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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职是违反什么纪律(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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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纪律的建议书范文

范文类型:建议书,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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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班全体同学:

为了帮助你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也为了提高我班纪律、卫生的标准和要求,构建“和谐班级”,特此发出以下倡议。

一、杜绝以下纪律方面的不和谐因素:

1、追逐打闹。2、大声喧哗。3、小预备后不及时上位。4、领读时迟缓、消极。5、吃零食。6、课堂上不专心听课,做小动作。7、发言不举手,乱搭下语。8、晚自习左顾右盼。9、自习课讲小话或下位。10、乱写或传递纸条。11、抄作业或考试作弊。12、携带手机或MP3等。13、给别人起绰号。14、观看无益身心的课外书。15、拿棍棒、杂物玩耍。16、对公物的刻画、破坏。17、私下拿他人财物。18、小课间打乒乓球。

二、杜绝以下卫生方面的不和谐因素:

1、讲台有灰尘,摆放杂乱。2、黑板未擦干净。3、卫生洁具未摆放好。4、课桌凳摆放不整齐。

5、课桌下有纸屑等杂物。6、走廊上有垃圾。7、卫生区没有保洁。8、有随手扔物现象。9、饮水机没水时插头未拨。10、随地吐痰。11、课桌肚的用品脏乱,不作整理。12、门后、图书角、饮水机及下面桌子有灰尘。13教室内外蛛网连结。

文明源于创造,习惯重在养成。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创班级的美好明天!

倡议人:七(1)班授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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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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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又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镇党委专门组织国家干部全文学习两项法规,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全镇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有的认为,把改革开放与严肃党纪对立起来,认为党的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应当“冲破”,可以“变通”,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有的只要一讲严肃纪律,就被别人说是“左”的表现,是“整人”,等等。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全镇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颇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近几个月,省纪委作出对少数领导干部党纪处分的决定,充分体现了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既敢于负责,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作为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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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纪律作风要求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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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基本组织和重要力量,发挥着社会整合、政治引领、思想传播等作用。世界上的政党数量繁多、各式各样,具有不同的阶级基础、政治立场、意识形态,在国家中的地位也不相同。一个国家中,政党的组成与作用发挥会受到政党制度的规制和影响,而政党制度又因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模式、文化传统的不同而千差万别。

考察历史与现实可以看出,西方国家政党政治的一般形态是,政党代表不同社会群体利益,以执掌国家政权为目的,为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竞争。经过长期历史发展,西方政党制度日益僵化,出现不少弊端。很多西方政党已被选票绑架,为了当选,候选人使尽各种招数讨好选民;一旦当选,他们并不会真正考虑广大民众的利益。而且,政党之间的恶性竞争、互相拆台,更是降低了政府决策和治理的效能。

中国的政党制度与西方政党制度存在根本差别。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中国的政党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关系,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力量,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是伴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多党合作、民主协商而建立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进程中,按照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深入分析各党派所代表阶级阶层的经济地位、政治态度、历史特点,以及这些阶级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和发展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这个大目标下共同奋斗。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以合作为基础的,不是为了争夺执政权,而是把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作为奋斗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帮助民主党派发展组织、解决困难,形成和发展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气象。特别是党的xx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党、国家、人民、军队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这一成就是中共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也凝结着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以及广大政协委员的心血和智慧。党中央高度重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20xx年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和《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协商民主成为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

探究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逻辑可以发现,它是中国共产党顺应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趋势、结合中国国情创立的,并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程中不断发展。在世界民主政治、政党政治发展的大潮中,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运用于中国实际,创造和发展出新型政党制度,为人类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提供了全新范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我们要不忘合作初心、继续携手前进,把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要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70年来,多党合作始终充满蓬勃生机、展现巨大优势,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动摇。当前,面对复杂国际形势和繁重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尤其要坚定不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发挥独特优势。要着力加强多党合作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民主党派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相关制度,使参政党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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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学校开展纪律月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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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幼儿从小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近日,隆安县幼儿园以庆“三月三”节日为主题,各班开展主题教学活动,教师向幼儿介绍“三月三”节日的由来及习俗;并结合《3—6岁儿童发展与指南》五大领域发展目标,将活动延伸,以年级为单位开展了跳竹竿舞和制作糯米饭两项体验活动。通过不同的体验活动,将乡土文化渗透到每个年龄段的幼儿。

“跳进去,跳出来;小竹竿,动起来……”伴随着竹竿清脆的敲击声,中班的小朋友们齐声念着舞蹈口号,边学边跳着“简化版”的幼儿竹竿舞。这种集艺术、体育和民俗风情于一体的活动,经过县幼儿园老师们的简易化处理后,孩子们学起来又快又安全。幼儿在练习过程中不仅锻炼了胆量,也享受到了集体活动的快乐。

糯米饭是“三月三”节庆活动必不可少的餐点,那么色彩鲜亮的糯米饭是如何制作的呢?大班组老师直接将糯米饭的制作过程搬进幼儿的课堂。通过观看教师现场演示制作,孩子们认识了枫叶、黄饭花、紫蕃藤、红丝线,知道这些植物染出哪些对应的颜色,而且初步了解了染色的方法。在活动过程中,教师让幼儿参与摘枫叶、清洗植物、舂枫叶等,锻炼了幼儿的动手能力,使幼儿体验劳动的快乐。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小班组则通过摸叶子、闻味道、观形状、听故事、看视频、绘画等方式探索植物染色的过程。

此次活动不仅让孩子们增长了知识,而且激发了幼儿对传统民族文化的兴趣。据悉,“三月三”节庆活动也是县幼儿园“那文化”园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之一,丰富的“那”文化乡土特色节庆活动为幼儿的多元发展提供了真实的“实践场”。县幼儿园将传统民俗活动融入园本教学,不仅促进了幼儿的多元发展,也为教育科研提供了第一手研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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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工作管理失职的检讨书范文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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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老师:

您好!

今天在操场上操,整完队,我们开始上操,上操有点不整齐,我们在一片混乱中一直说话,我这个班长却没有去管,而是自己做自己的,当大队部老师让我们重做操,并扣五十分班分时,我惭愧地低下了头,想到我这个班长真是没有尽到职责时,我想打自己一巴掌,我痛恨那些乱动的同学,更痛恨我自己,我这个没有当好自己神圣任务的班长.这时候我想:一定不要忘了这次教训,以后一定不要再犯了. 老师带一位同学去看病,当时老师不在场,但我从老师眼中看出这时她一定很伤心,很难过,更失望,我们没有尽到责任.老师,以前我们曾经嘲笑过别班同学,可今天被别人责骂,嘲笑后,我们尝到了从没尝过坏滋味,那时我心怀惭愧,真想找个地缝钻进去.

在此,我向每一个老师说声:对不起,老师,我们让您失望了.也向在座的每位同学说声:有点信心吧!把这次深刻的教训记住,争取把丢去的分争回来,要知道,英雄并不是流泪的人,而是含泪奔跑的人!

检讨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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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班级纪律的建议书范文

范文类型:建议书,适用行业岗位:班级,全文共 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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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纪律是学习的保证, 们高一八班不正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营造了一个:“此时无声胜有声,无声仿有声”的学习生活气氛吗?同学们这种不甘落后,善于利用时间的精神,似乎已经成为 们班的一种信仰。

由于各种原因 们班在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们对课堂纪律问题十分重视,并且为此,们专设纪律委员督促大家将课堂常规落实到实际行动。同时为了配合这项工作,们还准备了一个专项记录本和平比栏,又轮流担任的值勤班委负责,每节课的课堂面貌都有任课老师如实地记录反映在这个本上。而们也逐渐改点了上课过于活跃的坏毛病,在既不浇灭对知识渴望的烈火的同时,抑制了躁动的课堂气氛,使课堂更加融洽和-谐!

