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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职是违反什么纪律(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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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党内纪律处分解读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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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党内纪律处分解读

专家表示,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是关于党内纪律处分的条例全文解读。

20xx年最新党内纪律处分解读

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 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 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xx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xx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 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 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xx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高波表示,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高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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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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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纪律规矩”的主题学习之后,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关键在于立足本职岗位,身体力行做好“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守纪律,就要廉教为民,着力树立教育良好形象,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贡献。讲规矩,就要执教为民,一切按教育规律办事。

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就是要把心思放在课堂上,时刻忠诚守信于党的教育事业。要发扬“蜡烛”精神,讲大局、讲奉献,强化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养成高效贯彻落实的习惯,认真做事,勤勉做事,在履职尽责中提升职业能力,就能把教育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守纪律,讲规矩,就要把心思放在实实在在为学生发展上,时刻忠诚守信教育事业。学习专业理论,站在学生和家长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要抓住教育理念热点、难点问题,优化课堂、高效课堂、做学生喜欢的老师,让学生得到实实在在的发展。

守规矩,讲纪律就要健全和完善各项课堂常规,时刻以制度规范教学行为。要紧紧抓住教育改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逐步制度意识和习惯。严格依法执教,并用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

懂规矩,就要不折不扣地按教育规律办事,要尊重学生在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创新精神。要尊重学生成长成才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把握这些规律,教育教学工作就会有的放矢,教育事业才能科学发展。

守纪律,就要“照镜子”,时刻提醒,时刻牢记,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教师的形象,影响着教育的声誉,绝不能有一点违反纪律的行为。 守纪律,就要“正衣冠”,时刻修正自己。普通教师要拿出“吾日三省吾身”的诚意,真心实意,知错就改,持之以恒,以端正的品性塑造良好的教师形象,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守纪律、讲规矩”不只是空洞的口号,要落实在个人行动上,践行于教育教学常规工作中,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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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作风纪律整顿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8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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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纪律整顿自查报告

在这次“作风纪律整顿”活动中,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开展问题查摆会和心得交流会,我中心全体人员对作风纪律整顿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作风纪律不严。上班迟到,下班早退;着混装或不着装;不按规定停放执法车。

2、创新意识不强。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法、方式,凭经验、凭运气去工作,亮点少、创新少,满足于工作一般化。

3、执行力不强。工作有棚架现象,没有完全按照县局有关安排部署不折不扣全面执行,工作有推拖现象。

4、规范意识不强。有先协商罚款数额,再走案卷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在这段时间学习,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僵化。有一种得过且过的思想,工作上要求一般就行,没有严格要求,争先创优观念不强。

2、作风纪律不实。总认为着装、考勤、车辆停放等制度是做给领导看的,上面一抓的松,自己也跟着松。

3、自身素质要求不严。中心的学习自律意识比较淡薄,被动学习多,主动学习少;人员掌握信息化知识水平不够。

4、精神状态不昂扬。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推推动动,不推不动,精神萎靡。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1、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素质,满足社会对自身的要求。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升适应新形势下工商工作的新要求。

2、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局党组交给的各项任务。

3、要开拓创新,强化执行力建设。在工作开展上,要有新思路,新办法,创造新亮点,作出新成绩,对县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的完成。

4、要增强责任意识,规避监管风险。认清自己的岗位职责,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做到不越位不错位 ,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廉政准则办事,规避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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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纪律作风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0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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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纪律作风心得体会

为了进一步提高干伍的整体素质,切实解决干部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党委决定在全镇干部中开展一次作风集中整顿。经过前一阶段的认真学习,本人就此次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有以下几点体会和认识:

经过第一阶段的学习,自我充分认识到,必须彻底转变以前一些不正确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和干部的职责意识,对基层群众,我们要真心诚意地对待他们,时时、事事、处处都要首先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去分析,去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和所遇到的困难,切切实实地为他们着想;熟记和使用镇机关服务的语言规范,牢记禁忌语言,用“党委政府的规定”规范我们的服务言行,模范遵守镇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与群众交往、沟通时,必须要做到热情礼貌、耐心细致、态度温和,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全心全意地帮忙他们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切实转变那种政府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三难”的衙门作风,满腔热情地为基层群众服好务,为八洞的建设发展事业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奋学习,熟悉和掌握好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切实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其次,我们每一位干部都应从此刻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对自我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善,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为八洞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始终要牢记梦想信念,坚持政治上的清醒;始终牢记职责使命,大力推动科学发展;始终牢记党的宗旨,认真落实两个面向;始终牢记党员形象,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始终牢记党纪国法,爱岗敬业干净干事。

第三,对于本次作风整顿,我认为是必要的,它对我们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树立镇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大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到: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是履行好自我肩负职责的重要保障。仅有经过不断的学习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跟上新形势的发展;在行动上贴合工作的规范;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所以我们要认真学习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农村政策、方针,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本事。同时在学习中要摆正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坚持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注重学习效果。力求学深、学透、弄懂、弄通,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二是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自我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询问,做好记录,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把群众的事情当成自我的事情,从根本上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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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畜牧局思想作风纪律整顿阶段总结_其他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1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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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思想作风纪律整顿阶段总结

根据市委和市局党组的安排意见,市迅速展开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从3月5日—15日,以“学习教育、宣传发动”为主的第一阶段活动已圆满结束。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证,迅速掀起学习热潮。为认真扎实地搞好这次整顿活动,市党总支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总支扩大会学习讨论,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中心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干部职工共同参与,同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3月5日,中心召开了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动员大会,学习了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以“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安排意见》和《在农业系统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大会上的讲话》,对整顿活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全体职工深刻认识并理解思想作风教育整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结合单位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学习,迅速掀起了思想作风纪律整顿的学习热潮。

二、扎扎实实开展整顿活动。根据中心《关于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安排意见》,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集中学习、领导先学一步、组织辅导、讨论交流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坚持专题教育与处理违纪问题相结合;把教育整顿活动与全年的业务工作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创佳评差”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双创工作相结合的学习形式,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教育整顿和当前工作两促进、两不误。3月9日—15日,中心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了《年年1号文件》、《中纪委七次全会通报》、《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国共产党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决议》、《x省委书记在省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重要讲话》、《奋力推经率先突破发展》(社论)、《在市第三次党代会上的报告》和《新党章》等材料。在学习过程中,中心领导带头学习并进行辅导,每个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各支部、科室、部门认真讨论,个人撰写心得体会,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进一步把整顿活动引向深入。

三、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初见成效。整顿的第一阶段,中心采取多种形式,比较集中和认真地抓了学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思想教育。以这次教育活动为契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坚持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严要求自己,讲操守、重品行、守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思想作风建设明显加强,中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由于这次整顿活动参加人数多,标准要求高,理论学习抓得扎实,有成效,职工学习积极性高,效果好,为我市畜牧兽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春季动物防疫、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以及食品安全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思想保障和理论保障,也为第二阶段教育整顿活动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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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纪律作风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2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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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纪律作风心得体会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局机关开展了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自我经过前段时间的学习、思考、撰写读书笔记,武装了头脑,更新了观念,强化了纪律,真正做到了学有所得,学有所获。下头,我根据活动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就自我学习体会谈几点想法。

一、问题及原因

在前一阶段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与“三查”要求对照查摆,自我还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一)理论学习有待进一步深入。一是学习不够深入。虽能进取参加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并认真记录和思考,但拘于日常工作,理论钻研还不够深入,对科学发展观只是的掌握和运用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业务学习还不够全面。联系实际还不紧密,系统性不强,针对性不够。在学习目的上不是力求全面发展,二是侧重于分管工作有关的资料,在学习过程中侧重于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资料,强调学以致用,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不够透彻,缺乏全面系统的知识升华,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结合自我的思想实际的较少。理论素质尚未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总体缺乏吧学习当做一种职责、一种境界的自觉行动。

