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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情况的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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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情况考察报告

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的模式不尽相同,甚至在一个国家内也有所差别(德国)。但是,作为欧洲国家,其基层选举的历史都比较长,选举的过程也有许多相同之处。     一、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制度及其运作     (一)选举机构     选举机构是保证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组织载体。在瑞典、德国和法国的基层选举中,一般都设有非常设的选举机构。瑞典设有专门的国家选举机构,负责组织4年1次的选举工作,并负责省和市镇议会选举的辅导和培训。在市镇设有非常任的负责选举工作的组织,在选举前1年每个市镇有2人专门负责选举工作。在德国,地方设有选举局(隶属于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选举工作,其主要工作是制作所有有选举权的选民名单、印制选票、确定投票点、通知选民投票、负责信件选举等,以保证选举正常进行。     (二)选民登记     在选举开始前,各国都依法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一般在选举日前年满18周岁即享有选举权。选民登记并经相应机构确认后,都要通过各种途径如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公布选民名单,以便于查验和监督。     (三)候选人的产生     西方国家的选举一般是建立在政党政治基础之上的,候选人一般由党派提出。当然,在一些小的市镇,选举的党派倾向不是很强烈,有的国家也允许以个人名义参加选举,但从总体上讲,其制度设计还是以政党政治为基础的。每一个政党在提名候选人的同时,内部也有一个排序名单,作为分配议席的顺序。     (四)竞选宣传     在选举之前,参加选举的各个党派或候选人一般都要进行竞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宣传画等宣传政党的纲领、政策和候选人的情况等,候选人更是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竞争演说或自我介绍,以提高选民对本党候选人的信任,得到选民更多的支持。竞选的宣传费用一般由政党或个人负责。     (五)选举     选举日投票是选举工作的重要和核心环节,因此,各国对选举日的选举工作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在选举投票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主要有宣传投票选举的过程和注意事项;公布投票时间和投票站地点;办理委托投票和信件投票手续,解决不能到投票站投票而又不愿放弃选举权的选民的选举投票问题;印制选票;建立秘密写票间;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准备投票用品等。在选举期间,要做好引导、说明和监督工作。如瑞典市镇议会选举中,每个选举站不少于4名工作人员。德国市镇议会选举中,每个政党都派一名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六)计票和议席分配     根据得票情况和一定的规则分配议席和确定当选人,是选举工作的最重要的环节。在这方面,瑞典、德国、法国的当选规则各有特点,是选举环节中差异较大的地方。     1、瑞典。在市镇议会选举中,先根据各个政党在每个选区中所得选票进行分配,获得总票数3%以上的政党才能取得分配席位的资格。市镇议会的选举采取比例代表制,应选席位的分配方法是:首先把1.4作为第一除数,获得相对多数票的政党获得第一个席位,之后,这个政党的总票数除以3后再与其它政党的得票比较,当这个政党获得第二个席位后则除以5,获得第3个席位后除以7,这种方法被称为奇数法。    根据这种计算方法,b党获得3个议席,a、e、g党各获得1个议席。(材料来自瑞典国家选举委员会 election in sweden   XX年)     确定市镇议会具体人员时,在每个政党所获得的议席数内,个人得票率超过5%且得票超过50票的候选人,可依得票多少顺序自动当选。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候选人,如果该党还有议席,则根据该党预先排好的名单依次分配,而不再完全看其得票数量。     2、德国。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市镇议会的选举办法,各州也不尽相同。以北莱茵-威斯特~州特罗斯多夫市为例。该市有7万5千人,有选举权的约5万人。该市议会共设50个议席(市镇议员一般非全职,一般每月开一次会),根据选举办法,选举时划分为25各选区。在选举中,党派可以提名候选人,个人也可以报名参选,个人参选需征得一定数量得公民签名。每一个公民投一张选票,在25个选区中,每个选区谁的得票多,就进入议会;另外25个议席,则根据各党派所的选票,按比例进行分配。     3、法国。市镇议会有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在3500人以下市镇以两轮多数选举制产生,在3500人口以上的市镇采取多数制(给予第二轮获多数名单半数席位)与比例制(剩下的一半席位按各参选名单获票多少进行比例分配)相结合的混合选举制选举产生。人口在3500以下的市镇议会选举中,选举不侧重党派,选举人将票投给某一候选人名单,并可以修改候选人名单,选票的计票按候选人进行,第一论得票率超过50%的候选人直接当选。如果议席尚有空缺,则进入第二轮选举,在此期间候选人名单可以改动。第二轮选举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人(得票率不必一定超过50%)。人口多于3500的市镇,则必须选择名单,选举人不能改变候选人名单。第一轮选举中低于5%得票率的不能进入第二轮,得票率在5%-10%的可与其它名单合并。在第二率选举中,得票率列第一位的奖励总席位的50%,剩下的一半席位按参选名单得票多少进行比例分配(示例见下表,共60个议席)。     二、瑞典、德国、法国基层选举制度的主要特点     瑞典、德国、法国三个国家体制不同,其基层治理和选举制度也各有特色,从选用的模式和方式都不尽相同。但是,上述三国同处于欧洲,政治制度相同,文化理念相近,因此,其基层选举制度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的特点。     (一)政党政治仍然是地方自治组织选举的基础。政党政治在西方国家有较长的历史,特别是选举中,政党更是扮演着特

