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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考评细则【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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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服务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政务,服务,全文共 2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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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推动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确保全县政务服务机构实体中心及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结合《咸阳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咸政发[20xx] 22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镇以及县级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成立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全县政务服务方面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县考核办和县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领导、人员组成。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纳入全县各镇以及县级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实体中心规范化建设方面(30分)

1、领导重视,出台或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对加强政务服务机构工作的意见;

2、按照中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健全、编制落实、人员稳定、经费保障;

3、完成镇村两级政务服务机构的框架建设,镇(街办)便民服务大厅建设推进有力;

4、结合权利清单,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它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受理,限时办结,无双重受理;

5、制定出台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设收费窗口统一按规定收费;

6、窗口工作人员遵守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面(20分)

1、按照市、县政府文件要求,开展本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落实;

2、根据网上政务中心建设内容,逐步完成镇、县级部门网上政务中心建设工作,并能够完成行政审批项目的网上预审或审批工作;

3、使用全市统一的网上办事平台,所办事项原则上都要使用行政审批系统登记办件,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全程监督;

4、完成本级网上政务中心的事项确认及公示工作,网上办事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服务质量和效能方面(1 5分)

1、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无超时办理,无服务对象的有效投诉;

2、窗口工作人员无 “吃、拿、卡、要”和损害服务对象的行为;

3、办事大厅管理规范,有专人负责办事环节中的实时监察,中心全年有无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情况。

(四)创新服务机制方面(1 5分)

1、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办合审,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即办件比例;

3、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进展得力,一站式办公落实到位;

4、针对优化服务、提升服务方面制定出相关的有效措施,并实施有力。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五条 各镇及县级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日常督查考评。由县政务大厅牵头,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和抽查结果计入年度工作考核成绩。

(二)年度考核。由县考核办牵头,对全县各镇以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完成年度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章 计分原则

第六条 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

(一)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机构并正常运行的基本得分共80分(具体量化分值见附表),其它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二)年度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一实际扣分。

第七条 加分原则

(一)及时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中心即办件数和受理总量的,根据工作情况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按照市、县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要求,完成各镇区以及相关部门的本级网上政务中心建设任务,结合应用情况和网上办件比例,加1-4分。

(三)认真做好工作交流和理论调研,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刊载,按刊物类别数量加分,市级每篇加0.5分,省级每篇加1分,国家级每篇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四)镇政府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根据工作情况加1-3分。

(五)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当地和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按表彰层次加分,受到区(市)县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表彰的每次加0.5分;受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局表彰的每次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六)受到新闻媒体肯定性报道的,市级媒体每次加0.5分,省级媒体每次加1分,国家级媒体每次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七)完成省、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和任务,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第八条 减分原则

(一)已经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事项,在中心窗口和机关内部两头受理或者还一直在原机关办理的,扣1-2分。

(二)实体中心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未能完全录入行政审批系统;所受理的事项超过规定和承诺时限办结,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扣1-3分。

(三)根据日常投诉及处理情况,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查属实的,扣1-2分。

(四)受到当地和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政务中心责任的,每次扣3分。

(六)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县政务大厅审定。

(七)同一单位减分总数不超过加分总数。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县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按照考核细则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将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按分数划分为三个层次,按照县考核办对镇及县级相关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占有的分值,报送至县考核办,对应进行扣分。

第十条 按照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考核体系,参照考核结果,县政务大厅评选出一定比例的年度先进镇区及部门政务服务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政务大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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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物业保洁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卫生,全文共 1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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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制度

1.保安室是保安工作处所,非保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入内,禁止在警卫室内吸烟、电话闲谈、大声喧哗、看书、看报等现象发生,违者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保持保持室内的环境卫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经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保安室。

3.所有保安人员对室内的物品及办公用品有义务进行保管、交接,并按正常程序对其负责。

4.无正当理由,保安室应24小时有保安员值守。

5.保安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整洁,身上无异味,经常洗澡。

6.当值保安要求每天打扫保安室及酒店院内卫生。保持室内及院内卫生洁净。

二、岗位职责

1、当值保安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酒店巡逻。

2、确保院内车辆的安全。

3、维持酒店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4、保安人员必须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5、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酒店良好形象。尤其是对夜间来访酒店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问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前来接待。

6、保安人员站岗和执勤时,须穿酒店规定的制服,佩戴员工识别证。

7、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

8、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隐患苗头,并消除之。应熟记酒店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定期对消防水管进行检查登记,如有发现有失效的应立即通知店长。对重要的电灯、门窗等有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9、保安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要有饱满的精神执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确记录当班值班笔录,及时提出相关工作报告。

三、门禁管理

1、所有员工出厂不得携带酒店产品、文件资料、物料、工作器具等一切酒店所属财产。

2、人员与车辆出酒店时按规定进行检查,拒绝检查不得出酒店。

四、访客人员的管理规则对于外来人员及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经领导同意,拒绝进入酒店。

1、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人员和车辆。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显带有恶意的人员。

3、推销产品、商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3、非洽公人员和车辆且拒绝登记和检查者。

4、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

5、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五、保安器械的保管

(一)、由安全主管负责安排专人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二)、保安器械的领用及交接

1.保安器械实行专人保管制度,谁领用谁负责,如有人为毁损现象,照价赔偿。如属故意毁损,除照价赔偿外,从重严肃处理。

2.保安器械的使用规定:

2.1制备保安器械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方法。

2.2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2.3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动用私刑。

六、工作态度

1.对工作所具有的责任心、热情、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2.对自身的责任心:钻研业务、工作认真、上进心

3.同事之间的协作力、包容、配合、团结

4.对本职工作负责:不拖沓、不积压、不抱怨、不挑拣

5.对待业主或来访人员的态度:谦和、礼貌、诚恳、友善、不卑不亢

七、日常行为规范

1.爱护酒店公共财产、不随意破坏、挪为私用;

2.及时清理、整理个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3.办公桌上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4.未经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资料或他人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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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学生演讲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演讲稿,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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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评分标准

一、 评分标准:本次比赛采取100分制,最高分100分,最低70

分。

1、 主题与内容(满分20分)

(1) 主题鲜明、立意新颖、表现形式恰当、活泼。

(2) 内容积极向上,能展现开拓创新、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

2、 表演技巧(满分50分)

(1) 演唱:字正腔圆,吐音清晰,节奏恰当,声音优美动人,能处

理好歌曲气息。

(2) 舞蹈:动作到位,舒展优美,表情丰富,合乎曲情,与表演的

题材相协调。

(3) 曲艺小品:语言诙谐幽默,通俗易懂,表情生动,动作配合恰

到好处,多人配合默契。

(4) 器乐演奏:演奏技法熟练,对作品有较强的理解力,对作品的

诠释得当到位,使人产生共鸣。

(5) 其他:根据本标准为依据做相应评分。

3、 舞台风度(满分20分)

(1) 精神饱满,朝气蓬勃。

(2) 将文明礼貌,仪表大方得体。

(3) 出,退场从容大方,干净利索。

4、 综合评价(10分)

(1) 节目内容具有一定深度和内涵。

(2) 观众反映较好。

二、 记分方法

1、 各评委根据评分标准,客观准确的为参赛节目给出得分,分值保留整数。

2、合分统计时取平均值作为参赛节目的最后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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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优秀党小组评选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9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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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假制度:

1、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早退。

2、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急诊出示相关医院的证明,紧急情况,可用电话请假)。事假(半天及以上)须持本人所写请假条,向校长请假,经批准后方能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办到,则三天内须补办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3、教师因公外出开会学习或因个人学历进修请假,一般应提前3天将通知原件交由校长签批意见。无特殊情况,个人学历进修一般不代课,教师按换课的原则事先将自己的课务安排落实好。因公外出的课务安排依上两者结合处理。

4、凡请假者必须在离校前交出本学科教材、备课本等相关资料,指明教学进度,以便教导处排课。

5、零星病假及事假离校者,在安排好工作的情况下,一节课时间内的,向值日校委请假,一节课时间以上的,向校长请假。

6、如教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而擅自离岗的,以旷工处理。

7、婚、丧、产假,校长室办理请假手续,婚、丧、产假均作病假论。

8、早操、集会、学习,教师都要到场(特殊情况除外),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都要参加,否则按假论,违犯制度2次者,按事假半天论处。

二、奖罚规定:

1、旷工一天扣绩效考核积分5分,

2、旷课一节扣绩效考核积分2分,对上课迟到、早退、溜堂者,每次扣绩效考核积分1分,超过10分钟的按旷课一节论。

3、事假每天扣积分绩效考核0.5分,病、婚、丧、产假,只记入出勤考核,不做扣分处理。

4、一学期结束,考勤累计无请假、旷课、旷班、迟到、早退现象,视为全勤,并计入量化考评,学期末评先评优优先考虑。

三、考勤操作:

1、考勤采用签到制,每天两次,第一次为上午8:00前,第二次为下午3:30后,教师到值日校委处签到。任何人不得请人代签,代签作缺勤处理。

2、值日校委按月轮换。(具体见安排表)

3、考勤人员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值勤情况,作出详实的记录材料。

4、考勤结果按每周统计一次,并予以公布,教师对公布结果,如有疑问,有权核查考勤的原始记录材料。

5、全体教师,有权监督值勤和统计人员。值勤或统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6、值勤人员必须按要求,履行值日职责,每天至少检查两次,除上课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值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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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医院人员工作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职员,全文共 28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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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采购计划

(1)由酒店各部门根据每年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和对第二年的预测,在每年年底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务部审核;

(2)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并制定计划或报告财务部审核;

(3)采购计划一式四份,自存一份,其它三份交财务部。

2、审批采购计划:

(1)财务部将各部门的采购计划和报告汇总,并进行审核;

(2)财务部根据酒店本年的营业实绩、物资的消耗和损耗率、第二年的营业指标及营业预测做采购物资的预算;

(3)将汇总的采购计划和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4)经批准的采购计划交财务总监监督实施,对计划外未经批准的采购要求,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3、物资采购:

(1)采购员根据核准的采购计划,按照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适时进行采购,以保证及时供应。

(2)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根据核准的计划可向有关的工厂、酒店、商店签订长期的供货协议,以保证物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品种和供货要求。

(3)餐饮部用的食品、餐料、油味料、酒、饮品等等,由行政总厨、大厨或宴会部下单采购部,采购人员要按计划或下单进行采购,以保证供应。

(4)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有关部门经理批准后可进行采购,以保证需用。

4、物资验收入库:

