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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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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0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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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为,防范由于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不当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业务合同、劳动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涉外、担保、出资等合同,需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必须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各单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专用章。除因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外,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持有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战略规划部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负责保管、使用。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责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备案,不得丢失、损毁,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或代管。

(二)除非确有必要,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也不得携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须经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核通过,并由公司领导书面授权后,方可用章;所属各单位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室及所属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均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以公司或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名义进行,并加盖公司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只限于签订合同时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刻制合同专用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刻制,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如发生合同专用章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名作废。

第十一条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专用章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门印章或其他印章签订合同的,公司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签订业务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盖业务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公司以往印发的有关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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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护士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20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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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个专业技术人员能在与本人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提高素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公司设职称领导小组,作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导机构,负责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分厂设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推荐小组,负责分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向公司职称领导小组的推荐工作;制订分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置,评聘方案并提交职称领导小组;以及对分厂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届期满的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适用于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职务限于已取得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且在相应或相近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或考试程序

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相应级别的人事部门核定其任职条件,确认后,推荐到职称领导小组审查,最后报地方人事局,参加其相应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支持公司各项改革。

(二)学历条件

“员级”和“助师级”职务:要求中专以上学历。

“中级”职务: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高级”职务: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员级”职务:中专或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助师级”职务: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中级”职务:大专、大学毕业担任“助师级”职务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副高”职务: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能力、业绩条件

“员级”职务: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助师级”职务: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中级”职务: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成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高级”职务: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

财会、经济、统计、审计专业的资格取得,需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方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六、职称外语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凡要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通过一门外语的考试,因特殊情况采取“先评候补”取得资格者,在聘期内必须通过外语考试,否则不再续聘。

七、职称计算机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试费用的规定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其评审、答辩、考试等各项费用由申报者本人承担。

九、考核及聘用办法

公司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实行两年一聘用,一年一次年度考核,两年一次任届期满考核。

(一)考核原则:强调政治与业务全面考核,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 、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考核政治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政治思想好2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5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45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评价,考核评语。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九、待遇:聘期内按公司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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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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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互助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所出资金额用于投资资本市场(股票、基金、期货、风投等),由乙方全权管理,在操作上具有完全独立的决策和执行空间。

二、甲方出资金额封闭期为一年,起始时间________截止时间________。

三、甲方出资金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四、风险承担: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必承担风险。

五、利益分配:甲方将获取年利润收入____%。

六、协议的终止:甲方所出资金额封闭期为____年,为便于乙方操作和安全启动交易,资金从签约日期起____年内禁止出金,半年后如非甲、乙方本人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应尽可能的不出金;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合同的,则按照事情真实情况而再行商谈,可作考虑。

七、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条款自签订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八、为了尽量保证投资安全,出资方和管理方责任人应互换身份证复印件和出示近照。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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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培训,全文共 9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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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机制,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创新化、强化其考核力度,特制定本员工培训考核方法。

一、培训领导机构

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审定后实施,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全面负责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标准

(一)安环知识标准

1、掌握安全生产、环保方针、政策和公司安环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2、懂得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3、基本掌握本岗位的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概况。

4、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工器具及本岗位的仪表设施、防护装置、安全装置等。

5、能准确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规程。

6、掌握一般职工的安环职责。

(二)生产技术和工艺知识标准

1、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掌握本单位和本岗位工艺流程知识。

3、懂得设备性能、原理、维护保养及操作。

4、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知识。

5、做到“四懂”,即懂知识、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三、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只从安环知识和生产技术知识方面考核,涉及其他方面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加以考核。

1、各单位根据培训时间要求组织培训,结束后由公司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联合出题考试,并负责考试管理和试卷评阅工作,全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考试成绩汇总各方面评定出优(95分以上)、良(80—95分)、中(60—80分)、差(60分以下)等,并按单位(可按车间统计)算出优秀率和及格率,评阅完毕后公布结果,并整理上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下考试成绩评定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

3、公司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各厂进行培训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

(1)及格率达95%以上的,奖励单位负责人人民币200元,凡成绩达95分以上的员工,将给予50元的奖励。

(2)凡未及格人员进行待岗1—2个月处理,限期学习补考,期间只发个人岗位工资的60%,补考合格后上岗,否则予以辞退。

(3)对及格低于80%的,处罚其单位负责人200元。

4、各单位根据培训及考核情况,按10%的比例,评选“岗位操作能手”,“最佳学习标兵”,“最佳创新成果”等,评选可个人申请或车间申报,经厂部审核,再上报公司审批。评选采用“逐级递减法”确定人员,除发给荣誉证书外,还给予获得者50元奖励。

四、本考核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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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护士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2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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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业务、劳务外包的管理,及时解决外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用人的规范、合法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各部职责

1.业务外包部门:根据项目实施、部门(项目)人员情况,确定发起外包需求;负责外包人员的工作、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负责外包人员管理办法的拟定与修改;负责、协调外包合作渠道的拓展及具体合作的洽谈;负责协调外包业务中个体人员的意外险种的上缴;负责监督外包业务的日常执行;

3.财务部门:接受相关的外包合作备案,按相关协议办理外包费用核算及结算;

4.总经理:负责审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审核批准相关部门的外包需求。

第2条外包人员定义外包人员是指公司因人员配置无法满足日常工作、项目需求时,需临时外雇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到我公司或项目实施地提供相应劳务,由我公司对其派遣的人员进行任务分配、管理、监督。

第3条外包范围

1.软件开发、测试、美工等非核心业务;

2.集成项目实施;

3.公司其他可能增加的外包项目。

第4条外包合作渠道要求

1.法人企业:公司所有业务的人员外包无特殊情况均首选有法律主体、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并且有权要求外包公司为其派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意外险,规避用人风险。

2.施工队:特殊情况下,需与无主体的施工团队合作时,施工队必须指配具体人员负责与我方的沟通,并且负责施工队内部的人员分工及管理。合作时间计划超过15天的,业务外包部门需提前提请人力资源部为其施工队成员办理意外险。

