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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受援工作汇报(推荐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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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_情况报告_网

范文类型:建议书,汇报报告,全文共 2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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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

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给我镇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针对我镇曾存在的个别干部职工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贿赂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以案释法观看《警示录》;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性,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肩上的责任,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疫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镇属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将年度反腐各项任务分解细化为多个工作项目,分别落实,年终进行专项检查和考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制定完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等制度。出台考评奖惩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行政投诉通报制度等,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靠制度监督、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村用镇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符合审批事项的先审批后收款,村级所有资金都必须全部纳入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置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二是严格村级支出的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应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理财会签制度。村级的所有收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村民理财小组专用章,方可入账报销。会签时,要对报销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单据,不予受理。对民主理财会签不真实、不齐全的单据,支付中心不予报销。民主理财小组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理财,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充分发挥参与管理,实施监督,保证财务管理规范运行的作用。四是严格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定期盘点登记,并在村务公开日进行公开。加强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村集体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要由村“两委”拿出具体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用于发展生产、社会公益事业和村民福利等支出。集体资产的租赁、转让、出卖,必须走民主议定程序,采取公开竞价或公开协商的方式;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对集体资产的维护责任。

四、进一步健全对征地补偿款和惠农资金的专项管理。一是分配使用的报批程序及账务处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经村委会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事后须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流程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二是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将征地补偿费纳入账内核算,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设置专门的账册。乡镇财务结算中心要以村(居)委为单位进行核算。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实行农民集体所有。要将征地补偿费收、支、结余情况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了解的土地补偿费财务运行情况,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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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检察处副处长竞聘演讲稿[页2]_竞聘报告_网

检察处副处长竞聘演讲稿

针对上述本人的政治、业务工作和监所检察内容知晓情况,若领导和同志们给予认可,那么我如愿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积极配合处长凝聚全处同志打破宣检监所近几年的沉寂。具体设想如下:

1、在以身作则的前提下,明确任务,进一步落实驻所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每位检察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

2、密切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争得支持、借鉴经验,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工作氛围。

3、全面分析近几年来检察工作情况,找出经验和教训,并结合实践摸索出一套既简便易行、又适合我区的工作方法。

各位领导、评委们,就我的人生旅程来说,我的过去属于(*),现在属于(*),将来仍然属于(*)!“胜固可喜,宠辱不惊看花开;败亦无悔,去留无意随云卷”,这是我对此次竞聘对待态度。但同时我也充满了信心!在此,我托责任为邮差,把我的热情装订成包裹,印上能力的邮戳,以100%自信快递,收件人是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和同志们。最后,我想说,作为检察处副处长,或许我不是最好的,但我一定要做最努力的,请大家相信我,考验我!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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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检察机关调研报告: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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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调研报告: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

宽严相济与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重塑

党的xx届六中全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对检察机关提出了重大课题。因此,创新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执法理念在我国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普遍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研究。在我国,不同主体对于执法理念有一些共同的标准、原则、价值和要求,如公平、正义、效率、廉洁等,但具体内容又有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当前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为指导。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检察机关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是其天职,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比较严峻,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贯彻“严打”的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的理念占主导地位,这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相契合。惩治犯罪、控制犯罪,这是任何国家、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但刑事法治实践表明,在现代多元社会,实现正义的方式需要多样性,过分偏重惩治、控制犯罪理念,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多年来,我国司法人员理念中,始终充斥着“高压”、“严惩”的字眼,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理没有很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思想。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偏重控制犯罪理念

多年来,人们习惯把检察机关当成枪杆子和追究犯罪的打手,形成检察机关浓重的控制犯罪执法理念。突出表现是重打击轻保护,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主要表现是:宁愿多捕不愿少捕;宁愿错抓不愿错放;宁愿多诉不愿少诉。

具体表现在:1.逮捕法定条件的严格控制与逮捕适用的普遍化的矛盾。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但从审查逮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逮捕的后两个条件,即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被“淡化”、乃至“虚化”,逮捕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演变为“构罪即捕”,即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都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过低。

2.起诉裁量权的扩大与相对不起诉功能萎缩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理论上称之为相对不起诉。但由于受观念、体制、立法、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出现运行不畅、功能萎缩的状态。实践中,大量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一样,遵循着基本相同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仅有很少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分流,相对不起诉的价值仅在极小范围内得以体现。

偏重程序控制理念

程序控制理念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具式”刑事司法理念之一,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它的高成本使贫穷者望而却步,它的精细与复杂使审判日益笨重。司法实践中存在轻罪案件迅速审理的原则与简易程序受到限制的矛盾。对于轻罪案件广泛运用简易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主流,但在实践中由于审限的限制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的限制,通过设立简易程序达到减少积案,缩短诉讼周期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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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书记员,全文共 1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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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要求各项制度也随之日臻完善。为推动这一进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制定和下发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其中将书记员分类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加以明确。目前,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书记员在检察业务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面对种种现实,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书记员的管理模式仍存在着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司法改革现状,亟待变革。本文仅从作者的观点出发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现状分析

相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作为同样从事法律实务的书记员却很少被人冠以职业的称谓。在大多人的眼中,书记员只是一个阶段,而非一种职业。在这里,书记员职业化的属性遭到了广泛地漠视。不仅如此,对于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书记员群体,至今仍未有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而关于检察机关书记员工作的法律规定也相当匮乏,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一款中有所提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设书记员若干人;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针对这一状况,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书记员管理模式均是参照检察官的标准加以规范和执行的。它们的做法基本相同:首先,对书记员实行分散管理,将其放置于批捕、起诉、反贪、渎侦、控申、民行等各业务部门乃至综合部门,并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管理书记员日常工作和事务;其次,将书记员作为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后备人才库,将其晋升方向明确地指向检察官序列,书记员岗位只不过是进入检察官队伍的一个过渡性的阶段,从而从某种程度上暗示了书记员工作的暂时性;再次,检察机关书记员没有自己独立的职务序列,并且书记员职务实行“一刀切”,其队伍内部也没有再划分等级。

而现实中,检察机关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案件材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工作,制作并处理各类公文以及在检察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各类证据进行分类保管等。这显然与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地总结出一套适合书记员群体的管理体制,将这群体的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而妄想生搬硬套检察官的管理、运作体制便可一劳永逸的态度,也势必会遭遇种种尴尬,凸现一些问题。

