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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合同

全文共 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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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以下称甲方)

负责人:

转让方: (以下称乙方)

负责人:

为实现生产经营需要,甲方拟收购乙方拥有和控制的机器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设备,型号数量,设备原值经双方约定价格为 元。

第二条 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生效后支付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 。甲方需预付乙方订金 元,剩余设备款元,在20年月日前结清。

第三条 设备交付时间

在收到甲方支付订金元后,乙方将机器设备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 设备的检测与维修

甲方在接收设备后的日内,为设备的使用检测阶段,检测出的故障和问题,由乙方负责承担设备的维修费用。

第五条 交接验收

甲乙双方约定设备交接日期为。

甲、 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让设备的交接手续,甲方对设备的各种要求见交接清单,该清单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为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收取甲方订金后,未依期交付资产,每天按转让价款总额0.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能按约定支付尾款,每天按转让价总额0.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第七条 补充条款

乙方需提供机械设备原有的购买发票或收据等,乙方需保证所转让机械设备产权清晰,无任何抵押、顶账、租借等行为出现,合同一旦生效,甲方立即拥有所转让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与所转让机械设备以前的所有行为无关。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公司电话: 公司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公司账号: 公司账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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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发电项目资金申请报告_申请报告_网

范文类型:申请书,汇报报告,全文共 3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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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发电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大纲(具体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

第一章 研究概述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目标

第二节 研究的内容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四节 数据来源

第五节 研究结论

一、市场规模

二、竞争态势

三、行业tou资的热点

四、行业项目tou资的经济性

第二章 生物质发电项目总论

第一节 生物质发电项目背景

一、生物质发电项目名称

二、生物质发电项目承办单位

三、生物质发电项目主管部门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拟建地区、地点

五、承担资金申请工作的单位和法人代表

六、研究工作依据

七、研究工作概况

第二节 资金申请结论

一、市场预测和项目规模 二、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

三、选址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工程技术方案

五、环境保护

六、工厂组织及劳动定员

七、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进度

八、tou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九、生物质发电项目财务和经济评论

十、生物质发电项目综合评价结论

第三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四节 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三章 生物质发电项目tou资环境分析

第一节 社会宏观环境分析

第二节 生物质发电项目相关政策分析

一、国家政策

二、生物质发电行业准入政策

三、生物质发电行业技术政策

第三节 地方政策

第四章 生物质发电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

第一节 生物质发电项目提出的背景

一、国家及生物质发电行业发展规划

二、生物质发电项目发起人和发起缘由

第二节 生物质发电项目发展概况

一、已进行的调查研究生物质发电项目及其成果

二、试验试制工作情况

三、厂址初勘和初步测量工作情况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提出及审批过程

第三节 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现状与差距

二、发展趋势

三、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第四节 tou资的必要性

第五章 生物质发电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第一节 国内生产企业现状

一、重点企业信息

二、企业地理分布

三、企业规模经济效应

四、企业从业人数

第二节 重点区域企业特点分析

一、华北区域

二、东北区域

三、西北区域

四、华东区域

五、华南区域

六、西南区域

七、华中区域

第三节 企业竞争策略分析

一、产品竞争策略 二、价格竞争策略

三、渠道竞争策略

四、销售竞争策略

五、服务竞争策略

六、品牌竞争策略

第六章 生物质发电行业财务指标分析参考

第一节 生物质发电行业产销状况分析

第二节 生物质发电行业资产负债状况分析

第三节 生物质发电行业资产运营状况分析

第四节 生物质发电行业获利能力分析

第五节 生物质发电行业成本费用分析

第七章 生物质发电行业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

第一节 市场调查

一、拟建生物质发电项目产出物用途调查

二、产品现有生产能力调查

三、产品产量及销售量调查

四、替代产品调查

五、产品价格调查

六、国外市场调查

第二节 生物质发电行业市场预测

一、国内市场需求预测

二、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分析

三、价格预测

第三节 生物质发电行业市场推销战略

一、推销方式

二、推销措施

三、促销价格制度

四、产品销售费用预测

第四节生物质发电项目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一、产品方案

二、建设规模

第五节 生物质发电项目产品销售收入预测

第八章 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条件与选址方案

第一节 资源和原材料

一、资源评述

二、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供应

三、需要作生产试验的原料

第二节 建设地区的选择

一、自然条件

二、基础设施

三、社会经济条件

四、其它应考虑的因素

第三节 厂址选择

一、厂址多方案比较

二、厂址推荐方案

第九章 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用技术方案

第一节 生物质发电项目组成

第二节 生产技术方案

一、产品标准

二、生产方法

三、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四、主要工艺设备选择

五、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指标

六、主要生产车间布置方案

第三节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

一、总平面布置原则

二、厂内外运输方案

三、仓储方案

四、占地面积及分析

第四节 土建工程

一、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

二、特殊基础工程的设计

三、建筑材料

四、土建工程造价估算

第五节 其他工程

一、给排水工程

二、动力及公用工程

三、地震设防

四、生活福利设施

第十章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第一节 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一、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地理位置

二、地形、地貌、土壤、地质、水文、气象

三、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

五、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

六、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健康状况、地方病等情况

七、大气、地下水、地面水的环境质量状况

八、交通运输情况

九、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现状资料

十、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

第二节 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一、主要污染源

二、主要污染物

第三节生物质发电项目拟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节 治理环境的方案

一、生物质发电项目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生物质发电项目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生物质发电项目对周围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的治理措施和综合利用方案

五、绿化措施,包括防护地带的防护林和建设区域的绿化

第五节 环境监测制度的建议

第六节 环境保护tou资估算

第七节 环境影响评论结论

第八节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一、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分析

二、职业安全卫生主要设施

三、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机构

四、消防措施和设施方案建议

第十一章 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

第一节 企业组织

一、企业组织形式

二、企业工作制度

第二节 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第十二章 生物质发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一节 生物质发电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生物质发电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第二节 生物质发电项目实施进度表

一、横道图

二、网络图

第三节 生物质发电项目实施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生产筹备费

三、生产职工培训费

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五、勘察设计费

六、其它应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章 tou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第一节 生物质发电项目总tou资估算

一、固定资产tou资总额

二、流动资金估算

第二节 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二、生物质发电项目筹资方案

第三节 tou资使用计划

一、tou资使用计划

二、借款偿还计划

第十四章 财务与敏感性分析

第一节 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一、生产总成本估算

二、单位成本

三、销售收入估算

第二节 财务评价

第三节 国民经济评价

第四节 不确定性分析

第五节 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分析

一、生物质发电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二、生物质发电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

三、生物质发电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宗教、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

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

六、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国防效益或影响

七、对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第十五章 生物质发电项目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

第一节 建设和开发风险

第二节 市场和运营风险

第三节 金融风险

第四节 政治风险

第五节 法律风险

第六节 环境风险

第七节 技术风险

第十六章 生物质发电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第一节 我国生物质发电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我国生物质发电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二、促进生物质发电行业发展的对策

第二节 我国生物质发电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第三节 生物质发电行业tou资机会及发展战略分析

一、生物质发电行业tou资机会分析

二、生物质发电行业总体发展战略分析

第四节 我国生物质发电 行业tou资风险

一、政策风险

二、环境因素

三、市场风险

四、生物质发电行业tou资风险的规避及对策

第十七章 生物质发电项目资金申请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结论与建议

一、对推荐的拟建方案的结论性意见

二、对主要的对比方案进行说明

三、对资金申请中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四、对应修改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五、对不可行的项目,提出不可行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六、资金申请中主要争议问题的结论

第二节 我国生物质发电 行业未来发展及tou资可行性结论及建议

第十八章 财务报表

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

第二节 tou资受益分析表

第三节 损益表

第十九章 生物质发电项目tou资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生物质发电项目位置图

2、主要工艺技术流程图

3、主办单位近5年的财务报表

4、生物质发电项目所需成果转让协议及成果鉴定

5、生物质发电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主要土建工程的平面图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摘要表

8、生物质发电项目tou资概算表

9、经济评价类基本报表与辅助报表

10、现金流量表

11、现金流量表

12、损益表

13、资金来源与运用表

14、资产负债表

15、财务外汇平衡表

16、固定资产tou资估算表

17、流动资金估算表

18、tou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19、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估算表

20、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表

21、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22、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和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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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0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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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需方: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是指_________电厂。

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14.“现场”是指位于________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备用部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3年运行用。

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1.“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合同标的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________项目。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_________。

第二条?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条?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条?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_____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第二章?供货范围

第七条?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合同价格

第九条?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________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_____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开始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合同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合同价增加_________%,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10%)

4.每套合同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80%。

5.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

第五章?交货

第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船上)。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条?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第二十条?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_____费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第二十一条?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_____/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第二十五条?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

第二十八条?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_________,(零担)/(散货):_________。

