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细则
读书使人明智,读书使人聪慧,读书使人高尚,读书使人文明,读书使人明理,读书使人善辩,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让学生快乐读书,给学生以展示自我的舞台,让书成为全校师生的朋友,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提高审美情趣和人文底蕴。让每一位学生都想亲近书本,喜爱读书,学会读书,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与大师对话,为精神打底,为人生奠基;与经典为友,与博览同行,开拓广阔的视野。
活动目标:
1、总目标:读高雅书,做高雅人
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热爱读书,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2、通过活动,使学生从书本中得到心灵的慰藉,寻找生活的榜样,净化自己的心灵。
3、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4、通过活动,引导学生与经典、好书交朋友,营造良好的读书氛围,为营造书香校园奠定基础。
活动主题:
1、我读书,我快乐!
2、让学生拥有一个书香浸润的学生时代。
3、阅读,是与我们相伴一生的精神家园。
活动内容:
1、阅读考级活动
2、“班级文摘”编写活动
3、个人读书成长档案册
活动过程:
1、创设读书环境,使学生愿意读书
开展“书香校园”创建活动,为学生创造可随时取阅的便捷读书环境。学校制定读书活动方案,有条件建立“班级图书角”,为好读书的学生提供可以随时读书的机会。对家长积极宣传孩子课外阅读的重要性,提醒家长不要一味地只给孩子买书,最主要的是督促孩子去看书。平时经常带孩子逛逛书店,感受书店里浓郁的书香气息和读书氛围。
2、提供交流平台,让学生乐意读书
“兴趣是最好的教师”,所以对于学生来说,首先要每个学生喜欢读书、痴迷于读书,为每个孩子提供公平合理的展示机会,让学生在交流中感受到读书的乐趣,在展示中增强自信。号召全体同学争先恐后地参加阅读考级活动。
提高学生的读书兴趣,是培养学生良好读书习惯的关键。积极开展新书发布会、书友沙龙等多种形式的读书交流活动,引导学生的读书方向,提高学生的读书兴趣。每两周在班级组织一次交流活动,将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推荐的经典名句或心得制作成图文并茂的小展牌或小书签,用以布置教室,以进一步调动学生读书用书的积极性。
3、开发学生的创造才能,让学生敢于编书。
开展“我来写本书”的活动,以进行班级阅读为基础,把自己摘抄的美文结每月集成册,同学们自己设计封面,自己拟定“书名”,请家长、老师或自己写序,设计“读者赠言”栏目,让每一本书里都散发出同学们的热情,老师的指导,家长的支持,和每一个关心他的人的欣赏与鼓励。让孩子对自己的“书”爱不释手,使他们看到了动人的阅读热情,看到了同学们自我成就的骄傲,也看到了一种闪光的希望。
4、营造班级读书成果展台,巩固学生的读书成果。
(1)充分利用各班教室后墙板报,及时将学生的读书笔记展示出来,表扬先进,激励后进。
(2)每月利用班会时间举办一次读书交流活动,以“读书博览会”、 “我最喜欢的一首诗”、“好书推荐”等小板块,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交流自己在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展示方式:
1、美文诵读赛
语文书和课外读物中有大量的优美文章,鼓励学生可以有感情地朗读、背诵,进行美文诵读赛,使学生充分感受到祖国语言文字的美好,逐步提高语言鉴赏能力。每周的语文课上,可以定时举行美文诵读赛,学生可以从读过的好书中,选择优美的句段进行朗诵,而听者也可以接受美的熏陶。
2、亲近名著经典
A、下发一张推荐书目,向学生推荐好书。
B、学生在阅读活动中写出读书笔记,(包括摘录的优美句段、读后感悟、读书方法谈),并进行评比。
C、在学生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开展“亲近名著经典”知识竞赛,由各组推荐学生参赛,并评出一、二、三等奖。
3、课外剧表演擂台赛
师生共同选取一些适合表演的经典作品,在充分阅读,仔细揣摩作品的时代背景,人物的性格特征,作品主题等,利用课外活动时间,在老师的指导下,师生共同排练,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艺术才能,力求真实地表现作品原貌。
4、自编书及自制书签展览
开展“我来写本书”的活动,以进行班级阅读为基础,把自己的读后感结集成册,同学们自己设计封面,自己拟定“书名”,请家长、老师、朋友或自己写序,设计“读者赠言”栏目。
A、 由班主任进行自编书及自制书签的动员及指导。
B、 让学生明确要求。
C、 学生完成书籍及书签的制作。
D、 班级举行展览会。
5、举办读书博览会
A、学校广播站将开设名人名言、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介绍我的读书方法等小版块,向同学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欢迎同学们踊跃投稿。
B、每期板报开辟“读书专栏”,介绍读书方法或有趣的片断、故事等,或读书心得等。
C、每学期开两次读书主题活动。
6、阅读考级活动
学校制定阅读考级制度,分等级评定同学们的阅读量和阅读水平,根据每位同学背诵古诗词的数量和阅读课外书籍的数量确定阅读等级,并发给相应的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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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小学红旗班评比细则
为了提高班级管理质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建立良好的班级竞争机制,增强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校风,我校决定对班级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评,每月评选流动红旗先进班。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比内容
班级常规管理积分是对各班常规工作量化考核的结果。班级常规工作包括:卫生、升旗集会、班会日志、黑板报、主题队会、学生违规情况、安全员到岗情况、违规停车等方面。
二、考核标准
(一)环境卫生(本项20分,以下各项有问题扣0.5分。)
1、教室卫生
教室要做到:
(1)地面整洁,无脏物;
(2)墙壁整洁无乱张贴,两边标语悬挂整齐,学习园地、宣传栏等布置整齐有序;
(3)房顶及电风扇叶、灯管、灯管罩应保持清洁;
(4)桌椅摆放应注意整齐,做到横平竖直,间距适中;
(5)讲台里外干净,不堆放杂物,讲台桌桌面应保持清洁,桌斗干净无杂物;
(6)门窗应保持干净,无乱张贴;
(7)班级走廊应注意保持清洁,无堆放,无杂物,墙壁无脚印;
(8)教室黑板应干净,框内无粉尘;
(9)卫生工具应摆放整齐,不得随处丢放。
2、卫生区
卫生区地面要求洁净,无杂物,建筑物没有乱涂乱画现象,墙面、镜匾及宣传栏要保持干净无尘土。
(二)少队活动(本项20分,没有队会记录的要扣0.5分,既没有开又没有记录的扣1分,程序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1、主题队会
(1)按时开展,主题鲜明;
(2)程序规范,礼仪规范;
(3)活动面向全体队员;
(4)活动形式新颖,重点突出,恰当合理。
2、少队活动记录表
填写要程序清楚,字迹工整,内容详细完整且真实。
(三)班级文化(本项20分,没有办板报和班级小明星栏的扣1分,整体效果不好的酌情扣分)
1、黑板报
(1)刊头醒目,大小适中,突出主题;
(2)版面要求美观大方,创意新颖,色彩协调图文及装饰布局合理;
(3)内容要健康、新鲜、充实,紧扣主题;
(4)板书美观、使用规范字,无错别字;
(5)整体效果设计和谐,给人一种美的享受;
(6)黑板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活动主题要与少先队的活动计划内容相关联。
2、墙壁文化
(1)有班级特色;
(2)标语悬挂整齐,学习园地、宣传栏内容及时更新,布置整齐有序;
(3)“四表”张贴有序、完整。
3、升旗班
(1)班级入场队列整齐、口令清晰、步调一致;
(2)主升旗手升旗速度与国歌节奏一致,副升旗手甩旗动作标准规范,护旗手动作简洁迅速;
(3)升旗班级介绍,内容要简明,富有创新;
(4)指挥动作标准到位,节拍准确;
(5)主持人仪态自然,声音洪亮,吐字清晰,具有号召力。
4、集会班
(1)集合列队要快、静、齐,不迟到;
(2)唱国歌时声音要洪亮,行队礼时动作要规范,精心倾听发言人讲话,讲话结束后礼貌鼓掌;
(3)活动结束后,听从指挥有序退场,不抢先、不喧哗;
(4)学生红领巾佩戴率达到100%;
(5)校服着装率达到90%。
(五)班级管理(本项30分,追逐打闹、违规停车、安全员不到岗一人次扣0.1分,依次累加。)
1、班会、少队活动专课专用,不随意调课或挪作他用;
2、班队活动计划、各项活动的学生作品及时上交;
3、班级管理日志填写、上报及时,内容填写完整、详细、真实;
4、按时放学、清场;
5、各班要严格按学校要求安排安全员规范上岗,安全员要认真负责,维持好本班课间纪律;
