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
全文共 494 字
+ 加入清单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兴泰南里楼单元门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押一付三。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物业费、宽带费以及其它由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与乙方均摊。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一个月租金 元,作为押金。
五、房屋租赁期为1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租房押金不予退还。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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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居住房装修施工合同
委托方:__________
承接方:__________
一、工程地点:________市______区____街_______号
二、形式结构:_________层式____室____厅____厨____卫
三、工程项目:
1、________个房间地面铺设________瓷砖,打地角线,要求平整;_____个厨房,______个卫生间墙面_____铺瓷到顶,留出吊顶空间,边角打磨,地面铺_____瓷砖,要求平整;______个阳台地面铺设_______-瓷砖,要求平整。
2、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四、承包方式: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和施工期间的午餐供应,乙方负责施工。
五、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个月内因乙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维修。
六、工程造价: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为确保工程质量,暂扣______元押金,_______年____月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内无任何问题,将全额返还乙方。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______天内付清乙方人工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接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房合同个人居住用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国籍:______地址:_______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国籍:______地址:_______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 〔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 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
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____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常家庭居住使用租房合同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天津市 楼单元门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押一付三。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物业费、宽带费以及其它由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与乙方均摊。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一个月租金元,作为押金。
五、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租房押金不予退还。
六、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八、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的商铺座落地址为: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
第二条 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缴纳租金的方式为: .
2.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 元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第四条 水电费、管理费、卫生费的缴费办法:
1. 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 水电费、卫生费由乙方每月向有关部门交纳;
3. 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职责:
1. 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 %.如拖欠租金 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
3. 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4.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5.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6. 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8. 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
9. 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和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出租许可证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出租房屋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甲方应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10、甲方在租赁期内对本合同约定期内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包括 ;
11、甲方在租赁期内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性维修。
12、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随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甲方配备的室内电器、家俱的数量、型号和装修的标准,以附件确认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供居住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元;应于__年月 日前支付第三期租金元。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房租,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租金交付以甲方出具的收条或电子支付凭据为证)元给对方,租金结算后剩余部分由甲方退还乙方。
一、房屋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其它因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否则乙方可提前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1)转租、合租或转借该房屋给其他人居住;
(2)容留其他人居住在房屋内。(3)改变房屋结构及其居住用途。乙方如有违反,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爱护房屋及设施,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家具家电、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居住证明
兹有__________长期居住在:
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 ____________街
____________院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小区
____________园
___________楼_______门_________号 房屋所有权归___________所有
房屋性质为:公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 私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
私有产权房_________
单位优惠售房产权房_________ 特此证明
派出所或居委会名称:
经办人签字:
派出所或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我们在进行一些民事行为时,特别是在参与一些损害赔偿等诉讼过程中,经常需要提交能证据自己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而所谓的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一、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我们可以利用的证据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二、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证据,我们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环卫、园林、住宅、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协调。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住宅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经百分之十五以上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五人至十五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职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必需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的话动经费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业主小组由本幢住宅业主推选若干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听职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反映;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提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曰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房地局或者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之曰起二十曰内,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五)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为两年。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三)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运行服务;
(四)保洁服务;
(五)保安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
(二)在业主、使用人作用房屋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祝、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八)定期听职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九)发观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杜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祝、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二)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三)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五)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费用按月分项计算,第(五)项费用按实际维修项目计算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二)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帐务帐册;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四章 物业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通行、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八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三十二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收取的经营性设施费用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
利用物业设置公益性设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清运、处理,按照本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住宅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曰起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将住宅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宅和新建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新建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可以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设立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职利息。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第三十七条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按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和使用人安全时,区、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限期维修。
物业维修基金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巳售公有住宅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陪偿,
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业主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
第六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十三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不得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四十四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的保修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六条 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宅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九条 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公有住宅出售前的管理单位实施。
第五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章以外的各章规定。
第七章投诉
第五十一条 市房地局和队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
第五十二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市房地局提出复核要求。市房地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三条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各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物业管理的经营项目。
第五十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五)、(六)、(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地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街道监察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绿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建筑、设摊、堆物、占路等行为,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罚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卫生间、阳台、天井、庭园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备,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的业主、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这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抬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别、墙面、屋面等部位;
(四)共用设备,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五)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害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六)房屋承重结构,是指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中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范丈:
房地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居住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 l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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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
兹有(身份证号码:),系我单位员工,因工作原因,居住于我单位宿舍(地址:xx市xx区号)
特此证明.
