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命令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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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月x日 国发[1983]62号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占世界种类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其中大熊猫、金丝猴、中国台湾猴、羚牛、白唇鹿、黑麂、白鳍豚、扬子鳄、中华鲟、白鲟、褐马鸡、雉鹑、黑颈鹤等一百多种是闻名世界的我国特产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此外,还有丹顶鹤、白鹤、朱鹮、黑鹳、天鹅、黄腹角雉、绿尾红雉、白冠长尾雉、多种长臂猿、叶猴、毛冠鹿、雪豹、野骆驼等珍稀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我国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这项自然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保护及合理利用这项资源,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事业有着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不少地区仍发生猎捕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严重破坏这些动物的栖息环境事件,亦及违章出口这些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为了坚决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加强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特通令如下:
一、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加强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爱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和美德。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各地应结合“爱鸟周”及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集中一段时间开展这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坚决制止乱捕滥猎珍贵稀有野生动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关于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规定,对违反这些规定,私自猎捕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买卖、走私出口这些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彻底追查,依法惩办。要抓住典型案件,从严从速处理,并在报刊上公布,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与此同时,对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各地要进—步加强对狩猎生产和猎枪、猎具的管理。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生产、销售猎枪和汽枪。国家关于禁猎的地区和时间以及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违者依法惩处。
四、禁止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如有特殊需要出口时,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
五、加强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工作,有计划地开展这些动物的资源考察和人工驯养繁殖等工作,为了驯养目的需要捕捉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时,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六、注意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对珍贵现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应按国家规定划为保护区或禁猎区,加强管理和建设。对于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要繁殖地应禁止一切影响其繁殖生存的生产活动。
以上通令,应公告全体公民周知,切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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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批示范文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督查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而批示件办理工作则是督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确保批示件办理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接上级领导单位要求,特下发此通知,望各单位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领导批示、网民留言、群众来信、书记信箱“每封必有回答、每件必有落实”的原则做好批示件办理反馈工作。现就今后做好卫生系统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本部门分管督查工作领导,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督查员,负责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调查处理、报送及反馈。
(二)各单位自接到批示件之日起,需在要求期限内办结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要求调查材料真实、准确,工作措施切合实际;特殊事项按领导要求时限办
理。
附件:批示件办理结果专报式样
许昌市魏都区卫生局 20xx年6月8日
常见公文批示用语
20xx年4月19日上午,团市委在岭南师范学院召开了学习贯彻重要批示精神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了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团市委十三届全体委员以及各直辖团委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首先由王敦滟副书记传达关于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重要批示精神的通知》精神,随后由李延忠副书记传达通报了团省委关于共青团改革推进工作的督导反馈意见。最后由团市委李志鹏书记重点部署了从严治团及“一学一做”有关工作。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重要批示精神市委,深刻领会“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实质内涵,切实把的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到推进改革攻坚、从严治团、“一学一做”的各项工作中,努力推动共青团各项工作创新发展。
会议要求,全市各级团组织要按照省委和市委要求,充分认识批示精神的重要意义,开展形式多样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组织宣传,将的重要批示精神传达到广大青年当中。
公文命令格式范例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为做好禁火工作,特发布本令。
一、禁火时间:从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辖林区。
三、禁火内容:
1.严禁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小孩玩火;严禁烧山边田墈、土墈;严禁烧稻草、草皮、土灰;严禁烧木炭。
2.清明节扫墓期间,禁止烧坟山。野外烧香、烧纸、烧蜡烛、燃放鞭炮时,必须有坟主责任人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3.未经批准严禁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4.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四、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等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文命令优秀范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在他的带领下,公司主打产品药用基橡胶瓶塞成功销往xx集团、xx集团、制药、制药等全国各大药厂,并外销出口欧盟、东南亚地区。x5年3月,该公司成功实现“新三板”上市,为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做出了先进表率。为肯定成绩,表彰先进,决定对予以通令嘉奖。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xx市人民政府
公文命令优秀范文
公安部嘉奖令
201*年10月9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签发《关于给海南省公安机关取得“清网行动”重大战果的嘉奖令》(公奖字[201*]154号),嘉奖令全文如下:
201*年5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专顶督察“清网行动”以来,海南省公安厅高度重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警动员,全面发动,强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工作中,各级参战公安机关领导靠前指挥、率先垂范、包案攻坚;广大参战民警顽强拼搏、连续作战,成功抓获了一大批网上逃犯,取得了“清网行动”的重大战果。截至10月8日,海南全省公安机关共抓获行动前网上逃犯2140名,其中故意杀人逃犯117名、历年网上逃犯1238名,行动前网上逃犯下降率达到53.7%,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为此,特对海南省公安机关“清网行动”全体参战单位和民警予以通令嘉奖。
希望你们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保持全力抓捕网上逃犯的高压态势,为争取“清网行动”的全面胜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常见公文批示用语
20xx年9月22日,中共信丰县委书记刘勇在县委党史办呈送的题为《保护利用红色资源,促进苏区振兴发展》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请主管红色资源的县委领导认真研阅,提出实施或试点意见。”
信丰红色资源非常丰富,是中央苏区全红县、中央红军长征突破国民党军第一道封锁线的主战场、赣粤边三年游击战争中心区域和南方三年游击战争的核心区域。为了充分保护、利用和挖掘红色资源,促进苏区振兴发展,9月,在信丰县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县委党史办专门组织力量,围绕红色资源进行调研,并由县委党史办主任庄春贤执笔形成了这份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针对信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和挖掘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四点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即强化保护利用红色资源意识、利用红色资源大力宣传信丰革命精神、加大红色资源的配套投入、充分挖掘红色资源的功能作用。信丰县红色资源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认为,调研报告提出的四点建议立意新颖,有厚重的历史责任感,切合信丰实际,将尽快提出实施意见,早日付诸实施。这份调研报告被列入信丰县政协第十四届第一次会议的大会发言材料。
