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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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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7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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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工程施工,首先应组织工人熟悉图纸,、并对柱梁板按图纸变更、会审内容进行翻样。后浇带、施工缝处按规范执行,在组合配模后,应进行编号堆放,支模时按编号进行铺设。本工程基础施工作业流程为:基础底板→基础反梁→地下二层墙柱→地下一层梁板→地下一层墙柱→地下室顶板。

(一)模板设计的基本原则

保证模板的平整度及刚度,保证砼脱模后的整体效果。

采用定型化、整体化、工具化的模板,提高工效,缩短工期。

(二)模板周材供应及调配

由木工翻样人员进行模板翻样,完成模板布板图并提交模板(钢管、木枋)周材需用计划表,周材需用计划表经过项目部材料供应负责人审核。由项目部按各单位工程进度分批次进场,统一调配。现场建立严格的周材进场管理制度,并制定节约措施,降低材料损耗。

本工程地下室一层局部为人防地下室,室内部分剪力墙为防爆墙,均有气密性要求和人防要求。对外围剪力墙柱及人防墙加固用ф12对拉螺杆应有防水处理措施,室内柱、墙对拉螺杆只有限位板,可不需要止水板的对拉螺杆。

地下室剪力墙模板加固用对拉螺杆的加设,按施工时砼的侧压力计算,对拉螺杆应按上疏下密设置,为了减少对模板的破坏,地下室剪力墙优先采用旧模板,底部0.9m按间距0.45×0.6m2一根设置,上部按0.9×0.3m2一根设置,螺栓孔布置在模板边缘。

地下室外剪力墙钢筋绑扎,需搭设井型脚手架作为剪力墙立筋的支撑,以防止立筋倒下,同时也可作剪力墙外模支撑外脚手架应与基坑边坡相连,使脚手架满足整体稳定性和刚度要求。

为了满足地下室外墙内模、内剪力墙模板的加固处理应在地下室底板砼中予留30cm短管于外面间距20__便于支撑模板,待结构施工完后,将短钢管头割除,用防水细石砼灌密实以满足底板防水要求。

模板工程施工,首先应组织工人熟悉图纸,并对柱、梁板、剪力墙按图纸进行组合配模,并进行编号堆放,支模时按编号进行铺设。车道地梁、地下一层地梁模板采用砖地模。

(三)柱子模板

本工程大部分柱子断面为矩形。拟采用18mm厚木胶合板配制,竖向采用50100木方背楞,横向采用14a型槽钢(140x60x8)加固,Φ16对拉螺杆紧固,加固间距从楼面起200mm,400mm,400mm,500mm,500mm,以上均为600mm。

(四)梁板模板、楼梯模板工程工艺要求

所有框架梁、次梁、平板、楼梯支持采用钢管、扣件搭设。节点大样如下图。

1)后浇带处理:首先在底板上钉高度为15mm,宽度为30m木夹板,中间用1.5厚木夹板高度以设计砼高度减去上、下砼保护层的净高度锯如钢筋直径相符的口子,口子的间距等于钢筋间距,上部用25mm木条,与中间连接的夹板应上、中、下连接成整体并加固,后浇带两边的加固支撑用木撑杆在梁、板砼浇捣前支撑到位,并加设剪刀撑,且应有一定刚度。

2)模板要清理干净,支模前要刷脱模剂,封闭前应清除杂物,拆模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和检查,如有损坏就及时修理,待清理和检查完毕按编号堆放,以便下一施工段流水使用。

3)模板支撑完后,对板缝进行检查,对柱根部用水泥砂浆进行封堵。

4)现浇钢砼梁板,当跨度大于或等于4m时,模板应按全跨的1/1000高度起拱,预留洞处应预留木盒子,并做好加固处理。

5)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a、侧模:在砼的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小棱角不因拆除模板面受损坏后,方可拆除。

b、底模:在砼强度符合规范规定后,方可拆除。

(五)模板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质量标准

模板工程在施工完后,应做好工序交接工作,待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严格做好“三检”工作,并尽量避免出现立体交叉作业对成品、半成品的破坏,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模板的拼缝采用夹塑料泡漠条的方法,支撑加固应有专职质检员负责检查,严禁出现漏浆、跑模现象。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人防预埋需人防部门、质检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预埋件必须安装牢固,位置准确,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六)安全文明施工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打赤膊、喝酒进入施工现场;

2.在高空危险处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不得从高处向低处抛掷工具、物品等;不得私自乱搭乱接电线;不得随意拆卸“三安四口”等的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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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校园三八妇女节活动策划实施方案模板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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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要求:

1、各部门、各公司必须精心选拔,推荐优秀选手和优秀作品,严格按照截止日期及时报集团工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报。

2、各部门、各公司报送演讲比赛选手时,须认真填写报名表,不得漏项,演讲稿件必须一并报送,没有报送稿件视为报名无效。

3、各部门、各公司报送的手工、书画、摄影作品、录影作品,必须为本集团员工本人或项目亲手制作完成,必须标明作者姓名、年龄、工作单位、作品名称、录影主题名称等。如发现非职工本人作品参赛的,除取消参赛资格外,将对其所在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活动联系人:冯_、徐_

联系电话:

附件:1、演讲比赛报名表

2、演讲比赛评分标准

3、手工、书画、摄影作品、微视频摄影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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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班社会活动教案实施方案参考

范文类型:教学设计,方案措施,全文共 1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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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目标:

1.了解筷子的种类和作用,知道筷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餐具。

2.学习使用筷子,做到持筷姿势正确,能挑、拨、夹东西。

3.发展幼儿的小肌肉动作和手眼协调的能力。

4.发展幼儿的动手能力。

5.探索、发现生活中的多样性及特征。

活动重点难点:

重点:认识筷子的特点和作用,了解不同材料的筷子。

难点:学会正确地使用筷子。

活动准备:

1.收集废旧的一次性筷子若干,并涂上颜色,幼儿每人一双。

2.每组幼儿的桌子上摆放玻璃球、杏(话梅)核、小纸团、玉米粒等,供幼儿练习持筷夹东西。

3.几种常见的筷子(竹筷、木筷、铁筷、塑料筷、不锈钢筷等)。

活动过程:

1.猜谜语,引出筷子:“兄弟俩,一样长,是咸还是淡,它们先来尝。”引导幼儿猜出谜底后,教师出示各种筷子。

2.引导幼儿观察筷子,了解筷子的特点、制作材料和作用,并提出问题。

(1)筷子是什么样子的?(先引导幼儿回答后,老师小结:筷子像两根小棍儿,上边粗、下边细,上面是方的、下面是圆的,有的筷子上下都是圆的,筷子的表面很光滑)

(2)老师这里有几种筷子?(有木筷、竹筷、所料筷、铁筷等,筷子的颜色也各不相同)

(3)这些筷子是干什么用的?(先引导幼儿回答后,老师小结:木筷、竹筷、塑料筷、不锈钢筷是人们吃饭用的,铁筷子一般是帮助人们夹一些如蜂窝煤、焦炭等比较烫的物品,长的木筷或竹筷大多用来夹刚炸好的油条,以免烫伤)

(4)为什么吃饭用筷子更好?(幼儿回答,老师小结:筷子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餐具。长期使用筷子吃饭,能锻炼手指动作,使手部活动灵活,并能开发智力。外国人吃饭一般都用刀、_)

3.启发幼儿联想。

(1)你还见过或知道有什么样的筷子?(幼儿自由回答,老师小结:我们中国人使用筷子的历史悠久,所以筷子的种类也比较多,有一些筷子比较名贵和讲究,如过去皇宫里使用的象牙筷、骨筷、银筷等,现在已陈列在博物馆保存,供人们欣赏)

(2)出示一次性筷子,让幼儿了解一次性筷子虽然使用比较方便、卫生,但为了保护树木,国家已禁止生产一次性筷子。并让幼儿想一想,一次性筷子用完后还可以做什么用?(练习夹东西、拼摆图形、涂上颜色做筷子操、回收造纸等)

4.老师讲解用筷子的方法,并示范:两根筷子都放在右手大拇指和食指中间,大拇指在连根筷子的上面,食指抵住一根筷子,中指在两根筷子中间,无名指抵住另一根筷子,小拇指在无名指下面。

5.幼儿练习拿筷子:每个幼儿用右手拿一双筷子,按老师讲解的方法学拿筷子,练习用筷子夹、挑、拨桌上准备的东西,比一比谁夹得多、夹得快。教师巡回指导,纠正不正确的动作,并启发幼儿说一说:什么东西好夹,什么东西不好夹?为什么?是拿筷子的上面好夹?还是拿下面好夹?为什么?(玻璃球和玉米粒等因为光滑且小难夹,杏核和小纸团有棱角好夹)

6.引导幼儿讨论:

(1)哪种筷子好用?为什么?(竹筷、木筷好用,因为竹筷、木筷不滑,好夹东西)

(2)用筷子吃饭时应注意什么?(不咬筷子、不用筷子击桌子、击碗,不拿筷子玩等)

活动延伸

1.用旧挂历纸自制纸筷子,供游戏时用。

2.收集旧的一次性筷子,和老师一起涂色,制作筷子操器械。

3.学做筷子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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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小班社会活动教案实施方案参考

范文类型:教学设计,方案措施,全文共 1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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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思路

西方及日本等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教育专家主张“儿童应从三岁开始经济知识的教育,主要教理财知识,这种教育将有益于他们的终身”。今天看来,他们的主张对我国的幼儿教育也颇有借鉴的意义。特别是当今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孩子又是家中的宝,为孩子花钱,即使清苦的家庭也坚持“穷不能穷孩子”的信条,而富足的家庭,大都对孩子是有求必应,高价消费也为数不少。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孩子珍惜钱财、合理使用钱财的意识薄弱。因此,我们乌南青年小组,决定尝试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的经济意识启蒙教育,以萌芽幼儿初步的“理财”意识。

