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协议
原告: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3、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
4、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元给原告;
5、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__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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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如何书写规范借条
亲戚朋友之间,金钱借贷在所难免。如采用条款详细、一式多份的借款合同,则更能防范法律风险;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简短的借条更为常见,因此,如何书写借条就非常重要。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解规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条》范本,并通过逐个字词详细注释的方式提示相关的法律风险点。
【借条范本】
借 条[1]
为购买房屋[2],今收到[3]王-娟[4](身份证号:X0808)[5]以现金[6]出借的¥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7],借期陆个月[8],月利率7‰(仟分之柒)[9],贰零壹伍年捌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10]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11]
借款人:李-磊[12]
(身份证号:X1817)
贰零壹伍年贰月壹日[13]
【注意事项】
[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
[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
[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
[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7]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汉字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
[8]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
[9]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同时,应注意截至目前(民间借贷新司解未公布前),法院通常认定约定利率以人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上限。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不规范的“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一般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如果是无需利息的借款,则上述借条范本的正文部分可简化为“为购买房屋,今收到王-娟以现金出借的¥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期陆个月,贰零壹伍年捌月壹日到期还清。立此为据。”
[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应在借条中写明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此种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款;附大写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写明逾期后的计息基数是到期未还的本息合计,但由于部分法院判决中对此种合计计息基数并不支持,为避免争议,本范本未采用此种写法。
[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条行文必须简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管辖、纠纷解决等条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在法律术语中,借款人仅指借入款项的人。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与身份证记载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如条件允许,借条应书写在借款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的上方。
[13]该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理由同前。借条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摁手印,但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清洁无涂改的借条则更为妥当(借款人此时应特别注意作废借条是否已经彻底撕毁)。
篇2: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_调研报告_网
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①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可谓源远流长、种类不少。但从立法上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笔者就如何完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作粗浅探讨。 一、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 民事优先权制度从罗马法时期就已创立,我国从唐朝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征到效力、保护的规定,却比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要简单得多,且有许多不足,主要是: (一)认识不足,规定不多 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只有第73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第89条规定的抵押、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两条,种类只有两种,且两种优先权的项目也不齐全。致使优先权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和研究,局限在优先购买权与优先受偿权方面上,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存在问题。 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市场经济及对公民权利的足够重视与保护。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是1980年颁布的,当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没有建立,或者不发达,必然会出现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弱视情况。因为计划经济就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社会成员没有什么自由与权利。因此,就不可能有一部完备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对包括物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 (二)体系松散,项目不全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民法特别法和其他法律,对民事优先权的规定有所增加,《破产法》、《专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一些内容涉及到民事优先权。应该说,我国的民事优先权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走向多样的过程,目前仍在不断充实完善之中。 尽管如此,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还是存在体系松散、项目不全的问题。例如,特种债权优先权,即先取特权,在不同所有制和不同性质的企业的法律制度中均有规定。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民事优先权项目规定,也比西方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规定的少。如先取特权项目,我国规定的主要有诉讼费、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收、建设工程价款、保险及给付保险金、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而《日本民法典》及《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先取特权的项目,比我国民商法律规定的先取特权的项目则要多的多,如丧葬费用、债务人日用品的供给、租金、动产不动产的买卖等等。又如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仅限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三种发生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而《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则还有旅店的宿泊、不动产的保存等项目。 (三)条文简陋、操作性差 具体表现为:一是条文少。不管是先取特权,优先受偿权,还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条文都是廖廖无几,很难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民事优先权的有关问题。二是条文操作性差,不像西方一些国家对条文及条文所包含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诠释。如我国许多法律在先取特权的项目上,对工资、税收没有作出详细的界定,工资到底包括哪几个内容,工资在多少时间内必须向法院起诉。又如税收包括哪些,各种税收孰先孰后,对偷漏税的罚款部分能否优先受偿。各种优先权的特征和适用条件,以及如何保护,保护的范围和方式均没有规定。 (四)重复规定,前后不一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由于不是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而是分散在各部门法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规定,前后不一的现象。如在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上,同为企业法人破产,《破产法》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规定项目不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先取特权项目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先取特权项目,同样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同为企业法人,在破产时,先取特权的一些项目在破产法和其他部门法重复规定,另外一些项目不同企业法人的部门法却有不同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逻辑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又如,关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先取特权项目,《破产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都用此概念,而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却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这个概念。 (五)考虑不周,顾此失彼 由于民事优先权的分散性和不连贯性,出现了考虑不同,顾此失彼的现象。如先取特权的清偿,在程序上,国有企业有《破产法》规定,非国有企业有《民事诉讼法》规定,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尽管有先取特权项目,可是,在清偿上却没有程序法上的规定。 