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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原则【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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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船委托中介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中介,全文共 9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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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船委托中介合同

委托方:_________(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购买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达成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船舶资料

船名_________;载重吨_________(吨);

总长_________(米);型宽_________(米);

总吨_________;净吨_________;

满载吃水_________(米);主机型号/功率_________;

建造时间/地点_________;报价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的船舶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代办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提供范本合同②代收代付船款)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船的基本技术资料(以船检证书为准)和卖方报价,作为甲方购买的部分依据。最终船价由甲方与卖船方商定,船舶规格以看验船时为准;

2、双方签订本合同5天内,乙方应将甲方相关的购船需求在其网站或公报上予以公布,并;

3、应根据船舶动态安排甲方勘验船事宜,将卖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告知甲方,同时安排甲方与乙方的洽谈事宜。

四、甲方义务

1、如该船买卖成交,甲方应支付乙方中介费。

2、甲方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将合同副本壹份交乙方备案,以便乙方协助办理该船的有关交易手续。

五、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当按照本船买卖合同价的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_),在本船买卖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中介费。

2、乙方完成甲方委托和代办的其他事项,甲方应当在这些事项完成后向乙方支付代办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标的额的1%(百分之一):

1、甲方借故中介不成,中途撇开乙方再与卖船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就同一标的私下交易;

2、甲方通过其他控股公司与卖船方就本船签订买卖合同的(此时均视为乙方完成提供中介信息的服务,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3、与他人串通损害乙方利益的;

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和代办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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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样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融资,全文共 19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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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样本

编号: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

1.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综合性租赁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质。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 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为了开展租赁业务,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关事项。

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资租赁代理服务并协助划转租金。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

3.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融资租赁”:系指委托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用途、金额、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购进租赁物件,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协助划转租金的经营活动。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营业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国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间”:系指本合同经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续费”: 系指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手续费。

1.2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a)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b)对某一条、款、项、当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该条、款、项、当事方、附件;

(c)对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对该份文件的修改、变更或补充,但不包括违反本合同约定作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

(d)对任何文件当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该方的继任者和被允许的受让人。

第二条  融资租赁方式

2.1 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义务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的难度和负担以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权变更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托人,该变更自变更通知到达受托人时生效。该变更通知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先决条件

在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之前,必须符合下述先决条件:

3.1 委托人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a)委托人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签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资租赁资金所必须的内部及外部认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够的人民币资金。

3.2 承租人的先决条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该资金帐户应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报表影印件,并提供内容与格式均令委托人认可的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委托人需要审核的文件,承租人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已经事先审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委托人确认其在每一次签署委托指令之前已尽责地进行了审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审查结果作为本业务开展的依据,不另作实质性调研和审查,不承担核实的工作和责任。

第四条  融资租赁

4.1 委托人支付租赁物价款购进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租赁物的名称、概算价格、型号、机身号码、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 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供应商资信情况,自己选定租赁物和供应商,并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质量、技术和服务内容,以及品质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决定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4.3 委托人同意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的确认函,注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要求已经我公司认可”;委托人承担根据承租人付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在满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承租人应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托人发出付款通知,以使委托人有充分的付款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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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委托公交车车体发布公告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公告,合同协议,全文共 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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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   公交车经营权和所有权转让四分之三给乙方,价格为   元整(   元)(包括   元公司联营押金在内),双方具体合同如下:

一、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即   年  月  日起,公效车由乙方自主经营,直到该车报废。期间   年和   年的年检和   年的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经营收入、开支和责任也全部由乙方负责。20xx年的保险费根据市场需要必须在甲方的监督下足额交纳,不得省钱。

二、   年  月  日之前,所有与该车有关的债务和交通违规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三、   年下半年、  年、   年的油钱补贴乙方占四分之三,甲方占四分之一,甲方领到补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不得拖欠。