我们班的班级建设也有自己的一套方法,走进高一八班,除了整洁的环境之外,最引人注目的就要算是黑板正上方的8个大字构成的班班训——“同心同德,共励共勉”,所谓同心同德即,以共同的力量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共励共勉即不分彼此,互相帮助,共同努力,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上。班级建设中,硬件是必不可少的,但更重要的是软件。所谓软件,就是班委会对班级的管理。们这个集体充满着凝聚力。并且有一支经过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队伍,他们任劳任怨,工作热情在班委的带领下,们的课代表、小组长的工作纳入正轨,期末考试前科代表发布各科的友情提示。在学校号召的各次捐款捐物活动中同学们都热情高涨,表现积极。班委会作为班级核心,用他们高度的责任感协助班主任进行班风建设,他们的工作准则是,“想同学之所想,为同学之欲为”,他们每周进行一次班委例会,通过这种方式,与老师及时的沟通,反映情况,使班委会的工作蒸蒸日上,并且跟上学校的步伐,做到了与时俱进。他们积极维护着班级氛围,开展各式各样的班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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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党书记纪律教育月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16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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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至9月是纪律教育月,xx党支部组织学习了党38号关于印发《年市xx局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党内法规、文件及党章并观看了警示片《引以为戒》及《忏悔录》。这两部专题片通过原市xx区xx局副局长、原xx区卫生局局长、原xx区xx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以及原xx省政协主席、原交通局副局长等等数名领导干部相继落马的事实,揭示了领导干部要慎权、慎行、慎独、慎微的为官之道。也使我们全体党员认识到纪律教育月的重要性,通过学习,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及时敲响警钟,更自觉地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思想相互碰撞,各种新的事物、新的思想、新的观念层出不穷,这对我们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带来了很大影响,这就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掌握权力的党员干部在是非面前要有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要有自控能力,在警示面前要有悔过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拒腐蚀永不沾。

反观这些落马者,都是有着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党龄的老共产党员,是他们的党章学得不够好吗?是对党的条例认识不清吗?都不是,虽然都在镜头前痛哭流涕,声声说着对不起党多年的教育,都愿以自己做为反面教材警醒他人,相信他们在位时也看过类似的警示片,但是什么让他们沿着堕落的道路越走越远呢?是贪婪,是对权力及金钱的迷恋,让他们迷失了共产党人的本性。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参加革命为什么的问题,共产党员从加入党组织的那天起,就始终面临着一个“参加革命为什么”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主观世界改造的长期任务。参加革命到底是为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和信念奋斗终身,也就是要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政治信仰,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原深圳市xx区xx局副局长就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因升迁无望而沉溺于赌博,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二是解决好“现在当官做什么”的问题。对于党的领导干部来说“现在当官做什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就是为谁掌权、为谁用权,如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这是共产党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权力是魔杖,是双刃剑,可以使人高尚,也可以使人堕落。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只能为人民服务。周恩来曾说过:我们国家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应该和群众同甘苦,共命运;三是解决好“将来身后留什么”的问题。党员干部要加强自身的党性锻炼和修养,要自警、自省、自重、自爱,自觉抵制名利、金钱、女色的诱惑,宁做清官甘苦一生,莫当贪官遗臭万年。

腐朽现象根源于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它与我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对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如果听任腐朽现象蔓延,我们党和人民的政权就有可能被葬送。所以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要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腐朽是从权力者思想腐朽开始的。腐朽的产生首先是思想的堕落,克服腐朽现象必须狠抓思想教育。当前,尤其要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加强党性修养,加强道德建设。二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使权力运行过程中腐朽行为“不能为”。要始终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都必须经过集体的充分讨论。三是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和任用全过程的监督,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曾指出:要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我们全体党员应该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要通过纪律教育月的学习,对自己从思想上进行一次“体检”,从而树廉洁之心,行廉洁之事,做廉洁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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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什么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2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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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什么

《条例》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最新的关于当几率处分条例的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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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纪律教育会议发言讲话稿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演讲稿,全文共 45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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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同学们:早上好!

前天下午,中学部召开了班主任会议,要求各班利用班会时间,统一学习东外学生一日常规和班级考核细则,让每一个学生都明白: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应该怎样做,哪些不能做。

今天,我们又利用早操时间在这里举行纪律教育大会,对全体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其目的是表明我们从严治校,严格管理的决心;希望广大同学按学校要求,严以律己,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人人争做文明、守纪的优秀中学生。

下面,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学生管理工作讲四个问题。

一、增强规则意识,争做文明高尚的现代中学生

同学们都知道这样一句俗语,家有家规,国有国法,社会上各行各业,只要是涉及到人的组织或群体,都有相应的行为规则和规章制度,洪水没有堤坝的约束,它将冲毁家园;牛马没有缰绳的约束,它会踏坏不少庄稼;车辆没有交通规则的约束,将会付出生命的代价,学生没有纪律的约束,他将成为社会的危险品,我们的思想和行为如果不加控制就如同高速行驶的汽车没有方向盘的控制,那将是极其危险的。学校是社会的一部分,学校的纪律规章对全体师生都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学校纪律是学生能更好地完成学业的保障,试想如果一个班级,一个学校没有纪律,那会是一种怎样的状况。培养同学们的纪律观念和良好行为习惯,能为每个同学今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保证我们每一位同学健康快乐成长,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

然而,当前我校同学们的纪律现状如何呢?让我们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些典型事件吧:有的学生上课做小动作,不好好听讲,不及时完成作业,顶撞教师。有的学生没有养成好习惯,回宿舍后,不抓紧时间洗漱,该睡觉不睡觉,串寢,大吵大闹,自己不休息,影响其他同学也不能休息,导致上课精力不足,影响学习,有些男同学抽烟,不服从生活老师管理,顶撞生活老师;有些学生置学校三令五申于不顾,带手机进校园,既影响身心健康发展又影响学习。我对这些现象的发生深感痛心!我相信你的父母对你的表现也是失望的。同学们,还记得当初父母牵着你的小手把你送入学堂的情景吗?那寄托着父母乃至全家人的希望,你理解吗?还记得你踏入学校大门时,心中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吗?还记得上学时父母的叮咛和放学回家后,父母关切地问这问那的情景吗?如今的你做得怎样呢?对得起含辛茹苦把你养大,又辛辛苦苦挣钱供你读书的父母吗?扪心自问,你有没有需要反思的地方?

先不说父母对你们的期盼,老师对你们的希望,我想问问同学们,你毕业走上社会后准备干什么?答案会是不一样的,但你要清楚,无论你从事什么职业,你绝对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吧?这就是说规则到处存在,规则你必须遵守!你是社会的一员,你就逃不出社会规则的约束,你是学生,你就必须遵守学校纪律!

