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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调研(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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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状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0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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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状况调研报告

省委、省政府制定,并经省十届人大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作出决议的《**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指出,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性、技能型人才,形成与构建“海西”九大支撑体系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体系。这一宏伟目标如何实现?今年民盟省委会联合省中华职教社立项,并征得省教育厅同意支持,对《**省高等职业教育现状、问题与发展对策研究》专题开展调研。

课题组由民盟省委会专家组组织民盟、职教社七名教育系统高职称的人员组成。自6月至10月,在福州、厦门及内陆地区,选择不同类别院校展开调查研究工作。调研采取搜集资料,问卷调查,深入重点院校考察座谈,了解师生及社会、家长反映等形式。然后课题组组织学习了职教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进行数据统计、多次讨论研究。调研中,我们均以民主党派、职教社成员身份进行,力求深入实际,“问实事、讲实话、摸实情、求良策”,讲究实效。 经过各方面努力及调查的各院校积极配合,已经基本完成课题任务,现将我们调研情况,认识建议报告如下。

一、高等职业教育现状:

高等职业教育是在贯彻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三改一补”发展高职的方针,特别是在1999年教育部、国家计委提出“六车道”一起办高职的一片热潮中发展起来的。但起步要比浙江、广东迟三年,XX年我们才开始运作起步,此时教育部已开始调控。因此,高职教育存在外部环境和内部实力问题,也可谓“先天不足”。 短短近几年,高等职业教育已经走出了20世纪90年代的低谷,迅速从14所发展到如今的53所(其中公办31所,民办22所),尚有2所公办未备案。高等职业教育已占据高等教育体系的半壁江山,发展形势可谓相当喜人。

根据近三年高职院校招生数统计已达17.53万人,且呈逐年增多趋势。省教育厅提供50所高职院校资料(其中公办33所,民办17所)统计分析:专任教师总数已达9040人,公办校均专任教师数为211人,民办校均123人,公办比民办校均专任教师多出70.9%,明显优于民办。专任教师学历结构:研究生公办校占10.34%(民办为 15.95%);本科公办占84.39%(民办为80%);专科以下公办占5.27%(民办4.1%)。教师职务职称结构:公办高级占25.91%(民办23.54%);中级公办占33.49%(民办占19.58);初级公办占29.74%(民办占42.07%)。以上显示高职专任教师学历,职务结构均不尽合理。

又据我们调研涉及26所高职院校,其中收回17所(公办11所,民办6所),自报完整统一的“补充调查表”统计:高职院校平均校园占地396.75亩(最大占1200亩,最小占147.18亩),公办校均占地369.4亩(民办校均446.9亩),17所院校平均建筑面积为9.78万㎡(最多有20万㎡,最少仅3.5万㎡)公办明显高于民办。从自报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数比例来看,17所平均占43%,最高已占70%,最小仅占7.0%,公办校双师型教师比例明显强于民办校。以填报的在校学生数分析,公办在校生平均数为4972人(民办校3273人);师生比例分类,公办校平均为1:24,民办校为1:26.4。再从自报毕业生就业率比较,17所高职院校平均为93.9%(其中公办94.7%,民办92.4%),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率最高达99.6%,最低仅有81.16%。 调查的17所高职院校年生均学费平均为5975元(最高8000元,最低4800元),公办平均是5530元,民办6717元,民办收缴学费明显高于公办。我们调查的高职院校中有银行贷款的已占52.9%,银行贷款最高已达1.25亿元,最少的71.4万元,个别院校银行贷款已成沉重的负担。

在我们调研涉及的院校中,也有办学条件、规模质量、效益比较好,对经济社会贡献较大的高职院校,如交通职院、福州职院、省水利水电职院、厦门城市职院以及民办的厦门华厦职业学院等。尤其是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具有近代官办百多年高等实业船政学堂,深厚文化底蕴和明确办学理念,是XX年以前,唯一被教育部批准成立并选入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建设计划”的立项建设单位,其办学综合水平在居领先地位,选为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的执行主席单位。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综合水平以优秀等级已获通过了教育部评估,现为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单位,高职教育研究会长单位。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迁入内陆永安市已五十余年,是省水利厅公办的行业高等职院,虽然占地仅209亩,但以其品牌的水利水电工程及国家级发电电机维护精品课程和“立足行业,面向社会,服务地方”办学理念,注重实训,培养出的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几乎供不应求,对区域经济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民办的厦门华厦职业学院,深刻认识到办学指导思想是民办高职成败的关键,也是我省民办院校少数能正确处理好投资者与教管者关系,注重内涵建设,“以生为本,服务就业”做得比较突出的民办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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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颐和中学教师现状及课题选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中学,教师,全文共 17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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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和中学教师现状课题选题调研报告

我校是一所刚建立两年的新校,教学硬件设施配备完善,教师年龄结构优化,学历素质优秀。学校周边均为成熟小区或新建的高档住宅小区,随着教育均衡化的发展及广大群众对“好上学,上好学”要求的提高,社会对教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校虽建校不长,但拥有一大批业务素质高,教学经验丰富,教研能力强的优秀教师,曾经承担过省、市各级课程的研究。建校以来,我校即着眼于提高教师自身的业务能力,选择了以高效备课为切入点。现在我校全体教师均能本着提高教学实效开展教学活动,有一批教师在有效备课,有效提问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其成果取得广大教师的认可,并在校际区及学校之间进行交流。我校从XX年起就开展三轮备课的有关研究,第一轮是课前集体备课,每周一次的集体备课要预设课堂教学情况,选取典型引入情境,例题内容。第二轮是个人备课,教师个人根据自身上课风格、班级学生特点,再结合集体备课内容,反复琢磨本周内每一节课的内容及具体呈现方式。每三轮是上课、课后同伴评课,教师反思后再实践,再反思,并随时记录成文字材料,以形成了一套特色的三轮有效教学模式。通过本课的研究,我们期待我校教师会在备课、上课等多个环节提高有效性,并总结出有效的备课模式,使广大教师受益,尽快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师的专业化成长。

在传统的教师教育中,往往过分强调外在影响,习惯于把所谓的先进教育观念、教育方法和教育技巧通过专题讲座的形式灌输给教师,以为教师一旦熟记了这些教育观念、教育方法和教育技巧,教师的素质就会大大提高。实践证明,教师教育只重视外在影响,忽视教师内在因素的影响,教师的素质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提高。

进行教学设计是教师的基本工作,它的内涵极为丰富,包括钻研教材、搜集信息、了解学生、考虑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选择和利用教学资源、书写教案等。教师的每一次教学设计都是知识的积累和专业务水平再提高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课堂教学的质量取决于教学设计的质量。假如没有进行认真的教学设计,课堂教学也就成了教师的随意行动,其效果与效率也就得不到根本的保证。所以要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首先要抓好教学设计这一环。教学实践表明,教师在教学设计上所花工夫的多少直接影响授课的质量。就同一教师来说,进行观摩教学时,教学效果一般都比平时好,原因并非观摩教学时,教学能力提高了,而在于教师的教学设计比平时充分得多,进行了认真的筹划和精心的设计。可以说,任何一堂成功的课,无不凝结着教师进行教学设计的心血。

进行教学设计的过程同时也是教师把可能的教学能力转化为现实的教学能力的过程。作为教师,都具备一定的专业文化水平,都或高或低地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但这只是教师教好课的可能条件。只具备这些可能条件甚至较好的条件,如果不去备课,就不能形成某一内容的实际教学能力,也就不能顺利完成教学任务,不能使可能的教学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教学设计过程是一种艰苦的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知识的发展、教育对象的变化、教学效益要求的提高,使作为一种艺术创造和再创造的备课是没有止境的,一种最佳教学方案的设计和选择,往往是难以完全使人满意的。因此,我们既要认识到教学设计的重要性,又要看到教学设计的艰苦性。

基于上述原因,我校选择了“有效教学各学科教学设计研究”这一子课题。

本课题旨在通过各学科三轮教学设计的研究,深化教师进行教学设计和合作交流的思想,掌握三轮教学设计的技能和方法;通过集体、个人的教学设计及课前、课后的反思记录,促进教师课前教学设计最优化和课后教学行为提炼形成教学新行为,达到教学效果最优化;通过课题研究,总结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实践策略,使三轮教学设计成为教师专业成长的可行阶梯;通过课题研究,使三轮教学设计成为学校教学常规的最优化管理途径。通过课题研究,更新教师教学观念,改革传统教学方式,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与业务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促进教师群体由经验型向研究型的转变,全面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本课题的研究将分为教学前集体教学设计、教学前个人教学设计、教学后个人反思三个版块。

(1)教学前集体教学设计:

集体智慧、过去经验、各种水平学生学情分析、教学设计, 课堂中应重视的内容、课后作业等。

(2)教学前个人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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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县留守儿童生命意义感现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0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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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县留守儿童生命意义现状调研报告

由于家庭教育的缺位和亲情的缺失,很多留守儿童表现出生命意识薄弱,不懂得生命的珍贵,漠视生命,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和热爱,有的甚至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至20xx年以来,就有新闻媒体多次报道留守儿童自杀事件,这为留守儿童关爱工作敲响警钟。为进一步了解我县留守儿童成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XX年**月至**月,县妇联对我县留守儿童的生命意义感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以了解我县留守儿童对自己存在的目的和价值的感知程度,为我县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一些策略和理论依据,促进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发放问卷的方式深入8所中学和8个村对842名学生(其中留守儿童443名,非留守儿童399名)、215名留守儿童监护人和50名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学校教师、村组干部和社会关注留守儿童人士进行了个别访谈、座谈。

一、基本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我县留守儿童生命意义感的总体水平偏低,具有明确的生活目标和存在价值感的留守儿童占28%,没有明确生活目标和存在价值感的留守儿童占64%,没有生活目标和存在价值感的留守儿童占8%;对于自杀这一选项,7.2%的留守儿童回答“曾认真想过 ”,1.3%的留守儿童回答“自杀是一种解脱之道”,91.5%的留守儿童回答“ 从未想过,也不会考虑 ”。在“我的生活是否有目标、意义”这一选项回答“否”的留守儿童比非留守儿童比例较高。另外,从调研结果中还发现,留守儿童的生命意义感与非留守儿童之间并没有差异,不管是留守儿童,还是非留守儿童,其生命意义感都偏低。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青少年的生命意义感普遍较低,这与他们年龄有关,但这个时期的青少年却有寻找生命意义的强烈动机。

二、 主要问题

(一)留守儿童对生活态度的消极

调查结果显示,26%的留守儿童认为自己的生活是无聊空虚的,46%的留守儿童对自己的生活没有想法,顺其自然,28%的留守儿童对生活充满希望。研究分析认为,由于父母不在身边,亲情缺失,生活上的孤单、无助等是农村留守儿童要面对的活生生的生活遭遇,他们对留守生活的感受、体验和理解直接影响到他们对生活的态度和价值的取向,也由此导致留守儿童对自我认识、认同较低。

(二)留守儿童家长教育观念存在偏差

从与监护人的访谈结果中发现,许多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教育观念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而忽视他们的心理、情感教育。绝大多数外出务工的家长在跟孩子有限的电话交流中主要询问的是孩子的学习情况,而极少涉及对孩子情感、心理教育的话题。二是重视孩子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孩子的精神需要的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普遍存在一种对孩子的亏欠心理和补偿心理,从而用满足孩子物质需求的方式来补偿自己对孩子的愧疚感。三是部分留守儿童家长对孩子的溺爱。许多农村留守儿童是由祖辈照顾,他们对孩子的溺爱使孩子身上的缺点、不足不能得到及时的指引和纠正。农村留守儿童家长这些家教观念的偏差致使他们对孩子的教育基本上难以涉及到孩子精神和意义层面的教育。

(三)教师对留守儿童精神层面教育欠缺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讲,学校是他们生活的一个重要场所,由于父母不在身边,教师就成为他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人,对他们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方面给予引导。然而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许多农村教师对学生的关心大多是围绕着学习问题,很少关注他们留守生活的感受和体验,以及给予他们一些心理上的抚慰和鼓励,有个别老师对留守儿童的抱怨多于关爱。一位初三的农村留守儿童说“我们老师只是抓我们的学习,其他方面基本不管,对学习好的学生很关心,我们只有犯错误的时候,才找我们。”可见,农村留守儿童在学校教育中也比较难以获得教师对他们心理上的抚慰和关爱,造成了他们精神世界引领上的缺失。

(四)留守儿童的标签化

“留守儿童”原本是一个从人口学角度做出的对某一个人群听界定,无论其内涵还是外延都只是用于标明这些儿童的人口学特征。然而在本研究的过程中,在笔者所走访的缴乡镇、学校、村,“留守儿童”似乎已不再是一个中性的词汇。不少人在提到留守儿童时所给出的界定是“不听话”、“难管教”、“品德差”等带有明显贬义色彩的描述——留守儿童已经逐渐被标签化了。从与学校老师的访谈结果中发现,他们对留守儿童群体却有着极为相似的评价:在生活方面,留守儿童在课余时间上网、打游戏现象比较严重;在性格方面,留守儿童缺乏情感关怀,比较冷漠、自私,打架现象比较严重。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被这个标签所影响的留守儿童内心极易受挫,变得情绪低落、自卑自弃、孤辟离群,公众的标签和污名降低了儿童的自尊、甚至会掠夺了他们自我成长和发展的机会。在调查中发现,“留守儿童”中的问题儿童不少是在误误解、被歧视之后才自暴自弃、诱发种种不良行为的。这就间接导致这些儿童对生命使去应有的尊重了。

