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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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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图书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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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值班人员:社区干部,同时鼓励普通党员参与值班

2、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3、值班任务:

(1)接待群众来访,办理有关手续,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受理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答复解释居民提出的问题。

(2)负责处理突发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3)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4)维护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及财产安全。

4、值班要求:

(1)社区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按时上下班,不得缺岗漏岗。值班干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或委托其他干部接班。

(2)值班人员不在办公室时,要保证通讯畅通,接到紧急通知应迅速到场。值班人员不得有失职渎职、酗酒等行为。

(3)值班人员到岗须签到并做好值班记录,接受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老干部等的监督,全年值班考勤情况作为社区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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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大学生辩论赛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10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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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赛制:四对四团体辩论赛。

二、辩论赛程序(由辩论会主席执行)

1、辩论赛开始,宣布辩题

2、介绍参赛代表队及所持立场,介绍参赛队员

3、介绍评委及点评嘉宾

4、辩论比赛

5、观众自由提问时间

6、评委及点评嘉宾退席评议

7、评委入席,点评嘉宾评析发言

8、宣布比赛结果,辩论赛结束。

三、辩论赛细则

1、时间提示:自由辩论阶段,每方使用时间剩余3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促的铃声提醒;用时满时,以钟声终止发言。攻辩小结阶段,每方使用时间剩余1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促的铃声提醒,用时满时,以钟声终止发言。其它阶段,每方队员在用时尚剩3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促的铃声提醒,用时满时,以钟声终止发言。终止钟声响时,发言辩手必须停止发言,否则作违规处理。

2、陈词:提倡即兴陈词,引经据典恰当

3、开篇立论:立论要求逻辑清晰,言简意赅。

4、攻辩:

(1)攻辩由正方二辩开始,正反方交替进行。

(2)正反方二、三辩参加攻辩。正反方一辩作攻辩小结。正反方二、三辩各有且必须有一次作为功方:辩方由功方任意指定,不受次数限制。攻辩双方必须单独完成本轮攻辩,不得中途更替。

(3)攻辩双方必须正面回答对方问题,提问和回答都要简洁明确。重复提问和回避问题均要被扣分。每一轮攻辩,攻辩角色不得互换,辩方不得反问,功方也不得回答问题。

(4)正反方选手站立完成第一轮攻辩阶段,攻辩双方任意一方落座视为完成本方功辩,对方选手在限时内任意发挥(陈词或继续发问)。

(5)每一轮攻辩阶段为1分45秒,功方每次提问不得超过10秒,每轮必须提出三个以上的问题。辩方每次回答不得超过20秒。用时满时,以钟声终止发言,若攻辩双方尚未完成提问或回答,不作扣分处理。

(6)四轮攻辩阶段完毕,先由正方一辩再由反方一辩为本队作攻辩小结,限时1分30秒。正反双方的攻辩小结要针对攻辩阶段的态势及涉及内容,严禁脱离比赛实际状况的背稿。

5、自由辩论:这一阶段,正反方辩手自动轮流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既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自由辩论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6、观众提问:正反方各回答两个观众提出的问题,双方除四辩外任意辩手作答,一个问题的回答时间为1分钟,如一位辩手的回答用时未满,其他辩手可以补充(问题须经过半数以上评委审核,辩手方可作答)。

7、结辩、辩论双方应针对辩论会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脱离实际,背诵事先准备的稿件,适当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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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文明班级考评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17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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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控制严重违纪职责

