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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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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班级,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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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2、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3、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4、餐厨废弃物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6、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由餐厅设置专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行效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7、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8、建立《污水检查记录表》,并及时对隔油池清理,餐厅设置专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行效果。

9、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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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部门工作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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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

2、新到书刊及时登记、验收、分类、上架、建立相关台帐。

3、保证每周向农民开放的时间不少于3天(农忙除外)。

4、书刊丢失率全年不得超过1%。

5、开展多种形式的书刊宣传、推荐工作。

(二)内部管理制度

1、书刊实行分类排架。

2、接收书刊后要及时上架,保证新书刊迅速投入借阅。

3、书刊每年清点一次,并做好注销登记工作。

4、印制、发放借书证,对持证读者进行年度复核验证,并根据农民的需要经常发展新读者,不断提高藏书利用率。

5、做好图书借阅归还的记录

6、保持室内整齐、清洁。

7、书架等公物要妥善保管,丢失或因过失损坏按原价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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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优秀班组评选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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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岗服务客户分贵宾客户和普通客户。

1)、贵宾客户包括:政府行政首长、集团和公司领导、开发商领导、小区业委会领导。

2)、普通客户包括:业主、租户(非业主使用人)和非业主。非业主有来访人员、送报送奶人员、送餐人员、参观人员、装修人员、前往会所消费人员、一次性安装人员、到管理处办事人员、政府公务人员、推销人员、中介看楼人员、钟点工、管理处内部员工、辞职辞退人员。

2、对贵宾客户的识别

1)、熟记车牌(贵宾客户姓名、称呼和车牌号码详见表1)。

2)、熟记人员相片(门岗需放有所有集团、公司、开发商和业委会领导相片的小册子)。

3)、接到管理处特别通知。

3、对小区业主的识别

1)、熟悉业主相片:门岗上岗前进行岗前专项培训,熟记所有业主(包括租户)的资料(门岗处需放有业主资料)。

2)、从业主的相貌特征识别;光头、秃头、国字脸、瓜子脸、高、矮、胖、瘦、带眼镜、不带眼镜等。

3)、从业主的行为习惯识别:经常开车进出、走路进出、每天回家很晚、每天很早出去、脾气温和、暴躁、走路很特别等。

4)、从业主家的人口状况识别:住有老人小孩、夫妻两人住、单身住、住的香港、中国台湾等境外人员。

5)、从一些特别事件的接触识别:业户的投诉、需求和其的特别事件。

6)、其它方法识别:各岗位互动和回访业户,如与巡逻岗互动,在巡逻时及时提醒业户关门,与车库岗互动,检查车辆时提醒业主关好车窗、车门等。

7)、鼓励跟岗新员工对不熟悉人员进行主动询问,加强印象,但带岗员工要及时把握分寸,做好解释工作。

4、对非业主识别:

对进出小区门岗的其他所有非业主人员进行直接询问确认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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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文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公文,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7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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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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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先进教研组评比细则范本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教研,全文共 1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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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教研组在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积极主导作用,调动教研组长的工作积极性,特制订如下细则,对各教研组进行考核。

一、总分按下列公式计算:考核总分=教研活动(40)+教学教研常规管理(30)+教育教学成果(30)

一、教研活动(40分):(每小项5分)

1.教研组必须按照学校的安排,组织好每一次教研活动,缺一次扣5分(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教研活动的,以缺一次论处)。教研活动内容不务实,搞形式主义,利用活动时间扯谈者,每次扣该组5分。

2.每次教研活动必须扎扎实实组织好教师的集体备课等活动,每次教研活动要有教研专题材料,教研过程记载要详尽,每缺记一次或少一次专题材料扣2分。

3.各学科教师必须按时参加教研活动,每缺一人次扣0.5分,迟到一人次扣0.2分,事假扣0.5分。特殊情况,如需请假,必须经教研处批准。

4.应积极参加教研处和教务处组织的各项教研教改活动(如教学比赛、论文撰写等),每缺一人次扣0.5分,论文每少完成一篇扣1分。

5.各教研组每期必须有校本教研计划、总结、校本教研课题(专题),按时交教研组活动计划,并按所订计划完成各项工作,期末必须有总结,计划总结每迟交一天扣0.5分,每缺一项扣2分。

7.认真组织好学生社团活动,,学生课外活动有记载资料,没组织者扣5分,无资料者扣2分。

8.积极开展教师传帮带活动并有详细记载,没开展扣5分,无资料扣2分。

二、教学教研常规管理(30分,每小项6分):

1.教师应及时备课并及时将教学案交教研组长检查,

教研组长每两周检查一次教学案和作业,教研活动时小结检查情况。检查记载表应及时交教研处,每缺交一次扣2分。

2.每学期至少要有3堂公开课(含交流课、示范课,6人以下的组2堂)。每少一堂扣2分。

3.教师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2节,每节课必须写明听课日期,并有切实中肯的评价记录,每人每少一节扣0.5分。

4.每次教研活动要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集体备课的教学案、课件等应及时上传到学校的教学案库,每少一节扣一分。

5. 各教研组应按学校要求组织好教师业务学习,每学期业务学习笔记不得少于 5000字。每人每少500字扣1分。

三、教育教学成果(30分):

说明:(1)、省教研室论文一等奖赋2分;二等奖赋1分;三等奖赋0.5分。:教育部课题小组论文按省级论文算。市教研室论文一等奖赋1分;二等奖0.5分;县区教研室论文一等奖赋0.5分。

(2)国家级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赋1分;省级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赋0.5分。

(3)中国教育学会学科专业委员会论文一等奖赋2分;二等奖赋1分;三等奖赋0.5分。

(5)编写教辅材料不予赋分。

(6)所有论文证书必须附有相应的文本,否则不予承认。

2、专业工作奖励赋分:

注:(1)、同年同类业绩获得不同次的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

(2)、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和表彰决定为准,凡由民间社团评选授予的各种奖励或成果的不得赋分。

3、关于优质课:

①省教研室优质课:一等奖赋4分;二等奖赋3分;三等奖赋2分

市教研室优质课一等奖赋3分;二等奖赋2分;三等奖赋1分

县区教研室优质课一等奖赋1分,二等奖赋0.5分;观摩课、示范课按优质课标准折半赋分;

