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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望岳诗原文的全解释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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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技术合同解释与分析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全文共 2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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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技术合同解释分析

涉外技术合同解释与分析

(一)前言

前言主要是说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名称及营业地址,以及订立合同的背景目的。其中“鉴于”条款对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背景情况作出说明,通常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缔约意图、目标、被许可技术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他不宜放在合同条款中叙述的内容。对于专有技术而言,首先需表述的是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在涉及到第三方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就必须明确其所有权及分许可权等。

(二)定义条款

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是指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_____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以上对象的组合。具有实用性、机密性、历史性和可传授性或可转让性的特点。由于专有技术具有专利技术等其他工业产权不能具备的保密性的优点,所以在当前的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主要地位。

而因为国际技术贸易历史尚不悠久,各国立法也不相同,所以对有些技术术语各国的理解可能不同,因此在国际技术合同中定义条款必不可少。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也不例外地利用定义条款事对一些关键的,容易发生歧义的常用术语加以界定、解释。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关键术语加以解释,可繁可简。一般说来,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通常需加以定义的术语有:“合同产品”、“许可区域”、“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改进”、“合同生效日期”等等。

(三)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四)价格条款

专有技术的计价方式与有形商品的计价方式不相同。实践中技术的价格一般是按照利润分成原理计算的,如国际上发展中国家公认的作价原则是“lslp原则”(售证方在受证方利润中的份额)其计算公式为:

售证方得到的费用支付

lslp(%)利润分成率=-----------_________100%

受证方的利润

亦即:技术部价=受证方利润_________lslp(%)

(五)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规定价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包括支付货币、支付工具、支付银行、支付次数和时间等。

由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其支付方式也有许多方式,国际上常用的主要有三种:1)一次总付(这种方式受证方风险太大)。2)按提成费支付(这种方式售证方受益较慢)。3)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方式(这种方式双方都可以接受,所以在当今国际技术贸易中也较为普遍)。而对于采用提成方式的,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提成期及支付提成费的期限。

(六)技术资料的交付

交付技术资料是售证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这一条款通常有以下内容:1.技术资料的内容;2.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3.技术资料的风险转移;4.技术资料短缺或未能交付的处理办法,由于技术资料能否交付关系到合同目标能否实现,所以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受证方一定要注意明确这一条款。

(七)改进与发展

这一条款的订立旨在规定所转让/许可的技术的任何一方所作出的改进的归属及互相许可使用。一般来说,技术的改进方自然拥有此技术的改进部分,否则就有不公平之嫌。而对于双方交换使用改进后的技术,也应以对等为原则。只有做如此合理及公平之规定,才能使双方都能致力于改变现有技术,使该技术具有更高的水平,产品具有更好的性能。

(八)保密条款

专有技术的泄密,不仅对售证方不利,对受证方来说,也可能是一种损失。一般来说,保密的义务方原是针对受证方的,当然,售证方也有一定义务,尤其在独占许可的情况下,规定售证方的保密义务就很必要。

订立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保密义务的范围,保密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受方的保密义务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保密的方法和泄露技术内容的责任几个方面。

(九)限制性条款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作为技术贸易的供方利用其技术或市场优势,强迫受让方在合同中接受一些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内容的做法。为了避免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各国一般都通过立法来禁止限制性条款。如发达国家多通过反垄断立法来制裁限制性条款,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对技术引进的专门立法来对抗限制性条款。因此在订立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时,当事人尤其是我方需要了解有关国家的关于限制性条款的立法,以避免谈判中交易地位过分悬殊导致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我方当事人以及合同的外方当事人都要了解我国法律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此有专门规定,并且采取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一方面列举了限制性条款是不合理的,一般不应订入合同,另一方面承认引进限制性条款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合理性,审批机关引以通过特殊批准给予认可。

总之,我方当事人要注意运用法律来增强自己的谈判地位,做到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十)考核验收

本条款应对考核的技术或产品考核的标准、方法、时间、地点、考核的人员组成、费用负担,以及结果的认定及处理等作出规定。在起草这一条款时要注意这一条款在合同签订之前确定下来,而不应留到合同生效后再定。

(十一)税收条款

我国技术引进合同中的税收条款,一般按下列原则制订:我国与供方国家有协定的,按协定办理;没有协定的,在中国境外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负担,在我国境内征收的税费,则依我国法律规定由供方、受方分别负担。在起草这一条款时,应注意不规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税收减免,也不含有“包税条款”(亦即在受方国家境内发生的所有税务,由受方负担,而发生在受方国家境外的税务则由供方负担)。因这类条款违反我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所以如有这样规定的条款就是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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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川杜甫草堂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11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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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来到天府之国—成都!欢迎来到文人故居——杜甫草堂!我是您们的导游许楷成,来自旅行社。我将以最好的服务来让您获取做大的快乐和更多的知识!期望我的向导能给您带来愉快!

杜甫草堂座落在成都市西郊的浣花溪畔,在1961年被国务院首批为国家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大家此刻看到的就是草堂的整个平面图,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这天的游览线路为大门--大廨—诗史堂—柴门——浣花祠—工部祠然后从后门出来。整个游览大概需要50分钟左右。一个小时之后,我们将在后门集合。

好了,游客朋友们,在游览之前呢,让我先介绍一下杜甫的生平简介:

杜甫生于720xx年,死于770年,字子美,自号少陵野老。原籍湖北襄阳,但出生在河南巩县。759年因安史之乱被迫离开都城,经朋友帮忙,从甘肃来到成都,那么杜甫当初为什么要流亡成都呢因为当时在安史之乱杜甫被罢官之后,忧国忧民,其实并无去处,在这个时候,他的一个好友(严伍)在成都任官,为剑南关节度使,严伍听到杜甫被罢官的消息,就盛情邀请杜甫到成都,而且还推荐杜甫一个官职(工部元外侍郎),因此我们此刻也叫杜甫为杜工部。杜甫草堂也因此又称工部草堂、又因杜甫自号少陵野老,杜甫草堂又名少陵草堂。在此杜甫居住了将近4年写下了240多首诗篇。《春夜喜雨》《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等著名诗篇就是在那里写的。后,此刻我们来到了杜甫草堂的诗史堂。大家能够看到。在厅堂中央,安放着我国著名雕塑家刘开渠所塑的杜甫半身铜像。塑像两侧是朱德同志撰写的对联:“草堂留后世,诗圣著千秋。”道出了杜甫和他的故居草堂在人们心目中崇高而不朽的地位。诗史堂是杜甫草堂中心建筑。杜甫在此间的所有诗歌都陈列在此,你将会在那里一一拜读到诗歌的无限韵味。杜甫的诗歌素有“以诗证史,以诗补史”的说法,故被誉为“诗史”,诗史堂也因此而得名。这天我们来到杜甫草堂,在诗史堂便能解读他以诗证史、以诗补

史的非凡成就。杜甫的诗歌真实而深刻地反映了唐王朝由盛到衰的历史,折射出唐王朝的腐败,兵刀相残,更现出苍生的苦难。箭各在腰,爷娘妻子走相送,尘埃不见咸阳桥”这样的悲叹再到“君不见青海头,古来白骨无人收”的哭诉,杜甫由一个高山流水的浪漫诗人顷刻间转而成为一个为民间疾苦呐喊批判现实主义诗人。“三吏”、“三别”犹如封建王朝统治下的一面镜子,将历史场景真实、生动地再此刻我们眼前。现代主义诗人郭沫若先生用““世上疮痍,诗中圣哲;民间疾苦,笔底波澜”这样的对联归纳了杜老先生作为一个现实主意诗人的至高境界。