殊的角色,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离开政党的参与、配合、领导,选举将很难开展。瑞典在地方选举中,选民必须把选票投给某个政党的成员;法国在地方选举中,则是把选票投给某个政党提出的名单;德国在地方选举中,选票上注明了候选人的党派,以作为另一半席位分配的依据。虽然在市镇选举特别是一些人口较少的市镇选举中,政党的色彩不如国家选举或大的市镇选举那幺突出,但其作用还是比较明显的。一般而言,大部分候选人都是由政党提名的,当选的也主要是政党提名的候选人。     (二)注意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在这次访问中,我们所接触的人无论是政府官员、市镇议员还是普通公民,绝大多数都对市镇议会选举比较关注,对其民主体制比较推崇,不少人甚至感到自豪。在参加选举并非义务的情况下,市镇议会选举的参选率都是比较高的。究其原因,一是市镇等基层组织与公众的联系更为直接和广泛,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二是社会注意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这种意识是积极和正确行使选择权的基础。在培养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方面,这些国家的做法有的是有意识的,有的则是潜移默化的。主要有:(1)重视青少年民主和参与意识的培养。有意识地组织青少年参观国家议会和地方议会,使其了解国家和地方的权利运行,了解国家和公民(公众)的关系,使其增强对民主及权利义务的理解。(2)通过宣传和竞选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在选举之前都要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动员。参加竞争的政党或候选人更是通过各种形式和机会向公众展示其见解和主张,提高选民对其的信任和支持。(3)通过议会的公开辩论,强化选民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上述国家,议会讨论或辩论都是公开进行的,特别是市镇议会开会,都允许公众旁听,有条件的甚至进行广播或电视直播,使公众能直观地了解其选举的代表如何和能否代表其意愿。由于选举与公众有较强的利益关切度,加之长期民主意识的培养和熏陶,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比较强。     (三)比较重视选举工作的组织和设计。上述三个国家的法律都比较健全,选举工作根据宪法或选举法进行。同时,在选举的组织、时间、过程、经费、计票、监督、申诉等方面也有比较完备的制度和程序。在选举过程中,一般体现了如下原则:一是便民原则。在投票点的设置上尽量方便选民投票。二是普遍原则。为无法到投票点投票的选民和外地选民设计投票方案。三是简便原则。选票及规则的设计尽量简便易懂,不使选民发生误解。四是经济原则。在保证选举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控制选举的费用。如瑞典的选举把国家、省和市镇议会的选举安排的同一时间,以节约人力、物力和费用。五是秘密投票原则。即要准备秘密写票间,并在秘密写票间中无记名做出自己的选择。如瑞典的选举程序为:(1)选民持选民卡到投票站;(2)核对选民卡后进入投票间;(3)投票间的桌子上清楚地放着不同颜色的选票(分别代表国家、省和市镇),选民领取选票后到秘密写票间;(4)在秘密写票间中填写选票,并分别装入信封;(5)再次核实身份并在选民名册上注明,同时把选票交工作人员;(6)选民监督工作人员把选票投入票箱;(7)离开投票站。以上程序被印制成图示提前发给选民(间附图)。          (四)选举的制度和规则选择符合实际。从对瑞典、德国、法国的基层选举的介绍不难看出,三个国家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方法各不相同。选举作为一种政治实践,选择什幺样的选举方式,既基于一定的历史传统和政治理念,更是基于实际的需要。以法国为例,法国在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选举办法,同时,不同层级的选举也有不同的选举方式。如大区议会的选举以前采取比例代表制,结果是很多大区议会产生不出多数派别,得票相对较多的政党只能联合其它党派执政(如社会党和绿党联盟),但联盟的政党内部常常意见不一,结果许多重要的问题得不到通过。这种情况要求对此方法进行改革,于是引入多数选举法,对第二轮选举获得简单多数的政党给予总席位25%的奖励,形成混合选举制度。在人口多于3500人的市镇议会选举中,奖励的幅度更是达到总议席的50%。这种方式虽然看起来不尽合理,但在法国却是现实可行的,改革后选举取得了明显效果,提高了议事决定的效率。     由于时间较短,加之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政治理念都不尽相同,我们对上述三国的基层选举情况只是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所了解的深度也相当有限。不过,这次访问也给了我们较大的启发,三个国家基层选举的一些做法和理念也有可以借鉴之处。当然,选举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没有也不可能有超越时空、适合各国的固定模式,而是一定要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和选择既符合民主和选举的本义,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且能为公众接受的选举制度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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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1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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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考察报告

