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货物采购合同_合同范本
全文共 1294 字
+ 加入清单联合国货物采购合同 1.0 付款
1.1如果商品运送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以下简称为联合国),联合国应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内付款, (a) (b)不分先后。
1.2如果商品运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联合国应在收到a)卖家商品发票和b)海关运输文件和其它合同规定的文件的30天内付款,(a) (b)不分先后。
1.3除非由联合国另外授权,根据合同,每一批货物应有单独的发票,在这些发票正面的右上角应注明采购批号。
1.4合同中所列价格不能增加,联合国也不付因推迟付款而引起的罚款,除非有书面明确的协议。
1.5在收到货物后,联合国应有充足的时间来检查货物和拒收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依照合同付款不应视为商品已被接收。
2.0免税: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七章中规定, 对于联合国官方用途的进出口商品,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构将免缴所有的直接税以及关税。因此,卖方授权联合国从卖方的发票中扣除代表这类税收的款项。扣除这类税收后的付款为联合国的全额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3.0出口许可证:
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卖方应具有此类许可证。
4.0损失风险:
货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丢失、损害或毁坏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5.0 商品及包装的完好:
卖方应保证商品及其包装符合规格,能在正常情况下以及联合国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在产品工艺和质量上没有差错。卖方应同时保证商品包装或外包装足以牢固,能保护该商品。
6.0 联合国的权力
如果因卖方没能按条款规定执行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或未能按约定时间运送全部或部分货物,联合国在给卖方容许改正的合理时间,容许其改正之后通知并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权力:
6.1从其它供应商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货物,同时联合国要求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多余的费用。联合国行使该项权力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
6.2拒绝接受部分或所有的货物。
6.3终止此合同。
7.0 受让与资不抵债
7.1除非得到了联合国的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规定的卖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受让、转让、许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7.2 如卖方出现破产,或由于卖方破产而导致卖方控制改变,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其它利益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此合同。
8.0联合国名称和标记的使用:
卖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联合国名称、标记、联合国正式图章或联合国的缩写。
9.0禁止广告
卖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布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
10.0 仲裁:
任何由于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论或赔偿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违约,都应依据uncitral的仲裁法规加以解决,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情况除外。签约方应服从对此类争论或赔偿要求的仲裁结果。
11.0 特权和豁免权:
任何出现在基本条件和合同中的条款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特权和豁免权的弃置。
更多专题范文
联合国货物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采购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供货设备配置清单:见附件一。
二、合同总价(大写) 。
乙方应将每(套)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操作手册、维修或服务手册等随同货物一起交验。
三、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乙方所供的设备必须具有出产产品质量合格证,国家有关质量检测合格、手续齐全且合法的产品(属进口商品还应具备有关进口手续);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必须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
2.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由甲、乙方双方集中验货,若发现不合格的设备,乙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换。
四、货物验收:
1.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
2.乙方应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乙方应根据双方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交货完毕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对货物进行集中验收,并对已安装的设备进行测试,检验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