6、教育好学生不要在校园、教室、走廊内追逐打闹,要做到入室即静、入座即学;
7、上学、放学一定要遵守学校的接送制度,接送车辆一定要在50米以外停车。
(二)评比办法
1、环境卫生每周四由学校大队委下午第三节课定时检查,学校卫生领导小组每周不定时检查1—2次;
2、主题队会、黑板报每周四下午第三节课由学校大队委定时检查,少队部将进行随机检查;
3、升旗仪式每周一由学校大队委和思政安全处进行检查;
4、班级管理以日志记录表、值周记录表和实际检查相结合;
5、检查结果将每周一公布,每月一小结;
6、班级“流动红旗”竞赛评比的五大项目,由大队委思政安全处负责检查,采用定期查、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对各班常规管理积分思政安全处将每周汇总一次并公布,每月将对各年级进行评比一次,各年级第一名为流动红旗先进班,若得分并列,一并授予流动红旗,连续评上的连续挂;
7、本评比细则(试行)的解释权属于实验小学,在实际操作中逐步完善。
篇2:学校后勤人员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司和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保卫队伍整体素质,按照政治建队、班子带队、从严治队的要求,营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做好保驾护航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护卫队员动态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从而调动广大队员的积极性。每人每月拿出浮动工资200元,以100分为基数,逐月进行考核。分值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
第三条 大队成立动态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大队领导和各中队长组成,中队逐月按规定考核队员,大队逐月按规定考核中队长及中队,并对中队考核进行核查,形成考核结果,报科领导审批。
第四条 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每月考核结果张榜公开,接受队员监督,严禁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发现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当事人。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自觉遵守厂规厂纪及保卫工作纪律,当月发现违规现象一次,扣5分,违规两次,扣10分。
第二条 树立爱岗敬业和奉献精神,工作应该主动,无敬业精神,不安心本职工作,工作挑三拣四,扣5分,经教育仍无转变的,扣1―3个月的浮动工资。
第三条 上岗执勤巡逻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顶撞领导,违反一次扣2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全月浮动工资。
第四条 发现当月工作时间迟到,半小时之内的,每次扣15分,超半小时至4小时以内的每次扣25分,超过4小时的则按旷工处理。早退一次扣25分。
第五条 在工作时间内,看小说,吃早餐,发现一次扣5分,在当班中喝酒、辞职报告范文打牌、脱岗、串岗、睡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发现一次扣25分。
第六条 请病假、事假一天,从浮动工资中扣5分,并依次类推,超过15天,扣全月浮动工资,无故旷工一天,扣全月浮动工资。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待岗6个月。
第七条 班中请假,半小时以下扣2分,半小时至1小时扣4分,依次类推,4小时以上按事假处理。严禁带信请假、口头告假、电话告假、事后补假(特殊情况除外)违反一次扣5分(事假照扣),未经中队长批准的,4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未经中队长同意,队员私自换班,扣双方当事人25分。
第八条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岗位当面交接班,严禁班中班,交接班之后方可洗澡,以上现象违规一次,扣交接当事人各5分。
第九条 不按规定考勤或弄虚作假的,考勤员扣25分,主管人员扣10分。伪造、骗取、涂改病假条,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各中队队员加班必须报大队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条 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待岗1―6个月,受到治安处罚的,待岗3个月。
第十一条 班中拉帮结派、搞分裂,影响小队团结,与组织闹矛盾,无理取闹,在队里发生争吵、漫骂、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发现一次待岗1―3个月。
第十二条 立足本职,积极协作他人工作,协作精神不主动,扣5分。
第十三条 遇到突发事件,接到指令必须到岗,无故不到岗,扣本人10分。
队容风纪
第一条 护卫队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队容风纪的规定,保持队容严整,第3条 养成守纪律、有礼节、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好作风。严格执行“四项标 准”,未做到的扣当事人10-20分。
第二条 队员执勤时,第7条 应按要求着制式护卫服,第8条 未做到扣5分。着制服出厂应严格遵守着装规定,不得有着装不整影响护卫队声誉的行为,未做到扣当事人20―40分。
第三条 护卫队员制服的穿戴按不同季节、由武保科下达通知换装装季节单、棉警服可以混穿, 呢、布料护卫队服不得混穿,违反者扣5分。
第四条 参加隆重集会或外事活动,应着较新的制式队服,鞋袜要整洁,未做到扣5分。
第五条 队员上岗执勤巡逻时,着装不标准、上岗不扎腰带、打赤膊、穿拖鞋、涂口红,描眉、染发、染指甲,戴耳环、戒指 、项链等违反队容风纪行为,每发现一次扣5分。
第六条 着装执勤时,不准吸烟、吃东西、搭肩、挽臂、敞怀、袖手、卷裤腿、插兜、嬉笑打闹,违反一次扣5分。
第七条 护卫队员必须精神振奋,姿态良好,遵守护卫队员职业道德,讲究文明礼貌,做好窗口示范作用,不得有违反精神文明的举止,随时维护护卫队声誉,未做到者扣10分。
思想学习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时参加中队每月一次政治学习和民主管理会、民主生活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会,中队长、工会小组长、安全员不按时组织召开的各扣10分,队员不参加的扣5分,开会和学习时间迟到的扣2分。
第二条 会议和学习无记录,参会人员无发言记录,组织者,参会者各扣2分,会议、学习记录弄虚作假,伪造记录,填补记录,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各扣5分。
积极参加科、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10分。
第四条 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按时举办黑板报、上交宣传稿件,当月未按时完成的,扣中队长、宣传员各10分。
第五条 各队认真开展每月的安全活动,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当月发生人员、设备安全事故,中队长、安全员、当事人按厂规定处理。并视情节扣10-100分。
第六条 做好环境卫生和定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排班室及卫生区卫生,未清扫或不清洁,扣当事人5分,定置管理零乱,扣当班人、责任人10分,更衣室、排班室、值班室不容许晾晒内衣、内裤,发现一次扣本人10分。摩托车、自行车乱停乱放,扣当事人10分。上级机关检查扣款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章 劳动技能(业务素质)
第一条 熟悉掌握本岗位工作职责任务,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未熟悉掌握岗位工作要领,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扣本人10分。
第二条 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当月未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一次扣10分,两次扣20分。
第三条 积极努力工作,做到“当班一日保安全”,杜绝、减少发案率,如当班发生盗窃案件,看守的物资被盗,扣当事人25分,当月发生看守物资被盗案件二起,扣全月浮动工资,三起扣全月岗位工资。
第四条 工作业务不熟悉不精通,不能及时处理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的情况,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扣本人20分。
