

6、解决教师公众形象方面的问题。从规范和约束教师言行举止、仪态仪表以及社会活动入手,突出解决教师违~公德,损害教师、教育形象等方面的问题。

三、活动安排

(一)宣传学习阶段(~.9——~.1)

1、区教育局、各学校分层组织召开动员大会,总体部署,周密安排,并利用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认真组织广大教师系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每名干部和教师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对有关规定和精神进行深层次学习,撰写学习笔记。

3、通过开展师德知识测试、辅导报告会、心得交流会、学习笔记展评等活动,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二)对照检查阶段(~.2——~.3)

对照师德规范和上级要求,采取个人找、大家提、组织帮和师生评议等方式,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查找问题的同时,形成个人剖析材料,理清整改思路。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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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总结[页2]_综合实践活动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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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总结

如果总是在同一班试教,学生的兴趣就都被磨没了。课的新鲜感都没了。

真要试教,请到其他班。

至少不要全班性的试教。

像今天的课,最好一组一组的单独“试教”——汇报排练。

二、

一个建议

县、各中心校在教研上宜抓点(确定重点学校)、抓项目(主攻某类课型)进行攻关,将各类课型的基本教学模式摸索出来,寻求逐个突破。

=============================参考资料:

1、李建平《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研究:新课程 新创意》

设置综合实践活动,拓展学生的学习空间,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近年来,在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践中,涌现出一种新的课程形态——综合实践活动。这门课程在我国新的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技术教育。按照新课程计划,综合实践活动占总课时比例的6%--8%。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它不是其他课程的辅助和附庸,而是具有独特功能和价值的相对独立的课程形态。为学生生活经验的获得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形成开辟了渠道,为学生个性的发展创造了空间。

综合实践活动是一种基于学生的直接经验,密切联系学生生活和社会生活,体现对知识综合运用的新课程形态,它既适应我国当前进行素质教育的要求,又呼应世界课程改革发展的趋势。

为什么要设置综合实践活动?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其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拓展学生的学习空间,强调学生通过实践,增强探究和创新意识,学习科学研究的方法,发展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增进学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课程的实施过程中,加强信息技术教育,培养学生具有利用信息技术的意识和能力,了解必要的通用技术和职业分工,形成初步技术能力。

设置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我国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在结构上的重大突破。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在我国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的确立,不仅意味着一种新的课程形态的诞生,更重要的是标志着现代新课程观念的形成。它表明,课程是生活世界的有机构成,而不是孤立于生活世界的抽象存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那种把课堂看作唯一受教育的场所,把书本看作是唯一的知识来源,把教师看作是唯一的知识拥有者和权威的观念已经过时,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重视生活中、工作中和实践中的学习。

综合实践活动是由国家设置、地方和学校根据实际开发的课程,国家着眼于宏观指导,地方和学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规划具体活动方案。综合实践活动以活动为主要形式,强调学生的亲身经历,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到各项活动中去,在“做”、“考察”、“实验”、“探究”、“设计”、“制作”、“想象”、“反思”、“体验”等一系列活动中发现和解决问题,体验和感受生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综合实践活动内容的选择与组织以学生为核心,主要围绕三条线索进行——学生与自然的关系;学生与他人的关系;学生与自我的关系。

2、在课程结构的改革中设置了综合实践活动课为必修课,以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学校教育与社会发展的联系,改变封闭办学、脱离社会的不良倾向,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共2页,当前第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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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创建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74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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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岸区创建健康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百步亭社区管委会: 《江岸区创建健康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xx年12月13日

江岸区创建健康城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健康城市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鄂健康领〔20xx〕2号),建设人民健康幸福、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武汉核心区,区政府决定开展创建健康城市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围绕共建共享“支点武汉核心区”,以保障人的健康为出发点,营造健康文化、改善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培育健康人群、发展健康产业、构建健康社会,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让江岸老百姓寿命更长、生活品质更高。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民为先。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作为建设健康城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以群众利益为第一追求、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做到建设为人民、建设靠人民、建设成果由人民共享、建设成效让人民检验。

(二)统筹兼顾、公平和谐。坚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各项健康事业共同进步,逐步实现城乡平衡、区域平衡、群体平衡,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健康和道德健康的全面发展。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坚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把建设健康城市与卫生创建、文明创建等创建载体有机结合,做到齐头并进、整体联动,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实现政府主导力、群众主体力、社会推

动力“三力合一”,形成建设健康城市的强大合力。

(四)弘扬特色、走在前列。立足江岸实际,充分发挥江岸资源优势、体制优势和环境优势,以理念创新和思路创新推动体制、机制、工作、服务的创新,以创新促建设、以特色创优势,力争使我区建设健康城市的各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五)全民参与、持之以恒。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构建党政、媒体、市民“三位一体”的以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形成全民动员、全民行动、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常抓不懈,积小胜为大胜,使我区建设健康城市工作不断实现新突破。