(二)工作要求有待进一步提高。一胜作要求标准不高。在工作安排上,强调每项工作要按时高效完成,但在具体落实上,没有用更高的标准去要求、去衡量,二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深入。虽然经常利用下乡等机会了解一些情景,但没有做到扑下身子全面、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缺乏对基层和企业新动向、新问题、新经验的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以致在工作上有时缺乏针对性。三是对企业的指导力度不够。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企业发展资金短缺,市场需求大幅萎缩,产品科技含量低,管理水平不高,发展形势严峻,部分企业尚未摆脱困境。虽然我们也在资金、信息、用地、服务等多方面进取帮忙企业解决难题,但还不能完全满足企业需求,帮扶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强。四是改革创新上有差距。我对分管的工作在抓工作落实上投入的精力较大,在必须程度上影响和忽视了静心思考,总是忙于事务,有时就忽略了反思,应对新情景、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缺乏创新。

(三)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改善。工作作风与可续发展观的要求还有差距,自我感觉虽然工作比较投入,进取心也较强,但工作作风还不够大胆,还存在固守经验的做法,做事按部就班的情景较多,步子迈得比较谨慎,工作新局面的构成还不是太快,对新事物新方法运用的还不够,能够解决的实际问题还不多,推动、指导分管科室开展工作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在整体工作的安排布置上,能尽量做到周密细致,有布置、有检查,但有时受一些阶段性工作的影响,不能很好的做到统筹兼顾。

(四)带头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虽能自觉学习党的政治理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和党政机关厉行节俭的有关规定要求,做到廉洁自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可是,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还不够充分,争先表率精神不足,自我加压、负重奋进的意识不强,缺少敢为人先的气魄和干劲。

产生问题的根源,有思想观念上的,也有够方法上的,但主要还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入,科学发展的理念还需进一步增强。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政治理论学习还不够系统深入,思想解放程度不够。二是宗旨观念有所淡化,工作上存在自满心里,仅满足于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全心全意服务人民的意识有所淡化,忽视了工作的进取性、主动性、创造性。三是自我要求有所放松,有时放松了对前沿业务知识的及时更新,凭经验做事,没有时刻提醒自我注意全面发展,紧紧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四是全局观念不够强,怕得罪人的细想影响工作的全局的开展,未来创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而对人要求不严,对工作标准要求不高。

二、方向和措施

经过本次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经过查摆问题,寻找原因,使自我更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目标和方向: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提高全局意识、职责意识、进取意识,要求自我坚持学习,做到政治坚定,思想解放,业务精通;牢记宗旨,做到以身作则,心系基层,勤政为民;爱岗敬业,做到求真务实,扎实高效,业绩突出;严以律己,做到清正廉明,作风正派,举止礼貌。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应对新形势,需要我们加强政策理论的学习,解决实际问题的本事,围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吃透政策、把握政策、用活政策。提高学习是实效性和针对性,紧扣经济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查报告,为领导决策供给借鉴。

(二)转变作风,塑造形象。不断总结工作的得与失,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出改善工作的心办法、新思路,努力推进工作再上新台阶。对企业反映强烈的用地、融资、人才等问题,加强协调解决力度。树立强烈的自觉意识和职责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将领导干部包抓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职责制与“三问三保”、“三带三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进取协调解决企业最关心、最急需的困难和问题。

(三)转变作风,塑造形象。针对我市企业产业规模小,普遍存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更好地帮扶企业争取优惠政策资金扶持,开拓招商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科学发展意识,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主导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忠于职守,当好表率。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实事求是,把为群众负责和为上级负责统一齐来,扎扎实实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始终做到严于律己,防微杜渐,要求别人做到的自我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我坚决不做,以身作则,为干部职工树立良好的形象。

(五)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工作创新,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的运转程序、办理时限、质量目标。落实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结办制等工作制度,指导和督促分管科室对每一项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在企业发展、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园区发展、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任务上抓出成效,再创佳绩。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从思想上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以身作则,坚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在廉洁自律方面让群众满意、组织满意、个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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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工作纪律检查通报

范文类型:通报,全文共 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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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经县纪委会研究,对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及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全县大多数单位能够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但仍有少数单位对工作纪律要求不严,个别同志纪律意识淡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尤其是出入隐蔽场所违规吃喝问题时有发生,现就近期的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8月22日中午,xx局出入隐蔽场所违规吃喝;

8月22日中午,委出入隐蔽场所违规吃喝;

8月23日下午,xx局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刘早退;

8月23日下午,xx局苗旷工。

县纪委将对出入隐蔽场所违规吃喝的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针对其他违规违纪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据南阳市《违反八项规定和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理,并于8月30日下午5点前将处理结果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纪委基地5017)。

希望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县纪委将建立作风纪律检查台账并与年度反腐倡廉考核挂钩,每通报一人次扣单位0.5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年度内单位发生2次或一起2人至4人违反八项规定、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情形的,依据南阳市《违反八项规定和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处理办法(试行)》,责令其单位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和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内单位发生3次或一起5人以上(含5人)违反规定情形的,取消单位年度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纪检组长()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单位屡次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纪检组长()先停职,再给予党政纪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社旗县纪委

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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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纪律教育大会校长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校长,全文共 4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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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们:

今天下午,我们在这里召开八年级学生纪律教育大会,其目的是加强学生常规管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自觉遵守校纪班规,进一步增强大家的纪律意识,规范大家在校期间的行为,人人争做文明、守纪的中学生。

下面,我结合近期学生管理情况讲两个方面的问题。一、学生违纪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二、对全体同学提几点要求。

先讲第一个问题:我校学生违纪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

本学期开学以来,八年级整体情况良好,绝大多数同学都能珍惜宝贵的学习机会,珍惜青春,珍惜时间,钻研学业,追求进步,呈现了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但是,受复杂的社会环境及其它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校园中还存在着种种不和谐的因素,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打架斗殴现象比较严重。这类事件在八年级较突出,前几周八(3)班吴宏兵、陈平、陈鹤、王平和八(2)班金磊、游旺六名学生周日下午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前到校后,在七(1)班宿舍把七(2)班的王鑫打伤,共支付几千元的医药费,给家庭带来经济方面的损失。此外,个别班级的某些学生还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甚至发展到仗势欺人,动辙对同学拳脚相加,并以武力威胁敲诈弱势的同学,欺负小同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问题二】敲诈勒索又有所抬头。有同年级之间敲诈的,有高年级同学敲诈低年级同学的,大同学敲诈小同学的,让学生买烟、买酒、买小食品的。大家都想一想,你们的那些做法是什么行为?说轻点你是不要脸皮,说严重点你已经触犯了法律。如果你的这种行为不能尽快制止,对你以后将产生严重后果,或许你将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问题三】抽烟、酗酒、攀比现象没有得到完全杜绝。尽管校纪校规明令禁止,但实际上是有禁不止。有些学生甚至下课十分钟也要躲进厕所过把瘾。有些同学不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在食堂乱倒剩饭,过生日大肆挥霍父母的血汗钱,聚集同学喝酒,酒后失态出事,造成恶劣影响。

【问题四】法律意识,集体观念淡薄,小团体意识,帮派意识严重。有些同学不听老师家长劝告,做事不计后果,不珍惜班级、学校荣誉,私下里结交一些不思进取,不求上进的狐朋狗友,整天想的是歪门邪道,对学习不闻不问,不讲原则,江湖义气严重,男女生之间交往不正常。

