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自治

自治范文专题栏目,提供与自治相关内容的范文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自治问题。

分享

浏览

22

范文

23

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全文共 1487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研报告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我们主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归纳分析,发现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村民自治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

调查表明,对选举持积极态度的样本仅占合格样本(指1299份村民样本,下同)的53%,参加过最近一次选举的村民也只占被调查对象的70.7%。更突出的问题是:投票方式是逐户收选票,使得这种低普遍性的村民选举带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认为选举前上级打招呼和村党支部指定候选人的样本占31.4%;认为私下做工作和贿选的样本占23.4%;认为宗族势力干扰村民选举的样本占5.1%。这些因素显然会影响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影响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从而导致村民选举的普遍性降低。

(二)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高,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低

民主监督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唯一平台。调查显示,完全知道村务公开的样本仅占35.3%,知道一点的占39.3%,令人遗憾的是竟然还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务公开,这个比率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常去看村务公开栏的被调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务公开栏。同时,被调查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理解比较狭隘,虽有65.6%的村民对村务公开感兴趣,但其中的70.3%仅对“村务账目”感兴趣。对村务公开内容完全相信的样本仅22.3%,有一点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

被调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见,72%认为村里的事情村民没有必要介入;仅有54.5%的村民认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调查表明,当村民意见和乡(镇)政府指示有矛盾时,有33.5%的村民样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总样本204份,下同)认为应该按照乡(镇)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样本都认为乡(镇)政府的指示应优先,而认为村民意见优先的村民样本和村干部分别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认为应把“完成乡政府布置的任务”放在首位,认为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时,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严重,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

二、改进我省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为改进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改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公开的操作者是村委会,到头来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并不是最合理。为此,一方面要逐渐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制度的本义进行实际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关联面很大,尤其会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农村工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二)努力增强村民民主政治意识,完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我省村民对村务活动参与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识薄弱,必须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识,作为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并未达到应有效果。由抽样调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强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数乡镇的领导层漠视民意。真正的监督应该是主动的,因此,必须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等监督机构,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督平台。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专题范文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54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近几个月来,我们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福州、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市的县(市、区)乡镇、部分村,召开有县级民政局干部、乡镇干部和村干部、村民代表、乡镇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座谈会,结合以往的调研活动和平常的工作实际,对我省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真实的了解掌握,对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成效

1、民主选举日臻规范,选举质量逐届提高

我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已进行了九届次。民主选举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我省受到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直至广大农民群众的广泛重视和热心支持,首先是选举法规比较健全。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并经过多次修订完善。XX年在总结XX年、XX年两次换届选举实践经验和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对两个“办法”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使法规更加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其次是操作程序更加规范。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各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办事。做到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理。各地还对操作程序和操作办法作出了严格具体的规定,尽可能地压缩了操纵选举的空间。三是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由原先的直接任命,到后来的间接选举,再到目前的直接选举,以及备受关注的不确定候选人选举,选举的民主程度一届比一届提高,运作程序也一届比一届规范,成功换届选举的数量与质量在不断提高。XX年,全省应换届的14433个村委会已有14379个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完成率为99.6%,其中厦门、三明市100%完成选举任务,福州、泉州、宁德、龙岩市完成率达99.8%以上。通过换届选举,各地村委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得到提高,基层组织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为推进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全省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党员比例占60.2%,比上届提高了3.4个百分点;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76.5%,比上届提高了5.6个百分点;平均年龄40.9岁,其中30岁以下的占16.8%。许多地方的经济能人和高素质人才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福州市村委会成员中30岁以下的占10.5%,村主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7%。厦门市由当地企业家当选村主任的约占三分之一。龙海市村委会成员平均年龄38.8岁,30岁以下的占14.7%,大专文化程度以上的村主任占15%。

2、民主决策日趋严谨,决策方式更加多样

当前,我省农村民主决策形式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显著。全省50%以上村委会在村务决策中引入民主听证制度。在开展决策听证中,村“两委”努力做到立足本村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召开听证会,扎实做好听证事项的落实,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务,包括重大村务决策意见出台、村集体财务收支、村干部管理、计划生育、企业(耕地和山林等)承包、工程招投标、宅基地分配和土地征用补偿、义务工摊派和农民负担、优抚、福利、救济、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的其他事项,都纳入了听证内容。三明市共有1514个村开展了村务决策听证活动(占村总数87.4%)。近年来,全市先后召开听证会4000多场(次),列入听证事项3600余件。泉州市今年来通过听证议定事项5523个,已办结的事项4193个,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群众满意率达90%。宁德市今年来共召开听证会1968场(次),确定听证议题2238个,其中涉及村级重大事务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1809个,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的有1776个,解决了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共7页,当前第1页1234567

展开阅读全文

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工作汇报材料_汇报材料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1769 字

+ 加入清单

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抓好居民自治,让社区充满活力

建设和完善社区管理制度与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是我们xx街道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区转型也将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标志。在深入学习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指示后,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作为一个已有XX年历史的xx社区,以民主自治加规范管理,全面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探索社区服务模式,搭建居民同驻共建平台。下面,我就xx社区在居民自治管理工作中所做的一些工作以及今后的一些设想向各位领导和社区同事们汇报一下。

一、完善居民自治体系,夯实为民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自治体系即三级组织网络为社区居委会、片区居民自治会、居民自治小组,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一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到“五必访”。困难家庭每月必访、独居老人每月必访、残疾家庭每月必访、失业人员每月必访、天灾人祸家庭每月必访。

二是片区自治会做到“六必到”。 社区片长组织协调并具体联络各片区的居民自治小组长,做到:片区居民有思想问题的必到、社区志愿服务必到、居民困难病重必到、社区突发事件必到、邻里矛盾纠纷必到、邻里守望互助必到。

三是居民小组长做到“八必报”。有社区居民选出来的居民代表即居民小组长,担负着2至3个楼道,50多户居民的上级精神宣传员、民情信息报告员、邻里关系协调员、安全卫生维护员、社区服务监督员等工作。要与各楼长协助社区做到:公共设施损坏必报、乱堆乱放乱搭建必报、发现怀孕者必报、外来人员流入必报、居民病重住院必报、居民房屋出租必报、社区不安全隐患必报、社区不稳定因素必报。

四是做好九项为民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专职委员和专职社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党员先锋服务线、公共危机服务线、平安秩序服务线、环境美化服务线、医疗计生服务线、文体教育服务线、帮扶救老服务线、就业指导服务线、助残扶残服务线等九方面工作。

二、健全自治组织网络,夯实服务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自治组织体系。横向上,在原有xx社区自治体系基础上,完善社区议事会,增设社区监督委员会,形成社区议事会议事——社会居民代表大会决策——社区居委会执行——社区社会组织协助——社区监督委员会监督的社区自治体系。纵向上,构筑社区居委会——社区事务工作站——业主委员会三级管理平台。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事务,社区事务工作出站负责政府行政工作事务,社区业委会监督管理社区物业公司工作。使社区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与此同时,发挥党组织龙头作用。引入“以党员活动室为阵地、以党员为主体、以党员带居民为纽带、以党员办实事为抓手”的“四位一体”工作模式,整合社区各类资源,根据各类党员、居民技能特长等情况,分别开展政策宣传、法律顾问、卫生监督、安全综治、社区服务、党员帮带活动。在此基础上,引导居民参与自治,积极在社区内部发展各种协会和中介组织等“社区社会组织”。如:社区“四方联席会议”、社区妇女“议事会”、社区终身教育学习辅导站、“援手”义工志愿者协会、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都已成为社区长期而又精细化的工作,特别是二委班子成员,统一了居民自治与社区管理社会化的思想,社区管理社会化工作正如火如荼地深入到千家万户。

二是规范民主自治行为。为保证社区民主自治方向,必须建立和形成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与运行机制,为此,xx社区在xx年换届选举后,完善了《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社区民主评议制度》,制定了《社区事务公开制度》、《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制度》。xx年准备编印《社区党建制度汇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汇编》等多项民主自治规章制度;健全了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社区稳定和谐共建机制、社区应急处置机制、社区扶贫济困机制、社区公共服务机制、防灾减灾机制、社工带义工联动发展机制等民主自治机制,推动社区各项工作规范化发展。与此同时,在社区建立了永久性的社区党务和居务公开栏,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建设事项、社区干部工作作风建设、工作业绩等公开公示,加强了居民群众对社区事务的了解,得到了居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强化了社区自治功能。到每年年末,社区全体党员、社区居民代表开展考评“二委班子”和全体社工,提升居民测评权重,让居民真正掌握社区工作考评“话语权”。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联村自治经验材料_经验交流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1672 字

+ 加入清单

联村自治经验材料

积极探索村级党组织管理的新模式

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我县紧紧围绕强化班子、精简职数、服务群众、促进发展的工作目标,在“稳、快、少、好”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村级管理的新路子。通过结对帮扶、典型带动、优化组合,在3个乡镇8个村庄结对建立联合村党支部,实现了班子的优化,提高了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力。主要做法是:

一、搞好调研,创新思路谋“联建”