第五条 日常勤务工作未按规定执行,记录,台帐不完整或交接不清,本上乱涂乱画乱撕,每发现一次扣5分,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扣20分。
第六条 严格依法办事,对被抓获的违规违纪及违法人员和关押看守的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打骂、虐待,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负。看守关押的违法人员逃脱,扣当事人20分,视案件性质轻重的,给予当事人1―3个月待岗。
第七条 组织开展军事业务技能训练,提高队员军事业务技能和身体素质,各中队每月集中开展一次军事业务训练活动,未组织训练扣中队长20分,队员无故不参加扣5分。
第八条 因保管、使用不当,损坏通讯设备、技防器材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35分,损坏的设备按价值赔偿。各队严格控制电话费用,超出部分一律从各中队浮动工资总额中扣除。
奖励
第一条 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无畏艰险、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奖50―100分。
第二条 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厂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奖50―100分。
第三条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值勤,严格“四标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有突出事迹的,奖50―100分。
第四条 努力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本职业务,在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大队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奖50―100分。
第五条 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深入实际,依靠群众,在执行政策、管理队伍、维护团结、完成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奖50―100分。
第六条 认真履行职责,辞职信范文维护警队声誉,受到领导、职工表扬者奖当事人20分。
第七条 凡业余时间加班加点一次,奖2分。
第八条 在文明执勤、队容风纪、劳动纪律、工作业绩、环境卫生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20分。
附则
第一条 当月考核其中分值为零时,如仍然违规,则按同等分值续扣。
第二条 本考核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考核细则由大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考核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3:学校后勤人员考核细则
为了促进幼儿园健康、快速的发展,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管理,切实提高保教、保育质量,我园从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如下细则:(本细则以百分制计算)
一、师德表现(10分)
1、优秀(10分),合格(7分)。
遵守《师德规范》,表现积极,业绩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师德表现不能定为优秀:①有明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②上班时仪表不规范者;③上班时间在班上或办公室吃零食者;④有搞第二职业、影响本职工作的;⑤工作态度消极应付,接受任务推三托四;⑥同事关系、家校关系紧张,经调查属实者;⑦不自觉节水、节电者。
2、师德表现方面定为不合格:①严重违法乱纪,损坏师德形象被查处者;②体罚、变相体罚幼儿,性质严重的;④严重失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教育不改的;⑥搞第二职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不合格者本项记0分。
二、出勤情况(30分)
幼儿园设置考勤登记表,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并及时汇总封存。
1、有下列情况者分别予以扣分。①事假每月累计三天或三天以上本项记0分。(婚假、丧假、产假除外)。②病假:连续3天以上必须出具医生证明,不予扣分。③旷课每节扣3分;④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⑤幼儿园会议、幼儿园组织集体活动及各级会议,应参加的教师每缺1次扣3分。
2、①幼儿园派出学习不算请假。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不多于3天;旁系亲属不多于1天,超出天数扣分。②本部分最多扣30分;
三、保教工作(40分)
每学期对教师的各种教学计划、总结、教案、保教工作等方面按照教学常规管理要求,每月进行全面检查、量化评分。
1、各种计划、总结的制定( 10分):以下各项要求,每次每缺一项扣2.5分:①学期初制定教学计划,并按时送交幼儿园;②期末写好总结并按时送交幼儿园;③每周认真安排、编写周计划并按时上墙;
④每周认真编写教案并按时送交幼儿园:格式符合、条理清楚、目的明确、书写工整、语言简练、能突出重难点。(如发现无教案上课者,每次加扣1分);
2、教育教学工作(10分):每月对教师采取不定时的检查,按优、良、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分别得10分、7分、5分。①教育环境:A、物质环境:提供丰富的材料和教育资源,供幼儿主动自由的探索,满足不同水平幼儿发展的需要(主墙饰、各区角、活动准备);B、精神环境:在师生交往中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为幼儿创造一种平等、宽松、理解、激励的精神环境;②组织活动方式与策略:引导幼儿积极主动的学习,能针对幼儿的能力差异进行个别指导,促进每一个幼儿在原有的水平上发展。③常规遵守:在活动中,幼儿能自觉遵守常规。④重、难点解决:能善于根据目的解决重点、突破难点。
3、保育工作(10分):每月对教师采取不定时的保育工作常规检查,其保育效果按优、良、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分别得10分、7分、5分。①生活技能指导:认真督促指导各环节幼儿生活技能。(盥洗、上厕、点心、进餐、午睡、穿脱衣服、整理床位、收拾玩具及生活用具)②班级环境卫生:班级的教玩具卫生安全,按规定清洗、消毒,摆列整齐有序。③班级财产的管理:管理好班级幼儿的生活用具及教玩具。
4、教研活动(10分):①听课:每月组织人员对每位教师听课一节,根据教学效果分别记5分、3分、1分。②备课:每月组织人员对每位教师的备课检查量化,分等级分别记5分、3分、1分。
四、班主任工作(10分)
1、班主任应按时完成班级工作计划、班级常规、班级工作总结;幼儿园每月组织对各班班级常规进行评定,按原始记录汇总评定优、良、合格,分别可得10分、6分、4分。①班级计划实施:认真执行班级工作计划,有措施,班级工作有条不紊;②班级常规:各环节有秩序地进行,幼儿自觉遵守常规;③班级环境卫生:班级周边环境清洁卫生、教玩具排列有序;④班级财产的管理:管理好班级幼儿的生活用具及教玩具;⑤能认真处理好班级日常事务,做好幼儿每天的考勤。
五、家长工作(10分)
班主任需做到以下工作:①每学期召开1一2次家长会;②每学期开展2次家长开放日活动(并附书面记录);③家教宣传栏每学期至少4次(交底稿); ④每学期每生至少家访一次(并填写家长记录簿)。 ⑤当班教师如发现幼儿有异常现象,能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做妥善安排;对每位教师每月进行家长评议,根据优、良、合格分别记10分、7分、2分。
六、奖惩办法
以上各项每分代1元钱,每月量化考核一次,汇总后计入月工资一起发放。
补充规定:
一、教师获奖
1、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素质竞赛、课堂教学竞赛,获镇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现金50、30、20元;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80、50元;市级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150、100元,逐级选送只计算最高级别一次。
2、开研究、示范课,按相应级别二等奖计算奖励。
3、指导学生临场竞赛得奖者:由幼儿园选送入围者,获镇级一、二、三等奖指导老师分别奖励现金30、20、10元;获区级一、二、三等奖指导老师分别奖励50、40、30元;市级及其以上一、二、三等奖指导老师分别奖励100、80、60元;逐级选送只计算最高级别一次。同次比赛只取高奖一人奖励,多人指导共同摊分。