3.个人:因地点及应答时间等要求,可以选择与个人进行合作。合作时间计划超过15天的,业务外包部门需提前提请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意外险。

4.无论与何种合作主体合作,用人部门(项目经理)必须配合人力资源部在合作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支付方式、人员更换、结算方式等内容。临时性(15天内)外包的且外包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可由项目负责人与其口头约定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但必须将人员身份证、服务内容、结算方式等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做为结算依据。

5.特殊岗位法律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外包公司或外包人员必须提供相关人员的证件原件及扫描件,无相关证件的不得雇用。

第5条外包发起的具体流程

1.软件外包:软件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当现有内�咳嗽蔽薹阆钅靠?⑿枨笫保?崆耙桓鲈绿峤挥勺芫?砬┡?摹断钅客獍?昵氲ァ分凉?救肆ψ试床�;人力资源部根据需求情况选择2-3家外包合作公司推荐至软件部门。软件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的推荐名单,与人力资源共同组织对外包公司的合作洽谈、考察,并共同确认最终的合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外包公司办理合作协议的签订。

2.集成项目外包:系统集成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应根据项目类型预估是否有外包需求,如有需求,项目经理需将预计的外包费用一同在项目费用预算表中列出报总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批。系统集成项目的外包合作渠道由系统集成部推荐,与人力资源部协商确定。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外包公司办理合作协议的签订。

3.其他临时必外包:临时性(15天内)外包且外包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需经部门主管同意且报相关信息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执行。时间超过15天,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均需报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审批后方可执行。

4.保密项目的外包:业务外包内容涉及保密事项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外包,并且根据保密的具体要求,由人力资源部与外包公司或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

第6条费用结算

1.以工量为结算单位的,依据项目进度及相关协议支付外包费用。

2.以出勤天数为结算单位的,在支付外包费用时,业务外包部门需提供外包人员出勤情况表作为结算的依据。

3.为真实反应相关费用成本,与法人单位及施工队合作的业务,合作方必须为公司开具正式发票。临时的个人外包业务,确因个人无条件开具票据的,相关业务外包部门需提前与财务部门沟通解决方法,财务部门同意执行的方可办理支付,未与财务部门沟通直接办理支付的,财务部门有权予以拒绝。

4.所有的外包费用,均需由业务外包部门填写相关付款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凭相关要求单据由财务部统一进行结算。临时雇工,需由项目经理现场现金结算的,需作好相关签收手续,签收单需由雇员本人填写,列明结算内容及实际金额。无相关签收单据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予确认该笔费用。

5.外包的相关费用,计入相关部门、项目费用成本中。

第7条日常管理

1.外包项目人员由该项目对应的公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业务外包部门或项目经理应做好外包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

3.业务外包部门需在第一时间对外包人员宣讲公司安全操作要求、保密要求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并要求外包人员严格执行。

4.业务外包部门对外包业务的质量、进度负第一责任,应实时对外包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要求、监督,发现外包单位或个人的工作不能较好或无法满足公司相关要求时,及时提出更改要求,提出更改要求后相关人员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向外包公司、施工队或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更换人员或中止合作的要求,以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8条附则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报公司管理会议讨论后由总经理签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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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ktv歌厅员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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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用水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更换?

1、水表使用达到其使用期限。

规 格:mm?

使用期限:DN15-DN25 ?6年

DN25以上 ?4年

2、水表因坏损、滞行、停行等故障无法修复的。

?二?水表的拆换程序?

1、由生产管理中心协同计量中心确定需要更换水表数量?按年度拟定换表计划?报公司批准。

2、由采购办按公司批准的申购计划?组织采购?落实水表供货时间?并负责采购水表的质量。

3、水表计量中心根据核准的换表计划?上报生产管理中心?由生产管理中心传达更换水表任务?客服中心负责向用戶填发折换水表通知书。

4、由管网所会同客服中心负责按计划拆换水表。水表拆换时?要求及时?并尽快恢复供水。

5、由计量中心负责对水表拆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实?对拆换入库的水表进行登记造册。

第二十六条.客服中心首次抄表时?检查水表的工况?确定水表工况正常、无计量问题可继续使用?经检查确定水表故障应立即更换。

第六章 故障水表的更换

第二十七条.故障水表?是指因水表停走、计量失准、文字盘发黄发黑等原因造成的故障影响抄表计量需更换的水表?水表的不匹配?是指公司在用水表的口径大小、类型等与实际用水情况不相符?影响水表的正常运转?造成计量

失准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水表故障认定?户表故障由客服中心现场认定?非户表故障由客服中心组织现场认定?其中服务及特行用水性质、DN100及以上口径的故障水必需由水表计量中心和城市供水监察大队组织现场认定。

第二十九条.经认定的故障贸易结算水表由客服中心通知用户,现场核对数据后更换。

第三十条.客服中心每月将故障水表的更换情况上报生产管理中心及水表计量中心。

第三十一条.水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口径和水量不匹配的现象?由生产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换表方案。

第七章 水表的报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客服中心每半年将报废水表报表汇总后上报生产管理中心,经审核报废水表?水表计量中心依据审核后的报废水表资料接收报废水表?并负责各类水表的报废处理。?DN40及以下口径的故障水表进行报废处理?不再修理?DN50及以上口径的水表更换后?送水表检修单位检修、清零计?经水表计量中心检定合格后?周转再用。?

