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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实用27篇 决定案例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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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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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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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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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处罚地点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1.当场缴纳;

□2.限15日内到 缴纳。

罚款金额(大写) ¥

告知

事项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稽查局使用此文书时,应在字规中增加“稽”字,即使用“ 税稽简罚〔 〕 号”,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

(2)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3)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4)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号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 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6)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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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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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程序

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调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査,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2.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3.陈述和申辩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极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正确的应当采纳,错误的也不应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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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醉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怎么写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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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如果发现驾驶员有饮酒嫌疑,交警可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验,由检测仪打印出结果,被检人当场签字。如被检人拒绝签字,只要有两名交警在场,检验结果便可生效。酒后驾车扣12分,并处暂扣驾照6个月,罚款1000元至20__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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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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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刘,男,汉族,住址是xx省xx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2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12220xx,联系电话:。

刘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20xx年10月10日上午11时30分,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伟(执法证号:430720xx、陈(执法证号:43072xx8)等人在xx市城区人民路育英小学前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驾驶的湘J298SL小车正在下客,当时车上载有四名乘客,且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查实,你的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到,收取包车费叁佰叁拾元人民币归你本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有:现场摄像记录、现场笔录、刘询问笔录、湘J298SL小车行驶证和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的这一运输行为属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这一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了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xx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处罚幅度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之规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运管处罚告知[20xx]035号),你于20xx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立即停止了旅客运输,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按要求将车上旅客转运,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并保证今后不再从事违法经营,又是初次违法,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还表示自愿放弃你本人的听证权利,不再要求组织听证。本机关经集体研究,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的确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表现,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减轻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运输经营;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地址:xx市洞庭大道xx00号),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75736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xx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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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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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

决定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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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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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xx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应 地址:xx市

本机关现查明:滁州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 “祥生·十里”小区在未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以上有 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建工函【20xx】440号《关于对“祥生·十里”违法建设行为调查处理的函》、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等证明。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工行滁州琅琊支行 银行(户名 滁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000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滁州市南谯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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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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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公(仲)决字【20xx】第1168号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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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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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男,x岁,x族,务农。户籍所在地:雷山县丹江镇xx村x组,现居住雷山县丹江镇。

违章建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

与依据)属于县城规划区内,你在此建房未取得县国土部门和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于无证建房,且土地获得方式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建筑房屋属违法建筑物,应当依法拆除和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现要求你:1、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20日内自行将违法

建筑物拆除完毕;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将违章建筑罚款人民币xx元整(¥.00元)交到县主建局财务室(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山县人民政府或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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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银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0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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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你分行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的两项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行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

经查,截至________年_________月末,你分行共有7户、7笔的同业存款分别被纳入单位保证金和单位存款科目核算。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以及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二、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你分行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该银票经收款人南京__________制造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日,该支行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银票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公司转账,其中部分资金为贴现资金。

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分行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你分行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的行为罚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二)对你分行违规将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的行为罚款人民币_______万元。

针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决定对你分行共计罚款人民币_______万元。

你分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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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决定,办法,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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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条(二)、(三)、(四)项规定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

第七条 备案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

备案审查机构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应当向报备机关提出。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及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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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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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_____________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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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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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男,1951年12月出生,时任浙江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浙江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xx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卖出“浙江”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1.99%和0.59%。新众嘉,是浙江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陈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

20xx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

20xx年7月22日陈**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及员工朋友卖出“浙江”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0%。

陈在20xx年7月22日减持“浙江”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江”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与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xx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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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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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xx]1号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xx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xx年度、20xx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xx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xx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xx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xx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xx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1.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管理层等的故意舞弊。2.吉林证监局审计监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3.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1.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吉林证监局的监管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3.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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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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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处罚人:*公司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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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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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正文全部用仿宋体,三号;页面设置:_________________上37毫米,下30毫米,左28毫米,右26毫米;段落行间距:_________________固定值,29磅)

经查,当事人在….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_________________

证据一:_________________…

证据二:_________________…

……

证据*:_________________……。

(执法程序)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之规定,构成…行为;(自由裁量理由)依据….条,决定处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罚款**元,上缴国库。(多条分列出)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_________________市银行(户名: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格式文字)

二○**年*月*日(注:_________________这种格式在“标准”输入法下输入按回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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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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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____劳____监字(____)年____号

处罚人:1.受罚人是个人的,此栏应写明受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住所。2.受罚人为单位的,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违法事实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已违反______决定给予下列处罚:被处罚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______。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申请复议;也可以在______日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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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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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公(____)决字[____]第__号

处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____清单共__ 份。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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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5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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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重庆药业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当事人: 重庆医药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对当事人与其他别嘌醇片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价格协商、分割销售市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xx年1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重庆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重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北京中燃华融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负责制剂销售的副总经理兼任重庆总经理,重庆财务副总经理兼任重庆财务负责人,两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重庆生产原料药别嘌醇及制剂别嘌醇片,自20xx年起**品牌别嘌醇片由重庆开票对外销售,重庆、重庆别嘌醇片销售管理工作由同一人负责。在本案别嘌醇片垄断协议达成并实施过程中,重庆、重庆决策、行为具有一致性,在垄断协议中共同代表销售**品牌别嘌醇片的一方,且两家公司的别嘌醇片销售额基本重合,因此是本案垄断协议的共同行为人。

