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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注册登记协议书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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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注册登记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为了充分发挥_________的资源和信息服务优势,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授权乙方为其代办公司注册手续。

二、乙方提供的代办咨询服务范围仅限如下:

1.为甲方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三章(法人章、公章、财务章);

2.约定的其他服务:

_________。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完成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等事务,并提供齐全的证件和规范的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承担向工商、税务、技监等机关缴纳的有关费用。或者由甲方提供经费,由乙方代为缴纳。

四、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登记代理工作。

2.乙方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采用规范的登记代理程序和方法,协助委托方完善各类文件资料,齐全应有的证件。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新企业开业登记(包括工商、技监、税务等部门)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费用

1.本协议书所涉及的费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本项工商登记咨询代理工作收取总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领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时由甲方向乙方交付。

3.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时,需向乙方缴纳代理费的_________%作为预付款,甲方签署本协议后单方面停止履行或违反本协议内容,乙方有权不予返还预付款。

4.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时,需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代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小额收费项目代付款,在代理业务中止或完成时统一结算。

5.甲方将_________%代理咨询费用和小额工商行政收费预交纳给乙方时,乙方为甲方开具收据。在乙方将全部预定的材料交给甲方,双方进行结算时,乙方将在随后相应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和乙方自行开出的咨询代理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将原相应收据退还乙方。

6.在委托咨询服务过程中,所有必要的费用(如名称登记准费、场地租赁费、验资费、公告费等政府收费)由甲方自理。

六、若由于乙方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失败,乙方向甲方退还甲方交纳的全部代理咨询费用,并退还甲方全部资料。

七、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八、乙方和甲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火灾、水灾、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战争、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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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商标注册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8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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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现拟以_________商标,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_________类的下列商品,申请注册

┌────┬────┬────┬───────────────────┐

│ │ │ │ 技术标准 │

│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

│ │ │ │国家 │部颁 │行业 │自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附件

┌──────────────────┬───────────────┐

│ │申请费 元。 │

│ │ │

│商标图样十张(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注册费 元。 │

│ │ │

│和黑白墨稿一张)。其他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费│

│ │用收讫专用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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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标代理注册申请合同

范文类型:申请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1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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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事项

1、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

2、甲方就商标,此商标在国际分类的类及第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

第二条代理权限

乙方负责代理事项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涉及到甲方权利的撤回、放弃、变更等实体性事务,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第三条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商标代理人。期间如乙方变更商标代理人,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费用

1、甲方应就本合同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其中:代收商标局/商评委规费:______元;代理费:______元。

2、上述费用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如实、准确地向乙方说明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并向乙方提供代理所需要的相关资1料。

2、甲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和咨询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4、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对上述委托事项的有关内容、资料和信息负有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除已公开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完整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

3、乙方应客观、如实地告知委托代理事项的程序及风险,不得就代理事项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4、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向甲方通报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在收到商标局/商评委审查意见或相关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达甲方,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委托目的的,乙方应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2、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代理事项所需文件、信息,或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项完成后终止。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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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代办/代理工商注册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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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注册公司名称为:

1:拟定公司中文名称(可备选20个左右): 23:该公司注册资金为4: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预包装食品)以工商局营业执照为准。

二:申请法人及股东详情:

法人: 张普义 ,身份证号: 3408251 占50%的股份

股东: ,身份证号: 占50%的股份

三:代理费用明细以及乙方职责

1:甲方需支付乙方注册及代理费用为人民币。

2:甲方应该在协议签订后结交付后一个工作日内付清。

3:代理记账费用每月元,年度为元,甲方企业成立后代理记账委托乙方机构、时效1年,此笔费用每月按时支付。

4:4000元注册及代理费包含注册公司的一切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但不限于(除企业自行承担开户费外):核准名称、刻章,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供注册地址(园区)。企业自己开户,开户费用自己承担。

三: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和指示,及时提供办理相关委托事项所必需的材料或手续。甲方应对其所提供的任何材料或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因甲方提供虚假或违法的材料或手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如乙方确认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或手续已完备,应及时递交资料到所注册公司所在地注册署进行相关材料或手续的上报及备案。

五:乙方代理甲方注册公司所用时间为 20 工作日,如遇所在地政府法定假日,及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日期内完成相关工作,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