为了借鉴国外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我们赴瑞典、芬兰考察了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瑞典、芬兰两国都很重视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债务危机防范机制和债务重组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重组基本情况

(一)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

在瑞典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700多亿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业,其中47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职工20多万人(在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芬兰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受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使两国的银行和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和银行宣告破产。例如,1991年,瑞典银行业的亏损就达360亿克郎,1992年亏损上升到600亿克郎。其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贷款的比率平均为8.8%,最高的达到16.5%。芬兰在1992年至1995年也出现了商业银行、企业和自然人破产浪潮,全国15万户企业中有20%的企业破产,其中也包括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二)两国企业通过政府指导下的债务处置相继走出困境

为了克服银行和企业的债务危机,两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通过对银行的重组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以及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各项措施的成功实践和外部条件的改善,瑞典银行业终于在1993年下半年摆脱了进一步滑坡的局面,并逐渐走出低谷。瑞典政府在银行经营明显好转后,开始对其实行民营化,成功售出持有的银行股权,回收政府注入的资金;承接剥离和负责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按比预期快的速度卖掉了所拥有的工业和房地产业的资产,收到了比预期好的价格。共花费直接成本达650亿克郎,占瑞典gdp的4%,其中130亿克郎来自私人资本。值得关注的是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成本几乎都已收回。1996年底,瑞典已成功地解决了不良资产问题,典型标志是1996年7月政府取消了对银行业的担保。

芬兰也仿照瑞典的做法,政府对银行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挽救措施,通过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和出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其企业在1995年后开始走出困境,芬兰经济也走出低谷。

(三)目前,两国仍保留和加强了政府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

目前,两国除了不断健全相关资产重组法律,加强建立法律框架下的法庭内的资产重组以外,仍保留了通过政府的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并不断完善。如瑞典于1998年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芬兰在XX年后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的债务危机。

二、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强调政府采取行政政策措施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20世纪90年代初期大面积的企业债务危机,两国政府均以支持企业为主要出发点,从帮助债权银行进行债务重组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银行业进行重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其中,尤以瑞典的做法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1.政府成立援助银行的专门机构——瑞典银行援助局sbsa。它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拯救银行业,包括对银行注资、为银行债务提供担保、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国有化和合并等。sbsa根据银行内部状况和外部环境,将银行分为a、b、c三类三个等级,分别有针对性地采用提供临时性的担保、提供贷款、资金注入、剥离不良资产或银行合并等具体措施。同时,政府还成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监督整个过程。

