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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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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批复格式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批复,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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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你们报来的省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经组织专家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报来的省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详见附表。

二、同意将你们所报项目列入20xx年贵州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请根据附表中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抓紧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尽快启动建设。

三、省级专项投资主要用于各项目关键技术的开发完善、生产线建设和项目所需软硬件设备的购置。

四、项目应按照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法规制度,突出抓好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确保顺利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发挥投资效益。

六、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相关要求每半年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我委;保证项目在批复的建设期内完成。本次批复的项目由你们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将验收材料报我委备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xx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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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优秀干事评选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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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生干事工作,科学评价学生干事的工作业绩,根据《安徽财经大学学生干事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职责履行情况:

(一)努力认真完成正部长、副部长交代的任务;

(二)及时向正部长、副部长汇报工作情况;

(三)对部门工作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或意见;

(四)维护团总支宣传部声誉,执行团总支宣传部决议。

第二,优秀干事标准:

(一) 品德优秀,与周围干事及副部、部长关系良好,能够和其他工作人员融洽相处;

(二) 能力突出,对待分配的工作认真积极负责,并在做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三) 工作态度仔细认真,积极向上;

(四) 团学工作的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优秀;

(五)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相关评选成绩在85分以上。优秀等级人数按学生干事人数的15%确定。

第三,评选细则:

(一) 海报绘制:包括手绘海报和喷绘海报,平时是否积极参与设计写作,和所做海报的质量;

(二) 部门举办活动参与情况:以三学活动中对待分配的工作完成质量为主要标准,并计入在院、校活动中的工作表现。是否对部门开展的活动提出更好的建议(从资金、时间、效率和形式等);

(三) 对部门建设和发展贡献情况:是否提出对部门发展的起积极作用的建议、做出有益的活动;

(四) 部门开展的活动:评选时间及方法:每月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两名优秀干事,由大家共同讨论决定。

最后,希望大家齐心协力,向优秀干事看齐,人人争做优秀干事,为我们部门的辉煌未来而奋斗!

附:宣传部团总支优秀副部评选标准

(一) 思想:思想先进,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二) 成绩:包括学习成绩和工作成绩要优秀,相关成绩要求在85分以上;

(三) 工作表现: 能较好地履行学生干部职责,工作效果突出,受学生的好评;

(四) 评选规则:每月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一名优秀副部;

(五) 其余参考评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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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务招待费用使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9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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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并规范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以“厉行节约,合理开支,严格控制,超标自负”为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招待内容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需要而支付的各种交际应酬费。

1、就餐招待,包含菜、烟酒、饮料、水果等用餐时的所有费用

2、住宿招待

3、娱乐招待

4、礼品赠送

二、招待原则

1、实行定额预算审批制度。预算额度内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报销,超预算的且未事前得到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

2、实行提前申请审批制度。需事前通过邮件向对应的分管副总/总经理助理提出申请。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通过邮件形式申请的,可先通过口头申请,后补邮件。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无需提前申请。

业务招待申请邮件格式:

邮件标题:业务招待申请

邮件正文需注明以下内容,范例如下:

招待对象:含公司名、姓名、职务

招待理由:

陪同人员:

预计花费:

3、重大会议或特殊情况的招待,报运营部副总,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不在预算范围内。

4、超出预算的情形,需事前向运营部副总提出申请(邮件),再报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则后续予以报销,未审批通过或事后提出申请的,若实际已发生则由个人承担。申请邮件中需告知已产生招待费合计、已招待对象、超预算原因及预计超支金额等。

三、业务招待费预算(就餐+娱乐)

1、以全年6000万销售额预算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全年预算为12万(即2‰标准)

2、总经理业务招待费预算为不超过5000元/月。

3、商品部业务招待费预算为不超过2500元/月。

4、商务部业务招待费预算为不超过1000元/月。

5、运营部招待费预算为不超过800元/月。

6、保障部招待费预算为不超过800元/月。

四、就餐招待标准

1、接待政府类相关部门的领导及随行人员,接待标准为300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150元/人以内。

2、接待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及随行人员,接待标准为150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100元/人以内。

3、公司管理层人员的会议聚餐,标准为80元/人以内。

4、总经理接待的人员不受招待费标准限制,仅受招待费预算限制。

5、陪餐人员控制在1-3人,最多不超过5人。

五、住宿招待标准

针对需要由公司安排住宿的情形,接待标准如下:

六、礼品赠送

凡涉及礼品赠送的,除市场部准备的公司礼品之外,其余均需向运营部副总提出申请,报董事长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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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土地出让合同申请公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申请书,公文,全文共 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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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_______________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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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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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购房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购房职工(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办法》规定出资购买下表所列住房壹套,不足部分由甲方资助。

座落_________区市县______镇______路(街、巷)______号_______附______号

二、购房价格为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金额(大写)____________ 。

三、乙方以房改部门审批的房改售房成本价________元/平方米购买上表所列住房,其不足部分______元/平方米由甲方资助。超出控制面积部份乙方按_______元/平方米出资。

甲方资助额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出资额一次性交付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存入开户于_______银行的_____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五、乙方购买该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享有住房完全产权。