第三十条?收货单位:_________。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第三十三条?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_________宽_________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五条?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第三十六条?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八条?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第四十四条?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条?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________内返供方。

第七章?技术服务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第五十条?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第五十一条?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条?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第五十四条?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十六条?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第五十七条?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五十八条?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八章?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六十条?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六十二条?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五。

第六十三条?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4.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条?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六条?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_____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一条?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_____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三条?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十四条?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第七十五条?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第七十九条?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八十一条?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第八十二条?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八十三条?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非供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5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非从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四条?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两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第九十条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第八十五条?按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陷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及第八十九条1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第十章?保证与索赔

第八十七条?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八条?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运行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为止。

第八十九条?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于那些在(2)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需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供方可委托需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供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第九十条?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15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保证期间,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七十条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_____费由供方负担。

第九十二条?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第九十三条?由于供方责任,在第九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锅炉:_________;汽轮机:_________;发电机:_________。

第九十四条?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第九十五条?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1周按1周计算。

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1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应保留与供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到协议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条?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1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如果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1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第九十八条?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第九十九条?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保留与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力。

第一百条?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5~8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不满1周按1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以上违约金款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一百零二条?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第一百零三条?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由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第一百零四条?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_____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_____、破坏、_____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第一百一十二条?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三章?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到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可提交经济合同_____委员会_____。

第一百一十五条?_____则地点为_________。

第一百一十六条?_____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在进行_____期间,除提交_____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取得审查单位(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审查(加盖合同审查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第一百二十条?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副本40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2份,副本18份。审查单位正本2份,副本4份。

第一百二十一条?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二条?供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方予以确认,供方应从被需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最后分包商并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选定,供方不得擅自改变。供方应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合同双方应指定2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2周内通知对方。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第一百二十八条?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需方(盖章):_________供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方括号““内的数字或文字(有的空着)为合同双方谈判时协商确定。

2.关于付款比例,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作相应调整。或采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关条款要作相应调整。

3.第九十三条中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在其相应的合同中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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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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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方括号“[ ]”内的数字或文字(有的空着)为合同双方谈判时协商确定。

2.关于付款比例,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作相应调整。或采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关条款要作相应调整。

3.第九十三条中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在其相应的合同中选择其一。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双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是指_________电厂。

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14.“现场”是指位于________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备用部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3年运行用。

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1.“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________项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_________。

第二条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 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条 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条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第二章 供货范围

第七条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九条 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________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 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开始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合同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合同价增加_________%,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10%)

3.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在30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80%。

4.每套合同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80%。

5.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

第五章 交货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 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船上)。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条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第二十条 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6)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条 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

第二十五条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

第二十六条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_________,(零担)/(散货):_________。

第三十条 收货单位:_________。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第三十三条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四条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第三十五条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第三十六条 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第四十四条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条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________内返供方。

第七章 技术服务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第五十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第五十一条 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条 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第五十四条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十六条 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第五十七条 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五十八条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八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六十条 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六十二条 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五。

第六十三条 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4.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条 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条 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第七十一条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三条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十四条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第七十五条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第七十九条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八十条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一条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第八十二条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八十三条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非供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5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非从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四条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两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第九十条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第八十五条 按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陷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及第八十九条1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第八十六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基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用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P=ah+M+cm。

第十章 保证与索赔

第八十七条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八条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运行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为止。

第八十九条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于那些在(2)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需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供方可委托需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供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第九十条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15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保证期间,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七十条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第九十二条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第九十三条 由于供方责任,在第九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锅炉:_________;汽轮机:_________;发电机:_________。

第九十四条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第九十五条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1周按1周计算。

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1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应保留与供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到协议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条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1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如果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1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第九十八条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第九十九条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保留与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力。

第一百条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5~8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不满1周按1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以上违约金款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由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第一百零四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若第一百零八条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条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到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可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仲裁则地点为_________。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截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取得审查单位(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审查(加盖合同审查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第一百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副本40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2份,副本18份。审查单位正本2份,副本4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供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方予以确认,供方应从被需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最后分包商并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选定,供方不得擅自改变。供方应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双方应指定2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2周内通知对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1.方括号““内的数字或文字(有的空着)为合同双方谈判时协商确定。

2.关于付款比例,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作相应调整。或采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关条款要作相应调整。

3.第九十三条中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在其相应的合同中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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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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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说明

1.方括号内的数字或文字(有的空着)为合同双方谈判时协商确定。

2.关于付款比例,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作相应调整。或采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关条款要作相应调整。

3.第九十三条中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在其相应的合同中选择其一。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双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        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是指_________电厂。

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14.“现场”是指位于________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备用部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3年运行用。

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1.“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________项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_________。

第二条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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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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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双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material)”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是指_________电厂。

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14.“现场”是指位于________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备用部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________年运行用。

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1.“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________项目。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_________.

第二条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条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material)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条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material)(其中包括图纸、资料(material)说明书等等)

第二章供货范围

第七条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material)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material)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合同价格

第九条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________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material)(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开始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合同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合同价增加_________%,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10%)

3.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在30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80%。

4.每套合同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80%。

5.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

第五章交货

第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船上)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条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第二十条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第二十一条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第二十三条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6)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条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material)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material)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

第二十五条每批技术资料(material)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material)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material)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

第二十六条技术资料(material)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material)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material)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material)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_________,(零担)/(散货)_________.

第三十条收货单位:_________.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第三十三条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四条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第三十五条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第三十六条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material)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material)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第四十四条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条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________内返供方。

第七章技术服务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material)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第五十条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第五十一条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条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material)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第五十四条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十六条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第五十七条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五十八条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八章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六十条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material),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六十二条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五。

第六十三条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material)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4.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条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六条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条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第七十一条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三条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十四条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第七十五条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material)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第七十九条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八十条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一条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第八十二条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八十三条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非供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5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非从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四条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两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第九十条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第八十五条按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陷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及第八十九条1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第八十六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基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用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p=ah+m+cm.

第十章保证与索赔

第八十七条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八条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所交付的技术资料(material),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运行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为止。

第八十九条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material)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于那些在(2)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需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供方可委托需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material)图纸、说明书及非供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第九十条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15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保证期间,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七十条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第九十二条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第九十三条由于供方责任,在第九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锅炉:_________;汽轮机:_________;发电机:_________.

第九十四条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第九十五条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1周按1周计算。

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1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应保留与供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到协议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条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1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如果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1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第九十八条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第九十九条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保留与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力。

第一百条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5~8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不满1周按1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以上违约金款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第一百零三条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由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第一百零四条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若第一百零八条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第一百一十二条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三章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到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可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一百一十五条仲裁则地点为_________.

第一百一十六条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截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取得审查单位(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审查(加盖合同审查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第一百二十条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副本40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2份,副本18份。审查单位正本2份,副本4份。

第一百二十一条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二条供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方予以确认,供方应从被需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最后分包商并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选定,供方不得擅自改变。供方应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material),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合同双方应指定2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2周内通知对方。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第一百二十八条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方括号内的数字或文字(有的空着)为合同双方谈判时协商确定。

2.关于付款比例,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作相应调整。或采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关条款要作相应调整。

3.第九十三条中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在其相应的合同中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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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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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

供 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 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按国家标准执行 ,质保期一年。

三、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符合公路运输包装标准,包装物不计费,不回收。

四、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五、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六、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款两清 时起转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供方 所有。

七、交(提)货地点、方式: 需方工地。

八、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运,到达需方指定工地现场,供方负责运费。

九、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按国家标准执行,如有异议,货到壹周内提出。

十、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供方负责安装、调试。

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二、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无。

十三、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共同协商同意。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签约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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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国光伏行业调查报告:“屋顶发电”为何没有预想火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9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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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光伏行业调查报告:“屋顶发电”为何没有预想

所谓“自给自足”的生活,除了养鸡种菜的“田园范儿”现在还出现了光伏发电的“科技范儿”。在如今的德国,已经有1/3的家庭在房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电池板,自发自用。如果太阳公公哪天腼腆了,他们也不担心,国家电网会自动给续上,电费还可能拿到低至2折的“优惠价”。这就是我们最近常听到的——分布式电站。机电商会副秘书长孙广彬说,这个概念,是相对于地面电站来说的:

孙广彬:地面电站很好理解,比如在一个空地上,山坡、戈壁建一个5兆瓦、10兆瓦这样一个集中式的电站,好发电、好并网,也好管理;分布式,就是分开、在不同的地方来布局。比如厂房、屋顶、办公等等,分布点可能比较多,但每一个都比较小。除了地面电站以外,剩下的只要跟建筑相结合的,都是基本上都是分布式。

在德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约占全国年用电量的8%。而在中国,光伏发电目前占比只有不到1%,发展潜力巨大。根据现行的补贴标准,我国分布式发电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原则,所有发出的电,国家每度补贴0.42元,如果您家有富余量,国家电网还会按照每度 0.43-0.45元的价格收购。据了解,目前的技术,自家的屋顶发电基本能满足日间用电,咱们以初期投入2万元计算,大约每年可以赚多,收回成本得等8年。但使用期内剩下10多年就是纯收益。

