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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业保险合同精选 保险合同范本(19篇)

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老外施工合同范本-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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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房屋按揭贷款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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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屋按揭贷款保险合同

随着国内经济的腾飞,房价一路在飙升,普通工薪族对居高不下的房价望而生畏。就算是高收入的白领和商界精英们,要想在一线城市扎根买房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很多想要圆买房梦的朋友们就选择了贷款买房。银行在提供贷款的同时,贷款人也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那么银行的贷款合同中会有哪些内容呢?法律快车编辑带您来先睹为快。

房屋按揭贷款保险合同范本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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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12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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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十五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病、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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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业养老金保险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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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稳定职工队伍,同时帮助职工建立一份补充的养老保障,甲方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为下属职工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现就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包括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条款),具体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由甲方全权决定。

二、甲方为乙方办理商业养老金保险而垫支的保险费,作为甲方给乙方的借款,若乙方满足下列条件的,则甲方不再向乙方要求归还该借款,同时乙方有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领取保险金。

1.职工在甲方工作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且在甲方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

2.因工作需要,在人保系统内部调动的;

3.投保后,在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身故的;

4.因特殊原因,由总经理室决定给付。

三、对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1.劳动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决定与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本人要求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或单位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3.除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外原因离开公司的。

四、乙方同意将保险单存放于甲方处作为质押,质押期至保险金支付时止。

五、若乙方在离开甲方单位一个月内,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向甲方交清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则甲方有权向保险人申请办理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解约金款项归甲方所有。

六、在质押期内,乙方不得向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挂失补发、投保人变更、解除合同、保费垫交、减保、减额交清、权益转换、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

七、本协议对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商业养老金保险事宜均有约束力。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为乙方办理了商业养老金保险的也按本协议执行。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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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特种车辆保险合同[页3]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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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共5页,当前第3页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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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特种车辆保险合同[页4]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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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共6页,当前第4页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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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页3]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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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章 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 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 赔偿限额

共4页,当前第3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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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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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投保单

(说明)保险公司制发的单据,用于客户在分期购车时投保的信用险。

投保人

地址

电话

被投保人

地址

电话

共同购车人

本人: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直系亲属: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担保人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厂牌型号:

牌照号:

发动机号:

车驾号:

购车价格:人民币____(¥____)首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分____个月,____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____元。

投保金额:人民币____(¥____)费率:%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投保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包括抵押清单)属实,同意以本投保单及其附件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对贵公司就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并认同;同意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被保险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保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投保单上投保人指分期付款的购车人;

2.被保险人指分期付款的售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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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页2]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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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

12-50%

其他特种车

10-1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共5页,当前第2页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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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保险,全文共 13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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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

│ 投保人姓名、地址 │ │

├───────────────────┼──────────────┤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

│ 建筑、安装工程名称、地址 │ │

└───────────────────┴──────────────┘

┌────────────────┬────┬───┬───┬───┬──┐

│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免赔额│备注│

├────────────────┼────┼───┼───┼───┼──┤

│(1)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永久和 │ │ │ │ │ │

│临时工程及物料) │ │ │ │ │ │

├────────────────┼────┼───┼───┼───┼──┤

│(2)安装工程项目 │ │ │ │ │ │

├────────────────┼────┼───┼───┼───┼──┤

│(3)场地清理费 │ │ │ │ │ │

├────────────────┼────┼───┼───┼───┼──┤

│(4)被保险人在工地上的其它财 │ │ │ │ │ │

│产(另附清单) │ │ │ │ │ │

├────────────────┼────┼───┼───┼───┼──┤

│(5)建筑、安装用机器、设备及 │ │ │ │ │ │

│装置(另附清单) │ │ │ │ │ │

├────────────────┼────┼───┼───┼───┼──┤

│(6)其它财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

副经理签章:_________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

└─────────────┘

签章: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 会计:_________

签单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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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保险,全文共 101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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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末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 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下,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深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携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认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裁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附件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i)scope of cover:

this insurance is classifi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conditions-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 with average (w. a. ) and all risks. where the goods insured hereunder sustain loss or damage , the company shall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refor according to the insured condition specified in the policy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clauses :

