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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考评细则(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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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细则[页2]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9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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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细则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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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文明行业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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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行业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行业作风,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成果,进一步提高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水平,充分发挥文明行业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着力提高全行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着力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努力创造新型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努力构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创建文明行业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适用范围包括:保险、地税、电力、法院、公安(交警、消防)、工商、国税、国土、环保、交通、金融、教育、建设(供水、供热、供气)、计生、检察、劳动保障、旅游、气象、审计、商务、统计、通讯、物价、邮政、药监、医疗卫生、质监等行业和系统。

第四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从各行业的实际出发,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要充分体现“行业创建、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全市各行各业都要充分认识创建文明行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

第二章 文明行业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领导重视,常抓不懈。市级主管部门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力,工作制度健全。坚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2.教育深入,活动扎实。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特色鲜明的行业文化。坚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科室、班组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群众参与面广,活动效果好。

3.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严格科学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保证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监督保障措施完善,职责明确,纪律严明,奖惩分明。

4.业务优良,实绩突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锐意改革,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坚持开展优质规范服务活动,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各项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全省同类系统先进水平。

5.廉洁自律,行风端正。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在整顿和规范行业秩序中取得显著成绩。坚决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社会信誉高,群众反映好。

6.关心社会,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城市、爱护环境,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公益性活动,每年都能推出一些便民利民的服务举措。

第六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两年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实行一票否决:

(1)行业内各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到党纪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法律上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行业内发生大案要案,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

(4)行业内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的;

(5)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第三章 文明行业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按照市文明委的统一部署,在各行业市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创建,各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是创建文明行业的组织者和责任者,要立足行业特点,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操作性强、标准明确的文明行业创建实施意见和考评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文明行业实行届期制管理,每两年考核命名一次。由市文明办负责对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进行考评。在此基础上,由市文明委审定并批准命名。

第九条 文明行业的创建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被命名的文明行业,经复查考核,凡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如发现有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处理方法为批评、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

第四章 文明行业的考核办法

第十条 文明行业考评、考核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其基本步骤是:

一、制定细则。参评行业要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出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和考核细则,作为本行业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具体依据。

二、行业自评。参评行业的市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系统和单位创建活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文字材料,报市文明办。

三、群众评议。1.群众评议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形式,群众评议结果将作为文明行业评选的重要依据;2.以参评行业的服务对象为主体,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议机构进行评议。

四、媒体评议。市文明办将根据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新闻单位对参评行业进行阶段性评议或专项察访,评议结果作为综合考评阶段的依据之一。

五、综合评议。市文明办汇集各方面对参评行业的评议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参评行业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文明行业的命名和表彰

第十一条 市文明委全会审议批准受表彰的晋城市文明行业,由市文明委召开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总结大会,正式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 被命名为市级文明行业的行业主管单位,由市文明委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文明行业实行动态管理。凡被命名为文明行业的部门,市文明委每两年对其考核验收一次,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并予以年度重新命名。被取消(撤销)荣誉称号的行业,经两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创建标准的,方可重新申报原级别文明行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xx年颁发的《晋城市文明和谐行业创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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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教育师德师风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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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人员岗位考核制度

1. 为提高业务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任务,体现个人能力,创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为业务部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制定的有效参考文件,依据每个人的业务能力经考核后合格后,确定业务部每位员工的岗位职称。

3. 业务部岗位职称共分为四个标准,依次为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需经公司全体公选)。

4. 实习业务员:新聘从事公司业务工作的新进人员,熟悉公司经营内容与工作流程,掌握与客户沟通的基本技巧和方式,了解公司主营项目的基本知识,能就具体项目与客户进行顺利沟通,三个月内签订合同金额不少于伍万元者。

5. 业务员:满足4中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项目的信息查询,业务联系,业务沟通,项目跟进,合同签订,工程款回收等工作,三个月内签订合同金额不少于贰拾万元者。

6. 业务助理:满足5中要求,能够协助实习业务员跟进项目,处理客户关系,帮助实习业务员进步,促进项目洽谈,三个月内签订合同金额不少于叁拾万元者。

7. 业务经理:满足6中要求,能够处理业务部日常工作安排,管理业务部的人员,制定业务部工作计划,对所有项目信息的情况进行督促和管理,组织公司业务培训工作,对所有项目负责,三个月内签订合同金额不少于伍拾万元者。

8. 岗位职称的认定。岗位职称采用综合业绩(三个月的业绩总和),理论考试,实践结合综合考核评定,考核通过后的次月享受新的岗位职称待遇。

9. 业务部岗位职称申请考核范围及要求:业务部所有员工均有权利考核以上四个岗位中的任一岗位。

10. 申请考核周期:除业务员职称外,其它职称均采取三个月一次的集中考核评选制。

11. 考核不通过者下次考核仍可参与,且不影响现有岗位职称及待遇。

12. 业务助理不限制人数,仅以个人能力及工作态度和方法为依据。

13. 业务部经理采取竞争上岗制,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由业务部员工集体评选产生。

14. 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依据个人职称采取批评,罚款,职称降级,直至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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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教育局局长乱作为综治述职报告范文_述职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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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教育局局长作为综治述职报告范文

XX年,教育局在区委、区政府、区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新一轮“争创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省”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新抚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争创全省平安区”活动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教育中心工作,正确处理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落实领导责任制为龙头,以排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平安校园创建为载体,以解决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以建立综治体制机制为支撑,紧紧围绕“一个继续坚持”、“三个不发生”和“五个明显减少”的刚性目标,通过扎扎实实的辛苦努力,实现了“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确保万无一失”的综治工作目标,为我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了贡献。现对照区综治委《XX年度全区综治工作和新一轮“争创”活动考评意见》,将一年来的我局综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切实履行综治责任

年初,教育局加强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力量,强化了综治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相关人员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职责,切实做到了有人管,有人抓;规范了档案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在文件收发、保存建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群防群治防控体系和组建了群防群治工作队伍。在制定全年教育工作计划时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了教育系统开展新一轮“争创全省平安区”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基层学校也建立和完善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教育局专门召开了基层学校综治小组成员参加的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新抚区教育局XX年稳定、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并与各校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状。局领导亲自部署,研究工作,组织实施。局长王殿君亲自带领检查组深入各校检查、指导工作。各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为学校的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利的组织保证。

二、提高认识,加强督导,认真落实部门工作责任

切实提高对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大力加强工作督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各基层学校将国庆安保、疫情防控和严防功分子的捣乱破坏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制定方案,强化措施,重点在领导、制度、人员、措施和成效上做到“五落实”。重视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建设,教师中没有人与“功”有染,没有去市、赴省、进京上访的,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全区师生犯罪率为零。

三、措施得当,工作深入,务实高效,成绩明显

1、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不断完善综治工作规章制度,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完善综治工作机制,建立了教育系统综治工作队伍,强化学校领导的责任意识和职责意识。建立和完善了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各学校在原来配备法制副校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职责,法制副校长积极开展工作,招之即来,帮助学校教育转化双差生,协调学校与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关系,处理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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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最新医德考评自我评价范文