六、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乙方执存。

七、甲方按《办法》规定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八、其它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由甲方取得房改部门批复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执行。甲、乙双方各执存一份,交房改部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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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企业,全文共 5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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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三)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四)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五)生产中直接放空的气体为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以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负责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xx〕238号),一般企业中除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实施。

受委托的市、县(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以省安监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受委托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县(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材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级安监局统一转报至市安监局,也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报送。县级安监局接收生产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点、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县级安监局向市安监局转报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制作报送材料清单,注明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等登记留存。

第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的特种作业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

(七)三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可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九条 市安监局收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转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申请材料登记表》。

第十条 审查部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后,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并盖章。

第十二条 受委托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一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第十三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在变更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生产企业出具的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

(三)生产企业3年内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四)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对决定变更、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及时向省安监局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第二十三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发现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省安监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xx〕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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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年南湖区出台“两房”管理实施新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60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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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湖区出台“两房”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南湖区出台“两房”管理实施新细则,并于6月22正式实施了,下面是新详细内容。

住有其屋、居有所安,是老百姓最迫切的愿望。为更好地解决南湖区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该区在去年率先出台“两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今年又率先修订出台了《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并于6月22日起正式实施。

去年,市住房保障局将市本级“两房”申请的相关工作下放到各区住建局,南湖区首次自行组织了该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结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新修订的‘两房’《细则》更贴近南湖区的实际,有助于规范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提高全区群众住房的保障水平。”区住建局房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比上一年度的“两房”《细则》,新出炉的“两房”《细则》主要在有效年限、申请手续、申请标准及审核责任四方面作了相应调整。

以往,每年都会出台一次“两房”管理实施细则。今年,南湖区调整了“两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效期限,同时区政府每年会公布一次申请当年“两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调整部分。

在申请手续上,新版“两房”《细则》也是“化繁为简”,为申请者提供更多便利。“申请中一些不必要的申请资料今年可以省去。”区住建局房管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举例说明,“比如婚姻证明,过去在申请‘两房’时,婚姻状况是单身的申请者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无婚姻登记证明》,而今年只需填写《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由民政部门对声明做出审核即可。”

同时,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新版“两房”《细则》对今年“两房”申请的一些标准进行了调整。相比去年,今年申请门槛进一步降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三类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当年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需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20xx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32653元(含)。“由于20xx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xx年度,因此今年申请‘两房’的收入标准将再次提高,换句话说就是有更多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房了。”该负责人说,“此外,对于公租房的实物配租,不仅降低了第一类有证困难申请家庭的年龄条件,还对第二类无证困难及年纪较大的申请家庭,根据当年的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实物配租的相关条件,使更多申请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到公租房的实物配租。”

“两房”申请关系到民生大计和社会稳定,根据去年省审计组审计提出的问题,今年南湖区进一步明确了初审、收入审核和住房审核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联动协调,使“两房”审核更加严谨和准确,做到“有错可追”、及时修正。

记者了解到,延续去年的政策,今年南湖区仍将同时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该项工作定于本月27日启动。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与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同时申请;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同时符合南湖区、秀洲区和经开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只能向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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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表演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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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绳

评委:初侑生(负责找5个高年级同学数数?)

场地:石板操场

比赛时间:4月16日下午2:00(呼拉圈后进行)

比赛规则:

1、花样跳绳

比赛规则:花样分为正跳、倒跳、正编麻花三种,每种单独记成绩。比赛限时1分钟,以规定时间内跳的次数多少记成绩,中途停顿可继续进行。学生听到统一发令,即开始计数,结束信号响后停止计数;以绳子过双脚一次算一个

2、一分钟跳绳

比赛规则:学生听到统一发令,即开始计数,结束信号响后停止计数;以绳子过双脚一次算一个,比赛时间1分钟,比规定时间内跳的次数多少记成绩。

——立定跳远(可随意参加)

评委:初侑生

场地:石板操场

比赛时间:4月16日下午1:30

比赛规则:

每人三次机会,取最好成绩;跳跃时,双脚不得踩到起跳线且必须双脚起跳;测量时,以离起跳线最近的身体部分为准。

——武术(可随意参加)

评委:初侑生

场地:石板操场

比赛时间:4月16日下午1:30

比赛规则:

姿势正确、方法清楚4分;

劲力顺达、动作协调3分;

风格独特、内容充实2 分;

精神贯注、节奏分明1分。

——生活技能类

厨艺大比拼

比赛项目:包饺子、擀饺子皮、搓麻花、做饭、和面

评委:郭序明、张师傅

场地:学校教师餐厅

比赛时间:4月16日下午1:30

比赛规则:

1、包饺子:每位选手自备一份饺子馅,和已经准备好的饺子皮。依据两项标准来评分,其一是,根据在固定时间(半小时)内包出的饺子的数量来打分,包的饺子越多,打的分越高;其二是,根据“成品”的质量来打分,如果包出的饺子出现漏馅情况,属质量问题,就会被适当扣分。

2、擀饺子皮:每位选手自备已经和好的面团。评分标准一是根据擀出的饺子皮的薄厚来打分,皮不能太厚,但也不能太薄,擀的皮质量越好得分越高。二是根据在固定时间(半小时)内的数量来打分,擀成面皮越多,打的分越高。