1.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this insurance covers :

1)total 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of the whole consignment hereby insured ca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nsit by natural calamities: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tsunami, earthquake and flood. in case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is claimed for, the insured shall abandon to the company the damaged goods and all his rights and title pertaining thereto. the goods on each lighter to or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shall be deemed a separate risk.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refers to the loss where an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s to be unavoidable or the cost to be incurred in recovering or reconditioning the goods together with the forwarding cost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on arrival.

2)total or partial loss caused by accidents the carrying conveyance being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in collision with floating ice or other objects as fire or explosion .

3)partial loss of the insured goods attributable to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and/or tsunami, where the conveyance has been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burnt.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event or events took place or after such accidents.

4)partial of total loss consequent on falling of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into sea during loading, transshipment or discharge.

5)reasonable cost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o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averting or minimizing a loss recoverable under the policy, provided that such cos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insured of the consignment so saved.

6)losses attributable to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at a pert of distress following a sea peril as well as special charges arising from loading, warehousing and forwarding of the goods at an intermediate port of call or refuge.

7)sacrifice in and 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8)such proportion of losses sustained by the shipowners as is to be reimbursed by the cargo owner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2. with average(w. a. ). 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f. p. a. condition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s partial losses of the insured goods caused by heavy weather , lightning, tsunami , earthquake and/or flood.

3. all risks. 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the f. p. a. and w. a. conditions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whether partial or total, arising from external causes in the cause of transit.

(ii)exclusions:

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 : .

1.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the intentional act or fault of the insured.

2. loss or damage falling under the liability of the consignor.

3.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the inferior quality or shortage of the insured goods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4.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normal loss,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insured goods , loss of market and/or delay in transit and any expenses arising there from..

5. risks and liabilities covered and excluded by the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s and strike , riot and civil commotion clauses of this company.

(iii)commencement to termination of cover:

1. warehouse to warehouses clause :

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named in the policy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and continues in forc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including sea , land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its and transit in lighter until the insured goods are delivered to the consignee s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or to any other place used by the insured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 of the goods or for stories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this insurance shall., however , be limited to sixty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before they reach the above mentioned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ies. if prior to the expire of the above mentioned sixty ( 60) days ,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a 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at the commencement of such transit.

2. if, owing to delay , deviation , forced discharge , reshipment or transshipment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or any change or termination of the voyag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the shipown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the insured goods arrive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subject to immediate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and an additional premium being paid, if repaired,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and shall terminate as hereunder :

1)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sold at port or place not named in the policy ,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on delivery of the goods sold, but in no event shall this insurance extend beyond sixty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carrying vessel at such port or place.

2)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the final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or any other destination,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 above.

(iv)duty of the insured:

it is the duty of the insured to attend to all matters as specified hereunder , failing which the company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ject his claim for any loss if and when such failure prejudice the rights of the company :

1. the insured shall take delivery of the insured goods in good time upon their arrival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in the event of any damage to the goods, the insured shall immediately apply for survey to the survey and/or settling assent stipulated in the policy.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found short in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or to show apparent traces of damage , the insured shall obtain from the carrier, bailed or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customs and port authorities etc. )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bortlanded memo. should the carrier, bailed or the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shortage, the insured shall lodge a claim with them in writing and , if necessary , obtain their confirmation of an extension of them the time limit of validity of such claim.

2. the insured shall , and the company also, take reasonable measures immediately i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preventing or minimizing a loss or damage thereto. the measures so taken by the insured or by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respectively, as a waiver of abandonment hereunder , or as an acceptance thereof.