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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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证 明
兹证明(),湖南衡阳人,为我公司正式员工,20xx年x月x日与公司签订 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编号为 ,现居住于九江中天药有限公司集体宿舍2栋220房间,公司地址为:工业园区。
特此证明!
(此证明于员工办理居住证用,不作其他用途)
X有限公司
20xx年7月24号
单位签字:
人力资源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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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为我公司员工,居住于我公司员工宿舍,地址为: ____________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备注:本证明只用于办理居住证
/暂住证,不用于其他用途)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 区 房屋(总楼层为平方米。
第二条 租期: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条 甲方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租金、押金及其它费用支付: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居住房屋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住所: 邮编:
【本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省(市)/地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 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号】【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类型为________,结构为 ________,房屋用途为居住。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日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租金为(_____币)___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___币)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整)。上述租金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应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3-2 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支付违约金。
3-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币)___________元。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住房屋出租合同
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联系电话
乙方:
省/地区: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联系电话:
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区】【县】___路____【弄】【新村】___【号】【幢】___室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类型为___,结构为____,房屋用途为居住。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编号:___】,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日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租金为_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_元。。上述租金保持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须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3-2乙方应于每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__元。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4-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_______、_____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住用房租房协议书
甲方(房主):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
2房型规格:面积平米,两室一厅
3.室内附属设施:热水器一台、然气灶1台、不锈钢洗菜池1个4.防盗门钥匙2根、卧室钥匙3根。
二、租期壹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预缴一年租金后使用。
三、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每月元,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并自行到相关部门缴纳。
以上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
四、房屋租用期间双方约定如下:
1、乙方应遵纪守法,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由乙方在租用期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水、电、气、电话、网络等设施如有损坏,应自行予修复、更换,费用自理。
5、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和法律责任及损失。
五、有关退租的条款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在无任何欠缴费用的情况下,甲方以退租当月的第二月开始计算并退还其协议期内剩余月份的租金。
3、协议期内,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退租、或由于乙方违约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况下,乙方都必须按协议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4、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租房协议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缴清水、电、气、物管费、电话、网络等所有相关费用。如果所租房内的水、电、气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
5、续租方需超出租期时,必须同甲方签订新的租房协议。
6、甲乙双方欲在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六、有关续租的事项
1、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在前期协议租金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决定。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将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七、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附:电表底数___________;水表底数___________;气表底数___________;电视费______________;以上数据由双方核对并填写确认。
八、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
九、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本协议壹式两份,每份肆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签订于:年月日即日生效
城中村居住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产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城中村居住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住址:身份证号:
一、居间事项及具体要求
1、乙方为甲方服务;
2、具体要求:乙方利用自身资源,为甲方推荐对写字楼有需求的订制开发、写字楼办公的意向客户。乙方协助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意向客户进行合同洽谈,并促成购房合同的签订。乙方需将其推荐的意向客户的资料向甲方项目客服部备案。
二、协议期限:从________年月____日至年____月日止,期限________年。协议期满,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续约。三、报酬、支付期限:
1、报酬报酬按乙方推荐的意向客户与甲方签订合同到达甲方账户款项总额的计算。
2、支付期限及方式甲方应在乙方推荐的意向客户与甲方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或合同全款后的____日内支付报酬,每到账一笔资金支付一次报酬。
3、合同款未到达甲方账户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甲方每次支付报酬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4、客户退房或解除协议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将已收取的相应报酬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返还,每日按应返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款项甲方有权从未结报酬中扣除。
5、乙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四、乙方同意,不论何种情况,乙方履行本协议所需或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催告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作出不利于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报酬,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七、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事项委托他人。
2、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维护甲方的形象。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签字: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通用合同
