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热门20篇】

浏览

1729

范文

1000

医院人员工作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职员,全文共 2820 字

+ 加入清单

1、制定采购计划

(1)由酒店各部门根据每年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和对第二年的预测,在每年年底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务部审核;

(2)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并制定计划或报告财务部审核;

(3)采购计划一式四份,自存一份,其它三份交财务部。

2、审批采购计划:

(1)财务部将各部门的采购计划和报告汇总,并进行审核;

(2)财务部根据酒店本年的营业实绩、物资的消耗和损耗率、第二年的营业指标及营业预测做采购物资的预算;

(3)将汇总的采购计划和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4)经批准的采购计划交财务总监监督实施,对计划外未经批准的采购要求,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3、物资采购:

(1)采购员根据核准的采购计划,按照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适时进行采购,以保证及时供应。

(2)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根据核准的计划可向有关的工厂、酒店、商店签订长期的供货协议,以保证物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品种和供货要求。

(3)餐饮部用的食品、餐料、油味料、酒、饮品等等,由行政总厨、大厨或宴会部下单采购部,采购人员要按计划或下单进行采购,以保证供应。

(4)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有关部门经理批准后可进行采购,以保证需用。

4、物资验收入库:

(1)无论是直拨还是入库的采购物资都必须经仓管员验收;

(2)仓管员验收是根据订货的样板,按质按量对发票验收。验收完后要在发票上签名或发给验收单,然后需直拨的按手续直拨,需入库的按规定入库。

5、报销及付款

(1)付款:

①采购员采购的大宗物资的付款要经财务总监审核,经确认批准后方可付款;

②支票结帐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员提供的准确数字或单据填制支票,若由采购员领空白支票与对方结帐,金额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③按酒店财务制度,付款30元以上者要使用支票或委托银行付款结款,30元以下者可支付现款。

④超过30元要求付现金者,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查批准后方可付款,但现金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

(2)报销:

①采购员报销必须凭验收员签字的发票连同验收单,经出纳审核是否经批准或在计划预算内,核准后方可给予报销。

②采购员若向个体户购买商品,可通过税务部门开票,因急需而卖方又无发票者,应由卖方写出售货证明并签名盖章,有采购员两人以上的证明,及验收员的验收证明,经部门经理或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给予报销。

采购部业务操作制度

1、按使用部门的要求和采购申请表,多方询价、选择,填写价格、质量及供方的调查表;

2、向主管呈报调查表,汇报询价情况,经审核后确定最佳采购方案;

3、在主管的安排下,按采购部主任确定的采购方案着手采购;

4、按酒店及本部门制定的工作程序,完成现货采购和期货采购;

5、货物验收时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即时查清原因,并向主管汇报;

6、货物验收后,将货物送仓库验收、入库,办理相关的入库手续。

7、将到货的品种、数量和付款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同时附上采购申请单或经销合同;

8、将货物采购申请单、发票、入库单或采购合同一并交财务部校对审核,并办理报销或结算手续。

仓库管理制度

1、仓库的分类:

酒店的仓库总的来说有:餐饮部的鲜货仓、干货仓、蔬菜仓、肉食仓、冰果仓、烟酒、饮品仓,商场部的百货仓、工艺品仓、烟酒仓、食品仓、山货仓,动力部的油库、石油气库,建筑,装修材料仓,管家部的清洁剂、液、粉、洁具仓,绿化部的花盆、花泥、种子、肥料、杀虫药剂仓,机械、汽车零配仓,陶瓷小货仓,家具设备仓等等。

2、物品验收:

(1)仓管员对采购员购回的物品无论多少、大小等都要进行验收,并做到:

①发票与实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不相符时不验收;

②发票上的数量与实物数量不相符,但名称、规格、型号相符可按实际验收;

③对购进的食品原材料、油味料不鲜不收,味道不正不收。

④对购进品已损坏的不验收。

(2)验收后,要根据发票上列明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单位、数量和金额填写验收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自存,一份留仓库记账,一份交采购员报销,一份交材料会计。

3、入库存放:

(1)验收后的物资,除直拨的外,一律要进仓保管;

(2)进仓的物品一律按固定的位置堆放;

(3)堆放要有条理、注意整齐美观,不能挤压的物品要平放在层架上。

(4)凡库存物品,要逐项建立登记卡片,物品进仓时在卡片上按数加上,发出时按数减出,结出余数;卡片固定在物品正前方。

4、保管与抽查:

(1)对库存物品要勤于检查,防虫蛀、鼠咬,防霉烂变质,将物资的损耗率降到最低限度。

(2)抽查:

①仓管员要经常对所管物资进行抽查,检查实物与卡片或记账是否相符,若不相符要及时查对;

②材料会计或有关管理人员也要经常对仓库物资进行抽查,检查是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5、领发物资

(1)领用物品计划或报告:

①凡领用物品,根据规定须提前做计划,报库存部门准备;

②仓管员将报来的计划按每天发货的顺序编排好,做好目录,准备好物品,以便取货人领取;

(2)发货与领货

①各部门各单位的领货一般要求专人负责;

②领料员要填好领料单(含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用途等)并签名,仓管员凭单发货;

③领料单一式三份,领料单位自留一份,单位负责人凭单验收;仓管员一份,凭单入账;材料会计一份,凭单记明细账;

④发货时仓管员要注意物品先进的先发、后进的后发。

(3)货物计价:

①货物一般按进价发出,若同一种商品有不同的进价,一般按平均价发出。

②需调出酒店以外的单位的物资,一般按原进价或平均价加手续费和管理费调出。

6、盘点:

(1)仓库物资要求每月月中小盘点,月底大盘点,半年和年终彻底盘点;

(2)将盘结果列明细表报财务部审核;

(3)盘点期间停止发货。

7、记账:

(1)设立账簿和登记账,账簿要整齐、全面、一目了然;

(2)账簿要分类设置,物资要分品种、型号、规格等设立账户;

(3)记账时要先审核发票和验收单,无误后再入账,发现有差错时及时解决,在未弄清和更正前不得入账;

(4)审核验收单、领料单要手续完善后才能入账,否则要退回仓管员补齐手续后才能入账;

(5)发出的物资用加权平均法计价,月终出现的发货计价差额分品种列表一式三份,记账员、部门、财务部各一份;

(6)直拨物资的收发,同其他入库物资一样入账;

(7)调出本酒店的物资所用的管理费、手续费,不得用来冲减材料成本,应由财务部冲减费用;

