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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推荐20篇)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24--0204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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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设计,全文共 27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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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由设计方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方:

设计方: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2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表4-2

表4-2设计项目内容

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

(万元)费率(%)估算设计费

(元)

层数建筑面积

(平方米)方案初步

设计施工图

第3条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表4-3中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表4-3发包方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第4条设计方应向发包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如表4-4所示

表4-4设计方应交付的资料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第5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表4-5所示

表4-5设计费支付进度

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比例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决定)

第一次付费20%定金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6条双方责任

(1)发包方责任

①发包方按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合同第4条规定将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②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将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设计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增付设计费

③在未签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的设计费

④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方能够做到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赶工费

⑤发包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⑥发包方应保护设计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方同意发包方对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设计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2)设计方责任

①设计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②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③设计方按本合同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④设计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要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的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商定

⑤设计方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发包方提交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向设计方索赔

第7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的该阶段设计费

(2)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时发包方均按第7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支付设计费

(3)设计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方责任大小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4)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5)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8条其他相关事宜

(1)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4条规定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方另收工本费

(3)对于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方支付

(5)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一式份发包方份设计方份

(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方向设计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方名称:设计方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经办人:

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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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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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鉴于 (以下间称甲方)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项目:主体工程 (木工 钢筋 混凝土 砌筑 架子安全维护措施 五项工作)

2 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3 劳务报酬:

支付方式:

4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实施.

5 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黑龙江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23)

(黑龙江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6 图纸

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3天前,向劳务乙方提供图纸一套.

7 项目经理

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的项目经理为

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的工长为

8 工程甲方义务

(1)组建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负责.

(2)在施工现场应提前做到场地平整无施工障碍物

(3)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应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技术员提供准确的位置并加以保护

(4) 工人宿舍,水、电、小型器具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应按乙方提供的数量要求为标准

(5)按时提供图纸、供应材料、机戒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必须保证施工所需.

(6)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7)负责与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9 工程乙方义务

(1) 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按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 确保达到质量要求

(2) 投入足够的人力 物力 保证工期

(3) 加强安全教育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遵守安全制度 落实安全措施 确保安全施工

(4) 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监督和检查 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 照顾全局

(5) 作好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 由于自己责任发生的破损 由自行承担

(6) 特殊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7) 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及工程师的指令.

10 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 :

(1)临时用工 项目内用工 不记劳动报酬

(2)在施工中如发生对远工作量加大的变更 须向乙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11 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各持一份 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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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建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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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监理方:(以下简称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罗定有线数字电视农村网络建设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有线数字电视农村网络施工,立杆(杆号、杆标)、打拉线、地线、架线、设备安装(按《罗定市有线电视平移网络改造工艺说明》执行)等。

四、承包方式及工程价款

1、承包方式:单价承包

2、承包价格内包含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质检、保险、安全、利润、管理及现场文明施工等一切按图纸要求必须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

3、协议价款: 根据工程示意图纸材料核算结果,协议价款定为 元整,乙方施工人员入场施工后,甲方给付30%工程预付款;乙方完成总工程量70%时,甲方再行给付20%工程款;待乙方全部完工,甲方再行给付40%工程款;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清决算款。

4、施工单体取费定额如下表:

5、合同有效期:

第二条 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 甲方负责施工材料及时供应,工程款资金及时按进度发放。

二、 乙方需严格执行三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及工艺要求及行业规范施工,乙方负责材料的领取及运输,涉及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工程所需的人、材、机及因施工中造成的人员安全事故损失需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施工人员必须购买工伤意外保险。

三、 丙方负责协商甲乙双方责任义务的履行,丙方牵头验收工作。

三、工程竣工后,工程决算量以验收为准。

四、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甲方按验收合格后核定的施工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质量和验收

一、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二、不按照图纸、技术规范施工,造成返工、修改的工程,返工、修改的材料费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与图纸不符需改动时,需经甲丙双方认可,同意后方可改动。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已完工程返工,甲方应按量支付其工程费。如果甲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甲方按已完工程量的5%支付逾期款。