二、创建目标和主要指标

通过3年的努力,到20xx年把江岸初步建设成为湖北省首批健康城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卫生明显改善。主要指标为:

(一)健康环境指标

全年二级及二级以上天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8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建成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9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绿化覆盖率≥40.2%,绿地率≥35.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1.2平方米。

(二)健康社会指标

建立较为完善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各环节食品抽查合格率85%以上,引导居民合理膳食;城乡社区有较完善的健身活

动场所,建立比较完善的国民体质监测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大于千分之二十以上。

(三)健康人群指标。

创建城市人均期望寿命提高1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意外伤害死亡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有较大提升;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达85%以上。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巩固卫生创建成果。

1、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在巩固和提高城市环境卫生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空气、水环境、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综合治理和处置,加大公共绿地建设,促进环境健康因素持续改善。加强慢性病健康管理,创建国家慢性病防控示范区。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2、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医保参保人员健康管理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政局、江岸社保处、卫生局、人社局、民政局

3、加强居民健康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每年对辖区居民的健康现状进行抽样调查,科学分析和全面掌握健康现状。逐步建立完善卫生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4、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成未达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使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达到建设标准。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规范管理,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居民慢性病报销办法,引导居民首选到社区看病就医。鼓励城区二三级医院采取紧密型托管的方式托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双向转诊模式。建立完善医疗紧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级医院的紧急救援服务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

(三)建立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5、建立医疗、疾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三位一体”、分工明确、流程清晰、转诊顺畅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

6、推进社区和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实现与区域卫生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促进城乡卫生服务一体化发展。规划与协调各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卫生监督执法等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合作。实现公共卫生的全程信息管理,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7、加强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共享为基础,加快“数字医院”等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临床路径、区域影像等应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实现跨机构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区、街道、社区的

三级远程医疗服务与转诊网络,不断扩大覆盖面,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四)全面实施“健康湖北”全民工程。

8、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促进行动,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健康家庭创建率达到60%以上。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

9、深入开展“健康知识五进”活动。建立健全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宣讲团和志愿者宣教团,强化区健康教育所的专业指导作用。区健康教育讲师团每年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讲解、传授基本知识和技能,每年分别组织24场。教育部门要组织中小学校开展健康知识进学校活动,工会组织要组织企业开展健康知识进企业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深入辖区开展健康知识进家庭、进社区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2次健康知识讲座。社区卫生服务站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在辖区举办1次针对家庭和居民的健康讲座。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教育局、总工会

10、建设“五大健康阵地”。一是以社区为单位,在适宜地段至少建设1个“健康广场”,为居民提供“寓教于乐,寓教于练”的场所;二是以街办为单位,在人流量大的地段至少建设1个“健康知识长廊”,长期固定宣传“健康素养66条”;三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建立1个以上“健康俱乐部”,为慢性病患者创造学习、交流、锻炼的机会;四是在各媒体建立健康知识宣传专栏,宣传健康城市、健康湖北和“健康素养66条”;五是在车站、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宣传健康知识。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房管局、文体旅游局、卫生局、江岸广电处

11、开展系列健康评选活动。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餐饮单位、健康超市、健康市场、健康家庭、健康宝宝”等系列评选活动。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教育局、食药监分局、工商分局、商务局

12、大力开展媒体健康宣传。在媒体开设“健康城市”活动专栏,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每周一期;在网站上开设“就医指南”、“健康讲坛”等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宣传活动,扩大健康教育引导覆盖面。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13、积极开展禁烟、控烟工作。广泛开展禁烟、控烟干预活动,卫生系统、教育系统、党政机关率先禁烟,从在校生和青少年抓起,通过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广大烟民禁烟、控烟自律意识;大力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餐馆”等创建活动;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人群吸烟率在现有基础上逐年递减。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卫生局、教育局、食药监分局、工商分局

14、开展慢性病干预。组织开展高血压、高血脂、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干预措施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等活动。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15、加强职业相关疾病防治。对企业管理者和各种作业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知识培训,做好有毒有害岗位工人

的体检和健康培训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有效降低职业病危害和发病率。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安监局

16、抓好精神卫生工作。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传播心理卫生知识,提高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加快精神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建设完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17、加强妇女保健工作。继续实施免费婚检,推动婚前医学检查。通过补服叶酸专项行动,加强生殖保健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发生。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18、完善婴幼儿保健服务。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为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19、加大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在健全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养老机构的建设,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大于千分之二十以上。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

20、在托幼机构、学校和大型企事业食堂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和营养配餐员,推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科学指导人群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人社局、国资委、经信局、卫生局、工商分局