1、学生每违反“十个严禁”一人次扣5分。

第二章 控制一般违纪职责

2、学生自习、上课迟到、早退、请假(病、丧假除外)每人次扣1分,缺课每节每人次扣2分。

3、上课穿背心、拖鞋、吵闹,体育课穿牛仔裤、皮鞋、高跟鞋等,每人次扣1分。

4、考试舞弊,每人次扣1分。

5、穿奇装异服、染发,男生留长发,女生戴手饰,每人次扣1分。

6、不穿校服,每人次扣1分。

7、不戴校徽或戴不规范的校徽,每人次扣1分。戴假校徽(包括提供者),每人次扣2分。

8、校服、校徽乱涂乱画,每人次扣1分。

9、言语低级下流,每人次扣1分。

10、打饭、打水插队,每人次扣1分。

11、损坏或撕毁宣传栏、通知、公告、制度等,每人次扣1分。

12、乱写乱画、乱踢脚印,每人次扣1分。

13、未经老师同意,擅自进入他班教室,每人次扣1分。

14、乱倒饭菜、垃圾,每人次扣1分。

15、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每人次扣1分。

16、教室不按时熄灯,每次扣1分。

17、其他违纪酌情扣分。

第三章 寝室管理职责

(一)纪律

18、不按时就寝,每人次扣1分。

19、就寝后讲话,每人次扣1分。

20、不按时起床,每人次扣1分。

21、在寝室里生火用电,每人次扣1分。

22、未经允许,随便进入他班寝室,每人次扣1分。

23、在寝室洗衣,每人次扣1分。

24、生病:学生本人、寝室长或其他同学不及时向班主任或寝室管理员报告,每人次扣1分。

(二)卫生

25、地面有尘纸果皮饭菜,扣1分。

26、墙面有新脚印、墨水,扣1分。

27、床方、门窗、玻璃有泥巴灰尘,扣1分。

28、墙面、天花板有蜘蛛网,扣1分。

29、随地吐痰,扣1分。

30、不在规定的地方倒垃圾,扣1分。

31、床单、铺盖不干净,扣1分。

32、地面有积水,扣1分。

33、在下水池倒饭菜、垃圾,扣1分。

(三)物品

34、被盖折叠不标准,每处扣1分。

35、床单整理不规范,每处扣1分。

36、手巾不成一条线,扣1分。

37、桶子不成一条线,扣1分。

38、鞋子不成一条线,扣1分。

39、杯子、牙刷摆放不规范,扣1分,每缺1个,扣1分。

40、其他摆放不规范,扣1分。

(四)其他

41、班主任每周熄灯后清查人数2次(双休日、节假日收假后的第1天晚上必须到寝室清查人数),且到值班室填写记录,每缺一次扣2分。

42、寝室内务不进行整理,每次扣5分。

第四章 管理卫生职责

(一)教室

43、地面有尘纸果屑饭菜,扣1分。

44、墙面有新脚印、墨水,扣1分。

45、墙面、天花板有蜘蛛网,扣1分。

46、墙壁、桌椅乱写乱刻,扣1分。

47、室内布置有纸张脱落,扣1分。

48、桌椅摆放不成直线,扣1分。

49、随地吐痰,扣1分。

50、在教室生火,冬天带火桶除外,扣1分。

51、不在规定处倒垃圾扣1分。

(二)清洁区

52、地上有杂草,扣1分。

53、地上有饭菜,扣1分。

54、地上有果皮扣1分。

55、地上有大便扣1分。

56、地上有塑料袋扣1分。

57、厕所冲洗不干净,扣1分。

58、房前屋后沟冲洗不干净扣1分。

59、墙面有新脚印、泥巴扣1分。

60、墙面乱写乱画乱刻,扣1分。

(三)其他

61、每天二小扫,每周一大扫,卫生不进行,每次扣2分。

62、卫生实行责任包干。乱丢垃圾,一经发现则由当事人负责,否则由责任班级负责。

第五章 管理出操、集会职责

63、每次到位,并站在队伍中,每缺一次扣1分。

64、督促学生快、静、齐到位,出操、集会动作迟缓、吵闹,队伍不齐,每项每次扣1分。

65、督促学生做操动作规范,动作不规范,每生扣1分。

66、做操解散不击掌,扣1分。

第六章 其他管理职责

67、按时参加会议,不按时每次扣1分。

68、按时完成计划,不按时每次扣1分。

69、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突击性工作,不按时每次扣1分。

70、每月召开一次班干会、主题班会并有材料、有记录,每缺一次扣2分。

71、教室、寝室布置按要求完成,不按要求完成扣1分。

72、每期出黑板报2期,每少一期扣1分。

73、积极参加学校大型活动,体操、校运会等大型活动分年级按100分、80分、60分、40分、20分的标准计到第五名。

74、动员、鼓励学生多做好人好事,每件加1-2分。

75、动员、鼓励学生举报坏人坏事,(经查属实)每件记5分。

76、每天坚持班级事件报告制度,不按时报告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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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星级学生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31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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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的日常管理是班主任工作的重心,是让班集体健康发展的保证,它涵盖了学生在学校、在班级,生活、学习的多方面,包括纪律、卫生、学习、礼仪等。引导学生做好这些小事情是班主任的日常工作,加强对这些小事情的管理是建设优秀班集体的保证。有效的日常管理应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让学生自觉融入到班集体中;适时创造平等和谐的竞争,让学生实现自我管理、不断提升。在班级内部实行“五星学生”的评比是强化班级日常管理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将“优秀班级”的评比与“五星学生”的评比有效地结合起来进行班级日常管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班风、校风。

一、宣传口号

“校内争创优秀班级;班内争当五星学生”

二、五星说明

“五星学生”包括:爱班星、守纪星、卫生星、文明星、勤学星。爱班星主要包括热爱班集体,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完成本班的值日执勤工作以及好人好事、为班争光等方面。守纪星主要包括课上课下的纪律,两操的纪律,集会、就寝、就餐、静校及早午晚饭后辅导学习的纪律。卫生星主要包括教室、寝室、清洁区、门窗墙壁桌椅的卫生维护及个人的卫生。文明星主要包括仪容仪表、礼貌礼仪及红领巾佩戴等。勤学星主要包括学习态度、上课、作业、早读午写、枕边一书、课外学习等。这“五星”基本上将班级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包含在其中。

五星内涵:红色爱班星象征一颗爱班红心;守纪星金黄色象征宝贵,得之不易,同时提醒小心黄牌警告;卫生星蓝色,是天空、大海的颜色,象征纯净;紫色勤学星象征发奋学习必将大红大紫;文明星绿色,有礼走遍天下,象征文明礼仪之人将会一路绿灯。

三、前期准备

制定好相关表格:《五星学生评比细则》、《五星学生评比量化表(周表)》、《月五星学生统计表》等;购买各色五角星、制作五星徽章、布置好教室的五星学生评比栏(以上三表张贴于评比栏)、设置学校月五星学生光荣榜展板等。

四、评比说明

1、 将学生在学校一天的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到这五星学生评比之中。

2、班干部、小组长与班主任一起对每一个学生每天的各项表现参照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班级的制度及执勤岗的扣分记录等进行公开打分(具体操作时,扣分在先,加分在后,扣分之后,引导学生比照加分项目努力,在该星项上表现突出可酌情加分)并记录在表格内,周末总结。如在某星上一周的时间内没有减分,将获得这个星项相对应的五角星。如在某星项的评比中本周内有减分,将不能获得相对应的五角星。但可以通过加分来抵换减分(加2分可以抵减分1分),以此法推算,如果加分后该星项仍没有扣分,还可以获得该星项相对应的五角星。

3、为鼓励学生做得更出色,根据五天加减分数班内选出每个星总分数位于前三名的同学进行表扬;在班会课上对获得各星的学生授星,即把所得到的五角星贴在班务栏《五星学生评比量化表(周表)》相对应位置。(表扬各星前三;授星贴星)

4、根据获得星级的颗数,依次将学生评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学生。对获得“几星学生”称号的同学在班会课上统一表扬。(几星学生)

5、 “五星学生”是班级中各方面表现都优秀的同学,这些学生将成为带动学风、班风和校风的主力军。每周五下午学生离校前,每班选出周五星学生代表(男女各一)报政教处,下周升旗集会学校授“五星学生”徽章;对在一个月内(四个星期)获得四次“五星学生”称号的学生升旗集会学校授予“月五星学生”称号,同时以班级为单位照相,照片张贴于学校月五星学生光荣榜展板。(周授徽;月上板)

6、下个月重新评比和总结,只有在新的一周仍然达到该星的要求,才能继续获得该星项的五角星。学期末进行总评,每月都能获得“五星学生”称号的学生学校将隆重进行表彰,颁发五星学生荣誉证书留作纪念。(期五星颁证)

五、几点说明

1、“五星学生”评比在班级管理中是以评分作为一种外在形式,以争星为表现手段,以激发学生参与热情为核心,以达到班级管理的最优化为目标的管理方法。

2、量化管理特别是每天的量化评分并不是越细、越精确越好。如果对每一个星级的评比内容都分得过细,每一天的评分都试图把每一项十分详细的评价出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将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副作用,也使得评比无法正常开展下去。这种量化应粗略化。注重评比的过程,通过及时的评分,恰当的激励与表扬,发挥它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让它成为班级日常管理的过程,规范学生的行为。

3、避免班主任和学生干部这些评价操作者的情感偏差对评比的影响。每天的量化评分还应该让部分学生代表参与操作。体现出评比过程的民主性和公平性。班主任不应以此作为衡量学生好坏的唯一绝对标准。