正信光伏副总经理杨静:首先你要得到一个你所住的小区物业管理的许可,证明你可以在自己家里的屋顶上搭建这种系统;然后拿到这个许可证以后,你还得找设计公司去设计,做屋面的承重分析、根据用电量设计装机容量、铺设的布局。然后你拿着这套设计方案,去当地的供电局申请。我要搭这个,我要并网,要有入网许可证。

物业的许可证明、电力公司的设计方案和供电局的入网许可,把这三样“充分必须条件”集齐,可不轻松。“想法新潮”的倪女士就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没跟上她步点的“相关单位”:

倪女士:先是到供电局,所有的窗口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说我知道有这个政策,而且我知道其他省有补贴,柜台的柜员都说不知道。给了我一个科长还是主任的电话,他说是有这么回事,但要物业先批准。实际上这一步就走不通,物业不同意,我跟他说这是国家希望鼓励我们做的事情,他还是不同意,因为觉得在屋顶上装,我虽然是独栋,但是整个小区会影响,会怕引起邻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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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光伏行业调查报告:“屋顶发电”为何没有预想火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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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光伏行业调查报告:“屋顶发电”为何没有预想

一个国家大力扶持、补贴不断完善的政策,从供电局窗口到小区物业,却没人说得清楚。倪女士不甘心,再次返回供电局,却得到了以下答复:

倪女士:物业不同意,那我先到供电局去吧。其实供电局说的很委婉,但我也明白他的意思,就是我们一旦接入国家的电网,我们不用国家的电,我们还要把电卖给国家,对供电局来说没有好处,反而要贴钱。对供电局来说没有利,它不希望我做这样的事情。

机电商会副秘书长孙广彬表示,和德国不同,我国大城市居民多住在高楼,多户一楼,产权复杂,安个电站,谈何容易?

孙广彬:为什么人家发展?他们居民少,很少住楼房。都在高楼大厦里,到哪去装光伏电站?就是我们发展慢,很难原来就是这个原因。你比如厂房有屋顶,商场有屋顶,能不能建呢?能建。很复杂,首先从立体来看,下面土地是国家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又是一个人的,它的使用年限又不同。你现在在它上面装一个电站,使用人所有人又不同,如果土地发生一点点变化,中间建筑物发生一点点变化,让你把电站拿走,怎么拿?

XX年初,我国分布式发电的规划目标首次超过地面电站,但年末,分布式电站建设2.05gw,远低于计划的8gw,而地面电站却超出计划2.55gw。现实的难度,让更多人把“分布式”的构想从城市拓展到了农村。去年十月国家发布的《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未来6年,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建设光伏电站,增加贫困人口收入。政策扶植正在源源不断的给光伏发电的嫩芽浇水施肥,尽管破土而出的过程经历了反复与挣扎,但没人会质疑这个“向阳的产业”未来会有枝繁叶茂的一天。一个国家大力扶持、补贴不断完善的政策,从供电局窗口到小区物业,却没人说得清楚。倪女士不甘心,再次返回供电局,却得到了以下答复:

倪女士:物业不同意,那我先到供电局去吧。其实供电局说的很委婉,但我也明白他的意思,就是我们一旦接入国家的电网,我们不用国家的电,我们还要把电卖给国家,对供电局来说没有好处,反而要贴钱。对供电局来说没有利,它不希望我做这样的事情。

机电商会副秘书长孙广彬表示,和德国不同,我国大城市居民多住在高楼,多户一楼,产权复杂,安个电站,谈何容易?

孙广彬:为什么人家发展?他们居民少,很少住楼房。都在高楼大厦里,到哪去装光伏电站?就是我们发展慢,很难原来就是这个原因。你比如厂房有屋顶,商场有屋顶,能不能建呢?能建。很复杂,首先从立体来看,下面土地是国家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又是一个人的,它的使用年限又不同。你现在在它上面装一个电站,使用人所有人又不同,如果土地发生一点点变化,中间建筑物发生一点点变化,让你把电站拿走,怎么拿?

XX年初,我国分布式发电的规划目标首次超过地面电站,但年末,分布式电站建设2.05gw,远低于计划的8gw,而地面电站却超出计划2.55gw。现实的难度,让更多人把“分布式”的构想从城市拓展到了农村。去年十月国家发布的《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未来6年,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建设光伏电站,增加贫困人口收入。政策扶植正在源源不断的给光伏发电的嫩芽浇水施肥,尽管破土而出的过程经历了反复与挣扎,但没人会质疑这个“向阳的产业”未来会有枝繁叶茂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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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核准请示

范文类型:请示,全文共 11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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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发改委: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目标,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经前期努力,我区的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3.8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已列入20xx年度第二批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目录。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业主单位已委托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将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13.8MWp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

二、项目业主

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址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路桥金清三山涂区块台州市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利用基地内浙江巨东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欧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建设太阳能发电项目,项目不新增土地。

四、建设规模及接入方案

本项目采用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安装建设光伏发电装置,应用示范面积约94345平方米,实际装机容量为13.8MWp(分二个子项,分别安装于巨东、欧晨厂房屋顶,其中巨东集团12MWp、欧晨公司1.8MWp),组件55230块,安装方式为21个组件一串,共计2630串;组件采用自主生产的SR-156P-250,转换率为15.27%;新建逆变器室4座,每座建筑面积80平方米,单层建筑,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耐火、防水等级二级。10KV配电室1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单层建筑,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耐火、防水等级二级。本系统拟采用容量为500kW的GSG-500KTT-TV逆变器共27台,容量为250kW的GSG-250KTT-TV逆变器共1台。

按照建筑物的分布情况,分别接入并网逆变器,逆变器逆变成交流电后经升压变压器升压至10KV接入内网接入点并网。设置4个并网点均接入用户侧电网,其中3个10KV并网点(自发自用,余量上网),1个380V并网点(自发自用,并网不上网)。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14187.17万元,其中工程直接费用12750.08万元,其他费用1120.06万元,预备费138.7万元,建设期利息123.13万元,流动资金55.2万元。资金筹措拟申请国家补贴7590万元,企业自筹2837.44万元,银行贷款3759.73万元。

六、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5个月。

七、效益分析

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均发电量约1292.82万KWh。与相同发电量的火电厂相比,每年可节约标煤5024吨,可减少排放二氧化碳(CO2)10713.5吨,二氧化硫(SO2)370.8吨,氮氧化合物(NOx)35.2吨,还可以减少废水等排放,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同时,工程投产后20xx年运行期销售总额达19475万元,实现净利润约5678万元,因此,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现将有关材料随文上报,请予审查,如无不妥,请转报省发改委。

特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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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核准请示

范文类型:请示,全文共 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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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充分利用我县陶乐地区清洁、丰富的太阳能资源,以及便利的运输条件和电力上网条件,平罗中电科能源有限公司经过充分论证,决定在平罗县投资建设30MWp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地点位于平罗县高仁乡境内,地理中心坐标为北纬38度42分19秒,东经106度41分18秒。项目建设规模为装机规模30MWp,共安装单块容量为240Wp多晶硅太阳能电池板125040块,选用500kW逆变器60台;主要建设高低压配电室、逆变器室、控制室、材料库和办公用房等建筑物,计划20xx年12月建成并投入运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30145万元,其中:工程静态投资29355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790万元。项目建成后,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宁夏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并为当地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可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目前,该项目的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电网接入等方面的前期工作已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准备充分。

现恳请你委予以该项目核准为盼。

妥否,请审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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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50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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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装机容量为5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水电厂和单机容量为10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火电厂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其他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项目可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不适用于发电企业向大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情形。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可参考《示范文本》的原则内容和格式协商签订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在此协议下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电厂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双方应注意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

五、根据现行体制,《示范文本》按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是同一实体考虑。如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不是同一实体,则双方应对本合同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六、《示范文本》尚未考虑“竞价上网”情形。实行“竞价上网”时,合同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办法对本合同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 “竞价上网” 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目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双方陈述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第5章 上网电价

第6章 电能计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 不可抗力

第10章 非计划停运

第11章 违约责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13章 适用法律

第14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15章 争议的解决

第16章 其他

附件一 电厂主要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 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附件三 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略)

购售电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_____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2]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3](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售电人: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4](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 ,住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电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售电人在____________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MW)的____________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2)电厂已/将 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厂:指位于______由售电人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单机容量为______兆瓦,装机台数为_____台,分别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机组)[5]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 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

1.1.4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购电量。

1.1.5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

1.1.6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

1.1.7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8 强迫停运:第1.1.7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9 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1 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____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_______,在无大修年度为________;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为_______。