5、若竞赛取名次不评等次,列前2名者按一等奖计算;列第3、4名者按二等奖计算;其余名次按三等奖计算。
二、全学期无迟到早退,且事假不超过4天者,期末奖励现金200元。
三、班主任工作量以每班40人为基准(小班35人)(小小班30人),每增加10人每月奖励20元,现生数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篇4: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_细则_网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xx]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五)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六)执法监管涉及的环境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
(九)排污许可证申领监测;
(十)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
(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的;
(九)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或测试参数的设置导致仪器校准参数与测试参数不一致的;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的;
(十)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十一)未向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二)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三)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四)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五)擅自修改数据(涉及监测全过程的所有数据)的;
(十六)为达到质量保证规定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篡改其中部分数据的;
(十七)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软件进行谱图二次修改导致分析结果改变,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包括手工监测采样、分析、报告时间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分析、传输时间)等;
(五)伪造签名(包括手工监测中采样、分析、报告中三审三校等签名和自动、在线监测中各种数据报表报告的签名等)的;
(六)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七)原始记录中记载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与实际所使用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不符的;
(八)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
(九)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十)未按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十一)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采集样品的;
(十二)未在有效期内分析样品或少于最短分析时间报出监测数据的;
(十三)未按规定采取质量控制措施,凭空编造质控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系指涉嫌强制、授意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机构或环境监测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或技术要求,进行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对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委托监测,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
(六)委托方授意、威胁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人员必须出具合格监测报告,否则不予履行合同的;
(七)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威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营单位或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应及时深入调查,依法严肃查处,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如实记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一条 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调查取证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派调查人员赴现场取证。对一般案件进行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重大案件应当成立两人以上参与的调查组,调查人员中应有环境监测专家。
2、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采取相关措施收集、封存证据。
收集、封存证据可采取的措施有:
(1)封存涉及案件的有关材料;
(2)通过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或拷贝等方式取证;
(3)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比对核查;
(4)记录现场检查结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等。
(二)上报调查结果
调查人员应及时将取得的证据、作出的调查结论和提出的处理建议,上报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对情节严重的,不授予或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请环保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任务完成情况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四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
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等进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将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或联网。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表彰决定的公文格式
公司各部、子公司:
201x年,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在科研、生产、营销、服务等领域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特别是刷新了公司销售的历史记录。
在公司取得优良业绩的同时,涌现出了许多务实苦干、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公信度、能起表率作用,具有正能量的优秀员工。为了树立榜样,表扬先进,弘扬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员工奖惩”的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从德(职业道德)、能(专业能力)、勤(工作态度)、绩(工作业绩)及团队精神等方面进行了优秀员工的评选。
通过评选,并经过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授予刘亚丽、吴永霞、孙慧琳、刘青、黄建伟、顾小明、高大权、刘伟、陆小平、蒋本发十名员工为“201x年度优秀员工”光荣称号,并予以表彰。希望全体职工向他们学习,形成人人争当先进、人人争做贡献的优良氛围,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决定!