【问题五】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同学之间出现了矛盾纠纷,不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从正常的渠道,公正公平的解决,而是采取低级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要么以金钱解决,要么纠集一帮狐朋狗友以武力解决问题。

【问题六】个别同学不尊敬老师,不尊重老师的教育成果。有的同学上课睡觉,有的顶撞老师,有的不能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而且抄袭作业的现象也日趋严重。

【问题七】部分学生思想认识模糊,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求上进,推天混日,无所事事,学习任务,疲于应付。有些同学是非观念不强,不能辨别是非、善恶、美丑,无视校纪校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问题八】有的住宿学生不遵守住宿纪律,在宿舍哄闹、说话、玩手机、听MP3等,严重影响自己和他人的休息。

【问题九】校园里不文明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遏制。自习课静不下来,课间追逐打闹,乱喊乱叫,乱窜班级,语言不文明,口出脏话,行为不文明,随手乱扔垃圾,踩踏花园,攀折花木,进老师办公室不喊报告,往返学校途中不注意交通安全,还有的学生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礼仪要求,留长发,穿奇装异服的等等。

造成上述违纪现象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同学们自身的原因。进入初中以后,大家的自我意识增强了,觉得自己长大了,但实际上思想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够,自控能力也不强,容易受不良风气影响。

首先表现在对校纪校规的约束界线模糊不清,认识不明,往往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些同学在家的时候就养成唯我独尊,自私自利的毛病,什么校纪校规,从不放在眼里,处事行为一贯我行我素,什么事都是常有理,喜欢听溢美之词,容不下逆耳之言,久而久之,个人主义恶性膨胀,是非不分。其次表现在情感方面,初中这个年龄段易激动,易冲动,好感情用事。不少同学出事前也知道那样做违纪违法,但事到临头,极易受某种情景的诱发而变得异常冲动而丧失理智,头脑一热,什么校纪校规全置之脑后了,出事后,后悔不已。再次还表现在心理因素上,一些违纪行为的发生和不健康的心理动机有密切联系。如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心理。前面发生的 打架事件,参与人数较多,就是讲哥们义气造成的。有的学生不能以正常的心态正确对待和处理矛盾,遇到一点小小的挫折或困难,就心灰意冷,或悲观厌世,甚至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或想法。此外,还有家庭教育缺失的原因。有的学生把对家庭、对父母的仇视心理带到学校,带给同学,带给老师,见了同学老师就像见了敌人,造成许多误解,造成师生关系紧张。

针对以上问题,我对八年级全体同学在纪律上提以下四点要求。

第一、 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就是纪律。我们知道,良好的纪律是学好科学文化知识的保障。在一个良好的校风、班风环境中,必然会形成良好的学风。一个纪律涣散的集体,不可能有良好的班风、学风,学习也就得不到保证。因此,好的环境,好的秩序,必须靠健全严明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来维持。

作为一名中学生,要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尊师爱友,自强自律;诚实守法,文明礼貌;遵守公德,爱护公物。

今后对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强讨恶要,敲诈勒索这类事情,同学之间打架事件,学校一经发现,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一律让家长接回家教育;对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越院,上网吧,进“三室二厅”彻夜不归的学生,将在全校亮相,并通报批评;对于不注意仪表,男生蓄长发,女生戴首饰,穿衣服不扣纽扣,染发,留长指甲,穿奇装异服等严重影响中学生的形象的学生,将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遇到困难找班干部、找老师,找学校;与同学发生矛盾,向老师反映,向学校报告,不能纠集亲戚朋友甚至社会青年来殴打与自己发生矛盾的同学;遇到自己被敲诈,也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否则就会助长敲诈者的嚣张气焰,后患无穷。

第三、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安全重于泰山,重在自我保护,但安全问题还没有引起我们同学的足够重视。同学们,生命是世上最宝贵的东西。当我们幼小的时候,我们的生命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现在,我们长大了,离开了父母,那么靠谁来呵护我们的生命?得靠自己,因此,我们要事事处处注意安全,时时刻刻想到安全,不能让我们的行为有任何闪失,不能让我们的身体受到任何伤害。具体要求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1、注意交通安全。要求大家在往返学校途中,不骑摩托车、不二人或多人共乘一辆摩托车,不乘坐“三无”车辆和非客运车辆,不搭乘车况不好的车;上车后不推推搡搡,不将头伸出窗外;下车时要等车停稳;过马路时要先观察两边车辆情况。走读学生晚自习后要按要求,及时结伴回家;道路偏僻的要求家长接送。

2、注意消防安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天天都离不开火,使用和管理得好,就对人有益、有利,使用管理不好,就会发生火灾,影响人们的生活,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重视消防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要注意使用的明火,做到不吸烟,不玩火,不玩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各种电器要小心谨慎。

3、注意饮食安全。同学们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条例,懂得食品卫生常识,自觉防止食物中毒,识别污染、变质、有毒等食品,注意个人卫生,消除四害,保证人身安全。同学们购买袋装食品时,要看包装是否完好,看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不购买“三无”食品;不在校门口和街头流动摊点购买零食,防止误食不卫生食品等,造成食物中毒,同时注意不要暴饮暴食。

4、注意教室和寝室的安全。要求大家不要用手触摸电线、灯管和插座,发现电器损坏后不要擅自修理,应向老师和学校报告,请专人修理;上下楼梯要靠右慢行,不许将手搭在他人肩上或背上,不许坐在楼梯扶手上往下滑,不准在楼梯、走道上追逐打闹;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带进寝室和教室,严禁在寝室床铺上翻上爬下地打闹;刮风下雨要及时关好门窗,防止玻璃坠落伤人。

5、注意各种活动安全。上体育课前要作好准备活动,运动时注意不要剧烈碰撞,以免撞伤或摔伤;课余活动严禁疯赶打闹或进入危险区域;劳动时不要用劳动工具打闹,注意劳动安全;同学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理智,不要动手动脚,以免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后果。

当然,安全方面还包括很多内容:如家庭安全、交友安全、防拐骗等。总之,希望同学们时时处处注意安全,以免使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四、端正态度,明确目标,全力以赴投入到紧张的学习之中。

这学期时间已经过了一大半,期末考试也即将到来,因此大家要明确来到学校的目的,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端正自己的学习态度,学会排除各种干扰,消除各种杂念,一心一意想学习,全心全意谋进步。要提早动手掌握学习的主动权,珍惜时间,分秒必争;要给自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持之以恒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这样就会在期末考试中考出理想的成绩,向家长、老师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同学们,我们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但遵守纪律却是我们每一个人应该重视而牢记的,我们有校纪校规,我们有法纪法规。学校作为我们接受知识的平台,传授知识的神圣殿堂,应该是一个和谐的集体,更需要铁的纪律。同学们,试想一下,在一个乱哄哄的教室里,我们又如何能安静的学习?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纪律不成校园。在我们充满豪情壮志向理想奋进的时候,在我们满怀自信积极奔跑在人生跑道上的时候,请不要忽略了这位从早到晚伴随在我们身旁的严肃的朋友——纪律安全。有了它,我们的秩序更加井然;有了它,我们的生活更加自由;有了它,我们攀登的脚步更加坚实。

与纪律同行,与安全同行,让我们去实现我们的梦想;与纪律同行,与安全同行,使我们的人生更加灿烂辉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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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什么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2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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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什么