换届之初,我们跳出就选举抓选举圈子,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村级管理的新模式。立足“双高双低一交叉”的总体要求,派出了专题调研组,对全县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现状、村级经济发展、群众满意程度展开调查,特别是针对税费改革引发的村级组织建设新问题、如何通过村“两委”换届选举达到减少干部职数、提高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力,促进村级经济发展等方面,与广大基层干部、党员、群众进行了详细座谈,创新工作思路,推行村与村之间联合建立党支部的新的管理模式。我们召开乡镇党委书记专题研究会,对这一思路进行了分析论证,一致认可,建立联合党支部,是在“两推一驯村党支部一项机制创新,是新形势下强化村级组织建设有效途径。在一些推出建立联合支部的具体思路,我们按照“村庄相临,村情相近,致富路子相同”的“三同”原则,选择了人口较少,“双百工程”结对扶贫村以及强弱明显三种不同类型的村庄,挑寻联建”村级对子,并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积极探索这一新的管理模式。

二、结对帮扶,“双百”共建促“联建”

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三级联创”活动中“双百”结对帮扶的成功经验,用“双百”共建成果促使“联合建立党支部的成功。按“三同”的标准,选定了清水镇前、后连两村作为在“双百”共建村庄的“联建”工作试点,一来考虑村与村之间在结对帮扶中已建立一种稳固的互相信赖的关系,二来通过联合党支部工作进一步巩固共建中的活动成果。清水镇后连村班子涣散、经济落后,工作被动,在“三级联创”活动中与变化明显的前连村进行了结对帮扶。起初,后连村干部有情绪,认为比前连不差,思想上有抵触。但通过活动,前连村党支部不怕背包袱,与后连村“两委”一起出主意、想办法,为该村千方百计谋发展。在具体帮扶中,经多次向协调沟通,并筹资20万元,在清水镇率先实现了两村的“村村通”。前连村党支部针对地质沙化的特点,帮助其兴建农田水利设施,打机井5眼,解决了群众浇灌难、相互争抢的问题。后连群众在结对帮扶得到了实惠,村级状况得到了好转。听到在两村组建联合支部,两村党员干部群众普遍持赞同态度,认为这样更有利于村级的发展,有助于群众的增收。在联合支部推选中,前连村耿学印以高票当选为联合支部书记。“双百”共建为我县联合支部的建立创造了良好条件,也使这一新的模式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两村呈现出人心思上,齐谋发展的局面。

三、典型带动,共同富裕抓“联建”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我县涌现一批立得注叫的响,有辐射力、带动力的致富典型。在推广这一模式过程中,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强带弱抓“联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斜店乡前社庄和许盘后村的联建工作中,前社庄是全县闻名的蔬菜专业村,全村群众收入位居全县前列,生活提前步入小康;而紧邻的许盘后村,因受前社庄的影响,群众也建起蔬菜大棚,但因技术问题,产量、质量上不去,收入上不去。加之,村内党员年龄偏大,带动力不强的原因,群众增收不大,村经济发展缓慢。我们从村级发展、群众增收、社会效应等方面,向双方讲明建立联合支部是实现两村共同富裕的好路子,前社庄可以在“联建”中,扩大社会效应,许盘后村可以促进村级的发展,通过宣传、座谈、走访,统一了两村党员干部的思想,达成了共识。我们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组织召开的两村党员“两推一驯,并由两村党员选出了“联合党支部”,乡镇党委任命联合村支部书记刘永泽为管区总支副书记,极大地方便于工作的开展。新党支部成立后,前社庄派出13名蔬菜技术员对许盘后村的大棚菜进行冬季技术指导,并制定出工作计划,利用今冬明春,对许盘后村的围村路进行修建。联合党支部成为两村的共同致富的桥梁,实现了两村群众的“双满意”。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推行联村自治的交流材料_经验交流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1301 字

+ 加入清单

推行联村自治交流材料

推行联村自治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水平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县委,对市委领导和兄弟县(市、区)领导光临我县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市委在我县召开联村自治工作现场会,这是对我县工作的支持与鼓舞,必将对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下面,我把推行联村自治的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以简要汇报。

共有17个乡镇党委、754个行政村。去年以来,县委以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农村基层组织执政能力,构建和谐文明新农村为着眼点,在市委的指导下,按照“维护既有利益,发展共同利益”的原则,积极推行联村自治。目前,全县已建立联村35个,涉及115个村庄,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15%。通过建立联村,拓展了村级组织的服务范围,增添了村级组织服务功能,提升了基层组织建设水平。

一、推行联村自治的动因

近几年来,我们县委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通过深入开展“三级联创”等一系列基层组织创建活动,抓村班子建设,抓党员队伍建设,为加强“三个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激发农村基层基层组织的活力,使之更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成为建设和谐文明新农村的主力军?一直是我们不断研究探讨的课题。去年冬季,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市委提出了“联村自治”设想,为我们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县委决定在全县推行联村自治工作。为了确保联村自治能立得住,推得开,出经验,见成效,县委把联村自治列入基层组织建设“创新工程”,当作大事、要事来抓。专门成立了以分管副书记任组长的联村自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集中精力抓好组织实施。针对农村千差万别的情况,我们围绕怎样联、如何建、干什么这三个关键环节,多渠道、多层面听取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论证分析联村自治的必要性、可行性。通过深入调研,全面摸清了农村干部的脉膊,了解到群众想富、盼富的念头,取得了群众的大力支持,把广大党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联村自治上来,也增强了县委搞好联村自治的信心和决心。经反复论证,县委决定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好村、从有一定基础的村抓起,本着灵活多样有利发展的原则,组建不同样式的联村,保证了联村自治的顺利实施。

二、推行联村自治的主要做法

一是宣传发动。联村自治是建立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的,群众的支持成为组建联村的关键。为了保证联村的成功,我们提出要在80%以上群众同意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因此,深入宣传发动、广泛征求意见,成为组建联村工作量最大的一环。我们采取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的方式,逐级动员,层层发动。通过召开党员干部联席会、群众座谈会、进村入户座谈,发放征求意见表,面对面地虚心听取党员群众开展联村自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归纳和汇总,充实到联村工作方案中。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反复宣讲联村的责与权、利与益,打消干部的顾虑,群众的担忧,为联村营造良好的氛围。像在组建马园联村时,5个村庄挨家挨户的跑了一遍,光征求意见表就发放了3800份,其他联村也都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保证了广泛的群众基矗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工作心得体会_工作心得体会_网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1747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工作心得体会

社区是个小社会,是城市的细胞,担负着党和人民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社区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各项政策在群众中落实、贯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定、社会稳定。

锦丰镇三兴社区是以三兴集镇的居民户、沙钢、电厂、联合铜业等企事业单位拆迁户组建而成。共有常住居民6300多户,11700余人,分为29个居民小组,暂住人员余人。近年来,三兴社区将推进社区法治建设作为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建设和谐稳定社区的重要抓手,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社区各项事务,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建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和听证的居民自治制度,坚定不移地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社区建设发展之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于社区加强了法制建设,化解了群众心中的疑虑和矛盾,几年来,邻里团结、和睦相处,无矛盾上交、无越级上访、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主要做法有:

一、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社区的主要工作就是服务居民。在服务过程中,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比较多,也比较复杂。我们在做工作时,坚决做到依法办事,不带私心、不谋私利、不计较个人得失。同时,通过橱窗、板报、召开会议等宣传形式,把宣传工作做到位,使居民群众关心的事、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在实际工作中,依托《村民自治组织法》,实行民主、公开的管理模式,把一切权力交给居民代表大会,大事小事由居民代表大会决定。依托有关法律,建立了一整套的工作制度。对于修补房屋、铺设道路、困难救助等大事均实行“集中酝酿、民主论证、意见反馈、公开表决”的系统决策,制定了“干部提议、群众商议、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工作程序,并设立监督小组,让居民群众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低保户、困难户的认定工作与居民利益息息相关,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群众矛盾。社区在这方面实行民主评议,打破人情关,力求真实性。以往困难户找社区,变社区主动关心帮助困难户。具体做法是:低保户、困难户将申请送给居民组长,由居民组长会同辖区内的居民代表一起去调查该户的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结果与困难户见面核对,如有疑问则由专管员组织其他辖区居民组长、居民代表交叉调查,核实后再提交社区审核:社区觉得有疑问,再明察暗访。通过几个回合,基本准确后再在居民代表大会上进行民意测评,实施打分制,并当众公开结果,然后公示、上报。几年来社区上报的低保户、照顾的困难户准确率为100%,没有一个被退回,没有一个群众上访。工作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保障了居民的利益,得到了居民的一致认可。