第三十三条.对拆回的各类水表?计量中心每月应清点登记?年终统一办理废旧物资回收手续?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处理。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报废水表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司审核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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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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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区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对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提出局部调整建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其他水功能区划提出补充完善和调整建议,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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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网站维护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6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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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推动我校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的步伐,规范外籍教师管理,为外籍教师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高端引领、需求导向的原则,加大引进高层次外籍教师力度。以开放、灵活、高效的政策,吸引更多符合我校战略发展需求、带动学科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来我校工作。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通过申报国家、部委(地方)和学校各类人才计划聘请外籍教师来校工作。优势特色学科应加大聘请外籍教师的力度,重点扩大专业外籍教师和长期外籍教师的比例,特别是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的比例。

第三条 建立、健全外籍教师管理和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人事处为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国际合作交流处为外籍教师服务工作的归口部门,二级单位为外籍教师日常管理和服务的主体部门,其它相关部门努力做好支持工作。各单位用好用足国家、地区、学校在引进外籍人才方面的配套政策,做好外籍教师岗位管理,为外籍教师在出入境、证件办理、居留等方面提供服务便利。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聘任条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指依托国家、部委(地方)、学校各类人才计划、专项计划、国际合作项目聘任,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聘期内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考核目标,能够对我校相关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每年来校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的外籍人员。

第五条 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对华友好,师德师风良好,学术、业务水平较高,符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对于部分国家特聘的高端外国专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2.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或满足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要求;语言教学类外籍教师,应当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长期语言外籍教师每周授课时间一般不少于14课时。

第三章 聘请程序及合同管理

第六条 拟通过国家、部委(地方)或学校人才计划(工程)等聘请的外籍教师,由相应人才计划(工程)的校内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申报。

第七条 其他外籍教师的聘请,由二级单位负责遴选和推荐,人事处负责组织学校层面的审批。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协同国际处、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协议或合同的商谈、起草、审核与签订。

第四章 薪酬待遇及福利

第九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资助和学校资助两类。国家资助一般是国家(地方)部委设立的人才引进计划项目或科研项目;学校资助一般是学校批准设立的人才引进计划和学校专项外籍人员聘用计划项目。薪酬具体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在协商工作协议或合同时予以确定。

第十条 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外籍教师可参加基本社会保险。高层次外籍教师还可参加能获得上级部门资助的高端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校工作期间,除国家及学校政策明确规定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与校内现有中国籍教师享有同等福利。学校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为外籍教师提供可租住公寓。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纳入学校现有教师体系统一管理,入职时应履行报到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为外籍教师设立绿色服务通道,用人单位应为外籍教师配备工作助手,共同为外籍教师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入职后,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公众利益、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将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融入教学、科研工作中,悉心指导青年教师和学生,在团队中起到表率和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充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但不允许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及政治活动。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言论,不得从事传教活动。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教育和监督。外籍教师不得违反教育部《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教师〔20xx〕10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xx〕4号)及学校有关师德学风要求。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参照遵守我校现有教师有关管理规定。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每月上报外籍教师的考勤结果,维护工作秩序,保障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出国(境)执行公务,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年初上报出访计划。出访前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外籍教师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境外邀请信、出访日程等,履行校内相关审批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审批表原件、所持证件相关信息复印件及有效票据等。如有特殊情况,未在年初上报出访计划但又确需出国访问,经审批后可以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据与外籍教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对外籍教师进行考核。对外籍教师的考核可分为年度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申报北京市人民政府“长城友谊奖”和中国政府“友谊奖”等相关奖励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应对外籍教师进行聘期考核,学校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续聘事宜。高层次外籍教师的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交流述职,确定考核结果;其他外籍教师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必要时可在自我总结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述职,其自我总结评价、单位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专局、教育部设立的各类引智项目和学校外专培育项目入选专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引智项目申报与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xx〕14号)和《北京交通大学外专引智培育专项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xx〕26号)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法律诉讼。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为外籍教师办理出入境、证件、居留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和国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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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有关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贸,全文共 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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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大楼停车场分为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部分,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凭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地下停车场为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驶入。

第五条 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仅限地上停车场。

第六条 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七条 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满时,驾驶人员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场。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仅限停放小汽车或小型客货车,其余中大型车辆如有需要,可以停放在地上停车场,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

第九条 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十条 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个人或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总经理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五条 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六条 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七条 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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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护士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全文共 2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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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加快实施科技兴队,人才强队战略,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对职称津贴和技师岗位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在岗在编且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和工勤类技师岗位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考核,并享受相关待遇。

(2)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并从事技术岗位的合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见习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当年度专项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条件

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个人自评、实体推荐、专业考评的程序,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1、考核内容分为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1)“职业道德”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工作态度、事业心、责任心、从事本职工作的上岗情况等。

(2)“业务技能”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业务工作能力提高情况;计算机应用能力情况;完成工作量情况;掌握专业技术知识情况、反映专业技能水平的其它情况等。

(3)“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取得新的技术革新项目、科技成果、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情况;培养或指导专业技术人才情况;继续教育情况;受到各种奖励情况等。

2、考核基本条件

(1)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在自己从事的工作领域独挡一面,能正确协调处理各种关系,群众威信高。

②对本岗位职责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作扎实;能不断提出对本岗位工作卓有成效的见解;能掌握和运用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③工作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能很好地掌握运用专业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④有技术革新、科技成果等;积极发表论文、著作、译著、作品等;积极培养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学习先进专业技术知识;室内提交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地市级或省局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不低于两项。

(2)良好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能较好地处理协调各种关系。

②对本岗位认真负责;业务能力较强,工作扎实;有一定的外语基础;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③能胜任本职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地掌握专业技术知识。

④按规定完成技术革新项目、科技成果等;能够培养或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学习先进专业技术知识;室内提交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地市级或省局及以上科技成果不低于一项。

(3)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心,能处理协调各种关系。

②能按照要求履行本岗位职责,工作扎实,能操作使用计算机。

③胜任本职工作,能按要求完成工作量,掌握专业技术知识;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

(4)不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热情。

②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业务能力不足,工作不扎实。

③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知识不熟练,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3、考核具体条件

各实体部门可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及基本条件,结合本部门、本专业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考核细则,按照考核比例推荐相关人员。

三、考核程序

(1)个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交所在实体。

(2)各实体根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等,每年负责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进行专项考核,在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分别按照10%、40%、50%的比例要求,评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人员。确有达不到合格等次条件的人员,可评出适当比例的“不合格”等次人员。实体写出推荐意见,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党群和人力资源部。

(3)党群和人力资源部将各实体推荐名单汇总后,经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交队行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最终结果。