《条例》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最新的关于当几率处分条例的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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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纪律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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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上周我们讲了静心学习。同学们在心里问问自己,我做到了吗?或者我正在往这方面努力着?今天我讲话的内容仍然跟静心有关,题目是《纪律是学习的保证》。守纪律的内容很广,今天我着重讲一个方面――不随便讲话。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同学上课不认真听讲,和同学讲些与课堂无关的话;排队走路不好好走,要边走边和同学说说笑笑,推推挤挤;集会要讲话,做操要讲话。反正是不该讲话的时候他都要讲几句。而到了该积极发言时,却什么也不会说了。就说上周学校进行的大课间跑步,有的同学边跑边说话,边跑边哈哈笑。要知道,这样既不文明――因为你不守纪律,又不卫生――因为你张着嘴,冷空气、灰尘就会直接进入口中,刺激呼吸道。所以我们要严格遵守学校的纪律。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纪律在社会生活秩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共场所需要纪律;行军打仗需要纪律,在学校学习也需要纪律。只有遵守纪律,才能明理树信。一支军队没有铁的纪律,想取得胜利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没有纪律,国家何以繁荣昌盛;如果没有纪律,社会何以安定有序;如果没有纪律,我们引以为荣的炎黄子孙又何以踏向成功的大门!所以说,人类的成功发展离不开严明的纪律。

课堂上,全神贯注,老师上课的春风就会吹进每一个人的心田。集会时,全场肃穆,静心听讲,我们就能汇成激情荡漾的浪涛。纪律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享受。记住这句话:严明的纪律,学习成功的保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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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纪律作风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0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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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解决干部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党委决定在全镇干部中开展一次作风集中整顿。通过前一阶段的认真学习,本人就此次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有以下几点体会和认识: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自己充分认识到,必须彻底转变以前一些不正确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和干部的责任意识,对基层群众,我们要真心诚意地对待他们,时时、事事、处处都要首先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去分析,去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和所遇到的困难,切切实实地为他们着想;熟记和使用镇机关服务的语言规范,牢记禁忌语言,用“党委政府的规定”规范我们的服务言行,模范遵守镇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与群众交往、沟通时,一定要做到热情礼貌、耐心细致、态度温和,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全心全意地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切实转变那种政府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三难”的衙门作风,满腔热情地为基层群众服好务,为八洞的建设发展事业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奋学习,熟悉和掌握好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切实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其次,我们每一位干部都应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为八洞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始终要牢记理想信念,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始终牢记责任使命,大力推动科学发展;始终牢记党的宗旨,认真落实两个面向;始终牢记党员形象,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始终牢记党纪国法,爱岗敬业干净干事。

第三,对于本次作风整顿,我认为是必要的,它对我们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树立镇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大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到: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是履行好自己肩负职责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跟上新形势的发展;在行动上符合工作的规范;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农村政策、方针,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在学习中要摆正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坚持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注重学习效果。力求学深、学透、弄懂、弄通,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二是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询问,做好记录,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把群众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从根本上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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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4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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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重要考验,也是重要检验

同志明确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高度重视纪律建设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也是党的事业不断取得成功的可靠保证。战争年代取得胜利靠这一条,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样离不开这一条。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

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面对党所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能否坚定不移地做到守纪律、讲规矩,是对每一位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从国际形势来看,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敌对势力的渗透和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袭从未停止。从国内形势来看,虽然我们这些年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但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困难和挑战依然严峻。从党的自身建设来看,虽然广大党员干部遵守纪律情况的主流是好的,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纪律观念淡薄,我行我素、违反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还大量存在:有的领导干部奉行明哲保身的处事原则,觉得只要自己遵守纪律就行了,对违反纪律的问题不敢抓不敢管,对坚持原则、主张正义的同志不支持不表扬;有的领导干部自恃位高权重,放松对自己的纪律约束,在执行纪律问题上亲疏有别、内外有别、宽严有别;有的党员干部为了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对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此等等。这些现象不能不引起高度警惕。

党的纪律由党的性质决定,是党的意志的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纪与党性是不可分割的,严守党纪是党性坚强的重要表现。一方面,党性决定党纪,不同的党性会形成不同的党纪状况;另一方面,党纪又反映党性,一个党员如果党性纯洁,必然会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党纪。同时,党的纪律状况对党性又有明显的促进或破坏作用,通过严格党的纪律,严肃惩处那些违法乱纪分子,必然会对纯洁党的队伍、引导党员进步产生积极影响。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

忠诚于党是对党员的根本政治要求,也是党的事业顺利发展的坚强政治保证。同志指出:“坚持对党绝对忠诚,必须对党高度信赖,做到热爱党、拥护党、永远跟党走。”能否自觉做到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广大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

我们党是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先进政党,对党员有着严明的纪律要求。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观念,绝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和部门搞成不听中央统一指挥、不受党组织约束和党员监督的“自留地”;坚决贯彻中央和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决议、决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重大问题要请示或报告;顾全大局,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必须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绝不拉山头、搞宗派;必须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允许违背组织决定。

为了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各级党组织必须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更加重要位置来抓,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守纪律、讲规矩上起好表率作用,对那些不守纪律、不守规矩的行为及时给予严肃处理,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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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学生纪律教育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3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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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

刚才高主任的讲话让我的眼前又闪过那些同学鲜活的面孔,他们的事迹既不是灰姑娘的传奇,也不是青蛙变王子的童话,而是我们的校园中极其普通的奋斗故事,虽然他们在校时我们无法预言他们今天的辉煌,但是我们知道他们一定会活得很精彩。

由此可见,我们职教中心的确是点燃希望,放飞梦想的地方。欢迎你们选择职教中心作为自己一生中的黄金三年的驿站!通过观察你们昨天报到的表现我就发现:今年的高一新生具有这样的特点:思想时尚化,追求多元化,形象个性化,行为随意化。这些特点让你们的目标和行为千差万别,这也是新的教育现状对我们教育理念的考验。但是,我需要提醒你们的是无论你们抱着什么样的目的来到这里,无论你中考的成绩是400分还是100分,你们身上同样承载着家长和亲友的希望,他们都在默默期待将来的你们用优异的成绩回报家庭,服务社会。我所说的优异成绩内容很丰富:比如在读浙江大学博士生的焦云、从沈阳农科院研究生毕业的杜玉虎的今天堪称优异成绩;凭借着自己非常的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而成为公务员的王志红、在部队中独有一片蓝天的马志勇的也是优异成绩;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八面玲珑游刃有余是优异成绩;能够无论在什么环境中都能保证自己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洒满阳光也是优异成绩。今天的世界五彩缤纷,对优异成绩的界定也不一而足。

一个人走向成功的道路很多。但是因为年少孟浪误入歧途的机会也不少,为了让同学们迈好高中第一步,走好高中的每一步,结合你们的现状我提出两点建议:

一、理性思考,正确定位,树立可行目标

我们上学时,老师经常用爱迪生的名言激励我们:“天才是99%的勤奋加1%的灵感”,到后来,书读得多了,才发现那是老师善意的断章取义,发明大王的完整的话应该是“天才是99%的勤奋加1%的灵感,而恰恰是这1%的灵感才是最重要的。”其实人生中有好多时间是在执着和毅力掩饰下做着无用功浪费自己的生命。我想告诉同学们:方向永远比速度重要!一名合格的职业中学学生,首先要学会重新审视自己,重新定位自己。如果你是一名350分以上并且对学习文化知识抱有浓厚的兴趣,那么你应该选择继续爬坡,力争三年后在中国矿大、西北农林这样的学校看到你的身影。如果你是100多分的学生,并且每一次成绩的公布都是对你的一次打击,那么你应该选择转折,依托自己的兴趣寻找自己的方向。去年分配到6410工厂的电焊班的学生,文化课上他们昏昏欲睡,但是当他们走进我校的电焊车间时竟能够精神抖擞废寝忘食!这是因为在那里他们找回了自我,找回了自信。同学们,一项不行未必事事不行!你们今天最应该做的不是去怀念过去的成绩或悲伤过去的失败,而是审时度势,确定自己的方向,调整自己的脚步,在新的生活面前重新定位自己,打造自己。