范文类型:自我评介,全文共 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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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本人认真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__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等内容,使我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医德医风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柱。医务人员是人民健康的守门人,又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窗口,医德医风好与不好,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是关系到党和政府威信的大事。

本人成为一名社区医务人员后,始终坚持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方便、经济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在工作中,要尊重患者、关心居民的健康,营造出文明、和谐的医民环境。

作为一名合格的社区医务人员,要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以辖区居民为中心,做居民健康的守门人,不怕苦不怕累,为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而奋斗。

作为一名社区医务人员,工作是很繁琐、很辛苦的,但只要找到自己生命的价值,就会体会到工作中的快乐。不论时代怎么变化,医学如何进步,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发展,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仍将是我们社区医务人员终身奉行的准则,也是我们要时刻铭记于心的行为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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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9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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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主要负责公司的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发。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核算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一、现金和银行

1.办理现金支出,审核审批有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必须经过会计审核、财务经理签批,方可办理款项收支。单笔20xx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才使用现金方式支付。

收付款后,加盖“收讫”、“付讫”戳记。日常周转金不得超过5000元,如有超出,需缴存银行。不允许私自坐支收到的现金及支票,要及时送交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短缺或盈余,应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要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2.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超过20xx元的支付用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收到支票需及时填写支票进帐单并送银行,不可延期送票。

办理汇款,注意帐号的填写,严禁发生汇款错误的事件。

签发支票时应注明收款单位、用途、金额、日期,并经财务经理签批后方可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严格控制签空白支票。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3.每月5日之前收取上月末对帐单,核对并编制调节表,做好后交给会计。

二、记帐和报表

1.认真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流水账,保证日清月结。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和支票要作好备查账登记。

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流水账,并结出余额。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于末达账款,要及时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

登记完毕将凭证转会计处记账。月终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有关未达账应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星期要填报资金收入及支出的明细表。

2.每日盘存现金及银行存款,做到账账、账表、账物相符。总经理可派人抽查、核对资金情况。

三、其它

1.兼职公司外汇收付核销工作;

2.学习、了解、掌握财经法规和制度,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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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司员工奖惩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2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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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 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 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2.、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1.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3.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2..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的;

15.因行为不当,失信于公司的;

16.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 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罚不得超过30天,其他处罚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六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形成后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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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温馨宿舍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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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创造温馨舒适的住宿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室风,本着各寝室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特制定寝室考核、评比细则

一、考核量化标准:

﹙一﹚ 出勤:

1、不按时就寝、起床者,每人次扣1分。

2、无故不参加早操者每人次扣1分。

3、不请假擅自外出、深夜不归寝者每人次扣2分,并按学校处分条例给以相应的处分。

﹙二﹚:清洁卫生:

1、清洁卫生不按时打扫或打扫不干净,每次扣该寝室考核分1分;未打扫者一次扣2分。

2、物品摆放不整齐者,每人次扣1分。要求被子、枕头、衣服、毛巾、脸盆、茶杯、牙杯、鞋子、清洁用具等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摆放。

3、在寝室内、门窗上乱涂乱画乱蹬、乱张贴图片者扣寝室考核分2分,并要求进行清除还原。

4、乱到垃圾和乱倒饭菜﹙包括方便面﹚者,一经发现每人次扣2分;凡是往大便槽内扔物品者,发现一次扣2分,并责令其清除;凡是出现厕所堵塞扣值周寝室考核分5分,并负责疏通。

5、值周寝室按时清除厕所及过道垃圾篓或桶,否则一次扣2分。

6、生活用具、清洁用具未清理干净一次扣1分。

7、寝室门窗﹙含窗台﹚未擦一次扣1分。

8、不洒水扫地扣1分。

9、厕所的打扫必须冲洗和除垢,不冲洗一次扣2分,出现一处污垢扣0.5分。

﹙三﹚纪律:

1、就寝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熄灯5分钟后还在看书、说话、打电筒、吃东西,以上厕所为借口乱跑乱窜者,每人次扣1分。

2、上课期间一律不得进入寝室,如有特殊情况需凭班主任的准入条,在宿管员处登记后方可进入,否则每人次扣1分。

3、严禁将外来无关人员带入寝室,违者每人次扣2分。

4、严禁在寝室内打牌、喝酒、抽烟,违者每人次扣2分,并按学校处分条例给以相应的处分。

5、不听寝室室长、值周老师、宿管员劝阻,打击报复顶撞者,一经查实,每人次扣5分。

6、不损坏公物,损坏公物者除要照价赔偿,每人次扣2分;随意搬动公物一次扣1分。

7、不乱拿别人的东西,捡到东西要交还失主或宿舍管理员,发现捡到物品不归还者每人次扣1分;如乱拿别人钱物,一经查实,每人次扣2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打架斗殴或欺负同学者,每人次扣2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不向楼下扔垃圾和倒水,发现一次每人次扣2分,并全校通报批评。

﹙四﹚安全:

1、进入寝室后,应马上做好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在寝室内大吵大闹、追逐打骂、窜上跳下、打枕头战、衣物战等,违反者每人次扣2分,情节严重者要给与纪律处分。

2、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乱接电源插座,不得使用各种电器;禁止把管制刀具、赌博工具、黄色书刊等违规物品带入寝室,不得在寝室内玩水、电、火等,不得攀爬窗户,一经发现,每人次扣2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关好寝室门,凡是没有人在寝室必须锁好门。发现一次未锁寝室门扣1分。

4、不得将衣物、鞋子等物品挂在防盗网上,发现一次扣2分。

5、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发现一次扣2分。

﹙五﹚水电管理:

1、离开寝室必须关灯,凡是寝室无人灯亮一次扣2分。

2、用水后必须关闭水龙头,发现一次用水后不关者扣当事人班级考核分2分;未找到当事人,扣值周寝室考核分1分。

﹙六﹚班主任管理:班主任老师必须按学校的安排晚上到学生寝室进行检查管理,未到一次扣2分。

二、考核评比办法:

1、寝室的考核扣分情况天天公布在宿舍旁的公示黑板上,每周由值周领导进行一次统计评比表彰。每寝室每周考核分总分都为10分,用总分减去扣分为该寝室得分。根据得分,每周评出文明寝室男、女各8个。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颁发文明寝室流动红旗,并在当月班级考核分中加1分。混合寝室评为文明寝室的,每个班均加1分。

2、混合寝室的考核:出现违纪情况清出违纪人的按以上考核细则扣该生班级考核分;未清除违纪人的按以上考核细则扣该寝室人员相应班级考核分。

3、考核具体办法:

﹙1﹚出勤:由管理人员负责1楼,值周教师负责2、3楼,值班班主任负责4、5楼,在晚睡预备后进行点名考核打分。

﹙2﹚清洁卫生:每天早上、中午由管理人员检查打分;晚上由管理人员负责1楼,值周教师负责2、3楼,值班班主任负责4、5楼检查打分。

﹙3﹚纪律、安全、水电管理:主要由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值周教师、值班班主任在考核出勤及清洁时要一并考核。

﹙4﹚班主任、值周教师、寝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情况由值周领导负责考核。

﹙5﹚值周教师、值周班主任必须在灭灯铃响30 分钟后才可离开,并与寝室管理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6﹚值周教师、值班班主任在离开后至第二天晚上晚自习结束,寝室的管理工作均由管理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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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9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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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营业税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xx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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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优秀班主任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25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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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密切配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学部行政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说 明

1.原则上对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任何一条都将扣分,对违反有关法律的行为将严重扣分,扣分以0.1分为单位(严重的除外)。对班级的考核每大周评比“文明班级”,以分值的高低为准,学生会将授予年级前2名的班级“文明班级”锦旗。

2.扣分原则:不听从检查劝告的扣0.1分,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扣0.5分,侮辱、攻击、报复检查人员的扣1.0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报学校或上级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本细则各项均由团委学生会操作完成,每天将扣、加分情况以及扣、加分原因在规定时间送到团委备案。对扣、加分有疑问的班级,可直接向团委申请复核,不得自行找学生会干部评理。

3.学生会未查到的违纪行为经有证据报告也要扣分。学生会考核原则上是在学校工作时间(校内与教育教学有关的任何活动,校内其他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之内进行,其余时间由德育处决定。病假不扣分。

二.宣传工作

1.班干部按时参加学生会召开的会议,无故缺席的扣0.3分,迟到扣0.1分。

2.能积极完成学生会下达宣传任务的加0.2分,没完成的扣0.1分。不积极配合学校下达的征文、捐款、义务劳动等酌情扣分。

3.黑板报、墙报评比获奖的视情况加0.1-0.3分,不定期出黑板报、墙报的扣0.2分。

4.好人好事受各部门表彰的加0.1-0.3分,没有表(彰)扬的不加分,受学校以上单位表彰的加0.3-0.5分,向学生会提出宝贵建议,被采纳的每条加0.1分。

三.两操集会

1.本项范围:早操、眼操、升降国旗仪式、文艺演出、各部门集合、开学典礼、各种讲座、包场电影、运动会及其他比赛。

2.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1分,无故不参加两操集会每人次扣0.5分,事假(提前向团委报告)每人次扣0.05分。

3.做操不认真每人次扣0.1分不做操或做与操无关之事的每人次扣0.2分。做操列队不齐的酌情扣分。

4.升降国旗不肃立、不行注目礼的视情况每人次扣0.1-0.5分,交头接耳讲话的扣0.3分。集队集会等做与“队、会”无关之事的视情况每人次扣0.1-0.5分。

四.班级卫生

1.本项范围:教室、走廊、宿舍。教室有下列任何一项视情况扣0.1分,特别不干净的扣0.2分。讲台、课桌凳、门不干净;黑板不擦或不干净;讲台、课桌凳、清洁工具不整齐;宣传标语不干净;墙上有脚印、球印;乱张贴;检查时教室地面或走廊有不洁物,其他方面。

2.宿舍有下列任何一项视情况扣0.1分,特别不干净的扣0.2分。

内务不整齐,按每人次扣分.卫生,物品摆放不到位视情况酌情扣分

3.检查时间:教室、走廊为随时检查,宿舍原则上为早读开始后和下午第一节课时间由生活老师检查扣分.

五.班风学风

1.本项范围:早晚自习、课堂学习、其他自习、考试等。

2.检查方式:通过学生会观察、班干部汇报、个别学生座谈、任课老师的反应。迟到缺旷随时检查。

3.扣分规定:早读、上课、自习课不认真的视情况每人扣0.1-0.3分,集体不认真的扣0.5分。对违反考试制度查到每人次扣0.3分,受到学校点名批评的每人次扣0.3分,受学校纪律处分的每人次扣0.5分。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1分,上课(包括自习课)事假每人次每半天(半天以内以半天计算)扣0.5分,病假不扣分。

4.家长会到会率,每缺一人扣0.1,组织不力出现混乱扣0.2

5.其他方面的扣、加分由学生会、团委操作完成。

6.班级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分:

(1)学生会、学校各部门开展各项评比活动获一等奖加0.3,二等奖加0.2,三等奖加0.1;获区各类竞赛活动一等奖加0.5,二等奖加0.4,三等奖加0.3;获市各类竞赛活动一等奖加0.7,二等奖加0.6,三等奖加0.5;获广东省各类竞赛活动一等奖加0.9,二等奖加0.8,三等奖加0.7;鼓励奖或优秀奖以及有名额分配的比赛活动加分降一档,赛区比赛的按赛区加分;很难确定的加分由德育处负责解释。(2)各级运动会比赛加分由德育处和体育组决定;(3)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的每件加0.1-0.2分(要有证据)(4)学生会将不定期对教室、宿舍进行综合评比,决出三等以分数高低为准。分别加0.3、0.2扣0.1并张贴。

六.课间巡查

1.检查时间:随时检查。

2.赋分规定:

(1)打架、斗殴每人次扣0.5分(未还手及时找老师的不扣分)

(2)爬跳窗户、围墙、校门每人次扣0.2分

(3)在教室、走廊、楼道追逐打闹、起哄推搡、吹口哨、大声叫喊影响他人的每人每次扣0.2分

(4)校园内私自用火,违章用电每人次扣0.5分

(5)攀爬楼梯、扶梯、树木的每人次扣0.2分

(6)在校园内玩飞镖、皮筋弹纸等危险游戏的每人次扣0.5分

(7)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进校园的每人次扣1分

(8)携带管制刀具等进校园的每人次扣1分

(9)敲诈、偷窃的每人次扣0.5分

(10)校园内外讲粗话、脏话,骂人的每人每次扣0.1-0.2分

(11)发生抽烟喝酒的每人每次扣0.2分,赌博的每人每次扣0.5分

(12)全天随时监督校园内外随地乱扔垃圾现象,一经发现每人次扣0.5分;以及校园内走道、教学楼的随地吐痰现象,一经发现每人次扣0.1分,并责令其清理,不清理的由所在班级清理。严禁将零食带入班级,否则每人次扣0.3分

(13)破坏学校任何公共财物的(如黑板、课桌凳、墙壁、布告栏等)一经发现有任何破坏即扣0.3分并赔偿。

(14)践踏学校绿化、私摘花草的每人次扣0.3分

(15)不节约水电、粮食的每人每次扣0.2分

(16)穿拖鞋、背心、短裤、赤膊进学校的每人次扣0.1分

(17)男女生烫发染发的每人次扣0.3分,佩戴首饰每人次扣0.1分,男生留长发的每人次扣0.1分,女生校园内穿高跟鞋的每人次扣0.1分。

(18)校内要佩戴学生证、共青团员要佩戴团徽,没戴或不规范的每次扣0.1分,可累扣,随时查到随时扣(学生证以后作要求)