(1)无论是直拨还是入库的采购物资都必须经仓管员验收;

(2)仓管员验收是根据订货的样板,按质按量对发票验收。验收完后要在发票上签名或发给验收单,然后需直拨的按手续直拨,需入库的按规定入库。

5、报销及付款

(1)付款:

①采购员采购的大宗物资的付款要经财务总监审核,经确认批准后方可付款;

②支票结帐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员提供的准确数字或单据填制支票,若由采购员领空白支票与对方结帐,金额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③按酒店财务制度,付款30元以上者要使用支票或委托银行付款结款,30元以下者可支付现款。

④超过30元要求付现金者,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查批准后方可付款,但现金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

(2)报销:

①采购员报销必须凭验收员签字的发票连同验收单,经出纳审核是否经批准或在计划预算内,核准后方可给予报销。

②采购员若向个体户购买商品,可通过税务部门开票,因急需而卖方又无发票者,应由卖方写出售货证明并签名盖章,有采购员两人以上的证明,及验收员的验收证明,经部门经理或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给予报销。

采购部业务操作制度

1、按使用部门的要求和采购申请表,多方询价、选择,填写价格、质量及供方的调查表;

2、向主管呈报调查表,汇报询价情况,经审核后确定最佳采购方案;

3、在主管的安排下,按采购部主任确定的采购方案着手采购;

4、按酒店及本部门制定的工作程序,完成现货采购和期货采购;

5、货物验收时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即时查清原因,并向主管汇报;

6、货物验收后,将货物送仓库验收、入库,办理相关的入库手续。

7、将到货的品种、数量和付款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同时附上采购申请单或经销合同;

8、将货物采购申请单、发票、入库单或采购合同一并交财务部校对审核,并办理报销或结算手续。

仓库管理制度

1、仓库的分类:

酒店的仓库总的来说有:餐饮部的鲜货仓、干货仓、蔬菜仓、肉食仓、冰果仓、烟酒、饮品仓,商场部的百货仓、工艺品仓、烟酒仓、食品仓、山货仓,动力部的油库、石油气库,建筑,装修材料仓,管家部的清洁剂、液、粉、洁具仓,绿化部的花盆、花泥、种子、肥料、杀虫药剂仓,机械、汽车零配仓,陶瓷小货仓,家具设备仓等等。

2、物品验收:

(1)仓管员对采购员购回的物品无论多少、大小等都要进行验收,并做到:

①发票与实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不相符时不验收;

②发票上的数量与实物数量不相符,但名称、规格、型号相符可按实际验收;

③对购进的食品原材料、油味料不鲜不收,味道不正不收。

④对购进品已损坏的不验收。

(2)验收后,要根据发票上列明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单位、数量和金额填写验收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自存,一份留仓库记账,一份交采购员报销,一份交材料会计。

3、入库存放:

(1)验收后的物资,除直拨的外,一律要进仓保管;

(2)进仓的物品一律按固定的位置堆放;

(3)堆放要有条理、注意整齐美观,不能挤压的物品要平放在层架上。

(4)凡库存物品,要逐项建立登记卡片,物品进仓时在卡片上按数加上,发出时按数减出,结出余数;卡片固定在物品正前方。

4、保管与抽查:

(1)对库存物品要勤于检查,防虫蛀、鼠咬,防霉烂变质,将物资的损耗率降到最低限度。

(2)抽查:

①仓管员要经常对所管物资进行抽查,检查实物与卡片或记账是否相符,若不相符要及时查对;

②材料会计或有关管理人员也要经常对仓库物资进行抽查,检查是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5、领发物资

(1)领用物品计划或报告:

①凡领用物品,根据规定须提前做计划,报库存部门准备;

②仓管员将报来的计划按每天发货的顺序编排好,做好目录,准备好物品,以便取货人领取;

(2)发货与领货

①各部门各单位的领货一般要求专人负责;

②领料员要填好领料单(含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用途等)并签名,仓管员凭单发货;

③领料单一式三份,领料单位自留一份,单位负责人凭单验收;仓管员一份,凭单入账;材料会计一份,凭单记明细账;

④发货时仓管员要注意物品先进的先发、后进的后发。

(3)货物计价:

①货物一般按进价发出,若同一种商品有不同的进价,一般按平均价发出。

②需调出酒店以外的单位的物资,一般按原进价或平均价加手续费和管理费调出。

6、盘点:

(1)仓库物资要求每月月中小盘点,月底大盘点,半年和年终彻底盘点;

(2)将盘结果列明细表报财务部审核;

(3)盘点期间停止发货。

7、记账:

(1)设立账簿和登记账,账簿要整齐、全面、一目了然;

(2)账簿要分类设置,物资要分品种、型号、规格等设立账户;

(3)记账时要先审核发票和验收单,无误后再入账,发现有差错时及时解决,在未弄清和更正前不得入账;

(4)审核验收单、领料单要手续完善后才能入账,否则要退回仓管员补齐手续后才能入账;

(5)发出的物资用加权平均法计价,月终出现的发货计价差额分品种列表一式三份,记账员、部门、财务部各一份;

(6)直拨物资的收发,同其他入库物资一样入账;

(7)调出本酒店的物资所用的管理费、手续费,不得用来冲减材料成本,应由财务部冲减费用;

(8)进口物资要按发票的数量、金额、税金、检疫费等如实折为单价人民币入账,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9)对于发票、税单、检疫费等尚未到的进口物资,于月底估价发放,待发票、税单、检疫费等收到、冲减估价后,再按实入账,并调整暂估价,报财务部材料会计调整三级账;

(10)月底按时将材料会计报表连同验收单、领料单等报送财务部材料会计;

(11)与仓管员校对实物账,每月与财务部材料会计对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8、建立档案制度:

(1)仓库档案应有验收单、领料单和实物账簿;

(2)材料会计的档案有验收单、领料单、材料明细账和材料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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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办法,细则,全文共 8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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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制定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授予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或组织的荣誉。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根据《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丰收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丰收奖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标,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与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目的,鼓励农技推广人才扎根基层,服务生产一线,鼓励农业技术研究、教育、推广队伍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不断探索农技推广新模式,提高农技推广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三种奖项。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不分设奖励等级。获奖人员在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按丰收奖一、二、三等奖对待,贡献奖和合作奖均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丰收奖每三年评一次。丰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丰收奖的主要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含两个)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条 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丰收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丰收奖的决策管理机构,设在农业部,负责制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定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奖励委员会由农业部部领导、相关行业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农业科技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农业部部属三院、有关部属事业单位申报丰收奖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是丰收奖在地方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牵头成立,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省级评审小组由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以及行政管理的专家代表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专家不得超过2人,并兼顾行业和学科平衡。

第九条 丰收奖评审专家组是丰收奖的执行评审机构,由奖励办公室组建,负责对全国经过初评后推荐的丰收奖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和人选、团队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第十条 奖励范围:国家、地方财政资助或个人、社团自行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第十一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与国内同类先进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显著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为国内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重大进步,推动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为本区域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近3年内(以申报截止日期上溯3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其中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和加工品,须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许可证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生产、加工批准文件的彩色复印件;

(三)具有近三年的成果应用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推广应用单位(盖章)、推广应用起止时间、近三年的经济效益(包括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年增收节支总额,单位:万元)以及推广应用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发明成果应附有专利证书复印件;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附有品种审定(鉴定)证书复印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附有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3.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应附有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应附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5.兽药(生物兽药)应附有新兽药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保密成果应附有同级涉密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已获得国家奖、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丰收奖;获得过省级及以下奖励的成果可申报丰收奖;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

1.不超过25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2.须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并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3.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二)主要完成单位

1.不超过8个;

2.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须是项目下达单位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主持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自行组织推广的项目成果须是所在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

(五)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六)经济效益报告。经济效益由申报单位自行计算,须填写主要参数,注明使用价格,并说明详细计算过程。产量数据、推广面积、市场价格等须标明统计部门名称,附有测产验收数据;

(七)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材料,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奖项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奖项进行复核。具体评审办法:专家组对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项目进行差额评审,未评选上一、二等奖的项目直接列入三等奖,且置顶排序,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经专家组复核后进行末位淘汰。

(六)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第十九条 奖励范围: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

第二十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乡镇(或区域站)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量的60%以上。

第二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科研、教学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以下5条标准须同时具备。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促进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须具备上述5项评审标准中的任意3项。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须具备以下第1、2项条件,并具备第3、4项之一。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含)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农业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或行业的广泛认可;

2.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乡镇(含区片)站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县及县以下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1.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较高的技术示范水平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含)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曾经获得过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推荐表;

(二)基于评审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2)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3)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出具原件,申报单位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6)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2.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由申报人提供;

(2)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域)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3)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4)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证明,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6)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或领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7)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3.农业科技示范户

(1)初中以上学历和有关农民技术培训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连续5年(含)以上被确定为科技示范户,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且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连续3年(含)以上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且对推动农业产业化(领办农业合作化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6)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且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和推荐来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范围: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

第二十八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二十九条 评审标准: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四)带动当地某项产业快速发展,并形成主导产业,创立品牌或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

第三十条 申报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

第三十一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少于3个;

(三)每个合作单位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第三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三)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四)工作总结;

(五)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通过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信件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但必须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委、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委、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级农业厅(委、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送达异议双方后,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委、局)、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如省级农业厅(委、局)或部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该申报成果仍存在非实质性异议,奖励办公室将取消该申报成果的评奖资格,不再进行递补评选,并视情况核减相关上报部门下一轮丰收奖的申报名额。

第四十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

第四十一条 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委、局)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丰收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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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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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使人明智,读书使人聪慧,读书使人高尚,读书使人文明,读书使人明理,读书使人善辩,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让学生快乐读书,给学生以展示自我的舞台,让书成为全校师生的朋友,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提高审美情趣和人文底蕴。让每一位学生都想亲近书本,喜爱读书,学会读书,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与大师对话,为精神打底,为人生奠基;与经典为友,与博览同行,开拓广阔的视野。

活动目标:

1、总目标:读高雅书,做高雅人

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热爱读书,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2、通过活动,使学生从书本中得到心灵的慰藉,寻找生活的榜样,净化自己的心灵。

3、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4、通过活动,引导学生与经典、好书交朋友,营造良好的读书氛围,为营造书香校园奠定基础。

活动主题:

1、我读书,我快乐!