3. in case of a change of voyage or any omission or error i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interest , the name of the vessel or voyage,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only upon prompt notice to this company when the insured becomes aware of the same and payment of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4.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ould accompany any claim hereunder made against this company :

original policy, bill of lading. invoice, packing list, tally sheet, weight memo,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hand memo, survey report, statement of claim.

if any third party is involved , documents relative to pursuing of recovery from such party should also be included.

5. immediate notice should be given to the company when the cargo owners actual responsi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n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becomes known..

(v)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

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exceed a period of two years counting from the time of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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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商业门面转让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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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门面转让合同范本3篇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以下第一范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3篇商业门面转让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商业门面转让合同范本一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位于____店铺(面积__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产权为丙,丙与甲签订了租凭合同,合同到期____月租为____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厉行租凭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____)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

第四条 乙方在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小写:____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____,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____的违约金,逾期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费损失____元,并支付乙方转让费的____元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撤除店铺,使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盖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 (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 (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__ (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业门面转让合同范本二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顶让方(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房东(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 年,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金为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_______月,剩余租金_______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三、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丙方按照转让费用标准补偿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商业门面转让合同范本三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长住地址:__________

顶让方(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长住地址:__________

房东(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长住地址: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路)号的店铺(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注:如前承租人即甲方转让店面时有隐情,(比如事先知道这地方要拆迁或是有其它会给甲方经营造成影响的问题,但在转让时未能如实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转让费。

甲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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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运输,保险,全文共 40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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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invoice no. policy no.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h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here-

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 called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being paid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

| 标 记 | 包装及量 | 保险货物项目 | 保险金额 |

| marks & nos. | quantity | description of goods| amount insured |

|--------|--------|-----------|---------|

| | | | |

| | | | |

| | | | |

-----------------------------------------

总 保 险 金 额:

total amount insured__________

保 费 费率 装 载 工 具

premium as arranged rate as arranged per conveyance______

----------- -----------

开 航 日 期 自 至

slg. on or abt.______ from______to__________

承保险别:

conditions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

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which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 claims, if any,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which has been issued in one original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shall be surrendered to

the company.

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________(英文名称)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claim payable at______ ______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address of issuing office__________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

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

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解决:(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由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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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企业财产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保险,全文共 1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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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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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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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

保单号:_______

投保人_____ 地址________ 电 话:_______

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

┌──┬──┬──┬──┬───┬──┬──┬──┬───┬─────┐

│船名│种类│用途│制造│总吨位│载重│保险│费率│保险费│承运货物责│

│船号│ │ │年份│或马力│吨 │金额│ │ │任险保险费│

├──┼──┼──┼──┼───┼──┼──┼──┼───┼─────┤

│ │ │ │ │ │ │原值│ │ │ │

│ │ │ │ │ │ │净值│ │ │ │

│ │ │ │ │ │ │估价│ │ │ │

├──┴──┴──┴──┴───┴──┼──┴──┴──┬┴─────┤

│船行范围: │船行证书编号: │投保人签章:│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 年 月 日 │

│保险期限: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

│分│船壳及附属设备: │备 注: │代理单位盖章│

│项├───────────────┤ │ │

│保│机器设备及附件: │ │ │

│险├───────────────┤ │ │

│金│舵、桅、锚、橹子船: │ │ │

│额├───────────────┤ │年 月 日 │

│ │其他附属船具: │ │ │

└─┴───────────────┴─────────┴──────┘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审核: 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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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商业承兑汇票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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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

┌─┬────┬────────┬─┬────┬──────────┐

│ │全 称│ │ │全 称│ │

│收├────┼────────┤付├────┼──────────┤

│款│帐 号│ │款│帐 号│ │

│人├────┼──┬──┬──┤人├────┼──┬──┬────┤此

│ │开户银行│ │行号│ │ │开户银行│ │行号│ │联

├─┴────┼──┴──┴──┴─┴────┼──┴──┴────┤承

│ │人民币 │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兑

│ 汇票金额 │(大写) ├──────────┤人

│ │ │ │(

├──────┼──────────┬────┴─┬────────┤付

│ 汇票到期日 │ 年 月 日 │交易合同号码│ │款

├──────┴──────────┼──────┴────────┤人

│ 本汇票请你单位承兑,并及时将承│ │)