(19)其他未列不文明行为经报告也酌情扣分。

3.检查方式:观察、学生会,老师汇报。

4.严重违反学部纪律的班级,当月文明班级评选一票否决。

本细则由学部行政会负责解释、操作、修改.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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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综治安全法制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9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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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上级文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学生假期交通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大力拓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全体师生创设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努力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尽力控制一般事故,确保在校学生安全,力争实现“零死亡”、“零事故”、“零犯罪”目标,争创安全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三、主要工作

1、学期初,班主任要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2、学校及各位教师要向学生明确路队的具体要求,随时督促指导学生按要求做,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利用升旗、晨会、班会、广播时间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树立放学必须排好路队的意识。切实发挥交通安全先进班集体和路队标兵的示范作用。

4、各班要专时专用,认真学习《小学生交通安全手册》,切实让同学们熟悉交通讯号、交通标线等,进步自护能力。

5、各位任课教师要准时让检查路队的学生到指定位置检查。检查路队的小干部要留意自身的安全,认真的履行职责。做到记录公正正确、明晰。及时的向班主任老师反映情况。

6、学校及班主任要教育学生,杜绝学生乘坐无牌、未检、超载、车辆改装的车辆。坚决不允许家长租(雇)“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不得租(雇)用外地机动车、家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

7、对低年级家长来校门口接学生的情况,学校制定出家长接送学生严禁将车停在校门前,必须远离校门20米停放。针对校门口家长乱停乱放现象,学校上报政府,进行大力整治,保证学生放学上学的交通秩序。

8、学校除了对学生的放学、上学规定要求以外,还要规定学生在校外遵守交通法规进行教育。在节假日放假前我校要把学生的安全教育为一项重点工作来完成。学校领导以及班主任教师进行教育。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9、对于离家较远需乘坐汽车上下学的同学进行重点教育,留意等车时的安全,上下车的安全,提醒下车后不随便乱跑。

10、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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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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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时间:20xx年5月1日11:00

活动地点:20xx鞋城门前

参与人群:鞋城会员 20xx年消费者

奖项设置:一等奖1名:彩色电视机;二等奖4名:品牌电磁炉:三等奖8名:高级蚕丝被;四等奖50名:精美太阳伞;纪念奖:实用小礼品(未抽中1—4等奖者均可获得纪念奖)。

一、 短信息通知

1、发送时间:4月29日14:00

2、接收人群:鞋城会员;有联系方式的20xx年消费者。

3、信息内容:20xx鞋城4月25日—5月3日全场8.5折,购鞋送惊喜!同时20xx鞋城会员及20xx年消费者持凭证可参加5·1万元现场抽奖活动,100%中奖!准时参加,过期无效!抽奖时间:5月1日11:00 地点:20xx鞋城 发信人:20xx鞋城

二、 电视台字幕

1、播放时间:4月24日—5月1日

2、内容:20xx鞋城4月25日—5月3日全场8.5折,购鞋送惊喜!同时鞋城会员及20xx年消费者持凭证可参加5·1万元现场抽奖活动,100%中奖!准时参加,过期无效。时间:5月1日11:00 地点:20xx鞋城

三、 电子屏(同江店)

1、投放时间:4月18日—5月3日

2、内容:① 5·1万元抽奖,全场8.5折!

② 附加每日天气预报,增强路人关注度,格式:今日天气:晴/雨/雪,温度:1℃—11℃(每日及时查询更新)

四、 卖场布景

4月24日下班前完成“全场8.5折”、“5·1劳动节”节日气氛布景。4月25日是五一节前最后一个周末,赶在周末前将卖场布置完毕。

五、 5月1日抽奖活动安排

1、08:00—11:00 持凭证兑换抽奖序号,室外音响八点钟开始播放节日音乐;

2、08:00—09:30 架彩虹门,搭建舞台;

3、09:30—10:30 播放时尚音乐(如歌颂劳动人民的经典老歌等,不要流俗,要有创意),烘托气氛,吸引注意力;

4、10:40—11:00 奖品全部摆出,专业主持人上台,介绍抽奖活动细则,20xx鞋城理念,优势等,积聚观众;

5、11:00—12:00 奖箱搬出,1、2、3等奖的奖券当众放入奖箱中,以示公正。抽奖活动准时开始,按序号有序上台抽奖,全过程由主持人把握。

六、 领号及抽奖细则:

1、 序号领取:5月1日8:00—11:00,①凡20xx年在鞋城购物者,凭当日信用卡到指定服务台领取抽奖序号,一卡领取一号,工作人员查验购买日期并盖章标记。 ②鞋城会员持会员卡到指定服务台领取抽奖序号,一卡领取一号,工作人员记录会员卡号,以免重复领号,信用卡与会员卡无替代效果。暂定0001—1000号,届时持序号抽奖。

2、 抽奖细则:11:00准时开始,将1、2、3等奖奖券当众放入奖箱中。消费者持号在主持人和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有序到奖箱前抽奖(抽奖过程中,主持人可想些互动节目以营造氛围,以免抽奖过程中冷场)。获奖者按抽取奖券上标明的奖项,到指定兑奖区出示序号和奖券兑领奖品,工作人员将序号与奖券收回。当抽出1、2、3、等奖时,主持人重点采访获奖者,增强活动互动性。

备注:

1、各鞋城提前联系当地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确定当日活动是否受到行政管制;

2、提前联系礼仪公司。1名主持人即可,确定人员,舞台,音响等费用;

3、若5月1日上午遇恶劣天气,抽奖活动现场移至室内卖场举行。取消舞台搭建,视天气状况确定彩虹门是否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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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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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期间,凡通过必胜客指定活动餐厅二维码扫描或办卡链接广告进入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成功在线递交申请的信用卡主卡新客户,核卡激活45天内任意单笔刷卡消费满50元后可获得必胜客活动门店200元超值优惠券。还可享受免费快递寄卡。

持卡人获赠的200元超值优惠券由2张价值100元组成。每张有效期各30天(含),如: 20xx/7/1至20xx/7/30及20xx/8/1至20xx/8/30,可连续2个月抵扣在必胜客门店消费。在有效期内可一次性抵扣指定必胜客活动餐厅现金消费。200元超值优惠券奖励仅限主卡持卡人获得且每位主卡持卡人仅获赠一次奖励。参与本活动的客户不可参与同期其他办卡活动。

“超值优惠券”仅限必胜客指定餐厅兑付(不包括宅急送餐厅),不可用于兑付必胜客美食券及礼品卡,不可兑换现金及找零,可与其他优惠同享。

新客户指从未持有过任何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产品,或仅持有交通银行信用卡附属卡,或销户时间超过半年(含)且无其他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产品。