校级公开课一等奖赋1分,二等奖0.5分。

②市教研室优秀教案、说课比赛、范读比赛一等奖赋1分(含市电教馆课件);二等奖赋0.5分;区级一等奖赋0.5分。

⑥市科技创新大赛奖赋1分。

⑦进行专题辅导讲座的主讲人(有证书的)按同级同类公开课赋分。

教育委员会,教育协会的各类证书按同级教研室发放的各类证书赋分标准计分。教师素质大赛按优质课对待

优秀教研组按相应级别人均加优质课一等奖赋分标准的2倍,组长3倍。

各类证书以公章为准,如发现时间不明确,有涂改痕迹,一律做废。

4、各类团体活动:辅导学生参加体育竞技类、艺术类等比赛,同一赛事只记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5、辅导奖(必须是教育系统组织、学校同意参见的各类比赛,否则不与承认。

6、充分发挥网络资源作用,为校园网撰写文章(含上传课件),每篇(个)奖0.5分。(本项累计不超过4分)

四、评比与奖励办法:

1.以上第一、二两款只扣分,不加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分,超过要求的不加分)。

2.各教研组第三款奖分累计若超过30分,按30分计,因客观原因。

3.各教研组按初中和小学两个学段进行评比。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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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班级管理细则参考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3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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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德与行为管理(班主任、常务班长、值日班长)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国旗时(或集会)行礼(少先队员行队礼、非少先队员行注目礼),动作规范标准,不得喧哗、打闹、发现一次扣1分。

(2)课间或课外不得在校园内追逐、嬉闹,违者一次扣1分。

(3)上下楼梯不得拥挤(左上右下)打闹、故意挡道,违者一次扣2分。

(4)不得攀越栏杆,违者一次扣3分,不得双手撑着栏杆向楼下张望,违者一次扣2分。

(5)不准在楼梯道内和教室前走廊上拍皮球、打乒乓球、跳绳等,违者一次扣1分。

(6)早上和阴天能见度一定时要关上教室内日光灯,不关者一次扣1分。

(7)放晚学、集会、节假日,离开教室时各责任人要关好所有责任门窗,不关者一次扣1分。

(8)不得在厕所内墙上乱涂乱画,小便池内不得扔杂物,违者一次扣1分。

(9)学生要爱护学校财物和设施,损坏按价赔偿,有意损坏加倍赔偿,每次并扣2 ----5分。

(10)不得在校园以外的地方玩耍,发现一次扣5分。

(11)学生不得在墙壁上乱画,违者一次扣1分。

(12)校园内的一切花草不得乱摘乱扯,发现一次扣1分。

(13)不得随意进入他人花台园地,发现一次扣2分。

(14)校园内的一切文字、图画等设施,不得随意涂画、撕扯。发现一次扣1分。

(15)不随意在校园内地上、墙上写字、涂画。发现一次扣1分。

(16)上自然课时,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摘取校园内的植物,发现一次扣2分。

二、纪律与安全管理(班主任、科任老师、班委全体成员)

(17)放学后走读生应迅速离开学校,不得在学校逗留,逗留(晚上放学)超过10分钟者,每人扣1分.住校生可在校园内开展适量的有益活动,不得做任何威胁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的事,不得走出校园,违者一次扣5分。

(18)出校门时不得拥挤,先左右看确认无车辆通过时方可前行,违者一次扣1分。

(19)上放学路途中,不得打骂、疯狂,违者一次扣1分。

(20)凡事假、病假需先填写“请假条”经班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离校,违者一次扣5分。

(21)凡在校期间发生打架等其他安全事故的无论双方对错先扣1分,然后根据情节轻重错误方另扣1—5分。

(22)凡不遵守《班级安全公约》及不听安全教育者,每人每次扣1—10分,造成意外伤害的责任自负。

(23)自习课因讨论问题而影响到别人者扣1分

(24)上课不准随便出入教室,如有违犯扣1分

(25)自习课上交头接耳聊天者扣2分

(26)凡违反纪律被警告一次者不予扣分,如有再犯酌情扣1分

(27)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扣1分。

(28)无故不上课者每节扣5分。超出4节课视情节轻重处以停课、并通知家长进行联合教育。

(29)每位班委都有责任管理班级纪律的的义务,如对违犯纪律者听之任之造成很坏影响者当天值日班长扣2分,其他班委成员扣1分。

三、卫生与环境管理(班主任、生活卫生,劳动委员)

(30)讲桌及课桌摆放整齐(以记号为准),桌上物品收拾有序,违者一次扣1分。

(31)教具、学具及张贴物规范,否则每一处扣1分。

(32)地面(含走廊)拖洗干净、湿度适中,地上无乱扔乱丢弃物,若发现一处扣1分。

(33)门窗、玻璃干净无破损、无灰尘,否则一处扣1分。

(34)墙壁(包括走廊)无划(画)痕、无蜘蛛网,违者一次扣1分。

(35)班上备一字纸箱,由专人负责,所有废纸不得搓成纸团,须抹平叠放抽屉内(每周五收缴一次放入指定纸箱),若随意乱丢,发现一次扣2分,

(36)扫把、簸箕、铁锹摆放在教室右后角且摆放整齐有序,违者一次扣2分。

(37)黑板下方不得积有粉笔灰,否则扣1分。

(38)不得在教室内吃零食,违者一次扣3分。

(39)学校晨扫按规定时间打扫(起床铃响后至上早自习之间),不打扫者一次扣3分。

(40) 课间操、早上、中午及下午饭后派值日合作小组对清洁区卫生进行维护,发现不干净及时打扫,若不打扫者一次扣1分。

(41)地面干净,无纸屑,杂物,积水,若违反一处扣1分。

(42)厕所冲洗干净,池内杂物及时清理,无异味,违者一处扣1分。

(43)打扫完毕后应检查是否还有垃圾未撮,发现一处扣1分。

(44)卫生区、厕所内的杂草、污物应及时清理,不清理或清理不彻底一次扣1分。

(45)每天清扫的垃圾应倒在横门外坑里,不得倒在走道上,不按规定乱倒者一次扣1分。

四、学习与考试管理(班主任、科任老师、学习委员)

