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条例全文【20篇】

浏览

6508

范文

800

党员干部处罚条例学习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部长,全文共 312 字

+ 加入清单

为了加强干部队伍作风纪律建设,提升干部执行力,维护我市良好发展局面,市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以“清查不法行为、严守法律法规、清楚歪风邪气、严守制度纪律、清扫思想尘垢、严守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干部队伍正风肃纪活动,要求每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教育为先、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结合实际、边查边改、查改结合、实事求是、深入查摆、及时整改。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这次党员、干部队伍正风肃纪活动,我会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根据典型案例等有关文件资料,深刻剖析、对比自己身上的不足与缺点,真正从思想深处触及灵魂、提高认识,在工作上,以赵局长曾经提出的五讲五树为宗旨,积极主动、敢于担当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去做好自己的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314 字

+ 加入清单

一是对监督“重点对象”给予合理定位。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当前,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同时,要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和政绩观,督促大家把接受监督作为党内法规,必须自觉遵守;其次,继续推行以“月自查、季报告”为主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动态管理和开展各种专项清理工作,加强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以他律促自律;此外还要针对近几年来农村基层“一把手”发生违纪案件逐年上升的现象,近期,利用当前在我区开展的农村基层组织整顿活动,突出抓好刚出台的《崂山区农村基层“两委”成员廉洁勤政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村级财务和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落实,将对“一把手”监督向农村基层延伸。

二是强化制度的保障作用。反腐保廉,监督是关键,制度是保证。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只能是流于形式;缺乏以法规制度为保障的监督,易走过场。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又一突出特点。我区将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一关键环节,继续完善和坚决执行已有的党风廉政建设动态管理,民情、民意、民智绿色通道,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查办案件协调机制等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在制度上如何治权、分权和制衡,围绕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全面实施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和人事制度为主的三项改革;以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市场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为延伸,扎实做好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严肃查处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干扰人财物管理等问题。力求制度建设在继承中有发展,在巩固中有深化,在创新中有提高。

三是拓展监督渠道,构筑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党内监督是党外监督的重要基础,离开党内监督,党外监督就不可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党外监督促进党内监督,二者相辅相成、优势互补、缺一不可。这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所显现的又一突出亮点,为如何进一步拓展监督渠道明确了方向。我区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首先,通过落实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不断强化以重大事项以及重点岗位为主的党内监督,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其次,将大力推进以政务、厂务、村务三公开为主的民主监督,努力在规范“公开”的程序和内容、切实加大对“公开”的监督力度上下功夫,力求使民主监督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成效上发挥作用。第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我区已建立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为主的社会评议体系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区探索并建立政府部门管理服务对象特邀义务监督员制度,使政府相关部门特邀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第四,舆论监督对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将此纳入了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舆论监督在党内监督的重要作用。今年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区委主要领导明确提出要运用好舆论武器,创办出崂山的“焦点访谈”的思路,我们将探索在崂山电视台专门开辟栏目,对政府行为实施有效舆论监督。

展开阅读全文

篇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4101 字

+ 加入清单

编号:

上 海 市 劳 动 合 同

用人单位(甲方):

地 址(甲方):

职 工(乙方):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3: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718 字

+ 加入清单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我是11《3》----班盛静。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祖国,我爱你!

亲爱的朋友,你能告诉我,祖国是什么?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祖国是东海碧波上升起的太阳,是帕米尔高原上闪烁的群星;是桂林山水的清秀奇丽,是黄河云海的神秘莫测;是山舞银蛇,原驰蜡象的辽阔北国;是花开三月,草长莺飞的春色南疆。

当祖国母亲这一幅幅壮美的画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怎能不热血沸腾,心潮澎湃!我们怎能不感到骄傲与自豪!

是的,每一位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应热爱自己的祖国。因为,她是我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的安栖之所;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幸福的今天;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家庭的安宁;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拥有的一切的一切……

正因为祖国与个人是这样息息相关,所以,霍去病可以为将报国,有家不还;谭嗣同可以去留肝胆,笑傲刀丛;孙中山可以百折不回,上下求索……循着历史的源头走到今天,热爱祖国,报效祖国,这是中华民族世世代代的共同感情,这种感情一代连着一代,延绵不断……

然而,仅有一颗爱国的心灵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应该知道怎样去爱国。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肩负着现代化建设的艰巨重任,承载着民族兴旺的光荣使命。弘扬民族精神,实践荣辱观,树立科学发展观,我们责无旁贷!