二、制定我国民事优先权法的必要性 由于上述等原因,必须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笔者设想,在我国应当制定民事优先权法,归到物权法中独立一编,成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为了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散乱不全的需要 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根本的方法就是对现有有关民事优先权立法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删改、补充,制定一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优先权法,把分散在破产法、公司法、海商法、担保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工业产权法等中的民事优先权的内容,集中起来加以研究和整合,统一规定在物权法中,作为物权法的一编,这样就可以克服和防止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散乱不全的状况,易于人们了解和掌握。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公正,体现在民法上,就是要求民事主休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然而,由于“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①,因此,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一方,其地位总是要高于经济条件差的一方,这有悖于市场经济对公平、公正追求的初衷。因此,必须抛弃形式上的公平、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对弱者的一些民事权利予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就成为市场经济追求公平而在民法上所作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理念的一个鲜明的体现。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经济,担保物权则在其中充当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要求在制定民事优先权法时一并解决。 (三)完善物权制度的需要 民事优先权基本上都具有物权性质,即使是特种债权优先权,也具有物权性质。实际上,民事优先权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和日本民法典都有专章规定,且都规定在物权编中。民事优先权实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如果物权法中没有民事优先权的一席之地,必将是物权法的一大遗憾,即使物权法制定出来,将来还是要补充民事优先权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构想 以实现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为追求,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做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潮流,建立民事优先权法定主义,使每一种民事优先权都成为独立的物权。 (一)关于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民事优先权从本质上属于物权范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等立法例,在民法典中均有专编或专章规定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若缺少作为物权性质的民事优先权,民法典的物权制度的完整性将大打折扣,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属于民法典重要组成的物权法,应当有专编或专章对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进行规定。当然,《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把债权优先权与物权优先权混在一起规定,是我们不值得借鉴的。 物权法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上,当然不能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否则物权法就会显得条文繁多、臃肿。物权法应当就民事优先权的种类、性质,公示的方式与效力,适用条件,顺序,保护范围和方式这些一般性的内容作出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内容,如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详细内容,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种类,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含义,优先承包权和优先承租权的范围,优先申请权的限制等内容,可由相关的法律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处理,既可以使物权法保持其体系完整性,又可以使民事优先权在立法上得到全面详尽的规定,达到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的目的。 (二)完善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先取特权的完善方面 (1)先取特权的项目 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相对法国和日本民法典来说,要少得多。但外国规定的一些已不符合时代要求和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先取特权项目,必须加以抛弃。在我国,除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外,需要增加的先取特权项目有: ①共益费用 包括诉讼费用、清算费用。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共益费用优先受偿有明确规定,《破产法》和《保险法》中称为破产费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等则称为清算费用,这种费用没有在先取特权项目的顺序中明确列出来,但却明确规定要优先拨付。因此,从立法的严谨、科学和易懂出发,必须把破产费用或清算费用以共益费用一词来表达,并明确在先取特权的项目顺序中以第一顺序列出。 ②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的设立主要是从人道主义考虑。其包括债务人的丧葬费用和债务人应扶养的近亲属的丧葬费用,丧葬费用的标准应当有个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死者的社会身份和不同时期确定一个数额。 ③债务人及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这里“必需的”生活费用,就是一个数量上的限制。笔者认为“必需的”生活费用,可以参照《日本民法典》,时间上为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最后6个月。在具体数量上,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限。因此,我国在先取特权项目上,应明确增加这个内容。 ④建设工程价款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作出规定,但其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登记等则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制定物权法中, 要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特别法特别规定的内容。 (2)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 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项目的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麻烦,笔者认为,我国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应为: ①共益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 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对于所有行业,不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其劳动报酬都得到同等的保护,工资组成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债权以企业歇业或破产前二年为限。 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职工因公而伤、残、死亡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五个内容。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法律、法规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强制向企业按月征缴,企业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③丧葬费用。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按其身份和时期所确定死亡时的丧葬费用。 ④债务人及其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最后6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基准。 ⑤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建筑师及工人就不动产的优先权,存在于该不动产上,但仅限于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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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民事裁定书准许或驳回证据保全申请用
(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一案,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担保人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案件申请费_____元,由__________负担_________________。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篇4:律师函诉讼委托合同
函号:___________
致________公司:
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现就题述事项向贵司正式函告如下:
鉴于:
1、_____年____月_____日,贵司与__________公司就_____石板材的采购事宜达成了《石材采购合同》。
_____年____月_____日,双方已经完成了货物验收及结算,最终结算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
2、时至今日(_____年____月_____日),经过多次沟通,贵司尚有人民币_______元未支付,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_______个月。
根据以上鉴于事项,本所律师代表_____公司向贵司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
1、请贵司务必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_____公司支付石材余款_____元,同时,贵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赔偿(暂计算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贵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完成上述工作,则本所律师将代理_____公司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贵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1)贵司应立即向_____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赔偿金。
(2)贵司赔偿因逾期付款而给公司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等等。
(3)贵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如贵司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被强制执行,贵司还将承担执行费用。
3、如贵司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合同欠款及赔偿金,则_____公司将部分免除贵司的逾期赔偿金。
为此,我们真诚希望贵司能继续与_____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并请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积极与_____公司或本律师协商,归还相关欠款。
我们在维护_____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切实保障贵司自身权益。
谨此专奉!