(46)上课无故缺席或迟到者一次扣1分。

(47)做与上课无关的事(吃零食、闲聊、看杂书、睡觉、听耳机、玩手机等)一次扣1分。

(48)校内无故讲方言,给予提醒,若严重者扣 1分。

(49)手机或玩具不得带入教室,若发现用手机、玩玩具者予以没收,一次扣1分。

(50)在指定时间内无故未能交上作业者每人次扣2分。

(51)不交作业者每人次扣3分。

(52)抄作业者每人次扣1分(各科最后五名者可放宽)

(53)各组长每周工作认真者加2分。

(54)各组长因监督不力而导致同学不交作业,每缺一人次,组长扣1分。

(55)上课不认真听讲(或听录音机)、看课外书或打盹睡觉者酌情扣1---10分。

(56)影响课堂纪律受到老师点名批评者扣0.5分——5分。

(57)上课积极举手发言者每发言一次加0.2分,一节课累计最多加2分。不举手而发言者不计分。

(58)上课积极思考、踊跃发言、富有创新而受到老师表扬者加0.5分——3分。

(59)在校为班级争得荣誉或维护班级荣誉加5分,为班级做出贡献加3分。

(60)班级活动积极参加者一次加2分,表现突出者加倍加分。

(61)对班级的好人好事视具体情况给予加分,主动拾捡垃圾加1分,主动承担劳动任务并认真完成加2分,任务大的加倍加分;拾金不昧加1分,数额较大的加倍加分;看见不文明行为及时制止或上报老师的加1分;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同学(如:辅导学习、借给学习用品等)加1分。

(62)作文在校外发表或获奖加15分,校内加10分,班级优秀作文加5分。

(63)学校或者年级举办的各种比赛(或竞赛或活动)代表班级参加的加5分,获奖的加倍。

(64)在小考中取得满分,每次加5分,大考中取得满分,每次加10分;考试前进5名加2分,10名加5分,15名加8分,前十名加10、9、8、7、6、5、4、3、2、1分,单科优秀者加2分。

(65)思想、纪律等方面进步大,为老师、同学们所认可加2分;一周内没有违纪者加2分。

(66)班队干部、课代表、小组长、承包任务者工作认真负责,受到老师同学好评的每周加2分。

(67)凡正式考试中,有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酌情扣2—5分,然后依据考试纪律给予一定处理。

(68)各科单元考试班前五名者加3分,班前六名到前十名者加1分。

(69)期中期末考试比上一次大考凡前进5个名次者加2分,凡前进10个名次者加3分。

(70)期中期末考试考试在班前五名者加每人5分,班前六名到前十名者加3分。

(72)期中期末考试考试在全校前十名者加每人10分

(73)每次合作小组均分第一该组每人加5分,前5名依次类推。

附则(班主任)

(74)对每月单项扣分在20分以上的合作小组在公开栏显示黄旗予以警告。

(75)特殊加分:全体学生要向模范人物学习,积极为社会、为学校做好人好事,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等。凡是对社会对学校有益的好人好事报班委会经班主任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加分1~5分。

(76)凡敲诈、欺骗他人钱财的,扣10分。

(77)凡参加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扣10分。并移交学校及相关部门处理。

(78)被班主任老师点名批评扣2分;被学校以上点名扣5-10分;在学校扣分者予以10倍扣分。

(九)说明

(79)有其他违反学校和班级纪律的,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违反上述纪律较严重的(如不尊敬老师和学校职工,甚至顶撞教职工等影响班级形象、损害班级荣誉等行为)视具体情况加倍扣分和处理。

(80)一般同学的加分或扣分,由值日班干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落实,每天由值日班干部做好登记并公布;值日班干部的加分或扣分由班主任提出并由值日班干部登记。

(81)一周内得分最多的五位同学给予班级奖励并颁发班级优秀学生奖品;得分最少的三位同学要自找差距、书写反思材料并承担一定的劳动任务。每周评选一个优秀小组。

(82)未尽事项由班主任临时决定,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班主任老师。

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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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8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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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财政法规,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东流镇所有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条 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需要、改善办学条件和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关系。

第三条 主要任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对小学校及幼儿园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 收入是指各单位开展教学及其它有关教育工作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幼儿园保育费等)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入单位预算;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服务性费用要纳入单位账户实行往来结算。非财政拨款的学前班收费《安徽省政府非税专用收据统一发票》,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第六条 中心校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独立核算要通过辅助账等形式记载所属办学点的财务活动,同时做好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要做的专款专用。

第八条 支出要按下列原则办理:

1、购入办公用品要由单位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办理(两人以上),履行验收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列报支出,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房屋修缮等)要实行政府及东至县教育服务中心统一采购。

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严格控制发放奖金和超标准搞职工福利。禁止用上级补助资金发放奖金、搞职工福利,招待费按东至县财政局、教育局规定比例标准支出,有预算外收入的学校和单位搞职工福利和开支招待费要控制在上级规定的比例之内。

5、公用经费要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要按计划、合理地使用。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重大支出要经中心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财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理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年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经费支出情况和年末经费决算情况,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并对外公示,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6、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

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9、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改造方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设计、招标等手续。报支经费时要把有关批准手续附后,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报手续。

8、差旅费用管理。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出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事由,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报销,有预借差旅费的要在出差结束后一次结清。

9、学习培训费用管理。学校领导和教师应按计划、有目标的参加义务培训,进一步学习掌握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教学义务,报支学习培训费用时,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库存备品。

1、银行存款是在当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存储的款项,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

2、对已经发生的应收款项,应组织专人清理结算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以后原则上不准出现新的应收款项。

3、库存备品要登记造册,要有专(兼)人员保管,要建立出入库和领用发放签字手续,并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单价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如:学校的图书、课桌椅、办公桌椅、卷柜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1、各单位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和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 负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止债务的膨胀。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举债的,必须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经批准所筹措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整理列出还款计划。对未经审批而举债和造成财务赤字的学校,校长和财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追究校长和财会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各学校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财会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代表民主理财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民主理财,集体审核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重大财务事项,特别是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入、使用情况要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学校及幼儿园每学期结束后要把本学期的公用经费收入、支出情况(大宗支出要附文字说明),填报汇总表,上报中心学校。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20xx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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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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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 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