21、倡导居民平衡膳食,合理营养,实现“吃动两平衡”。倡导少盐少油饮食,倡导食用低钠盐、植物油。倡导集体食堂、餐饮单位对盐油实行总量控制、总量递减。倡导饮酒不过量,文明饮酒不劝酒,提高广大群众的自觉控制能力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食药监分局

(五)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22、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组织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向群众讲解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接受群众咨询和举报投诉,引导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主动辨认生产许可标志,主动查看生产厂家、地点、日期等基本信息,一旦发现有腐烂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

责任单位:区食药分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卫生局、商务局、教育局、城管局

2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提高食品安全合格率,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到20xx年,食品质量总体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加大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避免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对全区餐饮业实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到20xx年,餐饮业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实施率达到80%以上。加强食品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督,确保居民食用“放心食品”。大力推进学校标准化食堂建设,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区食药分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卫生局、商务局、教育局

24、保障饮水安全。加强居民生活饮用水质量检测。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卫生局

(六)构建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25、全面推进城乡体育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加快公共体育场地建设设施配套,建立群众身边15分钟的健身休闲生活圈,实现社区体育设施覆盖率100%。大力推进学校、企事业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鼓励社会捐赠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责任单位:区文体旅游局

26、健全全民健身组织。健全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组织,发展群众健身团队,实现街道体育组织达100%,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条块结合的健身组织网络。

责任单位:区文体局、妇联、团委、总工会

27、开展群众普及的健身活动。以每年的“全民健身日”为重要活动时间节点,定期组织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全民健身体育竞赛活动,吸引每个群众每年能参加适合自己并有兴趣参加的健身赛事和活动。积极倡导广场体育、公园体育、假日体育和休闲体育,培育和规范大众健身休闲市场。

责任单位:区文体旅游局、妇联、团委、总工会

28、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居民体质监测结果,实现实施居民体质测试常态化,并制定个性化的健身处方,为科学评价体育工作、制定全民健身政策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区文体旅游局

29、建立体育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优秀运动员赴社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参加全民健身社会公益活动,向广大群众展示精湛技艺,传授运动技能,力争现役运动员及在职教练员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达到7天以上。动员和吸

引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体育科研人员、体育院校学生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每年不少于2次。

责任单位:区文体局、教育局、妇联、团委、总工会

30、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加强《全民健身条例》、《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湖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执法力度,实现群众合法健身权益的有效保障。推进群众体育科普、法制宣传工作,实现公民体育科学素质和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责任单位:区文体旅游局

(七)实施“美丽江岸·健康家园”行动。

31、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实行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和运输。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进程,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32、绿化美化环境。强化街道、公路、铁路沿线绿化美化工作,加强江、河、湖等水体沿岸绿化,注重自然生态保护。以绿化攻坚、节能减排等专项行动为重点,严把各类厂矿、企业环评关,有计划地搬迁、淘汰环境污染严重企业。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环保局、水务局、园林局

33、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保洁和周末环境卫生大扫除制度,在做好日常保洁的基础上,组织群众周末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活动,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将清洁卫生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环境整洁。

城乡居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做好个人和室内卫生,及时主动清理房前屋后杂草污物。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

34、加快卫生创建步伐。以卫生街、卫生社区和卫生单位创建为抓手,探索卫生创建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

35、加大城市环境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各地要增加执法力量,加强对城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违反《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36、实行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评比和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区爱卫办每年对辖区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并对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责任单位:区爱卫办

(八)实施健康产业发展行动。

37、大力培植和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通过政府引导,大力培植和发展个性化健康检测评估、私人医生、健身服务、健康咨询和调理康复等为主体的健康管理服务产业,为人民群众提供不同层次、多种需求、更高质量的健康服务。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8、振兴中医药产业。将深化医改与促进内需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健康领域的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鼓励、扶持和造就一批以中药产品、保健品、健康服务为主体,具有江岸中医药特色的产业。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20xx年11月-20xx年4月):宣传启动阶段。制定《江岸区创建健康城市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召开全区动员大会,开展创建健康城市活动宣传,全面启动健康城市活动。

第二阶段(20xx年5月-20xx年6月):组织实施阶段。按照创建方案,组织、协调、督促各街、各责任单位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实施创建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基本实现。期间,每年对创建工作成效组织进行一次科学、全面、客观考核评估。

第三阶段(20xx年7月-20xx年12月):考核评估阶段。对照目标任务,组织进行考核评估。同时,研究措施,巩固和深化创建成果,推广先进健康模式,建立健全全民健康的长效机制,推进创建工作持续向更深层次迈进,确保全区人民身体健康指标显著提高,全区人民幸福指数全面提升。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江岸区创建健康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全区创建健康城市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工作人员从区卫生局、区城管局、区文体局、区爱卫办等单位抽调,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1名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健康城市创建活动的具体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各街、区直各相关单位也要明确领导,建立机构,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创建工作。