(一)规则意识,是国家民族和社会的需要

有一则广为流传的笑话,说的是我国的一位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时,交了一个外国女朋友。在带着女朋友开车逛街时,他为了显示自己的机警聪明,又超速又闯红灯又不系安全带又不按规定线路行车。逛完街回来,女朋友就和他拜拜了。因为外国女朋友认为,不遵守规则的人是不值得信赖的。

故事1、国际航班,遇寒流飞机上下颠簸,行李翻落,乘客冲撞严重。迫降后,飞机上乘客数百人,死亡几十人,中国人占80%。原因:中国人不系安全带。

故事2、智利,船沉大海,11人溺水身亡,8人为中国人,不会游泳,不会自救。

故事3、20xx年,国内一中学,与新加坡国家优秀中学生交流,该学生因早餐吃油条,包装纸扔在地上,被遣送回国。

这几则故事值得我们深思,不遵守规则的后果由此也可见一斑。规则代表着有序、文明,代表着品质。

(二)规则意识,是你们的未来对现在的需要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事实上,那些无所事事、不求上进的学生,缺乏长远的打算,放任自己的野性,如果没有校规校纪对他的约束,一旦流入社会,必然会跌跟头、撞南墙。到那时再痛心疾首,后悔当初,为时已晚,于事无补,如果以这样的代价换取自己的成熟和觉醒,我觉得成本太高。

自由散漫、无视纪律的恶习即使是没有发展到违法犯罪的地步,对自己生活的影响也是极大的。我读大学的时候有个关系特别好的同学,姓陈,他是从芜湖市农业发展银行考来的,人特别好,就是有个小毛病特爱迟到,毕业前有机会去到了中国银监会实习,本来留在那里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是在2个月的实习中迟到了5次,其中三次在电梯里碰到了银监会的同一个副主席,结果在决定他的去留的时候,这位副主席说了一句话,不太守规矩,结果可想而知。联想集团大家应该都知道,是我国最大的pc生产商,公司员工的待遇非常好,该公司录用员工有个规定:留长发的不要,有纹身的不要,耳朵上有钉孔的不要,身体有烟头烫痕的不要!

看看我们的仪容仪表:

(三)规则意识不仅包括关于规则的知识,更包括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

我们每个人都要认识到:规则不是束缚人们手脚的绳索,是引导他们进入文明世界的途径。充分的自由来自严格的自律。养成规则意识的最终体现就是在无人坚守的情况,也能遵守,转变成为人内在的一种驱动力。

我读到过一篇文章,我国的一位外贸官员,身在国外,有一次去厕所,出得门来,被一年轻女士拦住,询问他可曾见到一个小男孩在厕所里,她说儿子进厕所很久了,还没有出来。外贸官员想起,他刚才确实听到厕所里有敲击声,他折回头循声找去,看见男孩在修理水箱拉杆,因为拉杆突然失灵,冲不下水。男孩认为,自己用过厕所如果不冲干净,对不起下一个用厕的人,也有失自己的尊严,这就是规则意识。

社会是一个整体,人与人之间遵守规则,会使生活变得愉快、和谐和安定。

作为一名中学生,已经具有了明辨是非、深刻思考的能力,要具备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没有自我约束能力的中学生是不合格的中学生,是没有前途的中学生。我希望同学们不要只靠老师的约束,而是靠自己的自律、自强。

同学们要经常自我教育,经常反省自己的行为好不好,自我教育是一个受益终生的良好习惯。自我教育有三种层次:第一种,自我教育好的学生,他们根本不用老师去管教,他们的进步靠的是自己。他们是前途无量的学生。再一种是,要靠别人管教的学生,他们在老师的教育管理下行为规范、成绩较好,虽然大错不犯,但一生会平平庸庸。最后一种是,不知道自我教育,又不能够听从老师的管理,他们会无法在学校立足,他们也会无法在社会立足,一生一事无成。我希望同学要及时反省自己的行为,及时修正自己的行为,及时提高自我教育的效果。

播种一种行为,收获一种习惯;播种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种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每个人的一生都是由无数的行为所构成的,行为优秀不是优秀,习惯优秀才是真正优秀。一两个顶尖的优秀行为也抵不上一个优秀习惯。行为优秀是暂时的、偶然的、孤立的,缺乏后继性,只有习惯优秀才会为行为优秀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何为习惯?习惯,就是长时期里逐渐养成的一时不容易改变的行为或看法。一件事物见得多了,看得久了,就变得自然而普遍了。习惯成自然,而习惯一旦成自然,要想改变它不是一件容易事。

(四)规则意识必须做到违规受罚

据广州日报报道,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名中学生在课堂上对老师出言不逊,付出637美元代价。事情起因:去年10月6日在课堂上对教师莱娜使用不敬语言。事情处理:学生被带至校长办公室,校方向她开具340美元罚单;学生不服,辩称自己无罪;告上法庭,法院裁定其需缴纳罚金。事情结果:该名学生总共承担合计637美元的罚款,她说: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没那么多钱。为此,她自己要在餐馆打工挣钱还债。

美国学校的严厉规则大可商榷,但其执行规则的严肃,却值得学习与借鉴。规定既已制订,就必须执行,校方根据事实,严肃地按规定对学生作出处理,学生本人承担罚款,要用自己的劳动还债,而不是其家长代为其交罚款。

从今天起,我们开始实施《东方外国语学校班级考核细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明纪律,规范行为,培养同学们良好的习惯。

从今往后,任何违犯校规校纪的行为都将受到无情的处理。今后的东外绝不容忍胡作非为的学生。

二、成才要先成人,求知要先修德。

中学时代是人生的分水岭,在这一阶段,你可能成为英才,走向成功;也可能成不了才,误入歧途。俗话说得好,先成人,后成才。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仅仅有点成绩、有点才能还不够,还必须拥有美好的品德、高尚的情操,才能拥有光明的前途。因此,我们要以《中学生守则》和《东外学生一日常规》为行为准则,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希望每位同学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识自己、塑造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注重讲究礼仪、礼节、礼貌,把握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细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真切地希望每个同学做到诚实、忠实、务实,盼望每个同学在家做个好子女,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让中学生活成为我们人生中精彩的一页!

三、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安全重于泰山,重在自我保护。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我们不得不再次提到安全这个问题。因为安全问题还没有引起我们同学的重视,血淋淋的事实一再向我们敲响警钟。

同学们,生命是世上最宝贵的,当我们还幼小的时候,我们的生命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那么现在,当我们长大了,离开了父母靠谁来呵护我们的生命?得靠自己!因此,我们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一举一动想到安全,不能让我们的行为有任何闪失,不能让我们的身体受到任何伤害。具体要求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1,注意交通安全。上车后不推推搡搡,不将头伸出窗外;下车时要等车停稳;过马路时要先观察两边车辆情况。

2、要注意饮食安全。懂得食品卫生常识,自觉防止食物中毒,识别污染、变质、有毒等食品,注意个人卫生,保证人身安全。在购买袋装食品时,要看包装是否完好,看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不购买三无食品;正餐吃饱,课间不外出购买零食,注意饮食卫生等;同时,注意不要暴饮暴食。

3、要注意教室和宿舍的安全。上下楼梯要靠右慢行,不准在楼梯、过道上追逐打闹。严禁将火种带进宿舍和教室;严禁在宿舍床铺上翻上爬下地打闹;刮风下雨要及时关好门窗;防止玻璃坠落伤人。

4、要注意各种活动安全。上体育课前要作好准备活动,运动时注意不要剧烈碰撞,以免撞伤或摔伤;课外活动严禁追逐打闹或进入危险区域。

四,班级考核细则

五,班级考核细则实施办法。

1,每天班级考核具体情况将于次日在大厅公示。并张贴宿舍常规考核详细情况。希望大家注意观看,掌握自己有关情况,及时调整方法和重点。

2,每学期,学生常规违纪,累计扣分达5分者,班主任对该生给予警告,通知家长到校,学生写出书面保证,班级记录备案;累计扣分达10分者,报德育处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带回反省一周;累计扣分达15分者,报德育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扣分达20分者,报德育处给予开除处分。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原因在于,集小善则为大善,集小恶则成大恶。古往今来,成大事者往往是从小事做起的。同学们,让我们从捡起身边的一片纸屑开始,从梳理好自己的头发开始,从送给师长一句真诚的问候开始,培养良好的习惯,铸就优良的品格,形成文明的风尚。我相信我们一定能以这次纪律教育大会为契机,共同把校园文明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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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发言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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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志们:

大家好!

