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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条例全文(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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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8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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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 乙方每周工作______日,分别为周______;每日工作______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按小时计酬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形式为___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5日。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乙方提供如下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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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习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部长,教培,培训,全文共 1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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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终身学习型干部 ――学习《干部教育培训条例》有感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条例》,是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通过学习《干部教育条例》,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我对如何成为一个终身学习型干部有这样一些体会: 一是要树立终身学习的信念。 由于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总量剧增,知识的老化周期变短,知识的更新急剧加速。本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新成果有了迅速增长。

__世纪前__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远远超过了__世纪。__年代以来,科学技术上的新发现、新发明比过去____年的总和还要多。在美国,电话的普及用了__年,电视机用了__年,而计算机仅用了__年。由于知识老化加速,在人的一生中,大学阶段只能获得需用知识的__%左右,而其余的__%都要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才能取得。 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但从没有像今天变化得这样快。过去需要几代人完成的变化,现在不需要一代人,甚至每几年就面临着一个新的世界。在这种急剧变化的社会里,人们的思想观念、习惯、思维方式等往往跟不上时代的变化。现实强迫人们要不断地做出新的认识和判断,尽快获得认识和解释时代的能力,坚持学习,保持与时代的平衡。 终身学习是面对知识爆炸性增长的必然选择。伴随着以数字化、络化为特征的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新知识呈现出爆发性增长。据估计,人类的全部知识每五年就要翻一翻。

这就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把学习贯穿自己的一生,活到老学到老。 二是要通过学习不断完善自己。 有句俗话叫“人无完人”,我们都知道每个人刚生下来时就像是一张白纸,所有的知识都是通过不断学习一点一滴积累来的。这就是一个不断完善自身的过程。 让我们来看一下当今社会改变的速度。这个时代被专家称作知识经济时代,它的改变速度被称为“十倍速的变革时代”。要适应十倍速变革的时代,那么你所完善自身的速度必须大于十倍速。

学习是完善自身的基础和原动力,今天的竞争就是学习力的竞争。 正像这样一个公式: L≧C L就是Learning(学习)的意思,C就是Change(改变)的意思。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人的学习速度大于或等于社会改变的速度时,他才能适应这个社会的改变。否则的话,你在某一天也许又会变成一个“傻瓜”。因为你所学过的知识有一部分会很快成为“垃圾”。 三是坚持学以致用原则。 当今社会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我们的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干部教育条例》中提到: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为我们的学习提出了标准――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学以致用,也是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前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法宝,如果我们耗费了大量和时间和精力而学到的只是些空乏的理论,不能指导我们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这无疑是巨大的浪费。因此,在自己学习的整个过程中,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范围,有针对性的参加各种培训或自学,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我认为学习的过程也是个“锤炼”的过程,没有这个过程,我们又怎能去承担为人民服务的重任呢?只有坚持不懈地学习,做一个终身学习型的干部,才能不断得到知识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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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全文共 6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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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是1990年10月11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法律条例。下面是《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八条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患不育症夫妻,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收养孩子规定的条件。收养孩子应办理公证手续。

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二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组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组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个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第十四条农村户口现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对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或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不予答复的,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

第十八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优生和节育的管理。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地段医院均应做好优生、节育和遗传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不宜生育的疾病种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放置宫内节育器等稳定性措施;提倡生育过两个孩子的夫妻采取绝育措施。

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医务部门领取,农民和无业人员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具体发放和领取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节育技术的单位必须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一)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三)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有独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二)丧偶或离婚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三)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本款第一项规定办理领证手续。

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

第二十六条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托费和管理费按市教育局、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报销部分费用。

第二十七条城镇分配住房、或农村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有条件的单位对独生子女户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其中拆迁户中独生子女户的安置,按本市拆迁房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五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农民、城镇待业居民、或因辞职、辞退后无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支付;

(二)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养孩子一方的单位支付。

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为临时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为停薪留职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支付;

(二)企业单位,在市财政局规定的项目中支付;

(三)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农民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夫妻双方均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费中支付,凭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领取;

(五)夫妻一方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六)夫妻双方均为辞职、辞退后无工作,或均为城镇待业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婚后无子女包括下列对象:

(一)夫妻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二)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三)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之日起,再婚夫妻从再婚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由单位收回,交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停止独生子女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因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外,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含原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同)应退回给现单位。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三倍处以罚款;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的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处以罚款。

对无计划生育夫妻的罚款从怀孕之月起计罚。对经教育终止妊娠者,所收罚款如数退回。在怀孕期间旷工或事假超过一月以上的,其旷工或事假期间的收入,参照怀孕前一年平均月经济收入推算。罚款缴纳期不超过六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罚款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每年缴纳额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四条对无计划生育的在职职工,其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可以开除。但所在单位在作出开除职工决定之前应征求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

对无计划生育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无计划生育者,系职工的,其无计划生育的子女不计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迁户的安置)的人数;系农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第三十六条对无计划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系农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系闲散无固定职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部门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劳动力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七条对无计划生育的城镇无业人员,其罚款额的确定,一般不低于所在区或镇的职工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有关取出宫内节育器规定的,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手术单位或者手术者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对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性别鉴定的,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对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对营私舞弊的计划生育干部及有关人员除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外,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作为无计划生育,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男女双方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处每人五百元罚款;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每提前一年处每人一千元罚款,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二条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在四年以下的,按无计划生育给予处罚,每提前一年罚款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三条凡单位(包括夫妻双方单位)出现无计划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其中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按无计划生育一胎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单位的罚款,应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在事业费或者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罚款所得金额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对无计划生育的夫妻及其单位的处罚,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女方户口在市属农场或金山石化地区的,由所在地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参照前款的规定对男女双方作出处罚决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在本市的一方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对无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或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男女双方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过书。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单位和部门应按处罚决定的内容协助执行。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区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区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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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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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所得应建帐管理

电梯广告收入、墙体外立面户外广告收入以及小区内划线停车位的收入,这些每天由物业公司运作的项目,在大部分业主眼中都是一笔糊涂账。

条例》第2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入,去除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营性收益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直接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金,以及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等其他需求。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单独列帐,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接受社居委的监督。

将欠交物业费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

据悉,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不高,欠费直接影响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也侵害了诚信的交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为此,《条例》第34条规定: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换言之,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上门催交物业费的职能。同时可在小区内公示“老赖”名单的做法。对于逾期不交纳的,《条例》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这也是首次将欠交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有可能会限制其在今后的信贷等方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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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党员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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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释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学习贯彻好《问责条例》,是当前台州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近段时间,台州市委专题研究部署《问责条例》学习贯彻工作,有效地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在全市上下形成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浓厚氛围。

深入学习,强化责任担当。指出,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从实际看,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问责处理问题上不愿担当,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有的不敢担当,存在“老好人”思想,不愿得罪人,该管的不管;有的不善担当,对问题避而远之、绕道而行,甚至视而不见。

我们要通过深入学习《问责条例》,吃透精神,掌握实质,知责明责,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补好责任短板,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克服不愿、不敢、不善担当的不良思想倾向,在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上担当有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台州落地生根。

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贯彻落实《问责条例》,要敢于较真,敢于亮剑。当前,台州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十三五”发展前景美好、任务艰巨,更需要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对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人民负责。

我们将以贯彻《问责条例》为契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高举问责利器,对于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管党治党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问题出在哪一任上,就要追究哪一任领导的责任,让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真正让铁规发力、“利器”生威,充分发挥问责一个、教育一片的震慑警示效应,真正把责任压紧敲实。

以上率下,做好表率示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对于每一名领导干部来讲,敢于担当是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既是贯彻《问责条例》的主体,也是被问责的对象,要带头抓《问责条例》的执行。

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把问责工作压实到下级党组织,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做给一级看,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以“关键少数”带动“大多数”。要把责任追究与监督检查、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进一步让法规制度和力量得到充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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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云南省美景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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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位于滇西北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那里有神秘的藏文化、佛文化,有纯美的高原风光,还有人类失落的文明,是几代人苦苦探寻的尘世间的世外桃源。

这里有伊拉草原,它在云南滇南北顶端,是离太阳最近的高原。金沙江、怒江、澜沧江都从这里经过。地势险峻非常,得天独厚。高原的草场,高原的牦牛,高原的雪山,高原的海,高原的阳光和牧民,圣洁般的展现在我们面前。

这里有雪山。梅里雪山,哈巴雪山,白茫雪山是这里著名的“三太子”,高达6740米。那里终年白雪皑皑,纯洁无暇,博大壮丽,它高耸入云的雄浑气势令人震撼不已。它的庄严令人敬畏,它的纯洁令人炫目。明晃晃的太阳照耀着大地。太阳温暖了世界;明月照亮了世界;星宿辉耀了世界。雪山和人民都是纯净、快乐的源泉。