(二)强化督办。区健康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把健康城市创建工作与卫生创建、文明创建相结合,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

督查考核,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创建责任不落实的要跟踪督办,限期整改。各街、各责任单位也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经常性督导检查,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和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实现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创建目标责任落实。

(三)加大投入。区政府要加大对创建健康城市工作的投入,按人均1元的标准,将创建健康城市工作经费(“健康湖北”行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责任单位也要通过向上争取项目、社会融资、自筹资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区卫生局、江岸广电处要制定创建健康城市宣传工作方案,开辟专栏、专题、专刊,宣传健康城市创建工作,传播健康知识和健康理念,营造创建工作氛围,引导市民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固定宣传栏、电子宣传屏、内部网站等载体加大对创建工作目的意义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健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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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下月正式实施_条例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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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下月正式实施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制定的《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将于下月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7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通过、1997年10月25日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大网近日对外发布《条例》全文,共九章六十六条。《条例》首先指出,这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

随着义务教育的实施与发展,种种问题也随之出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学生辍学问题,教师待遇问题等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为此,《条例》明确并增加了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条例》明确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并保证其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强调,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但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

针对学生辍学问题,《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健全预防辍学工作机制,做好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在教师待遇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教育津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享有农村教师补贴。教师的医疗保险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正式列入法规条例,强调了义务教育的特殊性。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20xx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簿籍,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免费住宿并给予生活补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免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办学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度,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入学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和学校安全等,作为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加强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督导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就学保障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状况,遵循科学、合理、便民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第九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当地教育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于每年上半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各乡镇、街道适龄儿童、少年的统计数据,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调整教育资源和组织学生入学提供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查询适龄儿童、少年的人口信息。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办学规模和班生额招收学生,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烈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优待,对台湾同胞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孤儿关爱服务体系,完善留守儿童、孤儿的学习、生活与心理关怀、疏导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课程设置和教学活动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发展等实际需求。普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生活提供帮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确实无法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上门等适宜的教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未成年罪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相关监管机构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健全预防辍学工作机制,做好辍学学生复学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复学工作。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复学。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

第十九条禁止利用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禁止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

第三章学校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用地。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备案、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同步移交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留并办好农村边远地区和海岛必要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新建、恢复和搬迁,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搬迁应当先建后迁,保证正常教学。学校确需撤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循征求意见、制定方案、组织论证、社会公示、申报审批等程序。学校撤并应当先建后撤,保证正常教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教育用地确权登记和学校产权登记制度,保证教育用地不被挪用。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利用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转让、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学校的闲置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所得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当地义务教育事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汛、防台、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安全规范,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防等设施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按标准配备学生生活设施及生管教师、学生食堂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生活管理、食堂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班级和学校两级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监督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及其周边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学校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师资配置,统一县域内教师工资制度、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考核办法、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以及优化结构、动态调整的原则,核定教职工编制。任何部门、组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

第二十九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或者教师资格注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新任教师。义务教育教师实行统一的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教育津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享有农村教师补贴。教师的医疗保险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构建教师终身教育学习体系,建立教师培训制度,落实经费保障。学校应当按规定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完善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加强教师培训考核,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教师对身心有障碍、学习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学生,应当特别予以帮助和关爱。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不得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

第五章素质教育

第三十四条实施素质教育应当遵循教育规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发挥学生潜能和主动精神,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素质教育为核心推进教育教学、考试、评价和招生制度等改革;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对学校、教师开展素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监测和考核,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寓德育于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公民道德、民主法治、生命安全、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生态文明等方面教育,强化学生德育实践,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学校、家庭、社区相互配合,引导学生遵守学生守则,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正确的荣辱观、是非观。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深化课程改革,推进学校开展小班教学,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学校按照省颁课程计划开设规定课程,依据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学校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重视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机制,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组织形式多样、全员参与的学生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保证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三十九条学校将美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音乐、美术、书法课堂教学;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开展课外艺术活动,鼓励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提高学生审美素养和人文素养。

第四十条学校开展学生实践活动,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组织学生参加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户外活动,培养学生劳动意识和动手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建立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活动提供方便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等场馆以及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类场馆、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按照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四十二条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设置心理辅导室,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学校可以配备专业人员,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工作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第四十四条学校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四)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五)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经营性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和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共同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四十六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监督学校开展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六章均衡发展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筹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科学制定或者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根据生源增长情况进行城镇学校扩容建设,构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教育布局,规范学校在校生规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办学标准,均衡配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建设超标准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相结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构建优质学校对其他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辐射带动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教师的编制和配备、经费投入、继续教育等方面向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倾斜,促进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师资均衡。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制度,改善校际间教师学科、职称、年龄结构,缩小县域内城乡间师资配备差距。