二、依法协调,解决群众矛盾纠纷

协调居民之间的矛盾,是社区的一项重要工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发矛盾上交、上访等,影响社区稳定和谐。遇到此类情况时,坚持从实际出发,依法为主,以情以理为辅,协调各类矛盾纠纷,解决矛盾上访的困扰。具体工作中,一方面,积极主动联系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司法所等部门,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及时宣传与居民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居民的法律意识,使居民熟悉法律服务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通过提高居民法律知识知晓率。另一方面,居民发生矛盾纠纷后,社区在充分调查矛盾缘由后,邀请司法部门专家与社区群众代表一起,与矛盾双方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帮助教育,解决双方矛盾,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居民乱搭“露天灶”,引发了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千元,事后社区深入现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原因,认真听取居民意见,得知少数居民因物价上涨,为节约开支,在家前屋后私搭“露天灶”。针对此次事件,首先,对私搭“露天灶”的居民进行说服教育,从法律层面详细了解了利害关系。随后,根据新加坡社区管理经验,当月在社区小礼堂召开居民代表大会,邀请了派出所、城管、村建办、综治办、社区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要求大家实话实说、民主决策。会上,详细介绍了火灾原因、受灾情况,居民代表们谈了感受和乱搭建的危害,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认为贪小利必有大害,一致形成了取缔“露天灶”和严禁私搭乱建的决议。会后,社区立即将决议进行公告,并成立专项督察组。居民的“露天灶”在4天内全部自行拆除。正是因为坚持依法调解,居民的矛盾得到了快速圆满的解决。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个依靠个人魅力治理的村庄——北孙村村民自治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3869 字

+ 加入清单

一个依靠个人魅力治理村庄——北孙村村民自治考察报告

一个依靠个人魅力治理的村庄——北孙村村民自治考察报告- -

2002年元旦,我到河北省正定县北孙村,同先期到达的京津地区几个高校的20位老师同学一起考察村民自治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当天下午,我所在的小组访谈了一户农民,一位私营企业家和他的养殖场以及冷库,另一位私营企业家和他的粘胶厂,以及村里最贫困的一户人家;晚上七点到九点,全体师生与村长、村支部副书记座谈;晚饭后,大家交流讨论访谈结果,直到晚上11点半;第二天上午,与村支部书记、村会计、村计划生育专干座谈,到集市访谈,发放宣传材料,为一家私人诊所提供法律咨询。

我在北孙村的时间不到24小时,再加上我们所在的时间没有超常规的故事发生,所以,我们所能了解到的信息是有限的。但是,对于这样一个省级村民自治模范村,一个村民异口同声夸自己的当家人清廉正直的矛盾缓和秩序良好的村庄,24小时的了解已经能够得出一个大概的印象。

北孙村是一个远近闻名的模范村。干净整洁的街道全部铺成了水泥路面;村委会大院秩序井然的办公室里挂满墙壁的锦旗匾额写满了荣誉:市级模范村,省级村民自治模范村,卫生先进单位,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等等等等;各种规章制度连同马恩列斯毛等人的画像一应俱全,规规矩矩地挂在墙上。

这些荣誉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现任村支部书记,村民们谈起自己的书记大都表示尊敬,除了有人对经济发展状况不满和个别人认为不公正之外,整体上还是比较满意的。满意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书记为首的领导班子廉洁,确实在为群众办事情。比如,书记带领村民劳动,从外面聘请技术人员和租用机械,铺通全村的水泥路面只花了40多万元。村里的村务公开做的很好,所有的村财务、计划生育指标等村民关心的问题都在村务公开栏里公布,村民们也普遍认为,那是认真的,可信的。

书记40多岁,一眼看上去就是那种憨厚老实而又精干的人,与我们交谈时还有些局促。他俨然已经把北孙村当成自己的小天地了,村子在他的治理下井井有条。说到集体经济发展,他说相信自己的管理能力,但市场不好把握,前两次投资都失败了,所以不得不谨慎些。他所说的自己的管理能力,从他所讲的一个故事中能够看出到底是什么——村里建三栋商品化的楼房,进的每一批建材都是书记拍板选定的,大小事情都是书记亲手管,这样才保证了村级政府的清廉。

书记虽然年龄不算大,但思想深处刻下了毛泽东时代集体主义的烙印,他爱在大喇叭里放革命歌曲,村委会里他几乎是说一不二,谈到华西村和南街村,他在情感上更倾向于南街村,因为那里的百姓更平等,集体更有权威。他其实很羡慕那些成功的有名的村支部书记的,但由于他本人能力不够或者胆子不够大,没能发展起来集体经济,这是他的遗憾。

北孙村公共权力机关组织机构是:支部书记一人,村委会主任一人,副支书兼民兵连长兼组织宣传委员一人,村委会秘书兼会计一人,妇联主任一人,治保主任一人,其中除了治保主任以外,其他五人又都是村支部委员,村支部与村委会一共六个人,相互兼职。与书记相比,村委会主任谈不上权威,仅仅是"班子里的一员"而已。村委会与村支部两块牌子一帮人马,实际上就是书记一个人说了算。但就是这样一个集权的行政村被评为省级村民自治模范村,显然,这与流行的村民自治的概念是冲突的,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是一些人的意识形态,还是这个村子的治理方式?

在我们讨论北孙村的治理模式的时候,我们首先把村公共权力机构简单化处理——把村委会与村支部合并简化为村级政府——其实,这只是我们自己把我们自己头脑里的概念简单化处理,现实中的北孙村两块牌子本来就是一体的。接下来的问题是,村政府应当干什么,它都干了些什么?

我们谈到村政府,或者其他任何一级政府职能的时候,应然性的基础在于每一个个体的需求。我们假定每一个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那么,这个社会上所有的人,无论处在什么位置,农民也好,政府官员也好,都在完成和代理别人完成某种交易。对于村政府来讲,它的公职人员一方面代理村民完成村民与其他各级政府的交易,一方面自己代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换取村民的给付的工资和其他回报。

首先,村政府应该代理村民完成与其他各级政府进行的交易,或者叫做与国家进行的交易。国家提供国防、秩序、司法、可持续发展等各种服务,村民要为此付费,或者尽义务,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是把所有的税收和费用折合一起,以田地数量为标准收取,北孙村每亩地交税89元。村政府要协助上级政府收税,尽义务,这算是完成国家任务。北孙村显然做得很不错,没有拖欠税收的,计划生育也很好,没有超生的,甚至有的独生子女户自愿放弃准生二胎的机会。由于村里有中学,北孙村的教育水平也普遍比较高。

其次,村政府在完成其自身与村民的交易的时候得到村民的认可。村委会成员尽管理服务调解等职能,由此换取税收的一部分和威望作为回报。北孙村每年上缴27万元农业税收,返回4万多元,村里收割机等农用机械每年收入十几万元,加上出让宅基地收入、沿公路土地出租费用、村个体企业收费等等,村集体一年收入六七十万元,这些收入一部分提供公共服务,一部分作为村干部的工资。村政府为村里提供了很好的街道、卫生、良好的秩序等公共物品,能够很好地解决纠纷,满足了村民对公道——保护弱者的权利——的需求。应该说,村民们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这里基本上做得不错。

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村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很多人怀着乐观的期望,以华西村或者其他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为榜样,期望村政府,尤其是民主选举的村政府能够带领大家致富,以为有了民主就能够很快促进经济发展。那天晚上我们讨论的主要也是这个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村民持这种看法。例如,村里最富的拥有一个冷库和一个养殖场民营企业主就认为,村干部廉洁没说的,但能力不够,干不成大企业,所以经济水平还如一些邻近的村庄。

我们和包括支书村长在内的村干部都讨论过这个问题。他们自己也认为应该带领大家致富,但每一次上项目的失败他们都要承担很大责任。只能说,他们缺少经营能力。但是,仔细想一想,我们能指望他们必须具备经营能力吗?能指望每一个村子里都有出色的经营人才吗?更进一步,即使有了出色的经营人才,他们一定愿意从事公共服务事业吗?换句话说,我们能指望每一个村子里都出一个吴仁宝式的人物吗?

很多人期望着村民主选举能选出一个能人,期望着选举能地来大的变化,且不说民选的村委会也不得不完成国家尤其是乡政府强加的任务以至于有的地方本来大家公认的好人一当选就变成了"孬种",这种对贤能之士的期望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一个村庄里未必能找到经营天才,即使有,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他也可能到更广阔的市场空间里寻求报偿,而不一定非要从村子里的政治交易中分一杯羹。所以,对民主过高的期望在很多地方注定是失望的。民主选举如果能够带来村民认可的秩序,又能够保护弱者利益也就够了,至于经济能否迅速发展,这要看运气了。

而且,我们也应该看到,江浙一代很多集体企业正在不得不私有化,集体财产要付出很高的监督成本,从成本考虑,公有经济注定只能限于公共产品的提供,政府过多介入市场经济带来了很多弊端,虽然能够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集中力量利用了短缺经济的空间获得了大的发展,但终究不能形成真正强大的市场主体,最后不得不改制。至于华西村,那个例子太特殊了,吴仁宝太强了,不具有可复制性。唯一可复制的,也是最可靠的,是制度。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北孙村政府没有带领大家发展起来集体经济,这并不应当强求的。所以,总的来说,北孙村政府还是不错的。

那么,北孙村是否就不需要民主选举的村民自治了呢?到底怎样理解民主和村民自治?北孙村是一个典型的靠个人魅力统治的村庄,从现实状况来看,有了这么一个能干的公正的廉洁的人,似乎不需要村委会选举。但问题在于,这样的状况能否一直持续下去。这是一个古老的人治与法治的命题了。不是简单地说哪个好哪个坏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能力可能超越群体,人治也能带来巨大好处,但是,人治必然会破坏法治,法治却未必能阻止人治的产生——当社会强烈需要人治的时候。因此,人治是不需要建立的,而法治需要花很大力气建立。就北孙村而言,现任书记的人治是靠个人魅力自然建立的,当他的魅力消失的时候或者他本人消失不需要人治的时候,法治就要起到作用。而要想让法治及时起作用,就需要法治经常性的运作。