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_____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_____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_____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 任务完成时止。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______个______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_______岗位或工种) :_____。 乙方的工作地点 :_____。

根据_______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包括不得兼职),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否则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工作_______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及考核结果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_______岗位,包括晋升与降职。

乙方不适应本_______岗位工作或对本_______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_______岗位。并有权按照乙方新_______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_______岗位后,乙方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_______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_______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______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______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__元(试用期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__元),另外员工工作包括绩效,提成,生活补贴。其中

(三)甲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拒力,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明确支付的日期。

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医疗保险。

六、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______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____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_______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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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安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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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必须接受学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 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凶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锐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3. 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4. 教师、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嬉闹,不得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5. 上下楼梯靠右走,脚步轻,不得拥挤,上下楼梯如果遇到突然时间按,不得起哄、推搡,严防挤压等事故发生。

6. 学生入学后,每学年均应该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体检,简历健康档案,如有特殊病史,不得隐瞒。

7. 建议家长为子女办理保险。

8. 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的学生,家长应该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德育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老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9. 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舒服,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

10. 学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烦恼,而自身又无法排除时,学生应该及时告诉家长或向班主任、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调整好心态,防止意外发生。

11. 按时到校、离校,提倡文明等车、乘车,或家长亲自接送。要自觉学校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12. 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该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进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班主任、科任老师自行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该事先向学校提出生面申请,得到批准,活动时候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13. 提高食品卫生意识,提倡不吃零食,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4.体育、自然、劳动、社会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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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怎样写好公文_经验交流材料_网

范文类型:公文,材料案例,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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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好公文

对文秘助理来说,写作可谓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难度非常大的事情,因此,怎样写好一篇文章,把平淡的内容写出特色来,把凌乱的思路整理成系统的成为写作的关键。本人从事专职公文写作工作已经有几个年头了,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个人的经验

1、要有素材。一篇好的文章,首先是要有翔实可行的内容,因此,在写一个文章之前要首先搜集内容,一是要搜集现有的内容。二是要搜集他人的内容。说白了就是要抄。因为同岗位或者行业的工作内容都有可借鉴性,可以通过网络、报刊进行收集。所以取人所长为己用是很有用的、也很有效果的方式。不要有抄袭可耻的感觉.

2、搭建框架。一个好的结构和框架是一片好文章成功的一半,因此,一定要搭建好文章的架构。一般来说文章的架构都可以按照三三制的方式搭建。即一级标题下面是三个二级标题,一个二级标题下面是三个三级标题。三级标题为二级标题服务,二级标题为大标题服务。大标题就是文章的题目要概括出你整个文章的中心思想。以此类推。各个同级标题之间要对帐,就像对联似的,动词对动词,形容词 对形容词。这样标题才会严谨、出色。给人的感觉是层次分明。

3、完善内容。一篇公文题目有了,架构有了,下面就是怎么完善内容了。本人感觉内容要出色,就要写出特色来,要善于总结。别人有的东西你换个角度写就是你的。零散的东西你总结一下就是特色。这样内容有了特色,你的领导才会满意。也许你常想觉得没有什么可写的,那就是你看得少,想的少。要善于发散思维。这样你才有思路,有想法。公文材料你能写好了,你就可以骄傲地说:我能做好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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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文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公文,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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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厂区安全管理,维护员工身体健康,保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管辖区域内所有员工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 厂区禁烟管理规定:

1、除吸烟室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所有员工和外来人员吸烟必须在吸烟室进行,烟头集中丢放。

2、公司管理人员对在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3、安全生产部对禁烟归口管理,负责吸烟室的管理;吸烟员工在吸烟室逗留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工作时间内每日不得超过4次,否则按旷工处罚。

4、各工段工段长负责本辖区内的禁火、禁烟工作落实,并检查督促实施。

5、在吸烟室以外的生产区域、办公区域发现吸烟者或单位范围内发现烟灰或确认有吸烟气味或发现烟头或烟盒,处罚所在单位50元/次;处罚吸烟者100元/次;公司员工一月内违反本规定三次者,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6、无论何种原因,工作期间,相同部门的人员若被发现同时在吸烟室吸烟,超过三人以上的,处以50元/次/人罚款,当月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将予以200元/次/人罚款。超过三次者,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7、 兄弟公司来我公司人员违反本规定,除按本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纪行为通报其所属单位。

8、外来人员厂内违规吸烟,安全生产部有权按本规定第6、7条进行罚款,并将其强制清除出厂。

9、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在厂区内禁止吸烟。施工单位违反本禁烟规定的由其单位负责交纳罚款,单位拒绝交款的停止其单位进厂施工,并从工程结算款中以5倍罚款额扣除。

第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修改权归公司安全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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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最新版《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7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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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最新版《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国家航道是指:

(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三)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上(含三千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

(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

地方航道是指:

(一)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

(二)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

(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四)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

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

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二章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运输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水运发达地区,可增加县一级管理。管理机构及权限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他专用航道应当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航道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二)组织编制所辖航道的发展规划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专用航道的发展规划;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与通航有关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向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分航道技术等级方案;

(五)协调与航道管理和航运有关的事宜;

(六)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授权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

(二)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的实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五)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七)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

(八)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九)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和海港航道,都应当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进行编制。内河航道规划应当与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发展规划制定;海港航道规划应当结合海港建设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

航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权限,按《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修改已经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年度计划应当与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应当按《条例》第九条规定编制各类规划和设计文件。规划和设计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参加部门详尽提供有关资料,并在编制、审查的各个重要阶段,采纳有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各方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仲裁。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未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参加编制的规划、设计文件,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航道的技术等级,是确定跨河桥梁、过船建筑物和航道建设标准的依据。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全国内河通航标准,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充分考虑航运远期发展需要后确定。一至四级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派驻水系的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水利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批准,报国务院备案。五至七级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中五至七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技术等级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经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七级以下的航道技术等级,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已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或者需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赔偿、修复或者搬迁,但原有工程设施是违章的除外。

在行洪河道上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如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决。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六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维护规定的航道尺度,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内河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水情以及航道工程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证航道畅通,在通航水道上进行正常的航道养护工程,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