2.合并银行。对于资产规模小、受冲击最大的储蓄银行,在政府的撮合下,所有的储蓄银行被并入全国储蓄银行总部swedbank,成为其紧密控制下的分支机构。对于商业银行,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优先股的方式注资,将其国有化,并将其不良资产剥离给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amc)。1993年,政府还将问题严重的goiabank与nordbank合并。

3.实施“好银行坏银行”战略。瑞典政府灵活地采取了成立多个资产管理公司分散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其中既有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又有银行下属的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中,兼顾处理速度和规模效益,对于问题严重的银行,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如对两家问题严重的银行nordbank和goiabank先各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完各自不良资产后,将之合二为一。对于其他经营较好的银行,则由银行自身设立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全部收购不良资产,为了维持公平竞争,政府将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按平均水平交由问题银行自己承担,所有不良资产按可实现的长期价值进行转让。

(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债务危机处理和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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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挪威社区建设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3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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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挪威社区建设考察报告

瑞典、挪威社区建设考察报告

挪威王国  位于北欧斯堪的那维亚半岛的西北部,面积39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我国湖北和湖南两省面积之和,人口440万,比我国广东省汕头市人口略少。挪威划分为19个郡,43个市或社区。

挪威也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挪威的立法由议会负责.议会由165个成员组成.由18岁以上的所有公民选举产生,每四年选举一次。议会选举四分之一的成员作为上议院,其他人员组成下议院。挪威的最高司法机构是最高法院,由院长和17名法官组成。下设五个上诉法院,听取和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此外,调解法院处理民事案件,郡和市法院听取和处理刑事案件。除调解法院的成员由地方议会选举外,其他所有法官都由国王任命。

二、两国的社区发展

社区的界定  两国的社区大致是相同的,与我国当前的社区则有所不同。如前所述,两国实行的均是三级政权体制,市是最低的一个行政层级。在管理上实行高度自治,担负着社区服务、社区保障、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社区环境等与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任务。在文字名称上,我们访问过的诺特利耶市和海德谟若市都叫做kommun,它与英文的commune意义相同,具有市镇、市镇政府、全镇居民、社区、社区全体居民等意思。因此,无论从功能方面看,还是从其文字名称方面看,两国的社区就是市的区域。

社区组织架构及其功能  在这两个国家,社区组织体系主要是由社区议会和市政府组成。

市议会就是社区议会,是权力机构,议会主席(副主席)由市长(副市长)兼任,下设若干个委员会,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社区议会的功能是:1、决定议会组成人员。每个社区的议会有权通过社区自己的条例,自主决定选举多少名成员组成议会。2、对社区进行通盘规划。社区议会最重要的职责是,站在全局高度对社区发展做出全盘规划,以使社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在制定决策时达到平衡和协调。3、征税和制定预算。4、决定行政机构。自主决定组织什么样的行政机构来进行社区管理。5、组织社区听证会。决定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程序。在这里,社区是由社区议会管理的,而社区议会是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它必须按照选民的意愿来办事。

社区议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所有的社区居民都可以旁听,或者从当地的无线广播中收听,从网上浏览会议内容,社区居民随时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

除了社区议会和社区政府两个主体性组织外,社区中还有众多的居民理事会,它类似于我国城市社区中的中介性组织或群团性组织。在社区政府开办的所有服务性机构中都可以成立居民理事会。通过这些理事会,居民们都有机会对以社区议会为中心的社区政府提供的所有服务直接参与管理和监督。

市政府就是社区政府,是执行机构,由社区议会委任,下设若干个部,每个部与社区议会委员会一一对应,并对其负责。市长(副市长),同时也是社区议会主席(副主席),由社区议会选举产生。社区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社区服务,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育,保健中心及初级保健服务,老年关照,社会福利,文化与休闲等。在处理社区事务时,社区政府可以享用“一般权限”原则。所谓“一般权限“原则,是指社区政府可以处理法律未加具体规定的事务。为了给社区政府留有充分余地,鼓励社区政府开拓创新,支持他们在本辖区内为社区居民多做好事实事,两国的法律对社区政府的职责不做太细致的规定。总之,社区政府的职责就是处理社区内与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大小事务。