土地出让合同申请公文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
5、土地规划用途: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
7、土地现状:_________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10、地号:_________
第二条 土地项目开发权状况
1、甲方已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甲方已经_________市政府批准在拟转让的地块上取得单项开发权,并领取了单项开发资质证;
3、甲方已按土地规划用途委托了设计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缴纳了报建所需费用。
第三条 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
第四条 文件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转让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七条 支付方式
1、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_________%给甲方。
(2)在甲方将涉及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交付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3)在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4)在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将原规划的办公、商场功能报批为商住功能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5)在乙方获准开工后_________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2、甲方收取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开户银行为: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3、甲方收取乙方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给乙方。
2、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及项目开发权的更名过户手续。
第九条 税费的负担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权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其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第十条 转让的法律状况
1、甲方转让本协议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权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拖延履行本协议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
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出现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义务未达到根本性违约,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在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设定或债务,影响乙方项目的开展,乙方有权将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_________%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_________%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甲方:
1、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出让合同申请公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将 所有权益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 土地四至及面积:东至 (附图)西至 (附图)南至 (附图)北到 (附图)。共计面积为 。
二、 价格 ,合同签字后叁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 乙方在此经营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 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所得利益归乙方。(如政府征收所有补偿归乙方)
五、 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承担赔偿给另一方,土地总价两倍的违约金及其它所有损失。
六、 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以损失。 另加违约金 给对方。
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 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公文批示用语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于革胜昨天主持召开了自治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他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就信访工作作出的批示意见,确保社会稳定。
会议传达了中央领导关于对信访工作的批示意见以及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作好下一步信访工作的安排意见,通报了我区当前的信访形势。
于革胜说,各地各部门要从稳定大局的高度来看待信访问题,加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政治责任感,要把信访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切实解决一批群众信访的突出问题,取信于民。
于革胜强调,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总体要求,对当前群众的信访问题一一筛选梳理,分门别类地进行调查研究;对那些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对重大信访案件,各地领导要亲自包案处理,全程跟踪落实,彻底化解一批“钉子案、骨头案”;要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化解纠纷,解决问题;要积极疏通信访渠道,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工夫;各地要建立接访制度,加强督查督办。
常见公文批示用语
经济分析是指西方经济学中所采取的分析方法体系,它借助生产者利益优化模型所进行的边际效率分析其结果是在活动水平上进行财务方面的核算如计算现金流量、核定资产平衡状况以及编制现金流平衡表。
综合性经济分析
又称“全面性经济分析”或“系统性经济分析”。它是对特定部门或单位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活动,根据各项经济指标和有关资料,所作出的全面系统的书面分析。这种实用文书,重在通过综合性的分析研究,以揭示生产与经营等活动中本质性与普遍性的基本规律。
专题性经济分析
即根据实际经济活动的需求,就生产,经营或管理中的某种重要的或关键的问题所作的专门性的书面分析。此类实用文书,重在针对某种经济活动进行集中的分析研究,以便及时掌握其内在规律。
单项性经济分析
即针对经济活动中特定单项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所作的书面报告,如成本分析,产量分析、质量分析、利润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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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文第31号
《泸州市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唐宁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泸州市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管理,确保计量计费准确,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公文命令范文节选!
.......
【专家点评】
本文正文属公布令。写得简明、规范。
附件是一篇规章,采用条文并列式结构,把制定目的依据、有关定义、适用范围对象、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处罚规定、解释权属、施行日期等内容顺次写来,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性强。作出的有关规定,既符合有关法令、法规,又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很有操作性。文章中心突出,重点明确,内容全面。语言准确、规范,简明不繁而又缜密周详,体现出内容与形式的一致性。
【写作心得】
长期以来,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在办文质量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工作中体会最深的是:发挥群体优势,团结协作,群策群力,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集思广益是提高公文质量的有效途径。
我们办公室几位负责文字工作的同志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默契。当某篇公文难度较大时,为了确保公文质量,由具体负责的同志先全盘考虑文章的立意和布局等,提出意见后,几位同志一起"会诊",加大"议"度。一议文件的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二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三议文种使用是否恰当,格式是否规范,行文关系是否正确,引文是否准确;四议文章主题是否明确,条理是否清楚,语言是否精练、流畅,标点、数字、字、词的使用是否准确规范等等。大家边议边改,通过这四"议"修改、润色,使公文比较规范,质量也较高了。
"议"的过程,是大家不断学习提高的过程。一方面,大家一起"会诊"公文时,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意见得到基本统一,一些自己或别人比较模糊的概念得到了纠正,文字表达能力也不断提高;另一方面,通过"议"的形式,迫使文秘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要使自己成为比较合格的文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长期、系统、规范的公文写作训练,薄积厚发,这样,才能减少"议"点,才能做到"议"之有物,有的放矢。有时,为了佐证自己和别人的观点,议论后还要查阅有关资料,明辨是非,从而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几年来,我们几位从事文字工作的同志就是这样在比较系统地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写作知识的同时,共同探讨,总结经验,比较熟练地掌握了各种公文的写作方法,强化了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做到既表达准确,又言简意赅。我们的公文质量得到了不断提高,在全省政府系统"好公文"评选中获得了一、二、三等奖的好成绩。我们认为,加大公文的讨论修改力度,是一种确保公文质量,提高工作水平的好方法。公文命令范文节选!