三、对策建议

对于留守儿童,他们需要的是关注和关爱,并不是片面的理解和错误的评价。为帮助留守儿童建立积极的人生观,提升生命的质量,健康快乐的成长。同时也为增强留守儿童应对挫折的能力,预防留守儿童出现自我伤害、自杀或伤害他人行为。在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人士对提升留守儿童生命意义感工作建议后,并通过研究分析,认为提升留守儿童生命意义感的根本之计就是开展生命教育,并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

学校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进行生命教育,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挫折教育、网络道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法制教育等专题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有效的生命教育活动,帮助中小学生认识、理解生命的意义,进而尊重生命、珍惜生命,提高心理承受力,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外出务工,生活处境发生改变,亲子教育缺位,缺少心理上的支持和关心,容易陷入孤单、孤独等消极情绪体验之中,所以,与非留守儿童相比,他们在情感和精神上更需要生命关怀。

(二)加强生命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师资队伍是搞好生命教育的关键。把生命教育列入教师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托各级教师培训基地,对教师进行有关生命教育基本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基础培训,引导教师转变传统教育观念,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终身幸福出发,将生命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多关心农村教师的工作、生活与健康,提高广大教师的健康水平,让教师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关爱学生,言传身教,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加强生命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相关部门要把生命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生命与健康教育的长效机制;各学校要与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治理好校园周边环境。妇联、团县委、关工委和新闻媒体等单位,要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并加强宣传,形成有利于推动留守儿童问题解决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社会力量改变儿童的标签化现象;主管教育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生命教育实施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的诊断、导向和发展功能,确保生命教育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农村家庭教育的指导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优势,依托妇女学校、家长学校、妇女之家等阵地,加强对农村家庭教育的指导,提高农村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帮助农村家长树立正确的亲子观和人才观,普及道德修养、营养健康、体能训练、心理指导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农村家长实施生命教育的意识和能力;引导村民参与生命与健康教育,解决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化解出现的生命困惑或危机,为留守儿童生命成长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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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温岭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19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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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报告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项长期而巨大的社会工程中,人民法院担负着通过司法过程和结果化解社会矛盾和弥合社会冲突的责任。如何化解法院所处理的社会矛盾,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是一项重大而疑难的现实课题。温岭法院面对当地经济发达,辖区人口众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及由此带来的诉讼压力,积极探索,结合工作实际,借助社会力量,在全院范围内建立起协助调解员制度,并初显成效。本文通过统计相关数据等方法,对建立该制度的原因、实践运作、完善发展等问题深入调研,希望能为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帮助。

一、原因分析

1、现实困境

宏观层面,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观念、利益、矛盾的碰撞和冲突较为激烈,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涌入法院,司法成为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聚焦点。司法权能的局限性,决定司法无法尽善尽美地解决所有社会纠纷和矛盾。社会公众对司法寄予厚望,往往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或者唯一的选择。社会公众关心司法公正,但对司法活动及其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并不真正了解,有时对诉讼盲目崇拜,希望法院扮演“包青天”,随时主动出击深入群众查明真相。公众对司法的期盼与裁判结果经常存在差距,“当事人对法律的程序公正和形式合理性难以完全理解,当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时,往往坚信法院不公,于是不断申诉、集体上访、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等也就成为他们与法院进行抗争的惯用方式。”与此同时,司法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摒弃了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强调“一步到庭”,强调当事人举证,强调坐堂办案,从而与民众越来越远;以及一些社会比较敏感的案件审判中存在着法理与情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习惯、法律与政策、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经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客观上加剧了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基层民主进程的推进与传统司法的改革步伐并不一致,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并削弱。

微观层面,XX年来温岭法院平均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约6500件,民商线审判人员每年办结案件250多件,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律文书送达难,诉讼当事人寻找难,案件事实真相发现难,矛盾纠纷协调难,裁判结果当事人接受难。群众打官司不知怎样举证,如何应诉。更深层次的是法院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日渐疏远,案件上诉、申诉率高,信访、上访缠诉不断。

司法在现实困境中需要积极求变,为避免基层司法实践中遭遇尴尬,让更多矛盾纠纷能及时、快捷、便利地得到化解,进一步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温岭法院于XX年开始聘请人民调解员为法庭的协助调解员,协助法庭开展调解工作的设想,并分别于XX年、XX年在箬横法庭和新河法庭进行试点。经过试行,两个法庭的调解撤诉率提高了15个百分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提高的基础上,该院于XX年底开始在全院六个法庭推广协助调解员制度。

2、传统继承

在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调整机制中,我国创造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为维护社会秩序、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被世界各国誉之为“东方经验”,其核心就是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自治的力量,调解纠纷,解决矛盾,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人民法院强调审判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建设的同时,忽略了社会力量协助配合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只是坐堂办案,不深入基层工作。而协助调解员制度是对“东方经验”的新的创造,它并不是仅仅局限于人民调解上,而是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充分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协助执行、送达法律文书、息诉服判等工作。在如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协助调解员制度有着广阔的前景。党的xx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实践与探索

1、运作情况

①从协助调解员情况分析,一是协助调解员的选任,协助调解员分固定与不固定,不固定的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确定后邀请参加或由法庭通知参加,固定的协助调解员一般从具有较高社会威望和丰富调解经验的优秀的人民调解员中选任,并根据各法庭所辖区内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农业、渔业区的箬横、新河、松门、石陈法庭,一般都选择村干部,工贸区的大溪、泽国法庭一般在行业协会里选任协助调解员(包括具有村干部身份的会员),再由法庭商请当地党委、政府共同确定,共计聘请了153名协助调解员,并颁发了证书。二是明确协助调解员是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联络者,是法庭开展诉讼调解的参谋者和具体调解过程中的协助者。具体职责主要是:协助调解、执行、送达法律文书等。XX年至今,全院共计邀请协助调解员1066人次参与审理案件928件,其中调解752件、撤诉6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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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几点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38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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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几点思考

随着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入,企业共青团组织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如何理顺思路,找准对策,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已成为当前共青团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联社团委针对目前企业改革改制中团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联社系统内共青团组织状况进行了一次调研。 一、当前系统共青团组织的现状 武汉市工业联社系统现有企业、事业单位44户,在册职工11636人,在岗职工仅有3369人,离岗职工就有8267人。(其中:涉及企业改革改制改变身份的就有6500人,转入新企业1264人,协议内部退养1220人,自谋职业4016人)。联社系统现有团员青年49人分布在联社所属各企业,青年团员分布非常散;另外市二轻工业学校有青年学生团员约1800人左右。联社系统所属16个二级公司目前有9家单位无28岁以下的团员青年,既无团员青年又无团委负责人的有5家。所以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团的组织数,还是在岗团员青年数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二、共青团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团员和团组织数量锐减 一方面,由于联社所属企业大多属于集体企业,很多单位已多年没有招收新职工,造成团员队伍后继乏人,加上团员青年年龄的自然增大,每年都有大量团员超龄离团,使得团员青年数量逐年递减。 另一方面,企业全力推进改革改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原有的人事关系被彻底打破,推动了人员的外流,加之新企业留用人员很有限,使得很大一部分的团员青年离开了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使在岗团员青年数量进一步减少。 还有,近几年来,联社系统企业由于生产不景气,企业经济效益差,工资水平较低,有的团员青年连基本生活都难有保障,恋爱婚姻孝敬父母更谈不上,不能安心企业的工作;有的团员青年受社会负面效应的影响,扎根基层、艰苦创业意识不强,加之对企业改革改制信心不足,另外寻求天地;有的因无事可做,觉得自己的聪明才智没有得到发挥,工作干劲不足,不安心工作。所以使得团员青年数量的大幅度减少,有的基层团组织也因此失去发展动力面临逐步萎缩甚至瘫痪。 2、团的活动开展困难 由于团内活动多年来形成的单一模式,忽视了青年利益需求,致使团的活动在团员青年中逐渐失去吸引力而难以有效开展。加上受人员、时间、经费等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组织团的活动,特别是一些长期的、大型的、集中性的活动已变得相当困难。 3、团干部素质有待提高。这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面对当前企业改革改制给团组织带来的冲击,部分团干认识还不到位,对团的工作缺乏信心,往往被支应付,使团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 另一方面,一些团干虽然有一定的工作热情,但工作中难以摆脱“就团论团”的思路,存在盲目性、被动性、缺乏创新精神和灵活性。 此外,由于部分单位领导对共青团工作的不够重视,对团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不够,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不少团干部的综合素质相对弱化,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多专多能”的要求。 还有就是企业团干部“兼职化”的现象十分明显。目前,联社系统的团干部全部都是兼职,甚至有的团干部兼职有党、政、工、团、老干、宣传、~、劳资等等之多,可以说各项工作均是疲于应付,何以谈提高素质。而且团干部的年龄老化现象严重,后继乏人,有的团干部已经有近四十岁了,还挂着团委书记的职务,“不干团的工作是遗憾,时间干长了也是遗憾”,这些现象在客观上也给我们的团干部素质的提高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尽管当前企业改革改制给企业基层团组织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共青团仍有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团组织在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的前提下履行教育青年、服务青年的工作职能,不论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还是文化建设,都有着其它经济组织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地开展企业共青团工作,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当前,企业的改革改制正处于关键时期,共青团组织要肩负起教育、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的重任,因此,企业团组织要立足大局,放眼长远,深入一线,认真调研,准确有效地把握青年工作的那些规律性的特点,找准团的工作的着力点,使团的工作举措具有现实性、科学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加强和改进企业共青团工作要始终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共青团的各级组织;努力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中心工作,大国加强对青年人才的培养、推荐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为生产经营服务,积极开展各共青团和各项活动,最大限度地调动团员青年的积极性。 第一、要适应新形势,建立健全企业团的各级组织 建立健全企业团的组织是保证团的各项工作落实的基础。新形势下,团的各项工作要取得新的发展,首先在于搞好团的基础建设。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企业团组织建设要适应新形势、寻求新发展,党建带团建工作则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有益形式,我们必须坚持党建、团建一起抓,以党建带团建,抓团建促党建,努力提高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共同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党建带团建工作力度。党建带团建是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措施和根本保证。做好“党建带团建”工作,是贯彻 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党的xx大把的重要思想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作为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为新时期党的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也为团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因此,要从实践的政治高度,抓好团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促进企业基层党、团组织建设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共同提高。我们要切实有效地把基层党建带团建的工作落到实处,从制度或政策的层面上将党建带团建工作落到实处,从制度或政策的层面上解决党建带团建的工作机制问题,积极争取或协助党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团的基层组织设置、管理制度、运行方式和配套措施等事关共青团能否开展好工作的“硬指标”作出必要的规定,使团的建设真正纳入党建的总体格局和系统动作之中,促进基层团组织整体发展,为共青团顺利开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要

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对原已建团,改制后团组织仍然保留的企业,应采取“趁热打铁”的办法,指导团组织乘势而上,巩固基础,健全组织,完善职能,使其尽快走上正轨;对部分符合建团条件,但目前尚未建立团组织的企业,应采取依托党建带团建,依托工会促团建的办法,多方面、多渠道做好工作,循序渐进,逐步建团。 三是要改革现行的管理模式。要改变以往以行政指令为主的管理,在具体工作之中,应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和要求,来确定自己的工作目标,通过政策引导、积极改革、大胆创新、务实地开展工作。 第二、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推荐和使用。 共青团在新形势下教育青年、服务青年的职能应该不断得到加强。一是加强团组织班子自身的学习、培养,把团的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团结拼搏的坚强集体。在党委及上级团组织指导下,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和业务知识。 二是要做好青年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是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的工作的生命线,是我们党克难制胜的法宝,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武器,离开了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成了空中楼阁。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的性质决定了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是团的工作的灵魂。团组织必须紧紧抓住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这条主线,结合不同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青年的思想脉搏,有效地教育青年,正确地引导青年。同时,各级团组织还要积极争取党政支持,发挥好共青团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及时反映他们的困难,并协助解决,当好党的参谋。 三是通过各种活动来发现人才、锻炼人才;大力宣传和树立各类青年先进典型,来潜移默化地教育青年团员。 第三、要立足实际,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为经济中心服务,开展团的各项活动,最大限度地调动团员青年的积极性。 企业的生产目的是追求经济效益,积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团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团组织应围绕企业的工作核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基础,以提高社会效益为宗旨,以提高人才效益为目标,努力提高企业的“三个效益”,突出中心,统筹安排,服务团员青年所需,积极有效地开展生产活动。使团的工作具有现实性、科学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为企业生产力的发达、企业文化的进步、团员青年的成长作出新时期共青团应有的贡献。企业团组织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如紧扣质量技术工作的青年职工“五小”活动、狠抓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的“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降低成本、节能降耗的“修旧利废”等活动,协助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要加强对团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团的各级干部是共青团的中坚力量,更是企业的优秀员工,对团干部的教育要突出市场经济的内容,按照“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的要求,使他们在实践中通晓政治经济规律,学会政治经济工作一道去做,使团干部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青年带头人。 只要我们各级团组织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找准工作切入点,就一定能够走出一条与时俱进,有吸引力、有凝聚力、有说服力的现代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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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园区经济发展民情调研汇报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园区,全文共 19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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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经济发展民情调研汇报

今年四月份,江工业园管委会,市委选派干部管理办公室,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全体选派干部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共建和谐园区”民情走访活动。按照统一部署,本人先后数次到所联农户——新市镇合心村24组邹育民、李平均两家走访,同时与王丽宝等选派干部一道走访了合心村其他农户,在民情走访活动中,我通过虚心向群众请教,专心听群众的反映,用心思考一些问题,对园区周边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需有了一些了解,对可能影响园区经济发展的问题有了一些粗浅的思考。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民情调查报告,现从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群众反映的情况主要是“三喜”、“三忧”