四、合同签订后,乙方付款,虽没办理过户,但乙方占该车四分之三所有权,甲方不得私自该车做任何抵押、借款或转卖,该车所有关证件均交予乙方保管。

五、该车使用寿命已满,报废所得钱乙方占四分之三,甲方只占四分之一,如购新车、新牌甲方出资四分之一,乙方出资四分之三,新车乙方占四分之三的股份,甲方占四分之一的股份,若甲方没时间管理新车,由乙方管理运营新车,所得收入与开支均按比例承担(但若乙方自己开车和售票,必须除去乙方开车和售票人工工资后的收支按比例分配),新车写乙方的名字。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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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委托代理法律服务合同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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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元律师费中的  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如果必要)的固定费用。

3.元律师费中的  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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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平面设计委托合同格式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设计,全文共 3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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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依据《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合同内容及要求:

二、设计与制作费用:

设计与制作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付委托设计与制作总费用的50%即人民币¥_________元,

(大写:)。

3、乙方将设计制作印刷品交付甲方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

四、设计与制作作品的时间及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

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制作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着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

利。

2、甲方将委托设计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着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与制作。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制作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

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

帐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依据《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设计事项,双

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

二、委托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总共为:人民币元____,(大写:____圆整)。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付总设计费的_____%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2、设计方案经甲方认可,只需进行细节调整时,甲方应当付总设计费的____%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3、乙方将设计制作正式稿及电子文档交付甲方前,甲方需付总设计费的____%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设计费到帐后的个工作日内设计出初稿;

2、乙方以光盘电子稿的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并设计修改至甲方满意为止。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甲方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日期:日期:

有关广告平面设计委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商业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画册设计□海报设计□广告设计□包装设计□印刷其他 _____________

具体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设计费用

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___%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公司帐户(乙方收到甲方的银行划帐凭据后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

2.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总费用的___%)。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______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__________设计(委托事项)初稿。设计完成的时间为______个工作日左右。

2.乙方以电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快递的方式把设计作品电子稿交予甲方。(广州地区包送服务)

五、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但乙方保留用于参展、评选的权利。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____%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下载打印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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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委托代理记账业务合同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8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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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本合同为代理记账服务的协议约定书,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

乙方:

二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2、甲方要购买代理记账所需的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必须的财务用品,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该费用不属于支付的代理记账的报酬中。

3、为保证乙方记帐、报税工作的顺利完成,甲方应于每月30日前(一般纳税人于次月15日前)将本月会计做帐所需完整、有效的原始票据及资料提供乙方;

4、甲方应保证移交给乙方的所有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而引起的多纳税、少纳税、漏纳税、迟纳税及相关部门的处罚,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5、甲方的经营地址、开户银行、法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详细情况通知乙方,由于甲方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延误了正常报税及相关工作,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6、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本报酬___元不属于代理记账的范围的事项如果需要乙方代理需要另外支付报酬。

(二)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依法履行会计代理的职责。

2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经委托代理记账单位签名后,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申报的纳税资料以及其他税务资料。

4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对委托方指使授意做出不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可以拒绝。

6对不符合会计做账要求的凭证票据等可以拒收并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代理记账的报酬在每___的申报工作完成后支付,不得拖欠和拒付。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暂为__年,从合同签字之日起到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续签合同。

合同条款如果有变更由合同双方协商。

五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销毁财务资料和档案。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可以经合同

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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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委托第三方购房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7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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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介绍,本着满意自愿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签订以下房屋租赁定金条款。

一、现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室共计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

二、甲、乙协定出租物业,月租金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起租日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定金有效期为此协议签定之日起_______________天内有效。

三、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交付房屋承租定金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给甲、丙双方。甲、丙双方各支持乙方交付定金的50%。

四、乙方向甲、丙双方交付定金后,将视为丙方代理服务成功,丙方所收取的房屋定金,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将作为代理服务费的一部份,不予退还乙方。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如甲、乙双方违约此协议: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租赁意向定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六、甲方与乙方出现纠纷,双方应按照此协议的规定解决,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双方解决纠纷。

七、此中介三方租房合同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法律效应。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诚信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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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鉴定委托书工商

范文类型:鉴定书,委托书,全文共 10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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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书

编号:

委 托 人

联系人

委托日期

联系电话

司法鉴定

机    构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委  托

鉴定事项

是否属于

重新鉴定

□初次鉴定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鉴定用途

□诉讼           □办案           □其他用途:

与鉴定有关

的基本案情

鉴定材料

预计费用

及收取方式

预计收费总金额:¥:       ,大写:              。(注:不含出庭相关费用)

收费情况已告知我本人,签名:

■ 按照委托鉴定事项分项目收费:

鉴定

项目:      □ 标准          □协议

项目:     □ 标准          □协议

项目:     □ 标准          □协议

项目:     □ 标准          □协议

司法鉴定意见

书发送方式

□  自取

□  邮寄  地址:

□  其他方式(说明)

约定事项:

1. (1)关于鉴定材料:

■ 所有纸质鉴定材料无需退还。

□ 鉴定材料须完整、无损坏地退还委托人。

□ 因鉴定需要,鉴定材料可能会损坏、耗尽,导致无法完整退还。

□ 对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的特殊要求:                                      。

(2)关于剩余鉴定材料(影像学片子):

■ 委托人/被鉴定人于鉴定意见书出具后 1个月内自行取回。未按时取回的,鉴定机构有权自行处理。

□ 鉴定机构自行处理。如需要发生处理费的,按有关收费标准或协商收取     元处理费。

□ 其他方式:

2.鉴定时限:

□      年    月    日之前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从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3.需要回避的鉴定人:               ,回避事由:                                 。

4.经双方协商一致,鉴定过程中可变更委托书内容。

5.其他约定事项:

鉴定风险

提   示

1.鉴定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由于受鉴定材料或者其他因素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鉴定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

委托人

(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申请人(被告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机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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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保定市个人委托代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3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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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下列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_________。(委托代理的权限和具体内容)

第二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权益而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视为在代理权限内。

第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它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被代理人按照_________(双方约定的条件),在_________期限内,支付代理费_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被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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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1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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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借款人):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以下称乙方)

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储蓄代扣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自营资金住房贷款帐号: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

单位按月住房补贴帐号:______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经单位签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委托丙方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合称住房资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代扣账户内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仔细核对并确认填写的内容无误,已知悉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相关规定,并与丙方达成本协议:

1.甲方当月还款(不含提前还款和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丙方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账户的资金并划入甲方代扣账户。

2.丙方在甲方足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后,根据甲方当月还款金额进行提取。

(1)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和乙方各住房资金账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不足部分甲方应及时补齐,否则造成代扣还款失败,按逾期处理。

3.提取住房资金顺序依次为:甲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乙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甲方住房公积金、乙方住房公积金。前一顺序账户内资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顺序账户内的资金。以上各账户划款后至少应保留壹元余额。

4.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首次提取时生效,在提取住房资金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在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账户全部注销后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自愿终止本协议书时,应到丙方办理终止手续。

5.甲方或乙方单位变动、夫妻关系变动、住房资金账户变动或代扣账户变动时,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到丙方办理本《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终止,并重新申请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6.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按月还款凭证不能作为住房资金还贷提取凭证使用,不能办理柜台提取。

7.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或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和乙方应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到柜台办理提取。

8.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通知单位本协议的签订和终止,保证单位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领取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凭证。

9.由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存在不确定因素,甲方应于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查询代扣卡内的余额,并在代扣卡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按月足额归还贷款,代扣卡内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10.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划款时,甲方和乙方有权到丙方投诉,丙方必须认真办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解决。由于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身份证、贷款帐号、住房资金帐号、代扣卡号或其他原因造成划款失败,由甲方和乙方承担责任;由于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划款失败,丙方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帐务调整。丙方在甲方和乙方投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予以答复和解决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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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诉讼代理委托合同范本A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6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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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甲方与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双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因经济困难,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协调费等相关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本案追回款额,甲、乙双方按比例提成。

甲方为%,乙方为%.