2、让学生拥有一个书香浸润的学生时代。

3、阅读,是与我们相伴一生的精神家园。

活动内容:

1、阅读考级活动

2、“班级文摘”编写活动

3、个人读书成长档案册

活动过程:

1、创设读书环境,使学生愿意读书

开展“书香校园”创建活动,为学生创造可随时取阅的便捷读书环境。学校制定读书活动方案,有条件建立“班级图书角”,为好读书的学生提供可以随时读书的机会。对家长积极宣传孩子课外阅读的重要性,提醒家长不要一味地只给孩子买书,最主要的是督促孩子去看书。平时经常带孩子逛逛书店,感受书店里浓郁的书香气息和读书氛围。

2、提供交流平台,让学生乐意读书

“兴趣是最好的教师”,所以对于学生来说,首先要每个学生喜欢读书、痴迷于读书,为每个孩子提供公平合理的展示机会,让学生在交流中感受到读书的乐趣,在展示中增强自信。号召全体同学争先恐后地参加阅读考级活动。

提高学生的读书兴趣,是培养学生良好读书习惯的关键。积极开展新书发布会、书友沙龙等多种形式的读书交流活动,引导学生的读书方向,提高学生的读书兴趣。每两周在班级组织一次交流活动,将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推荐的经典名句或心得制作成图文并茂的小展牌或小书签,用以布置教室,以进一步调动学生读书用书的积极性。

3、开发学生的创造才能,让学生敢于编书。

开展“我来写本书”的活动,以进行班级阅读为基础,把自己摘抄的美文结每月集成册,同学们自己设计封面,自己拟定“书名”,请家长、老师或自己写序,设计“读者赠言”栏目,让每一本书里都散发出同学们的热情,老师的指导,家长的支持,和每一个关心他的人的欣赏与鼓励。让孩子对自己的“书”爱不释手,使他们看到了动人的阅读热情,看到了同学们自我成就的骄傲,也看到了一种闪光的希望。

4、营造班级读书成果展台,巩固学生的读书成果。

(1)充分利用各班教室后墙板报,及时将学生的读书笔记展示出来,表扬先进,激励后进。

(2)每月利用班会时间举办一次读书交流活动,以“读书博览会”、 “我最喜欢的一首诗”、“好书推荐”等小板块,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交流自己在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展示方式:

1、美文诵读赛

语文书和课外读物中有大量的优美文章,鼓励学生可以有感情地朗读、背诵,进行美文诵读赛,使学生充分感受到祖国语言文字的美好,逐步提高语言鉴赏能力。每周的语文课上,可以定时举行美文诵读赛,学生可以从读过的好书中,选择优美的句段进行朗诵,而听者也可以接受美的熏陶。

2、亲近名著经典

A、下发一张推荐书目,向学生推荐好书。

B、学生在阅读活动中写出读书笔记,(包括摘录的优美句段、读后感悟、读书方法谈),并进行评比。

C、在学生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开展“亲近名著经典”知识竞赛,由各组推荐学生参赛,并评出一、二、三等奖。

3、课外剧表演擂台赛

师生共同选取一些适合表演的经典作品,在充分阅读,仔细揣摩作品的时代背景,人物的性格特征,作品主题等,利用课外活动时间,在老师的指导下,师生共同排练,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艺术才能,力求真实地表现作品原貌。

4、自编书及自制书签展览

开展“我来写本书”的活动,以进行班级阅读为基础,把自己的读后感结集成册,同学们自己设计封面,自己拟定“书名”,请家长、老师、朋友或自己写序,设计“读者赠言”栏目。

A、 由班主任进行自编书及自制书签的动员及指导。

B、 让学生明确要求。

C、 学生完成书籍及书签的制作。

D、 班级举行展览会。

5、举办读书博览会

A、学校广播站将开设名人名言、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介绍我的读书方法等小版块,向同学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欢迎同学们踊跃投稿。

B、每期板报开辟“读书专栏”,介绍读书方法或有趣的片断、故事等,或读书心得等。

C、每学期开两次读书主题活动。

6、阅读考级活动

学校制定阅读考级制度,分等级评定同学们的阅读量和阅读水平,根据每位同学背诵古诗词的数量和阅读课外书籍的数量确定阅读等级,并发给相应的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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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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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建材到居玛特。 5月7日下午1点到4点,居玛特市场将开展“居玛特五一家居购物、全场惊喜送家电”幸运抽大奖活动。抽奖细则

1、参加抽奖者,当场监督主持人将与有参与抽奖资格人数数量相同的没有任何特殊标记的乒乓球倒入抽奖箱,然后将其中48个乒乓球当众注上特殊标记后放入抽奖箱,当众混合。

2、5.1-5.7日在居玛特建材商圈一次性购物满500元以上的消费者,具有抽奖资格,抽奖顺序由具备资格的人按验票顺序进行抽奖。

3、参与抽奖的每个人只有一次抽奖机会,前面的抽奖者没有抽到奖品的,将乒乓球再次放入抽奖箱,退出抽奖,让排序的下一位参与抽奖;抽到奖品的,则将获奖的乒乓球拿出抽奖箱,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领取奖品。

4、奖项共分为五等,共计48名。

本抽奖办法的解释权归居玛特建材市场所有。

居玛特市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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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山东2024春季高考细则 取消了少数民族加分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8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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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22春季高考细则 取消少数民族加分

山东20xx春季高考细则出台,正式取消了少数民族加分,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省教育厅日前下发《山东省20xx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对今年的春季高考进行了细则规定。今年春考依然包含19个专业类别,考生可任选其一报考,分为“知识+技能”考试。知识考试定在5月13日和14日,技能考试即将在下月初开考。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春季高考中正式取消了少数民族加分。

19个专业类别只能选其一

20xx年春季高考招生计划含本、专科(高职)招生计划,分为农林果蔬、畜牧养殖、采矿技术、土建、机械、机电一体化、电工电子、化工、服装、汽车、信息技术、医药、护理、财经、商贸、烹饪、旅游服务、文秘服务、学前教育共19个专业类别,考生任选其一报考。

20xx年春季高考实行“知识+技能”考试模式,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部分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知识。各科满分分值:语文、数学各120分,英语80分,专业知识200分,总分为520分。考试试题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今年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考试时间定为5月13日至14日。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考试评卷、统分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管理,于5月16日至23日进行。所有考试科目实行网上阅卷方式。

春季高考“技能”部分的考试按照公布的19个专业类别,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定的主考院校分别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3月6日-19日。“技能”科目考试分值为230分,按考生实际得分与“知识”部分各科实际得分一并计入考生总分。技能考试的各专业类别主考院校及考试时间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文公布。

根据省招考院的规定,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者)、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实并公示后,免于春季高考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在报考本科层次招生时,根据“知识”部分中的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单独划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投档,由高校录取到相同或相近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习;在报考专科(高职)层次招生时,由招生院校相关专业免考试成绩录取。

春考志愿随夏季高考进行

20xx年,我省春季高考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志愿设置为专业类别内平行志愿。考生本人依据《20xx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按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时已填报的专业类别,选择相应的学校和专业志愿,不能跨类别填报,否则将无法进行投档,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春季高考的本科、专科招生均设一志愿和征集志愿,随夏季高考相应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同步进行。本科填报志愿前划定本科填报志愿资格线,专科填报志愿前划定专科填报志愿资格线。志愿填报的办法和时间另文通知。

春季高考投档时,按照各专业类别考生成绩及招生计划,分别划定各专业类别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专业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规定投档比例及考生填报的志愿投档。招生院校按考生成绩,分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高考加分20分“封顶”

在考生录取时所能享受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上,今年由去年的5项变为了4项。根据《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20xx年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以往“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省属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省属高校投档,由省属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的规定今年起取消。

其余四项加分规定为: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中国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另外,20xx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原定加(降)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5分或降低5分投档照顾。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规定:

技能拔尖人才实行免试招生

根据相关规定,技能拔尖人才实行免试招生。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者)、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实并公示后,免于春季高考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

在报考本科层次招生时,根据“知识”部分中的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单独划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投档,由高校录取到相同或相近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习;在报考专科(高职)层次招生时,由招生院校相关专业免考试成绩录取。

变化:

考生录取投档照顾方面

由以往的5项变为4项

在考生录取时所能享受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上,今年和以往有所不同,由以往的5项变为了4项。根据《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20xx年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以往“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省属高校调档分数线5分之内的,可以向省属高校投档,由省属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的规定今年起取消。

此外,20xx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原定加(降)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5分或降低5分投档照顾,具体政策按《山东省20xx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鲁招考委〔20xx〕2号印发)执行。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

1.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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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小学生演讲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演讲稿,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学生,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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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赛规则

1.演讲时间不超过5分钟。

2.一律使用普通话,仪态自然大方,着装规范。

二、评分细则(满分10分)

评价项目评价要点

演讲内容

(4分)1、思想内容能紧紧围绕主题,观点正确、鲜明,见解独到,内容充实具体,生动感人(2分)

2、材料真实、典型、新颖,事迹感人、实例生动,反映客观事实,具有普遍意义,体现时代精神(1分)

3、讲稿结构严谨,构思巧妙,引人入胜(0.5分)

4、文字简练流畅,具有较强的思想性(0.5分)

语言表达

(3分)1、演讲者语言规范,吐字清晰,声音洪亮圆润。(1分)

2、演讲表达准确、流畅、自然。(1分)

3、语言技巧处理得当,语速恰当,语气、语调、音量、节奏张弛符合思想感情的起伏变化,能熟练表达所演讲的内容。(1分)

形象风度

(1分)演讲者精神饱满,能较好地运用姿态、动作、手势、表情,表达对演讲稿的理解。

综合印象

(1分)演讲者着装朴素端庄大方,举止自然得体,有风度,富有艺术感染力。

会场效果

(1分)演讲具有较强的感染力、吸引力和号召力,能较好地与听众感情融合在一起,营造良好的演讲效果;演讲时间控制在5分钟之内。

三、评分规则

满分为10分,评委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汇总后取平均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同分,则精确到后三位,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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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农村年度综治工作计划范文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1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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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文件和区委关于创建“平安社区”精神,加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社区居民安居乐业,有效地把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定以下计划:

一、落实责任制,强化管理

社区治保会要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把辖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平安社区建设活动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依靠发动社区组织和广大居民群众提高社区治安防范能力,健全社区治安防范网络。积极开展综治各项工作,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各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社会治安工作责任书,对多发案部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综治工作,夯实社区安全稳定工作基础。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普法工作