北孙村实际上也有了定期的民主选举,现任村主任就是1999年底选出的。在1200多张选票中,现任村主任得了900多张。村主任本来就是原来领导班子的二把手,选举没有改变原来的领导班子。但是,如果选举是公正的话,这样的选举仍然是很有意义的,意义不在于结果选出了谁,而在于通过选举表达了不同的声音,正是这种定期的不同声音的表达保证了当现任领导不能胜任或者有更能胜任的人出现的时候,现状就改变了。在中国农村,在一个小的社区内,不可避免的一个现象是,人治的光辉经常能够掩盖了保守的法治。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否认法治的功能,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民主的意识形态就一定要选出新人从而剥夺人治能够起到的作用。我们既要看到北孙村这样的现实是好的,也要看到人治很难持续可靠,法治仍然是很重要的;村民自治重要的在于法治程序,而不在于选举的结果。在我们推广法治的时候,既要避免法治无用论,也要避免法治的意识形态化。

当然,北孙村可能也存在问题,这样的治理模式可能出的问题通常是民主选举起不到作用,变成一场政绩的表演。也正因如此,在权威治理的模式下,更要重视民主法治的建设。

许志永2002/1/6

展开阅读全文

社区建设与基层群众自治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650 字

+ 加入清单

社区建设基层群众自治调研报告

为了解我国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中原地区居民对社会问题的看法,“社区建设与基层群众自治”调研服务队,

采用实地绘图与入户访问相结合的方式,对我省郑州、焦作、濮阳、周口、商丘等地进行地图法抽样调查。

实践团队每到一处,需要围绕社区进行五次行走调研,过明确边界、确定建筑及区域特征、绘制总图、绘图自查、制作住户清单、补充地图完整信息等几个过程,完成绘制抽样调查图的工作。以郑州市二七区陇海社区为例,队

员们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利用两天时间对社区进行行走绘图工作,先后统计社区大门安置数量和朝向、1100余户居民的居住概况、绘制调查总图及分图4张、初期核查空房空户2家、记录实际住宅总数及门牌号等,尽量完善居民信息。绘图工作完成后,队员们依据地图建设村居抽样框,依次分组入户面访、念读问卷并回收统计。

通过绘图,队员们深入了解调查住户的住宅分布信息,了解了社区建设情况,统计了部分社区健身器材等基础设施损耗情况,并向居委会主任反馈。采用地图法进行科学的抽样调查,同样为村(居)委会留下样稿底图,得到了基层居委会的支持与认可。调研过程中,来自社科院的顾督导详细向队员们介绍了访问过程中不能干扰被调查者、不能过分解释问题等注意事项,使得调研的过程和法更加规范。调研活动将队员们了解到的基层信息以报告形式呈现,为相关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通过调研活动,队员们对当前社区建设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锻炼了大家的实践能力,展现出大学生勇于实践、敢于担当的社会责任感及建设美丽中原的决心。

展开阅读全文

对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的考察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2536 字

+ 加入清单

村民选举自治制度的考察

关键字:  村民选举 村民自治 国家与社会 互动 民主与民主性 所谓制度的民主性简而言之就是人们在某种制度里面能够得到与能行使的民主权利的量与质的状况。如果从制度变迁与发展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制度,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有一个逐步显现的过程,放到时空坐标来看,其民主成份就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形式到实质、从动员型向竞争型的转变过程(不妨这样设定:横坐标为时间,纵坐标为量如多少和质如形式与实质)。中国乡村所实行的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是国家、地方政府与村民三方相互作用的结果。 目前国内外对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有各种各样的评价,有人誉之为“伟大的创举”、“ 农村改革的三项伟大成就之一”①,而另一些学者则持相当的低调甚至否定性的评价②,说法极为不一。如果我们将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的民主意义放置于过程中进行认识,那么,有些方面人们就容易达成共识,其中有些争论恐怕就不一定存在了,有些疑虑是可以消除的,另一方面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所实际出现与存在的问题如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就容易得到理解。本文旨在考察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生长与发展的过程,并对这个过程本身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角度作出解释。 一、两个非预期的结果:民主性与经济功能 我们今天讲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的民主意义与村委会的经济职能的突出是这种制度的两个非预期的结果,它们并非制度设计者的本意,也非他们当初所能够料想得到的。 在某种意义上说,民主是实施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过程中的副产品。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以冒坐牢之风险,偷偷地将生产队的土地分配到农户,就是这个举动引发出一场极有深远意义的农村改革进而使整个中国踏上改革开放这条不回路。但是,小岗村农民当初分田到户后来被称之为“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之举措只不过是为了活命不得已而为之,他们不会想到他们的做法启动了中国改革,对于中国社会有着如此深远的意义与作用,被学者们誉为农村改革的三大伟大成就之一(另两个就是村民自治与乡镇企业)。如同安徽农民一样,1980年2月在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冷水等村所出现的中国第一批村民委员会组织,是一群农民自发行为的一种结果,那些老实安份的农民根本没有想到过他们的行为是一种后被人们誉之为“伟大创造”,开启了中国农村民主化之路,也不可能抱着这样“崇高”的理想与伟大的目标成立村民委员会。事实上,当初农村土地分配到农户之后,原来的大队与生产小队这两级管理组织不少地方已经处于瘫痪状态,如此一来村里的“公共事务”也就无人过问,无人管理。当初宜山一带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相当严重,出于社会秩序与自我管理的需要,冷水村等村民自发组织成立村委会并选举产生村干部。而作为制度的设计者与推动者,中央政府与高层领导人最初也不是出于推进农村民主化,为了在农村实行民主这样的目的设计出村民自治制度的。当时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真闻之广西出现村委会之事,显示出极大的兴趣并马上指示民政部派员前往调查。原因在于八十年代初,不少地方的基层组织处于瘫痪状态,尤其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农村公共组织与公共权力出现“真空”,这样国家就面临着设计与选择新的制度,以维系对广大农村的治理这样的情况。两年后的1982年12月,彭真的主持下将村民委员会写进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意义是后来逐渐地显现出来,并得以一步一步地巩固,但这并非是制度设计者与推动者的初衷。事实上,制度的非预期性之结果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 同样地,村委会功能中经济职责之突出也是一个非预期的结果,当然这也有一个过程。如果只有城市而没有农村的现代化,那么中国的现代化不能说成功的。如何发展农村经济就成为政府的主要关注事项。 事实上,经济为中心也成为了基层政府行为的最主要的取向。但是,国家、政府需要动员社会各种资源与力量来发展农村的经济,政府逐步地认识到让村委会带动村民搞好村里经济的重要性,并逐渐地认识到并强化了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作为村委会成员尤其是村主任,现在不断强化他(她)发展本村经济所承担的角色,而换届选举时候选人在竞选时通常都在发展经济方面大做文章,这足以表明经济功能对于村委会的重要性。它似乎压倒民主权利这一面,也就是说在现实的村民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性之份量比民主性要显得重些。这当然同村民在发展农村经济过程中对村干部所寄与的期望有很大的关联。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村民所希望的是一个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出来并可以监督的能够带领大家致富的村委会,而不要不讲民主不受监督与制约的富人政治,也不要无能的“老好人”政治。 本文重点放在分析前一个非预期性的结果。 二、村民选举和自治制度 的历程与民主性的生长、发展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自发创造的产物,而作为一种制度,村民自治是国家设计并推行的,它的确是“在总结农民群众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广大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主张,并通过全国人大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但是其设计的初衷并非出于“用法律来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这样的目的。上面已提到的彭真对广西所出现的村民委员会发生的浓厚的兴趣并指示民政部派员前往调查,这件事当中或许包含着彭真本人想在农村推行民主、给予中国农民一定的民主权利这样的一丝动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彭真与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者其初衷主要不是为了民主,更主要的是出于为了填补因人民公社废除以后所出现的乡村公共组织与权力的“真空”计,即国家政权组织要调整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重新设计对乡村的控制方式,也就是说建立新的控制乡村体系。这一点从当初对村民自治制度所展开激烈争论的焦点我们不难看出。 最初的争议之焦点集中于三个主要方面的问题:一是自治制度实行后会不会削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二是乡镇政府如何治理农村,上级的行政性事务如何落实,即国家政策能否有效地加以贯彻;三是村民选举所产生出来的村委会能否控制得了村里的事务。至于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事务、民主化如村民控制村里的决策、公共事务的职责等没有什么涉及。总之争论的重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487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情况调查报告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归纳分析,发现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村民自治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

调查表明,对选举持积极态度的样本仅占合格样本(指1299份村民样本,下同)的53%,参加过最近一次选举的村民也只占被调查对象的70.7%。更突出的问题是:投票方式是逐户收选票,使得这种低普遍性的村民选举带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认为选举前上级打招呼和村党支部指定候选人的样本占31.4%;认为私下做工作和贿选的样本占23.4%;认为宗族势力干扰村民选举的样本占5.1%。这些因素显然会影响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影响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从而导致村民选举的普遍性降低。

(二)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高,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低