三、工程质量应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甲方提供的原设计方案,须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以书面同意签字后方可更改原设计方案。否则,由于改动原设计方案增加的材料及人工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工程竣工后,乙方需提供竣工报告(《乡镇工程验收申请书》、《施工材料使用情况统计表》、《光缆分段架设纪录统计表》、《4芯自承光缆分段架设纪录统计表》、《分配网-7电缆分段架设纪录统计表》、施工期间由于特殊情况对图纸改动的说明)申请验收,甲方在收到竣工申请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罗定乡镇网络网改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四条 其他

一、若乙方不能按照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承包工程,甲方有权随时收回工程,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甲方有权采取解除本合同、或拒绝支付等措施作为对其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及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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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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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2 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3 分包工作期限

4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 。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 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 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______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______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集 ______ 套。

9 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______________ ,

职务: ______________ 职称: ______________ 。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______________ ,

职务: ______________ 职称: ______________ 。

10 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 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______________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 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 安全防护

13.1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 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 保险

15.1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 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4 鼓励劳务分包人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 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______________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1);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____ %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 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______________ 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 ______________ 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 ______________ 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 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 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______________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 日,支付 ______________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 日,支付 ______________ 元;……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 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2。

20.3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3。

21 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 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 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 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 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______________ ‰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______________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 元;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______________ 元;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______________ 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 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 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 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9 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 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2 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 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______________ 份,其中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工程承包人执 ______________ 份,劳务分包人执 ______________ 份。

34 补充条款

35 合同生效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 年 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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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建设工程承包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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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的自住用房的建设工程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

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解决建设施工所需的所有设备、建房所用的全部原材料,施工过程所需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支付,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生活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由于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造成的施工人员以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二、施工要求

1、乙方需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任务,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自本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工期为______月(合计______天),即自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止。

乙方需严格按照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按期交房。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必须使用红砖、国标钢材、中联水泥。

三、付款方式

工程报价:每平方_________元,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1、地基挖好后甲方支付乙方首批款_________万元。

2、第一层盖好后付_________万元。

3、第二层盖好后付_________万元。

4、剩余款项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如因房屋未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乙方。

若出现质量问题,所需维修资金由剩余款项支付,剩余款项不足以支付维修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索要不足部分的维修金。

四、工程内容:从地基到完成砖砌结构,室内外的抹灰、楼房高度以及前面部分式样到封顶。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如建好后的房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足以影响甲方生活安全的,甲方可向乙方索赔,索赔金额不低于全部建房款。

2、本合同一式签署,双方不得反悔,若任意一方反悔,除正常的工程材料款结清外,须赔偿另一方违约金_________万元。

3、若乙方未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_________%违约金,逾期时间进过一个月以上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不低于_________万元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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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设计,全文共 2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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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主委托乙方承担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__年__月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份数和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__年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2)。)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第五条 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后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第六条 奖励与违约责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奖励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准确提供有关设计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或造成设计返工,乙方除可将设计文件交付日期顺延外,还应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工日,以每日__元计算增付设计费。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__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第七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设计任务完成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

代表人:____ 代表人: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人:____

通讯处:____ 通讯处:____

电话或电报:____ 电话或电报:____

开户银行: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附:

(1)____设计项目收费表:

(2)____工程设计补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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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1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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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海招代字(?? )第______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甲方)

代理单位:________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单位(乙方):_______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将_______项目的招标事宜委托乙方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业务的内容、形式

1.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2.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次招标范围 :?

(1)招标代理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2)招标代理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见《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或者经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投资预概算。

3.乙方代理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自行废止。

四、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1.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大写),收取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大写)。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代理费用应在开标前全部付清。代理费用不包含编制标底的费用、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80号)

2.投标单位购买标书每份工本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所得归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及按第四款第一条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3.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报招标管理机构一份。

六、双方协议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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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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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省__县__(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

__省__设计院,以下简称承包方。

经双方协商,由委托方委托承包方承担__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天以内,向承包方提供所有与研究工程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1.提供数据、资料的内容如下:__(略)。

2.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得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承包方,必要时可吸收承包方参加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参加。

第二条 承包方应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并对此承担责任,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

1.经营评价指标:

(1)投资内部收益率:____。

(2)投资回收期:____。

2.贷款偿还能力分析:____。

3.外汇偿还能力分析:____。

4.盈亏平衡、灵敏度分析与风险评价:____。

5.结论:____。

承包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报告____份。

委托方如在合同期间对____工程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承包方对可行性报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