杜甫的诗歌,我想此刻的您必须会有颇多的感受!接下来,是游客们自由游览的时间,大家能够静静的亲吻和感受一下杜甫大诗人当年之风范吧!20分钟后,我们将在后门集合,请大家记住时间,相互提醒,如有什么需要帮忙,请大家及时联系我,我的手机号码是:1354192。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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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湖南杜甫江阁景点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6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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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江阁是为了纪念我国唐代伟大的诗人、“诗圣”杜甫而建造的。公元768年晚秋,杜甫从四川到湖南,准备投奔旧日好友韦之晋,可是那位朋友已经死了。贫病交加的杜甫就在长沙度过了他人生最后两个年头。杜甫初来长沙时寄居舟中,船常停在南湖港。所以南湖港附近的长沙驿楼成了杜甫送别友人的地方。后来,杜甫移居湘江边租佃的楼房,杜甫自己称“江阁”。在这里杜甫写下了许多著名的诗篇。其中最有名的是《江南逢李龟年》:“岐王宅里寻常见,崔九堂前几度闻。正是江南好风景,落花时节又逢君。”这就是“杜甫江阁”一名的由来。

现在的杜甫江阁是20xx年9月修建完工的,分主阁、茶室、游廊和碑亭四部分,建筑面积有3800多平方米。主阁有4层,以朱红色为主,楼正面一层上有许多白玉雕刻的图画。其中一幅上刻着的是杜甫在山上作诗。画上的景色非常美丽,红红的枫叶挂在树上,让人感觉当时就是秋天。杜甫江阁的柱子也是朱红色的,它们非常大,要两个人才能抱住。杜甫江阁的屋顶盖着黑色的琉璃瓦,它的屋檐的边缘是往上跷着的,就像一只黑公鸡把头仰着,高声唱歌一样。杜甫江阁里有许多古代写作用的笔、墨、纸、砚和古代的书籍。登到杜甫江阁的顶层,可以看见长沙市全城的面貌,高楼林立,很美。杜甫江阁和天心阁遥相呼应,就好像是“兄弟”。

杜甫江阁庄重、气派,是国内独一无二的仿唐建筑,是阁中之阁长沙杜甫江阁,多么有特色啊。而湘江又给它增加了不少灵气。

现在,杜甫江阁成了长沙的一大景观,登阁可以观赏山、水、洲、城盛况,到这里来的游人络绎不绝。我想,他们都是带着对“诗圣”杜甫的一份怀念之情而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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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司法,全文共 1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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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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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杜甫草堂导游词400字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7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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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杜甫草堂,是我国唐代大诗人杜甫流寓成都时的居所。公元759年冬天,杜甫为避“安史之乱”,携家由陇右(今甘肃省南部)入蜀。靠亲友的帮助,在成都西郊风景如画的浣花溪畔修建茅屋居住。第二年春天,茅屋落成,称“成都草堂”。

在这里,诗人先后居住了将近四年,所作诗歌流传到现在的有240多首。由于成都远离战乱的中原,而草堂又地处郊野,因此诗人的生活比较安定,心绪也较为宁静,这就使他在草堂的诗歌创作大都具有田园风味,如《堂成》、《江村》、《春夜喜雨》等篇章都是如此。然而杜甫毕竟是一位有远大政治抱负的诗人,对国家前途和人民命运的关心与忧虑,使他始终不能忘怀现实。因此忧国忧民的诗歌作品,仍然是他创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时期写成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恨别》、《病桔》-、《枯棕》等著名诗篇都是感人至深的现实主义不朽之作。正因为杜甫在成都的诗歌创作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文学财富,所以,后世把成都杜甫草堂誉为中国文学史上的一块圣地。1961年,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我们来到草堂的正门,就看见一条波光翻翻的河流从门前环流而过,这就是杜甫诗中多次提到的浣花溪。

说”这个充满诗意的名字的由来,还有一段动人的故事呢。相传唐时溪边住着一位姓任的姑娘,貌美而心善。一天,她正在溪畔洗衣,走来一位浑身疮疥的和尚,行人都躲得远远的,唯有这位任姑娘不避让。于是那和尚脱下沾满脓血的架裟求她浣洗,任姑娘欣然接受。哪知架裟一入水,霎时满溪泛起莲花朵朵,再看那和尚,却早已不知去向。人们十分惊异,就把这条河命名为浣花溪了。

其实,浣花溪的得名与任氏观杜甫草堂,值得一游的地方还有红墙夹道、修竹掩映的花径,碎瓷镶嵌、古雅别致的“草堂”影壁以及风景秀丽、独具魅力的梅苑。妙境入目,各自都有体会,就不用我一一介绍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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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司法,全文共 27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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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xx]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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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川杜甫草堂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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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到成都市杜甫草堂,它是诗圣-唐代大诗人杜甫居住过的地方.走进大门,只觉得里面空气清新,甜润,看到旁边古树参天,树枝纵横交错.淡淡的芳香扑鼻而来.

我漫步在通幽小径,听见河水潺潺声,左边的樱花红中带粉,垂柳细细的枝条,绿得醉人.真是世外桃源啊!杜甫在这么美丽的地方居住,难怪写下如此绝佳的诗词.看着迷人的春色,我诗兴大发,吟诗一首:荷塘美如镜,皎月明无瑕.溪水透我心,盛日在今夕.妈妈听了,鼓励我说:"不错!以后继续努力,有诗人的潜质喔!"我害羞地笑了.

经过柴门,我们来到"茅屋".这里是杜甫的故居.令我印象最深的是会客厅.房间的中央摆着一张木榻.我想象着杜甫与朋友在榻上吟诗作对,饮酒欢歌.该是多么潇洒啊!

来到了"诗史堂",沿着走廊,我们欣赏到了从古到今,众多书法家,军事家,大文豪等人书写杜甫诗句的作品,有草书,隶书,行书.其中就有我所熟悉的叶圣陶爷爷,叶剑英将军,陈毅元帅的大作,让人赞不绝口,佩服之至!

"唐风遗韵馆"是我最喜欢的一处.那里面介绍了杜甫的生平事迹.他幼时丧母,靠自己努力奋斗,才取得巨大成就.他一直忧国忧民,为民着想,山水诗中也表现出自己对百姓的同情和关爱之情.我记得一句最著名的诗句: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他曾经与李白相逢,痛饮了几日,这也是历史上难得的大诗人相聚时刻.这里还介绍了唐代的许多人物和大事件.我看见了杨贵妃,唐太宗,唐玄宗等人的画像,还有"华清池出浴图".我觉得唐朝真是一个繁花似锦的盛世.