社区发展的资金来源和支出。社区发展资金的来源主要由税费收入和中央政府的拨款两部分组成。税费收入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社区收缴的各种费用。社区政府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于社区内征收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瑞典的社区税收占公共总税收的30%以上,挪威的社区税收占公共总税收的20%左右。通过征税,每个社区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政策和社区服务水平。社区政府大约四分之一的收入是靠经营和服务获取的,如诺特利耶社区政府将报废的军事基地作为大学城来经营可获取一定的收入等。中央政府的拨款包括固定拨款和专项拨款,后者用于社区实施自己优先列支的项目。根据社区政府的实际支出,中央政府还会给予其一部分补偿。

社区的资金支出同样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机构运行等支出。二是为完成社区各项任务所做的投入。瑞典的社区资金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以上,占公共总支出的40%左右。挪威的社区资金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近20%,社区资金支出占公共总支出的30%以上。

鉴于社区税收与支出在公共总税收与总支出中均占有较大份额.两国都把社区的支出视为决定总体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由中央政府和议会进行宏观调控,使之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起来,融为一体。鉴于不同社区存在不同的税收水平差异,两国还设有均衡制度,目的在于对所有的社区政府给予平等的财政基础。均衡制度含有调整社区政府专项拨款的条款,若社区政府因实施新的立法而造成财政开支增大,国家可利用专项拨款给予社区政府财政补贴。相反,若因实施新立法而节省了财政支出,国家也可收加补贴。这些问题都由社区政府组织负责与中央政府部门谈判解决。

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一般由社区议会建立,其主要功能有:可供居民举行俱乐部活动、开会、朋友聚会、演戏等。多数社区服务中心都设有工作间,居民可在这里做各种制作。可供居民用于健身。居民可以在这里使用计算机,上互联网等。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随时可以指导居民使用这些设备。社区服务中心还设有咖啡厅和专职厨房,单位或家庭要举办特别活动时,都可以和社区服务中心联系,由厨房安排菜谱、制作菜肴和提供服务人员。居民可在社区服务中心展示自己的艺术作品。

三、几点启示

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社区发展理念是社区建设的核心。在瑞典和挪威,看不到类似于我国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大楼一类的建筑或字样,但它的服务却是无时无处不在的,使人感到没有不方便的地方,这里有政府的服务,有非政府组织的服务,有企业的服务,也有志愿者的服务。总之,你只要有服务需求,随时随地都可享受到服务。这与我国目前城市社区建设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目前我国各地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偏重于看得见、摸得着、见效等有形(或称硬件)内容的建设,如建社区服务中心,上电子平台等,似乎社区服务大楼层数越多。面积越大.装修越漂亮,社区建设也就搞得越好。有些领导也是根据这些漂亮的设施、设备来评判一个地方社区建设的优劣。由于这种片面理解,觉得没有投资、没有雄厚的资金就无法开展社区建设。有些地方虽然投资不少,居民却没有感受到服务有什么明显的改善。如果做一个比较的话,我们现在偏重的是服务的外壳、服务的工具、服务的设施、服务的阵地,而忽视了服务的本身,以致于我们身边虽然有装修漂亮、装备齐全的现代化的社区服务中心大楼,却没有感受到优质的服务。我们只知道,“从摇篮到坟墓”是瑞典和挪威乃至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财政方面给政府造成了沉重负担,同时养了懒汉。但在社区建设或社区发展的理念方面,的确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以人为本,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解决社区居民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是社区建设的出发点,是社区建设的核心和目标,硬件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固很重要,但与社区建设的核心或目标比,是处于从属和服务地位的,其本身:不是核心和目标,不应舍本逐末。