别嘌醇片是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别嘌醇制剂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别嘌醇片还列入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价格低廉,在临床上广泛使用。全国获得别嘌醇片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家有15家,20xx年至20xx年实际有7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20xx年以来实际只有重庆、上海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合)、世贸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世贸)3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

现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在销售别嘌醇片过程中,存在以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从法律主体看,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其别嘌醇片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江苏世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要理由如下:从性能、功效、药品成分等因素比较,、世贸三大品牌别嘌醇片均属于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原料药成分相同,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构成了直接竞争关系。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作为生产销售三个不同品牌别嘌醇片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xx年4月以来,当事人与上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对销售包装规格为0.1克×100片/瓶的别嘌醇片进行协商,达成了上涨销售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20xx年4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江苏世贸在上海召开市场运行会议,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是统一上涨别嘌醇片价格。三方协商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提到每瓶不低于18元,投标价格不低于20元。二是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三方协商划分了销售区域,其中当事人负责川渝、广东、云南、山东、安徽、陕甘宁、新疆、西藏、内蒙古;上海联合负责上海、浙江、京津、河南、河北、海南、广西、江西、山西;江苏世贸负责江苏、湖南、湖北、福建、贵州、吉林、辽宁、黑龙江。会议还协商调整了别嘌醇原料药价格。重庆同意向江苏世贸、上海联合供应别嘌醇原料药,价格由每公斤240元左右调整到500元。

20xx年6月上海联合与商丘签订别嘌醇片独家经销合同后,商丘也与上海联合一起加入了协商会议。

20xx年7月18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盐城开会。会议主要讨论各家公司别嘌醇片的销售价格和市场运行情况,同时要求各家公司销售别嘌醇片的区域不要超过上次会议所划分的市场范围,不要低于约定价格进行销售。

20xx年12月5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上海开会,通过会议协商,决定将别嘌醇片价格上调至每瓶23.8元,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20xx年4月22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上海召开会议,对别嘌醇片销售继续达成三点约定:一是划分三方区域。继续强调三方销售区域的划分,划分范围与20xx年4月1日第一次会议确定的范围相同。二是约定招投标工作。合作三方必须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招投标,不得到其它区域投标或议价。三是统一出厂开票价格。对列入基本药物的省份,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每瓶23.8元;对列为低价药的省份,不得低于每瓶50元。同时强调,如违反约定,重庆将取消合作并不予供应原料药。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别嘌醇片垄断协议

(一)当事人依照协议提高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当事人对外销售别嘌醇片的均价,20xx年每瓶为5.9元,20xx年为5.7元,20xx年4月至12月提高到每瓶8.08元,20xx年1月至9月提高到9.09元,同时通过经销协议限定经销商销售**品牌的别嘌醇片价格自20xx年4月起不得低于18元,20xx年起不得低于23.8元。20xx年以来当事人在相关省的别嘌醇片中标价格分别为23.6元、27.4元和30.75元。尽管当事人出厂价格没有直接达到18元和23.8元,但是对经销商进行转售价格限制,要求经销商价格提高到本案垄断协议决定的价格,就是为了实施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与当事人直接执行垄断协议价格的效果相比,同样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推高了别嘌醇片的终端销售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二)当事人按照垄断协议分割的市场范围销售别嘌醇片。当事人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的别嘌醇片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基本实施了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对于其他企业具体销售人员超出划定区域销售别嘌醇片的行为,当事人在公司层面进行了协调处理。比如,根据协议,安徽、云南市场划归当事人,20xx年7月,江苏世贸有一批别嘌醇片销售到(略),当事人提出反对,后来由江苏世贸把这批货按照原价收回;20xx年5月,江苏世贸有一批产品销售到(略),当事人销售人员报请公司与江苏世贸(略)进行联系,要求江苏世贸停止销售,并将在(略)地区的库存全部收回,否则将停止原料药供应。

另查明,当事人上一年度别嘌醇片销售额为2256.58万元。

以上事实有会议情况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业务函件、别嘌醇片经销合同、别嘌醇片销售记录、财务数据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20xx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只有重庆、上海联合、江苏世贸生产别嘌醇片,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别嘌醇片的市场竞争,对20xx年4月以来别嘌醇片价格上涨具有重要影响,增加了广大高尿酸血症和痛风患者的药费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本机关认为,本案垄断协议涉及上涨价格、分割销售市场两种行为,性质较为严重,持续时间为一年半,排除、限制别嘌醇片市场竞争的程度较深。同时,当事人自20xx年7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独家生产供应别嘌醇原料药,本案其他两家生产别嘌醇片的企业在原料药供应方面严重依赖当事人,当事人在别嘌醇片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不能积极配合,在调查初期否认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当事人20xx年度别嘌醇片对外销售额2256.58万元8%的罚款,计180.5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伍仟贰百元整)。其中,重庆销售额为2108.67万元,罚款计168.69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陆仟九百元整);扣除重庆销售额后,重庆销售额为147.91万元,罚款计11.8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三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xx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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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醉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怎么写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9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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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所在___号码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所在___号码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路__弄__号__室;房型规格__;居住面积平方__米;

2.室内附属设施:__

a:电器:电 话沐浴空调冰箱彩电洗衣机微波炉吊扇音响vcd

b: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支付,另付押金__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__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 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__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 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出租方:__承租方:__

联系电 话:__联系电 话:__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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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0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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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人:赖

地 址:xx县xx镇xx村委会小组1号

经查,你作为xx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xx-02-06032、GD20xx-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82501)、《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xx-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xx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83657.05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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