4、没有惩戒的教育是残缺的教育。五星量化分数除作为表扬授星的依据之外,还应作为惩戒的界线,班主任应结合政教处,根据学生个人扣分情况给予其适当的惩戒,如周-5分周五放学诫勉谈话,月-10分警告、-20分家庭教育、-30分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

5、五星徽章的佩戴和保存。获得五星学生称号的同学应珍惜荣誉,做好徽章的佩戴和保存工作。五星徽章佩戴和保存一周,每周五下午离校前交政教处。

六、评比必须遵循的原则

1、导向性。要求在制定评分细则的过程中要结合学校的教育、班级的管理实际,体现量化评分的导向性、公正性原则。无论是评分的标准还是具体的操作都要体现出公平、公正,这样才能被学生接受,提高评比的信任度。

2、主体性。评比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认清自己在某一方面存在的不足,引导学生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及激发学生内心的竞争意识。这就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让每个学生都养成积极争优的好习惯。

3、及时性。学生的行为发生之后,为了让其及时认识到事情的好坏对错、美丑善恶,对学生的行为表现应及时有针对性地加以评分,可以加深学生对行为的认知和心理感受,发挥量化的评价功能。

4、关心性。我们的评比是为了每一位学生都能获得最佳的学习环境,让他们规范日常行为,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无论对什么学生都应给予平等的关心与关爱。

七、五星学生评比细则

爱班星

得分项目:认真完成班务工作;主动帮班级做事;为班集体做好事争光争荣誉。

扣分项目:不完成班务工作;损坏班级财物;破坏班级荣誉。

守纪星

得分项目: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下课做健康有意义的活动;按时进班,并保持教室安静;放学有秩序走出教室,上下楼梯不拥挤;认真做好“两操”;遵守就寝、就餐、静校及课前辅导纪律。

扣分项目:上课捣乱;下课做危险游戏;迟到旷课,有事不请假;上下楼梯奔跑,推拉;集合拖拉、说话、做小动作;跑操掉队、拥挤、说话;做操不认真、动作不规范,乱说乱动;不遵守就寝、就餐、静校及课前辅导纪律。

勤学星

得分项目:爱学习,平时能主动参与到各科的学习之中;帮助同学学习,共同进步;在各科竞赛中获奖;每天按时完成作业且作业工整、美观、整洁、正确率高;作业进步明显;按时进班早读午写;课前准备充分,文具摆放整齐有序;上课积极举手,大胆回答问题;做好课堂笔记,完成好课堂练习;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进步明显。

扣分项目:不主动学习,贪玩偷懒;影响他人学习;作业不按时完成、马虎;不按时早读午写,早读午写不认真、说话;不做课前准备;上课不认真听讲,做其他事;退步明显。

文明星

得分项目: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乐于助人;讲普通话,说礼貌语;手纸入篓,小便上台,轻关门窗。

扣分项目:追逐打闹,高声喧哗,骂人打架;对人不礼貌,说话带把儿,起绰号,讲粗话;戴戒指耳坠,染发染甲,纹身。

卫生星

得分项目:穿戴、床铺整洁,手脸干净,不带不买不吃零食;桌椅摆放整齐,擦洗干净;时刻保持教室、寝室干净与整洁;不乱扔垃圾且能主动捡拾校园垃圾。

扣分项目:穿着邋遢,被子不叠,手脸不干净,乱买乱吃零食;桌椅摆放不整齐;桌椅附近有垃圾;在墙壁、课桌上乱写乱画;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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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幼儿园财务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财务,全文共 1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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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园财务管理,参照相关会计准则,制定以下各项制度。

一、收支管理制度

1、设兼职会计、出纳管理幼儿园收支事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幼儿园所有的收费项目,所有收费均开具幼儿园收据。

2、报销手续必须健全,原始发票或收据必须具有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开票人或收款人签字。原始发票内容如不能反映详细情况的需附件说明。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及验收人签署,方可由会计审核,园长签字同意后报支。

二、票证管理制度

1、所有收费票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全部由会计保管。

2、各种票据使用前必须实行登记备案,票据必须加盖幼儿园公章。

3、票据开票人开票收费时,相关项目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收款人应签字或盖章。记帐联应定期向会计缴销,票据使用完毕后,存根联缴交会计,并领取新的票据。

4、建立财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有关业务归档后须编制清册,专人保管。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经济业务发生以后必须立即记账,做到记载及时、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园内各种财产都要登记造册,贵重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自然损坏的物品做到定期维修或者核销,对人为的不合理损坏物品应追究责任,并按制度赔偿;

2、随时反映财产物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财产物资收发手续齐全,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有接收人验证证明。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财产清点制度,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实行永续盘存的方法。

4、管理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检查掌握物资使用情况,避免积压与浪费,原则上每月按班级发放一次日用品、学习用品,在节约的基础上保证各项供应工作;

4、幼儿园的一切财产物品外借,必须经园长同意后向保管员借取。借用必须登记。如有损坏或遗失,借用人员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4、对财产物资进行科学编号和存放,便于清查、保管。

四、财务相关人员职责

1、会计员职责

(1)、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务工作方针政策,为教育教学服务。

(2)、工作认真细致,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按时完善报帐手续。

(3)、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向有关领导反映,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精打细算,协助园长搞好学期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经费,计划开支。

2. 出纳员职责

(1)、认真做好往来帐目登记,做好现金收支工作。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手续齐备。

(3)、每月及时统计幼儿出勤天数及职工出勤天数。及时收结幼儿各项费用,

(4)、坚持原则,发票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领导签名方能报销。

3、保管员职责

(1)、对全园的财产全面管理,做到随时收验、入库、分类保管,存放地点清楚明确,做到心中有数,每半年清点一次,帐物相符。

(2)、新购入物品凭发票入帐,领用或借出物品手续齐全,领用人和借用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3)、严格做好三防(防盗、防火、防潮)工作,保证物品的安全、卫生、整洁,杜绝霉烂变质,做到手勤、脚勤。

(4)、做好开学前的物品准备工作,对各班财产进行清点,做到有计划供应、学期末对财产进行一次核对,生活用品做到日清月结。

(5)、及时供应所需物品,对园里的物品,做到有数有帐,发现丢失和损坏及时追查。

4. 采购员职责

(1)、按食谱要求有计划地配合食堂,及时采购好所需物品,做到价廉物美。

(2)、关心集体利益、尽量做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减少浪费,执行物品验收制度,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3)、配合制订好食谱。

(4)、负责采购幼儿园日常所需一切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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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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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奖时间、地点:

时间10月7日上午9:30分开始到下午5:30分

地点:金苑小区庆典台上。

二、现场布置:

1、抽奖规则提示板。1板包括奖品内容;

2、奖项公示牌1块,上盖红布;

3、抽奖箱1个,内装抽奖卡(去掉4、7及4、7个位数);

4、主持台、现场司仪、现场礼仪。

三、抽奖规则(流程)

1、 将参加抽奖的客户五人一组,分组抽奖;

2、 先到抽奖台抽奖号(或抽奖卡),奖号全部抽取完毕进入下一程序;

3、 揭奖;

①、先揭三等奖第一组……第x组,穿插二等奖;

②、再揭二等奖(穿插三等奖);

③、揭一等奖。

四、兑奖、领奖

1、凭奖号和购房发票和到售房部领奖;

2、由提供奖品的相关公司开具收据及维修票(凭领奖者身份证);

3、由相关公司送货上门。

五、借势造势

1、获二等奖一等奖的客户,现场要自己买鞭炮燃放;

2、送货时要游街、打宣传牌:“金苑小区购房中奖”;

3、由模特礼仪随车宣传;

4、送货到家要由客户在自家门前燃放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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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文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公文,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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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厂区安全管理,维护员工身体健康,保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管辖区域内所有员工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 厂区禁烟管理规定:

1、除吸烟室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所有员工和外来人员吸烟必须在吸烟室进行,烟头集中丢放。

2、公司管理人员对在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3、安全生产部对禁烟归口管理,负责吸烟室的管理;吸烟员工在吸烟室逗留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工作时间内每日不得超过4次,否则按旷工处罚。

4、各工段工段长负责本辖区内的禁火、禁烟工作落实,并检查督促实施。

5、在吸烟室以外的生产区域、办公区域发现吸烟者或单位范围内发现烟灰或确认有吸烟气味或发现烟头或烟盒,处罚所在单位50元/次;处罚吸烟者100元/次;公司员工一月内违反本规定三次者,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6、无论何种原因,工作期间,相同部门的人员若被发现同时在吸烟室吸烟,超过三人以上的,处以50元/次/人罚款,当月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将予以200元/次/人罚款。超过三次者,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7、 兄弟公司来我公司人员违反本规定,除按本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纪行为通报其所属单位。

8、外来人员厂内违规吸烟,安全生产部有权按本规定第6、7条进行罚款,并将其强制清除出厂。

9、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在厂区内禁止吸烟。施工单位违反本禁烟规定的由其单位负责交纳罚款,单位拒绝交款的停止其单位进厂施工,并从工程结算款中以5倍罚款额扣除。

第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修改权归公司安全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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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机关公文通知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通知,全文共 9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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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文格式,提高办公效率,根据局领导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现对机关公文起草格式作统一要求,请各科室在将有关文件材料送交信息中心把关审核之前,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排版编印。

一、纸张及页面设置

统一用A4纸张,页边距设置(厘米):上2.6,下2.4,左2.6,右2.4。

一般情况下,公文页码采用“页面底端”和“居中”方式,页码采用默认格式。如有特殊要求,另行处理。

二、公文结构层次序数、字体及行距

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一般为: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

标题用2号宋体字加粗,副标题用3号楷体字。正文第一级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第二级小标题用3号楷体字加粗,第三级小标题用3号仿宋字加粗,其余正文文字均用3号仿宋字。 正文行距用“固定值”,“设置值”为26—28磅。

三、附件

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正文下空1行、左空2个字)标注“附”,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需回行,与附件名称第1个字对齐排列。有两件或以上的附件时,应在附件名称前按顺序用数字注明序号。附件名称后不标注标点符号。

附件材料左上角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附件”,后标全角冒

号;两件或以上附件按顺序标注“附件一:”、“附件二:”。附件标题、小标题、正文排版同主件相同,若有图表,表内文字可灵活处理。正文标注附件与附件必须一一对应。

批转、转发、印发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不加附件标注。

四、发文机关署名及成文日期

有主送机关的公文必须有发文机关署名,无主送机关的不标注发文机关署名;以红头文件下发、需要加盖公章的公文,不需要标注发文机关。

公文成文日期用汉字写明年、月、日(如:二○○六年六月二十日),无主送机关的的公文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写明年、月、日(如:20xx年6月20日)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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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98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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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第七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六十四条 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第七十三条 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第七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九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九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不动产信托依法需要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军队不动产登记,其申请材料经军队不动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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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行政公文中的命令

范文类型:公文,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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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公共场合全民戒烟,一纸戒严令,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

新闻记者走访发现,在很多的酒店,包括五星级的,都只是空文一条,很多的部门也是拿着戒严令当皮球踢来踢去。问题背后透漏出的是什么问题?官僚作风,部门多的却无人五部门具体负责,戒严令问题只是许许多多条法令中的一条,还有很多类似的条令难以执行。

最主要的是,国民经济实力增长的同时,老百姓的腰包鼓起来了,国民的思想,国民的综合素质却不比前些年,和老一辈的交流起以前拉着地排车卖布的经历,一车布到晚上在路边,自己躺在车下面,一夜平安无事,而今恐怕,早上起来,人都不知道在哪里?

法治?就能能不能治理好国家,问题有待研究!回顾历史,历朝历代,治理比较好的朝代法律并没有现在那么繁琐,去能将社会治理的仅仅有条,路不拾遗,夜里也不需要关门,靠的是什么?也同样值得现在的管理者去研究。

物质越发达,社会越混乱,自清朝末期,大中国就没有在屹立在世界强国之林,这又是为什么?秦皇汉武,大唐朝,乃至于现在走出国门还有唐人街,国外称我们汉人!何时我们才能重拾过去历史的辉煌。

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不再受气挨打,后面是不是转而考虑下如何去让国家长治久安,国泰民安?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丢掉了什么东西?

