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居住房屋买卖合同
全文共 9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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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住址:身份证号:
一、居间事项及具体要求
1、乙方为甲方服务;
2、具体要求:乙方利用自身资源,为甲方推荐对写字楼有需求的订制开发、写字楼办公的意向客户。乙方协助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意向客户进行合同洽谈,并促成购房合同的签订。乙方需将其推荐的意向客户的资料向甲方项目客服部备案。
二、协议期限:从________年月____日至年____月日止,期限________年。协议期满,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续约。三、报酬、支付期限:
1、报酬报酬按乙方推荐的意向客户与甲方签订合同到达甲方账户款项总额的计算。
2、支付期限及方式甲方应在乙方推荐的意向客户与甲方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或合同全款后的____日内支付报酬,每到账一笔资金支付一次报酬。
3、合同款未到达甲方账户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甲方每次支付报酬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4、客户退房或解除协议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将已收取的相应报酬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返还,每日按应返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款项甲方有权从未结报酬中扣除。
5、乙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四、乙方同意,不论何种情况,乙方履行本协议所需或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催告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作出不利于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报酬,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七、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事项委托他人。
2、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维护甲方的形象。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签字: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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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个人居住用
合同编号:116560
甲方: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房合同编号:
租房合同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编码:______
租房合同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编码: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_市_路____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_字第_号)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__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_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_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____
账号:____
抬头:____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_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____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
第三者或让
第三者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
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
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
第一条规定的;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违反本合同
第八、
第十四条规定的;
5、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甲方出现前述第
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____日期:---------------------------日期:---------------------------
注:本租房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日常家庭居住使用租房合同
租赁房屋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房屋地址:________区________里________园________楼________门________室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年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元整。
3、付款方式:按年支付,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一次交清,________________元为甲方净剩款,由于租赁关系产生的甲乙双方的税费等费用由乙方一方负担。
4、租赁期内的水、电、暖气、天然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提供燃气灶、抽油烟机、洗衣机、淋浴器供乙方使用。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天然气、暖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租赁关系终止前结清相关费用。
2、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
2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如乙方不再继续使用,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3、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在租用期间,若造成损坏,负责修缮和恢复,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甲方相应的赔偿。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共两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支付租金,甲方开具收条即行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房 主)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暂住证号: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个人房屋出租协议书。
一、甲方将______路_____号一楼一底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使用。
二、租期__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使用。
三、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作为甲方净收入),乙方共现金支付(计大写_______元整)
四、房屋出租保证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人民币)
2、保证金支付方式是以现金支付。
3、本协议作为本期保证金收据,请妥善保管;当本期保证金转入下期租房协议后,本协议作为保证金收据的功能自动作废、同时按新协议条款执行老协议自行作废。
五、房屋出租合同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事项
1、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做违法乱纪得活动,如若违反法律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卫生垃圾费)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造成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确需甲方出面协助解决时,乙方应支付甲方必要费用。以上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
附:电表底数_____水表底数_____;电视费_____;取暖费_____以上数据由乙方自行核对,自行填写。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乙方装修须合理且费用自理;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如需拆除装修请同时恢复房屋原貌,产生费用由乙方自理。如不恢复按违约处理
5、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六、个人房屋出租协议书的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
七、有关退租、转让的条款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如地震等)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并且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协议期内,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退租、转让、及由于乙方违约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况下,乙方都必须按协议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4、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房屋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5、甲方原则上不同意转租,但乙方确有困难时,应提前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才可实施转租事宜。
6、乙方转让时需向续租方明示本协议内容,转让期为租期内期限;乙方没有通过甲方书面同意及签字的转让行为,属乙方无效转让、乙方的无效转让是违约行为,甲方不予承认。
7、乙方无效转让的责任由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承担,如该无效转让已交接结束,责任由续租方全额承担,甲方在收回房屋的同时续租方还将支付乙方应负担的全额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8、有效转让租期为合同内租期,有效期内租金为_______元整(人民币____元正)
9、续租方需超出租期时,必须同甲方签订新的租房协议。
10、转让交接,水、电、电视、设施及有关经济费用问题,由双方自行处理,如有遗留问题,续租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八、房屋出租合同有关续租的事项
1、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由甲乙双方协议商定。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九、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所有条款必须执行、本协议内所涉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凡乙方违约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外同时甲方将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据本协议条款缴清各种费用所有应付款。