后来,我们去了"万佛楼","工部祠"游览.这次杜甫草堂游让我大开眼界,也对杜甫有了更多了解,越发敬佩他了.我多希望自己也能成为一名诗人啊!我会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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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司法,全文共 68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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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 》、《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守信。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以合同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 项执行

(1) 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总用工时间: 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大写) (人民币)

¥: 元

注:此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 执行

(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 (3)行业通用标准(4)甲方特殊标准

第五条 图纸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以下第 项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用为(大写): 元,图纸设计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提供图纸的,应在开工前 天将图纸交给乙方。

第六条 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而实际工程继续施工的,视为同意承包方人的价款变更要求。

(7)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八条 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约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内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办理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偿付给乙方,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2、乙方的工作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者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由甲方审定确认;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按期按质完成施工;

(3)未经甲方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试试拆改原建筑物主结构及各设备管线;

(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的通畅;

(5)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在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九条 有关材料的约定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2、对于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增加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而造成的材料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4、材料运输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5、甲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乙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确认。

第十条 有关施工和工期的约定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书式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发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认。

第十二条 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 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交移手续。

(2)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时,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保修期自甲方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

2、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天内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确认,若甲方在收到资料后既提不出书面异议又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视为结算单已经得到了甲方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

1、双方同意工程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1)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大写): ;

(2)其他方式:

2、双方同意按下表执行工程款的支付:

3、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2)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罚款的,罚款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行为是在甲方强行要求或者指挥下发生的,则罚款由甲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税费由甲方按实际征收税额向有关部门交纳,已经列明税费的,由乙方负责交纳。

4、增加的工程项目,经双方签署增加协议确认后,甲方应就该增加工程项目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为增加项目总造价的30%,另外的70%实行分期付款,甲方应在每个月的前三天内支付给乙方。如增加的工程项目造价大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则甲方应按上述比例支付给乙方。

第十五条 关于工程保修的约定

1、乙方承诺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之日起 月内。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经发布的对工程项目或者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者豁免保修的,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2、甲、乙双方对保修的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发包方以上违约行为构成了一般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款、工程款,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为: 元,合同继续履行。发包方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 元。

3、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并经过承包方催告后仍没有支付,并造成了承包方损失的,为发包方严重违约,承包方解除本合同的,发包方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4、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5、承包方每拖延一天竣工,应向发包人承担 元/天的违约金;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发包人承担 元的违约金。

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本合同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7、其他约定: 。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经过协商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否则,应当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1、工程施工项目确认书

2、施工图纸或工艺说明确认书

3、项目变更单

4、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单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7、工程验收单

8、工程结算单

9、工程保修单

10、发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承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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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导游词杜甫草堂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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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草堂是我最喜欢的地方。它不像游乐园那样让人心潮澎湃;或许没有动物园那样吸引人;还或许没有书店那样引人入胜。可是它有一种特殊的美,吸引着我......

就在一个风和日丽的周末,我来到了杜甫草堂。

穿过浣花溪公园,来到一个大门前,一股“诗”的味道飘到了我的鼻子里,透过全身。那是种什么感觉。

走进杜甫草堂只觉得里面空气清新,甜润,看到旁边古树参天,树枝纵横交错.淡淡的芳香扑鼻而来。嗯,还有股诗的味道。

杜甫草堂内溪流环绕,竹木葱茏,台池阁掩映在花木丛中,是一处颇有特色的祠宇园林。

我漫步在通幽小径,听见河水潺潺声,左边的樱花红中带粉,垂柳细细的枝条,绿得醉人。真是世外桃源啊!杜甫在这么美丽的地方居住,难怪写下如此绝佳的诗词。

我来到"茅屋",房间的中央摆着一张木榻。我在想,杜甫与朋友在榻上吟诗作对,饮酒欢歌.该是多么潇洒啊!我也能那样该多好呀,我不就有自己的草堂了吗? 再来到了"诗史堂",沿着走廊,我欣赏到了从古今中外,众多书法家,军事家,大文豪书写杜甫诗句的作品,有草书,隶书,行书。真是让人赞不绝口,佩服之至!再看看 "唐风遗韵馆",那里面介绍了杜甫的生平事迹.他幼时丧母,靠自己努力奋斗,才取得巨大成就.他一直忧国忧民,为民着想,山水诗中也表现出自己对百姓的同情和关爱之情。除了"华清池出浴图"杨贵妃,唐太宗,唐玄宗等人的画像,这里还介绍了唐代的许多人物和大事件。我觉得唐朝真是一个繁花似锦的盛世。后来,我还去了"万佛楼","工部祠"等地游览。

最后,我缓慢的向外面走去。我就要离开这个“世外桃源”了,离开这个诗的园林,诗的世界,难免有些伤感。可能下次我还会来到这个诗的园林,诗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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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导游词杜甫草堂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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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爸爸带我去了杜甫曾经生活过的地方——杜甫草堂

一进大门,便是“诗史堂”,“啊!”诗史堂里面的东西可真多呀!我仔细欣赏着杜甫的作品,有《不见》、《赠李白》、《营屋》、《狂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江村》、《壮游》、《望岳》、《春夜喜雨》……在这里,我了解到杜甫是河南巩县人,他在草堂生活了四年,一共作诗二百四十余首。

接着,我又到了陈列室,我看到了杜甫的家世,有:杜预、杜耽、杜顾、杜逊、杜灵君、杜乾光、杜渐、杜叔毗、杜依艺、杜审言、杜闲、杜甫。我还看到了杜甫的雕象,他长着长长的胡子,一双炯炯有神的眼睛,大大的鼻子,不大不小的嘴巴,看起来还真有学者的味道,难怪人们称他为“诗圣”呢?

然后,我又来到了草堂,首先映入我的眼帘的就是一个大大的石碑,上面写着银光闪闪的四个大字――“少陵草堂”。旁边还雕刻着蟠龙花纹,在蓝天白云的映衬下,显得格外挺拔。

最后,我们游览了杜甫曾经住过的茅屋,在这里,我情不自禁的朗诵起杜甫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八月秋高风怒号,卷我屋上三重茅……

杜甫草堂真是一个具有文化色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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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杜甫草堂景点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1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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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来到这!我是你们的导游,我姓x,大家可以叫我小x。为了便于大家参观游玩,下面我首先大家介绍一下。

“廨”是官署,古代官吏办公的地方。由于杜甫曾做过左拾遗和检校工部员外郎,后人出于尊崇,就把这处建筑作了如此命名。

厅中的杜甫塑像,是中央美术学院著名雕塑家钱绍武先生的杰作。这尊铜像呈跪姿,身材精瘦,以较为抽象和夸张的艺术造型,来表现诗人饱经忧患的一生和他忧国忧民的情怀。我们在此驻足凝视,似乎感到时光已经倒流回一千二百多年前,诗人正漂泊在江河之上,他跪立船头,手抚诗卷,头部微仰,双眉紧蹙,仿佛正向苍天发出“乾坤含疮痍,忧虞何时毕”的沉重慨叹。

杜甫,字子美,号少陵,公元720xx年出生于河南巩县,770年因贫病交困,死于湖南湘江的一条船上。杜甫生活在唐王朝由盛到衰的转折时期,经历了玄宗、肃宗、代宗王朝。由于他具有“致君尧舜上”的远大政治抱负,却始终得不到重用,一生颠沛流离,饱经忧患,因此,能更深刻地认识到当时社会存在的种种矛盾和弊端,体验到下层百姓生活的艰辛和困苦,并用诗歌把这一切反映了出来。他传世的1400多首诗,大都是这种反映现实、忧国忧民的不朽作品。