(8)进口物资要按发票的数量、金额、税金、检疫费等如实折为单价人民币入账,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9)对于发票、税单、检疫费等尚未到的进口物资,于月底估价发放,待发票、税单、检疫费等收到、冲减估价后,再按实入账,并调整暂估价,报财务部材料会计调整三级账;

(10)月底按时将材料会计报表连同验收单、领料单等报送财务部材料会计;

(11)与仓管员校对实物账,每月与财务部材料会计对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8、建立档案制度:

(1)仓库档案应有验收单、领料单和实物账簿;

(2)材料会计的档案有验收单、领料单、材料明细账和材料会计报表。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初中美术教室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初中,美术,全文共 388 字

+ 加入清单

1、入室活动必须得到美术室管理员允许,并有辅导老师组织和指导。

2、保持室内的整洁,不准乱丢废纸或其它杂物,削的铅笔屑应该倒到垃圾桶里面。使用水调颜料或墨汁注意不要弄脏桌子和地板,每次学生上完美术课后,都要将桌子摆整齐,凳子放到桌子下面才能离开课室。

3、每次用完本室离开之前,都要将电源关掉,门窗也要关上。

4、桌子上面的杯子、调色盒属公共物品,学生不得将其带走。室内摆放的教师用具,未经允许不得随便拿来使用。

5、美术教室要做到每天下午小清洁一次,每周大清洁一次,包括内面地板、展览架、玻璃窗和外面走廊、墙壁和玻璃窗。

6、美术教室属学习场所,学生不得在室内大声喧哗、打闹。大家都来为维护美术室优良的艺术氛围而努力。

7、学习结束或活动结束,老师必须指导学生整理好教具和画具,方可离室,并组织学生打扫美术室。

8、爱护室内的教具和画具,无故损坏照价赔偿,不经允许不准携带教具、画具出室。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医院后勤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后勤,全文共 376 字

+ 加入清单

一、遵守国家、学校、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安排和工作调整。

二、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会客,不外出,不迟到早退,不得出勤不出力。

三、按时参加会议和政治、业务学习,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四、奉公守法,不酗酒肇事,不参加赌博,爱护公物,不损公肥私,不拿公物做人情。

五、讲文明礼貌,衣着整洁,保持工作区清洁。

六、随时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事故的“四防”工作,严禁在工作室内吸烟。

七、讲团结、互相尊重,互帮互学,有意见当面交换,不在背后议论,树立我为人人的高尚品格。

八、厉行节约,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

九、建立安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层层落实,处处有人管,对火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确保安全。

十、管理人员要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接受新事物,要了解各个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态度以及性格特点,从医院全局着眼合理安排维修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县级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863 字

+ 加入清单

一、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15分)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2分)

第二条 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议事规则、程序健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协作,凝聚力、战斗力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分)

第三条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有年度学习计划,坚持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每月不少于1次(4分)。按规定做好一次一报工作和中心组学习年度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工作(2分)。

第四条 建立学习型机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1分)。处级干部要采取办学习班、培训班、报告会等形式,脱产学习、交流和研讨(1分)。

第五条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2分)。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工作,认真听取机关党委、机关纪检组织的意见(1分)。

二、业务工作(10分)

第六条 认真制订年度业务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可行。(2分)

第七条 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分)

第八条 利用各种途径和渠道,广泛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2分)

第九条 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4分)

三、基层党组织建设(15分)

第十条 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按时换届(2分)。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干部,机关人员在50人以下的不少于2人。未设机关党委的部门单位也按此规定掌握(2分)。专职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有关会议(1分)。

第十一条 严格党内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2分)。领导干部亲自讲党课,党员到课率不低于80%(1分)。

第十二条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1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1分)。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党费,做好党内统计工作(2分)。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按要求参加省直机关工委召开的会议(1.5分)。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1.5分)。

四、党风廉政建设(15分)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职责明确、措施有力、落实到位(2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保证责任落实(2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从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对典型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2分)。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强化抓早抓小(2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掩盖、不推诿(2分)。严格执行纪律审查有关规定,主动上报应上报的问题线索(1分)。

第十八条 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强化长效机制建设(1分)。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警示教育,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深入剖析、汲取教训(2分)。注意发现、总结、宣传廉洁勤政先进典型(1分)。

五、群团工作(15分)

第二十条 工青妇组织健全,工作有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按时换届,工作制度健全(4分)。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工会费、团费(4分)。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切实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分)。

第二十二条 共青团组织抓好团员青年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好“青年志愿者”、“青春建功”等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2分)。

第二十三条 妇女组织积极贯彻《妇女发展纲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各项活动,发挥妇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3分)。

六、文明创建(30分)

第二十四条 把本部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成立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1分)。制定文明创建年度工作要点,在人员、政策、经费、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3分)。

第二十五条 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栏、展板、网站等,开展理想信念、公民道德及政策形势教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等宣传教育活动(2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四德工程”建设,大力选树宣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山东好人”、最美人物以及身边好人好事,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4分)。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道德宣讲活动,完善道德讲堂机制,规范开展经典诵读活动(1分)。

第二十八条 积极传播文明风尚,深入开展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上网宣传教育(1分)。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注重对职工文明礼仪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1分)。

第二十九条 健全志愿服务机制,成立志愿服务队伍(2分)。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志愿服务制度(2分)。开展深入持久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倡导“学习雷锋、关爱他人、提升自己”的理念,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助人为乐、无偿献血、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规范持久(2分)。

第三十条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开展“我们的节日”活动,在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向干部职工推荐经典书目、篇目(1分)。

第三十一条 工作生活环境美化、靓化,有单位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单位办公、生活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美观,物品摆放整齐有序(1分)。

第三十二条 厉行勤俭节约,有节约型单位创建方案、制度和工作措施,开展节水、节电、节约用纸等活动,在单位所属餐厅、食堂、宾馆、饭店等实施“文明餐桌行动”(1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定期向省直文明办报送单位文明创建相关材料和工作信息,年度内报送信息不少于2次(2分)。

第三十四条 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1分),积极参加协作区活动(2分)。承担协作区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1分)。

第三十五条 切实做好部门单位普法规划、实施工作,推动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2分)。

七、负面清单

第三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按每人次计算,在基本分中分别扣除10分。

第三十七条 干部职工(领导班子成员除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按每人次计算,在基本分中扣除10分。

八、附加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年度内受到中央、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加5分。

第三十九条 单位年度内受到全国系统、行业或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

第四十条 个人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加3分。

第四十一条 个人年度内受到全国系统、行业或省部级命名表彰的,加2分。

第四十二条 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有关部委肯定并宣传推广的,加2分。

第四十三条 经验做法被国家级或省部级报刊杂志刊登,加1分。

第四十四条 系统(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中央及省文明办表彰、推广或在中央及省文明办召开的会议上做典型发言的,加2分。