四、相关待遇

(1)对在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考核中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执行津贴待遇,按照高级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xx元;中级给予4000元、2200元、1500元;初级给予3000元、1000元、600元的标准进行专项奖励;技师按照3000元、20xx元、1500元的标准进行专项奖励。当年奖励金额存入单位人才奖励基金账户,5年后连本带息全额发放,局内部调动人员调出后当月发放基金账户内余额,个人自动辞职人员不发放专项奖励。

(2)加强由我队和省局统一招聘的全日制毕业生的见习期考核,并对见习期的应届毕业生发放补贴,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享受2400元/年,大专学历人员享受1800元/年,期限为一年。中途辞职或因考核不合格未转正人员不享受见习期补贴。

(3)单 位内部变动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从事的工作一致,将自调动之日的下月起参加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将自调动之日的下月起终 止考核,待取得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再参加考核。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足一年的,专项奖励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再享受专项奖励。

(4)参加专项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停发职称津贴,野外增发部分按原标准执行。未参加考核的单位内聘专业技术人员和处在管理岗位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执行原职称津贴不变。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考核工作,队每年将抽调相关负责人成立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项考核工作。专项考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

六、附则

(1)我队现行有关人才工作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队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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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会议室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办法,全文共 2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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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充分发挥和利用公司网络资源,保障网络系统正常、安全、可靠地运行,保证日常办公的顺利进行,规范网络建设工作,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提高办公效率,改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岗位设置

一)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子公司及项目公司或项目部。

二)集团公司总部设网管员,子公司及项目公司或项目部设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

二、机房管理

一)机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管员专职负责。

二)机房内各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妥善保管并建立机房内各种设备运行状态表。并报集团公司网管员备案。

三)机房需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设备整齐有序。由网管员每周对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加负载满负荷运行测试设备性能以保证公司网络正常运行。(维护、维修记录表)

四)未经许可,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机房。

五)为保证机房设备运转,未经允许,不得改动或移动机房内的电源、机柜、服务器、交换机、换气扇等设备。

六)未经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授权,严禁他人开关、操作服务器、交换机等各种网络设备。

七)未经总裁或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能带外来人员参观机房设备,禁止在服务器上演示、查询信息,收、发E-mail、浏览网页、上QQ等上网工作。

三 、电脑办公网络管理

一)电脑及其配件的购置、维修和使用。

1.需要购买计算机及其备品配件的,先由申请部门的使用人填写申购单,相应的配置型号由总裁办网管审核后执行办公物资申购程序。

2.电脑及办公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需外出维修的,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总裁办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外出维修,如设备未出保修期,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通知供应商及设备售后维修部更换及维修。

3.电脑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后,计算机名按照统一规范来命名,手动设置IP地址,并将IP地址和电脑MAC地址绑定;各子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电脑及其外设办公设备,并由集团网管员备案。

4.各部门人员均不得擅自拆装电脑、外设和更换部件,确实需要打开机箱的,应通知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进行处理。

5.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上班期间使用公司电脑、网络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游戏、下载、购物等,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每周不定期抽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总裁办。

6.部门人员调动或离职,人力资源部应及时通知网管员对离职人员的电脑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备案和重新分配,避免重复购买。

二)公司网络的接入、使用、维护

1.公司内外网络的建设由总裁办网管员统一规划。禁止其他任何人擅自连接网线。

2.公司的互联网对全公司开放,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负责公司互联网的连通和权限设置。

3.网络用户不得随意移动信息点接线。因房屋调整确需移动或增加信息点时,应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统一调整,并及时修改“网络结构图”。

4.对现有互联网用户,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将不定期检查上网记录,如其一个月的上网记录中半数的网站与其工作无关,将报总裁办或子公司负责人,执行处罚程序。

5.对于接入互联网的用户,禁止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禁止在任何时间浏览不健康的网站,禁止下载、安装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代码。

6.严禁使用公司网络搞迷信和邪教活动,禁止将保密信息上网传播。

7.禁止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各项内容。

8.网络出现故障,及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更改IP地址。

9.禁止任何人擅自修改机器设置和更改上网端口。

10.禁止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使用公司电脑、网络。

三)计算机软件的安装、维护

1.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必须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统一安装。

2.应用软件的安装(除应用软件公司上门安装除外),需由使用部门申报公司,禁止各部门擅自安装应用软件。

3.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在计算机中安装娱乐性的软件和游戏软件。

4.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安装、传播染有病毒的软件和文件。

5.禁止任何人在计算机上安装黑客软件和利用黑客程序对他人的计算机和服务器进行攻击、破坏。

6.对于公司购买的软件和随机附带的驱动程序光盘,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统一管理。

三、电脑外设、办公设备及耗材管理

1.打印机按照区域划分使用,正常使用情况下,只能使用本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打印机。

2.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进行处理,禁止擅自拆卸设备。

3.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必须出具故障报告,查明直接责任人。

4.需更换或者核销的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人员填写更换或报废申请交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签字确认后,执行办公物质采购和固定资产核销程序。

5. 办公耗材的领取实行“统一管理、以旧换新”的原则。

四、信息的安全保密

一)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违反党纪国法的信息、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信息、个人隐私的信息、色情信息、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等,均不得在公司内部办公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盗用其他部门帐号、密码、IP地址。

三)刻意或无意泄漏经营数据的或市场经营决策的,一经查实,罚款500-1000元,后果严重者移交法律机构进行处理。

四)严格保密本公司的数据和文件,严禁外来人员对计算机数据和文件拷贝或抄写。也不得私自通过互联网发送本公司涉密的数据和文件。如工作需要,必须经过领导同意方可以进行操作。

五 、处罚

1.对上网用户在上班时间下载电影、软件等与工作无关的,或者在线音乐、在线视频等,严重占用网络宽带,导致网络堵塞,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2.员工访问了不明网站,病毒、蠕虫、木马、恶意代码及间谍软件等通过网页、Email、聊天工具、下载软件等方式,侵入到内网的各个角落,严重影响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3.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炒股、购物、游戏等一经发现罚款50元。