篇6:考勤制度管理规定_考勤制度管理细则
一. 适用范围:工业园区各经营体及职能部门
二. 目的:准确及时掌握人员出勤情况
三. 实施细则:
1. 考勤卡仅限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代替别人刷卡。如发现代刷卡现象,刷卡人与代刷卡人各负激励100元。
2.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刷卡规定,上下班按时刷卡。上班未刷卡按迟到论处,负激励当事人10元/次。下班未刷卡,按旷工论处,负激励当事人50元/次。
3. 忘记刷卡一律按旷工论处, 负激励当事人50元/次。
4. 各经营体员工必须到指定的刷卡机进行刷卡,不得擅自到非本部门刷卡机上刷卡。否则,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无刷卡记录,责任自负。
5. 所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而不能正常刷卡的,必须向部门负责人递交申请,并严格按照申请表中的内容认真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外出。申请单必须在当日填写,不得事后补办,外出时及返回时必须刷卡。申请单每月必须与考勤一同上缴部门考勤员处留存,月终与工资核算表一同上缴总裁办,以便复审及核对。
6. 所有人员若无书面申请或申请未经领导确认外出的,一律按旷工论处,负激励当事人50元/次。
7. 新入厂员工进厂5日内,必须办理考勤卡。否则,将对各部门考勤员进行负激励10元/位。
8.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应不定期对刷卡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并排查员工迟到、早退、请假情况,月终进行工资兑现。如发现一次弄虚作假及因此而引起的投诉,经落实情况属实后,将对责任人进行50-200元/次。
四. 正常考勤时间:
1. 白班:早8:10以前—16:30以后
夜班:19:40以前—次日8:00以后
注:正常考勤时间如有变动,将随时更改并通知各经营体及管理部门。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执行。
总裁办
篇7:土地出让合同申请公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银行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篇8:2024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xx)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篇9: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为确保我校毕业班学生有一个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让学生有充沛的精力,全心投入到学习中去,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学校相关的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每一位学生必须遵守:
1、学生必须服从学校老师(包括不任本班课程的老师)和学校保卫的管教和安排。
2、遵守社会公德及学校纪律,学生必须爱护学校和寝室内的各种公物,若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要安全防火,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油炉、蜡烛,擅自烧废物等。不得私自接电拉灯、如有灯具破损要由学校老师或电工维修。
4、寝室内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吸烟、酗酒等。
5、未经班主任老师同意,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包括学生亲戚)。
6、学生不得在校外留宿,晚自习下课后,不得私自离校,否则,发生意外后果自负,并接受学校行政处理(班主任老师每晚进行巡查)。
7、一般生活用品,自己应妥善保管,预防被盗。如果有较多的钱,可交由班主任或科任老师保管。
8、寝室安排安全值日生。值日生应做好本室当日安全监督工作,发现有违纪行为,要立即向老师报告。
9、讲究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和纸屑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0、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关电,关门。
11、室内物品摆放、床铺整理等必须按要求,做到整齐有序,保持整洁,严禁将饭菜和零食带入寝室。不得随意调换床位。
12、严禁将易燃易爆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寝室。
13、不准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和吵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
男生寝室室长:钟其杰 女生寝室室长:董春艳
篇10:过磅员岗位细则
一、过磅员必须具备优秀的品德、高尚的操守、负责的精神,良好的服务,秉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把质量关。绝不容许有监守自盗、徇情枉法、损公肥私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怠。
二、过磅员上班岗位是磅房,除工作需要,不得善自离开岗位。
三、所有进、出厂区的货物都必须过磅,包括各分厂间调拔的货物。公司地磅不对外服务,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准为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车辆过磅。
四、过磅前先检查磅体周围是否被沙石堵塞,传感器、接线盒是否有积水等,待排除所有障碍后,才开启电源,准备过磅。
五、对进厂货物,必须认真检查核对与来货通知单是否一致,如发现车辆内货物有异常情况,如滴水、漏口、粉末过多、品种与通知不符、来单与现货不符等,应立刻通知司机和有关经办人处理,取得经办人或负责人同意后通知收货员(如料管员、仓管员、采购员、工程部等)准备收货,得到收货员允许后才开始过磅。
六、对出厂货物,必须与发货通知单(新桥凭传真件)记录车号、包装、品种、数量相符时才给予过磅。
七、过磅单必须填写清楚日期、车号、供货单位、起运地、品名、毛重、皮重、净重、经办人签名(或收、发货员,司机,货主等);以件计量的如:块、件、包等,也必须如实填写在备注栏上。
八、过磅单共四联:第一联(存根)由过磅员留存;第二联(记帐)由司机带到站台交发运员陈正高,由发运员每月底汇总交销售部;第三联(结算运费)交承运驾驶员;第四联(客户)交销售部。
九、每星期做一次进、出厂物资统计表,逢星期一下班前分别交给供应部和主管副总经理;每月截止至24日做一次月汇总,28日前分别交给供应部和主管副总经理。
篇1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 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家庭确有困难,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八条 海拔在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及住户,属《条例》规定的深山村。深山村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时间应有4年以上,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男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结婚后根据《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时安排免费诊治。
第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应给予表彰、奖励和优待的,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或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和优待。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列支。
第十二条 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公民凭证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丧偶或离婚的,可以由一方按前款规定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终止其享受的有关优待和奖励,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计划生育奖励。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依照《条例》规定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农村居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城镇居民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以上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同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前男方和女方亲生、收养、送他人收养、托人抚养或离婚时确定随对方的子女累计数确定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
第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按照所在乡镇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算。
第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生育三个子女限制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十九条 按照《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减免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12: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_细则_网
沪人社外发〔20xx〕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12月30日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xx〕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xx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和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篇13:《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下面是《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xx年2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细则对完善我国地方税收制度,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耕地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实施细则》共34条,按照体现《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和贯彻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精神,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明确征缴程序、方便纳税人、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的原则对《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税额、免税和减税的具体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占用耕地存在合法占地和非法占地两种情况,合法占地也存在批准占地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和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情况。《实施细则》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将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为“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关于《暂行条例》规定“建房”的范围,《实施细则》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的口径,明确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考虑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田水利用地属于农用地范围,农田水利的用途就是改善耕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细则》规定“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考虑到20xx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园地单独作为土地的一个类别,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对占用园地的,按照占用耕地征税。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与现行政策衔接并便于操作,《实施细则》明确对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关于《暂行条例》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实施细则》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临时占地的规定,明确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考虑到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行为虽然与一般占用耕地不同,但在实质上也造成了耕地的损失,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实施细则》明确对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暂行条例》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于《暂行条例》中“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具体认定范围。《实施细则》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这些农用地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税额