1.1.12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3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4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5 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16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7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18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6]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7]。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

3.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

3.2.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5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 年合同上网电量

以政府定价电量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由合同双方根据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和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同网[8]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双方据此确定________20__年合同上网电量为___________亿千瓦时。

结合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电力供需规律,具体分解到每个月的合同上网电量[9]为:

1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2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3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4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5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6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7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8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9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10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11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12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10]及剩余月份的合同上网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网电量,并于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购售电合同。

4.2 等效可用系数

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于第4.1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__________%[11]以上。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12]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13]。

4.3 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14]

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15]。

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

4.4 累计购电量及超购或少购电量[16]

4.4.1 电厂机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条规定的偏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令要求的电量,为年(月)累计购电量。年(月)累计购电量与年(月)合同上网电量之差为购电人年(月)超购或少购电量。

4.4.2 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17]。

4.4.3 到合同年度末,若购电人年累计购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量[18],则购电人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结果向售电人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金。

年少购电量=年合同上网电量-年累计购电量-该年因售电人发生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19]-该年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

[其中:累计购电量=实际上网电量-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

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5 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

4.5.1 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售电人未经购电人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2)电厂机组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发电经购电人警告无效,或者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连续超过2分钟[20]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紧急情况下,售电人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

4.5.2 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

年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超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21]×2

4.5.3 对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部分,按非计划停运折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少发电量违约金。

年少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少发电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5.4 对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5章 上网电价

5.1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价按照补偿电厂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经双方协商,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确定为:_________元/(千瓦时)。

5.2 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由售电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为:_________元/(千瓦时)。

5.3 临时上网电价

在电厂机组正式商业运行后,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批准上网电价,其临时上网电价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由此确定电厂机组临时上网电价为:_________元/(千瓦时)。

第6章 电能计量

6.1 计量点

电厂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 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1997)的要求。电能表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对时、事件记录功能,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__)的要求,并且具有日负荷曲线记录功能;支持网络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电厂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分别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售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并由购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电厂应协助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6.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校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校验的一方承担。

6.5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7.1 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 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电厂机组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电厂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 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机组全停时,电网向电厂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原则上分别结算,不应互相抵扣[22]。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电费计算

8.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8.1.2 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23]

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售电人应按照抄表记录准确计算上网电量和电费,填制《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后,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24]。

8.2.2 购电人在收到售电人传送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售电人。经双方协商修正后,售电人将修正后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如购电人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不通知售电人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25]。

8.2.3 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电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1)收到上述原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2)收到上述原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50%。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__________‰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3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支付

电厂机组单机调试运行期结束后,购电人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具体支付办法和约定比照第8.2条进行。

8.4 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购电人电网或售电人电厂机组提供有偿辅助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现行办法。

8.5 临时电价与批复电价差额调整的电费支付

对于临时结算电价与批复电价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结算电费差额部分,双方根据第5.3条的约定和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确定差额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多退少补。

8.6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7 用网电费的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电厂用网电量,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按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标准核算电费,电厂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电厂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8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帐户。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帐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10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_______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__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非计划停运[26]

10.1 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值累计为_______小时[27]。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超过该年度允许值,则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超过的小时数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28]。

10.2 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中,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为________次[29]。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强迫停运次数超过该年度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则每超过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30]。

10.3 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非计划降低出力)而少购的电量,按照第4.4.3款执行。

10.4 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强迫停运,则每停运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增加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

第11章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__。

11.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__。

11.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1.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12.2 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2.3 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3章 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4.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2.1条。

14.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4.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4)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持续____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5)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_______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6)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_____________。

第15章 争议的解决

15.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条处理[31]:

(1)双方同意提请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6章 其他

16.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2 合同附件[32]

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6.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6.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6.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6 文本

本合同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33]备案贰份。

购电人(盖章):__________ 售电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

[1]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

[2]《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关于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输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

[4]关于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发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

[5]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

[6]此处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

[7]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8]本合同指购电人管辖或经营管理的电网。

[9]因水电厂来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可合理滚动调整水电厂月度合同电量,保证年度合同电量的完成。

[10]调整幅度按照全网机组等比例调整的原则确定。

[11]采用此方法确定年利用小时需考虑在大修年份,机组的可用小时低于其他无大修年份,对等效可用系数应提出不同的较低要求。另外,(1)特殊项目,如核电、抽水蓄能电厂等应有特别处理;(2)综合利用的小规模火电厂,由购电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当时电网的需求状况调度电厂。

[1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实际等效可用系数的降低是否作为扣减电量的考虑因素,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可以考虑将电网内备用容量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作为是否扣减电量的依据。

[14]本条不适用于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自动发电控制(AGC)时段。

[15]实际允许偏差范围可由合同双方根据机组(电厂)容量的大小和所在电网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16]实行“竞价上网”时,即可取消超购电量的概念,而设置竞价上网电量。竞价上网电量的电价和数量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市场规则和竞价办法形成。在此情况下,竞价上网电量与合同电量之间的关系应重新考虑。

[17]另一种办法是:将政府定价电量也分解到月。(1)在年(月)合同上网电量小于该年(月)政府定价电量的情况下,当年(月)累计购电量未超过政府定价电量时,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当年(月)累计购电量超过政府定价电量时,未超过部分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超过部分的电价由合同双方协商,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2)在年(月)合同上网电量大于或等于该年(月)政府定价电量的情况下,当年(月)累计购电量未超过合同上网电量时,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当年(月)累计购电量超过合同上网电量时,未超过部分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超过部分的电价由合同双方协商,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18]年合同上网电量应按第4.1条确定并按第4.2条调整,下同。

[19]根据此项安排,因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由售电人承担。根据合同双方谈判的结果,也可由双方共同承担。

[20]连续超过允许偏差范围的时间可由合同双方根据机组(电厂)容量的大小以及所在电网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量化方法进行适当调整或者进一步细化。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机组起停时段。

[21]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的,应分时段、分季节段计算后相加,下同。

[22]部分水电机组因来水问题经常发生全停。此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相互协商,确定用于电厂厂用电的用网电量与上网电量互相抵扣。

[23]对于按规定实行峰谷、丰枯上网电价或协商确定电价的,应分段计算后相加。

[24]此为送达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方式送达。

[25]此为确认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确认方式。

[26]不包括调试运行期的情况。

[27]以同网同类型机组前三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平均值的70%~80%确定。

[28]超过该年度允许值的小时数,也可分段处理:对超过小时数数值较少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小的扣减系数;对超过小时数数值较大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大的扣减系数。

[29]以同网同类型机组前三年强迫停运次数平均值的70%~80%确定。

[30]超过该年度允许值的强迫停运次数,也可分段处理:对超过次数数值较少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小的扣减系数;对超过次数数值较大的部分,约定一个较大的扣减系数。

[31]仅可择一。

[32]实际签订合同时,附件应完整、准确、清楚,不得省略。

[33]此处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设在电厂(机组)所在地的相应分支机构。在该电力监管分支机构成立之前,合同双方应将所签购售电合同分别送电厂(机组)所在省(区、市)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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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场网运购售电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0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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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售电人: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合同所指电场(机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2][2],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鉴于:

(1)售电人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本合同为 期 兆瓦(MW)的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

(2)风电场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并且并网调度协议在有效期内。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风电场:指位于 由售电人拥有/兴建[3][3]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装机台数为 台,机组编号及容量详见附件一,机组地理分布图详见附件二)[4][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本合同为 期 兆瓦(MW),装机容量为 兆瓦(MW)(装机台数为 台)的发电设备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备。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1.1.3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购电量的全年(月)累计。

1.1.4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5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6 计量点: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7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8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风电场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9 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风电场在风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5][5]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6][6]。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风电场机组的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风电场机组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风电场,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风电场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风电场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风电场机组及公用系统检修计划。

3.2.4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4.2 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风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风电场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计划曲线。

4.3 当电网输送能力不足或其他电源没有富裕的调峰、调频能力,无法满足风电发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输送能力或调峰能力空间制定下发调度计划曲线,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网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风电场实际发电能力可能超出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第5章 上网电价

5.1 上网电价。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风电场的上网电价为: 元/(MW·h)。

其中,购电人结算电价即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 元/(MW·h);可再生能源补贴为: 元/(MW·h)。

5.2 电价调整。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电价标准执行。

第6章 电能计量

6.1 计量点。

风电场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1) ;

(2) ;

(3) 。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 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原则上按主副表配置,准确精度为0.2S,应符合《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 17215.322—20__)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20__)的要求。电能表配有不少于两个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接受对时命令、失压断电等事件记录功能,对于影响计量的电能表事件,应能够以计量数据质量码的形式随计量数据上传至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辅助电源,且辅助电源优先供电。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__)的要求,支持《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传输规约 第102篇: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DL/T 719—20__)通信协议,能够采集电表中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值、告警事件等电能表中形成的数据,并传送至主站和当地监控系统;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对时命令功能,能够给电能表发布对时命令。支持双平面网络通信方式,支持拨号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风电场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电能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按照产权分界点或按照双方约定付费购买,其安装、调试、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双方约定。