六:代理事项上报后,乙方应认真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所注册公司所在地注册署或税司所通知的任何事项均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建议,甲方应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及时以书面形式对乙方的下一步工作做出明确的指示。如乙方经过一切合理的努力均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者甲方未能在通知的时间内对乙方的下一步工作做出明确的指示,乙方有权依其专业的判断并本着最有利于甲方的原则独立做出决定。

七: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本协议因代理事项完成而终止。代理事项完成是乙方帮甲方完成注册公司各项工作。

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另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立即解除本协议。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使甲方受到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规定的代理费两倍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2: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或违法的材料或手续而致使代理事项无法完成,甲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争议及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1: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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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代理注册BVI有限公司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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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全权委托培诺海国际投资成立BVI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内容条款: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股东资料: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住址(或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签署的文件和申报表后15个工作日内办妥注册BVI事宜

付款方式:上交BVI政府前预付50% 即 元 ;待全部手续办妥甲方后收到后付余款.元

四、乙方爲甲方代理細節如下:

活頁文件夾

鋼印, 簽名原子印

證明書, 證明 股本us$50,000- 從未有發行股份

證書一張

章程5本

股票4張

董事表格及股東表格各3張

會議記錄一本

聘請首任董事

五、乙方为甲方办理之公司的全套手续为合乙方法注册,如有虚假愿作双赔偿。但由于现银行开户手续比较复杂,所以乙方不担保甲方一定能正常在所有的银行开离岸账户。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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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代理注册公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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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人

乙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注册公司名称为:

1:拟定公司中文名称(可备选20个左右): 23:该公司注册资金为4: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预包装食品)以工商局营业执照为准。

二:申请法人及股东详情:

法人: 张普义 ,身份证号: 3408251 占50%的股份

股东: ,身份证号: 占50%的股份

三:代理费用明细以及乙方职责

1:甲方需支付乙方注册及代理费用为人民币。 2:甲方应该在协议签订后结交付后一个工作日内付清。

3:代理记账费用每月元,年度为元,甲方企业成立后代理记账委托乙方机构、时效1年,此笔费用每月按时支付。

4:4000元注册及代理费包含注册公司的一切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但不限于(除企业自行承担开户费外):核准名称、刻章,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供注册地址(园区)。企业自己开户,开户费用自己承担。

三: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和指示,及时提供办理相关委托事项所必需的材料或手续。甲方应对其所提供的任何材料或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因甲方提供虚假或违法的材料或手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如乙方确认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或手续已完备,应及时递交资料到所注册公司所在地注册署进行相关材料或手续的上报及备案。

五:乙方代理甲方注册公司所用时间为 20 工作日,如遇所在地政府法定假日,及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日期内完成相关工作,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

六:代理事项上报后,乙方应认真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所注册公司所在地注册署或税司所通知的任何事项均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建议,甲方应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及时以书面形式对乙方的下一步工作做出明确的指示。如乙方经过一切合理的努力均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者甲方未能在通知的时间内对乙方的下一步工作做出明确的指示,乙方有权依其专业的判断并本着最有利于甲方的原则独立做出决定。

七: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本协议因代理事项完成而终止。代理事项完成是乙方帮甲方完成注册公司各项工作。

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另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立即解除本协议。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使甲方受到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规定的代理费两倍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2: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或违法的材料或手续而致使代理事项无法完成,甲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争议及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1: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上海纳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懿行路971号5楼号701室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张普义

年 月 日 20xx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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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国际顶级域名注册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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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联系方式:

地址:

服务方(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签约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国际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标的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项目进行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关于所有权

由乙方代甲方所注册的域名,自甲方付清所有费用之日起为甲方所持有。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通过_____er_____向甲方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2、乙方不负责审查申请人域名的选择或使用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乙方因申请人的域名而被提起诉讼或受到诉讼_____,则乙方有权依照下列的损害赔偿条款提出赔偿要求。

4、因域名到期未续费而引起的域名被删除、转移或被他人注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5、甲方接受ICANN协议的各项条款并接受乙方将在必要的时候可能因遵守ICANN协议或其它原因而变更本的协议。

6、甲方域名被用作其他非法行为,则乙方将在查证后中止或终止域名的使用,并不负有事先通知的义务,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已付的域名注册费及续费不予退还。