│兑汇票寄交我单位。此致 │ │留

│ │ │存

│ 承兑人 │备注 │

│ │ │

│ 收款人盖章 │ │

│ 负责经办 │ │

└─────────────────┴───────────────┘

汇票号码:2

┌─┬────┬───────┬─┬────┬──────────┐

│ │全 称│ │ │全 称│ │此开

│收├────┼───────┤付├────┼──────────┤联户

│款│帐 号│ │款│帐 号│ │收行

│人├────┼─┬──┬──┤人├────┼──┬──┬────┤款作

│ │开户银行│ │行号│ │ │开户银行│ │行号│ │人付

├─┴────┼─┴──┴──┴─┴────┼──┴──┴────┤开出

│ │人民币 │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户传

│ 汇票金额 │(大写) ├──────────┤行票

│ │ │ │随附

├──────┼─────────┬────┴─┬────────┤结件

│ 汇票到期日 │ 年 月 日│交易合同号码│ │算

├──────┴─────────┼──────┴────────┤凭

│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日期│ │证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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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保险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0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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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

本合同鲁商松江新城14-20#外墙保温工程,按照图纸和建设方的要求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以清包施工形式,乙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二、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总包通知为准。按总包总体进度施工,外墙保温 天。

三、 工程价款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以实际工程量计算造型线条窗口等均以实价粘贴面积计算不另外计价,在本合同工程段内价格不做调整,外墙保温固定价 元/㎡。

四、 质量要求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优良,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14-20xx);《黑龙江省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23/1206-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1/50411-20xx);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并做好成品保护。

2、外墙完工后需满足外墙贴砖和涂料施工要求,由甲方、监理方、总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与外墙贴砖涂料施工队伍进行中间交接,交接成功视为此单项工程完工。

3、若出现设计变更,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如需修改的部位及做法已施工,修改部位之前施工的人工及材料费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修改设计要求,甲方有权将其施工部位拆除重做,费用由乙方承担。

4、质量保证: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定验收,外墙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经质监站验收达到优良标准若达不到优良标准,扣除本合同总造价的2%为违约金。

五、 付款方式

1、乙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进度编辑劳务人员工资表,上报给甲方后,由甲方监督发放劳务工资。

2、工程款拨付按总包合同款拨付进度同步拨付,总包款到甲方账三日内拨付给乙方。即(外墙保温施工完成。经三方(建设单位、监理、施工总包方)验收合格后付完成实际验收工程量造价的65%工程达到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并通过甲方组织的内部验收且整改完毕后,一个月内付完实际总造价的90%,工程审计完毕付完成实际工程量的95%,留5%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14日无息付清。

六、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服从施工现场的管理,接受施工现场的管理、接受现场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2、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保证考试合格后上岗。施工过程中按项目部统一规划,材料堆放整齐;工程垃圾分类堆放,定期清理。

3、每个工人必须上个人安全意外险,否则不得上岗。由于乙方原因在分包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时,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和终身责任。

七、工程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项目部的整体布置及要求,按照图集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否则出现任何意外及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搞好自身管理工作,尽量做到节俭材料,能用的材料不能浪费。严格按图纸要求提料,避免浪费如因提料失误造成浪费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3、施工中所需的工具、机具全部由乙方自理,伙食自理。(脚手架除外)

4、乙方配备具有资格证的相应技术人员应与项目管理人员一起对外墙的墙体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墙体要求项目部及相关班组进行修整,合格后进行施工,否则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修整。

5、乙方按照总包的施工工期,做好施工计划,做好工人的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及时提料,上交甲方材料单,否则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甲方负责材料进厂装卸到指定的材料厂,乙方负责二次搬运及上料。