通过整理、分析、归纳走访群众反映的情况,可以从“三喜”、“三忧”两个方面来概括。“三喜”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党中央、国务院继续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好,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提高,使人民群众感到欢喜。本人所联农户邹育民今年45岁,全家共4口人,XX年,邹育民在政府扶持、亲朋帮助下,筹资兴办了明远金属有限公司,几年下来,企业不断扩大,目前,年产值达二千余万元,利润每年也有几十万元。邹家通过合法经营、勤劳致富,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家里盖起了三层新楼房。购买了崭新的小轿车。二是当前干部队伍作风有了很大转变,亲民、爱民、帮民的观念进一步强化,使人民群众感到欢喜。合心村群众普遍反映,近几年来,不论是市里的干部,还是镇里的干部到群众家走访的次数多了,与群众打交道的态度好了,为民办事的作风实了,党群、干部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善,群众感到比较满意。三是当前社会大局稳定,社会治安秩序较好,为人民群众创造了安全、安定、安宁的生产、生活环境,使人民群众感到欢喜。“三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近两年市场疲软,经营困难,部份群众在经商或办企业时出现了亏损。二是园区周边村组一些土地被征收,部份群众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一些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众对安度晚年有所担忧。三是虽然市委、市政府加大了治理园区环境污染的力度,但园区极少数企业仍然在排放污水、废气、噪音的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三难”、“三需”

在走访中,我们了解到当前影响园区经济济发展环境的问题仍然比较多,集中在“三难”、“三需”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园区周边村组群众的政策水平、法律素质较低、极少数群众的思想工作仍然难做,需要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注制教育的力度。二是部分园区周边村组群众在征地拆迁等工作中,期望值高、态度强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难以推进,需要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深入细致做好征地户、拆迁户的工作。三是部分园区周边村组群众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企业吃企业”的错误认识,在园区企业厂房建设、生产用工、原料供应等方面存在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问题,使极少数园区企业生产难、经营难、发展难,需要加大治理力度。

三、优化环境的措施主要是“三快”、“三实”

通过走访民情,认真思考当前影响园区经济发展的问题,本人体会到市委、市政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力度,加大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的力度,取得了实效,为园区企业营造了和谐、宽松、优良的外部发展环境。本人认为今后“优化发展环境、共建和谐园区”应从“三快”、“三实”三个方面强化措施,扎实工作。一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行动要快、作风要实。例如在解决部分园区周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时,工业园管委会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做到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疏导解释工作,给群众一个解决问题的明确期限,不能久拖不决,以免激发人民群众的情绪,引发群体事件。二是对极少数别有用心、谋取私利、采取非法手段、实施强揽工程、阻工闹事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园区经济发展的人和事,出手要快,措施要实。目前,在园区周边确有极少数邪恶势力,企图通过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手段,侵害企业老板的合法权益,干扰园区企业的合法经营。对此,市委、市政府要统筹安排,协调各方,调动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始终保持快速查处,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确保园区一方平安。三是扶持人民群众勤劳致富,增产增收的工作要快,效果要实。相对来说,园区周边村组群众,在园区企业的带领下,收购废品,冶炼废旧金属,找到了致富的门路和项目,对比其他地区的群众收入要高,但目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群众增产增收的困难仍然很多,因此,我们必须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给人民群众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扶助,让群众树立和坚定科学发展、共同应对“经济寒流”的信心和决心,使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共同促进园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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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基层法院涉执信访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信访,全文共 15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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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涉执信访调研报告

一、涉执信访概况和主要特点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量高位徘徊,其中约50%涉及基层人民法院,而涉及民事执行工作的信访(以下简称涉执信访)几乎占基层人民法院信访总量的50%,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事实上,涉执信访不仅制约法院发展,而且损害法院形象,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课题。本文,笔者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为样本,对基层法院的涉执信访情况进行调查和思考。

管城区法院XX年至XX年共新收执行案件4788件,年均1197件,年收结案数在全市13个基层法院中一直位列第4;四年间共出现涉执信访186件(次),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88%,占全院信访总量的36.39%,在全院信访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全市法院平均值低11.62个百分点。

◎涉执信访量呈上升态势,占全院信访总量的比例则有所下降。XX年,管城法院在“北京奥运会”前全力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集中清理涉执信访积案活动;XX年,为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大庆”,又前所未有的投入人财物防范和化解信访,但受社会大气候影响,涉执信访量仍居高不下。由于执行机构案多人少导致办案周期较长,因为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加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逐年增多,以及广大干警期待已久的信访问题终结机制迟迟未能真正建立,可以预见,在若干年内涉执信访形势不容乐观。(见表一)

◎集体访、越级访和缠访闹访量相对平稳,处理这类信访难度较大。以XX年至XX年为例,出现涉执集体访4件、越级访19件、缠访闹访3件。其中,75%的集体访由被执行人所为,无一例外是组织民工到管城法院“兴师问罪”,以法院执行案件影响被执行人给民工发工资为借口,向法院施压,无理要求法院解除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的财产。其次是越级访占较大比例,有缠访闹访现象,多是上访人“面见高官好办事”、“好事多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想作怪,把信访作为实现自己诉求的最佳选择,甚至还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将婴幼儿留置法院、在法院自杀相威胁。(见表二)

◎进院访占较大比例,重复访时有发生。自XX年开始,管城法院每年适时组织院领导集中公开接访活动,常年坚持每天安排一名院领导和一名中层正职轮流在院信访接待室接访,因而直接进入该院的涉执访较多,共132件,占涉执信访总量的70.96%。其外在表现是信访人对法院的信任,其客观结果是有效减少了到区、去市、赴省、进京访。重复访累计9件,主要是个别干警接到交办的信访件后,缺乏责任心或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致使有理者重访,无理者也重访。

二、涉执信访的成因

管城法院186件涉执信访,成因主要有四:执行干警自身原因造成的45件,占24.19%;非自身原因造成的97件,占52.15%;当事人无理要求或要求过高的31件,占16.66%;其他原因造成的13件,占6.9%。

◎少数执行干警工作作风问题,造成当事人信访。极个别干警依然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甚至与当事人发生口角;有的责任心不强,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敷衍了事;有的借口案件多,容易的先办、复杂的后办,催得紧的快办、其他的缓办。

◎个别执行干警业务水平较低,办案效率不高。个别执行干警以案件多、任务重、压力大为由,不愿挤时间钻研业务,在实际工作中凭想当然办事,用老经验办案,不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引起被执行人、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不满;有些干警碰到疑难复杂案件束手无策,暂时搁置起来,以致时过境迁,失去执行时机,造成执行不能,形成执行积案,酿成涉执信访。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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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职业病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8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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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调研报告

【前言】

目前,职业病防治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劳动保护力度薄弱积累下来的职业病隐患进入了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和紧迫。由于劳动保护水平普遍较低,处于煤矿、加工制造业、建筑业等低产业链的职业伤害比比皆是,这意味着大量劳动者承受了极大的病患痛苦,甚至失去生命,政府和社会则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

2019年以来,全国人大连续两年将《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列为一类立法计划。2019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草案的立法建议。与此同时,不断在媒体上曝光的职业病案件,如苹果公司供应商员工职业中毒事件等,也屡屡牵动着社会神经。由于涉及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保护义务、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力度、经济发展产业格局、全球化经济供应链等问题,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已经被推到舆论的风头浪尖、制度变革的前台。

2019年12月至2019年2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展职业病调研,力求了解职业病患者群体的生存状况,寻找职业病防治制度的顽疾和解决之道。

【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的目标群体为全国的职业病工人。开展有关职业病工人的实证研究,我们所做的是首创性工作。由于缺乏系统的相关统计信息,我们的样本选取面临着很大困难。考虑到职业病的种类分布情况(尘肺、矽肺发病最多)、患者从事行业的分布情况(中小煤矿、劳动密集型产业居多)以及群体性发病特点,我们构筑了由以下重点人群构成的调查总体(抽样框):1、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如在深圳患尘肺病的79名湖南耒阳、张家界工人;2、我们机构直接接触的职业病人646人;3、其他民间组织掌握的职业病案例,涉及在广东、浙江、重庆等地中小型企业务工的共301名职业病案例。我们的抽样框兼顾了全国劳动力的区域分布情况,包括珠三角、长三角、中西部地区及北京周边等重点区域。

通过前期处理职业病案例及访谈职业病工人掌握的情况,我们编制了具有较高信效度和针对性的"全国职业病工人劳动保护现状调查问卷".为保证问卷完成质量,我们对调查员(包括中心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了培训。然后,在2019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我们在抽样框1026名职业病工人中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通过单独面谈或电话访谈的方式进行,完成每份访谈约需1个小时。我们共完成有效访谈问卷172份。回收问卷后,我们使用spss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了分析。未成为样本的职业病案件,也将在本报告的描述性分析中体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调查报告所采集的样本均为已经经过法律程序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也就是在法律上已经解决了职业病诊断难题的个案),不包括只是在临床医学诊断上确诊为职业病人的个案,因此调查报告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与社会大众及媒体关注的案例有些出入。特此说明!

【调查结论】

一、职业病患者基本生存状况

(一)职业病及生产行业

调查显示,职业病患者中最大的群体为尘肺病患者(70.2%)。其次为职业中毒群体(19.1%),主要为苯中毒、镉中毒、铅中毒。这些职业病多具有不可逆的特点,无法根治。例如,尘肺患者已经发生纤维化的肺部,无法再复原,只能采取治疗措施延缓病情进展。而慢性苯中毒会对脊髓产生不可逆的损害,严重时将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甚至白血病。其他职业病种类,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炎、职业性肿瘤等(10.7%)。患者主要来源于矿业(36.4%)、加工制造(14.7%)、电子(10.5%)、化工(6.3%)、建筑(5.6%)等行业,主要从事的是采掘、加工制造、装配、风钻爆破、切割等工作。这些生产企业,66.7%为民营企业、21.4%为国企、8.2%为外资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1]企业的比重分别为50.7%、29.1%、20.3%.可见,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劳动保护条件方面尤为薄弱,但国企、大型企业的职业健康工作也并不乐观,亟待加强。

调查还显示,这些职业病具有爆发时间短,爆发率高的特点。职业病患者从开始生病,到身体出现病症,经历的时间中值为6年。其中在3年内就出现病症的达到32.2%.根据患者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人数和患病人数的回忆,煤矿企业的采掘工人患病率达到13.3%;

也正是因为如此高的患病率,使得职业病案件常以集体形式爆发。2019年5月华北某市关闭煤矿后,该地区检查确诊为职业病的人数超过500人。河北张家口某矿山企业矽肺病案中,涉及职业病患者119人。而义联关注的香港力奇珠宝首饰制造厂职业病工人索赔案中,矽肺患者人数也高达76人。

高发病率与职业病患者工作的高强度是分不开的。患者们平均每天工作9.774小时,56.1%的患者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26.1%的患者每天工作12小时及以上。患者每月平均工作27.67天,48.5%的患者平常没有一天的休息日,只有过年放假;而每月工作26天以上的患者更是达到了81.8%.这种密集的与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使得职业病爆发的时间越来越提前。

以北京郊区某装饰公司x某为例,他在从事喷漆工作仅7个月后,就患上了白血病,然而,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对他进行诊断,因为其接触史尚未超过一年——尽管算上他的加班时间早已远远超过了一年。

(二)职业病患者基本信息

被调研的职业病患者出现病症的平均年龄为37.5岁。由于职业病的严重危害性,患病的青壮年往往将与病痛一同度过艰难漫长的岁月,而家庭和社会也将蒙受沉重的损失。

男性在职业病患者中占绝大部分,为80.1%,女性占19.9%.这主要是因为职业病第一大类的最主要来源产业是煤矿业,而从事煤矿开采的主要为男性。尘肺患者中的男性占到91%.女性职业病患者主要产生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因此较多患上职业中毒,占职业中毒患者的51.5%.男性为构成主体的职业病群体,将对家庭经济生活产生更大的打击。据调查,92.7%的家庭中男性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一旦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给家庭生活的维持、子女的教育等,带来巨大的困难。

患者的文化程度并不高,初中及以下的占78.3%.同时,患者绝大多数为农民工,占到了总体的84.3%.由于缺乏职业卫生知识和法律意识,农民工成为职业病危害的最大受害者,这些农民工65%工作在中心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在为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后,患病返乡,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东西部地区的差距。

34.4%的患者在一个以上的同行业单位工作过。这种流动性,加上某些职业病的潜伏性,在有效岗前、离岗体检制度的缺失下,进一步恶化了职业病患者的及早发现病情和维权。

46.1%的患者所在用人单位从未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

二、职业病存在重大预防漏洞——对于职业病的认知和预防情况

(一)职业病工人对于职业病相关知识的了解

1.对职业病的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职业病工人对于职业病的了解并不多。这点可以从两组数据上显示出来:一,关于职业病患者在患病前是否知道职业病是什么。我们的调查显示,在172个人中,有153个人不知道,占到总数的89%;知道的仅有19人,占到11%.二,职业病工人在患病前是否听说过自己得的这种职业病。在163份有效地调查数据中,知道的仅有37人,占到22.7%;不知道的则占到126人,达到73.3%。

2.对于职业病的相关法律的了解有效的调查数据有168个,其中155个职业病工人在患病前并没有听说过《职业病防治法》或《工伤保险条例》,比例占到92.3%;仅有13个职业病工人知道上述两种法律,仅占到7.7%。

(二)劳动合同签订及其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我们的调查显示,在166份有效的调查数据中,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中,有84家和职业病工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仅占到50.6%.而没有签合同的单位有82家,比例达到49.4%。

2.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存在相关证明的108家单位中,除去37个职业病工人不知道这方面情况的,只有3家单位告知过职业病工人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比例仅占2.7%;有68家并没有告知上述相关情况,占到总数的63%。

(三)社会保险情况

1.工伤保险情况在调查的172个职业病工人中,有效的数据共171份,其中有80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给其上了工伤保险,占到46.8%;有78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则并没有上工伤保险,占到45.6%,有13个人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占7.6%。

2.养老保险情况在调查的172个职业病工人中,有效地数据共171份,其中有56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给其上了养老保险,占到32.7%;有102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则并没有给其上养老保险,占到59.7%,有13个人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占7.6%。

3.医疗保险情况在调查的172个职业病工人中,有效地数据达到170份,有58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给其上了医疗保险,占到34.1%;有95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则并没有给其上养老保险,占到55.9%,有17个人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占10.0%。

(四)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在调查的172个职业病工人中,有效数据达到170份,仅有29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给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占到17.1%;有136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并没有给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占到80.0%,有5个人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占2.9%.