十、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如有转让,则经甲方、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三方同意签名的转让附件应附于正式协议一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二、本协议壹式_____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_____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年底即**年**月**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甲方:_________签名/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草海镇燎原村东山组环城路边的一间住房及场地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期为三年,租金为每年壹万伍仟陆百元整(¥15600.00元),每年一付,先付租金后使用。
三、租赁期由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租金,如国家规划征收土地,甲方按乙方使用时间比例退还乙方已付租金。
四、乙方不得把租用房屋和场地用作非法经营,否则后果自负,乙方租用期间自行规范安全生产经营,如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使用所产生的税费乙方自行负责。
六、租赁期内乙方要爱护房屋和环境卫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对房屋和水泥地坪有损坏,则要修复,不能修复则照价赔偿,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保证金壹仟元(¥1000元),合同终止退还乙方。
七、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合同自动终止。
八、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场地上搭建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
九、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供居住
甲 方(出租): 乙方(承租): 身 份 证 号: 身 份 证 号: 地址:地址: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将 区 路 号( ) 号楼 单元 户 房屋租赁给乙方居住,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付款方式为 付。在协议签订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租金 元。甲方保证此房产权清晰,无产权及债务纠纷。每期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缴纳。合同终止前,无论是否续约,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乙方不续租,应提前30天配合甲方看房,如不配合押金不退)
二、租赁期内,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①擅自将承租房屋转借转租;②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③改变房屋结构,损害房屋内设施;④拖欠房租超过五天的。
三、乙方居住期间:水、电、煤气、天然气、电器等设施如使用不当出现损坏或者火灾,有乙方修复或承担。
四、甲乙双方自签订合同起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中介费不退)。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提高房租或者收回房屋。如房屋结构出现漏水、漏雨等其他问题由甲方负责修缮。若遇政府拆迁、自然灾害甲方退还乙方余期租金。
五、租赁期内:水、电、煤气、暖气、数字电视、卫生治安、物业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1)水、煤、电、房屋设施押金 元 ,合同终止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否则甲方从押金中扣除,剩余押金返还乙方。
2)房屋入住时电表底数 、水表底数 、煤气底数 。
七、房屋设施:
八、特别约定:
九、本合同签字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中介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今收到乙方 房租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押金 元,数字电视费(22元x 个月) 元,暖气费 元,共计 元。 (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整),甲方签收: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介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中介电话:
签约日期:20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供居住
出租人(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人(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座落于 出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 年(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合同届满,乙方若有续租意向,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三、房屋租金:每月 元,全年 元。如要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交租金。先交租金后用租房。乙方逾期未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回收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总房屋月租金的5%收取违约金。
四、甲方如将该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五、承租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方,乙方也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让)、转借给第三方(包括改变房屋的租赁用途)使用,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书面认可)。
六、在承租期内产生的费用,如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甲方概不负责。
七、乙方在使用甲方房屋(家具、电器)时,不得损坏或改动其设施结构,若损坏则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八、为保证水电费及时交纳及保护租房设施的完整无损,乙方需向甲方交付保证金 元(不计息),合同届满,双方办理交接核对手续,若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如数返还给乙方。移交日电表读数 度;水表读数 吨。
九、其他: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供居住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计___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__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_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供居住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基本符合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双方同意。
第二条: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置位于郸城县西环中路,老交警队斜对面。 2,出租房屋面积共整院。
3,装修,设施及安全:
(1)室外修缮由甲方负责,同意出壹万元修缮(厕所、顶楼、楼梯扶手、操场等),资金从租房第一年中扣除,在合同之前。
(2)室内修缮由乙方负责(教室门窗、教室吊顶、墙面,地平等)
(3)周边环境安全由甲方负责及协调,办学期间一切学生事故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共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2、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因甲方所出租房屋出路不能安全出入,延误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为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__仟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3、在合同期内,甲方不会涨房租。
4、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5、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但甲方应在_____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如果要求续租,须在租期满_____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续签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__仟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租金总额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__仟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2、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每次支付一年的租金,同时需先付钱后使用。3月16号之前交付五万元租金。
第五条:违约条款:
1、双方应根据合同事项进行使用,若甲乙任何乙方违约,则需要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总租金______%额度的违约金。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供居住
出租方(甲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一、 甲方将位于 小区 号楼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二、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 元,按年结算。每年年 初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年租金。
三、 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
五、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 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环卫、园林、住宅、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协调。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住宅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经百分之十五以上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五人至十五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职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的话动经费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业主小组由本幢住宅业主推选若干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听职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反映;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提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曰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房地局或者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之曰起二十曰内,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五)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为两年。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三)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运行服务;
(四)保洁服务;
(五)保安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