7、作为注册过程的一部分,申请人应当提供特定信息并及时更新此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及时、完整与准确。

8、注册完毕,乙方向甲方移交域名的所有权及相关资料,甲方持有域名的所有权及承担以后的一切责任。

四、款项支付

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下列方式一次性付给乙方。付款可以通过:支票、信汇、电汇、现金结算。

五、争议解决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_____程序_____决定。

六、其他约定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计算机行业规范。

2、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和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签约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签约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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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国际顶级域名注册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4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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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顶级域名注册协议

1.介绍

本注册协议规定了域名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接受_________的域名注册服务以注册互联网域名以及该域名注册相关事宜的各项条款。为完成注册过程,申请人必须承认其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相应的收费标准、争议政策以及_________已经或可能发布生效的任何规定或政策的约束。若_________收到申请人注册国际域名的申请,本协议即生效。基于_________与互联网名称与地址分配组织(ICANN)的协议(以下简称ICANN协议),_________为ICANN正式授权的域名注册机构。申请人同意并接受_________将在必要的时候可能因遵守ICANN协议或其它原因而变更本协议。

2.域名的选择

_________不负责审查申请人域名的选择或使用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_________敦促申请人核查其域名的选择与使用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_________特别建议申请人向有资质的顾问咨询。申请人可考虑向一个或多个商标注册机构查询与申请人域名有关的事宜。_________将可能因法院的判决而注销、变更或转移申请人的域名。若_________因申请人的域名而被提起诉讼或受到诉讼威胁,则_________将依照下列的损害赔偿条款提出要求,以使_________免于损害并从申请人处获得赔偿。

3.费用与支付

对于_________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申请人同意依照网址上公布的收费标准,在提交注册申请的同时,向OnlineNIC,Inc.支付所有的适当的初始注册费和更新费等费用。_________不会全部或部分退还所有的费用,即使申请人的域名在注册期限届满前被暂停、注销或转移。申请人必须在域名过期前支付OnlineNIC,Inc.所规定的续费费用。否则因域名到期但未续费而引起的操作:被删除、转移或被他人注册,OnlineNIC,Inc.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切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退帐

若发生申请人的信用卡公司退帐、信用卡欺诈或任何其它有问题的付款,则申请人将丧失其所选择域名的一切权利。_________ 将作出独立判断以决定自己持有该域名或让渡于他人使用。

5.争议政策《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申请人同意受当前《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以下简称“争议政策”)的约束,该争议政策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任何可能发生的涉及申请人的域名使用权的争议将受到第三人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提出异议时有效的争议政策条款的约束。申请人还同意,若与第三人发生域名争议,申请人将依照本争议政策的各项条款赔偿_________,并使_________免于损害。_________可能随时依照ICANN的许可修改本争议政策。当争议政策修改生效且申请人接受此种修改后,申请人可以继续注册域名。若申请人不同意此种修改,申请人可申请撤消其已经注册的域名。

6.申请人信息的使用

作为注册过程的一部分,申请人应当提供特定信息并及时更新此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及时、完整与准确。这些信息包括:

申请人的详细中英文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号码;

作为注册人的组织协会或公司授权的联系人的中英文名称;

域名的DNS。

上述域名服务器相应的名称;

域名技术联系人的详细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

域名管理联系人的详细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

域名的区域联系人的详细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

将显示于Whois数据中的与域名有关的任何记录。

申请人更新其域名注册时,其需提供的信息种类将可能改变。申请人不愿意提供这些新的必需信息的,则其域名注册将可能不会更新。申请人故意提供不准确信息或故意不及时更新信息将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和注销申请人域名的依据。申请人许可第三人使用域名的,申请人仍是该域名记录的持有人,且应负责提供其本人的全部联系信息,并应负责提供与更新准确的技术、管理和区域联系信息。当_________向申请人核查有关申请人注册的详细联系方式时,若申请人未能在_________日内回复,则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和注销申请人域名的重要依据。根据ICANN的要求,_________将公布某些申请人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另外,ICANN可能对_________可以或必须向公众或私人公开的信息的数量或种类制定强制性的标准、限制和/或要求。除非为维护申请人域名的需要,_________将不会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申请人的信息。申请人可以索要_________拥有的有关申请人信息的副本,以便申请人复核、修改或更新这些信息。