二、 目前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承认,原有的检察机关书记员管理、运行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也对检察工作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随着检察工作改革的日益深入,原来旧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如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

首先,检察官与书记员权责不清、人员布局不合理,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随着近几年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各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承办案件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在原来人员配置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工作则变得愈发困难,角色的错位也就在所难免。有些检察官便不得已要承担部分原本属于书记员工作范畴的事务,从而造成人力资源的相对浪费。而同时,一些书记员也不得不勉强应付某些自身难以胜任的检察官的工作。这样一来,原本存在于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明确的工作划分便朦胧起来,同时两者之间的权责归属也愈发模糊,所以出现了有些起诉部门的检察官只是阅阅卷就出庭,其他一切工作均由书记员代为完成的怪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如此,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工作的效率就很难得到保证,而且案件一旦出了纰漏,也很难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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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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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从4月上旬开始至5月中旬,以座谈、走访等形式到县法院、县政法委、县司法局、部分律师事务所及旧县镇、二坪镇、水口镇等有关单位,对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以办理抗诉案件为切入点,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工作中,县检察院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认真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了解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以及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XX年至今,共依法审查立案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4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23件,向法院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探索监督机制,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发展中完善。针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检察机关深挖自身潜力,积极探索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路子。一是开展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XX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使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不但得到了刑事上的严厉处罚,而且还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为国家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通过与县司法局协作,制订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司法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相互衔接,各司其职,共同为困难群众畅通申诉渠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三)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当事人申诉时,对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予立案的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给予当事人通俗易懂的讲解,努力使申诉人心服口服;对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但申诉人偏执己见而申诉的案件,坚持耐心释法,细致疏导,阐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和根据,促其服判息诉,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XX年以来,县检察机关采取 “观念转变到位、释法解疑到位、人性关怀到位、文书说理到位、解决困难到位”的做法,成功化解了一些多次上访的案件。

(四)加强队伍建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一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暨大学习大讨论”等一系列活动,使干警开阔眼界,提高自身监督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三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抗诉案件再审观摩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识还有差距。一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不够,与刑事检察、职侦工作相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较弱。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一。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和群众知晓度不高。检察机关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从调研反映出的情况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也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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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检察机关干部年度述职汇报_述职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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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干部年度述职汇报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工作方针,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院党组提出的“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争创一流业绩”工作思路,认真抓好所分管的各项检察工作,所分管的六个部门在全市检察系统目标考评中,有三个被评为第一名,二个评为第二名,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一岗双责”,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一年来,我认真履行与院里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按照廉政责任状的要求,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政法委的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作为分管检察长,年初按照院里的统一安排,与分管科室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经常组织分管科室进行各种廉政建设的学习讨论,教育干警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以提高干警的廉政意识。一年来,所分管科室干警无一人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我深知:“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星级创优”活动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为提高指导业务能力和领导水平,我不断加强自身法学理论知识,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临川检察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创造性地开展检察工作。

三、尽心尽责抓好分管科室工作

今年,我分管院办公室、渎职侵权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技术科、监所科工作。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助手和参谋。搞好班子团结,形成合力,协助检察长抓好所分管的各项检察工作。

1、监所科工作。以监所检察安全为“龙头”,重点纠正超期羁押、无证关押等违法行为,一年来共纠正超期羁押21人,纠正无证关押、违法关押5件(次),防止事故发生8人(次),受理在押人犯申诉、控告2件,较好地完成了监所检察工作任务。

2、技术科工作。始终把科技强检摆在战略地位,开展了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测谎等门类的专业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和讯问室、监控室建设都取得了丰硕成果。继去年我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建成局域网后,今年又完成了多媒体宣传系统建设,使其涵盖了检察业务的各个方面,并完成了三级专线网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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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从检察权的定位谈谈法律监督的加强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5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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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的定位谈谈法律监督加强

长期以来,对于我国检察权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于检察权的模糊认识已经影响到检察工作的开展,如果检察权的定位尚存在模糊认识,检察工作就会缺乏力度,检察机关独立性也会受到质疑。检察权的定位尤其关系到当前的检察改革工作,可以说,检察权的定位问题是解决检察权怎么改,方向如何,关键在哪等一系列问题的前提所在。目前对于检察权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2)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3)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4)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5)直接用“检察权”予以定位。笔者仍然较为赞同第四种观点。 一、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理由 1、一个国家机构所具有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决定了这个国家机构和权力的性质。每一个国家机构都有它特定的职能、作用、职权,各不相同。检察权应该受制于检察机关的性质,中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通过检察活动来实现法律监督的使命,这种职权性质必然是法律监督权。 2、司法行、行政权、检察权均无法准确定义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定位问题是将何种法律职能作为检察权的基本职能或本质属性并以此为根本构建检察权体系的问题,也就是检察权究竟是什么性质?性质是一个事物所特有的质,那么,什么是检察机关所特有的质呢?司法性、行政性均不能作为检察院的性质,从整个检察活动看,不能否认带有司法性、行政性的活动,但这是实施检察权力的一种方式、方法,不能界定为职权的基本性质,法院在组织体制上同样存在行政化的影响,难道审判权应该定位于行政权?同时,检察权也不享有完整的独立性、终局性,我国也不是实行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显然不可以简单地将检察权划入司法权与审判权相提并论,它应当是一种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的权利。而用检察权简单作为检察权的性质,将检察职权的概念与本质混为一谈,放弃了检察权的准确定位,更是犯了一种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不利于检察权的发展。 3、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权的核心。概括地说,我国检察机关是有四大权能,即监督权、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一项司法解释权。这种监督权是核心,贯穿于一切检察活动之中,如侦查权不仅仅是对犯罪的侦查,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合法性或犯罪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在行使这种侦查权力的过程中,具有司法~性,即对不称职的国家官员监督、~,实际上是以法律制约权力,是保障法律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活动中的实施,检察机关的这种侦查就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手段;批捕权的行使,从它的本质属性来说是为了更好地控制侦查权或侦查行为,在侦查过程中保障~,而公诉权更是检察机关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执法活动,这种追诉活动本身就是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同时公诉权的行使突出地表现为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监督,具有维护国家法律的严格遵守与正确适用的作用。 二、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价值基础 1、宪政基础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设计自己的政治制度时,都不能不考虑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都必须考虑如何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理论构筑了自己的分权制约监督体系,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监督权与行政、审判权一起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中彼此独立的组成部分,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是我国宪政制度的特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统一的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这就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对于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只能是宏观的监督,而不可能是一种经常性的具体的监督。同时,我国的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些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互不隶属,又没有相互制约的机制,不可能通过相互制约来实现权力制衡,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政制度下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 2、法理基础 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普适性、统一性和强制性决定了法律监督权存在的价值合理性。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希望在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把法律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对象,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统一的规则和界碑,并且具有强制个人服从的本性。但在事实上,法律作为凝结在规则中的统一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追求自在,不愿服从他人意志特性之间就存在矛盾与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在客观上就决定了国家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检查督促手段来保证法律的统一遵守,从这个意义讲,法律监督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保障,是国家实现法律强制力的手段。 3、现实基础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看存在三大问题:首先,从法律本身的情况看,我国法律留下太多的可以任意解释的空间。我国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弹性条款,以致就同一问题作出的相去甚远的决定,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刑事法律这种制裁性质非常严厉的法律,仍有许多条款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留给了执法者;其二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难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过程中人为的因素对法律的适用影响太大,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内部管理上长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给我国的司法制度打上了深深的行政烙印;其三,我国的司法~和执法不公现象还将长期存在,司法队伍的现状在短期内无法彻底改善。以上三个现实问题,决定了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去发现存在的违法问题,督促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法律,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 三、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建议 综上,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具有充分的存在价值与现实基础,但遗憾的是在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中,相对于侦查、批捕、公诉权的先使,恰恰是这一最为核心的基本职能成为最为薄弱的环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存在的独立性与存在价值都受到了质疑,可以说,法律监督权的加强已经成为关乎检察机关存在与发展的首要问题,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增加检察机关立法层面上的统一监督权。 从我国宪法对于检察机关的定位直观地理解,我国检察权所实施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国家监督,其职责在于保障国家宪法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属于普遍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的全面监督,但在实际中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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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检察处副处长竞聘演讲稿_竞聘报告_网