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每月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每季度出一期专刊,用综治宣传图,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增强居民群众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并分发防火公约,增强“四防”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民主自治。

三、认真做好调解,帮教工作

社区要建立、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使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解决在社区,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群体上访事件,防止邪教活动,切实维护社区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社区成立帮教小组对辖区内三名帮教对象采取每月定期上门走访,了解思想动态,掌握一手情况,使他们走上正道,服务社会,对辖区已转化“功”人员实行跟踪管理,了解情况,不发生重新练功,进京上访等事件。

四、做好群防群治,巡逻工作,保一方平安

积极组织社区治保力量,配合管辖区单位开展重点打击入室盗窃,偷盗抢机动车,路面“双抢”等多发性案件,严格按照“以人为本、以物为基,防管结合”的要求全面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强化巡逻防范工作,大力推广物防技巧措施,做好两车安防工程管理,收好群防群治服务费,力保辖区平安。

五、做好出租房,流动人口管理

社区成立流动人口管理站,明确责任分工,发挥外口协管员作用,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外口办证率要达95%以上,出租户要100%签订治安责任书,要推广出租房代管制,辖区内出租房流动人口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六、做好防火安全生产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防火安全生产工作,同辖区各单位,居民签订综治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人,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决清理“三合一”及火灾隐患,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发“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杜绝恶性事件发生。

我们将创建“平安社区”为动力,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思想学习,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社区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在社会治安任务日趋繁重的新形势下,开拓创新,推动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发展进步,全面提升平安社区创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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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综治信访2024工作计划_工作计划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信访,全文共 4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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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信访2021工作计划

综治信访20xx工作计划篇一

为了进一步夯实我局综治维稳信访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综治、信访在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平安洪湖”建设,经局党委研究,成立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及上级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为首要任务。按照“打造平安洪湖,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主体不变、分工负责、联合运作、方便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原则,整合现有力量、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真正地把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打造成为不安定因素收集中心,社情民意反馈中心,调处矛盾、维护稳定指挥处置中心。

二、整合方式

我局按照“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的工作要求,整合力量,规范行为,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构建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的总体思路,将局监察室、法制科、办公室、人教科等部门集于一体,各科室人员在工作职能不变,工作性质不变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办公。局综治维稳信访领导小组设立集中接访办公室,局综治维稳信访领导小组下设立4个工作小组:民情信息收集组、人民调解工作组、治安防控指挥组、追踪问效协调组,并实行“五统一”工作机制即:统一受理来信来访、统一分流矛盾纠纷的处理单位、统一协调疑难复杂问题、统一调配人力、物力、统一跟踪问效,确保局综治维稳信访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高效运转。

三、综治维稳信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和任务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矛盾纠纷调处、治安防控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2、定期对辖区内不安定因素进行排查,对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和动向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处置工作。

3、及时总结、上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四、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运行办法

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运行程序:按照“集中接待,统一批转,归口办理,协作配合,报结,跟踪问效”六个步骤进行操作。可以概括为实行“五个统一”:

1、统一受理来信来访。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门接待来访群众、处理来访信件,根据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填写《洪湖市财政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接访记录》,对一些简单问题,通过解释能使群众满意的,当场进行解释答复;对一时解释不清,需要由其他科室和部门处理的,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报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主任批转。

2、统一分流矛盾纠纷的处理单位。各类矛盾纠纷在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立案后,根据纠纷的性质,经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主任批准,填写《案件转办通知书》,责令有关科室和单位办结。

3、统一协调疑难复杂问题。对涉及多个科室和单位的疑难复杂纠纷和治安问题,由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解决。

4、统一调配人力、物力。资源整合首先是人力物力的整合,整合后的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具有相对集中的维稳力量,对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特殊时期的稳定工作,可以由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人力、物力,各科室和单位协同作战,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5、统一跟踪问效。各科室和单位对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按照期限要求认真办理,办结情况及时向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反馈结果,以便局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能全面掌握、统筹安排,并对分流到各科室和单位的工作实行根踪问效。

综治信访20xx工作计划篇二

今年我乡综治维稳信访工作坚持科学发观展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x大精神,按照各级政法工作会议要求,为全乡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做好保驾护航。现经研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基层基础建设

各村(居)、各单位及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组织,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确保“有人办事”、“有岗定责”、“有责定人”、“人尽其责”。特别是各村、社区要结合换届工作配强配齐治安联户长、信访纠纷信息员、调解员等综治队伍,使得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各村(居)、各单位及部门要进一步夯实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充分整合办公资源,设立好调解庭、信访代理工作室、综治维稳工作站等,做到一室多用。完善各项制度并制作上墙,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标识醒目。装订好日常办公资料,分类存档。今年重点抓好凉亭居委会、磨山村及代店村相关工作,顺利通过美好乡村平安创建工作考核。

二、完善调处措施,提高工作效能

乡综治委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综治办每半月召集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部门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听取各单位当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部署安排下月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完成时限。

对于摸排出来的矛盾纠纷,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介入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两委(社居委)通过“驻片调处、两委会商、书面上报、归口办理”的途径化解矛盾(驻片调处:村驻组干部介入调处,能够调处的,应及时结案并报村治保主任,作为当月矛盾纠纷统计数据。不能调处的,应及时上报两委会。两委会商:对于驻组村干上报的矛盾纠纷,两委会要高度重视,共同商议矛盾调处的措施,并指定责任人,确定调解时限,及时结案。书面上报:对于村两委不能调结的矛盾纠纷,村治保主任应第一时间上报乡综治办,附上村两委处理意见(纸制)。归口办理:乡综治办在接到矛盾纠纷报告后,根据问题性质,确定包案领导、责任单位、调处时限等),重大矛盾纠纷通过“先行上报、迅速介入、统筹协作、共同解决”的程序平息纠纷(先行上报:如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应第一时间上报乡综治办,说清矛盾纠纷大致情况,初步预测发展态势。迅速介入:发现重大矛盾纠纷的单位或综治基层组织应在上报同时,迅速组织人员介入处理,稳控事态。乡综治办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介入调处,并报党委政府。统筹协作:介入调处的各单位、部门要服从综治委统一调度,尽职尽责,团结协作。共同解决:在综治委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共同研判,平息纠纷)。

对于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办组织相关部门或村(社区)进行联合调处。各单位均要及时负责调处,不得推诿塞责。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一些政策规定而群众又不理解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化解和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认真做好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各村(居)、各单位及部门要根据“xx普法规划”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年度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学习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结合重要活动节点,如“3.8”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综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点宣传好弱势群体保护维权方面、信访诉求方面、治安处罚方面、土地林权方面等法律法规。宣传要注重实用性,让宣传对象易接受、能接受、愿接受,从而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四、加强流动人口与特殊群体的服务管理工作

1、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近两年来因凉亭乡集镇开发建设需要,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来乡从事建筑行业,为此派出所要强化外来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好服务,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继续做好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关爱和帮扶,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案件。

2、加强特殊群体的服务管理。积极推动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肇事肇祸精神患者等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并落实各项有效举措,对照相关政策帮助他们解决现实生活困难,防止发生脱管、漏管、或违法犯罪等现象。

五、持续做好反邪教工作。

各村(居)、各单位及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反邪教工作。进一步夯实反邪教阵地建设,继续开展好家庭、校园拒绝邪教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认清邪教本质,树立起科学的人生态度,运用理性的法治思维解决生活生产问题。

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各村(居)、各单位及部门要按照综治委统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财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落实好以下几个几个方面:

1、各综治组织要团结协作,强化人员队伍力量,提高预防违法犯罪水平,加大各类案件的侦破打击力度;

2、今年我乡将在前期“数字化”建设的基础上,在凉亭乡进出主干道监控盲区增添视频监控,完善数字监控网络;

3、提高人民群众日常防范意识与自我救助水平,进一步推介“治安保险”,制作固定综治宣传标语。

七、严格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制

加强考核奖惩,严格执行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及时落实《20xx-20xx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工作,督促各村(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对照《凉亭乡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考核办法》,落实好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工作。

综治信访20xx工作计划篇三

20xx年,将继续坚持以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十x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信访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及时排查不安定因素,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x大精神,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工作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文明创建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谋划和推动信访工作。创新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文明的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思路

按照“联系群众、了解民情、维护权益、促进稳定”的要求,突出贯彻《信访条例》一条主线,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和目标管理两个责任制;以“关注民生、关爱民生、改善民生、为民服务”为出发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热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协调服务职能,在“解民忧,化民怨、办实事”上下功夫,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实现信访工作新的突破。

三、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机关站所协调配合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制。继续认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地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紧紧抓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个关键,统筹协调好经济与社会、经济与政治、发展与稳定、效率与公平以及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等多层次、多方面的关系,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增加和谐因素。

二是加大信访工作的学习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全工作部干部职工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深刻理解信访工作的内涵,把信访工作的内容学懂弄通,充分运用信访工作的条例内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同时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信访工作《条例》精神,使人民群众了解《条例》、充分运用《条例》来解决自己的切身利益问题。

三是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改善民生是执政理政的根本。在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基础上,落实惠民政策,以“接待群众要热心、听取意见要耐心、解决问题要真心、改正错误有决心”的四心服务,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四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信访工作必须把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并不断创新工作格局,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五是加强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对凡涉及到我工作部的信访问题要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和解释工作,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及时进行办理,该落实的工作坚决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必须向当事人回复并承诺解决的时间。凡在信访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的人和事要坚决督查督办,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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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县财政局综治工作述职报告_述职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1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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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财政局综治工作述职报告5篇

关于县财政局综治工作述职报告有哪些?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相关的模板,供大家参考。

县财政局综治工作述职报告1

在县委、政府的的正确领导下,在综治委的统一部署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大力加强社会秩序管理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现将xx局20xx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为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财政局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实了人员具体抓,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领导小组经常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单位内部的治安动态,对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把问题和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坚决不留隐患。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领导小组与单位内部职工签订了治安目标责任书,落实了内部防范责任制,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二、强化治安管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我局设专职警卫人员常年值班,节假日领导亲自带班,并形成制度。

一是值班制度坚持不懈,每天24小时轮流值班无间断,领导带班;

二是来访人员必须登记,经检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办公大楼办事;

三是投入资金安装全球眼监控设施,从技术上保证办公场所的安全;