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

6.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检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

6.5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7.1 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 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如需抄录月中数据,由双方人员约定时间到现场准时抄表。

7.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风电场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应当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风电场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 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风电场启动调试阶段或发电量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时,电网向风电场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动备用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电费计算

8.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电费确认应当在电量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8.1.2 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其中,购电人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结算电价(含税)

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元/(MW·h)-购电人结算电价 元/(MW·h)]

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按照双方约定,购电人按月填制电费结算单,售电人确认并根据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8.2.2 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①上网电费确认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②上网电费确认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50%。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 ‰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2.3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8.3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4 用网电费的支付

用网电费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风电场用网电量,按国家价格有关部门批复用网电价核算电费,风电场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风电场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5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选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相应款项。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7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信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0.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风电场并网所需的各项政府批文均已签署且生效;若属于特许权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特许权协议已生效。已签署并网调度协议。

11.2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3 在满足11.1、11.2的条件下本合同生效。

11.4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1.5 在本合同期满前 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2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1.3。

13.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对本协议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2)本协议内容与能源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风电场首次并网后未在能源监管机构规定时间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4)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5)由于售电人原因,风电场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6)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7)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

第14章 争议的解决

14.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条处理[7][7]:

(1)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8][8]

附件一:风电场技术参数

附件二:风电场风电机组地理分布图示(略)

附件三:风电场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5.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15.6 文本

本合同_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双方各_________份,分别送_____________能源监管局/办[9][9]备案。

购电人(盖章):售电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____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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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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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乙方:_______________

因建设__________风力发电,需要征用乙方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并兼顾农民群众利益需签订本协议。

1、用地位置:_______________乡村

2、征地面积亩(耕地亩,荒地亩)。

3、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耕地元/亩,荒地元/亩。征地补偿安置费总额元。

4、甲方付给乙方征地补偿安置费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__________风力发电项目施工。

5、__________风力发电项目征用乙方土地亩,其相应征用的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

6、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乙方不得更改或撕毁。

7、本协议一式四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二〇____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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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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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__________公司

乙方: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太阳能光伏产业领域进行全面合作,在开发光伏发电项目(下称“光伏发电项目”或“项目”)等事宜达成如下意 向:

一、合作项目:

二、地点:

三、合作期限:自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_____年。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上述地点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初步拟定规模为亩光伏发电(其中至少为300亩大棚式、其余为分布式,且300亩大棚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乙方所有),同时甲方保证拥有并提供该项目的经营资质证明;

2、甲方按照当地上级部门的核准规模及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农业光伏项目建设。

3、合作期间,涉及发电设施的维护及对周边的涉农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发电收益及专项国家补贴归甲方所有;

4、合作期间,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土地使用费_____元;

5、投产发电后的入网手续由甲方办理;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该项目的用地,并全权负责土地流转手续;

2、乙方办理该光伏发电项目的前期支持性文件(或手续),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支持,包括土地、资金、税收、建设、审批、人才等各个方面,扶持光伏产业的发展等;

3、除发电收益外,本意向土地范围内的农业收益及专项国家补贴归乙方所有;

4、乙方负责协调周边邻里关系,保障该项目顺利建设;

六、各方承诺在三门峡市注册相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及/或农业公司,项目投产后在当地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七、合作期满后,各方再另行协商合作续期事宜。

八、本合作意向原则上无异议的,双方应于7日内就具体合作细节,另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

九、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公司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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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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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供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一、供货设备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注:上述价格为不含税金及运费供货价格。

二、付款方式:

1、从双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甲方首先预付设备总款的15%,即:元,大写:,给乙方作为购买设备预付货款,同时本供货合同正式生效。

2、乙方将甲方所需全部设备筹备齐前三天以书面及电话形式通知甲方后,甲方在乙方供货所在地确认合同设备无误后再付给乙方设备余款80%,即元,大写:,乙方开始安排发货,剩余尾款5%,即元,大写:,于12个月内支付。

三、保修及售后服务:

乙方对所出售给甲方的上列全部产品提供一年内免费保修,一年后如需维修只收取相应配件成本费用;由于甲方使用不当,人为破坏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在保修之内,乙方为此而提供的相应服务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迟于合同规定时间付款,自超过付款期限之日起,每日承担未支付部分10%的违约金,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0%。

2、如乙方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无论何种原因,自超过交货期限之日起,每日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0%。

五、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报经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它:

1、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在任何阶段因为火灾、水灾、风暴、地震、爆炸、动乱、暴乱、战争、政府行为、或任何其它双方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未能履行其上述义务时,应尽彼此通知义务,并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受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4日内,取得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双方同意,可凭此免除全部或部分相关责任。

2、签署人:签署人均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且签署人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充分授权。

3、转让: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

4、修改: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对本合同条款的改变、修订、放弃、删除或任何其它改变均无效。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并形成补充条款,经双方审定后作为合同附属文件,与原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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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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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制定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太阳艳牌软体沼气,规格 立方,价格 元,大写: 。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供货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半套)。

四、甲乙两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职责:

1、甲方必须按乙方图纸、尺寸要求建好软体沼气发酵袋存放池(甲方自建)。

2、甲方严格按照乙方安装说明书要求完成整个建造过程,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对照沼气发生器进行使用维护,严禁烟火、严禁锥刺,未按照要求进行的各种不当操作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全责,未按照要求进行使用,致使效能达不到乙方所述的情况,其责任自行承担。

乙方职责:

1、乙方根据甲方的地形规划布局建池,负责指导农户在地面或地下砌发生器的池体(本项由农户自建),和农户签订保险卡,保证产品质量建后维修服务,同时培训农户安

2、太阳艳牌软体沼气发生器(袋)已投保五年,保险卡随产品质量交给用户,自验收合格使用之日起,前五年内因产品技术质量出现漏气(损坏),用户凭产品合格证和保险卡索赔以旧换新,保障用户正常使用,(因人为损坏和不可抗拒力或化学物质侵蚀引起不良和损坏的,不在质保期限范围)。其他配件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

3、在农户未正常使用前,乙方需无常提供技术指导,直到正常使用为止。

4、乙方在甲方付款后,向甲方交5%的保证金,一年后支付。

五、付款方式:

1、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货款 %的预付金。

2、货到甲方所在地,甲方接收清点数目和规格型号后在 天内付清全部货款。

3、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接货后暂替乙方垫付运费)。

六、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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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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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设备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甲方购买如下设备: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机械总价 ,在乙方将上述设备送至甲方指定的工地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性将剩余款项付给乙方。

以上价格均未含税,含17%增值税另加8%(进口机型10%)。

三、产品质量: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设备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如果甲方在使用上述设备过程中,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若不能调换,予以退还。

3、设备质保期为一年,乙方负责委派专业工程师现场指导安装、操作,如在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

四、货物验收

交货期限:乙方收到甲方订金后30个工作日内发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承担:长途费用由乙方支付,短途中转及搬运费用由甲方负责,经甲乙双方认定确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费用双方是具体情况分别分担。

五、交货及验收

1、乙方提供的必须提供交付的有关资料。

2、甲方在货到后按照订单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6、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不得刁难。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甲乙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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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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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电人:

售电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千瓦(kW)的光伏发电设备。

(2)售电人已与购电人签订并网协议,光伏发电设备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上网电量:指在并网侧计量点统计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2 发电电量:指在发电侧计量点统计光伏设备发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 计量点:指定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1.1.4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第2章 合同双方义务

2.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2.1.1 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售电人光伏发电电能。

2.1.2 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

2.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

2.1.4依据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光伏发电电池阵列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2.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2.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2.2.2 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设备。

2.2.3 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及光伏设备检修计划。

第3章 电量购销

3.1 购电人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售电人光伏发电上网电量。

第4章 上网电价

4.1按现行上网电价为:_____元/千瓦时(含税),如电价有变动按国家最新电价文件执行。

第5章 电能计量

5.1 计量点

光伏发电电量、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发电电量计量点:

上网电量计量点:

5.2 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提供并负责在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加装封固措施,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拆封或更改。

第6章 电量计算

6.1上网电量按季度结算,年终清算。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每月抄表周期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由购电人填制《电量结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若表计出现异常,双方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6.2电量数据的抄录可采取现场抄录和电能量管理系统远方采集两种方式。

第7章 电费结算、电量补贴和支付

7.1 电费计算

7.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7.1.2上网电费=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含税)

7.2 电费结算

7.2.1由购电人依据确认电量填制《电费计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

7.2.2 售电人根据《电费计算单》开具发票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在见票后申报支付全额上网电费。