(五)劳动防护情况

根据我们的调查,企业对工人进行劳动防护的情况并不乐观。

1.公告栏设置情况

在有效的161份调查数据中,仅有20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只占到12.4%;有131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则并没有设置公告栏,占到81.4%;有10个人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占6.2%。

2.防护设施设置情况

在有效地163份调查数据中,仅有38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设置有一些职业病防护设施,例如粉尘工作环境中有防尘洒水设施等,只占到23.3%;有117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则并没有设置防护设施,占到71.8%;有8个人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占4.9%。

3.政府对企业劳动防护的检查情况

关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企业劳动防护的检查情况,调查数据显示,在153份有效地调查数据职业病中,有81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政府部门进行过检查,占到52.9%;有53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则没有接受过政府检查,占到34.6%;有19个人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占12.4%。

然而,政府检查的成效并不明显。根据我们关于单位针对政府检查是否做过相应措施的调查,在88个有效的调查数据中,仅有36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针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检查采取过一些防护措施,比例只占到40.9%;有40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则没有任何针对性措施,占到45.5%;有12个职业病工人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占13.6%。

三、职业病诊断难

(一)材料之难一纸职业病诊断书,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现实中患者却需要花费大力气,才能获得这张写着坏消息的纸片。

一位在人造革面料厂工作患上接触性皮炎的女士这样告诉我们,由于她所在的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她每次都需要坐车到地区里去做诊断,在申请诊断的过程中花了大量精力、时间和费用。

职业病诊断机构太少,是患者面临的第一个问题。虽然按照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关资格,但是实践中的职业病诊断多被各地方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防治所垄断。而且这些防治所往往只在地级市设立,导致患者们要拖着病体长途奔波。然而,更大的困难还在后头。

患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首先要准备如下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等材料。

对于患者来说,更难的是,从单位手中获取自己职业病接触史的材料。一旦患者的职业病获得认证,就可能意味着单位的赔偿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提供职业史证明,甚至干脆否认劳动关系。调查中,提出诊断申请的患者中,48%曾经因为材料不齐全而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受理过。这其中,因为缺少劳动合同、职业史证明而被拒绝的共达到83%,其他单独或并存的原因依次为缺失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44.4%),缺失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19.4%),缺失职业健康检查结果(5.6%)。而这些材料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34%)、单位拒绝给这些档案材料(40%)和单位自己也确实没有或丢失了这些档案和资料(5.7%)。

26.2%的患者曾经为了证明劳动关系而进行了劳动诉讼。而部分职业病患者采取的是上访、罢工、媒体曝光甚至是采取过激手段来引起政府、媒体与社会的关注。

为了准备齐所有这些材料,25.1%的患者表示用了超过3个月的时间。有1/3的人则表示他们为准备这些材料的花费超过了1000元钱。

(二)等待时间过长

据调查,患者等待职业病诊断结论的作出,花的时间中值为34天。50%的患者认为自己等待的时间太长了。

职业病患者绝大多数是外来农民工,在等待诊断结论期间要付出许多的住宿费和生活费,他们的生活会陷入更加困苦的境地。因此,应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诊断的期限要尽量缩短,如限制在15天以内。不过,这一困局的根本打破,仍然需要改革职业病诊断的准入机制,让职防院以外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顺利地获得职业病诊断的资质,为患者提供更加快捷的诊断。

(三)职业病诊断的监管主体未在法律上明确

在职业病诊断遇到障碍后,患者往往不知晓去寻找真正的监管主体。安监部门自设立后开始负责监管职业卫生工作,但这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一直未予以明确。大众往往也未能得知。

根据对工友们患病后会向谁求助的调查,其中求助于劳动部门的人数最多,有50%,卫生部门26.2%、而安监部门只有12.2%.获得响应的情况是,14.5%的职业病患者获得了劳动部门的帮助,卫生部门7.6%,而安监部门仍然最少只有2.3%.这种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劳动者的朴素意识,职业病应该是一种劳动权利,所以他们才会想到首先去找劳动部门。

从其中可以看出,职业病患者并不了解负责职业病防治的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知道向其求助,而安监部门也较少地回应此种求助。但事实上,例如,在XX年的卫监督发《卫生部、安监局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中就明确了安监部门"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而在中央编办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安监部门在职业病监管方面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地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安监部门负有帮助职业病患者顺利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义务,但是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能力上显然与其法定职责存在较大的落差。

因此,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应尽快明确安监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使其权责统一,为患者提供畅通救济渠道。

四、求偿路艰待遇微薄——患职业病后的处理和待遇

(一)程序繁多职业病患者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后,才能进入工伤处理程序。

据调查,57.8%的患者需要经过30天以上的等待,才能领取到工伤认定书,但其中调查发现最长的达到1461天。此后,51.8%的患者又要经过30天以上的等待,才能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其中调查发现最长的达到122天

在和工伤系统衔接时,还有可能出现因为时效问题,导致职业病患者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由于工伤认定必须在职业病诊断作出的一年内进行,而一些患者如果因为不知情或者因为治疗的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则很有可能因为过期而不被受理。以下表格能够反映工伤处理程序繁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工伤处理的程序可以达到10项。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实务的操作情况,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的时长可以达到1149天。见下表所示。

注:1.上述法定时限指根据规范性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的时限或者根据明文规定的时限折算得出。

2.折算方式: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月"折算为30日,"年"折算为365日。

3.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民事诉讼二审起诉审查的时限没有统计入上表。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如果用人单位在时效期结束前提起仲裁申请,则上述一般工伤处理程序可能为1514天。

福建某化工厂的杨先生,在XX年被专业机构诊断为慢性铅中毒。然而正是由于超期的问题,他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没有得到受理。

因此,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工伤认定两个程序应该得到简化,加以合并,由劳动部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共同对患者的申请作出一次性的认定,从而使患者尽早获得治疗和赔付。

(二)赔偿过低

虽然经过了漫长的道路,但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情况却并不那么令人乐观。37.8%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而获得一次性赔偿的患者,平均每人领取到的赔偿也只有90742元。领取了一次性赔偿的患者中的78%表示这些赔偿无法保障其后续的医疗和生活,47.5%表示这些赔偿最多只能维持2年以内的医疗和生活。

(三)"非自愿"的一次性待遇赔付滥用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但许多地区对1-4级伤残的工伤患者制定了一次性待遇赔付的办法。然而,这些一次性赔付金额远远低于患者按月领取的总数,许多患者是在不知道自己可以按月领取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了一次性待遇。

例如北京市的一位尘肺病人赵先生,45岁,尘肺二期,四级伤残,患病前月薪5000元,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只获得了一次性共计133596元的待遇。然而他如果按月领取,则累积到60岁其领取到的总额为76万余元。并且如果不领取一次性待遇,他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会被注销,还可以报销其后续的医疗费用。但可惜的是,由于其在领取待遇时,相关方面并未告知其可以选择按月领取,甚至告诉他,如果不及时领取一次性待遇,将来都无法领取。

(四)非法解除劳动合同5-10级伤残患者每月待遇无法保障

据调查,5-10级患者中,34.4%被用人单位非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外,他们中的34.4%的用人单位注销了。这对于在法律上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每月伤残津贴的5-10级患者来说,是一个坏消息。因为他们将无法按月从单位领取到伤残津贴或者工资。尤其是5-10级的职业病患者,虽然伤残等级较1-4级患者轻,然而由于病情多不可逆,甚至会逐渐恶化,他们需要持续不断的治疗。

因此,在立法上,对于5-10级职业病患者如何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否则,这些职业病患者即使拿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旦恶化,仍难逃晚景凄凉、家贫人亡的结局。在执法层面,政府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恶意注销的处罚。

五、患病后的待遇和影响

职业病给工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家庭有返贫的风险

患职业病后最大的影响就是家庭收入减少很多,同时支出增加很多,生活相当困难。在受访者中,有86.6%的表示患病使得其家庭没有收入或收入减少,生活相当艰难;还有25.6%的家里子女无人照顾。在受访者中,患病前,仅37.2%的月收入低于1500元;患病后,变成88.5%的低于1500元,而且有51.6%的仅医疗费开销就在500元以上。可见,患病后,很多工人连支付医疗费都相当困难,更别说正常的生活了。

(二)患病后难以继续工作

调研显示,在受访者中,有73%的病情在不断加重,劳动能力不断减弱。受访者中仅29.7%在继续工作。而继续工作的人中87.2%无法再做之前的工种。

因此,在立法上,工伤保险基金要逐步扩大到保障5-10级职业病患者的每月伤残津贴;在执法层面,政府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恶意注销的处罚。

(三)地方政府的救助不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不利是造成职业病工人返乡后困难生活的重要因素。有80.6%的受访者表示老家政府不会为其提供低保等福利;仅13.2%的受访者表示老家政府会为其提供低保等福利;而还在继续工作的受访者中仅有一人表示老家政府会提供低保等福利。

(四)认识和意识变化

在对我国对职业病患者的保护存在问题的访谈结果中,受访人中有53.5%选择了"政府的执法、检查力度薄弱";48.8%选择了"虽然国家政策法律制定的很好,但是用人单位违法情况严重";34.3%认为"普法和培训严重不足".这几大问题也多次出现在我们设置的两道主观题中:"您在整个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和"您希望补充的其他情况。"受访者认为遇到的最大困难主要有:首先是政府执行不力,包括不作为、互相推诿、不帮不管、地方保护、甚至阻碍维权;第二大问题就是缺钱,很多职业病工人都因为没有钱放弃维权、因为维权四处借债生计困难、维权过程中得到的赔偿极为有限,不足以支持下一步的维权等;第三是很多工人由于不懂相关法律、不知自己的权利等不知维权或者不知向哪方求助;第四是耗时长,很多工人因为怕耗时而不维权,或者花费了很多时间但是迟迟得不到赔偿而放弃或进退两难。在补充情况的回答中,大部分受访者希望政府强化执行力度,加大普法和援助。也有部分希望完善立法,降低职业病认定门槛,提高赔偿标准,强调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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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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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的思考

近日,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了广东省肇庆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以下称莫兆军案),该案的主要案情是:原告李兆兴持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等四人亲笔书写的1万元借条(后被证实是受胁迫)向四会法院提起诉讼(下称借款案)。庭审中,被告张某等四人称此借条系在第三人冯某用刀威胁之下出具的但事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该案承办人莫兆军据此判令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计算利息,张妙金不承担还款责任(其在借据上的签名系张小娇代写)。判决书生效后,三被告既未上诉亦未申诉,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人民法院正门外服毒自杀。为此,肇庆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了莫兆军,并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莫兆军的行为是依法办案还是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犯罪,大家众说纷纭。姑且不论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笔者试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结合该争议的民事案件谈谈民事案件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其中的核心。《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此条规定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再者,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时,为了还事实的本来面目,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人民法院往往依职权调查证据并将此作为定案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无法查明的时候因虑及错案追究而不敢迳行判决,由此而产生强行调解之风的流行和推广。由此,当事人缺乏诉讼的风险意识和举证责任意识,而将败诉的原因归于法院的调查不力,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因此证据法律效果的不确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容易滋长~,不利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一、客观真实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地位     1、建国以来,我国诉讼制度中确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2、客观真实的理论依据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该认识论认为:物质(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存在)具有能动作用。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而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因此,将此思想引入审判实践即形成了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的标准相同,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弊端     首先,它违背了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从认识论上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客观事实是可以认识的,但这种认识的完成需依赖于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不断深化,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时间周期内所进行的认识总是具有相对性的。这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参照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制定的,它体现了很强的职权主义的特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的诉讼实体内容外广泛收集证据,并依此作出裁判。其次,它影响诉讼实践的原则和效率。往往要求法官不切实际片面追求确实充分。为保证每一个案件所裁判确认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法官不得不担负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发现案件的事实~。这种证明要求带来诉讼模式上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极度强化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主义倾向,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举证积极性,未能尽到举证的责任 ,结果往往过多地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所谓的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法官调查、律师阅卷的现象。由此会带来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会把败诉的原因直接归于人民法院的调查不力,这样亦加重了人民法院的责任,使得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给法官提出了难以达到的要求,亦显然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正确理解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追求法律真实的时候并不是排斥客观真实,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受到其自身特定历史时期的局限而不可能绝对地分毫不差地再现案件的原来面目,客观真实仅仅是我们追求的理想化目标,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要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一味片面追求客观真实。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许多法官因错案追究制而不敢裁判,这实际上是违背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法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下称《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它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此外,《规定》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调查收集证据的几种情形,由此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而非此前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进而以此作出裁判。《规定》第15条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于: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此外,第16条规定:除本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通过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争议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审判人员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法官不得以证据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拒绝裁判,而应以现有证据来认定争议事实,不应无限期地调查。     四、莫兆军案与法律的冲突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民事案件中,根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莫兆军所审的借款案中,原告李兆兴举出被告张坤石等四人借款事实并附其欠条,而被告仅做口头驳斥并不能举出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此时举证责任已转移给被告方,既然被告不能举证理应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规定》第76条规定判决被告败诉。法官莫兆军对“借款”案的审理是适度的,恰当的。纵观该民事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被告原本是有很多机会行使救济,如在受胁迫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于一审判决后上诉、申诉,而其恰恰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采取极端的做法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莫兆军案”中,检察机关在两被告服毒身亡后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莫兆军实质上是把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的败诉风险转变为法官必须证明案件客观真实的风险。法官在判案中不能查明客观真实就有可能犯玩忽职守罪,如此一来有谁还敢去办案?退言之,法官即使依职权请求公安机关调查(不管法官的中立性),在两被告未服毒身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未必肯介入,李兆兴亦未必能如实供述。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可能也无法对涉案的争议事实的客观性进行调查,法官判案应当也只能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判断证据,最终对所形成的法律真实作出判决。关于“莫兆军案”的审判虽无结果,但即使判其无罪亦对其人身及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如果法官依法办案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律的悲哀。这就使人想到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别保护,而法官的合法权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即使法官由于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偏差办错案,还有二审及申诉途径来救济,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莫兆军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做法事实上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一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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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_调研报告_网