四屎置部分安全自卫防护设备,如橡胶棒、电击棍等,加强安全警戒;

五是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政策,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反对等邪教组织,坚决与“黄、赌、毒”作斗争,认真做好“讲事件真相,讲民族团结,讲政策法律”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安全防范。

三、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和应用上下功夫。年初制定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利用“六五”普法等开展了形式多种、内容丰富的切实加强了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学习教育,尤其是加强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水平,严格依法行政;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财务等法律、法规,增强了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是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开展了第xx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使全体干部职工擦亮眼睛,明辨是非,站稳立场,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参加违法活动。使我局各族职工和睦相处,团结互助蔚然成风。

三是结合第xx个“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了纪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颁布xx周年的活动,通过悬挂条幅、知识竞赛、制作展板等多种形式的深入学习宣传“两个决定”,综合治理工作深入人心,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是认真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在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户”、“无毒家庭”、“五好文明家庭”等各种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从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入手,我局把创建“平安单位”活动作为维护单位安全稳定的重要内容来抓,积极强化单位的安全工作,把创建活动的各项措施具体落到了实处。

四、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财政局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保工资,保民生,促发展”的原则,在资金缺口很大的情况下,采取增收节支,多渠道争取资金:

一是确保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拨付到位;

二是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了公、检、法、司、政法和县人武部、县中队等部门经费。为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财力保障。

总而言之,在20xx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对目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警钟长鸣、提高警惕,切实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下去,为自治县的安定、和谐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县财政局综治工作述职报告2

x年以来,财政局认真贯彻县综治委、县财办创安工作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完善基础建设,健全治安网络,在财政部门营造了一个安定团结的治安环境,确保了我县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夯实基础,抓好“四个到位”

(一)组织领导到位。

为了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机关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监察、人教、办公室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协调、督导、检查工作,并对楼栋民调小组、治保小组、矛盾纠纷调处小组人员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充实,为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局领导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指导、解决;2次到综治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促进了综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目标责任到位。

按照全县统一部署,根据自身实际,以[xx年]36号文件制订印发了切实可行的《某财政局xx年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单位一把手与二级单位负责人、基层所所长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考核范畴,做到与财政主要工作同时规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奖惩、同时查检督办,并将干部工资发放与工作完成情况挂钩,每月只发放80%,20%在年底实行奖惩兑现;各单位根据责任状制订本单位职责,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细化到项,责任到人,局办公室也与办公楼、家属院门卫、水电工分别签订了责任状,形成了上下联动、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的责任管理机制。

(三)宣传发动到位。

凡机关综合性会议,局领导必讲综治工作,统一认识,增强防治观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综治工作。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举办各类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综治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切实加强财政“四五”普法教育和综治专题教育;采取出墙报、贴标语、办公开栏等形式大力宣传创安政策法规,使之深入人心,不断增强财政干部职工法制意识、综治工作参与意识和创安达标意识。在此基础上,做到“五上墙”。

即综治方面固定标准上墙,创安领导小组名单上墙创建治安模范单位的标准和目标上墙,治保小组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上墙,民调小组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上墙,进一步突出了创安工作位置,为创安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督办落实到位。

没有有效的监督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就容易流于形式,很难收到实效。为此,我们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督办落实。

一是实行定期汇报制度,要求各单位每季度汇报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二是开展经常性检查,督办综治工作落实情况,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良倾向,制定改进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规定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律取消单位评先资格,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规范管理,加强“三项建设”

(一)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门卫制度、水电管理制度、小车管理制度、值班制度、调解治保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对机关大院、家属楼大院由门卫担任监督员,常日值班,对独立办公单位,由职工24小时轮流值班,并坚持小车进库制度,确保机关、车辆安全无事故。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今年共调解各类纠纷3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100%。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点节假日,做到早安排,早防治,各单位现金不库存,票据集中管理,确保不断岗、不缺人。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流动和暂住人员管理,立卡建档,随时掌握变化;

二是加强财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坚持“四统一”,即:统一帐户,统一核算,统一审批,统一采购,确保无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三是加强原练习人员管理。继续实行包保责任制,巩固练习者教育转化成果,使系统内唯一的一名原练习者从思想上、行动上与彻底决裂。

(三)加强基础建设。

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安全设施基础建设,具体做到“五个落实”:

即落实办公楼、家属楼总栅门,对损坏、锈蚀的铁栅栏进行了修补;

落实重要股室防盗门及有关安全设施;落实自行车、小车库;

落实办公楼消防设施,添置更新了灭火器、消防栓;

落实安全用电设施,对局配电房进行了维修,扩大变压器容量,添置散热空调,更新已老化线路,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加强环境建设,建成苗莆、绿化带,落实“门前四包”,“六有八无”,确保庭院管理规范,机关环境绿化、美化、净化、亮化。

三、注重实效,做好“三个结合”

(一)与文明创建工作相结合。

始终坚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文明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促进了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截至目前,在系统内18个单位中,有2个创建成省级文明单位,1个创建成某县最佳文明单位,11个创建成某级文明单位,4个创建成某级文明单位,创建面达100%,被县委、县政府命名为“文明系统”。

(二)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系统内党员干部建立了廉政建设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党员干部每年的述廉报告、廉政勤政考评记载、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报告等;定期对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经费审计,对拟离任单位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与财政各项工作相结合。

根据财政工作实际,强化措施,维护稳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财政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和支持企业破产改制,努力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及时拨付困难补助资金、安置费等,确保了某等一批企业破产改制的顺利进行;在税收入库不均衡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确保了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的需要,并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对政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所需的经费,给予财力上的支持和保障;积极开展《会计法》执法大检查,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规范会计管理,维护财经秩序;积极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财政四项改革,规范财政管理行为;严格政府债务管理,加大农金会借款、财政周转金及干部个人借款清收力度,实行常年征收,取得了初步成效。

回顾今年来的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工作不平衡、软硬件设施有待加强等方面,我们将再加领导,再加措施,再加力度,将我县财政系统综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推动财政工作全面发展,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县财政局综治工作述职报告3

xx年来,我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综治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把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各项综治措施当做大事来抓,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紧密结合本局实际制定计划,分解任务,完善制度,加强队伍,使局机关社会治安保持了稳定祥和的良好局面。同时,作为x区工作前线,在财政预算安排上加大及社会综合治理资金的投入,确保全区社会政治安定和治安大局稳定,为建设“和谐新会、平安”作出努力。

一年来,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局一把手领导为本单位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建立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中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人事股具体分工协助抓的格局。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制定综治工作方案,切实把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完成综治主要责任任务和工作目标,维护社会政治和社会治安稳定。

二、加大及社会综合治理资金的投入,确保社会政治安定和治安大局稳定。

建设“和谐、平安” 是我县部署的重点中心工作,我局对此项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把及社会综合治理资金作为财政预算支出保障的重点资金之一,在年初财政预算盘子较紧的情况下,仍积极加大其专项投入。

xx年初预算安排突发应急及经费200万元,截止目前已拨付123万元。其中:县局“平安城县”建设经费50万元;县武警中队建设经费10万元;县局经费8万元;县局购置装甲驱散车部分资金50万元;从上级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县委办工作经费5万元。为确保全县社会政治安定和治安大局稳定,建设“和谐、平安”提供资金的保证。

三、加强局直属机关的综合治理工作

(一) 认真抓好人员教育和制度建设

为搞好及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我局历来重视抓好人员教育和制度建设这二个根本。

1、抓好人员宣传教育,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印发法制宣传资料60多份。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有效地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制观念。

二是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观看禁毒、禁赌宣教片。

三是对局干部、职工子女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局工会组织有教育意义的文体活动。

四是加强安全和防范教育。利用局域网、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宣传工具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重点抓好防火、防盗、交通等的安全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在财政局老办公区工作时根据我局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需要配备了一名门卫,同时建立和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门卫值班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健康体检制度等。

不断完善充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对涉及本局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二)加强检查,及时整改

在“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安排包括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内人有关人员24小时值班。每逢节假日前后,局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局本部各股室电线、电路、防盗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虽然我们在社会治安综合法理工作上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制宣传深度广度还不够,一些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抓得还不够。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年初工作计划和签定的责任书,一项一项抓落实。针对存在问题差缺补漏,制定措施。重视“打防控”体系建设,抓好社会治安防范各项措施落实,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使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县财政局综治工作述职报告4

20xx年度我局认真按照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及深化和谐平安建设要求,严格落实各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我局20xx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述职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层层签订责任书。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我局始终以全县政法委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把综合治理工作列入了局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并进行了专门研究布置。年初,制定了《xx县财政局20xx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列出全年的综治工作计划,并将综治工作纳入了全局目标管理进行考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综治工作会议,听取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和布置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并解决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

1、健全综治工作领导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局党组研究调整了局综治领导小组成员,局长、党组书记领导小组组长,对全局综治工作负总责;党组成员副组长具体分管综合治理工作,对综合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为使综合治理工作能够落到实处,我局还专门成立了10个机构组织,充实并加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量,使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不断健全。

2、层层落实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科室负责人与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状》,干部与职工签订了《家长责任状》,将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具体目标,层层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户家庭,并要求每一个干部职工要切实做到“管好自家的人、看好自家的门、办好自家的事”。

3、制定和完善了我局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制度。

按照县综治委要求,我们制定了《xx县财政局20xx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xx县财政局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制度》、《xx县财政局20xx年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等。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考评结果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挂上钩,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奖罚分明,大大激发了全体干部职工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感。

二、经费保障到位,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

作为全县财政工作职能部门,我们始终坚持从维护稳定和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资金用于保障政法系统工作运行及推进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业。

一是积极推进“天网”工程建设。为切实把“天网”工程建设这件惠及社会、百姓的好事实事办好办实, 我县财政分3年总投资1006万元用于“天网”工程建设,目前已投入资金806万元,剩余部分在20xx年全部拨付到位。

二是全力保障“工程”建设及其运行维护费用。我县是“”工程全国试点城县之一,并且该工程是作为打造全省最具安全感城县的重点工程。为此,县财政按照上级指标数,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提高治安防范工作,确保了报警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是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综合治理的保障工作,我局积极履行财政职责,配合和支持全县综治工作,合理调度奖金。到目前为止,已拨付信访配套资金90.02万元,综治保障资金57万元,涉法涉诉资金20万元。

五是保障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经费、专职综治干部岗位津贴、以及各项经费和“严打”整治、“扫黑除恶”专项经费的支出需要。