第四十五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纪律,积极主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受到上级纪检机关肯定表彰的,加2分。

第四十六条 在省直机关工委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加2分。

第四十七条 机关党建工作经验做法,被省直机关工委《机关党的工作》简报、《机关党建》杂志专门报道的,每次加0.5分。

第四十八条 三年内担任过协作区秘书长单位并积极开展工作的,加2分。

第四十九条 在省直文明委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在省直文明办举办的各项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的,加1分。

第五十条 参加全省城乡文明牵手共建的单位,加2分。

第五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获得全国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

第五十二条 获得全国道德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称号、入选中国好人榜的,加3分;获得全省道德模范、全省道德模范提名奖、山东好人十大年度人物称号、入选山东好人榜、获得山东好人之星称号的,加2分。

九、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中第一项至第七项中的分数为基本分数,用于考核文明单位的等次级别。第八项加分,主要作为申报评选省直文明单位或推荐上报上一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参考分数,不计入基本分。

第五十四条 受表彰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必须出具授予称号或给予奖励的部门单位印发的正式文件、证书。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的省直部门单位各级文明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xx年10月1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考核细则(试行)》(鲁直文明委〔20xx〕5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公文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公文,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176 字

+ 加入清单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公文管理,严格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运转时效,明确公文承办要求,实施公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公司、子公司。

3.职责范围

3.1集团总裁办

3.1.1总裁办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

3.1.2负责公文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文件处理工作。

3.1.3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文件管理制度,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2 集团其它各部门、子公司

3.2.1不得以集团名义自行对外正式行文。

3.2.2负责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4. 公文处理原则

4.1公文处理原则

4.1.1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4.1.2公文处理应按照行文要求和公文处理规范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5. 公文的种类:

5.1公文的定义

5.1.1公司公文是实施管理、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发布指示、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5.1.2常用的公文种类

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定、决议、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规定、函、会议纪要等。

(一)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重大行为做出安排,用“决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二)意见:用于对组织工作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用于传达上级部门指示,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和共同执行的事项。

(四)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五)报告、请示: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部门请示指示、批准用“请示”。

(六)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七)函:是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的公文。

(八)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全公司共同遵守执行。

6. 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

6.1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

6.1.1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2).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1.2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除红头文件外,未作特殊说明的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6.1.3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1).排版规格

正文用4号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2).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3).印刷要求

单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4).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6.2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可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6.2.1眉首

(1).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公文应分别标明“密级”字样,用3号黑体字,顶格;密级分为ABC三个等级。密级程度应由发文主管单位领导根据文件内容确定。如需标识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

(3).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

(4).发文机关标识

由公司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即“湖南九州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或“九州集团”;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做相应的改变,如通知即可写为“湖南九州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公司、部门字号、年号、顺序号。

②如发文单位为总裁办,则具体格式为: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6).签发人

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特殊情况手签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文明科室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213 字

+ 加入清单

为加强机关文明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创建文明机关,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高水平的监管效率促进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决定在局机关开展创建"文明科室"工作。

一、文明科室标准

《"文明科室"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为文明科室考核评选基本标准,实行百分制考评。处室自查自评后总分在90分以上方有资格申报"文明科室"。考核采取扣分制。凡检查、抽查发现有不合格之处,按规定扣分,每项扣分不超过其满分值。

二、文明科室考核办法

文明科室实行每季一评,年终总评的方法。

1、每季度各科室按《"文明处室"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评分,由局创建领导小组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评选出每季度的文明科室,并在局内进行公示。

2、年终各科室根据《"文明科室"考核评分表》,自查自评,符合考核条件的,可向局创建文明机关领导小组申报(申报处室需要报送创建文明科室总结、申报表以及提供有关基础台帐)。

3、局创建领导小组对申报科室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征求其它科室的意见,并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和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4、文明科室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占最终考核分的60%,年终考核占最终考核分的40%,两者结合起来作为各科室的最终考核得分。

三、奖惩

对评上的文明处室,授予"文明科室"称号,挂"文明科室"牌,并按局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季度考核不满85分的科室或有违纪违法受处分的,由局创建领导小级予以摘牌。

附:"文明科室"必备条件

1、在科长(主任)的带领下,科室全体成员能自觉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精神文明建设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2、科室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党风和勤政廉政优政建设,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自觉执行上级及本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3、认真制定创建文明科室的规划和实施意见,自觉按照文明科室的标准及本科室的职责开展工作。做到科室之间工作不扯皮、不推诿、不拖拉,积极主动,协同配合;科室内部同志间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执行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科室全体成员牢固树立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搞好监管服务的思想,为基层单位、为管理相对人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热情、礼貌、耐心接待每一位来机关联系工作、办理事务的同志。

5、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服务,优质高效,主动、积极、全面完成科室职责范围的各项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文明处室:

1、科室成员有严重的不正之风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

2、没有完成当年局考核的主要工作任务的。

3、因工作不力,在监督执法、行风建设、承诺服务、干部队伍、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小学生演讲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演讲稿,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533 字

+ 加入清单

一、比赛规则

1.演讲时间不超过5分钟。

2.一律使用普通话,仪态自然大方,着装规范。

二、评分细则(满分10分)

评价项目评价要点

演讲内容

(4分)1、思想内容能紧紧围绕主题,观点正确、鲜明,见解独到,内容充实具体,生动感人(2分)

2、材料真实、典型、新颖,事迹感人、实例生动,反映客观事实,具有普遍意义,体现时代精神(1分)

3、讲稿结构严谨,构思巧妙,引人入胜(0.5分)

4、文字简练流畅,具有较强的思想性(0.5分)

语言表达

(3分)1、演讲者语言规范,吐字清晰,声音洪亮圆润。(1分)

2、演讲表达准确、流畅、自然。(1分)

3、语言技巧处理得当,语速恰当,语气、语调、音量、节奏张弛符合思想感情的起伏变化,能熟练表达所演讲的内容。(1分)

形象风度

(1分)演讲者精神饱满,能较好地运用姿态、动作、手势、表情,表达对演讲稿的理解。

综合印象

(1分)演讲者着装朴素端庄大方,举止自然得体,有风度,富有艺术感染力。

会场效果

(1分)演讲具有较强的感染力、吸引力和号召力,能较好地与听众感情融合在一起,营造良好的演讲效果;演讲时间控制在5分钟之内。

三、评分规则

满分为10分,评委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汇总后取平均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同分,则精确到后三位,依此类推。