3、搓麻花:每人发给已经和好的面团,搓成麻花,从在固定时间(半小时)内搓成麻花的数量、熟练程度、麻花的整体造型综合评比。

4、做饭:内容不限,评分标准是色泽要悦目,形态要美观,要在口味、香味、质感方面有一定特色。

5、和面:每位选手自备面和水,时间为半个小时,评分标准是水和面的比例要适当,面的表面没有疙疙瘩瘩,摸上去光滑、柔和。

生活技能其他类比赛规则

比赛项目:削苹果、钉扣子、缝沙包、剥橘子皮、航模

评委:曲华、于燕舞

场地:小操场

比赛时间:4月16日下午1:30

比赛规则:

1、 削苹果:自备苹果6个,小刀一把。要求:限时3分钟,每人用刀削一个苹果,要求皮薄、长度长、不断。(可随意参加)

2、钉扣子:自备针线、白手绢一块、剪刀。要求:每人钉两个扣,发令后,穿针引线,再钉好扣子,扣子的每一个扣眼都缝到、缝结实,缝完后打个结,用剪刀把线剪断,用时短为优胜。

3、缝沙包:,自备边长为6cm的布料,针线、黄豆粒、剪刀。要求:当场缝制一只沙包。选手自行穿针并缝合,缝合的沙包须饱满,坚实,漏沙者直接淘汰。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用时少为胜。

4、剥橘子皮:自备橘子两个,要求:橘子皮完整,速度快者为胜。

5、航模:材料自备,要求:看飞机在空中滑翔时间的长短,评选出优胜者。

备注:所有比赛安全第一,出现安全问题,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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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小学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1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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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考勤

二、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应亲自签到,不可代签。

三、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上班时间10分钟内未到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超过2小时者,视为旷工。

四、任何类别的请假都需经理事前批准;如有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电话通知经理。

行为规范

五、员工对待顾客保持良好的态度,不能与顾客发生任何争吵,不能对顾客有(不知道、你问别人等……)回绝。如遇客户不合理要求可以请经理来处理。

六、公司内部电话系业务电话,应让其充分发挥办公、业务作用,绝不允许拨打各种声讯电话、上班时间不得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上班时间不准聊私人QQ、打游戏。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凡借阅公司书籍,光盘及基本资料,一律由部门经理或设计人员签字借阅,并及时归还。

八、保持室内整洁,每天上班前应把自己的岗位打扫干净,物归原位。

九、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批准后方可离职,否则不退还押金。

十、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需检查门窗、电源,作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

奖励和处罚标准

十一、奖励

1、每月评月度优秀员工一名,当选者奖励50元(公司经理以上不参与)。

2、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制度提出好建议,一经采纳实施的每次奖励50元。

3、检举违规操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每次奖励50元。

十二、处罚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内的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1小时的每次扣罚20元。代签到的代签双方每次各罚20元。

2、事假按本人日均工资计扣;病假按本人日均工资的50%计扣(2天以上的病假需有医院病假单,否则按事假执行),事假或病假停发当月全勤假。

3、旷工按本人日均工资的200%计扣(月度累计旷工3天,全年累计旷工10天的视为自动离职)。

4、未经许可,擅自私用公司设备做私活或损坏公司设备财产的,按实际损失200%扣罚。

5、由于员工缺乏责任心而非设备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或报废,按实际损失扣罚。

十三、加班

1、所有加班及值班须事先征得部门经理以上批准方可进行(员工加班,须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在2日内由总经理签字确认,填写加班如有虚假,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加班人双方责任,设计人员加班不给予其加班费,公司以设计稿提成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工资补助)。

2、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值班,可获100%等时带薪补休。

3、员工加班及补休时间办公室每月统计一次,作为以后计算基数。

4、除即时补休外,延后补休时间的执行参照请假程序办理,方可补休。

十四、请假

1、婚假,5天,节假日除外,计薪。

2、直系亲属身故,丧假3天(本人直系亲属,指本人与配偶双方的父母、子女、本人之配偶),节假日除外,计薪。

3、产假,本人分娩休息90天,半薪。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计薪。

4、员工请假,应事先到人事部门填写请假单,一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请假单俯在考勤表后)。

一天以上均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分管该部门副总(或总监)批准,因故不能及时请假者,应电话向部门经理申请,并于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按准假手续规定而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客服人员的管理

第一条、客服人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泄露。

第二条、客服人员应遵循公司的作息时间,不得在外兼职。

第三条、客服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应文明礼貌,注意形象,不得因个人行为影响企业信誉,所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自负。

第四条、客服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带来较大经济或形象损失,公司有权解除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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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幼儿园会计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会计,全文共 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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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务工作方针政策,为教育教学服务。

二、执行财务制度,工作认真细致,及时公布幼儿的伙食帐目,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按时交报表。

三、严格财经纪委不许挪用公款,以身作则,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向有关领导放映,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精打细算,协助园长搞好学期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经费,计划开支。

五、努力钻研业务,专业知识熟练,服从领导分配,除做好本职工作外,兼做园长分配的其他工作。

六、对家长、同事热情和蔼,不怕麻烦,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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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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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xx)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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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财务部各岗位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财务,全文共 9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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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会计

1、 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服从管理、勤奋工作。

2、 加强行业法规、政策和会计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3、 认真处理各项会计事务:

(1)、严格审核各种原始依据,以保证入帐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2)、及时准确的处理各种会计资料,以便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

(3)、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制定出会计核算体系。

(4)、认真做好各类明细帐、分类帐、总帐,及时、准确的报送各种财务报表。(每月15日前)

4、 加强会计监督。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有效的监控,达到降低成本、节支增效的目的。

5、 加强各种税收的核算工作,使公司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少缴税或不交税。

6、 监督库房管理人员对公司存货的管理,做到帐实相符。

7、 参与财务经营计划的制定和分析,加强各项应收、应付帐款的核算工作,做到帐实相符,杜绝或减少财务呆、坏帐的发生。

8、 严守财务机密,积极协助配合其他员工工作。

成本会计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服从管理,努力工作。

2、根据《会计法》及工业企业制度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公司实际及发展需要的成本控制体系并付诸实施。

3、加强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掌握公司各项费用支出的具体情况及时准确地提出节支增效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4、积极参与财务经营计划的制定及分析;建立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逐步完善现代财务管理职能。

5、定期分析产成品及外协、外购配套件的成本构成,对原材料价格及生产过程中材料耗费进行有效监控,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6、随时了解掌握成本控制运行状况,及时修订完善成本控制体系。

7、监督库房管理,参与存货盘点和核算,做到帐实相符。

8、严守财务机密,积极协助配合其他员工工作。

出纳员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服从管理、努力工作。

2、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作好出纳工作。

(1)认真核对收、付款凭证并完备手续。

(2)妥善管理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3)在报销手续上按照制度和程序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3、协助经理做好内务工作及外部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

4、维护公司利益,自觉履行公司员工和财务人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抵制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

5、严守公司财务工作秘密。

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协调配合其他员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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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6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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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 缴费年限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三章 缴费指数

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1992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1992年7月31日前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三)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四)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1996年7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六)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6月30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七)20__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20__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八)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条件,或者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第五章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第二十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第二十七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__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__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执行;其他继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应当提交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第三十四条 市社保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领取人追索。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每年按广东省规定的计息办法计算利息,利息划入个人账户。

在广东省调整计息标准前终结个人账户的,按终结时的计息标准计算未计息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移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继续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本市户籍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实施之前,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金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本细则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差额;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发放。

第四十三条 符合《条例》第五十三条情形的,依照本细则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20__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改的《若干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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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优秀班主任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1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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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修范围

业主(办公公司)应严格按照申报并经批准的装修范围和要求进行装修,应委托具备装修施工资质的专业装修公司进行装修。

二、装修申请

业主(办公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要进行装修、维修和改造,必须先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装修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并提交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及装修施工资质证书等资料。

三、装修审批

1.业主(办公公司)必须如实填报《装修申请审批表》各款内容,并于确定的装修日期前7天携带装修设计图纸上报物业管理处,同时交纳装修管理的有关费用(装修押金),详见《装修收费项目及标准》。

2.业主((办公公司)收到批复后,应带领选定的装修公司负责人到管理处按规定办理施工队有关进场手续后,方可装修施工。

四、施工管理

1.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处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切实需要更改,必须报管理处审批,出具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

2.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及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行业规定,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3.装修期限:由装修公司申请。

4.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12:00,14:00~18:00;节假日必须停止施工,特殊情况以管理处通知为准。

5.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由管理处颁发的《临时施工工作证》,随时接受并配合管理处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6.装修单位内每50平方米配备CO2干粉灭火器一个(2㎏),且须放置在显眼易拿的位置。

7.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该装修住宅单位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超容量用电在与管理处协商后,在管理处监督下,由管理人员在指定位置处接临时电源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有关业主(住户)及装修公司负责。

9.空调机应按本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损坏墙体及公共设施等。

10.不得任意改变窗架、玻璃、阳台内墙砖色调及外墙色调,不得改变阳台的用途,阳台外围不得加窗封闭。

11.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装袋清运,每天应将垃圾放置在指定地方并当天清运。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必须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整洁。

12.装修期间,应注意做好防火等各项工作,应尽量减少在装修楼宇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及有毒物质,如因存放及使用不当而给小区、其他业主(住户)等造成损害的,一切后果由有关业主(住户)及装修公司负责。

13.装修期间,应注意做好装修人员的施工保护工作,如因施工不当或保护措施不足造成施工人员及他人生命财产受损的,一切后果由有关业主(住户)及装修公司负责。

五、验收

1.装修工程完毕后,业主(住户)和装修公司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申请竣工验收,管理处派人进行查验。

2.隐蔽工程必须在封蔽前进行验收,如未验收,管理处可安排拆除隐蔽部分遮挡,再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业主(住户)及装修公司负责。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处验收人员在《装修竣工验收表》上验收栏内签名。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行复验,直至合格。经3次验收不合格者(影响楼宇结构、安全及其它住户生活的),管理处可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有关业主(住户)及装修公司负责。

4.装修验收合格1个月后,经管理处复验确定工程无明显质量问题,将押金退回业主(住户)或装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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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公文发布令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7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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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年岁末,随着除夕夜日益临近,中央电视台20xx年春节联欢晚会正在紧锣密鼓的排练和准备当中。从整体的春晚现场设计来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的央视春晚设立东、西、南、北四个分会场,与北京主会场形成五地联动,齐贺新春。而与之相对应地,今年的春晚主持阵容也将采用“6+4+4”新型模式。日前,大家期待已久的春晚主持人已尘埃落定。