第十八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设计文件中有关航道的事项应当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如工程已经实施,造成断航或者恶化通航条件后果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在航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设施,恢复原有通航条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妥善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安全通航问题,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确需断航的,应当修建临时过船设施或者驳运设施。断航前必须征得交通运输、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赔偿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和条件。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担。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航运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与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商定。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运输、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各该主管部门参加,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在原有通航河流上因建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航道淤塞的,应当由航道主管部门根据通航需要,提出复航规划、计划、或者解决办法,按管辖权限报经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本着“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改建或者拆除碍航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和原有通航条件。属于中央掌管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与有关部协商责成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河段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并应当事先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将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在动工前应当采取补救工程措施;同时应当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水电、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统筹兼顾给水、灌溉、水运、发电、渔业等各方面需要,合理制定水量的分配办法。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的,必须事先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达成协议,并切实按协议执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遇到特殊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减流断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必须事前及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水量突然减少或者加大而造成事故。

第二十三条

因兴建水工程或者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对航道的水量有不利影响的,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危及或者损坏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需要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通航河道的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航运的要求,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为确保航道畅通,航道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在航道滩地、岸坡进行引起航道恶化,不利于航道维护及有碍安全航行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行为,并可责成清除构筑的设施和种植的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的运用,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并应当符合《船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原设计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内河航道上无主的人行桥和农用桥的维修、改建或者拆除,应当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如因航运发展需要而改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 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2. 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 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

2. 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八条

助航、导航设施和测量标志是关系水运交通安全的公共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设置占地,应当给予支持。

航标设施、附属设备及辅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对设置和管理上述航标,建设或者管理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航道主管部门代设代管,有关设备和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按规定设置标志,或者委托航道管理部门代设代管,并应当在港航监督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在狭窄的内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断航或者严重危害航行安全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其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船舶、排筏在内河浅险段航行,因违章、超载或者走偏航道,发生搁浅,造成航道堵塞,航道条件恶化,航道主管部门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其经费由船舶、排筏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三十三条

除水利、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有关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费以外,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

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重新制定的征收和使用办法未颁布实施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海港和内河港口港内航标的修理、增添必要的附属设备、航标管理、测绘的业务费等,按原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从安全监督局港务费中开支。港务费用于航标的比率应当有明确规定。外国籍船舶使用海区航标,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第三十五条

海港和内河港口进港航道的维护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条件的费用;航道、泊位、港池、锚地的测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进行维护性挖泥的费用;船闸管理费用;护岸、导流堤、船闸的修理、加固以及结合修理进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从港务局港务费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能源部在原通航河流上设有水电站的直属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过船、过木建筑物,不收船舶、排筏过船闸(升船机等)费,所需维修管理费用在水电成本中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电站的过船、过木建筑物的收费问题,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对沉船、沉物未及时报告或者未设标示的,由港航监督机构按章处罚,并责令将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交航标管理部门;因此导致沉船事故的,还应当追究责任。对沉船、沉物未按期捞除的,除所有人丧失所有权,航道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打捞清除外,其全部费用强制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未按章交纳船舶过闸费的,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使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境河流航道的管理,按照两国有关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按《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对于航道的管理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一并研究确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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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型班组建设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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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党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全面落实我市经济建设计划为目标,以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为重点,以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生活水平为基本出发点,以深化群众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主要途径,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开展好”五型(即技能型、效益型、管理型、创新型、和谐型)班组建设活动,为实现我市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立新功、创伟业。

二、总体目标

创建“五型”班组是工会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面对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和掀起兴城市二次创业的新形势,各基层工会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建设这个主题,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创建“五型”班组为着力点,用一流工作、一流业绩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通过动员和组织全市广大职工广泛开展好“五型”班组建设,力争实现以下群众经济技术活动任务目标:

1、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多种形式培训职工万人次。

2、发动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力争本年度内提合理化建议万条,实施率争取达到85%。

3、各级工会要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年度节约、创造价值过元

4、组织职工实现重大技术攻关,推广先进技术 5、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设计和搭建不同的活动载体,切实抓好班组建设,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知识型、技能型职工达85%以上,经济技术创新示范岗达 50%以上。

三、活动主要内容

“五型”班组建设活动,是我市立新功、创伟业活动一载体。各基层工会组织要紧紧国境线我市经济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结合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生产经营活动重点,通过开展“五型”班组建设活动,把职工组织到学技能、增效益、强管理、搞创新、促和谐的群众性经济活动中来,以增强企业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抗御风险能力为活动宗旨,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突出创新。 1、学技能强本领,引导职工更新观念。教育职工要增强发展意识、大局意识、竞争意识、责任意识,自觉为搞好企业调整和改革献策出力,成为懂技术、有技能的知识型职工。 2、设计活动载体,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在职工中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设、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活动。各项活动要紧紧围绕企业提高质量、科技含量、降低成本、双增双节、开拓市场、增加效益等方面来组织实施。 3、加强基础工作,积极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企业的基础是班组,而强化班组建设,则是企业推行制度化管理的必由之路。要发动和组织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掌握和运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要把成本、资金、质量、现场、营销和安全等多方面管理纳入“五型”班组活动中来,促进企业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4、增强创新意识,推动企业发展。引导职工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方面创新;在熟悉和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方面创新;在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中,搞创新。并引导职工在干中学、学中练、练中比、比中创,努力成为复合型人才,为推动企业进步发挥促进作用。 5、构建和谐班组,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针对班组成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现状,应实施多层次、多方式、多角度的培训计划,使培训计划成为培养团队精神的“加油站”,使培训成为提升职工队伍素质,加强班组建设的“助推器”

四、评选和表彰

1、在开展“五型”班组建设活动中被评为先进集体的单位,必须是在调动和依靠职工积极性、推进结构调整、提高技能、提高效益、管理规范、推动技术创新、团结协作等方面们于同类企业前列;先进个人必须立足本职,锐意进取,有创新成果,有行业特点,有示范作用的优秀人才。 2、在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总工会将授予市级优秀班组称号;并评选出技术创新能手、名管理创新标兵、名节约增收标兵,先进集体和个人共10 名。 3、在开展“五型”班组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将被记录于市总工会英、模考核档案,可列入市劳模大会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候选范围。