范文类型:竞选稿,演讲稿,汇报报告,全文共 14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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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处副处长竞聘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卡耐基说过:“不要怕推销自己,只要你认为自己有才华,你就应认为自己有资格担任这个或那个职务。”凭着这句话,也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今天我满怀信心和激情的走到演讲台上参加处副处长的竞聘,自信有能力挑起检察处的重担。

我,男、**岁、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1977年3月参加工作,于1990年3月调入本院工作至今,现任检察员。

根据院党组关于“中层领导干部空岗竞争实施方案”的规定,对照自身的条件,我意竞争监所检察处副处长之职。为此,将本人的有关情况向大家做出自荐说明。

首先,在政治上能够自觉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同时还能自觉地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和道德修养,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以一名普通党员身份,努力实践“”的重要思想。

其次,在工作中任劳任怨,本着干就要有个干样的原则。表现在:一是,90年至93年驻(原)北京监狱检察工作中,在依法开展检察工作的基础上,创建了一整套简便易行的检察、登记制度,得到了市检各级领导的肯定,并召开现场会在全市进行推广。使宣武区的监所检察工作在全市名列前茅,荣获市监所检察系统的先进集体;二是,94年负责监外罪犯执行情况的检察工作后,坚持做到依法监督,努力规范检察工作。同时还根据实践的积累摸索出了“月抽察、季普察、半年全面察”的工作方法,基本消除了执行部门难以解决的漏管失控问题。此项工作的专项报告受到了区人大、政法委和院领导的好评;三是,参与和负责承办自侦、审查起诉等各类案件三十一件。其中自侦案件五件,审查起诉案件二十六件。在这些案件中,通过依法深入细致的工作,既有纠正定性不准的,亦有追加遗漏罪名的。所涉及的五十一名犯罪嫌疑人经法庭审理准确无误,被判有期徒刑的有、无期徒刑的也有、更有死刑的;另外,还办理了申诉案件四件,通过细致工作和正面接触申诉人的法制教育,使所涉及的罪犯都能心悦诚服地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由于多角度地接触业务,使自己得到了较全面的锻炼,丰富了检察业务知识,取得较大的成绩。分别于1993、199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获市检嘉奖,又于1996、1997、1998、1999连续四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再次,就是自始至终热衷于此项工作,13的年监所检察工作实践,耳尘目染。使自己十分熟谙了监所检察工作。就我区而言,其工作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代表我院对本区看守所的执法活动依法实行监督(俗称驻看守所检察);二是,代表我院对本区监外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简称监外检察);三是,对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察(简称“四类案件”);四是,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五是,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在此,需要具体说明的是前两项。驻所检察即为对看守所收押嫌疑人和释放在押人员的活动、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交付执行和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以及看押、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活动情况等,实施监督。同时还要对留所服刑的罪犯又犯罪、劳动教养人员犯罪案件的侦察活动实行监督;监外检察即为监察和督促本辖区内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的管制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缓刑罪犯、假释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以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决定的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或考察活动依法实施,并有权对执行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或监考不当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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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信访,前台,全文共 12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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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调查报告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更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本文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念,保障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县检察机关近几年来信访工作情况,在探索加强信访工作,尽快解决在发展进程中引起的矛盾和问题,

把建设和发展纳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社会科学、法理学、心理学等理论客观分析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访问题的发展趋势,并就产生上访问题的根源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应对措施。

党中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更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念,保证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站在对党、对人民、对事业负责的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工作,尽快解决在发展进程中引起的这些或那些的矛盾和问题,把建设和发展纳入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最终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本文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心得体会,结合我县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在接待、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上的得失经验,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调研,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

一、 当前群众信访来访现状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内部之间出现的新的矛盾也呈现出了较明显的变化。就我县检察机关近五年来接待处理的信访件总量来看:基本保持着平稳状态,全年维持在30件左右;从信访内容来看:基本上无涉检访问题,大部分信访内容也不属于检察机关案管范围,但综合分析这些信访件却可以反映出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矛盾点,以及潜在的问题。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概括说明。

