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车辆租赁合同
全文共 1024 字
+ 加入清单甲方(承租方): 车 型:
乙方(作业方): 租赁使用地点:
为了确保挖机在租赁过程中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就挖机租赁有关事宜进行协商,特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承担挖机的柴油消耗和随机配备工作人员的食宿,以及设备的保管。
2、甲方提供作业任务,对于岩石部分应作出相应的爆破,严禁硬性作业。
3、甲方负责挖机作业全面管理,合理制定施工计划。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l、提供挖机一台,工作人员壹名,确保车况正常,如因机械故障,月度内维修保养时间不得超除三天,若有超出甲方可按租金比例系数扣减乙方的实际误工租金(月度工时达到时免扣)。
2、乙方自理挖机的维修配件和付油开支,以及业务往返的差旅费用。
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真正做到安全高效,自理施工过程中自身人为造成的安全责任。
三、租赁期间作业时间规定:
月度租赁作业工时为 小时,如因甲方原因或者是无作业任务等,乙方作业工时不足 小时,乙方的租赁费不变:如作业工时超出小时以上的部分,甲方按每小时 元的标准再支付乙方的超时作业款。计时方式为挖机电脑计时,月度到期之日开具完工单。
四、进退场费用规定
甲方租赁乙方挖掘机期限不足2个月的,进场费用由甲方承付,达到2个月的进出场费由甲乙双方各付50%。
五、租金标准
本挖掘机租赁合同宗旨为月度租赁,即每月(三十天)挖机的基本租赁使用费为 元整,超出小时,以外的超时款另外计算(乙方不提供税票)。
六、租赁费用的支付
挖机自进场之日起每月租赁时间达到25天后一次性付清当月租金。
七、安全责任及设备保管
1、甲方必须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正确指挥施工,如乙方觉得施工环境太差,工作难度太大,作业很不安全,可停止施工,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再施工。如甲方强行施工,造成设备及人员伤亡,甲方全部承担赔偿。
2、如出现甲乙双方事先没有预测的事故发生,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甲方承担责任。
3、属乙方挖机手责任,造成设备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责任人员必须听从安排,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责任人员的指挥,优质高效完成每天的工作,并遵守甲方的作业时间和规章制度。
5、挖机在租赁中如出现被盗或人为破坏甲方负责赔偿。
八、综上所述,甲、乙双方互相遵守,确保施工正常进行。本挖掘机租赁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挖机租赁使用起点日期为:
挖机进场电脑工作起点时间为:
柴油油箱表格指数为:
甲方: 乙方: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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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自查报告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学期,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的“查隐患、堵漏洞”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大检查,推动了我校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但也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的工作方法及措施: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构,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性、责任制。
我校十分重视和谐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这是从领导到老师的一条信念,我们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领导小组明确分工、按职分责、各司其职、责无旁贷。校长和值班教师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明确职责和任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和值周教师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谁的岗位谁负责,谁的课堂谁负责,谁在现场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责任人。实行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形成了校园安全人人有责,时时想安全,处处抓安全的良好的安全工作局面。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力争学校安全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
制度是落实的保证,为进一步落实、规范安全工作,培养师
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校安全管理,新学期,学校又修改、完善、落实了一系列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使师生们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制可守,常抓不懈,力争使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本学期,学校继续值周评比制度,加强了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制定完善了学校安全制度等规章。
(三)结合实际,宣传教育,做到教育活动形式的多样化、系列化。
学校安全教育也是素质教育的基本内容。我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青少年的成长规律,针对学生年龄、生理、心理等方面加强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进行防火、防水、防溺、防雷、防电、禁毒等专题教育。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校内仍存在安全隐患,亟待解决。
1、部分教室的门窗经过一个假期有破损现象没有得到及时修理。该问题将在近期内对失修的损坏门窗进行修理。
2、校墙内部分树木过高,触及电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该问题已经组织教师对过高的树木进行修剪,问题已解决。
3、由于秋季农忙,学生上、放学交通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此问题已多次在放学例会上多次向学生强调。
4、学生的自我保护及法制意识较弱。部分学生家庭经济较好,随身携带较为贵重的财物,遇事胆小怕事、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弱,在遭遇其他学生敲诈勒索后往往不敢声张,忍气吞声。学校将对
这一类敲诈行为进行严查,并加强学生的法制及安全教育,提升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5、部分校外人员未经登记就进入校园,这是由于学校保安安全意识不够、安全防范不到位,有时候疏于检查所导致的。将对保安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保安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严把校园大门。
车辆保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
乙方(保管方):________停车场;地点: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车辆保管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________,型号为________,车辆号为________,汽车购买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合同日计算)为________公里。
第三条 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第四条 乙方承担对甲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五条 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________元,车辆保管费按季度分四次支付,每季度初3天内交一次,合同签订后交第一季度费用。
第六条 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10天内未交清车辆保管费,合同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对甲方的车辆进行如下保管:
1. 乙方应当配置专门的管理人员,确保车辆在停放期间的安全,防止车辆被盗或被损坏。
2. ________。
3. ________。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的车辆的被盗和被损坏承担赔偿义务。
第九条 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被盗和被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在3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仲裁或诉讼用,纠纷解决后3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