人类和自然的关系,也就是和动物、植物、太阳、月亮、相互包容,相互关爱,相互善待的和谐相处,是人类文化的精髓。灵魂才能找到自己的精神家园,那个家园是永恒庄严的,宁静如画的、充满佛教的精神世界。它在城市之外,在人类的文明之外,它有着一片神性的土地,那就是香格里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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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8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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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欢迎大家阅读。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费用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中支出;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相关情况和资料;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资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资料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购房人明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依法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服务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四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业主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费用。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的;

(二)占用、损坏建筑物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装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位,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恶臭气体、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五)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宠物及家禽家畜;

(六)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第四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具体续交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存储利息、增值收益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第七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旧住宅区实施综合改造前,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落实改造管理方案签订管理规约。旧住宅区可以实行专业管理、自行管理和社区管理等模式。

第五十七条 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相关业主应当主动参与日常管理并承担卫生清洁等费用。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xx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门厅、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和供气管道、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照明和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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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8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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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勤奋学习,走向成功。

为期两个月的校园文化活动月如今已经圆满的落下了帷幕,高手云集的英语口语比赛,声色兼美的校园歌手大赛,活力四射的全明星篮球赛,精彩绝伦的戏剧大赛,还有温馨而热烈的爱心义卖,想必都给同学们的校园生活留下了一段最精彩,最美好的回忆。但是如今,一个学期已经过半,活动月的热闹喧嚣已经过去,高三的学长学姐还有11天就要面临紧张的高考,高二的同学也马上就会迎来学业水平考试,作为贵阳一中的一名学子,我们应该及时调整好我们的学习状态,让自己的学习生活恢复正轨,勤奋学习,做好准备,继续迎接接下来的挑战。

古语说:“天道酬勤,勤能补拙。”这是一个人成功的自然规律,也是对于勤奋学习的重要性的最好解释。一个不愿付出艰苦劳动的人,一个甚至不肯挥洒汗水的人,只能是虚度年华,空白了少年头。同学们也许都知道,能够爬上金字塔的只有两种动物,雄鹰和蜗牛。如果说雄鹰的成就是天生才华,一蹴而就的壮景,那么蜗牛的成功则是不舍毫末,持之以恒的勤奋。中国古代著名书法家颜真卿曾经写过: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读书时。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正是靠着勤奋,他才成为中国古代一流的大书法家。古今中外无数例子都告诉我们:要想实现追求的目标,必须踏踏实实从勤奋做起。“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晋朝人车胤孙康囊萤映雪,终成饱学之士;祖狄闻鸡起舞,靠勤奋实现了报效国家的志向;苏秦头悬梁锥刺股,成为战国时代著名的纵横家。“无冥冥之志者,无昭昭之明;无惛惛之事者,无赫赫之功。”勤奋学习,是我们作为一个学生应该做好的本职工作,也是我们在学习上取得成功的必然要求。当然,我们在学习时也要讲求一定的方法策略,做到事半功倍,高效的学习。

最后,在高一高二同学自勉的同时,让我们把最真挚的祝福献给即将迎接高考的的学姐学长们。“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相信一千多个日夜的勤奋为你们带去的,是金榜题名时的喜悦。你们定能在未来乘风破浪、扬帆起航!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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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设计,全文共 20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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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委托单位(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合川规划馆 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建设地点在合川区。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20xx年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年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设计效果图;施工图出图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其中,设计效果图一式二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二份。如甲方未及时提供设计资料,则设计交稿时间顺延。年5月30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材料设备清单)。(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技术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4.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5.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做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并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同或相似的设计,如若使用,即按原约定设计费支付乙方。

第五条 设计费的金额和交付办法

1. 若设计单位仅负责设计不承担搭建工作,则设计费总额为若乙方负责设计并承包搭建工程,则设计费用总额为9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搭建费用另算且单独签订搭建工程合同;

2.本设计合同生效后整;乙方完成并提交甲方效果图文件后 三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设计费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 三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若乙方不负责搭建此工程则支付30万元设计尾款,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若由乙方搭建此工程仅付3万元设计尾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准确提供有关设计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或造成设计返工,乙方可将设计文件交付日期顺延。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除本合同约定情况外,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之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义务以及向国家司法或行政机关缴纳罚款、其它可期待利益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认可的合同附件、报价、建议书、工作任务书(单)、协议、会议纪要、工作清单、总结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传真件有效,如传真件与原件有误,以原件为准。

4.如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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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新条例准则考试题及答案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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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请详细阐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相关规定?

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3、从轻、从重处分的含义是什么?

答: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54、减轻、加重处分的含义是什么?

答: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党籍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55、从轻、减轻处分的条件有哪些?

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56、《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六条规定》规定,不准在什么时间饮酒?

答:工作日午间不准饮酒。

57、《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答:20xx年12月4日。

58、《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59、反腐倡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答: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60、党的xx大提出的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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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借款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19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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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借款方)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依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

第四条 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期限;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 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借款条件,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八条 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需要保证人的,或者经当事人一方提出或双方协商需要保证人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

第九条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三、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

第十七条 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例第十六条罚息的计算相同。

第十八条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格式,由银行、信用合作社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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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准则和条例的思想宣传精选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4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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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我们今天开这次务虚会的目的,就是对今后一段时间工作,进一步找准工作重点,确定工作目标,创新推进机制,出台保障措施,确保快速高效务实地推动全县各项工作。

为什么今天召开这个务虚会?一是现在的环境季节是最好的干事时期,但我们不少工作仍处于停滞的状态,许多同志都在等待观望,我们需要尽快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让同志们安心工作。二是抢抓时间,越往后拖,越没有时间了。这三天是市委开务虚会,我请了一天假,再往后就是民主生活会,我要和四套班子领导一一谈心;还有各项年终工作的检查、总结、考核。然后就是元旦,一过元旦就是市里"两会"、县里"三会",特别是明年年初即将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很快就过春节,不抢抓时间,今年就过去了。三是现在不谋划好,明年一年的工作就耽误了,就一定会受到影响,进贤的赶超发展就受到了影响。

今天我要讲的,其实就是在大家的思路、建议、经验的基础上,做一点总结整理,这段时间我跟四套班子领导和在座的各位进行了交流沟通,很受教育,很受启发,也有很多收获。特别是这两天,我和益民县长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益民县长有很多很好的思路想法,也都在我的讲话中。所以我的讲话是大家的思想、智慧、经验的凝聚,当然这里面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要再次开务虚会,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

在这里,我主要讲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我们对今后一段时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并明确每个阶段的发展目标

历届县委、县政府都为进贤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进贤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作了非常准确的定位部署,尤其是以王敏书记为班长的上届县委,为进贤县的发展确定了"一核两带、三城四县"的发展思路,明确了"末综合实力重返全省第一方阵"的发展目标。我们现在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将进贤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细化为三个阶段,明确三个阶段的目标,也就是"一年强基础,两年求突破,三年大变样"的目标要求。

我们定重点、定目标,就是按照几个总体要求:一是从群众最关注的工作着手;二是从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着手;三是从务实、实干着手。在这里,我想向大家报告一下发展目标,

一要通过2到3年的拼搏实干,把我们的园区打造成省级重点园区,经济开发区顺利成为副县级园区,园区有一大批亿元以上的大项目落户,特别是要几个十亿元以上的项目,担起财税任务的大梁,逐步让乡镇从财税负担中解脱出来。

二要通过2到3年的拼搏实干,让进贤县城初步呈现出中等现代城市的形象。12.35平方公里的新区基本建成,沿滨湖路、沿江路两旁的旧城改造焕然一新,城市整洁、清爽、有序。

三要通过2到3年的拼搏实干,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市实现大幅进位赶超,大大缩小与第一方阵的差距。我们说第一方阵是前十位,我们要进入前十五位左右。

四要通过2到3年的拼搏实干,干部群众的幸福感有较大提升,干部的福利待遇有较大提升,教育质量有较大提升,发展环境有较大改善。

第二个方面,为实现各阶段目标,必须找准今后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

重点之一,把园区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主战场。

一要理顺园区体制。按照省级工业园区的要求,组建进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形成高效统一的园区机构,高规格配备园区班子,由县委常委兼任管委会主要领导。

二要创新园区管理。一是科学制定项目准入机制,严格按准入标准选商选资,原则上园区要进大项目、好项目,小项目基本不进,特别是要按投资规模配备相应资源。有同志反映现在好项目、大项目拿不到土地,小项目能拿到好土地,以后不能再出现这种现象。二是实施双向约束机制,要签订双向约束合同,供地、优惠政策要根据投资的进度、产值、税收贡献度来约束。没有约束机制,极易形成圈地现象。三是坚决清理土地,对圈地的企业、对不实的合同要坚决清理,全部收回土地,为园区发展提供空间。四是实施项目推进服务机制,项目一旦签订合同后,必须有专人负责,用最快速度、最优服务、最严的惩罚办法推进项目,对索拿卡要、推诿扯皮,影响工业项目推进的人要严肃处理。五是原则上不再为企业配套商住用地,可以用财税、资金等形式进行奖励补助。如果特别重大的项目提出要配套的,需召开四套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每位副县级领导要在会上表态。