4.使用BT、电驴、迅雷、网际快车、超级旋风等P2P下载软件和PPlive、UUsee、PPstream、迅雷看看等P2P视频软件。使得局域网网络资源被消耗殆尽,导致企业正常的网络应用无法进行,严重干扰了公司的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5.未经许可私自修改电脑IP地址,导致局域网出现IP地址冲突,电脑掉线现象,严重影响了局域网的稳定和畅通。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6.未经许可私自移动公司在各点分布的网络设备及布线,乱拉线等,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7.部门共用的电脑损坏,查不到责任人时,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8. 计算机使用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的清洁工作,下班后必须关闭主机和显示器,一经发现罚款2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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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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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20xx年最新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药品注册管理方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 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 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 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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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员工丧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2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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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的管理,确保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各级员工使用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均应遵守本制度涉及的各项规定。

2.本文所称的计算机硬件主要指: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打印机、U盘、网络设备及附属设备。

3.本文所称的计算机软件是指各类系统软件、商业及公司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等。

4.本文所称的网络包括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

二、总则

1.公司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部配备网络管理员对公司所有计算机软、硬件及信息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对公司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登记、造册、维护和维修。

3.公司网络管理员负责对公司网站进行信息维护和安全防护。

4.公司计算机软、硬件及低值易耗品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统一申购、保管、分发和管理。

5.公司各部门的计算机硬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计算机硬件管理

1.计算机硬件由公司统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允许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

2.公司计算机主要硬件设备均应设置台账进行登记,注明设备编号、名称、型号、规格、配置、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使用部门及使用人等信息。

3.计算机主要硬件设备应粘贴设备标签,设备标签不得随意撕毁,如发现标签脱落应及时告知网络管理员重新补贴。

4.计算机主要硬件设备的附属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保修卡、附送软件等)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统一保管。

5.严禁私自拆卸计算机硬件外壳,严禁未经许可移动、拆卸、调试、更换硬件设备。

四、计算机软件管理

1.公司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软件由网络管理员统一进行安装、维护和改造,不允许私自安装盗版操作系统、软件、游戏等。如特殊需要,经部门主管同意后联系网络管理员安装相应的正版软件或绿色软件。

2.如公司没有相应正版软件,又急需使用,可联系网络管理员从网络下载相应测试软件使用。(注:务必在下载24小时内删除无版权软件,以免侵犯该软件著作版权)

3.公司购买的商品软件由网络管理员统一保管并做好备份,其密钥、序列号、加密狗等由使用部门在网络管理员处登记领用,禁止在公司外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并在网络管理员处备案登记。

五、网络管理

1.公司网络管理员对计算机IP地址统一分配、登记、管理,严禁盗用、修改IP地址。

2.公司内部局域网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网络使用权限根据业务需要经使用部门申请,由网络管理员统一授权并登记备案。

3.因业务需要使用互联网的部门和岗位,需经部门申请并报分管副总批准后,由网络管理员统一授权并登记备案。

4.公司将通过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网络自动控制,对各种网络应用进行控制和记录,包括实时记录计算机所有对外收发的邮件、浏览的网页以及上传下载的文件,监视和管理网内用户的聊天行为,限制、阻断网内用户访问指定网络资源或网络协议等。

六、计算机信息管理

1.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属于《文档资料管理制度》适用范围的,从其规定;属于《技术文件管理制度》适用范围的,从其规定。

2.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企业的有关保密法规,不得利用网络有意或无意泄漏公司的涉密文件、资料和数据;不得非法复制、转移和破坏公司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3.公司重要电子文档、资料和数据应上传至文件服务器妥善保存,由网络管理员定期备份至光盘;本机保存务必将资料存储在除操作系统外的硬盘空间,严禁将重要文件存放在桌面上。

七、计算机安全防护管理

1.公司内部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使用前需先对该存储设备进行病毒检测,确保无病毒后方可使用。内部局域网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实行定点、定机管理。

2.上网时禁止浏览色情、反动网页;浏览信息时,不要随便下载页面信息和安装网站插件。

3.进入公司邮箱或私人邮箱,不要随便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及附件,同时开

启杀毒软件邮件监控程序以免被计算机病毒入侵。

4.计算机使用者应定期对自己使用的计算机查杀病毒,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以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无病毒。

5.禁止计算机使用者删除、更换或关闭杀毒软件。

6.公司网络管理员负责定期发布杀毒软件更新补丁,公司内部局域网用户可通过网络映射通道进行升级。

7.所有公司网络系统用户的计算机必须设置操作系统登陆密码,密码长度不得少于6个字符且不能采用简单的弱口令,最好是由数字、字母、和其他有效字符组成;员工应不定期修改密码,每次修改间隔期不得长于三个月。

8.计算机使用者离职时必须由网络管理员确认其计算机硬件设备完好、移动存储设备归还、系统密码清除后方可离职。

八、计算机操作规范管理

1.计算机开机:遵循先开电源插座、显示器、打印机、外设、主机的顺序;每次的关、开机操作至少间隔1分钟,严禁连续进行多次的开关机操作。

2.计算机关机:遵循先关主机、显示器、外设、电源插座的顺序;下班时,务必要将电源插座的开关关上,节假日应将插座拔下,彻底切断电源,以防止火灾隐患。

3.打印机及外围设备的使用:打印机在使用时要注意电源线和打印线是否连接有效,当出现故障时注意检查有无卡纸;激光打印机注意硒鼓有无碳粉,喷墨水是否干涸,针式打印机看是否有断针;当打印机工作时,不要强行阻止,否则更容易损坏打印机。

4.停电时,应尽快关闭电源插座或将插座拔下,以免引起短路和火灾。

5.来电时,应等待5~10分钟待电路稳定后方可开机,开机时应遵循开机流程操作。

6.计算机发生故障应尽快通知网络管理员,不允许私自维修。

7.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爱护计算机设备,保持计算机设备的清洁卫生。

8.禁止在开机状态下使用湿物(湿毛巾、溶剂等)擦拭显示屏幕。

9.禁止工作时间内玩游戏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10.禁止在使用计算机设备时,关闭、删除、更换公司杀毒软件。