“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当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该以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镜,规范言行,正自身之“衣冠”。

在xx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每个党员干部的根本准则。“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社会组织都有制度,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那就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国共产党自1920xx年诞生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党员的纪律意识,特别是在当年那个战火纷飞的年代,那个白色恐怖的时候,如果党员们不守纪律、不讲规矩,那是无法赢得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的。改革开发三十年,中国能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建设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依靠每个党员守纪律、讲规矩,服从中央、顾全大局、率先垂范、无私奉献的结果。因此,党能够由小变大、从弱到强、不断取得新的胜利,靠的就是严明的组织纪律性。

“守纪律、讲规矩”要求党员干部不断加强思想理论学习,把握好理想理念这个“总开关”。纵观当前这些“落马官员”,徇私枉法、贪污腐败、蝇营狗苟、声色犬马,都是因为理想信念滑坡而坠入了腐败的万丈深渊。仇和,这个名震全国的县委书记,以前不仅是“清官”,而且还是“能吏”,随着名气越来越大,职位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重,他没有坚持住正确的理想信念,走向了人民的对立面,成为人人唾骂的贪官。因此,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在思想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知道自己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守纪律、讲规矩”要求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表里如一,自觉维护党的权威。当前,有些党员干部面前一套,背后一套,对党中央方针、政策乱发议论,对党委的决策阳奉阴违、变相抵制,人前人后“两张皮”,甚至还有些人满嘴负面言论,诋毁党的领导人,净干一些“端碗砸锅”的事情。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规范自身言行,“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要从小事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说的每一句话都要三思,做的每一件事都要三省,真正做到“慎言、慎行”。不仅要严格要求自己,而且对身边的人也要端正其言行,见到他人口出妄言,应当义正言辞,主动制止。全体党员干部共同发挥正能量,营造正确的舆论氛围,净化社会风气。

“守纪律、讲规矩”要求党员干部主动维护团结,不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山头主义“、“圈子文化”。毛泽东很早就发现了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会侵蚀同志的思想,会腐蚀党的肌体,危害极大,他在《反对自由主义》中指出:“因为是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老同事、老部下,明知不对,也不同他们作原则上的争论,任其下去,求得和平和亲热。或者轻描淡写地说一顿,不作彻底解决,保持一团和气。结果是有害于团体,也有害于个人” 。毛泽东点出的“两个有害于”,明确指出了拉帮结派的危害性,在党的历史经验教训中也得到了证明。拉帮结派者通常有其不可告人的私心和小集团的利益,往往会产生权利寻租,导致腐败。所以,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拉帮结派,不搞团团伙伙,不搞“圈子文化”,“多回家吃饭,少出门应酬”。

总之,党员干部要按照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查找自身还存在的问题,端正言行,还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肩上沉甸甸的责任和使命,规范身边的人,从而净化整个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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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工作失职的检讨书范文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9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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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书记:

您好!

针对近期学生会工作开展及任务完成情况,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我作为新上任的系团总支助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在组织学生干部投票的专项任务中,我个人存在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进展滞后、工作措施不力以及责任心与执行力不强的问题,未能很好地执行并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负有领导不利的责任,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领导做出深刻书面检讨。并将我对目前学生会工作存在问题的反思与总结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1、有些活动计划执行力度弱,活动策划不完善、充分,活动策划中缺乏必要的应急反应部分,导致无法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这主要表现在策划不具有可行性或考虑不全面等。

2、个别学生会干部工作效率低,行动迟缓,通知一个事情周一前完成,周五都看不到结果。另外,即便完成,完成质量也差强人意,无法达到预期目标。

3、个别学生会干部没有转变好角色,工作中态度散漫,没有工作积极性,缺少工作责任心,每到期末或者换届前后等特殊时期总有一些学生干部,放松要求,想着没多久就要放假或者离开学生会了,不用那么认真、那么努力了,造成学生工作难以开展和出现断层。

4、活动中,部门间沟通存在障碍,无法相互间正确理解各自意图。造成理解偏差、误解,进而影响工作效率。

5、有些活动实施较混乱,准备不足,难以有效的责任到人。主要体现在出现问题,找不到人,互相推卸等等。

6、活动实施层级混乱,部门活动过多依仗主席团行动,主席团过分事必躬亲。

7、个别部门内部还不够团结,另外各部门之间也有待加强团结,部门要与主席团保持一致。

8、学生会与班级班委会沟通不够、服务不够

9、部门干事工作技能不强,正副部长工作流程不详,缺少有效的指导和锻炼。

10、部门特色与工作职责不甚明确,难以有效的区分。

11、工作总结反思不足,工作只是草草结束,难有新收获,大提高。无法保证同一个失误甚至是错误不犯第二次。

以上这些问题,我认为是我们新一届学生会在下一个工作阶段中务必正视和急需解决的,我将和主席团共同商讨,寻求解决之道,认真学习学生干部的“六个意识”,不断反思、总结、提升和进步。进一步提高学生会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认真履行学生干部的职责,更好地为公共管理系师生服务。

请领导放心。

检讨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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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校纪律整顿总结范文_学校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39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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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纪律整顿总结范文

学校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能够整顿学校的作风纪律,那么学校纪律整顿总结怎么写呢?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学校纪律整顿总结,来欣赏一下吧。

学校纪律整顿总结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和学校实施方案安排,5 月 1 日至 9 日,我校开展了纪律作风整顿提高行政效 能活动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每位干部教师认真对照整顿内容,深刻反思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 生活,深入细致的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初步提出了解决办法,学校根据干部教师的自查情况及 学校实际,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敬业精神方面。干部教师整体敬业精神是不错的,但也存在着如下问题:个别教师工作作风漂浮, 工作拖拉散漫,被动应付,只求过的去,不求过得硬,缺乏奋发有为,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工作态 度上粗枝大叶,敷衍塞责,缺乏埋头苦干、钻研业务、创新的精神。

2、思想作风方面。个别教师缺乏全局观念和中心意识,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协调配合不够,有时 存在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3、工作纪律方面。存在着不能提前侯课,上课时间随意出入教室,坐着讲课,接打电话等自由散漫 问题,教育学生过程中存在着方法简单、缺乏足够的耐心细心的思想教育,教育效果低等问题。

4、原则立场方面。存在发牢骚想象,个别的有时对法规不信服,说一些落后话,产生消极影响,表 现出立场信念不坚定。

二、原因剖析

1、忽视了对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观、人才观的改造,导致与其思想上不能对教师教育 不够。

2、制度落实不严,没有从根本上严格贯彻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制度,碍于面子问题,对教师表现出 不合适的行为没有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3、督导不够,没有做到随时随地对教师进行全面的管理检查,对教师遵守工作纪律、完成工作任务 缺乏全程监督机制。

4、缺乏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由于学校经费困难,办学条件差,没有形成一整套的促进教师争先创 优的激励竞争机制,不能有效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5、重“上”轻“下”,忙于应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对内部管理偏松。

三、改进措施

1、进一步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捋顺管理关系,优化管理手段,提 高管理效率和效能。

2、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坚持唯实不唯情,唯才不唯人,以规章制度为准绳,衡量教师的政治思想、 政治作风、工作纪律、原则立场、工作成效,形成良性循环的激励竞争机制。

3、加强督导检查。注重平时,注重经常,随时检查与阶段检查相结合,对教师的各个方面进行督导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教师的不规范行为。

4、加强教育,严格落实行风评议、教师教育,持之以恒的开展政治学习,提高教师的思想认识和政 治觉悟,改造教师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观、人才观,使其适应时代和教育发展需要,自 觉与组织保持一致,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思潮。