(一)、当前群众信访来访反映的几种主要问题

自国家对涉农税费进行调整减免以来,来自农村的信访问题从以往涉及反映负担过重正逐渐向涉及民间经济纠纷和权益纠纷方向发展。而来自城镇群众的上访问题则主要是围绕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出权益诉求。

一是山地、林地、可耕地、五荒地在发包过程中划分不清,流转、发包过程不规范引发权益得失,矛盾激发后产生的信访问题。

二是优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无法得到相关部门足额资助引发的上访问题。

三是少数基层干部大局意识不强、政策掌握不到位,在带领和引导群众发家致富上无思路、村务工作不公开、财务管理不民主、自身素质形象低、工作方法单一粗暴,长期以往群众积蓄起来的抵触情绪达到一定程度后引发的上访问题。

四是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有关部门出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缺乏透明度,或在执行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特别是同一地区存在着不同补偿标准时,引发出上访问题。

五是物业管理跟不上城镇化建设步伐,物业服务标准不到位、服务质量低引发的上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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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检察人员党风廉正建设个人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6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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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党风廉正建设个人自查报告

市纪委:

按照市纪委XX年20号文件要求,现就我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情况报告如下:

XX年市院党组带领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xx大、xx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精神,和高检院、省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市纪委八届三次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反腐败促廉建设放在全局工作中谋划和部署,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心和着力点,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今年初,召开了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暨检务督察工作会议,检察长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对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及推进检务督察制度落实提出了要求。一年来,党组的要求和部署得到很好的落实,全市检察机关及市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我本人在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同时,也更加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

一、认真学习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重要性

按照市院的部署,我和全体检察干警一起认真学习党的xx大报告,hjt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省市纪检监察会议精神通、过学习,提高了大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同时结合贯彻会议精神,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抓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同时,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切实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就要警钟长鸣,市院党组把教育做为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检、艰苦奋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工作主题等教育,以此来夯实干警的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开展教育活动中采取多种形式,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更加浓厚的反腐倡廉氛围,在这种氛围中,我本人也深受教育,更加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和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坚持用“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做为自己人生的准则和从政的目标。从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办人情案、金钱案。生活中从没用权力谋私利。从没有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参与消费娱乐活动。在待遇上不攀不比,今后也将“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份之想”,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严格依纪依法查办违纪案件

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重要体现,是端正党风检风的有效手段,今年我市纪检工作继续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加大了查办案件工作力度,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严肃查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等影响公正执法的案件,严肃查办参与涉黑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执法犯罪的恶性事件,严肃查办违法违规办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强了对举报线索的受理工作,对违法违纪者,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决不姑息袒护。继续实行案件初核情况备案制度,使举报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中,坚持了惩处与保护相结合原则,既要坚持原则,依法依纪办案,防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又要注意执行政策和法律界限,区别对待,增强了严肃执纪与保护干警权力并重的意识。截止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共初核案件7件8人,立案1人。并及时向省院、市纪委报告了查办结果。XX年4月25日,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以纪交字[、9]第006号交办函,将举报xx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信件批转我院进行调查。经检察长批准,我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对举报刘新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此案件一信多投,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我们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认定刘新民确有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经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对刘新民进行立案,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次。通过本案处理达到了警示教育全体检察干警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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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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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刑事侦查明的监督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   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 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 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 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 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 (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 (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 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 (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

,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 (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 (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 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 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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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强化检察人员业务保障制度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1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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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检察人员业务保障制度调研报告

最近高检院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基层检察院建设,要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将业务工作摆上了整个检察机关的突出位置。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千头万绪,如何贯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强化业务工作保障,是当前基层院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象我们这样的国家级贫困地区的检察院更是如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谈点浅见。

一、强化思想保障,牢固树立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检察工作包括很多方面,如,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政务、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宣传、检察技术、计财装备、检察信息化建设诸多方面,看起来都有很重要,都不可偏废。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众多矛盾中,要善于抓主要矛盾,解决问题,要首先解决主要矛盾所反映的问题。那么,什么是检察工作的主要矛盾呢。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定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就是法律监督工作,这是检察机关有别于其他机关特有职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是要通过开展业务工作来实现的,所以,业务工作就是检察机关的主要矛盾,就是全部检察工作的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是为业务工作服务的,都是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条件的,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如,加强队伍建设,根本目的不在于队伍建设的本身,不在于将队伍都培养成研究生,而是在于提高执法水平,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组织保障。加强思想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为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思想保障。加强计财装备等后勤建设,是为开展业务工作,提供物质支持的。其他各项工作都是如此。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将检察业务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上重视了,才能体现在行动上。贯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必须树立三个意识。一是中心意识。全体检察干警都有要树立以业务为中心的观念,时时处处想着业务工作,不能争你高我低。要想着促进业务工作,从领导精力后勤保障、干警力量等,向业务工作倾斜,不能拆台掣肘。二是服务意识。特别是院领导和综合部门的同志都要树立服务意识,要着眼于推动业务工作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一切为了业务工作的开展,搞好综合服务工作,乐于奉献,甘做无名英雄。三是职责意识。业务部门的同志要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要有从事业务工作光荣的使命感,要有检察事业兴衰成败,检察形象优劣,系于业务工作开展的好坏的责任感,增强干事创业,开拓奋进的信心和勇气。

二、强化领导保障,切实加强对业务工作的领导。

实践告诉我们,无论任何工作,领导是关键。贯彻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也必须加强领导。领导思想重视不重视,领导精力是不是向业务工作倾斜,在具体工作是不是加强对业务工作的领导,是将以业务为中心落到实处的关键。首先,检察长以业务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是实行检察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贯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必须首先是检察长的指导思想要明确。作为检察长,这一指导思想不明确,不把业务工作作为中心,就是没有履行好检察职责,更谈不上履行检察长的职责了。只有检察长高度重视,做出表率,才能影响和带领全院干警干好业务工作。其次,实行检察长分工负责制,调动分管检察长的积极性。检察长对全院的业务工作负总责,各分管检察长既要对检察长负责,又要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实行分管检察长对分管工作定期述职制,凡分管工作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横向比处于落后状态的,要向院党组说明情况,检讨责任。第三,实行检察长亲自办案制。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都要靠前指挥,跟班作业。对工作中需要领导决策的,及时拍板决定,不能因为决策不及时,而贻误战机。各分管检察长要亲自办案,带头办理大要案,带头加班加点,要为干警做出表率,分管自侦的检察长年度要主办一到二起大要案,分管起诉工作的检察长年度内要亲自出庭三到四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第四,实行检察长分工包案制。要突出工作重点,对办理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实行检察长分工包案制,分包的检察长要对办案的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公诉等环节实行强有力的领导,对分包的案件要亲自出庭公诉。通过领导分工包案的实际成果,来推动其他检察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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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现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7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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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现状调研报告