民主监督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唯一平台。调查显示,完全知道村务公开的样本仅占35.3%,知道一点的占39.3%,令人遗憾的是竟然还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务公开,这个比率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常去看村务公开栏的被调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务公开栏。同时,被调查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理解比较狭隘,虽有65.6%的村民对村务公开感兴趣,但其中的70.3%仅对“村务账目”感兴趣。对村务公开内容完全相信的样本仅22.3%,有一点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

被调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见,72%认为村里的事情村民没有必要介入;仅有54.5%的村民认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调查表明,当村民意见和乡(镇)政府指示有矛盾时,有33.5%的村民样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总样本204份,下同)认为应该按照乡(镇)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样本都认为乡(镇)政府的指示应优先,而认为村民意见优先的村民样本和村干部分别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认为应把“完成乡政府布置的任务”放在首位,认为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时,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严重,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

二、改进我省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为改进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改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公开的操作者是村委会,到头来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并不是最合理。为此,一方面要逐渐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制度的本义进行实际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关联面很大,尤其会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农村工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二)努力增强村民民主政治意识,完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我省村民对村务活动参与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识薄弱,必须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识,作为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并未达到应有效果。由抽样调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强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数乡镇的领导层漠视民意。真正的监督应该是主动的,因此,必须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等监督机构,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督平台。

共2页,当前第1页12

展开阅读全文

试论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4867 字

+ 加入清单

试论社区自治法律基础及其完善

一、社区自治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社区自治的全称是社区居民自治,其来源于早期的居民自治形式—— 居民委员会。1950年,xx市成立我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之后,武汉、成都市也相继成立了居民委员会。1951年,上海市将多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为居民委员会,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1953年,彭真向中央提交《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必要性。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即群众性的居民组织。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对推进我国居民自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到1958年,基本上每个城市都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但是,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荡然无存,许多居民委员会被改名为“革命居民委员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违背了居民自治的原则。这一状况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得到纠正。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公布了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宪法》正式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社区居民自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二、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重要性     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强调社区自治的同时,不能忽视社区法治。社区“依法自治”的概念已经为我国政府所采纳,并被写入民政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XX年7月27日)的附件《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之中。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的关系是: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同时并存,社区自治必须建立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社区法治才能最终达到社区(依法)自治的目标。社区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同样适用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社区法治是实现社区自治的手段和保障。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区自治的目标,则社区自治仅限于空洞的口号;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区自治的具体内容,则社区自治必然缺乏必要的手段和资源。本文重点研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对现行社区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必须指出的是,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不是社区法治的全部内涵,而仅仅是社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区法治的起点。     社区自治的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为基础和保障,虽然其最初的诞生是自发性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这一自治组织将缺少立法的保护,其组织形式、组织结构、运作程序、工作经费等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来看,依法保障自治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依法保障社区自治权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方面。     三、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现状     本文按照法律效力等级,逐一研究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从效力等级上看,包含居民自治内容的法律依次为:《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全国性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地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共五个等级。     1. 《宪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在前三部《宪法》中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及居民自治的内容。居民自治在当时没有被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需要, 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居民自治已经获得《宪法》的认可,社区居民自治具有《宪法》的法律保障。     2.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条文比较原则,即法理上所谓的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内容,这就需要另行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居民自治。同时,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另行规定。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概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取代了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确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并提出“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该法第6条至15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16条、17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费用来源及办公用房来源。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3. 有关行政法规     根据《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1989年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37号令),该《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群众性组织,是基层居民行使自治权自我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早于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所以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然而在实践中,居民委员会普遍设有治安保卫委员会,同时1982年《宪法》第111条第二款、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均规定居民委员会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新的行政法规出台前,1952年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仍然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工作。     4. 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第23号文件)。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民政部意见》)已经得到党中央、同意,要求各地区、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从《通知》的内容上看,贯彻执行《民政部意见》是各地区、部门的义务,而义务是规范性文件的本质特征,所以,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通知》所转发《民政部意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意见,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指导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意见》对“社区”、“社区建设”下了定义,指出了社区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居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政部意见》之中。值得强调的是,《民政部意见》对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出了新规定,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取代了传统的“居民委员会”。     5. 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区居民自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该法制定实施方法。据统计,全国有25个省市制定了适用于本省市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这些实施办法一方面重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在某些环节制订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省市颁布的一些“意见”,例如,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苏办发〔〕15号文件),继而,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号文件)。这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民政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地方制订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四、社区自治法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已经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较为完整的框架,对我国社区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从狭义的法律层面上看,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文仅有23条,条文偏少,内容比较简单、笼统,虽然确定了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框架结构,但是缺乏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和实施。     第二,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某些条文已经非常陈旧,应当做出适当修改。例如,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主要针对“分子”,但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罪”已经在1997年被修改为“危害~罪” (1997年《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谓“分子”这一概念已经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概念,《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应该根据1997年《刑法》做出相应修改。     第三,对于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主要集中在《民政部意见》上。《民政部意见》实际上修改了1989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从法律修改的角度分析,民政部(甚至)无权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严格地说,民政部对“居民委员会”名称的“修改”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更进一步说,由于《宪法》第111条采用的名称也是“居民委员会”,民政部将其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是不符合《宪法》的行为。当然必须承认,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在《宪法》制订的时期(1982年)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订的时期(1989年),中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现在的程度,社区的概念和地位还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所以《宪法》没有出现社区一词,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在第4条出现了“社区”一词,即“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这也说明《宪法》有关条款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改。然而,众所周知,修改法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修改《宪法》更是难上加难,而社区建设不可能坐等法律修改之后才能进行,所以《民政部意见》其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策,其中涉及的一些内容虽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是可以理解的。从短期来看,《民政部意见》是合理的,但是民政部规定不能长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最佳途径是将《民政部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法律。     第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规定,调整后的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到3000户。这一标准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的100户到700户大相径庭。从表面上看,江苏省的文件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符合现实社区规模的基本状况,这进一步反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应当修改。     此外,江苏省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还规定,要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也是3年。“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新的提法,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出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0条只规定了“居民会议”,该“居民会议”既可能是“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也可以是“每户派代表”参加,还可以是“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由此可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会议”并不等同于“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前者既包括居民代表大会,也包括全体居民会议,而后者仅仅是居民代表大会。所以,江苏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不完全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页2]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15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在未实行村务决策听证的村,沿用村民代表讨论决策的传统形式。具体做法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或其他组织提出,由党组织受理,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方案,再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表决结果和会后执行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下坑村在刚开始提议集资建设公益性骨灰堂时,响应者寥寥。随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不断深入和建设方案的不断修改完善,绝大多数家庭愿意参与集资建设。村务决策听证制与民主决策制度的实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村委会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减少了村务决策失误,优化了村务决策水平。

3、民主管理更加主动,管理方式更趋合理

九十年代后半期起,特别是近年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社区建设后,村民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由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中的各种管理制度,作为干部和村民的行为规范。目前,全省有98%的村委会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有95%的村委会制定了有关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福利保障、干部目标管理等项制度。许多地方还建立了由村民代表或群众团体人员参加的执约队,依据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确保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贯彻落实。邵武市村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建立村务管理规定。古田县各个村委会还把《村民自治章程》印制成册,分发到每家每户,成为村务管理的依据和村民言行的准则。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减少了村委会工作的随意性,许多山区农村因为制定了自治章程,实施了民主管理,使村务管理加强了,干部群众更加和谐了,乱砍滥伐森林的现象减少了。

4、民主监督意识增强,村务公开日臻透明

我省农村民主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公开等形式对村委会及其干部的工作进行审议和评议来实现的。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把村务公开作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全省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目前,全省100%村委会设立了村务督查小组或民主理财小组,所有的村委会均设立村务公开栏。南平市农村实行集体财务一月一公开,确保村集体财务公开情况让村民看得见、看得懂、看得早,深受村民群众的欢迎。漳浦县前亭镇田中央村许多村民说:“村里的事,以前公道不公道天知道,如今公道不公道,一看就知道”。

近年来,各地还通过村财阶段性审计和离任审计来实现民主监督。在很多村委会,凡超过一定数量(一般是1000元以上的)的开支,均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阶段性审计。村委会干部离任审计,是村财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届村委会换届之前都要进行村财审计。XX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全省审计面达99.6%,审计金额达405亿元,其中查出违纪金额1.35亿元,涉及3584个村委会,处理了涉嫌贪污挪用集体财物者263人,其中受党政纪处分53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2人,清退款物1174万元。通过村财审计,农村经济和村财管理问题得到再整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的管理,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共7页,当前第2页1234567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页3]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35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5、大胆探索改革创新,民主自治上新水平

近年来,我们结合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际,紧紧围绕改革创新这一时代精神核心,从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上,从民主自治方式方法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新水平。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地方性法规,从法规上进行改革创新。XX年11月,省人大十届20次会议对《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进行重新修正、完善并颁布实施。两个办法对选委会的直选、选民资格的认定、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选举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符合基层实际的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村委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三种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XX年度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49名村委会成员当选后职务自行终止,其中村委会主任30名。实践表明,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促进村委会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二是制订下发各种规范性文件,从政策上进行改革创新。XX年,省民政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立法宗旨的原则下,下发了《关于XX年村委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选委会选举、村民代表选举、选民登记、候选人资格等13个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使选举工作更便于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掌握和操作。两年多来,省民政厅对村民自治中的村委会成员另行选举、驻村单位是否参选、选举效力、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等问题,共下发了近20份规范性文件,从政策上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法规规定,创新了村民自治工作。三是深入开展村务决策听证活动,从方法上进行改革创新。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XX年,省里下发了《关于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意见》,在全省农村全面推行村务决策听证工作。《意见》明确了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原则、总体安排、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并制定了《福建省村务决策听证办法》,从工作方式方法上对深化村民自治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