审理劳动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相关规定综述

一、临时工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XX年10月,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或外地城镇职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一年以内的短期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厅《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0条,苏劳〔1998〕4号)。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XX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劳办发〔1997〕88号)。     二、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部发〔1995〕309号)。“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释()14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部发〔1995〕309号)。 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1)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社会保险手续;(2)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裁决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赔偿;(4)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与职工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参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原劳动合同,双方应协商补办劳动合同续订手续。经协商不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9条,苏劳〔1998〕49号)。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法释()14号)。 可见,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期间的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国家予以同等保护,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但是,毕竟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现行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故当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延续这种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对延续请求不予支持。前列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做法有细微差别,但并不矛盾,后者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因此在理解司法解释条文时可以扩充其涵义,即: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支持。 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三块,目前,公务员及类似的国家公职人员尚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1、历史脉络:我国自1991年6月开始城镇职工养老制度改革(《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主要适用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第十一条),经过1995年的深化改革,1997年7月16日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但此时仍处于“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阶段,1999年1月22日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了强制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种类型的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职工”,没有区分非农或农业户口。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各省自行决定。 江苏省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对城镇企业实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8月后将该保险扩展适用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5号)。但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仍存在着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保险覆盖面不全、欠费严重等问题,XX年7月以后,南京市加

强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强调“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参保的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宁政发〔〕172号),为此,市劳动保障职能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4号)和《关于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10号),前者进一步强化了强制征缴力度,后者扩大了参保面。外来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从XX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2、作为劳动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法中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该法第七十条只是原则性的提到“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但早在1986年10月1日,“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国发〔1986〕77号,现已废止),对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和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也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现已废止;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中,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活补助金制度。在江苏省,1996年1月3日制定并实施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中明确规定:“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手续”(第八条),企业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缴费: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和强制全额征缴制度。 个人交纳8%,单位交纳13%(外来人员为:个人交8%,单位交14%),两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5、10条,宁政发〔1998〕269号)。城镇企业或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离退休人员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但离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苏劳险〔1999〕27号)。 1999年1月22日国家实行由税务或社会保险经办机关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还存在着差额缴拔的结算方式,自XX年10月1日起全部改为全额征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第四条,劳社部发〔〕9号)。 通常,用人单位是缴费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企业逾期不缴纳的,强制征缴,加收滞纳金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2号)。 4、补缴: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因某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应按规定补缴(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苏劳险〔1996〕9号),“凡不按时办理补缴手续的单位,也可对其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宁劳社征〔〕4号);并且,只有补足欠缴的保险费用后,职工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职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苏劳社〔〕15号)。 “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应参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缴费年限(含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以前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苏劳险〔1999〕27号)。 但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劳社部发〔〕20号);“职工原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视同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宁劳社险〔〕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宁劳社险〔〕27号)。 “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是根据补缴款到帐日期记载职工个人帐户,并按到帐时间和金额起息。补缴的金额,应先满足当月的欠缴,然后再从前往后清欠,也可按企业指定补缴月份清欠”(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13条,苏劳社险〔1998〕26号)。 5、发放条件(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宁政发〔1998〕269号;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省政府令〔1998〕第139号):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①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③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苏劳险〔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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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加强协调警员管理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1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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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调警员管理调研报告

一、公安交警队伍管理现状

当前,交警队伍警力不足的现象非常突出,笔者在走访中得知,一些基层大队有执法资格的民警只有20多人,包括工勤人员也不过50多人。并且在这一部分人当中年龄偏高的现象非常突出。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十几年单位没有分配人了。因此,也就产生了民警年龄偏高这一现象。就拿笔者所在的xx市交警支队陵县大队来说,警力严重不足,而陵县的道路总里程包括国道、省道以及县乡道路和村村通公路却达到了2300多公里。道路里程长,警力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这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每五公里道路一位民警的要求相差很远,如何让解决这一矛盾已经成为交警部门的难题。因此,很多基层交警队伍就只能靠招聘协警人员来解决这一难题。

我们知道,各地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力度开展科技强警活动,极大地提高了队伍的执法和管理水平。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区域限制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道路实际状况等问题,很多地方还不能达到要求。再说,很多管理工作需要民警现场去实际操作,仅凭科技强警是解决不了的。所以,招聘协警员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虽然协警员没有执法资格,但是,他们在民警的带领下可以开展一些不是执法行为的工作,减少民警的工作量,使民警从繁重的管理工作中得到缓解,增加有效警力。

二、协警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协警作为交警队伍的编外人员,通过努力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而有的地方在警力非常不足的状况下,使用协警员执法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其实这也是没有办法事情。因此,加强协警队伍的管理更加重要。首先,我们对协警员的思想状态进行一下分析,从中可以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防止在协警员的使用上出现问题,给公安交警队伍的形象带来不利的影响。

(一)协警员存在不稳定思想。作为协警员,由于其工作性质是临时性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思想不稳定现象,认为自己不过是临时工,只要在工作上能说得过去就行,工作不扎实,存在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这样,对于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

(二)付出和投入不成正比。在实际工作中,协警员由于其本身用工性质是临时人员,虽然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但是,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收入上和正式民警相差很多,投入和付出不成正比。因此,这样就会造成协警员心理上的不平衡,工作起来就可能不真正竭尽全力。

(三)把这里当成一个跳板。有一些人当协警员还有一种想法,就是把这里当成一种跳板,在这里先暂时过渡一下,然后,一旦有机会就会跳槽。很多协警员不能从事执法活动,而是从事的技术性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些工作的业务能手,如果时机成熟,很可能就会离开这里另谋出路。长此下去就会造成人才流失,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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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信贷结构调整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信贷,全文共 1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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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结构调整调研报告

一、总体评价

XX年,总行制定实施了信贷结构调整5年纲要,5年来,按照总行的文件要求,我行在信贷结构调整的各方面作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行业、区域、期限、业务品种结构得到明显改善,信贷风险得到较好控制。信贷结构的调整优化,为下一阶段全行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快有效发展奠定了基础。

截止XX年末,我行贷款结构按客户类型分为:优良客户11户,金额47548万元,占比64%,XX年初无优良客户,较XX年优良客户上升100%;一般客户735户,金额15309万元,占比20%,较XX年下降36%,;限制客户6户,金额3677万元,占比5%,较XX年下降15%;淘汰客户878户,金额8238万元,占比11%,较XX年上升13%。截止XX年末,按贷款四级分类不良贷款14347万元,不良占比19%,较XX年6174万元,占比下降21个百分点;按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12473万元,不良占比17%,较XX年5870万元,占比下降23个百分点。

二、我行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及实施的效果

(一)、调整信贷结构,确定投放重点:

XX年我行把理工大学作为重点营销对象。理工大学是我省重点高校,有着丰富的人才资源和研发优势,是我国激光行业研发的领军力量。时逢xx省构建“光谷”计划出台,我行领导及时捕捉到这样一条信息:理工大学欲进行南校区项目建设,急需银行的信贷扶植,于是他们敏锐地意识到这无疑是一个合理调整信贷资产结构,积极培植黄金客户,切实提高信贷资产盈利水平的绝好项目。经过周密准备,统筹规划,我行把“绣球”抛向了理工大学。理工大学项目的巨大效益引来了共行、建行、交行等多家实力雄厚的竞争者,均欲将其收入自家囊中。面对这种局面,我行领导并没有浅尝辄止,知难而退,在上级行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市场营销。同时,提升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设施,一次不行,就去两次,在对学校营销的同时,又巧妙地对该校的主管部门开展更高层次的营销。当我行领导第23次来到该校领导面前时,校领导终于被感动了。XX年初总行成功与理工大学签定合作协议,XX年4月30日支行与理工大学建立信贷关系,为其发放3亿元7年期项目贷款。此次银校合作我行每年利息收入1752万元,保费每年收入30万元左右,提供银行卡服务,除带动存款增长外,年费收取10元,预计办卡2万张,可实现收入20万元。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现将该校基本情况及贷款情况报告如下:

1、 学院基本情况

理x工大学(以下简称理x工大学)始建于1958年,是中国科学院创办的一所理工科高等院校。学校座落在风光秀美的x湖之畔,占地71.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4.5万平方米,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渗透,文理交融,军民兼顾,技术特色明显,重点学科优势突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培养层次齐全,工、理、文、经、管、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其前身是颇负盛名的中国光学人才的摇篮——精密机械学院(简称x学院),XX年更为现名。建校40多年来,该校聚精会神搞教育,一心一意促发展,踏踏实实,孜孜以求,各项工作屡攀新高,累计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输送了4XX余名各类专门人才,赢得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普遍赞誉。截至XX年末,该校中外文图书120.9万册,在校本专研学生总数22659人。理x工大学开设省部级重点学科11个,本科专业43个,覆盖工、理、文、经、管、法6大学科门类。现有实验室56个,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11038台(套)。XX年,该校招生3850人,招生省份增至30个,部分或全部进入一批次录取的省份增至22个,有效地提高了生源的质量。在毕业生就业方面,由于素质过硬,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1998年以来,毕业生一次就业率都在95%以上。XX年一次就业率达到98.07%,被教育部授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先进单位”。XX年一次就业率达到95%,在xx省高校排名位居首位。此外,该校在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也取得丰硕的成果,先后与多所国际知名大学建立了校际友好合作关系。XX年,学校招生形势喜人,录取分数线达到480分,较xx省录取分数线392分超出近90分,今年录取人数过4000人,无论是从生源质量还是招生数量上都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这直接导致学校人气和社会知名度的飚升,一时间,理工大学成为我省高校中的热门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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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县农业园区非公企业党建调研报告2024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党团党建,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农业,园区,企业,全文共 30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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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农业园区非公企业党建调研报告2019

近期,按照组织部安排,我们就园区非公企业党建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调研,现就调研情况形成报告一份。

一、党建现状

农业园区党委成立于20xx年8月,园区现有非公有制企业42户,现有党支部13个,其中:机关支部1个、企业支部12个,单独组建3个、联合支部 10个;园区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7个,其中除新天地农业科技外6家均已经建立企业党支部;截至目前园区共有党员87人,其中正式党员35名,流动党员 52名,女性党员20名,预备党员2名。

二、工作成效

几年来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在创新中前行,党员队伍不断壮大,党建工作不断进步,在促进园区发展上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是党建带动了工建,企业职工有了自己的家。园区党的基层组织从无到有,已组建了12个基层企业支部,企业工会组织在党建工作的带动下也应运而生。截止目前已成立了15个工会组织,使工人维权有了自己的家。

二是支部的阵地建设为职工提供了学习、交流、娱乐的场所,活跃了职工的文化生活。12个支部、15个工会按照“三合一”(党员活动室、职工活动室、员工会议室)标准全部建起了高标准的活动室。

三是党组织“三会一课”活动的坚持,为企业的人才培养、企业之间学习、交流提供了平台。

四是党组织政治思想工作的加强,促进了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各企业共制作文化墙板面130余副、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70余次,树立了现代企业理念,提升了企业形象。

五是在支部中开展的“四抓三帮两发挥”活动,在党员中开展的“三比一树”活动,在支部党员中开展的“双四一”活动,帮企业提升了管理水平。每月通过 “讲、评、考、树”活动,树立企业典型20个。各企业设立党员监督岗、示范岗、创先争优责任区60多个,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存在问题

(一)经济本为意识较强,非公党建认识不足

一方面是经济形式决定了非公党建的边缘地位。非公有制企业最大的经营特点就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内部管理结构,导致了党组织在非公企业中的地位处于“边缘化”状态。另一方面是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负责人对建立党支部存有偏见和误解,认为支部建设与企业发展没有关系,认为建与不建一个样;或是认为自己的目标就是盈利,在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基础上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只要把企业经营好管理好就好了,不组建支部、不开展组织生活或者组建后只是流于形式,应付差事,导致党建工作开展有难度。

(二)流动党员占主体,党员流动性较大。

一方面党员流失现象严重,党员占比例较小。目前园区共有党员87人,其中正式党员35名(机关支部12人),流动党员52名,占党员人数的60%;园区固定从业人员3000人,其中党员87人,党员人数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不足3%。由于企业和从业人员是双向选择,人员流动性大,在职两年以上的员工数量占据比例很小,很多入党申请人往往是在考察期间便离职,党员发展后劲不足。另一方面不正视自己的党员身份。党员普遍存在“雇员”心态,认为自己是在为别人打工和普通打工仔没有什么区别,不愿暴露自己的身份,很多党员长期不转组织关系、不交党费、不参加党的生活,甚至企业负责人和园区党委根本不知道其政治身份。

