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_______元及经济补偿金_______元;
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_____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______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人,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480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来原告处工作,初约定工作岗位为设计绘图区域销售,月薪__________元,六月份起,公司的设计绘图工作由设计公司承担,被告的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岗位为销售,工资从六月份起调整为月薪1800元,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对此无异议,但后因被告工作态度不诚,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辞退了被告。被告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向__________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__________5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_____日的工资4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时间是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月__________日,计_____天,不满半年。原告解除其劳动关系按相关法规的规定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补偿金是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显属错误。同时,被告的申诉日是8月15日,依劳动争议受保护的时效为60日,前推两月即6月15日,对6月份前半个月工资被告已丧失请求权。且被告以拒领的方式放弃领薪,并非原告不给其发放,怎么能裁决由原告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呢?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组96号,身份证号,电话180。
被告:苏州X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天隆X室,送达地址为::苏州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__)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__年4月至20__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
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及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
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
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被告在____________进行商品房开发,并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元,未约定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
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栋楼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而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预售协议无效。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原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民事上诉状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本授权书不作特别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本公司愿意对受托人行使的表决权和签署的相关文件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签署日至本次会议相关文件签署完毕后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股权凭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
若以上相关联系人员变动,我单位将及时向贵行提供变动信息。若贵行未收到本单位变动授权书,本授权书一直有效。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委托事项:写明委托人在何纠纷中委托代理律师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2)授权范围。
3.尾部。
(1)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委托日期。
二、格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 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市 XX公司
地址:××市××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与××市运输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
委托人:××市 XX公司
(盖章)
个人民事授权委托书格式
委托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根据我市积分落户申报工作要求,特委托________作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办理积分落户调京落户手续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以 及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委托期限:__________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被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由西影厂和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合拍,20xx年12月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在该剧中描写的真实人物国民党将领冯钦哉,有炸毁煤矿、行贿钱大钧、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等情节。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参加护国讨袁、北伐战争和八年抗战,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在北平和平起义。冯钦哉的孙子冯寄宁看到该剧后,认为《西安事变》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对冯钦哉的名誉造成严重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调查证据,认为《西安事变》中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历史史实,其中关于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故判决西影厂停播《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情节,并要求西影厂就行贿情节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
点评
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包括侵害死者名誉,能构成侵权责任,已经早有定论。但在电影《霍元甲》是否构成侵权的诉讼,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后,有些人对此有所怀疑,因此,对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也有怀疑。在历史文学作品中,对于历史人物进行描写,并非必须完全拘泥于历史真实,绝对不可以为表现主题而进行适当的虚构描写。电影《霍元甲》描写的一些情节确实不是历史事实,是编剧和导演为了表现作品的主题而进行的适当虚构,但只要这些描写没有对被描写的人物进行人格丑化,对其名誉没有进行贬损,因此,就不能以所描写的事实不真实而认定为构成侵权。因此,认定电影《霍元甲》没有构成霍元甲的名誉,是有根据的。但是本案不同。《西安事变》在描写冯钦哉的情节中,编造了有损于冯钦哉名誉的情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誉,因此,构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责任。冯寄宁作为冯钦哉的孙子,是冯钦哉名誉利益的法定保护人,因此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作品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电视剧的作者承担侵权责任,还了死者一个公正,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宁明 愚昧驱"鬼"的侵权行为
民事保全制度论文文献综述_论文格式_网
民事保全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我国民事保全制度存在缺陷及需要完善之处