三要统一招商机制。以后商务局局长兼任园区副主任,举全县之力招商。一是开展全员招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都要有招商任务,各乡镇要把招商工作提高到财税工作的高度来抓。二是细化招商分工。乡镇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招商信息,商务局、园区各组建几个专业招商小分队,负责对接、跟踪、谈判、把关和签约。其中李渡、长山、白圩专门盯医疗器械产业的招商信息。三是明确招商重点。要瞄准大企业、大项目。医科园以后耗材性的项目不要引进,只招附加值较高、潜力较大的中大型企业;高新、温圳园区只招大企业,不分产业,只要不是高污染企业、夕阳企业,只要是大的企业就要,现在不谈产业的问题。四是严格招商考核。每半月对招商信息、乡镇小分队外出招商进行点评,每季度进行通报,每半年以落户项目为准,对各乡镇、各小分队进行考核。排名靠前的进行相应奖励。

四要提升园区承载力。一是拓展发展空间,园区不承担征地拆迁任务,由相关乡镇负责。要尽快征收土地,为园区发展预留空间,民和、罗溪、白圩要抓紧。二是快速建成网格化市政设施。举全县之力建设园区基础设施,由财政、国投、城投来负责融资筹资,快速形成园区较为完善的水、电、路、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三是尽快建成基本生活配套设施。要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园区的住宅、休闲、娱乐等生活配套基础设施。四是争取用地指标,要发动全县的人脉资源去争取指标,利用一切途径,盯紧一切来源,特别是省国土厅、中小企业局、工信委这些单位。

重点之二,把城市建设作为推进发展的重要引擎。

围绕打造现代中等城市的目标要求:

一要高起点规划。我们在二个月前就聘请了上海同济大学规划设计院来我县进行城市规划。一是对我们确立重点打造的12.35平方公里青岚新区,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现在已经基本完成。二是对重点区域进行城市设计,包括中山路两旁、滨湖大道两旁以及五个出城口的城市设计。三是加快完善全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要高标准建设青岚新区。根据大家的建议,经过专家论证,我们设定了一个12.35平方公里的区域作为我们的新区。新区的范围就是云桥路以西,火车站以北,园区的凤岭路以东,青岚湖以南构成。整个新区分两个阶段建设,第一阶段以进贤大道向北推进到青岚湖。第二阶段以进贤大道向南推进到火车站。第一阶段又分成两步打造:第一步,从青阳大道到320国道改线处,这里面共有4320亩工地,有3个村庄,有养猪厂、民房、违法建筑,有发展用地、安置用地、非法买卖土地,现在林涛、官印、通文等同志正在全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有关村庄、发展用地、安置用地、非法买卖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已经是第六稿,这次村庄、住宅拆迁标准以后就是全县的统一补偿标准,发展用地、安置用地的征收补偿政策作为解决全县发展用地、安置用地的统一政策,以后全县的遗留问题都采用这种政策解决。从现在开始,结束我县安置用地、发展用地的历史。在春节后一个月左右,4320亩土地要全部拆迁收储到位,随后全面开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房、公共服务设施、学校、体育公园的建设等。建完这些,还可以剩余1850亩土地。第二步,用第一步成功的政策和工作经验,开始从进贤大道到青阳大道之间6000亩土地的征收,力争在3到5月内拆迁收储到位。随后开始第二阶段的工作。我们计划用2到3年的时间将新区12.35平方公里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完,将新区的路网全部建完,实现和园区全面对接,与老城区完全融入,同时将安置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完。

三要高标准打造景观线路。进贤的城市条件非常优越,几面环水。我们要沿着滨湖大道、水上公园、沿江路、中山路依水打造城市的景观生态线。同时,对两边的旧城要整片改造,提升旧城的品质,切忌小块开发。

四要精心建设出城口。出城口是进贤人的脸面,要在明年春节前,把五个出城口全面建设提升。

重点之三,把城市管理作为展示进贤面貌的重要窗口。

进贤的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是老百姓最不满意的地方,说政府哪里做了事,说是全省最脏的县城。前段时间有一位领导同志路过进贤,也说进贤太脏、太乱。

一要实现违章建筑零增长。一是明确控违责任主体,就是由城管局全面负责,不要再出现城管局和民和镇交叉、相互扯皮的现象。二是创新控违机制。城管局划分网格化控违责任区,每个城管局的科级干部负责一块或几块区域,每一块设专人进行巡防。三是严格处罚。哪个地方出现违章,就立即对城管局的科级干部撤职,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同时该村的书记、主任,民和镇的分管副镇长实行一岗双责的连带处分,立即撤职。

二要实现城市环境优良整洁。一是解决卫生的问题。要理顺环卫所、民和镇、小区物业三者的关系。二是加强卫生检查管理。现在的情况是,有的一个环卫工人同时做三个人的事,哪里做的过来,还有一些是公益性岗位。我们说平时的卫生要不留死角,但一些大街大路还是垃圾满天飞,就是因为没有人检查,没有人管,没有奖惩机制。三是可以实施一些地方卫生服务外包。四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定一个近期的目标,春节前城市必须整洁干净。五是渣土运输,工地必须管好,不能灰尘满天飞。

三要完善市政设施建设。对破损的路沿石、裸露的地面、残缺的绿化、损坏的路灯、破损的广告,要进行一次大维修、大完善。在春节前,要有大变样。关键是要有长效机制,一有破损,就立即有人维修。

四要畅通交通秩序。一是公安交警要对县城进行交通规划设计,形成全县交通微循环。哪些路单行,哪些地方不能停车,哪些地方设停车场,哪些路要打通,都要规划好。各个交通口,特别是重点拥堵的地方要提高见警率,要有警察执勤管事。二是加大对市容秩序的整治,像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现象,要坚决整治到位。三是加大对五车的整治力度。近期的一个目标,就是在春节期间,县城不出现大面积堵车。

重点之四,把镇村建设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我谈几点重点工作:

一要打造几个特色镇。重点是文港镇,三里、三阳的特色品蟹街。一是把文港镇打造成为全国文化旅游名镇,要把毛笔产业扶持做大做强,特别是防止工艺遗失;现在已经有原料生产市场,下步要打造全省、全国的文化用品市场;要围绕文化用品市场打造建设文港镇,加快城镇规划、产业规划的编制。二是把三里、三阳的品蟹一条街打造成全省重要的生态休闲旅游区。要把一条街拓展到一个面,在这里形成一个品蟹、休闲、观光、旅游的集聚区。当然,还有李渡、温圳等特色镇的打造。

二要打造军山湖的旅游。一是对军山湖旅游做规划,哪些地方保护,哪些地方开发,哪些地方做什么,开发的次序是怎样,都要设计好。二是把军山湖的资源统筹起来,要按照规划进行打造,要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把关,不能哪个老板想要哪块就给哪块,也不能哪个乡镇想怎样做就怎样做,各自为政,各占山头,糟蹋了我们的宝贵资源。三是大力开展招商,要真正招到几个真商,要有实力、有做旅游经验的企业,不要一招就是做房地产的。这点明年必须突破,再过2到3年要有旅游区的样子。四是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军山湖的生态。军山湖不仅是老百姓的生活用水,也是生态旅游最宝贵的资源。要取消精养池,全面禁止肥水养鱼,做到人放天养,环军山湖周边不能有养殖业。

三要做好镇村的规划。违章建筑要严防死守,以前总扯皮,说住建局规划是建口的,不是农口的,接下来我们成立镇村建设指挥部,住建局局长就是镇村建设指挥部的成员,指挥部要集中力量和资源,快速推动项目、减少扯皮。

四要把进贤的农业产业做强。我们的农业企业、农业产业较多,但还不大、不强。要力争每年有几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甚至是国家级龙头企业。

重点之五,要把道路交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要提前完成重大交通设施建设。320国道改线、昌进一级公路建设工程要在两年内完成;杭南长高铁站台、站前广场、站前大道包括隧道要在一年内完成,不能影响高铁的通车,这点必须高度重视;福银高速李渡互通工程要在半年内完成。

二要建设几个标准化的农贸市场。进贤的占道经营、城市脏乱差,也与没有标准化的农贸市场有一定关系,要想办法提升改造几个农贸市场。特别可惜的是,我们建好的市场都长期不能投入使用,这点必须尽快解决,尽快投入使用。

三要快速推动电镀集控区建设。一是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建完,争取在春节前建完。二是以这个为重要的招商资源,因为我们不会造成污染,招一批重大电子设备企业。