XX年10月31日,**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正式文件。对此规定,我院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结合个案情况予以正确把握执行。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

从XX年1月至XX年8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308件443人,经过审查,批捕262件385人,不捕 46件58人,其中,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据《规定》,对故意伤害5件5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公诉部门共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318件456人,经过审查,提起公诉262件368人,不诉23件40人,对其中18件18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诉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案6件6人,盗窃案 3件3人,故意伤害案7件7人,非法拘禁案2件2人。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院要求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省院的《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二)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

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已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改变强制措施。如赵故意伤害案:XX年3月5日零时许,赵听到其胞兄被人打后,怪罪于事发现场的夜宵摊老板张贻权,并对张贻权拳打脚踢,将张贻权殴打成轻伤。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赵不批准逮捕。

二是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积极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处理,依法决定不起诉。如周交通肇事案:XX年10月21日晚9时30分,未取得驾驶证的周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湘n11860号跃进牌货车从前后停有车辆的**县江口镇彭红辉饭店门口一侧的公路上起步左拐驶出,恰遇未取得驾驶证的谢壹樟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嘉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搭乘2人迎面驶来,周避让不当,往左行驶,横占道路,而谢壹樟技术生疏,惊慌失措,导致两辆车相撞,从而造成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的3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谢壹樟属重伤,舒孝冲属轻伤,石泡属轻微伤,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周对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三是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如张故意伤害案:XX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谢、谢×等人到张家问其要帐,因张不肯还帐,双方发生争执,谢等人将张打伤。同月31日19时许,张纠集其弟弟张×(已判刑)及本县桥江镇青年奠等7人持持砍刀、柴刀等凶器来到本县谭家湾镇深子湖村,发现被害人谢、谢×在一起看录像,张一伙听后即对谢、谢×一伙乱砍,直到二人被砍倒后才罢手。谢被砍伤头部、左肩部、左手腕、左小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我们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情节较重,应依法提起公诉。我们将双方刑事和解协议移送县法院,依法提起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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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15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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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调查报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XX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870号,法定代表人薛昌。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

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经济损失向该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XX年x月x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安成驾驶挂有伪造的苏e-45348车辆号牌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宝带西路友新路口附近时,由于对路面情况判断失误,操作不当,致使汽车右偏驶上绿化隔离带,从而将正在该处推小三轮车的被害人唐大妹撞到,致使唐死亡,同时造成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价值人民币3101.4元的路灯等公共设施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刘安成逃逸。经苏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沧浪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安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安成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刘安成赔偿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人民币3101.4元。

二、主要问题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具体论述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了物质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用了“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可见这个规定还不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作出了进一步的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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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后勤,全文共 1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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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是为了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近年来,“业务立检、科技强检”已成为检察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趋势,而

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和管理,是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此,如何加强后勤保障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结合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的对策,同大家探讨。

一、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不仅要进行行政事务管理和为广大检察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检察院正常运转和检察人员正常工作,也要为人民群众到检察院解决诉讼纠纷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以及检察工作的质量。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与其他部门业务工作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综合性。,检察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基层院撤销了政策研究室,将原来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政策研究工作合署于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就是纯粹的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担负着全院的车辆、行装、财务、统计、基建、文秘、会务、人民监督员、督办、收发、保密、档案、信息、通讯、办公用品、食堂、水电、安全、卫生绿化和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目标考核项目及公共关系等30余项管理、服务职责。因此,后勤保障部门是一个综合性、行政业务项目纷繁、涉及面广的内部管理、保障、服务机构。

第二、服务性。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是全院正常运转的能量保障平台,必须不折不扣地对上对下、对内对外服务。主要归纳为“五大”服务:一是为领导服务。后勤保障部门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首先要为领导服务。领导工作到哪里,后勤服务工作范围就要延伸到哪里。二是为干警服务。检察人员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在分工协作和共同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为了让干警们全心身地投入检察业务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后勤保障部门必须为全院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为机关服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为保障检察工作正常运转,后勤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公、办案条件,美化院容环境。四是为各内设机构服务。根据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所从事的职能活动,后勤保障部门往往掌管着全院的财、物,也是确保各业务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命根子”,这就需要后勤保障部门为其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做好物资合理分配、平衡协调。五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全党的宗旨,也是后勤保障部门一切工作的落脚点。把前面四项服务工作做到家、做圆满,不但保证了检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为人民群众来检察院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人民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解决生活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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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南京市检察干部培训团赴新加坡、香港培训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培训,全文共 8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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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检察干部培训团赴新加坡香港培训考察报告

南京市检察干部培训团赴新加坡、香港培训考察报告

由全市各区县检察院和市院干警组成的南京市检察干部培训团一行二十人在邵长生副检察长的带领下,本着“开拓视野,学习提高,增进交流”的目的,经新加坡利康国际管理研习中心安排,于2002年9月10日至9月30日在新加坡和香港两地进行了为期二十一天的培训考察,听取了《新加坡国情与社会发展概况》、《新加坡的立法与行政机构》、《新加坡公务员体系》、《新加坡工商法令》、《新加坡的廉政建设及反贪污法令》、《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机关》、《新加坡的刑法典和刑诉法典》、《新加坡的民事诉讼程序》、《新加坡的律师制度》等9个专题讲座,参观了新加坡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市区重建局、总检察署、监狱、中央肃毒局,香港廉政公署、立法会等单位,了解其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在整个听课和参观过程中,培训团的学员们带着了解、比较、扬弃的目的踊跃提问,形成了互动的学习模式。三周下来,不仅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有了较直观的感受,更是在不断的分析比较中,思考我国现行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优势和不足,探求在结合本土资源的基础上移植一些先进的司法理念和管理方法,使新、港之行取得更直接的效果。