4.设备或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填写《采购验收单》。
五、售后服务
乙方按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交货,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使该设备的所有功能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售后服务以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为准,增加内容由双方另行商定。
六、资金支付
七、交货日期和地点
八、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10个工作日内,将权威部门出具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否则不能免责。
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3个工作日内达成一步发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发行的,合同终止。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购单位:
采购供应商:
年月日:
巴西联合国议案
据日媒报道,力争制定《禁止核武器公约》的奥地利等6个非拥核国已联合提交了旨在20xx年启动制定谈判的联合国大会议案。
报道称,下周开始的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裁军及国际安全委员会)预计将讨论该问题。美国已明确表示,对要求启动多边谈判的任何议案都持反对态度。
日媒指出,推进派的非拥核国与表示反对的拥核国之间的对立或将激化。唯一被核武器轰炸但现在处于美国“核保护伞”下的日本还未对该公约明确表态。
据悉,议案共有3页,以所有核武器的使用都会带来人道层面的毁灭性结果为由,强调为实现“无核武世界”而“制定规定禁核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很重要,要求20xx年召开联合国会议,启动以废核为目标的文件制定谈判。
议案提出要在纽约举行相关会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等联合国大会规则,但没有提及公约制定的期限等。另外,议案还表示非政府组织(NGO)等国际组织及市民社会也应参加。
据相关人士透露,六国还包括巴西、墨西哥、南非、尼日利亚、爱尔兰。
议案将在第一委员会审议后付诸表决,若能获得通过将被提交给12月的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
有关禁核问题,在日内瓦举行的核裁军相关联合国工作组8月以多数赞成通过一份报告,向联合国大会建议在20xx年启动谈判。日本投了弃权票。
巴西联合国议案
巴西和土耳其星期三敦促联合国暂缓讨论制裁伊朗的新决议草案,等待观察这两国刚与伊朗签署的一项核交换协议的执行情况。
然而美国总统奥巴马告诫土耳其埃尔多安,由于对伊朗核计划“根本性的关注”,华盛顿将继续要求实行制裁。
白宫发言人吉布斯说,奥巴马在电话中告诉埃尔多安,“伊朗一直拒绝与伊朗核问题六方会晤,最近又拒绝在核装置中只加近20%的铀,这一切都无法让人相信伊朗。”所谓的伊朗核问题六方包括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并加德国。
安理会成员土耳其和巴西早些时候敦促联合国不要实行新制裁,给伊朗时间履行所达成的核燃料低浓铀交换的协议。
两国外长在联合签署的一封信中说:“巴西和土耳其相信现在是谈判的时机,不应采取任何不利于和平解决的措施。”
星期一与伊朗达成的协议被这两个国家称之为朝着结束伊朗与西方多年僵持迈出的一步。但是美国国务卿希拉莉称之为德黑兰为逃避受到进一步惩罚而使出的一招。
奥巴马表示,他“高兴地看到在获得中国和俄罗斯的支持后,一份严厉制裁伊朗决议的新草案星期二在联合国安理会成员中分发。”
奥巴马在与来访的墨西哥总统考尔德伦会晤后说:“我们都赞成伊朗必须履行国际义务,不然将面临制裁和压力,包括联合国的制裁。我很高兴,我们已经与伊朗核问题六方达成了一项严厉的决议草案。我们已经与安理会成员就此交换了意见。”
巴西联合国议案
各位代表,主席:
国家行动必须是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的核心——工业化国家应起带头作用。自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里约最后确定以来,已过去了20xx年。通过《京都议定书》已有20xx年。但是,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仍在增加。这些国家的人均排放量仍然很高,令人无法接受。与此同时,为贫穷国家作出调整适应而提供的支助已减少到远远低于实际需要的水平。
鉴于这一挑战的性质和规模,单靠国家行动是不够的。没有任何国家可以靠自身力量应对这一挑战。没有任何区域能够使自己不受这些气候变化的影响。这就是为何我们需要在全球框架内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框架将确保所需的最高一级国际合作。
这正是联合国最有条件应对的一类全球挑战。的确,我高兴地看到,大家普遍认识到联合国的气候进程是就全球行动进行谈判的适当论坛。与此同时,我同许多人一样感到失望的是,这些谈判的进展缓慢,更有甚者,某些发达国家非但签订了条约不履行责任而且退出了《京都议定书》,让各国大跌眼镜。鉴于各国签订的条约更具有约束力,我国提案:
1.由各国权威气候科学家在短期内研究并制定出碳排放的具体指标和参考,给出碳排放对各国的影响统计。(主要是为了应对近期各国对碳排放概念的质疑)
2.各国会后达成协议后为了保证能够顺利履行自己的承诺,应该缴纳自律保证金
3.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现将各个国家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等级,发达国家应该按照本国的碳排放量缴纳本国工业生产总值的3%的保障金,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处于发展中应当缴纳工业生产总值的1.5%的保障金。
4.本保障金的处理问题
我国将提议联合国建立一个“碳减排基金会机构”,由各国按照缴纳保障金的多少派出代表组成机构成员用于管理基金,如果有某个国家未完成本国所承诺的节能减排量其所缴纳的保障金将被扣留用于奖励哪些完成自己承诺的国家,完成承诺的保障金将被返回,此间保障金所产生的利息将被此机构用于支持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节能减排技术方面的资金支持。