重点之六,要把民生事业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一要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及时、坚决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对群众合理或基本合理、合法或基本合法的权益,我们要在第一时间解决。对这种诉求,不能形成重复访、反复访。二是形成涉访单位接访处访制度。要形成信访人明白自己的信访问题只有涉访单位才能解决,真正减少或基本杜绝越级上访现象。三是依法依规处置信访问题。处理信访问题,要注意不能为了回避矛盾而突破法律政策底线乱开口子,也不能迫于信访稳定压力而无原则迁就信访人的无理诉求。同时,我要转过来说一句话,所有的信访问题都要在法律框架下找到灵活机动的解决办法。四是建立信访长效工作机制。星期一的领导接访,原则上以接访为主,事实清楚、问题简单的直接解决,其他问题事后及时将信件安排给涉访部门。星期二坚持信访联席会议,原则上要解决重大问题,但要坚持不陪会。五是日常信访工作的高效调度,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信访局的调度,不能出现涉访单位人员不及时到现场处访。包括出现赴省访、赴市访,要及时接访,这就是乡镇书记要负责,要形成制度,一年如有几次不及时接访处访,要有相应的处置办法。

二要提升教学质量。真正说教育是最大的民生,教育最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幸福。这里我有两个观点:第一,一个孩子没有教育好,不是一辈子翻不了身,可能是几代都翻不了身,如果一个孩子学坏了,孩子的孩子也很难好起来,这也决定了进贤的人口素质,决定了进贤的事业发展。第二,因为教育质量的问题,很多学生外流,这里有条件、有门路的孩子可以去好的学校读书,没有条件的就没有办法。想想我们在座的大家,学生时期可能都是没有条件的,那个时候进贤的教育还是领先的,如果当时教育质量很差,可能就没我们大家的今天。因此,一是教育系统要创新管理。包括校长的交流、学校的教学任务目标制定、吃空饷教师的清理、学校的合并等方面。二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是师德师风的建设,要坚决杜绝请客送礼,该上课时不上课、不该上课时要上课的现象。三是加大投入力度,建设校舍,逐步提高教师待遇,设立资金奖励优秀教师等。

三要控制房价。保障民生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老百姓买得起房,现在进贤的房价都7000多元,很吓人,说明我们政府工作做得不好。要把房价控制在合理价位。一是合理限价,对进贤的房价要设置上限。前一个月,我要求住建局要控制在6000元之内,最高不超过6000元。二是多出让土地。三是对闲置土地要督促其尽快建房。

四要逐步提高干部职工待遇。以前我们每次加工资、加津贴的时候,省里给我们的政策,我们都是取下限,比如可以加300到600元,我们只加300元,所以亏欠了大家不少。益民县长对干部职工很关心,前几天我们在交流时,益民县长说年底就给大家加一些。我们争取再用2至3年的时间,接近或者达到新建县水平,这就要求园区的同志、城建口的同志加倍努力工作。

重点之七,把提升作风效能作为进贤发展进步的保障。

我把同志们跟我谈的进贤现象向大家说一下,声明一下,我只是把大家谈话转告给大家,不是我发明的。第一,做什么事都要找关系,制度原则容易开口子。像这次公安执法抓赌,三个人就找关系,就开口子,就放人了。现在就复杂了,市纪委、市检察院十多个人在进贤呆了一个星期,你想保都没有办法,几十年的警龄就可惜了。第二,扯皮厉害,抱团意识差,合作精神少。比如说环境卫生整治问题。第三,交办现象严重,一级对一级交办,县领导交办局长,局长交办副局长,副局长交办科长,科长交办副科长,副科长交办办事员,最后不办。第四,办事效率低下。有很多事半年都办不下来,有人到一个局去办事,这个局要有十多个人批字,头都会转晕。第五,索拿卡要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园区代表企业去局里办审批,审批的人问企业怎么不来,言下之意就是企业来了可以索取好处费。第六,招投标不规范。工程招投标大多数是假的,还有开标现场见人一个红包,没有到的,还要带过去。第七,干部赌博现象严重。这次三个赌博的事,网上一出来,轰动全市、全省,甚至惊动市委主要领导。第八,喝酒现象普遍。不仅是中午喝酒,有的同志晚上11点到我办公室还有酒味,还有吃饭上烟、发烟的现象。

在这里,我想强调几点:一是杜绝赌博,一经抓获,一律按这次的处置标准处理。二是执法一律不允许开口子,一经发现,一律按这次公安执法开口子的标准处理。三是对索拿卡要,一经发现,严格按有关党纪国法上限从严处理,纪委拿出具体处理意见。四是办理效率低下,要逐步探索一个图章制度。五是土地等公共资源交易,一律公平、公正、透明出让,不设置任何条件。六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准说情,下步的闲置土地清理、市容秩序整治、交通秩序整治、空饷人员清理,一律不允许说情。对说情的,纪委要拿出处理意见来,发现一起电视台曝光一起。七是中午不准喝酒,酒席不准上烟,纪委拿出处理意见。八是规范招投标,有关部门要拿出整改意见,之前收受的红包,主动上交的这次不处理,以后坚决要依法严厉处理。

第三个方面,要健全务实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为了高效快速推动全县各项重大重点工作,我们用成立指挥部的方式来推动工作。

一要分片推进项目,明确组织机构。将全县重点工作设立五大指挥部,分别是园区建设指挥部、城市建设指挥部、城市管理指挥部、镇村建设指挥部、交通建设指挥部,并同时成立督查指挥部,各指挥部原则上由县委常委担任指挥长,副县级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与项目推进相关的责任单位及配合单位组成,并下设办公室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各指挥部全权负责指挥调度本指挥部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各项推进任务。

二要分级调度项目,明确推进职责。一是项目责任单位及配合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倒排项目推进计划,明确每个项目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狠抓项目进度,确保完成项目推进任务。对自己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可提交相关指挥部研究确定。二是各指挥部要靠前指挥、现场调度,推进项目建设。每周至少集中调度一次项目,研究和处理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对指挥部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三是县政府原则上每周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一次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对各指挥部上报的问题进行确定。对涉及全局、关系重大,需要集体决策的问题,可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四是县委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常委扩大会议,将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作为主要内容,听取各指挥部情况汇报,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进行现场点评。

三要加强项目督查,落实推进责任。建立健全项目推进责任机制,对项目推进不力、所负责项目推进工作进展较慢的单位及责任人,将采取通报批评、诫免谈话、组织调整等方式进行处罚。对项目建设成效突出、所负责项目进展较快的单位和责任人将进行宣传表扬、物质奖励,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个方面,着力营造实在、实干、实绩的用人导向

有什么样的用人导向,就有什么样的工作导向。实干、实在、实绩的用人导向决定进贤事业的成败。

一要在发展的一线,以实干、实绩选拔干部,尤其是对那些在指挥部里做出突出业绩的干部,要优先选拔使用。

二要在发展的一线,把那些敢担当、敢负责的干部选拔出来,对那些不畏风险,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较真的,能够坚持政府利益、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干部,优先选拔出来。

三要坚持人岗相适。对于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干部,要安排与其相适的岗位,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在这里,我特别要强调的是,我们要坚决落实市委王文涛书记提出的拉票秒杀,找关系优先不考虑的指示。拉票秒杀,以后在进贤选拔干部中,有拉票的,不管多优秀一律不使用,为别人拉票的,一律组织处理。因为拉票会导致:一是平时不敢做事,关键时拉票就可以;二是平时做事不敢得罪人,当老好人,甚至拿原则作人情;三是容易引发告状,第二名告第一名;四是相互内耗,进贤出不了干部。找关系的不考虑,今后进贤选拔干部,就看实干、实绩,就看奉献精神,看是不是敢担当、敢负责,找关系的一律不用。谁对进贤的干部负责,谁对进贤的风气负责,谁对进贤的事业负责,就是县委。实际上,我从内心瞧不起去找关系的人,你今天两盒螃蟹,明天两瓶李渡酒,年底还拿两箱李渡烟花,谁经得了这样的轰炸。现在大家都去费这些心思,不但没有用,还会起反作用,这样的人再优秀的县委都不用。以后如有找关系托情的,要进行曝光,我们要学习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敢言在干部问题上,谁再托关系,就曝光。建议组织部以后一个月曝光一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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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0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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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石蕴玉而山明,水藏诛而川美”。书籍,取之山水,寄情人间。书是五彩生活的万花筒,书是大千世界的缩影,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读了一本好书,就像交了一个知心的朋友,书像一位睿智的老人,不断启迪我们,教给我们道理;又像是一位真诚的朋友,跟我们面对面地交流,鼓舞激励着我们,让我们憧憬,并勇于追求。书,是感动,如泉;书,是回眸,如凝望。书籍是心灵深处的涌动,让你动容,让你留恋,让稚嫩的心灵积淀思想与智慧!