(二)在业主、使用人作用房屋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祝、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八)定期听职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九)发观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杜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祝、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二)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三)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五)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费用按月分项计算,第(五)项费用按实际维修项目计算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二)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帐务帐册;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四章 物业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通行、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八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三十二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收取的经营性设施费用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
利用物业设置公益性设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清运、处理,按照本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住宅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曰起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将住宅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宅和新建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新建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可以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设立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职利息。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第三十七条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按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和使用人安全时,区、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限期维修。
物业维修基金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巳售公有住宅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陪偿,
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业主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
第六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十三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不得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四十四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的保修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六条 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宅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九条 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公有住宅出售前的管理单位实施。
第五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章以外的各章规定。
第七章投诉
第五十一条 市房地局和队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
第五十二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市房地局提出复核要求。市房地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三条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各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物业管理的经营项目。
第五十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五)、(六)、(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地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街道监察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绿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建筑、设摊、堆物、占路等行为,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罚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卫生间、阳台、天井、庭园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备,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这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抬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别、墙面、屋面等部位;
(四)共用设备,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五)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害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六)房屋承重结构,是指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中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范丈:
房地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居住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 l日起施行。
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调查与分析_调研报告_网
一、调查统计的目的 本次调查统计是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首次对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于掌握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难点群体,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具体的检查评估标准,更有效地推动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调查统计的指标与时点 我们按照管理体制和居住地分布情况,设计了以下调查统计指标: (1)省级直管企业和地方企业。省级直管管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地方企业指由副省级、地市级或县级城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 (2)本地居住人员。本地居住人员是指退休之后仍在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在地级以上城市城区居住人员,在县镇城区(县级市、区的城区)居住人员,在城区外(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员,在城区外企业集中生活区居住人员。 (3)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居住人员是指退休之后离开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省内异地居住人员(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居住人员),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定居调查统计的时点为XX年底数。 三、调查统计的结果 (1)全国基本情况 XX年底,全国共有企业退休人员3282.5万人,其中本地居住人员3074.2万人,异地居住人员208.3万人。 本地居住人员中,在地级以上城区居住人数为1884.9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469.1万人),在县镇城区居住人数为750.2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174.0万人),在城区外企业集中生活区居住人数为203.9万人,在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数为235.2万人。 异地居住人员中,省内异地居住人数为115.8万人。跨省异地居住人数为89.4万人,定居港、澳、台及国外人数为3.2万人。 (2)省(区、市)直管企业基本情况 XX年底,省级直管企业共有退休人员589.1万人。其中,本地居住人员509.2万人,异地居住人员79.9万人。 本地居住人员中,在地级以上城区居住人数为289.8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150.5万人),在县镇城区居住人数为121.7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59.4万人),在城区外企业集中生活区居住人数为72.5万人,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数为25.2万人。 异地居住人员中,省内异地居住人数为43.8万人,跨省异地居住人数为35.8万人,定居港、澳、台及国外人数为0.3万人。 (3)地方企业基本情况 XX年底,地方企业共有退休人员2693.4万人.其中,本地居住人员2564.9万人,异地居住人员128.5万人。 本地居住人员中,在地级以上城区居住人数为1595.1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318.6万人),在县镇城区居住人数为628.5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114.6万人),在城区外企业集中生活区居住人数为131.4万人,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数为209.9万人。 异地居住人员中,省内异地居住人数为72.0万人,跨省异地居住人数为53.6万人,定居港、澳、台及国外人数为2.9万人。 四、相关分析:难点群体 调查统计表明有四类群体是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难点群体。 --省直管企业和地方企业在农村和山区零散的本地居住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群体)。这一群体共有235.2万人,占全部企业退休人数的7.2%,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分布很广,且居住地没有街道社区等管理服务机构,经办机构也没有精力管理这个较为分散的群体。 --省直管企业和地方企业在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居住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群体),共有205.1万人,占全国企业退休人数的6.2%,目前,多数地区对本地居住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但如何实现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的管理服务仍是推动工作的难点。 --省级直管企业中,未在企业集中生活区的本地居住人员,不包括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员(以下简称第三类群体)。共有201.6万人,占全国企业退休人数的6.1%,社会保险关系由省级经办机构进行管理,虽然在居住地域上来讲可以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但地方政府难以承受实行管理服务所带来的经费压力。对这类人员,虽然已经确定属地化管理原则,但在具体落实中估计难度比较大。 --定居港、澳、台及国外的共有3.2万人(以下简称第四类群体),占全国企业退休人数的0.1%。这部分人不用列入我们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围之内。 以上四类人员共计有645.1万人,占全部企业退休人员的19.7%,其中前三类群体属于缺乏社会化管理服务条件或困难较大的工作对象,在工作部署上可以向后放一放,因此这三类人群又可称为较难覆盖群体。