(三)非公党建创新不足,党建组织管理难度大 活动创新不足。

企业日常主抓生产经营,员工上岗基本沿用一岗一员制,党支部的活动不能占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时间。与之相应的内容枯燥形式单一的党组织活动,活动内容与党员的思想实际、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不紧。非公党建组织中的党员流动性大,难以纳入稳定规范的管理体系,不少党员处于游离状态,党员与党组织的联系不密切,非公经济组织的规模大小不一,员工人数不等,相当一部分非公经济组织没有或只有数量很少的党员,党建工作难度较大,建立党组织后发挥作用更困难。

(四)党建经费严重不足,党建活动无法保障 一方面是党费收缴不足额、不及时。

基层党员经常与村上党员缴纳的党费数额相比较认为缴纳过多,同时对已缴纳的党费去向存在疑虑和担忧,工资证明存在瞒报虚报,党费缴纳不足额、不及时。另一方面是企业不愿意掏党建经费。非公企业中党建活动场所的建设、相关资料的购置、活动设施的配备、党支部搞组织活动的大部分经费都需要企业支付,这就存在企业对党支部的活动不支持或不大力支持、不给钱或少给钱、不给地方或凑活地方,导致党支部活动难以开展,难以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四、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形成统一思想 通过召开座谈会、党建例会,利用网站、宣传栏等多种理论工具,发放党建宣传资料等渠道加大对园区各党支部、企业负责人和广大党员的宣传教育力度,解除他们的顾虑,使之认识到加强党的建设,是党员自身发展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党支部不仅不会为企业添乱,还会帮助、引导企业发展,是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达成齐抓共管、各方共同努力共识,为企业党建工作做好充分的舆论准备。 对企业主有疑虑,暂不具备在企业中建立党组织的,则先行外围组建,待条件成熟后,再放到企业之中。

(二)健全党建制度,促进工作规范化 一是加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力度。落实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支部书记主抓,党务工作者具体抓落实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二是企业安排部署全年目标任务时,党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年度考核时,党建工作纳入考核范围;企业评估时,党建工作纳入评估范围。同时以党建带动群团组织建设,阵地共建、资源共享、工作共推。三是健全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和帮扶制度。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企业自筹为辅、党费使用为补充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学习培训活动、党建指导员补贴、奖励帮扶等列入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建立落实党建专项工作经费使用公开制度,确保党费使用透明公开。建立帮扶困难企业、救助贫困党员的制度,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定期走访慰问,构建党内关怀、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四是健全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考核制度。坚持以“工作目标化,职责具体化,考核数据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绩效考评机制、行政问责机制,增强考核准确性和科学性。每月汇报考核,半年总结,年终评比表彰,日常督查”的工作机制,加大考核密度和力度,促进党建工作落到实处。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园区进行通报。

(三)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党建活力

一是解决流动党员管理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搞清企业党员人数、党员结构分布,党建联络员及时上报党员变动信息,将身份证与办理流动党员证结合起来,建立“实名制”非公企业党建信息库,深入推进基层党建工作信息化。在园区网站和企业公布栏公开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和相应的信息,并建立值班制度,确保24 小时有人为流动党员解疑答惑。

二要加强劳动法和工会法的建设保障党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在非公企业的经济和政治权利,使他们不会因为参加社团活动而被解职,不会因缺乏职业安全在不同的企业频繁打工,而将组织关系装在口袋里。

三是建立党建指导员制度。在组建党支部、建立党建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推选党建工作经验丰富的党员作为指导员,对企业党建工作进行指导。

四是结合实际开展党建活动。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企业需要,党员欢迎的原则,做到生产经营与党建工作相结合;在活动时间上,坚持化整为零的原则,做到脱产与业务相结合,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相兼顾;在活动内容上,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技术相结合;在活动形式上,坚持小型、分散、多样的原则,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新、活、实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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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大学“校园隐者”一族教育现状的研究[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校,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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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隐者”一族教育现状研究(二)性格中有自卑和自负心理的双重作用对于自己的家庭状况、身体状况、交际能力、工作能力等,“校园隐者”一族在某些侧面或时候有超凡脱俗、鹤立鸡群的优越感,他们要么是在校内没有机会和平台让其释放和展示这方面的优势或特长;要么是其释放和展示的方式不能被周围同学所喜欢和接受;要么是已经充分表现和展示过了,作为一种过程和经历自己已经拥有,应该换一种空间去闯荡、换一种挑战去经受。而在另一些侧面或时候,“校园隐者”一族又觉得自己犹陷困境、难寻突破,甚至会感到茕茕孑立、孤立无援。应该注意到,他们毕竟还是处于这个年龄段的青年学生,经验的缺乏和社会化程度的不足,使得他们的内心在这两极之间游走,他们也有着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成长的烦恼。(三)现有高校教育模式稍显僵化,形式不够丰富,针对性和开放性不强譬如,目前的高等教育中,学分制名不符实,转专业“难于上青天”,课程设置不易变通等等。此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简单化,针对性不强,教育理念上“管理管理,管多于理”;教育手段上,管理多于服务,说教多于交流;教育资源上也有着很强的自我局限性,不善于借力甚至主动规避社会教育资源的介入,甚至导致教育中出现了“5共3页,当前第2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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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反腐倡廉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8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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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贪污腐败案件越来越多,被“糖衣炮弹”所击倒的官员可以说是不计其数,所涉金额也是越来越多,由原来的几万元,到后来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真的是令人触目惊心啊。对此,我们只能说,欲望害人,贪污腐败不可取。因为凡是发生这些贪污腐败案件,受害的首先是广大人民,但最终涉案人员也将被绳之以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值得我们每一个人谨记。

对此,我们进行了相关的社会调查,在进行调查的同时,还要向大家普及反腐倡廉相关的知识。我们对在校大学生的调查,我们发现大部分的大学生都很关心我国的反腐新闻,他们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抱着极大的希望。他们很多人认为,对于那些腐败的官员应该严厉处罚,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很多人也说对于被查出的腐败官员应当向我们公开其细节,这样便于信息的公开透明;特别是网络反腐,人们对网络反腐的争议特别大,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有优点也有缺点。网络反腐的优点有 安全性高,交互性强,反腐快捷,网络监督更形象,抗干扰性强等,网络反腐还有法律不健全,不能长期执行,被认可程度低,网络缺乏管理,网络信息失真,侵犯个人隐私的缺点。

我们先来看看当今社会存在的腐败现象

如今腐败已深入到中国社会的一个角落,涉及到每一个阶层,也影响到社会的每一步运作。在中国当前的种种社会问题中,腐败处于最中心的位置。从“党的执政能力”,到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贫富悬殊、发展不平衡,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从“三农问题”,到环境生态危机,从教育、医疗问题,到国企的管理和效益等,都与权力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以腐败问题的解决为前提的,都有赖于一个廉洁、进取、有效率的干部体系。

对于腐败问题,无论在什么发展阶段,腐败都会对政治、经济、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在腐败之下的经济发展,常常是畸形的,也难于持久。无论在什么时候,反腐倡廉都不能放松,更不能放纵。

从我们调查的结果来看,我们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是思想重视不够。一些党员干部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对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缺乏正确理解,认为可有可无,是一项务虚的软工作,对宣传教育工作抓而不紧,落实不力;甚至认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与己无关,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觉得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搞花架子,得不偿失,劳而无功,不如监督和惩治的收效大,对宣传教育工作的热情不高。

二、是方式方法不活。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仍以灌输式、说教式为主,方式方法陈旧单一,创新不够,吸引力和感染力不强;廉政文化“六进”活动缺少活力,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宣传教育形式偏少,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多媒体等先进手段宣传反腐倡廉的形势、任务、做法、成果不够,全社会的廉政意识仍待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培训方法不活,在入脑入心、真学实用上仍有差距。

三、是网络文化建设不到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传播范围的不断扩大,廉政文化也越来越离不开网络文化的积极参与。中央和省、市纪委对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非常重视,专门抽调人员成立机构,负责纪检监察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而社区仍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多数网络硬件设施没有到位,撰写新闻稿件和网络评论文章的人员少,严重制约了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的发展速度。

对于存在的这种反腐倡廉工作的缺陷,需要及时的采取措施。

一、紧扣经济建设中心,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放在发展大局中来认识和把握,营造加快发展的清风正气。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体现。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只有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放在发展的大局中来认识、来把握,才能使其更富有生命力和活力。

二、善于组织协调,有效整合宣传教育资源,逐步建立“大宣教”工作机制,形成

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整体合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涉及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的大力协调配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敢于负责,善于协调,才能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宣传教育整体合力。 三、择优挑选人才。反腐的重要环节在“用人”上,以“任人唯亲、任人唯近、任人唯庸”为用人原则,非但腐败不能消除,而且还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甚至危及我们的国家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在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过程中真正贯彻中央提出的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以及“四化”的方针,干部队伍纯洁了,腐败之风也就会渐小渐消。 四、认真搞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是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的内容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突出反腐倡廉建设。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认真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使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基本路线,正确认识国情,明确目标任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二要加强权力观教育。教育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要加强党纪国法教育。教育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带头廉洁自律,弘扬新风正气,以领导干部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带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五、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把廉政思想同文化载体有机结合的一种新 的反腐倡廉宣教形式,通过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活动,提高全社会参与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在工作中,要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着力塑造党员干部务实、高效、廉洁、文明的新形象;以“树廉洁家风,建幸福家庭”为主题,推进廉政文化进家庭,通过签订“廉洁家庭”承诺书、宣传表彰廉内助等活动,树立良好家风,共筑家庭廉政防线;以“扬敬廉崇洁之风,立勤廉报国之志”为主题,推进廉政文化进学校,充分利用主题活动、课外阅读、社会实践等途径,广泛传播廉政知识,弘扬廉政精神;以“树清廉风气,破陈规陋习,建文明新社区”为主题,通过广泛开展廉政文艺演出、制作文化墙报、廉政公益广告等活动,倡导廉政新风,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为社区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腐败是社会存在的毒瘤,是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它直接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和认同度。目前,我国改革和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

对于反腐倡廉建设,我们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十六字方针,从战略高度来认识、谋划和落实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把光荣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推向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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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民族地区会计集中核算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7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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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会计集中核算问题调研报告

会计集中核算是政府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以会计核算中心为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工作和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委派制改革中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一种形式。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分配、单位包干、分散核算的制度。这种制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其适应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就是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基础,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一、会计集中核算的成效

甘孜州自XX年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来,已经在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为进一步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了基础,会计集中核算的作用正逐渐得到了显现。

(一)规范了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业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中心选调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会计,并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从而大大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

(二)财政资金的调度趋于合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支出单位的财政资金集中在会计中心的单一账户上,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使资金调度更加灵活,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财政资金管理分散,各支出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的混乱局面,杜绝了预算执行中克扣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现象,有效地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

(三)加强了会计监督,减少了单位财务支出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支出都通过中心一个账户进出,进行会计统一核算,中心有权对各单位的支出事项和凭证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和凭证可以要求有关单位纠正或补办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单位在使用国家资金上的随意性,给贪污犯罪和挥霍浪费行为亮起了红灯。

(四)促进了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会计核算中心接受支付申请的依据是单位的预算指标,没有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的支付申请,核算中心有权予以拒绝,所有开支在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再经中心审核入账,从而起到强化部门预算约束的作用,保证了各项开支符合会计制度和部门预算的要求。单位开支资金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支付,资金直达供应商,减少了中间环节,杜绝了回扣等问题,加快了资金周转,既保证了专款专用,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在“收支两条线”管理方面,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撤消了银行账户,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均直达国库,实现了收缴分离、罚缴分离。

二、当前,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会计的集中核算是加强财务、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在它的初始阶段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也必然存在其局限性和不够完善的地方。首先对所纳入的单位来讲,撤消会计机构后,会导致忽视会计工作,财务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将受到影响;其次就会计核算中心而言,难以对统管单位实施全过程的会计监督,表现在支出的合理性难以控制,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把握,收入游离于会计核算中心统管账的体外,加之中心只是强调财政资金规范运作,而忽略了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控制上,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结果造成会计信息质量难以提高;再次财政部门由于长期重视财政资金分配过程,轻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未曾得到根本解决,在会计集中核算后,过分依赖会计核算中心而导致财政管理弱化,监督力度不够。

(一)责任主体不清。

现行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在法律上就规定了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并要指定会计人员。同时,《会计法》还规定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有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职责,但没有直接代理单位会计业务的义务。现财政部门不仅在直接代理财会业务,而且还撤消了单位会计机构和岗位,故认为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明显缺乏法律基础。另外,每个单位都撤消了会计和出纳岗位,仅单设一个报账员岗位,表面上腾出了一至数个岗,好象为县上节约了一部份人员经费开支、为县上腾出了编制,实际上不尽然。按照省、州有关精神,中心的人员调动采取的是编随人走,但现实中人到了中心,编却仍留在原单位,原单位又来人补了空,而调入中心的人编制又该从何而来,凡正大家都在吃财政饭,相关问题怎么解决?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一方面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与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对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处罚的责任主体。会计集中核算执行以后,由于“中心”的会计,工作上对“中心”负责,如果出现会计财务处理差错、单位会计信息失真、国家秘密泄露、财产物资流失、违法经济事项等问题,那么单位与“中心”,是谁负责、是一方责任还是双方责任?因此,在追究会计责任时,很难界定双方的责任归究及大小,势必形成单位与“中心”的推诿、扯皮。

