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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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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全文共 4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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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实施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和杠杆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推动职业教育事业

二、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3.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过程公开,方法公平,结果公正,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易于操作,便于考核。

4.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把教师师德表现作为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力求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科学合理。

三、岗位设置

根据学校实际,将我校工作岗位分为教学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三类。

四、考核内容

1.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副书记、副校长、纪检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的考核,采用百分制方式,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因岗位工作致通报批评的相应扣分。

2.对班主任的考核:以100分为基准分,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3.对身兼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人员的考核,按不同岗位先进行考核,再按所兼各个岗位的平均分计算考核结果。

4.等级介定:优秀:95分以上;称职:70分至94.9分;基本称职:60分至69.9分;不称职:60分以下。

五、各类人员工作量的均衡办法

1.按照黔教机编(1993)119号文件,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特点,以每个教师周课时数为10节,将各个岗位折合为基本课时,按照基本课时评出各个教职员工的绩效总分。

2.班主任每周节折合工作量4节。

3.各组织负责人工作量的折合:

(1)工会主席按中层正职待遇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2)团委书记妇委会主任按中层正职折合工作量。

(3)各学部主任按中层副职折合工作量,副主任按主任减0.2折合工作量。

(4)各组织的其他承担具体工作的人员减半折合工件量。

4.其他岗位人员按岗位职责衡定工作量。认真履行职责。综合考核达到良好以上为达到基本工作量。

5.衡定全校教师基本工作量后,所超课时按全学期满课时总量平均分值折算。

六、考核办法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5至9人的考核领导小组,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综合考核。绩效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2.采用按周记载、按学期考核进行,平时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考核分加权重进行量化。每位教职工以100分为基准分。以每学期考核结果增减,最后得分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3.平时考核:由学校拟定符合工作特点的常规工作细则考核,主要考核考勤、工作过程等,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考核档案。

4.综合考核

(1)教职工个人总结、自评、述职(领导岗位)。

(2)考核组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分别按照《教学岗位考核评分表》、《管理岗位考核评分表》、《工勤岗位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

(3)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组提出的考核等次进行审核评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4)将综合评定的考核结果,由校长签字后在本校公示一周。

(5)对公示无异议者,按综合评定的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将综合评定的考核结果存入个人考核档案,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6)每学期结束前由学校考核组考核后报校长审核,公示之后报教育局批准执行。

七、考核结果

1.教职工岗位绩效工资分配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每位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得分相加,即得到全校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总分。提取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和突出贡献奖及其他自设项目津补贴后的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总分,所得分值乘以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岗位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本校提取超课时津贴及奖金后)

教职工岗位绩效工资= ×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得分

全校岗位绩效考核总分

2.班主任津贴标准

学生人数

等次

一(12%)

二(80%)

三(8%)

50人及以上

x元

160元

130元

30-49人

160元

120元

90元

29人以下

130元

90元

60元

3.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以上级行文文件为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倍数):

学生数

副校级

中层干部

(正职)

中层干部(副职)和团队干部

优秀

称职

优秀

称职

优秀

称职

x1人以上

2.1

1.9

1.9

1.7

1.7

1.6

1501-x0人

1.9

1.7

1.5

1.5

1.5

1.4

1001-1500人

1.7

1.5

1.3

1.3

1.3

1.2

501-1000人

1.5

1.3

1.2

1.2

1.2

1.1

4.各级各类人员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本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0.6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兼几职的以最高职级考核定等,不重复计算。

八、 特殊情况的考核处理

1.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

2.学校派出到异地管理顶岗实习学生的教师,根据工作实绩发放绩效工资。

3.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脱产学习的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

4.经医院确诊的癌症病、麻疯病、精神病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该校平均标准发放(有检查收费收据及证明)。

5.经组织批准借用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

6.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

7.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一学期内病假超过15天(不含15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该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标准以天计扣。

8.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一学期内事假超过6天(不含6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该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标准以天计扣。

9.一个月内有一周旷工的,停发本月绩效工资,一年内旷工累计计算达一个月的,停发本年度绩效工资。

10.达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后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11.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工资继续发放。

12.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的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

13.不任现职亦未退休但保留正校级待遇的离任校级领导(校长、专职支部书记);在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以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并享受每月100元津贴;不任现职亦未退休但保留副校级待遇的离任副校级领导(副校长、专职副支部书记),在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以按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

14.一学期有下列工作情况的,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发放:

(1)未经学校及区教育局同意批准脱产学习的;

(2)解除聘用合同的;

(3)不假外出的;

(4)无正当理由参与群访、集访、非访的。

(5)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6)参与黄、赌、毒,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8)参加邪教宣传或活动未达到犯罪行为的。

(9)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达不到法律法规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凡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分别扣除绩效考核得分的20%、30%、60%、80%;降级、撤职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

九、各类人员考勤量化标准

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病假(经学校核定)3天扣1分、事假1次扣1分、旷工1次扣3分、迟到1次扣1分、早退1次扣2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婚假、丧假、产假、公假以及经学校同意的教育教学方面的学习考试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据为学校办公室的考勤汇总记载。

十、各类人员加、减分标准

(一)、加分标准:

1.“双师型”教师加分标准:取得相应的由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等级证的教师:初级工加5分;中级工加10分;高级工加15分;技师加20分;高级技师加30分,只在获证本学期加分,不重复加。

2.辅导学生参加区、市、省、国家级竞赛获等级奖,每人次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4(3、2)、6(5、4)、10(8、6)分。

3.教职工本人在《毕节教育》、《七星关教苑》、《毕节日报》、《毕节晚报》或有国内正规期刊号刊物上发表新闻、简讯报道学校的,每篇加1分,省级以上公开报刊每发表一篇加3分,国家级每篇加5分,专著必须是有正式出版并有“中国版本图书……”编号的,独著加50分,合著第一署名加30分,第二署名加20分。

