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优秀20篇)

浏览

1759

范文

1000

最新公文命令模板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1039 字

+ 加入清单

尊敬的各位领导、战友们:

大家好,我是来自于。。。。。。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如何做一个好兵。古语云:“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兴”,“兵者,国之大事也。”处于激情燃烧岁月的我们,更是痴于迷彩服下的刚毅与勇敢,一直都在梦想着有一天也可以军装在身,钢枪在握。今天,站在这里,身着戎装的我,感到满腔热忱,只想大喊一声:“今天我当兵,当好兵!”

在我看来,要当一个好兵,所需的不仅仅是信念上的坚毅与顽强,更应有着高尚的品质与过人的节操。首先作为一个兵,最根本的就是爱国,爱国之人古往今来不胜枚举,身处垄亩而心怀“鸿鹄之志”的陈胜、“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抗日民族英雄杨靖宇,导弹之父钱学森等等,他们的故事感染者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而爱国情怀,则是从古至今传承的永恒话题,身处兵营的我们,站在国家人民的肩头,爱国之心更是为人,当兵之本。正因为爱,所以甘愿忍受寂寞;正因为爱,所以贡献出我们的青春和汗水;正因为爱,所以无悔于我们赤诚的心。

比肩爱国,则是正直。高尔基曾说“走正直诚实的生活道路,必定会有一个问心无愧的归宿。”而古代的孟子也曾说“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正直,是一个人问心无愧的根基,是一个人从容不迫的源泉。正所谓“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也就道明了为人正直是有多么重要!咱们当兵,为的是用挺直的腰板,扛起祖国的河山,用坚实的臂弯举起国家的未来,不能有意思犹豫跟怠慢,因此,正直,当兵之人必不可少!

我们满怀爱国之心,正直的行走在军队里,心中免不了寂寞孤独。尽管我们有一腔热血,有一颗乐于奉献的心。但是,每当夜晚来临,梦中萦绕的一些美丽风景,一些快乐往事,一瞬间泛上心头,孤独就这样悄然而至,青春就这样在指缝中流逝。也许刚入伍那会儿我们哭得很伤心,也许听着外面的世界的精彩我们很向往,有那么几晚都是流泪到天明,有那么几次心灵都快崩溃,可是一路走来,汗水盖过了眼泪,战友陪伴了寂寞,走到今天,我们增强了体魄,增长了知识,学会了坚持,学会了拼搏,更,学会了忍受孤独!当个好兵,怎能不会忍受孤独!

再苦,再累,我们能够坚持,因为我们,要当个好兵;再痛,再久,我们能够坚持,因为我们,要当个好兵;再难,再远,我们要坚持,因为我们,要当个好兵!无论今后的道路多么坎坷漫长,我会一直恪守心中的信念,爱国,正直,更忍受孤独!我要用自己最美的青春在军营生活中留下灿烂的光辉,有朝一日,走出兵营,我愿用自己坚毅的信念在基层建功立业,为祖国争光!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公文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公文,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081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条 本公司公文,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或商洽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本公司公文,实行统一管理。公文的管理,要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行文单位,要克服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

第三条 各部室、各单位及各有关人员,对公文中涉及国家、政府或本公司应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机密,不准随便向他人泄露。

第四条 公文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其他为一般文件。绝密、机密文件打印一定要用专用磁盘。绝密文件只能印一份,由起草人送有阅文资格的人员传阅,机密文件按审阅人数打印,阅完后由起草人收回归档。秘密文件由阅文人妥善保管。

文件机密级数,由发文单位的主管领导根据文件内容确定。

第五条 公司发文的程序为:拟搞、审核(部门领导)、签发(公司领导)打印、发文、 催办、立卷、归档、销毁等。

第六条 公司收文的处理程序为:收文、分文、传送、催办、立卷、归档。

草拟公文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地方性行政规章。

(二)反映情况要客观,实事求是。

(三)文字要准确、精炼,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结构要紧密,用语要规范。

(四)人、地、物名、引文及时间要具体、准确。

第七条 各级领导对送来的公文要及时阅批,急件的,当天批复;一般文件的,三天内批复。

第八条 各级领导阅、批公文应仔细认真,阅完后要签名并注明日期,不得圈阅。需要签署具体意见的,要明确、具体。

第九条 公司所有发文,发文单位应有存档,并将文件原稿(经领导签字)审核稿件连同正本二份送总裁办档案室存档。有领导指示的,还应附批复件。

第十条 收文由总裁办公室统一负责。总裁办收文后,应先做好归类、登记,然后根据文件的内容,分送有关领导阅示。阅示完毕后,由总裁办收回归档。

第十一条 所有文件发放,一定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发文,一定要由总裁办统一编号:

(一)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一律×××字(××年)××号;

(二)公司党总支发文,用××党字(××年)××号;

(三)以工会、共青团、妇联名义发文,用××政字(××年)××号;

(四)公司监事会发文,用××监字(××年)××号;

(五)董事局发文,用××董字(××年)××号;

(六)董事局委员会发文,用××董×字(××年××号;

(七)董事局委员会所属机构发文,用××董××字(××年)××号;

(八)其他管理部门的发文,用×××字(××年)××号。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机构及经营管理部门除经对方同意,一般不对外发文。

第十四条 红头文件,只适用于需遵照执行的制度、规定、决定、决议、纪要、任命等,其他文件一般用公司信笺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篇2: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职业培训实施细则_培训方案_网