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5: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_________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标的: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
拟出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出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货港: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方付款结算方式:___________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职责
1.负责与外商签订所有出口合同,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
2.负责安排生产、出运、交货;
3.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缴款书及运费等正式发票;
4.承担业务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按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执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代理手续费。
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货物商检、报关、出运和结汇等工作所需的单据;
3.负责出口结汇;
4.结汇后一周内,将货款转付甲方账户。
四、违约责任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五、甲方出具的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代表:________代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人,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480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来原告处工作,初约定工作岗位为设计绘图区域销售,月薪__________元,六月份起,公司的设计绘图工作由设计公司承担,被告的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岗位为销售,工资从六月份起调整为月薪1800元,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对此无异议,但后因被告工作态度不诚,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辞退了被告。被告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向__________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__________5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_____日的工资4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时间是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月__________日,计_____天,不满半年。原告解除其劳动关系按相关法规的规定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补偿金是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显属错误。同时,被告的申诉日是8月15日,依劳动争议受保护的时效为60日,前推两月即6月15日,对6月份前半个月工资被告已丧失请求权。且被告以拒领的方式放弃领薪,并非原告不给其发放,怎么能裁决由原告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呢?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篇7: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20xx年,广西宁明县老翁农怀森(20xx年75岁)搬入位于宁明县某村作兰山山脚下的新家,此后即厄运不断:20xx年,农怀森跌断了脚,孙子去世;20xx年,农怀森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20xx年,农怀森家族连续死亡3人。农怀森认为自己的厄运来源于300米外作兰山上的两座坟墓,是它压了自己的气运,要求坟主罗建熊、梁燕东两家将祖坟迁走,罗、梁均不予理睬。
20xx年3月某日,农怀森自己动手将罗、梁两家的祖坟各挖了一个洞口以“驱鬼”。罗、梁两家十分恼怒,分别向广西宁明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农怀森挖坟掘墓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农怀森挖掘罗、梁已故亲人坟墓的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构成侵权,罗、梁要求农怀森赔偿补修坟墓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判决农怀森各赔偿罗、梁费用损失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点评
我对这个案件的评语是:愚昧。
其实,近年来,挖掘他人祖坟的案件常见,但多是基于建筑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驱鬼为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坟的,并不常见。大概是老人年龄大了的缘故。
应当研究的是,挖掘祖坟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权利的问题。本案判决认为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这样的认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挖掘祖坟的行为除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亲属的祭祀权之外,还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点,就是侵害了祖坟的物权。祖坟在民法上,属于不动产,是构筑物。在祖坟之上,既有构筑物的所有权,也有所占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私自挖掘他人祖坟,就是非法侵害不动产,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如果全面观察,擅自挖掘他人祖坟的行为,是在非法侵害不动产的同时,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是一个多重的权利损害事实。在认定侵权责任的时候,这些都应当考虑到。
郑州 买房未登记出卖人有协助办理义务
篇8:民事裁定书驳回执行申请
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
原告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
本院在审理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____告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____告_______“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________告_____________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_______________(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____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____________
审判员 _____________
审判员 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_________
篇9:民事诉讼履行的合同
原告: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0: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案由:
3、审理机关:
4、审级: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权代理,包括(选择项):
1、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2、承认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诉;
6、申请执行;
7、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8、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
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法
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 日内支付,甲方并同意在本委托事务完成之日,以实际实现的标的
%或
元整加付给乙方作为律师代理费。
乙方户名: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北京银行东单支行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办案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在乙方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翻译、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4、上述办案费采取预付的形式由甲方预付乙方
元人民币,由主办律师分阶段持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经甲方审核确认,据实报销多退少补。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办案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办案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篇11:房屋无效合同诉讼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行政诉讼一案,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篇12:民事买卖合同诉讼协议
原告:
住所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被告:
住所地:
代表人:
被告:,汉族,
现住于
案由: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元,以及从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款清之日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以上合计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1承建的项目供给模板木方建材。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了供货义务。 年 月 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货款总额为元。同时被告 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拒绝推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3:民事裁定书驳回执行申请
(_____________)……民初……号
原告:______________,……。
……
被告: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合并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_____________)……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篇14:民事借款起诉状范文