4.学校组织或推荐的教职工个人竞赛类获学校、市、地、省、国家级获奖,每次加1、2、3、4、5分。以国家党政机关评选颁布发奖证为准。

5.教职工个人主动承担学校教学研究课、公开课等一次。省级加10分,市级加6分,区级加3分,校内的加1分。

6.教育科研奖:教育科研获市一等的加5分,获市二等的加3分,获市三等的加2分。获地区教育科研获奖的个人,则在市奖励分基数上增加2分。

7.表彰加分:区级表彰的加5分,市级表彰的加10分,省级(国家部委)加20分,国家级加30分。

8.学校考核小组研究认为在工作中有贡献:加1—5分。

(二)减分标准

1.考核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上级点名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级扣2分/次;区教育局级扣4分/次,区委区府级5分/次。受到书面通报批评的,按照以上各级别的2倍扣分。

2.考核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党内外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扣相关责任人考核总分的20%——50%。

3.因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学校财产重大损失:1-10分。

4.因不负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1-10分。

5、体罚、变相体罚学生:1-10分。

6.教师间发生矛盾经学校以上单位处理的:1-10分。

7.因教师过错同学生发生矛盾经学校以上单位处理的:1-10分。

8.校领导和教职工公认的其他重大事故或过失:1-10分。

9.凡对学校班主任等工作安排有拒绝接受者,扣除考核总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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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医生绩效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生,全文共 3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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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以农村为重点”、“以预防保健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切实加强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确保我镇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国家医改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镇实际,经院办公会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

1、我镇乡村医生是指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所辖范围内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是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最基层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国家医疗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从事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并受法律保护。由卫生院统一动态管理,卫生局负责监督。

2、全体乡村医生必须服从卫生院的统一分工安排及管理,积极配合和完成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不服从卫生院的统一分工安排及管理,每次扣工资200元;不积极配合和完成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者每次扣工资100元,一年累计不服从统一分工安排及管理,不积极配合和完成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次(含3次),给予取消乡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局。

3、每月20号必须按时参加乡医例会,不得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及招急来,不得无故缺席,无特殊重大事情一列不得请假,如确实因重要事情不能参加例会的需向卫生院分管领导或是防保科长请假并说明事由再附以请假条,经核实无误后给予签字同意请假,事后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本次例会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对谎言编造理由弄虚作假借故不参加例会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给予扣除当月工资100元。对不经请假而无故不参加例会者,缺席一次扣工资2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一年缺席累计超过三次,给予取消乡村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局。例会迟到、早退者,超过一小时以上一次扣工资50元,超过半小时不到一小时一次扣工资30元,半小时以下一次扣工资20元。

4、如有事外出不在本行政村超过6日者必须报请防疫科科长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卫生院院办备案后方可外出。否则每次扣工资100元,年累计超过3次(含3次),给予取消乡村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局。所在村卫生室应保持室内外整洁并应经常在岗,以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诊,并及时获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信息。

5、对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皮防站、卫生院等上级单位临时安排的各种培训及工作任务,要无条件准时参加和完成,对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者,不完成的,不参加者一次扣工资100元,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一次扣工资200元。

6、爱护公共财产,乡卫生院每年清点一次村卫生室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者照价赔偿。

7、不按要求登记和上报传染病每次处罚50元,若因瞒报、迟报、谎报传染病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一次处罚600元,并承担处置疫情的各项工作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乡村医生资格,触犯刑律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无条件接受上级部门派遣,按时完成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发生突发传染病时要按要求及时做好传染病的上报及应急接种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如无故推诿,不听调遣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工资或取消村医资格等处理,并上报卫生局。

9、加强疫苗管理,坚决杜绝疫苗积压浪费,造成疫苗疫苗积压浪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10、严格冷藏设备的使用管理,每次冷链运转结束,必须将冷藏包清洗干净交回防疫科统一管理;已配备冷藏冰箱的卫生室,必须保持冰箱干净整洁,24小时电源通畅、并做好冰箱内温度记录和使用记录,冰箱内严禁存放疫苗以外食品及物品,每发现冷藏包不干净1次处罚10元;冷藏冰箱不干净整洁,无温度记录和使用记录每次处罚10元;发现冰箱电源不通畅每次处罚20元,并扣除当月30元的电费补助;发现冰箱内存放疫苗以外食品及物品,每次处罚100元并扣除当月电费补助。

11、加强医学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免疫程序学习,一经提问或考试不合格者,每次处罚20元,并到卫生院跟班学习3个月,费用自理。

二、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

1、自20xx年起国家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在原来防疫保健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为全体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老年人保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内容,和防保工作一起统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共计三类十一大项。乡村医生必须在我院均等化办公室、防疫、保健人员的领导和指导下为自己辖区范围内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至少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并每月按时参加例会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年终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标准参照“广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我院均等化办公室、防疫、保健、院办等相关规定执行。经考核指标达标的乡村医生或社区(村)卫生室给予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对未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乡村医生或社区(村)卫生室进行行政问责或取消乡村医生资格。考核为优秀的给予奖励。

2、具体防疫工作细节由我院防疫科安排部署,并另行补充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具体妇幼保健工作细节由我院保健科安排部署,并另行补充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医疗工作

1、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医改政策,按照我院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满足村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做到长期在卫生室执业,如夜间因患者病情需要出诊者,应随叫随到,并做好相应记录。

2、严格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禁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补充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严禁私自抬高药品价格,药品差价由财政按照相关政策统一补贴,不实行零差价销售的一经发现处以所售药品金额的10至50倍罚款。社区(村)卫生室使用药品由镇卫生院与上级指定中标供应商通过平台采购统一配送,禁止私自进药,第一次发现没收药品并扣发当月工资,第二次发现取消乡村医生资格。每月按照我院财务管理和一体化管理要求按时缴存所购进药品款、业务收入款,按要求统筹上报用药计划。不按时缴存药品、业务收入款将按1%的滞纳金进行处罚,给卫生院管理工作造成管理不便或障碍者,取消开诊资格。每半年必须清仓盘点一次库存药品。