同学们,著名的思想家孔子从小就爱读书,晚年时,他得到一部好书——《易经》,认真地读了一遍又一遍,以至竹筒的牛皮带子都磨断了好几次,如此认真的阅读态度成就了一代圣人,他的思想及学说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美国的富兰克林8岁入学读书,虽然学习成绩优异,但由于他家中孩子太多,父亲的收入无法负担他读书的费用。所以,他到十岁时就离开了学校,回家帮父亲做蜡烛。富兰克林一生只在学校读了这两年书。十二岁时,他到哥哥詹姆士经营的小印刷所当学徒,自此他当了近十年的印刷工人,但他的学习从未间断过,他从伙食费中省下钱来买书。同时,利用工作之便,他结识了几家书店的学徒,将书店的书在晚间偷偷地借来,通宵达旦地阅读,第二天清晨便归还。他阅读的范围很广,从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通俗读物到著名科学家的论文以及名作家的作品都是他阅读的范围。广泛的阅读使他终于获得成功,他以实业家、科学家、社会活动家、思想家、文学家和外交家等多重身份耀眼于美国18世纪的历史舞台。

在我们浙工大附实的校园里,同样也有着许多爱读书的孩子。看,在那一楼图书角有几位同学正捧着书读的津津有味,周围有来来往往的脚步声、操场上有喧闹声,可他们根本没有被这一切打扰,因为他们沉醉在书的世界里。图书馆里静悄悄的,让人误以为里面应该空无一人,一进去,才知道里面几乎满座,可就是鸦雀无声,因为所有的同学都遨游在书的海洋。

毛主席曾说:饭可以一日不吃,觉可以一日不睡,书不可以一日不读。“江西诗派”开山之祖,大诗人黄庭坚千年前说:“一日不读书,便觉面目可憎。”千年之后的你我,为了面目不再可憎,愿意手不释卷,每日读书吗?

让我们捧起书本,与书为友,与经典为友,让我们灵动的心自由地翱翔于“学海”、“书山”之间,当我们的指间浸满淡淡的书墨香时,当琅琅的读书声回荡在我们校园上空时,我们相信我们的心灵也会因此纯洁高尚起来,我们的校园也会越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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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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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20__年被甲方聘为该厂工人。20__年8月3日上午,乙方在工作的车间厂房盖瓦时,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致头部受伤。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15日,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__年8月3日,乙方再次到医院做后续医疗手术,现已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_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备查,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事故范围的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现代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既包括因工伤害,也包括职业病伤害。我国在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因工负伤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我国劳动部分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_________________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系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争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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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党委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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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批准而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继《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颁布之后,出台的加强部队党组织建设的又一部重要法规。也是一部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有关重要指示,坚持科学发展理念,维护党委权威、规范党委程序、提高党委能力的重要法规。

《党委工作条例》共7章37条。在原条例3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4条,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是新时期消防部队各级党委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党委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使我们消防部队党委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下面我就谈谈学习《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感想:

一、以紧扣形势,跨越时代的成果,引领消防工作科学发展

制定颁发《党委工作条例》,是把党的xx大精神和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到军队党委建设具体实践中,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官兵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部队各项改革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党委工作条例》,贯彻了军委对部队党委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的新经验,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针对部队党委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新形势下部队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党委的职责、议事和决策、领导作风、制度、监督与责任追究等,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是指导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党委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推进部队党委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

我们消防部队承担着保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是防火灭火主力军,是应急救援突击队,只有根据《党委工作条例》,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是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发展的根本,只有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推动消防事业跨越式发展。当前全国正在贯彻积极xx大精神、努力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而消防工作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只有坚定不移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更好地做到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以贴近实际,与时俱进的内容,带动消防队伍求实创新。

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给部队建设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矛盾和问题,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以研究和解决。加强军队党委的建设,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委工作条例》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了军队党委建设中的指导思想、方针中,把研究部署学习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委全委会、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明确规定了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符合的思想观念是党委领导作风的重要内容。《党委工作条例》提出了各级党委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在领导部队建设科学发展、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委工作条例》还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作为重要思想纳入。

当前,部队仍存在着思想意识与迅猛发展的社会不相适应、干部能力与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部队管理水平与上级要求和正规化管理不相适应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消防部队的发展。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用改革创新的意识来改变消防部队,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支队党委的求实创新精神中,切实从各种陈旧思想观念、习惯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用新的理念、新的方法、着力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三、以全面完善,科学具体的规范,推动消防部队正规建设

《党委工作条例》与老条例相比,在内容上更具体、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他将党委全委会、会的职责更加细化,在议事程序、方法上更加具体,《党委工作条例》将会成为军队党委开展工作的具体规范,形成按条例运作、按制度办事的良好秩序。

《党委工作条例》中增加了各级全委会、会的职责,同时还明确了党的临时委员会的职责。对议事的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对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在个别酝酿时,未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规范了党委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制度。完善了党委原有的10项制度,增加了党委的报告工作制度,充分保证党委委员的民主权利。《党委工作条例》还增加决策监督机制、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要求党委注重决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及时修正完善决策内容,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而党委的正规化建设则在首位,只有从党委做起,才能将正规化落实的基础、落实到实处。《党委工作条例》为支队党委正规化建设提供了依据,使支队党委在日常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支队党委的集体领导下,支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深入开展正规化管理,有力推动消防部队的发展。

《党委工作条例》的颁布是部队的一件大事,学习贯彻好《党委工作条例》,全面发扬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部队全面建设,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党委工作条例》,按《党委工作条例》要求开展支队党委工作,提高党委工作能力,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消防部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确实有效履行消防部队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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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公司员工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45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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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公司形象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6、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员工考勤

1、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2、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3、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4、迟到:早上9:10未到者一律按迟到处罚。当日在12点之前到公司者,扣除半天工资。在12点之后到公司者,扣除当天工资。罚金每月工资结算时扣除。

5、请假:事假需提前一天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每月1天带薪休息);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部门经理请病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每月1天带薪休息);其他请假(如婚假等)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

6、请假内的薪酬:请假未超过规定天数或经批准延长请假时间者,其请假期间内薪酬照发。逾期过后,无故不到公司,又未告知考勤人员和所属团队经理者,扣除当月当日工资,扣除工资逾期天数当日工资。

7、旷工:员工早上10:00之前无故不到公司,又未告知考勤人员和所属团队经理者,按旷工处理,每次罚金100元。当月累计旷工超过三次者,无基本工资。罚金每月工资结算时扣除。

8、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部门经理请示后方可离开公司。

企业在必要的时候安排员工加班,最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工资基数是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时的争议焦点,所以建议企业明确工资基数的计算标准。

另外,建议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的时候最好有相关备注,做好与基本工资的区分,以明确企业确实支付员工加班费。

9、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10、每月____日为工资发放日。

三、薪酬绩效与晋升

1、薪酬计算:基本工资话费补贴工龄工资车辆使用补贴绩效工资经理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计算:参考公司管理制度,以每月实际绩效为准。

3、公司以任人唯贤、唯能、唯绩为原则,个人的成长和进步对于公司是很重要的,因为公司的未来取决于每一位员工的成功。公司鼓励员工努力工作,为工作勤奋、业绩突出者提供晋升机会。

四、卫生规范

1、员工必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每个部门负责一个月的值日工作。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个人工作区内设施自己负责关闭,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等应该关闭的设施。

5、要爱护办公区域的花木。

五、工作要求

1、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2、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3、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4、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5、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六、保密规定

1、员工入职后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2、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3、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4、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5、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人员管理

1、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内容的安排。

2、员工须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司汇报工作情况。

3、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经理反映,听取意见。

4、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部门经理同意。

5、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6、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策划顺利进行。

7、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员工应团结互助,为公司发展做出努力。

八、物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综合部专门人员负责定期购买,并分配到各部门,超出配额之外的物品填写领用登记表。

2、每月____日之前,部门经理将本部门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填写在公司购物申请单上,由综合部专门负责人提交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专门负责人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发放。

3、若急需某类办公用品,也应先填写购物申请单后,交由专门负责人,经综合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4、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各部门统一配发办公物品。

九、电脑管理

1、使用者应保持电脑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切断电源。

2、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网络上相应的位置上。

3、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4、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5、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综合部申请做备份。

6、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7、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十、奖惩办法

1、员工奖励分为口头表扬及物质奖励。

2、员工惩罚分为口头警告、罚款及除名。

3、有下列事迹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

(1)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2)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资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4、下列事由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惩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的。

(3)私自把公司客户介绍他人的。

5、公司将设立年终全勤奖(未有迟到、早退现象及病事假),奖金为1000元,于年终考评后一次性发放(以每个月的考勤统计为依据)。

6、在公司服务满________年(不含________年)的员工,将给予一周的带薪休假(休假期需提前和公司协商,以不耽误工作为前提,得到许可后方可休假)及元的一次性旅游补贴。

7、在公司服务满________年(不含________年)的员工将给予300元月的住房补贴,发放办法从第________年度合同期开始,本年度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发放;无论何种情况,未履行满从第________年度开始签订的本年度合同期的员工将不享受此项福利补贴。十