经济教育内容十分宽泛,遵照二期课改所强调的“教育要与幼儿生活相结合,从生活中体悟,大班《学习》教材“逛超市”主题中,有一则“自主购物”的活动内容,其背景资料里又给我们提供了关于“钱币”的资料,这二则内容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我们一共设计了二个教育活动,其一为“解读人民币”——主要从解读人民币上的中国元素入手(略),其次就是本次教育活动内容“制订合理用钱计划”,论点以要定位在“合理”上,是因为我们反复讨论后,认为由于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不一,“节约”的概念对孩子来说很难诠释明白,而所谓“合理”即诠释或“必须要花的钱,一定要花,可以花和不花的钱,则根据家里的条件许可与否而定,但不必要花的钱,就可以不花”。(教案来源:屈老师教案网)这样孩子不仅容易懂,而且一旦理解后,可以逐步自主地转化为自己的行动。活动形式是通过创设情景,让幼儿小组合作模拟制订一份花钱的计划,通过在合作的过程中生生互动、师生互动的方式,体现合作的快乐,但我们更看重的是蕴藏在活动背后的教育内涵和价值。

二、教学目标

1.在一定数额的钱款内,尝试制订合理的使用计划,并能清楚地陈述理由,萌生合理用钱的意识。

2.继续学习小组合作,共同商讨制订计划。

三、教学重难点重点——制订合理用钱的计划难点——小组合作

四、活动准备

1.为每组幼儿准备记录用的纸、笔、橡皮

2.生活小区内示意图,设有超市(附各种食品、饮料、水果、冷饮等标价图)、长廊、儿童乐园(附游乐设施标价图,但有的是免费的)、小型图书馆(免费)。

五、教学过程与指导

(一)从讨论老师的钱包导入课题

1.(出示钱包)提问:这是什么?里面有什么?钱有什么用?是不是想买什么就可以随意买什么?

2.讨论:怎样才算合理用钱呢?(重点则须幼儿讨论必须用的,可以不用的就尽量不用,以及可用可不用的就该考虑钱够不够的用)

(二)创设问题情景

1、星期日早上,明明妈接到公司的电话要上午去加班,于是她给明明10块钱,让他自己安排上午的活动以及午餐,我们能不能帮明明设计一份合理使用这10元钱的计划,供他参考呢。

2.解读小区示意图及计划书(重点关注幼儿是否看懂示意图及计划书内的项目)

(三)小组合作制订计划(建议幼儿自主结伴,4-5人为一组)(重点关注幼儿的分工以及能否共同商讨计划;当意见不一致时是如何解决的方法。)

(四)各组展示自己的计划。允许他组提出质疑,各自都能清楚陈述自己的理由(重点关注:1.他组应根据展示小组的用钱的总数以及研究其计划是否合理2.当他组提出质疑时,该展示小组应陈述自己的理由,并由大家对他们的合理性予以肯定或否定。)

(五)归纳提示对用钱的合理性给以赞赏,并对小组合作的经验给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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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校园三八妇女节活动策划实施方案模板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7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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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精心挑选和意见征询,此次活动共为员工安排了四项内容(任选其一):

1、体育运动;   2、各类小游戏;   3、知识小问答   4、颁发部分物品、现金、放假、所有女性人员聚餐。

通过此次活动的举办,不仅让长期在一线劳作的员工心情得到了调节,增强集体荣誉感,增进了对公司企业文化的了解;而且使来自五湖四海的员工们了解到解武博世的企业发展知识、企业福利、企业内涵等各方面;员工也是可以体会公司对员工关心与支持。

时间人员定位:

公司所有女性人员(合计39名女性人员)。由主管人员于3月6日前上报名单。

第一项体育安排:(跳绳、羽毛球任选其一)

1、各门店人员参加跳绳比赛,每三人一组,优胜者进入下一场。

2、由各店主管经理主持活动。3月7日由本店人员在各工作区内举行第一轮淘汰赛。3月8日由博世站举行第二轮至优胜奖的评选。东西门人员一起把优胜人员集中至解武博世站。

第二项游戏安排:(点鼻子、夹珠子任选其一)

1、各门店人员参加点鼻子,每三人一组,优胜者进入下一场。

2、由各店主管经理主持活动。3月7日由本店人员在各工作区内举行第一轮淘汰赛。3月8日由博世站举行第二轮至优胜奖的评选。东西门人员一起把优胜人员集中至解武博世站。

第三项知识小问答安排:

1、各门店人员集中在3月8日晚七点钟在博世站二楼会议室举行。

2、由行政人事部人员举行提问式回答。回答人员进行排名,由第一名开始按顺序排名。

名次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鼓励奖参与奖活动物品置办总合计费用为1100元

名额   所有员工

奖品  颁发参与礼品一份5元

费用合计   约为200元

第四项内容安排:(人员调查数为70%)

1、 有部分员工提出直接发放物品或是现金。

2、 有部分员工提出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

3、 所有人员3月8日下午聚餐一次。

员工聚餐费用为300元/桌*4桌=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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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年六一儿童节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12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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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为了让xx中学及附近各生源学校的孩子们能够过上一个丰富多彩、快乐祥和的节日,给同学们一次表现自我的机会,展示各兄弟学校艺术和素质教育取得的丰硕成果。遵照上级指示并经学校研究决定,将邀请水湖中心学校城东地区各生源地学校共同举行“庆六一”文艺汇演。

一、活动安排:

1、歌唱类:以红歌为主,也可以是健康向上的题材,要求如下:⑴可以是独唱,也可以是多人的,人数限制在4人或4人以下。⑵必须配有音乐;