3、按《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由卫生院医务人员给予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4、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时,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杜绝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发生。不得违法、违规和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对违法、违规及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5、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院内感控有关要求和消毒隔离处理工作规范处理好医疗废弃物,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废物变卖,每发现1次处罚1000-20xx元。因医疗废弃物处理不当,院内感控、消毒隔离不力造成环境污染和医源性感染将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四、合作医疗工作

1、严格执行我县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政策,按规定开具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处方,并做好相关登记、签字手续,健全档案,按时将已报销处方交卫生院统一管理,发现开具虚假处方、重复录入处方套取国家合作医疗基金,一次罚款200元,二次以上取消乡村医生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积极开展合作医疗知识宣传,确保本村合作医疗知晓率达95%以上。

3、其它未例项目参照我县合管办下发的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执行。

五、奖励办法

1、乡村医生年底履职考核与卫生院职工同等,按优秀、称职、不称职确定等次,工作业绩突出者,作为优秀乡村医生或先进个人呈报条件,卫生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对年终履职考核不称职者扣发600元绩效工资,并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年履职考核不称职者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2、乡村医生应积极参加国家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卫生院给予优秀聘用。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制定的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者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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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采购,全文共 2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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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工程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及单价

产品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1、____________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2、制作内容:供方按需方确认的规格,数量及品种来完成需方的制作任务;

3、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随货同行的产品质量保修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保证产品质量,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4、供方负责通过消防验收(仅指所供的各种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总价

本次合同的总价为(暂定)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各项税金,运费、卸货等一切相关的费用,开具国家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产品的包装

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且必须保证送达现场的为新货正品,包装完好。

第五条:产品的供货单位及供货方法

1、产品的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货方法:供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将货物以汽车运输方式送至需方工地,卸货由供方负责。

第六条:交货期限

由需方提前____________天通知供方将所需的____________的数量、规格、品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__个日历天内将产品送至需方指定的工地现场。

第七条:付款方式

1、货到需方工地,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供方提供与本合同商品等额的合法元整(¥____________元)以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2、本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作为保质金(质保金无利息),保质期为____________个月(质保期自通过需方验收之日起计),质保期满后,供方产品无质量问题,供方提出付款申请,需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一次性转帐支付给供方;

3、供方收到需方款项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给需方。

第八条:产品的验收

1、货到需方现场后由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清点和检查,如无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产品验收不合格的,供方负责更换合适的产品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需方经过检验认为供方产品表面或者质量存在瑕疵的,有权要求供方作出书面说明,在供方作出书面说明后,双方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供方负责将产品提交广西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检测。若经过检测,确属质量问题的,供方必须无条件退货,经过检验不属质量问题的,需方应当接受。鉴定费由供方先行承担;

3、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虽经需方当场验收并签署了确认书,但需方在使用该货物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具体的解决方法按照本条第2点来处理。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___小时内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供方提供产品必须满足消防验收要求,交货时应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检的发票后,需方在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款(扣除____________%质保金后)即人民币验报告、3C认证等相关产品资料;资料不齐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齐资料后才支付货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标的物交付需方验收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____%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2、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款项的____________%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3、供方未按约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需方如果仍需要,供方应照数补交。需方不需要,则供方不用继续供货。但需方需要而供方不能及时交货的,则供方应付给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4、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一律作退货处理,供方除及时更换合格的产品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逾期的违约责任;

5、因供方原因造成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整改费用。

第十条:保修以及保修期

1、保修期:本批产品保修期为____________年,保修期自交付甲方且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若出现因供方产品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必须在____________小时内免费更换或维修;

2、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相关的质量问题和使用安全问题,则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8小时内到场查看并及时向需方出具正式的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如果供方在需方通知后不按时到场,或在收到供方书面通知____________小时内未给需方正式的书面处理意见,则视为供方认可需方提出的异议,需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者要求供方承担维修等各种费用,并可以要求供方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通知方式

需方可采取口头、电话、传真的方式通知供方进行保修服务。

1、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打通供方所提供的报修电话及传真号码的通知记录为依据,即视为供方已收到维修通知。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双方约定为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合同的有效期限

1、材料签收单一式____________份,相关部门各执____________份;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供方、需方各执___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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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小学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10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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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总支宣传部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的窗口,起着对内宣传学院动态和对外展示学院风貌的职责,秉承学生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我部通过建立和发挥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方式的作用,有效宣传学生会内各项活动,做到宣传报道的时效性和创意性,树立学院的良好形象。

为加强学生会宣传部系统内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负责制

1、宣传部工作每次的活动,主要是检查黑板报、协作组织部做材料等等,所有宣传人员不得无故推脱,并认真保质保量的完成,有应付工作情况的,将作口头批评或者以书面形式检讨自己的行为。

2、活动负责人在活动开展前提交活动计划,具体的活动由本部成员讨论,活动结束写工作总结。

3、各成员应主动提出新的见解,及时向部长反馈信息,包括每一项活动或任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的变更。

二、例会制度

(1)因为宣传部的工作性质是积极配合各部门搞好宣传工作,也决定了部门会议的不定时效性,为此我们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召开部门会议。

(2)由正部长主持会议,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记录,使本部门各成员明确现阶段的工作任务与要求,分配工作任务并确定宣传活动的分组情况,对如何开展及相关细节进行商讨、安排与落实,并进行思想交流和总结。

(3)会议期间要求全体成员遵守会议纪律,尊重发言人,并积极参加谈论。

(4)各项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到者应事先向正部长请假。

三、成员考核制度

1、考核内容:

(1)工作认真,积极主动,纪律性强,能力强,能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效果显著。

(2)根据例会和值班的考勤,如迟到、早退、无故不到的次数作为标准。

(3)对本部门开展的工作或交予的任务工作,借口拒绝执行或很好完成任务进行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4)学生会成员在进入学生会工作的前一个月为试用期,经考核审定以后成为正式的学生会成员。