展开阅读全文

篇7: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全文共 1764 字

+ 加入清单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机关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绩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桓委发1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效率、简便易行的原则,以绩效考核工作的激励和鞭策为导向,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全县林业建设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对象和内容

(一)单位考核

1、对象:局机关股室及各事业单位(不含国有林场)。

2、内容:自身建设、公共评价两个部分组成。

(二)工作人员考核

1、对象: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借用人员,临时工)。

2、内容:共性项目、公共评价两个部分组成。

三、程序和方法

(一)各单位的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

1、自身建设(70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单位目标任务、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打分。

2、公共评价(30分)

(1)社会测评(20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涉及的服务对象(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年终根据测评结果予以打分。

(2)领导测评(10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国有林场、林业站等有关人员,对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年终根据测评结果予以打分。

单位绩效考核细则表(见附表一)。

(二)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

1、共性项目(70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服务、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打分。

2、公共评价(30分)

(1)社会测评(15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人员涉及的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年终根据测评结果予以打分。

(2)领导测评(15分)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领导、本单位领导及有关单位领导,对工作人员总体工作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年终根据测评结果予以打分。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细则表(见附表二)。

四、加分及否决项

(一)加分项

1、获省、市、县政府表彰的单位分别加7、5、3分;

2、获省、市业务部门表彰的单位分别加3、2分;

3、对社会公益事业贡献突出,受到公开表奖的单位或个人,每次加5分。

表彰奖励以提供当年文件、证书为依据。同一内容加分项取最高奖励加分,不累计计算。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否决项

1、出现计划生育超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达标的;

2、出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

3、出现工作失误造成较大影响,受到省、市、县政府或行业部门通报批评的;

4、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或出现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单位或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形的,给予一票否决,视为未达标或不称职。

五、考核等次和结果运用

(一)单位考核

1、单位考核分为三个档次,即先进(90分以上)、达标(70—89.9分)、不达标(70分以下)。

2、被评为先进单位的,通报表彰,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每人兑现绩效考核奖金1000元;达标单位的,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每人兑现绩效考核奖金700元;不达标的,通报批评,取消绩效考核奖,考核小组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或给予降职。

(二)工作人员考核

1、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90分以上)、称职(80—89.9分)、基本称职(70-79.9)、不称职(70分以下)。

2、考核优秀的,通报表彰;基本称职的,给予诫勉谈话;不称职或两次诫勉谈话的,调整工作岗位。

六、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为了确保绩效考核的顺利实施,特成立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庄庆平、宋月春

副组长:韩克生、肖凤珊、王树杰、徐斌、高雁安、王思利、林玉华

成 员:史本利、梁震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其中韩克生兼任考核办公室主任,史本利、梁震任副主任,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工作。

绩效考核工作是一项长期探索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反思整改,务求实效。同时,绩效考核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为进一步提高绩效考核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和鞭策作用,不断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公文上行文格式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504 字

+ 加入清单

根据《霍邱县财政局(国资委)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xx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宋店乡国有资产。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我乡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我乡于20xx年5月11日组织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田大军同志任组长,王保华、余宽俊同志任副组长,任宏、陈景文、李孔学、刘宗程、郑以全、康炳龙、赵以霞、郝志军、陈永国、吕长珍、甘慧嫔同志为成员。

通过对乡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摸清各类国有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我乡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资产管理意识淡薄,基础工作不规范:领用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不按程序办理报废:有些部门固定资金不能使用,没有按照设备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报废设备有名无实:有些设备已经淘汰,目前仍然挂在账目上。

改进措施:针对这些问题我乡在以后的资产管理工作中从思想认识着手,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加强资产卡片管理,做到账实相符,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特此申请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组给予验收。

宋店乡人民政府

20xx年7月7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大学生辩论赛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316 字

+ 加入清单

一、组委会将聘请评委对本次比赛进行评议。每场比赛的点评嘉宾不参与比赛评分

二、评分标准:

1、 团体分,共300分:

(1) 按辩论阶段评分,计200分。陈词:30分:攻辩:40分;攻辩小结:20分;

自由辩论:60分;回答观众提问:20分;总结陈词:30分

(2) 综合印象分,计100分。语言风度:50分;团体配合,临场反应:50分。

2、 总决赛辩手个人得分,每场总计50分。最佳辩手由得分最高者获得。语言表达:10分;整体意识:10分;辩驳能力:10分;美感风度:10分;综合印象:10分

三、胜负判断:

1、 每场比赛的胜负判断,依据评委所打团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总和来判断。

2、 辩手个人得分只作为个人奖项的评审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考勤制度管理规定_考勤制度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1850 字

+ 加入清单

为了简化程序,方便操作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对差旅费开支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车船费、生活补助费、城市市内交通补助、电话费。

二、差旅费补助标准

(一)住宿费、城市市内交通补助和生活补助费三费合一,统称为出差补助费,实行按出差补助天数凭据报销,其中:出差补助天数按出差往返天数减去一天核算。

1、一般工作人员两人以上一并同行出差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60元、城市市内交通补助费20元、生活补助费20元);

2、一般工作人员一人单独出差的标准:每人每天140元(注:指住宿费增加40元);一般工作人员异性两人一同出差的,按一人单独出差补助标准核算。

3、若临时出差办事一天往返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生活补助20元和城市市内交通补助20元;若临时出差参加会议当天往返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生活补助20元。

4、参加会议不计算会议期间出差补助费,但参加会议往返期间,按往返天数减一天核算补助天数,并按标准计发出差补助。

5、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公司领导出差只报销住宿费,标准为:县市级(含县级市)以下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地级及以上每人每天200元;

6、随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公司领导一起出差的司机,若与领导分开住宿的,司机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7、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公司领导出差,若有专车随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含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若无专车随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含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8、一般工作人员带专车出差,出差补助费(含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9、若出差往返期间,乘坐长途火车,在火车上过夜,则相应核减在火车上过夜的住宿费。若连续出差在同一城市(两个月及以上的),必须采用在当地租房的方式解决住宿问题,公司据实予以报销。特殊情况,没有采用租房方式解决住宿问题的,必须事先向分管副总经理申请,并经同意,报销时,由经办人附分管副总经理签批的书面报告,否则,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车船费:实行按直线和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先由出差人员按实际直线路线分段填报(注:若出差人绕道的车船费,不予报销),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可购买火车硬卧票,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出差可购买火车软卧票。

(三)乘坐飞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出差可乘坐飞机。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必须事先请示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否则只能按同一出差路线的火车票标准报销。

(四)本公司人员到集团公司外地子(分)公司或办事处办事,只报销车票,住宿、进餐由外地公司统一安排;若未安排住宿和进餐的,另按制度报销;