第三条 费用支付条款

1.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费为人民币____元整。于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上述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下余金额于合同期满时全部付清。

2.委托方中止合同时,无权要求承包方退还定金。

3.承包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双倍偿还定金。

第四条 违约罚金

1.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每拖期一天,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罚金。

2.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出现错误,且此等错误纯属承包方造成者,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10-30%,视错误性质严重程度而定。

3.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可行性研究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4.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给承包方以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5‰计算。

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__各一份备案。

委托方:____(盖章)

地址:____

负责人:____(签名)

联系人:____(签名)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号码:____

电报挂号:____

承包方:____(盖章)

地址:____

负责人:____(签名)

联系人:____(签名)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号码:____

电报挂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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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2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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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亩,其中稻田____亩,水塘____亩,菜地____亩,坡地____亩,宅基地____亩,林木____亩,共有树木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稻谷为____公斤,每公斤折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的数量计算,共计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组或并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组,在有条件地方,可以组织迁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村民小组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组或并组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组、并组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口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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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广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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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施工班组):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将本工程 主体结构混凝土、砌体、粉刷、地坪、屋面 项目委托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双方在签订单项经济责任制协议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承包工程项目: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施工范围: 主体结构混凝土、砌体、粉刷、地坪、屋面本工种内标化

4、承包方式: 清包工、自带小型工具机械设备、易耗品

5、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工程实际竣工。

协议内容: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所在地省、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按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的干部,应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职能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工程项目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承包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单项施工方案;

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认真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承包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乙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按“三定”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方准进行施工。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由乙方自备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记录,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乙方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乙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乙方负责,并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

乙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甲方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班组负责。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 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 省/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

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贯彻先订协议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协议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协议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擅自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 江苏 省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双方一致同意,损失赔偿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商定的 5 : 5 的比例分担。

其他末尽事宜。(后附《项目部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乙方不得招收无身份证、身体残疾、年龄不满18周岁的人员进场务工。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1、 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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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2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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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建筑面积:全框架结构共11层,总建筑面积约1488平方米(建筑面积外构筑物飘板、天沟按全面积计算,雨蓬、空调板按半面积计算)。注:括号内条例经协商不计算面积,但水电由甲方负责施工,工资由甲方付款。

四、承包范围及内容

1、主要内容:按照甲方要求和设计的平面图和甲方有关的建筑要求进行施工修建,包括路面压花,土建一次性大包干,住房每层高度为3米,第一层为3.8米,±0.00以下按实结算,并计算乙方的其它费用开支,为一次性支付。

2、配套附属工程,另行按实计算。

3、水、电由甲方负责。

4、室内留门洞,粉好门套,预制构件由甲方购买。

五、材料材料及工程质量要求

1、主体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2、乙方应认真按照甲方要求和意图,精心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验收。

3、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规范质量标准,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规范标准的部分,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标准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规范标准合格为止,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4、若甲方要求乙方不合理的施工所造成的工程质量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5、外墙为100____100或(100____200)的方块砖,屋面为随到随抹一次性成合压光。防水屋面由甲方负责。

六、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1、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大包干形式,承包价格为220元/平方米,安全保险由乙方负责。

2、浇灌砼、扎钢筋、装模、回填夯实由甲方负责。机具、扎丝、铁丝、钉子由乙方负责。内钢管脚手架、活动架、扣件油顶由甲方负责及费用,乙方负责绑扎,外架由乙方负责。

七、工期要求

工期总共为180天,自20______年1月27日开工到20______年7月27日竣工。

八、付款方式

工程总价约为32.736万元,签订合同预付乙方的进场费及备料款3万元,以后每完成一层主体付工程总价的65%,内外装饰每完成一层工程总价的33%。留2%竣工验收后一笔付清。

九、双方责任

1、甲方应保证工程款及时到位,防止资金问题而造成工程停工,而达不到预期进度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因资金原因不能正常施工,除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工程支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发包他人,否则,合同自行终止。

4、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自行遵守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协助保密等义务。

