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投资

投资范文专题栏目,提供与投资相关内容的范文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投资问题。

分享

浏览

408

范文

2101

合伙投资协议书

全文共 1106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隆__,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__省__县人,住__县x镇x村5组10号,身份证号:x0252811,电话:13x4253。

乙方:熊__(乙方代表、投资人),女,生于1972年3月25日,汉族,__省__县人,住__县x乡x村3组5号,身份证号:x3257826,电话:1356x8482。

张__(乙方投资人),男,生于1968年12月10日,汉族,__省珙县人,住x县x镇x村一组,身份证号:x103210,电话:1356x29。

__年3月15日,甲方与前合伙人__县__乡的徐__,共同租用__县__镇__村三组朱__(__商城门口)门市两间进行装修经营建材。__年5月1日.前合伙人徐__(__商城门口门市投资拆算17000元)退出合伙完毕后,甲方便邀约乙方二人投资合伙经营,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要约和承诺过程中,自愿达成如下合伙经营协议:

一、投资准则:实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利润共享、责任共担”的分配办法。

二、投资金额:甲方装修折款14000元,房租每年14400元;乙方于__年5月10日前投入现金17000元,徐__退伙之事由甲方全权自行处理完毕。

另外,乙方借款8500元给甲方作为退给前合伙人徐__退款等使用,分别由甲方向乙方出据和借据。

三、合伙分工:在经营过程中,甲方对外代表合伙联营体,负责对外联系接洽业务(包括对外进货、销售、办理经营证照和税务登记办理等)和统计帐;乙方内务总管,负责门市经营管理和出纳现金收支。财务支出在100元以上由双共同签字认可方可入帐。

乙方熊小容与张__的以熊小容为主,张__所做的工作,作为乙方的内部分工事务。

四、利润分配:经营管理期获得利润按甲方、乙方50%分配,其中熊小容25%、张__25%。甲、乙双方实行日清、月结、年结算,不得超出当年12月31日经营核算。

五、债权债务:在合伙之前甲、乙双方所欠债权债务一律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得因此而影响生产经营营活动。

六、变更解除: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处理。在合伙经营期间如需变更解除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协商方一致可变更解除,

七、特别约定:在共同经营期间,双方保持信息灵通,经营内容必须计入合伙帐务,不得进行帐外经营,损害合伙方的共同利益。

八、合伙解散:发生需解散的特定原因,必须进行依法清算处理。

九、违约责任:违约金定为10000元,任何一方擅自违约承担违约金外,并赔偿对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十、生效方式: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甲方一份,乙方两份,长期保存。

一致共识,立此协议。

甲方: 乙方: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专题范文

项目投资的意向书

范文类型:意向书,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269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林忠武先生

乙方在福清融侨开发区考察后,认为该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与企业发展前景良好,拟在该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甲方表示欢迎。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投资协议:

一、乙方拟投资7000万元人民币,兴办金属五金制造项目,生产冲压件、华司、磁铁等电子五金产品。

二、甲方全力帮助乙方协调解决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三、本意向书签定后,乙方可继续派员到融侨开发区进一步了解实情,甲方应积极配合并给予大力帮助,促进本项目尽快升级转化。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展开阅读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2432 字

+ 加入清单

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

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一)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证券投资交易合作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19786 字

+ 加入清单

基金发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民法典》:指《民法典》;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券交易所和深*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券交易所、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券交易所、深*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_________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_________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_____%,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

展开阅读全文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1771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房产总价款_______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_______元人民币,占___%;

乙方出资_______元人民币,占____%。

三、产权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___%的产权。

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____%的产权。

四、物业考察、购买

甲乙双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

五、购置物业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置房产相关款项的支付、《房产预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办理、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等所有购房相关手续。

由______方依法出具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委托期限。

委托人有权监督和过问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受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通知。

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

所购物业的所有权凭证要依法载明共有比例情况,即甲方享有___%、乙方享有___%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乙方依法办理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七、物业装饰装修由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甲方承担___%,乙方承担___%。

八、物业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由方负责所购房产的管护、维护、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业管理事务,但出租价格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应在正式签署前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律师得书面同意。

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每一个月结算一次。

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

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正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___%,乙方承担___%,并以现金支付;

十、物权行使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

一、物业出卖及优先购买权行使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或承担。

在同等条件(市场价或评估价)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

若通知后3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出售房产;

如果不同意出售房产又不愿意购买或30日内不以实际行动履行购买承诺的,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并应给予积极配合。

十二、甲乙双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物业,具体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_______元(包括定金)人民币(房款总价款的___%)由甲方付___%、乙方付___%,并以现金支付;

2、主贷人为乙方_________先生;

3、按揭贷款的期限为_____年;

4、由甲乙双方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承担___%、乙方承担___%;

房产出租后,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支付。

十三、甲乙双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产权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共有,所有权由双方共同行使。

十四、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五、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十六、争议解决办法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十五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十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律师事务所保存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1468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展开阅读全文

合作投资经营商铺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543 字

+ 加入清单

出资方:

经营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合作投资经营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章合作项目

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于并共同经营,该项目为独立改建独立运营独立核算实体。实体管理人员由双方确认。