二、规范行为,严格守纪,全面提高素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把培养合格公民、培养文明学生作为第一要务,培养学生养成守纪的习惯是时代的要求、是国家的要求、是社会的要求、是家长的要求,也是你们未来对现在的要求。昨天下午开始,班主任老师就组织大家集中学习了《井陉职教中心学生管理规定》,这是我校学生行为规范的宪法,也是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依据。所以,国庆节以后我们要组织专门的考试。

要求大家学习的目的就是让大家知道在学校应该做什么,不要做什么。我固然希望大家能够遵章守纪,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的安宁的美丽的学习环境。但是,我们也总会发现周围有一些不守纪律、不懂规矩的害群之马。昨天是你们入学的第一天,但是一些不良现象就已经浮出水面:据政教处的老师统计,在昨天一天,学校清理长发、怪发的新同学41名,发现在楼道、宿舍吸烟的新同学8名,在校园里追跑打闹的新学生2名。这种情况在以往是没有的。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事实上,那些无所事事、不求上进的学生,缺乏长远的打算,放任自己的野性,如果没有校规校纪对他的约束,一旦流入社会,必然会跌跟头、撞南墙。到那时再痛心疾首,悔不当初已经为时已晚,于事无补,如果以这样的代价换取自己的成熟和觉醒,我觉得成本太高。前年,上安镇某村一名学生,在校时经常抽烟、打架而屡屡被老师找去谈话,该同学厌烦老师的说教,于是辍学回家,失去老师劝导和纪律约束的他不久便因为游手好闲打架斗殴而锒铛入狱。去年我们春季招收的某班三学生因为在校期间无心学习,因为经常寻衅滋事、欺侮同学而被学校勒令退学,不久,他们便因为入校抢劫而被公安机关判刑。

自由散漫、无视纪律的恶习即使是没有发展到那种地步,对自己生活的影响也是极大的。今年夏天在我校举行的就业洽谈会中,高碑店的长城皮卡公司开出的条件最优越:月薪3000元,还为员工代缴5险1金。我校共有25名同学应聘前往,但是有两名同学刚不到三天就被遣送回来,原因很简单,该公司有规定:留长发的不要,有纹身的不要,耳朵上有钉孔的不要,身体有烟头烫痕的不要!昔日共同生活的同学,在公司的规定面前,竟然两种命运!

同学们,纪律是铁,守纪于己是素质,于人是保障。在此,我郑重提醒大家千万注意我们的《一二三四歌》:

一种工具不能用——手机。

大家应该不会忘记冯小刚的《手机》中的一句经典台词:“手机就是手雷”。校园里的手机不外乎几点用处:发几条无聊暧昧的短信,联系几个可有可无的朋友,更有甚者,它还充当外出上网、勾结社会青年入校的作案工具!所以这枚手雷炸伤的不仅是别人还有自己!

两个规定记心间——不许违反仪容仪表规定,不许谈恋爱。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将过多的精力和财力投入到对自己外在形象的包装上,并且这种包装是建立在自己不成熟的审美观的基础之上,往往对美的追求堕落为对丑的克隆。中职期间的所谓的恋爱,是在人生错误的时间内的一种幻觉,是自己给自己精心设计的陷阱,投入的是真情,收获的是苦涩,浪费的是青春。 三大恶习沾不得——抽烟、酗酒、赌博。

四项公德要遵守——爱护公物、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珍惜时间。

五根高压要远离——夜出不归、迷恋网吧、打架斗殴、勾结盲流入校、敲诈勒索学生。

同学们,为了大多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就必须对那些影响学生正常发展的障碍彻底清除。对于那些在学生中影响恶劣的违纪事件,学校一定会从严从快从重处理,这是我们政教处工作的宗旨。

违纪是作恶,处理是惩恶,最终目的是扬善,我更希望每一名同学都能养成良好的习惯:

1、自立自强的习惯。树立一个合理的理想,自觉制定可行的学习、生活计划,能够制定自己的人生发展规划;能够妥善安排好自己的生活起居;做事不盲目、不拖沓,为人处世应该有上进心。

2、讲文明的习惯。衣着整洁大方,言行举止文明;自觉使用礼貌用语,仪态要符合学生身份和礼仪常规要求;注重仪容仪表,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佩戴首饰,不穿奇装异服。

3、勤俭节约的习惯。生活节俭 ,不和同学攀比吃穿和学习用品;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龙头闭;不乱花钱,不浪费饭菜。

4、诚实守信的习惯。答应别人的事应当做到,难以完成的,应向对方说明原由,用诚挚的态度向对方表示歉意;诚实守信,不说谎话,不弄虚作假,考试不作弊;借东西要按期归还,损坏了要说明原因,并按价赔偿。

5、尊重他人的习惯。尊重他人学习,在别人学习时不捣乱、不干扰;尊重他人休息,按时就寝,就寝后不说话、不走动、不喧哗;尊重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随便打断他人说话;形成良好的尊师氛围,见到师长主动问好;请求别人帮忙,态度要诚恳;上课遵守纪律,认真听讲,当同学回答错问题时,不起哄、不嘲笑,积极帮助同学修正错误。

6、团结友爱的习惯。同学之间彼此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团结互助、真诚相待、正常交往;对有错误的同学要及时批评指正;对同学要关心爱护;对单亲学生、无亲学生、父母离异学生、留守学生、身体有残疾的学生要真诚帮助,不挖苦、不歧视;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冷静处理。

7、遵纪守法的习惯。遵守国家法律,知法、懂法、用法,不做法律禁止的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骂人,不打架,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8、.注意安全的习惯。不参加危险性较大的活动,不做带有危险性的动作;过路口,注意避让车辆,上学、放学不乱穿马路,不在马路上追跑打闹;骑车注意安全;外出时及时告知家长;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自己的家庭情况不随便告诉陌生人。

9、讲究公德的习惯。上下楼梯,轻声慢步,靠右边行;商店购物、餐厅打饭时要自觉排队;集会时按指定位置就座;乘车时主动给老、幼、病、残让座;在公共场合遵守纪律,不大声喧哗;爱护学校、公园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不踩绿地,不随手折花枝,不乱涂乱划;爱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见到废纸等垃圾物要主动捡起放到果皮箱里;能够形成良好的生理、心理卫生的习惯,自觉做好个人、教室、寝室的卫生 。

同学们,我希望大家不仅仅止步于守纪,还要勇做遵纪的标兵、文明的楷模。“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要我们常常提醒自己,每天进步一小点,必会迎来人生大飞跃!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需要老师的构想,更需要同学们的营造。8月20日,韩校长在新学期全校教职工大会上要求:为了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本学期力求“天天有活动,周周有比赛”。同学们,你们应该将自己的精力结合爱好积极投入到学校的各项活动中,努力在活动中展示自己的风采,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实现自己的价值,成就自己的人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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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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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及所有员工都有良好的工作表现,保证公司和员工双方的

最大化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第三条员工请假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并签字同意。

第四条员工行为触犯下列规定,一经查出行为属实,将给予处罚:

1.严禁工作时间窜岗、离岗、聊天、外出干私事等。

2.严禁工作时间喝酒。

3.严禁工作时间下棋、打牌、聚众嬉闹、打架斗殴等。

4.严禁工作时间吃东西、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书刊。

5.工作交往中,对领导、普通员工及外单位访客要礼貌待人讲究礼仪,严禁污言秽语。

第五条处罚规定

1.工作期间消极怠工、下棋、打牌、干私活、聚众嬉闹、打架斗殴及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每发现一次扣罚伍拾元(人民币),触犯第二次加倍处罚,情况严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2.理。