原告,女,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YYY,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乡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ZZZ,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YYY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X年XX月XX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ZZZ对被告YYY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YYY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计算,按月付息,被告ZZZ自愿为被告YYY借款提供担保,被告YYY向原告出具借条壹张,被告ZZZ也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自愿担保。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注:1、该民事起诉状是针对过借款期限后,未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借款人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况写的;
2、借款到了期限,被告未支付过利息,可以将“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元未付”改为“到期后,被告YYY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被告ZZZ也未尽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篇15:民事风险代理合同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民法典》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进律师为甲方办理专利侵权法律事务,22家侵权厂家由甲方指定。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1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2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1、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由乙方承担。但因被告享有先使用权而败诉则甲方分担一半费用。
2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五、甲方应选择一家侵权比较明显的、索赔款数额较大的先行起诉,一求得双方利益最大化。
六、利益分享
赔偿净数额甲方分享成,乙方成。甲方应出具发票以便甲方抵扣税款。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在风险式收费项下,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及通讯费等其他办案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九、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十一、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二、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四、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五、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分,双方各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16:民事裁定书准许或驳回证据保全申请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与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一案,已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现因该案证据即将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经予保全证据。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篇17: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与_____纠纷一案 ,依法委托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代理期限: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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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女,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元抚养费至婚生女(子)x年满十八周岁止。
3、 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左右,原被告自由恋爱确定男女朋友关系。
x年x月xx日,在x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女(子),取名。
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在婚生女(子)出生后,在诸多事情上,双方之间的分歧加剧,矛盾愈演愈烈,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原告现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19:工地人身赔偿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雇佣乙方在其承包的 建筑工地项目工作,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于个人意外摔倒,致使全身多处受伤,出院诊断:_______________ 。经司法鉴定为:________伤残等级 。现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情况下,就乙方的受伤事宜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在乙方受伤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在乙方医疗期间甲方均已全部支付,在此不在对乙方进行赔偿(包括出院后的所有医疗费用)。
二、就乙方的以上伤害事故甲方赔偿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足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材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工伤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
三、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转账支付;转账支付成功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
乙方账户: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签定后,就此次事故乙方放弃其他要求,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以及任何部门和机关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以及其他请求,本案就此处理完毕。
五、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有关机关申请此次事故医疗费报销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鉴定、作证及采取诉讼),并应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以及乙方签字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收 据
今收到__________通过__________转账支付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赔偿款 。
本人承诺放弃其他要求,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 以及任何部门和机关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以及其他请求,本次事故就此处理完毕。
(以下无正文)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20: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原告赵小妹是被告赵大刚、赵大民、赵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亲王某现今已82岁。20xx年,因赡养纠纷,王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调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赵大刚赡养,今后的医疗费、丧葬费则由四兄妹平均分摊。两月后,四人又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在派出所调处中,四人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兄妹四人尊重母亲的意愿,她可以选择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居住,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母亲不论居住在谁家,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关于母亲的一切费用都由母亲所居住家负责,与其他三人没有任何关系。”“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否则由此原因所引发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后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协议者承担。”协议签订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达了其愿意居住赵大刚家的意愿。之后,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确认。20xx年1月29日,赵小妹以该协议是自己为让母亲早日过安稳日子,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上述赡养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于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
点评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子女在父母去世时,都有祭祀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曾经有人对祭祀权提出过质疑,认为没有这个权利。我认为,祭祀权是身份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权的内容,这个权利内容也是不得剥夺的。在本案中,四兄妹由于赡养问题发生争执,曾经达成协议,但后来又签订了一方赡养其他各方无权戴孝送终的协议。这实际上是剥夺没有赡养母亲的一方祭祀权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善良风俗,而且违背身份权的权利义务内容,是违反法律的约定。法院判决确认这样的约定内容无效,是完全正确的,正确体现了民法关于亲属关系平等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