第三条甲方必须积极及时提供本案全部证据,如实介绍情况,不得提供假证、伪证。

第四条乙方负责本案一、二审诉讼直至执行完毕全部代理。

乙方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和解、上诉、执行。

第五条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终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应承担按比例提成罚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追回的款项,汇入由乙方指定的帐号,乙方按比例及时支付给甲方,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终结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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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商标代理委托书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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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我(公司)_______________地址在____________是_________国国籍/依___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______代理商标的如下“√”事宜。

□驳回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争议裁定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裁定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驳回转让复审

□驳回续展复审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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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委托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10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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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地区推广,销售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______年度甲方产品_________在_________地区的授权经销商。

2.甲方授权期限为本协议签署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乙方可以用“甲方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但未经允许不得用任何具有排它性的名义进行宣传。

4.乙方须在所授权的市场区域内从事市场推广及销售活动,不得越区从事销售活动。对于跨地区销售或不按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者,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对于连续两次违反者,取消当年获得奖励的资格;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和本协议给予的一切权益。

5.甲方将进行全国性的广告宣传并提供市场支持。乙方应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市场宣传资源配以适当投入,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甲方全资投入包括:主要专业媒体的合作专栏和硬性广告、网上广告等。

6.甲方拥有_________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和解释权。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进行销售。

7.代理价格:

一次进货量不低于_________套。

一次进货_________套以下,代理价格_________元/套;

一次进货_________套以上_________套以下,代理价格_________元/套;

一次进货_________套以上,代理价格_________元/套。

8.市场零售价:每套_________元。

9.结算方式:所有产品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10.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将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

11.退货:

因特殊原因,甲方可接受乙方的退货要求,但乙方的退货要求必须在进货后_________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可以拒绝;

乙方退回的产品及其包装必须达到不影响再次销售的要求,否则,甲方不予退款;

甲方在收到退货并确认符合上述要求后退回货款。

12.甲方向乙方发货时,由甲方负责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和保险费;若乙方对运输工具有特殊要求时,超出的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退货时,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除正常性经营赢利外,可享受甲方给予的定期考核奖励。考核及奖励政策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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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委托制作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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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办公室项目委托制作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做虚拟办公室项目,经双方协商就此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

1.乙方提供商用虚拟办公地址,提供呼叫中心电话服务,代发信函、邮件并及时反馈,此项服务为_________元/年。

2.以客户名义来电,根据客户指令处理商务的联络事宜,提供10张/月(含10张)以内的文章简单打字服务,超出按_________元/张收取费用,以上服务为_________元/年,每月可使用会议室_________次,限2小时/次。

3.提供网页设计,按_________元/页收取,网站制作除应交纳域名、空间、推广费用外不另交费用(域名、空间、推广费报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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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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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事宜:

一、代理记帐范围

1、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记帐、算帐、报帐、办理各项纳税事宜。做好各类纳税报表,凭证及帐册,每年年底之前做好各类综合报表,保证甲方正常营业。

2、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真实的作帐资料,以便乙方能及时作帐。乙方每月10日前为甲方作完纳税报表及帐册凭证并到税务部门报税,同时通知甲方立即交纳足额的税款到纳税帐户,若甲方没有及时交纳税款所引发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财务方面咨询及合理化建议并对代理甲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3、由于甲方提供的作帐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等导致乙方作帐的错误引发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4、乙方在申报期及时为甲方申报,因乙方作帐出现问题和误时申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代理期间如甲方遇到查帐或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就代理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作出解释。

二、记帐资料交接

1、乙方收取甲方记帐资料,每次收取记帐资料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2、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指定的帐册接续人办理交接手续以保证帐务的延续、完整。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作帐过程中造成的作帐错误、作帐资料丢失等原因,为甲方带来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视为违约。

2、甲乙双方在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随时可终止合同,甲方不提出终止合同,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代理记账费用及结算

1、甲方每月按人民币 元整支付给乙方作帐费用。结算方法:一月一付,预付。

2、每年1月另需支付200元帐本材料费

五、其 他

1、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内容需变更或解除,须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有权派指定人员对代理甲方的帐务查帐。对甲方指派人员提出的疑问作出解释。

3、本协议双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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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资产评估委托合约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全文共 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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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评估的评估标的的名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相关条件。