范文类型:细则,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学校,学生,培训,全文共 1797 字

+ 加入清单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职业培训实施细则

根据xx县就业局的安排和《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当前的就业形势,加强职高学生的职业培训工作事关学生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社会声誉,事关学校办学效益,职业培训就是为就业安置做的最好的准备!为了切实抓好xx年我校职业培训工作,顺利完成我校xx年职高学生职业培训任务,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职业培训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下设办公室:

主任:

成员:及相关年级班主任

二、    工作职责

1、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次活动管理方案,领导组织本次职业培训工作并协调各部门为本次活动保驾护航;负责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培训期间的考核考评,负责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学生在训期间的安全管理、在训学生的资格审查和结业鉴定等相关工作。

2、年级组负责组织学生,负责对本次培训学生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次培训学生的考核考评并做好详细记载备查,负责对考评不合格的学生组织补考,协助生产实习处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协助招生就业处搜集培训学生的相关信息。年级组和班主任负责对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宣传动员工作,收集学生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相关材料,组织学生按时参加培训,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课时,对于培训学时不够的学生,应及时联系培训教师对其补培,协助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填报相关表册。

3、招生就业处负责本次培训的统筹,联系xx县就业局相关领导,协助就业局相关人员对本次培训的管理、检查、督促工作,确定培训开班及结业时间、培训专业、参培教师,负责收集本次培训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负责本次培训的网上录入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向就业局报送相关表册和资料。

4、生产实习处负责组织本次培训需要的教材和实作材料,负责确定参加培训的专业和专业教师并对他们进行资格审查,负责设置培训课程和制定教学计划及教学日程,协助教务处督促培训教师严格按照培训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培训,

5、教务处负责对参加培训学生的资格审查,负责对本次培训教师和班主任的考核并做好详细记载备查,负责检查督促培训教师严格按照培训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培训,负责检查督促培训教师的培训准备及培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载以备查,培训结束后搜集好本次培训教师的培训讲义备查。

6、保卫科负责本次培训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7、后勤处负责本次培训活动相关经费保障。

8、政教处负责对参培学生的管理,完成对参加本次培训活动学生的行为习惯和基本礼仪教育,并作出鉴定。

9、信息中心负责保障本次培训的场地、器材、设备等。

10、行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本次培训相关资料和对外宣传及协助接待相关部门的检查。

11、张胡莉同志负责本次活动的所有材料的收集、录入、整理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

1、7月10日----8月30日,联系就业局相关领导,确定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及专业;

2、9月1日--—月8日,整理上报本次培训开班申请及相关资料;

3、9月9日---9月21日,开班典礼,集中培训;

4、9月22日--- 9月23日,集中考试考核;

5、9月24日----10月10日,报送相关资料到xx县就业局;

5、10月11日---12月18日,总结本次培训活动;

四、培训管理

1、学生培训期间的管理由生产实习处、教务处、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负责,教务处负责对培训教师的考核考评,年级组负责对参培学生的考核考评,学校选派富有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思想素质高的教师担任本次培训教师和班主任。

2、本次培训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进行。培训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认真组织培训包括理论和操作培训,培训结束根据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和就业局的考核对培训教师进行考评。

2,培训期间的安全由班主任和年级主任及相关人员负责。学生违反纪律、不服从管理、违反操作规程或在管理之外的时间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包括经济民事责任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触犯法律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处理。学校负责协调解决。上课期间由培训教师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由班主任和年级主任负责。

3、xx县就业局对本次培训活动将进行全程监控和严格考核。培训期间凡因人员不到位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xx县xx职业技术学校

展开阅读全文

篇3: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06 字

+ 加入清单

1、安全保安巡逻队人员应本着为保护厂的安全及利益而工作的原则,处处为厂的利益和声誉着想。

2、在巡逻值班时间定为当应11时至次日早上7时,巡逻人员巡逻值班时间不准逗留在宿舍里,违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罚。身体不适或有特殊情况者,必须向队长请假,经同意并安排妥顶班人员后方可离岗。

3、每晚巡逻人员为4人,分两组,每组2人,负责厂部和各分厂的安全。每组巡逻人员交替进行,交替次数暂定为6次,每小时交替一次,特殊情况另定。

4、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队长报告,并及时处理。

5、若对坏人坏事不敢管理以及在巡逻过程中擅自离岗,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如发现值班门卫在值班时间内睡觉的应提醒其注意,并进行登记,第二天早上上班时报厂行政科。

6、不论巡逻到任何一间厂,到达及离开该厂时,所有巡逻队员及值班门卫必须在值班登记簿上签名并记录时间。

7、若违反以上门卫管理制度的,按有厂部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或开除出厂。

展开阅读全文

篇4: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962 字

+ 加入清单

一、依法执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言行。

2、争做服务型教师,确立教育服务理念,兑现优质服务承诺,赢得学生和家长的满意。

3、争做学习型教师,确立终身学习理念,自学笔记1万字以上。

4、争做创新型教师,在工作上具有创新精神。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不得分: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传歪理邪说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利用网络媒体等方式散布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言论;不遵守信访条例,擅自越级上访的;违背学校制定的学习规则的等。

二、敬业爱岗

1、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学校认可。

2、全面履行相应的教师职务职责,学校认可。

3、服从分配,认真工作,工作量饱满。

4、在教学工作中,坚持既教书,又育人,注重德育渗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不得分:旷工误课的;上课时会客;擅离课堂或其他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场所的;听任学生错误言行或遇(险)难而不作为的;出现责任事故的等。

三、热爱学生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地对待学生,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和学校认可。