[1]
居住房屋出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合同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村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二、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_元,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保证金除用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十三、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期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四、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租金。
并支付给乙方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_%的违约金。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租金额_%的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对乙方报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未能及时修复,造成乙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未及时修复,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方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其他有关房屋租赁事宜及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
十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交易中心_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关于领取居住证介绍信范文
兹介绍我公司员工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单位办理工作居住证领取事宜,请贵单位协助办理为盼。姓名_________工作居住证编号____________业务类型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工作居住证编号____________业务类型____________
备注:1.业务类型指新办、续签、补办、注销、变更等。
2.如果同时领取多个人,可以复制多行信息。
此致!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x年xx月xx日
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市▁▁▁区▁▁▁▁▁▁。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厨,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
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承担。
甲方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租金标准:▁▁▁元/,总计:▁▁▁▁元。
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租金支付方式:
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乙方承担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变动
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其他:▁▁▁▁▁▁▁▁▁▁▁▁▁▁▁▁▁▁▁▁▁▁▁▁▁▁▁▁。
第十六条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杭州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房屋居住使用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一、租房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月租金为____元,缴租为 支付一次,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元),以后应每月 日前支付。
三、约定事项
1、乙方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若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不得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 缴纳一次水、电费用。乙方交保证金________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5、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6、甲方应保证房屋居住条件,出现房屋自然裂纹、房顶或侧墙漏雨、门窗变形、电线或水管老化漏水、电,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或隐患,应及时修葺,不能置之不理。
7、备注: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另:____室水____x吨、电__x度;____室水______吨、电____度。
甲方签字(出租方):
乙方签字(承租方):
年月日
出售二手房居住权合同
卖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为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室内所有附属设施完全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分两次付清房款。第一次为签订购房合同时,支付房款万元;其余房款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付给甲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并且乙方支付完首次房款后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乙方完全付清房款后,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住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住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异地居住证明格式
居住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入住我居住区至今,地址为: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_______门_____________号(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其现在居住地址。特此证明。
派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或居民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或物业管理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加盖证明单位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运输楼居住房屋出租合同
甲方: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乙方: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的内容(例如,租赁房屋合同,则写明甲方出租 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则写明代理诉讼的案件名称)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质量、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 价款或者酬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可以是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约定另外的生效时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 份。
甲方: 签名或者盖章)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_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
省(市)/地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幢】_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类型为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房屋用途为居住。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日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2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上述租金保持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须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
3.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币)_________元。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4.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6.3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6.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6.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
7.1 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乙方转租该房屋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7.2 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将于租赁期限内被处分的。
(六)_________。
8.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七)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____月的;
(八)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乙方可以减少租金或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9.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9.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9.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9.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0.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_________】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
11.3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11.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_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办理登记备案或信息记载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转交),以及__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经纪机构名称:_________
经纪人姓名:_________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