持卡人获赠的超值优惠券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如未在有效期内使用,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奖励权益,且该奖励权益自动作废。如符合获赠条件的持卡人于活动期间内申请销户,交通银行有权取消或扣回该持卡人的获赠奖励。

200元超值优惠券将于满足获赠条件后的次月月底前以短信方式发送至客户。

如持卡人发生任何虚假交易、违法交易、不正常交易、分单交易、最后被取消/退回/未入账交易、不良账户和不正常状态账户,或者持卡人在活动期间申请销户,交通银行保留拒绝该等持卡人参加本活动及取消其获赠任何奖励的权利。

“超值优惠劵”由必胜客活动餐厅负责兑付,持卡人如遇任何问题,请向必胜客活动餐厅咨询,交通银行将提供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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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医院后勤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后勤,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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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工作地点不同,后勤办公室、设备运行、食堂分别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记录科室人员的出勤情况。全科考勤由主任汇总。

二、医院规定的年休假由科室统一制作休假条,年初发放,员工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但必须事先征得具体管理人员同意,连续休假一周以上的须经科主任批准。

三、年假休完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三天以内者,须先经主任同意批准,三天以上一律报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四、职工的婚、丧、病假一律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必须遵守医院的作息时间,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中途外出一定要说明去向。

六、科室人员休假,应将工作安排妥当,办好各种手续方可离岗。

七、考勤管理

(一) 后勤办公室的考勤管理由主任全面负责,水电中心和食堂的考勤管理由相应管理人员负责,每月将考核上报科室主任。

(二) 考勤人员的职责

1、认真准确记录并妥善保管 “考勤登记本(表)”并分年装订成册。

2、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上报。

3、如实反映本部考勤中的问题。

(三) 职工上下班执行“考勤登记”制度。职工上下班由本人在“考勤登记(本)表”上签名,不得代签、补签。因公务办理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签到的,应提前通知考勤登记管理人员记录事由,非公务事项一月内不得超过3次缺签。考勤登记管理人员应在次月15日前将考勤登记汇总情况上报主任,并于次月16日前将考勤情况通报全科,如两日内无反馈意见,则视为确认考勤记录。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职工考核的依据之一。科室主任可随时组织专人进行考勤抽查。

八、 请休假程序

1、办公室职工请休假、水电中心、食堂各相应管理人员请休假必须事先向主任请假并得到批准;水电中心、食堂各位职工请休假必须向相关管理人员请休假,请休假时交请假条。事后应销假。

2、遇急事未事先请假者,必须在上班前电话请假,须于上班后说明,补办休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或手续不全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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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乡镇差旅费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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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遵义市两城区及比邻乡镇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遵义市两城区为:红花岗区、汇川区;比邻乡镇为:高坪、新卜、牛蹄、南白、李家湾。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份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或书记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四)工作人员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列车设一、二等软座的,上述一类人员可乘坐一等软座,二类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座。乘坐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普通列车可按规定购买同席卧铺票,全列软席列车均可购买同席软卧票。

(五)在省内或重庆出差,因单位未派车自带交通工具而无法提供往返车票的,按长途汽车票价予以报销;由医院派遣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往返交通费。

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标准:一类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二类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若二类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各出现单数,单数人员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财务处应根据出差人数及性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限额的两倍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节约部分按节约金额的一半予以补助。

伙食费及公杂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如向接待单位交纳了伙食费的,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并在上述规定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发票或收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到贵阳及重庆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为:贵阳:60元,重庆:8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由医院、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出差人员因时间紧急等原因乘坐的士车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后可凭票报销,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二条 鼓励出差人员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乘坐列车、汽车、轮船出行,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相应补助。

(一)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硬卧、软卧车票以及软卧改乘软座的,普通列车按同席硬座标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因公伤残人员出差,如按规定优待价购买硬(软)座票的,应按硬(软)座全票价给予补助。

(三)连续乘坐(中转未住宿可将乘坐时间连续计算,下同)列车满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连续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满6小时的,每满6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参加会议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赴本市两城区以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由医院发放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医院按照差旅费规定各报销一次。在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超过30天的,学习地为北京、上海、广州的,住宿费35元/天,学习地为其他地区的,住宿费30元/天,凭据报销。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每人每天发放10元伙食补助,学习时间超过30天的,一次性发放交通补贴100元,另发放每月200元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国内费用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国外期间费用实行包干制或由对方承担的不再予以报销,未实行包干制或对方单位不予承担的,按国内差旅费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及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份自理。

第十七条 因工作人员调动,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调动且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各自调入单位按相应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八条 因工作人员调动,非就业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的搬迁旅费(指交通费、住宿费、家具托运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未满16周岁的子女按被调动人员标准),由本院统一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本院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医院差旅费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按工作人员出差对应交通工具等级的直线单程交通费报销,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时,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差旅费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实行。原差旅费报销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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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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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放对象:根据《xx县xx中学教职工聘任实施细则》,经校长正式聘用的在编教职工(含来校顶岗、支教教师)。

第二条 月工作绩效考核津贴的组成:分考德考勤奖、工作绩效奖,年人均8000元。

第三条 考核发放标准:考德考勤奖:根据教师出勤、病事假和师德情况考核发放,人均300元/月,全年发放10个个月;工作绩效奖(基本工作量、超工作量):根据教师基本工作量和超课时工作量情况考核发放,人均500元/月,全年发放10个月;考德考勤与工作绩效考核奖可统筹发放。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勤考核:

1、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学校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对教师实施考勤。

2、因事因病因公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提交有关证明,填写请假审批单,办好工作接交;请假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须事先电话联系请假,事后办理书面手续。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或隐瞒请假事实、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审批权限:临时外出(1.5小时内)由年段长审批,请假(包括各类因公因私请假)由业务校长审批。

3、考勤奖按下列标准考核计发:

⑴ 事假每天减50分,因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生病住院所引起的事假3天以上,每天减25分;月累计5天及以上的需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并取消当月考勤奖,其它按比例扣发;病假(手续齐全)每天减25分。连续5天以上的病假,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后确需病休的病休证明,并附诊断书,15日以上病假须到局人事科备案,否则当事假论处。累计5天以上病假按比例扣发月奖;连续15天按《xx县义务教育教师病事假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指导意见》执行。(教学处考核)

⑵婚假、产假、丧假等执行国家规定的休假标准,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学校月绩效考核中每天减25分。超过3天按比例扣发月奖;休假期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提前上班的,每天加25分。(教学处考核)

⑶函授、考试(计算机、普通话等)外出经教务处批准,每天减20分。(教学处考核)

⑷上班(含会议、集中活动)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内减5分,超过10分钟减10分,超过30分减20分,非因公缺席每次减20分;因公缺席未事先说明情况者,每次减10分;省、市、县、学区、镇(街)会议、教研、集体备课、考试等活动迟到、早退或缺席者,加倍减分。(各处室、年段长考核)

⑸ 工作时间内确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离开(包括事、病假)需向年级长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且全学期累计不得超过5次,超过5次或每次超过2小时每次以至少1/4天计假。(年段长、党政办考核)