2、执行家校联系、家访制度,掌握一套与家长交流沟通的方式和策略,有效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不得分: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歧视学生的;与在籍学生谈恋爱或调戏骚扰、猥亵奸污女生的;公开与学生家长吵嚷打闹的等。

四、廉洁从教

1、关心尊重同事,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和谐、奋进、向上的局面,学校认可。

2、自尊自爱,廉洁从教,不搞“学钱交易”。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不得分:在校有无理取闹、拉帮结派、诽谤诬陷、打骂、伤害、威胁、侮辱他人的;乱办班或联系学生参与乱办班;向学生及家长收费;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强制学生订购教学辅导资料、购买保险等;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等以教谋私行为;在上班时间从事经商(含参与亲友经商)等活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及科研成果;徇私舞弊;涉黄、涉赌、涉毒。

五、为人师表

1、使用礼貌用语,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课上教学行为文明规范。

2、在学校衣着整洁得体,仪态规范自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不得分:在校穿过短、透、露的衣服;染黄、红、绿等怪异发色及留长须怪发;衣冠不整,穿拖鞋到课堂或其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接听、拨打电话及吸烟;饮酒后上课、失态、误事、闹事等;上课迟到、早退、坐着讲课、打瞌睡或看无关书报等。

展开阅读全文

篇5:表演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66 字

+ 加入清单

1、作品内容紧扣主题,积极健康,充满青春活力,构思新颖,结构合理。(2分)

2、表演真实,自然,投入,感情充沛。(2分)

3、作品有一定的完整性,具有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2分)

4、英语发音标准,口齿清楚。(1分)

5、服装、道具运用得当,充分结合场景需要,符合剧情。(1分)

6、表演时间控制在12—15分钟内,超时或差时酌情扣分。(1分)

7、为鼓励原创校园短剧,对于原创作品参加比赛的,将酌情加分。(1分)

1、Content : healthy, positive, energetic and connected with the theme firmly ; innovative idea and with reasonable structure. (2 points)

2、Performance: natural, committed and full of emotion. (2 points)

3、Script: artistic and affective. (2 points)

4、English pronunciation: standard and clear. (1 point)

5、Costume and prop: satisfy the demand of scene and the plot. (1 point)

6、Timing control: within 12—15 minutes, point deduction will be added for the overtime or the lack of time. (1 point)

7、Extra-point can be added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original script. (1 point)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幼儿大中小班常规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24 字

+ 加入清单

A:幼儿常规:活动

1. 餐前能先轻轻转好小椅子后洗手,小手开花,安静入座。

2. 正确使用勺子,能正确舀起饭菜,送入口中。

3.进餐时不讲话,细嚼慢咽,专心吃完自己的饭菜,不挑食,不剩饭菜。

4. 注意桌面、地面整洁,注意衣服整洁。

5.吃完后能按要求把碗和勺子放在指定的地方。

6. 餐后用小餐巾擦嘴、倒温开水漱口。

7. 自己取水喝水,学会排队等待。

8.吃好午餐能按要求进行安静游戏,不乱走乱跑,不做有危险的动作。

B:对教师的要求:

1. 餐前组织安静活动。

2. 组织盥洗,指导用正确的方法盥洗。

3.清洁消毒餐桌,准备餐具。

4.向幼儿介绍饭菜,使其简单了解食物中的营养,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习惯。

5.根据幼儿饭量大小随时添饭,不催食,指导语:“你添饭了没有?”。

6.照顾好体弱儿以及特殊幼儿,有需要的要喂好饭。

7.组织幼儿餐后散布、文学艺术欣赏等安静、轻松的活动,提醒幼儿按老师的要求活动,外出时不推挤,不做剧烈运动。

8.整理餐具、地面、桌面等的清洁消毒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篇7:食堂员工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食堂,职员,全文共 531 字

+ 加入清单

一、规章制度

1、 严格按照幼儿作息时间进行保育工作

2、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随机教育好。

3、热情为家长服务,为幼儿服务,做好家长工作。

4、仪表端庄,态度和蔼可亲,坚持使用普通话。

二、保教常规

1、保证活动室、寝室整洁、空气新鲜,按时打扫室外环境 卫生,卫生检查无不合格现象。

2、按规定、按时对幼儿餐具、玩具等进行消毒。

3、保证幼儿进食量,教育幼儿正确使用餐具,养成文明进 餐习惯。

4、对体弱儿、肥胖儿进行照顾。

5、认真做好中午值午睡工作,不睡觉、不干私活。

6 、保证幼儿饮水量,提醒和帮助幼儿增减衣服。

7 、妥善保管班级财产,幼儿用品,无丢失现象。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8 、注意幼儿安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或上报。5 分

9、照顾幼儿入厕,培养幼儿自理能力,指导幼儿便后洗 手。 5分

10、 床面、设备用具、玩教具整洁,布置得体,幼儿衣物 摆放整齐。 5分

11、卫生间内清洁通风,地面无积水,便池及时冲洗,无尿 碱,无异味,无蚊蝇。 5分

12、游戏活动中能配合教师指导幼儿游戏,教育活动中协助 教师准备器材, 活动结束后完成整理工作。

三、家长工作

1、认真协助教师做好家长工作,及时反馈幼儿在园的饮食情况

2、协助教师定期进行家访,增进家园联系 5分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3572 字

+ 加入清单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其中护肤类发证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它形式的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个单 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quot;(经质[1987]18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其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工发证办")。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报告;

(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五)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管理、监督与注销。