5、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合同自签字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承包人自发包人交付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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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广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6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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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四、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合同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 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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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建设工程承包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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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明确公司、工程监理,施工队之间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使公司的品牌,产品的品质、企业的文化得以进一步的深化和提升,确保公司、工程监理和施工队三方有章可依、违章必究、政令畅通、禁令行止,特订立此责任承包协议。

一、乙方责任承包人的资格与条件:

1.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管理两年以上的管理经验,特别是具有中大型工装装修经验。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监理证书、工程师以上的资格证书。

3.在社会上或在公司没有任何劣迹表现,包括违法乱纪的现象,具有以公司为家、以客户利益为重,以工人利益为己任的高尚品质。

4.具有装饰工程丰富的工作经验、沟通能力、业务知识、包括施工管理、材料知识、文化知识、识图知识、工艺制作及流程、设备、工具等知识的经验;具有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协调、沟通等方面的工作能力。

5.具有较强的施工队伍管理及带队施工的能力。

1)必须要有固定的施工技术人员,各种人员必须齐全,技术全面,还具有丰富的装饰工程施工经验。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公司严格审核、审查、注册、登记、编号、考查和考核。

2)各工种施工队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质量管理规定、安全文明管理规定、检验和检测制度等,违反者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3)乙方责任承包人,承包公司工程时,在每单工程结算后抽出1%的结算款作为工程维修保证金,退工程保证金时必须是施工队在公司所承建的最后一单工程结算满一年后,且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无任何违法乱纪现象,经主管工程监理,工程部领导审批,上报公司办理退款手续。

二、承包方式:

1.乙方承包的装饰工程:

2.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运杂费、清洁费、其它一切费用。

3.工程预算总造价:(详见甲方工程报价单)。乙方完成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和业主双方认可的工程修改报价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工期:按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工期为准。

5.乙方承包人同时最多只能承包公司2项工程。

三、工程施工管理: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装饰工程《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两规定条例,违者按公司制度处罚,情节严重者惩罚或终止承包合同。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住宅装饰验收标准》执行,甲方将按照此标准进行严格的验收。

3.乙方对于不符合四方施工质量、施工标准、施工规范的问题,不管是工地文明、安全、卫生、防火、防水方面,还是技工手工工艺方面,凡是不合要求的,限期整改,不整改者,处以重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承包人负责,工程结算一年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在公司维修保证书范围内)在业主提出一周内乙方承包人必须负责维修,否则公司安排人进行维修,并从工程维修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

4.乙方在责任承包工程期间,凡出现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甲方不仅追究乙方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责任承包合同,取消责任承包资格。

5.乙方在责任承包工程期间,凡出现媒体曝光事件,给公司名誉等受到极大的损害,甲方将终止责任承包合同,不退回工程维修保证金,还要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6.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监督、检查、指导。对公司或业主提出的工程问题及工艺要求,如得不到落实,公司有权对施工责任承包人按规定处罚,甚至终止责任承包合同。

7.乙方责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施工队伍所用的技术工人必须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出现,如公司检查发现不了解公司的情况、文化、品牌、等方面或业主发现不是公司的技术工人,公司有权对责任承包人进行处罚,甚至终止承包合同。

8.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或形式将甲方的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其他方,否则甲方将终止责任承包合同,不退回工程维修保证金,还要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9.严禁乙方责任承包人及施工人员与他人谈及工程承包、转包、报价、设计、经济信息等原则性问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第二、第三人称称呼公司,如“你们公司”“他们公司”,如出现则处以罚款。

10.乙方责任承包人及施工人员必须证件齐全及办理公伤理事故保险(公司可协助办理),费用处理;如不办理,出现的所有问题及公伤事故由责任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工人出入证和放行条由乙方责任承包人负责办理。

11.公司对乙方责任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不再对技术工人管理进行安排。

12.乙方责任承包人不得炒单,不得私自做工程项目,不得接业主钱物,一经发现,甲方将终止责任承包合同,不退回工程保证金,还要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1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发现合同报价单中的漏项或工程量不足,及时向工程部报告并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通知业主签字认可。

14.乙方责任承包人要会同公司工程部对所承建的装饰工程各项目进行登记、丈量,列出工程结算清单,如发现有漏项或工程量不足,甲方将以合同的价格对漏项或工程量不足进行计算工程金额,由乙方责任承包人全额赔偿,并处以100%处罚,且取消责任承包合同,没收一切保证金(公司认同或赠送的除外)。