11.严禁利用计算机系统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反动、色情及暴力的信息。

12.严禁上班时间使用任何软件下载与公司无关的资料、程序等。

13.严禁上班时间使用BT软件下载。

1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严禁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九、相关惩戒措施

1.如发现上班时间内使用网际快车、迅雷、电驴、QQ旋风、FTP及IE等相关软件下载非工作的资料,发现一次扣30元。

2.如上班时间使用BT软件下载,发现一次扣50元。

3.如发现上班时间内使用QQ直播、P2P、网络电视等在线视频软件,发现一次扣100元。

4.如发现公司员工盗用、修改IP地址,发现一次扣50元。

5.如计算机使用异常或已经中毒,不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而影响公司网络安全,扣20元。

6.如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网络资源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反动、色情及暴力的,扣2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7.如发现公司员工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扣2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8.如发现公司员工利用网络有意或无意泄漏公司的涉密文件、资料和数据或非法复制、转移和破坏公司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的,将视其后果,处以罚款、调离岗位、辞退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9.每月网络管理员负责将监控数据反馈给总经理及综合管理部。

十、附则

1.对于使用笔记本电脑的员工,除了硬件不做相关要求外,其他都按台式机的规章制度执行网络管理条例。

2.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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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汇,全文共 1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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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您能介绍一下政策的背景吗?

答: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贯政策。自保税区设立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1991年和1995年发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并对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和进出口核销管理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对促进保税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管理政策进行逃骗汇,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时遏制了外汇违法活动。

近年来,保税区的经营环境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家各部门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保税区以外的外汇管理政策也在朝着不断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调整改革。目前来看,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保税区发展现状,或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在这种新形势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主要贯穿了两点指导思想:一是外汇管理政策要与海关、财政、税务和外经贸等部门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进保税区发展;二是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符合保税区功能、有利于保税区规范健康发展的业务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

问:这次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大的调整?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将不再向区内外资企业单独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保税区内企业在外汇管理领域的身份证明,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企业办理有关外汇收支活动,都必须出示《登记证》。《登记证》的统一管理,将有利于外汇局对保税区内企业实施统一跟踪监管,也便于银行辨别保税区企业的身份。

第二,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逃骗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办理区内企业购汇。鉴于保税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新《办法》根据保税区的基本功能,放开了三类购汇: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

第三,放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管理。1995年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时,由于一些保税区没有完全封闭监管,为了防止资金非法流动,只允许企业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为便利企业资金调拨,新《办法》取消了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经批准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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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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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的人事管理,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办事处聘用的非占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和辞退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临时工用人计划的申报,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拟聘临时工的岗位职数。

第四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

2、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上班干私事,受到单位负责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5、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政治信仰动摇,经常散布流言蜚语,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织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不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均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三章 工资和福利

第五条 临时工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个人技能、工作量确定标准并发放。同时,按规定为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年终根据党委、政府表彰奖励规定,结合临时工个人考核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公(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临时工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临时工的婚假三天,丧假三天(限直系亲属死亡),假期内发给工资;

(三)临时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假与单位在编人员相同;

(四)临时工请事假不发工资。

第四章 管理和纪律

第九条 临时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临时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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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卫生,全文共 63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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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缘起

谯城区下辖22个乡镇、3个街道、259个村、30个社区。长期以来,由于村干部工资待遇偏低,管理松散,村干部通常更多的是扮演普通村民的角色,他们大多都各自忙于自己的工作,偶尔只到村部开会报到。更有甚者,有的村干部只是在“两委”干部名单中挂个名,享受着待遇,把村里的职务只当作自己拿钱的“副业”。村干部真正负责村里工作的只有村党组织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一个人,其他的村干部“形同虚设”。另外,农村干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学历高者为高中文化程度,低者为初中文化程度。村干部素质能力偏低,缺乏创新意识和带头致富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美丽乡村建设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中央的工作重心不断向农村倾斜,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因此,包括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惠农补贴发放、美丽乡村建设、计划生育等在内的村级事务越来越繁多,迫切需要一支高效规范的农村专职干部队伍,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化解基层矛盾,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夯实党的执政之基。

二、主要做法

岗位编制化。一是实行村干部编制化管理,严禁超职数配备村干部。突出村级组织的“服务性”,将村域范围内服务对象的多少即人口规模作为职数设置的主要标准,原则上5000人以上的村职数为7人,5000人以下的村职数为5人,对于规模特别大、村务管理任务非常繁重的村,经区委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突破,但最多不得超过9人。二是建立村干部调整“两审一备”制度。村干部发生人员、职务变动的,村“两委”正职要事先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其他干部要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三是以岗设责,实行目标管理模式。结合不同岗位特点,确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明确工作目标,使每名村干部都有岗有责。年初村干部签订年度岗位目标责任书,年末分别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述职年度岗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党员群众评议。

选任民主化。建立健全村干部考察、选拔和考核制度,落实党员、群众对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选拔任用村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一是拓宽来源渠道,明确资格条件。确定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等6项选拔任用原则,鼓励优秀现任村干部、农村致富能手、大学生村官、青年创业典型、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复原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等积极参加村干部选举。确定担任村干部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以及不适宜担任村干部的15种情形,严格把关、认真考察,确保候选人素质。二是在全区村级组织换届时,及时动员,精心培训,严肃纪律,严把程序和资格条件,对推荐产生的2481名村“两委”换届选举候选人、当选人逐个进行政治资格审查,取消参选资格和宣布当选无效人员142人,成功选举出新一届村“两委”干部1682人,全面完成省委、市委提出的“四个高于”的目标要求,保障了党的事业薪火相传。三是下发《关于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采取“四荐两评一考”工作法,规范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工作。“四推”即个人自我推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两评”即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对后备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一考”即乡镇对后备干部进行组织考察。全区共确定1152名村级后备干部,为村级干部选拔提供了源头活水。四是择优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抓好村级“带头人”队伍建设。针对部分村干部届中出现问题受到处理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村级干部缺位的情况,组织部门及时督促乡镇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配齐配强村级班子。五是加强村民小组长队伍建设。建立“把党员推选为村民小组长、把村民小组长培养成党员或村干部”的机制,提倡推行村民小组长与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与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与村民代表“一肩挑”,真正把村民小组长队伍培养成美丽乡村建设的骨干力量。村民小组长报酬按照村民小组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由区财政承担,每半年打卡发放一次。