2、本合作项目期限为

第二章股权及盈亏分担

1、双方股权比例:甲方以;乙方以经营管理模式占%。

2、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甲方占项目内的纯利润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乙方经营管理中,经营管理产生借款,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个月分配一次。

3、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______

第三章其他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万元。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乙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全权委托投资协议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1385 字

+ 加入清单

委托投资协议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以下双方在_________签署: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一_________;

2.乙方为_________现任总经理,且乙方知晓_________有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的_________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及

3.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受让并持有目标股权。

因此,经友好协商,双方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委托投资金额

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将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委托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投资_________的资金。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应以银行汇款凭证为证据。

1.2上述第1.1条规定的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不应被视为赠与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行为。

1.3乙方承诺,上述委托投资金额将仅用于受让目标股权的资金使用。

第二条股权持有

2.1_________的股权变更完成之后,甲方有权通过乙方享有_________股东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_________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4)对_________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和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_________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及

(8)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所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2.2_________完成其股东变更手续之后,甲方通过乙方承担_________股东的义务,该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_________章程;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及

(3)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3上述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可由乙方以其自身名义行使,但是,为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双方明了乙方任何权利义务的行使均应在甲方指示或授权下进行。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甲方利益考虑,乙方可先行作出决定,但应在事后立即通知甲方。

2.4乙方特别承诺,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指示的情况下,其不得将目标股权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让与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及

(2)乙方已与_________签署了形式和实质均令甲方满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已生效。上述协议中,乙方受让股权为_________股权的_________,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四条其他

4.1本协议签署后,如对其中内容需要修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签字。

4.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展开阅读全文

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文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1377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_________ _________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 _ __年__ _月__ 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___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市公司股权投资合伙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投资,全文共 15958 字

+ 加入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合称“合伙人”或“各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上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经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协议。

合伙企业

设立

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条款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成立。

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楼F座】。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四】年。

投资期为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四】年,A类投资人(优先)自投资期满2年后退出,B类投资人(劣后)投资期为3年,投资期后的剩余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项目回收期,不得再投资。

资金用途

合伙企业所募集的所有资金,即各方认缴所有出资全部拟用于【嘉凯城上海海悦高端养老社区装修工程项目及二期项目开发运营】。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无法进行之】情形,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将认缴的所有或部分出资用于【上海中凯豪生酒店住宅改建项目】或其他备选项目。

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上海】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楼F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之名称/姓名、住所如本协议有限合伙人名册所列。本协议签署后通过认缴出资或受让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经与普通合伙人协商确定,并依据本协议约定签署协议附件所列确认函后,被列入本协议有限合伙人名册,成为本协议的当事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认缴出资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以最终实际出资额为准。有限合伙人此次认购类别为【 】类,投资金额为【 】元人民币。

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实际出资额的1%。

每一位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每一位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但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此最低认缴出资额的要求。有限合伙人应签署如本协议附件所列格式和内容的认缴承诺书,确认其认缴出资额(但通过受让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届时应按照本协议附件所列格式和内容签署受让确认函)。

普通合伙人根据届时实际募集的总认缴出资额情况,可确认首轮募集完成。普通合伙人就该等情况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为合伙企业的首轮募集完成日。

缴付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于募集完成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汇款】方式【现金】缴付其认缴的所有出资。

普通合伙人要求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当向有限合伙人提前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该有限合伙人当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及银行账户指示信息。缴付出资通知发出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出资的应缴付出资日(“出资日”)。有限合伙人应于出资日或出资日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全额缴付出资。

普通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进度以【现金】缴付。

逾期缴付出资

合伙人未能按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按时足额缴付出资(该合伙人以下简称“逾期合伙人”),应按照如下约定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滞纳金(“逾期出资滞纳金”):

如果逾期合伙人在出资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足额缴付出资,并支付逾期出资滞纳金,将被视同为守约合伙人。该情形下的逾期出资滞纳金计算方式如下:

逾期出资滞纳金=逾期缴付的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逾期天数(包括出资日,但不包括合伙企业收到款项当日);

如果逾期合伙人未能按上述2.4(1)(a)的约定在出资日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足额缴付出资和逾期出资滞纳金,普通合伙人可给予该逾期合伙人自出资日次日起二十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宽限期”)。若逾期合伙人在宽限期内足额缴付逾期出资,并支付逾期出资滞纳金,将被视同为守约合伙人。该情形下的逾期出资滞纳金计算方法如下:

逾期出资滞纳金=逾期缴付的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逾期天数(包括出资日,但不包括合伙企业收到款项当日)。

逾期合伙人在宽限期内仍无法足额支付逾期出资和应付逾期出资滞纳金,或者未获得宽限期的,该逾期合伙人可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该违约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第12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普通合伙人有权:

将该违约合伙人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或

由合伙企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继续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

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或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利于合伙企业利益的其他处理方法。

合伙企业的投资

投资管理

除用于支付合伙费用、清偿债务及为合伙企业运营管理之必要所需其他费用外,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应用于依据本协议约定而进行的投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因投资而获得的可分配收入不得再用于项目投资。

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第4.2款约定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及决策行使职权。

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在二级市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市股票(但出售投资组合公司股票的不在此限)。

临时投资

为实现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以存放银行和债券类投资的方式,管理合伙企业的账面现金(包括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等现金)(“临时投资”,因临时投资获得的收入简称为“临时投资收入”)。