一、评估标的的名称: ;

二、评估标的的范围: ;

三、评估标的的位置: ;

四、评估标的的面积: ;

五、评估标的的用途: ;

六、评估标的的其他相关条件: 。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评估评估标的目的及评估期限。

一、评估目的:

二、评估期限: 10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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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保证金清算服务委托协议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2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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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受托方):银行________分行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为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简化客户证券投资操作流程,提高客户资金安全性,方便客户清算证券交易资金,乙方委托甲方为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清算服务。为明确委托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资金清算规则及银行有关结算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原则,就委托代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委托代理内容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甲方的“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委托证券买卖申报、查询(包括:资金、证券、委托、成交记录、即时行情查询)、分红派息、资金清算等服务。

第二条 乙方与客户之间的清算,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行;乙方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清算由乙方进行。

第三条 甲方代理乙方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成交明细数据、现金分红数据和汇总数据等(以下统称“清算数据”)。

第四条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资金清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清算账户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分行

2.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和清算数据,甲方应向乙方付款时,由甲方于t+ 日上午 0时前把款项划入清算账户;乙方应向甲方付款时,应于t+ 日上午 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由甲方于t+ 日上午 0时从清算账户上扣出应付的款项,乙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于t+ 日上午 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时,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的时间不得迟于t+ 日下午2时。

第二部分 甲方责任

第五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银行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甲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六条 为客户提供银行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七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八条 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的申请,审核投资者有关证件的真实性,代理乙方与客户签订指定交易等协议书,并定期将乙方所需的客户资料传送给乙方。

第九条 接收客户证券买卖、撤单委托,并把委托实时地传送给乙方。

第十条 为客户提供分红派息、资金查询、修改交易密码、暂停/恢复/撤销证券保证金服务等,并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给乙方。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客户的资金,控制客户的资金买空行为。

第十二条 管理乙方在甲方设立的清算专用账户,并根据清算规定和清算数据及时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部分 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证券公司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乙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十四条 为客户提供证券公司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十五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负责接收甲方传送的客户证券买卖、撤单等委托,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盘。

第十七条 负责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反馈客户证券交易、权益等有关情况,并于收到证券交易所清算数据后半个小时内向甲方提供清算数据。由于乙方提供的上述数据有误而造成客户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 负责客户的证券交割,并为客户提供打印证券明细账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管理客户证券账户内证券,控制客户的证券卖空行为。

第二十条 负责通知甲方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定、收费标准或其他相关事项变更,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的甲方和客户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设结算账户并留存足够备付金,如备付金不足造成甲方被动垫付资金,其垫付额视同甲方拆借给乙方并按市场拆借利率计付利息。对甲方清算有疑问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甲方清算结果。

第四部分 双方共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双方共同向客户宣传、推广此项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双方都保存客户的资料以及成交记录,负责解答客户的咨询。

第二十四条 由于证券问题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由于资金问题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甲方审查资料不严或甲方接收、清算处理、数据传送有误导致乙方及客户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接收、数据传送、报盘有误造成甲方及客户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误差或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甲方或乙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制文件及其他介质文件)均属机密信息,双方均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金融和证券行业规定的最低期限。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的要求履行清算义务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一方不履行清算义务超过五个工作日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证券交易所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必要时可另签协议。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分行

(盖章)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盖章)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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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诉讼代理委托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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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我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我的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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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股票发行上市事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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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许、李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费用。

3.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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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委托学院培训合同书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培训,全文共 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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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为提高员工的物流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培养从事港口物流工作的基层管理人员,特委托乙方对甲方员工进行培训,现双方就委托培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对象:甲方公司基层管理人员38人。

二、培训时间:______年______月上旬________月上旬共四个月650学时

上午__________——__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培训内容:现代物流概论、物流实务、港口物流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应用、物流信息技术、物流设施与设备、统计基础与物流统计物流常用法律法规等课程,以及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目标管理、质量管理、水运实务等专题讲座。

四、培训地点: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__校区

五、培训形式:全体学员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

六、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负责拟定培训要求;