5、妥善处理“上”与“下”的关系,在保证完成上级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中心下移,把管理 的中心放在内部管理上,努力形成管理特色,争先创优。

学校纪律作风整顿总结

根据学校在机关集中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要求,我支部认真学习校领导《加强机关作风纪律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快速发展》讲话精神,严格按照《焦作师专机关作风纪律整顿方案》的要求,结合支部实际,开展了以“八解决、八树立”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学习活动,并制定了具体的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对学习内容的反复思考,使我对工作及搞好机关作风建设有了新的认识,也深刻地体会到要搞好机关作风,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学习,树立正确人生观。一个优秀的干部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认真、系统地学习,特别是学习政治理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共产党员只有通过努力学习文化,学习科学技术,才能具备建设社会主义的业务能力;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防腐拒变的能力。

第二,强化干部“五种”意识和弘扬“五种作风”。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激情,把心思凝聚到教育事业上,把功夫下到抓贯彻落实上,迎难而上,追求一流的豪情壮志和责任感。只有那样,才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大展才智,释放出自己的最大能量,争取到最好的工作成果。

第三,发挥干部作用。一是要做到平时工作看得出来。不管你在哪个行业、哪个岗位,不能仅仅是“过得去”,而必须是“过得硬”,随时随地能成为群众的榜样,敢于说出“向我看齐”的口号,切实把干部作风体现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二要做到关键时刻站得出来。每一位干部都要经常重温入党誓词,想一想向党承诺过什么、向党保证了什么,时常反思和检查自己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发生冲突时,是否能够高风亮节;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是否能够挺身而出;在生死危难关头,是否能够豁得出去。

第四,保持艰苦奋斗作风,时刻为群众利益着想。应该看到,这些年来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在党员队伍、在机关和事业单位有滋长和蔓延之势。作为部门负责人,自己不能有这种思想,要从我做起,从艰苦奋斗做起。工作意味着服务,意味着奉献,而不是用于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我们的一举一动群众都看在眼里,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牢记党的宗旨,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要有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不计较个人得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五,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江总书记在xx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共产党员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也许有的党员同志会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了,人人参与竞争,我只要干好本职工作就不错了,哪有精力去关心别人呢?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已不自觉地将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尽管经济转轨,竞争意识增强,但是,我们万万不能忘记:我们整个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没有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仍然是我们党的宗旨。

第六,要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模范地履行一个干部的职责。领导干部讲政治,最重要的是通过自己的实践,体现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学习上。无论自己从事什么工作,都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一切都要以党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计较个人得失;要克服华而不实,飘浮虚荣的工作作风,要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对工作勤勤恳恳,求真务实。

学校纪律整顿心得体会

昨天在贺老师的带领下,我们用了整整一天时间将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学习讨论了一番。每项制度由不同的人来朗读,这样每个人都有机会认真地听,认真地进行分析,总结,反思。

通过这次各项制度的学习,觉得自己觉悟提高了很多。思想也上升了一个高度。由于平时工作比较繁忙,我只抱着干好每天的工作这种思想,而对规章制度疏于学习。感觉与己关系不大、可学可不学,即使在学习时也不够深入,对内容也理解不够全面。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通过对这次规章制度地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规章制度、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

我们首先学习了教职工月考核方案。现在我明确的了解,我必须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来要求自己。其中的几点学习感受颇深。关于备课,今年做了很大的调整。从上至下的出谋划策,以及每个老师对每个环节的锱铢必较,都想把自己所备的课,做到极致的完美。关于“辅导”那条。我也感受颇深。以前自己在坚持培优帮困补差上做的稍显不够。虽然课堂上都能分层教学,在拔高优秀生的同时也会兼顾到后进生,但是在课后明显对后进生的的帮助要少很多,下学期,我计划要对班里的后进生有计划,有目标的进行课后辅导,课堂虽然是主战场,但是跟不上的学生还是会有,一定要争取不让每个孩子掉队,下学期我带三年级的4、5、6并同时担任三年级组小组长。自己觉得担负的任务很重大。三年级是每个孩子的转折点,因为一、二年级的课本内容相对简单,三年级和二年级的英语跨度较大,我要做的不仅是让自己这三个班的每个学生都轻松地跟上队,而且我也有责任让我们三年级这个团队的每位老师都认识到这点。一定要认真对待跟不上队的学生,一定要对这些学生做到有计划的辅导,不是盲目的无计划的。今天想起来了,叫来辅导一下,忘了,几个星期月又没动静。我们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工作,认真对待帮差,分析学生,做好辅导时有的放矢。争取不让学生掉队。让每个学生都能轻松自信的学好英语。

学习教职工考勤制度时,觉得学校真是事无巨细,每件事情都为老师考虑,特别是这个亲情假,实施了这么长时间不知道为多少老师解决了多少难题。但是极个别老师竟然钻这个空子。真是让人无语。组里虽然没有这种现象,但是对一些不良迹象也有所耳闻,心里难免有些愤愤不平,到不是觉得会对自己有什么,只是觉得,总是想着迟到早走,总是想着钻学校制度上的一些漏洞,那教学能好到哪里,这样怎么可能把学教好。

学习到高新一小教导处教学检查制度。里面有提到学校适时举办年级组以及全校性作业展评。以前英语很少有这样的展评,只有书写比赛的展评,其实适时地举办作业展评真的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上进心,每个人都想把自己最优秀的一面展示给别人。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的认真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严明的纪律对于一个团体的重要性。制度不仅是指导我们工作的指示灯,更是规范各个部门使其顺利工作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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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遵守纪律国旗下讲话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1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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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同事、亲爱的同学们:

上午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重安全 守纪律 讲文明 创建和谐校园》。

本学期开学以来,我们学校整体情况良好,绝大多数同学都能重视安全工作,自觉遵守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珍惜宝贵的学习机会,呈现了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但是,受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近阶段校园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不注意安全、违反校纪和不文明行为也时有发生,对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极坏影响。为此,特向全体同学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视安全,珍惜生命

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我们不得不再次提到安全这个问题。因为安全问题还没有引起我们同学的重视,血淋淋的事实一再向我们敲响警钟。因此,我们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一举一动想到安全,不能让我们的行为有任何闪失,不能让我们的身体受到任何伤害。

1、要注意交通安全。乘车时不搭乘车况不好的车;上车后不推推搡搡,不将头伸出窗外;下车时要等车停稳;过马路时要先观察两边车辆情况;走读生要求家长接送。

2、要注意消防安全。各班要加强对教室和宿舍的安全管理,不准私拉电线,乱接开关,使用电器;不吸烟,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

3、要注意饮食安全。不叫外卖,不外出购买零食;能识别污染、变质、有毒等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自觉防止食物中毒。

4、要注意活动安全。运动时注意不要剧烈碰撞,以免撞伤或摔伤;严禁追逐打闹或进入危险区域;上下楼梯要靠右慢行,不许坐在楼梯扶手上往下滑;严禁在宿舍床铺上翻上爬下地打闹;刮风下雨要及时关好门窗,防止玻璃坠落伤人;夏季来临,严禁下河洗澡。

5、要注意财物安全。增强财物防盗意识,尽量不将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带到学校,如有生活费、贵重物品等一定要随身携带,也可交班主任代管,晚自习结束后各班要有专人负责关锁好门窗,晚上睡觉时要将宿舍门反锁。

二、遵守校纪,完善自我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严明的纪律是我们迈向成功的保障,有了严明的纪律并不是束缚了我们的自由,而是为我们铺就了一条走向成功的路。有了严明的纪律保障,我们的学习才会是愉悦的,我们的生活才会是幸福的,我们的前途才会是美好的。因此,我要重申强调“六个禁止”:

1、禁止迟到、早退、旷课、私自离校;