第六条 "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 妆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 心等12个检测单位承担(见附件六)。

其职责:

(一)按化妆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检测方案和补充规定。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报告。

(三)按"轻工发证办"的安排,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验,证明各项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细则规定的质量要求(详见细则附件二);

(三)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达到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合格品的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工艺文件;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等组成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测试;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详见细则附件二)。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成员报"发证办"认可)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见附件八),同时通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30%的抽查权。

(五)考核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 填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 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查合格的联营厂、分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及编号方法: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化妆品产品的大、小包装盒(瓶、袋)外表面和随产品附的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16-108并接证书编号。如:XK16-108 ××××。

第十二条 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地方的定期监督检查《受检产品目 录》。各地方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测,并将日常监督的抽查检测结果及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并抄报轻工发证办。连续两次国家、省、部级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轻工发证办" 提出要求复审的报告。"轻工发证办"接到要求复审报告后,应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企业对其答复或复审结果仍有意见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

第三章 费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其它费用交轻工总会。汇款地址: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阜外大街分理处,帐号:492―264003―14。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交款单位汇款时请注明"许可证费用"、单位和详细地址。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 证。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一) 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 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 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或未经审查批准自行给联营厂使用的;

(四) 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生产时。

第十六条 各级参加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国家经委发 布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九),违法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执行《受检企业须知》(见附件十),凡发现企业通过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一律取消其资格,并在全国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法律追究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94)20号文批准发布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篇9:优秀班主任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2506 字

+ 加入清单

为了密切配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学部行政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说 明

1.原则上对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任何一条都将扣分,对违反有关法律的行为将严重扣分,扣分以0.1分为单位(严重的除外)。对班级的考核每大周评比“文明班级”,以分值的高低为准,学生会将授予年级前2名的班级“文明班级”锦旗。

2.扣分原则:不听从检查劝告的扣0.1分,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扣0.5分,侮辱、攻击、报复检查人员的扣1.0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报学校或上级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本细则各项均由团委学生会操作完成,每天将扣、加分情况以及扣、加分原因在规定时间送到团委备案。对扣、加分有疑问的班级,可直接向团委申请复核,不得自行找学生会干部评理。

3.学生会未查到的违纪行为经有证据报告也要扣分。学生会考核原则上是在学校工作时间(校内与教育教学有关的任何活动,校内其他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之内进行,其余时间由德育处决定。病假不扣分。

二.宣传工作

1.班干部按时参加学生会召开的会议,无故缺席的扣0.3分,迟到扣0.1分。

2.能积极完成学生会下达宣传任务的加0.2分,没完成的扣0.1分。不积极配合学校下达的征文、捐款、义务劳动等酌情扣分。

3.黑板报、墙报评比获奖的视情况加0.1-0.3分,不定期出黑板报、墙报的扣0.2分。

4.好人好事受各部门表彰的加0.1-0.3分,没有表(彰)扬的不加分,受学校以上单位表彰的加0.3-0.5分,向学生会提出宝贵建议,被采纳的每条加0.1分。

三.两操集会

1.本项范围:早操、眼操、升降国旗仪式、文艺演出、各部门集合、开学典礼、各种讲座、包场电影、运动会及其他比赛。

2.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1分,无故不参加两操集会每人次扣0.5分,事假(提前向团委报告)每人次扣0.05分。

3.做操不认真每人次扣0.1分不做操或做与操无关之事的每人次扣0.2分。做操列队不齐的酌情扣分。

4.升降国旗不肃立、不行注目礼的视情况每人次扣0.1-0.5分,交头接耳讲话的扣0.3分。集队集会等做与“队、会”无关之事的视情况每人次扣0.1-0.5分。

四.班级卫生

1.本项范围:教室、走廊、宿舍。教室有下列任何一项视情况扣0.1分,特别不干净的扣0.2分。讲台、课桌凳、门不干净;黑板不擦或不干净;讲台、课桌凳、清洁工具不整齐;宣传标语不干净;墙上有脚印、球印;乱张贴;检查时教室地面或走廊有不洁物,其他方面。

2.宿舍有下列任何一项视情况扣0.1分,特别不干净的扣0.2分。

内务不整齐,按每人次扣分.卫生,物品摆放不到位视情况酌情扣分

3.检查时间:教室、走廊为随时检查,宿舍原则上为早读开始后和下午第一节课时间由生活老师检查扣分.

五.班风学风

1.本项范围:早晚自习、课堂学习、其他自习、考试等。

2.检查方式:通过学生会观察、班干部汇报、个别学生座谈、任课老师的反应。迟到缺旷随时检查。

3.扣分规定:早读、上课、自习课不认真的视情况每人扣0.1-0.3分,集体不认真的扣0.5分。对违反考试制度查到每人次扣0.3分,受到学校点名批评的每人次扣0.3分,受学校纪律处分的每人次扣0.5分。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1分,上课(包括自习课)事假每人次每半天(半天以内以半天计算)扣0.5分,病假不扣分。

4.家长会到会率,每缺一人扣0.1,组织不力出现混乱扣0.2

5.其他方面的扣、加分由学生会、团委操作完成。

6.班级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分:

(1)学生会、学校各部门开展各项评比活动获一等奖加0.3,二等奖加0.2,三等奖加0.1;获区各类竞赛活动一等奖加0.5,二等奖加0.4,三等奖加0.3;获市各类竞赛活动一等奖加0.7,二等奖加0.6,三等奖加0.5;获广东省各类竞赛活动一等奖加0.9,二等奖加0.8,三等奖加0.7;鼓励奖或优秀奖以及有名额分配的比赛活动加分降一档,赛区比赛的按赛区加分;很难确定的加分由德育处负责解释。(2)各级运动会比赛加分由德育处和体育组决定;(3)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的每件加0.1-0.2分(要有证据)(4)学生会将不定期对教室、宿舍进行综合评比,决出三等以分数高低为准。分别加0.3、0.2扣0.1并张贴。

六.课间巡查

1.检查时间:随时检查。

2.赋分规定:

(1)打架、斗殴每人次扣0.5分(未还手及时找老师的不扣分)

(2)爬跳窗户、围墙、校门每人次扣0.2分

(3)在教室、走廊、楼道追逐打闹、起哄推搡、吹口哨、大声叫喊影响他人的每人每次扣0.2分

(4)校园内私自用火,违章用电每人次扣0.5分

(5)攀爬楼梯、扶梯、树木的每人次扣0.2分

(6)在校园内玩飞镖、皮筋弹纸等危险游戏的每人次扣0.5分

(7)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进校园的每人次扣1分

(8)携带管制刀具等进校园的每人次扣1分

(9)敲诈、偷窃的每人次扣0.5分

(10)校园内外讲粗话、脏话,骂人的每人每次扣0.1-0.2分

(11)发生抽烟喝酒的每人每次扣0.2分,赌博的每人每次扣0.5分

(12)全天随时监督校园内外随地乱扔垃圾现象,一经发现每人次扣0.5分;以及校园内走道、教学楼的随地吐痰现象,一经发现每人次扣0.1分,并责令其清理,不清理的由所在班级清理。严禁将零食带入班级,否则每人次扣0.3分

(13)破坏学校任何公共财物的(如黑板、课桌凳、墙壁、布告栏等)一经发现有任何破坏即扣0.3分并赔偿。

(14)践踏学校绿化、私摘花草的每人次扣0.3分

(15)不节约水电、粮食的每人每次扣0.2分

(16)穿拖鞋、背心、短裤、赤膊进学校的每人次扣0.1分

(17)男女生烫发染发的每人次扣0.3分,佩戴首饰每人次扣0.1分,男生留长发的每人次扣0.1分,女生校园内穿高跟鞋的每人次扣0.1分。

(18)校内要佩戴学生证、共青团员要佩戴团徽,没戴或不规范的每次扣0.1分,可累扣,随时查到随时扣(学生证以后作要求)

(19)其他未列不文明行为经报告也酌情扣分。

3.检查方式:观察、学生会,老师汇报。

4.严重违反学部纪律的班级,当月文明班级评选一票否决。

本细则由学部行政会负责解释、操作、修改.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幼儿园教师出勤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教师,全文共 2174 字

+ 加入清单

一、师德表现(10分)

1、优秀(10分),合格(7分)。

遵守《师德规范》,表现积极,业绩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师德表现不能定为优秀:①有明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②上班时仪表不规范者;③上班时间在班上或办公室吃零食者;④有搞第二职业、影响本职工作的;⑤工作态度消极应付,接受任务推三托四;⑥同事关系、家校关系紧张,经调查属实者;⑦不自觉节水、节电者。

2、师德表现方面定为不合格:①严重违法乱纪,损坏师德形象被查处者;②体罚、变相体罚幼儿,性质严重的;④严重失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教育不改的;⑥搞第二职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不合格者本项记0分。

二、出勤情况(30分)

幼儿园设置考勤登记表,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并及时汇总封存。

1、有下列情况者分别予以扣分。①事假每月累计三天或三天以上本项记0分。(婚假、丧假、产假除外)。②病假:连续3天以上必须出具医生证明,不予扣分。③旷课每节扣3分;④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⑤幼儿园会议、幼儿园组织集体活动及各级会议,应参加的教师每缺1次扣3分。

2、①幼儿园派出学习不算请假。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不多于3天;旁系亲属不多于1天,超出天数扣分。②本部分最多扣30分;

三、保教工作(40分)

每学期对教师的各种教学计划、总结、教案、保教工作等方面按照教学常规管理要求,每月进行全面检查、量化评分。

1、各种计划、总结的制定( 10分):以下各项要求,每次每缺一项扣2.5分:①学期初制定教学计划,并按时送交幼儿园;②期末写好总结并按时送交幼儿园;③每周认真安排、编写周计划并按时上墙;

④每周认真编写教案并按时送交幼儿园:格式符合、条理清楚、目的明确、书写工整、语言简练、能突出重难点。(如发现无教案上课者,每次加扣1分);

2、教育教学工作(10分):每月对教师采取不定时的检查,按优、良、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分别得10分、7分、5分。①教育环境:A、物质环境:提供丰富的材料和教育资源,供幼儿主动自由的探索,满足不同水平幼儿发展的需要(主墙饰、各区角、活动准备);B、精神环境:在师生交往中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为幼儿创造一种平等、宽松、理解、激励的精神环境;②组织活动方式与策略:引导幼儿积极主动的学习,能针对幼儿的能力差异进行个别指导,促进每一个幼儿在原有的水平上发展。③常规遵守:在活动中,幼儿能自觉遵守常规。④重、难点解决:能善于根据目的解决重点、突破难点。

3、保育工作(10分):每月对教师采取不定时的保育工作常规检查,其保育效果按优、良、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分别得10分、7分、5分。①生活技能指导:认真督促指导各环节幼儿生活技能。(盥洗、上厕、点心、进餐、午睡、穿脱衣服、整理床位、收拾玩具及生活用具)②班级环境卫生:班级的教玩具卫生安全,按规定清洗、消毒,摆列整齐有序。③班级财产的管理:管理好班级幼儿的生活用具及教玩具。