(2)负责组织参训员工;

(3)配合乙方搞好参训学员的日常纪律管理;

(4)负责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培训经费。

2、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的培训要求设计培训方案(计划),并按双方确认的培训方案(计划)组织合适的教师实施;

(2)保证授课教师按本协议书规定按时授课,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授课教师或变更培训内容;

(3)配备班主任对班级进行日常管理;

(4)学员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书;

(5)负责组织学员参加全国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七、培训经费:

1、培训费总额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元);

2、学员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给乙方;

3、学员参加全国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费用(550+68=618元/人)由甲方承担并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给认证主管部门。

4、甲方在培训班开始十个工作日内先支付____________万元培训费给乙方,余款在培训班结束前付清,乙方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正规收据给甲方。

八、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 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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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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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一致性

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一、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 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一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不是当事人内部物权取得的要件,在当事人内部,以意识表示一致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也无必要

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中、德、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另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法、日。《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采用前一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和控制都比较严格,存在大量的禁止和限制房屋买卖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的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无效(后一种情况,至少在理论界已经不存在)。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⑴。其实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法律规定,无须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限制;后一种情况应直接适用效力待定(对于这类合同下文另有论述)的法律规定。

是否会产生善意第三人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产一般应适用公示公信制度,后者在善意的基础上,还要求经法定登记,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起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因为不动产不同于文物、武器,一般人很难从表面看出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房屋的占有人与登记人是一致的,只要查阅登记即可,未查阅而买受当然不为善意(至少有重大过失);另一种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这又可分为两种,一为占有人为所有人只是未变更登记,若只查阅登记而未查实占有人的不同——既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二为占有人只是租用人或借用人,未查阅登记而与租用人或借用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不会产生善意第三人问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对于房屋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无操作上的问题。进一步说,在房屋问题上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所有权自房屋交付起转移,这也就解决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为说明法律应如此规定的意义,借用一例⑵: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属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原文中说“一般认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实质上“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也就是说风险应由甲承担。前一观点结论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但符合《司法解释》⑶,该《司法解释》简化了问题,但与立法有冲突,并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且该解释原则上只适用商品房);后一观点结论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受到认同的观点是“以交付或登记孰先为之者,以其为准。”⑷但该观点也有一些问题,如已变更登记,但仍由出卖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而且出卖人是否有过错无论由谁举证都很困难。为解决问题至少要区分是否转移占有,是否变更登记,是占有、使用的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占有、使用)的风险,排列组合成8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而采“登记对抗主义”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立法例还有一个大量出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房屋双重买卖: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已进住(一般进住前会进行一定的装修);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原房主又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依现有的立法,前一个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应搬出并恢复原状。对此王利明教授在《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恢复原状在经济效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在此情况下,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是尽管不承认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对买方提供完全的补救,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采用。因此,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即当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要求买方搬走时,为维护第三人的所有权,则必须宣告原房主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买方搬出该房屋。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要求买方搬出是不合理的,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显然王教授本人也承认目前的做法是无效率的,只是没有更好的选择。而依经济分析法学最主要观点——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现有的立法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本例中的买方已进住,第三人至少是应知的,正如本文已论述的“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不为善意”,即使取得了房证,也不应予以保护。王教授认为应予以保护是因为“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不动产的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如果权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善意”问题。” ⑸而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制度仍要在善意的基础上,此善意与彼“善意”的判断并无明显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样也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意义十分重要。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至少在承认实际交付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对于买受人也就是物权取得人非常必要,因为,买受人这时不论从心态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在行使着所有权,如果不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就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的精神,也会纵容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经济学的观点,法院应以使将来的合同行为更有效率为目的来分配风险的损失,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规则是要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的风险的一方⑹,即应有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人承担,这时由买受人承担远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小、成本低,因为买受人从心态上会更尽责,在事实上更方便。另外,坚持这一点也符合“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所有权和交付转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交付之后不能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对于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标的物这时发生自然灾害的灭失,风险当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⑺。

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一般认为有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和约定无论标底物处于何处,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两种情况。