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利益冲突

普通合伙人可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与本合伙企业相类似的新的人民币集合投资工具。

关联交易

合伙企业应尽量避免从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或其他关联合伙企业收购投资标的或向其他关联合伙企业出售投资标的,避免投资于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已经投资的项目。如普通合伙人决定从事上述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平、合理及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原则,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合伙事务的管理与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全权负责合伙企业及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控制、决策的全部职权,该等职权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全面负责合伙企业的各项投资业务及其他业务的管理及决策;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

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身份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聘请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继续募集资金;

按照本协议约定决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权益;

根据合伙人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协议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依第2.4(2)款认定逾期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

从逾期合伙人应分配的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其应缴付的逾期出资滞纳金,或依第12条从违约合伙人应分配的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其应赔偿的损失。

采取其他所需行为以实现、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委派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能够独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执行合伙事务之行为对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签署文件等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有限合伙人之授权

全体有限合伙人在此作出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和/或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会议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普通合伙人凭有限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作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涉及上述第4.1(1)项下的(e)、(g)、(i)、(j)和/或(k)事项时,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并通知有限合伙人;其他内容普通合伙人凭合计持有合伙企业【50%】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所涉全部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

当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控制投资风险,普通合伙人应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业务的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投资专业人士组成,向普通合伙人负责。

在合伙企业投资过程中,【管理团队】在投资项目的开发、尽职调查、投资条款谈判、投资项目管理等环节,应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通报。

合伙人会议

年度会议

合伙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年度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年度报告。年度会议不讨论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

临时会议

经普通合伙人提议或经合计持有【75%】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应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年度会议”统称“合伙人会议”)。

临时会议可以讨论和决议的事项包括:【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本协议约定需要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和决议的相关事项。】

对于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事项,临时会议由有限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按第8.2(2)项约定作出决议。对于依据本协议约定需由合伙人会议同意的其他事项,临时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须经普通合伙人及持有合伙企业【75%】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会议通知

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人应提前十五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临时会议可以由合伙人以现场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中一种或几种全体参会合伙人均可有效获取信息的方式参加并表决,对于属普通合伙人召集临时会议讨论的事项,普通合伙人亦可决定不召集会议,而以书面形式征求有限合伙人意见,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等书面文件后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未以任何方式参加会议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合伙人将被视为对会议讨论事项投弃权票并同意从表决权总数中减去相应份额。

合伙费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自身开销、管理费及投资项目费用(定义见下文)】,具体如下:

合伙企业自身开销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与其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和支出(“合伙企业自身开销”),包括但不限于:

为组建、设立合伙企业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开办费”)。普通合伙人或者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由合伙企业在首次取得项目投资退出资金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合伙企业的法律、会计和税务顾问费用;

合伙企业募集所支出的合理的财务顾问费或类似费用;

合伙企业的审计费用;

合伙人会议费用;

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及其资产、收益、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诉讼费和仲裁费;

其他没有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属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的费用。

管理费

合伙企业不需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将直接承担本协议5.1条款所列自身开销,投资项目费用,及收购、出售和项目投资其它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成本等。

投资项目费用

合伙企业为投资项目而发生的法律、会计、审计、托管、投资中介及其他通常无法由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专业服务的相关费用,以及为调查、评估及监控投资项目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项目直接费用(“投资项目费用”),应由合伙企业承担。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收到的项目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入、逾期出资滞纳金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合伙费用及其他费用后(统称“可分配收入”)应按照如下约定分配:

(1)分配原则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

(a)若有限合伙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足认缴的出资额规定比例,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其享有的收益分配依照本协议第2.4(2)条款、12.1条款之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及赔偿金后进行分配。

(2)收益分配形式

(a)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进行;

(b)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3)分配时间

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所适用法律及政府机构允许分配的范围内,合伙企业管理人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应款项后按第本协议6.1条款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分配时间不应迟于收到相应现金后【二十(20)】个工作日届满之日。

(4)分配条件

(a)有充足的现金供分配;

(b)分配不会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c)分配不会使合伙企业剩余的资金或利润不足以履行或支付将来预期的义务、责任或费用。

亏损分担

受限于第2.1款约定,合伙企业的各项亏损首先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然后在各有限合伙人之间应按其认缴出资额比例分担。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支付给各合伙人的款项,由各合伙人自行申报缴付所得税或根据法律法规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

资本账户

合伙企业内部为每个合伙人分别开立一个资本账户。每一个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余额应于【每一季度的最后一日】根据当期的变化情况应进行调整:

下列项目应记为资本账户的增项:

合伙企业的收益中该合伙人应得的份额;及

该合伙人缴付的实缴出资额。

下列项目应记为资本账户的减项:

已支付给该合伙人的现金或非现金的价值;

该合伙人所分担的亏损。

合伙人的资本账户应根据本协议的特别约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为合伙企业制定会计制度和程序。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保留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依据。这些会计账簿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反映合伙企业经营活动。

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到当年的12月31日止。

审计

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首轮募集完成后,审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从具有较高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定。当合计持有合伙企业【50%】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时,普通合伙人应召集合伙人会议,讨论审计机构的更换事宜。