亲爱的朋友们,让我们与祖国同奋进,与时代共前行,以荣辱观为指导思想,用实际行动作出表率,真正地把爱国之志变成报国之行!

朋友们,我们同是中华儿女,我们同是华夏子孙,我们同是龙的传人,我们的血液同是奔流着祖国母亲强大的生命基因!作为跨世纪的青年,让我们以聪慧的大脑、广博的知识、睿智的心灵、满腔的热忱,手挽着手、心连着心,为祖国的繁荣而谱写辉煌灿烂的华夏篇章。

展开阅读全文

篇4:《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075 字

+ 加入清单

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制定了《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春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单建地下空间和结建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公用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综合管理。

市房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属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分层要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在竖向上分为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其中表层为地表至负五米、浅层为负五米至负三十米、中层为负三十米至负五十米、深层为负五十米以下。

表层优先安排地下管线,其中道路、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表层只作为基础设施空间使用,原则上不得进行商业开发;浅层优先安排综合管廊、人行通道、下穿立交、轨道交通、地下道路;中层优先安排轨道交通、隧道、地下特种管廊;深层主要用于远期开发。

第九条【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并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市政设施、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的空间范围等。

第十条【专项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交通、地下市政、人民防空工程等各类专业规划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的建设适宜性评估、地下空间功能分区、竖向分层、地下空间建设重点区域的总体布局和规划指引、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近期建设规划等。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业规划,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范围、竖向分层、开发深度、建筑面积、使用性质、连通要求、出入口位置,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类型、范围、建筑面积等。

对于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列入近期建设计划的地下空间,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规划调整】 经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位置、规划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可建设范围、建筑面积、容积率、开发深度、竖向分层、连接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设施建设要求等。

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权的取得】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市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规划许可,可以分期核发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使用权出让方式】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一)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建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

第十七条【用地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手续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第十八条【使用权出让年限】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途确定,不得超过相同用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九条【使用权出让金】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综合考虑竖向分层和使用功能,以及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按照周边同类用地性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要求】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不得改变和影响规划确定的地表土地使用功能及性质。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除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要求外,还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用途、界址、面积等;配建人民防空设施的,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位置、面积、性质。

第二十二条【施工许可】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施工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及相关基础设施应当及时恢复。

第二十四条【施工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地表及周边的建筑和设施、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二十五条【连通要求】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连通位置的,新建项目的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新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衔接段的地下通道,并可以依法取得地下通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六条【连通管理】 地下空间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等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施工安全控制】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相邻地下设施安全保护的要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根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明确隧道、地铁、综合管廊等大型地下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需要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前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批施工保护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周边影响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的安全进行监测和检测,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优先开发】 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

第二十九条【综合管廊】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建设,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过程中,配套建设综合管廊,集中敷设。

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予另行安排地下管线路由。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隧道、地铁、综合管廊、地下道路等公益性设施以及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结建人民防空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符合人民防空结建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

第三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许可】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依法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结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立项及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动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第三十七条【平战结合要求】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其防护设施的完好,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

第六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和建筑物权属登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确定。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筑物权属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小区业主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车库(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除外。

地表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条【权属登记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字样。

第四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人。

经依法批准结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四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管理】 单建的国有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到市房地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登记手续,由所有权人依法办理。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租赁。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预售许可 】 地下空间建筑物、构筑物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建筑物、构筑物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国有人民防空工程和无固定实体界址的商业铺位、为非住宅配建的地下车库(位)不得销(预)售。

第四十四条【征用要求】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配合。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四十五条【日常维护】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对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并配合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四十六条【安全责任】 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等。

第四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并实现各专业系统的信息共享。

市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地、公用、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系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罚则一】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及有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罚则二】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罚则三】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境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内旅游用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3268 字

+ 加入清单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简化版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 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5、本简化版本省略内容(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__-2401)为准,与其具有相同效力。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我已通过 (旅游局官网、旅行社店堂张挂、纸质完全版本旅游合同等)方式阅读了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GF-20__-2401)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内容,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游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年月日时,结束时间年月日 时;共天,饭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包括(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勾选、填写):□导游服务费元/旅游者;□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岁):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住 址: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 真:传 真:________________