文化,文化建设,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靠的是什么?不是现在媒体的诱导,舆论的诱导,是真真正正需要再将我们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的文化遗产,继承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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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最新行政公文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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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察整改通知

一、基本情况

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20xx上半年共检查市本级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542家次、建设项目1xx次、饮用水源19次,共检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1088家次、建设项目258次、饮用水源及生态监察223次,许可证现场检查300次,共检查企业400家次,出动人员2349余人次。通过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了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了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上半年,全市共实施行政处罚23起,共计罚款16.3万元。截止7月5日,支队征收排污费118.3万元。全市征收排污费451.3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队伍建设和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监察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工作不够扎实,缺乏主动性。

二是个别区县对环保专项行动、排污申报,各类专项执法检查重视不够,人员变更未及时上报,申报和收费程序不规范,环境监测与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脱节,排污收费无监测报告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个别区县对信访投诉重视不够,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不到位,缺乏事后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复投诉时有发生。

三、整改措施

(一)加大各类污染源环境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涉重、造纸、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饮用水源保护、限期治理项目治理等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二)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一是继续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二是开展工业集中区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三是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的整治;四是加强涉重涉危企业督促检查;加大环境污染大案要案查处,严防死守,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三)加强排污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程序,认真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审核,严格执行“一厂一册”制,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的稽查和处理。

(四)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管理工作。对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加强管理,确保现场设施稳定运行并与省、市信息中心实现联通。

(五)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推进标准化建设上台阶,力争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全面达标。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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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党政机关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_党委党支部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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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

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厅、局领导对信息化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全系统数字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建设规划,紧紧围绕局、所各项工作对信息化的实际需要,在年内开发使用防疫生活卫生软件,继续完善办公自动化软件,建立局机关及各防疫所内部网站,完成新办公楼局域网铺设,同时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在年内建成局所远程数据专线和网络电话、电视会议系统,为我省防疫工作实现“四个全国领先”的总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保障。

一、年度工作目标

1、 开发使用防疫生活卫生管理软件,实现防疫人员大账、体检就诊、伙食被服的计算机管理;

2、 在实际使用中继续对办公自动化理软件进行修改完善,并落实好办公自动化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

3、 建立局机关及各防疫所内部网站,实现局所信息的网上发布与交流;

4、 铺设局机关新办公楼计算机网络

5、 争取建成局、所间远程数据专线,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网络电话系统和电视会议系统。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开发生活卫生软件

生卫卫生软件是我局数字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软件在所政管理软件的基础上,进一步了拓展信息技术在管教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将有效规范大帐管理工作流程,提高生活卫生各项业务的处理效率。

我局生活卫生软件总体上分为防疫大账、体检就诊、伙食被服三个子系统,各子系统主要功能设计如下:

① 防疫大账管理子系统:提供对防疫人员大账的录入、购物、零用钱发放、结账、报表打印、查询等功能,并且将和目前财务部门使用的“用友财务软件”做到数据互通。

② 体检就诊管理子系统:对防疫人员的体检、就诊信息进行登记管理,提供各种查询统计功能。

③ 伙食被服管理子系统:对食堂伙食账进行计算机管理,提供对防疫人员伙食标准的核查功能;对被服等防疫人员生活物质的入库、发放、领用、回收进行计算机登记汇总。

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今年生活卫生软件开发将分“合同洽谈”、“软件编程”、“系统试运行”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合同洽谈阶段

时间安排:XX年2月—3月

阶段目标:对有关软件公司进行考察,审定开发方案,通过谈判签订开发合同。

主要工作:由局计财处、管理处、办公室、纪委等部门人员组成洽谈小组,对上海和为软件公司等开发商进行深入考察,审定开发方案,并向省财政厅申请对本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直接与厂商进行谈判。通过谈判,力争在3月25日前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阶段:软件编程阶段

时间安排:XX年4月—8月

阶段目标:进行软件开发调研,编写程序,完成软件的测试版本。

主要工作:协助软件公司对生活卫生软件开发进行需求调查,调查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在全省普遍调查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所进行重点调查,整理形成软件需求分析书,经双方认可后,作为编程的主要依据。在软件公司编程期间,双方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反馈软件的开发进度和编程的详细情况,在8月底前形成软件测试版本,开始在基层试用。

第三阶段:系统试运行阶段

时间安排:XX年9月—11月

阶段目标:对软件进行实际运行测试,及时发现并解决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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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机关公文写作基础处理规则_经验交流材料_网

范文类型:公文,材料案例,全文共 5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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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写作基础处理规则

一,公文的功能 (一)公文的涵义与特点 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作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公文分类 按公务文书的自身性质及使用范围,可以把我国现行的公务文书分为两大类: 1.通用文书 (1)法定公文 (2)事务文书 2.专用文书 财~书,司法文书,科技文书,军事文书等等 公文的主要特点: 1.法定性 2.政策性 3.实用性 4.时效性 5.规范性 (二)公文的作用(功能) 1.决策与领导作用(最主要的作用) 2.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作用 3.依据和凭证作用 4.公务联系与沟通作用 5.宣传与教育作用 二,公文的文体,结构,格式与稿本 (一)公文的文体 公文的文体是指公文的表达方式.属应用文体,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应用文,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1.公文被规定以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即)作为必须使用的符号系统. 2.公文兼用说明,叙述,议论三种表达方式. (二)公文的结构 公文的结构是指公文的组织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相对确定性.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三)公文的格式(重点内容) 公文的格式是指组成公文的各部分文字符号在载体(纸张等)上排列的规定. 1.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2.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 (2)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 3.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4.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1)排版规格:文字符号从上至下,自左而右依次横写横排 .正文用3号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2)制版要求: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3)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4)装订要求: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 5.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1)眉首 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 下行,平行公文首页格式 上报公文首页版式 紧急程度:紧急文件有特急,急件,紧急电报有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行;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信函为30mm,命令为20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1995不能简写成95,~不能写成04),用六角中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注意:用直角中括号茂[~]10号,用小括号茂(~)10号都是不规范的.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会签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 ,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2)主体 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常见的公文标题一般都加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主送机关: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一个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分成两行). 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序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成文时间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标法: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见下. 公文生效标识: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a.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