3、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在约定的时日标底物由谁占有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出卖人占有,这实际上是占有改定;二是由买受人占有,这实际上是简易交付;三是由第三人占有,这实际上是指示交付。这三种都为现实交付的代替,学说上称为拟制的交付,是交付的特殊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

4、约定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这实质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地采纳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明确规定。而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开始大量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利用所有权保留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受偿,已经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

⑴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大学说,每一学说又分出几个观点。近来又有将两种学说融合的提法⑻。在两种学说都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两种学说取长补短,融合在一起是理论界通常的作法。但理论的完善往往因其完善而复杂,使得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其价值。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理论的完善,而在于解决现实的问题并合乎情理;并在这一前提下,应尽量简洁明确。

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下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附生效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显然,出卖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用意并不在所有权保留本身,解除合同也不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它的真正用意是以所有权保留这种方式作为其获得全部价金的担保。按传统的理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取回权,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的,有赎回权。理论上这一过程可以重复多次,徒然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这种合同有诸多不明确和难以明确的地方,如买受人的违约到怎样的程度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后已付的价金如何处置?出卖人经过多长的催告期,买受人丧失赎回权?出卖人取回后,标底物的使用费和养护费如何计算和抵消?以及孳息是否返还和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还有如车辆若不确认所有人无法上牌使用,保留所有权就会增加过户的费用等等问题。有的问题无法回避,有的问题只能通过订立详细繁琐的条款来解决,大大增加了订约成本。

下面我们以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来说明这一合同逻辑上的矛盾。以车辆为例,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使用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实务中经常要求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错误的)。但这与保留所有权合同的初衷相矛盾,为此最高院不得不作出批复⑼来解决这一问题。

⑵所有权保留合同的本质

如果我们换一角度,只保留这一合同的本质,而剥去其外表,既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出卖人不会增加任何风险,合同将被大大简化。实际上,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此已有所体现。该法将包括所有权担保在内的各种担保形式归入“担保权益”类。就所有权担保买卖而言,出卖人享有的是价金担保权益,至于所有权的归属,该法并不关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201条27项对担保权益的概念作出规定:“对于出卖人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者,不论其是否已托运或交付给了买受人,其效力仅限于保留了一个担保权益。”故《美国统一商法典》不称所有权保留,而称为价款担保权益。依此观点,并非出卖人之所有权受到限制,实系买受人系受限制之所有权,该所有权受附着于标的物上出卖人担保权益的限制,出卖人所保留者为担保权益,并非所有权⑽;但因各国多已从立法上确认了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从而难以接受这一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形式上的所有权保留实质属于物的担保,应列入《担保法》而非《合同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这与《担保法》的现有体例和内容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并非仅规范担保物权,还有债权性质的担保,如定金和保证。

以1999年律考卷四第1题⑾为例,该题是一个相当经典的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究其原因是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占有人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理论上并不清楚和完善。如孳息的归属以前采用的是所有权主义;《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所有人当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在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又陷入了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怪圈。生活中,普通人就更难理解这些差异。

若作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来理解则非常简单清楚,普通人也完全能够理解。唯一的区别在于价金付清之前,买受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按所有权保留的观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按担保权的观点若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则新合同有效 ,原出卖人只能就价金提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请求或要求原买受人另行提供担保。依这一观点原出卖人可通过抵押登记来对抗第三人,不进行登记也有救济途径;依原有观点,则新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不符合稳定交易,促进流转的合同法精神。

⑶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把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都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简单的从逻辑上分析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因这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为减少无效合同,促进交易,合同法特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不可能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无法得到处分权,且买受人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依赖合同的效力,还有一个买受人的撤消权问题不好解释。现行规定和认识的不妥,表现如下:(一)效力待定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二)效力待定不利于制裁无处分权人。原因在于犯了与所有权保留合同同样的错误,被其表面现象所束缚,未认识其本质。应当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保护。认定无权处分行为为有效行为,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结局。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倒是无权处分行为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违约制裁。由此,反而更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⑿。有学者认为 “如果第三人在交易中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权利人的追认或转让嗣后取得所有权,该行为也是有效的。” ⒀。但善意取得是以无效合同为前提的,否则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不会是原始取得。笔者的观点如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为恶意时,权利人可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履行不能的(无处分权人未占有标的物或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取回),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避免了善意取得与有效合同之间逻辑上的矛盾。也与按担保权的解释结论相一致,从而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解释的合理性。总之,“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⒁

