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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中院关于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8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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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院关于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近年来,民营企业灵活、高效的用工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准则,使得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因此,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也不可避免。如何处理和解决好这种劳动争议问题,是摆在企业、政府及法院面前的现实难题。为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题调研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大数据剖析等多种途径,调查、了解近3年来本市部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总体状况、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总体状况

自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20日,我院共受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1036件,审结涉及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1008件(见图一)。

从图一可见,近年来,我院收结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XX年与XX年稳定在300件左右,而XX年则大幅上升。案件大幅上升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为: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国内部分行业、企业业务量下降,成交萎缩,企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而与此同时,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工资水平不断提高,造成企业人力成本节节上升,为降低成本,部分民营企业被迫采取了降薪、裁员、拖欠工资等措施,由此引发了较多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观原因则主要是新法施行带来的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等因素,如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的颁布或修改施行形成的叠加效应等。据统计,XX年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非法辞退、调岗调薪等纠纷的案件为314件,占当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73.7%。

二、案件基本特点

1.案由众多,劳动报酬类问题系核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劳动争议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人事争议等4大类15小类,其中最为常见的案由主要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这些关键案由占据了劳动争议纠纷的绝大部分。按照具体案由划分,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20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布如图(见图二)。

通过分析各种原因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总体案件数量的比例,我院发现,履行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量的比例均远远高于其他原因,这说明履行劳动合同成为各种类型企业产生劳动争议最集中的方面,而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中,劳动报酬类问题又是最核心的问题。除此之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福利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也是民营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2.审理难度不断增加,二审发改率较高

主要原因是:劳动争议诉求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据统计,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中,诉讼请求基本上都不是单一的,往往都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主张,有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项目多达10项以上,诉讼金额计算精细至分厘。诉求的复杂化、多元化,导致案件审判难度加大、审判周期延长,给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结带来一定难度。

从近3年的劳动争议二审发改情况来看,XX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发改率为11.2%;XX年的发改率为11.9%;XX年的发改率为12.2%。可以看出,在我院近3年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基本上每10件就有1件被发改,发改率相对较高。在发改原因方面,既有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审核不认真、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计算错误等“微观”原因,也有某些案件就案办案,没有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没有完全理解“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等宏观因素。

3.调撤难度大,群体性诉讼有增长趋势

这主要是由劳动争议案件本身特点决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生,在进入诉讼阶段前一般已经经过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工会调解、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乃至一审调解等程序,矛盾较为尖锐,因此在审理中再行调解具有一定难度。

另外,据调研,我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群体性诉讼有增长趋势。经分析,到法院来起诉的劳动者往往并非单独个体,其常常是某一群体利益的代表(如同事、同行等),这种源于群体性纠纷的利益相关性和利益诉求上的共同性,使得劳动者更愿意提起群体性诉讼,以期引起社会注意或对法院施加一定压力。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导致信访、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据统计,近3年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群体诉讼案件分别为18件、27件、55件。

三、问题分析

经过分析,我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内部制度不甚健全,劳动争议组织程度较低

涉案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绝大部分从事加工生产、建筑劳务、一般流通与社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企业(尤其是近年来蓬勃兴起的小微企业)一般不设专职人事管理,由财务、会计等人员兼任,契约意识较差,用工比较随意,考勤制度、工资制度混乱,管理人员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这类企业承受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不强,一旦经营状况不佳,容易发生欠缴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

另外,涉案民营企业中,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不少工会存在行政化倾向,工会有名无实,工作形式化较突出,实际作用发挥不够;而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于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设立,所以实际设立该机构的企业并不多。劳动争议处理的组织程度不高,导致劳动者维权缺乏有效指导,加大了劳动者个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2.进城务工、外地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劳动者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虽然近年我国劳动者队伍的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但总体来看,智能素质仍普遍偏低,结构也不尽合理。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开放水平不断地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外地务工人员日益增多。这部分劳动者的一般特点为:年龄较轻,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这往往导致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进而产生各种劳动纠纷。据统计,在高等教育较为普及的今天,我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仍有部分年轻劳动者的学历水平仅为初中、高中。