新加坡印象

一、多民族共存、多元文化融合的国家。

新加坡曾被英国殖民一百多年,1959年自治,1965年8月9日脱离马来西亚,成为独立的新加坡共和国。建国初期,新加坡面临着严重的住房短缺、人口膨胀、失业率高三大社会问题,政府通过建造公共住屋、实施工业化、发展基础设施等,于70年代末基本解决了生存问题,经济快速增长,80年代开始重视环境和生活素质。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新加坡在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发展领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成为全球五大外汇储备国、四大金融中心之一,其人均国民收入达2万3千余美元。今日的新加坡以连续8年世界竞争力排名第二、亚洲最廉洁的政府、全球最透明的商业行为等著称,其环境素质在亚洲也是首屈一指,是当之无愧的“花园城市”。

新加坡是个多元种族的国家,主要是来自马来半岛、中国、印度次大陆和斯里兰卡的移民后裔,种族和宗教问题是极其重要的社会问题,鉴于独特的人口结构和文化差异,新加坡政府始终推行种族和谐政策,在制订文化、宗教等各项政策时,以民族平等和促进交流为基本原则,如特设回教法庭施行回教法来处理回教徒的宗教、婚姻、财产继承等事务。新加坡社会包容兼蓄性很强,“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主、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己、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为共同价值观。种族和谐政策的推行,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减少了种族矛盾和冲突,增加了国家的凝聚力,形成了各民族团结一致共建国家的向心力。

二、廉洁、高效的政府,团结、安定的社会,高素质、强危机感的国人。

新加坡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共和议会制,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执政以来,一直一党独大,推行的是非共民主社会主义,走“精英治国”道路,强调通过法制和经济的发展来求得社会的平衡。从其四十年发展的轨迹看,新加坡政治上是典型的新权威主义,经济上是“四小龙”的东亚模式。新加坡执政党和由其组阁的政府具有很高的集体向心力,受到普遍的认同,在其领导下,新加坡这个面积仅600多平方公里的小国所取得的经济成就世人瞩目。虽然其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加以颇多限制,西方国家多不认为新加坡是民主国家,但都认为新加坡政府是好的政府、廉洁高效率的政府,当然,新加坡公务员待遇很高,以高薪厚禄养廉养贤,被喻为“最贵的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以李光耀和吴作栋为首的执政党,通过厉行法制,实施强社会控制力,政府的影响力渗透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邻里警岗(类似派出所)、公民咨询委员会(类似居委会)、宗亲乡亲团体、职业团体等及时疏导社会矛盾,规范社会成员的言行举止,从而有效地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正因为新加坡没有象西方那样走向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而是具有一种集体精神性的权威主义,才能够在这样一个种族宗教问题相当敏感尖锐的国家,长时间地保持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才能够集中精力进行国家建设。

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实行机会均等的教育政策,注重高级人才的培养,往往在中学阶段就开始物色可造就的国家栋梁之材,以奖学金等方式使其接受西方名校的高等教育,毕业后遵照合约回国为政府效力。这点从其公务员的素质,特别是法律官员的苛刻学历条件中可见一斑。新加坡政府在着力培养本国学生的同时,还非常注重外来人才的吸收,用这种最快捷的方式直接产生效益。我们感受颇深的还有新加坡人的普遍危机感,无论是高层人士还是普通国人,不因现有的成就沾沾自喜,相反均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特别是亚洲金融风暴后新加坡经济明显滑坡,政府和国人对原来的繁盛景象进行反思,对本国的处境重新审视,认为新加坡自然资源匮乏,经济的对外依赖性强,除人力资源外,别无优势,人人有危机感,工作勤奋有责任心。

三、法制完备且得到普遍遵从,具有高效率的执法体系。

新加坡以严刑峻法闻名于世,其立法完备、法网严密,事无巨细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法治国、治权、治民,是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在执法方面十分严厉,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严厉制裁。新加坡国民能够理解法律制度是为保护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和安全而建立的,故支持用严刑峻法的模式管理国家,大多能够自觉遵守并由他律转化为自律。新加坡的警察被授予很大的权利,其执法活动也受到广大居民的支持。在新加坡,司法享有很高程度的独立,法院的判案不受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影响,任何人一旦犯法都要受到制裁。如曾有荷兰公民范达米因携带毒品进入新加坡被判绞刑,荷兰政府和其他组织先后向新加坡政府求情,世界人权组织发表声明,要求新加坡总统出面干涉,反对施以死刑的国际特赦组织要求新加坡总统宽恕范达米,荷兰皇后也给新总统写信。这些求情均未奏效,新加坡按照自己的法律,按期绞死了范达米。

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深受原宗主国英国的影响,是个判例法的国家,但建国后不久就因地制宜地取消了陪审团制度,1994年废止了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的制度,最高法院内的上诉庭成为新加坡的最终上诉庭。在近年来进行的司法改革中,以拥有亚太地区速度最快、反应最强的法庭制度为目标,杨邦孝大法官在司法行政方面作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如为解决突出的案件积压问题,设立夜间法庭、民事和刑事案件均采用审前会议、将承办死刑案件所需法官的人数从两人减为一人、简化诉讼程序、简化一些形式上的繁文缛节等。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演变,力求为公众提供一个有效率的法律体系。根据瑞士的国际管理学院/世界经济论坛所出版的1993年世界竞争力报告书,新加坡的司法制度在新兴工业经济体系中名列榜首,说明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程度及外国人对新加坡法制的评价。