(五)连续出差时间20天以上,凭话费清单报销出差期间电话费的80%。

三、差旅费审核责任界定

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出差人员出差线路和相对应的票价,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核出差人员出差时间(若单位负责人出差,直接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部负责票据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核。

四、本公司内部承包合同有约定的,仍按内部承包合同执行。

五、差旅费报销程序

公司所有人员出差,所需差旅费用一律不准在公司借款(注:参加会议费用准许凭会议通知的金额据实借款;小车司机出差准许借支过路费,并核定1000元/人以内的周转金,超过部分不准再借)。要

求出差人员回公司的次日五天内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办理出差报销手续,不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报销手续的,每超一天按报销金额的5%扣减工资(连续出差的以最后一次回公司时间计算)。报销程序为:

(一)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出差人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再报财务部审核,企管办登记后,财务予以报销。

(二)公司副总经理出差,其差旅费直接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经企管办登记后,财务部按集团公司总经理批示予以报销。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轮船的费用,必须先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在机票或船票上签字认可后,再按以上报销程序办理。集团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按第二条第三款执行。

六、出差规定

因工作需要出差,必须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安排(注:特殊情况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副总经理出差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长必须对 出差费用据实审核,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从20xx年2月10日起执行,同时,废除20xx年1月7日下发的《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和20xx年1月27日下发的《差旅费开支补充规定》。

八、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财务部。

企业管理办公室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小学红旗班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1111 字

+ 加入清单

我校为了提高班级管理质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建立良好的班级竞争机制,增强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校风。社冲中心小学决定对班级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评。每周颁发流动红旗,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比内容:

卫生及升旗集会情况。

二、评比形式:

1、各项评比内容有校红领巾监督岗和卫生检查小组检查汇总。

2、各项评比结果汇总后有少先队辅导员给各班确定成绩。

3、各班每周初原始分为30分。(教室卫生10分/周,清洁区卫生10分/周,升旗集会10分/周。)

三、评分细则:

检查人员每天午餐后,对教室卫生、清洁区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详细的记录,每周还有不定期的检查,各班值日生要在早读课前打扫完卫生,不得拖拖拉拉,耽误上早读。

(一)教室卫生要求:

1、教室内外地面干净无纸屑、无杂物、无灰尘堆积,天花板无蜘蛛网,玻璃门窗明亮无灰尘。课桌前后左右排列整齐,讲台整理干净,桌面物件摆放整齐,黑板上严禁乱涂乱画。卫生角的清洁工具一律整齐的摆放在指定处,垃圾及时处理,不能溢满。

2、扣分标准:

(1)教室内外地面干净有纸屑、有杂物、有灰尘堆积,天花板有蜘蛛网,玻璃门窗明亮有灰尘。有一项就扣0.1分,最多可扣0.5分。

(2)课桌前后左右排列不整齐,讲台整理不干净,桌面物件摆放不整齐,黑板乱涂乱画。有一项就扣0.1分,最多可扣0.4分。

(3)卫生角的清洁工具摆放不整齐,垃圾没及时处理或有溢满现象。有一项就扣0.1分,最多可扣0.3分。

(二)学校清洁区卫生要求:

1、食堂的餐桌,椅子摆放整齐,桌面、地面每天都要清理干净,无明显污渍,无剩菜,剩饭。

2、水泥场地,花砖场地要求无纸屑、垃圾和过多的树叶,并定期清理杂草,清洁区内放置的垃圾桶至少每天清理一次。

3、厕所每天清扫冲洗。

4、楼道要求无纸屑、垃圾,楼道内放置的垃圾桶至少每天清理一次。

扣分标准:清洁区打扫不彻底,有纸屑、垃圾和过多的树叶等最多扣0.8分。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打扫完卫生而影响其他活动的班级加扣量化分0.5分)

检查人员每天定点、定时对学生及校园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在检查中,如果出现被检查班级学生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则在情况核实后点名通报,并加重扣班级的量化分。

(三)、升旗仪式集队的要求:

1、班主任跟班到位,及时管护学生,队伍要按时到达指定位置,服从安排,整齐有序,,在领导和教师讲话时,学生无打闹或乱说话等现象。

2、学生必须佩戴好红领巾。

扣分标准:集队时,没有特殊原因的,班主任必须到场跟班,否则扣0.1分,学生有打闹,乱说话的现象的扣0.1分,严重的扣0.5分,班级有1人不佩戴红领巾的0.1分,每天扣2分,扣完为止。

3、班级里有学生做好事的可适当加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表彰决定公文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公文,全文共 433 字

+ 加入清单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决定

XX年,我校实践科学发展观,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投身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队伍建设,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参与学生管理以及志愿服务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尤其是在极其严峻的关键时期,我校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全体团员青年坚决贯彻和执行上级的各项果断措施,紧紧依靠广大团员青年,筑起了坚固长城。在这些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各系团委推荐,校团委审核,报请学校批准,决定对以下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一、五四红旗基层团委

二、优秀团支部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戒骄戒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排头兵的楷模作用,争取更大的进步。

校团委号召全校共青团员和青年学生,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重要思想,以先进为榜样,刻苦学习、积极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自觉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伟大事业中去。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班级量化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2091 字

+ 加入清单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德育工作评价体系,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和班风。学校将开展“星级班级”评比活动。通过争创星级班级活动,促进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增强学生对班集体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最终实现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更新我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理念,加强班级管理,提升班级管理质量,使我校班级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考评内容

依据《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章程,设立“文明守纪星、环境保护星、体育运动星、交通秩序星、特色活动星”共五颗星。

四、考评标准

(一)文明守纪星(20分)

基本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班级荣誉,多做为学校增光添彩的事,不做有损学校荣誉的事。仪表整洁大方,使用礼貌用语,不说脏话。

1.每周星期一、二、四、五穿校服。违者每人次扣1分。

2.少先队员佩戴红领巾。违者每人次扣1分(一年级暂时不检查)。

3.不准在楼内大声喧哗、跑、跳、闹等,违者每人次扣1分。

4.上下楼梯要按顺序靠右侧行走,不准拥挤,违者每人次扣1分。

5. 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花坛,不在花坛沿上行走。发现一次各扣1分。

6.凡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每次扣2——5分。

(二)环境保护星(20分。包括教室、走廊、卫生区。)