2、演出类:戏曲、舞蹈、乐器演奏、相声小品、课本剧等均可,节目内容要求积极健康,有创意,有新意,能体现校园精神及时代感,各兄弟学校至少出一个节目,尽力扩大学生参与面,最好是集体节目,同时参加演出的节目请自备服装、音乐等;

3、其他活动:绘画比赛、作文竞赛。其中绘画比赛以我爱家乡为主题的风景画,主要培养学生构建和谐画面,分高低年级段设奖:小学1-3年级为低年级段,4-6年级为高年级段(每校每年级段报名人数为2人);作文竞赛此次只针对4-6年级和7-9年级的学生,每校每年级可推荐3篇,题目为2个任选一个(绘画及作文将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奖):

(1)、以“我心目中的初级中学”为题。提示:先说说对学校的一些想法,然后说说自己心目中的学校是什么样子的,发挥想象力大胆表达自己的看法。

(2)、以“老师,我想对您说”为题。提示:先想好想对老师说些什么?可以是生活中的、可以是学习上的、也可以是对老师的建议,也可以是你的心里话……老师是我们的朋友,请同学们大胆表达。

二、活动时间:

准备阶段:5月13日——5月30日

彩排时间:(第一次)5月24日下午3:30

(第二次)5月30日下午3:30

汇演时间:5月31日中午9:00——11:00

(被选节目请于5月28日中午上报节目串词,学生作文及绘画作品也于当日上交,以便提前装裱展出)。

三、活动地点:学校西教学楼前广场;

四、参加人员:县局、水湖中心校有关领导,我校全体师生、生源地四所小学毕业班师生及部分学生家长。

五、工作人员安排:

统筹:陈、仇 主持人:孟、刘x(也可从各兄弟学校中挑选)等;

艺术指导:刘x、王,并设想邀请陈等;

会务联络:陈;

会场安排:黄;

后勤:韩、王;

舞台、音响:租用县剧团设备;

摄像:王;

安全保卫:学校门卫、各班主任。

六、补充说明:

1、活动流程:安排会场、介绍嘉宾、入场讲话、升旗仪式、活动项目展示、有序散会、合影留念。颁奖典礼可以根据具体时间,或者稍后举行;

2、本次活动计划邀请部分学生家长参加,让家长进入学校了解我校的发展变化,让老师、家长、学生能相互沟通、相互交流,同时也是对学校教育的一种宣传;

3、本次活动的目的就是想体现一种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精神,提高对城东中学校园文化的宣传,因此此次活动,除了文艺联欢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外,作文、绘画比赛的项目也各评出一二三等奖,对参加的同学都准备了鼓励奖,旨在鼓励学生参与进来,其中一等奖各一名、二等奖各两名、三等奖各三名,分别奖励不同等次的学习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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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10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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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0日至16日是第__届全国推普周。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进一步提高我园师幼、家长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潜力,增强全园师生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广普通话的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根据东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要求,以我园工作实际为基础,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说好普通话迈进新时代”为主题,全面、深入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规政策,用心引导全园教职员工树立科学的语言观,扎实提高师幼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意识与潜力,提高道德水平和文化品位,为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建设美丽幸福新东营提供有力支撑。

二、活动时间

20__年9月10日——9月16日

三、活动目标

通过推普周活动,进一步浓厚幼儿园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氛围;养成“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幼儿园用语用字良好习惯,为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作出贡献。

四、活动内容

(一)加强领导,落实管理

为了推普工作落到实处,幼儿园各教研组长构成推普周工作领导小组,对宣传、推广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组 长:唐晓云

成 员:刘 恺 王海芸 薄娜娜 窦胜燕 季朝霞

(二)宣传动员,营造氛围

1、通过幼儿园电子屏、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海报、家园联系栏、微信、班级QQ群等宣传平台,带动家长共同参与推普活动。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进一步渲染推普气氛,扩大推普宣传的影响。

2、在推普周期间,通过幼儿园网站等形式展示宣传标语,利用电子屏播放“第_届推普周宣传视频”,营造良好的推普氛围。

(三)紧扣主题,创新活动

1、教师幼儿在一日生活各环节,说好普通话;

2、开展教师讲故事比赛、家长给幼儿讲故事、幼儿朗诵会活动;

3、组织“哥哥姐姐教我读古诗”活动;

4、各班组织推广普通话的主题教育活动;

5、组织教师开展板书展示活动;

6、向家长幼儿发出倡议书,调动身边的每一个人了解推普周的意义,践行推普周精神。

五、活动要求

(一)发挥教师主导作用

推普周活动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充分认识推广普通话的重要意义,教师的一日活动组织、交流必须讲普通话,坚决杜绝使用方言等不规范用语,为幼儿做好榜样示范。

(二)开展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推普周活动要积极发挥幼儿的主体作用,以推普周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将校内校外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普通话走出校园、走进家庭、走向社会。

(三)注重活动推进的实效性

推普周活动要注重与日常推广普通话宣传和语言文字常规工作的衔接和融合,注重集中宣传与持续推进相结合,注重创新性与实效性相结合,促进我园的语言文字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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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7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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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搞好全校推普周活动,根据__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__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__省贯彻的实施意见》。