财务报告

首轮募集完成日后第一个完整半年度结束时起,普通合伙人应每半年度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首轮募集完成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结束时起,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出于保护高度机密以及敏感信息之目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对上述报告进行必要的编辑。

查阅会计账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

权益转让及退伙

权益转让及出质禁止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如果有限合伙人(“转让方”)欲将其拥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转让或出售(统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转让方应完全遵守本款及本协议其他相关条款之约定,否则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权益转让不会导致任何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拟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 将遵守本协议及转让方与普通合伙人签订的关于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的入伙协议的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转让方或拟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转让方就其拟转让合伙企业权益事宜,应与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并获得普通合伙人确认;但如果拟受让方为转让方的关联人且转让方为拟受让方之后续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予同意。

若普通合伙人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上述8.1(1)(a)所列第Ⅱ-Ⅳ项规定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认可一项有关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在符合上述8.1(1)所列第(a)至(c)项约定的,转让方应首先向其他有限合伙人(“非转让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转让通知”),列明:

拟转让的合伙企业权益(“要约权益”);

拟转让价格;

其他条款和条件;及

拟受让方的身份。

非转让方享有购买全部或部分要约权益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如果在转让方发出转让通知的十五天内,非转让方书面通知转让方其选择购买全部或部分要约权益(“购买通知”),则转让方及非转让方应按以下方式完成对要约权益的购买和出售:

在收到非转让方的购买通知后的十天内,转让方应将约定的要约权益买卖的交割日(“交割日”)通知非转让方,但交割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转让通知发出后的【七十五天】。但是,上述【七十五天】的期限不包括获得所需获得政府审批登记的时间(如适用)。该项买卖的交割应在合伙企业的主要营业场所进行。

在交割日,非转让方应按转让通知中列明的价格购买其在书面通知中向转让方提出选择购买的那部分要约权益。

如果:

对该部分要约权益的买卖未能按上面第8.1(1)(e)项约定的时间完成,且交易未能完成完全是由于非转让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和/或

任何非转让方未接受转让方的要约,或者如果非转让方选择购买部分要约权益

则转让方可以以不优于转让通知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拟受让方转让要约权益。

依据上述8.1(1)所列第(a)至(f)项约定受让合伙企业权益的当事方(“受让方”),签署本协议附件所列格式和内容的确认函(“受让确认函”),并经普通合伙人认定后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在本协议附件一有限合伙人名册上登记、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普通合伙人的权益转让

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约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 何方式转让其拥有的合伙企业权益。

若出现以下情形,为使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确需转让普通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第8.2(2)项约定作出决议,普通合伙人方可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当然退伙,并且有限合伙人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和/或

有限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并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若经合计持有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出质禁止

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出质。

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可依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或提前收回其实缴出资。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除名退伙:若出现第2.4(2)款约定的逾期合伙人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情形,普通合伙人有权在违约发生后【1】年内将该违约合伙人除名。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普通合伙人退伙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不得要求退伙,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也不得采取任何行动解散或终止。

当然退伙: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除名退伙

若因普通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或承担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经合计持有本合伙企业【80%】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如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下列不正当行为:

因其行为致使其自身或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致使合伙企业受到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以致无法继续营业;

其他违反本协议、《合伙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合伙企业的损失超过合伙人总实缴出资额【50%】的行为。

经持有本合伙企业【85%】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就将普通合伙人除名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在此情况下,如合伙企业未能同时安排他人担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即应终止,进入清算程序。

更换普通合伙人应履行如下程序:

合伙人在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同时作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之决定;

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自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停止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合伙企业合伙事务。

被除名的普通合伙人仍有权获得其被除名之前因管理合伙企业合伙事务而应获得的报酬及应分配的收益;如合伙企业在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有权选择以其可接受的第三方评估价值为依据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获得上述报酬和分配的权益。

普通合伙人以上述约定退伙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 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依据本协议第4.1(5)项约定确认普通合伙人更换的关键人士;

依据本协议第4.3款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

依据本协议第6.1款约定获取收益分配;

依据本协议第7.4款约定提议和讨论审计机构更换事宜;

依据本协议第7.5款约定获取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依据本协议第8.1款约定对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合伙企业权益享有优先购买权;

依据本协议第11.2款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

依据本协议约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按照本协议第2.3款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约定;

依据本协议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的出资,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依据本协议第3条及第4条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包括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权、决策权及执行权;

依据本协议第4.3款约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依据本协议第11.2款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

依据本协议约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募集期间,有权拒绝拟出资投资人的出资及入伙,并退还其本金。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依据本协议第2.3款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控制、决策及其他所有合伙事务;

依据本协议第4.2款款邀请专业投资人士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本协议第7.5款约定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告;

依据本协议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陈述与保证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陈述与保证

该合伙人或者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或者是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

该合伙人已获得充分授权签署本协议,代表该合伙人在本协议上签 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代表;

该合伙人签订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其内部章程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规定或协议项下的义务;

该合伙人是为自己的利益持有合伙企业权益,没有且不会就该合伙企业权益设立委托、信托或代持等法律关系;

该合伙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况;

缴付的出资来源合法;

该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化,会及时通知普通合伙人;

该合伙人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合伙企业受到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包括投资组合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限制)。该项陈述保证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一直有效。

普通合伙人的特别陈述与保证

普通合伙人为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合伙人具备从事资产管理的相关经验;