通过将无权处分合同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依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分析,债权行为是原因行为,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物权行为即物权的变动效力待定。这样即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未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大胆的结论,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其实无须存在,或者名不副实。还其本来面目不但逻辑上更加统一,而且使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则所有权保留合同其实所有权并未保留,仍是交付时转移。

二、 关于需第三人承运的合同

这里存在一个既无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一般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这与货运单据交付买受人的时间会有不同。一般认为货运单据的持有人视为所有人,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这样所有权转移就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若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则货交承运人时,视为交付,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出卖人在运输过程中另行支配标的物只是一方违约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解释。但出于效率的考虑,单据可以多次转让,而且实行认单不认人的原则,这不是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所能解释的。因而,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且需要交付单据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是分离的。

但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交付单据视为拟制交付,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与交付仍是同时的,而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这就与两大原则都相矛盾。其次,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即可以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支配标的物,而支配前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

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除货交承运人、fob、cif等固定约定外,双方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出现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运输中(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运输),风险转移的意义远大于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因而风险转移受到重视和强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对风险的转移有约定,而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第67条、第68条的情况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对此上文已有解释)这被认为是公约采取“交付主义”的根据,原因在于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差异较大,无法达成统一,这是由于约定造成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情况。

三、 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概念和相互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其实是一种意识表示,买卖合同中现实的交付除非有相反的意识的表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时履行的不可能是买卖合同)应推定为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意识表示,即默示的意识表示,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⒂此外拟制的交付首先是一种交付,同时是一种明示的意识表示,也就是说无论现实的交付还是拟制的交付,同时都有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

对于交付的定义是指交易中按照约定转移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既交付标的物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定义为“事实管领力之转移”。这种理解的问题在于:一、“交易”应限定为“买卖交易”,显然借用、租赁等合同中也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交付——转移占有;二、这种理解将交付限定为现实的交付,而不包括拟制的交付,因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都不是通过物的占有和控制的实际转移来实现的。《法国民法典》虽然被认为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但第1604条已经明确规定:“交付是指将卖出物的所有权及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这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两者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确的定义应为:“交付指以转移所有权为意识表示的对物的现实或拟制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这里已无须限定在买卖合同中,其他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定做合同、租售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转移占有既转移所有,因而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也是统一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由占有人(承租人)而非所有人(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更为合理,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对标的物的控制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接近所有人的地位,因为出租人哪怕仅仅是监督都是既无权利,也无必要的;在这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50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规定应改为“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样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在内涵上就一致了。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分离,既是由于空间的距离造成时间上的滞后,也是为货款支付安全的需要而有意设置的。

四、 关于风险转移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在第142条对风险转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在第143、144、148条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通说认为这是风险转移的例外。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承担风险,其实是一种强制性的占有改定的规定,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相当于无偿保管人。第144条规定路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其实是一种任意性的指示交付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148条规定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根本未交付,当然风险不转移。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占有人占有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未加规定。有学者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 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所以无论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同时也是所有人。因此,除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外,风险转移两大原则是可以归一的。

五、 结论

笔者曾试图论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实质上是可以统一的,但确有一些情况两大原则无法统一。在交易形式不断衍生和创新的今天,笔者不敢断言未来不会出现新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交易方式。但两大原则一致的范围远应比我们目前的理解大得多,这一现状是人为的割裂造成的。我们在使用某一原则时,只是对此的强调。现代各国普遍采纳交付主义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仅仅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被认为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其实合同签定后,交换的仅是权利,履行时交换的才是标的物和价金,风险转移之时正是所有权转移之时,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客观原因或主观约定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稍滞后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在买卖合同中,认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可以厘清众多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简化很多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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