如“三吏三别”、《兵车行》、《丽人行》、《自京赴奉先县咏怀》等等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名篇。因为杜甫有着深沉而博大的思君、忧国、爱民的情怀,还因为他的诗歌代表着中国古典诗歌创作的最高成就,所以后世把他尊为“诗圣”。叶剑英元帅曾撰书对联评价说杜甫写诗,笔锋直指社会弊端与逆臣贼子,他的爱国忧民情怀与日月同辉而长存天地间。这正是对杜甫的思想及其诗歌创作的极高评价。

大廨东西两壁还悬挂有一副清代学者顾复初的名联。上联“异代不同时,问如此江山龙蜷虎卧几诗客。”意思是:我(作者)与你(杜甫)生活在不同的朝代,试问这人杰地灵的神州河山,古往今来,在众多诗人墨客中,能有几个像你我这样才华横溢、立志报国?但却不能为世所重,只能如蜷龙卧虎,不得伸展凌云壮志! 下联“先生亦流寓,有长留天地月白风清一草堂。”是说:您杜少陵先生和我一样,也是流寓作客在蜀中,但您却留下了这座伴随着明月清风而流芳千古的草堂,与天地共存。

言外之意是同为流寓,我的命运更为不幸,什么也没留给后人,身后只能是形销而迹灭了。可是作者却没有想到,正是因为撰写了这副对联,所以他的名字竟得与草堂共存。这副对联写得非常含蓄婉致而耐人寻味。1958年毛泽东同志游览草堂时在这里仔细观赏,久久沉思。郭沫若称赞它是“句丽词清,格高调永”。您能品出它的独特韵味来吗?”大廨内还可以看到杜甫草堂全景图。杜甫于公元765年春天离开成都,顺长江向东飘泊。诗人离去不久,草堂便毁损颓败。

五代时,诗人韦庄在成都做前蜀政权的宰相,他寻找到“柱砥犹存”的草堂遗址,便“重结茅屋”来表达对杜甫的怀念之情。北宋元丰年间(11世纪),成都知府吕大防再次重修,并把杜甫像画在墙壁上,使草堂具有了纪念祠堂的性质。以后历代,草堂多次重修,其中最大的两次,是在明代弘治十三年(公元1520xx年)和清代嘉庆十六年(公元1820xx年),基本上奠定了今日草堂的规模和布局。经过一千多年的演变,杜甫当年“诛茅初一亩”的草堂故居,已成为今天供人们瞻仰、凭吊“诗圣”的纪念性建筑群,面积也扩展到240多亩(包括建国后扩建的梅苑与原草堂寺)。

由于它既是诗人的故居旧址,又具有纪念祠堂的性质,因此整个园林与建筑便有机地融汇了这两者的特点:建筑风格古朴典雅,不作雕梁画栋的处理,也不很高大,而是接近于民居;建筑格局则以一条中轴线贯穿始终,主体建筑从正门、大廨、诗史堂、柴门到工部祠都在这条线上,两旁以对称的附属建筑相配,其间又有溪流索回,小桥相连,竹树掩映,显得既庄重肃穆,又清幽雅洁;漫步其中,我们不仅可以瞻仰凭吊诗圣,表达心中的敬意,还可以返璞归真,发思古之幽情。所以说,草堂是纪念性建筑与园林景观相结合的成功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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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川杜甫草堂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15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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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府之国首府成都市西郊的青羊宫出发,沿着浣花溪西行,便可来到一处著名的游览胜地——唐代“诗圣”杜甫为避“安史之乱”,于公元七百五十九年冬来成都后在朋友帮助下建成的草堂。历代文人墨客前来瞻仰这一胜地的不计其数,无怪乎冯至先生这样说:“人们提到杜甫,尽可以忽略他的生地和死地,却总忘不了成都草堂。”

草堂最大的特色,就是幽静。

进入草堂寺的山门,你立刻就能感觉出那种超脱尘世的幽雅和神秘气氛。于是,飘飘然,如同进入了另一个世界,远离了喧嚣的闹市,嘈杂的人群。这里的每一棵树,每一根草,每一丝空气,每一缕阳光,都无不显示出草堂的清幽,僻静。

园中,青石小道纵横贯通,道旁绿树相依,几棵树和几朵花就能各自形成小巧的园圃,点缀着一座座古色古香的楼宇亭榭。

进大门往西北方前行约五六十米,便来到一小径入口,入口墙上“草堂”两个浑厚大字赫然醒目,这就是清末人士周善培所书的“草堂”影壁。进入小径后五六米处,有一隔门,两旁挂有郭沫若先生撰写的一副对联:“花学红绸舞,径开锦里春。”原来,这条小径就是杜甫“花径不曾缘客扫,蓬门今始为君开”中提到的花径。

独自漫步于花径,必能想象到当年这里繁花锦簇、春满小径的景象。

如今,红墙外的几丛翠竹,荫蔽着弯弯的小道;轻风穿过竹梢,似在喃喃细语;偶尔几声鸟鸣,更添几分惬意。虽没有了锦里花香,却清雅胜似当年,的确可谓“青郊草木四时新”。穿过幽雅的花径,右转有座小桥,直达柴门。一听就明白,当年杜甫草堂中此门必是由木柴搭成的,故称为“柴门”,而今天却早已改造,建成一座美观华丽的“石门”了。

步出柴门,便来到了青松掩映的“工部祠”。

祠中供奉着杜工部及黄庭坚、陆游的塑像,还有草堂石刻图和碑记。

杜工部头戴羽巾,身着紫衫,腰系朱绶,圆脸红活含情,胸前直垂几绺青须,造型栩栩如生,显得十分庄重,令人敬仰。工部祠前两侧各有一院,一为“水竹居”,一为“恰受航轩”。三座分散的建筑组成一座整齐的院落。

院内存有名人墨士留下的字词书法:或雄厚圆润,或清秀健拔,或气势如虹,或清雅玲珑,实在令人赏心悦目。院外植有高大的楠木,翠绿的香松,苍健的腊梅,更显出院落肃雅、静谧的风貌。

工部祠东侧的荷池边,有座茅草覆顶的碑亭,亭内一座黑色大石碑上镌刻着“少陵草堂”四个苍劲大字,被九条龙环绕。这些龙如在空中腾跃,又似在云中穿行,活灵活现,显得十分威风凛然。

碑亭四周翠竹林立,随风摇曳,苍健秀拔,实在叫人喜欢。

欣赏着这些“吸翠霞而夭矫”的墨竹,眼中不由得浮现出杜甫当年所居草堂的景色:“桤林碍日吟风叶,笼竹和烟滴露梢。”

穿过花径,往前直走,便可到有名的“诗史堂”。

由于杜甫的诗歌大多真实地揭露当时社会的矛盾,反映唐王朝由盛转衰的经历,所以后人把他的诗誉为“诗史”,此堂即由此得名。

诗史正堂中塑有一尊古铜色的杜甫立像:手拈胡须,凝眉深思,深刻地表现出杜甫对国家命运的忧虑,对人民的同情。

诗史堂两端连接着曲折深长的回廊,与东西两座杜甫诗意画陈列厅相连,组成了一个别具一格的建筑群。

各厅中分别展出了名画家为杜诗所配的诗意画。

这些画线条明快,立意深远,都较好地表现了杜诗中的韵味,绝大多数都是根据杜甫旅居成都草堂时所留下的二百四十多首诗画成的,为古朴的杜甫草堂增色不少。

此外,草堂还有浣花祠、水槛、大廨等有名的景点,都是游览的好去处。

杜甫留下的仅住了四年的草堂为何如此盛名?