3.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差,“跳槽”频繁

劳动者在民营企业中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工作稳定性差,人员流动性较大。目前,我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当部分劳动者在企业中普遍工作年限不长,“跳槽”频繁,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1至2年,最多达3至5年。究其原因,既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意识增强有关,也与企业的劳动强度、工资收入、福利保障等因素有关。

四、对策建议

1.注重预防:指导奖励广泛完备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民营企业用工行为

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应主动吸收先进管理理念,结合企业的实际,规范企业内部制度,普遍建立起劳动合同、用工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奖惩制度等,使企业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政府则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制度。

2.内部协调:强化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协调机制作用

企业内部的自我协调机制在稳定劳资关系、缓解劳资纠纷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协调机制的建立依赖于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作用的发挥。要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健全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加强工会与企业的经常性协商工作,发挥工会在集体谈判和问题处理中的作用。在一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可以推动建立行业类工会组织,以维护同行业职工的共同利益。

3.强化调解:推广和强化 “四方联动机制”,降低诉讼率,提高调撤率

所谓“四方联动机制”,是指XX年天津市法院系统会同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四部门组成“天津市劳动争议四方联动调解机制领导小组”,形成以纠纷预防预警、联合调解、依法仲裁和审判有机结合的“调、裁、审”机制。实践证明,经过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层层过滤化解,绝大多数劳动争议纠纷均得以妥善解决。因此,应进一步推广、强化“四方联动”机制所形成的“预防功能强、调解层级多、社会效果好、法律权威性明显”的劳动争议大调解工作格局。既加大对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和监管力度,促进其构建合法的用工制度,也能积极为民营企业搭建劳资纠纷协商解决平台和机制,促使其在初发阶段通过协商机制促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降低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率,提高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撤率。

4.细化规范: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规范,统一裁判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我国劳动领域立法得到了极大发展和完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劳动争议法律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官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都容易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自相矛盾现象,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

为此,我院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等内部规范性文件,细化规范,统一裁判,以正确认定事实,合理约束自由裁量权,依法保护劳动者、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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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事迹_事迹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4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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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事迹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对法官要求的提高,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已经涌现出一大批高素质的执行法官。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庭庭长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之一。他业务精通、干练果断,不仅每年承办的执行案件数量和案件标的名列全院前茅,而且善于处理疑难大要案件,使一些被视为“死案”的案件起死回生。他能够利用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化解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尖锐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有着一张特别书卷气的脸,一年四季架着眼镜,甚至他的性格也带着很浓的书卷气,这些斯文儒雅仿佛与他的工作很不协调。而偏偏是这种书卷气成就了,使他形成了刚正不阿而又缜密细致的办案风格。他善于在细微处寻找案件的切入点,并努力把这些案件办成“精品”。

1992年7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的他,被调入市中院从事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整个法院业务的难点,历来就有“农村计划生育难,法院执行工作难”之说,而他却在这一老大难的工作中一干就是十一年,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荣誉源于奉献,赞颂在于为民。十一年来,他共执行完结各类案件210件,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挽回经济损失达5260多万元,深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并多次立功受奖。他先后荣立三等功七次,1997年被评为“全市政法系统为经济建设服务活动先进个人”,1999年5月被评为××市十佳政法干警,2000年6月被评为“全市政法系统办案能手”,2003年再度被评为全市十佳政法干警,并荣立二等功。