四、以方便、快捷为目的,高科技普遍应用于司法领域。

新加坡在司法界、法律服务界及政府的行政上积极推行电脑化,日益先进的科技水平在新加坡的司法领域中得以大量运用。参观过程中,高等法院内的高科技法庭令我们赞叹不已,它拥有目前最先进的电脑及视听设备和系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物证、位置示意图、视听资料等均用多媒体电脑进行展示,使法官、旁听者更加直观地了解案件真象及证据。为了使一些特殊证人能够不受干扰地提供证词,在法庭外有专门的证人室,通过视听监控系统进行交流,既避免了证人与嫌疑人直接见面的尴尬,也使证人的全部作证过程能被直观地反映,便于质证。在海外的证人也可通过这些设备和系统向法院提供证据作证,以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1997年,法院开始施行以电子方法呈递文书的高效系统,诉讼当事人的律师通过电子存档系统呈递诉讼文书,而法庭通过该系统和律师直接沟通。新加坡还大力推广法律网络,该网络包容了许多系统如判例法、数据库、综合法律咨询等,为律师及公众服务。他们认为,法律网络不仅能使法律服务的成本降低,提高速度和素质,更为重要的是它表现了政府与律师在资讯技术上所作的一项策略性投资,能把新加坡的法律服务水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具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当然,日新月异的科技也淘汰了一些不能及时适应的法律工作人员。

五、新加坡法律规定和法律执行的特色。

就刑事法律规定和执行而言,与我国有明显差异的有:1、无犯罪和违法之分,任何轻微的危害行为,只要其性质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为犯罪,一般无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2、其所称的“贪污”类似于我国所说的“行贿和受贿”,而侵吞公款的行为,以其侵吞的方式认定为盗窃、诈骗等。“贪污”主体无特殊要求,任何受雇于政府、公共机构及私人企业的雇员都可构成。贪污犯罪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所收受的财物等有合法理由,否则就是犯罪。3、保留肉刑(鞭刑),相信鞭刑具有阻却犯罪的威吓力,死刑采用的是传统的绞刑方式。4、逮捕权、保释权属法院,但挪用公款、贪污、强奸等不需逮捕令便可逮捕。5、证人必须出庭,任何人接到法庭传票不到庭,被认为是蔑视法庭,法庭可签发逮捕令。不协助警方提供证据的是犯法行为。6、犯罪嫌疑人在被警方调查期间无权请律师,直至被控上法庭才可。7、上诉是书面审,且有可能加刑。8、刑事案件在听审前,须经过法院的过堂和审前会议。9、检察署是政府的法律服务部门,属行政机构,没有法律监督权,总检察长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一切针对政府的民事诉讼都是以总检察长为被告。10、无错案追究、国家赔偿制度。

香港廉政公署印象

由于培训团在香港停留时间较短,其繁华都市的景象留给我们的也只是浮光掠影,在港访问的单位有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高等法院和立法会,其中特别用三个半天的时间与廉署的三个职能处进行了近距离接触,听取了有关职能和运作的介绍。

廉署成立于1974年,其成立背景是香港六、七十年代贪污现象①普遍存在,“集团式”、“有组织”的贪污活动严重,明目张胆,贿款数额宠大。为打击贪污犯罪,迅速改善政府形象,香港成立了专门的肃贪机构——廉政公署。其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框架,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署的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这三项任务由廉署的三个专责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负责执行,行政工作则由行政总部负责,共有1300余名职员。执行处是廉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其线索主要源自市民的举报。近年来,廉署每年平均接获4000多宗贪污投诉,其中七成是署名举报。防止贪污处负责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提出改善建议,以减少贪污机会,同时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免费的、配合实际情况的防贪意见。社区关系处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污工作,其工作策略是深入社区,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及提倡诚实、公平等正确的价值观。

在对廉署本身的监察和制衡方面,廉政专员要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重要政策及事项。此外,检控的决定在律政司司长手上,而廉署某些权力的运用亦须经法庭批准,目的是将滥用职权的机会降至最低。廉署各部门的工作都由一个独立的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指导和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均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由他们听取及审议所有贪污举报、调查及检控结果,建议应采取的行动,对防贪工作作出具体指导和监督。廉署还设有一个内部监察和调查单位,确保廉署职员的廉洁及诚信。鉴于廉署工作的高要求,其工作人员大多为聘用制,合约两年半,到期进行鉴定,工作成绩不理想者就不再续约,以此来确保廉署工作人员恪尽职守,精益求精。

廉署成立近三十年来,在打击、预防贪污犯罪方面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也为特区政府树立起廉洁高效的形象,当然,随着时事的变化,廉署同样面对着一系列的挑战,如举报数持续偏高,越境贪污、执法人员与黑社会勾结的贪污较多,犯罪手段专业化、科技化,贪污调查取证困难,受人权保护的限制增多等,廉署也在不断研究问题,加强与内地的合作,努力去解决问题。

新港之行引发的思考

一、法律的继承、移植和创新

就新加坡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而言,明显地显示出大度地继承和因地制宜不断变革相结合的特点,新加坡人对被殖民的历史是非常冷静的、实事求是地看待,认为是殖民创造了新加坡,故对代表英国发现新加坡的莱佛士①很是推崇。独立后顺理成章地继承了殖民时的法律制度,并对英国的法律乃至运作模式表示了长时间的尊敬和效仿。但是,其又能够根据本国的具体状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如前所述地废除陪审团制度和不再沿用英国判例、九十年代司法改革的一系列内容等,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也进行了有益的借鉴②,使法律这一上层建筑能保持与经济基础和社会现实的适应。反观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则似乎碰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那就是“传统的精华不能充分继承,传统的糟粕无法彻底扬弃;西方文明不能深入地引进,而欧风美雨不能严正地排拒,仇外与媚外的情结纠缠在一起”。一方面,中国法治要走本土化的道路,因为传统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连续过程,并未因其是过去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相反,它还在一定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中发挥新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发展更多地参与着世界性的进程,更多地承担了世界性的责任,同时也是由于现今中国的法律已经超越了通常意义上的时空界限,法治西方化或全球化的呼声也不绝于耳。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其实就是如何走继承、移植、创新之路。这里不谈具体的内容,认为首先是心态很重要,始终保持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不斗气、不逞能,只唯实,是新加坡人给我们的作出的榜样。