五、组织领导与要求

1、组建市创建“五型”班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该项活动的全面领导工作。

组 长:赵宜洋 市总工会主席

付 组 长:佟德元 市总工会付主席

魏东生 市总工会付主席

刘文海 市总工会综合部部长

成 员:王桂霞 市总工会宣教部付部长

张立军 市总工会文教工委付主任

王晓兰 市总工会法律部付部长

吉 军 市总工会生产部付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生产部,办公室主任由生产部付部长吉军担任。

2、要结合实际,层层制定活动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活动安排意见,认真做好动员和部署工作。各单位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活动内容和考核标准。财贸、教育、科研、卫生、文化、机关和非公有制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开展好这项活动。 3、开展“五型”班组建设活动要以职工为主体。各级工会要引导、帮助职工立足本职工作,掌握新技能,争创新业绩,树立新理念,努力搞创新,共同和谐,并切实把创新成果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以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和生命力。 4、各单位要加强对活动的检查和指导,了解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注意发现、总结、推广本地区、本行业以及本单位基层部门开展活动的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活动整体水平的提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工会的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开展“五型“班组建设活动的意义,宣传在此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创新成果,扩大社会影响,激励广大职工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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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文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公文,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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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尘车间管理的目的EVA太阳能封装胶膜的生产过程对车间有明确的洁净要求,为了满足生产工艺需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必须要对车间的环境、人员、无聊、设备和生产过程等进行控制。

2.无尘车间管理的原则

a)进入车间的管理,包括对车间工作人员的进入、物料进入、各类设备的搬入以及相关的设备、管线的维护管理,应做到不得将微粒、微生物带入车间。

b)操作管理技术。对车间人员用洁净工作服的制作、穿着和清洗;操作人员的移动和动作;室内设备及装修材料的选择和清扫、灭菌等,尽可能的减少、防止车间内尘粒、微生物的产生、滞留、繁殖等。

c)严格各类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保证各类设备、设施按要求正常运转,包括净化空调系统,各类水气电系统、生产工艺设备和工器具等。以确保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和空气洁净度等级。

d)清扫、灭菌管理,对车间内德各类设备、设施的清扫、灭菌以及方法、周期和检查作明确的规定,防止、消除车间内尘粒、微生物的产生、滞留、繁殖等。

e)车间环境控制的内容包括:空气净化、洁净建筑、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水或者气体或化学品和生产设备、工器具等污染物的控制。

3.适用范围EVA太阳能封装胶膜所有生产区及辅助间(包括人员净化用室、物料净化用室和相关生活用室等)、车间内管理区(包括部分办公、值班、管理和休息室等)和将来新建、改建、扩建的厂房及其辅助用房。

4.责任与义务

1)车间人员有义务保持车间内的卫生干净整洁,严禁不通过风淋而直接走旁通道进入车间。

2)作业人员在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允许跑跳、打闹及喊叫,不做不必要的动作,不做易发尘和大幅的动作。

3)作业人员在车间工作时,尽量避免人员聚集现象。若个别工位五特殊协作需求,其他工位员工禁止聚集、围观与自己工位工作不相干的其他工作正常工作时间。

4)不允许将与生产无关和容易产生灰尘的物品带进车间,严禁在车间内部吸烟、饮食和进行非生产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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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表彰决定公文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公文,全文共 2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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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12月31日晚8时许,xx车间主任李和家人在咸阳湖边散步时,发现离湖岸二十余米远的冰面上蹲着一位年轻女子,低声哭泣,情形十分危急。在大声劝阻无果的情况下,他毫不犹豫地甩掉大衣,踏上嘎嘎作响的冰面,和随后赶到的两名工作人员,将女孩救上岸,后又返回将另一位筋疲力尽的施救人员拉到岸边。

李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赢得了社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赞誉。陕棉八厂党委决定,对李岁望同志进行通报表彰,并奖励500元,号召全厂广大干部职工以身边的典型为榜样,学习李岁望奋不顾身,见义勇为的高尚品质。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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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合作合同条款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细则,全文共 1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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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X: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丙、丁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丁X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丁X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注:丁X实际出资为万元);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甲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丁分得利润的____%(按公司的利润20%分红),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纠纷的解决

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丁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25%。

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____方单独供应。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5份,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丁X(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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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建筑法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全文共 89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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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实施细则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有什么规定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建筑法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筑法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关于如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要知道,在现代社会,一项工程的动工离不开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就像是高速公路上的汽车通行证,没有一个合法的施工许可证是不允许动工的。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过建筑工地相关的用地批准手续的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项目必须要拿到相关的规划许可证

3、如果是需要拆迁的项目要时刻关注拆迁的进度

4、有施工必须要的图纸等资料

5、有相关的施工安全措施

6、建设的资金已经到位

关于额外情形应办理批准手续的: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来进行施工建设

2、在建设的过程中可能对道路或者管线等造成损坏的

3、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停水、停电等行为来继续进行建设的

4、需要爆破建筑物的

当出现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我们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去办理审批的手续。

建筑法中除了对工程本身的质量、安全、合法性有要求之外,对人事方面的要求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勘察单位等等,他们所参与人员要有合法的资质条件方可参与建设活动,当然了,这些资质条件也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他们只能在各自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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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公司员工奖惩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1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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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 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 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 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 通报批评;

2、 经济处罚;

3、 降级;

4、 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 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 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 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 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 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 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 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 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 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 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 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 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 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 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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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文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公文,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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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管理,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镇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

一、除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非必需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二、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人员使用的车辆),未经学校领导允许不得入校。

三、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禁止鸣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下课期间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四、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校保卫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方可在规定时间(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内入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校,则必须由要求送货的部门派人到校门口接待,并在上课时间内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校内遵照学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五、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将校内停车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进入校园后须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扣发全年奖金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客运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保安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校。

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八、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处,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告之,协助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九、探访本校教职员工者随行机动车辆请将车辆停放在校门西侧停车场内,请教职员工告知探访者。

十、如有违反学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教育不听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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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文命令范文含点评_公文命令_网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12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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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命令范文(含点评)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文第31号

《泸州市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唐宁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泸州市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管理,确保计量计费准确,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公文命令范文节选!

.......