考核事项会随事随时添加。

2、考核方法:

综合考核内容情况,按照学生会综合测评标准进行评比。

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归院学生会宣传部。

四、物品管理

1、如借出物品须经主席团人员、部长等同意;借入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按时归还。

2、所有成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爱护公共物品,厉行节约;所有物品使用完毕必须摆放整齐。

五、其他要求

1、宣传部成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生活中要以一个合格的学生干部形象要求自己。

2、本部成员要注意仪表,言谈举止,注意自己的形象。

3、本部成员必须在学习搞好的前提下开展工作,注意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4、值班人员需保持办公室卫生及办公室日常秩序。不得在办公室内有大声喧哗、打牌等有损形象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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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东莞住房限购新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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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购房需有国内认证

《通知》还明确了对学历的认定,其中“海归”需有国内认证。《通知》要求,购房人能同时提供国(境)外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能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上通过查验的,予以认可;对只提供学历证书的,不予认可。

此外,《通知》还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房、拍卖所得住房也进行“限售”。《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20xx年4月11日零时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20xx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拍卖所得的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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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医生绩效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生,全文共 3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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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垃圾

上午8:00前、下午2:30前打扫并及时清理垃圾

地面未打扫、宿舍内或门口堆放垃圾。

整改、通报卫生不达标、考核记―0.5分。

2、地面有污水

地面干净、整洁

污水占地面的三分之一

通报卫生不达标、考核记―0.5分。

3、被子叠放

被子干净、叠放整齐

二分之一被子未叠

整改、通报卫生不达标、考核记―0.5分。

4、存放销售商品

无存放销售商品

存放销售商品。

整改、通报卫生不达标、考核记―1分。

5、宿舍饲养宠物

严禁饲养任何宠物

饲养宠物

整改、通报、记过处分、考核记-10分。

6、检查卫生时必须起立迎接,态度温和,不得顶撞检查人员,不得与检查人员发生冲突。

与检查人员发生冲突

情节严重者,考核记-5分;态度不端正者,考核记-2分。

7、阳台地面干净,不堆放杂物。

阳台脏乱,考核记-1分。

备注:一经发现以上任意一项的情况,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宿舍本学期全部的优秀宿舍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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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文命令格式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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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及“全面加强网络安全检查,摸清家底,认清风险,找出漏洞,通报结果,督促整改”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网信办统一部署,8月31日,南充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培训动员会。

会上,南充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赵东做了动员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的极端重要性,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主办谁负责”“全面覆盖,宁重不漏”原则,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会上明确提出各地党委网信办主要领导、市级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承担具体责任,负责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及本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管检查,确保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此次检查对象,主要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即面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或支撑能源、通信、金融、交通、公用事业等重要行业运行的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主要包括网站类、平台类、生产业务类、办公业务类。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四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有关数量、分布情况、主管单位等。

据了解,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自查工作由各单位具体负责,抽查工作由市委网信办检查办公室负责,将对全市部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抽查,及时反馈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促整改达标。

此外,会议还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开展了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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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优秀干事评选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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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联部优秀干事评选大致从以下几方面评定:

1.评定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完成情况、团队配合情况、考勤情况、危急应对情况。

2.能按时参加每次例会,不迟到,不早退,不胡乱喧哗;开例会时能极参加讨论,为工作献计献策。

3.评选标准:对外联部有突出贡献者,在各方面工作中有较好成绩者,并能遵守社联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起到一名学生干事的表率作用。

4.产生办法:依照本学期考核记录,由本部部长初步审定提名,再由本部干事投票选举产生优秀干事。

二.具体采用加减累分制,起评分为60分,再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加减分,最后累积分作为最终的评定。具体制度如下:

1. 无故缺席例会扣4分,迟到减2分,请假扣一1分,连续三次无故不到者视为视为自动退部。

2. 因个人原因而导部里蒙受重大损失的酌情减5到10分。

3. 在工作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或外联部的减5到10分。

4. 考试倒课者一门减5分。

5. 汇报工作中虚报假报者减3到5分。

6. 开例会时能积极参加讨论者加2分,有较好提议或建议者酌情加3到5分。

7. 在工作中能积极热情,与他人团结合作者加3分。

8. 在应对危急情况时表良好的加5分。

9. 在活动中拉赞助达5000元以上者加15分;3000元以上者加10分;1000元以上者加8分;一千元以下者加5分。(以上并给予10%的提成)。活动中拉到物品的折合成现金予以加分并奖励一定的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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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公文的写作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21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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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在校师生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也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同时又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我校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的同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依靠广大群众和师生的共同努力,深入宣传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营造一个宽松和谐、民主集中、安全可靠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努力探索小学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的可行性措施,从而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自我防范、自我救护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常识性教育。当我们预测到突发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必须沉着冷静、临阵不慌,迅速准确地做出判断,采取最得力的应急措施,以避免那些恶性或重大事故的发生。首先,把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之中。利用规定的法制教育和健康教育课时,开展有关学生安全知识的专题教育,并将安

全教育的内容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让学生掌握一些确保人身安全的基本常识,努力提高他们的自救自护能力。第二,针对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充分利用队日及课外活动时间,运用演讲比赛、故事会、征文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使安全教育喜闻乐见,被广大少年儿童所接受,第三,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经常性宣传学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和防范措施,将适合少年儿童的安全教育宣传材料发放给学生,并充分利用这些宣传材料做好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校通过各种渠道和措施加大对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工作的力度,大力宣传学校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加强师生自防自救教育,如我校利用校会、班会、教师会议的机会,利用黑板报、墙报、国旗下演讲、广播、讲、活动课、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的差异,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课间通过师生执勤、校领导督促、检查安全纪律落实措施,及时小结,定期检查有无安全隐患,加大执行力度,解决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尽量让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我校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净化问题。发现学校门前两侧有人摆摊点,学校就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教育学生不吃零食,不到小摊小贩那里买东西。再有就是我校周围拆迁的房屋很多,老师及时告诫学生严禁攀爬或到拆迁建筑物附近玩耍。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校积极引导学生参加人身保险,意想不到的事情即使发生,也能协调处理好。因为人身安全事故防不胜防,所以为了保障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减轻其遭受意外伤害时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经济负担,学校积极动员学生投保。