第十条 乙方应为甲方的停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保证其车辆为合法途径购买,否则,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书写《合同修改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甲、乙盖章签字,各存一份),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件。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车辆租借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2、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1、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2、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3、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4、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元,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盖章: 盖章:
代表: 代表:
关于车辆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抵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条 抵押物概况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2、评估价值: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抵押率为____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元整。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3、抵押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物权属):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5、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6、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抵押物登记
1、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2、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
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3、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_日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2、抵押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3、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抵押人须无条件赔偿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4、抵押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抵押权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抵押人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6、抵押人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抵押人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况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应付的一切费用;
(3)扣还根据本合同抵押人应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及其他一切款项。
3、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4、如果抵押权人不适当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 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在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
2、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抵押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抵押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抵押人违反主合同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用制裁。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中止主合同的履行:
(1)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抵押人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
(3)抵押人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抵押人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应严格按照住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权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可终止主合同。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若抵押人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抵押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以抵押权人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债务。
6、当抵押人为主抵押人时,主抵押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蒙蔽抵押权人相信其已经提供抵押担保而实质上是重复抵押的,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有权追偿抵押人除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其债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抵押权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给抵押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抵押权人应负责违约责任。
2、抵押人如未按主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一经发现,抵押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3、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第九条 抵押人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行政部申请派车并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车队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部分车辆须由董事长签字批准),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者,车队负责人有权拒绝派车。
第五条 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报请车队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交车时补签《派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存档。
第六条 车队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市内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按行政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八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人员负责。
第九条 每辆车须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出车信息由驾驶人员填写,乘车人签字确认;行政部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里程表和行驶记录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数扣罚当事驾驶人耗油款。
第十条 车辆使用人在办理公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中所规定的时间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致电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向驾驶人员提出违反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否则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车辆是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的,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经董事长特批后方可做为他用。
第十三条 凡公司员工及其直系家属需借用公司车辆私人使用时,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派车申请单》上注明“私用”,车队负责人签字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出车,并在车辆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费的燃油费用。