到目前为止,我县政法系统工作运行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总投入为13189.59万元,各类资金投入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为确保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尽了财政部门应尽的责任。

三、深入农村、社区,广泛开展党员联系群众及挂点帮扶工作。

1、党员联系群众工作情况。

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建立群众工作新机制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局迅速响应,明确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党员干部共同参与、责任科长具体联络协调的工作机制,成立了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三统三分”。

“三统”即统一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工作民情日记,统一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工作百姓档案,统一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工作卡,向群众公开党员干部姓名、职务、办公电话、联系方式。

“三分”即分批进村入户、分类疏理调查情况、分层次落实工作措施。全局干部职工多次深入服务基层,聆听群众疾苦,广泛收集意见,到目前为止,全局党员干部共联系群众756户,处理和回复群众意见及建议8起。

2、挂点帮扶工作情况。

根据县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局对xx社区居委会进行帮扶,局领导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以局长同志任组长的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县财政局关于对xx社区居委会进行帮扶的工作方案》,详细制定了帮扶的内容、工作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将帮扶工作纳入我局20xx年综治工作计划,纳入机关工作目标内容。

四、积极开展宣传月活动,不断增强综治意识。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识,我们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宣传维护政治稳定、社会治安的重大意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综合治理原则。

认真贯彻学习“20xx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xx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xx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和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全局干部职工收看综合治理专题节目,专门刊办综合治理专题墙报,认真学习“六五”普法知识,结合xx县财政局事件开展财政法律法规专题警示教育活动,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逐步将财政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切实推进依法治理,使全局干部职工能自觉地关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深化和谐平安建设。

1、开展各项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公众安全感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为着力抓好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局平安无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按照县创安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我们积极开展了“三强”专项整治行动、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和流动人口、重点人员、出租房屋等各项排查整治工作。

为使工作取得成效,我局制定了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一是重点抓好机关、家属楼及重点部位的管控;

二是突出抓好公务用车的管理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思想教育和警示;

三是集中排查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四是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通过排查整治,我局辖区内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及矛盾纠纷,群众满意度为100%。

2、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首先,落实“创安”实施方案,并对创建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以办公室为主,各科室密切配合,广泛发动群众,组织和依靠群众,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共同为创建工作献计献策。同时家属楼也健全了制度,院内墙上张贴了栋长、单元长、门卫工作职责,居民守则和创安标准,坚持栋长、单元长每周一查,领导每月一大查制。

加强院内安全管理,在每个楼道都配备了消防罐,制定了本单位房屋管理办法,坚持节假日24小时值班制。始终确保院内干净整洁,对生活垃圾,专门设置了垃圾屋,并坚持每天清理生活垃圾;对宿舍卫生,专门请了清洁工每二天打扫一次楼道,加强绿化管理,保持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

六、搞好硬件建设,完善综治设施,加快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按照“基层组织规范化、基础工作法制化”要求,我局大力推进了本局基础性建设工作,重点抓好了“基础工程”建设。

1、健全机构,落实人员,保证楼院安全。

我局在成立了综治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还相应设置了十个综治小组,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庭院的安全防范,我们聘请了三名工作责任心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大院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要求时刻保持警惕,预先排除隐患,将一切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节假日期间,在职干部进行了全天排班值勤,并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2、完善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

今年初,我局在去年已有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不断补充和完善,坚持用制度来管事管人,修订了《财政局庭院安全制度》、《楼、栋、单元长、门卫职责》、《财政局房屋管理办法》等,制定了文明楼、文明家庭、五好家庭的评定标准。用这些制度和规章,把庭院的安全防范更进一步落实到每一栋楼、每一个单元、每一户住户,充分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使我局综治工作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人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庭院管理更趋规范。

3、增加投入,完善设施,加大对防火、防盗、防泄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今年我们对已有设施进行了检查维护,按月检修电控门,更新防火器材,同时,还对局大院内已有的防盗设施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全局防控体系建设更有保障。

县财政局综治工作述职报告5

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

为提高财政干部的政治业务水平,全局财政干部严格按照要求,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个人每月自学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位班子成员自己挤时间,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组织财政干部参加会计人员专业职称和会计后续继续教育培训、新《预算法》专题讲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T)运作实务等专业培训。支部书记参加了开发区组织的基层党务工作实务、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操作指南和开发区廉洁从政的培训,认真复习参加考试,取得了优良成绩。

(二)加强组织建设,促进财政工作和谐持续发展

落实党建责任制,把一把手作为党建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坚持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定期召开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党建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并切实解决。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慎重选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新党员,使更多的新鲜血液充实到革命队伍里,对发展对象进行重点培养和考察,要求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及时做好调动人员党组织关系的转移。今年,我支部共发展入党积极分子一名、预备党员一名,接收原组织关系在外的党员两名。

(三)加强组织领导,丰富党组织活动

为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7周年,按照开发区党工委的要求,局支部紧紧围绕庆七一开展一系列活动,一是开展学习许巧珍先进事迹,由支部书记发出倡议,全局党员干部学习观看许巧珍事迹并撰写心得体会;二是支部书记上党课,会上大家结合徐巧珍的先进事迹怎样把当前财政工作做好、做实进行了热烈讨论;三是结合“三联三送一凝聚”和党员义工365主题活动,到困难户家中进行慰问;四是举行重温入党誓词活动,使党员在党旗下接受心灵的净化和洗礼,牢共产党员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不断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五是开展慰问老党员活动,财政局内退党员双目失明,财政局联系点领导xx局长带领部分党员,购买了水果、粮油等日用品上门慰问;在竞赛过程中,大家踊跃答题,在答题的过程中大家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大家的守法意识,增强了法制观念。

(四)围绕“财系民生”党建品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

我局在创建“财系民生”党建品牌中,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做到抓学习、提素质、强管理、优服务、惠民生、促工作。一是围绕收入目标,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今年以来,我局通过对辖区内房地产企业进行排查、配合税务做好房地产企业清算工作,督促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做好清算工作及时开票,做好安置房税收核实工作并按时清缴和对属地管理企业进行户管调整等一系列措施。

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财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始终坚持按章办事,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十项规定、xx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和钟楼区的“五个不准“规定,做到以下几点:

(1)无违反规定收送现金、烟卡、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

(2)无违反规定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或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等行为;

(3)无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5)无违反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违反规定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6)无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情况;

(7)无违反规定在住房问题上以权来谋私,超标准建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情况;

(8)无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9)无其他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10)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三、学法用法情况

(一)学法情况:一年来,我局干部学习了《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

(二)依法办事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及《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坚持做到年度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及年终决算按照《预算法》执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对需要政府采购的一律按照采购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无政府采购正常办理手续的一律拒报。今年以来我局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规事件,无因不作为、乱作为而受到查处的案件以及出庭应诉和参与复议质证的情况,没有发生一人因违纪违规违法受到处分。

(三)遵纪守法情况:在日常工作中,我局工作人员严格业务办理流程,始终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完成本职工作,做到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精益求精,扎实推动财政工作,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至今我局没有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无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以及其它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的情况发生。

我局在开展党建工作中,认真抓好各项中心工作的落实,做到党建业务两手抓、两手都不误,在全局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我局率先在全区创建了省级规范化财政所并顺利地通过了验收,被区财政第二次推荐为省级先进财政所,进一步将党建工作与财政工作融会贯通,以抓好党建工作推进我局各项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以上是以上我支部述职述廉述法情况,请同志们批评、监督。

述职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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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xx年安徽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5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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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

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

《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

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

复婚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档案和出证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

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 《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

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

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代理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 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手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各项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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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高中班级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高中,班级,全文共 5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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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公司干部管理机制,建设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团结协作,廉洁高效的管理干部队伍,推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松华机电有限公司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管理的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注重实绩、奖罚分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合规办事原则;

(六)注重教育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管理的干部范围.

公司管理层任命的各级管理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干部实行一年期限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由干部主管部门进行跟踪考核,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干部,其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即免去职务,回原岗位工作,也可按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第八条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平时考核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干部的有关情况.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底前后进行.年度考核一般有拟定方案,述职报告,民主测评,面谈,业绩评价等程序.

根据业绩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给予相应的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经公司管理层审定,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公司干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组织考察制度.公司党委根据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组织考察.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党委安排组织考察:

(一)对基层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有较大反映的;

(二)拟对基层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职调整的;

(三)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

(四)其它需要了解情况的.

第十三条 干部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组建考察组,确定考察方案;

(二)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被考察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五)考察组向干部主管部门汇报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向公司领导报告;

(六)干部主管部门全面综合考察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 考察领导干部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学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考察责任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考察预告制度:考察组提前2-3天通知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并在其单位公告考察对象,考察程序,考察方法等. 差额考察制度: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考察责任制度: 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负责.绩效评估制度: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考核方法和指标体系,突出业绩考核,主要评价指标尽可能量化,系统化和科学化.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

第十六条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从近几年改革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选拔干部.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人选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符合干部

第十七条 完善和推广公推公选.坚持把公推公选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八条 坚持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大力选拔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领导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进班子.重视培养选拔年轻优秀的女干部,并使其在领导干部队伍中占有一定比例.提任公司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坚持和完善中青年后备干部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加强培养,始终保持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后备干部队伍.公司中层干部的后备人选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知识素养,较强的工作能力,突出的工作业绩.学历上都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以大学本科为主体;年龄上,正职后备干部在45周岁左右,

以40岁左右为主体,中层副职后备干部在40周岁左右,以35岁左右为主体,要有一批30岁左右的青年干部作为中长期培养对象. 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锻炼.通过参加脱产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轮岗,到基层挂职,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提高后备干部的党性修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领导经验,培养其长远眼光和战略思维.组织选拔领导干部,一般应从中层后备干部中产生.

第六章 干部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为主的目标责任管理体系,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坚持和完善经营者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勤勉履职.主动接受组织管理与监督,认真执行干部管理制度:

(一)外出报告制度.公司中层干部除按照公司请假制度请假外,到外出差、培训也应详细上报

(二)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三)第二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一)干部轮训制度,公司中层干部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培训;

(二)岗前培训制度,新提拔的干部,原则上要参加培训才能上岗;

(三)审批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参加组织推荐的学历教育,各种研修班,需经公司批准;

(四)培训考核制度,干部培训都应通过考核,考核结果列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干部激励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干部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诫勉谈话:

(一)公司决定,决议落实不力和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作为或出现明显失误的;

(三)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合格)率低于60%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实行降,免职制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织核实,应降职或免职:

(一)主要工作指标连续两年完不成的或任期主要经营目标未完成的,应予以免职;

(二)弄虚作假,虚报业绩骗取奖励或荣誉,且影响较严重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议的;

(四)经组织考察,确属个人原因,考核中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合格)率连续三年低于60%,给予降职,优秀和称职(合格)率连续三年低于50%或不称职(不合格)票超过1/3的,直接免职;

(五)因工作能力较弱无法履行职责的;

(六)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免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职.自愿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组织批准.