【专家点评】

本文正文属公布令。写得简明、规范。

附件是一篇规章,采用条文并列式结构,把制定目的依据、有关定义、适用范围对象、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处罚规定、解释权属、施行日期等内容顺次写来,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性强。作出的有关规定,既符合有关法令、法规,又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很有操作性。文章中心突出,重点明确,内容全面。语言准确、规范,简明不繁而又缜密周详,体现出内容与形式的一致性。

【写作心得】

长期以来,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在办文质量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工作中体会最深的是:发挥群体优势,团结协作,群策群力,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集思广益是提高公文质量的有效途径。

我们办公室几位负责文字工作的同志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默契。当某篇公文难度较大时,为了确保公文质量,由具体负责的同志先全盘考虑文章的立意和布局等,提出意见后,几位同志一起"会诊",加大"议"度。一议文件的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二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三议文种使用是否恰当,格式是否规范,行文关系是否正确,引文是否准确;四议文章主题是否明确,条理是否清楚,语言是否精练、流畅,标点、数字、字、词的使用是否准确规范等等。大家边议边改,通过这四"议"修改、润色,使公文比较规范,质量也较高了。

"议"的过程,是大家不断学习提高的过程。一方面,大家一起"会诊"公文时,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意见得到基本统一,一些自己或别人比较模糊的概念得到了纠正,文字表达能力也不断提高;另一方面,通过"议"的形式,迫使文秘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要使自己成为比较合格的文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长期、系统、规范的公文写作训练,薄积厚发,这样,才能减少"议"点,才能做到"议"之有物,有的放矢。有时,为了佐证自己和别人的观点,议论后还要查阅有关资料,明辨是非,从而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几年来,我们几位从事文字工作的同志就是这样在比较系统地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写作知识的同时,共同探讨,总结经验,比较熟练地掌握了各种公文的写作方法,强化了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做到既表达准确,又言简意赅。我们的公文质量得到了不断提高,在全省政府系统"好公文"评选中获得了一、二、三等奖的好成绩。我们认为,加大公文的讨论修改力度,是一种确保公文质量,提高工作水平的好方法。公文命令范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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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才艺展示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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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薪资模块,提高工作态度,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拓展部

1.拓展部经理

工作职责:除了拓展店面外,还肩负管理整个拓展团队,如配合人事部做员工招聘、入职,配合财务部做员工绩效考核等等。

薪资标准:底薪3000元/月。餐补500元/月、话补200元/月、住宿60元/天、交通费实报实销(伙食及住宿费用按实际外出考勤记录,据实发放)。拓展部经理由拓展部内部提拔上岗,无需试用!

拓展店面提成:10平方至15平方(以内) 奖励20xx元;15平方至30平方(以内) 奖励3000元;50(含)平方以上 奖励3500元,以上提成需拓展店面正式营业后和工资一起发放。并享受所拓展店面的5%盈利分红,年底结算。

薪酬核算方式如下:

月薪=底薪+提成+补助

年底奖金=所拓店铺年净利润*5%

年薪=月薪*12+年底奖金

2.拓展专员:

工作职责:根据公司对店面的要求,合理的拓展店面,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只需完成一家店面即可转正。

薪资标准:试用期底薪1500元/月,转正底薪20xx元/月。餐补500元/月、话补200元/月、住宿60元/天、交通费实报实销(伙食及住宿费用按实际外出考勤记录,据实发放;在三个月试用期内不能完成转正任务指标,则第三个月薪资及剩余的拓展补贴全部扣除。同时公司有权视情况调配该员工到新的岗位或予以辞退。)。

拓展店面提成:10平方至15平方(以内) 奖励20xx元;15平方至30平方(以内) 奖励3000元;50(含)平方以上 奖励3500元,以上提成需拓展

店面正式营业后和工资一起发放。并享受所拓展店面的5%盈利分红,年底结算。

薪酬核算方式如下:

月薪=底薪+提成+补助

年底奖金=所拓店铺年净利润*5%

年薪=月薪*12+年底奖金

二、营业部

1.区域经理

工作职责:在上级的领导和监督下定期完成量化的工作要求,并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所负责的任务;参与制定销售目标计划;拓展开发新的店铺,核定租房价格,填报开店申请,由公司确认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配合店内设计装修;招募新店员;下单至采购部筹备开店前的设备、物料清单;负责办理相关经营证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办理新店验收手续;管理所辖区域内各店的销售和技术培训,按公司要求上报店面销售情况,做好日常店面管理工作。

薪资标准:

区域经理由公司员工内部竞聘上岗,无需试用期。

除了以上的阶梯式底薪,还享有管理店铺的3%盈利性分红;自己拓展店面享有5%盈利性分红同时也享受拓展店面的提成,提成和拓展员相同,年底结算。餐补500元/月、话补200元/月、住宿60元/天(伙食及住宿费用按实际外出考勤记录,据实发放,所在区域已有店面的,公司已配备宿舍,不在报销住宿费用)、交通费实报实销。

薪酬核算方式如下:

绩效奖励=【(N0+ N1+……+ Nn)*1%】 其中N0…Nn为各店铺月净利润

月薪=底薪+提成(拓展店面)+补助+绩效

年底奖金=拓展店面年净利润*5%+管理店面年净利润*3%

年薪=月薪*12+年底奖金

2.店长

工作职责:根据公司品牌战略,合理运用店铺资源,以达成售卖目标;店铺运营管理,整理和分析市场信息,为公司运营战略提供咨询;店铺人员管理工作,店员招聘、试工、培训、考核、入离职等等;店铺日常工作,日常的仓库货品和账务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等等。

薪资标准:试用期底薪2300元/月,转正底薪2500元/月,绩效提成按照区域经理要求核算。餐补300元/月、话补100元/月,享有经营店铺的5%的盈利性分红,年底结算。同时享有店铺优先入股权。

薪酬核算方式如下:

绩效奖励=店面月净利润*3%

月薪=底薪+补助+绩效

年底奖金=店面年净利润*5%+店面参股净利润分红

年薪=月薪*12+年底奖金

3.副店长

工作职责:配合店长根据公司品牌战略,合理运用店铺资源,以达成售卖目标;店铺运营管理,整理和分析市场信息,为公司运营战略提供咨询;店铺人员管理工作,店员招聘、试工、培训、考核、入离职等等;店铺日常工作,日常的仓库货品和账务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等等。