3.工作时间无故窜岗、离岗按旷工处理。

4.工作时间睡觉、吃东西、触犯第二次及以上者加倍处罚。

第六条检查考核

劳动纪律的检查及管理工作分别由工厂和公司本部共同负责完成,具体细节听从各部门领导安排。望全体员工共同配合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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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关于工作失职检讨书范文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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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单位领导:

身为财务工作人员,本职工作性质所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确保好资金安全,财务工作也是一份须要非常严肃认真对待的工作。我的错误,充分暴露出我在工作上存在的现金管理意识不强、对管理制度的认识不够与危机预判能力不到位等不足与缺点。

如今,犯下了如此严重的失职错误,除认错反省之外,我必须做出深刻改正:

第一,重新审视工作当中存在不符合制度规范的一切行为,切实加以纠正。重新认真学习一遍《公司财务工作规则》,牢记规则,今后势必妥善保管资金,每次离岗务必将资金锁进保险柜。

第二,从此次错误当中深刻吸取教训,时时铭记在心,自己反思错误细节,最大程度上避免今后发生同类错误。

第三,通过此次错误严肃正视自身工作行为,吃一切长一智,提供自身工作危机意识。在每一步工作做到有足够危机预判,尽己所能避免工作错误的发生。

现在,面对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我内心十分痛苦与纠结。我十分希望警方能够早些破案,让公司遭受的损失越小越好。此次错误之后,我深感对不起领导,我将努力改正不足,尽最大努力为公司做出贡献。

检讨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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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教师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21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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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干部作风整顿第一阶段学习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县教育局有关干部作风整顿工作的文件精神,学习了《党章》、“重要讲话精神”及关于“在领导干部中大力提倡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的论述等重要内容,在学习中一边做笔记,一边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教育,并为此专门撰写了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深刻地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方面谈出了自己对学习的认识,通过这次整风学习,对我市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变被动教育为主动受教育,在学习活动中,通过深刻反思和认真听取别人的批语意见,认识到自己在思想、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现就这些问题进行自我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政治理想信念不够坚定。由于本人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加上西方一些国家的形势的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自己对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产生过动摇和消极思想,没有认识到只有在社会主义充分发展的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的基本原理。对眼前出现的一些消极的、不公正的现象或事情,产生了更加消极的想法,致使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2、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只停留在一般水平上,没有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掌握。对先进文化的理解,不够深刻,对教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的比较少,也比较肤浅。

3、自身建设要求不严。没有严格按照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民教师的标准要求自己,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攀比思想经常在头脑中存在,艰苦奋斗作风和过紧日子的思想淡化,有个人名利思想。

4、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不严格要求自己,组织观念落后,集体思想不强,对原则性的东西,思想不敏感,听不得人说好话。

5、联系群众不够紧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做得不够,没有真正同群众打成一片,特别是在扶贫助残,捐次救困、助学等方面,没有完全尽到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没有做到时刻为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理论学习不够。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八荣八耻”等重要论述学习不够深入,对其科学的观点理解得不深透,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思想没有完整的认识,平时学习只是流于形式,掌握的也只是只言片语,学习缺乏深刻的思考,没有做到真正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研究新情况、处理新问题。思想和工作存在有主观性、局限性和片面性,站的不高,想的不远。

2、集体主义思想不强。没有真正理解和掌握群众观点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方面没有做到想群众所想,对待集体利益考虑得不周全,很多时候未完全把集体利益当作是自己应该很好保护的,总是认为个人在集体中的重要作用,为了个人利益,损害一点集体利益没关系,因此对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差距,行动上表现出来了一定的有损集体利益的事。

3、原则意识不强。总是错误的认识,只要是自己做了好事,就应该对得起别人,对得对学校,往往在做好事的同时,也是做着着有损原则的坏事。在对待什么是好事,什么是坏事上,自己没有一个原则性的思考,想当然,好人主义思想严重,导致事出了一些有损单位形象,有损集体利益的事。

4、主动意识不够。工作中只注重对自己份内的事情的考虑,没有站在更的立场想问题。总是认识自己的工作能完成,不拖学校的后腿就行,不会积极主动的去为学校着想,不会主动地为别人着想,干点工作就会想到报酬,或者就是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不精益求精。

三、初步整改措施

1、进一步坚持定政治信念。要通过干部作风整顿学习活动,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重要讲话精神”及关于“在领导干部中大力提倡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构建和谐社会和“八荣八耻”的重要文献和思想精髓,系统掌握其基本观点、基本方法。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意识,明确思想要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先进形象。

2、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即要学政治、学理论,又要学业务、学法律、学科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要以这次干部作风整顿为契机,牢固树立五种态度:一是共产党人先进意识;二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意识;三是真抓实干,勇挑重担;四是严以待已,廉洁自律;五是服务群众,奉献社会。通过树立和发扬五种意识,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为人师表的人民教师。 4、振奋精神,务实创新。彻底改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的接受新思想,新信息;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切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坚持原则,公正办事,服务和服从于大局。

5、加强思想修养,提高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参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出入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场所,始终保持言行与自己身份相符;进一步加强自身形象建设,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做一名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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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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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销售部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2

第一章管理制度2

一、考勤制度2

二、请假制度2

三、轮休2

四、日常管理制度3

第二章销售部工作流程4

一、销售部人员及岗位职责4

二、接待5

(一)、顾客到门店5

(二)、顾客电话咨询5

三、网店销售6

(一)、售前6

(二)、售中7

(三)、售后7

销售部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运作,加强产品市场的开发维护,以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形象,提高销售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流程与制度。

所有的销售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流程与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一章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9:00—18:00

2、按规定时间迟到早退者1元分钟,凡事先未办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或请假未准即私自休假者为旷工,除被违纪处罚及扣除当日工资外,另按公司罚款处理,旷工三天或以上者,视自动离职。

3、提前离开岗位必须征得销售经理或销售主管的同意,否则根据情节可按早退或旷工处理,同上条规定一并累计计算。

二、请假制度

1、如遇病、事假,提前向主管请假,填写员工请假条,再由主管上交销售经理签字批准,最后将请假条交由财务保管。

2、病假超过两天者需提供医院证明。

三、轮休

1、原则上每人每周休息一天(周一至周五选一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休息,由销售主管统一安排调休。

2、同一岗位工作人员分开休息,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值班情况

4、如员工在规定时间以外加班,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公司安排。

公司以年调休方式给予补偿,如员工个人自愿加班,视情况而定。

四、日常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上班期间要佩带工作证;

2、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及桌面整洁(每天值日人员要负责当天办公室内的整体卫生);

2、客户接待过程中,严格按照接待流程进行介绍,务必实事求是,不得对客户擅自许诺,不得误导客户;

3、客户接待完毕后,必须做客户信息登记。

4、上班时间禁止吃零食、看书、看报、疯闹及高声喧哗,禁止和客户洽谈区抽烟、化妆、玩手机;

5、有客户在场,禁止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6、不允许用公司座机接打私人电话,接私人电话时简明扼要,不许煲电话粥;

7、保管好个人办公用品(包括电脑)。

第二章销售部工作流程

一、销售部人员及岗位职责:

负责人:许景峰

1、渠道销售部的管理;

2、公司产品的市场开发、客户管理和产品销售组织工作。

定期组织市场调研,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向、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市场销售策略,确定主要目标市场、市场结构和销售方针,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3、部门员工招聘,录用,培训,解聘;

4、培训和造就一支专业销售队伍;