7.使用政策

若申请人利用域名蓄意发送违反适用法律或者通常可接受的互联网使用政策的广告,或将域名用于非法行为,则_________保留暂停或注销申请人域名的权利。

8.代理与许可

若域名是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例如某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雇员等)注册的,则该申请人仍将作为委托人受到本协议和争议政策所有条款的约束。若申请人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其域名时,则该申请人仍是该域名的持有人,且仍应负责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义务。

9.有限责任

因以下原因造成申请人或任何他人的损失,_________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域名注册的任何损失;

域名的使用;

_________系统的进入迟延或进入中断;

·委托代理合同 ·产品代理合同 ·总代理合同 ·代理会计合同

·招生代理合同 ·设备代理合同 ·进出口代理合同 ·设计代理合同

申请人与_________间数据的无法传输或传输错误;

超出_________可合理控制范围的事由;

申请受理过程;

域名记录的任何变更过程;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据本协议的任何费用支付方面的失误;

争议政策的申请。

另外,不论因合同、侵权(包括过失)或其他原因,即使_________已收到可能发生此种损失的警告,_________均不对由此发生的间接的、特殊的、偶然的、或继起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_________最高责任承担范围不超出过去三年中申请人依据本协议向_________支付的注册费用的总和。若法律不允许对继起的或偶然的损失作出限制,_________的责任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

10.损失赔偿和保证免责

申请人就此同意,若任何第三人对申请人的域名或其使用提出请求、诉讼或主张,申请人应当维护_________和其他任何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包括NetworkSolutionsInc,以及上述各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一般职员和代理人;您应保证上述机构和个人免受基于以上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在内的任何损失。如果损失、损害和费用已经产生,申请人必须如数赔偿。本损害赔偿并不包括在争议政策所要求的任何损害赔偿中。

11.声明与保证

申请人陈述并保证:就其认知与确信的最大范围内,不论其域名的注册还是使用方式,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申请人声明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注册信息是完整与准确的。_________不声明,也不保证任何依本协议的域名注册与使用将免于质疑或免于对申请人已注册域名的暂停、注销或转移。

12.违约与撤消

若申请人违反本协议或争议政策,申请人应当在收到_________通知的_________日内给予赔偿。若申请人未能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_________将会暂停、注销、转移或变更申请人的域名注册。当发生如下情况时,申请人应依照ICANN程序、或依照据ICANN采纳的政策批准的任何注册机构(包括_________)或注册主管机构的程序,或依照任何其他通用顶级域名注册主管机构的程序,而暂停、注销或转移域名:

_________、其他注册机构或管理该域名的注册主管机构修正错误;

有关该域名的争议解决。

若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要求暂停、注销、转移或变更域名注册,_________有权作出独立判断,在收到书面通知或经适当鉴证的裁判文书的_________日内,暂停、注销、转移或变更该域名的注册。

13.注册机构的变更

NSI Registry政策允许注册人对已存在之域名变更注册机构。申请人同意其仅能依照ICANN的此种政策或者其时常提供的其他政策来变更注册机构。此种政策包括: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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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注册资本代缴款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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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其代缴注册资本。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2、———————————————————————————————————————

3、——————————————————————————————-————————

4、———————————————————————————————————————

5、——————————————————————————————————————-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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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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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董事会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董事均已到会。

会议议题包括: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元人民币;

2、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导致公司章程作相应的变更,同时公司章程其他部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相应变更。

经到会董事研究讨论,最终达成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元人民币减少至?元人民币,减少的?元注册资本由?(股东)以?出资?万元人民币,?(股东)以?出资?万元人民币,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占?%,?(股东)占?%。

二、同意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部分作相应变更,其他部分根据法律法规作相应修改。

董事会成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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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外观设计注册协议书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设计,全文共 2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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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受委托方):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甲方公司电脑机箱产品外观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公司设计电脑机箱产品的外观,设计内容包括产品的外观造形、颜色、材质等,并最终提供产品外观的效果图档。

备注:产品的内部结构、材料性质、功能实现等方面,不属于外观设计范围。

二:委托设计费用:

电脑机箱产品外观设计单价为人民币 元/款(税后)。

备注:此报价是乙方税后所得,如需缴纳税额由甲方承担,若需乙方承担税额,则每款设计费报价为人民币 元。

三:合作及修改流程:

1:乙方在一段时间内将设计好的图稿带至甲方处,双方在场共同协商挑选,乙方所提供的图稿只用于当场展示,无论是否选中乙方都须将全部图稿带回。在挑选过程中甲方不得以拷贝、拍照、扫描等方式对乙方所带方案图稿复制存留,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乙方带回图稿。 2:如甲方选中某款方案,准备制作手板或开模,则甲方需在十日内将该款设计费全款划入乙方账户后,乙方通过电邮将该方案原始图档发给甲方,该款方案合作完结。

3:如甲方选中某款设计方案,但需要乙方做修改,则甲方需在十日内将50%报价(即人民币 元(税后))划入乙方账户后,乙方可先提供共计两次修改,每次修改后再带图稿至甲方处供甲方挑选。

4:如甲方在上述两次修改后还需要修改,则甲方需在十日内将剩余50%尾款(即人民币 元(税后))划入乙方账户后,乙方可再继续提供共计两次修改。

四:设计方案修改约定:

1: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某款设计方案,且已收到全款后,若甲方还需要对该方案进行修改,乙方应予配合,但每款方案乙方提供的免费修改次数最多不得超过 次,若超过,则之后的每次修改前甲方需先付20%报价(即人民币 元(税后))给乙方后,乙方再做修改。

2: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某款设计方案过程中,若因甲方公司名称或商品变化而变更设计方案,则视其为新方案设计,需重新编号立项后,乙方重新开始设计;

3: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某款设计方案过程中,甲方又提出与该方案所属性质不同设计要求,或推翻该方案原设计大形与风格,则视其为新设计方案,需重新编号立项后,乙方重新开始设计。

五:设计和修改时间:

1:每次修改计时从甲方划款到乙方账户时间开始;

2:乙方修改一款设计方案最少需要5日时间;

备注: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

六:知识产权约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和署名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设计方案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方案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设计方案,该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决定该方案的处理。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方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方案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设计;

2: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设计服务。

八: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甲方在未向乙方付清全款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剽窃或抄袭乙方方案并使用。

备注:依据前述知识产权约定,甲方在未选中或放弃设计方案及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乙方仍对该设计方案拥有所有权,故因甲方剽窃或抄袭乙方方案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乙方责任:

一:乙方在为甲方提供设计服务期间,有责任保密该设计方案不得外泄。

二:甲方向乙方付完全款后,乙方有责任保证该设计方案不再外泄或另卖给其他客户。 备注:因乙方未保证上述两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双方联系约定:

十:合同终止:

1:甲方认为乙方的设计水平无法满足要求,可在知会乙方后,终止合同。

2:乙方认为与甲方合作不满意,可在知会甲方后,终止合同。

3: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可在知会对方后,终止合同。 十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如有变动或补充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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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代理注册公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7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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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温州诚丰企业代理有限公司

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在温州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代理范围:

1、工商设立登记代理(√); 2、工商变更登记代理( );

3、公司税务登记代理( √); 4、公司税务清算代理( );

5、组织机构登记代理(√ );6、企业银行开户代理(√ );

7、公司印鉴刻制代理(√); 8、注册地址( √ );

本次委托代理共计 6 项

二、各项代理费用:

本次委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 3500元整(叁仟伍佰圆整)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委托事项,乙方向甲方提交委托事项所需资料清单,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凡属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或乙方受损的,乙方有权终止办理后续事宜并责成甲方赔偿乙方受损费用;

2、上述费用仅限于双方约定的代理费用,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官方费用或其他费用(如:验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特定人员,有义务在代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正常情况下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五、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一经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协议;

2、协议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可解除协议,乙方将已取得的预付款退还给甲方。

3、协议履行期间,凡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甲方人员失去联系等原因,致使乙方服务工作连续一个月毫无进展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履行义务,乙方所收取的预付款不予退

4、其他委托事项:

打款账号:62284 8033 81466 43279 李从周 中国农业银行温州梧田支行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委托方): 乙 方(受托方);

电 话: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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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级注册师聘用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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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卫生院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院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工作岗位。

三、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卫生院各项规章制度;

●在工作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卫生院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卫生院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卫生院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卫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维护卫生院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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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商标注册专用权质押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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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和《商标专用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_________,甲方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_________商品上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质押给乙方,作为_________的担保。