根据《暂行条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的授权,结合平均税额的历史状况,《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并拟订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各地适用的平均税额分别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考虑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应与占用耕地在政策上有所区别,同时需要赋予地方一定的权限,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差异,《实施细则》规定对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免税和减税的具体范围
《实施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执行的口径,对《暂行条例》免税和减税优惠事项的具体范围和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为了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避免征管中产生争议,《实施细则》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将纳税地点明确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
篇14:业务招待费用使用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管理、规范招待费报销审批流程、有效控制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的员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及员工应本着真实、必要、节约、合理的原则支付各项招待费用。
二、业务招待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业务招待是指各单位为了业务拓展、协调及维护社会关系等进行必要的社会活动。
第五条业务招待开支范围
(一)为接待客户及其他有关人士准备的餐饮等活动;
(二)为接待客户及其他有关人士购买的必要的礼品;
(三)因商务需要而安排客户及其他有关人士进行考察;
(四)其它必要的招待费用。
第六条业务招待费申请流程
(一)每次业务招待前应详细填写《业务招待审批表》相关事项并向上级主管进行申请,凡是事先未经申请获批的业务招待费一律不得报销;
(二)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若不便获得书面批准,则必须通过电话、手机信息及电子邮件方式获得上级批准后方可开支业务招待费;
(三)公司业务招待费每次开支金额小于500元的,由申请人部门经理批准;开支金额满500元不满3000元的,由分管副总审批;招待费开支金额满3000元以上的,须再向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四)长期驻外的公司员工原则上不得报销任何业务招待费(特殊情况下应按流程申请获批后方可支出业务招待费)。
第七条禁止报销的业务招待费
(一)因个人原因或事务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报销;
(二)各公司或部门超过当月、季度或年度预算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报销,特殊情况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报销;
(三)虚拟招待名目或对象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报销;
(四)未批注或无法说明交际招待对象及用途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报销;
(五)虚列、多报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报销;
(六)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票据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报销;
(七)不具备签单权限的人签署的业务招待费结算金额不得报销;
(八)若经批准接受外部单位邀请参加旅游性质的考察或会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报销。
三、业务招待费报销办法
第八条业务招待费报销规范
(一)公司员工报销业务招待费,均应提供真实、合法、足额的票据,并附上当次招待的付款小票或清单,票据余额不足、与实际付款金额不符或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不得报销;
(二)报销业务招待费应详细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在《业务招待审批表》上;
(三)各种业务招待费在当月25日前发生的,应当月报销;业务招待费在当月25日之后发生的,可延顺到下个月报销;逾期三个月的业务招待费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特批后方可报销;
(四)申请人报销业务招待费应将票据规范、整齐、牢固地粘贴在“报销单据粘贴单”上;
(五)凡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业务招待费,财务人员拒绝受理。第九条业务招待费报销审批流程
(一)各种业务招待费须经过有效审批后方可报销,未经有效审批不得报销;
(二)上级与下级共同参加业务招待活动,由同行的最高上级负责支付并申请报销业务招待费,不得以下级名义申请报销业务招待费;
(三)需预先借款招待的须持批准后的《业务招待审批表》,填写“借款审批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四)员工因业务招待借款的“借款审批单”须附在《差旅审批表》上,收回款项时应另开收据,不再退还原“借款审批单”
(五)业务招待时借款,应本着“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财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六)公司业务招待费报销审批流程表
(七)公司总监/副总以上职位人员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由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销;董事长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由股东指定的达标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销;
(八)超过月度预算及其它期间预算的招待费,必须经财务经理审核后交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四、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15: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房金发 [20xx] 9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xx]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办法》第三条所称办事处指:
(一)抵押房屋坐落在市本级的(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各办事处均可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办理。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配偶关系。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年满18周岁。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个家庭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单身借款人,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已婚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一)贷款当前逾期;
(二)贷记卡当前逾期;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七)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八)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九)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十)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记录;
(十一)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业务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1、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置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6)回迁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7)互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2、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40%)。3、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包括子女为已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用子女额度的贷款及借款人配偶的房改房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现抵押权。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包括的贷款类型分别简称为:(一)
商品房贷款;(二)存量房贷款;(三)房改房贷款;(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五)自建房贷款;(六)回迁房贷款;(七)互换产权房贷款;(八)置换房屋贷款。
其中: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坐落在部队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的住房,且该住房须为首次交易住房。
自建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个人按照相关部门审批要求投资建造的住房。
回迁房是指国有土地上住房因国家、省、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迁,以回迁安置的方式,个人通过增加投资获得的住房,且原被拆迁住房无尚未还清贷款。
互换产权房是指购房人以互换方式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置换房是指购房人通过房屋置换方式购买的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国有土地上的抵押住房。
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查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办事处需实地考察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的楼栋主体工程已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合作协议》有效期2年。
协议到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续签,续签有效期为1年。续签前,办事处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
续签栋号的,中心需实地考察续签栋号的楼栋主体工程进度已完成封顶,审查续签楼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
变更收款银行账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
变更企业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楼栋及信息变更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办事处现场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个人住房贷款处审核申报材料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与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或即将出现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等重大不利情况的,中心可单方自行中止或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购房人面谈,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须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下同)、身份证(应处于有效期内,下同)、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需按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下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原件,与贷款审批业务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下同);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加盖银行印章的退休工资流水及有效存折、户口簿原件(下同)。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军(警)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警)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其中,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号或身份证号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下同)。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签章,与借款人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组合贷款的,参照办理)。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地税部门收取,下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代理公司收取,下同)、户籍图复制费(测绘部门收取,下同)、产权预告登记证及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收取,下同)等费用。他项权利登记费用由中心承担(下同)。