二、村民自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一)民主选举的重视度下降,选举难度略显增大

一是部分乡镇对村委会选举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有所下降。随着农村政策和农村工作重心的变化,乡镇在工作上对村级组织的依赖程度降低,财力上对村级的依赖性减弱,部分乡镇领导机关对村级组织选举的关心程度降低,对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领导不力,依法指导不细致,宣传发动不充分,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组织选举,有的消极应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

二是选举的竞争性进一步增强,妇女当选的难度加大。妇女当选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有: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村“两委”交叉任职的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的职数大幅度减少,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增强;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逐步提高,参与竞选村干部的人数越来越多;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群体和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利益群体的竞争日益激烈。我省目前约10%的村委会没有女委员,在将来的选举中,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村委会成员中妇女的比例将会进一步下降。

共7页,当前第3页1234567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页4]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530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三是违法干预选举的现象依然存在,贿选现象增多。贿选现象已在很多地方出现,部分地方已呈蔓延之势。贿选的手段多样化,有给钱的,也有给物的,还有既给钱又给物的。有候选人直接参与贿选活动的,也有候选人指使他人所为的。XX年换届选举时,福州市有一个村,候选人扛着80万元人民币,用透明塑料袋裹着满村游走,给人一种暗示:候选人若当选,村民将有好处。因贿选引起的选举争议和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对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困难。由于对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查处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比较则,涉及选举中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村民资格、候选人条件、贿赂选举、另行选举、重新选举、选票认定、罢免、违法行为处罚等,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不明确或处理措施难执行,处理难度大,群众只好逐级、越级上访。一些人钻了法律空子,致使干扰破坏选举现象时有发生,纠错效果不明显。

(二)村委会届期三年太短,基层选举过于频繁

近年来,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反映,村委会届期三年太短。太短的任期一是造成村干部队伍不稳定,二是增加了行政成本,影响了农村的发展。有一种说法叫一年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第一年要接受任前必要的培训,还要忙着定计划,确定发展思路,第二年才忙工作,第三年快要换届了,至少半年要考虑是否参加下一届选举,如何连选连任等等。此外,基层选举活动过于频繁,用群众的话说,十年九选,今年是村委会换届选举,明年是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后年是县区人大代表选举。每次选举,都要让村委会干部忙碌一两个月,开支一笔钱,少则几千,多则数万不等。有的村干部反映说:他们村里几乎每年都要搞一次选举,而每一次选举都得花上2至3万元。毋庸置疑,目前,我省仍有部分村经济较薄弱,频繁的选举活动对他们来说是一个负担。而且,选举活动多了,牵扯着村干部的精力,也影响发展经济。再者,次数多了,也影响村民参与积极性。

(三)村“两委”关系不尽和谐,选举联动有待推进

在一些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不很融洽。有的村委会班子成员认为自己是全村群众选举的,而村党支部书记只是由占村民总数一小部分的党员“两推一选”的,于是盲目自大,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尊重党支部的领导;有的村党支部认为,基层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就是要领导一切,于是就大包大揽,妨碍了村委会班子正常行使应有的权力。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尚有8%左右的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处理不好、村“两委”选举联动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

(四)村务公开仍需规范,监督整改措施乏力

一是认识不到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和业务部门对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对推进村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把握不准,存在安于现状、盲目乐观、松劲懈怠的现象。有的村干部存在怕麻烦不想公开,怕监督不敢公开的心理,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有些群众认为村务公开只是上级和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不闻不问,不参与监督和公开。二是工作不规范。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不同程度存在内容、时间、地点、程序的不规范。公开内容不全面,省里要求公开11项内容(村干部补贴、集体财务收支、计生指标、企业承包、工程投标、宅基地分配、被征土地面积及补偿款项、义务工摊派、救灾救济物资和生产资料发放、扶贫资金使用等),有的才实行四方面、六方面的公开,一些比较敏感和群众关心的内容不公开或公开不彻底。有的公开项目不细化,只笼统公开大的支出项目,而不公布具体的支出情况,群众看了还是不明白。特别是在村财的收、管、用等环节上,普遍存在失范乃至混乱现象,乱发补贴、乱开支等违纪违法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监督整改不力。有些地方监督措施乏力,监督滞后,暴露出来的问题查处不及时,整改措施未能真正到位。

共7页,当前第4页1234567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页5]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80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五)基层工作队伍较薄弱,局面难以开拓创新

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专业工作者扎实工作和不断创新,需要农村基层骨干和积极分子投身其中积极实践。但我省许多地方的情况是,从事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人员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明显不够。作为职能部门的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科、股)的同志屈指可数:设区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的工作人员,多数单位只有一人,许多县(区、市)政权股大都只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人(即一个人,兼办其他事务)。而乡镇从事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骨干和积极分子则更缺乏。另外,在很多地方基层政权建设没有专项经费,也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

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管下,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各级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二把手亲自抓、带头抓。要确定目标,部署措施,落实奖惩手段,组织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具体领导,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村民自治的全过程,保持村民自治工作的正确方向。各级人大要切实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发挥好自身职能,一方面搞好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建设,另一方面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活动。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指导力度。司法、公安部门也要积极关注村民自治工作,搞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惩治那些干扰破坏村民自治工作的不良行为。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宣扬各种先进典型,曝光各种违法现象,引导农民群众在自治活动中把握正确的方向,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监督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民主选举制度

现有的相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虽经多次修订,但有的仍然不能完全适合当前农村新形势新情况。因此,有必要依据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修订法律法规,是对以往村民自治制度的再创新,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用发展、辨证的态度去修正不适应农村实际的有关制度,以充分体现法律和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性。从现在情况看,修订的内容首先要着重考虑民主选举的办法和程序。比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量大,部分村民长期外出,他们有的想回村参加选举,但无法脱身,有的则干脆不回村参加选举,这无形中给村委会选举带来不小的困难。比如在选举中,要想达到“两个过半”(即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已不太容易,这样的规定原来是必要的,因为这样有利于扩大民主,培育民主,可以维护村委会选举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一方面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增大,一定要坚持“两个过半”会增加选举的难度,加大选举的成本。另一方面,弃权也是一种权利,或表示不在乎选举的结果,或表示认同所有的结果,即使在美国,近几届选总统,选民也均未过半。因此,参选应坚持自愿原则,以获得参选人的多数票的当选,这样既体现了民主,又降低了选举成本。再就是明确对违法行为具体的惩治办法,要把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民主权利切实地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建立明确的可有效操作的村民自治的保障机制。比如,对干扰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不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行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惩治,由谁来执行惩治行为等,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还应考虑延长村委会任期时间。农村干部群众普遍反映当前选举活动过于频繁,他们希望对选举活动予以整合,简化选举过程,改村委会一届任期三年为五年。

共7页,当前第5页1234567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页6]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58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三)正确处理乡与村及村“两委”关系

正确处理“乡村关系”。要正确理解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在制定农村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科学划分农民与政府的利益格局,理顺管理体制,既要防止乡镇政府的“越权”,又要防止政府对农村社会的“失控”。乡镇政府必须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协调、效能、服务、法治”的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与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功能。村委会要把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协助和配合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决不能以自治组织要服从民意为借口,不愿接受乡镇政府对村务工作的指导,甚至唱对台戏或抵制乡镇政府的工作。另一方面,村委会必须纠正实践中村委会包办乡镇政府对农村和村民相关事务的做法。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政关系的自然延伸,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对村民自治发展和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尤为重要。要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统一的总体要求出发,努力探索规范、协调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一是要科学划分职权与职责,处理好政治领导与具体事务之间的关系。村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主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管理好党务工作和村党支部自身的建设。这就决定了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直接管理具体的村务。村党支部应督促村委会依法实行自治,积极提出村的发展规划,并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监督村委会贯彻落实,监督村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工作。村委会要增强党的领导的观念,自觉地接受和依靠村党支部的领导。二是要增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提高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作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的村党支部要加大建设力度,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以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作为村民自治主体之一的村委会不仅要树立依法自治的意识,提高民主自治的能力,而且要牢固树立“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思想意识,不断增强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政治觉悟。

(四)进一步完善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理财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监督制度

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切实把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对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审核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包括定期公开事项的内容、时间、地点、形式和意见受理等,都要符合规范要求。进一步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细则,以保障村民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群众监督由对村务活动结果的监督延伸至村务决策及其整个执行过程的监督。坚持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制定评议规则,定时定期进行统一安排。明确规定评议主体、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原则和评议要求等事项,使这一制度的实施既要有利于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有效监督,又要有利于发挥村委会及其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村务管理效率。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监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健全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制度,保障村务监督小组充分履行职责,努力使民主理财、民主监督达到良好的实际效果。