待遇工薪化。落实村干部“一定三有”,激发村干部工作热情。一是调整在职村干部报酬标准。村干部报酬从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冻结、平调、截留、挪用或挤占。村干部报酬主要包括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各乡镇(街道)将村干部基本报酬发放花名册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核,转区财政局逐月打卡发放。按照不低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在职村(社区)干部报酬。目前,村“两委”正职月报酬为2350元,其他干部月报酬为1700元;社区“两委”正职月报酬为2750元,社区“两委”副职为2200元。二是实行村干部工作实绩考评与绩效报酬挂钩机制,具体考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每季度考评一次,按照好中差“3:5:2”的比例要求确定考评等次。村干部绩效报酬由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依据工作实绩考评结果发放。通过调整工资标准,村干部报酬标准已达到全区工薪阶层水平。三是选拔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享受乡镇副科级经济待遇。享受期限为一年,每年选拔一次,提高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工资待遇。

管理规范化。一是出台《亳州市谯城区村级干部管理办法》,推行“1234”工作法,编印《村干部工作手册》,实行村干部坐班制度。不仅上下班要打卡,有事外出要请假,周末也安排专人值班,以便随时为群众提供所需的各种服务。二是创新实施“网上党组织”和数字化阵地建设,对村干部值班实行灵活性督查,此做法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基层党建创新优秀案例”。区农组办利用数字化阵地,每月不定期对村级活动场所内干部值班情况进行督查。全区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内基本形成了“白天有人办事,晚上有人驻守”的良好工作局面,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三是建立党建工作月督查、季调度机制。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采取现场观摩、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四是创新建立村干部工作日志制度。要求全区村(社区)“两委”干部对每天工作内容一天一记,切实将村干部管理精确到每一天。区农组办每月抽查村干部工作日志记录情况,作为村干部工资绩效考评的一项参考依据。五是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区级领导干部结合分包乡镇情况,每季度至少利用15天时间深入乡村现场听取村干部反映的意见建议。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每周至少利用1天时间驻村与村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做到“四知道、一跟上”,即知道村干部在哪里、在干什么、在想什么、有什么需求;思想工作要跟上,对村干部思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提醒、及早解决。村“两委”主要负责同志也要主动找班子其他成员谈心谈话,及时沟通思想,增进团结。

培训经常化。建立村干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更好促进村干部能力素质提升。深化“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着力发挥“六大课堂”作用,即:区委党校、乡镇业余党校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主阵地课堂”、远程教育站点“远教课堂”、宣讲团“流动课堂”、先锋网等“网上课堂”、手机短信平台“微型课堂”、微信公众号“掌上课堂”。统筹区、乡镇、村资源建立区基层党员干部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开展民生工程、现代农业发展、乡村规划建设等专题培训。一是对在职村干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区级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培训。20xx年3月,对全区20xx多名村(社区)干部进行半军事化封闭式集中培训,区委书记作专题党课报告。20xx年7月,分5批对全区20xx余名在职村(社区)干部进行新一轮集中培训,开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建设、土地增减挂以及农村工作常用法律法规等课程,将《亳州老乡,请您回家》列为重要学习内容。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村干部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重点学习《党章》、《宪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惠农政策等。二是通过组织“外出取经”等形式,搭建村级党组织书记学习、交流的工作平台。选派11名优秀村书记到芜湖异地挂职。组织村党组织书记、大学生村官等50名干部赴砀山培训。将美丽乡村、土地置换、惠农政策、实用技术、农村电商等内容作为基层党员干部扶贫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全面提升能力素质。与中国人民大学签订《20xx-20xx年培训合作框架协议》,选派52名优秀村干部参加中国人民大学素质能力提升培训。三是完善村级远程教育站点管理体系,建立管理员信息库,确保有人管理,责任到人。建立学习记录台账,确保有人学习,学有成效。大力加强乡镇业余党校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主阵地作用。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社区)”、“书香村居”等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村干部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激励制度化。建立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激励村(社区)干部干事创业激情。一是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和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畅通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渠道,1名优秀村书记挂职乡镇党委委员。7名有大学生村官经历人员进入乡镇领导班子,62名优秀大学生村官入事业编制。二是完善村(社区)干部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制度,按照200元/人·年标准,为村(社区)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村(社区)干部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是落实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解决村干部离职后顾之忧。在省级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年列支600多万元,对任职3年以上正常离职的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离职(在职)村干部出现亡故的,给予其配偶(配偶不在的,给予其子女)一定的抚恤金(一次性发放12个月离职生活补贴)。四是开展村干部“双述双定”活动,村干部年度综合考评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被考评为“基本称职”的,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给予诫勉,不得享受全年绩效报酬,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被考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依法罢免。五是试行村干部末位淘汰制。在乡镇(街道)季度综合考评中,连续两次末位的村(社区),村“两委”正职干部予以免职或依法罢免;村“两委”其他干部,给予诫勉。今年以来,8名村党组织书记因工作不力被免职。

三、主要成效

近年来,谯城区积极探索推行村干部专职化管理,全区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村干部队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目前,谯城区村级干部共1930人,其中,村“两委”干部1675人,社区“两委”干部255人;村(社区)“两委”正职503人,其他干部1427人;优秀村书记58名;中共党员1558人,占总人数的80.7%;女干部471人,占24.4%;35岁及以下164人,占8.5%;大专及以上学历266人,占13.8%。村干部队伍面貌焕然一新,结构层次明显优化,基层基础得到夯实,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加强。

二是村干部管理进一步制度化。通过建立健全以“三会一课”、工作日志、统一活动日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制度;以村“两委”工作例会,“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工作实绩绩效考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以村干部值班、坐班、集中办公、联系困难群众、帮扶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等为主要内容的为民服务和党内关怀制度,规范了村干部的日常管理,有效解决了村干部“走读”、不坐班等问题,确保基层有人干事、按章办事,有效提升了村干部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大杨镇孟王村实行坐班制,上下班打卡,有事外出请假,周末安排专人值班等做法,被7月1日《安徽日报》作为经验进行了介绍。