第五十三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或者支教的经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农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障。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义务教育支出,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学校年度财政预算,保证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办学经费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执行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核拨特殊教育学校(班)公用经费。

第五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向学校和依法设立的以发展教育为宗旨的教育基金捐赠财产,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基金应当按照章程、国家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将受赠财产用于义务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禁止学校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挂钩的捐资和物品赞助。

第六十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三)未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被鉴定为危房的校舍进行改造、重建、拆除的;(四)未按照规定搬迁、撤并学校,或者新区建设时未同步建设学校的;(五)擅自转让、出租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六)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或者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抽调、借用在职教师的;(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保障职责的;(八)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或者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建设超标准学校的。

第六十二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举行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依据的;(二)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三)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组织或者指定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五)利用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

第六十三条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四)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谋取利益的;(五)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的。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侵占、破坏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二)违反规定强制教师、学生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捐款捐物、订阅书报刊物的;(三)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六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时,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学校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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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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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与“属地管理+”

按照《办法》,房屋登记由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而按照《细则》,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属地管理+”。这个“+”,体现在分级管理和协商办理及指定办理上。分级管理可能造成同一行政区域内登记主体的多元化。受理核发机构应当授予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登簿的权限,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在其登记簿上记载。而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并将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后,被告知机构亦应当在相关的簿册中载明该不动产所涉的登记机构名称、登记事项以及原由等。

对于查询的规定

《细则》 的登记程序中没有询问,这并不意味着询问不作为登记的必经程序。《物权法》规定,登记机构负有“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的职责,故而询问是必需的。对询问的内容,《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则》都未作详细列举。《办法》的相关内容可作参照。《细则》同样没有具体规定询问的环节及记载方式。考虑到实际审核的需要,询问可以在受理审核查看查验调查等环节发生。询问的记载,可以在受理意见、审核意见中注明,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询问笔录。

监护和代理

《细则》对监护人代理和委托他人代理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将适用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符合法律规定,更切合实际;二是明确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法院指定或公证。

与《办法》相比,《细则》关于委托面签和公证的规定更明晰,更具有可操作性,且未要求涉外委托书全部认证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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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新教师岗前培训方案_实施方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培训,全文共 40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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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岗前培训方案

为提高我市新招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使其尽快掌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规律,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增强教育教学技能,成为懂规范、能教学的合格教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新教师岗前培训方案,欢迎大家参阅。

篇一:新教师岗前培训方案

一、培训对象

20xx年幼儿园参加工作的新教师。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新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了解课程改革基本内容,初步掌握学科教学的常规技能;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教育学生、组织班级活动的基本能力。

具体目标:

1、巩固专业思想,增强献身教育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形成良好的师德修养。

2、熟悉有关教育政策法规,懂得教育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3、熟悉学校德育工作全过程,初步掌握德育工作的常规。

4、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常规,熟悉教学内容,能基本适应教学需要。

三、培训原则

1、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提高并重,突出师德为先,为新教师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

2、依据新教师职初共性问题确定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理论指导与实践训练相结合,注重体验性学习,强调实践与反思,遵循新教师专业成长的规律性。

4、集中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强调个人主动发展,充分发挥校本培训在新教师成长中的作用。

5、确立以教师发展为本的培训理念,实践主体性培训模式,让新教师与培训共同成长。

四、集中培训时间及内容安排(7月一周)

内容:(1)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幼儿园奖惩制度

(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4)教育政策法规

(5)幼儿园班级管理

(6)教师如何与家长有效沟通

(7)幼儿园环境创设

(8)幼儿园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

(9)保育员岗位职责

(10)园所中赏识教育的重要性

篇二:新教师岗前培训方案

为提高我市新招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使其尽快掌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规律,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增强教育教学技能,成为懂规范、能教学的合格教师,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新任教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实行‘不培训,不上岗;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教育局研究决定,对今年新招聘教师进行岗前培训,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新教师了解当前教育发展形势,掌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要求和新理念,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学习和了解优秀教师成长历程,弘扬“爱岗、敬业、奉献”的精神,树立“为人师表,以身立教”的道德风范,明确新时期青年教师、班主任应具备的素质与能力,学习掌握教育教学工作基本方法和技能。

通过培训,引导新教师在工作中加强现代教育理论学习,拓展学科基础知识和学科前沿知识,向综合全面发展。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尽快适应和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尽早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

二、培训对象

20xx年招聘到我市各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教师。

三、培训时间

本次培训时间共四天,其中集中培训30学时,分散自学20学时,共计完成50学时的培训任务。

四、培训内容

集中培训内容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义务教育条例、师生的权利和义务、班主任治班方略、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新课程改革、课前准备、教学基本功、教学艺术等。