一、经费管理

1、因外出购物或出差需向公司借用备用金时,应首先填写公司借款申请单,交主管经理核准、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款;借款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出差人员在回公司上班一周内);借款未冲平者,不允许再次借款。

2、员工报销已发生费用,首先填写公司支出凭证或支出报销单;主管经理签字后,到借款处填入借款申请单中的报销日期,方算完成报销手续。十

二、出差细则

1、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表,主管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出差期限由主管经理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

2、出差途中除因病、遇意外灾害或工作实际需要经请示主管经理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3、出差费用的报销

(1)交通费:实报实销。

(2)住宿费: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其他员工住宿标准为:100元天人为基准实报实销。

(3)伙食费: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其他员工伙食费标准为:50元天人基准实报实销。

(4)出差补助:100元天人。

4、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5、出差途中,如出现接待费用,先请示领导,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费用额度由领导批示定额。

6、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填报出差费用结算单,办理报销手续。

7、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供发票,核发之,但如发现有虚报不实之事,除将所领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十

三、新员工入职及培训

1、新员工入职

(1)办理入职手续,建立员工档案。

(2)员工入职后三个月为试用期。

2、新员工入职后培训

(1)公司文化(概况、成立历史、公司理念、团队品格、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等)。

(2)公司规章制度。

(3)新老员工认识。

(4)办公设备的使用。

(5)指引工作地点区域设施(洗手间、就餐处、乘车处等)。十

四、名片管理

1、目的:为使公司名片统一规范化,强化对外公关形象的塑造。

2、名片格式:公司名片格式统一化,由公司综合部依据企业形象设计。

3、名片印制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印制名片的员工需首先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

(2)主管经理批准后会通知综合部。

(3)综合部负责对外印制名片的印刷业务,印制完毕后发给当事人。

4、名片使用

(1)名片使用须恰到好处,不可像撒传单般滥用,掌握使用范围。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或使用未经公司批准的名片。

(3)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严禁再使用公司原有的名牌从事任何活动,如若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经济损失费,同时对于造成甲方任何重大损失者,甲方保留以估算的损失额向有关机构提起诉讼的权利。十

五、其他本条例自公示之日起适用于全体员工。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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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办公室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18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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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 细则

2.1 职业道德

忠诚、正派、守纪、勤勉、尽职、敬业;

2.2 形象规范

2.2.1 形象、卫生: 整洁、大方、得体

1、保持衣冠、头发整洁。男员工不准留长发、留长胡须,不可赤膊、穿背心上岗;

2、女员工需整洁上岗,可适度化淡妆,打扮应适度,不可浓妆艳抹、当众照镜子、梳头、化妆等;

3、员工鞋、袜保持干净、卫生,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

4、常剪指甲,注意卫生,无汗味,异味;

2.2.2 言行举止: 文雅、礼貌、精神

1、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饮酒,不在办公区域和禁烟区域吸烟,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做有损团结之事;

2、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充沛,精神饱满,乐观进取;

3、对待上司要尊重,对待同事要热情,处理工作保持头脑冷静,提倡微笑 待人,微笑服务;

4、开诚布公,坦诚待人,平等尊重,团结协作,不将个人喜好带进工作中,不拉帮结派、党同伐异;

5、保持良好坐姿、行姿,切勿高声呼叫他人;

6、出入会议室或上司办公室,主动敲门示意,进入房间随手关门;

2.3 言语规范

1、使用您好、欢迎您、不客气等礼貌用语。与客人相遇要主动相让,与客人同行时,应礼让客人先行;

2、语音清晰、语气诚恳、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语意明确言简;

3、与他人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不能心不在焉,反应冷漠;

4、严禁说脏话、忌语,使用文明用语;

5、同事之间沟通问题时,应本着“换位思考、解决问题”的原则,语言应礼貌,委婉;

6、见到领导时应主动打招呼,向上级汇报工作时应简洁、明确;

2.4 社交活动

2.4.1 敬客户

1、接待客人时面带微笑,与宾客谈话时应站立端正,讲究礼貌,用心聆听,不抢话,插话,争辩,讲话时声音适度,有分寸,语气温和文雅,不大声喧哗。听到意见、批评时不辩解、冷静对待,及时上报;

2、遇到服务对象询问,做到有问必答。不能说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明白、不行、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待客;

3、尊重服务对象风俗习惯,不议论、指点,不讥笑有生理缺陷的客人;

4、接听电话时,要先说“您好,富仓集团”,然后仔细聆听,声调温和,不可粗声粗气,言语不文明;

2.4.2 作客

准时赴约,作客时间不宜太长,告别时应向主人表示谢意;

2.4.3 社交注意点

参加社交活动,应注意维护企业形象;男员工头发梳理整齐,衣服整洁大方,保持仪态大方得体;女员工应适当化妆,衣着色彩协调,大方得体,入时美观;

2.5 道德规范

1、不向客户或外部人员谈论集团的一切内部事务。一切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等,都应做到先收锁再离人,保证桌上无泄密;

2、不拉关系图私利。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公款,不以权谋私。勇于揭发问题,敢于同不良的现象作斗争,要打击歪风,树立正气;

2.6 环境规范

1、杜绝长明灯,长流水,节约使用文具和器材,爱惜各种设备和物品,下班不忘关电脑、空调、引水机等用电器材,不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打印、复印节约纸张,节约成本;

2、员工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管制刀具等进入办公场所;

3、办公室墙面除了张贴必要的文件或图表外,应保证墙面清洁;

4、员工应自觉维护办公场所清洁卫生,禁止在办公区域内、公司平台及卫生间内吸烟,严禁堆放杂物、随意丢弃废弃物,严禁随地吐痰、倾倒污水和茶渣,保持地面、门窗、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清洁整齐;

5、在使用传真机或复印机后,所产生的错误报告或废纸等,须及时处理,重要文件应予以粉碎,非重要文件应回收再利用。传真后的稿件,应立即拿走,禁止堆放在传真机或复印机上。

2.7 办公用品申领

1、各部门根据日常所需填报部门《月度办公用品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确定后于每月25号前交人事行政部。

2、人事行政部每月只按各部门填报的《月度办公用品申请单》审核发放办公用品。 3、办公用品的领用时间为次月1日—3日(遇节假日顺延),各部门按申请明细据实领用,并在领用单上签字确认。人事行政部将此单作为出库凭证。

4、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办公用品只领取一次,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5、新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可根据其岗位级别的不同,到人事行政部申请入职人员办公用品一套。

6、水性笔、圆珠笔等领用后、使用期内只能更换笔芯,不得重复领用。

第三章 附则

1、本通知自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本办法为暂行办法,今后若需完善与修改的,则以最新通知为准;

2、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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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4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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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欢迎阅读下文!

20xx年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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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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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了每个*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到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个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党内团结、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的重要法宝。

我们*党党员都有行使的建议和倡议权利,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是党的智慧之源。中国*党建党8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党的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宗旨和目标的实现,要靠我们每个*党员团结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党的事业要兴旺发达,并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而应对自如,并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因此,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保障号党员的民主权利,广开言路,开阔思路,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我们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有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基础,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党同志的利益和要求。

作为中国*党的光荣一员,要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责任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非常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积极、正确地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有利于党组织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党员的真实意愿和要求,有利于我们党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

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使广大党员充分享有民主的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为党的建设提出意见,让党组织的视野更开阔。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不断发展的执政实践,要求我们党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搞好党的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能力,把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动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只有抓住党内民主建设这个关键,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能力,党内民主的发展才会有可靠的组织保证和正确的方向,党的执政能力才能落到实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不断增强,党才能始终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才能形成凝聚剂共同奋斗。

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员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出科学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建议和倡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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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7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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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_____》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工作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场地平整、现场临时排水设施、生产临建搭设及拆除、临时用电用水的接通、拆除等工作内容。

2、土方清基及回填工作内容

(1)清基:配合土方施工单位的清基工作,开挖及转运基础承台的土方(包括机械开挖土方以外的其它土方开挖和回填工作)。

(2)垫层:垫层的平整、夯实。

(3)配合土方施工单位的土方回填,如采用人工回填时,另行协商费用。

(4)配合基础施工的其它部分工作。

3、工程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根据甲方施工员放出的主轴线和控制标高,负责各轴线的放线工作及标高点的转点工作。领退料具,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本工程采用商品(少量零星构件采用现场自拌),输送泵。

(2)搅拌:砂石等原材料的装卸、运输、过磅、过斗、人工加水,调加外加剂,出料口扒溜子,机具冲洗等。若采用商品,免除该项目工作内容。

(3)振捣:的装卸、运输、搭、拆、运浇捣范围内所需的临时循环交叉道路和马凳,安放移动溜子、木槽、补模板缝隙,清除模板内杂物和撒在模板外的,并浇水湿润,摆放楼地面的水泥垫块,检查其它构件垫块,的传递、捣实、抹平及7天的养护,负责做好试块及坍落度试验等(甲方提供试验员)。工程提前30分钟做好准备工作。