因为这里有令人流连忘返的秀美风光,更重要的是诗圣那高超的诗艺和高洁的诗风,令人称颂。

不是吗?杜甫身处穷迫之境而无厌世之心,就连屋顶被秋风卷走后极度窘迫之时还高吟“安得广厦千万间”,为全天下受苦人着想。这样的高风亮节,怎不令人佩服!

草堂留后世,诗圣著千秋。

杜甫草堂,永远是我国文化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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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杜甫草堂导游词300字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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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草堂位于成都市西面,是杜甫为避安史之乱而携家入蜀,在成都西郊修建的茅屋,原名为“成都草堂”是由杜甫故居,纪念祠堂,和园林景观结合的川西民居建筑群,它的环境清幽,我们去时游人也不是像赶庙会的那么多,处处皆可见到树木与花草,参天竹林比比皆是,郁郁葱葱,修长挺拔。整个草堂曲径通幽,构造精巧,使人常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杜甫的诗句到处充满了草堂的各个角落,有很多都耳熟能详。

这里还有很多的亭子,全部用茅草做顶,实木为梁,古色古香。

这里还有很多的水塘,肥硕的一尺来长的各色大鲤鱼在里面游来游去,碰到有人喂食,就更撒了欢儿,扑通扑通通挤在一起,里三层外三层的,在前面的鱼吃饱了或是嫌这个地方挤,想回到塘中宽敞地方,游是不能的,只好使劲跳,于是我们又欣赏了鲤鱼跳龙门,尽管溅得我们裤子上全是水......

我们的主人公杜甫在1000多年前,发出了“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呼喊,而如今,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已有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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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川杜甫草堂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19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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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史堂是杜甫草堂纪念性祠宇的中心建筑。因为杜甫的诗歌真实而深刻地反映了唐王朝由盛到衰的历史,素有“以诗证史,以诗补史”的说法,故被誉为“诗史”,建筑以此为名。

厅堂中央,安放着我国著名雕塑家刘开渠所塑的杜甫半身铜像。塑像两侧是朱德同志撰写的对联:“草堂留后世,诗圣著千秋。”这副对联道出了杜甫和他的故居草堂在人们心目中崇高而不朽的地位。

诗史堂内还悬挂有现代著名史学家、文学家、诗人及书法家郭沫若撰写的对联:“世上疮痍诗中圣哲,民间疾苦笔底波澜。”此联高度概括了杜诗忧国(上联)与忧民(下联)的两个方面,内容深刻,对仗工稳,书法潇洒而富激情,历来受到人们的称道。

水槛和柴门

出诗史堂,我们看见一条小溪穿插在建筑群之间,上面有一座小石桥勾连交通。小桥左侧竹丛中,有“水槛”横跨溪上;过小桥,“柴门”迎面而开。“水槛”与“柴门”都是当年杜甫的草堂曾经有过的建筑,杜诗中有“新添水槛供垂钓”、“柴门不正逐江开”的描述。所谓“水槛”,就是搭在水亭上的木栏,“柴门”也不过是茅屋的篱笆门,可以说都是很简朴的,远不是我们今天看到的样子。现在的“水槛”与“柴门”,是后人重修草堂、扩大庭园时所造的象征性建筑,但我们仍可以睹物思人,想象出当年诗人在这里迎送客人或凭栏垂钓的情景。柴门楹柱上悬挂着明人何宇度撰写、今人陈云诰补书的一副对联:“万丈光芒、信有文章惊海内;千年艳慕、犹劳车马驻江干。”对联构思非常巧妙。上联“万丈光芒”,出自唐代著名文学家韩愈的诗句“李杜文章在,光焰万丈长。”而“信有文章惊海内”与下联“犹劳车马驻江干”,则出自杜甫《宾至》诗中“岂有文章惊海内,漫劳车马驻江干”两句。杜甫诗的意思是:我哪有什么名篇佳作震动天下呢?既然如此也就空劳宾客乘着车马到江边来相访了! 这本是诗人的自谦之语,但何宇度将两句诗各改动了一个字:把“岂”改为“信”(信,确实、果然之意),“漫”(漫,徒自、枉自之意)改为“犹”(犹,还、仍之意),整个对联的意思就变成了赞誉之辞:您先生的大作确实称得上光芒万丈,可以震动海内,因此千年之后人们仍然怀着景仰倾慕的心情,乘车骑马来到浣花溪畔,瞻仰您的草堂故址。不是吗,我们今天也加入了这个行列,不远千里万里来游草堂。可见对联作者还是很有“预见”的呢!

碑亭

工部祠的东边有一间小小的茅亭,内立石碑一通,上刻”少陵草堂”四字,也是果亲王的手迹。

“少陵”本为地名,在西安市南长安县。那里原是古代杜伯国的旧地,汉宣帝死后葬在那里,其墓因此而称“杜陵”,宣帝许皇后的墓在附近,因规模小于帝陵,所以称“少陵”(“少”即“小”之意)。杜甫远祖就是“京兆杜陵人”,他自己也在这里住过较长时间,在诗中曾自称“杜陵野老”、“少陵野客”,人们也就称他为“杜少陵”了。前面已经说过,杜甫的茅屋早已毁坏。

公元761年秋天,一阵大风把他苦心经营的茅屋吹破,才使诗人写出千古不朽的名篇《茅屋为秋风所破歌》。诗人表现的那种“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理想和“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的忘我精神,千百年来一直令人感动不己!当然,也不难看出这茅屋是很不结实的。杜甫离去后,草堂破败,经后人多次重修,已成纪念祠宇,再难觅“茅屋”踪迹,而建造这座草亭,其用意就是以此引发人们对昔日那简朴自然的草堂的联想。看来这个目的是达到了,许多游览草堂的人都要在这里摄影留念,就是最好的证明。

茅屋景区

游览草堂不能亲眼目睹杜甫写出不朽名篇《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的那座名扬古今的茅屋,怎么讲也是一件十分令人遗憾的事情。为了弥补这个遗憾,使大家更好地领略当年杜甫的生活环境,杜甫草堂博物馆于近年重建了一个“茅屋景区”。

展现在我们眼前的,就是依据杜甫诗歌的描写以及明代重修草堂时的格局恢复重建的“茅屋景区”。景区内溪流环抱,绿树成荫,竹篱柴扉,芳草青青,营造出“舍南舍北皆春水”、“清江一曲抱村流”、“卜居必林泉”、“柴门古道旁”、“野老篱边江岸回”、“草深迷市井”等杜甫诗句描绘的郊野景象。推开咿呀作响的柴门,左植”四松”,右栽“五桃”,古楠接茅亭,绵竹上青霄,菜圃青青,药栏郁郁,诗人的老妻所画的棋盘仍留在石上,他的小儿女垂钓的钓丝还倚靠在篱边……,所有这一切,都使人感受到诗人生活在这里时那种浓浓的田园情趣。而依川西乡间民居风格建造的简朴茅屋,又印证了杜甫“熟知茅斋绝低小”的描写,令不觉间吟诵出杜甫的《江村》诗:“但有故人供禄米,微躯此外更何求!”