借款人自行办理(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由借款人先行垫付他项权利费用;办结后将交款凭据交给办事处,中心每月集中将借款人垫付的他项权利费用返还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交中心保管。
4、放款:中心收到预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
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房屋产权证工本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应为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印章的军队统一收款票据)、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
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建房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回迁房贷款
借款人应能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作为担保,在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具体贷款程序如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购房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回迁安置协议,回迁房投资代建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名及账号,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账户。
(七)互换产权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互换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置换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
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产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
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手续转中心。
第六条 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结后,抵押人自行保管房屋产权证,中心保管他项权证至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需由受托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房屋所有权房及房改房签订买卖合同、回迁房签订投资代建协议、互换房互换行为完成取得房屋产权证、置换房购买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双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最低贷款额为一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为0.15。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按照其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退休月工资及子女的可贷款期限等条件计算。贷款额度=退休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军(警)官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军(警)官月工
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28万元,双人47万元。
借款人累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在区域的最高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分别为:再次申请单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人及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包括已审批额度和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使用的贷款额度,下同)的差额;再次申请夫妻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再次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与其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且不超过父(母)子两个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与两个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
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但另一方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额度与个人及家庭已贷额度的差额;另一方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的,执行上款规定。
曾申请双人贷款的,其中每人已使用贷款额度按该笔贷款已审批或发放金额的50%计算。
原为夫妻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变更借款人的,借款归属人应与房屋归属人一致,该笔借款全额计入房屋归属人已使用贷款额度,借款额的50%计入另一方的已使用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中两人以上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按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购房人占所购房屋价值的份额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其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含贷款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补缴金额。职工因工作调转按月汇缴的公积金以补缴方式缴存的,计入公积金缴存余额。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受子女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住房(房改房、回迁房、自建房除外)时,若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成数规定为前提,向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简称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联络单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原贷款包括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双人,以其中一个借款人的可贷款期限作为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一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65周岁,女职工60周岁)。
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房龄指房屋竣工验收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外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
倍。
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展期的,公积金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变更,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期偿还三个月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所称规定金额是指人民币五千元,
还款额以千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以同时缩短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20xx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xx
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公积金贷款放款日的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
第十六条 逾期还款,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划款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购买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以上述房屋价值全额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若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若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应提供中心招标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
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原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的,不需公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贷款有担保或保险的须出具,下同)。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二)抵押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抵押人变更办结手续后,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三)抵押物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变更后,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批的贷款成数。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
办理程序参照抵押人变更办理程序。
(四)借款期限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
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变更需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
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变更,需经借款人、抵押人到场签字并按捺指印。指印应为食指指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或质物。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贷款保险(担保)的,中心有权要求保险(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中心协助保险(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担保)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xx年1月31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xx]1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29号)、《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45号)、《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3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1号)即行废止。
篇16:小学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团总支宣传部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的窗口,起着对内宣传学院动态和对外展示学院风貌的职责,秉承学生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我部通过建立和发挥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方式的作用,有效宣传学生会内各项活动,做到宣传报道的时效性和创意性,树立学院的良好形象。