邮 编:邮 编: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地点

购物场所名称

主要商

品信息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其他

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地点

项目名称

和内容

费用(元)

项目时长(分钟)

其他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游客安全信息卡

(正面90mm*110mm)

血型Blood type :A□B□O□AB□其他

过敏史Allergy history:

抗生素类药物antibiofic□磺胺类药物sulfu□

破伤风抗毒素tetanaus antitoxin□

麻醉用药stupefacient□镇静安眠药phenobarbital□

其他

既往疾病Formerly medical history:

恶性肿瘤tumor□糖尿病diabetes□

心血管病cardiovascular disease□

高血压high blood pressure□

癫痫epilepsy□精神疾病psychopathy□

其他

可以使用的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y name:

特别说明:

持卡人签字:

(背面90mm*110mm)

外出旅游,随身携带

游客安全信息卡

Tourist  Information Card

(请游客自行填写并根据身体实际选择打钩.

本卡篇幅有限,游客可另纸说明,并随身携带)

国家旅游局制

TA

姓和名Family name and Given Name:

护照号码Passport Number:

□□□□□□□□□□□□□□□□□□

身份证号码ID card number:

□□□□□□□□□□□□□□□□□□

国籍Nationality:

急救情况下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备用电话号码Emergency  contact: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幼儿园教育的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1693 字

+ 加入清单

幼儿园教育管理条例

幼儿园教育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幼儿园教育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幼儿园教育管理条例》。

慢性传染并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展开阅读全文

篇7: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906 字

+ 加入清单

我园老师在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学习了了《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幼儿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涵盖了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它还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园内安全管理制度。 它还有较强的针对性。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它的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园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园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办法》规定要建立部门间互相协作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这包括幼儿园举办者、政府有关部门、等负有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的各有关方面和主体的责任。办法明确了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办法》专门设有一章,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总的要求,同时对园长负责制、门卫制度、园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主要针对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上下学与家长的交接、楼道上下秩序与晚自习等日常管理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域与环节作出了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及其监护人的基本义务。

作为战斗在教育工作最前线的老师,我会依法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其他老师一道,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孩子服务,认真为家长服务,认真为社会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篇8: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2536 字

+ 加入清单

最近,认真学习了《廉政准则》文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廉政建设对每个工作岗位的重要意义,作为一名纪检干部,要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时刻不忘廉洁自律、勤勉工作,将清正廉洁贯穿于日常的思想和各项工作之中,努力做到廉政纪律不可忘,腐败红线不可触,公仆之情不可移。

一、深刻认识遵守廉政准则、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优良的精神文化是指引和约束人们具体行为的强大动力。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个人思想道德品质的重要考验。当前,作风问题、腐败问题对我们党长期执政形成了严峻挑战,党领导下的每位党员干部也面临同样的挑战。要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就必须从源头抓起,从思想根源入手,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和“鞭挞腐败、崇尚廉政”的良好氛围。中央出台《廉政准则》,就是要以学习思廉、以警示促廉、以纪律保廉,使廉洁意识植根于每位党员干部的头脑之中,人人遵守《廉政准则》,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政绩观和工作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增强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贯彻“为民、清廉、务实”的要求,真正从思想上预防腐败现象、从纪律上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必须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立足于本职工作

联系到本身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必须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好组织工作调研与信息工作,及时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积极为部机关履行好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打基础、聚人才职能作用出谋划策,更好服务和服从于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首先,坚持党性锻炼,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要进一步牢固树立远大的理想信念,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维护组工职业尊严,保持良好的组工形象。要掌握时代脉搏,弘扬时代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时时刻刻都以法规、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忠实履行职能。

其次,必须加强学习,提高业务工作水平。认真学习和领会新时期中央有关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决定精神,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为做好组织工作的信息调研工作打下扎实基础。同时,要充分珍惜学习的机会,加强德育管理工作前沿理论的学习,掌握更多更新的德育管理知识,开拓视野,完善知识机构,并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再次,切实转变观念,树立依法、依规工作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加强自我宣传教育,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树立严肃纪律,依法行政的观念,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的发生。当前,要加强对《廉政准则》的学习和掌握,正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并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加强自我约束。