责令辞职,是指组织根据干部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辞职干部应严格遵守保密和同业竞争法律规定,如有违反,须赔偿损失.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还应赔偿企业不低于其离职前年收入三倍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处分制度.公司管理的干部,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6月*日起实施,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原《银宝公司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干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必须具备德、能、勤、绩、廉等特别突出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干部管理,必须符合把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具有创新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较强的工作组织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干部队伍。

第二章 干部聘任

第六条:干部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坚持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

(二)严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局系统各单位必须以公文的形式向局党委提出任免请示。凡基层党支部(总支)换届选举、委员的改选和增补,须提前一个月上报局党委审批。凡下属副处级单位任免副科级以上干部、科级单位任免股级以上干部,须将干部任免请示连同《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包括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送局人事监察科审核后,报请局党委审批。各基层单位班子成员的任免,由局党委负责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由局党委任免的下属单位中层干部,局派出考察组与否视情况而定;其他基层干部的任免,须及时报送局人事监察科备案。

(三)建立干部任免谈话制度

干部职务的任免、调整和退休,按干部管理审批权限讨论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务任免后,组织上要找干部本人谈话。对提拔、调整、交流、轮岗、降职的干部,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着重指出其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其中:系统各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负责谈话;各单位班子成员、副职领导和由局党委任命的中层干部,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负责谈话;其它干部由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谈话。

二、干部考核管理规定

(一)基层班子成员考核规定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粤纪发[1999]24号文《关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结合进行的通知》,局党委分管领导每年找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话,同时依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态度;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

2、是否遵守廉政准则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是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持正义、敢干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

3、是否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否有组织协调、领导工作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4、在工作中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业务上是否勤于钻研、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工作作风是否扎实,讲求实效。

5、是否遵纪守法,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情况如何;八小时以外主要从事何种活动。考核办法采取年终总结方式进行。领导班子成员按责任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评定条件进行个人述职自报等次、民主评议。通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了解考察对象在干部、群众中的威信与形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对待,及时加以改正和解决,单位主要领导还要将情况向局党委及时汇报。

(二)中层干部考核规定

每年结合年度考核一起进行岗位任职情况考核,一是考德,主要是考核思想品质;二是考能,主要是考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考勤,主要是考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四是考绩,主要是考工作成绩和工作效率;五是考学习成绩,主要是考核管理、技术和业务学习的情况。单位(科室)分管领导要找每位中层干部进行一次谈话,重点了解干部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考核实行自我考评、民主评议、组织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基层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单位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局机关科级以上干部由机关干部和下属单位领导进行民主评议。中层干部考核结果要对其本人通报;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考核结果要与使用、升降、赏罚联系起来。

三、干部纪律管理规定

严明的纪律是贯彻落实组织决议的保证,是维护团结统一的保证,是全系统步调一致地前进的保证。对组织决定的事情,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并在行动上积极支持与配合。不允许存在自由涣散、无组织、无纪律现象。

(一)重大事项请示制度

局系统各基层单位凡涉及单位人事变更、人员变动、经营方略、公用场地改变使用性质、重大事项的请求汇报等重大问题,应先向局工委汇报,经批准后实施。不允许擅自超级上送请示报告,否则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二)严格干部请假制度

基层单位一把手请假、出差、休假、出省、出国,应事先报局一把手批准;班子其他成员请(休)假、外出,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机关中层干部及基层业务骨干请(休)假、外出报分管领导批准。违反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追究其单位一把手责任;造成影响工作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严格会议考勤制度

严格会议纪律。凡局通知开会,不允许迟到、早退。因工作关系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报经局党委书记批准。开会期间,没重大事情,不允许中途离开。开会期间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保证会场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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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新安全生产法细则[页2]_细则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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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细则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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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度社区综治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13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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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为使我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上级综治工作要求,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强化治安防范网络体系 完善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抓好基础工作,利用单位内保、新村小区保安的力量形成治安防范网络,突出对重点部位、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实施全方位的巡逻,全面提高辖区的治安能力。进一步改善保安巡逻队的工作模式,在每日实行日常巡逻的基础上加强对沿街店面治安情况掌控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主动提供服务,提高店面、商家的治安防范意识,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的综治工作。同时配合派出所民警对发案比较多的部位采取加强监督、巡逻等措施。继续物色称职合适的保安人选,努力完善社区保安队伍的建设。

二、积极引进辖区企业单位,推动共建共助实现群防群治。加强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保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落到实处。社区将继续积极引进更多的辖区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治安综合管理工作中来,努力发动辖区内企业、单位对社区群防群治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真正意义上实现共建共助,群防群治。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安全巡检制度。在始终坚持每周消防例检工作的基础上,将加大对辖区内各场所逃生通道的安全监管。对场所逃生通道及安全出口的门锁坏死或是堆放大量杂物的情况要求立即整改。如果发生火灾,在无法保留财务的情况下,必须确保人员的伤亡为零。重点针对木屋毗连区麦园小区的消防安全管制和检查,加强对小区内住户防火安全的宣传工作。逢年过节加派人手对该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进行监督管理,对特殊重点区域将采取特殊治理办法和加大整治措施。

四、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营造祥和稳定社会环境。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工作中每天巡查一小时的机制,在巡逻过程中更加主动和积极地去发现矛盾的存在。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例会,研究和布置工作,健立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网络。每月班组长会议上强调调解工作,认真调解民间纠纷,经过思想教育和细致的工作,化解矛盾。加强治保会、调解会、警务室建设,落实重大调解任务,通过扎实调解排查,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今年力争社区没有发生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无群众进京上访和到省市集体上访,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及时解决可能影响安定稳定的苗头事件,彻底杜绝民转刑案件。

五、健全监控与帮教措施,确保社区治安环境有序。始终坚持对“*”转化者和敏感时期节假日的监控,近期将重点针对“全能神”、“东方闪电”这些以世界末日为理由而作乱的邪教组织开展防范打击工作,确保实现社区内治安环境的稳定有序。及时更新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档案,配合司法所同事做好回访、帮教工作,完善新一年的重点人员信息台帐。及时掌握和了解这些人员的动态情况。

六、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加强出租户的监管和服务管理。加强流动人口的数据收集和档案整理,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机制,对出租户、外来人员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质量和监管力度,在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有效地降低流动人口的犯罪率。

七、推进网格化管理先进理念,落实社会服务创新成果。20xx年,社区在网格工作中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的先进理念,继续做好网格化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在网格化工作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社区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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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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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全文

近日,苏州出台了省内首部《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规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下面,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了一篇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参考阅读,谢谢!

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xx〕19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市中心职能处室负责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市中心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根据市中心授权,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个人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各类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五条 个人失信行为,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及缴存失信行为。

第六条 提取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条 贷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八条 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后还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九条 缴存失信行为包括:

(一)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二)缴存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未遂的;

(三)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2期的;

(四)1年内出现3次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

(五)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轻微的。

第十二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较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的;

(二)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6期以下的;

(三)1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

第十三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含未遂);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三)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6期的;

(四)1年内发生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五)被市中心处以行政处罚的;

(六)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四条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应当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

个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三)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四)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六条 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四)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五章 失信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个人出现失信行为的,由各分中心负责将个人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管理系统,并依照本细则拟订其失信等级,由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市中心职能处室。

第十八条 市中心职能处室根据事实核定失信等级,其中核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与较重失信行为的,报分管领导批准;核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分中心根据市中心的核定结果,按照本细则具体实施惩戒。实施前,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失信个人。

第二十条 市中心职能处室定期将失信个人名单报送市信用中心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将严重失信的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个人出现多次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的,可从发现之日起,按失信行为的类型分别进行记录、定级,予以惩戒。个人在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应当按规定追加惩戒。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各分中心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个人纠正不当行为。

对轻微或者初次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第二十三条 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交异议申请。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按《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市中心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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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综治述职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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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在县综治委的精心指导下,我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人作方针,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提高政治意识、全局意识、稳定意识,充分发挥综治领导小组的作用,经过努力,我局机关整体工作运行稳定,秩序井然,全年无任何案件发生。现就一年来的工作述职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工作责任制落实

为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规定,积极营造了和谐平安机关,我局始终坚持“二手抓”的方针,先后成立了局机关综治领导小组、机关综治创建领导小组、群防群治队伍等组织机构,指定了罗司明副局长具体分管综治维稳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综治工作的日常事务。平时,无论业务再忙,事务再多,局领导班子始终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专题研究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存在及遇到的问题,真正做到了年初有计划,每月有安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其次是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履好自己的责”的要求,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的同时,对各科室制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加强综治工作管理责任承包到人,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将平安创建和综合治理工作同机关业务同步署、同落实、同奖惩。

二、履行职责,推进“平安农机示范县”创评活动,推动我县农机安全生产上新台阶。

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我局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综治委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立足本局实际,结合农机工作的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抓好农机安全生产与创建和谐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综治工作的有效开展。今年,根据市局的工作要求,我们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以干部作风整治活动,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了以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活动,以活动为载体,通过创建农机安全乡(镇)、平安农机村、平安农机示范户的形式,有效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到平安农机、和谐的建设中来,形成全民共创,共建和谐的良好氛围。20xx年,我县创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已顺利通过省、市验收,国家农业部也已公示结束。“平安农机”创评活动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提升了我县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农机注册登记率、检审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稳定提升,农机事故、安全隐患显着减少,农机安全基础设施装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加强法制教育,推进干部队伍建设

经常性抓好干部职工的法制和政治思想教育,结合依法治理和“六五”普法,充分利用机关学习日,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加强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组织科级领导干部参加了法律知识测试。通过测试,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意识。其次是加强了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结合干部作风整治、党员创先争优、学习贯彻xx大精神,组织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学习xx大全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内容。同时结合实际,把学习成效落实到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意识服务意识上来,到强化管理技能上来,切实做到勤政廉政、服务于民。特别是在“三送”活动中,我局上至领导,下至般干部,全身心投入到“三送”活动中,积极为民调纠纷、化矛盾,为“三送”点村民修桥、修路、修沟渠,扶贫济困,化解矛盾纠纷等,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和谐。