命令详细解说与写作实例_公文命令_网
(一)命令(令)的定义和特点
1.命令(令)的定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命令(令)的功能作了如下阐述: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职员。
“命令”和“令”曾被作为两种文体看待,实际上,从性质、功能和写作方法上看,并没有什么差别,不过是一种文体的两个名称而已。1987年后,合并为一个文体。目前,在公文写作实践中,两种名称仍然并存。如《国务院、中心军委关于授予钱学森同道“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的命令》一文(国发〔1991〕51号)使用了“命令”的文体名称;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发布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公布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治理办法》,使用的是“令”这一文体名称。两个名称的使用有这样的规律:假如标题中有主要内容这一项,一般用“命令”这一名称;假如标题中没有主要内容这一项,由发令机关加文种组成,一般用“令”这一名称。
2.命令(令)的特点
(1)权威性和强制性
命令(令)是所有公文中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下行文种。命令一经发布,受令者必须尽对服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更不答应抵制和违反。通常所说的“令行禁止”,通过命令这种文体,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受权威性和强制性特点的制约,命令(令)只能用于重大决策性事项,如发布重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以及奖励成就突出的职员等。
(2)严格的发布权限
命令(令)虽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体,但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权发布命令(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和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委及其部长、主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力发布命令(令)。其他各种企事业单位、党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均无权发布命令(令)。党的领导机关可以和同级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命令(令),但是要以行政公文的面目出现。
(二)命令(令)的分类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命令(令)功能的阐述,这种文体可大致分出三种基本类型。
1.公布令
公布令是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命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xx年第8号,一期就刊登了三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7号、第278号、第279号),分别发布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同期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6号)各一则,分别发布了《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未成年犯管教所治理规定》。
公布令一般由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发布对象、发布依据、发布决定、执行要求。公布令篇幅短小,言无虚设,四个方面的内容并不各自独立成段,而是篇段合一。请看例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2 号
《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治理办法》已经1996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 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十仲春六日
其中《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治理办法》是发布对象,“已经1996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是发布依据,“现予发布实施”是发布决定和执行要求。
2.行政令
公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称为行政令。例如国务院1984年4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就是典型的行政令。
属于行政令的还有动员令(如1949年毛泽东、朱德联合签署的《向全国进军的命令》)、特赦令(如1959年由刘少奇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戒严令(如1989年3月7日由李鹏签署的《国务院关于在西躲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等。
3.嘉奖令
嘉奖令就是用来奖励有关职员的命令。
嘉奖令是奖励的最高级别,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它由先进事迹、性质和意义、奖励项目、希看和号召四部分组成。例如《国务院对胜利粉碎劫机事件的民航杨继海机组的嘉奖令》(1982年8月12日发布),《国务院、中心军委关于授予钱学森同道“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的命令》(1991年10月14日发布)。
(三)命令(令)的写法
1.标题
命令(令)的标题有三种构成形式。
一是由发令机关名称、主要内容、文种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二是由发令机关名称或发令人身份加文种组成。如《西安市人民政府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三是由主要内容加文种组成。如《向全国进军的命令》。这种形式应用较少。
2.正文
公布令、嘉奖令的结构和内容,前面已有先容。这里着重先容行政令的写法。
行政令的正文按照公文的常规模式进行操纵,由三大部分组成。
开头部分主要写发布命令的原因、根据、目的、意义等。作为开头部分,原则上不宜过长,但有时因原因复杂、意义重大,也可以用较多文字表述。如《向全国进军的命令》,开头部分就占了全文的二分之一左右。
主体部分是全文的核心,主要写命令事项,也就是要求受命者做些什么、怎么做、做到何种程度等等。这部分内容复杂,层次较多,一般都需要分条表达,以便眉目清楚。
结尾部分,主要用来写执行要求。如由何单位负责执行,从何时起开始执行等等。这部分内容单纯,篇幅短小。
【 例 文 一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命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全体官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有关规定,命令你们进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履行防务职责。
我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是继香港回回祖国后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标志着中国人民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实现祖国同一大业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担负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是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主权的重要象征,使命神圣,责任重大。你们进驻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后,要坚持人民解放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优良传统,忠实履行职责,遵纪遵法,依法治军,把部队建设成“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威武文明之师,为维护祖国同一,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澳门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
江 泽 民
一九九九年十仲春十九日
【 例 文 二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陈中同道的嘉奖令
在第27届奥运会上,我省运动员陈中同道在女子67公斤以上级跆拳道比赛中,不畏强手,顽强拼搏,为我国夺得了奥运会跆拳道项目第一枚金牌,为国家和我省赢得了荣誉。为此,省政府决定对陈中同道通令嘉奖。
省政府希看陈中同道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比赛中,为国家、为我省的体育事业再立新功;并号召全省运动员、教练员及体育工作者以陈中同道为榜样,刻苦练习,锐意进取,勇攀高峰,为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贡献气力。
河南省省长 ×××
二○○○年十月十三日
公司民事上诉状范例_公文写作范文_网
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民事上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公司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社区工业区*号厂房—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张友学律师,联系电话137xx2551