二、宣传主题

“说好普通话,圆梦你我他”

三、活动目标

宣传新时期语言文字事业的主要任务;宣传普通话与方言、国家通用语与民族语言及外语的关系;宣传蕴含在语言文字中的中华优秀文化;宣传语言文字中国梦的内涵,结合中国梦的教育宣传工作,共同构筑语言文字中国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促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四、活动安排

1、开展推普周的舆论宣传。在校园内悬挂推广普通话横幅、张贴各种推普宣传标语等,营造氛围。(后勤办)

2、举行“推普周”开幕式活动20__年9月份第三周(9月__~__日)为全国第__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举行国旗下讲话。

3、办一期以“我的中国梦”为专题的黑板报活动。(各年级班主任)

4、开展“啄木鸟”活动。组织学生对班级黑板报等公共用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校园公共场所用语用字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处)

5、组织参加“圆梦你我他”朗诵、演讲活动。(教导处)

6、组织学生参加“圆梦你我他”征文活动”,征文以“圆梦你我他”为主题,结合自身工作、学习、交往活动,围绕中国梦,阐述语言梦,题目自拟,文体不限。(教导处)

五、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口号

1、说好普通话,圆梦你我他

2、普通话是我们的校园语言

3、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4、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

5、普通话: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6、沟通——从普通话开始

7、说好普通话,圆梦你我他

8、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写规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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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设计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设计,全文共 11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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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通过这次主题班会,给学生一个了解、认识、感悟的机会。使他们知道自己所在的班级是个怎样的班级,从而来热爱自己的班级。愿意为自己的班集体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学过程:

主持人:我们这次的主题班会由大家自己来召开,同学们积极准备,认真排练,下面看看大家的表演。

第一环节:朗诵

青青的松林是蘑菇的家;

蔚蓝的天空就是白云的家;

广阔的牧场是牛羊的家,

弯弯的溪流就是蝌蚪的家。

而我们的家,就是这宽敞明亮的教室,就是这充满爱的集体。

爱是和谐的乐章,爱是力量的源泉。

这个家,有我、有你、有他。

我们在爱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我们42位同学与老师朝夕相处,共同生活在这个和睦温馨的家中。

第二环节:小品表演《为了班级荣誉》

第三环节:朗诵《我能为我的班级做点什么?》

第四环节:做游戏回答问题

下面有9个方块,每个方块中有几个同学的名字,任意选一个方块,被选中的同学请回答问题。

1.你是否爱这个班集体

2.我为班集体做过什么

3.我们的班集体的特点

第五环节:猜猜这些话是谁说的?

从来只有拼出来的美丽,没有等出来的辉煌。

困难就是困在屋里就难,出路就是走出去就是路。

少流泪,多流汗,泪水只能给你换来同情,汗水却能为你赢得成功。

共努力,争上游:人心齐,泰山移。

第六环节:我爱我的班集体。怎样让班集体变得更好?

就近讨论后选出代表回答问题

班主任总结:这次班会开得很成功,我很受感动。看到了同学们的表演,听到了你们的心声,从内心了由衷的感动。希望大家在这个班集体感受到家的温暖,感受到兄弟姐妹的亲情。在茫茫人海中,42个同学能同窗三年是一种缘分,希望大家珍惜这种缘分,并向你们自己说的那样,多为班级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把班集体当做自己的家一样,能在三年的初中生活结束后由衷地说:我爱我的家,我爱我的班集体,我为我的班集体做了贡献。

主题班会反思:

这次的主题班会,从选题到组织到召开,全部由学生自己进行,我觉得开得很成功,我也很受感动。

首先,由于学生自己选的题目,虽说是个老话题,但他们觉得很好,认为能从同学们身边找素材,使灵感来自生活,用于生活。主题班会给了学生一个了解、认识、感悟的机会。使他们知道自己所在的班级是个怎样的班级,从而来热爱自己的班级。

其次,主题班会一改以往的死板硬套的形式,而是由大家来表演,又能讨论,畅所欲言的方式,学生们结合自己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事设计小品,对一群喜欢新事物的学生来说这正中下怀,给了他们表现的机会,让他们在同学面前展示了自己的优势并树立了自信。

通过这次班会,我的感悟很深。要相信学生的能力,要给他们展示自己的机会,要给他们充分发言的时间,你能从中收获很多,并深受感动。我以后会经常采用这种方式开班会,让学生养成自己的事情自己讨论,自己明辨是非,自己做主的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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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1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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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线管理、分级管理为主,结合分片管理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将安全监管工作网格化,落实责任人员,细化监管工作,实行安全工作“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置不留“死角”、不存“盲点”,形成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实行一个目标,即: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狠抓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学校网格化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实施网格管理的具体任务和内容

(一)建立网格。按照本校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实际,划分并建立安全监管网格。

(二)明确领导。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层层抓落实。

(三)责任到人。确定安全员,负责本网格内安全日常事务及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学校对安全网格明确责任人、工作职责、监管范围。

(四)落实措施。根据我校实际,制订本单位《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绘制网格化安全监管责任图表,标明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安全监管责任人(标明每个责任区的位置、责任人、重点部位等)。同时,建立相应制度,如安全方面的例会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考核制度、应急预案等,并对网格负责人和网格内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监管知识培训等,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四、责任追究制度