7.3对于符合国家按照发电量进行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周期,完成光伏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由购电人出具《发电电量定额补贴通知单》并向售电人支付补贴。

7.4 由于计量差错等原因,调整电费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7.5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款项,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如因收款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损失的,由收款方承担责任。

7.6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核查。

第8章 违约责任

8.1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9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9.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10章 适用法律

1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1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1.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1.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各方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3 如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 其他

13.1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或文件等送达或接收以本合同约定地址为准。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以变更后地址为准。

13.2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购电人(盖章):

售电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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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98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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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2.建设工程施工对象及内容:

工程名称:焉耆2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高压电气、低压电气及全厂接地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新疆焉耆县

分包范围:高压侧电气安装:35KV开关柜至送出线路的光伏发电系统、站用电系统、光缆敷设、直流及UPS、测控、保护、监控及通讯系统、电缆及辅助设施的安装。

低压侧电气安装 组件至阵列升压变的光伏发电系统、通讯系统、电缆及辅助设施、全厂接地系统的安装。 分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光伏发电系统:35KV开关柜安装、无功补偿装置安装、接地及消弧装置安装、送出电缆安装、电缆安装、光缆安装。

2、厂用电系统:低压配电箱安装,电缆敷设。

3、 直流及UPS充电馈电装置安装、蓄电池安装、电缆安装。

4、监控保护及通信系统:监控 保护装置安装、远动装置安装、通信装置安装、测量计量装置安装、电缆安装。

5、接地 系统:电缆沟接地。(实际以甲方施工通知单为准)

2、低压侧组件汇线开始至阵列升压变之间所有安装工作:光伏发电系统:组件汇线,汇 流箱安装,直流柜安装,逆变器安装,电缆敷设。通讯系统:通讯柜安装,汇流箱通讯 线缆敷设。电缆辅助设施:电缆防火、电缆保护管敷设。(实际以甲方施工通知单为准)

3、接地工程安装工作:光伏区接地母线:热镀锌扁钢-50*5,水平接地网的敷设与焊接,水平接地母线与垂直接地极焊接、接地母线敷设、焊接防腐、接地标示制作、油漆涂刷、接地母线头预留;引上线的敷设,与接地网的连接、焊接防腐、接头刷漆等。光伏区垂直 接地极:热镀锌角钢L50 L=2500:接地极的制作安装、焊接防腐等。构件防腐。接地沟挖填,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含运输)、 余土运输、支护坡道开挖、堆卸土方、平整场地。 (实际以甲方施工通知单为准)。

3.工程计价方式:

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固定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一暂定总价:(小写:¥2,750,000元;大写: 人民币贰佰柒拾伍万元整 。)

施工范围: 以现场项目经理出具的施工范围平面图为准 。(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甲方确认(甲方施工技术员、项目经理、预算员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 + (-)设计变更部分费用。

3.2价格调整

除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外,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任何调整:

3.2.1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3.2.2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的增减。

3.3乙方同意现场签证按甲方的签证制度执行,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3.4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3.5除3.2款规定情况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导致的漏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3.6工程竣工结算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中锁定的综合单价及审核后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总价进行结算。综合单价所包含的范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 缺陷修复、管理、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一切风险。而导致造价增加,由于承包人与其它专业承包人(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人工和机械的降效及其他配合费,由于承包人与其它专业承包人(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窝工、停工损失,以及施工作业面移交等原因导致不均衡施工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从而出现赶工或窝工等,该部分费用由乙方考虑在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内。

3.7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若变更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有相同子目,则执行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若变更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无相同子目但有相似子目,则参照相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执行;若变更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无相同及相似子目,按定额组价,采用当地最新适用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估价表(年份),费用定额(全称及年份)计算经甲方预算部审核确认后执行。措施费按照国家规定计取。其他费用严格乙方所报工程量清单各项报价表中所报的锁定价格并入工程结算。执行当地地方定额,综合单价只计取相应企业管理费和税金;材机价差调整执行当地当季度信息价,人工价差执行定额配套文件。

3.8 工期要求:

开场时间: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4.1本工程验收按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安装篇”、甲方施工图纸、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规范、标准和规定做了重大修改或颁布新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则应执行新的规定。

4.2 本合同工程质量目标:合格,达到甲方要求。

4.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工程,并应符合本合同或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本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致达到规定合格要求,返工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2.2乙方须按照甲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服从甲方代表的质量监督;

4.2.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完整原始资料及经过监理、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质检、验收资料。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6.总(分)包合同:无 7.图纸:

7.1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施工蓝图1套,乙方需要更多资料文件时,则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本合同目的,乙方不能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7.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提供的技术资料如下:

7.2.1乙方应负责在工程施工前按甲方要求编写分项、分部工程与部分单位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审批并不能减轻或排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7.2.2施工过程中按甲方要求填制施工记录与质量检验记录;

7.2.3乙方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分部、分项检验批、隐蔽、质评等竣工验收资料。资料员须常驻现场,如资料有延误,则按规定接受甲方项目部处罚。工程竣工后按甲方要求整理报送相关竣工资料。

8.甲方义务:

8.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8.2负责与业主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8.3 提供完成本合同协议书上约定的材料。

8.4 指定现场代表,协调处理相关现场事务。

8.5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施工技术措施与技术资料;现场工程管理、监督与检查,协助乙方搞好同其他工序的配合;

8.6编制本工程的整体进度计划,并且对乙方每月的施工计划提出明确要求;

8.7提供测量控制基准点。

8.8甲方委托项目经理周峰为现场代表,履行甲方的责任。

9.乙方义务:

9.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本合同价款贰拾柒万伍仟元做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完毕,经甲方和业主验收并移交至业主后,甲方予以退还(只退本金,不计息)。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损失费用,乙方应予以接受;

9.2 对本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9.3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9.4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9.5乙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施工前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9.6严格按照甲方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如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分包商代为完成,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2倍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9.7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9.8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9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9.10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9.11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自有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9.1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方及工程师的指令;

9.13乙方应在开工前将本项目建设中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工机具等清单,拟投入劳动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名单报送甲方备案,同时对支付给本项目的施工工人的工资要求必须提供签字确认的收据及银行返单交付一份给现场项目经理,如未履行本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剩余款项;

9.14乙方生产、生活临建由乙方按甲方要求自行搭设并承担费用;现场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各分包商按产值比例进行分摊,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9.15乙方自备除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外的所有机具、材料,并保证现场施工需要,自备床、卧具等生活用品;

9.16工程建设的所有资料制作和收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9.17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9.18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9.15项条款约定履行的、最终由甲方代为完成的,视情况甲方将扣除工程结算款的5-10%。

9.19施工管理及进度应服从甲方对整个工程的总体要求,积极接受甲方的生产指挥和调度,准时参加甲方通知的生产调度会及有关的生产会议,按照甲方的月度计划安排,积极组织施工,如期完成所承担的施工任务;

9.20按照甲方制定的现场统一形象标准,必须使用甲方的工作服及安全帽(费用由乙方承担),以符合甲方企业形象标准的要求;

9.21 乙方负责自身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引接,材料由乙方自购,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应必须执行甲方有关施工现场水电管理制度的规定;

9.22乙方确定的现场项目经理与现场管理人员须协助甲方进行各项管理工作,无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及擅自离开现场,如擅自更换或离开现场,对乙方处以500元/人/天的罚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实际施工需要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任何现场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规章制度,有权要求乙方对该人员进行更换,乙方不得拒绝;

9.23乙方应遵守甲方正式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由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或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24乙方自行办理工程当地所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于相关手续不完善而出现问题,乙方负责处理,不能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

9.25乙方必须独立完成本合同施工任务,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9.26配合甲方、监理工程师以及业主共同进行质量检验;

9.27负责自身施工区域行驶道路的维(养)护、工作面的排水、照明、护栏、临时支撑等施工工作。

9.28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等罚款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纳,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在工程结算款中双倍扣除。

9.29应谨慎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交叉作业配合,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负责赔偿;乙方则需自行负担由于停工、窝工造成费用增加的风险损失。

9.30 乙方必须配备合格安全工程师一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9.31 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如不能满足进度要求或甲方根据自身施工管理经验认为乙方不能满足施工的进度,甲方有权把部分或全部的工程移交其它分包商施工,甲方将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按未施工部分项目结算费用的1.2倍扣除。

9.32 乙方不得以下属施工队的名义对外签订、履行任何合同协议,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并遵守甲方、监理及业主所有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甲方要求乙方进场人员与甲方施工人员着装统一或业主与甲方要求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所必需的安全及其它要求,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9.33乙方无权直接参与与业主方进行相关的技术、经济问题的协调,涉及到相关问题时,只能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由甲方统一对外协调解决。

9.3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协调,为其他分包商在机具使用、场地、通道、临建等方面提供便利。

9.35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当地农民工工资、材料货款及机械租赁费用。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采取措施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相关费用,作为支付上述费用的保证金。