被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深圳市 区 路花园 栋 号,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湖南省 县 镇平 村一村民组 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二个,其一是要求返还投资款,其二是要求偿还借款。既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所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之外一家新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与其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被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案受理。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明显存在自相矛盾的错误。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要么认定被上诉人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要么将两个诉讼请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完全凭借协议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进行认定,并完全忽视协议的整体内容所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结合缔约当事人事后的履约行为去认定各方之间的真实合意内容,必然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其适用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却是原审被告一拿上诉人的资产作为自己的出资的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公司资本被抽逃,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去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为人支付相应对价给该公司,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那么以公司的资产作为组建新公司的出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即使假设本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设原审被告一暂时没有以相应对价获得上诉人的资产所有权,那也只是原审被告一与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被告一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何种协议无关。而实际上双方的真实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双方不懂法律却又在协议中自以为是地使用词汇造成的,所谓的 “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对于双方来说,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因为周某某受让公王永祥出让的公司股份后,该公司与先前的股东不再相同,导致双方误以为原来的深圳市A公司不复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时就想当然的时而命名为“股份合作公司”,时而命名为“合作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对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行为的误解,不清楚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或者变更了股东,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双方也并不是为了设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三、补充协议已经明确了被上诉人受让案外人股东王永祥的股权的份额和价款,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及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
从补充协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原告以x0万元作为投资款受让原股东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上诉人直接收取该x0万元投资款作为向王永祥的借款进行周转,王永祥应收的股权转让款由上诉人作为借款偿还。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又因为被上诉人以管理资源作为出资,将原审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调整给被上诉人,最后形成被上诉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审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权结构。
四、上诉人的公司资本实际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实,并未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的x0万元投资款和40万元借款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也按照款项的性质分别开具了投资款的收据和借款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也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投资上诉人的事实。在被上诉人实际全面掌控上诉人公司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原审被告一也从未将上诉人的资产转入任何其他公司。无任何抽逃公司资本及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事实发生。
五、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及全盘掌控公司经营的总经理身份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并没有完全准确明了地反映出双方之间的真实合意,从其整体内容和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来看,其真实合意应推断为对上诉人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对象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虽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补充协议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真实意思是成立这样的公司。第一,我国公司法既无“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类型,也无“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类型;第二,被上诉人的投资款是由上诉人开具收据收取,并非其他公司开具收据;第三,被上诉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之后实际成为了上诉人的股东并实际全面负责上诉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资款经由出让股权的原股东王永祥同意后借给上诉人作为周转资金使用,且该款项系由被上诉人本人亲自决定或审批实际开支于上诉人的公司业务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业务上,也并非由其他人来决定如何使用。
虽然并没有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行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丧失其实际股东身份在真实股东内部之间的法律效力。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撤销其判决第一项。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
二0xx年二月 日
公司民事上诉状范例2
上诉人: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x号楼2033B(园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江雷,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彤海,北京刘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x03x321x7 13x117x4203
上诉人:,男,1x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关大街136号104号楼3单元402号
电话:1xx100x06x5
上诉人:刘,男,1x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445弄1x号104室
电话:1x2
原审被告:王海涛,男,1x73年12月x日出生,汉族,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3楼1门101号
被上诉人: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x号
法定代表人:丁戎江,职务: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x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 ,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7x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x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x2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浙江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x1年6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释,邱玉森只说在本单位承认,并称在书面答复意见中一并答复,但此次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复。邱玉森玉森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知识和能力,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玉森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接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次鉴定报告,邱玉森不仅作为组织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意见是不可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现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玉森玉森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x5第x6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
3鉴定组成员均不具有本案软件系统鉴定能力。除邱玉森外两名成员不是合格的电子软件系统方面的专家,一位是搞机械的,一位是机电工程师,既然是系统鉴定,那么鉴定组成人员为什么没有系统鉴定专家,其鉴定结论明显不具有证明力。 在鉴定人员接受法庭质证时,邱玉森某代表鉴定组对被鉴定软、硬件系统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连系统硬件哪些属于机械方面属于电子、软件等都不能回答,一问三不知,另一位鉴定人员亓凌也未能就相关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第三位鉴定人员朱开济未到庭接受质询。然而该判决却认为具有鉴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决对鉴定结论分析与认定错误