在中央电视台一号演播大厅主会场的共有六位主持人,分别是周涛、朱军、董卿、撒贝宁、李思思和尼格买提。

周涛的主持端庄大气、收放自如,其主持风格一直深受观众喜爱。

朱军主持春晚已经是第二十个年头了,是观众非常喜欢的老面孔。

从《直通春晚》到《春节联欢晚会》,董卿一直坚守在春晚最前线,是春晚的主持人也是见证人,今年她将在猪年春晚继续陪观众一起过大年。

“小撒”撒贝宁自20xx年首登春晚舞台后,凭借风趣幽默、颇具喜感的主持风格使观众认识到了不一样的他。

李思思作为央视新生代主持人,在独自担纲《回声嘹亮》等节目主持后,清新活泼又不失稳重的台风,极具观众亲和力。

而同为新生代主持人的尼格买提在近些年来也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今年还参加央视大型综艺节目《了不起的挑战》,让更多观众认识了这个率真活泼、阳光帅气的小伙子。

东、西、南、北四个分会场方面,央视将派出四位同样优秀的主持人前去与当地观众共度除夕。

其中,主持人李佳明将在福建泉州分会场,与泉州广播电视台主持人赵琳硕合作主持;

朱迅将赶赴陕西西安分会场,与陕西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徐杰组成默契搭档;

任鲁豫将出现在广东广州分会场,联合广东广播电视台主持人邓璐共同担纲主持;

而马跃则会与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主持人欧仁图雅一起,陪伴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分会场的观众们共同守岁。

丙申将至,金猴送福。新的一年,春晚的14位主持人将联袂为您呈上一顿丰富的文化年夜饭,邀您一起东西南北中、全民大联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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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公文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公文,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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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管理,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镇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

一、除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非必需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二、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人员使用的车辆),未经学校领导允许不得入校。

三、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禁止鸣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下课期间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四、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校保卫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方可在规定时间(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内入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校,则必须由要求送货的部门派人到校门口接待,并在上课时间内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校内遵照学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五、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将校内停车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进入校园后须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扣发全年奖金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客运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保安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校。

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八、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处,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告之,协助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九、探访本校教职员工者随行机动车辆请将车辆停放在校门西侧停车场内,请教职员工告知探访者。

十、如有违反学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教育不听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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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常见公文批示用语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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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南国税多项工作获区主要领导表扬性批示

为了让区委、区政府了解和支持汉南国税工作,上半年,区局先后制作并向区领导李忠主任呈送了工作专报,营改增改革试点等多项工作获得了表扬性批示。

李忠主任对区局“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的批示是:“汉南国税精准聚焦、持续发力,在‘营改增’改革试点中精于调研,组织得力,攻坚克难,首战告捷,成绩实属不易!” 对区局压实两个责任的批示是:“汉南国税捋顺工作职责,两个责任层层分解,压力传导到位,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广。”

对区局精准扶贫工作的批示是:“汉南国税精准扶贫工作真抓实干,突出精准,‘马上就办’的工作作风成效显著,望再接再厉,实现对口帮扶户早日脱贫。”

对区局依法治税工作的批示是:“汉南国税‘求治以法’加强依法治税执行力,强化全员法治意识,有路线、接地气、重落实,很好!”

对区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批示是:“汉南国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吹送,措施得当,效果突出,有力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赢得了纳税人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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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维修班组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1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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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七小”活动学习效果,工区根据段下达的文件制定了“小惩罚”用来约束和管理班组员工,以促进成员的自警、自律、自觉提高岗位尽职能力,自觉作好本职工作。“小惩罚”以扣分的形式来约束班组员工的行为,每月得分98分以上为优秀,98分至90分为良好,90至85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则免去评先树优的资格,并提出批评。

一、作业质量及态度

要求:

认真按时完成工、班长布置的日工作量,并达到质量要求、出工、收工时多带工具、爱护工具、材料,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向工、班长汇报工作情况,工作状态端正。

考核标准:

1、作业质量不达标并造成返工者扣5分/次

2、未完成日工作量者扣2—6分/次

3、工作中不爱护工具造成损坏,丢失者扣

4、作业中不节能降耗、造成浪费者扣5分/次

5、由于个人原因而影响工区工作进度取消当月评分资格,并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二、作业安全

要求:

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体系》及《设备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冬四防”、“夏四防”的要求,遵守公司、段、下发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考核标准:

1、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扣5分/次

2、不听从指挥者扣5分/次

3、工作现场有“三违”现象者扣3分/次

4、发生事故苗子,每起扣5分

5、存在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及时每项扣3分

6、设备故障处理不及时每人次扣2分

7、在禁烟工作场所吸烟者扣10分/次,如发生类似事件,在公司、段处罚后,工区加罚当事人50元

8、酒后上岗者扣10分/次,如发生类似事件,在公司、段处罚后,工区加罚当事人50元

9、作业中不接受安全员的监罚、检查者扣5分/次

10、坐在钢轨上休息扣5分/次

三、社会治安及安全法规

考核标准:

1、骑摩托车“三证”不齐或不戴头盔者扣5分/次

2、发生人身轻微伤害及以上者扣5分/次

3、积极参加普法教育和学习,自觉遵章守法,并保证年内无“黄、赌、毒”和打架斗殴现象的发生。如发生此类事件,在公司、段处罚后,工区加罚当事人50---100元

四、加分条件

要求:

积极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技术比武、竞赛、演讲和义务献血等活动,为工区的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提合理化建议,防止事故受到上级奖励,参加有关考试、比赛获奖者、团结互助、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受到上级表扬和积极参加其他公益活动。

加分标准:

1、在技术比武、竞赛和演讲中,个人获前3名当月加5—10分

2、防止事故受到上级奖励者当月加3—10分

3、提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者当月加10分

4、参加义务献血当月评最高分,次月加10分

5、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受到段、公司以上表扬者当月加10分

6、工区管理设备评为红旗后,每人次加5分

7、工、班长参加工区管理工作,并具体安排现场作业,对自己的工作量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工、班长每月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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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比赛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比赛,全文共 1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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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校园美食文化,拉近师生与食堂之间的距离,推动文明食堂建设,提高饮食服务质量,同时展示我院学子的烹饪技艺,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节约意识。

一、活动单位

主办单位:共青团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承办单位:湖南城市学院团委学生会

赞助单位:湖南城市学院望舒食府

策划书:城市管理学院团委会、学生会维权部

二、活动时间

报名时间:xx年11月8日~11月12日

比赛时间:11月18日(星期四) 比赛时间为当日19:00~21:00

三、参赛场地

初赛:望舒食府一楼d区

四、参赛设备器材及提供物料

ø 燃气专业灶具六套,专业炒勺每灶配一把,菜刀一把。(若刀具不够须自备)

ø 提供切配台,专用砧板,每灶配炒锅一把,手布每灶一块。选手需要自己选择原材料、自行切配至加工状态。(如需高压锅等器材须提前通知)

ø 固定味料包括:食用油、盐、味精、鸡精、胡椒粉、花椒料(油)、白糖、陈醋、白醋、生抽、老抽、料酒、整干椒、生粉、蒸鱼豉油。(若菜品需要特殊味料,请选手自备)

ø 盛装器皿:提供标准菜盘。(如需鱼盘须事先通知)

五、活动赛程

前期准备工作

1、召开部门会议本部门全体成员商定后,做出详细的策划书、报名表。

2、将初赛活动策划书指导老师商量,并及时联系宣传部和文娱部,分别负责处理宣传问题(海报宣传,记者采访、摄影)以及比赛当天节目安排。同时,本部门全体成员到我院各班进行宣传,并指导其正确填写报名表。

3、上报主席团协商问题及询问要求注意事项,并召开主要协助部门的部长会议。

4、初赛场地、时间和食堂负责人与校维权部商议。

5、对报名表进行筛选,确定选手分组情况。

6、给相关评委发送邀请函,并通知好主持人和节目组负责人做好准备。

7、前期工作结束。汇报完成情况并进行总结。

中期执行工作

1、场地布置:相关工作人员提前40分钟做好布置赛场的准备,(将灶具、音响设备、桌子等器具借好),并对比赛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味料等进行检查,确保比赛正常进行。及时通知好参赛选手提前20分钟到场签到、准备好原材料、检查所需味料及工具是否齐全、清洁双手、整理着装,做好比赛前的其他准备工作,通知好评委和主持人提前1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向评委介绍比赛规则核对比赛选手资料及菜品介绍。

2、比赛流程:七点比赛正式开始,比赛开始后开始计时,每道菜以20分钟为上限。菜品制作后,由礼仪小姐拿到评委面前一一给予品尝并下发评分表,评委品尝后放在公共试餐区,参赛选手应到现场对菜品进行简单介绍,并回答评委问题。评委综合评分,并书面记录其味型、特色、营养价值、加分扣分依据等,并于次日公布获胜名单。比赛过程中安排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3、中间空闲时间安插简短节目和现场互动环节,问题回答正确的观众可获得精美小礼品一份或试菜卡一张。

4、比赛结束:安排人员收拾场地,评出前三位获胜的选手。在场人员合影留念。

后期收尾工作

1、于11月24号之前将本院获胜的两组选手上报校维权部,(注:其作品和选手基本情况写清楚上交)

2、活动收尾,做好后期宣传工作并召开部门会议。

六、评分评奖

u 评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评分细则

u 评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综合得分最高由高到底决出冠、亚、季军三名。

(1) 冠军:奖金+荣誉证书

(2) 亚军:奖金+荣誉证书

(3) 季军:奖金+荣誉证书

七、注意事项

n 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须注明作品名,所需原料,配料,菜品所要表达的主题及相关背景意义介绍(注:初赛时原料由选手自备、配料由维权部提供)等,报名见(附件)报名表,请务必如实填写,以免因物料的准备不足而影响成绩。维权部将对所有报名表进行审核筛选,不符合要求或填写过于简单的一律除名。

2、比赛器具一律由食堂提供(注:若需特殊器具请选手自行准备)。

n 菜品注意事项:

菜品原料不能太贵,最好选常见原料,搭配原理,原料及配料杜绝浪费。

n 宣传海报制定和下班宣传要求注意事项:

1、宣传海报具体介绍我院厨艺大赛初赛时间,地点,奖励,1/5/7三个寝室楼各一份。

2、本部门全体成员组织下班宣传,主要针对大一新生班级,将校厨艺大赛具体安排讲清楚,鼓励学生踊跃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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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保安队员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安,全文共 28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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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处罚

1、着装 行为举止 (满分为36分)

(1)上班时着制服干净、整齐(1分)钮扣全部如好(1分)领带系正(1分)。

(2)制服外衣、衣领、袖口不显露个人衣物,制服外不显露个人物品:如章、笔、纸、呼机、手机、钥匙扣等。2分:

(3)当班期间不穿或携带制服离开辖区。2分

(4)上岗时佩带工作证。2分

(5)上岗时跨立或立正姿势正确。2分

(6)不得留长发(1分)敞怀(1分)挽袖(1分)穿拖鞋、打赤脚(1分)戴歪帽(1分)。

(7)举止文明、大方(1分)不讲粗话、脏话(2分)。

(8)不准与业主、来访客人争吵(5分)打骂(10分)。

2、能力、工作表现(满分为44分)

(1)按规定时间上岗交接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3分

(2)认真做好车辆(2分)人员(2分)物品(2分)出入的登记。3分

(3)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不到岗或离岗。5分

(4)听从指挥、服从命令、行动迅速。4分

(5)不准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2分

(6)不得损坏公司财物和辖区内的公用设施。2分

(7)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2分

(8)当班期间严禁喝酒(2分)睡觉(2分)打牌(2分)下棋(2分)看电视(2分)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2分)。

(9)不准向业主、住户或上司业务有关人员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礼物和小费。2分

(10)在业主、住户提出要求、帮助时,能主动、迅速为业主、住户解决困难,不推诿。2分

(1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及军事、消防等业务培训。2分

(12)努力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工作。2分

(13)团结互助、不做、不说破坏团结的话和行动。2分

3、业绩(满分20分)

(1)为业主、住户提供优质服务受到表扬、表彰。2分

(2)利用工作之外时间为业主和住户提供服务。2分

(3)拾金不昧,主动将钱和物品交到管理处。4分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制止和防止了恶性事件,事故的发生。4分

(5)在发生火灾、盗窃、制止犯罪等方面有突出表现。2分

(6)保护公司财产和小区公用设施有突出表现。2分

(7)有突出工作业绩,年度内被评为先进(优秀)工作者。

(8)在破获和检举各类刑事,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表现。

(9)受到各级机关表彰、奖励者。

4、奖励、处罚

一、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并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畏艰难、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

2、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3、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有突出成绩的。

4、努力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本职业务,在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保卫工作有圈套贡献的。

5、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深入实际、依靠群众;在执行政策管理队伍、维护团结、完成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6、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应予奖励的。

二、凡有下列违反纪律行为之一,给国家、集体和住户,财产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经济、物质上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的。

2、执行命令,违反保安纪律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贪污、受贿、盗窃公有资产的。

4、在执行勤务中遇有危险时,临阵畏缩,使集体财产和住户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5、泄露公司秘密、丢失、转借,损坏执勤设施的。

6、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以及当班时发生案件、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或谎报情况,造成后果的。

7、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

奖励:

1、工作表现突出1次受到客人和上级表扬的奖10元,2次以上受到客人和上级表扬的奖20元。

2、品德高尚、拾金不昧的,物品价值或现金200元以下的奖20元,物品价值或现金500元以下的奖50元,物品价值或现金1000元以上的奖100元,物品价值或现金5000元以上的奖200元。

3、伸张正义、见义勇为的奖100―200元。

4、发现事故苗头及隐患,积极制止的,抓住1个偷自行车的或物品价值现金500元以下的奖50元,抓住1个偷摩托车、助动车的或物品价值现金500元以上的奖100元,抓住1个偷汽车的或物品价值现金20xx元以上的奖200元。

5、合理化的建议被采纳,收效明显的奖50―100元。

6、技术和业务考核及在行业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奖50―100元。

7、工作创新,使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奖50―100元。

处罚:

1、上班按规定时间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或每月达2次的扣10元,超过20分钟或当月累计3次的扣50元,超过1小时或当月累计4次的开除。

2、上班着制服不佩带帽徽、肩章、臂章、肩带和上岗证,帽子不带或没带正、衣扣不扣、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系领带的,每一项发现1次扣10元,当月累计2次的扣50元,当月累计3次的开除。 {4.7d%8=

3、头发不整洁(不留长发、大包头,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不得留长鬓角、鬓发长不得超过耳屏。女的不留披肩发,不得涂脂抹粉,不涂有色指甲油,指甲长不超过指头1毫米)发现1次口头警告,第二个工作日未改正的扣10元,当月累计2次的扣50元。

4、当班时或在公共场所看书、阅报、吃食物、剔牙、挖耳、抓痒、抠鼻孔、化妆、打响指、听收音机、娱乐与人谈笑打闹、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裤袋中,搭肩挽臂的每一项发现1次扣10元,当月累计2次的扣50元,当月累计3次扣1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