五、培训形式

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校本研修相结合、自由研讨与网络交流相结合、理论实践与典型带动相结合、自学与讲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由外聘的专家学者、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市教学研究室教研员和部分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师承担。

为使新教师尽快实现角色转变,教师进修学校将结合实际需要组成强大的教师培训队伍。邀请专家对教育改革的现状和发展形势进行分析,通过案例展示进一步对教育政策法规进行深入解读;注重发挥自身优势教育教学资源的作用,通过和名师交流,对新教师的专业成长进行引领;教师进修学校邀请中小学、幼儿园一线师德标兵、教学能手、学生管理行家作报告,谈体会,用我们身边的人和事影响新教师、激励新教师、带动新教师。进一步促进新教师的成长。

(二)自学研修

自学研修是新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途径,通过自学自悟增强自主学习意识,促进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提升。通过自我学习、自我培训,使新教师学会发现问题、筛选问题、采集信息、处理信息、形成报告等一系列教学科研的一般方法,形成反思教学、完善教学、提升教学的良好习惯。

(三)网络研修

网络研修是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一种新型培训形式。充分利用教师进修学校新教师网络研修这个平台,结合培训实际情况把自己在集中培训和自学自悟过程中以及学习过程中形成的观点、见解、体会发布到网络平台上,通过在线交流、探讨问题等形式,提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培训管理

培训过程中将严格管理,集中培训结束时,新教师需要上交以下材料:

1、完成一份新教师一年成长规划;

2、写出一份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心得体会;

3、完成培训试卷。

集中培训考试情况、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和自学情况作为考核依据,按照相应权重计入考核成绩,培训过程中新教师培训学习情况将及时上报教育局并同时反馈给参训教师任职单位。

七、培训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领导,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局师资培训科、教研室、学前教育科、艺体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教师培训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八、培训经费

培训费及资料费每人200元,其中,学员工作单位报销100元。

篇三:新教师岗前培训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新任教师培训工作,结合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20xx—20xx年度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琼教师〔20xx〕58号)等文件的要求,使新任教师尽快适应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缩短新教师的角色转换期。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xx年三亚市小学新教师岗前培训方案。

一、组织与管理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是新教师成长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培训在市教育局领导下,由人事科、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具体培训日常管理,并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郑元宁 三亚市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黎树发 三亚市教师进修学校书记

赵元隆 三亚市教育局人事科长

成员: 陈莹三亚市教育局人事科副科长

黎海珍 三亚市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

高福明 三亚市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

赵伟琦 三亚市教师进修学校研训室主任

二、指导思想

以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为目标,以提升素养和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通过岗前培训,使新任教师初步了解教师基本素养、教学基本常规、方式、技能和手段,从心理上、工作上、行为规范上初步适应教师职业要求,并为其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培训思路

本着服务教学一线,方便教师工作与生活的宗旨,结合新任教师实际及我市教学现状设定教育教学通识和学科教学专业技能相结合的培训内容;采用专家集中面授引领和网络远程研修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培训项目的考核综合采用过程性评价、多方评价等方式,让新教师们既能把已丢失的专业知识拾回来,又能领悟到教育大师们传授的宝贵经验,使之在教学中实践中得以应用,达到学以致用的培训目标。

四、培训对象及时间

培训对象: 20xx年前招录的师范类130名小学教师,涉及语文、数学、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学科。

培训时间:

1、第一阶段,集中学习(专题讲座) 20xx年7月17日——7月30日

2、第二阶段,网络远程研修 20xx年8月1日——11月9日

3、第三阶段,自主研修及教学实践 20xx年11月12日—20xx年5月

4、第四阶段,考核与结业 20xx年6月-7月

五、培训内容简介

第一阶段、集中学习

1、教育政策法规:着眼于当今教育形势下的各种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法规与制度,为依法执教打下基础。

2、师德修养:着眼于了解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基本礼仪,增强初任教师的专业意识,确立敬业爱岗为教育事业奉献聪明才智的正确思想。

3、班主任工作常规:着眼于班级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等,结合实践为新教师提供班级管理的方法。

4、教师心理健康:为新教师应对工作与生活环境,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并为其专业化的发展提供指引。

5、教材教法研修(语文、数学、小学科各一天):熟悉课程标准,明确课程的性质与地位、课程的基本理念,了解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熟知学科教材的基本内容、具体教学目标、要求及重难点。了解基本的教学方法,能根据内容选择恰当的教法。

6、现代教育技术基础:着眼于教学中最常用的计算机与网络、多媒体技术,课件制作、网络远程学习操作方法简介等。为新教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作引导。