15.乙方责任承包人所承建的装饰工程完工后,必须经公司工程部全面验收,并把验收单交给客户签字认可,否则一律不与责任承包人结算,或按不合格工程论处。

16.与客户结算完毕后,乙方责任承包人与施工队伍结算时有争议的部分,由工程部进行协调处理,此项工作完成后公司与乙方责任承包人进行结算。

17.工程预算中的折扣优惠,甲、乙双方按扣点方式共同分摊。

对业主扣款事项和金额(工程质量、材料质量、安全、工期、服务等方面),则由乙方责任承包人全额承担赔偿,或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节轻重,由工程部审核,报公司批准进行减、免处理。

18.所有施工人员在上班期间必须统一着公司服装,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形象宣传必须统一按公司规定。

19.乙方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工期完成工程,否则延期按100元/天,从工程款中扣除。

如业主材料不到位或工程增加可向公司申请延长工程期限。

四、收、付款方式:

1.根据先期的预算,甲方负责向业主收取预算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

2.乙方施工人员进场三日内,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业主催交总预算金额的30%,按甲方指定的账户或指定地点及财务人员承兑。

甲方在乙方水电基本完成后,付乙方总预算金的15%。

3.在乙方泥水、电工基本完成,木工进场前向业主催交总金的40%,其中甲方付给乙方总预算金中的20%。

4.在乙方木工基本结束,油漆、扇灰工程开始前,乙方向业主催交总预算的15%和增加项目的80%,并按结算总造价,甲方收取总造价的%(包括以前所收的款项,另加1%作为乙方的维修保证金)剩余部分为乙方全部所得。

五、收取工程扣点方法:

1.工程总造价(结算) 元(¥ 元)以上(含叁万元)(¥ 元),甲方收取工程总造价(结算)的30%。

2.在工程总造价(结算) 元(¥ 元)的基础上,每增加造价肆千元(¥ 元)甲方在原收取总造价(结算)的30%基础上,加收1%,即总造价(结算)的31%,(例: 元,收取点31%;¥ ,收取点32%),以此类推。

3.工程总造价(结算)伍万元(¥ 元)(含伍万元;)甲方收取总造价(结算)的35%。

4.在工程总造价(结算)伍万元(¥ 元)的基础上,每增加造价(结算)壹万元(¥ 元),甲方在原收取总造价(结算)的35%基础上,加收0.5%,即总造价(结算)的35.5%,(例如:¥ 元,收取点35.5%;¥ 元收取点36%等),以此类推。

5.工程项目在没有泥水工程的情况下,在 元(¥ 元)以内(含伍万元;),甲方在收取总造价(结算)35%,总造价(结算)每增加壹万元(¥ 元)的情况下,甲方参照本条款第四条收取的方法。

6.工程总造价(结算)在拾伍万(¥ 元)以上(含拾伍万元;)甲方收取总造价(结算)的40%。

六、施工材料的控制和管理:

1.乙方责任承包人工程所用的工程材料,必须按照合同书、报价单和施工图纸规定和确定的材料,包括材质、品牌、规格、性能、质量等必须达到所规定的要求,违者重罚。

2.除公司规定或同意乙方责任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外,其它工程材料都应到公司规定的材料采购点采购,乙方责任承包人无权随意采购,违者给予重罚。

3.乙方责任承包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采购的材料,甲方不予认可,并进行100%处罚,从工程维修信誉金中扣除。

4.乙方责任承包人私自采购的材料,甲方有权将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拆除,损失由责任承包人100%负责,并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100%-500%的处罚。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全部文本,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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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建筑工程设计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设计,全文共 18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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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编号:

合同编号:

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______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俊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__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分数和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2)。)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五,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六,奖励与违约责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奖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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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凯里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80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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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

3.工程内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_________。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工程造价: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其中:

材料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设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5)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七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 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九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 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 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第十八条 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通运输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第二十二条 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 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第八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三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第九章 计量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一条 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 工程变更

第四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

第四十六条 价款变更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二章 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 验收

(一)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承包方应提前二天通知发包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八:工程验收单)。若发包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发包方承担;