为加强学生会宣传部系统内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负责制
1、宣传部工作每次的活动,主要是检查黑板报、协作组织部做材料等等,所有宣传人员不得无故推脱,并认真保质保量的完成,有应付工作情况的,将作口头批评或者以书面形式检讨自己的行为。
2、活动负责人在活动开展前提交活动计划,具体的活动由本部成员讨论,活动结束写工作总结。
3、各成员应主动提出新的见解,及时向部长反馈信息,包括每一项活动或任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的变更。
二、例会制度
(1)因为宣传部的工作性质是积极配合各部门搞好宣传工作,也决定了部门会议的不定时效性,为此我们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召开部门会议。
(2)由正部长主持会议,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记录,使本部门各成员明确现阶段的工作任务与要求,分配工作任务并确定宣传活动的分组情况,对如何开展及相关细节进行商讨、安排与落实,并进行思想交流和总结。
(3)会议期间要求全体成员遵守会议纪律,尊重发言人,并积极参加谈论。
(4)各项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到者应事先向正部长请假。
三、成员考核制度
1、考核内容:
(1)工作认真,积极主动,纪律性强,能力强,能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效果显著。
(2)根据例会和值班的考勤,如迟到、早退、无故不到的次数作为标准。
(3)对本部门开展的工作或交予的任务工作,借口拒绝执行或很好完成任务进行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4)学生会成员在进入学生会工作的前一个月为试用期,经考核审定以后成为正式的学生会成员。
考核事项会随事随时添加。
2、考核方法:
综合考核内容情况,按照学生会综合测评标准进行评比。
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归院学生会宣传部。
四、物品管理
1、如借出物品须经主席团人员、部长等同意;借入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按时归还。
2、所有成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爱护公共物品,厉行节约;所有物品使用完毕必须摆放整齐。
五、其他要求
1、宣传部成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生活中要以一个合格的学生干部形象要求自己。
2、本部成员要注意仪表,言谈举止,注意自己的形象。
3、本部成员必须在学习搞好的前提下开展工作,注意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4、值班人员需保持办公室卫生及办公室日常秩序。不得在办公室内有大声喧哗、打牌等有损形象的事情发生
篇17: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科学有效地评价20xx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城管局、商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粮食局、盐业局、邮政局。
2、各镇(乡)人民政府。
二、考核机构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成立专项考核小组。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见附件)。
四、考核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
2、奖惩并举;
3、检查与集中考评相结合。
五、考核方式
1、明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明查
(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方法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明查结果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60%。
2、暗访:暗访采取不定期、不通知、不见面进行,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直接对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所辖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暗访结果占年度考核成绩的40%。
六、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一)计分方法
1、考核设基本分100分。由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细则》逐项计分;
2、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30分;
3、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上级督查通报批评的县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10分;
4、未及时落实县食安办以《督办函》形式交办的整改任务的县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5分。
(二)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含7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71分-90分的,为合格;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2、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5次以上、上级督查点名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解释。
七、其他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18:公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厂区安全管理,维护员工身体健康,保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管辖区域内所有员工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 厂区禁烟管理规定:
1、除吸烟室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所有员工和外来人员吸烟必须在吸烟室进行,烟头集中丢放。
2、公司管理人员对在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3、安全生产部对禁烟归口管理,负责吸烟室的管理;吸烟员工在吸烟室逗留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工作时间内每日不得超过4次,否则按旷工处罚。
4、各工段工段长负责本辖区内的禁火、禁烟工作落实,并检查督促实施。
5、在吸烟室以外的生产区域、办公区域发现吸烟者或单位范围内发现烟灰或确认有吸烟气味或发现烟头或烟盒,处罚所在单位50元/次;处罚吸烟者100元/次;公司员工一月内违反本规定三次者,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6、无论何种原因,工作期间,相同部门的人员若被发现同时在吸烟室吸烟,超过三人以上的,处以50元/次/人罚款,当月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将予以200元/次/人罚款。超过三次者,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7、 兄弟公司来我公司人员违反本规定,除按本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纪行为通报其所属单位。
8、外来人员厂内违规吸烟,安全生产部有权按本规定第6、7条进行罚款,并将其强制清除出厂。
9、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在厂区内禁止吸烟。施工单位违反本禁烟规定的由其单位负责交纳罚款,单位拒绝交款的停止其单位进厂施工,并从工程结算款中以5倍罚款额扣除。
第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修改权归公司安全生产部。
篇19:高中班级管理细则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QJ1424《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
3. 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d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e带电作业;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g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h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i有限空间作业
j其它危险作业。
4. 危险作业审批
⑴ 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⑵ 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⑶ 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⑷ 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项目经理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 危险作业的实施
⑴ 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⑵ 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⑶ 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⑸ 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⑹ 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⑺ 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⑻ 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篇20: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xx年我市现行标准下省定贫困村“摘帽”、建档立卡贫困户“清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精准扶贫工作和精准脱贫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工作措施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准识别。考核精准扶贫贫困村、贫困户信息系统完整建立、纸质台帐配套管理、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二)精准帮扶。考核贫困村和贫困户实现“两个全覆盖”,并建立科学帮扶方案和帮扶措施。
(三)精准管理。考核精准扶贫14个专项扶贫工作成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范;完成精准扶贫信息报送任务,开展精准扶贫宣传、布置公示公告栏;省定贫困村约束机制执行情况。
(四)精准脱贫。考核完成年度贫困村摘帽、贫困人口退出任务情况;摘帽和退出程序规范,重点考核两次公示、最后公告、脱贫确认书签订、系统标识等指标;开展精准脱贫群众满意度测评。
考核实行百分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四县市区专项绩效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详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精准扶贫工作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于20xx年、20xx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级自查。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自查打分,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扶贫办。
(二)市级考核。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自查打分情况进行数据汇总整理,采取查看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查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形成考核报告,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绩效考核计分结果报市绩效考核办。
(三)沟通反馈。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专题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县市区,不能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贫困村摘帽、贫困人口退出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纪检、监察、审计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违反贫困村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不按标准和程序,弄虚作假,搞假脱贫、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第七条 考核结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精准扶贫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的,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开展半年考核,重点考核精准识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工作阶段性完成情况,同时加强对区县市精准扶贫工作部署和精准考核工作的督查指导。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精准扶贫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