参观杜甫草堂,值得一游的地方还有红墙夹道、修竹掩映的花径,碎瓷镶嵌、古雅别致的“草堂”影壁以及风景秀丽、独具魅力的梅苑。妙境入目,各自都有体会,就不用我一一介绍了。

谢谢大家!

来源:考试大-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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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司法,全文共 210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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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1999—0201)

合同编号: 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调解;

(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工 程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

3、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5、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n,bsp;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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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管理推进处的岗位职能介绍——及相关名词解释_竞聘指南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竞选稿,全文共 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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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推进处的岗位职能介绍——及相关名词解释

1.引进,提炼与推广先进管理方法、先进操作方法。推动公司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是指创造一种新的更有效的资源整合模式,管理创新既可以对全过程管理进行创新,也可以对具体的细节管理进行创新;根据这个概念,在实施管理创新中,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提出一种新的经营思路,并加以有效实施,其中包括新的经营方针:战略、理念、策略等;

二是创设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企业管理活动的支撑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不再是刚性的,应该是柔性的、可变的、通过再设计,建立一个企业过程化、管理扁平化、功能集成化的组织机构,并使之有效运转;

三是设计一个新的能够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地协调人际关系和激励员工积极性的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要结合企业的实际进行创新,并可以针对管理的某一方面进行创新,如:生产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模式,人事管理模式等;

四是进行一项或几项制度创新,管理制度是企业资源整合行为的规范,既是企业行为规范,也是员工行为规范。制度创新会给企业面貌和员工素质带来变化有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形势在发展,改革在深入。环境在变化,

2.负责公司制度建设,推动、协调制度的落实,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①加强对制度的学习宣传,强化制度意识

②坚持统筹规划与查漏补缺相结合,不断完善制度

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制度的刚性

④明确责任,形成抓制度落实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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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杜甫草堂导游词300字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5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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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来到这!我是你们的导游,我姓x,大家可以叫我小x。为了便于大家参观游玩,下面我首先大家介绍一下。

您看到的是一座敞厅式建筑,也是杜甫草堂中轴线上的第二重建筑,它叫做大廨。

大廨是古代官吏办公的场所,杜甫草堂的大廨建于清嘉庆十六年(1820xx年)。杜甫一生胸怀大志,却不被重用,仕途失意。他做过肃宗的左拾遗,因直言犯谏而被贬谪,不久干脆便辞官而去。后来流寓蜀中,被好友严武举荐为“节度参谋、检校工部员外郎”,不过是个挂名的虚衔。后人为他修建大廨,无非是想借此表达对诗圣的尊崇和景仰之情。

厅中摆放的杜甫塑像,是由中央美术学院著名雕塑家钱邵武先生雕塑的。这尊铜像呈跪姿,身材精瘦,以抽象和夸张的艺术造型,来表现杜甫饱经忧患和他忧国忧民的情怀。廨内还有叶剑英元帅撰书的“杜陵落笔伤豺虎,爱国孤宗薄斗牛”,这更是对杜甫一生忧国忧民、愤世嫉俗的真实写照。

大廨内悬挂着多副对联,尤以清代学者顾复初撰联最为脍炙人口:“异代不同时,问如此江山龙蜷虎卧几诗客;先生亦流寓,有长留天地月白风清一草堂。”作者原籍长洲(今苏州),流寓成都,身世际遇和杜甫颇有相似之处,故作此联以寄托感慨。借吟咏杜甫,既自恃才高,又自伤不遇,一唱三叹,而立意深远。1958年毛泽东同志游览草堂时在这里仔细观赏,久久沉思。郭沫若曾作长跋称赞其“句丽词清,格高调永”。

好了,请您继续向前游览,前面便是史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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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杜甫草堂景点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1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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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欢迎大家游览杜甫草堂

成都杜甫草堂,是我国唐代大诗人杜甫流寓成都时的居所。公元759年冬天,杜甫为避“安史之乱”,携家由陇右(今甘肃省南部)入蜀。靠亲友的帮助,在成都西郊风景如画的浣花溪畔修建茅屋居住。第二年春天,茅屋落成,称“成都草堂”。草堂总面积有240多亩,其建筑为清代风格,园林是非常独特的“混合式”中国古典园林。

我们来到草堂的正门,就看见一条波光翻翻的河流从门前环流而过,这就是杜甫诗中多次提到的浣花溪。他是草堂第一重建筑。正门匾额“草堂”二字,是清代康熙皇帝的第十七子、雍正皇帝的弟弟果亲王所书。步入正门,将看到的便是大廨,他是草堂中轴线上的第二重建筑。大廨内还可以看到杜甫草堂全景图。

穿过大廨,徐行数十步,就来到了草堂的主厅——诗史堂。他是杜甫草堂纪念性祠宇的中心建筑。因为杜甫的诗歌真实而深刻地反映了唐王朝由盛到衰的历史,素有“以诗证史,以诗补史”的说法,故被誉为“诗史”,建筑以此为名。

出诗史堂,我们看见一条小溪穿插在建筑群之间,上面有一座小石桥勾连交通。小桥左侧竹丛中,有“水槛”横跨溪上;过小桥,第四重建筑——“柴门”迎面而开。步入柴门即可见草堂主体建筑的最后一重——工部祠。工部祠的东边有一间小小的茅亭,内立石碑一通,上刻“少陵草堂”四字,也是果亲王的手迹。“少陵”本为地名,在西安市南长安县。那里原是古代杜伯国的旧地,汉宣帝死后葬在那里,其墓因此而称“杜陵”,宣帝许皇后的墓在附近,因规模小于帝陵,所以称“少陵”(“少”即“小”之意)。杜甫远祖就是“京兆杜陵人”,他自己也在这里住过较长时间,在诗中曾自称“杜陵野老”、“少陵野客”,人们也就称他为“杜少陵”了。前面已经说过,杜甫的茅屋早已毁坏。公元761年秋天,一阵大风把他苦心经营的茅屋吹破,才使诗人写出千古不朽的名篇《茅屋为秋风所破歌》。

诗人表现的那种“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理想和“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的忘我精神,千百年来一直令人感动不己!当然,也不难看出这茅屋是很不结实的。杜甫离去后,草堂破败,经后人多次重修,已成纪念祠宇,再难觅“茅屋”踪迹,而建造这座草亭,其用意就是以此引发人们对昔日那简朴自然的草堂的联想。看来这个目的是达到了,许多游览草堂的人都要在这里摄影留念,就是最好的证明。

参观杜甫草堂,值得一游的地方还有红墙夹道、修竹掩映的花径,碎瓷镶嵌、茅屋景区,古雅别致的“草堂”影壁以及风景秀丽、独具魅力的梅苑。妙境入目,各自都有体会,就不用我一一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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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导游词杜甫草堂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2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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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游客,大家好!我今天带大家游览的是杜甫草堂,杜甫草堂位于成都市西郊的浣花溪畔,是我国唐代大诗人杜甫流寓成都时的居所。

我们现在所在的地方就是正门。在旁边我们可以看到一条小溪,这就是浣花溪。浣花溪属岷江水系,由温江西来,经苏坡桥至成都。正门正中有一匾额,上书”草堂”二字,是清代康熙第十七子,雍正皇帝之弟果亲王允礼的手笔。