(二)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四十八条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九条 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三章 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五十条 违约

1.发包方违约

2.承包方违约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一条 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第五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三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发包方可以与总承包方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方。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2.承包方的风险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六条 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五十七条 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十八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

第五十九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六十条 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一方依据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

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方可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承包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发包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六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除本合同第五十三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四条 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条款内约定。

第六十五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条款内约定。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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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设计,全文共 31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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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根据行业特点填写、见附件一)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见附件二)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见附件三)

第七条 费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 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合同管理办公室意见: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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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59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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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订立地点: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发包人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2.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包括每季(或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开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工期及延误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 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8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工程的保护

2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单价。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减幅度超出合同总价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5.4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5.5 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 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5.1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2 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 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工程款支付

27.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 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

2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7.5 承包人应按27.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8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27.9 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一、工程变更

28、工程变更

28.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5)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28.2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28.3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28.4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28.5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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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合同土窑洞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设计,全文共 4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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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主委托乙方承担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__年__月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份数和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__年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2)。)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第五条 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后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第六条 奖励与违约责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奖励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准确提供有关设计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或造成设计返工,乙方除可将设计文件交付日期顺延外,还应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工日,以每日__元计算增付设计费。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__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第七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设计任务完成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 代表人:____ 代表人: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人:____ 通讯处:____ 通讯处:____ 电话或电报:____ 电话或电报:____ 开户银行: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附: (1)____设计项目收费表: (2)____工程设计补充协议书。 ____设计项目收费表 附件1┌──┬──┬───┬──┬────┬───┬───┬────┬───┐│项目│项目│单位m2│设计│单位造价│工程款│投资估│设计费收│设计费││编号│名称│ │内容│(元/m2)│量m2 │算(元)│费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工程委托设计共 项 m2投资估算总计 元,估计设计费总计 元。签││订合同时由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50,暂按 元拨付。 │└──────────────────────────────────┘ 注:投资估算为甲方所提,设计后的投资金额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设计概算为准。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基建负责人: 基建负责人: 签订收费协议 年 月 日 附件2 ____工程设计补充协议书 本协议依据 号建筑设计合同签订,为原合同的附件。 业经 需编制 设计,双方协定: 一、甲方应按时交下列建设文件设计基础资料:┌───────────┬────────────┬─────────┐│ 序 号 │ 文件和资料名称 │交付日期(或期间)│├───────────┼────────────┼─────────┤│ │ │ │├───────────┼────────────┼─────────┤│ │ │ │├───────────┼────────────┼─────────┤│ │ │ │└───────────┴────────────┴─────────┘ 二、乙方在甲方按时提交上述文件、资料的前提下,应按时交付下列设计文件:┌───┬─────────────────────┬────────┐│序 号│ 设计文件名称和内容 │ 交付日期 │├───┼─────────────────────┼────────┤│ │ │ │├───┼─────────────────────┼────────┤│ │ │ │└───┴─────────────────────┴────────┘ 建设单位 (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基建负责人 设计室主任: 签订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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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9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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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协议书

征用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县(或市、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亩,其中,稻田__亩,水塘__亩,菜地__亩,坡地__亩,宅基地__亩,林木__亩,共有树木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 )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有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账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盖章)

地址:____

代表人:____(盖章)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银行账户: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盖章)

地址:____

代表人:____(盖章)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银行账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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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配电工程设计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设计,全文共 39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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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方 :

设 计 方 :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发包方:

设计方:

经发包方与设计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 (工程名称) 设计,工程地点为 。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供电营业规则》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

《城市电力电缆技术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电力电缆技术设计规范》GB 50217-20__

《广西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Q/GXD 122.01-20__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1 0012-20__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5/T562-20__

等现行国家及电力部门的设计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发包方的要求及委托书。

3.2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及设计内容:

4.1本合同项目为:

4.2阶段: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

4.3设计内容以供电局批复的《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和符合国家及电力部门设计规范的技术参数,以及《广西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为设计根据,并完成10KV配电施工图设计工作。

4.4 技术依据必须满足国家及电力部门的设计规范以及《中低压配网客户接入技术导则》和建筑电气施工要求。

第五条 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有关资料和时间要求:

5.1发包方在设计方接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方提供能满足本工程设计要求的有关资料。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

1《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1份按供电部门设计前提供

2其它设计基础资料:详细用电名称及负荷、设计委托书等1套按发包方用电设计情况要求设计前提供

以上各提供一套,及时提供。

第六条 工期及设计成果提交要求:

6.1本项目在发包方提供《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后50个工作日内,设计方需提交经供电审批通过的全套系统施工图纸及提供审批通过的供电施工图造价预算书。

6.2设计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图纸设计并交付发包方初审。

6.3发包方自收到图纸之日起 5 天内确认该图纸有效性,施工图在发包方确认后,设计方在15日内交付经供电局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正式施工图各4 份,但设计方仍应根据发包方或供电局有关部门的要求,修改图纸直到供电局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向本合同涉及的项目正常供电的次日止。

6.4 如发包方未按约定时间向设计方提交完整的有关电力设计基础资料,使设计方不具备设计条件的,设计工期相应顺延,设计方不需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费用

7.1取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__】10号文件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费按:工程总造价×费率×下浮率计取。工程总造价暂估为 万元;则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本合同中工程的勘察设计费为(不含税)¥ 元(大写: );增值税率6%,税费为¥ 元(大写: );含税工程勘察设计费为¥ 元(大写: )。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设计图纸经供电局审核通过后,在交付合同要求的图纸及概算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正式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方责任

9.1.1 发包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如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付约定资料的,设计方有权要求发包方重新确定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严重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造成设计方返工时,双方除另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照设计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并根据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合理的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设计方原因导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当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全部设计费。如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合理的设计费。

9.1.4发包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设计方收到发包方的款支付凭证后把设计图纸交付发包方。

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发包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缓建、停建,发包方应支付合理的设计费。

9.1.5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设计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9.2设计方责任

9.2.1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的,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计算方式:损失部分工程造价× 20 %计取。

9.2.3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4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5天内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如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该设计项目开始施工的,设计方应在项目施工前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 保密义务及知识产权保护

10.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全部资料及文件(包括复印文本)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泄露、转让,或用于发包方项目范围之外。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须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2设计方应保证对本合同涉及的图纸具有完整、合法的著作权,不侵害第三人的相关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设计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交付设计图纸的,每逾期一日(不超过15天,含15天),设计方每日应当按照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15天的,设计方每日应当按照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11.2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不超过15天,含15天),发包方每日应当按照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向设计方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15天的,发包方每日应当按照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三向设计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设计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3由于设计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导致发包方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是无法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的,由设计方承担工程返工的全部费用。

11.4 如因设计方提供的图纸侵害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如第三方向发包方或设计方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则设计方应当按照总设计费的0.05%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11.5 如因发包方原因侵害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发包方应当按照总设计费的0.05%向设计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廉洁条款

12.1、严禁发包方人员明示或暗示设计方要求宴请(含其他招待),或索取现金、礼品及其他利益。发包方人员有以上行为的,设计方应向发包方管理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12.2、严禁设计方以任何方式向发包方人员进行贿赂或提供其他任何非正常商务宴请及私人便利、利益等的行为,若设计方出现以上行为的,一经查实,发包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付款义务,因此造成设计方的经济损失,由设计方自行承担。若设计方公司积极配合对发包方人员受贿的调查取证,并提供口头或书面证明,则发包方可不再追究设计方相关行贿的法律及经济责任,且双方合同可继续正常执行。

12.3、为防范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合同各方应当积极就所了解掌握的贪污腐败行为、损害发包方公司利益、严重违反发包方公司制度等事件线索,向发包方公司审计监察中心进行举报。审计监察中心将对举报来源严格保密,并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举报渠道如下: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举报电子邮箱:

举报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地址:

第十三条 争端解决方式

13.1当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的,设计方应积极配合。设计方应在该人员驻场前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书面提交其相关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授权范围。

14.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经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并正常送电为止。

14.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4.4 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4.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4.6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方执陆份,设计方执贰份。

发包方: 设计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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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建设工程转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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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就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大沽地区和蓝鲸岛等区域市政工程建设事宜,甲方以BT方式委托乙方负责建设,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恪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大沽地区和蓝鲸岛等区域市政工程。