二、如何看待刑罚的威吓力

群体利益至上是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大法官杨邦孝说:“刑事司法的目的必须是保护公众,这是任何一名主审刑事案件法官最优先最重要的考虑”、“法庭判刑时,公众利益有时会比被告人的处境更重要”,因此新加坡选择了用严刑峻法来达到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至于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保护,在新加坡似乎主要体现为群体的人权而非个人的人权③。据我们接触的授课老师和司法官员,均相信严刑峻法的威吓力,包括问及是否应保留鞭刑,均持肯定态度,这虽然不能代表所有人的观点(任何观点都会有争议之处),但新加坡公认的良好治安状态与此应有相当的关系。说到相信刑罚的威吓力,应该是和法律文化的传统有关,虽然鞭刑是源自英国的刑罚,但仅在新加坡保留下来,说明其有相应的文化背景和现实需要。中华文化的传统是注重群体的利益而非个人的利益,这点在当今西方人权保护理念的冲击下,往往被时髦者摒弃,但是,新加坡的强硬之处就体现在敢于对西方的颇多指责说“不”,根据其实施的社会控制政策,保持其严刑峻法的特色。这里又要涉及到一个法律移植问题,我国的刑事政策一直以“严打”为主,理论界的轻刑化和实务界的重刑化纷争不止。新加坡之行,就如何看待刑罚威吓力方面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严刑峻法=良好治安是个表象的答案,只有具备一系列的条件,才能划上这个句号。以反贪污为例,新加坡公共服务体系的廉洁度是公认的,其对公务员管理的严格和处罚的严厉也是共知的,其廉政建设的经验是:“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不必贪”,“不敢贪”(贪污者难逃法网,处罚严厉)仅是其中之一,还须和法制健全不能贪、具备较高道德不想贪、薪金高待遇好不必贪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廉政的效果。故良好治安依赖于很多因素,包括很强的社会控制力、良好的物质基础、巨大的犯罪成本等,当人民能自食其力、安居乐业时,犯罪现象自然会减少,刑罚和相关因素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应有的惩罚和预防的效果,因此,对待犯罪问题,应从社会性学的角度去看待、处理,光靠“打”是不行的。

三、法制需要公众的信赖和尊重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最为欣慰的莫过于自己的执法行为得到公众的认同和支持,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同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亦需要公众的信赖和尊重,关于这点,新加坡做得较为成功,以警察执法为例,警察被赋予很大的职权,其中一些在我们看来确有侵犯人权之嫌,如在窝赃案中,无须搜查令警方可到任何人的住处搜查贼赃等,而新加坡民众由于具有相当高的法制意识,对警察等的执法行为相当支持,对司法机关的裁判亦表示尊重和执行,因此,新加坡不存在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之所以能取得公众的认同,我们认为在法律代表群体利益的基础上,以下两点很重要:一是司法独立;二是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表现在口号上,而是体现在执法中,当民众确实看到法律是在伸张正义,执法、司法是公正的,才会由衷地表示尊敬和服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进行法制化建设,立法的广度、深度是有目共睹的,欠缺的是执法的力度,因此严格执法才是我国法制化的当务之急。我们应看到代表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制化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能动作用,只有当法制得到公众的认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才是成功的,才能取得真正的社会效果。

四、以人为本,培养人才,善用人才

今天,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新时代,在这个新的经济阶段里,掌握和运用知识的人成为最重要的生产力。新加坡一直把“人”当成第一因素,意识到教育领先的至关重要,全力推行科技兴国的策略,大力提高国民素质。新加坡今日的成绩与其良好素质的劳动力队伍和任人唯贤的精英治国方针分不开的,政府揽尽了各行各业的精英人士,使其为国家效力,以至于反对党和私人机构抗议政府垄断人才资源。以法律服务界为例,其从事法律服务人员的要求是相当高的,要想取得新加坡的律师资格,首先要有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或英国剑桥大学、牛津大学、伦敦大学、伯明翰大学;或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墨尔本大学及新西兰的澳克兰大学的第二等以上荣誉学位,参加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实习6个月后方可申请,其对检察官、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以具备律师资格为基础条件。在新加坡,我们的直觉是唯有多读书,接受高等教育才有好的出路,戏称为“新科举制度”。虽然学历并不等于能力,但是学历应作为必备的专业背景,是能力的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指数。相比较之下,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因传统、机制、观念等原因相差甚远,各领域的精英人物(如“海归派”)为政府效力的也不多。当我们关注新加坡高薪养廉的时候,应更看到其养贤的一面,他们认为高薪等于高素质人才,等于高效率政府,精英治国的方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新加坡培养人、使用人的理念和措施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五、执政党的建设

人民行动党成功执政四十年,政绩显著,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长期致力于廉政建设,防止和打击贪污腐败,以良好的政风,营造了亲商的环境,有力地保障了新加坡的发展。其成立时就把党旗基本色调定为白色以示清廉,几十年来,在廉政建设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理论和制度,规定任何政党、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权力腐败的惩处和防范措施必须行之有效、强而有力;法规制度严、执法严、监督严,使贪污成为高风险的罪案,腐败者须付出十分高昂的代价以至于不敢也不愿去冒险。建国以来,已处理了数起政要的腐败行为,如前环境发展部政务次长黄循文,1975年被指控接受印度尼西亚商人84万新元的贿赂,被判罚款并坐牢18个月。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1991年被控犯有“欺骗罪”,其中一个罪名是1990年他向财政部申请一笔购买新汽车贷款,却挪用来还一部旧汽车的账。结果,格林奈被判处3个月的监禁,并失去公职,担任公职20年的50万新元的公积金和30万新元的退休金也因此被取消,从此身败名裂。正因为人民行动党反贪立场坚定,采取了道德教育、制度规范、法律惩处、高薪养廉、组织保证、舆论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等一系列措施,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才建设了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一个取信于民的政党。过去曾经有过一种论调,认为只有实行西方的多党制,才能解决对执政党的监督和防止党的腐败问题,但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实践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这个论调,其治党的经验,值得借鉴。

当然,在新加坡短短的十余天里,我们亦感受到不民主、不自由的一面,如平静水面下的暗流,出于直观感受,故不在多言。目前新加坡正遭遇建国以来最困难的时期,全球性的经济衰退,给经济外向型的新加坡带来沉重打击,使新加坡20多年来年均增长8%至9%的经济形势,在今年三季度首次出现负增长,人民面临失业、减薪、生活水平下降的威胁;美国“9·11”事件又使新加坡雪上加霜,在经济衰退加剧的同时,又面临安全问题。在此严峻形势下,人民行动党在刚结束的大选中第10次蝉联执政,充分证实其威信和治国的能力。

(作者: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邵长生  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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