⑹ 突击检查离岗者,停发全部考勤奖,直到影响全部月工作绩效考核工资。(党政办、业务校长考核)

(7) 旷工半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考核奖和相应年终考核奖,旷工1天者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旷工2天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旷工3天及以上者停发全部绩效工资并责令其辞职。(校长室考核)

(8) 教师上班或上班时间临时进出均须在传达室按指纹,因机器故障无需按指纹,以签名代替;未按规定按指纹每次减10分;有弄虚作假者按旷工论处。(党政办考核)。

(9)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由教师或有关处室提出申请,填写加班审批单,送分管校长审批。原则上要求先审批后实施,或先口头请示分管领导,事后一周内填批好加班审批单;副校长加班先口头请示校长,于月末前填批好审批单。按50分/天加分,逾期按奉献论处。处室管理干部的常规工作不计加班。原则上从严控制加班次数。考勤情况每月公示。(党政办考核)

第五条 考德考核: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考德评为不合格:①没有履行学生安全管理职责发生重大教育教学责任事故;②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③从事有偿课外教学活动的;④旷课或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⑤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的;⑥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⑦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考德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xx]117号)的规定给予转岗或解聘辞退。(校长室考核)

2、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乡规民约,至少停发全部月工作绩效考核工资,再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校长室考核)

3、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学校分配的任务、布置的工作,每次减50分。任务虽接受,但未按质量要求做好,每次减10-30分,未按时间要求做好,每天减5-10分,不保底。(各处室、年段长考核)

4、周一升旗仪式或课间操未参加(当日上午请假、公出者除外),每次减10分,迟到或早退(紧急情况经批准除外)每次减5分。(德育处考核)

5、班主任及学校分配的带班教师未能与学生一起参加会议、活动及公益劳动,每次减10—30分。(德育处、年段长考核)

6、工作时间办私事、带小孩(哺乳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照顾)、在办公室睡觉、上网游戏聊天、无工作关系串门及有其他影响工作、学习情况的,每次减10—50分。(年段长、党政办考核)

7、加重学生学业负担,作业量问卷调查,重或较重率占70%以上者,减50—100分,并在期末教学质量考核中降1-3级。(教学处考核);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的减50-200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第二次出现取消月奖,年终奖扣2个月。

8、教师应言行文明、仪容端正大方、佩带校徽,不按要求者每次减5分,情节严重的减20分以上;有学生时教室内抽烟每次减20分。(党政办考核)

9、教学违规或管理不到位每次减10—50分,同一问题一学期中第二次出现的依次加倍减分,班子成员加倍减分;出现教学教育事故的按情节轻重每次减50-200分,直至全部月奖及学期奖、年终奖,具体由班子讨论决定。(各处室、年段长考核)

10、不按要求厉行水电等方面节约,造成浪费,根据情况,每次减考德分10—100分。

11、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师德规范情况的,由班子会酌情处理。(校长室考核)

第六条 基本工作量考核(教学处考核):

1、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为:语、数、英、科各2班,总课时满10--12节;初三社政2.5班,初一、二社会、初三体育5班,初一、二思品8班,总课时满12.5--16节(初一社会、思品合并任课的为3班);其它任课满16节。

2、学校领导干部任课规定参照《xx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标准指导意见》执行:校长任课占专任教师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正校级督导、副校长和中层正职任课须占专任教师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副校级督导任课须占专任教师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二;中层副职任课须占所在学校专任教师均课时量的四分之三;食堂主任占标准工作量的四分之三至二分之一;专任教师不直接任课的按基本课时补贴的80—90%计。

3、在学校师资允许的条件下,男58周岁、女53周岁及以上任课教师基本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不减考核奖;男满55周岁,女50周岁可以要求适当减轻课务,但减少相应考核奖;重病教师经班子讨论可适当照顾;二线教师根据岗位、年龄、工作量享受70-95%,重病教师可适当照顾,具体由班子讨论,考核小组审核通过。

4、因学校工作需要,教师承担学科教学以外工作,可适当折算为课时,由教务处(或相关处室)提出折算意见,校长室研究决定。

5、满工作量考核:对于能承担上述工作量,并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工作,切实抓好备课(计划)、上课、批改、辅导、考评、教科研等相应环节,完成情况良好的,按满工作量算。

6、缺工作量考核:教师任课不达到基本工作量,缺工作量部分,按8-10分/节减分;有重病教师适当照顾(班子审核通过)。

第九条 超工作量考核:

1、超课:教师任课超过基本工作量,超工作量部分,语、数、英、科、社政(初三),按10分/节增加课时补贴,其他学科按8分/节增加课时补贴。(教学处考核)

2、其它工作贴分:教师应自觉执行各处室安排的管理及教育、服务工作,对于能认真工作,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按下列标准贴分:

⑴晨间管理5分/次;(教学处考核)

⑵午间管理5分/次;(教学处考核)

⑶学校统一安排的竞赛辅导(每次40分钟)6分/次;(教学处考核)

⑷值日、值周20分/天;(德育处考核)

(5)接送车押车教师根据季节贴40—60分/天(具体时间由德育处定);

(6)学校示范课30分/节,学区级公开课50分/节,县级公开课80分/节,市级100分,省级200分;参加学术交流、经验介绍等,书面交流以同级公开课的50%计分,典型发言的以同级公开课的100%计分;(教学处考核)

⑺代课管理3分/节,代上课6—10分/节;(年段长、教学处考核)

(8)教改贴分:对于承担经过学校批准的各级教改和科研课题,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积极完成教改科研任务的,给予每月教改贴分。(教学处考核)

校级课题:组长10分;县级课题:组长20分,副组长10分,组员5分;市级课题:组长30分,副组长20分,组员10分;省级课题:组长100分,副组长50分,组员10分;国家级课题:组长200分,副组长100分,组员20分。

由学校设立的重大课题对照县级课题贴分,承担子课题实验的降1—2级对照考核贴分,常务副组长、任务特别重的相关人员可适当增加。

(9)行政管理50分/人天;行政值日迟到5分钟之内减5分,5-10减考德分10分,10—30分减20分,30分—1小时以内减30分,1小时以上减50分;(政教处考核)

(10)由学校安排出卷(最多2人)80分/人次;出黑版报40分/期;(教学处考核)

(11)初三考试科目教师每月贴50分;(教学处考核)

(12)考查学科教师在期末前停课后享受课时基数的70%。(教学处考核)

第十条 计分办法:

考德考勤以300分为基数,根据考核确定教师得分;基本工作量以400分为基数;超工作量考核按实际考核确定得分。

第十一条 定性考核:

1、定性考核: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定性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占教师总数的15%,良好占50%,合格、不合格占35%,不合格人数按实考核不定比例。除直接定性为不合格外,原则上考核分值不到平均60%分也定为不合格(身体原因除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考核奖。