商标图样:

二、根据国家工商局指定的_________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该商标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_________。

四、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_________。

五、质押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质押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将质押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转让费不得低于该商标的评估价值。

无论转让或许可,甲方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费都应当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七、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债务,乙方有权将质押商标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八、其他事项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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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免责声明参考

范文类型:声明书,全文共 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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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从x年1月开始发现自己有地震前兆的感应,只有不到半年的经验,资历尚浅,像我这样有感应的人有许多,每个人的方式方法不同,敏感程度不同,力量不同,有些人甚至有10年左右的经验,所以我作为新手,在实际研究中存在偏差在所难免,但时不我待,现实情况严峻,请诸位勿太过苛责,我自会倾力而为!

另,目前我在广东,所以记录中所言方位均以我所在地为基准。

开此博客纯属积累相关经验记录,而且我需要有记录实证。所有记录的内容均未经专业人士证实,请大家在查看时自行甄别,切勿随意传播,一切以国家正式发布为准。若有违背,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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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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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条款中,用户是指向__________车网申请注册成为会员的个人或者单位。用户同意此在线注册条款之效力如同用户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条款一样,对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户进一步同意,用户进入__________车网会员注册程序即意味着用户同意了本注册条款的所有内容且只有用户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__________车网的正式用户。本注册条款自用户注册成功之日起在用户与__________车网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第一条__________车网服务简介__________车网向其会员用户提供包括二手车信息发布、二手车信息咨询以及订制在线自助广告服务在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条用户身份保证

2-1用户承诺并保证自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实体和组织。用户在此保证所填写的用户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陈述,且保证__________车网可以通过用户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与用户取得联系。

2-2用户应根据__________车网对于相关服务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否则__________车网有权拒绝向该会员或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2-3用户承诺将及时更新其用户信息以维持该等信息的有效性。

2-4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包含有不正确、不真实的信息,__________车网保留取消用户会员资格并随时结束为该用户提供服务的权利。

第三条邮件通知用户充分理解__________车网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注册会员保持联络及沟通,用户在此同意__________车网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包括会员信息和服务信息在内的相关商业及非商业联络信息。

第四条会员身份确认

4-1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一个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凭用户名和密码享受__________车网向其会员用户提供的服务。

4-2用户将对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且用户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用户有权根据__________车网规定的程序修改密码。

4-3非经__________车网书面同意,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4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__________车网。

第五条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体系修订__________车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__________车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__________车网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__________车网保留随时修改其服务体系和价格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__________车网修改其服务和价格体系之前用户就具体服务与__________车网达成协议并已按照约定交纳费用的,__________车网将按照已达成的协议执行至已交纳费用的服务期期满。

第六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6-1用户有权利拥有自己在__________车网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有权利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随时登录__________车网网站的会员专区。

6-2用户有权利享受__________车网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6-3用户保证不会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破坏及扰乱__________车网网站以及__________车网其他客户的网站。

6-4对由于用户向__________车网提供的联络方式有误以及用户用于接受__________车网邮件的电子邮箱安全性、稳定性不佳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用户未能及时收到__________车网的相关通知而导致的后果和损失。

6-5用户保证其使用__________车网服务时将遵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社会公共道德,不会利用__________车网提供的服务进行存储、发布、传播如下信息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防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用户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服务条款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链接等。用户承认__________车网有权在用户违反上述时有权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并不予退还任何款项,因用户上述行为给__________车网造成损失的,用户应予赔偿。

第七条__________车网的权利和义务

7-1_________车网应根据用户选择的服务以及交纳款项的情况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网络信息服务。

7-2__________车网承诺对用户资料采取对外保密措施,不向第三方披露用户资料,不授权第三方使用用户资料,除非:

7-2-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供;

7-2-2行政、司法等有权部门要求__________车网提供;

7-2-3用户同意__________车网向第三方提供;

7-2-4用户在__________车网上完成充值后需向另一方提供这些信息。

7-2-5用户在发布信息时透露这些信息。

7-3__________车网有权使用用户资料。

7-4__________车网保留在用户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本在线注册条款的情况下终止为用户提供服务并终止用户帐号的权利,并且在任何情况下,__________车网对任何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第八条服务的终止