1.地面(含室外走廊)干净。一张纸屑、一块果皮、一块口香糖或一个包装袋等扣1分。

2.墙壁干净,无手印、脚印、球印及乱张贴现象。违者一处扣0.1分(非人为因素除外)。

3.讲桌及教学用具摆放整齐。违者扣0.1分。

4.课桌凳及学习用具摆放整齐,违者每人次扣0.1分。

5.玻璃、窗台干净,未擦扣5分,未擦干净扣1分。

6.清洁工具摆放在固定的位置且整齐有序,违者扣0.1分。

9.卫生区打扫要做到及时、干净、彻底。未打扫扣5分,一张纸屑、一块果皮或一个包装袋等扣0.1分。

10.学校临时安排的打扫卫生,未打扫的,扣除该项2分。

检查时间:每日早上检查前一日教室的清洁打扫情况;每天课间操检查各班卫生区卫生情况;卫生大扫除时学校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评比,分数计入班级总分。检查也可采取随时抽查的方式。

(三)体育运动星(20分。包括眼保健操、广播操、下午大课间活动。)

1.做眼保健操时保持安静闭上眼睛认真做,动作标准。一人不做扣1分,5人以上未做扣5分。

2.因教师拖堂而致全班未做操扣5分并注明“拖堂”;因上体音美等课程没及时回到教室做操的,注明“上课”;因考试或测验需要而不能停下做操的不扣分,注明“考试”。

3.课间操和下午大课间活动班主任和班级辅导老师要及时到位,带领学生做广播操和活动,违者一次扣5分。

4.广播操要做到“快、齐、静”,违者每人次扣1分,如果跑步,班级有积极向上的口号。没有口号的扣1分。

5.做完广播操后队伍整齐地回到教学楼中。若有乱窜、拥挤、起哄,每人次扣2分。

(四)交通秩序星(20分)

1.放学时班主任要护送学生过马路,违者一次扣5分(班主任请假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政教处)。

2.放学时学生要挑路队旗,违者一次扣2分。

3.全班无故不排路队一次扣10分。

4.路队中前推后拥挤、打闹者每人次扣2分。

5.队伍出门散队、不整齐每次扣2分。

(五)特色活动星(20分)

1.按时召开班会和队会,有会标、有主持、有记录。此项满分为10分。

2.队干部按时参加会议,准确及时转达各项大、中队活动要求,并能协助老师完成活动。此项满分为5分。

3.根据常规要求和临时活动及时更换班级黑板报。此项满分为5分。

4.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比赛。学校举办的,有全体学生参与的大型活动,对获奖的班级,根据实情奖1—10分,或者直接根据竞赛分记分。此项分值直接记入该项总分,不列入月积分。

五、考评组

1.学校检查小组:每天领导值日和每周不定时抽查,根据细则按等级量分。

2.红领巾文明岗检查:设文明守纪、环境保护、体育运动、交通秩序、特色活动五个红领巾监督岗,组长带领组员实施常规检查,按细则量分。

六、考评办法

1.日检查

各红领巾监督岗组长每日汇总记录,扣分以红领巾监督岗成员扣分单存根为准,对扣分情况,本周内可查询,逾期不受理。

2.周汇总

政教处每周汇总,升旗仪式宣布。

3.月评比

每月根据细则和各项检查按五项分别积分,按积分排名,每项积分第一名的班级可取得该级部该项该星。在升旗仪式上通报各班积分及星级评定结果,并授予星级流动红旗。

4.学期总评

(1)学期末,按五项累计一学期积分,积分第一名的班级获该级部五星级班级,授予“五星级班级”流动红旗。

(2)连续三次获得“五星级班级”的班级,晋升为“行为规范示范班级”,发奖牌,奖励班级5分。

(3)学期末综合成绩作为评选优秀班级和优秀班主任的依据之一。

七、几点说明

1.班级出现恶性安全事故,该月该该年度不得评为星级班级。

2.凡对值勤、监督岗队员的检查加以阻挠的教师、学生,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5分,严重者取消该班级当次流动红旗和评比资格,并全校通报批评。

3.本方案自20xx年2月日试行,未尽事宜,由政教处、少先队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92 字

+ 加入清单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会。

2、每日例会由相关项目经理召集,施工员、养护班长及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报分管副总批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班组间协调问题提交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分管副总召集,由项目经理、预算员、营销经理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分管副总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各生产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公文发布令范文

范文类型:公文,全文共 1462 字

+ 加入清单

——非私营单位工资明显高于私营

国家统计局5月13日公布20xx年全国平均工资数据,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xx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589元。

随后,各省份20xx年平均工资陆续出炉。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已有河北、安徽、湖南、湖北、海南、青海、四川等地公布了20xx年平均工资。

记者注意到,同全国一样,上述已公布平均工资的地区中,其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都明显高于私营单位。以河北为例,20xx年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0921元,远高于私营单位的34084元。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此前对记者表示,非私营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居多,效率相对比较高,效益也比较好,其平均工资一直高于私营企业;加之去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加工资,工资比前年涨得稍快一些,其与私营企业平均工资的差距也稍拉大了一点;而私营企业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劳动生产率低于非私营企业,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又大都没有完全建立健全,劳动者议价能力也不强,导致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前者。

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

——各地工资最高行业不同

上述已公布平均工资的地区中,其20xx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均超过了5万元,其中,河北为50921元,安徽为55139元,湖北为54367元,湖南为52357元,海南为57600元,四川为58915元,青海则突破6万元,达到61090元。

一些省份还公布了分地区的平均工资数据。河北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河北省有5个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分别是廊坊市63455元、秦皇岛市54946元、唐山市54407元、石家庄市(含辛集市)53466元、沧州市52654元。

安徽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xx年年平均工资居前三位的是合肥、马鞍山、宣城,分别为63626元、58427元、56867元。

湖南20xx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来自湖南统计局网站

从行业来看,各地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也不尽相同。其中,湖南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92826元;河北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3983元;安徽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81692元;海南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5013元。

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

——多数地区工资为3万多元

上述已公布平均工资的地区中,其20xx年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均多数为3万多元。

其中,安徽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7148元,海南为37093元,河北为34084元,湖南为33033元,青海为32248元。

分行业看,海南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房地产业51042元;湖南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1647元。

对比非私营单位,可以看出,私营单位的工资与非私营单位存在着不小差距。苏海南认为,这两类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差距大,有其客观原因,也存在不合理因素,需要通过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和多方面措施逐步缩小不合理差距。

苏海南建议,要进一步推进“控高”“提低”,一方面要破除垄断,实现更充分的竞争,调控非私营单位中某些行业、单位偏高偏快的工资涨幅,另一方面要改善私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构建平等竞争的市场化格局,同时要加强培训,提升私营企业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在此基础上,在私营企业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使得劳动者的工资在企业能够承受的基础之上实现合理增长。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幼儿园教师常规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教师,全文共 656 字