经常提起这样一个比喻:审判法官像是赛场上的裁判员,要做到不偏不倚,保持中立,正确执法;而执行法官则象是在猎场上的猎人,要勇敢机敏、经验丰富,主动捕获猎物。这个比喻很恰当地反映了当前执行工作的现状。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执行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其之所以难,就是因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的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动”,而搞执行就是善于在这些难题中与被执行的当事人斗智、斗勇、斗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切实维护了申请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树立起了权威。1996年,他在执行东区建筑公司诉市制革厂拖欠工程款一案时,因制革厂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偿付,案件的执行陷入了困境。后来,他仔细查阅了制革厂的财务帐,发现北京艺颖皮件公司欠制革厂一笔50万元的货款难以收回。于是,他立即想到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代位执行,直接向北京艺颖公司特快专递了执行通知。在艺颖公司同意向东区建筑公司履行债务而又在法院限期内没有履行的情况下,1996年4月,一行三人赴北京执行。北京市某区法院以人大主任打招呼为由拒不协助,艺颖公司(实际上是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王建华先拒绝履行后又避而不见。通过一位讲地道北京话的驻京老乡与艺颖公司电话联系洽谈生意,约好时间在艺颖公司见面商谈。然后依约租车直赴艺颖公司,将躲在外刚驾车回公司的王建华截住。王见势不妙,拼命抵抗,随后公司的五名身材高大的经警手握电棒、铁棍前来对抗。与两名执行干警临危不惧,严厉制止住经警,依法拘留了王建华,扣押了他的“大宇”牌轿车。后又通过公安部门对王建华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执行了逮捕,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除以扣押的大宇车抵债外,还迫使艺颖公司支付给东建公司现金25万元。此案的圆满执结就充分展示了他智勇双全的执行法官形象。

干执行工作就意味着奉献与付出。1997年,他主办的市石油仓储经营公司申请执行辽宁省葫芦岛市外经贸委赔付违约金一案。他经过分析认为此案最好选择在天寒地冻的时候去执行,那时,帐户上很可能有钱,而且葫芦岛外经贸委可能认为我们南方人不会在严寒时节去关外执行而在防备上有所松懈。出于以上策略,1997年元月下旬,他和另两名执行干警在气温已降至零下二十度时抵达葫芦岛市。果然不出所料,很快就从外经贸委的银行帐户上查获并冻结存款30万元。外经贸委主任对法官的到来大为惊讶。后来,由于当地银行和法院搞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反而设置重重阻力,甚至向外经贸委通风报信,给外经贸委出歪点子,致使被冻结的银行存款难以划出。和同事冒着纷飞的大雪,找银行、找当地法院、找外经贸委领导,摆道理、讲法律,软硬兼施,据理力争,终于迫使银行同意协助,外经贸委最后也表示同意划出25万元违约金,从而圆满地执结了该案。2月1日,家乡的人们都在过小年时,和他的同事却还挤在千里以外的火车里,踏上匆匆的南归之路。

执行有时在权与法的较量中,展现出法律的威严,而这一切又离不开执行法官那硬碰硬的执着精神。1999年,主办了中院建院以来执行标的最大的一宗执行案件,即建行诉河北沧州人民银行(以下简称沧州人行)资金拆借纠纷一案。在炒地皮流行的年代里,几名房地产商通过当时的沧州金融市场从建行拆走资金1700万元。建行一直未能收回,几乎成了烂帐。该案的执行很棘手,主管院长将这块硬骨头点名交给去啃。历时十一个月,和几名同事先后6次北上沧州和北京,查封沧州人民银行办公楼和所有非运钞车辆,多次向最高法院汇报,多次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人总行)条法司的司长们交涉,并向人总行戴相龙行长、史纪良副行长严正指出,如人总行不积极协助沧州人行履行债务,中院将依法追加人总行为被执行人,且可能将执行通知书张贴至人总行办公楼大门上,并在《法制日报》上予以公告,同时将依法传唤戴相龙行长。迫使戴行长主持召开行长会议研究,决定由人总行拨出2536.70万元(含800万元利息)专款给沧州人行,用以偿还所欠建行的债务。该案的成功执行,使建行的经营一举扭亏为盈,在××市反响很大。

