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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通知书几日内送达(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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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通知与送达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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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第三十二条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第三十一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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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通知与送达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3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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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

邮寄地址:

收件人:        电话:

(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

邮寄地址:

收件人:        电话:

双方应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递交的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

2.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2)以特快专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快递服务公司发送后的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3.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可作为一般商务送达、司法送达(包括仲裁与诉讼等)等各种送达方式之有效联系方式与地址,送达主体可以是甲乙双方,也可以是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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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第八条通知和送达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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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按照下列通讯地址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以快递形式寄出的,寄出日后视为对方收到;以邮件、电话、传真、短信、QQ形式发出的,发出当天视为对方收到;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对方或对方工作人员签收视为收到。如一方变更下列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合同地址发出的通知,一经发出并达到上述约定条件即视为变更方已收到,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变更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下列地址可同时作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甲方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传真:        。

乙方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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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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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甲乙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9.2 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第9.1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或地址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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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通知与送达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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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电话:                          。电子邮箱:          。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电话:                         。电子邮箱:            。

(3)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电话:                         。电子邮箱:            。

各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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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第6条 通知与送达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2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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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6.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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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第6条 通知送达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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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向对方发出通知、声明、说明、确认函、协议书等文件的,或根据约定需要向对方寄送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各项物料的,均应以中文语言方式并通过本合同首部确认的联系地址、联系邮箱、传真进行送达

6.2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文件或物料,按照如下方式分别确认是否已经送达:

(1)一方以专人递送方式将8.1款约定的文件或物料提交给对方的,对方的工作人员签收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2)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将8.1款约定的文件或物料提交给对方的,特快专递公司将快件送至本合同首部列明的接收地址,且特快专递公司配送系统显示对方已经签收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3)一方以电子邮件方式将8.1款约定的文件或物料提交给对方的,以该文件或物料的电子版(不论是否以附件压缩形式)发送至对方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邮箱地址,且发送方的电子邮件显示发送成功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4)一方以传真方式将8.1款约定的文件或物料提交给对方的,以该文件或物料传真至对方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传真号码,且发送成功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6.3 一方需要变更其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地址、联系邮箱或传真号码的,应当以书面并加盖公司公章形式正式函告对方,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法律效力,且仍以该方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地址、联系邮箱或传真号码为准。

6.4 一方向对方发出各类文件或与本次招商有关的物料后,应当及时电话告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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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第8条 通知与送达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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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8.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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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第21条 通知和送达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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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由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乙方: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丁方: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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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第11条 通知与送达

范文类型:通知,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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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意向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1.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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