(4)运输:包括砂、石、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以及成品场内外全部水平、垂直运输。采用商品时,则包括输送搅拌车、泵车垫楞、放、收卸料滑槽,搭、拆输送管架,安装、拆卸、清洗输送管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包括一切配合用工。所有材料不计二次转运费。

(5)清理:浇筑前清除模板内杂物、弥补缺失水泥垫块、检查标高及轴线控制;浇筑时,浇筑后及木工拆模后清扫、打凿撒在模板外包括模板、木枋、钢筋、架管以及楼地面上的;清理或清洗振动器、_____、输送管、料斗、滑槽、配料场;在甲方指导下自行清凿可能出现的胀模及修补,处理缺陷等,所有废渣、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4、模板工程(含木制工程)工作内容

(1)准备工作:熟悉施工图纸,配合本工程施工员操平放线,限数、限次、限量,领退料具,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2)模板及木制作:选、配料;划线、截料、砍边、平口对缝,钉木带;垫块制作及场内取料和制成品分类堆放等全部操作过程。

(3)安装:立模板、立支撑、锯钉木带、拉杆、斜撑、垫楞、垫板、钻眼、穿绑铁丝、木螺丝、安木箍、钉卡子、吊正找平、清理木屑及搭拆支模架。

(4)拆除:拆除支撑、模板、垫楞、卡子、铁丝、螺栓及搭拆简易架。

(5)再次安拆:包括第一次安装和最后一次拆除。

(6)运输:包括场内全部模板的水平及垂直运输。所有材料不计二次转运费。

(7)清理:清理与修整模板,清理模板干结水泥及砂浆,模板刷_____剂(每周转一次刷一次);支、拆模后清理区域范围内所有木屑、废渣等垃圾;拆除最后一层结构模板后,要把所有附着铁钉起干净并卸下钢管上所有的夹具、扣件,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甲方指定地点。

(8)对拉螺杆洗丝,扣件清理洗油。

(9)其它工作:图纸范围内的预留洞口留设、预埋件安装,后浇带、膨胀带钢板网安装、加固;清扫墙、梁、柱、板接缝的漏隙并及时用水清洗;浇捣过程中派专人看模、随时调整、加固模板。

5、钢筋工程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编制钢筋配料表,并报甲方技术负责审核。提供准确的钢筋计划,领退料具,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制做:包括下料、调直、切断、弯曲、闪光对焊、含场内的全部材料搬运和半成品的取放。

(3)绑扎:

a.清理模板内杂物,截断铁丝,按设计要求将钢筋绑扎成型并放入模内。

b.捣制构件包括安放垫块;预制构件包括绑扎成型的挂牌、垫楞、堆放以及入模和安放垫块。

c.搭、拆能保证安全及施工需要的所有自用操作脚手架。

d.钢筋接头如按设计要求采用电渣压力焊和机械连接时,由甲方另行指定专业施工队分包,费用由甲方负责。其它连接方式由乙方负责。

(4)运输:包括场内全部水平及垂直运输。所有材料不计二次转运费。

(5)清理:清理每次绑扎后多余的钢筋、扎丝;钢筋绑扎完毕后,要卸下所有自用操作架钢管上的夹具、扣件;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浇捣过程中派专人看钢筋,并随时调整被移位的钢筋。

(6)其它工作:配合甲方以及其它工程工作。

6、砌体工程工作内容(本合同不包括在内)

(1)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编制砌体材料计划,报甲方技术负责审核。施工料具准备等砌体施工前的全部工作。

(2)材料准备:包括砂浆制运、砌体材料等全部工作内容。含场内的全部材料搬运和半成品的取放。

(3)砌筑:各类砌体工程的施工全部工序,包括构造柱、圈梁、压顶、梁顶板等现浇工程。

(4)养护及验收:保证7天的湿润养护砌体验收配合(包括养护的覆盖物品等)。

7、脚手架工程工作内容

(1)场内材料搬运,搭设、拆除内外砌筑架、浇灌架、安全通道、材料运输道,改架、架料保养、挂安全网,拆除的材料分类堆放等全部操作过程。

(2)运输:包括场内全部水平及垂直运输。所有材料不计二次转运费。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3)清理:架子拆除后全部架管扣件的清理、清洗及按规格堆放整齐至指定地方。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8、材料装卸、领用及保管

(1)所有到场材料的卸车,及出场材料的装车。

(2)乙方按甲方现场材料领用管理办法办理材料领用手续。

(3)甲方采购租赁的钢材、架管、扣件,应达到国家标准,材料进出场应由乙方负责人按实际数量现场签收认可。

(4)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需经乙方同意并办理手续。

(5)领用的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

五、承包方式

包工、包辅助材料(框架主体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承包方式,其具体目标如下:

1、包工: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量中所有定额内外用工。

2、包辅助材料:本工程的一次性消耗材料甲方除供应钢材、水泥、商品、黄砂、石子、石灰外,其它所有一次性工程消耗用材全由乙方采购,其费用包括在总承包价内。但甲方供材料应按规定的用量(按图计算量加规定的损耗率;损耗率除钢材为1%外,其余全按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进行领用,超领用部分由乙方承担费用。

3、周转材料由甲方根据工程需要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应按需下料,如发现乱裁、乱锯模板、木枋等,一次罚乙方款________元;发现偷盗钢管、扣件等物品,按原价的100倍罚乙方的款。

4、包设备及配电箱柜的维修保养费用:本工程根据工程需要配置机械设备及配电箱柜,除塔吊、施工电梯、搅拌机外的所有到场机械设备和配电箱柜应完好及运转正常后交由乙方保管,施工期间内的正常保养及维修全由乙方负责,乙方也应保证退场设备及配电箱柜完好和运转正常。配电柜只提供现场总配电柜、钢筋及木工棚的主配电柜、各楼层主配电柜,配件由甲方提供。

5、包小型机具、工具及照明用具等费用:本工程的所有小型机具及工具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包括如手推车、电钻、电锤、灰槽、灰刀、刮杆、线锤、吊线板、灰桶、碘乌灯、高压钠灯、白炽灯泡等。

6、生活用水、用电不进行定额用量包干,但在生活区内发现一次无人在场的长流水或长明灯给予乙方______元的处罚。

7、包工期目标:乙方必须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的工期进度要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的施工进度不能满足业主要求,应承担相应违约损失。

8、包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文明施工工作内容要求保证施工工作面及生活区清洁卫生。

9、包质量目标:确保一次交验合格。

六、承包费用

1、甲方在签约前三天收取乙方______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2、在合同承包范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且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达到甲方要求,劳务承包费用按建筑面积包干。

(1)建筑面积按图纸及现行国家规定的预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计算,每平方米单价为____元。

(2)此包干价包括模板工程中的钉子、铁丝、密封胶带、海绵垫等施工用所需的辅材及全部木工机械所发生的费用。模板对拉螺杆由甲方按施工组织设计定量供应,此价格中包括了对拉螺杆使用过程中所有工序的全部费用。

(3)此包干价包括钢筋制做绑扎过程中的钢筋设备、绑扎丝、粉笔等发生的全部费用。柱子的竖向钢筋连接费用另行计算。

(4)此包干价包括了除搅拌机、塔吊、施工电梯、泵车等机械外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机具及工具的费用。

(5)本包干价包括了脚手架工程中的铁丝、施工所用工具、用具及对讲机的费用。

(6)本包干价包括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CI配合用工费。

(7)合同规定整体清包部分不存在计时工。

(8)本合同中由于设计图纸变更、合同外工作导致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作量按实签证并双方现场协商计价。

(9)本包干价中包括乙方用于现场管理的全部费用。

(10)如甲方根据需要确定外脚手架采用升降脚手架时,应从包干价中扣除外分包部分脚手架费用。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本工程劳务费用按形象进度结算。基础出±0.000(一层底板浇筑完)、1区完工结算一次;三层裙楼顶板完结算一次;塔楼部分每六层结算一次。每次结算按实际完成部分的建筑面积及合同约定的单价的70%计算。正负零结算后甲方退回乙方履约保证金50%,剩余保证金在最后一次结算后全额退回。按量提供申请单,由甲方施工员、质安员、材料员、综合办签订施工部位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资料评定和材料节约,符合要求后,再上报项目经理签字后,由项目合约部进行结算。(如施工方案有变,按施工进度情况酌情解决)

2、结算付款时,严格兑现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奖罚条款。

3、付款方式:每次结算完成后的__日内以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乙方需开具收据。在施工过程中最高付款比例不超过工程进度劳务款的__%,主体结构结束后____天内付款达到__%。余款在所干分部工程完毕并经质监站验收后无质量维修__个月内付清。乙方自身原因承包范围的工作未完成就要求退场或被勒令退场,结算预留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