(一)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1.责任区监管责任人、联系领导工作不落实的;

2.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报送的安全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与事实不相符的.;

3.对各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求有各处室给予协助而推诿或不予协助的。

(二)责任追究。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实施责任倒查和追究。对因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将视情追究相关网格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是进一步落实县教育局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的重要举措。通过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的落实,使学校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二)严格考核,确保实效。学校将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出色的处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力、措施不严的处室进行通报批评,对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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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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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道德底线,这就意味着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已经降低到作为人的基本道德了。这的提法,就丧失了优秀和先进性。样一个成绩好的学生,绝不会要求自己仅仅及格。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第一时间“咀嚼”了新《准则》和《条例》,得出以下几点深刻体会。

新《准则》修订完善 “尺度大”,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要求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廉洁自律不是领导干部的“专利”,作为普通党员干部,也要自觉摒弃自己“一无权力,二无地位,不可能与腐败沾边”或“拿点、占点,问题不大”的错误认识,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对照《准则》,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不打“擦边球”,不碰“高压线”。

新《准则》提出了“四个必须”和八条自律规范,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严守纪律底线的同时,还要对照《准则》确立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提升党性修养作为一辈子的精神追求,把个人成长进步融入党的事业发展,无论在任何岗位上,都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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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戏曲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4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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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目的

为了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营造书香校园,为了陶冶小学生情操,培养学生审美意识,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丰富学生艺术生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学校决定举办古诗文新唱比赛活动。

二、活动主题

唱古诗 颂经典

三、活动内容

1、内容:歌曲内容健康向上,适合小学生演唱。

2 、伴奏:各班自行准备音乐伴奏带。

3、 参赛人数:全班学生都参与。

四、活动时间及地点安排

20xx年6月1日

五、比赛规则

比赛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现场评分制。

六、大赛评委

邀请校领导和音乐教师担任评委。

七、评分标准(满分10分)

1 、作品处理得当,表演完整。 2分

2、准确掌握音准,节奏。 2分

3、歌曲技术难度。 2分

4、指挥准确,伴奏配合默契。 2分

5、演员精神饱满,服装统一,台风良好。 2分

八、注意事项

1、为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排练时间不能占用教学时间。

2、各班级要认真组织、积极参与比赛。

3、学校各职能部门、人员要积极配合,确保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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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19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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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作为一名高校党员教师,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xx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新修订的准则将原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应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也大幅精简,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突出了新条例更加抓住重点,删繁就简。原来的旧准则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同时新准则将内容要求从原来的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修订完善后的新准则,也将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作为一名高校党员老师,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使自己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且也更加感觉到自己身上的责任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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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工伤保险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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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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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党员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8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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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必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我国制定印发《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爱国二字,不是虚无空泛谈,而是真真实实做,以实际成效来检验。

爱国,要加强自身知识储备。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让爱国主义成为自身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尤其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文化史、党史、新中国史,充分把握时代主题,带着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目的,有针对性的学,不断充电输血,更新自身知识系统,真正树立爱国思想。

爱国,要提升自身文明素养。中国历来是礼仪之邦、文明古国,大国崛起,展现的不仅是船坚炮利,更有大国文明这一软实力。作为国际地位上升的大国,我们的爱国要以提升自身文明素养为载体,深入感受民族文化。在日常生活中遵守礼仪礼貌,弘扬优秀中华民族文明精神,让爱国从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做起,从尊重其他国家、地方风俗做起,从不传播负能量做起。这些折射文明素养的点滴小事,才是真正的爱国。

爱国,要做好自身本职工作。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上,没有旁观者,人人都是参与者。与其嘴上空谈爱国不“着地”务虚,不如尽心尽力从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入手务实。光明日报曾刊登一段话:“在和平时期,最大的爱国就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当国家需要的时候,勇于亮剑,这才是爱国。”中国十三亿人口,若是人人都干好自己的本职“不添乱”不拉后腿,坚守自己的岗位,倾尽自己的热血,贡献自己的智慧,努力把工作做到高效完美,爱国才显得更加饱满有温度。

爱国,绝不只是说说而已,也不仅仅是少数人的事,而是要落到实处、全民参与。我们身处中国,理应热爱每一寸土地、每一座山峰、每一条河流,更应提升自我、约束自我,做好自己的分内事,以实际行动来表达拳拳爱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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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党委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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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xx年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20xx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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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细则,全文共 61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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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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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疫情防控实施工作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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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骨科医疗技术不断更新与发展,骨科患者对功能康复等健康需求日益增强,对骨科护理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我院骨科护理专业小组正式成立,目前小组成员**名,核心成员**名、联络员**名,其中设置为组长,小组以“减少骨科患者并发症,最大限度恢复机体功能”为宗旨,集合骨科护理精英力量,以研讨、推广骨科护理技术,开展全院骨科专科护理会诊方式,不断提高骨科护理专业水平。

一、骨科护理专业小组工作职责:

1、在护理部指导下,做好全院骨科病人的护理评估、指导、督导工作。

2 、建立骨科专科各项护理工作指引,有效规范护理行为,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定期对有关指引及时更新。