最后,坚持廉洁奉公,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组工干部是管干部的干部,管党员的党员,在党员干部中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这就要组工干部在工作中必须保持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的形象,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遵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防污染和拒腐蚀的壁垒,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经受住各种诱惑的考验,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和组工干部的良好形象。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 是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 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 历次党章都对 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 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 双重考验, 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 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 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 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是贯彻党要 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 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xx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 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 党的xx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 “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 内容是我们在 1995 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 发 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 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 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 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 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 ,是党的各级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首先要以求真务实的 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把学习《党纪处分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 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严肃党的纪律的要求结 合起来。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2615 字

+ 加入清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审查单位:

工程编号: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

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的基本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国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

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申请建筑许可执照,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

等文件号。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

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六,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各单项

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本合同全部工程自一九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至一九______年

_____月___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

览表)。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

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因甲方提出更变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

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

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

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向乙方

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 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

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

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物资供应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

指定地点,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

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

二,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

交付乙方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甲方可委托有

条件的乙方加工。

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

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

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之

一方负担。

四,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

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五,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

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工程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

调整包干造价;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5.……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________日内按工程造价总数______

____元的百分之____________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

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工程未竣

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___________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

部付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之后,贷款办法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

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

标准。

二,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

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

方负担: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

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

后方准继续施工;

2.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

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

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三,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

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

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

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

收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届时未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应作好记录,甲

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乙方

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对某个单项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采

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因此所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947 字

+ 加入清单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小区内一期管线敷设、灯具底座、灯具安装。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上述工程内容中设备材料供应、管线安装、附件安装和管井砌筑、灯光及高层上泛光照明调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_年5月18日

竣工日期:20_年6月18日

管线敷设工期总日历天数 20 天、灯具安装日历天数 3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全部优良(如因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所造成的返工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

1、金额(大写):管线敷设、安装及调试费用:¥: 元

2、灯具价格:另行商定,甲方保留可增加权力,暂定 左右(此项费用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立即进行现场按图纸及甲方意见实际测绘,并敷设各种路灯管线,待管线、灯杠(柱)基础完成 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RMB元,灯具进工地并安装完毕后,再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RMB 元,通电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RMB 元,剩余工程设备款,一年后结清。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合同条件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国家和 市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_学习体会_网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863 字

+ 加入清单

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

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决定其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诸环节都存在着不安全因素。

在经营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购进与销售以及围绕购销经营的储存、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等,这些不仅是经营活动,而且包含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如果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不清楚,发生误购、误售,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安排不当等,会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甚至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经营过程中的事故:如1993年8月5日,深圳市安贸公司清水河化学危险品库发生爆炸。爆炸引起大火,1小时后着火区又发生第二次强烈爆炸,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和火灾。死亡15人、20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5人,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起火爆炸的原因:干杂仓库4号仓内混存的过硫酸铵与硫化碱(强氧化剂与还原剂)因接触而发生激烈的氧化还原反应,形成热积聚导致起火燃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安全工作十分重视。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又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中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无证经营现象较为普遍。相当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二是企业经营条件不达标。一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开业标准。

三是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一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业务素质低,缺乏必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知识和防范措施知识。

四是经营网点分布不合理。一些地方的经营网点坐落在市区的繁华地带或居民住宅区,不利于消防安全。

五是在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管理上还不到位。一些地方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发证主体职责不清,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上述问题使危险化学品经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2024最新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3147 字

+ 加入清单

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2020最新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由中共中央20xx年9月22日颁布的,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提供的心得内容,快来阅读吧。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篇一20xx最新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由中共中央××年月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的通知》(中发号)要求各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该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党的xx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权力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xx届四中全会作出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到保障党员权利,全会后即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些重大决定和重要举措,是党中央从全党工作的大局来谋划和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大背景下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我感到十分重要,十分必要。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基本建设。xx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又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一个方面的能力;提出必须转变和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贯彻落实全会的这些重要精神,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个现实的要求,就是切实保障党(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员权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为追根到底党的执政能力来源工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党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而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从而关系到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强弱。就转变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而言,党员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又直接关系到能否发展党内民主,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力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力理论义理论武装起来的先进党我们的先进性体现在组织和制度上就是坚持和实行民子集中制,就是每个党员都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党内事务。也可以说,党的先进性也表现为党的民主性。有了党的民主性,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决策才能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汇集广大党员的力量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篇二20xx最新