+ 加入清单

一、幼儿入校:

1、幼儿入校会使用“老师早”、“好”、“再见”等礼貌用语,稳定幼儿情绪。对哭闹的幼儿采用适宜的方法,进行个别教育。

2、根据季节及幼儿实际,组织户外活动,不带危险品和零食。

3、教师要多注意,观察幼儿情绪,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健康发展。

二、上课

(一)思想品德:

1、首先要注意幼儿的思想教育,特别在班会课上教育幼儿行为美、语言美,不能随便拿他人东西,尊敬老师和家长。

2、室内课堂:

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自身特点的能力和兴趣,制定各类不同的每堂课,在授课中多发现幼儿的闪光点,能让幼儿在各类课堂中给予自我表达机会,观察的机会、遵守规则的机会、亲自体验、实践和探索的机会,增强幼儿独立思维和自立能力,让幼儿多听多讲,多模仿老师,多动手,学习新词汇,丰富新词汇,发展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开发幼儿的智力,激发幼儿的求知欲。

(二)户外课堂:

教师应注意一堂课中,静与动的配合,善于利用环境设施,幼儿头饰,根据不同的环境,设计不同的户外活动课,每堂课要适合幼儿的能力。采用灵活的方法,使幼儿有自发性,自由自在的活动,教师教的轻松,幼儿玩的开心。

(三)讲课:

准时开始,按时结束,不拖堂,按计划进行,无特殊情况不挪课,根据教学内容要求使用教具,采用优化的教学方法。

体育课堂:开展适合于幼儿的体育锻炼,每日保证有2个小时的户外活动和体育活动时间,注意大肌肉的发展和小肌肉的发展,促进幼儿躯干、四肢、指、手掌发育,促进幼儿手、眼协调发展,体育课堂注意大小肌肉的适度和调节。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什么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7642 字

+ 加入清单

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什么

20xx年1月20日,国土资源部对外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那么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什么,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吧。

明确一:

小产权房无法登记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冷宏志表示,我们国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如果不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这个角度讲,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后,大家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物权或者财产权,正常地讲就应该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他就不能够对抗第三人。”冷宏志称。

只有全面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受到保护,对于此前非法买卖的小产权房,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暂不登记,这意味着小产权房不可能随之合法化。

明确二:

三类人可查询不动产

实施细则明确“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特定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而且并非“以人查房”,即输入姓名即能查询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权力机关依法查询,也需经过合理的法定程序。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对于查询所需材料,细则增加了“查询目的的说明”这一项。

实施细则要求,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违反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三:

小区公共部分归业主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对小区内道路、绿地的产权归属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在我国现今的城市建设模式下,城市居民自购的住房往往位于小区内,此类小区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公共场所似乎并无登记人信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行政法首席律师王优银表示。

明确四: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要登记

此外,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此前有房产证登记制度相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数在村内登记,而且多数手工登记,资料并不完整。

此次实施细则对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明列单独章节要求登记。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就是保护各种不动产的合法性,有些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近几年开展不错,还有很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尚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全面推开后,所有的建筑物应该全部登记。

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依法继承的材料;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

明确五:

登记未引发市场波动

在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期间,业内人士曾经担心,不动产登记掌握房产基础信息,是为征收房地产税铺路。而开征房地产税的预期,可能会引发有多套房产的业主抛售房产,从而引起楼市震荡。

事实证明,江苏、北京、天津等地在20xx年已经开始对不动产变更、交易的居民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从而陆续实现新证(不动产登记证)换旧证(房产证)。这些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去年稳中有升,不动产登记并未引发市场波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张杰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需要担心不动产登记会引起房价下跌,不动产登记只是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间接因素。短期来看,不动产登记有利于理清市场底数,开发商、政府主管部门、买房群众都希望房地产数量有一个确切的数据;长期来看,这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测处处长卢静指出,首先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摸清家底、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保护产权之间合法交易的制度。但这项行政管理制度,客观上确实是房地产税开征的前提条件。

“不动产登记还未触碰到公众敏感点,公众最在意的是房地产税开征。”党国英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从整合机构,到全面可查询还需要几年时间,到真正开征房地产税还有一段路要走。即便是有多套房准备出售,也会慢慢卖,不需要着急抛售。”

附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xx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节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六十四条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第七十三条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第七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五章其他登记

第一节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二节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三节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查封登记

第九十条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九十四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九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不动产信托依法需要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军队不动产登记,其申请材料经军队不动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小学生演讲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演讲稿,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2804 字

+ 加入清单

申论写作的时候最大的难题无非就是难以确定文章的总论点和分论点。只要把这“哼哈二将”给搞定了,文章写作的一大半问题就解决了。那么,如何确定文章的总论点和分论点?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申论写作的阅卷标准。

如很多人所想,申论写作无非就是围绕一个话题来写一篇文章,只要言之有理,论证充分,那就可以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有不少文笔好的,却从没拿到理想的分数。我们网上看到的阅卷标准一般都如下:

一类文:立意鲜明,内容具体,中心明确;语言简明、连贯、得体,表达方式运用恰当,无病句;结构合理,条理清楚,详略得当;书写规范、工整,格式正确,无错别字,标点正确,卷面整洁、美观。

二类文:内容具体,中心明确;语言通顺,表达方式运用恰当,基本无病句;结构合理,条理清楚;书写规范、工整,格式正确,基本无错别字和标点错误,卷面整洁。

三类文:立意基本明晰,内容比较具体,中心比较明确;语言基本通顺,表达方式基本恰当,有个别病句;结构合理,条理基本清楚;书写比较规范,格式基本正确,错别字和标点错误较少,卷面比较整洁。

四类文:立意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具体,中心不够明确;语句欠通顺,表达方式不够恰当,有少量病句;结构基本完整,条理不够清楚;字体潦草,错别字、标点错误多,格式不正确,卷面不整洁。

五类文:立意不明确,认识有错误,内容偏离题意,中心不明确;语句不通顺,表达方式不恰当,有多处病句;结构不完整,条理不清楚;字体特别潦草,难以辩认,卷面涂抹较严重。

但是这类标准界定很模糊,一类文和二类文、二类文和三类文的界限在哪?以哪个为衡量标准?没有明确的说。那么阅卷的时候是否也如此?