1、判决对鉴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检材视而不见。本案争议的不是硬件系统,而是软件系统,但是在做鉴定时没有对系统数据进行解剖并作未鉴定的内容,在上诉人再三强调下,只是拷贝了该系统,但原告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纳入鉴定范围,专家组也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鉴定组没有将拷贝的系统数据报表纳入鉴定范围,是违反电子行业鉴定规范的行为,其鉴定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庭审过程中,经上诉人再三要求对软件系统的恢复,该系统记载的生产数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系统数据报表是系统对于轧制数据的真实记录,也是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在判定系统性能指标的依据。原告对于轧制卷数据记录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认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存储的记录报告的数据统计记录报告,这已证明轧机一直在正常生产的关键证据,并认为数据记录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以鉴定为准;对于存疑问题应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判决却对系统恢复的数据不予认可,称一切以鉴定结论为准。
2、原审判决对鉴定报告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
(1)关于“铝箔精轧机测厚仪温度补偿缺陷,漂移问题”:
这里涉及BS值,也是本问题的焦点,就该问题作如下释义:A: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这个参数(BS)得出实际测量值。测厚仪系统维护说明书第x页:规定BS值上下限为0.5—1.5,设定的BS值直接导致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标准值)与实际测量值(称重仪)之间出现偏差。鉴定报告仅有称重仪、测厚仪和标准值,未标明BS值,直接导致鉴定报告出现以上数据错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也显示BS值的作用(设备维修日报表000126x,0001275可佐证BS值的作用),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在庭审现场上诉人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而鉴定人对此BS值根本不知道,对鉴定设备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全程在上诉人的监督下进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见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上述人提出了设定要求而未被鉴定组采纳。同时按照计划在鉴定过程中是全程摄像的,而摄像的影像数据在鉴定结束后封存交由鉴定组而后转交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该份证据却意外消失,原审法院对此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因鉴定时操作人员没有修改BS值,鉴定人员也不懂这方面的操作原理,将操作人员不正确输入参数问题当成质量问题,出现有违常识性的严重错误,上诉人技术人员在场,但操作人员不听修改参数建议。严格讲,这是鉴定人员的责任,但该判决却将未修改参数责任推给上诉人,请问鉴定人员是干什么的?更为核心的是如果通过调整参数能解决产品厚度问题,那就不是质量问题,而是操作问题,此判决错误显而易见。
(2)、关于“板型自动调节功能、喷淋效果及弯辊自动控制问题”
a.鉴定报告所述控制系统波动幅度在系统设定的±10I范围以内,符合技术规格书(Px5)表格±12I的范围标准。完全属于正常生产。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材料(技术规格书)做出结论,而非凭空臆造。不知司法鉴定人为何作出分析“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却答复并未作出正确答复,与鉴定书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这两个现象可以同时存在”就认定此部分鉴定报告内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明确表明是鉴定组的分析而非对现象的客观描述。原审法院连现象与分析说明都未能明确,如何作出正确公正的认定。
b、“弯辊自动控制在普通规格生产中可以自动投入,但是在生产双零6.5的产品时,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的描述与鉴定书Px第11行至14行的现场操作描述不符,现场操作并没有投入弯辊自动功能,鉴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断带的结论。另升速时操作不当、来料、轧辊磨削工艺不规范、冷却剂轧制油配方不正确、轧制工艺参数超过设备规定的正常运行范围,均是引起断带原因。鉴定人现场描述与鉴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是鉴定机构的一种判断,就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组为专业技术人员,所谓的判断应建立在客观、真实的现象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没有事实基础的主观臆断之上。原审法院采信如此主观臆断鉴定报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3) 关于鉴定标的物的系统功能问题
a、“在鉴定标的物调试过程中,上诉人方对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和产品优化功能均进行了调试,系统功能页面显示有该类按键,但是该类功能均需要在手动操作开机正常运行后进入完全轧制状态下才能投入使用,”开机当然需要手动,其中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与规格书第16、17、1x页描述的定义,并无歧义,从而证明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结合鉴定记录就不采信上诉人上述质证意见错误的,因为鉴定记录根本就未显示该部分内容的记录。
b、司法鉴定人认为该类功能“只能通过产品检验确认”,而司法鉴定人在随后的鉴定书中内容没有显示任何有关该类功能的“产品检验确认”。
原审法院未就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
c、关于所谓张力优化功能、速度优化功能、目标优化功能,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对鉴定书第7页第6点括号内的内容不认同,在技术规格书中根本没有关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类似于”的表述从未提起过,而是鉴定组的主观臆断,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鉴定组根据鉴定实际灵活作出判断,未损害上诉人利益为由就不予采信上诉人质证意见是错误的。因鉴定报告应为严谨的、科学的且鉴定依据为为技术规格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出现如此随意的结论,足见鉴定组组成人员的非专业性。
d、关于“铝箔冷轧机”部分:①偏心补偿功能 ;描述为有功能键,但是未安装,无法测试;不应得出该系统没有此功能的结论。②自动升速及停车功能,③辊缝辅助回路功能,该两项功能均不在上诉人的技术规格书供货范围内。
技术规格书为鉴定依据之一,原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就不予采信上述质证意见是错误的。
(4)关于“鉴定标的物运行速度、稳定性以及自动化程度的描述。”
a、自动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动启动加速,满足大于穿带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内,系统自行投入厚度自动控制;大于穿带速度系统自动投入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由用户手动投入,这与鉴定书第x页最后一行所描述鉴定现场记录喷淋自动、倾斜自动、AGC自动陆续投入是一致的。但与司法鉴定人的分析不符,证明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b、鉴定报告认为标的物必须要手动状态下运行稳定才能投入自动的分析与第x页最后一行的鉴定现场操作记录描述不符。
原审法院以“这个结论是依据鉴定的整个过程对标的物的表现作整体判断”为由,而事实上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页最后一行涉及,原审法院明显是在偷换概念。
c、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自动调速功能,根据技术规格书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过调节速度控制厚度,已经具备自动调速功能;速度回路通过自动调节速度帮助AGC达到稳定的厚度控制,同时尽量提升速度以提高产量)应为在投入自动的情况下有自动调速功能。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作为鉴定依据技术规格书,鉴定组根本未予以阅读且未将技术规格书作为鉴定依据,而是将自己的非专业理解作为鉴定依据,可见鉴定组成员的非专业性,原审法院将此部分非专业鉴定内容予以采信,明显有偏袒之嫌。
d.原审法院关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的认定是错误的。
技术规格书明确设备性能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应达到规格书第55、56、57、76、77、7x、x6、x7、页中要求的过程、厚度、版型测量、入口材料、轧辊、驱动系统、操作手等标准,存在多因一果的关系,鉴定前该设备达到上述要求方能进行鉴定。鉴定现场上诉人多次提出异议,而鉴定组置之不理,该鉴定报告没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记录,脱离实际,违背科学,所得结论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以鉴定组的鉴定计划取代鉴定依据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a、在鉴定书第10页倒数第x行的分析说明中,鉴定报告认为测厚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或测厚仪存在质量问题,而在鉴定意见中则变成测厚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将两种可能性分析变为一种确定性结论。分析与结论存在矛盾。
原审法院未对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提及。
b、测厚仪与测厚系统从专业角度来说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测厚仪。合同及技术规格书上描述的是测厚仪,从未出现测厚系统之概念,而鉴定报告却将其区别对待,由此可证明司法鉴定人对此项事务并不专业。
原审法院却以不会引起歧义为由不采信上述意见显然是偷换概念,上诉人认为的是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鉴定报告不严谨科学。
c、所谓“导致产品厚度偏差超标的依据为鉴定书第x页,倒数第7行开始的测试结果,而事实上根据技术规格书第x4页及维护说明书第x页关于测厚仪的使用描述,设定标准值需按照测厚仪使用要求准确输入标准值及BS值,该部分见前面论述。
原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允许进行调试。