薪资标准:试用期底薪20xx元/月,转正底薪2300元/月,绩效提成由区域经理和店长考核。餐补300元/月。

薪酬核算方式如下:

绩效奖励=店面月净利润* n%(备注:每月店面拿出8%月净利润作为绩效发放给员工,去掉区域经理和店长的4%,剩余的4%由店长根据员工这个月在店里的表现划分比例n%)。

月薪=底薪+补助+绩效

年薪=月薪*12+年底奖金

3.店员

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店长要求,配合店长管理店面,和店长一起完成店面销售任务。

薪资标准:试用期底薪1800元/月,转正底薪20xx元/月,绩效提成由区域经理和店长核算。餐补300元/月。

薪酬核算方式如下:

绩效奖励=店面月净利润* n%(备注:每月店面拿出8%月净利润作为绩效发放给员工,去掉区域经理和店长的4%,剩余的4%由店长根据员工这个月在店里的表现划分比例n%)。

月薪=底薪+补助+绩效

年薪=月薪*12+年底奖金

三、采购部

1.采购经理

负责汇总申请采购,编制采购计划,经过总经理的审核后组织实施,采购部经理要对采购工作进行统筹策划,合理控制商品的采购价格;制定采购部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制定采购部的工作程序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要定期听取下属的述职报告,并对于员工的工作给予评定等等。

薪资标准:底薪5000元/月,年底双薪。餐费300元/月、话费200元/月、交通费按照公司要求,实报实销。

薪酬核算方式如下:

月薪=底薪+补助(备注:12月份工资是双底薪)

年底奖金=店面年净利润*5%

年薪=月薪*12+年底奖金

2.采购员

工作职责:负责配合采购经理,完成采购计划,保障公司采购计划一切运营正常。

薪资标准:试用期底薪3000元/月,转正3500元/月,年底双薪。餐费500

元/月、话费100元/月、交通费按照公司要求,实报实销。

薪酬核算方式如下:

月薪=底薪+补助(备注:12月份工资是双底薪)

年底奖金=店面年净利润*n%(备注:由采购部经理根据员工过去一年在工作的表现划分比例n%)。

年薪=月薪*12+年底奖金

四、研发部

1.饮料培训师

工作职责:根据公司需要,研发出适合我司品牌的饮料,对店员进行培训,保证新品顺利上市。

薪资标准:试用期底薪20xx元/月,转正2500元/月,餐费300/月,话费50元/月,交通费100元/月。同时享有个人研发上市饮料5%盈利性分红,年底结算。

绩效=店面饮料月净利润*1%

月薪=底薪+补助+绩效

年薪=月薪*12

五、设计部

1.装饰设计师

工作职责:参与公司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提出设计意见;监督装修施工质量管理;

参加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核;制定项目设计计划及设计任务书;参加市场调研,编制本系统相关技术经济方案;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负责案例,技术及资源的整理;配合项目经理制定工作进度。考查店面,快速合理的设计店面装修图纸,并和区域经理一起跟踪店面装修进度,按时完成店面整修,保证新店正常开业运营。

薪资标准:试用期底薪4000元/月,转正后5000元/月,年底双薪。餐费300/月,话费100元/月,交通费100元/月。

月薪=底薪+补助

年薪=月薪*12

2.平面设计师

工作职责: 协助项目进行产品界面设计;对公司网站界面进行设计修改,协助进行网站更新及维护工作;协助各业务部门制作PPT、产品演示版本等;协助设计主管进行平面、动画制作类的相关标准制定以及流程的制定及创新工作;负责公司CI、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的美术设计制作等。

薪资标准:试用期底薪20xx元/月,转正底薪2500元/月,年底双薪。餐费300/月,话费50元/月,交通费100元/月。

月薪=底薪+补助

年薪=月薪*12

六、财务部

1.主办会计

工作职责:能够如实反映和监督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保证各项经济业务合情、合理、合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下属成员的工作,及时处理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保证会计核算工作正常进行;按时编制月、季、年度会计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根据会计制度,定期汇总会计凭证(登记总帐不超过10天),并与科目明细帐核对相符;负责企业管理费核算,认真审核收支原始凭证,帐务处理符合制度规定,帐目清楚,数字准确,结算及时;负责每月各项按规定进行预提和待摊费用的核算;负责公司各部门的费用报稍业务手续;对公司的会计凭证、帐薄报表、财务计划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装订成册,登记编号,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毁报批手续。

薪资标准:试用期底薪3000元/月,转正底薪转3500元/月,年底双薪。餐费300元/月,话费50元/月,交通费100元/月。

月薪=底薪+补助

年薪=月薪*12

2.出纳 工作职责: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领取;做银行帐和现金帐,并负责保管财务章;负责报销差旅费的工作;员工工资的发放。

薪资标准:试用期底薪1800元/月,转正底薪转20xx元/月,年底双薪。餐费300元/月,话费50元/月,交通费100元/月。

薪酬核算方式如下:

月薪=底薪+补助

年薪=月薪*12

七、行政部

1.行政主管

工作职责:负责其功能领域内主要目标和计划,制定、参与或协助上层执行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部门员工的管理、指导、培训及评估;负责组织行政、后勤、保卫工作等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公司日常行政管理的运作(包括运送安排、邮件和固定的供给等等);公司内部治安管理;行政管理的成本控制及水电管理等。

薪资标准:试用期底薪3000元/月,转正底薪4000元/月,年底双薪。餐费300元/月,话费200元/月,交通费100元/月。

薪酬核算方式如下:

月薪=底薪+补助(备注:12月份工资是双底薪)

年底奖金=店面年净利润*3%

年薪=月薪*12+年底奖金

2.行政专员

工作职责:配合行政主管完善公司制度,监督制度执行,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工

资产管理、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管理工作,避免公司资产流失和浪费;负责公司办公楼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服务工作,确保后勤保障到位。

薪资标准:试用期底薪20xx元/月,转正底薪转2500元/月,年底双薪。餐费300元/月,话费100元/月,交通费100元/月。

薪酬核算方式如下:

月薪=底薪+补助

年薪=月薪*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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