《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了每个*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到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个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党内团结、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的重要法宝。

我们*党党员都有行使的建议和倡议权利,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是党的智慧之源。中国*党建党8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党的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宗旨和目标的实现,要靠我们每个*党员团结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党的事业要兴旺发达,并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而应对自如,并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因此,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保障号党员的民主权利,广开言路,开阔思路,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我们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有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基础,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党同志的利益和要求。

作为中国*党的光荣一员,要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责任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非常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积极、正确地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有利于党组织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党员的真实意愿和要求,有利于我们党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

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使广大党员充分享有民主的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为党的建设提出意见,让党组织的视野更开阔。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不断发展的执政实践,要求我们党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搞好党的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能力,把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动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只有抓住党内民主建设这个关键,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能力,党内民主的发展才会有可靠的组织保证和正确的方向,党的执政能力才能落到实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不断增强,党才能始终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才能形成凝聚剂共同奋斗。

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员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出科学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建议和倡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篇三20xx最新

继上周连续4天集中学习后,我镇继续推进“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按照学习计划,由镇党委副书记李军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保障党员权力,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力理论义理论武装起来的先进党.我们的优越性体现在组织和制度上,就是坚持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每个党员都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党内事务。可以说,党的先进性也表现为党的民主性。有了党的民主性,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决策才能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汇集广大党员的力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力量。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关于《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3200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温州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壮大,物业管理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等方面作用显著。但是,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之间关系尚未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功能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地位有待强化。二是业主组织有待规范。我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率只有38%,在国内处于偏低水平。业主组织的组织形式单一,运行机制不协调,行为规范有待完善。三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面临困境。一方面,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物业服务处于低层次的初级服务模式。另一方面,由于欠费率高等原因,物业服务行业普遍存在亏损现象,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甚至难以维持正常经营。四是物业行业信用状况堪忧。一方面,由于诚信机制的缺失,市场不能有效淘汰劣质物业服务企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另一方面,部分业主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物业费用,损害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建立和发展。五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和应急使用问题非常突出。我市不少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规定比例,急需续筹。同时,由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双2∕3”的限制,造成物业维修久拖不决。

上述问题的普遍存在,使得我市物业管理纠纷日趋增多,已经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区的稳定。尽管国务院和我省人大分别制定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就上述问题,要么上位法未作规定,要么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今年1月,市住建委牵头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委托厦门大学专家课题组负责立法基础研究及立法起草,委托温州大学专家课题组负责综合论证工作。起草过程中,市住建委先后赴广州、深圳和厦门等地学习考察,并深入基层调研。草案形成后,市住建委召开各种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多次征求意见,对照征集的意见建议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先后形成18个草案稿。

在市住建委起草的同时,市法制办同步成立立法工作专题小组,倒排时间,制定审核工作方案,确定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主动提前介入市住建委的起草工作,多次对初稿内容和立法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建议。7月7日市住建委将条例送审稿正式报送市法制办审核,市法制办即在中国·温州网和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和各立法基层联系点发文征求意见。7月15日,市法制办组织召开由市发改委等16个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座谈会。7月20日、21日,市法制办分别赴永嘉县、苍南县及相关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7月26日,市法制办组织召开温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协会、律师协会及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参加的社会组织和公众征求意见座谈会。7月28日,市法制办又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7月30日至8月5日, 市法制办组织有关专家、实务工作者等集中整理、讨论、修改。8月5日上午,王祖焕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8月5日下午,市法制办召开办务会议进行审议。审核过程中,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本草案。《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条。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管理体制。

条例优化设计了“市县政府统筹规划、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社区村委协助配合、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职责:

一是市县政府统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第4条)。二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监管工作,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业主电子投票系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等(第7条、第10条、第37条、第42条、第51-56条、第61-64条等)。三是乡镇街道具体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筹备组的成立和运行,业主组织的成立、备案、重选和换届,监督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第5条、第11条、第12条、第17条等)。四是社区村委协助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派员担任筹备组成员,负责特定情况下业主组织的运行、重选、换届等工作(第5条、第12条、第13条、第30条等)。五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业主委员会协会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个人诚信档案(第6条、第43条)。

(二)关于业主组织。

一是规定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第11条、第12条)。二是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具体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分割的程序和条件(第10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具体职责(第20条)和任职条件(第25条)。三是规定业主监事会的设置。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物业管理经验,规定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相关职责和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等作出相关规定(第22条、第23条、第25条)。