9.36 乙方施工范围内施工用水、用电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9.37 乙方委托徐健为现场代表,履行乙方的责任。

9.38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按照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为所有雇佣的农民工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9.39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与雇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

10.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施工出现的任何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2 乙方项目经理应严格管理劳务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酗酒,不得参与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阻碍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业主方、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对前述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人身权益的侵害;

10.3 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每周),并形成会议记录,存入工程施工档案;

10.3.1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轻伤事故在 0 人次以下。

10.3.2不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件。

10.3.3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

10.3.4达到甲方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0.4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4.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4.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4.4国家经贸委《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

10.4.5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10.4.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0.4.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0.4.8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程

10.4.9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10.4.10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0.5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0.5.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10.5.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和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装备。

10.5.3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

10.5.4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安全标识标牌,双方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确需临时拆除、变动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变动,并及时恢复或重新设置。

10.5.5工程施工中组织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重视对安全问题、事件的原因分析,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0.5.6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10.5.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10.5.9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

10.5.10施工现场总平面由甲方统一策划,分区管理,各负其责,不得随意变动。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环保等的标志、标识和设施,按策划统一组织,乙方施工区域由乙方实施。

10.5.11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10.5.12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0.6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0.6.1对乙方的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10.6.2按规定成立施工安全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的文件和通报。

10.6.3组织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胸卡(安全合格)证”,做到有据可查。

10.6.4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组织向乙方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收集、提供地下管线、设施等相关资料,并提出保护措施要求。

10.6.5组织同一区域交叉施工各方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督促上下道工序各自做好安全措施。

10.6.6编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要求。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10.6.7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设施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0.6.8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组织安全监督网络活动,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10.6.9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扣款。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10.6.10组织对乙方编制的重大作业项目和大型机械的安装拆除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会审,报送监理审定签认。

10.6.11按规定拨付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并对乙方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6.12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10.6.13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10.6.14如可能对其他施工单位或人员造成安全影响,乙方要求其他单位人员临时撤离或停止作业,甲方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10.7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0.7.1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7.2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10.7.3按照甲方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甲方备案,并组织落实。

10.7.4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10.7.5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并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全员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7.6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

10.7.7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备案。

10.7.8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身体检查,做到健康合格上岗,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10.7.9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进行作业场所危险点的告知并落实防范措施。

10.7.10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0.7.11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10.7.12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10.7.13建立和完善现场施工机械管理制度和验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甲方备案。

10.7.14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报甲方和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安装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10.7.15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经安全验算,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甲方和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

10.7.16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对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大气污染、废水泥浆排放、扬尘、固体废料和危险废料等进行控制。

10.7.17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的安全设施。

10.7.18建立和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施工临时用电实施方案报甲方审批后执行;按要求选用合格的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电缆、架空线敷设、接地等符合规范。

10.7.19建立和执行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0.7.20对甲方提供的工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其安全状况,并在使用中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10.7.21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10.7.22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

10.7.23施工特殊临时用电应符合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在室内、夜间等作业环境内施工,应配置相应的照明,在潮湿环境、容器内施工,电源电压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要有可靠的接地。夜间施工应按照地方的环保要求,控制噪声、光污染等可能对周边造成的环境影响。

10.7.24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

10.7.25建立和执行现场施工脚手架验收检查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对大型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10.7.26按规定组织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并落实支护的安全措施。

10.7.27土石方开挖应按相关规定报甲方批准和备案,并采取防塌陷、排水和相关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周边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水土流失。(不包括爆破作业)

10.7.28落实土方开挖、运输的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和污土污染周边环境。

10.7.29施工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排放。

10.7.30大体积混凝土浇灌,应设立专门指挥人员,指挥现场砼搅拌车按照次序进出场,设置安全通道,落实安全措施。

10.7.31结构吊装、临边和孔洞作业应采取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10.7.32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和使用。

10.7.33容器、密闭空间内作业前应加强通风,并对容器内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监护,并有紧急救援措施。

10.7.34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10.7.35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及时报告甲方,并按要求报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8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10.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10.9.1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 万元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在合同价款中单独列支,并按照规定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分期支付。

10.9.2乙方应按规定用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有关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甲方,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10.10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10.10.1甲方按照合同实际总价款,预留 万元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

10.10.2发生由乙方责任引起的各类事故、事件及乙方的违章违规、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保证金扣款标准扣除乙方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10.10.3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10.10.4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预留金额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10.11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10.11.1防人身伤害事故

10.11.1.1强化防高空坠落管理。随时观测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发生坍塌事故;基坑周边必须进行有效防护,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基坑周边要设置堆放物料的限重牌,严禁堆放大量的物料;加强对建筑物临边、屋面临边及预留洞口、楼梯临边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10.11.1.2要在防护设施周边设置醒目的预防高空坠落的安 全警示牌。施工现场搭设的防护棚、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的要求,使用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距离过大超出规范要求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11.1.3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措施,并按要求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10.11.1.4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

10.11.1.5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网等防护设施的 拆除,要实行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不得随意拆除。室内临边和洞口的安全设施,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到位。室内楼梯、窗洞口和临边砌筑高度不足90cm处,应用钢管和扣件组合,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底部20cm处做踢脚防护,为保持防护架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栏杆架体中间部位应加设一道保护杆件。

10.11.2防火灾事故

10.11.2.1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尤其是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应对作业人员加强禁止烟火的教育,各项目要加强动火管理,建立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10.11.2.2消防设施及器材应做到齐全、完好和能用。在入冬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0.11.2.3严防电器火灾发生。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管取暖和做饭,禁止使用自制的电褥子,电褥子使用后应及时断电;

10.11.2.4加强冬季取暖的统一管理,宿舍的公用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或采用明火取暖。

10.11.3防冻、防滑

10.11.3.1防止施工场地、运输道路积水和结冰,造成安全隐患;脚手架,脚手板有冰雪积留时,施工前应清除干净。

10.11.3.2工地临时水管应埋入冻土层以下或用草包等材料保温。水箱存水,下班前应放尽。

10.11.3.3应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用电设备,严禁其它人员随意拆、改装电气线路。

10.11.3.4严禁使用裸线,电缆线破皮三处以上不得投入使用,电缆线破皮处必须用防水

绝缘胶布处理,电缆线铺设要防砸、防碾压、防止电线冻结在冰雪之中,大风雪后应对用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电缆线断线和破损造成触电事故。

10.11.3.5霜、雪过后要及时清扫作业面,对使用的临时操作架和临边防护设施必须由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防止因霜、雪和场地太滑而引起高处坠落事故。

10.11.3.6重视施工机械设备的防冻防凝安全工作,所有在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结合例行保养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换用适合寒冷季节气温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防冻液和蓄电池液等。对于长期停用的机械设备,应放净设备和容器内的存水,并逐台检查做好记录;对于正常使用的机械设备,工作结束停机后要求将设备内存水放净。

10.11.4防中毒

10.11.4.1为防止因生火、取暖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指定专人负责夜间巡视检查。检查火炉使用情况,是否有发生火灾、煤气中毒的危险。

10.11.4.2封闭的场所必须有通风换气措施。燃气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使用时必须保持通风。

10.11.5防交通事故

10.11.5.1广泛开展冬季行车安全教育,落实防冻、防滑、防雾和防火等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冬季行车安全意识。

10.11.5.2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杜绝由于车辆故障而引发事故。按照规定及时安排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做到定期检查、计划维修、合理使用,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状况。

10.11.5.3认真贯彻落实车辆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车辆的换季保养工作,要采用符合冬季使用的防冻液、润滑油和制动液、发动机和散热器外壳要安装防寒保温罩,尤其是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必须完好可靠,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0.11.5.4教育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和职业道德,严禁酒后开车、无照驾驶、疲劳驾驶、不强超抢道,做到礼让“三先”确保行车安全。

10.11.5.5汽车必须通过结冰的河流、沟渠时,应下车仔细检查冰层的厚度和强度,在确认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

10.11.5.6遇严重冰雪路面要求加装防滑链、车辆行进中应保持行车距离,并适当拉长车距降低车速,防止追尾事故的发生。

11.安全防护:

11.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路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安全检查事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2 实施工程工作期间(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1.3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按要求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必须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

12.事故处理:

1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3.保险:

13.1乙方在开工前必须为所有参加施工建设的乙方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40万元/人,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原件查验(甲方留存复印件),如未提供,视为未购买,处以30000元罚款并限5日内必须购买,否则由甲方代为购买,发生费用双倍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如乙方未给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而发生意外的,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接受甲方50000元的处罚;

13.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4.材料、设备供应:

14.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3日内,乙方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的供应计划;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乙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由乙方负责卸车和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在交接时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包含但不仅限于工期延误、质量损失、更换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14.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全额赔偿(1+10%采保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3本工程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地运至现场交付使用,并向甲方提供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4.4工程材料的检查与验收:无论何方采购的工程材料,使用方均要进行检查验收,如材料质量不合格,采购方应将其运出现场,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14.5乙方应对其所采购工程材料的质量负责,因材料质量原因所造成的任何质量事故和因此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4.6乙方采购所用材料如按照监理和业主要求需要申报和批准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14.7乙方施工范围内使用的所有设备、材料(含甲方提供设备、材料及半成品)的卸车、现场二次转运及检验、试验由乙方负责,其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计取费用。

14.8本工程中所有主、辅材料均由 乙方 自行组织采购。

14.9乙方在提交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计划时,应认真核对施工图纸,严格按照实际施工用量办理报审手续;甲方采购的物资实行零库存管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购买量超出实际使用量但未超过合同约定限额使用量时,超出部分将全部调拨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购买量超出合同约定限额使用量时,超出限额量部分材料按调拨价=实际采购价×(1+10%采保费)从乙方合同结算费用中扣除。

14.10甲方将对施工中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考核管理,考核量以施工图算量加上定 额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xx)损耗量为准,主材节约材料费用(单价按采购价计算)按照五、五比例分成,超出部分的材料,甲方将根据实际采购价加10%的采购保管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4.11所有废旧材料的变卖处理由甲方项目部按规定完成,乙方不得自行处理变卖。

15.建设工程施工结算的约定:

15.1本工程的结算依据第3条确定执行; 16.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6.1按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报酬,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工程量总和不得超过业主方给甲方确定的工程量也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如超出或变更须经甲方认可后的实际工程量结算。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施工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6.2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工程量,甲方有权进行调整或变更;

16.3 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完成工程量报送给甲方,甲方在每月25日前审核完当月工程量并计算当月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但当月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并不作为编制工程结算的依据;

16.4 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进度款及乙方提交未拖欠民工上月工资的有效证明后十日内,按乙方当月应得工程款的 80% 、扣减乙方各项应扣费用支付给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

16.5 合同内项目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实际完工总价的 80% 时,甲方开始止付,其余待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并通过审计后恢复支付至 95% 。

16.6 本合同工程剩余合同款项(除5%预留质保金外),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

17.报酬的支付:

17.1预付款:

17.2进度款:甲方按照乙方材料到货进度及完工进度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在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资料审核合格后并收到以下资料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A、并提供资料清单: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确认表、开具盖章收据、等额进度款工程发票、乙方盖财务章的账户信息、双方盖章合同、银行开户证明、日常施工队名册表;

B、在当月25日前,由乙方将本月已完工工程量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支付; 17.3验收款: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并经审计后,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总量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5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资料审核合格,并收到以下资料后以电汇方式支付:并提供资料清单:甲方确认的工程总结算书、开具盖章收据、合同全额工程发票、日常施工队名册表;

17.4质保金:工程合同总价的 5 %为质保金,质保期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经业主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月后,业主方和甲方未提出质量异议及无索赔后无息支付。

17.5乙方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每日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动态表。乙方向甲方提交劳务人员工资表并在甲方的监督下按进度及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如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视为违约,甲方将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超额部分从应付劳务报酬中扣留,待欠薪金额确定后由甲方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

17.6发票:

17.6.1甲方只在收到乙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后方有义务付款。乙方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甲方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甲方签订代替开发票协议的除外)

17.6.2 本合同第17.6.1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需乙方提供工程发票后支付。为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优化审批流程,甲方拟定代扣代缴税款代办工程类发票服务的《服务合同》(见附件二)。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如乙方接受合同条款并签章认可,即取消本合同第17.6.1条“见票付款”约定。如乙方不予认可,则仍按本合同17.6.1条执行。

17.7按工程量支付的进度款,该工程量不作为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以施工蓝图及现场实际发生并经甲方审定的工程量为准。

18.施工变更:

18.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8.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8.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8.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8.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8.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费用。 18.4本合同生效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 18.4.1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18.4.2 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书面进度计划表编制工程进度计划表 18.4.3 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劳动力及管理人员清单 18.4.4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质量保证手册 18.4.5 安全保证文件及安全措施 18.4.6 材料计划表及使用时间

18.5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并严格按照甲方的进度计划施工,如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连续一周内未完成施工计划,甲方有权调整合同承包范围或责令乙方退出施工现场或有权终止本合同;

18.6本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18.7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18.8由业主、监理以及设计院发出的正式设计变更通知书,须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才能在施工中实施。

18.9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工程如期完工,因乙方工期延误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赔偿。因甲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甲方给予工期顺延。

18.10乙方应合理投入人力、物力,保证现场的使用。

18.11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尽可能的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18.1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满足甲方三级网络进度要求,甲方有权调整工作范围,另行组织施工,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有权使用乙方在现场的施工机具、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施工验收:

19.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甲方与业主方双方之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9.2全部工程竣工后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乙方承担。业主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如业主对保修要求高于此要求的,以业主要求为准,其他参照此要求和国家标准)。

19.3具备隐蔽、覆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应自检合格并做好自检记录后,通知甲方,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检验,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整体验收由甲方、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联合验收,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移交;

19.4 工程经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部分,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符合质量标准。由此发生的修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9.5甲方的检查和验收并不减小或排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19.6在施工中出现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由乙方负责处理,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够及时处理施工缺陷,甲方将委托他人处理此缺陷,按乙方该项目结算费用的120%扣减缺陷处理费用。

19.7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乙方承担全部相应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0.施工配合:

20.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需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20.2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需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1.违约责任:

2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1.1.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三级网络进度计划)完成相关工作的,视为延期,延期交工,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5000元 的违约金;延期超过5日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承担该合同全部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1.1.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外还需承担合同全部总额 20 %的违约金或依据项目部的处罚意见接受违约金的处罚款。

21.1.3乙方违反甲方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或不服从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要求,经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警示未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处罚乙方1000 至10000 元 。

21.1.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甲方有权对施工人员及设备等进行清场处理,乙方还需承担合同全部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1.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0.2条款的规定,即视为违约,除承担因违反该条款所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还需承担合同全部总额2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直接终止合同,并将乙方清离现场,因清离现场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报酬中直接扣除。

21.1.6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人员出现斗殴、酗酒,甲方视情节轻重按1000元-5000元/次进行处罚;

21.1.7乙方劳务人员因劳务工资纠纷,冲撞业主方房屋所在地或人员、冲击甲方办公场所或人员、冲撞项目部或项目部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乙方劳务人员因劳务工资纠纷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机构投诉、起诉、上访造成甲方的名誉、财产等损失的,甲方视情节轻重按5000元-500000元/次进行处罚,该处罚和损失甲方可以直接从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款中扣除,扣款不足部分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交付甲方,如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扣款,则乙方需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21.1.8罚金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出具处罚通知书,转甲方审核、批准并在支付劳务款时优先从款项中一次扣除或现场交纳罚金;

21.1.8罚金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出具处罚通知书,转甲方审核、批准并在支付劳务款时优先从款项中一次扣除或现场交纳罚金;

21.2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3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38条款规定,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为乙方雇佣的所有农民工代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甲方代交纳的,视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

22.争议:

22.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2.2因该工程相关的任何形式事故或质量纠纷,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或质检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23.合同解除:

23.1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甲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撤离现场。

23.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3.3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已建工程经甲方审核认可并扣除全部违约金后经业主方最终验收通过一年后支付给乙方。

23.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3.5如项目法人终止与甲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则乙方将立即终止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工作,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3.6因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3.7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3.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4.作准文本:

本协议以打印文本为准,对本协议的任何手工添加或单方面的更改无效,变更须以双方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或盖章后的书面承诺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税务条款

25.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25.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涉的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

25.3乙方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的甲方的损失。

26.廉政条款:

禁止乙方向甲方管理人员变相给付任何好处,否则按照违约处理,每发生一次,按照行贿现金或物品价值的10倍给予处罚,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应付劳务报酬中扣除;如甲方人员在收到乙方行贿现金或物品在2日内及时上报甲方党工部门的,给予现金或物品价值5倍的奖励如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要任何好处,请打举报电话: 经查证属实,买方给举报人20xx元以上的奖励。

27.合同签订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28.送达

甲方给乙方的函电,按下述地址、传真号码发送,如有变更,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若按本地址和号码发送的,视为正确送达。

地 址: 电 话: 电子信箱:

29.其他:

29.1图纸(以甲方现场盖章确认的图纸为准)

29.2为农民工缴纳各项保险及足额发放工资保证书

29.3基建项目施工中环境管理协议

29.4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协议

29.5施工现场管理协议

29.6开具发票承诺书

29.7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29.8附件二(服务合同)

3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1.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施工组织计划表执行的,甲方随时有权再进行分包,结算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条款结算。

31.特别提示:本合同21条属于双方自愿达成,双方签字盖章视为对该条款已审阅并接受该条款约定内容。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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