第三章 考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1、各考核组在每月27日前将本月25日前教师的各块得分进行统计汇总,于28日前报党政办。

2、党政办于本月30日前汇总完毕,将月奖考核结果(分数)在内网公示5天,有疑问、差错及时找有关处室咨询、校对、纠正;校办确定无误后,按月奖的可发放总金额与全校教师总得分,算出每分分值金额,然后算出每位教师的月奖,再公示3天。

第十三条:发放程序:党政办将确定后的月奖发放清单交业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最后交财务室按教育局有关程序送批,由财务室将月奖在规定时间前打入教师银行卡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在月奖考核过程中,发现有人为的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工作疏忽给考核工作造成影响的,每次扣发50—200分,直至全部月奖,。

第十五条: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经学校班子讨论后作相应修正。

第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属学校校长室。经xx中学教工大会通过,报局组

织人事科审核同意后,自x年9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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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苏州积分落户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0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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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州积分落户细则

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待遇。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xx苏州积分落户细则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文化程度得分+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

2.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200分;博士研究生为40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10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3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50分;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10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300分。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0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以下市区均不包含吴江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75 m2(含75 m2)且居住的为60分,75m2以上的每增加25 m2加20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20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30分,最高分限300分。

二、附加分

(一)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有效证明的,加100分。

(二)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累计计分。

2.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

(三)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工作生活期间,按以下标准计分:

1.获得区党委、政府及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3.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4.体育比赛奖励:获得国家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100分;获得全国前8名、江苏省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每次加40分,全国前16名和江苏省级前8名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获得苏州市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苏州市区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参赛项目应为计划内比赛项目,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奖励得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5.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四)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苏州市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服务时间满24小时加5分,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小时)加10分,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小时)加20分,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小时)加30分,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小时)加40分,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小时)加50分,志愿服务以最高分计分,不累计计分。

2.个人在苏州市区捐赠每满20xx元加5分,最高分限30分。接受捐赠的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必须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使用财政捐赠票据的公益组织。

3.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5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加10分,在国内其他城市有献血记录的,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35分。互助献血不计分。

4.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10分,成功捐献的加80分。

5.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加80分。

6.在苏州市区从事环境卫生等特殊公益性岗位的,加30分。

7.在苏州市区参加义警的,加10分。

(五)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20分;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加30分。

2.个人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个人在苏州市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累计缴纳税款(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5分;以上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3.在苏州市区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承租房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的,每年度加10分;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

(六)公共卫生。

得分标准:

1.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加10分。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再加10分。

2.0~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区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加10分;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加10分。

3.在苏州市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5分。

4.按申请积分管理时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5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减分标准:本人或配偶从事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扣50分。

(二)违法犯罪。

减分标准:

1.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次扣200分。

2.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0分。

3.一年内在苏州市因违反城市管理、非法行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工商、税收、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或个体户、企业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每次扣50分。

(三)失信行为。

减分标准: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但存在失信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为,每次扣50分。

2.一年内在苏州市区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扣30分。

3.在本市存在医保费用违规行为,纳入医保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因违反规定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法人代表扣50分;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人代表扣50分。

4.在本市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违规贷款、恶意拖欠贷款等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单位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人代表扣50分。

明年要通过积分入户的小伙伴们,你们就得一项一项的加了,看看自己能够得到多少分!

也有消息说,这个积分入户得看政府每年释放多少名额,然后再根据积分由高至低来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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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作风纪律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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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从严治理“庸、懒、散”问题,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上下班考核

1.上下班必须坚持正点,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炒股、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2.干部职工必须在上午8:30分以前上班进行指纹签到,超过8:30签到视为迟到,下班指纹签到不能早于17:10分(夏令时不能早于17:30分),迟到早退每达到15次记一次旷工。

3.各科室、站、队、局主要负责人要严格管理本部门工作人员,在考勤中通过询问科室主要负责人和被考勤人员去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未给予证实的,或者证实不一致即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一个月内科室人员出现3次以上迟到、早退的、1次旷工的,追究科室、站、队、局主要负责人责任,作为不良记录纳入绩效考核和文明科室等考核。

4.各科室、站、队、局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考勤由分管领导审定。

5.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考勤由局长直接负责。

6.干部职工考勤每周公布1次,每月通报1次。

7.借用人员、合同聘用人员必须实行上下班指纹签到,服从工作安排,如有违反,借用人员退回原单位,合同聘用人员按照有关合同进行处理。

二、请销假管理

8.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站、队、局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4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统一填写请假条,事后请假条须交人事科留存。

9.除政策文件有规定外,原则上请事假每次不超过5天;请3次以上事假或者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以上每天扣年终奖励30元,年终个人考核考评记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10.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等要履行请销假手续,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休假期满后履行销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先可口头请假,事后3天内补齐请销假手续。

1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凭会议通知和领导安排履行派遣手续,旅差费报销需提供会议通知复印件或分管领导的签批。

三、违纪违规处理

12.受到上级明察暗访、作风建设及其他违纪违规通报、查处的个人扣除当年绩效考核和机关文明等奖金的50%,并对所在科室站队局主要行政负责人问责,扣除主要负责人奖金10%。

13.旷工1次扣年终奖金10%,旷工2次扣20%,依次类推,直至扣完,旷工严重的,依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列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

四、考核机构

成立纪律作风考核领导小组,领导考核工作。

组 长:高文化

副组长:贾圣 孙波 张嘉生 朱才茂 米承生 姚波

成 员:符辰益 向长珍 滕建帅 唐世林 莫克明 谷四新彭英学 张自立及局机关各科(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科),纪检监察室、人事科负责干部职工考核日常工作。

五、本办法从20xx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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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县级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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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评原则

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细化项目,量化标准,坚持群众评议与现场考核相结合、查阅资料与考试测验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部门把关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评价申报单位的创建成效。

二、考评内容

主要考评领导班子建设、业务工作实绩、创建活动情况、管理规章制度、单位环境面貌、治安秩序状况等6个方面,具体细化为26项,综合进行评价。

三、考评办法

各省辖市由省辖市文明办对申报单位进行初选,省直单位由省直文明办进行初选。在资格认定、年度复查、征求意见,实行一票否决的基础上,按照分配名额1∶1.5的比例进行考评。如果申报单位数没有达到分配名额1∶1.5比例的,在资格认定、年度复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直接进行考评。

考评采取群众评议、考试测验、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20分,考试测验20分,查阅资料25分,查看奖励10分,实地考察25分。

1、群众评议。所有申报单位应抽取在职人员总数的60%参加评议,最多不超过50人,其中在岗的单位领导和中层(科处室)负责人原则上全部参加。用统一制发的“群众评议表”采取无记名方式,按照“优、良、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评议,由考评组当场计分并公布结果。