1.房屋租赁期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承租方使用居住。
2.租金交纳时间:
有国家统一规定租金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合同代表人双方协商议定。
3.房屋租赁规定: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对房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将租赁房产转让第三方时,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2)承租方有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乱开、乱改、乱建。
(3)承租方在租用房屋院内,建设厕所、厢房、平房、栽植树木等必须做到不碍四邻的通风、透光、人行、排水、修房、环境卫生等,否则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承租方必须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时,必须立即搬迁,如若有意刁难,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5)任何一方如需调换房屋时,必须在一个月以前告知对方协商解决,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6)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承租方的责任:
(1)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房租费。
(2)保护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建房屋,无故损坏房屋财产,负责修复或赔偿。
(3)擅自将房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出现问题(漏雨、倾斜等)及时告知出租方,否则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5.出租方的责任:
(1)每年春季对出租房屋普查一遍,对应该整修的必须及时全部整修,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防止漏雨、倒塌事故的发生。
(2)必须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房屋,内外墙皮整齐完整,不漏雨、不倾斜,如因出租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因房屋失修,出租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对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的承租户,必须按国家搬迁规定妥善进行安排。
6.本合同正本两份,出租、承租方各持一份,副本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出租、承租双方协商同意修订。
出租方:______(盖章)承租方:______(盖章)
鉴证机关: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盖章)代表人:______(盖章)
鉴证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出售二手房居住权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欲出售其名下________房屋,特委托乙方提供购房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欲出售其名下________房屋,特委托乙方提供购房人的信息,帮助甲方与购房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本房屋为央产房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备案表,可以合法出售。
本房屋用于自住,未出租,无它项权利设置;或,本房屋用于出租,租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承租人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或,本房屋的共有权人__________,其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
第二条 甲方委托事项
1.乙方代为寻找购房人;
2.乙方带领有购房意向的人实际参观房屋;
3.乙方向购房意向人提供甲方房屋情况的证明文件等。
第三条 甲方义务
甲方保证其有权出售该房屋。如基于该房屋发生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的权属证书复印件,甲方承诺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钥匙一套。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寻找合适的买方。
乙方带领购房意向人参观甲方房屋时,不得损坏屋内设施。
乙方对甲方房屋不享有任何的权利。
第五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____月,期满之前,甲方不得解除委托。
或甲方可以解除本委托,但因其解除委托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期满乙方未找到买家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向甲方返还甲方提供的材料。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定委托合同。
第六条 乙方报酬
乙方完成居间事项,即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元的居间服务报酬。该报酬于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选择其一)。
本合同共____页,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居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求租方: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异地居住证明格式
兹证明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妻二人在我小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__号房屋内居住已满一年以上。
特此证明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居住证明格式
兹有__________长期居住在: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__号_________小区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归___________所有房屋性质为:公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私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私有产权房_________单位优惠售房产权房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派出所或居委会名称: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派出所或居委会(盖章)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海市非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市 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半年结算。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租共计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水、电、煤气、室内物品等押金共计__________元(大写: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网费由乙方负担小区供暖费、物业费由甲方承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电表数: 水表数: 煤气表:租房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__使用。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私自拆改房屋。
2、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发生任何后果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负。
3、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或欲将房屋出售,乙方都享有优先权。
4、乙方有义务保管好室内用具及设施,如因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房屋损失与乙方无关。
5、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漏水、漏电、失火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6、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及时实施维修和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的(尤其水、电路等安全隐患)。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维修。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及时维修,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7、乙方声明已实地看过此房屋,并对此房屋现状无异议。
8、乙方不再租赁此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于3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验收。
四、合同实施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六、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乙方未按合同缴纳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拖欠累计达10天,经甲方催要,仍不缴纳房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房屋。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3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如租期未满,乙方无违约行为情况下,甲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如租期未满,甲方无违约行为情况下,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需向甲方赔偿一个月的房租。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室内物品清单
其他物品还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