(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

在国家和省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规范。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示义务。公示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明确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服务、物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第37-42条)。

(四)关于物业行业诚信机制。

一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第43-44条)。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同时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第45条)。二是明确业主的诚信义务。《条例(草案)》规定,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第47条)。

(五)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和应急使用。

一是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续交维修资金;拒不续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第53条)。

二是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在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物业发生需要“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等七种情形时,可以应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同时,为了防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滥用的风险,规定了应急使用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第55条)。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最新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736 字

+ 加入清单

本人通过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有如下心得:

一.法律主体涵盖面更广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

1.业主

2.物业服务企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

1.国家级国家机关

2.物业服务企业

3.业主、使用人和业主组织

4.房地产开发商

5.物业管理协会

6.其它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清洁公司、保安公司)

二.紧紧围绕党的新时期战略任务

促进社会和谐,是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国共产党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党在新时期的战略任务。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体现《物权法》平等保护的原则

平等保护的原则:

相同性质的财产的平等。即相同相持的财产,适用同等的规则,受到同样物权的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四条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1675 字

+ 加入清单

xx月27日,xx镇镇中学党支部开“学准则、学条例”专题集中教育活动,在党支部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集中教育活动。把《准则》、《条例》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真正把党内法规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把党内法规的各项规定内化于心、落实在行动上,时刻用党内法规规范自己、约束自己,做学习党纪、遵守党纪、维护党纪的模范。我通过认真参加单位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细致的学习,感受颇多。

一、学《准则》、学《条例》,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进一步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决心对照《准则》严格要求,廉洁勤政,转变作风,提升素质,服务群众,推动各项工作。

一是以《准则》为标杆,严于律己。通过认真研读,我觉得《廉政准则》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是一个“安全网”,只要我们排除私心杂念,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因此,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政准则》应该心存敬畏,心怀虔诚,认真学习贯彻。要逐条学习,牢记在心;案头常放,警钟常鸣,真正使贯彻《廉政准则》成为一种从工作习惯。

二是以《条例》为底线,防腐据变。党员领导干部要防腐拒变,必须在日常行为中严于律己,守住底线。一要戒贪欲,二要重小节,三要慎用权。

三是以廉建为契机,醒己律人 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是我党对每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身作则,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四是以思想为动力,勤政为民 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守住廉洁底线的同时,更应该在勤于政事、为人民谋福祉上有所作为,做出成绩。

二、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努力使自己的工作和思想有进步和提高。

一是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

二是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

三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进一步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学风,以提高学习效果。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要善于把所学科学理论运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深入分析新的实际情况。要把学习知识的提高作为竞争意识,自立意识增强的基础,积极面对和参与社会竞争。

四是牢记宗旨,勤政为民,加强纪律,切实改变作风不实的面貌。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贯彻党章的模范,必须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才能把本单位的好风气树立起来。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人格的锻炼和修养,在改造主观世界上下功夫,用《中国共产党党廉洁自律准则》指导自己,规范自己,把自己的一言一行同党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干事,不辜负党和人民的要求和期望,努力塑造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743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这表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也映射出党和政府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坚定信心。

新准则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出了新的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和52个“不准”,不仅涉及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也涵盖了党员干部思想、生活、家庭和社会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无论是在禁止性行为规范上的精炼规定,还是实施与监督上的制度创新和适用上的准确详实界定,都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标志着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已从过去较宽泛性的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纵深推进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古人云:“无以规矩,难成方圆”。对领导干部来说,《廉政准则》就是规矩。历史和实践证明,越是严格的纪律规范越能体现出党对领导干部的负责与关爱。纵观一些领导干部蜕变成腐败分子原因,虽然极其复杂,但在他们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大肆贪污腐败的背后,或多或少都有着对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影子。

有句格言说得好,“纵贪欲如落水,不用吹灰之力;保清廉似上山,定需步步用力”。新准则已经实施,愿每位领导干部都能把它视为自己从政路上的“行动指南”,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职责,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坚守思想道德防线,坚守廉洁从政底线,坚守党纪国法红线,做执行制度的表率、做接受监督的表率、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做勤政为民的表率,脚踏实地的为人民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1050 字

+ 加入清单

无惧失败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无惧失败。

我们的生活就像《_》里的比比多味豆,总是夹杂着不少令人皱眉的滋味。显然,没有人会喜欢失败的滋味。但仔细一想,其实它并没有那么可怕。

考试失利时,表演失误时,想法不被他人接纳时,可能都会被我们视作失败。但是,你要知道:

苏洵曾两次科举考试不顺;米老鼠的创造者华特迪士尼曾因缺乏创意而被辞退;马云曾创立海博翻译和海博网络,但都无果;林肯曾在竞选中落选。

难道因为这些遭遇,他们就算失败了吗?