7、说课、听课与评课:让新教师了解说课、听课与评课的基本方法,为其开展教学常规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阶段、网络远程研修

本阶段共有7门课程,采用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教网”)的网络教学课程,以集中学习与网络远程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研修,市进修学校和继教网为每门课程都选派优秀的教师辅导课程的网络远程学习和集中学习。

其中集中学习地点在市进修学校,网络远程学习由学员自备学习设备。

1、《教师心理问题的自我调适》

2、《班主任工作实例》

3、《备好课—教学设计》

4、《有序备课—备课实务与新技能》

5、《有效备课—备课问题诊断与解决》

6、《新课程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义务教育阶段》

7、教师专业与专业化发展

第三阶段,自主研修及教学实践

上阶段的网络课程教学资源将继续开放至20xx年6月30日,供学员自主研修;进修学校和学员所在的学校协作为新任教师指派优秀的实践指导教师,学员接受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开展教学实践。

本阶段考核的主要内容有:学科教学、研训活动、班主任工作及其它教育工作。

第四阶段,考核与结业

由市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学员为期一年的学习进行综合考核。对未合格的学员给与继续延期考核或终止培训,为合格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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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办公室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18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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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 细则

2.1 职业道德

忠诚、正派、守纪、勤勉、尽职、敬业;

2.2 形象规范

2.2.1 形象、卫生: 整洁、大方、得体

1、保持衣冠、头发整洁。男员工不准留长发、留长胡须,不可赤膊、穿背心上岗;

2、女员工需整洁上岗,可适度化淡妆,打扮应适度,不可浓妆艳抹、当众照镜子、梳头、化妆等;

3、员工鞋、袜保持干净、卫生,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

4、常剪指甲,注意卫生,无汗味,异味;

2.2.2 言行举止: 文雅、礼貌、精神

1、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饮酒,不在办公区域和禁烟区域吸烟,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做有损团结之事;

2、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充沛,精神饱满,乐观进取;

3、对待上司要尊重,对待同事要热情,处理工作保持头脑冷静,提倡微笑 待人,微笑服务;

4、开诚布公,坦诚待人,平等尊重,团结协作,不将个人喜好带进工作中,不拉帮结派、党同伐异;

5、保持良好坐姿、行姿,切勿高声呼叫他人;

6、出入会议室或上司办公室,主动敲门示意,进入房间随手关门;

2.3 言语规范

1、使用您好、欢迎您、不客气等礼貌用语。与客人相遇要主动相让,与客人同行时,应礼让客人先行;

2、语音清晰、语气诚恳、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语意明确言简;

3、与他人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不能心不在焉,反应冷漠;

4、严禁说脏话、忌语,使用文明用语;

5、同事之间沟通问题时,应本着“换位思考、解决问题”的原则,语言应礼貌,委婉;

6、见到领导时应主动打招呼,向上级汇报工作时应简洁、明确;

2.4 社交活动

2.4.1 敬客户

1、接待客人时面带微笑,与宾客谈话时应站立端正,讲究礼貌,用心聆听,不抢话,插话,争辩,讲话时声音适度,有分寸,语气温和文雅,不大声喧哗。听到意见、批评时不辩解、冷静对待,及时上报;

2、遇到服务对象询问,做到有问必答。不能说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明白、不行、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待客;

3、尊重服务对象风俗习惯,不议论、指点,不讥笑有生理缺陷的客人;

4、接听电话时,要先说“您好,富仓集团”,然后仔细聆听,声调温和,不可粗声粗气,言语不文明;

2.4.2 作客

准时赴约,作客时间不宜太长,告别时应向主人表示谢意;

2.4.3 社交注意点

参加社交活动,应注意维护企业形象;男员工头发梳理整齐,衣服整洁大方,保持仪态大方得体;女员工应适当化妆,衣着色彩协调,大方得体,入时美观;

2.5 道德规范

1、不向客户或外部人员谈论集团的一切内部事务。一切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等,都应做到先收锁再离人,保证桌上无泄密;

2、不拉关系图私利。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公款,不以权谋私。勇于揭发问题,敢于同不良的现象作斗争,要打击歪风,树立正气;

2.6 环境规范

1、杜绝长明灯,长流水,节约使用文具和器材,爱惜各种设备和物品,下班不忘关电脑、空调、引水机等用电器材,不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打印、复印节约纸张,节约成本;

2、员工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管制刀具等进入办公场所;

3、办公室墙面除了张贴必要的文件或图表外,应保证墙面清洁;

4、员工应自觉维护办公场所清洁卫生,禁止在办公区域内、公司平台及卫生间内吸烟,严禁堆放杂物、随意丢弃废弃物,严禁随地吐痰、倾倒污水和茶渣,保持地面、门窗、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清洁整齐;