有限合伙人的特别陈述与保证

该合伙人仔细阅读了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合伙企业及投资情况的募集资料,包括有关风险的内容,理解投资本合伙企业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并有相应的承担风险的能力;

10.4 第三方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的担保

【嘉凯城000918】为合伙企业所有投资人的本次投资各项本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进行公告。如果进行担保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程序,普通合伙人应当促使并协助【嘉凯城000918】完成相关批准或备案程序,以保证【嘉凯城000918】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担保合同详见协议附件。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解散并清算: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未依据本协议获得延长,或者依据本协议约定经延长后的经营期限届满;

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计持有本合伙企业100%实缴出资额的守约合伙人表决同意解散;

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被除名或退伙且合伙企业未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清算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合计持有本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

清算期不超过一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清算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清算剩余财产根据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违约责任及免责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或违反其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承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合伙人如有下列情形,则按下述约定处理:

合伙人违反第2.3款约定不足额或逾期缴付出资并根据第2.4(2)项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应依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合伙人应就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

合伙企业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

违约合伙人对合伙协议项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由所有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

自违约合伙人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如合伙企业有可分配收入,合伙企业仅支付应分配给违约合伙人的可分配收入的【50%】,保留其余【50%】的可分配收入。上述保留的可分配收入可用于支付违约合伙人违约日后应支付的合伙费用及其他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赔偿等费用,其中合伙费用仍须按违约合伙人违约前认缴出资额计算及承担。

普通合伙人除采取上述措施之外,亦可选择采取下列措施:

申请仲裁向违约合伙人追索:

①应缴而未缴的出资额;

②自出资日起就应缴而未缴的出资额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出资违约金;以及

③合伙企业因仲裁程序及其他司法程序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追责之事宜达成本协议所约定追责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10条规定,作出虚假或不准确的陈述和保证,导致合伙企业受到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遭受损失或索赔、支付费用或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有权认定该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合伙企业免受损害,及要求该合伙人将其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给其自选的合格投资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确定的合理价格将其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资人。为本条之目的,合格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条项下陈述与保证事项、受让权益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投资人。

免责保证

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但普通合伙人或其管理人员因存在法律规定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除外。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管理团队、及普通合伙人的股东、合伙人、董事、雇员、关联人、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职责、处理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由合伙企业承担。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损失、承担费用、罚款,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存在法律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引起。

其他条款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适用中国法律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保密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报告、合伙人会议及其他方式所了解到的合伙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的商业、法律、财务等信息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或公众泄露也不得从中牟利。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者合伙企业的解散而失效。

通知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给合伙企业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给普通合伙人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给各有限合伙人的通知发送至登记地址的地址。

任何人可随时经向合伙企业发出通知而变更地址。

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在派专人交付的情况下,通知于送至第13.3(1)项所述的地址之时视为送达;

在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航空邮件或快递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为送达;及

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情况下,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电子邮箱所在的服务器时视为送达。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直接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的有限合伙人应立即与普通合伙人协商,如受影响的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立即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签署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合伙企业保存壹份,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壹份,备案管理部门壹份。

协议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成立,自本协议第10.4条所涉担保合同签订之日生效,本协议签署后,对于通过后续募集或权益转让等方式加入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自其书面确认受本协议约束时对该有限合伙人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本协议对于任何一方的效力及于其继承人、继任者、受让人、代理人;当有限合伙人存在委托、信托、代持情形时,并及于其委托人或受托人、名义持有人等。

本协议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方式签署后生效。

释义

定义

如果在本协议中没有另外定义或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本协议,指《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半年度,指日历半年度。

出资日,具有本协议第2.3(2)项约定的含义。

合伙费用,指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合伙企业的开办、设立、运营、管理、投资、终止、解散、清算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__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关联合伙企业,指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管理的其他投资实体。

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或重大影响力的关系。

管理公司:指普通合伙人,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费,指本协议第5.2款约定的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

管理团队,指普通合伙人所聘用的负责管理本合伙企业的管理团队。

季度,指日历季度。

合伙企业,指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的【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成立日,指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合伙企业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实缴出资额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第6.1款约定作为绩效奖励而由其提取相应收益分成的权利。

合伙企业自身开销,指本协议第5.1款约定的与合伙企业开办、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和支出。

可分配收入,具有本协议第6.1款所约定的含义。

质押股权回购款:

年,指日历年。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日,指日历日。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向合伙企业认缴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承诺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缴付通知依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现金出资额。

首轮募集完成日,指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发出首轮募集完成通知之日。

守约合伙人,指没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

投资成本,指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时投入到项目公司的全部投资额。

投资项目费用,指本协议第5.3款约定的合伙企业为项目投资而发生的中介服务费、差旅费及招待费等项目直接费用。

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如本协议4.2款所述由普通合伙人内设的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最终决策机构。

投资组合公司,指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相关权益的公司。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合伙人(但不包括未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逾期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指通过认缴出资或受让合伙企业权益并为合伙企业所接纳的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指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总认缴出资额,指所有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认缴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接受的认缴出资额之和。

解释

本协议的附件应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应具有如同已在本协议正文中明文载列的同等效力。凡提及本协议,均指经过补充、修改或变更后之本协议,并且包括鉴于条款及各附件。