通过近几年的小学教育工作,我深深认识到小学班主任工作是细致而繁琐的,也是极具挑战性的教育工作。班主任工作的成败关系着整个学校全局工作的开展顺畅与否、关系着教育质量的高低。班主任工作中最费心的莫过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了。通过自己的摸索和向他人学习的过程中,我总结出安全教育的两个能令我们“事半功倍”的办法:

一、用儿歌、谜语传授安全常识。小学生对知识的兴趣,倾向于形象、直观、色彩艳丽、音乐性强的形式,如果老师总是以“苦口婆心”的说教,即使是天天讲,学生天天背,也只能让学生对安全知识的学习与安全意识的培养停留于表面形式,而不能让学生内化为自省与自律,安全隐患仍会存在于教育教学活动中。 儿歌,节奏性强,朗朗上口,讲究押韵,使得儿童易于接受,同时能使学生在反复咏叹中加强认识,在无意中学习汲取儿歌中的精髓,让学生自发地接受安全教育,而不是强制性的、灌输性的教育。 谜语,短小精悍,但不能很轻易地懂得其中含意,必须要认真思考,而小学生有在老师与同学面前表现的欲望,都有展露自己智慧的喜好,谜语正好可以满足学生的此类心理需求,在猜谜的过程中,学生不但发展了智力,也在无形中认识了这些安全知识。

二、要注重学生的生存技能教育。

“生存技能教育”有利于家庭和学校加强合作,为所有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精心护航。小学生缺乏自救互救的常识,学校又没有生存技能课,导致不少学生不知道在关键时刻可以报警求救。如当遇到他人发生意外或者突发疾病时,他们往往不具备一点急救技能,甚至不知道急救中心的电话号码。即使教师给学生讲解如何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处理各种意外事故的基本常识,也常常只是一味地要求学生如何以英雄为榜样,舍己救人、无私奉献。只有极少数教师能够教育学生如何与坏人周旋,如何保护自己。这就导致学生在突发事故面前手足无措。因此,我认热为有必要对学生进行生存技能的训练,以使他们能够应付多种突发事件。在学校的安全有老师处处关心,但在生活中就需要家长和老师共同来宣传教育他们了。

总之,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引下,经过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近年来我校无任何重大伤亡事故及违章事故发生,有效地保障了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促进了学校整体工作的全面提高。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教师要奉献出自己的一颗爱心,做大量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养成“嘴勤、腿勤、手勤”的良好习惯,经常在校内外“走一走、问一问、讲一讲、查一查”,了解和掌握客观实际情况,以便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具体该怎样实施,还需要校领导和各位老师共同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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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行政机关公文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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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6月25日,安徽电视台生活频道第一时间记者就xx县周潭镇一家企业污染问题,对当地百姓和县环保局执法大队长进行了采访。采访过程中,县环保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方晓光作出了相应解释,但同时也说出了“如果都作为,北京就不会有雾霾了”的雷人话语,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县环保局作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其工作人员要求不严、教育管理不到位,损害了单位和政府形象。为此,县政府决定给予县环保局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县环保局对该同志予以严肃处理。希望全县上下引以为戒,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从严要求工作人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切实尽职履责,为展示良好形象和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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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新安全生产法细则[页2]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9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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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细则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2页,当前第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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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行政公文批复格式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批复,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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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口镇政府:

你镇等关于要求批复上练村等3个村庄规划的报告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组织有关部门认证,认为胥口镇镇委托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富阳区胥口镇上练村村庄规划》、《富阳区胥口镇平畈村村庄规划》、《富阳区胥口镇查岭村村庄规划》等3个村庄规划符合村情实际,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明显,各项指标均达到了国家技术规范。根据法律规定程序由胥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公示,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予以批复,同意按此规划实施。

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任何用地及建筑的现有合法用途即使不符合本规划也无需作出更正,直至其用途有所改变或者建筑进行重建为止。

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任何用地如需更改用地或建筑物用途,或对用地、建筑物进行任何其他的开发重建,则新的用途和开发重建必须符合本规划和实施村庄规划的村规民约。

村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修改的,如果只是涉及局部农房位置调整,不影响村庄总体布局的,允许通过简易程序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由规划局备案。修编年限未到的村庄规划,涉及道路、停车场、给排水、强弱电等基础设施,村委大楼、医疗、学校、邮政、电信、公厕等公共设施,古树名木、水源保护、公共墓地、村庄色彩、高度、村庄风貌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以及范围比较广的重大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对国土部门认定有地质灾害地区,在项目实施前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规划成果由文本和图集组成,两者互相补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说明是对文本和图集的解释。规划批准生效后,原有同级别类型规划同时废止。并要求结合规划的实施,因地制宜、创新办法制订相应的计划和配套政策。

杭州市富阳区规划局

二○X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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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学生会招新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生会,学生,全文共 1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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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前言:金秋的海科校园,又迎来了一批批满怀期待与梦想的新生。他们拥有旺盛的精力、强健的体魄、敏锐的目光,他们睿智、热情,他们定会给我们的菁菁校园带来一片灿烂亮丽的天穹,给校学生会的工作带来新的活力和希望,让海科的精神永存!