d、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而事实上该功能的开关没有安装,在三方确认该设备电器机械部分的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没有该功能(铝箔轧机),同时通过验收,已在前面陈述。偏心补偿功能不应为鉴定内容。原审法院抛开三方确认的内容而将该功能纳入鉴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E、所谓鉴定标的物的自动化程度不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设计速度(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000m/min)相比,产能受到较大限制,导致生产效率相对于同行系统偏低。这里涉及专业知识,即轧制的运行速度是由轧制工艺决定的,不是轧机的机械设计最高速度。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轧制工艺允许的在这一厚度值所达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鉴定报告将轧机设计速度和实际轧制工艺速度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表明鉴定人员缺乏基本专业知识。事实上,技术规格书中(Px4)只规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鉴定报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鉴定报告描述的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000m/min非依据鉴定材料得出,与委托内容不符,只是将被上诉人所述作为鉴定依据,有失公正立场,无任何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鉴定标的物最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运行速度差距过大,产能受到较大限制是对鉴定标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做的主观认定,是违反科学原理的。
f、鉴定意见所述鉴定标的物铝箔冷轧机系统改造后无法满足最终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使设备实际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答复鉴定人只是做一个客观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诉人系统导致的分析和结论。这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对此部分鉴定内容的认定,未能充分认识到鉴定标的物产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无法满足最总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并不是诉争系统单方面确定的。
g、鉴定意见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部分辅助功能和技术规格书描述存在歧义,与规格书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关质证,因此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该部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有任何提及。
鉴定报告中提及的“铝箔冷轧机”在合同书中和技术规格书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质证意见不以为然,显然反映出原审法院对此鉴定报告没有存在着科学、谨慎、客观的态度。
4、原审法院关于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鉴定委托人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鉴定的内容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鉴定内容》而非原告的现场递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此份报告书已完全脱离了委托人的鉴定内容,且该说明仅为原告单方提供,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被告在鉴定现场就该说明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报告仍然出现该说明,有失公允。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司法鉴定人当庭答复是接到申请人即原告提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而自行将该说明作为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充分证明了此份鉴定书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鉴定内容。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是其将《质量鉴定详细说明》作为附件交由鉴定机构,而事实上上诉人在收到的《鉴定委托书》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说明,在鉴定过程的首日,是被上诉人将该说明才首次交由鉴定组,鉴定组临时才将该说明复印交由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鉴定组曾明确表示在鉴定过程首日前未收到该份说明。不知原审法院此行为是何意图?
综上所述,即使鉴定结论成立,也不能成为解除合同依据。自动化程度不高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是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6.1E约定:如卖方系统导致其所控制的买方的某一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并且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补救,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诉人对提供的原件系统不但能正常生产,而且是可以补救的,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正确意见拒不采纳,明显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原则。
二、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存在严重错误。
该判决称:“讼争系统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能受限,生产效率低下。多次维修后,系统依旧存在质量问题……讼争系统的故障实际已不能通过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冷轧机、中轧机的系统的买卖合同,被告应当返回相应的货款(判决书65页)”该认定存在如下错误:
1、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没有通知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x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6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x3条第二款、第x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结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条:“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预先通知,而原告没有预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遗憾的是该判决书竟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将起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方,视为通知解除合同”(判决书65—66页),这岂止是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将诉讼行为视为通知,简直是在造法。如果将起诉行为等同通知行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释的就无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
判决对质保期的认定错误。判决称即便被告提交的验收时间真实,根据该4份验收报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时间(判决66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3套轧机的测厚仪、板形议AGC/AFC软硬件系统经被告验收合格,三套软件系统按合同规定在x0年x月23日开始计到x2年2月23日质保期结束,原告也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在合同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该判决认定未超过质保期认定显系错误。从司法实践看,对买卖设备正常使用长达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实属罕见,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3、该判决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设备生产铝板带材、箔材产品月生产量达1500吨,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鉴定时的录音、视频录像和和现场鉴定时的两部录像都可证实不仅仅能生产1500吨,而是原告生产副总明确说是因订货关系不能满负荷生产。原告在司法鉴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生产的电子数据,清楚的显示月产量达到1500吨,合格率高达%。这次经过对系统软件的恢复,按法院的要求抽检证明1650mm铝箔精轧机月产量达1577吨,合格率为x5%以上。1x50铝带材冷轧机月产量高达2531吨,合格率均在x5%以上(见附件)。完全达到了设计要求,也达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称的月生产计划。没有出现软件系统不能控制某以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4.该判决回避原告诉请的赖以解除合同的几个理由,判非所诉。
按照审判常识,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由去审理案件。鉴定范围也要围绕诉由去鉴定,超出此范围属于判非所诉。如,
(1)通讯故障;(2)关于lechler(莱克勒)喷射阀故障问题;(3) 所谓“测厚仪厚功能缺陷问题实施严重不符。(4)关于轧机生产过程中突然出现卸荷问题。判决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态度,大谈特谈鉴定书所谓的鉴定结论,完全游离了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做出了错误的裁判。
三、判决被上诉人在诉讼中超期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在庭审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第三次开庭已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法院也做了送达,但是该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此,上诉人已提出了书面意见。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却称“重新指定价格期限内变更诉请,未超过法定期限”,重新指定价格举证是单项举证,不能取代证据规则的30天的举证期限,该判决将价格举证期限嫁接到变更诉求上,是张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更为重要的是,此次开庭法院也未就变更诉讼请求部分进行审理,就经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决,实属胡判乱断!