2、禁止吸烟、喝酒、越墙外出上网;

3、禁止携带手机、MP3等进校;

4、禁止携带匕首、管制刀具等入校;

5、禁止以大欺小、敲诈勒索、打架斗殴;

6、禁止谈恋爱、拉帮结伙与社会人员勾结。

对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学校要从重、从快处理,直至勒令退学。高三学生更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要因为快毕业了,就可以不遵守校规校纪了。高三不是纪律的特区,高三更应该模范遵守纪律。纪律也不是高三学生的紧箍咒,而是取得高考胜利的保证。

三、讲究文明,规范言行

古人说,“不学礼,无以立”。就是说,你不学“礼”,就无法在社会上立足。什么是礼仪呢?简单地说,礼仪就是律己、敬人的一种行为规范,是表现对他人尊重和理解的过程和手段。文明礼仪,不仅是个人素质、教养的体现,也是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体现。因此,我希望全体学同学要自觉规范个人行为,养成良好文明习惯。

1、着装整洁得体,集体活动时一律穿着校服。不化妆、不染发、不佩带首饰、男生不留长发、怪发,女生不烫发、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

2、坐正立直,行走稳健,谈吐举止文明。见到教职工和来宾主动问好。

3、不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不踩踏草坪,看见地上有杂物,养成随手捡起的习惯。

4、参加集会守时肃静,认真听讲;听报告或观看演出比赛,适当适度鼓掌致意;爱护集会地点公物,保持会场清洁;进出会场注意整齐有序。

5、文明用餐,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响应光盘行动。

同学们,在我们充满豪情壮志向理想奋进的时候,在我们满怀自信积极奔跑在人生跑道上的时候,请不要忽略了——安全、纪律、文明。有了它们,我们的秩序更加井然,有了它们,我们的生活更加自由,有了它们,我们攀登的脚步更加坚实。与安全同行,与纪律同行,与文明同行,去实现我们每一个人的梦想;与安全同行,与纪律通行,与文明同行,使我们的人生更加灿烂辉煌。

我的国旗下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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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守纪律、讲规矩”自查自纠三严三实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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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守纪律、讲规矩自查自纠三严三实报告

在我校这次“守纪律 讲规矩”集中教育活动中,通过学习,重温党员誓词,我对新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责任感。

通过自查反思,感到自己在思想、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现就存在问题陈述如下:

1、作风纪律不扎实。对依法治执教、从严治执教认识还有偏差、落实不够彻底,缺乏锐意进取的精神,缺乏迎难而上、永争一流的决心和毅力。

2、政治素养不过硬。学习自觉性、主动性不强;思想理论学习不够,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的工作,自觉主动挤时间的学习不够,闲时学一阵子,忙时学的少。

3、责任意识不过硬。工作中有“差不多、过得去”的思想,重经验,轻制度,缺乏苦干的思想准备,吃苦意识弱化;表率意识不强,榜样作用发挥不明显。

通过系统的学习,剖析思想根源,我觉得我所存在的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这些原因造成的:

1、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自身党性的锻炼。平时政治理论学习,学得不深,抓得不紧,没有把握精神实质。平时虽然知道自己的诸多不足,但加强党性修养锻炼不够,常找许多借口来回避问题。

2、宗旨意识欠缺,公仆意识淡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但在实际工作中,仅仅满足于做好眼前的工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缺少对业务的刻苦钻研和工作上的创新。思想上有畏难情绪,工作有些缩手缩脚。学习也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学习。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自己考虑个人得失较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公仆意识淡薄。

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1、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时刻发挥自己为人师表的作用。

2、勤奋学习,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当今世界是知识更新的时代,是学习的时代。工作千头万绪,往往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要想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必须具有过硬的本领。为此,必须不断加强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学习,要学深、学透、熟练运用。

3、注重“自我修养”,从“守纪律、讲规矩”做起,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真正地做到全心全意为教育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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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工作管理失职检讨书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16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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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您们好!

今天我怀着无比羞愧的心情站在这里,为什么是我站在这里?而不是在座的各位,那是因为我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因管理不严而造成公司声誉受损,站在这里面对着大家的只有两种人,一种是满怀成就感,对大家汇报工作成绩,另一种像我这样,满怀惭愧的心情做检查、做检讨。各位同事,其实我也不想站在这里,我也要脸啊,要面子,如果我的孩子知道了,我因犯错误在公司做检查,那我如何教育他,如何去面对家人,我感到很丢人,做人很失败,由于工作失误,手下员工没有教育好才导致这一次的投诉事件,在这一次的事件中,反应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公司三令五升提倡服务的文明用语,加强服务质量,每次会议都强调服务的重要性,可是没有得到加气站员工的重视,这是为什么,难道是因为这份工作不重要,还是不看重自己现在的工作,既然是这样连自己的工作都不珍惜,单位声誉也不维护,那还在这里干什么,自己走人算了,离开加气站,一个单位,一个企业,最注重的就是信誉,声誉,如果连信誉都毁了,那还谈什么效益,没有了效益那公司白养着大家干什么,白吃白喝,像蛀虫一样,任何一个老板也不想做冤大头,自己的企业不挣钱,还要一堆白吃的,还闲着没事给自己的企业找麻烦,这样的员工就像吸血鬼一样,吸血鬼最起码还讲一下道义,找的都是年轻力壮的吸,我们气站已经弱不经风了,再也不要摧残它了,让它状大吧,我对我手下没有进行良好的引导与教育,造成教育失当,才造成这些问题的发生。

一个国家要有法律来管理,一个企业要有制度来约束,那一个气站就需要严格的制度,严格的管理,标准的行为规范,和良好的工作热情来治约,我也在反思,我的错误就是太仁慈,太过于迁就,人是个复杂的生命体,最麻烦的他是有思想的,改变一个人的外形容易,改变一个人的思想难,如果让别人按照我的思想行为处事的话,更难,我也常常对员工讲,工作要踏实,要敬业,不要干坏事,那样损人不利己,但事与愿违,有人偏偏要干损人利己的事,闹的姥姥不疼,舅舅不爱,回回把我推到风口浪尖上,我也要面子,我也想领导开会时,点到我不是反面教材,而是学习的榜样,那样我心情也会很爽,但结果是,每次我都有错误,都是要被批评的,这错误也是我造成的,对加气员工管理太松,造成你们工作心态的改变,没有正确对待,我也接受这次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严查,严管,当你们觉得我管理太严,受不了时,那就有一定的成效了,工作状态应该有改变了。

同事们,我自05年10月加入新华联工作以来,我一直在一线工作,我自认为在工作中还是比较敬业的,我本人也没有在工作中给领导找过麻烦,历经111,222两位站长,在他们手下工作方面基本不让他们操太多的心,我能干的想办法都打理好了,尽心尽力,也不调皮捣蛋,如果我自己干,我觉得我是一条龙,可是我现在当领导了,带领手下弟兄们一起干,没干成龙,反而都干成虫了,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我把他们全带熊了,归根到底原因在我这,没管理好,如果现在还不去加强管理,有可能某天就不是吵架的问题了,而是会把客户的头都能打破的问题,你们不要觉得可笑,万事皆有可能,领导们,同事们,今天我在这里对大家做的检讨就是要找出我错的原因,那样才能及时亡羊补牢,这种错误的问题是,日积月累,多年的不自己习惯养成的,在这过程中,站长也未尽职责,没有经常的和员工沟通教育,才形成了这不良习气的蔓延。