一、 招新目的

为了保证校学生会有新鲜的血液的注入,有足够高素质的后备力量,能更有效地开展学生会工作,实现学生会干部的新老交替,培养和壮大学生会干部队伍,保证学生会工作的连续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服务学校、服务同学。

二、 招新对象

11级新生及10级学生

三、招新时间及地点

时间:xx年9月18日—9月22日(待定)

地点:第一食堂、综合楼、新图书馆门口(待定)

四、招新要求

1、承认学生会章程,自觉遵守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2、思想品德好,工作积极主动,耐心细心,责任心强,肯吃苦耐劳。

3、有一定的自我锻炼,自我管理意识,有组织能力。

4、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积极主动向组织靠拢,能够很好的处理学习好人工作之间的关系。

五、招新形式

在招新时间内,申请人将个人简历及申请表交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报名。初步筛选之后,由学生会组织进行面试,合格后经主席团批准方可进入学生会工作。

六、招新数量

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把握,在招新活动进行前,应将初步计划招收人数上报主席团

七、岗位设置

各部部长、副部长、委员

八、招新流程

(一)前期策划宣传

1、具体流程

(1)宣传部利用海报的形式告知校学生会招新的信息。

(2)广播站利用广播的形式宣传招新信息,并且详细介绍各部门的职责。

(3)在学生会官方网站上发布招新信息,同时也可以在海科论坛网( )等访问量比较大的网站上发帖进行宣传。

2、宣传要求

(1)海报内容新颖,形式多样化。

(2)宣传海报在多个地点张贴,安排人员在一食堂、二食堂、综合楼以及各栋宿舍的消息栏张贴海报进行前期宣传。

(3)广播站利用广播室安排相应时间,特别是中午12点到13点,以及下午18点到19点进行一定数量的必要宣传。

(4)在网站上发布招新信息时,不仅要发布具体的时间安排,还要将具体各个部门的职能做一一介绍,方便大家选择自己合适的部门。

3、时间

9月 日——9月 日

4、其他可行性措施

(1) 9月 日——9月 日,如果情况允许(例如学生会人员在近段军训期间可以进入学生公寓),学生会各部门成员可以走访新生宿舍,对新生所提出的疑问给予解答,同时能够和新生进一步交流,沟通,让新生积极参与到学生会的活动中来,对招新活动进行进一步地宣传。

(2) 如果条件允许学生会各部门可自行印刷一些宣传单向新生发放,对招新活动进行进一步地宣传。

(二)报名阶段

(1)9月?日早上7:30,由负责人统一安排值班人员从校学生会办公室搬运一定数量的桌椅到一食堂门前,搬运之前统计好桌椅的数目。

(2)设置主席团特约咨询处,由主席团成员负责。应聘者可以在咨询处就自己关心的一些问题,比如学生会的具体运作,学生会的部门设置,学生会的工作成绩,学生会的发展方向,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要求等问题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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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开展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8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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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清理办公用房自查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国家计委在1999年发布的办公用房标准。《通知》表示,在今年9月30日之前,各地区须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报办公用房腾退清理情况。

(前一段或者前两段可以写关于楼堂馆所限建令的一些相关情况,如两个《通知》,以及新的领导班子在什么时候或什么会议上提到了这个要求,将要求简化地写下来,作为我们自查报告的背景来源。)

而作为××省××市的××(职位),本人积极响应中央号召与《通知》的精神,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对自己的办公用房面积和装修程度等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这一段是过渡的,主要是介绍自己是什么职位,因为不同的职位所配备的办公面积是不同的。在职位介绍之后,可以写自己的态度,表示会积极配合党中央的一切决定,响应号召,进行有关情况的自查与回报)

第一,在办公用房面积上:

作为××,按照《通知》的规定,本人的办公用房面积应为××㎡。在本单位进行办公用房腾退清理的过程中,我也对自己的办公用房进行了调整。现今本人的办公用房面积为××㎡,没有超过《通知》的数据。

(职位+办公室面积,一定要清楚写出来)

第二,在办公室数量上:

我在担任××一职的同时,也担任××、××部门的职位。为了节省国家资源,为更多的办公人员腾出办公地方,同时也为了让自己更专心地工作,让其他同事不致于东奔西跑,本人如今的办公地点只在××部门××楼××层。

(这一段主要是针对《通知》中身兼数职办公室不可多设这点来进行自查。)

第三,在办公室装修上:

作为一名党员,作为人民的公仆,我的职责更多地是为人民群众服务。因此,在办公室的装修上力求向朴素靠拢,坚决杜绝豪华办公室的出现,坚决不在党内刮奢靡主义、享受主义之风!

本人办公室在短短的两天内即装修完毕,使用的材料均是绿色无污染,且费用不超过×××元。我不仅能够尽快投入到工作当中,而且办公室的新气息提高了我的工作效率,让我更好地处理工作,为民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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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全文共 1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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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机关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绩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桓委发1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效率、简便易行的原则,以绩效考核工作的激励和鞭策为导向,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全县林业建设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对象和内容

(一)单位考核

1、对象:局机关股室及各事业单位(不含国有林场)。

2、内容:自身建设、公共评价两个部分组成。

(二)工作人员考核

1、对象: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借用人员,临时工)。

2、内容:共性项目、公共评价两个部分组成。

三、程序和方法

(一)各单位的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

1、自身建设(70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单位目标任务、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打分。

2、公共评价(30分)

(1)社会测评(20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涉及的服务对象(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年终根据测评结果予以打分。

(2)领导测评(10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国有林场、林业站等有关人员,对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年终根据测评结果予以打分。

单位绩效考核细则表(见附表一)。

(二)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

1、共性项目(70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服务、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打分。

2、公共评价(30分)

(1)社会测评(15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人员涉及的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年终根据测评结果予以打分。

(2)领导测评(15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领导、本单位领导及有关单位领导,对工作人员总体工作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年终根据测评结果予以打分。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细则表(见附表二)。

四、加分及否决项

(一)加分项

1、获省、市、县政府表彰的单位分别加7、5、3分;

2、获省、市业务部门表彰的单位分别加3、2分;

3、对社会公益事业贡献突出,受到公开表奖的单位或个人,每次加5分。

表彰奖励以提供当年文件、证书为依据。同一内容加分项取最高奖励加分,不累计计算。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否决项

1、出现计划生育超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达标的;