3、制订和完善骨科护理专科会诊制度,组织并参加全院骨科专科护理会诊,解决护理疑难问题。

4、制订和完善骨科专科的各项护理标准和工作流程。

5、组织护理查房,组织小组成员讨论分析,制定护理措施,跟踪效果评价。

6,、护理查房要求,由查房科室提前准备好病例,核心成员与联络员一起参与,并及时、客观记录护理查房内容。对查房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在本月的小组会议中进行讨论、解决。

7、进行骨科护理人员专科知识的培训。

8、召开小组工作会议,统计分析相关数据,总结经验,持续改进。

8、关注骨科专科护理新动向,研讨、推广骨科护理技术。

二、骨科护理专业小组会议安排:

1、每两个月至少组织小组成员举行骨专科护理会议一次。包括小讲课两课,对全院骨科患者护理进行质量干培养掌握骨科患者护理技能的护理人员。

三、骨科护理专业小组会诊范围:

1、伴发骨折的复合伤的专科护理

2、各种骨折的康复锻炼指导

3、骨科并发症的预防

4、骨肿瘤、退行性变的相关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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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在职党员进社区实施方案_策划书范文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社区,全文共 3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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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在职党员进社区实施方案

以下是由第一范文网PQ小编为大家推荐的2019在职党员进社区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学习参考。

2019在职党员进社区实施方案【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在职党员政策理论水平高、文化知识广和专业技能强的优势,调动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提升社区建设和管理水平,共建和谐社区,我社区开展了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服务群众为重点,通过在职党员亮出身份,展示风采,加强社区党支部与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构建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提高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社区提阿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目标要求

根据社区党建工作的需要,结合在职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充分发挥其在思想上的导向作用,政治上的示范作用,服务上的带头作用,把党的工作渗透到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达到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的目的,进一步增强社区党建工作力量,充实党员队伍建设的内容,提升社区党建工作水平

三、职责任务

(一)支部的主要职责

1、做好在职党员的思想发动工作。教育党员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管理及居民群众的监督,保证辖区单位所有在职党员都要到社区党组织报到,教育党员在社区中要同在工作单位一样,公开自己的党员身份,参加社区党组织生活,按照社区要求搞好各项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与社区党组织保持联系。要定期到社区党组织进行走访,全面掌握辖区单位党员在社区的表现;

3、积极开展“共驻共建”活动。积极为社区办好事、办实事,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积极组织在职党员利用节假日参加社区服务活动。结合在职党员自身的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根据社区的实际需要,积极组建“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深入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设岗履责等活动,组织在职党员开展环境整治、治安防范、便民服务、帮困助残、法律援助、知识讲座等方面的社区服务活动,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努力成为社区学习的表率、创业的表率、服务的表率、平安创建的表率;

5、严格管理,建立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档案。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为每个在职党员建立进社区活动档案,并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评选党内先进时,要主动征求社区党组织意见。

(二)在职党员的主要任务

1、积极主动到社区报到,服从社区党组织的教育管理,认真履行党员的责任与义务,带头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树立“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理念,积极参加“党员责任区”、“党员培训”等社区党组织开展的活动,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

3、定期走访所联系的社区群众,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反映民意、解决民难;

4、带头履行社区居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尊老爱幼,关心邻里,帮贫扶弱,争创文明家庭;

5、带头倡导健康文明的社区文化,主动参加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环境建设、文化建设等群众性、公益性活动;

6、积极为社区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并力所能及的为社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领导

社区支部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下功夫抓好落实。

2019在职党员进社区实施方案【二】

为提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效果,以深化拓展“民情360”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结合党员双重管理,广泛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领岗履职服务活动,不断提升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意识,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东关街社区本着“奉献、服务、互助、和谐”的精神,决定以“亮党员身份,树党员义务,建和谐社区”为主题,现将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安排如下:

一、积极配合共驻共建单位开展在职党员亮身份活动。

活动时间:4月3日——4月15日。

活动内容:社区对辖区内在职党员进行登记,亮明身份,积极号召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要做好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技能特长等信息登记工作。

二、完善在职党员报到登记,开展在职党员定岗位活动。

活动时间:4月16日——4月20日。

活动内容:社区组织在职党员熟悉人员、社区环境,了解活动计划与内容,讨论研究落实具体措施。根据在职党员年龄、特长、工作性质、身体状况等情况,社区设立扶贫解困救助岗、法律法规咨询岗、理论政策培训岗、民事纠纷调解岗、美化家园奉献岗、社区文化宣传岗、医疗保健服务岗、社区治安维护岗、爱心工程捐助岗、社情民意信息岗等10个岗位,党员结合自身专长和时间,选择参加活动和服务意向,主动认领1-2个岗位,切实做到以办好实事服务群众,以建立情感凝聚群众,以参与管理影响群众。

三、开展“清洁家园、从我做起”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

活动时间:5月15日——6月5日。

活动内容:组织在职党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培养社区居民爱护环境的良好意识,以整治社区脏、乱、差为突破口,动员社区党员力量,一人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带动一个楼道,切实抓好门前,楼道,死角,草坪的卫生清理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楼院卫生整治行动。同时督促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居民小区内不乱停放车辆,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爱护绿地草坪活动,带领居民净化,净化美化社区环境,搞好社区内公共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建设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