第十四条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车时,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损失由使用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经手借出车辆责任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第三章 车辆的停放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和行驶证交至行政部;车辆驾驶人员接公司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人员上班时间的,可提前一天领取钥匙和行驶证。
第十七条 未出车时,车辆应停放于指定停车场内,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未经董事长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存放或开出停车场私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车辆需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所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由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额承担,并按相应车辆油耗比例及行驶公里数承担燃油费及车辆磨损费。
第二十条 燃油费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一车一卡,公司车辆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执按月交财务部,财务部须每月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及用油量进行核查。
(二)车辆办理加油卡后,驾驶人员须在出车前到行政部登记领取加
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长途行车需现金加油的,应上报车队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并开具正规发票回公司报销。
(三)驾驶人员领取加油卡外出丢失的,应自行承担再次办卡的费用;卡内资金因丢失被盗用的,驾驶人员应按上一次加油完毕所打印单据的卡内所剩余额进行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
(一)各类车辆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二)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车队负责人统筹安排。
(三)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车队负责人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四)车辆须在指定厂家维修,维修时司机应在现场监督,以保证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如出现增修项目,应及时汇报,维修后按维修申请审核无误后方可在价格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弄虚作假,严加处罚。
(五)车辆损坏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复的,由车队负责人统一采购并予以换修,以降低修车费用。
(六)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的,在不影响安全行车前提下,应将车辆驶回公司检验后送修;无法行驶时应先向董事长请示,根据实际情况送修,未经请示的修理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七)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决定驾驶人负担比例。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二、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
三、对车辆要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行驶5000公里进行保养一次。
四、换季保养。冬季换用冷却防冻液,调整挡风玻璃清洗液比例和轮胎气压。夏季检查空调制冷情况,清除冷却器水垢,降低轮胎气压。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
六车辆的维修必须在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前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鉴定同意,报请局领导,经过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时原则上要有鉴定小组和驾驶员3人以上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维修时要求司机到场鉴修,对维修厂家更换的零配件品牌、型号、价格等逐一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每辆车维修保养以后,管理员要及时做好记录归档。
厂区内车辆管理规定
公司各部门: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满足生产生活用车,明确车辆使用中的主体责任,现对公司各部门使用的车辆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部门使用的车辆及号牌:
生产部: 供应部: 销售部: 质量部:
总务部:
工程部:
二、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车辆安全、调度、维保和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车辆的出行登记、安全用车情况、车辆事故责任认定负责。
三、部门负责人需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车辆,加强车辆管理,妥善安排车辆的出行。每天认真填写《车辆外出登记表》。月末将《车辆外出登记表》同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报总务部备查。
四、部门使用车辆,如发现行驶里程、耗油等方面出现明显异常时,总务部有权要求用车部门就存在问题写出文字说明及处理意见。
五、除指定领导专用车辆外,非工作时间内,公司所有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公司停车厂内。无论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公司车辆每出厂区时,门卫需凭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车辆外出证》出厂。无《车辆外出证》者,门卫不得将车辆放行。遇特殊情况,车辆无法及时开具《车辆外出证》者,部门负责人须电话通知门卫,门卫做详细登记后方可放行。
六、部门使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是具有驾驶资格并在总务部备案的驾驶人员。任何人不得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证或未在总务部备案的人员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人自负,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七、部门使用车辆如有酒后驾车、出私车、无证驾驶等违章违纪现象,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负,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车辆外出证》
2024精选车辆租赁协议书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地址: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顺利实施 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合同双方就本合同交通车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磋商。鉴于乙方对本工程的相关情况已经进行了认真了解,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考察,愿意将所属交通车辆租赁给甲方用于本项目施工,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严格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的前提下,特签订交通车辆租赁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1 租赁设备
甲方需租赁机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成新详见下表《租赁机械设备明细表》。甲方承租乙方的械设备如下:
租赁机械设备明细表
设备名称
型号
制造厂名
出厂日期
数量/台
2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 年 月 日到退租日。
2.2 甲方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租赁期限,最终以甲方确认的机械设备退场通知为准。
3 租赁价格
租赁价格: 元(台/月),并提供国家正式税收发票。
4 结算方式
4.1 自设备进场施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甲方开始结算租金。每月25日之前,甲方开具上一个月的租赁结算单,结算乙方上个月25号前的租金, 不足一月的按天计算(月制度天数按30天计算)。乙方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开具国家正式税收发票办理租金结算。
5 租赁设备的维修
5.1 在租赁期间,设备出现故障,甲方要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负责承担设备的维修,并及时委派人员进行修复。