一时的不顺心,并不等于失败。

我们不喜欢失败的滋味,但也不应该逃避失败。我们要正视它,从自身寻找根源,这是我们吃一堑长一智,将失败化为成功的垫脚石。

换一个角度看,现在的年纪经历失败其实是有益的,因为越早经历失败,我们付出的代价越小,经历越丰富。

就像美国法院首席_官约翰罗伯茨在参加儿子的初中毕业典礼时说的:

我希望你们在未来的岁月中,能时不时地遭遇不公,唯有如此,你才能懂得公正的价值。我希望你们尝到背叛的滋味,这样你们才能领悟到忠诚之重要。我还希望你们时常感到孤独,唯有如此你们才不会视朋友为理所当然。

我祝你们偶尔运气不佳,这样你们才会意识到机遇在人生中扮演的角色,从而明白你们的成功并非天经地义,而他人的失败也并非命中注定。

当你们偶尔失败时,我愿你们的对手时不时地幸灾乐祸,这样你们才会懂得互相尊重的竞技精神的重要性。我希望你们常被人无视,唯有如此你们才能懂得倾听他人有多重要。同时也祝你们感受切肤之痛,从而学会同情。

只有经历挫折与苦难,才会有所收获,有所成长。

有一点不难发现,与父辈、祖辈相比,我们享受着更好的生活条件。但生活过于滋润的代价是我们的意志与斗志比他们弱得多,我们对挫败感的抵御能力也可能不如他们。

我们害怕失败,可能更多的是害怕就此被失败所定义。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自信,那么就无惧失败。荣誉是暂时的,失败也是暂时的。

我们要学会无惧失败,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自己,不可沉浸在过去荣誉的喜悦之中,更不可把自己限定在一时的失败之中。

失败是成功之母的道理相信大家都懂,面对失败,我们缺少的,更多是直面它、认识它并从中吸取教训的勇气与斗志。

十几岁的年纪,是的年纪。在这样的年纪,我们可以心无旁骛地追求理想,我们有年轻这样一个旁人羡慕不来的资本。我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发现自己,改变自己,从而成为的自己。

从生活这把多味豆中尝到失败的滋味,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你若能将它咽下,汲取其中营养,会发现,它于你并无大害。

我的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2024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5304 字

+ 加入清单

2019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法规。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心得体会,欢迎查阅!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1

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xx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提供了基本遵循,点亮了指路明灯,承载着新时期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使命和政治任务。《条例》是悬挂在全体党员干部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必须从严执行,使其成为约束和规范党员言行的铁规矩,使其成为管好党的制胜法宝。

《条例》承载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使命。修订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新时期党的治国理政新提升新突破的迫切需要。打铁还需自身硬,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治国理政面临着新的更多更复杂的挑战,既肩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又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压力前所未有的巨大,形势前所未有的严峻,任务前所未有的沉重,越是这样的关键时期,越需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增强党的“四自”能力,永葆党的旺盛生命力和战斗力,始终成为党的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条例》承载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任务。加强党的监督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得以长盛不衰、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政治优势。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管理好这么庞大的队伍本身就是对党的巨大考验。前车之鉴,后世之师。当初作为世界第一个社会发达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因党内监督的缺失导致亡党亡国的惨痛教训无疑是我们党最直观最生动的反面教材。党的以来的反腐充分说明,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管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驰,滋生出令人触目惊心的腐败;有的地方和部门从领导干部到一般人员,工作和生活作风败坏,甚至影响到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和在基层的执政根基,大失民心民信,不从严整治,不足以维护党的权威形象,不足以永葆党的纯洁性和生命力。