我国学者在肯定民事保全制度价值的同时,也进行一定反思。洪朱丹在其硕士论文《民事保全制度探析》一文中从民事保全本身的性质、目的、价值、功能等基本理论出发,以程序进行的顺序安排逐一理清民事保全的应然状态,同时还对各国和地区的较为成熟的民事保全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从而结合我国具体措施的相关规定并在立法及实践中的提出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相关建议。此外朱宗霞《我国民事保全制度之完善》、洪朱丹《民事保全制度探析》等相关专业文献也对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只是角度略有不同。本人通过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得出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一) 民事保全制度的启动主体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理论界有学者认为,设定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法院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解决实践中长期以来“执行难”的问题,从而维护法院的权威性,因此应当给予法院主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而另外部分学者则持相反观点。学者王福华认为我国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超职权主义的一种典型表现,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法院如果在保全中过于主动,必然偏离司法的中立属性。而洪朱丹在其《民事保全制度探析》一文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程序保障的要求,程序保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机会均等,法院必须保持中立,法官先入为主地加入当事人一方来对付另一方,会破坏整个法律程序的平衡。朱宗霞在其《论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完善》中指出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不相适应,忽视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与法院超然于争素之外担当第三者、裁判者的角色不符。从国外民事诉讼保全程序看,都奉行当事人申请主义原则。这一点是很值得我国借鉴的。多数学者也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更多自主选择权,对于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可赋予法院释明权,告之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权利。学者把我国法院可依职权采取财产措施作为我国“超职权主义”的表现之一。诉讼保全制度性质从救济的法学原理出发,诉讼保全的申请应该贯彻当事人申请原则。保全应尽可能地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主动裁定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并不符合司法规律。在民事审判改革的大背景下,健全和完善保全制度首先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对民事保全领域的职权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也就是说法院最好不要直接依职权去发动财产保全程序。
(二)民事保全的对象
从现行民事诉讼的立法条文来看,我国的民事保全仅限定于对财物进行保全而完全排除的行为保全。这种规定使财产保全并不能完全起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来生效判决执行的作用。针对此问题国内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刘开甲在《民事保全制度研究》中主张大胆借鉴大陆法系关于保全立法的内容,设立行为保全制度和健全保全制度的救济途径。既可以丰富保全的内容,也可以实现程序的公平。徐谨在其《论行为保全制度》中认为建立行为保全制度不仅可以通常诉讼救济滞后性的缺陷,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弥补现行立法中制度的缺位,也是完善保全制度体系的需要。江伟、王国征等学者认为,从理论上说,凡给付之诉,无论给付的是财产好是行为都存在可能保全的原因,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有很多不同之处,在功(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能上也可以弥补财产保全的不足。徐树杰认为对于以作为或不作为构成债的内容的,若要采取保全措施,就必须以行为作为保全对象。虽然我国在实践中有些法院也作出了一定的尝试,但本人认为应当在立法上确立行为保全。
(三)法院管辖问题
据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将民事保全的法院管辖概括如下:(1)对于诉讼过程中提起民事保全,不管是财产保全还是行为保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就管辖法院作出规定。按立法的应有之义理解和司法实践看,管辖法院应当是正在审理本案的管辖法院,两者具有一致性。(2)诉前提起民事保全申请的,如果保全标的是财产,当事人应向财产所在地申请,不管保全的财产究竟是一般债权还是系争的特定物;如果保全标的为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申请,也可以向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法院申请。对于海事强制令,当事人只能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申请。目前理论界对保全的地域管辖意见不一,学者江伟认为,“财产保全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并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如果完全照用审判管辖法院的规定,有时并不能达到财产保全使判决得以执行的目的。”学者韩象乾认为,“大陆法系国家里假扣押的管辖法院与审判管辖法院截然分开,当事人在诉讼前后均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假扣押,这种灵活而便利当事人的做法,则值得我国借鉴。”
(四)民事保全中的担保审查标准不统一、不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可知,诉讼保全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可见现行民事诉讼法就责令提供担保仅作了任意性的规定,而未明确一定的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又不用提供担保。大多学者都主张应当在立法上对担保审查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
(五)对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机制不健全
该问题主要集中在对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和缺乏相应的保全措施的撤销机制,导致有些保全无期化。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人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学者刘开甲认为在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既有违背程序性条件引起的,也有违背实质性条件引起的,既有申请人不享有权利引起也有因申请人不享有权利引起,甚至错误造成的损失超过权利,必须根据财产保全的条件、范围、措施,从实体和程序上综合认定。立法上对于损失的范围也没有作出进一步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保全错误时,在赔偿问题的处理口径上操作不一,对此,有必要加以明确统一。王福华认为要建立有效的民事保全保障体制,设立必要的上诉制度是是不可或缺的内容,通过建立当事人上诉救济程序来弥补该缺陷。朱宗霞认为要建立相应的保全撤消机制,细化保全措施,提高其可操作性,减少因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和不便,同时还提出了需要建立比较健全的救济制度。
结 论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保全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及法律秩序发挥了具大的作用。但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仅有十几年的历史,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条规定过于笼统,有些问题缺乏具体标准,有的法律甚至未作相应规定,还存在着立法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保全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越发难以(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因而改革、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本人通过查阅大量关于民事保全制度的文献资料,已经对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的概念、特征、性质等方面有了较深入了的了解,在毕业论文中,笔者将更为具体地论述民事保全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国外关于民事保全制度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完善保全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庄某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__)浦行初字第_____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于20__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__)字第_____号工伤认定书;