本协议各条款及附件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所设,不得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书面”一词的表述应包括以可辨认的和非暂时形式产生或复制文字的任何方法,其中也包括电子邮件形式。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签署页】

普通合伙人:【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签署页】

有限合伙人: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项目投资的意向书

范文类型:意向书,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1099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在青菱乡投资建设服装生产工厂项目一事,(拟投资总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订立本意向书

(一)拟建项目名称:项目

(二)项目地址:洪山区青菱乡(张家湾玻璃厂北侧延伸部分)

(三)项目占地:甲方同意乙方在青菱乡投资建设服装产业项目,项目总占地30亩,分二期建设,第一期约12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第二期为18亩。

(四)土地价格:15万元/亩(报批费用及其他所需税费由甲方承担),第一期12亩(张家湾玻璃厂北面),经双方协商甲方确保乙方以合法形式取得该宗地使用权属证(商业用地)。

(五)出让土地达到的条件

1、甲方保证该宗地满足乙方项目(一期)建设需求,达到"七通一平"条件,水、电、路、讯等配套设施将通至乙方项目用地红线处。

2、土地挂拍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甲方拆借,利息由乙方承担。投资意向书范本。(时间定一个月)

(六)项目建设期限

1、本项目第一期自甲乙双方在项目手续办理完毕后,在1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期限1年。第二期建设用地,甲方须于20xx年前作出安排。

2、自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在5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10万元。

(七)对项目的优惠支持:按中共青菱乡委发[20xx]1号兑现给乙方。

(八)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须确保乙方项目土地手续及权属证以合法形式在3个月内取得。

2、乙方须在二郎镇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独立纳税,在本乡内发生的所有经营事项均纳入到所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中并确保在经营期限内,年纳税不低于100万元。

3、乙方应保证项目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投资意向书范本。

4、乙方须按照协议约定的动工期限开工建设,若乙方逾期半年未开工建设或未经批准中止开工建设连续满一年的,须向甲方缴付土地闲置费;乙方无正当理由在正式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开工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乙方在动工新建时如遇土地纠纷引起停工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并由甲方出面协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九)本意向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成立,正式协议在甲方履行完相关决策程序后另行签订。

二、相关说明

本意向书所载项目投资及其相关事项,系本公司与相关地方政府达成的初步意向,具有正式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待项目条件成熟时,双方将协商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并签订正式协议。正式协议签订后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项目投资的意向书

范文类型:意向书,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886 字

+ 加入清单

意向投资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

意向投资情况需求说明:

需求承包(租赁)10000亩以上连片的可种植土地及荒滩荒地,中间没有村 庄或农场,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需交通便利靠近城市,最佳。

意向投资类型:发展生态农业及畜牧养殖。

欲投资地区:新疆(乌苏克)

预投资总金额(RMB):700O万—1.5亿

意向投资期限: 50年—70年

投资方式:独资或合作

意向投资项目前景描述:

生态农业具有经济、高效、环保等功能。以立体的眼光和崭新的思维规划发展农业。建 成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生态农业提倡环保、生态、文化三大主题。当前 以自身发展壮大为主,近期以开荒开发种、养殖为主,远期以规范化、生物化、产业化 为主,倡导传统耕作模式古为今用并与现代科学相结合的新兴农业,并进一步开发周边 土地走一条农耕与文化相结合连锁经营中国乡村开发模式的新路子。 意向总体目标:

坚持开发科学化、耕作市场化、产品规模化及品牌化的原则,通过连锁耕作模式推动其 它产业链的发展,经过三到五年的发展,把项目区建设成为集示范、科教

为一体的有特色、高收益的农业经济区,成为新疆知名、本地一流的文化生态休闲度假 旅游目的地。

意向开发模式:

采用滚动开发的模式,先开发市场份额大、开发成本低(现代生态农业)再开发利润空 间大(畜牧养殖业),一边发展一边建设一边壮大。

投资意向项目分析: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全国有80%的人口是农业人口随着现代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农业人口逐渐向城市发展。由于文化程度及其他的诸

多因素影响,数千年的农业耕作方法几乎同一模式。农作物种植粗放式的靠天吃饭模式,极大的影响农民耕种的积极性,这种单一的生产方式已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急需谋求新的发展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来促进经济发展。以求与市场经济和谐平衡的发展。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创新性的充分利用有关政策,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无公害、生物链养殖,以无公害、生态平衡的养、种植模式,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致富道路。

投资方基本信息:

投资机构名称:

投资机构资料:(详见附件)

投资机构性质:独资有限公司

投资人:

地址:

邮编:

展开阅读全文

投资意向书范文

范文类型:意向书,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657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

为发挥各自优势,搞好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初步考察论证,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定如下合作意向,共同严格履行。

一、合作项目:

二、合作方式:投资策划,直接投资或代理联系第三方投资。

三、实施步骤: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资料,向甲方上交投资调研策划费__________ 元,委托甲方进行投资调研策划,撰写出招商引资分析报告,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提供投资商投资决策参考。若乙方已拥有分析报告或自备上述资料。将资料一式五份_____日内交给甲方,并向甲方上交代理费__________ 元,委托甲方直接代理引资工作。