4、教研活动(10分):①听课:每月组织人员对每位教师听课一节,根据教学效果分别记5分、3分、1分。②备课:每月组织人员对每位教师的备课检查量化,分等级分别记5分、3分、1分。

四、班主任工作(10分)

1、班主任应按时完成班级工作计划、班级常规、班级工作总结;幼儿园每月组织对各班班级常规进行评定,按原始记录汇总评定优、良、合格,分别可得10分、6分、4分。①班级计划实施:认真执行班级工作计划,有措施,班级工作有条不紊;②班级常规:各环节有秩序地进行,幼儿自觉遵守常规;③班级环境卫生:班级周边环境清洁卫生、教玩具排列有序;④班级财产的管理:管理好班级幼儿的生活用具及教玩具;⑤能认真处理好班级日常事务,做好幼儿每天的考勤。

五、家长工作(10分)

班主任需做到以下工作:①每学期召开1一2次家长会;②每学期开展2次家长开放日活动(并附书面记录);③家教宣传栏每学期至少4次(交底稿); ④每学期每生至少家访一次(并填写家长记录簿)。 ⑤当班教师如发现幼儿有异常现象,能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做妥善安排;对每位教师每月进行家长评议,根据优、良、合格分别记10分、7分、2分。

六、奖惩办法

以上各项每分代1元钱,每月量化考核一次,汇总后计入月工资一起发放。

补充规定:

一、教师获奖

1、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素质竞赛、课堂教学竞赛,获镇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现金50、30、20元;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80、50元;市级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150、100元,逐级选送只计算最高级别一次。

2、开研究、示范课,按相应级别二等奖计算奖励。

3、指导学生临场竞赛得奖者:由幼儿园选送入围者,获镇级一、二、三等奖指导老师分别奖励现金30、20、10元;获区级一、二、三等奖指导老师分别奖励50、40、30元;市级及其以上一、二、三等奖指导老师分别奖励100、80、60元;逐级选送只计算最高级别一次。同次比赛只取高奖一人奖励,多人指导共同摊分。

5、若竞赛取名次不评等次,列前2名者按一等奖计算;列第3、4名者按二等奖计算;其余名次按三等奖计算。

二、全学期无迟到早退,且事假不超过4天者,期末奖励现金200元。

三、班主任工作量以每班40人为基准(小班35人)(小小班30人),每增加10人每月奖励20元,现生数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876 字

+ 加入清单

一、新户礼活动

1. 活动时间:

20xx年3月7日-6月30日

2. 活动对象:

浦发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

3. 活动机制:

活动期间,关注“浦发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首次登录小浦里程“银行”建立里程“银行”账户,即可获得100里程值(四家航空公司通用)。

4. 活动细则

1)活动期间,凡持卡人关注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登录小浦里程“银行”建立里程“银行”账户,即可获得100里程值,该笔里程值实时充入持卡人的里程“银行”账户。活动期间,每位持卡人通过本活动仅限获得总计100里程值,该里程值的有效期为12个月(按自然月计算(含当月),有效期截止至第12个月的25日为止),过期作废。

2)登录方式:关注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选择“微广场”---“浦发爱红包,流量里程送不停”,点击“进入小浦里程‘银行’”。

二、爆点活动-梦享的旅行

1. 活动时间:

20xx年3月7日-3月31日(抽奖时间为:4月17日10:00 - 4月19日22:00)

2. 活动对象:

浦发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

3.活动机制:

活动期间,持卡人建立浦发里程“银行”账户并在20xx年3月31日前使用浦发银行信用卡发生一笔任意消费即可参与“梦享的旅行”抽奖活动,持卡人进入里程“银行”平台特别抽奖专区即可抽奖,特别奖励为1万-30万里程值(数值随机),共限5000位持卡人,未获得特别奖励的持卡人可获得1里程值作为鼓励。

4.活动细则:

1)持卡人需在3月31日前任意有一笔消费,并建立里程银行账户方可参与抽奖。

2)活动期间,每位持卡人仅可参与抽奖一次,奖励的里程值实时冲入持卡人的浦发里程“银行”账户中,里程值自到账之日起有效,有效期3个月。

三、红包里程节

1. 活动时间:

20xx年3月13日-3月15日

2. 活动对象:

浦发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

3.活动机制:

活动期间,持卡人每日分别消耗8个或20个浦发红包所打开的第一个浦发大红包奖励均为里程值奖励(数值随机),每天限量共2万个里程值红包奖励,先到先得,送完为止。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新交通法扣分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998 字

+ 加入清单

交通法扣分细则

新交通法规具体扣分细则如下:

一、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xx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三、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四、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五、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新安全生产法细则[页2]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9577 字

+ 加入清单

安全生产细则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2页,当前第2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2024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99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xx)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团支部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281 字

+ 加入清单

一、学生学习、行为思想规范;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二、团支部纪律规章制度;

1、团支委干部必须按时参加例会,三次无辜不到者上报上级老师,给与取消团干部资格处分。

2、团支委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按时上课,严禁无故迟到、旷课,旷课三次以上着上报上级老师,给与取消团干部资格处分。

3、团支书要按照上级团委指示定期召开主题团日活动宣传委员、组织委员要做好配合工作。

4、组织委员要积极收集整理本班团员的优秀事迹,及时上报团执委会,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团员给与表扬奖励,并由团支书上报上级团委给与表扬。