上诉理由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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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民事风险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南京市XX区法律服务所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
下列条款,双方应遵守履行。
一、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同志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到 参加 案(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但不受甲方意志的约束。
二、 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详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受理后若发现甲方伪造事实、有弄虚作假行为,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三、 本案为协商收费,按案件终结后甲方实际收到或得到补偿数额的20%交纳给乙方作为案件代理费。乙方必须按时参加(调解、诉讼、仲裁)活动,依法陈述案情,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四、 任何一方若变更合同,需经双方同意。若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需按相关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纳代理费。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案终结(指裁决、判决、调解及案外和解和撤销诉讼)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章)
南京市XX区法律服务所
年 月 日
民事诉状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 甘肃 省 清水 县 上邽 花园小区 4号 楼3 单元 601室、建筑面积 90.17 平方米(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的房产一套,包括双方协商留下的12.45平方米地下室及部分家具。
第二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所有房产出售价格为 335000.00 元(小写), 叁拾叁万伍仟元整(大写)。
2.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先预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并约定在甲方两证办齐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其余325000.00元房款,甲方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房门钥匙及地下室钥匙全部交予乙方,房产即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房屋过户
经双方协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提供所需资料,但不承担任何过户费用。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交房当日结清之前所用一切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暖气费等),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之前所付的购房定金10000.00元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在退还乙方10000.00元定金的基础上,另付给乙方违约金10000.00元整。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存留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名称: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平委托代理人:李泉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长清委托代理人:黄伟
争议的主要事实:
申请方与被请方于20____年9月10日签订棉纱购销合同,总价款30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请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请方按封样验收。20____年10月,申请方发送到被诉方的棉纱经被申请方验货后,以其中价值1千元的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请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乐山市金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结果:
经查明:此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方所发棉纱中除含有红颜色部分价值1千元的货品应退回申请方外,其余货品由被申请方收购。
二、20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申请方所欠申请方货款二十九万九千元于20____年____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方代理人:________被申请方代理人:________调解员署名: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邹--,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兰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兰州市--路--号
乙方:兰州--大酒楼,地址兰州市--路--号。
负责人:张--,该酒楼经理。
丙方:兰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20__年-月--日凌晨,兰州--酒楼雇员肖--、曾--、王--、曹--与人斗殴误将在酒楼就餐的邹--打伤,造成邹--右眼永久性失明。事件发生后,肖--等四人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甲乙丙三方就邹--伤害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就甲方被误伤致残一事,乙方认为除直接肇事者外,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并愿就甲方受伤致残一事予以赔偿。
二、乙方的赔偿金额总数为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主要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考虑到乙方的具体情况,甲方愿放弃其它赔偿要求。
三、乙方付款方式为:全部现金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六月底以前向甲方交付现金-万元,其中五天内先付-万元(含以前已交付部分),余下-万元六月底前付清。七月-日前付-万元,八月-日前付-万元,九月-日前付完最后-万元。逾期未付,乙方应承担未付部分的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
四、丙方作为乙方的物业管理单位自愿担保本协议的执行。
五、乙方赔偿后,甲方将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六、乙方及担保人有权追究本案几名肇事者的民事责任。但乙方是否追究,不影响本协议执行。
七、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调解员(签字):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原审被告)伍,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永乐镇爱国村兴龙组。身份证号52212x。电话,。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永乐镇永乐村闷塘组。身份证号522121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xx)遵县法民初第2190号民事判决,由于申请人未上诉,向遵义县检察院申请抗诉,遵义县检察院依法于20xx年1月29日向遵义县人民法院发出遵县检民(20xx)建字第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回复,决定对该案不进行再审。20xx年7月31日,遵义县检察院向申请人送达法院不再审的告知书,申请人对该告知内容不服,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遵义县人民法院(20xx)遵县法民初第2190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二、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诉讼主体不适格——申请人不应当是本案原审被告。 申请人虽与伍光学为父子关系,但有爱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早在1992年申请人就与其父伍光学分家另立门户生活,这一事实在遵义县人民法院(20xx)遵县法民初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中也得到法院确认。伍光学虽养有一条狗但其单独另据生活,未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申请人从未饲养过狗,不可能有申请人饲养的狗咬伤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是否受伤,或者受伤的原因均与申请人无关,故申请人不应成为本案原审的被告。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事发当日,对于与此案完全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陪同其父亲伍光学将被申请人送至虾子阳光医院就医的行为本属于好人善事,事后却被认定为因狗追车拖拽被申请人致使其摔伤后果的承担者。本案如果就此误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试问公理何在?日后路边摔倒的老人还有几人敢扶?中国与人为善的千年美德何以延续?