四、加强基础建设,管好重点部位

在局机关的重点部位基础设施管理上,加强措施和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一是对档案室及电脑室等要害重点部位加强安全防范和保护措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和防止了责任性事故及灾害性事故的发生。二是在节假日期间加强值班,并对各种突发事件做好应变准备,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三是加强机关办公区的管理和教育,杜绝“六害”现象的发生。

五、抓好重点治理工作,保持长治久安

坚持依法治理,突出预防,全力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着力推进社会和谐。今年,我局针对农机购置补贴、新农村建设、征地拆迁、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实行了重点管理,从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完善监管措施上入手,从依法行政、强化服务和提高作风效能上下功夫,做到“能办的事立即办,不能及时办的事情按时限办,部门办不好协调办”,进一步减少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20xx年,我局持续保持越级上访为零、治安案件为零、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为零的良好态势。其次是工作的治理中本着一手抓预防,一手抓处理、标本兼治的方针,处理好信访人访案件,通过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积极做好预防、消化矛盾的工作。第三是坚持领导班子一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升级和人为事故的发生。

在综治工作中所做的一些工作,是上级领导大力支持的结果,但和上级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多的不足和较大差距,力求取长补短,多方完善自己,为全局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稳定多作更大贡献。

六、20xx年工作打算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xx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社会综合治理基础工作,主功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努力开创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崛起新局面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尽责。

(二)工作目标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工作措施

1、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成立单位社会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年社会综治工作目标的组织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为单位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股室的一把手为股室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综治维稳工作纳入全局工作之中,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对全局社会综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小结,年终有总结。要切实履行责任,努力做好自己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为综治工作要尽心尽责。

3、健全各项治安防范机制,强化目标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到治安防范工作与教育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认真开展好部门自查自究工作,切实做好排查工作。建立治安巡防组织、义务消防员队伍,进一步完善内保制度,加强内部安全保卫,落实治安保卫责任,严格内部安全管理,对贵重物品及重点设备,应根据公安局制定的各类安全标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案件的发生。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落实人防、物防及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单位内部安全,防止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抓好业务监管,预防的杜绝职业犯罪。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主要抓好涉及到农机安全生产、改制企业的稳定等,妥善处理和解决各类矛盾,及时发现和掌握不稳定因素,力争把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中,努力构建和谐平安单位。落实目标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按责任办事,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奖惩。

4、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及法律法规教育。开展法制课和法制考试,经常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消防安全教育、保密法规教育和政纪党纪教育,提高干部职工政治意识、法制意识、廉政意识、安全意识。搞好每年的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

5、关心干部职工生活、工作及思想状况。及时调解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不安定因素,并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事端。加强干部职工家属子女的教育及管理,确保单位内不出现违法犯罪活动。

6、加强单位防火、防盗、用电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安全。

7、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和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深入开展农机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倒查制,完善应对突发事件(故)、重大政治活动时期的稳定工作以及国定节假日期间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无重特大事故。

8、认真贯彻落实县综治维稳、平安创建工作会议、文件精神,认真完成县综治委、维稳办、安监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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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电子商务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商务,全文共 1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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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市电商办)、市政府目督办共同组织实施,年底进行综合考评、计分、排序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内容、分值及认定标准

(一)组织保障。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推进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电子商务工作;有专门的人员、经费;制订电子商务工作推进方案;出台电子商务扶持鼓励办法;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以上目标认定以县(区)政府正式文件为准。(0.5分)

(二)人员培训。完成年度电子商务培训目标,提交培训方案、名册(包括签到单)、师资名单、现场影像资料等台账资料。(0.5分)

(三)电子商务交易额。以商务、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需提供企业交易清单及后台交易数据资料。(0.5分)

(四)网络零售额。以商务、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需提供平台、网店交易数据资料。(1分)

(五)发展特色网店。提交20xx年度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店铺网址和经营业绩证明材料(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对账单)。(0.5分)

(六)新培育电商交易额过亿的龙头企业。新办电子商务企业提交20xx年度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网址和经营业绩证明材料(后台数据);对现有的实体企业不重新登记营业执照在今年开始从事电子商务的,提交店铺的后台交易截图;或提交网店的网址、20xx年度与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签订的技术服务费(或押金)协议书截图和经营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对账单)。(1分)

(七)电商村或专业合作社。以行政村或专业合作社为建设单位,一个村或合作社不少于1个电商综合服务点,需具备信息发布、物流快递、展示展销等功能,要求做到统一外观和招牌,拥有独立服务区域和熟练的服务人员,并配备电脑、显示屏和货柜;不少于三家网店,为农民、社员提供规范的网络销售、购物服务。(2分)

(八)引进电商、物流企业。引进国内电商、物流50强企业,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到位资金不少于0.5亿元,物流企业到位资金不少于1亿元。招商引资项目需通过现场查勘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并提供项目引资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金到位证明(银行对账单)等资料认定。(3分)

(九)电商孵化园区(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有标识、场地,电商企业集中入驻不少于100家。(0.5分)

(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供平台网址、营业执照、备案许可信息和经营业绩证明材料(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对账单)。(0.5分)

四、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日常督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督查。由市商务局(电商办)、市政府目督办采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的方式进行,重点督查县(区)、巴中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目标完成的进度、质量及效果。

(二)集中考核。由市商务局(电商办)、市政府目督办于半年和年终分别集中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县(区)、巴中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目标任务按时间节点完成情况。

五、计分办法

年底纳入县(区)综合目标考核,按照完成比例在市商务局牵头的商贸流通考核分值中实行倒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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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综治工作述职报告范文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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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下面我将年的工作、学习情况向大家简要汇报,恳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一年来,在街道党委的正确指导下,在同志们的大力支持下,我本着“稳定高于一切”的中心思想,以“#####”活动为统领,以建设“平安##”为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履行工作职责,有效地遏制了重大案件的发生,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认真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需要把学习放在首要位臵,如果没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是很难完成这项工作的。基于这一点,在围绕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精神的基础上,我还加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市、区两级政法委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学习认清了当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势,学到了好经验好做法,为进一步做好综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基层综治办规范化建设,打牢平安建设根基

1、街道党委高度重视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设,按照“九个统一”的标准,进一步整合综治、司法、民政、信访等基层维护稳定工作的资源和力量,增配微机、打印一体机、铁皮档案橱、办公桌椅等配套设施,实现了高标准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中心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实行采用矛盾联调、治安联防、突出问题联治、警备联勤、平安联创的“五联”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的排查,有效及时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的建立既有效整合了力量,又切实增强了维稳合力,筑牢了党委政府稳定的防火墙。

2、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综治原则,进一步规范综治大巡防工作。真正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巡防格局,综治巡防真正实现了“五个规范”(一是场所建设规范,办事处继续加大投入,将巡防办公场所拓展为办公、住宿一体的6间配套房屋,添臵了配套办公设施,改善了办公环境;配备专用巡防车(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电话等交通通讯工具;配备警棍、头盔等必要的警械和生活用具;二是组织制度规范,调整充实了12名以退伍军人、党员为主的素质高、形象好、品行佳的巡防队员。中队指导员由派出所干警担任,负责巡防队伍的日常巡逻管理。建立健全队员行为规范、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各项职责制度。三是队员待遇规范,在每月按时发放补助的同时,又落实了队员的误餐补助;四是巡逻区域规范,为确保巡防中队巡逻执勤全方位、全时段、全覆盖,办事处合理确定巡逻路线,增加巡逻密度,扩大巡逻覆盖面,在辖区各资管会、市场、企业、小区等重点部位补充安装电子巡更设备达6余个,实行分班次进行全天24小时巡逻,尤其是夜晚零点以后至凌晨五点为重点巡逻时段。每逢重大政治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巡防中队更是加强巡逻力度,以实际行动确保辖区平安、和谐、稳定。五是检查监督规范。充分利用电子信息联网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对综治巡防中队的巡逻情况和巡逻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3、建立健全社区综治办、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和消防“六位一体”的综治组织,同时,加大了综治宣传力度,在辖区大力推广了瓷瓦式综治宣传标语,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将新区综治规范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全面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

今年上半年,各地相继发生校园伤害事件后,街道党委第一时间成立了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召开了加强辖区学校、幼儿园周边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就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

1、排查整治,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由综治办牵头,以派出所、联校、社区为主体开展了一次学校及周边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学校周边存在的精神病人、对社会不满、有暴力倾向、缠访闹访人员等特殊人群、高危人员和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了地毯式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重点人员和隐患逐一登记备案,切实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目前,辖区共有中、小学校#所,幼儿园#所,发现各类隐患#处,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共排查出重点人员#人,全部落实“四包一”措施。

2、打防结合,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按照“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的要求,从5月4日起##派出所和办事处巡防中队增加路面巡逻力度和密度,加大学生上、下学时段和易发案的重点部位、重点路段的巡逻控制能力。全面加强校园内部防范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安保机构,配齐配强保卫人员,大力推行专业保安化看护,督促学校、幼儿园将钢叉、橡胶棒等防护器械配备到位;要求所有中小学校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并与派出所监控联网。

3、加强督导检查。组织派出所、联校、社区成立了专项工作检查组,深入到辖区学校、幼儿园采取听、看、查、访的方法,对学校、幼儿园安保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杜绝了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为学生学习生活创造了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极大提高了学生和家长以及社会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今年,在街道党委的带领下,在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工作一步一个脚印,扎实开展了一系列平安建设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办事处代表市、区综治委圆满完成省委、市委的各项工作检查,受到上级领导的一致好评。

一年来,我和同事们始终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和务实苦干的工作作风,为了完成任务经常加班加点。就我个人而言在综治办养成了一个习惯,经常感觉:工作干不完,心不静,工作干不好,不踏实。在具体工作中,及时与分管领导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当前上级平安建设的侧重点是什么,领导在忙什么,重点工作是什么,我需要尽快完成的任务是什么。俗话说也就是要跟得上节奏,跟得上整体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一如既往地保持高昂的工作作风和扎实苦干的工作精神,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将份内工作做实做好,力争在下年度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为推进新区经济快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总结工作还有不足的地方,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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