2、出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

3、出现工作失误造成较大影响,受到省、市、县政府或行业部门通报批评的;

4、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或出现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单位或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形的,给予一票否决,视为未达标或不称职。

五、考核等次和结果运用

(一)单位考核

1、单位考核分为三个档次,即先进(90分以上)、达标(70—89.9分)、不达标(70分以下)。

2、被评为先进单位的,通报表彰,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每人兑现绩效考核奖金1000元;达标单位的,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每人兑现绩效考核奖金700元;不达标的,通报批评,取消绩效考核奖,考核小组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或给予降职。

(二)工作人员考核

1、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90分以上)、称职(80—89.9分)、基本称职(70-79.9)、不称职(70分以下)。

2、考核优秀的,通报表彰;基本称职的,给予诫勉谈话;不称职或两次诫勉谈话的,调整工作岗位。

六、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为了确保绩效考核的顺利实施,特成立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庄庆平、宋月春

副组长:韩克生、肖凤珊、王树杰、徐斌、高雁安、王思利、林玉华

成 员:史本利、梁震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其中韩克生兼任考核办公室主任,史本利、梁震任副主任,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工作。

绩效考核工作是一项长期探索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反思整改,务求实效。同时,绩效考核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为进一步提高绩效考核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和鞭策作用,不断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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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惩罚行政公文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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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处罚的决定

公司各部门:

公司对xx年月日下午15:10,员工×××接质检员×××所

开《处罚通知单》,未按要求签认送达时间,并将单据撕毁的恶意行

为。经查实,该行为已符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中辞退条件之(2)规定,经公司研究 ,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暂不予以辞退,但对此错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一次,留司考察一月,以观改正后效。同时,在执行原《处罚通知单》要求基础上,增加罚款元(由人事专员开具)。

二、员工×××必须对上述错误行为做出深刻检查。并限于xx年月日上午9时整,向经理提交书面检查报告;于同日班前班后会上,两次公开宣读检查认识,同时,向质检员×××赔礼道歉。

三、各部门组织人员学习教育,杜绝今后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主题词: 关于 ××× 处理决定

主送: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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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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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处理实施细则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xx]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五)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六)执法监管涉及的环境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

(九)排污许可证申领监测;

(十)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

(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的;

(九)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或测试参数的设置导致仪器校准参数与测试参数不一致的;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的;

(十)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十一)未向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二)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三)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四)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五)擅自修改数据(涉及监测全过程的所有数据)的;

(十六)为达到质量保证规定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篡改其中部分数据的;

(十七)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软件进行谱图二次修改导致分析结果改变,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包括手工监测采样、分析、报告时间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分析、传输时间)等;

(五)伪造签名(包括手工监测中采样、分析、报告中三审三校等签名和自动、在线监测中各种数据报表报告的签名等)的;

(六)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七)原始记录中记载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与实际所使用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不符的;

(八)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

(九)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十)未按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十一)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采集样品的;

(十二)未在有效期内分析样品或少于最短分析时间报出监测数据的;

(十三)未按规定采取质量控制措施,凭空编造质控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系指涉嫌强制、授意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机构或环境监测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或技术要求,进行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对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委托监测,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

(六)委托方授意、威胁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人员必须出具合格监测报告,否则不予履行合同的;

(七)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威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营单位或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应及时深入调查,依法严肃查处,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如实记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一条 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调查取证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派调查人员赴现场取证。对一般案件进行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重大案件应当成立两人以上参与的调查组,调查人员中应有环境监测专家。

2、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采取相关措施收集、封存证据。

收集、封存证据可采取的措施有:

(1)封存涉及案件的有关材料;

(2)通过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或拷贝等方式取证;

(3)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比对核查;

(4)记录现场检查结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等。

(二)上报调查结果

调查人员应及时将取得的证据、作出的调查结论和提出的处理建议,上报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对情节严重的,不授予或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请环保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任务完成情况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四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

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等进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将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或联网。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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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0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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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属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形,则不受前述限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没有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乙方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

第九条甲方将采取以下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第十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十四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三)年薪。乙方的年薪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薪酬制度确定,甲方每月预付乙方薪酬元。

(四)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第十五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

第十九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为:①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①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具体情形为:①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其医疗补助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赔偿办法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三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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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市教育师德师风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0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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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贯彻荆组通[20xx]11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局党员中开展“五星”党员争创活动,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评定标准

1、“五星”党员具体内容:学习提高星、文明和谐星、服务奉献星、爱岗敬业星、廉洁自律星。

2、各支部对照“五星”党员考核评分标准(附后),逐项评定星级。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取消评星资格。①缺乏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拒不服从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和党组织分配的任务。②因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在处分期内。③从事、参与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④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组织生活。⑤不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二、评选办法

“五星”党员每半年评定一次,以支部为单位,采取“自评、互评、群众参评、支部评定”的“四评”步骤,评定结束后,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并报局党组审查、备案。

1、自评。党支部组织所属党员认真对照评选标准,进行自我评价。

2、互评。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全体党员开展互评。

3、群众参评。邀请群众代表对党员进行评议。

4、支部评定。在自评、互评和群众参评的基础上,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综合各方面评议结果,结合党员表现,确定“五星”评选结果。

“五星”党员控制在支部党员总数的25%左右;三、四星党员应在支部党员总数的70%左右;二星及以下党员应在支部党员总数的5%左右。

三、结果运用

1、公开展示。以支部为单位,建立党员星级台账,开辟党员星级评定展示栏,公开每名党员的评星情况。

2、激励先进。党员星级评定的结果,作为评先表模、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推选参与全市表彰的从当年“五星”党员中产生。

3、督促后进。党员星级评定的结果,作为党员评议与党性分析的重要依据。对“二星”及以下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进行谈话教育,限期整改。全年两次星级评定均为“二星”及以下的,列为不合格党员。不予评星的党员,列为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四、相关要求