5、制定、优化部门各项业务流程并监督贯彻实施;

6、制定部门绩效考核制度,交由总经办审批执行;

7、年度费用预算控制及执行。

销售主管:吴声亮

1、网络销售部管理;

2、店面零售管理;

3、售后处理;

4、协助许总完成各项工作;

5、处理突发事件。

助理:杜燕针

1、协助主管完成工作;

2、负责店面零售接待;

3、接收每天退回快递,登记核对;

4、打印每日发货单与快递单并核对;

5、协助主管和销售人员输入、维护、汇总销售数据,每日下班前统计并交由财务;

淘宝售前客服:孟小容韩光华周区桃

1、负责网店接待;

2、引导顾客购买产品;

3、打印每日发货单与快递单(如果时间允许);

4、接听来电,为预约安装客户排队,避免时间冲突。

售后服务:吴声亮

二、接待

(一)、顾客到门店:顾客到门店时由销售主管或助理接待;

1、“先生女士您好”“请喝水”“请坐”;

2、“请问您要买行车记录仪吗?”;

3、向顾客介绍产品;

4、当顾客提出质疑时:“您的担心我们很理解,是这样”;

5、当客户提出自己不熟悉的问题时:“对不起,这个问题我不是很清楚,我给您咨询一下,您稍等”;

6、客户提出优惠,随机应变(以数据包为依据);

7、顾客付款时,由主管开出库单,一式三份,客户一份,一份底单,另一份交由小胖取货,并做好销售和出库登记,现金和出库单暂时由主管保管,每日下班前统计好一并交给财务;

8、顾客如果需要安装,由技术部人员为客户安装。

(二)、顾客电话咨询

1、使用电话不得使用免提;

2、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听电话,如顾客来电长时间没有给与应答,电话接听后,首先要向顾客致歉,取得顾客的理解;

3、电话要在铃响2~3下内接起,接听电话使用普通话,先问“您好,上海兄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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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纪律作风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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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与管理,弘扬辅警正气,杨家山派出所召开全体辅警会议,从四个方面抓好辅警队伍建设,严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升辅警队伍形象。

一、筑牢思想防线,加强理论学习。杨家山派出所以树立形象为重点,以集中教育为手段,以提高素质为目标,以健全制度为保障,以“努力工作,树立形象”为工作理念,召开辅警人员专门会议,进行政治思想理论的学习。经过所领导与辅警之间、辅警与辅警之间的谈心交流,掌握辅警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增强了辅警人员的思想觉悟;经过对全体辅警思想认识的严格要求,切实让辅警树立好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根本上摒除辅警队伍建设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价值取向不正确、服务态度不端正、自身形象不好等现象,让每一位辅警都能够充分认识到自我的岗位固然平凡,但辅警岗位光荣、职责重大,确保每位辅警都能够有一种使命感、职责感和自豪感。

二、筑牢绩效防线,注重业务提升。杨家山派出所细化考核办法,采用固定考核与灵活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日常工作动力,对于每位辅警的工作实绩、行为规范等都纳入考核,与年终工资挂钩,对成绩优秀的辅警进行奖励,对综合排行靠后的辅警予以通报。做好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考核,更是为了优化工作质量。用考核来督促,增强职责感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工作业绩。为此,杨家山派出所组织辅警进行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实现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由经验型向知识型转变,由蛮干型向技能型转变,切实提升了辅警的业务水平。

三、筑牢纪律防线,增强法规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格执行《铜陵市局辅警管理规定》和《铜陵市局辅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以此来落实职责,明确纪律,对于违反通风报信、殴打、侮辱群众、殴打、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挪用、侵占涉案财物、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参与赌博、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规定的,将按照市局和杨家山派出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职责。为规范个人行为养成,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到遵纪守章,保证队伍不出问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车辆管理等规章制度,切实增强其职责意识、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经过集中开展教育学习活动,使辅警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职责,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力争以新的面貌,振奋精神,全力以赴做好工作。

四、严查自纠落实整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打造一支英勇顽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品牌队伍,杨家山派出所建立了一个长效管理机制。除了要求辅警从管理制度、执法执勤、工作纪律、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外,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明确职责,抓住每个环节,定期对辅警人员在敬业精神、工作态度、服务群众和遵规守纪等方面进行排查,对于排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症结所在,及时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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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班级纪律建议书

范文类型:建议书,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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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班全体同学:

为了帮助你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也为了提高我班纪律、卫生的标准和要求,构建“和谐班级”,特此发出以下倡议。

一、杜绝以下纪律方面的不和谐因素:

1、追逐打闹。2、大声喧哗。3、小预备后不及时上位。4、领读时迟缓、消极。5、吃零食。6、课堂上不专心听课,做小动作。7、发言不举手,乱搭下语。8、晚自习左顾右盼。9、自习课讲小话或下位。10、乱写或传递纸条。11、抄作业或考试作弊。12、携带手机或MP3等。13、给别人起绰号。14、观看无益身心的课外书。15、拿棍棒、杂物玩耍。16、对公物的刻画、破坏。17、私下拿他人财物。18、小课间打乒乓球。

二、杜绝以下卫生方面的不和谐因素:

1、讲台有灰尘,摆放杂乱。2、黑板未擦干净。3、卫生洁具未摆放好。4、课桌凳摆放不整齐。

5、课桌下有纸屑等杂物。6、走廊上有垃圾。7、卫生区没有保洁。8、有随手扔物现象。9、饮水机没水时插头未拨。10、随地吐痰。11、课桌肚的用品脏乱,不作整理。12、门后、图书角、饮水机及下面桌子有灰尘。13教室内外蛛网连结。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创班级的美好明天!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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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护理人员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38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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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办公纪律,规范请销假管理权限和程序,保持公司高效有序运作,特制定本规定。

1、运销分公司所有人员无论因工因私、因事因病不能上班,都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2、所有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正规请销假手续,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请销假的基本程序为:个人填写请假条――逐级审批――调度室备案--期满到调度室办理销假手续。

3、按照逐级负责制的运行规则,各级管理人员的请销假实行逐级审批制。具体为:公司副经理请假,须经公司经理批准;三天以上须经吕梁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公司副科级以上人员请假,须分管经理同意,公司经理批准;公司一般管理人员请假,三天以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分管经理批准;三天以上必须经理批准。

4、请假期满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委托他人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假程序执行。

5、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期满未办理续(销)假手续人员,一律按旷工论处。对不及时销假和虚拟原因请假、超假不归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直至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6、建立考勤制度,专人负责,认真执行考勤登记,严格月度、年度考核。

7、因公外出(回集团公司开会、出差等)须办理离岗手续。

8、公司所有人员请销假手续在公司综合办备案。

(二)运销分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为转变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强化劳动纪律观念,体现团结协助的团队精神,保证销售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特作以下规定:

1、工作时间早8-12,下午14:30-18:00,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电脑室娱乐,否则发现一次处罚20元。

2、每日早7:15分各科负责人按时参加班前会,按职责划分书面汇报前一天工作情况,接受领导工作安排,对相关事宜提出建议,统一思想,达到共识。

3、科长不在时,相关科室人员全部参加,就各自分管业务进行汇报,做到有事请假,凡不参加者一次罚款10元。

4、机关所有人员每日早6:45分按时起床,7:00做好班前会准备,否则一次罚款5元。

5、各种会议期间一律关闭手机,否则一次罚款5元。

6、机关人员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公益性活动,特殊情况向经理请假,否则一次罚款10元。

7、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签字,副经理批准。3天以上必须经理批准,否则视同旷职,旷职一次处罚20元,按销假时间算起,综合科存档。