8-1用户有权随时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或其在__________车网申请的一项或多项服务,但已交纳款项不得要求退还。

8-2__________车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取消为用户提供的一项或多项服务,但应退还用户为该服务所交纳款项的剩余部分,除此之外__________车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8-3用户申请成为________车网会员后应当遵守______车网不时作出的关于反垃圾邮件的决议,用户承诺不会利用_________车网的服务进行任何涉及垃圾邮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利用________车网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用户发送垃圾邮件中包含________车网服务器或ip地址的相关信息;用户所有的网站中包含出售邮件列表、邮件地址搜索软件、邮件群发软件等支持垃圾邮件服务的内容;用户发送的垃圾邮件中包含其在__________车网注册域名信息等可能使国内及国际反垃圾邮件组织认为__________车网或__________车网用户与垃圾邮件事件有关的内容或信息。用户理解一旦发生垃圾邮件事件将对__________车网及其所有用户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________车网发现用户有涉及垃圾邮件的行为将立即停止为该用户提供任何服务,无论用户在________车网享有的服务是收费或者免费亦无论该服务是否直接与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相关,__________车网有权在用户涉及垃圾邮件事件时取消该用户的__________车网会员资格并保留对因用户涉及垃圾邮件给__________车网造成损失索赔的权利。

第九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9-1因本服务条款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一方提请仲裁的时效为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

9-2本注册条款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计算机、互联网行业的规范。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条款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10-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10-3用户同意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黑客攻击、互联网连通中断或者系统故障等属于不可抗力,由此给用户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应由__________车网承担。

第十一条附则

10-1本注册条款中有关条款若被权威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本服务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10-2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用户同意,__________车网的有关通知只需在__________车网有关网页上发布即视为送达用户。用户在此再次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会员注册条款并自愿正式进入__________车网会员在线注册程序,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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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版权声明范文

范文类型:声明书,全文共 3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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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网注明“来源:”的所有作品,均为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于下属社办报刊通过本网发布的作品,本网受著作权人委托,在此声明禁止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未经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违法转载或使用。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注:下属社办报刊包括:《每日电讯》、周刊、《证券报》等。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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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用户注册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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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协议的确定

__________________网站(___________________),隶属_________________网____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网上购买_____________网产品和各种增值服务业务。依照本协议以下条款本网登记注册的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并同意以下服务条款,方有资格享受_____________网提供的相应服务,并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二、内容所有权

1._____________网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可能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等。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

2.用户只有在获得_____________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三、用户信息的提供

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服务时因用户注册资料与真实情况不符而发生纠纷,请用户注册时务必按照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填写。对因用户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情况,_____________网概不负责。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网保留结束该用户使用服务资格的权利。

四、用户资料隐私保护

1.保护用户隐私是建行的一项基本政策,_____________网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_____________网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a)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b)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为维护建行的合法权益。

2._____________网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_____________网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_____________网可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_____________网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五、用户资料安全

对用户注册信息_____________网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同时,用户务必对其用户密码、个人帐号等信息保密,以免被盗用或遭窜改。用户如发现上述情况请立即与_____________网联系。

六、用户享有的权利和服务

1.用户有权随时对自己的个人资料进行查询、修改和删除。为客户服务安全考虑,帐号不能随意更改。

2.用户享有在_____________网所购买的各种服务内容。

3._____________网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_____________网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电子邮件、发表评论等。_____________网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

4._____________网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可能会对部分网络服务(例如短信服务)的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此情况下,_____________网会在相关页面上做明确的提示。如用户拒绝支付该等费用,则不能使用相关的网络服务。

5.用户理解,_____________网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电脑、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七、用户管理

不得利用本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网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0.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本网声明用户的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八、免责声明

1.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_____________网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_____________网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_____________网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2._____________网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九、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_____________网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2.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_____________网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a)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b)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3.除前款所述情形外,_____________网同时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_____________网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违约赔偿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_____________网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_____________网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修改协议

1._____________网将可能不时的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_____________网将会在相关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

2.如果不同意_____________网对服务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十二、法律管辖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十四、其他规定

1.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2.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造成协议条款的不能执行,都应由责任方自行负责并补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网____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中心热线:___________

管理员信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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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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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20xx年最新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药品注册管理方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 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 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 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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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LOGO设计注册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设计,全文共 10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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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合同有效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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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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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声明:

1.合同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2.合同双方均承诺自身符合法律对签约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中国石化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乙方加油站,可以有条件的使用中国石化的商标

甲方经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授权,通过与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再授权许可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乙方加油站中使用商标的具体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商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1385942、1948353、1948357、________,类别为第37类、第__类的商标(具体内容见附件),及该商标包含文字、图案或组合。

2.特许经营站:依照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乙方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应当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加油站。

3.特有形象:任何表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下属单位(本合同中统称中国石化),及其商品、服务和活动的特有公司标志、所有权标志、未注册标志、营业名称、服务名称、包装形状、颜色组合、标签款式、图案,以及能够被第三方认为与中国石化相关联的其他特有形象。

4.油品:汽油、柴油、煤油和润滑油。

第二条授权范围

甲方向乙方授予在____省境内的下述非独有的权利:

1.在特许经营站使用商标对该站经营的油品进行宣传,或者对特许加油站自身进行宣传。

2.在乙方参与的与特许经营站经营相关的活动中,使用和展示商标。

3.商标的使用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时止。期间如商标注册期限届满,由甲方负责办理商标续展。

第三条商标使用费

1.商标使用费按下列第__种方式收取:

(1)商标使用费为____元/年,乙方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合同生效年度的商标使用费为____元,于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付款的,按_________________计算逾期利息。

(2)商标使用费根据上一年度特许加油站的销售额(乙方上一年度向所有客户开出发票上所列已付油品的总值)计算,具体比例为销售额的__%,但最低不得低于____元。乙方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合同生效年度的商标使用费为____元,于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付款的,按_________________计算逾期利息。

2.自收到第一笔商标使用费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与商标有关的标志图案样品,由乙方自行委托具有商标印制资格的单位印制,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特许经营站所经营的油品及提供的服务,应在任何时候都符合当时甲方规定或认可的质量、性能、规格与标准,遵守甲方关于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商标;使用商标的方式,不会损害商标和特有形象的独特性、有效性和声誉。

3.乙方不得以任何甲方认为有损于商标和特有形象的独特性、有效性和声誉的商业名称或标志来经营业务。

4.乙方在使用商标时,应标明自身或下属单位的名称,不得采取在自己或下属单位的商业名称使用商标或特有形象等任何可能导致乙方与中国石化相混淆的情形。

5.方授权代表有权在一切合理的时间为以下目的进入特许经营站:

(1)检查特许经营站的油品、服务和有关活动;

(2)检查商标使用、展示方式和相关情况;

甲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理的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广告、促销材料、标签和其他印刷品。

6.乙方一旦发现下述现象,应立即通知甲方:

(1)第三方侵犯或涉嫌侵犯商标和特有形象的权益;

(2)第三方注册与商标和特有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使用与商标和特有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形象;

(3)其他乙方认为影响商标权益的行为。

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认为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或行动的,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采取有关行动。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行使。

8.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约定的情形的,有权要求乙方纠正。

9.在甲方合法拥有商标再授权权利的情形下,无须就乙方行使本合同赋予的权利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乙方行使本合同赋予的权利而遭受第三方的索赔,相关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营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本项义务不以本合同解除而免除。

第五条授权终止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可立即向乙方发出通知,终止商标的授权使用:

(1)乙方失去《特许经营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资格;

(2)逾期支付商标使用费,超过____日;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经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纠正____日内仍未予以纠正;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不经通知要求纠正,直接终止授权;

(4)乙方不当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给甲方的财产、声誉造成损失;

(5)乙方不再经营与商标有关的业务;

(6)乙方进入清算。

2.乙方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因本条第1款的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因到期或因本条第1款的情形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拆除经营设施上的商标或特有形象标志,停止使用任何带有商标或特有形象的商品、包装、广告、促销材料、标签和其他印刷品。

第六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合同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附件,随《特许经营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而生效、变更和终止。

2.甲方可授权(指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____石油分公司行使本合同中甲方权利和义务。

3.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

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邮递以邮政部门可以证明的收到日视为送达之日;

(3)传真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

5.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书对双方具有终局效力。

7.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份。本合同采用中文和____文字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文字的文本内容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另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工商部门和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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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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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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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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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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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方担保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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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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