共7页,当前第6页1234567

展开阅读全文

村民自治工作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439 字

+ 加入清单

村民自治工作的调研报告

村民自治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昆山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采取多种方式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了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1995年、1998年和连续三次被国家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初被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命名为“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市”。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强化领导,抓考核。市委、市政府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专门调整了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职责,党政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农办、妇联、共青团、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把此项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之中进行严格考核,保障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深入开展。

二是培训动员,抓基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三农”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坚持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配套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紧紧围绕《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四个重点内容组织脱产培训,及时组织学习“四议两公开”等基层民主管理的有效方法,大大提高了村级干部的民主管理意识,在广大村干部中筑牢了正确的自治观念、理财观念和民主管理观念。同时,在全市各村,利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和走家串户方式向广大村民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意义、方法和程序,提高群众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市、镇两级机关干部作用,开展“基石工程”活动,下派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机关干部脱产下村指导各项工作,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薄弱村”治理工作打牢了思想基础,提供了人才支撑。

三是完善制度,抓落实。昆山市抓住村党组织班子调整,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的有利契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修订《昆山市村务公开目录》,指导各村及时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31项制度、明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指导各村在醒目位置设立了村务公开栏,公开面达到100%。一些条件较好的村利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实施村务“即时公开”,建立村务公开电子档案,定期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播放。在昆山市,只要是涉及“三农”工作的相关会议,市、镇领导都要进一步强调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做到干部清楚,村民明白,从而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走上了日趋民主、规范的道路。

二、突出重点,加大投入,优化工作平台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将村民自治工作与“法治昆山”建设、实施“惩防体系”、基层党建“三级联创”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等各项发展与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自始至终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实现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村民依法有序参与民主实践的能力和素质。在此过程中,立足“四个着眼点”扎实开展工作。一是着眼于农村工作大局,在发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强基固本作用上下功夫;二是着眼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上下功夫;三是着眼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在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度上下功夫;四是着眼于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在加强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小区乱作为自治管理情况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939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小区作为自治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一、前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居住小区已日益成为城市居民集中居住、生活的基本社会单元。在这个社会单元中,是以居民的自治管理为主,社区管理为辅的基本特征。小区自治管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每户居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小区居民的主人意识、社会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建立和培养。作为以“市民社会”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发展规律和方向,市民组织的发展完善,是衡量一个城市发展与否的极重要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区自治管理的状况和能力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也关系到城市发展水平和政治文明的建设问题。作为首善之区的区,不仅是全国最早开展社区建设的城区之一,也是社区建设成效最好的城区之一,因此,更应该努力关注这些来自社区的基本的社会治理问题。

但就目前而言,我们城市小区的自治管理还相当不完善,其突出地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业主大会发起组织机制缺乏。就区而言,几乎没有一个小区召集过真正意义上的业主大会和规范的书面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组织能力欠缺。目前,区范围的小区中,绝大多数的小区业主委员会都是名存实亡,不能正常的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和业主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其选举产生和发起组织的程序,存在着明显的不公正、不合理之处,使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信任,业主委员会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四)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收费问题、帐目管理问题,不透明、不公开,缺乏有效的业主监督制度。

(五)业主对自治管理缺乏热情与信心,加剧了业主呈一盘散沙的状况,意见难统一、不团结、不配合,使得业主自治实际处于被悬置的状况。

以上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使得小区管理水平长期在低水平徘徊,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业主的社会参与热情受到伤害,不满情绪却有增无减,不仅造成了小区自治管理中普遍存在着的各种矛盾,还造成了小区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绿地被不法占用、改作他用和损毁,造成小区环境、形象和质量指标的严重下滑。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目前,区城市建设速度较快,新建小区比较多,新建小区的设计规划要求也比较高,有比较完善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场所、绿地等要求。同时,小区治安、防盗等安全管理问题,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使用问题,以及小区里面摆摊设点经营问题,也为小区居民们普遍重视和关注,并直接涉及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这些都对小区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区的管理成为我们社会管理中,尤其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小区管理水平和状况,成为城市发展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纵观目前小区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自治管理不完善,严重影响小区和谐稳定的诸多问题,纵观其原因在于:

(一)管理思路上,在对小区自治管理的关系中,存在着强调以物业管理企业为核心,业主自治管理机制为辅助的问题

首先,在由传统的房管理念发展为住宅私有化后所出现的专业化、企业化、服务性的物业管理模式过程中,人们并没有完全改变物业“管理”的观念,而把现代物业管理当成传统传统房管模式的延续。从而在对小区自治管理的模式设计上,自觉不自觉地突出了以物业管理为核心。

其次,在实践中,由于目前的小区业主相对松散,彼此不熟,业主大会的召集机制不完善,业主委员会工作机制和责任不明,使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难以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现实中,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就在于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而物业管理合同一旦签订后,物业管理企业便成为小区管理的中心和主宰。业主大会由于难以召集,业主委员会也由于自身地位和组织机制的松散,且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又大多是兼职、义务工作,因而难以发挥其有效的作用。相反,物业管理企业却往往利用其完善的企业法律组织行为和较复杂的背景,自觉不自觉地改变了其受广大业主聘用,为广大业主服务的法律本质,反而成为名副其实的广大业主的管理者。

再次,在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也都更多的从维护物业管理服务的延续性出发考虑问题,而很少从尊重广大业主的意愿和维护广大业主的选择性角度考虑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产生机制存在严重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既体现了对广大业主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又直接决定着业主委员会能否真实代表业主的根本利益,在维护广大业主权益过程中能否主动发挥作用的问题。目前,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机制或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选举产生,或是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选举产生。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有着特殊的利益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之间是一种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因此,这两种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方式就难以将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与业主的权利真正剥离,很难保证其公平、合理。

在目前选举方式下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仅难以获得广大业主的信任,也使得广大业主逐渐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的做法丧失信心,这是目前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中广大业主参选率不高,参选敷衍了事的重要原因。据调查,占八成多的小区居民对业主委员会是没有信心的,同样有超过八成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不热心和不能认真对待。

这一状况还导致了广大业主对维护自身在小区中切身利益的高度关注和对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的不信任,以及对利益代表机构产生的无奈选择之间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使得广大小区业主逐渐对小区公共管理事务和公共利益维护的社会意识日趋淡薄,以及个人主义的不恰当上扬。在调查中,绝大部分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管理,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而一旦涉及个人利益,则事已关己、高高跳起。甚至目前不少小区中普遍存在的车辆被划、被砸的现象,皆由这种矛盾引起。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增加收费,把很多公共场所,甚至绿地作停车之用,而一些业主既不能有效发表意见,却又心有不甘,于是就采取类似手段以泄心中不满。

(三)小区的自治管理和社区管理相脱节

目前,小区物业管理的思路基本是建立在以物权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上,而忽视了小区自治管理的社会性和其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意义。在这样的认识思路下,对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工作机制的实践,也都是建立在以对不动产为核心的工作机制上的,其工作指导单位归属于房产管理部门。而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业务上也受房产管理行政部门的管理。这样的管理一方面存在着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的弊端,另一方面也使得小区自治的管理模式逐渐脱离其合理的社会性要求。

事实上,从社区管理的角度,其本身就包含着以小区为单位的,包括对人管理和对物管理在内的最基层的社会管理。但是,目前小区自治管理和社会管理恰恰是相脱节的。作为社会管理重要内容的小区物业自治管理,社区管理无法介入其中,也无法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而小区物业自治管理所存在的松散性、非常设性的弊端却又得不到和小区管理最为密切的社区管理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小区自治管理长期处于一种涣散、低效和无力的状况,不能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自治管理作用,也不能充分调动广大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更使得很多问题难以通过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在调查中,不仅绝大部分居民迫切希望社区组织能够在小区物业自治管理中发挥作用,支持和指导小区物业自治管理工作,以有效改变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名存实亡和组织无力的涣散状况,而社区组织也普遍认为由社区组织指导、支持小区物业自治工作既能够有助于社区工作的开展,也能更好的发挥小区业主自治管理的作用。

三、建议

(一)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自治管理工作,应调整为不同机构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就决定了作为全体业主利益代表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利益对立性。因此,只有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自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机关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体,才能在维护各自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调整和促进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正常、平等的工作关系。事实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自治工作的指导、管理者,既可以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因此,为有效解决目前小区自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尽快将小区自治管理工作由现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导,调整为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尽快施行小区物业自治管理和社区管理有效结合的管理模式,并建立在社区指导和支持下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制度。

在区全面推进社区工作的努力下,区已成为全国社区建设成效最好的社区之一。在进一步建设更高水平和谐社区的工作中,小区自治管理水平的提升和管理状况的改善,无疑应成为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构建小康型社区体系的必由之路。建立街道委托社区指导和支持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制度,既能够使小区的自治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有力、便捷的工作指导,也能够有力地强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更能够将小区自治管理和社区管理有机地融合,从而更好地发挥社区工作的作用,取得社区工作更好的成效。

(三)探索建立小区业主委托代理的管理制度。

目前,业主委员会由于多为兼职人员从事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机制难以保障,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责任难以落实,这往往导致业主委员会工作效率的低下,维护全体业主权益的能力不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制衡性显得软弱。为此,从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提升广大业主主人意识和社会管理意识的角度出发,可以探索建立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制度。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制度的建立,将充分发挥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性、组织性和法律服务性的优势,能够有效地代表和体现广大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志。