8、凡享受手机费补贴工作人员,不准停机、关机,特殊原因需提前向公司综合科告知联系方式,凡出现一次联系不上取消手机补贴并处罚20元。

9、司机夜间轮流出车,做到有事提前请假,否则处罚司机20元。

10、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得在办公场所嬉戏、打闹、高声喧哗,不得串岗聊天,不得将小孩带入办公场所,上班时间不许打扑克、玩电脑游戏或做其它娱乐活动。

11、主动热情接待来客,实行首问负责制,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办理,不得拖拉推诿。对属于他人或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负责带到并介绍给有关人员;不清楚归属范围的事项,应带到办公室或单位领导处询问,不得推诿。

12、对来客应用语礼貌,举止文明,办事认真负责,为来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冷落、训斥、辱骂来人。13、办公时间不得安排私人来访,对未经预约的私人来访,应尽量缩短时间,同时不得影响他人工作;不得用办公室的电话打私人电话,如有急事需使用的,应尽量缩短谈话时间,严禁因私事打长途电话及信息电话。

14、机关工作人员,人人负责监督执行,凡触犯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记录,建立台帐。月末工资中扣减,并做通报。

(三)考勤制度和轮休办法

为了保证公司各部门、各环节运转正常,各项工作能够有条不紊按秩序开展,更好的服务于用户,树立良好的形象,现将加强考勤管理和实行轮休制的规定通知如下:

1、各单位必须严格加强考勤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上午下午双考勤,并保存好原始考勤记录,每月底统一交回综合办备案,作为计发工资、奖金依据。

2、严格请销假制度,按照“兼顾公务、工作允许”的原则,逐级审批,假条保存在综合办,返回及时销假,不准逾期。特殊情况延期须经公司经理同意。

3、所有工作人员,月工作日不得少于制度工作日22天,否则不得享受当月奖金,并按缺勤天数核减工资。超制度工作日按超勤天数计发加班工资和超额奖金。出勤日计算方法:月天数减去请假日,12点以前离岗按整日计算,12点以后按半日计算。每人每月允许请假2次,每次4日(包括路途)。

4、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公务出差、下矿等原因离岗时,须告知其他工作人员和综合办,不得因离岗而影响工作。

5、所有工作人员不分节假日,一律实行轮休制。兼顾工作需要,综合办排出轮休表严格执行。其它时间不得请假离岗,特殊情况下调整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

(四)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作纪律和办公电脑使用管理,促进办公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1、各科室使用计算机应以办公、学习、科研为主,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其它与工作、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禁止qq聊天、视频聊天。

2、各科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原已设定的ip地址。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安全、泄露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一经发现查实,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游戏和看黄色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禁止浏览不良网站,破坏ie浏览器。一经发现即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4、各科室要求网上办公的业务,需上网的内容必须上网。

5、严禁私自进行计算机联网。

6、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7、各科室加强办公电脑的电源检查,下班时要关闭电源,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80%。

三、费用管理制度

(一)用水用电管理

1、不得使用电炉、热的快等自备电器取暖、烧水、煮饭。

2、上班时将宿舍灯具、电视机关掉,下班时将办公室灯具、电脑关掉,严禁长时间无效开机。

3、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大门口照明灯以及院内室外公共场所灯具的晚上开启和天亮时关掉事项。

4、及时关闭自来水阀门,不出现长流水。

5、发现线路、管道出现断裂、渗漏现象或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6、不得私拉乱接,随意改动原供电线路。

7、装有空调、电视、电脑的房间做到人走机关,严禁长时间开机,严禁无人状态下开机,不得将空调温度设置过低。

8、综合办公室对公司院用水用电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次处罚10-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项费用的管理办法,以逐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根据集团公司和吕梁煤电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运销分公司实际。特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望遵照执行。

1、因公出差必须填制差旅费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经理审批后方可外出。

2、差旅费报销要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路线、出差人数等事项,由单位负责人及经理审批后,到公司财务科报销。

3、严格按出差时间及路线报销,超出审批范围的费用自行处理。带车外出,只报销住宿费及补助。按集团公司规定,去太原、北京出差,住宿须在集团公司办事处,否则不予报销。

4、对于因公出差报销车、路卡等票据,当事人要详细注明事由、时间、起止路线等,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经理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财务人员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5、各科室人员外出办事、到上级部门报送资料不准坐出租车,凡出租车票,费用不律不予报销。

(三)通讯费用管理

1、通讯费用按核定标准使用,固定电话超支由工资支付。

2、所有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保持开机,回集团公司本部换号需事先通知综合办,不在服务区时,必须向综合办告知就近固定电话,不得因联系中断影响工作,否则停发手机通讯费用补贴。

3、各单位必须控制固定电话费用支出,禁止外单位人员拨打无关电话。

4、手机通讯费用公司综合办统一按标准和在岗人数做表,经理审核发放。

(四)业务招待费管理

1、凡公司内部一般办公人员一律按午餐4元/人,早、晚餐3元/人的标准在综合科开具客饭通知单到食堂就餐,不准上烟、上酒、上饮料,超标准招待的必须经经理或书记审批。

2、综合科要严格完善审批手续和制度,建立支出台帐,详细说明每次招待的时间、事由、人数、金额等。

3、因工作关系需要安排客饭时,分管经理要提前与综合科联系,有关单位到办公室具体办理客饭手续。

4、各单位发生客饭时,首先到综合科开具客饭通知单,按开具的客饭金额经分管经理签字后,交由经理审批方可进行就餐,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就餐,事后补办就餐手续。

5、上级部门业务检查、大型会议需要就餐的一律由公司统一安排。

(五)磁卡电话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控制电话费的超标,杜绝非办公性滥用电话,运销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从20xx年元月份起用磁卡电话,有关规定如下,望各科室遵照执行。

1、话费分配:科级干部每月50元,一般管理人员每月30元。

2、用户卡实行一人一卡的办法,每人保护好自己的个人卡,防止丢失、损坏。丢失、损坏者自费申请补办磁卡。

3、因特殊情况费用不够时,经运销公司经理批准可向综合办申请补费;

4、工作人员不准随意变更磁卡电话设置,因此造成话机不能使用,责任自负;

5、每月25日交回用户卡由综合办统一充费,剩余话费可用于次月使用;

6、不得在电话线上串接其它普电话机,否则没收普通电话机,取消使用公司电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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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班级纪律方面的总结报告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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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班级前期状态不佳出现部分同学扰乱班级秩序和学习不认真现象干扰了老师讲课妨碍了其他同学学习导致了在期中考试中同学们成绩普遍不理想也使班级在级部学习成绩评比中沦落为下等班级这对于曾经很骄傲集体来讲是莫大耻辱为了一雪前耻找回属于尊严和荣耀痛定思痛经过班会集体讨论决定对班级进行整顿严肃纪律端正学风具体安排如下:

1、实行值周组制度每周抽签产生值周组负责一周纪律管理周末做出总结上报抄作业、扰乱秩序个人和课堂秩序混乱小组班委会对值周组进行评议不称职值周组需要作出检讨.

2、实行小组合作制度课堂纪律和作业检查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评比组员出现问题小组集体承担责任以此组内协作意识和团队观念对于不接受同学帮助同学经组内半数以上提议请家长带回教育.

3、班干部管理对班干部中出现违纪、抄作业等行为一经立即通报家长写出书面检讨家长签字并要在班会上公开检讨.

4、严厉惩戒扰乱秩序行为凡是扰乱秩序同学一经立即停课到班主任办公室反省作出检讨;严重者通知家长带回家反省.

5、不认真学习同学首先通知家长让家长写出书面劝告在班内张贴;不思悔改者让家长带回家教育直至保证到校认真学习再复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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