八、其他协议

1、乙方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再分包或转包,不得拖欠所属员工与农民工的工资。如因此导致再分包方或农民工起诉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按该合同分包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

2、若因乙方管理不善,违反施工程序或无能力继续承担施工任务并可能对甲方和发包方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另行组织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体。甲、乙双方在工程结束后依据实际工程量结算并由乙方承担由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两年

2.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指定维修人员2小时到场均免费修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派人处理的,需求方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复,其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十、合同签署

l、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劳务工资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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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商业用房租房合同范本大全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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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租房合同范本大全

合同范文一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手 机: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手 机:

甲方将位于——------(房产证地址————————————) 商业用房一套出租给乙房作营业使用,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协议如下:

1、本房租期为5年。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租金如下:

年度 租金 备注

租金每年的付款时间是每年的 月 号前,超过30天不付租金,合同自动解约,甲方有权将房屋租给其他人

2、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用途为—————— ,若乙方需作其他用途或转让给他人,必须得到甲方认可,否则转让无效。

3、在承租期内,乙方须爱护房屋内现有设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如有破损按实际价格加倍赔偿,如需添置设施,费用由乙方自理。

4、在租房过程中,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楼宇物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否则产生的责任后果与甲方无关。

5、在承租期内,水、电、物管等费用以及经营中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按时缴纳,与甲方无关。如有拖欠 ,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在租房过程中,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经营,但有权查看房屋使用情况。

7、租房期限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租房期满,如双方续约,则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承租;如不再续约,则房屋和房屋固着物归甲方,乙方不得予以损坏。其余归乙方。

8、租房期满前两个月乙方须通知甲方,违者按实际租房天数参照当时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按天结算租金。

9、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经营,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单方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协议。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小区物业备案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调解决。

11、收取承租人 水电保证金XX元,如承租人在承租结束结清水电,并将房屋恢复至原样时,本出租人才退还保证金.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二〇**年**月**日

合同范文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 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 元。该房屋总租金为 元。

三、租金于 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计罚。若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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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0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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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编号: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账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账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2.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人:_________投保单号:_________合同全文┌──┬──────┬──────┬─────┬──────┬──────┐│ │ │ │ │ 费率 │ 保险费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基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财 产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附 ├──────┼──────┼─────┼──────┼──────┤│ │ │ │ │ │ │ │ 加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特 别 约 定 │ │├──────────┴──────────────────┬──────┤ │ │本投保单未经││ 投保人人地址:_________ │ 本公司签章 ││ 电话:_________ │不发生法律效││ 联系人:_________ │ 力。 ││ 行业:_________ │ ││ 所有制:_________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开户银行:_________ │ ││ 银行账号:_________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保险 ││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 ______年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月 ││ │_________日 ││ 投保人签章:_________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经(副经)理: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附件二企业财产保险单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合同范本附件 ┌──┬──────┬──────┬─────┬──────┬──────┐│ │ │ │ │ 费率 │ 保险费 ││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基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特 约 │ │ │ │ ││ │ ├──────┼─────┼──────┼──────┤│ │ 保 险 │ │ │ │ ││ │ ├──────┼─────┼──────┼──────┤│ │ 财 产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附 ├──────┼──────┼─────┼──────┼──────┤│ │ │ │ │ │ │ │ 加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 ││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 │ ││ 电话:_________ │ ││ 联系人:_________ │ ││ 行业:_________ │ ││ 所有制:_________ │ ││ 占用性质:_________ │ ││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 _____保险││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________年 ││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________月 ││ │_________日 ││ 投保人签章:______│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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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商业合作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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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正在就 进行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定义: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简称:保密资料),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资料,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5)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

第三条 知识产权: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 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二)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资料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

第四条 违约和赔偿

(一)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

(二)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五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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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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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 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脸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飞机:人民币5万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万元;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万元; 船舶:人民币2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一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人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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