1.2工程地点及规模

响螺湾商务区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河南岸,与塘沽外滩公园隔河相望,占地面积3.2平方公里;大沽地区位于海河以南,与于家堡金融区隔河相望,西至河南路,南至大沽排污河,东至中央大道,北至海河中心线,占地面积11.68平方公里;蓝鲸岛位于于家堡金融区东侧海河出海口处,四面环水,占地面积1.28平方公里。

1.3工程内容

工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上区域内的道路工程、景观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码头广场工程、堤岸填筑工程、供热站工程、雨污水泵站工程、综合管网工程及项目范围内的拆迁补偿等。

1.4工程建设期

本协议项下工程建设期为8年7个月,开工日期为年20xx年5月,竣工日期为20xx年12月。

1.5工程质量

本协议项下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第二条 工程实施 2.1工程实施方式

本工程采用本合同约定的BT模式实施:乙方作为本项目的BT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筹集本工程所需资金(包括征地拆迁、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及相关咨询所需费用),负责建成后的交付及委托物业管理。完成上述工作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回购款项。

2.2乙方应设立与本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项目管理部,有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确保实现本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及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

第三条 回购价款 3.1回购价款

本合同的回购价款暂定为45.5292亿元。 3.2乙方最终回购款的确定:

3.2.1乙方最终回购款以工程成本加投资收益的原则确定。

3.2.2工程成本,以甲方审计部门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对于乙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查后,可直接作为成本计算依据。程成本由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融资费用等部分组成。

3.2.3融资费用

利息:以乙方每笔资金实际投入的数额为基数,以投入时间至支付回购款的时间差计算占用时间,以约定的利率来计算利息。利率标准: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或由双方对每笔投入资金单独约定利率。

3.2.4乙方的投资收益,按投资额的 3%计取,列入回购款中。

3.2.5回购款总额计算回购款总额计算表(本次测算相关费用参考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以及项目可研报告,最终回购款计算将以实际发生并经审计额为准,现数据只作为测算参考):

第四条 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4.1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4.1.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

4.1.2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和项目决算审计。 4.1.3按约定的回购期限和进度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回购款,接收本项目工程资产,并协调资产转让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4.2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4.2.1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按本合同筹集负责工程部分的投融资、以及工程的组织、协调等项目管理工作。

4.2.2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

4.2.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责。本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天津市、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符合我国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4.2.4以资产转让的方式向甲方移交本项目工程资产。 第五条 工程验收决算及使用权移交

5.1在项目施工完毕自检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决算文件,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决算文件后10日内指定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应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决算文件之日起60天内提交财务审计的决算意见,并以此作为审核意见提交乙方。

5.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办理整个工程的移交手续,签订竣工质量验收证书。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移交,由甲方承担乙方对建成设施临时养管发生的费用,具体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结算。 5.4在工程移交前,项目的所有的建筑物、设施的管理、维护由乙方负责;自移交之日起,项目的所有的建筑物、设施的管理、维护由甲方负责,但是,在工程质量保证范围内的维护和维修,仍由乙方负责,保修期为一年。

第六条 甲方回购

6.1甲方承诺无条件以财政支付方式回购项目的所有权,并按工程进度及子项目完工情况进行局部回购,直至支付完全部回购款。因该支付方式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承担。

6.2回购期的结束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竣工之日起3个月以内,即20xx年3月前支付完全部回购款。回购款支付时间约定见附件一。

6.3 回购款收款帐户

户名: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第七条 项目所有权转移

7.1在甲方付清全部项目回购款之前,乙方拥有本项目所有工程的所有权。 7.2在甲方支付完全部项目回购款之日起,甲方拥有本项目所有工程的所有权。

7.3在甲方取得本项目所有工程的所有权后,甲方有权办理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产权证书,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违约

如果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修理后仍无法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修理后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的使用功能,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8.2 甲方违约

如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乙方回购款,按逾期支付回购的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利息,逾期支付回购款的利息利率依照乙方与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规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同时甲方需按照投资额以每年3%给予乙方投资回报,按年计取(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取),直至回购款支付完毕。

第九条 附则

9.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9.2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动应有双方书面同意。修改或变更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3若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

9.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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