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公文末页版式 b.联合行文印章 有两种情况: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之间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联合行文末页公文版式 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附注: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号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如:(此件发至县,团级,传达到全体党员).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3)版记 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抄送: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版记示意图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版记的位置:版记应置于公文最的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印刷份数:格式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约定俗成,一般是在最后一条反线下一行,用3号仿宋体字,置于小括号内,右空1字. 6.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如-1-,-2-,一字线距离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7.公文中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 大表) ,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就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8.公文的特定格式 信函式格式: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首页不显示页码).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一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下一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 信函式格式与便笺头比较 命令格式: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分送机关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其他要素参照相关要素说明. 命令(令)格式 会议纪要格式: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四)公文的稿本 文稿与文本合称稿本. 文稿即起草文件过程中形成的历次稿子,包括草稿和定稿.草稿按形成的先后顺序分为初稿,二稿,三稿等,按用途分为修改稿,修正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定稿又称正稿,原稿,底稿.它是印刷文件的标准依据,也是日后工作查考凭证. 文本可分为正本,副本,存本,暂行本(也叫试行本),各种文字文本. 三,常用公文文种及其选用 公文文种即公文的名称,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适用范围和作者职能权限以及制发公文的目的要求等.行政机关的13种主要公文: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类别有:公布令,任免令,授勋令,嘉奖令,指挥令,否决令,通缉令,特赦令,~令,动员令,通令,手令等. 命令(令)一般由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发文字号,正文,签发人,日期等几个主要部分.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可以分为:法则性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机构,人事决定,具体工作决定. 决定一般由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受文单位,正文,发文机关,日期等几个主要部分.如:关于授予巴金人民作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发文机关级别较高(多为省,部级以上机关).发布的方式一般不张贴,而是通过通讯社,电台,报刊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年第5号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注意不要把通告写成通知或公告.通告的范围比公告小,各种机关单位都可以发布通告,内容有时具有专门性(如银行,交通方面的),事项可以一般化.发布方式多种多样,可张贴,也可以报刊,电台发布.报纸发布可以省略日期,因报纸有日期.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属发布,知照文告,针对的对象有特定范围,一般是限于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所以叫它限知性公文.它的发布方式,多是内部印发张贴,有的也可以公开张贴或公开发表于电台,报刊. 通知的种类有: 1.发布性通知.用于发布法规规章. 2.批转性通知.用于批转或转发文件. 3.事项性通知.用于告知某一事项,如会议通知等.重要会议的通知属正式公文,标题写明什么单位召开什么会议的通知,要编发文号.一般会议的通知属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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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山东2024春季高考细则 取消了少数民族加分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8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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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22春季高考细则 取消少数民族加分

山东20xx春季高考细则出台,正式取消了少数民族加分,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省教育厅日前下发《山东省20xx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对今年的春季高考进行了细则规定。今年春考依然包含19个专业类别,考生可任选其一报考,分为“知识+技能”考试。知识考试定在5月13日和14日,技能考试即将在下月初开考。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春季高考中正式取消了少数民族加分。

19个专业类别只能选其一

20xx年春季高考招生计划含本、专科(高职)招生计划,分为农林果蔬、畜牧养殖、采矿技术、土建、机械、机电一体化、电工电子、化工、服装、汽车、信息技术、医药、护理、财经、商贸、烹饪、旅游服务、文秘服务、学前教育共19个专业类别,考生任选其一报考。

20xx年春季高考实行“知识+技能”考试模式,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部分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知识。各科满分分值:语文、数学各120分,英语80分,专业知识200分,总分为520分。考试试题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今年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考试时间定为5月13日至14日。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考试评卷、统分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管理,于5月16日至23日进行。所有考试科目实行网上阅卷方式。

春季高考“技能”部分的考试按照公布的19个专业类别,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定的主考院校分别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3月6日-19日。“技能”科目考试分值为230分,按考生实际得分与“知识”部分各科实际得分一并计入考生总分。技能考试的各专业类别主考院校及考试时间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文公布。

根据省招考院的规定,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者)、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实并公示后,免于春季高考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在报考本科层次招生时,根据“知识”部分中的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单独划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投档,由高校录取到相同或相近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习;在报考专科(高职)层次招生时,由招生院校相关专业免考试成绩录取。

春考志愿随夏季高考进行

20xx年,我省春季高考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志愿设置为专业类别内平行志愿。考生本人依据《20xx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按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时已填报的专业类别,选择相应的学校和专业志愿,不能跨类别填报,否则将无法进行投档,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春季高考的本科、专科招生均设一志愿和征集志愿,随夏季高考相应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同步进行。本科填报志愿前划定本科填报志愿资格线,专科填报志愿前划定专科填报志愿资格线。志愿填报的办法和时间另文通知。

春季高考投档时,按照各专业类别考生成绩及招生计划,分别划定各专业类别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专业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规定投档比例及考生填报的志愿投档。招生院校按考生成绩,分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高考加分20分“封顶”

在考生录取时所能享受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上,今年由去年的5项变为了4项。根据《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20xx年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以往“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省属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省属高校投档,由省属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的规定今年起取消。

其余四项加分规定为: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中国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另外,20xx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原定加(降)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5分或降低5分投档照顾。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规定:

技能拔尖人才实行免试招生

根据相关规定,技能拔尖人才实行免试招生。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者)、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实并公示后,免于春季高考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

在报考本科层次招生时,根据“知识”部分中的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单独划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投档,由高校录取到相同或相近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习;在报考专科(高职)层次招生时,由招生院校相关专业免考试成绩录取。

变化:

考生录取投档照顾方面

由以往的5项变为4项

在考生录取时所能享受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上,今年和以往有所不同,由以往的5项变为了4项。根据《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20xx年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以往“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省属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省属高校投档,由省属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的规定今年起取消。

此外,20xx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原定加(降)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5分或降低5分投档照顾,具体政策按《山东省20xx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鲁招考委〔20xx〕2号印发)执行。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

1.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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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五年级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五年级,班级,全文共 9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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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班班风和学风,培养同学们的班级荣誉感,提高班级凝聚力,根据《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及《双语学校学生在校一日常规》等,特制定本细则,作为期中、期末思想鉴定依据,促进全班学生思想、行为、纪律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细则