执行工作有时还意味着随时处在工作状态中,在没日没夜的守候中为民执法,同时,平凡的事迹亦在人民的称赞中得到升华。2001年5月,率数名执行干警前往江苏丹阳执行邵东县张义锋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丹阳某工具厂一案。开始案件进展还比较顺利,工具厂法人代表同意以部分现金及一些金刚石钻片抵债。但该厂仅支付了一万元现金后就以各种借口拖延履行,同时在律师和当地法院个别法官的授意下,该厂法人代表也连续几天避而不见。这时,有个别执行干警开始打退堂鼓,认为如果法人代表一直避而不见,我们在时间上等不起,因而主张撤。认为在没有穷尽一切办法之前不能轻言放弃。这时,细心的案件承办人了解到工具厂正在加班赶制一批出口金刚石钻片,很快就到交货期了。认为机会来了。他绕过设置阻力的丹阳市法院执行局,找到其上级法院镇江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请求协助。在镇江中院执行局的协助下,他们查封了工具厂的成品车间和原材料仓库,使该厂只好停产,面临无法履行外贸合同而遭巨额索赔的风险。预料到该厂法人代表可能会趁黑夜前往查封的车间和仓库查看情况。于是布置人员在附近监视。晚上9时,该厂法人代表果然乘一辆小面包车进场查看情况。接电话后火速率其他执行干警驱车前往拦截。法人代表见状不妙,企图仓惶驱车逃跑,但被我警车拦住。一个箭步率先冲下警车,其他干警随即跟上。一眨眼的工夫,干警们就将面包车司机制服,将该厂法人代表拘上警车。等厂里工人反应过来,准备阻拦时,执行干警已经驱车呼啸而去。执行干警将法人代表押到镇江中院羁押,迫使工具厂在第二天将全部案款交清。申请执行人张义锋见证了整个执行过程,直夸智勇兼备。

执行工作要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要与各种各样的行业打交道,这就需要丰富的知识面。为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办案能力,不满足大学所学到的那一点知识,而是边干边学,抓住一切时机,虚心向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和有独到之处的年轻同志学习。工作之余,他几乎把所有的时间都用到了学习上。这个麻将比较流行的地方,他却不会打麻将。他最大的业余爱好就是逛书店、看自己喜爱的书。他广泛地涉猎金融、证券、会计、企业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但比起学习来,更看重思考,他常说:“学习的东西是别人的,思考的东西才是自己的。”他正是通过思考寻找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2000年,他和庭里同事在执行一系列被执行人为某卷烟厂的案件时,因当时该卷烟厂已停产,已没有现金履行能力,但尚有部分库存成品烟。由于厂里不配合,执行干警无法进入厂内库房进行清点,于是仅制发查封该厂全部库存品烟的裁定书。不久,有人举报卷烟厂大批量向湘潭运送成品烟。立即找卷烟厂证实。卷烟厂辩称,向湘潭运送的成品烟是由省烟草公司协调用于该厂偿还永州等地烟草公司债务的,在法院查封之前就交付了的,并提供了县税务局在法院查封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虽然增值税发票说明这批成品烟在法院查封前就已交付,也就是说已转移了财产的所有权,法院不能追究。但凭职业直觉,觉得这其中可能存在问题。他将大把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带回法院,翻来覆去地看,边看边思考这其中会否有假,怎样才能发现其中的假。后来,他终于理清思路,找到了切入点和突破口。他想,这里关键在于开票时间是否真的在法院查封之前。假设开票时间是在法院查封之后,那么开票时间就是假的。由于这些发票是由某县税务局委托卷烟厂税收代理员开具的,找税收代理员肯定不能查明真相。但税收代理员开具的这些发票肯定来自某县国税局,而且领取这些发票的时间在县国税局肯定有登记。只要能从国税局查明该发票领取时间是在法院查封之后,就能证明发票的开具时间是虚假的,该批成品烟应属法院查封范围之内。想到这里,立即带了一名执行干警跑到县国税局,很快就查明这批发票是在法院查封成品烟之后领取的。开具发票的时间是假的。当向卷烟厂、湘潭烟草公司及省烟草公司出示查明的证据后,他们都无言以对,最后不得不承认增值税发票是在法院查封之后开具的,而把开票时间前移,同时同意配合中院的执行干警将该批成品烟运回,交由法院执行。

办不完的案件,干不完的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在忙忙碌碌中过着每一天。“我最大的幸福,就在于我漂亮地执行完一件案件后所获得的那份满足。”他经常和他的同事们说起这句话。

美国一名州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曾说过:“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运用自己的法律技巧、聪明才智和创造能力攻克了疑难案件后所获得的满足感与荣誉感。”是满足的,也是幸福的,因为他把自己的青春和心血奉献给了他所热爱的政法事业,奉献给了人民,因为他在奉献中体味到了快乐,因为他生活得充实而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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