四、原审判决存在判决漏判、错判等问题
1、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令原告返还给德众通公司设备,那么请问设备已经不是新设备,是否应该恢复原状。按合同法x7条2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我们的法庭辩论、代理意见中都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向的,要求恢复原状。然而判决书,判令返还的是已使用一年的旧设备,而设备款却是全额返还,这不显失公平吗?
2、原审判决称:被告未就使用费问题提出反诉,双方也就使用费的问题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中对使用费问题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这是不能成立的。(1)上诉人当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赔偿已使用一年多的设备经济损失,庭审有记录、有代理词为证。(2)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一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此规定,这不属于反诉内容,应当一并审理作出判决。(3)按照最高法的审判精神,已使用的设备可以按同类设备租赁费计算,并冲抵设备款。然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诉,真是岂有此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解除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宁波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德众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签字)
刘(签字 )
x4年x月20日
请示范文实例公文
县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组:
根据《xx县财政局(国资委)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xx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范桥镇国有资产。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我镇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我镇于4月25日组织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宏祥同志任组长,张永明、杨 洁同志任副组长,陈 燕、赵兰凤、李绍明、吴志平、苏文斌、刘 翔、陈孝玲、潘景红、陈孝浩同志为成员
通过对镇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摸清各类国有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我镇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资产管理意识淡薄,基础工作不规范:领用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不按程序办理报废:有些部门固定资金不能使用,没有按照设备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报废设备有名无实:有些设备已经淘汰,目前仍然挂在账目上。
改进措施:针对这些问题我镇在以后的资产管理工作中从思想认识着手,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加强资产卡片管理,做到账实相符,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特此申请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组给予验收。
20xx年6月30日
惩罚行政公文范文
全体员工:
xx年11月11日下午一点半左右,xx部员工在岗位作业时未佩戴防尘口罩以及耳塞,违反了公司《车间安全规章制度》第二条关于“上班期间必须正确佩戴劳保用品,严禁穿拖鞋、短裤或者带铁钉的鞋工作”的规定
对于存在粉尘、噪音、有毒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场所,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很有可能会引发职业病,对员工本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按照处罚规定本应处相关人员50-200元罚款,但考虑到及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公司领导经研究决定对其本人只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罚,若公司员工再次出现此类事件,公司将严格按照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此次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各车间部门应加强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望公司所有员工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共同致力营造公司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
公文管理规定
为了控制公司文件发放的适当范围、作废文件的及时回收,确保各部门、车间所使用的公司文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1、文件的发放:
(1)财务部、生产部、营销部办公室以本部门名义形成且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放的文件,各自安排发放和回收。需要在公司各横向关联部门之间发放实施的文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发放和回收。
(2)各部门需办公室安排发放文件时,必须将文件打印并复印好,由部经理书面写明发放范围、发放时间并签名后送综合管理部,由办公室主任安排文件发放人予以发放。
(3)任何文件,发放人须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发放到各部门的所有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接收。如部门负责人不在,由部门在场人员签名代收。代收人必须负责及时将文件转给部门负责人。需个人接收的文件由部门内部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并由个人亲自签字接收。
(4)需发放到正科长以下管理、辅助人员和职工的文件(包括学习材料等),发放人只需发放到相关正科长级管理人员,再由正科长级管理人员安排发放到相关个人。
2、文件的更改: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的个别字句需要更改,且更改后不影响整个文件版面的整洁美观,由原编制形成的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更改位置和如何更改(数据性或原则性的须报直属部经理签字认可),连同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送原发放人,由原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及存档予以更改。
(2)文件发放人根据更改字数多少和繁简情况,可到现场为原件人更改,也可以收回后予以更改,再返还给原收件人。但在更改时必须用双线划掉原字句,在划掉的字句对应上方行距空间写上新字句,并在更改处盖上原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
3、文件的换页: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单页大面积修改,需换页的,由原编制形成将需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并打印、复印好,由其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换页情况(属数据性、原则性修改须部经理签字认可)送原文件发放人,由原文件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予以换页。
(2)所有需换页的文件,由文件发放人统一换页并注明执行时间,将原页销毁。
4、文件的回收、作废:
(1)因公司制度汇总、部门调整、规划变化等原因,造成原文件内容与新文件内容重复、冲突而失效的,由汇总部门或新文件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安排原发放人予以回收。
(2)文件发放人在回收文件时,必须持“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由原接收人在登记表相关栏内签名后回交。
(3)每年12月下旬,由办公室通知各部门,对本年度平时未统一回收的文件、报表等无效材料清理回收一次。
(4)所有回收的文件均于回收当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销毁。
5、其它规定:
(1)任何部门以公司名义形成的文件讨论稿或正式稿,必须发放到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生产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联人员,以便了解公司政策方向,根据公司各方面情况系统地进行修改,确保接口部门的相互配合。
(2)无论部门或公司发放的文件在发放前都必须在档案室存档备案。
(3)任何文件相关部门负责人接收后必须领学或传达应执行的员工,认为有必要复印下发到相关员工时,须向原发放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放部门复印按发放程序予以发放。不得私自复印下发,避免文件使用范围失控,造成有效和无效版本的混淆。
(4)所有换页或作废文件属存档的或相关部门需留存备查证明的,发放人只需盖上作废章即可,不予收回,但档案管理员必须在“作废文件”档案栏目登记注明,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5)发放文件属讨论稿的,讨论人组织讨论结束后须按时交文件编制形成部门。
(6)文件发放人必须将已使用的“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按季度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备查或回收时使用。保存期限为三年。