大廨是草堂中轴线上的第二重建筑。”廨”是官署,古代官吏办公的地方。由于杜甫曾做过左拾遗、检校工部员外郎,后人出于尊崇,将这重建筑作了如此命名。

穿过大廨,我们便来到了草堂的主厅——诗史堂。杜甫生活在唐王朝由盛到衰的转折时期,战乱的时局把他卷入颠沛流离的人群中,使他真实而深刻地接触和认识了当时的种种社会景象。他忧国忧时,挥毫赋诗,直书情怀。留传至今的一千四百五十多首诗歌,思想与艺术造诣极高,对中国文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诗作也反映了唐朝转折时期的社会动荡,民间疾苦,读其诗,如同读一部唐王朝由盛转衰的历史,他的诗被后世誉为”诗史”。他是我国诗坛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集大成者,最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他也被尊为”诗圣”。

出诗史堂,我们看见一条小溪穿插在建筑群之间,上面有一座小石桥勾连交通。小桥左侧竹丛中,有”水槛”横跨溪上;过小桥,”柴门”迎面而开。”水槛”与”柴门”都是当年杜甫的草堂曾经有过的建筑,杜诗中有”新添水槛供垂钓”、”柴门不正逐江开”的描述。所谓”水槛”,就是搭在水亭上的木栏,”柴门”也不过是茅屋的篱笆门,可以说都是很简朴的,远不是我们今天看到的样子。现在的”水槛”与”柴门”,是后人重修草堂、扩大庭园时所造的象征性建筑,但我们仍可以睹物思人,想象出当年诗人在这里迎送客人或凭栏垂钓的情景。

柴门楹柱上悬挂着明人何宇度撰写、今人陈云诰补书的一副对联:”万丈光芒、信有文章惊海内;千年艳慕、犹劳车马驻江干。”对联构思非常巧妙。上联”万丈光芒”,出自唐代著名文学家韩愈的诗句”李杜文章在,光焰万丈长。”而”信有文章惊海内”与下联”犹劳车马驻江干”,则出自杜甫《宾至》诗中”岂有文章惊海内,漫劳车马驻江干”两句。杜甫诗的意思是:我哪有什么名篇佳作震动天下呢?既然如此也就空劳宾客乘着车马到江边来相访了!这本是诗人的自谦之语,但何宇度将两句诗各改动了一个字:把”岂”改为”信”(信,确实、果然之意),”漫”(漫,徒自、枉自之意)改为”犹”(犹,还、仍之意),整个对联的意思就变成了赞誉之辞:您先生的大作确实称得上光芒万丈,可以震动海内,因此千年之后人们仍然怀着景仰倾慕的心情,乘车骑马来到浣花溪畔,瞻仰您的草堂故址。

过柴门,就是纪念建筑的最后一个庭院。只见三幢建筑呈”品”字排列,”工部祠”居中,前边两侧西为”恰受航轩”,取自杜诗”野航恰受两三人”;东为”水竹居”,也取自杜诗”懒性从来水竹居”。这令人怀想到诗人在此居住时的那种怡然自得的田园生活。”工部祠”是供奉杜甫塑像的飨殿,因杜甫曾被授”检校工部员外郎”之衔,人称”杜工部”,所以如此命名。祠前有清代学者、书法家何绍基撰写的著名对联:”锦水春风公占却,草堂人日我归来。”从这副对联,可以引出文学史上的一段佳话:与杜甫同时代有一位叫高适的诗人,高、杜二人年轻时曾一起漫游祖国名山大川,登临抒怀,饮酒赋诗,畅论国事,结为诗友。杜甫避乱入蜀时,高适正巧也在成都附近作官,在经济上给了杜甫不少资助。二人常互寄诗歌,传递友情。

工部祠内正中为清代建塑的杜甫泥像,东西两侧,分别是清代所塑的北宋诗人黄庭坚和南宋诗人陆游。为什么要塑黄、陆像来配杜甫像呢?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黄庭坚、陆游与杜甫”心迹相同”(志向相同),二人都是后世学杜并获得极高成就的诗人;第二、黄、陆与杜甫一样,都不是蜀人但都曾经寓居蜀地,写下不少吟咏蜀中风物的诗篇,而且又”去蜀而不忘蜀”,故深得蜀地百姓的敬重;第三,殿内若只塑杜甫一人,异乡作客,未免过于孤单,如果三人一堂,则既能共论诗艺,免除冷清,又可同受祭礼,以盛香火。这真是一个十分周到的安排!祠内清人的一副对联”荒江结屋公千古,异代升堂宋两贤”对此作了很好的总结。对联意思是:当年在郊野溪畔筑茅屋而居的杜公是千古不朽的;与他生活在不同时代的黄、陆继承了他的衣钵,升堂而入室,成就显赫,堪称宋代的两位贤哲。

游览草堂不能亲眼目睹杜甫写出不朽名篇《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的那座名扬古今的茅屋,怎么讲也是一件十分令人遗憾的事情。展现在我们眼前的,就是依据杜甫诗歌的描写以及明代重修草堂时的格局恢复重建的”茅屋景区”。景区内溪流环抱,绿树成荫,竹篱柴扉,芳草青青,营造出”舍南舍北皆春水”、”卜居必林泉”、”柴门古道旁”、”野老篱边江岸回”、”草深迷市井”等杜甫诗句描绘的郊野景象。推开咐呀作响的柴门,左植”四松”,右栽”五桃”,古楠接茅亭,绵竹上青霄,菜圃青青,药栏郁郁,诗人的老妻所画的棋盘仍留在石上,他的小儿女垂钓的钓丝还倚靠在篱边……,所有这一切,都使人感受到诗人生活在这里时那种浓浓的田园情趣。而依川西乡间民居风格建造的简朴茅屋,又印证了杜甫”熟知茅斋绝低小”的描写,令不觉间吟诵出杜甫的《江村》诗:”但有故人供禄米,微躯此外更何求!”

参观杜甫草堂,值得一游的地方还有红墙夹道、修竹掩映的花径,碎瓷镶嵌、古雅别致的草堂影壁以及风景秀丽、独具魅力的梅苑。妙境入目,各自都有体会,就不用我一一介绍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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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杜甫草堂景点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2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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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时,诗人韦庄在成都做前蜀政权的宰相,他寻找到“柱砥犹存”的草堂遗址,便“重结茅屋”来表达对杜甫的怀念之情。北宋元丰年间(11世纪),成都知府吕大防再次重修,并把杜甫像画在墙壁上,使草堂具有了纪念祠堂的性质。以后历代,草堂多次重修,其中最大的两次,是在明代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和清代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基本上奠定了今日草堂的规模和布局。经过一千多年的演变,杜甫当年“诛茅初一亩”的草堂故居,已成为今天供人们瞻仰、凭吊“诗圣”的纪念性建筑群,面积也扩展到240多亩(包括建国后扩建的梅苑与原草堂寺)。由于它既是诗人的故居旧址,又具有纪念祠堂的性质,因此整个园林与建筑便有机地融汇了这两者的特点:建筑风格古朴典雅,不作雕梁画栋的处理,也不很高大,而是接近于民居;建筑格局则以一条中轴线贯穿始终,主体建筑从正门、大廨、诗史堂、柴门到工部祠都在这条线上,两旁以对称的附属建筑相配,其间又有溪流索回,小桥相连,竹树掩映,显得既庄重肃穆,又清幽雅洁;漫步其中,我们不仅可以瞻仰凭吊诗圣,表达心中的敬意,还可以返璞归真,发思古之幽情。所以说,草堂是纪念性建筑与园林景观相结合的成功典范。