综上所诉,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责任认定程序不合法,导致作出错误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出前述申请,恳请贵院准许。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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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裁决书,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
一、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__________元;
二、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__________元;
三、判令无需向被告报销交通费300元;
四、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__________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属于劳务派遣关系。
原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_____市___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字_____第_____号裁决书。裁决书中裁定:
一、原告支付被告工资__________元;
二、原告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__________元;
三、原告报销被告交通费__________元;
四、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__________元。
对此裁决,原告认为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年休假已经安排;
2.由于被告严重违纪,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是符合事实与法律的,不应支付赔偿。
3.不存在未发工资事宜。
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诉讼代理赔偿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2.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________________;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并按以下协议加收代理费:________________;
4.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条款共十条,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一案,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盈长沙字第号),委托乙方为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现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第1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盈长沙字第号委托代理合同。
第2条律师费的约定
第3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事项。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4条甲、乙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第5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纠纷案在人民法院的审诉讼活动。甲方授权范围及出庭人员详见其《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代理目标:
通过乙方代理工作,力争达到以下代理目标:
目标一:
目标二:
甲方如在本案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甲方撤回诉讼的,视为乙方实现上述代理目标。
第三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代理律师介绍案情,及时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代理工作。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条乙方义务
乙方律师在代理甲方诉讼过程中必须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职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正当的商业秘密,努力争取实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代理目标。
第五条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的基本代理费为,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如实现本合同第二条代理目标一,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的外埠差旅费(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等)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收款银行
甲方应付的律师费或其他约定由乙方收取的费用应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1.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中信银行北站支行
账号:72223986
2.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财务部门。
甲方以前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未经乙方开具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款凭证的,视为甲方未按约定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应当自行承担本案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视为乙方已经以全胜的结果完成了全部代理工作,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与退还,并且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律师费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乙方负有过错责任,则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付的部分或者全部代理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可由乙方投保的执业责任保险机构向甲方先行赔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二)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一)委托事项或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二)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
(三)逾期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应当预付或支付的律师费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修改与存放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另订协议。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事项终结、双方帐清之日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修改与效力
根据本合同履行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责任纠纷协议书
居间在经济生活领域通常又被人称作“中介”,居间合同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前,属于无名合同,其主要由《民法典》中最类似的条款加以调整,而在《民法典》中,设专章对居间合同加以规定,明确了其作为独立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征,这对调整我国日益发达的居间活动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法条,可以看出居间合同通常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间人,以及给付报酬一方的委托人,在少数情况下会有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审判实践中,有可能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不外乎二大类,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为赔偿性纠纷。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从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其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在此类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通过对上述法条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此类居间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的居间人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则可以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假使没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在此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作为原告的居间人也容易举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证据,在诉讼中,其举证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于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如要提出抗辩,同样只要举出合同是否订立的证据就行,也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不累述。
下面着重谈谈另外一类居间合同纠纷。
二、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间人提供的合同订立的机会有误,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却造成委托人损失,例如介绍空车配载信息,承运人将委托人的货物运走后却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托人在缔结合同后并在履行义务中才发现对方根本无权处分房屋,而委托人为此却已经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等等……。由于第三人有意或无间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况下,作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而作为居间人的不愿赔偿或为赔偿标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引起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明确地列举出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要件,即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居间人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据来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现象,严格说来都有不算有效证明,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就相当尴尬了,一方面基于对居间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务,而另一方又却因订立了合同造成了损失,又没法证明居间人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而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由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举证,由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从而丧失索赔的机会。对此,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立法本意,“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是体现在整部法律之中的,如在此类赔偿性居间合同纠纷中片面地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笔者认为是有悖于立法本意的,其理由如下:1、居间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委托人让居间人给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是基于相信以居间为职业的居间人具有在该类居间行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别能力,其能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真实而便捷的途径,故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应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作为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如能促成合同订立是能取得酬金的,作为委托人付酬当然是想居间人认真履行职责,而居间人为取得报酬也理应尽职为委托人服务;3、居间合同要求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综前所述,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除强调原告方即委托人的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应要求被告即居间人举证证明其在居间活动中,已经做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在前面所述的空车配载信息居间活动中,居间人应提供其已充分注意到了承运人的身份证明,货车所有权属及车况,并以书面方式加以转载或复印留档的证据;在房屋中介中,居间人已经核对了当事人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并将其复印留档备查的证据。也只有这样,笔者认为才能真正体现作为有偿合同中的居间人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善良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即为过失,就应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假如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是减少该类纠纷,维护居间活动正常秩序的有效途径,并且居间人将其在居间活动中所尽的注意义务加以记载形成书面证据,并未加重居间人的义务,相反,对其更好从事和开展该项经济活动是有益的。
综前所述,笔者认为在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不仅仅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还要在由损害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中,强调由居间人来举证证明其已尽注意义务,其在居间过程中无重大过失,如不能证明,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要求委托人举证证明居间人的故意行为,这才有利于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更利于规范居间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