5、宣传委员要按照上级团委的指示做好板报宣传工作,做到及时、认真。

三、团支部会议制度;

(一)团员大会制度

1、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最高权力机关。

2、团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解决团内一切重大问题。

3、团员大会由支委会组织召开。

4、团员大会会场要悬挂团旗,与会团员要佩戴团徽。

5、团支部各项制度;工作计划、总结等要经过团员大会讨论决定。

6、支委会领导、优秀团员、团干部等要经过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7、上级组织的精神、指示;团费收支等要通过团员大会向全体团员传达、公布。

8、团员因病、事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大会的要向支委会领导请假。支委会领导负责向请假团员传达会议精神。

9、团员无故不参加大会2次至4次给以警告处分。4次至6次给以留团察看处分。

10、书记员负责做会议记录。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1、支部委员会会议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解决团内日常事务。

2、支部委员会会议由组织委员组织。

3、团支部各项制度,工作计划、总结,各项活动的计划等由支部会议拟定。

4、积极分子、优秀团员、优秀团支部等先进对象、候选人先由支部会议提名。

5、委员因病、事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向书记请假。书记负责向请假人传达会议精神。

6、组织委员负责做会议记录。

四、班团两委的选举以及组织制度;

1、班委选举采取民主投票制,班长以及班委成员均可由班级同学投票产生;(班委: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心理委员、体育委员)

2、团支部采取民主投票制,团支书以及团支委成员均可由班级同学投票产生;(团支部:团支书、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五、团支部评优、奖惩制度;

评优: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有模范带头作用等等。

3、正确处理好学习问题,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年内无重修课程。

4、无违反校纪校规情况。

5、无特殊原因按时交纳当年全部学费。

惩罚:根据安徽财经大学学生手册惩罚制度予于处罚。

六、团支部推优入党的具体实施方案;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等。

3、学习优秀,民主选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70 字

+ 加入清单

为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本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身心健康;

2.优秀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7次日常行为考评等级必须为“良”(含良)以上,其中至少有4次为“优”,成绩排名在本年级的前40%以内,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曾获校级荣誉称号或者在学科专业、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领域有突出成果和表现;

3.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曾获校级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急需行业就业的品学兼优毕业生优先考虑。

三、评选办法

1.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辅导员提名,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评审小组在认真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后,初评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经院系党委行政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优秀毕业生中本科生的人数控制在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研究生的人数控制在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以内;

3.优秀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最后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优秀毕业生证书;

4.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1)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

(2)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者;

(3)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四、评选时间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五、其他

1.双学位及其它各类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乡镇差旅费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580 字

+ 加入清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遵义市两城区及比邻乡镇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遵义市两城区为:红花岗区、汇川区;比邻乡镇为:高坪、新卜、牛蹄、南白、李家湾。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份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或书记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四)工作人员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列车设一、二等软座的,上述一类人员可乘坐一等软座,二类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座。乘坐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普通列车可按规定购买同席卧铺票,全列软席列车均可购买同席软卧票。

(五)在省内或重庆出差,因单位未派车自带交通工具而无法提供往返车票的,按长途汽车票价予以报销;由医院派遣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往返交通费。

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标准:一类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二类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若二类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各出现单数,单数人员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财务处应根据出差人数及性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限额的两倍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节约部分按节约金额的一半予以补助。

伙食费及公杂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如向接待单位交纳了伙食费的,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并在上述规定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发票或收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到贵阳及重庆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为:贵阳:60元,重庆:8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由医院、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出差人员因时间紧急等原因乘坐的士车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后可凭票报销,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二条 鼓励出差人员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乘坐列车、汽车、轮船出行,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相应补助。

(一)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硬卧、软卧车票以及软卧改乘软座的,普通列车按同席硬座标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因公伤残人员出差,如按规定优待价购买硬(软)座票的,应按硬(软)座全票价给予补助。

(三)连续乘坐(中转未住宿可将乘坐时间连续计算,下同)列车满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连续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满6小时的,每满6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参加会议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赴本市两城区以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由医院发放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医院按照差旅费规定各报销一次。在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超过30天的,学习地为北京、上海、广州的,住宿费35元/天,学习地为其他地区的,住宿费30元/天,凭据报销。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每人每天发放10元伙食补助,学习时间超过30天的,一次性发放交通补贴100元,另发放每月200元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国内费用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国外期间费用实行包干制或由对方承担的不再予以报销,未实行包干制或对方单位不予承担的,按国内差旅费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及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份自理。

第十七条 因工作人员调动,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调动且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各自调入单位按相应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八条 因工作人员调动,非就业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的搬迁旅费(指交通费、住宿费、家具托运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未满16周岁的子女按被调动人员标准),由本院统一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本院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医院差旅费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按工作人员出差对应交通工具等级的直线单程交通费报销,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时,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差旅费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实行。原差旅费报销文件不再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文体活动奖励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174 字

+ 加入清单

根据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教工[20xx]14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使文体活动奖励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经校工会委员会20xx年5月14日开会研究,特制定中国传媒大学教职工文体活动奖励标准。此标准仅限于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

一、体育活动

(一)团体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第一名(冠军):奖励标准100-150元/人,颁发团体荣誉证书。

第二名(亚军):奖励标准90-130元/人,颁发团体荣誉证书。

第三名(季军):奖励标准80-110元/人,颁发团体荣誉证书。

第四名:奖励标准75-90元/人。

第五名:奖励标准70-80元/人。

第六名:奖励标准60-70元/人。

第七名以后的名次为鼓励奖,标准50元/人。

不足七个队的比赛实行减一录取。

(二)个人或单项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第一名(冠军):奖励标准100-150元/人,荣誉证书一个。