体制是实现社区自治的制度保障 个体制不仅包括社区内部的组织体制,包括政府的体制,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体制。在瑞典和挪威,社区的主体组织之一虽然是政府,是行政组织,但由于中央政府、郡政府和市(社区)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划分,市(社区)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实行高度自治。市(社区)对自己社区居民(市民)负责是其职能所在,社区的事情由社区居民自己决定,社区政府的领导人只有为社区居民服务好.才能继续当选,而不是看是否受到上级政府或领导的肯定或表彰。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然处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观念还在不同程地影响着我们,旧体制的残余还在不同度地发挥着作用,基层政府的职能尚未完全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转变,仍有许多工作需要社区组织去落实,去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负担依然很重,使我们的社区自治受到严重制约。我们需要在体制改革方面加大力度。

社区居民积极广泛的参与,是社区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瑞典和挪威,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已经成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居民有什么要求,可以直接向政府提出,也可以通过议员来表达。社区议会有事情,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主要还是依赖于党和政府的推动,社区组织的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积极自的参与还远远不够,社区居民的参与力量还远未发挥出来,这是有待加大工作力度的领域。

瑞典和挪威的国情与我国有很大不同,在社区建设方面有许多具体做法因为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们不一定要照搬。但是其先进的思想和科学的内涵我们是应当学习的,应当使其本土化.与我们自己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推进我国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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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0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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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考察报告

这次赴欧考察,德国、瑞典、法国的有关专家学者给我们介绍了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大量关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信息。在听取介绍和实地考察过程中,由于国内所从事工作的原因,我们对上述三个国家基层治理体制格外关注。它们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形式多样的市镇自治组织体制,较为明确的权力职责,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令人瞩目的发展新动向,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     如同欧美其它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瑞典、法国在中央(联邦)级、省(大区、州)级的各种权力配置及其运行已十分老道,并为世人所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国在中央(联邦)、省(州)层面保持一套完善而又相互制衡的公共权力体系的同时,在基层还保持了规模多样的建制市镇。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家政权分为三级:联邦级、州级(16个)和地方级(8,000多个)。在德国,1,120万居民的巴伐利亚(bavaria)州有2,056个市镇,250万居民的布莱登伯格州(brandenburg)有1,700个市镇,  600万居民的汉森州(hessen)有426个市镇,46万居民的撒克斯尼亚州(saxonia)有968个市镇,760万居民的莱登撒克逊(niedersachsen)州有1,031个市镇,而350万居民的柏林(berlin)本身也是一个市镇。在我们到访的北莱茵-威斯特~州共有396个市镇,其规模也是各异,其中有30个人口超过10万人,最大的是科伦市,人口达100万,小的市镇人口只有几千。     