5、在使用传真机或复印机后,所产生的错误报告或废纸等,须及时处理,重要文件应予以粉碎,非重要文件应回收再利用。传真后的稿件,应立即拿走,禁止堆放在传真机或复印机上。

2.7 办公用品申领

1、各部门根据日常所需填报部门《月度办公用品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确定后于每月25号前交人事行政部。

2、人事行政部每月只按各部门填报的《月度办公用品申请单》审核发放办公用品。 3、办公用品的领用时间为次月1日—3日(遇节假日顺延),各部门按申请明细据实领用,并在领用单上签字确认。人事行政部将此单作为出库凭证。

4、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办公用品只领取一次,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5、新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可根据其岗位级别的不同,到人事行政部申请入职人员办公用品一套。

6、水性笔、圆珠笔等领用后、使用期内只能更换笔芯,不得重复领用。

第三章 附则

1、本通知自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本办法为暂行办法,今后若需完善与修改的,则以最新通知为准;

2、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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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实施方案范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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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1.培养学生的动手与动脑能力,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2.让学生在观看国产飞机图片的同时,增强民族自豪感与爱国激情;

3.让学生学会纸飞机的一些儿常用折法;

教学内容:

1.引题:有人说,理想是一盏明灯,指引我们由黑暗走向光明,走向成功。老师想问一下,你们的理想是什么呢?(注:可以让学生思考1分钟,然后让大家举手发言,亦可点名发言。总之,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教师总结:同学们的理想都很好,希望你们以后多多努力。刚才某某同学说想当一名飞行员,请问谁能描述一下飞机的样子?你能说出几种比较的飞机的名字吗?

2.向同学们展示一些儿的飞机的图片,并对中国的飞机予以重点介绍。

3.小学一年级科学教案《学习折纸飞机》:在生活中,我们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途径见过飞机,但是大家可能没有亲手没过飞机。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纸飞机的折法,满足大家的愿望。(由教师示范几种折叠纸飞机的方法,让大家观摩)

4.让学生6人一组,运用创造性思维,集思广益地去学习和创新纸飞机的折法。(可以点名让每个小组到讲台上展示成果,由大家进行评选。然后,让大家相互赠送纸飞机,并写上祝福语)

5.可以向学生简单讲述一下纸飞机的飞行原理,但不要求学生掌握。(纸飞机的飞行原理与实际真飞机的飞行原理是一样的。即飞机在飞行时,机翼上下的空气运动速度不一样,机翼上快,机翼下慢,根据伯努利流体力学方程(流体速度越快,其压力越小),机翼上下就有压力差,其差就是上升力,将飞机上举而飞行了)

6.结束:时间过得真快,这节课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今天我学习了纸飞机的不同折法,并欣赏了一些儿飞机的图片。希望大家课后积极思考,创新几种纸飞机的折法,老师可是会奖励一朵小红花的哦!好了,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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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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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4日至20日是第__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为响应全国以及市区宣传部的号召,为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尽一份绵薄之力,故此我校将在本次推普周里开展“六个一”活动

一、进行一次国旗下讲话:由孙海盛老师向全校师生解读推普活动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号召大家以身作责,积极行动起来。

二、高唱一首歌:利用课间由广播室给大家播放SHE的《中国话》,学生们跟着学唱;再利用音乐课集中教唱。学会后全体同学在周四的电视台播放时间进行齐唱。通过学唱歌曲让学生们从中体会到中国话特别是普通话在当今国内国际社会的重要地位。

三、举行一场比赛:开展“小小赛诗会”低段小朋友可以自选既有诗歌,利用午间才艺展示的时间或班会课时间进行诵读,可以配乐朗诵加情景表演。高段同学要求自己进行诗歌创作,题材不限,字数不限,于即日起至9月16日截稿,每班至少上交两篇精品至大队部进行评选,评出优秀小诗人,他们的作品在校电台进行诵读,此活动在起到“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同时能开启同学们的想象力,提高创作热情。

四、进行一次展示:分批将暑期读书活动中的优秀读后感在电台中进行展播。

五、演习一次挑战:用“挑战主持人的形式”开展小主持人评选活动,每班推选一位学生把名单报送至大队部,分低、中、高段三批进行比赛。每位参赛选手要进行才艺展示、即兴命题主持、绕口令三个环节的比赛。时间:9月17日评出最佳主持人、最佳口才奖、最佳才艺奖、最受欢迎小主持人。

六、落实一次行动:以班级为单位继续开展“啄木鸟”行动,延续小小公民在行动的主旨,争做文明好学生,服务大众,改善城市环境。时间:中秋三天休息,可以在街道、小区的广告纸上找出错别字,用规范语言于家长、朋友进行交流。活动结束后上交行动反馈表以及各种图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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