三是村干部为民服务办事能力得到加强。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了村干部的综合素质,不仅转变了作风、方便了群众办事,而且有效提高了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善以绩效报酬与工作实绩挂钩、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放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等为主的正向激励保障制度,以及以末位淘汰制、诫勉谈话等为主的反向约束机制,有效稳定了村干部队伍,激发了干事创业的热情。通过探索推行村干部专职化管理,村干部逐渐由“兼职”变为“专职”,把村级职务当做自己的主业,踏踏实实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实现了村干部职数设置公开,人员配备规范,日常管理严格,梯队建设有序,打造了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村级干部队伍。

四是村党组织凝聚力得到增强。将每月10日确定为“农村基层党组织统一活动日”,使村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化、规范化,“三会一课”等制度得到严格贯彻落实。每月10日,各村按时开展活动,村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传达上级精神,通报重大事项,听取党员意见,组织开展上党课、志愿服务、“星级评比”活动等,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进一步增强,战斗堡垒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大杨镇胡桥村党组织统一活动日时,老党员胡炳林身体不便,让儿子推着去参加党支部集体学习,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是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推行村干部专职化管理后,村干部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履职更尽责,更规范,老百姓对村干部的认同度大幅上升。比如大杨镇大王村是远近闻名的“乱村”,村派系复杂,矛盾冲突白热化,村“两委”干部老龄化,工作动力不足,造成村里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群众意见较大,信访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分包乡镇区领导亲自到场指导,实地摸排,逐一谈话,听取意见,分析矛盾,经过层层筛选,最终选举出致富能力强,群众能信服的新一届村“两委”班子,如今老百姓办事变得更方便,有事也能第一时间在村部找到干部,少了距离感,增加了互信。

四、思考和启示

村干部队伍的思想优劣、素质高低、能力强弱,直接关系到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能否在农村基层贯彻落实。通过近年来的实践,我们认为,推行村干部专职化管理制度,有利于改善村干部队伍结构、提高综合素质、激发工作热情,为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夯实农村基层党组织基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推行村干部专职化管理制度,还要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村干部专职化管理与村民自治要相互结合。村干部是在村民自治条件下产生的,是村民的代表、当家人,不是上级党委政府的“代理人”,不能习惯于往上跑,而应更好地服务于本村村民。如果本村有合适人选担任村干部,当然要实行村民自治;如果本村没有合适的人选担任村干部,村干部专职化管理使跨村任职成为现实,能够顺利选出政治立场坚定,愿意为群众服务的村干部。

二是建立制度与强化执行要相互结合。探索实行村干部专职化管理制度,必须按照美丽乡村建设和“村民自治”的本质要求,建立村干部岗位选拔、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目标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为村干部的专职化创造条件。同时,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基础上,也要强化执行,不要让制度睡觉、成为“稻草人”。因此,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作为村干部管理的主要职责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上为制度执行提供保障,避免制度流于形式。

三是激励保障与思想教育要相互结合。只强调精神激励与物质保障容易滋生村干部有实惠才有热情,有钱才有干劲的消极思想,致使村干部斤斤计较、唯利是图,甚至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给政治生态环境和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思想教育才是解决村干部工作动力的根本之策。指出:对共产党人来说,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钙”,精神上缺了“钙”,就会得“软骨病”,就会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加强村干部思想教育,最重要的就是要筑牢理想之魂、补好精神之“钙”,立根固本,挺起精神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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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信息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3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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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序,借款的审批程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五章 长期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帐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营业用房 30年

(二)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 3年

(三)电子计算机、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3年

(四)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 3年

第二十九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20xx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分摊期不短于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 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项目,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5年。

(五)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提取。

(六)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住房公积金经批准后,由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 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十章 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UPS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数据和功能模块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 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数据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必须是通过系统菜单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采用微机和手工帐并行的办法。每月末,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帐与微机帐进行核对。保持手工帐与微机帐一致。

第五十条 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序和权限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能IC卡、帐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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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外事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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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接待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

第一条 国(境)外来访邀请及审批

(一)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由国际交流处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送邀请函;

(二)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各单位(部门)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填写内部请示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第二条 国(境)外来访接待

(一)接待应本着双方对等的原则,根据来访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情况,制定接待方案,确定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及其他接待人员,并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具体执行。

(二)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根据需要,可提供工作餐。安排宴请,需将接待方案报送学校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从学校的外事经费中支出; 各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外事接待工作,费用由各接待单位和部门负担。

第三条 外事礼品管理

(一)外事礼品的采购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外事活动需要提交预算表,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并由专人统一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外赠送礼品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外事礼品应优先选购具有纪念、象征意义的、具有学校标志的礼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三) 外事礼品主要用于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访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 外事活动中,对外宾赠送我校的礼品,应及时上缴并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外事活动注意事项

(一)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二)参加外事接待人员应衣着整齐、得体,言谈举止大方。参加者应带好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第五条 外事活动宣传及材料归档

外事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活动后及时撰写来访交流纪要,并将重要来访纪要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宣传,同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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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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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 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 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 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 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 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 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 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OXX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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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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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遵纪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比其他员工提前30分钟到岗,提前做好卫生清理;下午做好卫生清扫工作提前30分钟下班。

三、 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不做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四、 对公共环境易脏部位如楼梯台阶、卫生间,及会议室、洽谈室等重要部位做到及时清理。

五、 仪表整洁、精神饱满、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六、 爱岗敬业,服务态度端正,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七、 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大声喧哗等。

八、 未经许可,不得擅入其他办公区域。

九、 服从上级领导、团结同事、互相帮助。

十、 爱护公物,记录每日卫生洁具的消耗量。

十一、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和保洁操作程序。

十二、爱岗敬业,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总经办所有,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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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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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 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 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根据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要求制定。

第五条 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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