2、甲方依据投资分析报告,自行调研选择投资或联系其他投资单位或个人投资。投资前再次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项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具体协商投资合作事宜,签定有关投资合同或协议,严格按协议投资管理运作。

四、投资方到乙方专题考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联系投资商投资成功,根据到位资金额度,依据运城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有关规定,收益方一次向甲方支付到位资金_____%的佣金和2%的奖金,同台交割,互不拖欠。乙方前期上交的策划费因已代 乙方撰写了有关分析报告不退,代理费可从佣金中扣除。

五、合作期限: 个月。自乙方上交费用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股权投资协议核心示范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1232 字

+ 加入清单

_________市民政局领导:

股权投资就是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集合特定投资者的资金,通过专业团队的运作,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准上市公司,为其注入资金并提供“咨询+管理”的增值服务,在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投资收益后,通过不同的手段和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行业是一种集投资、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新兴行业,同时更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殊行业。

近几年,股权投资在_________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_________就有近6000亿的民间资金,目前有超过30家的专业创投、股权投资、金融机构、公司,加上在外_________人办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公司以及各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的投资部,外省市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公司驻_________事处等,估计_________的股权投资机构、公司超过60家,管理和控制的投资资金超过100亿人民币,是_________经济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推进_________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上市、并购和重组发展壮大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_________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很快,但与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地区相比,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政策了解和理解不够;各股权投资机构、公司之间信息交流不够,有时会为一些投资项目竞争而盲目抬高价格;部分股权投资机构、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够专业;没有合理的渠道,反映行业的诉求;需要资金的企业找不到投资者;外省来温的机构找不到好的企业或者合作机构等。

为促进_________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壮大,规范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提升股权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企业的联系,我们拟作为发起人(发起人名单附后),联合本地以及外地的股权投资机构、基金、保险、证券、信托、担保、法律、会计等行业单位以及创新企业发起成立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是一家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股权投资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成立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的宗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协调组织股权投资机构行为,实现行业资源共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会员与国内各省市和国际股权投资管理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壮大投资公司队伍,帮助创新企业成长,促进_________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主要业务范围为:探索解决股权投资行业运作的深层次问题,促进股权投资行业新体制、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培训人员,开展咨询服务;为本会会员提供的其他各种服务。

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拟请_________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恳请贵局批准同意筹备成立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

展开阅读全文

投资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4676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双赢共荣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共同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2、整合双方资源,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区域经济具有主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本地主导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向,需要大力发展创投事业;乙方是一家专业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改制服务,其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分析和判断经验,拥有丰富的项目来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运行良好,已涉足国内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活动。乙方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服务,包括弥补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在战略规划、规范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充分调动乙方的团队管理优势和在基金管理上的业务专长,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促进本地或本区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参与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除本协议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2、甲方作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优势社会资源,协助合伙企业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并确保相关合法手续及事项经行政部门审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积极争取税收等优惠政策。

3、乙方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筛选及评估,投资谈判与交易设计,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投资后管理与退出策划。并帮助投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充任企业管理顾问。

4、除甲方和乙方出资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本协议目标筹资金额中的剩余款项。

5、合伙企业名称:NJ高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

英文名称为:NJ CDF- SND Venture Capital L.P..

注册地 :中国〃 〃NJ高新区。

三、合作具体内容

1、双方约定目标筹资金额为600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基金规模为20xx0万元人民币,双方到位资金5000万元后(即甲方4800元,乙方200万元)即可注册本合伙企业。其后,以增资方式募集LP的资金。本合伙企业在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半年内需另募集至少10000万元。第一期基金规模首期到位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否则将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或建立补充协议约定其它处理方式。 若达到10000万元时,该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若募集金额不足或超出规模,即合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不足或超出10000万元时,则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金额,甲乙双方则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或减持,并进行工商变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规模分别为20xx0万元人民币,操作方式同第一期基金。

2、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组成。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包括两部分,甲方出资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24%;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其余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总额为目标筹资金额的75%;每位有限合伙人最低承诺出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资金募集及到位期限:除甲乙双方已承诺的按目标筹资比例出资外,其余目标筹集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募资;各出资人于6个月内,完成第一期基金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资。

6、合作区域: 甲乙双方同意投资对象优先考虑NJ本地区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最终投资于NJ高新区的资金比例不少于30%,其他投资区域、方向不限。

7、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如下机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拟投融资的各大项目,相关政策法规和金融市场信息及时交流通报,并为合作方的信息采集,发布和跟踪提供服务。

2)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长期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保证业务合作的顺利开展。 四、投资项目管理

1、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主要为pre-IPO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甲方的行政资源优势,发挥乙方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中小型企业快速成长,助力于本地区及相关地区的产业升级发展。

2、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具有以下条件,并在不久的将来(一般是2年内)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市场有足够扩张力,管理团队有很强战斗力,具备高科技、高成长特征。

3、投资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IT(含通信网络)、新环保、新农业、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营销创新)、新体智(医疗医药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业的投资形式包括:

1)认购未上市企业的新增股份;

2)受让未上市企业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等;

4)合伙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委托能够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要求的目标企业股权的机构代购代持股权。

5、合伙企业适度分散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财产总额的25 %,特别有利情况下可以增加投资额,但需经过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级市场股票);