另外每次站内老员工走后,新员工到来,都有老员工负责培养,老员工在培养过程中,没有把良好的工作理念、优秀的工作团队作风教给新员工,倒是把些不良习气、偷奸耍滑的工作态度给新员工教的挺透彻,新员工来后,好的方面学的比较慢,接受能力差,反面的东西一教就会,学的挺精通,真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我也经常在琢磨、反思,怎么样才能带好他们,一个出道几个月的新人,如果把这些聪明才智用到工作当中,搞技术创新,搞技能比拼,搞各班组售气量的竞争,该有多好,但事与愿违,他们所做的尽是歪门邪道。兄弟们,不能再胡乱搞那种乱拳打死老师傅、损害公司利益的勾当了,我不想一天向对待自己敌人一样,处处提防你们,我只求你们踏实做事、好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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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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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的通知》精神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好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结合市政府法制办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8月29日下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了“严守党风党纪、做忠诚干净担当合格党员”专题民主生活会。

市法制办党组成员参加了这次民主生活会,党组书记、主任陈智宇主持会议并代表党组作对照检查,党组成员聚焦严守党风党纪,严明党的纪律,对照近年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深刻反思,紧密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实际,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根源,分别发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每位党组成员表态,虚心接受会上所提意见,采取措施整改到位,会议全程充满着真实深刻、坦诚和谐的氛围,实现了谈问题、找差距、求进步的目标,达到了改进作风、凝心聚力的目的。

陈智宇同志在总结发言中指出,这次民主生活会在会前做了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同志们开展了很好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问题找的比较准、谈的比较深,达到了交心批评的目的,对于会上提出的问题,党组成员要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领到位,整改落实。一是要切实加强学习,以学习为切入点解决好理想信

念动摇模糊的问题;二是要树立几种意识,以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问题意识、底线意识和普通党员意识武装思想;三是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党组成员之间,领导与分管科室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同志与同志之间都需要主动协调,协同干好工作;四是突出抓好落实,尤其党组会和专题办公会提出的事项,一定要后续跟进,确保完成,实现目标;五是善于攻坚克难,目前面临的多项热点难点工作需要一致开动脑筋,加强研究,破解难题;六是要严格规范管理,我办目前管理工作整体很好,但仍有不规范之处,需要以高标准严要求着力加强对党组、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苗头倾向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确保不出事才能干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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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6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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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了纪律处分相关条例。

20xx年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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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纪律作风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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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局“开展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及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教育活动,我认识到要想当一个一心为民的好干部,就必须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并在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提高:

一、强化工作作风,不断进取,踏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始终坚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我饱满的工作活力,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实际工作中,迎难而上,在自我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同时要解放思想、牢记使命,增强职责感和紧迫感,用自我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工作成绩。

二、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

要时刻强化宗旨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我的终生追求和义不容辞的职责,经过自我切实做好平凡岗位上的每一项工作,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实实在在地体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优良传统。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自我工作好坏的标尺。

三、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仅有经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自我,才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政治上坚持清醒的头脑,也仅有经过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才能具备相应的业务本事。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处理复杂、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要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我的思想境界和业务水平。

四、努力树立新形象

要做到平时工作、生活、学习的严格要求自我,切实把干部作风体现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常反思和检查自我,在各项工作的落实中,要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精神状态要进一步振奋,要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知难而进、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待每一项工作,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见解。组织纪律观念要进一步强化,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发扬党员的带头作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个人生活做到克勤克俭,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团体,艰苦朴素,勤俭节俭,遵纪守法,理解监督。

总之,我要以这次学习整顿为动力,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齐来,坚持用学习整顿促进工作开展,以工作成效检验整顿效果,为我县的信访稳定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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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单位作风纪律整顿思想教育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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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作风建设,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的实现,县局新领导班子准确把脉、切中要害,针对工作中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局党组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作风纪律整顿活动。通过这一段学习,结合自己和本中心的工作实际,粗浅的谈一下自己在活动中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充分认识到作风纪律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学习型、效能型、廉政型、法制型工商机关的需要。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积极参加县局组织的各项整顿工作。按照整顿作风的内容要求,认真查摆作风纪律不严、责任意识不强、创新意识不强、执行力不强、规范意识不强、监管风险意识不强等“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理清思路,制订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下大力气抓好整改。

二、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强化宗旨意识建设

首先自己学。通过学习市县局领导的讲话,明确了工作的方向,思想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也得到了加强。其次带领同事共同学。通过学习,作风纪律明显得到加强,上班迟到,下班早退现象明显杜绝,同志们上班着装更整齐了,即便是有任务批准不着装时,到岗后也主动穿上制服;办公场所也干净整洁了许多,同志们能主动的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卫生;责任意识也得到了加强,基本上每件咨询、申诉、举报,都能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对待工作上的事不分你我,主动帮忙去干,或者提醒。如在315活动方案起草过程中,王秋生同志主动帮助雒慧敏同志进行拟稿,冯二中同志对起草的春季网吧整治活动方案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结合工作重点学,合理谋划工作

活动开展以来,我不是单纯的为学习而学习,而是结合实际工作学习,在“学中干、干中学”,自己和同事们收获不小。如对《消法》的学习中,对消费者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消费者不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去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还包括某种生活消费品的使用人或服务的接受人,即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用的服务的人;又如消费者申诉的目的是什么,大概的理解就是为了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学习进一步清楚的理解消费者申诉的目的首先是要求工商机关先制止违法者的侵权行为并得到相应的处罚,再次为其做主,使合法权益的恢复,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针对人少事多且繁杂的特点,我中心对工作进行了合理调整,雒敏负责315申诉举报,王秋生负责公平交易,冯二中负责黑网吧,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工作局面,形成人人肩上有担子,工作上形成了互帮互助的良好局面。在315即将到来之际,积极筹备315活动,明确宣传重要性,设立咨询台方便消费者近距离投诉,与县司法局联合设立咨询台对消费者关心掉色法律问题现场予以解答,有声有色开展315宣传活动。

315投诉中心作为县局的业务科室之一,努力打造政府与群众第二“信访局”,积极服务基层,为基层释疑解惑,指导基层所有效地开展工作。如基层同志提出的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关系等问题,解释不是递进关系,可有消费者自由选择。消费者申诉到消协后,消协发现的违法行为移交是移交违法行为,不是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移交。再者,消协调解未成功的案件,消费者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工商机关可做独立的申诉处理。

总之,通过近期的学习讨论,我的思想意识得到了升华,纪律观念得到了强化,工作作风得到了加强,知识上得到了丰富,精神面貌得到了提升,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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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学生纪律教育讲话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3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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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

首先,对受表彰的同学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希望受处分的同学,吸取教训,尽早改正错误。犯错误不要紧,改正错误还是好同学。借此机会,我将谈两方面问题,一是讲一下学校本学期在学生管理方面的思路和想法;二是对于纪律教育问题谈一点想法和要求。

一、 学校本学期在学生管理方面的思路和想法

本学期开始,政教处就制定了本学期工作计划,对各方面工作都做了全面的部署,对学生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具体目标是:强化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学生违纪率控制在2%以下,较大事故率为零,学校管理水平要上新台阶。具体工作思路可用十二个字概括,这就是“德育为先,学习为重,从严管理”。

所谓“德育为先”,就是学生管理工作要坚持德育为先的原则。学校的工作是教书育人,育人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落实好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就要坚持德育为先。

我们知道,人的素质是多方面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等,在这所有素质中间,德的素质是最基本的素质。一个人如果思想道德素质差,即便他其他方面的素质再优秀,那他也是一个没素质的人。近几年,许多企业在选人用人上有一个共同的理念,就是“德才兼备,提拔重用,有德无才,培养使用,有才无德,坚决不用”。可见,德的素质在人的素质结构中的重要位置。因此,重视和加强德育工作,是学校学生管理的首要工作。对德育工作,我们要突出做到“三性”,即内容的针对性,也就是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教育内容。渠道的多样性,不仅要发挥班主任在德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发挥课任教师的作用,在课堂上渗透德育工作,发挥其他部门员工的作用,在服务管理中渗透德育工作,发挥每个学生家长的作用,在家庭教育中渗透德育工作。形式的灵活性,广泛开展灵活多样的活动,如演讲会、故事会、讨论会、主题班会等,可以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活动中让学生受到熏陶和教育。