1、加强领导。局党组要高度重视“五星”党员争创活动。局办公室、机关党总支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推进。各支部书记为“五星”党员争创活动的具体负责人,要对活动作出具体的安排部署,活动中局党组要派人参加所辖党支部的评议活动,强化指导和督促,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2、营造氛围。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评星定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创新做法,营造浓厚的争创氛围,为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注重实效。各党支部要建立党员“评星定级”档案,随时掌握每名党员的星级评定情况,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星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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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3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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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班级建设,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形成健康向上的班级风貌。特制定本班级量化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对本班有效,所有班级成员都必须遵守。

第一章 班级精神

第三条:自信、自立、励志、合作、竞争是本班的班级精神。

自信:自信是成功的前提,所有的同学都应该树立坚定的自信心。

自立:自立是成功的基础,每一个班级成员都要锻炼自己的独立生活能力,坚持自己的事情自己要独立的完成。尽量的不依赖家长。

励志:要磨练自己的意志,形成良好的意志品质。

合作:班级是个大家庭,需要全体成员团结协作,要认识到集体的力量和团结的重要性。

竞争:树立竞争意识,在人格上、学习上、纪律上展开竞争,竞争必须是公平的、公正的。

第二章 班级管理机构

班长:是班级代表,对外代表班级,维护班级声誉;对内起管理表率作用;关心同学学习生活。

副班长:负责班级纪律工作和量化管理统分工作,定期公布量化管理分。

学习委员:负责班级学习工作,督促各课代表完成任务。

宣传委员:负责班级宣传工作,督促板报小组出好黑板报和手抄报。

体育委员:负责班级体育工作,协助班主任组织队员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体育活动。

劳卫委员:负责劳动和卫生工作,搞好日常的卫生扫除以及大型劳动的分工和检查工作。

课代表:各科课代表负责完成各科教师布置的任务,协助老师检查作业的完成情况,并作好记录。

组长:是小组的代表,小组事物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执行班主任和班委布置传达的任务。

量化管理小组由班干部轮流执行,班主任监督。

第三章 奖分制度

1、每人底分60分。

2、每次单元过关考试,90分以上加3分,80分以上加2分,70分以上加1分。

3、期中期末考试及月考,级内前10名者加5分,11-20名加4分,21-30名加3分,31-40名加2分,41-50名加1分。每前进3上名次加1分。

7、主动帮助他人学习、劳动者加2分。

8、主动举报他人不良行为者加2分。

9、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者加2---5分。

11、黑板报获奖,给参加者加1----3分。

12、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如运动会、歌唱赛、书画赛及各科竞赛等,获各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4、3分,获集体奖的加6分。

22、主动参加活动加2分。

23、未尽事宜,视情况加分。

第四章 罚分制度

1、在学习中,抄袭作业者,抄者与被抄者分别扣2分,3分。

2、不按时完成作业的扣2分。

3、考试作弊一次扣3分。

5、单元过关考试30分以下的减2分。

6、单元过关考试每下降10名扣2分。

9、在教室内乱扔果皮,纸团,瓜子皮,饮料袋,随地吐痰者每人各扣1分。

10、日常值日或卫生大扫除,无故不干值日的扣2分。

12、大扫除不服从管理的扣1分。

13、卫生工具摆放不整齐的扣1分。

16、不按时到校,迟到一次扣1分。

17、旷课一节扣3分,请假一节扣0.5分。

18、上课不认真听讲或受老师点名批评扣1分。(睡觉的,说话的,回头等)

20、骂人、打架者每人一次扣2分,两次以上扣5分。

23、无故不参加课间操者扣1分。

29、起哄或顶撞老师者扣2---3分。

35、打击报复班干部的人员扣1---3分。

44、乱扔粉笔头扣1分,累计达5次以上者扣3分,并罚粉笔一盒。

46、一周累计扣分达最高者前6名,提出警告并罚干值日三天,一月累计达 最高者前4名,写书面体会,通知家长,并罚干值日一周。

未尽事宜,按情节轻重扣1---10分,

本解释权归本班班主任所有。

本条例自公布,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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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作风纪律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9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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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风纪律及廉政工作(50分,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1.纪检人员在项目进点、廉政巡查和廉政回访等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八项规定”、《审计人员“八不准”纪律》和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精神的违纪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2.工作人员因违反作风纪律相关规定,被市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实行一票否决。

3.工作人员因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

4.工作人员违反局机关工作纪律等相关规定,被全局通报批评的,发现一次,个人扣2分。

5.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被局纪检组进行廉政约谈的,约谈一次,个人扣2分。

6.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长未向局党组书面汇报廉洁自律执行情况的(须提交局纪检监察室备案),每个项目审计组长扣2分。

7.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每半年向主管领导书面汇报一次廉洁自律执行情况(须提交局纪检监察室备案),缺少一次,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扣2分。

8.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每年年终向局党组、纪检组进行书面述责述廉(须提交局监察室备案),未进行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扣2分。

二、工作纪律及人员考勤情况(30分,由办公室负责)

1.迟到或早退:严格执行《审计局机关考勤制度》,实行每天两签到,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迟到和早退每次扣0.5分。

2.旷工:严格执行公务派遣和因公出差审批制度,公务派遣和出差需填写《公务派遣单》和《济源市市直机关出差审批表》,未经审批视为旷工。个人每旷工1次,扣2分。

三、党务、纪检、精神文明等工作(20分,由综合科室提供)

1.省厅、市委市政府以及组织、纪检、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上级部门安排的全局性活动,涉及局各科室需完成的分析总结材料、征文、心得、论文、学习记录、学习笔记等书面资料,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上报的,每人每次扣1分。

2.省厅、市委市政府以及组织、纪检、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上级部门安排的全局性活动,涉及个人参加的培训会议、知识竞赛、道德讲堂、志愿服务等各类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每次扣1分。

四、综合考核评定

综合考核分数在85分及以上的人员,方可参加年度“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评定;低于60分或出现一票否决的人员,其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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