展开阅读全文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水平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汇报报告,全文共 939 字

+ 加入清单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水平

全科医疗、卫生保健、康复指导、保健教育、计生服务)项目。四是扶贫帮困,为群众排忧解难。如付塘自然村村民施顺云一家四口人,其妻有病,小女儿患有痴呆症。由于家庭经济收入少,生活十分困难,一直住两间棚屋内。为解决该户的生活困难,村委会拿出1.5万元帮他家翻盖了两间新瓦房,并且每年在生活上给他家实施“定补”,使他家摆脱了困境。王一自然村村民王元龙,早年丧妻,上有80岁的父亲,下有30多岁的儿子,由于家境贫困,一直未娶上儿媳妇,全家三个男单身,属村上的特困户。村委会帮其翻盖了新居。计生专干邵道秀为其儿子介绍了对象,儿子、儿媳婚后生了一个男孩,村还为女方安排了工作。现在全家四代五口人过上了其乐融融的好日子。 红光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践证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村民自治是基础,依法管理是保障,优质服务是宗旨,群众满意是目的。实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 1、村计划生育步入法制化轨道。实行依法管理、村级自治,改变了村计划生育工作靠“人治”的状况。把干部和群众置于平等法律主体地位,实现了双向制约,既保证了干部依法行政问题,又通过合同的制约力,促进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履行了党的根本宗旨。过去,在计划生育中强调管理,忽视服务的问题比较突出,把群众当成了单纯的管理对象,而不顾惜群众的困难。实行了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在落实国策的前提下,把为群众排忧解难摆在突出的位置,把为群众服务摆上议事日程,把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党的宗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上得到了充分体现,换来了群众的满意,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3、提高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红光村通过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群众的意愿得到了很好的尊重,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大增强。现在,凡需落实避孕节育的已婚育龄妇女都能在期内主动落实。要结婚的青年男、女都能在达到年龄后依法登记结婚。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xx市江宁区计生局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4538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村民自治工作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昆山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采取多种方式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了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1995年、1998年和连续三次被国家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初被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命名为“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市”。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强化领导,抓考核。市委、市政府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专门调整了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职责,党政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农办、妇联、共青团、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把此项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之中进行严格考核,保障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深入开展。

二是培训动员,抓基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三农”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市委、市政府每年都坚持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配套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紧紧围绕《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四个重点内容组织脱产培训,及时组织学习“四议两公开”等基层民主管理的有效方法,大大提高了村级干部的民主管理意识,在广大村干部中筑牢了正确的自治观念、理财观念和民主管理观念。同时,在全市各村,利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和走家串户方式向广大村民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意义、方法和程序,提高群众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市、镇两级机关干部作用,开展“基石工程”活动,下派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机关干部脱产下村指导各项工作,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薄弱村”治理工作打牢了思想基础,提供了人才支撑。

三是完善制度,抓落实。昆山市抓住村党组织班子调整,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的有利契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修订《昆山市村务公开目录》,指导各村及时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31项制度、明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指导各村在醒目位置设立了村务公开栏,公开面达到100%。一些条件较好的村利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实施村务“即时公开”,建立村务公开电子档案,定期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播放。在昆山市,只要是涉及“三农”工作的相关会议,市、镇领导都要进一步强调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做到干部清楚,村民明白,从而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走上了日趋民主、规范的道路。

二、突出重点,加大投入,优化工作平台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将村民自治工作与“法治昆山”建设、实施“惩防体系”、基层党建“三级联创”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等各项发展与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自始至终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实现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村民依法有序参与民主实践的能力和素质。在此过程中,立足“四个着眼点”扎实开展工作。一是着眼于农村工作大局,在发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强基固本作用上下功夫;二是着眼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上下功夫;三是着眼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在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度上下功夫;四是着眼于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在加强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昆山市将全面搭建村级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丰富服务内涵、提升服务水平、实现服务零距离的有效途径。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指导下,在镇、村两级的努力实施下,村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了全覆盖。在资金扶持政策方面,全市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市、镇(区)、村按4:4:2比例负担,经济薄弱村由市镇两级财政各50%比例负担。在建设标准方面,市委出台《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昆发2号文件,规定集中居住型的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面积必须达到平方米以上;新建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面积必须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通过改造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面积必须达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提高,为村民开展自治工作创设了更好的条件。在软件提升方面,昆发2号文件明确了社区服务中心的六大功能,即行政管理服务、日常便民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社会安全服务、党建活动服务,全力提升城乡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加大服务的覆盖面和扩展面,在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教学活动等多方面继承和发扬民间传统,打造特色品牌,不断培育村民的自昆山教育、自昆山服务、自昆山监督的意识。

三、创新形式,抓住热点,保障村民权利

一是以村务

“点题公开”为形式,确保村民的“知情权”。村干部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执行者,为了使村干部真正有压力、受触动,昆山们实行了村务“点题公开”的办法,凡是村民对村级事务有疑问、有异议,都可直接向村干部提出质询,要求村干部公开村民应该知道而又不知道的村级事务,通过点题,摸清村民的想法和要求后,由镇、村两级组织限期公开和解答,提高了村务公开的实效性。在实行村务“点题公开”的同时,市、镇两级领导不定期地深入各村,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联席会,督查指导“点题公开”工作,并与村干部、村民一起听点题,一起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还建立了村民反映的热难点问题交办反馈制度,把许多矛盾化解到了基层。

二是以“民主日”活动为形式,保障群众的“参与权”。昆山市在全市各村普遍实行了“民主日”制度,即:各乡镇、村根据本地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固定一天时间为村民民主议事日,召集村民代表参加“民主日”活动,由村干部汇报本月或本季度“两委”工作情况,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把需要决策的村级事务提交“民主日”会议研究讨论后再做决议,同时,认真听取村民对村“两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民主日”活动开展效果同村干部效益工资挂钩,采取季度督查,半年考核,年终汇总的方法,提高了村干部对“民主日”活动的重视程度,使群众的“参与权”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抓住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这个热点,保障村民的“决策权”。近年来,在村级决策中,村级土地、发包、集体资产管理、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动迁等重大事项成为村民关注的热点和村级管理的难点。昆山市对农村这些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研,在这些方面引入民主管理机制,有效推进“六步决策法”,强化了村民代表的职能,增加了民主性、科学性,减少了随意性,深化了民主监督。同时,全市100%的村委会在村务决策中引入民主听证制度。,全市各村共举办听证会319场次,参加听证的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9485人次,听证工程项目设计金额达到8.79亿元。

四是抓住村级财务管理这个热点,保障村民的“监督权”。为了管好村级财务,昆山们在坚持村级财务由镇“钱帐双代管”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市委农办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创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合格镇、村”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村级财务公开内容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各级的监督职能,有效提高了村级财务管理水平,村民监督权得到落实。

四、昆山市村民自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昆山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全市农村科学发展、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村民的新需求、新愿景,昆山市的村民自治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是村级民主建设发展不够平衡。通过调研发现,村级集体经济积累较多的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较高,反之则较低。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基于各地经济、文化、交通、发展等方面的不平衡。

二是农村民主选举工作面临新挑战。随着农村政策和农村工作重心的变化,外出务商人员和本地经商人员对选举谁的关心程度不够,对村级组织的依赖性降低;同时部分村民受法律意识,文化等诸方面的制约,对民主选举的认识不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同时,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加快,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面日益扩大,增大了选举的难度。

三是村务公开制度化建设有待加强。作为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载体,个别村务公开栏的硬件建设不够规范,一些村的村务公开资料信息更新不及时。

四是村级组织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村在换届后新老班子工作交接上不够及时;村级管理的各项制度虽然上墙,但是有的制度的执行效果不是很好;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统筹性、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是昆山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昆山市农村实际,应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充分认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各级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两个率先”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例会制度。经常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并研究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总结经验,坚持典型引领,切实加强指导力度。

2.强化监督,促进村务公开新提升。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村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在村务公开中要切实把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对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公开地点、受理意见、审核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到“一事一议”;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群众监督由村务活动结果的监督延伸至村务决策及其整个执行过程的监督。同时,加大行风监督员的队伍建设。在农村中聘请一部分老党员、老干部担任村级勤政廉洁的监督员、巡视员、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勤政廉洁监督,确保村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的发展。

3.加强引导,实现村级组织建设新突破。一是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村干部的自身素质和社会管理能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村干部队伍。二是完善激励机制。由于村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镇党委及各部门要继续关心经济薄弱村干部的生活经济待遇,促进和激励他们全身心地投身到新农村建设;带领村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同时把干部的考核与激励相结合,把工作实绩与各项政治、经济待遇相挂钩,对有实绩、有能力、有经验、有学历、有才能的优秀干部推荐到上级领导岗位上,给他们一个展现才能的空间。

4.加大宣传,树立正确的村民自治新观念。农村干部群众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每年定期举办各类村干部培训班,宣传党的强农惠民政策、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通过各农村社区市民学校,举办各类教育讲座,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影响,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报道村民自治的典型事例,营造全社会尊重和支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