瑞典既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也是一个单一制的地方分权型的国家。国家政权分为三级:中央级、省级(21个)、市镇级(municipality,290个)。在瑞典,全国总人口只有近900万,但市镇建制却有290个,平均每个市镇有居民30,900人,大的像首都斯德哥尔摩人口达761,000人,小的市镇只有2,600人。历史上瑞典的市镇更多,从1862年地方自治改革后,市镇不断合并,到1952年市镇数量已由早期的2,500多个减少至1,100个,到1974年再减少至278个,今天全国市镇数量稳定在290个。     法国是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国家政权分为:中央级、大区级(22个)、省级(100多个)、城市(市镇)联合体级、市镇级(36,000多个)。在法国,市镇建制早在1884年就正式确立了。目前市镇数量已达36,000多个,据说比原欧盟15国市镇数量的总和还要多。有2万个市镇的人口不足2千。由于许多市镇人口太少,法国中央政府曾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市镇之间进行合并(但不是强制),但推行的结果,大约只有500市镇之间愿意相互合并,更多的市镇不愿意合并。     二、市镇自治的组织体制     三个国家的市镇均实行自治体制,但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在体现和实现自治的组织建设上,三个国家之间甚至一国内部又有不少差别。     在德国,乡镇是德国最基层的地方自治单位。它不是州政府的下属行政单位,而是组成县的自治团体。德国基本法规定,在州、县(市)和乡(镇)中必须设立经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选举产生的机构代表人民。这种代表机构在乡(镇)一级可由乡(镇)民大会代替之。由于多种原因,德国各州的乡镇自治体制有所不同。从组织建设的角度来看,大体上有四种类型的乡镇自治组织体制:一是北部德国的乡镇议会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选举或任命乡镇总监;乡镇长只是议会主席和乡镇礼仪上的代表。乡镇总监是行政首长,具体行政事务由乡镇总监负责。这种组织体制类似于欧美许多国家的市镇经理制。二是德国南部的乡镇议会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乡镇议会和乡镇长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控制一些乡镇事务;选民选出的乡镇长是乡镇议会的当然主席,同时又是行政机构的首脑。乡镇长领导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通过的决定由以乡镇长为首脑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三是莱茵河流域的乡镇长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是: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乡镇长既是乡镇议会的主席,又是乡镇行政的首脑,既领导乡镇议会,又领导乡镇行政机构。四是市自治机关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体制是:选民选举乡镇议会;由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选举乡镇长并监督行政工作;乡镇长只是乡镇行政事务的首脑,并不是乡镇议会的领导人,只负责乡镇行政事务,不领导和主持乡镇议会。至于基层自治体的日常运作,由于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全国没有统一规定,据我们访问的北莱因-威斯特~州内政部的介绍,该州是每5年选举一次市镇议会的议员,各市镇议会议员的规模在20-45人之间(除波恩市67名外),市镇议会一般每月开会一次,或每年至少召开10次会议。市镇议会的准备工作绝大多数要由市镇长负责,市镇长还有几个助理,大城市的市长还有2-3个副市长。市镇议员绝大多数都是荣誉性的,  工作很累、很辛苦,所以,他们现在讨论像波恩这样的大城市,市议会的议员能否实行专职。     在法国,市镇是最基层的自治体,它由市镇议会和市镇政府组成。市镇议会任期6年,由选民普选产生,议员人数根据居民人数而定,由9名(居民少于100人)至69名(居民达到或超过30万)不等(但三个城市例外:巴黎163名,马赛10名,里昂73名)。市镇议会每年至少举行4次例会,应共和国专员、市镇长或三分之一市镇议员的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市镇长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是市镇的行政首长,但一旦选出市镇长又不对议会负责,在其任职期间市镇议会无权罢免。根据规模大小,市镇可以设置市镇助理,负责市镇长交办的事务。市镇助理由市镇长提名,议会通过,任职期间如不称职,市镇长有权向市镇议会提出将其罢免。市镇长、市镇长助理与议会市镇议会议员任期相同。市镇长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中央在地方的代表,又代表基层市镇议会执行机关。市镇长主要受中央政府和共和国专员的监督,总统有权将其罢免,中央政府内政部有权停止其职务