(二)会计监督弱化。

财政部在贯彻《会计法》中,就如何加强会计监督专门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财政部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初衷,就是为了对单位的收支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但事实上实行集中核算后,这种监管职责却是不大可能实现。一方面是“中心”对单位监督的不可能。首先是撤销单位会计岗位,设立单位报账员,无异于是把单位经济业务重要的“知情人”(单位会计)撇在一边;二是虽然明确了单位报账员的责任,但由于其经济利益与单位直接挂钩,二者很容易形成一致,来“蒙骗”中心;三是“中心”的一个窗口会计要负责数个单位的会计核算,整天要忙于报账、记账、对账的具体事务,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去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现实中,单位报账,做账的是中心会计,不可能清楚报账单位的费用开支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只能从表面上看到报账单据的规范与否、金额计算正确与否、报销定额及标准准确与否、报销依据齐全及合格与否,不可能每笔业务都去了解、调查。另一方面是财政对“中心”监督的不现实。会计核算中心不仅要监督他人,同时也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而“中心”与财政部门同是一家,如何实施有效管理,难度很大,这无形中造成了财政监督的“保护地带”。由此可见,成立“会计核算中心”进行集中核算,从本质上讲很难实现其宗旨。

(三)会计信息失真。

加强会计核算与管理的目的主要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从当前的“中心”运行模式来看,会计信息失真恐怕在所难免。

(1)收入不确定。由于各地区都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原来各单位的会计对依法组织的收入与财政拨付的可用资金,可谓“了如指掌”,集中核算以后,单位的报账员由于不进行账务处理,根本不清楚单位收入的具体情况,报账员还得在单位领导、财政国库与“中心”之间奔波了解情况。单位撤消了会计岗位,留任的报账员的财务业务水平相对以前降低,中心处理账务的正确性与否不太明了,难免导致单位报有怀疑态度;

(2)支出不真实。由于中心在单据上的规范性要求,中心会计通过报账员报来的单位单据进行账务处理时,如发现单据不合法、不规范,则予以退回,这样势必造成一方面已支的不能及时入账,另一方面可能会迫使某些单位想方设法弄来规范票据代替白条或顶替不合理的开支。

(3)资产账实不符。会计集中核算之后,单位仍有资产处置权,如果单位领导与报账员法制观念淡薄,或因工作疏忽而不向“中心”提供真实情况,资产新增的不能及时入账、处置或报废的不能及时下账,致使“中心”的账与单位实物不符。

(四)查账对象不清。

按会计集中核算有关规定和要求,会计档案在次年将完整退还给报账单位。退还前,发生对单位账务清查时,审计等有关部门必然扎驻中心,中心会计必然要培同审查,日常其他单位报账业务的正常进行必将受到影响,并对该单位的财务资料的完整性负完全责任;退还后,一旦发生查账,单位报账员由于业务水平低或人为推卸等因素,又需中心会计到场协助,势必影响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审核标准及定额不详。

中心在接受报账业务时,如果认为资金是单位的,只要其账上有钱,只要不过份,只要表面上合法、规范就行了,那么将失去建立中心、对财政性资金加强监管的意义;但控制过严,对所有报销的费用标准、定额进行严审,又将触犯到单位“三权不变”的利益,导致部门及单位对中心工作的不解和严历指责。说到审核标准及有关报销定额,又从何来,谁来拟定?如:单位不同层次人员的通讯费报销标准、各不同性质的单位及部门的招待费报销标准、不同情况的学习及出差的报销标准等,至今未有一个统一的口径。

(六)报账签章责任不清。

单位报账时,单位预留印鉴必须齐全,这是规定,也是报账单位必须遵循的准则;但中心除了窗口会计、复核、出纳按流程审核签章外,是否还需具备其他人员的签章或签出意见,这在全州18个县各理解不同、执行也不一。在中心报账,中心会计担当了做账的角色,其对单位所报费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本无从知晓,如果有一天发生了经济事件,那么在这个岗位上将会承担多大责任?中心负责人及财政部门又会承担什么责任?这谁都会为此而担忧。

(七)认识上的错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过去的“单位批单位报”为“单位批中心报”。会计集中核算推行前,单位支出只要单位领导“一支笔”就可报销;集中核算后,单位领导签了字还须中心总会计审核后才能报销,为此,有少部分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务支出接受会计核算中心的制约和监督,产生抵触情绪,有意放松甚至放弃财务管理。会计集中核算以后,一方面有些单位领导认为报账会计是打打杂、跑跑腿的,有无资格证、有无财务工作能力都无关紧要,报账会计随意任命,导致报账会计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单位会计机构撤消后,有些单位对报账会计的待遇及地位不予肯定,报账会计的工作积极性自然得不到充分发挥。

(八)会计核算中心与财政部门对接上的缺口。

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专项经费拨入时,有些单位混淆不清,会计核算中心又不得了解,造成单位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核算失真。财政部门重分配轻使用的陈旧管理理念,对有些专项资金管理不够严格,跟踪问效流于形式,使得中心在专项资金的监管中难以控制。形成专项资金“跑”“冒”“滴”“漏”,支出效率不高。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负责大量的会计核算,并未直接参与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工作,因此对财政部门的业务,对他们监督的政策变化,跟踪重点无法知晓,这样中心就没有能力和条件代替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而财政部门认为预算单位统进了会计核算中心,以为“一统就灵”,放松了财政监管,形成了新的监管死角。

三、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几点设想

(一)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收付的融合。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是财政部门当前公共财政改革的两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会计监督,有利于财政资金统一调度,降低财政资金的运行成本。由此可见,两项制度的改革主体和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改革相结合是完全可行的,而且会计集中核算的顺利实施和稳健运行,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很有必要在机构设置上统一、规范,在职责功能上统一、健全,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服务对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后,所有预算单位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减少了大量的库外资金的无效、低效运作,使政府在调控宏观经济方面更加得心应手、游刃有余。通过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会解决国库、会计核算中心以及银行之间人为的频繁的资金划拨、结算和对账等问题。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会大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所提供的月、季、年终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囊括资料的全面性及会计信息的可利用性,是勿庸置疑的,这样将有利于对单位收支情况的全面了解,并保证单位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实现收入税收化、支出预算化、账户国库化、了解全面化、核算完整化。

(二)继续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加快实行部门科学预算的进度。

部门预算是一个涵盖各部门所有公共资金的完整预算,其预算编制以部门为单位,将各类不同性质的各项财政资金均统一反映在该部门的年度预算之中;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将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因此,要进一步推行预算管理改革,扩大部门预算的范围,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早编细编预算。通过提前编制预算,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使预算细化到各个部门及各个项目,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预算单位所有的财政支出都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相应的科目列入预算,预算一经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按预算执行;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实行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追踪问效,切实强化预算管理,为会计核算中心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延伸。

(三)会计核算中心转变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

目前,会计核算中心日常主要的工作是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然而,如果将中心仅仅作为一个记账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更要着重预算执行信息的反馈和控制。通过核对各部门预算指标情况,可以严格控制各部门的用款进度,会计核算中心更强调对预算指标实行即时控制,杜绝超预算计划用款。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的事前控制,中心会计在收到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后应确定是否可以支付(即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如何支付(即占用何指标、列支何科目),然后才可以通知银行付款。会计核算中心要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彻底扭转将核算中心视作单纯的核算机构的观念。地方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在发放奖金、补助(如电话补贴标准、学习培训标准、招待费开支比例等)等方面制定科学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财务开支标准,防止各单位各自为政,使会计核算中心在支出监督方面监督有标准,管理有依据,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还要处理好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只有服务到位,才能监督到位,只有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才能提高监督水平。

(四)报账单位切实重视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报账会计队伍建设。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不改变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并不减少各部门财务职能,而且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政策的出台,部门财务管理的职能还需更进一步加强,因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应更加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报账会计应当持证上岗,据实登记会计台账,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对单位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及说明,向中心报账并说明单位经济业务及票据的真实情况等职责。因此要加强报账会计队伍建设,提高报账会计整体素质是强化财务管理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制定报账会计的道德规范,建立遵守职业道德的监督考核机制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报账会计总体素质的保证。财政部门及单位应切实抓紧报账会计的培训和教育,开展时间短、收效高、针对性强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会计法》等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报账会计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知识,通过一系列制度,制约报账会计的工作行为,保证报账会计诚信为本,爱岗敬业,坚持准则,客观公正,使其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五)完善内外监控制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出台符合县情的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界定固定资产范围,使会计核算中心能够统一固定资产入账口径;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制度,严格规范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账实相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做到入账时有验收,领用时有登记,保管账与实物一致;落实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主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台账。严格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财政部门国资办要通过定期全面清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掌握全县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六)健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明确财政监督对象和法律责任主体。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在新修订的《会计法》开始执行之后产生发展起来的,因而《会计法》在修定时未能涉及到会计集中核算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法规文件,就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合法性给予肯定,以便会计集中核算有法可依,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会计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规范运行。财政部门也要继续不断地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和运行细则,健全机构内控制度,以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监督与服务职能;应明确被核算单位是被监督的主体,明确具有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应该承担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不仅是预算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改进,而且是对传统方法从观念到内容的根本改革,打破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格局,也是落实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证明,尽管目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在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改变会计核算方式、预算执行情况控制等方面都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我们应充分认识集中核算改革的重要性。明确会计核算中心作为预算执行机构的地位,以预算执行为主要任务,转变工作职能,理顺内外关系,尽快从以财政集中收付制为主要形式的会计核算中心改革向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制过渡;与此同时,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推行部门预算的细化预算,为国库集中收付制的实施打下基础,形成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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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土地利用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9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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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调研报告范文

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建设都要落实到土地上,土地利用的广度、深度和合理程度是它的生产规模、水平和特点的集中反映。本文将为你提供土地利用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篇一: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各位同志: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计划安排,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组成调研组对县政府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调研组根据调研内容,及时就调研重点、调研方式等与县国土资源局联系后,一是于20xx年8月27日到国土资源局召开局班子成员、规划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听取国土局关于XX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19-2020年)工作情况汇报,座谈了解相关工作情况。二是到国土局规划股、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查阅相关资料。三是与负责修编工作的作业单位“昆明麦普房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进一步核实了解修编工作各工作阶段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自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于1987年和1997年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订。自2019年起,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开发格局的深刻变化,开展了第三轮规划,规划期为2019-2020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成立了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方案》。通过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昆明麦普房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技术作业单位,部署开展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通过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政府和技术作业单位的努力,修编工作已取得阶段性突破,预期目标能圆满实现。

(一)土地调查工作圆满完成,为规划修编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查清全县土地资源状况,县政府根据省、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从2019年底开始,一是对农村部份的调查,完成调绘面积达2804平方公里、图幅144张,工作成果已于2019年底通过省级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二是完成了县城约8平方公里的城镇土地调查工作。三是即将完成一般集镇(包括洛泽河和牛街集镇等各2平方公里)的土地调查工作。

通过第二次土地调查,更加准确地查清了全县 土地资源状况,为新一轮规划修编提供了较为准确的基础数据。

(二)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进展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昆明麦普房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到目前为此,已完成规划修编工作方案规定的“前期准备、专题研究、编制规划大纲及评审”前三个阶段工作任务,现正在进行第四阶段即乡镇规划修编。

1、从2019年3月开始,开展了《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XX县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XX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研究》、《XX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XX县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研究》、《XX县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研究》和《XX县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研究》共七个专题研究,并于2019年7月通过县级初步审查并报经省、市审查通过。

2、在前期专题研究基础上,从2019年6月开始,编制完成了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XX县级规划大纲说明,《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图》(简称“三张图”),并在2019年12月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并在2019年5月备案。

3、目前,作业单位已编制完成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XX县级规划文本和图件,即将完成十五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图件成果,成果编制完成后报经省、市政府批准并由县政府公布实施。

三、规划修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在规划图件的编制中,制图规范还存在困难。

按照制图规范的要求,虽然对图式样式给定了明确的rgb(色标),对字体的大小、线性的宽度等已有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图层无法确定其样式,如线状地物中河流的宽度及rgb,基础数据的最小上图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设施(如道路、公路)面跟线的转换要求等还没有给定标准。

(二)规划文本的编写难度大。

在县级规划文本的编写过程中,规划用地的布局和实际用地需求总是在进行不断的微调,致使规划文本编写难度增加。而在乡级规划文本编写过程中主要存在基础资料缺乏,同样给文本编写增加了难度。

四、下步工作意见、建议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正是全县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机,规划能否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显得至关重要。针对全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对下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强化宣传、加快进度、确保规划修编工作如期实现。

在规划修编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继续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充分利用好已取得的《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等七个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完成乡级规划修编,圆满完成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任务,切实做好初审、报批等后续工作。

(二)加强协调、确保规划修编规范统一。

县政府要继续加强与市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政府和作业单位等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下一级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超过上一级规划确定的控制规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一级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合理,确保县、乡规划修编相关文本、数据、图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规划实施责任与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划的实施就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才能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因此,就必须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不批就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搞好开发复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依法管好土地。

篇二:

县政府:

根据县政府要求,我局在国资办及相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抽调出专门人员,对老三线厂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了更快发展我县的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当前我县在土地利用方面的当务之急是向节约集约用地方向转变,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挖掘存量土地的潜力。我县老三线厂位于孙村乡境内,始建设于上世纪70年代初,分别有延安电子厂、工农厂、险峰厂、立新厂、卫东厂等组成,做为上海的后方基地,主要生产工业电子产品,总用地面积约:521.6亩。三线厂于85年左右陆续撤走后,所有的厂区土地及厂房、设备等都交于地方政府管理和使用。

二、现状利用情况

为便于老三线厂资产的利用与管理,县政府于1986年后陆续将其分别交给旌阳镇、庙首镇、孙村乡、云乐乡、版书乡等乡镇代管,各乡镇为使其资产得到充分利用,分别组织和引进了部分企业入驻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延安电子原件厂总用地面积79.05亩,现由皖星电子电器厂、富阳电子元件厂、康强公司三家企业使用:

1.皖星电子电器厂位于原延安电子原件厂西半部,用地面积约35亩,土地及厂房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但土地利用方式粗放,部分厂房仍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