2、考试测验。知识测验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考场、集中考试的办法进行,每个申报单位从参加评议的人员中抽取20人(30人以下单位抽取10人)参加知识测验,参加知识测验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现场监考人员按照单位花名册、工作证、身份证三统一的要求进行把关。知识测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时事政治、精神文明创建、思想道德建设、文明礼仪知识、省情等,省文明办统一组织命题。每场考试开始时,由省文明办随机确定试题,当场启封试卷并进行测试。考试结束后,现场封装好试卷,指定专人保管,组织专人评卷。

3、查阅资料。主要查阅三年以来(含当年)的创建文件、会议纪录、创建简报、活动资料、规章制度等,对照“现场考核表”,当场计分。

4、查看奖励。对近三年(含当年)来获得的奖项,综合荣誉省部级每项加3分,地厅级每项加2分,县级每项加1分;单项奖省部级每项加2分,地厅级每项加1分。奖项得满10分为止。

5、实地考察。考察工作、生活环境和宣传教育、文体活动阵地,对照“现场考核表”,当场计分。

四、考评要求

1、省文明办委托各省辖市文明委对本辖区的申报单位进行具体考评,省文明办随机选定若干省辖市直接参加考评。

2、各省辖市文明办要抽调高素质人员组成3-5人(至少3人)的考评小组,并吸收县(市、区)文明办参加考评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3、要严格按照省文明委《关于推荐20xx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的通知》精神进行考评,不得随意增减考评项目,变更考评办法。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坚决杜绝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

4、各级文明办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评选工作相关规定,不得做影响评选公正的事情,不得影响被考评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不准借年度复查和考评之机向被考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5、要事先告知被考评单位:①不得悬挂欢迎标语、举行欢迎仪式;②单位非主管领导和无关人员不得出面接待考评组;③严禁摆放水果、香烟等招待用品;④严禁宴请考评组成员;⑤严禁向考评组人员赠送礼金、礼品。凡违反上述规定经劝说拒不纠正者,给予扣减考评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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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综治工作总结怎么写?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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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年上半年,荷花池社区始终将维护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综治工作能够按照区综治委统一布置和要求,紧紧围绕街道党委的中心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和谐服务,进一步夯实了基础,落实相关措施。开展了各项综治宣传月活动、坚持“两排查一分析制度”,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及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全年目标任务。

根据上级关于20_年的综治文件精神结合社区的实际,制定了荷花池社区20_综治工作计划,明确了综治工作的全年目标任务,并通过和驻区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了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考核考评、奖惩责任等内容。对综治工作加以细化、量化,可操作性强,定期召开综治会议,分析社会治安形势,找出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建立应急处理方案,完善综治长效机制,以确保全年目标的实现。

二、逐渐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社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逐渐健全,社区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组成的三级社会治安巡防体系网络已形成。社区工作人员义务巡逻队每天下户巡逻已形成制

度化。

三、积极做好信访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预防和调处各类社会矛盾。荷花池社区十分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为排查调处一件矛盾纠纷,就是保一份安定,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成立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今年上半年以来,荷花池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纠纷4起,排查率100%,调解成功率95%。

四、做好平安建设宣传工作和综治“宣传月”活动,做好法律进社区宣传工作。荷花池社区综治办根据街道综治办关于在五月大力开展平安建设宣传工作和综治“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发动辖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为此,荷花池社区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结合社区实际,组织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平安建设宣传工作和综治“宣传月”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首先在居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二是积极与辖区内学校联系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增强法制意识,为家庭、社会的安全打下了群众基础。三是在小区的黑板报和主要出入口、过道处悬挂宣传标语,达到家喻户晓。提高居民的法制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共建平安社区。

在今年的平安建设宣传工作和综治“宣传月”活动中,

首先,我社区居支两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布署、专人负责。其次,宣传主题鲜明、紧扣宣传内容。20_年平安建设宣传和五月综治“宣传月”以“平安建设大家谈、和谐稳定促发展”为主题,以“创建平安人人参与,构建和谐人人共享”为主要内容开展宣传活动。第三,宣传内容丰富、宣传形式多样。,确保了宣传月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使这次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20_年下半年最重要的工作是要做好稳定工作,做好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为建国六十周年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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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0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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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盐城XX公司 地址: ____市剧场路60号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叶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 生________年月: 家 庭 住址: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年。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个月。

2、其中岗前培训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月____日止,共天;试用期自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个月。

3、乙方应在年____月____日前到岗。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的销售任务、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

2、乙方工作地点为甲方盐城直营药房。

3、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

4、甲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临时调动乙方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乙方须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1、乙方上下班时间为:上午班早7:30至15:00,下午班15:00至9:30在其以外的时间均不为工作时间。

2、甲方采用半班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经营、工作任务的完成。

3、甲方在工作时间之外举办的培训学习、业余活动、召开会议、门店盘点等,乙方须按要求参加,不另计加班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乙方岗位要求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工作需要的劳动工具以及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2、甲方应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业务技术、工作技能知识方面的培训。

3、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制度,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劳动报酬。

1、甲方在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劳动报酬依法约定,按岗按绩取酬(详见门店薪资发放方案)。

(1)甲方以货币形式在每月中旬前后,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2)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定额时,甲方按完成工作定额占总任务的百分比例发放乙方相应工资额,在乙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劳动保障工资标准。

(4)乙方因违规操作、违反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根据相关规章执行经济处罚与追究赔偿责任,在乙方工资中全额扣除。

(5)甲方根据当地同行业工资水平和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及时修定员工工资增长办法,并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实行个人奖励。

(6)薪资结构为: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奖金。

2、乙方在岗前学习培训期间不计算工资,在试用期间固定工资为 元月。

六、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并服从甲方管理,按时完成经营任务与工作任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甲方各类规章制度应接受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违反操作程序和违章作业,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秘密信息:门店销售额、薪酬待遇、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2)乙方承诺离职之后,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责任,无论乙方基于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该秘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之日。

(3)乙方若为甲方部门经理(包括门店经理,门店店长)及以上岗位职员,离职后三个月内不得在____市内任何同行业任职。

(4)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兼职工作,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6、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各种资源谋取个人的利益。

七、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1、劳动合同的变更。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X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2、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X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在培训及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泄漏甲方经济(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的; 7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10 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3)甲方按照第

6、

7、

8、

9、10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 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解除本合同后,甲X双方在____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7)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3、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签。

(1)本合同期满或甲X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如有一次不服从甲方对工作的调整,甲方可安排待岗7天;如待岗7天后仍不服从甲方安排,视乙方自行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九、其它约定:

1、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2、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不同岗位人员需交纳岗位培训费,个人所交纳的岗位培训费待劳动合同终止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后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3、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络。

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5、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违约情形与责任。

1、双方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合同期内,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当月最后1天为起始日) 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后,甲方全额结算乙方工资,乙方交纳 元岗位培训费作违约金赔偿甲方。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未按上述第2条规定程序突然离职,乙方未结算的工资和交纳的岗位培训费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并全额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在合同期内,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与乙方约定的一个月保底工资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5、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X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一、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十

二、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二份,甲X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盐城XX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方:(签名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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