诗史堂。诗史堂是杜甫草堂纪念性祠宇的中心建筑。因为杜甫的诗歌真实而深刻地反映了唐王朝由盛到衰的历史,素有“以诗证史,以诗补史”的说法,故被誉为“诗史”,建筑以此为名。厅堂中央,安放着我国著名雕塑家刘开渠所塑的杜甫半身铜像。塑像两侧是朱德同志撰写的对联:“草堂留后世,诗圣著千秋。”这副对联道出了杜甫和他的故居草堂在人们心目中崇高而不朽的地位。诗史堂内还悬挂有现代著名史学家、文学家、诗人及书法家郭沫若撰写的对联:“世上疮痍诗中圣哲,民间疾苦笔底波澜。”此联高度概括了杜诗忧国(上联)与忧民(下联)的两个方面,内容深刻,对仗工稳,书法潇洒而富激情,历来受到人们的称道。

水槛和柴门。出诗史堂,我们看见一条小溪穿插在建筑群之间,上面有一座小石桥勾连交通。小桥左侧竹丛中,有“水槛”横跨溪上;过小桥,“柴门”迎面而开。“水槛”与“柴门”都是当年杜甫的草堂曾经有过的建筑,杜诗中有“新添水槛供垂钓”、“柴门不正逐江开”的描述。所谓“水槛”,就是搭在水亭上的木栏,“柴门”也不过是茅屋的篱笆门,可以说都是很简朴的,远不是我们今天看到的样子。现在的“水槛”与“柴门”,是后人重修草堂、扩大庭园时所造的象征性建筑,但我们仍可以睹物思人,想象出当年诗人在这里迎送客人或凭栏垂钓的情景。柴门楹柱上悬挂着明人何宇度撰写、今人云诰补书的一副对联:“万丈光芒、信有文章惊海内;千年艳慕、犹劳车马驻江干。”对联构思非常巧妙。上联“万丈光芒”,出自唐代著名文学家韩愈的诗句“李杜文章在,光焰万丈长。”而“信有文章惊海内”与下联“犹劳车马驻江干”,则出自杜甫《宾至》诗中“岂有文章惊海内,漫劳车马驻江干”两句。杜甫诗的意思是:我哪有什么名篇佳作震动天下呢?既然如此也就空劳宾客乘着车马到江边来相访了! 这本是诗人的自谦之语,但何宇度将两句诗各改动了一个字:把“岂”改为“信”(信,确实、果然之意),“漫”(漫,徒自、枉自之意)改为“犹”(犹,还、仍之意),整个对联的意思就变成了赞誉之辞:您先生的大作确实称得上光芒万丈,可以震动海内,因此千年之后人们仍然怀着景仰倾慕的心情,乘车骑马来到浣花溪畔,瞻仰您的草堂故址。不是吗,我们今天也加入了这个行列,不远千里万里来游草堂。可见对联作者还是很有“预见”的呢!

碑亭。工部祠的东边有一间小小的茅亭,内立石碑一通,上刻”少陵草堂”四字,也是果亲王的手迹。“少陵”本为地名,在西安市南长安县。那里原是古代杜伯国的旧地,汉宣帝死后葬在那里,其墓因此而称“杜陵”,宣帝许皇后的墓在附近,因规模小于帝陵,所以称“少陵”(“少”即“小”之意)。杜甫远祖就是“京兆杜陵人”,他自己也在这里住过较长时间,在诗中曾自称“杜陵野老”、“少陵野客”,人们也就称他为“杜少陵”了。前面已经说过,杜甫的茅屋早已毁坏。公元761年秋天,一阵大风把他苦心经营的茅屋吹破,才使诗人写出千古不朽的名篇《茅屋为秋风所破歌》。诗人表现的那种“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理想和“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的忘我精神,千百年来一直令人感动不己!当然,也不难看出这茅屋是很不结实的。杜甫离去后,草堂破败,经后人多次重修,已成纪念祠宇,再难觅“茅屋”踪迹,而建造这座草亭,其用意就是以此引发人们对昔日那简朴自然的草堂的联想。看来这个目的是达到了,许多游览草堂的人都要在这里摄影留念,就是最好的证明。

茅屋景区。游览草堂不能亲眼目睹杜甫写出不朽名篇《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的那座名扬古今的茅屋,怎么讲也是一件十分令人遗憾的事情。为了弥补这个遗憾,使大家更好地领略当年杜甫的生活环境,杜甫草堂博物馆于近年重建了一个“茅屋景区”。展现在我们眼前的,就是依据杜甫诗歌的描写以及明代重修草堂时的格局恢复重建的“茅屋景区”。景区内溪流环抱,绿树成荫,竹篱柴扉,芳草青青,营造出“舍南舍北皆春水”、“清江一曲抱村流”、“卜居必林泉”、“柴门古道旁”、“野老篱边江岸回”、“草深迷市井”等杜甫诗句描绘的郊野景象。推开咿呀作响的柴门,左植”四松”,右栽“五桃”,古楠接茅亭,绵竹上青霄,菜圃青青,药栏郁郁,诗人的老妻所画的棋盘仍留在石上,他的小儿女垂钓的钓丝还倚靠在篱边……,所有这一切,都使人感受到诗人生活在这里时那种浓浓的田园情趣。而依川西乡间民居风格建造的简朴茅屋,又印证了杜甫“熟知茅斋绝低小”的描写,令不觉间吟诵出杜甫的《江村》诗:“但有故人供禄米,微躯此外更何求!”

参观杜甫草堂,值得一游的地方还有红墙夹道、修竹掩映的花径,碎瓷镶嵌、古雅别致的“草堂”影壁以及风景秀丽、独具魅力的梅苑。妙境入目,各自都有体会,就不用我一一介绍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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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杜甫草堂景点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4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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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欢迎大家游览杜甫草堂,我是你们的导游小李。

成都杜甫草堂,是我国唐代大诗人杜甫流寓成都时的居所。1961年,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现在我们来到了草堂的正门,眼前这条波光翻翻的河流就是杜甫诗中多次提到的浣花溪。

说到“浣花溪”这个充满诗意的名字的由来,还有一段动人的故事呢。相传唐时溪边住着一位姓任的姑娘,貌美而心善。一天,她正在溪畔洗衣,走来一位浑身疮疥的和尚,行人都躲得远远的,唯有这位任姑娘不避让。于是那和尚脱下沾满脓血的架裟求她浣洗,任姑娘欣然接受。哪知架裟一入水,霎时满溪泛起莲花朵朵,再看那和尚,却早已不知去向。人们十分惊异,就把这条河命名为浣花溪了。

步入正门,我们看到整个庭园竹树成荫,绿水萦回,一派自然天成的清幽景色,这正体现出杜甫的诗意:“浣花溪水水西头,主人为卜林塘幽”。

厅中的杜甫塑像,是中央美术学院著名雕塑家钱绍武先生的杰作。

参观杜甫草堂,值得一游的地方还有红墙夹道、修竹掩映的花径,碎瓷镶嵌、古雅别致的“草堂”影壁以及风景秀丽、独具魅力的梅苑。妙境入目,各自都有体会,就不用我一一介绍了。

谢谢大家的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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