巴西愿意同所有国家开展合作,希望在会议上达成协议。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调查报告:荷兰儿童最幸福_调查报告_网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荷兰儿童最幸福。
这份针对29个发达国家儿童“幸福指数”的调查报告显示,荷兰平均分第一,英国和美国分列第16位和26位。
这份调查设六大评比项目,荷兰在各项评比中均列名前五,并在教育、物质富裕程度、行为与风险、同学与家庭关系等四项中得分第一。
有95%的荷兰儿童表示,满意目前的生活。在物质富裕程度方面,儿童贫困率仅5.9%。行为与风险方面,荷兰儿童肥胖率仅为8.36%,在家吃早餐再出门上学的比率高达80%。
荷兰虽有性开放之名,但未成年少女怀孕率仅4.74%,在受访国家中排名倒数第二。荷兰规定16岁就可合法饮酒,但未成年人饮酒率仅7.03%,在受访国家中倒数第三。
在同学与家庭关系方面,80%以上荷兰儿童与父母和同学关系良好。
报告也指出,在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测试中,荷兰学生的数学、科学、阅读三项平均积分为第三名,仅次于芬兰和加拿大,也就是说,荷兰儿童的“快乐”并非以牺牲学习成绩为代价。
联合国货物采购合同_合同范本
1.付款
1.1 如果商品运送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以下简称为联合国),联合国应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内付款,(a)(b)不分先后。
1.2 如果商品运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联合国应在收到a)卖家商品发票和b)海关运输文件和其它合同规定的文件的30天内付款,(a)(b)不分先后。
1.3 除非由联合国另外授权,根据合同,每一批货物应有单独的发票,在这些发票正面的右上角应注明采购批号。
1.4 合同中所列价格不能增加,联合国也不付因推迟付款而引起的罚款,除非有书面明确的协议。
1.5 在收到货物后,联合国应有充足的时间来检查货物和拒收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依照合同付款不应视为商品已被接收。
2.免税: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conventionontheprivilegesandimmunitiesoftheunitednations)第七章中规定,对于联合国官方用途的进出口商品,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构将免缴所有的直接税以及关税。因此,卖方授权联合国从卖方的发票中扣除代表这类税收的款项。扣除这类税收后的付款为联合国的全额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3.出口许可证: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卖方应具有此类许可证。
4.损失风险:货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丢失、损害或毁坏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5.商品及包装的完好:卖方应保证商品及其包装符合规格,能在正常情况下以及联合国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在产品工艺和质量上没有差错。卖方应同时保证商品包装或外包装足以牢固,能保护该商品。
6.联合国的权力
如果因卖方没能按条款规定执行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或未能按约定时间运送全部或部分货物,联合国在给卖方容许改正的合理时间,容许其改正之后通知并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权力:
6.1 从其它供应商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货物,同时联合国要求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多余的费用。联合国行使该项权力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
6.2 拒绝接受部分或所有的货物。
6.3 终止此合同。
7.受让与资不抵债
7.1 除非得到了联合国的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规定的卖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受让、转让、许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7.2 如卖方出现破产,或由于卖方破产而导致卖方控制改变,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其它利益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此合同。
8.联合国名称和标记的使用:卖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联合国名称、标记、联合国正式图章或联合国的缩写。
9.禁止广告卖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布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
10.仲裁:任何由于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论或赔偿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违约,都应依据uncitral的仲裁法规加以解决,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情况除外。签约方应服从对此类争论或赔偿要求的仲裁结果。
11.特权和豁免权:任何出现在基本条件和合同中的条款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特权和豁免权的弃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与保留_合同范本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③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注意:第③不包括财产侵权
对公约的保留
根据条约法的一般原则,如果缔约国对其所参加的条约中的某项规定作出了保留,那么,该缔约国就不受该项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