3个月,设在大区和省的共和国专员拥有停止其职务1个月的权力。     与德国、法国比较而言,瑞典市镇自治的组织类型要简单些。全国290个市镇政权基本上都实行的是议会-行政合一的组织体制。全国每一个市镇都有一个由31-101名议员组成的议会,选民每四年选举一次市镇议会。我们访问了人口有182,000名,在瑞典号称第四大城市的乌浦索拉市(uppsala),该市议会领导人说,市议会是乌浦索拉的最高决策机构,其81名议员是由选举方式选出,与国会、省议会选举同时举行。现在81名议员分别来自社会民主党、现代党、左派党、自由党、绿党、~教民主党和中央党。由15人组成的乌浦索拉市市政委员会,就是乌浦索拉市的政府。它负责全市的发展、财经和管理工作。市议会内设了14个专门委员会,并在市政委员会下面也设定了14个办公室,以便与议会专门委员会相对应。这14个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是:青少年、教育与就业、区街服务委员会(办公室);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房地产委员会(办公室);娱乐与生命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文化事务委员会(办公室);环保与健康、证照许可委员会(办公室);成年人残疾事务委员会(办公室);救助服务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市民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委员会(办公室);治安委员会(办公室);乌浦索拉市直接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乌浦索拉市关怀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瑞典的市镇议会每年至少召开10次会议。所提出的动议将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然后再提交市政委员会讨论,然后再交市镇议会进行表决,市镇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议会通过的政治决议。市镇议会开会时对公众和新闻媒体开放。     据有关专家介绍,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的组织体制在欧洲是很有代表性的。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甚至匈牙利、俄罗斯都有与德国相似的组织制度;北欧许多国家像挪威、芬兰、丹麦的基层自治组织与瑞典的情况大体相似;法国的经验和做法对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南欧国家以及法国在亚非前殖民地都有很大影响。     三、市镇的主要职责     与我国乡镇等基层政权组织不仅要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城乡建设事业,而且还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有所不同,德国、瑞典、法国三个国家市镇的职能比较单纯,自治的权限主要体现在地方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     在德国,虽然联邦基本法第28条专门规定:“必须保证各乡在法律范围内拥有独立负责地处理地方性事务的权限。”但由于联邦基本法只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只能依赖于各州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出了。这样制度安排的结果是,一方面,各州的法律规定为市镇行使自治职权,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依据,同时,又由于各州立法不同,从而也使市镇实际享有的自治权力有所不同。在我们访问的北莱茵-威斯特~州,该州法律规定市镇政府主要在一些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承担职责,进行活动,像中、小学的学校管理、幼儿园、废水收集、青少年帮助、男女平等、住房补贴等。     在瑞典,由于省政府的权力主要体现在提供医疗和牙医服务上,因此,大量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工作就落到了市镇政府的头上。据了解,全国一多半的公务人员是在市镇工作,而市镇这个层次也承担了大部分的社会事务。据介绍,瑞典的市镇政府普遍承担以下事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老龄人的照料、残疾人的照料、社会服务,另外还担负市镇规划、房屋建造、市镇道路与公园管理、救援服务、垃圾和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理、水的供应及污水处理、体育与娱乐、图书馆与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     1982年3月,法国《权力下放法案》实施后,中央政府调整了对地方的领导体制,并根据该方案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其中,市镇议会的职权是:选举市长和市长助理;讨论和表决市镇预算并监督执行;决定市镇公共工程及实施方式;建立公益公共设施;管理市镇公共机构;批准市镇长签订的合同;讨论和征收不动产,接受遗产;制定市镇公务员章程;负责社会福利和公共救援。目前,市镇的预算已在法国大区、省、市镇等地方行政总开支中占去了三分之二,而市镇工作人员,则占地方行政公职的90%。4月30日,我们专门赴位于奥尔良市西南7公里的圣希莱-圣美满镇(st hilaire st mesmin)考察。该镇提供的材料对我们理解法国市镇的职权很有帮助,现将有关资料摘抄如下:圣希莱-圣美满镇有人口2407人,镇议会有18名议员,镇政府有1名镇长、5名副镇长,共有22名工作人员。他们从事的公务是:1人是政府的秘书长;1人主管财务;1人负责财务执行;1人负责学校、社会上的庆典工作;2人负责户籍、城市规划、选举、镇长秘书处以及接待事务;1人负责田园守护;5人在技术部工作(负责道路、绿地、建筑);4人在学校食堂工作,负责每天准备160份餐食;3人在幼儿园工作;3人在托儿所在半工。     镇政府既代表国家对公民办理某些行政手续(如户籍、选举、普查等),又自主行使地方职权。镇长提醒我们说,在镇政府的地方职权中有两项尤为重要:一是城镇规划,政府通过规划来实现领土整治,维持农业经营,保护自然景观,把握城镇发展;二是提供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服务,如饮用水、市镇警察、幼儿园、小学校等。此外,镇政府还根据自身的能力情况,在社会救济、支持经济发展、发展体育文化、支持社团等方面发挥补充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不管是联邦制的德国,还是单一的瑞典和法国都它们都强调:市镇行使自治权力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在德国,市镇在地方事务领域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欧盟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接受州政府的监督。否则,州政府就会到法院控告市镇政府。对于州政府委托或转移动事务,市镇政府不得拒绝,但市镇政府如认为州政府侵犯了市镇政府的权力,可以依法到宪法法院控告,以寻求公道。在法国,中央政府更是通过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等三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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