每位同学基本分为100分,包括:学习、出勤、值日、纪律、仪表、卫生、活动、课间操、集会等。由班委会考核,同学监督,班主任抽查,对同学一一打分,每周公布。

(一)、加分

1、 各类竞赛获奖: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鼓励奖加2分。

2、 被评为三好生,优秀班干部,积极分子者加10分。

3、 常规考核班级前5名加10分,第6—10名加5分,第11—15名加2分,成绩进步加1分。

4、上课发言积极者一次加1分。

5、每周全勤者加5分。

6、每周作业按时完成者加5分。

7、每周评选上星光榜者加5分。

8、受到老师当堂表扬者一次加1分。

9、主动为班级做贡献者加5分。

10、积极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加5分。

补充:作业评价为A+加5分,A加2分,A-加1分,评语为有进步加1分。

(二)、扣分

1、 考勤

(1)迟到、早退扣1分。

(2)旷课一节扣5分。

(3)上课期间(包括早读、自习课、老师不在时等)无故离开教室者扣5分。

2、纪律

(1)上课不带书本每次扣1分。

(2)上课私自讲话、搞小动作、坐姿不正等被老师点名批评者一次扣1分。

(3)升旗、课间操、集会等动作散漫者扣5分。

(4)不团结同学者一次扣10分。

3、卫生

(1)轮到值日不打扫者每次扣5分。

(2)打扫不合格扣1分。

(3)课桌内留存垃圾扣2分,课桌下及周边游纸屑果皮等扣2分。

(4) 随地乱扔纸屑者每次扣1分。

4、仪表

(1) 说脏话、乱取乱叫侮辱性绰号者扣5分。

(2)不乱吐痰,乱擤鼻涕,违反者买一圈纸放教室里供同学们用

5、作业

(1) 作业不交者扣5分。

(2)迟交者扣1分。

(3) 抄作业或被抄作业者扣3分。

(4)作业不按时更正扣3分

6、活动

(1)下课追打,玩不文明游戏,过分喧闹者扣1分。

(2)破坏公共财物扣10分,并赔偿损失。

(3)浪费水、电、粮食、书、本子、粉笔、钱等等扣1——3分

(4)爬栏杆、窗台、围墙、旗杆、篮球架等扣3分

三、小组考核

分为8个小组,各小组总积分最高为“优秀文明小组”,并为每个小组组员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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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班级管理细则参考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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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活动前的一切准备,包括幼儿活动安全、教玩具、学具的选择

2、课前能稳定幼儿情绪,教幼儿听信号坐好。能形成良好的常规则

3、活动中教幼儿应保持端正的坐姿,专心倾听别人讲话,不随便插话,积极思考并大胆表述自己的想法,回答时声音响亮。

4、正确操作学具材料,爱惜物品,操作完放回指定地方并摆放整齐。

5、写、画时握笔和坐的姿势保持正确。

6、坐的常规:

(1)会轻轻搬动椅子,一手握椅背,一手托椅身,轻拿轻放,转椅子时要拿起椅子摆好再坐下。放椅子时不能有声音。知道爱护桌椅。

(2)上课坐姿:双脚自然并拢平放。双手平放在膝盖上,长时间坐着可以轻轻靠在椅背上。

(3)绘画、写字坐姿:上身与桌子保持适当距离,双脚自然平放,上身不歪斜,眼物距离适当。

(4)避免不正确坐姿:斜靠椅背;斜趴桌子;坐时翘脚;驼背坐等。

7、能坚持带教具进教室,注重幼儿实际动手操作寓教于乐,并且采用直观的教学方法,注重个别幼儿的指导。

8、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反映。敏感地察觉他们的需要,及时以适当的方式满足幼儿的需要,形成积极有效的师幼互动。

9、值日生协助老师发放收拾整理学具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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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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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姓名)_______:

您(乙方)与本单位(甲方)于___年__月__日签订/续订的______类型____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出现下列第____项情形,根据《_____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第__条第__款的规定,决定从_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单位提出仍不改正。

(五)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等事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的约定处理。因出现本通知书(一)至(六)项所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为____年,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人民币。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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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温馨宿舍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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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创造温馨舒适的住宿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室风,本着各寝室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特制定寝室考核、评比细则

一、考核量化标准:

﹙一﹚ 出勤:

1、不按时就寝、起床者,每人次扣1分。

2、无故不参加早操者每人次扣1分。

3、不请假擅自外出、深夜不归寝者每人次扣2分,并按学校处分条例给以相应的处分。

﹙二﹚:清洁卫生:

1、清洁卫生不按时打扫或打扫不干净,每次扣该寝室考核分1分;未打扫者一次扣2分。

2、物品摆放不整齐者,每人次扣1分。要求被子、枕头、衣服、毛巾、脸盆、茶杯、牙杯、鞋子、清洁用具等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摆放。

3、在寝室内、门窗上乱涂乱画乱蹬、乱张贴图片者扣寝室考核分2分,并要求进行清除还原。

4、乱到垃圾和乱倒饭菜﹙包括方便面﹚者,一经发现每人次扣2分;凡是往大便槽内扔物品者,发现一次扣2分,并责令其清除;凡是出现厕所堵塞扣值周寝室考核分5分,并负责疏通。

5、值周寝室按时清除厕所及过道垃圾篓或桶,否则一次扣2分。

6、生活用具、清洁用具未清理干净一次扣1分。

7、寝室门窗﹙含窗台﹚未擦一次扣1分。

8、不洒水扫地扣1分。

9、厕所的打扫必须冲洗和除垢,不冲洗一次扣2分,出现一处污垢扣0.5分。

﹙三﹚纪律:

1、就寝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熄灯5分钟后还在看书、说话、打电筒、吃东西,以上厕所为借口乱跑乱窜者,每人次扣1分。

2、上课期间一律不得进入寝室,如有特殊情况需凭班主任的准入条,在宿管员处登记后方可进入,否则每人次扣1分。

3、严禁将外来无关人员带入寝室,违者每人次扣2分。

4、严禁在寝室内打牌、喝酒、抽烟,违者每人次扣2分,并按学校处分条例给以相应的处分。

5、不听寝室室长、值周老师、宿管员劝阻,打击报复顶撞者,一经查实,每人次扣5分。

6、不损坏公物,损坏公物者除要照价赔偿,每人次扣2分;随意搬动公物一次扣1分。

7、不乱拿别人的东西,捡到东西要交还失主或宿舍管理员,发现捡到物品不归还者每人次扣1分;如乱拿别人钱物,一经查实,每人次扣2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打架斗殴或欺负同学者,每人次扣2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不向楼下扔垃圾和倒水,发现一次每人次扣2分,并全校通报批评。

﹙四﹚安全:

1、进入寝室后,应马上做好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在寝室内大吵大闹、追逐打骂、窜上跳下、打枕头战、衣物战等,违反者每人次扣2分,情节严重者要给与纪律处分。

2、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乱接电源插座,不得使用各种电器;禁止把管制刀具、赌博工具、黄色书刊等违规物品带入寝室,不得在寝室内玩水、电、火等,不得攀爬窗户,一经发现,每人次扣2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关好寝室门,凡是没有人在寝室必须锁好门。发现一次未锁寝室门扣1分。

4、不得将衣物、鞋子等物品挂在防盗网上,发现一次扣2分。

5、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发现一次扣2分。

﹙五﹚水电管理:

1、离开寝室必须关灯,凡是寝室无人灯亮一次扣2分。

2、用水后必须关闭水龙头,发现一次用水后不关者扣当事人班级考核分2分;未找到当事人,扣值周寝室考核分1分。

﹙六﹚班主任管理:班主任老师必须按学校的安排晚上到学生寝室进行检查管理,未到一次扣2分。

二、考核评比办法:

1、寝室的考核扣分情况天天公布在宿舍旁的公示黑板上,每周由值周领导进行一次统计评比表彰。每寝室每周考核分总分都为10分,用总分减去扣分为该寝室得分。根据得分,每周评出文明寝室男、女各8个。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颁发文明寝室流动红旗,并在当月班级考核分中加1分。混合寝室评为文明寝室的,每个班均加1分。

2、混合寝室的考核:出现违纪情况清出违纪人的按以上考核细则扣该生班级考核分;未清除违纪人的按以上考核细则扣该寝室人员相应班级考核分。

3、考核具体办法:

﹙1﹚出勤:由管理人员负责1楼,值周教师负责2、3楼,值班班主任负责4、5楼,在晚睡预备后进行点名考核打分。

﹙2﹚清洁卫生:每天早上、中午由管理人员检查打分;晚上由管理人员负责1楼,值周教师负责2、3楼,值班班主任负责4、5楼检查打分。

﹙3﹚纪律、安全、水电管理:主要由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值周教师、值班班主任在考核出勤及清洁时要一并考核。

﹙4﹚班主任、值周教师、寝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情况由值周领导负责考核。

﹙5﹚值周教师、值周班主任必须在灭灯铃响30 分钟后才可离开,并与寝室管理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6﹚值周教师、值班班主任在离开后至第二天晚上晚自习结束,寝室的管理工作均由管理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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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幼儿园教师常规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教师,全文共 1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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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

1、能注意力集中(能稳定10~15分钟)。有兴趣地参加集体学习活动,愿意学本领,能认真听讲,按老师的要求去做。

2、在活动中手脑并用,能独立、认真地思考问题。在老师的启发下培养幼儿初步解决问题的能力。

3、知道说话先举手的道理,得到老师允许后再发言。能用较标准的普通话回答问题,大方自然、吐字清楚,声音响亮适宜。能大胆地在集体面前讲话。

4、能安静地听老师和同伴说话,不打断别人的话,不插嘴。

5、愿意协助老师准备学习用具、材料;学会正确使用和爱护各种学习用具、材料;用完后在老师的指导下学习收拾和整理学习用具、材料。

6、在活动中能保持正确的坐、写、画的姿势,在老师或同伴的提醒下能自觉纠正不正确的姿势。

7、掌握正确的与同伴交往的技能,能和同伴商量或讨论教师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学会和同伴共同使用学习用具、材料。

8、知道珍惜自己和别人的活动成果,学习正确评价别人和自己的作品。

参观:

1、乐意参加各种参观活动,有兴趣了解周围生活中的自然和社会现象、事件、设施等。

2、参观的途中注意安全,知道离开集体的危险。不掉队,不大声喧哗。

3、会按老师的要求用自己的感官去观察,去思考。学习参观的方法。

4、会用言语、绘画或其它形式表现参观的内容、感想和收获。

劳动:

1、学习独立地做自己的事,知道自己的事自己做。

2、愿意做爱劳动的孩子,能积极愉快地接受成人和集体的委托,并努力认真地去完成。

3、能认真地做好值日生工作,愿意为同伴和集体服务,乐意帮助大家,培养初步的责任感和任务意识。知道为集体做事很光荣。

4、在教师的带领和指导下,学会整理玩具,布置活动室环境。学会简单的劳动技能,如整理玩具柜、抹桌椅等。

5、学会简单的种植和饲养技能,会使用简单的劳动工具。会照料动植物的生长。观察动植物的变化,并用画图的方式记录下来。关心爱护动植物。

操作:

1、有兴趣的参加操作活动,能按老师的要求,按一定的顺序去操作。

2、在操作过程中勤于动脑,善于思考。不大声喧哗,不影响别人。

3、在操作中学会与同伴正确友好地交往,有事可与同伴协商、讨论。

4、爱护操作材料,活动结束后能收拾、整理操作材料。

体育活动:

1、主动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对体育活动有兴趣。

2、在教师提醒下,活动前后整理服装,系好鞋带,知道适时增减衣服。

3、学习基本动作走、跑、跳、爬、攀登、钻、投掷和拍球。学会听口令做动作和变换对形。能掌握基本的动作要领。

4、逐步懂得自我保护的方法。掌握玩运动器械,体育玩具的玩法和要求及玩时的一些安全常识。爱护运动器械、体育玩具。锻炼时身体若有不适会及时告诉老师。

5、正确对待体育游戏竞赛中的胜败和输赢。

6、积极参加远足活动,不怕累、不怕苦,能克服困难,坚持到底。

7、在指定范围内活动,不做危险的事,不在危险的地方玩,在老师的提醒下控制运动量。

二、游戏活动常规的内容和要求:

1、喜欢参加各项游戏活动,逐步按规则要求开展游戏。

2、能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游戏。

3、学习和同伴商量着玩,合作玩。不经别人同意,不随便翻拿别人的东西。

4、爱护玩具,轻拿轻放,学会整理玩具。

5、根据游戏的需要,能用多种材料制作简单的玩具,丰富游戏内容。

6、会按照图片和根据自己的想象,用结构材料进行造型,掌握一定的拼搭技术,并能用言语表达。

7、明确角色意识,逐步丰富角色间的交往。

8、在游戏中能恰当地使用礼貌用语。

9、遇到困难,能动脑筋想办法自己解决;遇到纠纷能在老师的帮助下商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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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幼儿园财务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财务,全文共 6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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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2.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3.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4.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和假发票。

5.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和代开发票。

6.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

7.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请保留此标记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8.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9.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10.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11.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12.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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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标准公文批示用语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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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就进一步加快全区重点项目建设作出批示。他强调,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西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动力,全面落实好“五个继续着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又好又快地推动全区重点项目建设,为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支撑。

陈全国指出,去年全区的重点项目工作抓得很好、很有成效,实现了“”的良好开局。今年是实施“”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要抓住历史的新机遇,用好中央的好政策,特别是要学习贯彻好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西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五个继续着力”为动力,大力推动全区重点项目建设。

一是要强化全区各级各部门抓重点项目的责任意识,树立抓项目就是抓科学发展的观念;二是要强化抓好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识,树立只争朝夕的效率观念;三是要强化重点项目早开工意识,树立只有项目落地才能抓好项目的观念;四是要强化重点项目的建设意识,树立只有加快建设项目才能早见效的观念;五是要强化重点项目的质量意识,树立只有严把质量关才能抓好重点项目的观念;六是要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安全意识,树立只有确保项目的安全才能保障项目又好又快建设的观念,进而形成全区上下重视重点项目建设、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的共识和行动,以重点项目的高水平建设来推动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以项目建设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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