八、施工质量

1、乙方必须确保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并要求所有工序一次性成活。凡不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令乙方返工,返工的所有工料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工期损失。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令其他队伍协助其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罚款_____元/次。

2、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先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合格后方可用书面形式申报甲方质检员验收,对不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或无记录,或记录与事实不符即要求甲方质检员验收,每发生一次,罚款___元。

3、甲方质检员在施工过程中或验收评定时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照章执行,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或整改不及时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每次罚款_____元。如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差距较大,或不听指挥故意拖延工期等不利于工程施工的恶劣现象,甲方有权勒令其退场,并且没收履约保证金及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

4、试用期一个月,试用不合格甲方无条件清退乙方。

5、项目质检员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进行验收,要求所有分项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九、施工安全

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负责人及班组_____安全员,配合甲方做好进场及日常安全工作。

2、塔吊、钢筋木工加工设备、搅拌机操作人员必须是熟练工。

3、乙方必须定期做好班内安全教育,对人员逐一登记,填好安全教育表、试卷。使班组人员均有很强的安全意识,并作好教育记录。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管理条例。

5、乙方应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发生的大小安全事故(除第三方原因)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如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甲方协助乙方追究第三方责任。

6、由于乙方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造成,造成安全伤亡事故或造成他方人员伤亡事故,医疗费、补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对肇事人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文明施工

1、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

2、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企业CI形象要求保持生产、生活区域内的环境整洁每天派专人清理,并接受甲方检查。

3、乙方在作业层及施工现场、材料进场的材料堆放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且整齐、井然有序。

4、乙方下班前,应将作业层的垃圾运至工地指定地点,不得到处乱扔,否则甲方指派专人清理,所有人工从乙方结账单中扣出(按____元/工日扣除)。

5、乙方在施工期间,严禁在作业层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赤膊、穿拖鞋、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打架每人次罚款_____元,其他每人次罚款____元)。

十一、甲乙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甲方指派________为现场负责人。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活和生产临建(只提供材料,搭设由乙方负责)。包括管理人员住房两间,办公室一间,工人住房若干,工人食堂一栋;生产临建包括钢筋棚及木工棚等。

2、乙方员工上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人员进行入场教育培训。

3、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人员有关证件,包括外来就业证、暂住证、项目出入证等,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乙方工作,并对乙方进行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及技术指导,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5、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材料及大型施工机械,如搅拌机,塔吊等。其余小型机具设备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到施工现场的材料,其中水接至各用水点;电接至钢筋棚及木工棚总闸,楼层用电接至各楼层总配电箱。

7、甲方按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乙方结算及支付劳务费用。

8、负责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由乙方负责)。

乙方职责:

乙方指派_____为现场负责人,并配备项目技术工程师、安全员、质检员、测量员等管理人员____人以上。

1、负责组织思想品质及技术水平等各方面均合格的施工管理及劳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负责编制承包范围内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负责编制实际使用的工程材料及周转材料计划,并在使用前一周书面报甲方。

3、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图纸、甲方施工方案、工艺标准、技术交底、以及甲方其他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所承包的分项工程。

4、按甲方的材料管理办法领用、保管、归还材料及机具,必须爱护甲方提供的施工机具,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5、乙方在施工中要注意材料节约,不得浪费,不得偷窃,如有浪费或偷窃,甲方按损失材料价值___倍罚款。

6、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调度,不准随意而行。

7、配合甲方做好隐蔽工程签证工作,做好施工日志及材料及工程试验记录。

8、负责控制轴线及标高以后的测量工作。并按甲方施工员的要求设置控制点。

9、承担因工伤事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以本合同第九款5项为准)。

10、配合其它工种的工作,不得因乙方原因造成其它工种的返工。

十三、其它事项

1、签定劳务合同时,乙方必须将拟进场人员造册上报甲方,乙方必须将进场人员造册并附身份证复印件____份,照片___张,所报花名册必须与相应人员本人身份证名字及事实相符。乙方必须保证其队伍的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变动或增减人员,必须在___天内向甲方提供变更人员清单。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人员进行查对,一旦发现乙方人员与花名册不符,每人罚款____元。乙方人员与其花名册不符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甲方将视其为私招乱雇,不论原因,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约定进行处罚。

2、施工生活区不得男女混住,不允许携带小孩进入施工生活区及生产区。违反本约定罚款____元/人次。

3、乙方现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且每日早、晚均要向甲方对口专业管理人员报到,偶尔离开须向甲方请假并委托代理负责人,如未请假或未委托代理负责人,每出现一次罚款____元。乙方其他管理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时候(包括节假日)均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____元。节假日乙方人员不得减少,每减少一人,罚款____元。

4、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妥善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按本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各分项工程。如总工期提前,每提前1天奖励现金____元,每拖延1天罚现金____元。施工过程中如无甲方指令,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如发生擅自停工,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并根据对工程影响大小,罚款______元。

5、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工作内容不得转包。

6、乙方必须做好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且不得破坏其它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否则按损失状况,加倍处罚。

7、乙方应该有较强的经济基础,甲方由于其它原因暂不能按时结账,乙方应自行保证施工人员2-3个月的生活费。

8、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不听指挥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其工期、质量、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种要求,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因停水、停电、甲方机械设备故障以及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乙方工作超过八小时延误且无法进行其它工序的工作,经甲方确认后按实际误工小时顺延工期。

10、因停水、停电、甲方机械设备故障以及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乙方工作超过24小时延误且确有部分人员无法另行安排调剂期它工作,经甲方确认后给予实际误工人员每人每天___元的生活费。

11、所有劳保费包含在包干价中,甲方不另承担。乙方须随时做好雨雪天施工所需的雨衣、雨鞋等劳保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如果需要)由甲方统一规定、统一办理,费用乙方负责。

12、此合同单价包含各种税费,甲方不代扣乙方任何款项。

13、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其余款作为支付甲方违约金。

14、如甲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按上款对等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15、因业主资金不到位或其它原因,致使工程停、缓建,甲方在确认后____天内及时给乙方办理结算,付清全部余款及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其结算依据为:(______),根据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中的人工工日数量,按_____元/工日.乙方在结清款项后必须及时清退员工。

十四、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理解的原则另行协商。协商不成或一方违约的可提请______________委员关于_____或_________法院裁决。

2、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结清全部劳务款项后自行失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乙方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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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初中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1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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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近日美国的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到中国访问。许多人都知道:迈克尔?乔丹在大学学习期间,篮球天赋开始显现。加盟芝加哥公牛队后,他率领球队6次获得NBA总冠军,其本人5次赢得最有价值球员称号。乔丹是美国伟大的篮球运动员,是全世界许多篮球爱好者崇拜的偶像。可同学们,你们知道他为什么会成为全世界最棒的篮球运动员吗?乔丹有一句名言:“我可以接受失败,但无法接受放弃。”这就是他成功的秘诀之一。

随着夏日的来临,我们又将迎来紧张的期末复习。特别是六年级的学生不久将会面对毕业考试。每到这时,总有一些同学担心自己没复习好,怕考试失败。其实,在每个人的成长道路上,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遇到失败和挫折。所不同的是,有的人因为被困难吓倒,放弃了追求,失去了向上的信心,导致了彻底的失败;而有的人却能变失败为动力,认真分析造成失败的原因,吸取教训,决不放弃理想和目标,最后体验到了成功的喜悦。同学们,你是怎样对待失败的的?你是不是也象迈克尔?乔丹一样,不怕困难和失败,对自己充满信心,对未来所追求的目标永不放弃?是的,只要我们不怕失败,不怕困难,象乔丹那样,永不放弃追求,永保学习热情,就一定会获得成功。

当然,我们还得注意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首先,我们在上课的时候应该专心致志地听课,老师所说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难点都应牢牢地记住。对于内容多又重要的知识可以记下来。第二,积极地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课堂学习活动。要善于发现问题,善于思考并解决问题。第三,不仅要听好课,还要养成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的好习惯。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要收获得好,必须耕耘得好。放学回家后不要只顾玩耍和看电视,应尽快做完作业,空出的时间应该用来预习和复习。把在课堂上学的反复复习几遍,要把知识牢记在脑里,而不是随便看几眼,马虎了事。而且复习并不是在测验、考试前才做的,而是要天天做的。每天都有不同的知识,每天就应该把新知识掌握。不仅要复习,还要在复习后预习一下明天要学的东西,这样事先知道了底,学习时就不用那么吃力了,而是轻轻松松的。做完作业可以多看一下课外书,周末可以看一些时事、科学教育性的节目,可以增长见识,丰富阅历。

记得有一首歌中唱道:“阳光总在风雨后,请相信有彩虹。”知识是日积月累下来的,只要我们认真听课、刻苦学习、认真复习,知识就会给予我们报答。在此祝愿每位同学都能获得成功!让自己开心,老师和家长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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