《条例》承载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铁血意志。党的以来,以为的党中央全力推进反腐败斗争、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治党的战略,从各方面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实践和积极有效的探索,出台了系列新规,修订和完善了已有的机制制度,不断织密看住权力的制度笼子;明确各级党委主任责任和一把手直接责任,健全问责机制,强化纪检派驻和巡视监督,把管党治党这一根本政治责任层层压实。《条例》承载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唯有坚决全面从严的贯彻落实好《条例》,才能不负全党全国对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强大领导力的殷切希望。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2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三、述职述廉。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四、民主生活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信访处理。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六、谈话和诫免。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

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八、舆论监督。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九、询问和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十、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3

在当前深化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充分发挥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与时俱进的产物。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是我们共产党人的首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自1920xx年建立以来,在历次党的会议和文件中都提出过监督问题并做了一些党内监督的规定,但是与这次党内监督条例相比,显得层次低、不系统、不规范、操作困难。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加强党内监督,没有制度就难以监督。单靠以往提倡怎样做,很显然,已造成了一种软弱的监督局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核心就是要加强党内监督,就要有一套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较完备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于操作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了建党83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为确保党的先进性这一显著特点,制定了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条例第三章是重点,用了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十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填补了过去党内监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学、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给我们共产党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只要我们认真学好条例,重在落实,就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本色。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

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在于对党组一班人的监督,特别是对班长的监督。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尤为重要。按他所处的位置,他的所作所为,对全局工作影响重大。记得山东省贪官、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时说过:到我们这一级别的干部就没人管了。广西贪官、原玉林市委书记李成龙也坦言: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制对我来说形同虚设。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腐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像胡建学、李成龙这样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如果权力使用不当,必然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败坏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特别是对一些有权管人、管钱、管市场的重要岗位、敏感部位以及关键人员,实行有效监督,防微杜渐,这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党内监督条例以党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遏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富有胆识的重大决策。党内监督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为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权监督一把手。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会的代表,都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第四章的监督保障中又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监督的有序进行,对于接受党内监督,减少权力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以求真务实、公开公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使监督不流于形式。

三、发扬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早在延安时期,民主人士黄炎培就历朝历代跳不出“建立-兴盛-衰亡”这个周期率问题同毛泽东同志探讨。毛泽东同志肯定地回答:我们共产党人找到了解决周期率的最好办法,就是民主。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无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党的传统作风。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制度保证。实践证明:没有广泛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高度的民主,就没有高度的集中。事实上,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实行党内监督的过程。只有发扬党内民主,才能增强各项工作的透明度,而这个透明度正是我们需要的监督过程。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章节第三章监督制度一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性、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第三章第四节单列了民主生活会,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要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上反映的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为了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对于增强主要责任人发扬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党保持先进性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要在学好条例的同时,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增强接受党内外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全方位监督。同时,还要教育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是每个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恪尽职守,以对党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兴旺发达,我们的国家才能繁荣昌盛,我们的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959 字

+ 加入清单

在3月20日的政治学习中,全校教师在四楼集中学习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处理条例》。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为创建安全和谐校园奠定了牢固基础。

现将心得总结如下:

一、全面了解条例知识,把握领会条例精髓。《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过解读条例,老师们都认识到:

(一) 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二) 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老师们在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有许多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晨会、班队活动、思品等课程时间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学习了这一条例,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首位,教师要加强责任心,让学校、教师及其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健康和平安,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210 字

+ 加入清单

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哪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那么,下面请看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 大幅提高罚金出于何种考虑?

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很多条款的罚金幅度,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群众环保意识提高,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大幅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幅度,珠海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以往,“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下一步,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导作用,严格执法,让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好珠海良好的生态环境。”该负责人说。

2 原有建设项目是否仍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国务院目前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项目将迎来新的管理要求。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仍需审批?

据介绍,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4 机动车还需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吗?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xx年废止了《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xx〕87号)》,但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xx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因此,珠海仍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相关阅读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xx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市依法实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本市依法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计划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删去第六十三条。

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没有与本市依法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

十、将第九十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划分禁止开发区、生态发展区、集聚发展区、提升完善区等功能分区,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十一、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或者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按时填报环境统计表,假报、拒报、迟报、漏报环境统计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删去第九十八条。

十六、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遵守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排污口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改动排污口及其标志、采样测流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环境保护设施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产或者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者采取限产或者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但是未停产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一百零一条。

十九、将第一百零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十一、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