2.富阳电子元件厂位于原延安电子原件厂北半部,用地面积约20亩,土地及厂房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利用率不高;

3.康强公司位于原延安电子原件厂南半部,用地面积约24亩,土地及厂房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也未能充分利用;

(二)原工农厂总用地面积107.1亩,现由华龙麻业公司、新星电镀厂、庙首林场木材加工厂、锰钢厂、大理石厂、羊毛衫厂租赁使用:

1.原工农厂东半部由华龙麻业公司作为麻条车使用,用地面积约25亩,土地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已基本得到充分利用;

2.新星电镀厂位于原工农厂北半部,用地面积约10亩,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利用不充分;

3.原工农厂北半部由庙首林场租赁,作为木材加工厂使用,用地面积约15亩,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未能充分利用;

4.锰钢厂位于原工农厂西半部,用地面积约20亩,土地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但租赁期已满,处于闲置状态;

5.原工农厂体育场由大理石厂使用,作为堆场和加工车间,用地面积约10亩,土地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利用率不高;

6.羊毛衫厂位于原工农厂西半部,用地面积约27亩,土地使用权也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利用较为粗放,部分厂房处于半闲置状态。

(三)原险峰厂总用地面积122.1亩,现由黄山电机厂、电机冲压厂、槽槭厂使用:

1.黄山电机厂位于原险峰厂南半部,用地面积37亩,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利用不充分,部分厂房处于闲置状态;

2电机冲压厂位于原险峰厂北半部,用地面积约15亩,土地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利用不充分;

3.槽槭厂位于原险峰厂北半部,用地面积约10亩,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未能充分利用;

4.原险峰厂生活区和部分厂房用地面积尚有约60亩土地未予利用,处于闲置状态。

(四)原立新厂总用地面积113.4亩,现由安徽省华龙麻业公司使用,用地面积113.4亩,土地资产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基本得到合理利用。

(五)原卫东厂现由上海申亚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多芬养生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总用地面积约100亩:

1.原厂区部分土地通过招商引资已引进上海申亚实业有限公司入驻,用地面积62.7亩,土地资产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尚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少部分厂房处于闲置状态;

2.原生活区部分土地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安徽省旌德多芬养生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入驻,用地面积37.09亩,土

地资产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拟利用原有土地、房屋发展度假旅游服务。

三、土地利用建议

近两年来,我县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落户我县的企业也越来越多,而且今后随着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量将不断加大,因此,我们在土地利用上,一方面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辟新的建设平台,另一方面更要正确引导企业利用原有存量闲置土地,整合、提高土地使用率,以补充我县经济建设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经调研老三线厂整体利用率不高,目前仅有50%左右的土地得到合理利用,其余土地低效利用,甚至未加利用。如原延安原件电子厂、原工农厂、原险峰厂等多数厂房仅以租赁方式使用,甚至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土地利用率十分为低下,而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的,也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因此建议对老三线厂土地加以整合,以期得到充分合理利用:

1、对皖星电子电器厂等一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照国家对工业企业行业投资强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以调整、置换等形式,引导其他企业注资入股或开发新产品、新产业,以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2、对采取租赁方式取得临时用地企业的(如新星电镀厂等),而且目前已有部分企业租赁期限已到或已近期限,由于企业以租赁方式用地,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和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因此建议,通过行政等手段,督促其改变土地利用方式,或者予以搬迁腾退所用土地,用于引进新企业,从而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

3、对一些闲置未利用的厂区土地,建议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县土地资源状况,加以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从根本上转变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建立节约集约的用地新机制,以促进我县土地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

以上建议,仅供政府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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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调研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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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调研报告

2、体制不顺。为了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国家不断深化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一方面调动了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积极性,解决了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混乱必然导致养护体制的不顺,尤其是“政、事、企”不分现象比较严重,养护管理套用计划经济模式,长期封闭运行,使得高速公路养护工作长期缺乏竞争意识、市场意识以及效益意识。

3、管养不分。由于各地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增长迅速以及养护市场尚未真正建立,因此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中,“管养不分”现象比较普遍,许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既是养护管理者,又是养护生产者,同时也是养护质量的监督者,这种管养不分的传统养护模式,很难实现养护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养护实施的严格性和彻底性、养护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从而给高速公路养护带来诸多弊端。

4、垄断经营。长期以来,由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不顺,管养不分,因此目前各地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基本上都是内部封闭运作,垄断经营,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离真正的市场化、社会化要求有相当的距离。这对于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健康发展非常不利,容易导致养护效率低下、养护成本居高不下、养护人员过度膨胀等问题的产生。

5、规模不经济。目前,各地高速公路管理基本上采用“一路一公司”或“一路一处”经营形式,所管辖里程最多200公里左右,最短的只有十几公里。而大多数经营公司(或处)自设养护机构,这必然使高速公路养护无法达到最佳规模,不能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养护规模不经济,则容易导致养护单位无钱购置现代化养护设备或由于里程短出现养护设备闲置浪费现象,另外规模不经济也会导致养护队伍文化素质不高,养护技术不强、养护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6、规章不健全。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养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和交通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等。但是,由于目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以省(市、区)为主,上述规章制度的颁布只是给各地高速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提供了基本原则,指明了方向。各省(市、区)由于具体情况各异,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不一,各种养护体制改革的具体执行政策及配套政策尚未完全出台,从而导致养护体制改革的混乱和问题的产生。

三、高速公路养护体制存在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养护体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就应加快高速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步伐,积极响应交通部提出的养护体制改革基本精神,理顺管理体制、建养并重、管养分离,同时打破垄断经营,健全各种规章,实现养护市场化、规模化及专业化运作。从改革实践看,自从“”期间交通部提出“管养分开、事企分离”养护体制改革原则以来,各地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公路养护模式上,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和实践,全国涌现了以“上海模式”、“吉林模式”、“浙江模式”、“湖北模式”为代表的众多成功范例。在市场化改革实践中,已经显现出市场化养护的诸多优点,主要表现在:(1)事企分开,突出养护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有利于精简机构,可以改善人浮于事,吃大锅饭的局面。(2)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促使从事养护的企业进行自身的优化改革,有利于培育高素质的养护企业。(3)有利于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率和养护质量。这些成功范例的出现以及其显示出来的市场化养护的优越性充分说明了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化的可行性。在具体实施中,尤其应注意下面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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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我县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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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调研报告

残疾人是我国社会中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关爱、扶助、保障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科学合理地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对于贯彻落实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

目前我县共有残疾人2.8万名,占全县总人口的6.36%,涉及全县五分之一的家庭。近年来,我县残疾人事业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残联协调、部门合力、社会参与的全方位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格局。主要表现在:

(一)残疾人组织建设不断完善。我县残联成立于1991年,现已建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县康复服务指导站和用品用具供应站3个下属单位。同时,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下,全县24个乡镇、6个社区以及残疾人较多的村都配备和选聘了专兼职残联干部,较好构建了县级残联“四位一体”、乡镇残联“三位一体”的组织框架,为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证。

(二)残疾人康复事业取得进步。近年来,我县残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事业,先后开展了“助听工程”、“盲人复明工程”等各项活动,共投入资金60余万元,为632名白内障患者施行了复明手术,为32名智残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为260名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为30名聋人免费安装助听器,为264名下肢残疾人捐赠轮椅,为251名盲人捐赠盲杖,为27名低视力者配上助视器;为4649名残疾人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保险费53316元。同时,还成立了县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县慈爱医院),残疾人康复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三)残疾人教育工作效果明显。“十五”期间,我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从70%提升到97%。开办各类残疾人技术培训班13期,培训残疾人598名,使部分残疾人掌握了种植、养殖、修理、电脑、缝纫及盲人保健按摩等技术,为残疾人拓展就业门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残疾人就业工作稳步推进。我县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xx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等文件,使我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得到较好落实。近五年来,全县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1000万元。同时,落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96名,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369名,异地安置残疾人就业86名,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44名。

(五)残疾人扶贫工作措施有力。近年来,县政府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全县扶贫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对残疾人采取特别的扶助,先后开展残疾人“脱贫工程”、“小康(致富)工程”和“万户安居工程”等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据统计,96名残疾人得到小额贷款,6个残疾人扶贫基地得到700万元康复扶贫贷款,81户贫困残疾人得到修建住房补贴,320名贫困残疾人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全县社会各界共与1085名贫困残疾人帮扶结对。

(六)残疾人维权工作扎实有效。XX年5月,在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县残联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创办了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站以来,共为残疾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45件,为残疾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较好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县残疾人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虽然近年来我县残疾人保障工作确实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总体来说,残疾人经济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上的脆弱性,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与困难: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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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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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处理

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的相应条款却是一片空白,在执行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等等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笔者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被执行人离婚逃债情况简介 1、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通过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3)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 3、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蒋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二、我国对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 现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宏观上对恶意逃债问题,已明确了打击力度。XX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各级法院领导多次强调:执行工作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真正得到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法院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各类案件,特别是对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四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纠纷,债务人通过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看,被执行人通过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还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因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债人财产人为被执行人,如果适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通过诉讼行使撤消权,不但给债权人造成了很多不便,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 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处理,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二是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目前根据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始终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依据实体法行使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现观点基本超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行使裁判权时,可根据实体法作出裁判,在目前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一致赞同,也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执行程序中,裁判权可由执行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

请复议。体现“公正、效率”主题。对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便离婚逃债的,笔者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根据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四、对离婚逃债的处理的立法完善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有关实体法通过诉讼形式行使用权撤销权,其结果是债务人要么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要么赢得了时间,债务人“讨了好”,债权人要么失去了债权,要么输了时间,债权人“吃了亏”。要使这一局面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离婚逃债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它既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又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它属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有关实体法关于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规定的比较原则、简单,条文较少,在执行程序中的措施没有,在具体执行时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正确处理的依据,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导致执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通过外地法院离婚逃债,执行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外地法院不予配合、支持或对此问题的处理在观念上存在分歧,则需要上级法院的协调和答复。规范不够是当前产生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相当重大原因,做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制执行规范,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建议,应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凡离婚逃债的,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夫妻双方均可成为被执行人,对离婚逃债的构成,则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内部层层请示汇报,必将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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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外投服务中心建设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服务,全文共 2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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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服务中心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相继建设了一批以投资审批和服务为内容、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政务服务机构(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全省各级外来投资服务机构的逐步建立,在规范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受几十年来计划体制的影响,尤其是利益部门化现象的存在,使各级外来投资服务机构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挑战,影响、制约着投资服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州XX年新开工项目达901项,其中引进外来投资项目228项,实际引进到位资金53亿元。这些项目的落地和建设都需要快速、高效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而目前我州除、大姚等县市外,大多数是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投资服务机构。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工作滞后已成为我州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的瓶颈。建立系统的全州政务服务机构已迫在眉睫。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改善投资服务软环境,推进投资服务工作的全面提速,更好地服务于全州经济建设,根据州招商委的安排部署,XX年3月,由州招商委办公室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省外来投资服务中心、昆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等进行了考察学习。考察组带着问题一路求教,细心揣摩,认真学习,并结合州的实际形成了《关于推进州外来投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调研报告》。

一、 我省外来投资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一)投资服务政策法规

近年来,我省通过不断加大改善投资环境力度,引进内外资金逐年增加。但招商引资总体是不理想的,仍处在纵比大发展,横比差距大的位置上,尚未在整体上实现量和质的突破,仍未改变“总量少、规模小、引进利用外资水平低”的状况。这不仅仅是开放力度和政策优惠的问题,而是投资环境不理想,特别是一些部门和单位服务意识差,办事效率低,一些地方和部门“重引资、轻服务”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省进一步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9月公布实施的《**省外商投资条例》,对规范行政机关服务行为和促进外商投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省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投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招商引资工作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投资环境亟待改善,外商投资条例的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外来投资,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加快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云政办发〔〕122号)于XX年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作为我省促进外来投资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政务环境的重要成果之一。它的颁布实施,为促进外来投资,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规范和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的招商引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条例》颁布后,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认真贯彻《**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云政发〔〕180号)和《**省外来投资服务制度》(云政办发〔〕119号)精神,积极转变服务职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效能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服务措施和建立了部分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切实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服务的水平。

(二)各级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省外来投资服务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各级外来投资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XX年6月20日,**省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批准设立了**省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由**省招商局负责管理(原省经合办)。中心的职能有:组织协调窗口服务单位和联络服务单位,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行政许可的相关服务;提供产业导向、投资政策、投资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接受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对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对窗口服务单位和联络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进行评议;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招商引资和为外来投资者服务的相关事宜。中心由省级有关部门作为窗口服务单位和联络服务单位组成。**省商务厅、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等14家机构作为窗口服务单位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办证、注册、登记、年检等服务。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等20家联络服务单位虽然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但也都分别确定了2至3名专职联络员,与中心保持联系,有请必到,有求必应,需要时可到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办证等服务。中心成立后,外来投资者在这里便可完成相对简约的审批程序,同时,还接受外来投资者投诉,对窗口单位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昆明、曲靖、红河、保山等州市也按省级模式相继建立了投资服务中心。其中,昆明市在原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基础上组建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精简行政审批项目400余项至96项,并要求全部审批在中心完成。行政审批彻底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各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收费等功能向一个内设处(室)集中后,再向中心窗口集中;各部门许可、审批、服务、收费等项目进中心到位,并保证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真正做到“有权必进,进必受权”使“接待型”窗口真正成为“许可型”窗口。通过几年来的不断完善,昆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已经成为省内运行机制最完善、成效最明显的政务服务机构,并处于全国同行领先地位。保山等州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由于没有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两集中、两到位”、并联式审批等相应的运行机制,导致入驻的窗口单位逐年减少,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已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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