6、任何人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公司文件私自提供给公司以外人员。则除承担50元罚款外,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7、本规定各条款如有违犯,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由其直接领导开通用罚款单收缴。
公文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公司各岗位员工在工作中通讯畅通,高效有利的为公司服务,本着工作人性化管理的原则,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各岗位员工通讯费用补贴规定如下:
一、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原则:
1、手机通讯费额度的给予以工作业务需要为原则;
2、手机通讯费用实行额度制管理;
3、公司统一额度标准:手机话费额度标准 ;
4、移动通讯设备为员工自配设备。
二、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1、公司手机实行通讯费用补贴额度制管理。额度分为长期额度和临时额度两种。长期额度为事先确定,在较长时间内不变化的额度;临时额度为当月发生调整的额度。
2、额度内通讯费补贴,在每月工资中以现金形式体现。
3、公司只负责补贴额度内手机话费,超额度通讯费由个人自理。因特殊性工作导致手机话费超额,可申请临时话费额度。临时额度申请时间为话费产生次月的1-20日。确因工作需要导致话费长期超支,经相关领导审批,总经理同意后可修改为长期额度。
4、公司座机话费是公司员工公用话机产生的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禁止利用公司电话长时间聊天,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处于2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三、手机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公司总经理:500元
公司副总经理:400元
项目经理:300元
各部门主管: 200元
各项目组成员:150元
各部门一般员工:100元
四、要求
1、公司员工工作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
2、公司员工如自配通讯工具临时性故障无法联络,第一时间须采用其他方式与公司联络,并在三日内解决自配通讯工具。
3、公司员工如变更通讯号码,须在公司总经办备案。
五、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实行。
贵州省清镇市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Oxx年十月三十日
公文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工作必需原则
加班应以分局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二)从严控制原则
为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加班前首先由班组长申报,核准需要加班人数、工作量及加班时间,然后由局审批,同时核准加班费,在加班程序上从严把关。
二、具体规定
(一)加班范围
凡因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而必须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须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程序,可计加班。
(二)非加班范围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基础上,可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范围:
1、为完成本职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双休日工作的不另计加班;
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在上班时间以外工作的,不计加班。
(三)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1、法定加班时间为: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3小时开始起计,加班3—5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6—8小时,计加班1天。
加班期间由值班人员电话或实地查岗,发现加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或电话联系不上等情形的,按2-(2)扣罚标准执行。
2、加班费计发标准:
加班费计发标准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原则上在局加班费正常核发标准的基础上,每位加班人员每天再分别加20元。
(1) 局加班费计发标准:加班费=岗位工资/21*3*0.7+20元
(2) 加班期间出现脱岗、擅自离岗、电话联系不上或接到用户用邮需求,半小时以内不上门揽收,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出现脱岗、擅自离岗、电话联系不上或本人故意延长投递时间,不严格按照投递时限、投递深度投递,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管理支撑人员擅自脱岗、加班期间工作不作为,造成业务大量积压,影响工作效率的,扣罚50元。
(3) 法定节假日工作期间,发生一起用户有理由申告、投诉的,扣除直接责任人所有加班费;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三、加班审批与加班费核发程序
1、在加班派工前,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申请表”,呈报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班费由局指定专人按上报人数到局领取局加班费总额,然后根据局具体加班人员按照加班费计发标准分别核发(加班考核情况由当日值班人员提供)。
四、加班管理要求
1、局各部门须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优质高效的开展各项工作,严禁将正常上班时间应完成的工作随意拖延到节假日加班完成;若出现在正常上班时间因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不善,延误了工作而加班的,不算加班,按工作失误论处。
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严禁虚报,避免漏报;加班若出现虚报、漏报情况由上报人员负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属于办公室。
土地出让合同申请公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地块概况
土地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号:__________________号
规格:____________15m×11m
使用权类型:____________国有土地
宗地总面积:____________165M2(合0.245亩),转让面积:____________165M2(合0.245亩)
后附宗地平面示意图。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甲乙双方认定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款为: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整(¥______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一次性支付大写人民币_________整(¥_________元整)。余款大写人民币_________整(¥_________元整)待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办理完过户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土地面积165M2真实;土地权属合法、清晰,无纠纷,无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无明显有损乙方利益的瑕疵。
2、乙方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一切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3、甲方保证乙方利益不受损害,在该宗地周围道路享有通行权。
4、乙方有权将该土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及干扰行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负有的全部义务和作出的所有保证、承诺和责任届时全部转让给受让之第三方。
5、甲方保证过户的可行性、合法性,并无条件协助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办理过户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承担。
6、甲方拿到与该宗地相关的手续和单据后无保留地全部交给乙方。
7、如果52号地有权属不清或面积不符等明显有损于乙方利益时,甲方必须无条件的让乙方在其他搬迁安置地中任选一宗,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以上协议条款,甲方有违约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本宗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伍倍以上的违约金,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按印后,由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服务所见证。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乙方、见证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
见证法律服务所: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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