5、脱岗10分钟以上的,用餐时间超过30分钟的每发现一次扣10元,当月累计2次的扣50元,当月累计3次扣100元。

6、被住户投诉1次情节较轻的扣10元,当月累计2次或情节较重的扣50元,当月累计3次的开除。

7、不按规定着制服或不按公司管理处统一换装时间提前、延迟换装的发现1次扣10元,发现2次的扣50元,发现3次的开除。

8、下班后无故在执勤岗亭逗留15分钟的,影响他人执勤的,15分钟发现1次扣10元,发现2次的扣50元。

9、不服从管理、分配,当面顶撞上级工作态度恶劣的发现1次扣5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0、在哨所内吃饭、吃夜宵的发现1次扣20元,发现2次的扣50元,发现3次的开除。

11、当班时在岗亭内抽烟发现1次扣10元,打瞌睡发现1次扣3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2、同住户借钱或小店赊账的发现1次扣1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3、当班时饮酒和酒后上班的,发现1次扣5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4、不按交接班制度执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差错或公司财物损失的发现1次扣20元,发现2次的扣50元,发现3次或价值达20xx元以上的开除。

15、打架、斗殴,有流氓行为的发现1次扣5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6、拾到客人遗留物品不及时上交的,发现1次扣5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7、未经许可私自调班的,经通知无故不加班者,发现1次扣20元,发现2次的扣50元,发现3次的开除。

18、了解其他队员犯有严重过失行为而知情不报的,发现1次扣50元,发现2次的开除。

19、犯有其他严重过失行为的,由管理处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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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煤矿,企业,生产,全文共 27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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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矿〔20xx〕109号,以下简称《细则》)已经20xx年8月31日浙江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由华局长签发,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如新《安全生产法》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管理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20xx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62号令,对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20xx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78号令,对20号令进行了多处修改。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深化改革,方便企业、提高效率,能放则放的原则,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和《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154号)要求,进一步把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权委托给下级安监局。

三是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依法转让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问题、停产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问题、委托发证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规范性及档案管理问题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同时,对原来的一些规定,如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地下矿山技术人员数量要求等,虽然对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效用,但是缺少法律依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六章,共三十二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审核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非煤矿山取证对象

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了相关规定。

一是继续规定危险性较小的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砖瓦用粘土矿山及工程性矿山不需要取证,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均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安监部门把握工作重点,提高监管成效。

二是对单独发证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细则》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解释。在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一般是指一本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一家独立矿山,但当一本采矿许可证有2个(包括2个)以上闭合范围的矿区时,每个闭合矿区范围宜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而一个采矿许可闭合范围内,要设置2个以上(包括2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需要经过技术论证,认为确实有必要的,经过发证机关或受委托的审查机关认可,方可设置多个独立生产系统,并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道路开挖、隧道建设及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建设工程的取证和管理问题,本《细则》没有涉及。实践中,这些建设工程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其主要目的是工程建设而不是资源利用,一般也无法形成矿山开拓系统,也无法按照生产矿山的安全生产要求实施开采,不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对此,各地可按照浙安监管矿〔20xx〕127号文件执行。实践中,还要注意这类工程的认定问题:一是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工程立项审批或核准;二是应限于工程目的;三是宜由单位作出认定。

(二)关于委托许可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和省政府261号令要求,第四条进行了明确。

省部属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各厅局直接管理的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企业;省部属非煤矿矿山企业控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也包括控股企业控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勘探、开发生产)指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储存、管道输送企业。

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确定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只涉及嘉兴市下辖的各县(市、区)。

(三)关于取证条件

第五条进行了明确。实践中应注意把握: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求,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80号令规定,对于任职时间不足6个月的人员,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果还没有取得安全合格证,但企业承诺该人员自任职时间起6个月内能通过考核的,应认为符合要求。

2. 关于“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由于国家没有出台危险性较大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所以《细则》只明确地下矿山提升绞车(提升机)、主风机及通风系统经检测检验的要求,其它有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目录及相应管理办法后,另行布置执行要求。

3.关于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配备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强化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管理,督促企业合理设立项目部,《细则》要求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数量,应与企业项目部设立情况相匹配。具体审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项目部设立情况和相关人员的配备情况,依此作出判断,并可根据需要进行适量的项目部现场抽查。

4.关于矿山技术工作。由于上位法中没有把安全技术工作情况作为许可条件,《细则》中没能对技术人员数量配备提出具体要求。但是,我省矿山工程技术人员不足,很多矿山没有正常开展技术工作,已成为制约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重要因素。因而,在组织现场审查时,应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对矿山技术工作进行审查,促进矿山技术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关于申请材料

第六条要求提供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复印件。在目前过渡阶段,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证书予以认可。

(五)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转让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第十一条进行了明确,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依法重新取证,否则就是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必须针对新的矿山企业进行安全评价;

三是矿山如无新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提供原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并附有关说明。实践中,对于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矿山,可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复。同时,企业在有关说明中应包括对原安全设施设计执行的承诺。

三、《细则》贯彻落实要求

(一)本《细则》主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后的20号令进行细化制订,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20号令已经明确的内容,除非必要本《细则》不再重复,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本《细则》与20号令相结合,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具体方法、内容等要求,应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20xx〕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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