第二名(亚军):奖励标准90-130元/人,荣誉证书一个。

第三名(季军):奖励标准80-110元/人,荣誉证书一个。

第四名:奖励标准75-90元/人。

第五名:奖励标准70-80元/人。

第六名:奖励标准60-70元/人。

第七名以后的名次为鼓励奖,标准50元/人。

不足九个人的比赛实行减一录取。

(三)总裁判、裁判员、工作人员奖励标准

总裁判奖励标准150-200元/人。

裁判员、工作人员奖励标准100-130元/人。

学生裁判员奖励标准50-70元/人。

(四)体育活动领队、教练奖励标准

领队、教练奖励标准100-130元/人。

二、文艺活动

(一)教职工大合唱比赛奖励标准

一等奖:颁发团体荣誉证书,奖金标准3000元/参赛队。

二等奖:颁发团体荣誉证书,奖金标准2500元/参赛队。

三等奖:颁发团体荣誉证书,奖金标准20xx元/参赛队。

优秀奖:颁发团体荣誉证书,奖金标准1500元/参赛队。

鼓励奖:颁发团体荣誉证书,奖金标准1000元/参赛队。

(二)个人或单项文艺比赛奖励标准

一等奖:荣誉证书或奖杯一个,奖励标准100-150元/人。

二等奖:荣誉证书或奖杯一个,奖励标准90-120元/人。

三等奖:荣誉证书或奖杯一个,奖励标准80-100元/人。

优秀奖:荣誉证书或奖杯一个,奖励标准70-80元/人。

鼓励奖:奖励标准50元/人。

(三)评委奖励标准

评委奖励标准300—500元/人。

(四)领队、工作人员奖励标准

领队、工作人员奖励标准200—300元/人。

三、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赛事

凡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文艺或体育比赛,获得奖项者,按学校高一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学校发放演出服装、运动衣者不再另行奖励。

每年学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项目多少,要根据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情况确定,以不突破预算为原则;并做到各类文体活动支出发票齐全、有领取奖品(奖金)人员名单、支出明细等。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096 字

+ 加入清单

一、由院领导、院办、保卫科、医教科、护理部、营养科、总务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副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保卫科科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科(室)科长、主任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及护士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科室每周自查一次,医院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坚持上报制度,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限期整改。

五、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向有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六、医务科、护理部要切实加强临床各科室医疗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医疗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签订医院安全责任书,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四防"病人和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病员治疗和生活安全。

七、各病区要认真做好用电、用火、用气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禁止住院病员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病房。

八、保卫科要定期对全院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进行检查,若有损坏,要及时更换和添置。

九、药剂部门要认真把好药品管理的各个环节,把住药品出入库和"出窗口"关。临床各部门要坚持"三查七对"制度,防止病员在治疗过程中用错药品的现象,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并认真做好药品的保管工作,防止药品丢失和变质。

十、防治科和医院感染控制科要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把好流行病的治疗、隔离、消毒、处置等各个环节,对临床科室要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十一、总务科要认真执行《道路安全法》,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定期保养,不准开带病车、疲劳车,不准酒后驾驶,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保证行驶安全。

十二、膳食营养科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霉烂、变质、变味的食品入库,认真做好食品卫生,保证食品质量,防止食物中毒,确保食品安全,满足病员需要。

十三、院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灾害事故,要及时指挥、协调、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向院领导汇报。若院总值班人员失职,要从重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金融,期货,全文共 6722 字

+ 加入清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品种。

第五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执行价格间距、卖方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执行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九条 合约的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十三条 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的接纳、变更和终止,须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董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三)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四)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决定;

(三)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五)履行与交易所所签订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交易所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或者变更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交易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由交易所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业务代表一名、业务联络员若干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定或者不再满足会员资格条件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业务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二十六条 客户委托会员进行交易,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办理开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二十九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将客户的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第三十三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

会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头寸、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三十六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用于结算和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资金。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四十条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结算会员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会员的资信状况调整对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结算会员应当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将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并与其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不得挪用。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水平且未按时补足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规定的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强行平仓。

第四十七条 交易会员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结算交割业务,交易会员应当与结算会员签订协议,并将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八条 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可以根据交易所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变更委托结算关系,交易所审批后为其办理。

第四十九条 结算会员应当建立结算风险管理制度。结算会员应当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盈亏、费用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风险。

第五十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六章 交割业务

第五十一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割采用现金交割或者实物交割方式。

第五十三条 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五十四条 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按照一定原则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持有合约的最大数量,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持仓不受此限。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的,其对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第六十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警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六十二条 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强制减仓等风险控制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交易所采取强制减仓措施的,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

采取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的,交易所应当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按照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依法处置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四)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六)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七)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六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规则第六十二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董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期货、期权上市合约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根据不同内容按照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经批准,交易所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应当实行异地数据备份。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管理和发布信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对与交易所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运作及内部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被调查者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

(四)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条 交易所、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职权,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配合。

第八十二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调查或者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者进行处罚。

第八十三条 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四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违规的,应当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

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有权向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八十六条 交易所制定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 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等相关机构,建立对期货市场和相关市场的信息共享等监管协作机制。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八十八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

第八十九条 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 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交易所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第九十条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 会员与交易所发生争议,可以依照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交易所股东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自20xx年6月27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