所谓“学习为重”,就是坚持以学习为导向的原则,以学习促管理。同学们来上学是为了什么?你们父母拿出血汗钱供你们是为什么?我想无非是想让你们学得一技之长,将来好立足社会,有一个好的前程,有一个好的人生。如果你上学目的不明确,到这里胡混三年,什么也没学到,我想你们一对不起良心,二对不起父母,三对不起自己的未来,到头来坑的是你自己,毁的是你自己的前程人生。当然,我也知道,有些同学在入校前文化课成绩差,这是事实,可你们还年轻,可塑性强,只要你努力,知识的大门永远对你敞开着。

从去年开始,学校在教学上投入很大,硬件设施力度也很大,为同学们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各种条件和机会。学校给你们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努力不努力全靠你们自己。我希望各班都应根据本班同学的特点,找准学习的突破口,班主任要充分发挥在学生学习上的导向作用,督促和引导同学们一心扑在学习上,劲往学习上使。也希望每位同学都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找到自己学习的切入点,可从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发展自己,只要你有一技之长,你的未来就有希望。

所谓“从严管理”,就是坚持从严管理的原则。一是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如学生请假制度、晚上查寝制度、学生出入门制度等,对这些制度,都要认真落实,抓细、抓严、抓实。二是严肃学校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从快从严处理,仅上学期已劝退违纪学生十多名。当然,学校是教育人的地方,我们对每位犯错误的同学,都是本着教育的目的,在处理时慎之又慎,但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一些害群之马,绝不能姑息,一定要严肃处理。

二、对纪律教育问题谈一点想法和要求。

首先谈谈对纪律教育的看法和认识。纪律规范教育和文明礼貌的养成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四项主要任务之一是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使学生身心和谐发展,在思想道德、能力、身体、心理等几个方面形成一系列优良的素质。

我国素有文明古国、礼仪之帮的美誉。追溯我国教育的渊源,早在古代就有“蒙以养正”的思想,也就是说人的道德品质要从小抓起,从早抓起,要把“训养”作为学生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形成的重要措施。现代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是什么,往简单方面说,就是养成良好习惯”。

这些要求和论述都足以说明加强中学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重要性。虽然,近年来我们每年都要进行纪律教育和文明礼貌的养成教育,也采取多种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我们同学的基础文明习惯还没有真正养成,还存在着许多与《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要求不相符的不良行为和习惯。日常行为习惯反映的是一个人的文明素养,如果我们不注意自己的日常行为,不注意文明习惯的养成,我们将难以适应社会的要求。因而,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特别是基础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尤为重要。学校只有确立文明习惯养成教育的重要地位,从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素养入手,促进学校“三风”建设,创设一切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良好教育环境,才能更好地落实培养目标,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每一名同学只有养成良好的做人习惯、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也才能真正健康成长。因此,我认为纪律教育要抓到了要害上,抓到了点子上。

其次,对纪律教育提几点要求。我在这里再强调三点:一是要突出做人习惯的养成教育。要注重培养学生文明行为、文明习惯、文明语言、文明衣着及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使学生掌握必要的交往规则,提高交往能力,形成正确的处世态度和行为方式,提高学生社会化水平和社会适应性。二是要突出学习习惯的养成教育。重视培养学生集中注意力专心听讲的习惯;针对不同要求采取多种方式阅读的习惯;乐于和善于思考、总结的习惯;勤于自学的习惯;善于观察、勤于动手的习惯等,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三是要突出生活习惯养成教育。要注重培养学生饮食起居等方面的良好习惯,使学生懂得一些生活常识,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文明习惯,重在养成。要坚持把贯彻落实《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作为重要教育内容,各班要重新组织学习《守则》和《规范》内容,反复训练,不断强化,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懂得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学会如何做人,如何生活,如何学习,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在注意抓好自己文明修养的同时切实抓好学生的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对学生一天的学习、生活要提出具体而严格的要求,对上课、课间、课外活动及衣着、仪表、举止、言谈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要注意教育疏导,坚持正面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努力使学生将自己的行为自觉纳入到遵循《守则》和《规范》等要求上来,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不断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活动内容,使养成教育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贴近学生,努力提高养成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同学们,习惯养成,重在自律。《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对每一个中学生提出的最起码的要求,同时也是你们在学生阶段做好人、读好书的最根本保障,是你们创造幸福人生,实现人生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前提和基础。这里,我希望全体同学都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学《规范》、讲《规范》、守《规范》,把《守则》和《规范》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作为塑造自己健康人格,创造自己美好人生的重要途径,以前中央电视台有个公益广告,不知同学们看过没有,文明行为只有一张纸的厚度,一米的距离,一秒的时间,文明习惯的养成就要坚持在老师的教导下,从一张纸、一米距离、一秒时间这些平凡小事作起,由易到难,由小到大,从校内到校外,从他律到自律,不断矫正,不断规范,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为把自己培养成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文明学生而做出自己最大的努力。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原因在于,集小善则为大善,集小恶则成大恶。古往今来,成大事者往往是从小事做起的。同学们,让我们迎着改革的春风,从捡起身边的一片纸屑开始,从梳理好自己的头发开始,从送给师长一句真诚的问候开始,培养良好的习惯,铸就优良的品格,形成文明的风尚。我相信我们一定能把校园文明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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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教师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0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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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学习了关于“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深了对“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理解。通过这次学习,领悟彼多,现将学习体会总结如下:

一、讲诚信。

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立德之基。对于我们天然气公司的员工来说,更应该发扬诚实守信的优良作风,多一点实干精神;少一些虚情假义,认真务实地履行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党旗下的誓言和许下的种种诺言。当前,我们不仅要继续深入贯彻学习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同时,更不要忘了诚信——这个从我们的祖先就传下来的美德。建立起互相信任的关系,只有互相信任,才能做好各项工作。因此,要讲诚信,就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

二、懂规矩。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句俗语,常强调做任何事都要有一定的规矩、规则、做法、否则无法成功。当今社会,是一个讲规矩的社会,任何一个群体、集团,大到国家,小到一个家庭都有自己的规矩,国家有法律法规,村有村规民约,一个家族,也有自己的族规。如“不拿百姓一针一线”,是我们党纪律严明军队的老规矩。人是社会的一个细胞,任何一个人都处在社会的群体中生存、发展,因此,都必须遵守所在群体的规矩。作为天然气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更加要做好懂规矩,在工作上一定要按规矩来办事。不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要守规矩。

三、守纪律。

有了想干事的良好愿望,具备了会干事的基本素质,怎样才能干成事、干好事、不出事?就是要讲程序、懂规矩、守纪律。讲程序,对上对下,对内对外,要严格按照约定俗成的工作流程办事,分清轻重缓急,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事杂而乱为,不以事急而盲为,不以事忙而怕为,切不可乱了章法。守纪律,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组织原则,照章办事,找准位置,帮忙不添乱;就是要懂得人情事故,知大小、明荣辱、辨是非,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作为一名员工,我们应该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要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作为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做到头脑中清楚、行动上自觉。要牢记入党誓言,坚定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做到对党、对人民忠诚老实,为国尽忠、为党分忧、为民尽责。要知规矩、守规矩,严格落实党章的要求,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制度办事,切实做到不越“雷池”,不闯“红线”,不乱“章法”。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严格将“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作为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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