2)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创企业(新技术创业型处于孵化期的企业)。

7、合伙企业不应谋求在所投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不谋求在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该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尽可能的投资服务,包括及时督促和支持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投资活动;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9、乙方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协助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

3、执行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1)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对合伙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中介服务;

2)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请的投资顾问与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参与乙方投资银行部相关工作,所委派项目经理的基本工资及各项福利均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经理与乙方投行人员共同为合伙企业发掘优秀项目、募集合伙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业相关的激励机制所约定的权益。

6、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掘、甄选、立项和尽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续存合伙期2年。

七、股权退出

1、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通过上市流通变现、被战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退出。

2、所有从投资项目变现的资金(变现资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

1、合伙企业应在保管银行指定的机构设立保管账户,所有合伙资金和从转让投资项目股权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保管账户上,并委托保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保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2、合伙企业应与保管银行签署《财产保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

九、创立费、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1、创立费:合伙企业设立后,合伙企业将从到帐的资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标合伙金额的0.5%,作为合伙企业的创立费,用于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合伙验资、办公室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费用、资金募集推广等。

2、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实际到位合伙金额R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续存合伙期R=1.0%/年) 。

3、在合伙期限内,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变现退出并支付合伙企业的费用成本后,合伙企业优先按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退还实际到位合伙资金,当出现投资盈余(即退付完所有出资本金后尚有结余)后,乙方按投资盈余的20%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和额外业绩奖励:

业绩报酬分配与业绩奖励方式:

1)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8%,投资人按权益比例分配收益;

2)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达到并超过8%时,执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现金分配顺序确定的标准计提业绩报酬:

所有投资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业绩奖励:当年收益率超过80%时,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计取业绩奖励,由所有投资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体分配方式以《合伙协议》为准。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低于5000万人民币时,则该笔到位资金可用于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该短期理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十、附则

1、本协议因募资需要时方可向相关方开放。

2、甲方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乙方充分发挥自身投资管理优势,在有利于甲乙双方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利用资本市场的杠杆,推动甲乙双方的合作朝更加紧密的方向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实现共赢。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NJ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负责人) (或授权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展开阅读全文

投资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1554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上述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宗旨

甲方向乙方投资,并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

第2条 投资金额

2.1 各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投资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元)(下称“投资款”);

2.2 投资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 (下称“项目”)。

2.3 乙方指定接受投资款账号:

账号: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

2.4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投资款。

第3条 投资收益

3.1 双方同意,甲方应获得的投资收益按下列两种计算方式中最高的一种为准:

(1)每年收益=投资款_______%(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折算)

(2)每年收益=项目收益______%(不足一年的,按实际项目收益计算)

其中项目收益包括:_____________;项目收益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

3.2 投资收益结算支付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

3.3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账号: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

第4条 投资期限

4.1 投资期限为______个月,自甲方支付投资款之日起算;

4.2 投资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未归还投资款与支付收益的,甲方有权乙方按照每月2%的比例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归还投资款与支付收益为止。

第5条 特别约定

5.1 乙方不得将投资款用于约定以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要求收回投资款,并要求乙方按照每月2%的比例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归还投资款为止。

5.2 甲方有权随时查阅项目账目、材料,了解项目收益。

5.3 乙方不得对项目收益、项目材料有任何欺诈、隐瞒或虚构,导致影响甲方收益。如造成甲方收益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按照损失金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

5.4 乙方经营项目或其它生产经营中,如有亏损的,甲方不对此承担责任。如导致甲方赔偿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第6条 合同联系方式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7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7.1 提交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8条 附则

8.1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协议各方各执______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

甲方(签署):_____________

乙方(签署):_____________

展开阅读全文

投资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1871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以上甲、乙双方投资人经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_______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风险提示: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风险提示: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

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________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X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合同中,许多当事人常约定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确忽略对具体违约金的确定,而在后续纠纷争议中,守约方又对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切举证,而造成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多费些心思。

第六条 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合作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企业,全文共 2684 字

+ 加入清单

甲 方:_____ 住 址:_____ 身份证号:_____

乙 方:_____ 住 址:_____ 身份证号:_____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有限责任公司事宜,特在私下协商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2、住 所: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

4、注册资本: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元

甲方出资_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乙方出资_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万元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7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

审批日常事项。

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

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_____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_____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2、退股:

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

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

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 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签订时间:__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投资经营合作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投资,全文共 696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合伙经营金盆圩石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合伙宗旨:

为合法经营______石场开采销售业务,逐步扩大经营,实现利润,甲乙双方共同按照本协议约定投资比例、风险比例和利润分成比例合伙经营。

2、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采石场

经营场所地址:______乡

3、共同投资人的投资方式,利益和风险: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按照甲乙双方投资额享有利润分成;其具体利润分配于每季度结算一次,由甲乙双方共同核算收入和支出,核定利润,由甲乙双方按照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双方应以诚信为本

,互相交流和共商业务经营方案。

4、特别约定条款

5、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散;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双方合伙人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后十五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6、违约责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7、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伙商行所在地法院起诉。

8、其它

甲方:

乙方:

地址:

签定时间:

展开阅读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证券,投资,全文共 35307 字

+ 加入清单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_________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_________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_____%,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以适度增强实现对标的指数的适度超越。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向上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通过适度增强的投资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会?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