四、开展“庆七一、颂党恩、筑和谐”为主题的大型文艺演出。

活动时间:6月25日——6月30日。

活动内容: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3周年,社区组织在职党员开展“庆七一、颂党恩、筑和谐”为主题的大型文艺演出。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加强社区党总支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表达对党的无限热爱之情。

五、在职党员为青少年学生进行“阳光关爱、携手成长”活动。

活动时间:7月10日——8月15日。

活动内容:社区结合学生暑期“双报道两反馈”活动,利用在职党员自身优势,开展在职党员对青少年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假期学业辅导活动,进一步开展“快乐假期、社会体验”活动,通过这一活动,能够使未成年感知生活、激发立志报国热情。开展“阳光关爱、携手成长”活动,为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留守儿童送关爱、送温暖、送服务。使青少年假期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同时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杜绝本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

六、开展在职党员对社区居民进行就业政策宣讲活动。

活动时间:8月25日——9月20日。

活动内容:组织在职党员义务为群众发放宣传单,对群众进行义务就业政策宣讲,主要是宣讲劳动保障和各项政策法规,惠民政策宣讲,对社区下岗、失业人员、从业人员、新增再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做好数据统计工作,社区及时张贴每期的用工单位招聘信息,对下岗失业提供再就业服务信息,展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成功图片,引导鼓励更多失业人员创业。同时,加强与在职党员沟通联系,与辖区共驻共建单位开发就业岗位,确保能及时安置下岗位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援助服务,让就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七、开展“便民服务一家亲”活动。

活动时间:10月10日。

活动内容:社区组织在职党员成立政策宣传服务队、法律咨询服务队、健康医疗服务队等志愿者队伍,免费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旧楼改造、健康咨询等服务,使党员深入到居民群众当中,努力营造“有困难找社区党员”的氛围。

八、开展“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座谈会议。

活动时间:11月15日。

活动内容:通过开展在职党员座谈会议,进一步激发在职党员活力,使社区与在职党员之间相互加深了了解,增进沟通。同时增强在职党员为居民服务的责任心,营造“党员在社区,示范在社区,奉献在社区”的良好氛围,为社区发展建设献计献策,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新型社区。

九、开展关爱贫困家庭走访慰问帮扶活动。

活动时间:12月20日——12月30日。

活动内容:组织在职党员干部进家入户,了解贫困低保户的思想、生活和工作状况,重点关注有老弱病残人员的家庭。通过走访、慰问贫困户,进一步摸清居民生活困难的现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户给予帮扶和心理安慰,解决好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要结合自身实际,注重送技术、送信息、送鼓励,解决好自食其力的问题。社区将周密安排,严格执行,积极组织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开展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好党员进社区的带头作用,帮助社区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反映民意、解决民需,积极为社区的建设出谋划计,切实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党员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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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1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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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修订并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实践成果,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新的《准则》和《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是把从严治党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的现实体现,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根据市纪委统一部署和要求,乌兰察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深刻认识中央修订颁布《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刻认识修订颁布《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三严三实”的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推动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突破,是从严从实从细贯彻党章要求、严明纪律和规矩的具体体现。下面,我谈谈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强化意识,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当前全市上下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市纪委第一时间通知组织学习,作为单位“一把手”就要看得准、抓得早、抓得实,体现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要带头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做好执行表率。要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要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学,对重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既要学习党规文本,更领会其中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结合开展的“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带头细照,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带头笃行,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风气。

二、廉洁自律,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我们要重在领会其实质;《条例》是基石、是起点,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清楚的告诫我们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理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我们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行有所止。要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带头树立“高线”,带头守住“底线”,展示“一把手”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知行合一,打铁还需自身硬。迅速适应新规矩新要求,立足于早、立足于小、立足于细。抓好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红脸,切实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切实对单位负责,做到把好关、守好门、种好田。《准则》和《条例》同时颁布,体现了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既严又实的科学治党思维,反映了“三严三实”要求的精神内涵。

三、明确责任,在真抓实干上下功夫。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去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病效能”,必须强化责任担当,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在立规,划出了一目了然的行为底线。坚决做到“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要把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化为在全市卫生事业推进上的动力,全面落实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和市委提出的“五城联创”工作安排,从利百姓、利事业、利长远着眼,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面两孩”政策有序实施,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疾病防控,推进蒙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不断强化服务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机制建设,强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强化人才队伍和信息化支撑,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只有真的把《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吃透,我们党员领导干部才能做带头践行廉洁自律模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表率作用,解决好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严守党纪远离违纪红线。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才能更好带领全体干部职工为全市卫生计生事业服务,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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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页3]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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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

3. 乙方保证专利实施资金的专款专用,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专利实施资金未能专款专用,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专利实施资金。

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确系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合同执行时,甲方将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乙方在发现上述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5.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乙方半年向甲方提交《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在年度末,写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6. 乙方对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接受甲方委托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

7. 在合同到期后,甲方负责核销合同中的专利实施资金。如乙方未认真履行合同,甲方将酌情减少核销数额,乙方应将所减少的核销数额按规定偿还甲方。

8. 本合同文本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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