显然是不可能这样的。据收集到的少有的流传出来的(这包括一些刻意收集的以及别人私下告知我的)阅卷标准,都是有明确的论点以及写作要求的。以20xx年国考副省级申论写作为例。

请参考“给定资料”,以“弘扬黄河精神”为主题,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

(1)中心论点明确,有思想高度;

(2)内容充实,有说服力;

(3)语言流畅,1000 字左右。

这一年的这篇文章普遍都是低分。如果按照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全篇材料都没怎么说“黄河精神”,我们大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写,更不要说中间的内容了。很多就按照“黄河精神是什么,为什么要弘扬黄河精神,以及如何弘扬黄河精神”的套路来写,照上述的那个模糊的阅卷标准来说的话,那每个这样写的人都应该可以拿不错的分数。事实显然不是如此。

我就将手头有的那个标准贡献出来给大家共享(这里必须得感谢下某图,因为正是他们通过各种努力拿到的这个标准,虽然少之又少,但弥足珍贵。即使我对他们有看法,但该感谢的得感谢,做人得分得清人和事。)

一类文:31-40分。对黄河精神的内涵有充分的认知并清楚表述出来;能恰当联系实际充分论证;结构完整合理;行文流畅。结构完整指的是,按照黄河精神是什么,为什么要弘扬黄河精神,如何弘扬黄河精神这三个方面来展开论证。或者每一个黄河精神按照这样的逻辑来论述,形成一个个小分论点也可以。对黄河精神内涵的把握,多多益善。

二类文:21-30分。对黄河精神的内涵有明确认知并表述出来;结构较完整;论证充分;行文流畅。对黄河精神内涵的认知六个至少有一个。

三类文:11-20分。明确提及黄河精神内涵,但无论证;或者有论证,但无主题明确观点。不说黄河精神是什么,大谈弘扬黄河精神,11-14分。说出来一个内涵,论证跑题了,比如大谈如何治理黄河,16-20分。

四类文:0-10分。脱离黄河精神。字数严重不足的(不足300字),直接给0-5分。有一定文字能力,6-10分。

无标题,在原得分基础上直接扣两分。

(阅卷老师已明确规定了黄河精神的内涵,具体包括六个方面:1、孕育生灵、滋养万物的无私奉献精神;2、锲而不舍、生生不息的坚定执着精神;3、勇敢向前、不畏艰难的开拓进取精神;4、自我否定、自我调节的主动适应精神;5、胸怀博大、兼收并蓄的开放包容精神;6、也体现了人类敬畏自然、尊重规律的科学创新精神。)

从这个标准来看,很多人的文章都应该是三四类的文章,因为根本没搞清楚黄河精神的内涵是什么,即使写了也不准确。所以不要再愤愤不平地骂命题人了,不是命题人和阅卷人太随意,而是我们以为他们“太随意”,实则是我们根本到不了命题人的高度,始终雾里看花看不透。我们也可以看到命题人在这点上完全有底气藐视社会上的任何培训机构。他们教的那些与真正的“标准”相差甚远,只能拿一些自己写的东西来糊弄人,能拿几分,估计自己心里都没底。

再举一例:

“给定材料7”的划线部分写到:“有位知识分子说,‘我已经无家可归’,‘我在城市是寓公,在家乡成了异客’。这样,无论在乡村少年身上,还是在农民工那里,以及这些出身农村的知识分子的群落里,我们都发现了‘失根’的危机。”请结合你对这段话的思考,参考“给定资料”,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40分)

这篇文章的写作也让很多人无所适从。这种结合一句话的思考写一篇文章就是从20xx年国考地市级申论写作开始的。总论点是什么?分论点又是什么?看看网络上的那些所谓参考文章,可以说绝大部分是不合格的低分文章,更不要说大家自己练的那些文章了。这里就不展开论述了,大家可以自行到网上去查看相应的文章,我先把阅卷标准呈上。

文章只谈“农村教育”为四类文。

如果能从农村教育谈到农村文化,为二类或三类文。

一类文主题是“农村文化失根”,不仅指出农村文化目前存在的问题,而且能够指出如何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发展乡村文化。重点在于能够指出“农村文化失根的原因”。

一、评阅方法:结合样卷,采用整体关照,分等、分级赋分的方法进行评阅。

1、 总体阅读;2、确定等类;3、根据等类的基准分,分级赋分。

二、评分标准

一等(36—40分):全面符合答题要求

(1) 立意(写作角度、中心论点、主题思想)明确;

(2) 思想深刻;

(3) 联系实际恰当;

(4) 论证严密;

(5) 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以38分为基准,适当浮动,基本具备以上条件者,可获基准分;某一方面比较突出的,适当加分;反之,酌情减分。

二等(26—35分):基本符合答题要求

(1) 立意(写作角度、中心论点、主题思想)较为明确;

(2) 思想较为深刻;

(3) 能够联系实际;

(4) 论证基本合理

(5) 结构较为完整,条理较为清楚,语言较为通顺。

以30分为基准,适当浮动,基本具备以上条件者,可获基准分;某一方面比较突出的,适当加分;反之,酌情减分。

三等(16—25分):

(1)不完全符合题意,中心(写作角度、中心论点、主题思想)较为模hu。

(2) 事例和资料不典型、不具体;

(3) 内容肤浅,论证乏力;

(4) 结构基本完整,条理基本清楚,语言基本通顺。

以20分为基准,适当浮动,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获基准分;某一方面比较突出的,适当加分;反之,酌情减分。

四等(16分以下)

看不清具体内容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2024年最新广东工伤鉴定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鉴定书,细则,全文共 3438 字

+ 加入清单

2019年最新广东工伤鉴定细则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下文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工伤广东鉴定细则。

20xx年广东工伤鉴定细则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广东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广东省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广东省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广东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广东省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广东省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广东省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广东省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广东省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广东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广东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广东省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广东省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广东省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广东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xx年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20xx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土地出让合同申请公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申请书,公文,全文共 1028 字

+ 加入清单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让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工业园土地一宗出让给乙方用以建设加油站,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如下:

一、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南北长_________________米,东西长_________________米,计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面积平方_________________米,租赁面积平方_________________米。该宗土地位于 _________________ 。

二、出让期年,自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止。

三、该土地由乙方自己出资办理国有土地手续,甲方无偿帮助乙方协调与莲花岭村、土管局及相关部门关系,本着又快又省钱的原则办理。办理国有土地的征地费中应该返还给村的部分直接返给村,作为土地一次性补偿;乙方未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而使用的其他土地按租赁形势交纳租赁费,每亩每年元。签订合同之日交足五年租赁费,其后以此类推。本土地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党委政府和村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建设与经营。

四、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在一年内将加油站建设好并投入经营。

五、甲方支持乙方在本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维护乙方正常的建设、生产、生活秩序。

六、违约责任。在出让期内,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违约,如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违约金万元。

七、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司法所一份存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