5.2 若由于乙方设备故障原因不能工作,单月停修累计超过3天,超出部分按日租金额扣除。
6 燃润油供给及维修费
甲方只承担设备正常使用的燃油费,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润滑油及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7 机上人员的补贴和住宿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方便,每月补贴伙食费200元。乙方提供的交通车辆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合格证书,并提供操作手上岗证书及人身意外保单;乙方为该设备配备机械操作手1名,甲方安排住宿,行李乙方自带。
8 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处理
按照谁的安全责任谁负责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诉讼。
9 双方责任
9.1 甲方责任
9.1.1为加强对乙方交通车辆的组织与管理,甲方由办公室负责车辆的日常调度,由物机部负责核算车辆油耗。
9.1.2 负责及时通知乙方车辆进退场。
9.1.3 协助乙方解决车辆存放场地。
9.1.4 及时统计运转记录,核发燃油消耗定额,负责对实际使用乙方的交通车辆按月结算租赁费用。
9.1.5 施工结束后及时办理退场手续。
9.2 乙方责任
9.2.1 按照合同要求,确保车辆2日内按时进场,抵达施工现场。
9.2.2 应负责为进场的机械设备配备满足甲方要求的合格操作司机,操作手必须持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或特种设备操作证)并在审验有效期内。车辆必须进行年审或经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安检并出具合格证书,且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手有义务在工作过程中按甲方要求认真填写相关管理记录表。
9.2.3 应自行负责其进场的交通车辆的保养工作并保证其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车辆发生故障及时派员解除,圆满完成交给的出车任务,最大限度不影响生产。对于甲方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材料等问题无连带责任。若因车辆故障及性能问题严重影响施工、结算工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9.2.4 乙方应自行负责因其交通车辆租赁所需的一切生活性临时设施及费用的开支。应自行为其雇佣人员自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其中医疗保险不得低于2万元/人);并为其车辆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甲方租赁期间因乙方人员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丢失,财产损失,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2.5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操作手,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更换期内相应租金;乙方出租的机械设备必须服从甲方现场调配和安排,服从甲方现场有关人员指挥操;作人员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调度,不得对甲方调度拒绝、推诿,否则甲方有权扣减当日租金。
9.2.6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挥,并有及时向机械安全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解决的权利。
9.2.7 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运转记录、燃油等的统计工作。
9.2.8 乙方驾驶员由甲方统一管理,不得在外租房住宿。
10 违约责任
10.1 乙方不得擅自调回已出租的设备,否则乙方按双倍租金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11 争议的解决
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及其他合同等,甲方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11.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关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1、向 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甲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他事宜
12.1 乙方必须为参与施工人员办理合格上岗证、操作证和人身意外保险。
12.2 本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明示及隐含的责任履行完毕后,合同自行终止。
12.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淮安市车辆租赁合同
经营方:
承租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____ 时分至____ 时分。租还车地点均为淮安市____
2、甲方按每天____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现预付租金____元,押金____元,用车辆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缴纳养路费。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6、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压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零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零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乙方不可以押金视作租金使用。
6、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到本公司办理延期手续。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____元清理费。
7、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按延时实际小时收取每小时超时费____元,租车以每天____小时为一租车日计算,平均每天使用不超过____公里,根据不同车辆每超过一公里加收租费____元。
8、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9、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____%计算。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____倍罚款。
10、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11、乙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缺损将车辆交给甲方。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损坏里程表,如有发生按日里程____公里收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
12、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浊物品。
13、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允许的驾驶人员。
14、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
15、赔偿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16、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四、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同意作为本合同乙方的保证人,保证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担保期限直至乙方完全履行义务为止。
2、如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违约时,则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可以直接向担保方提出要求。
3、本担保与乙方实际租赁期间产生的债权。本担保系不可撤销的担保,并独立于本合同其它条款,不以合同无效而无效。
五、其它
1、以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其它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一方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的纠纷诉讼归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电话:
开户行: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乙方:
电话:
开户行: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担保方:
电话:
开户行: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淮安市车辆租赁合同
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本着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将车号______________白色越野车辆租赁给甲方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履行职责;
第一条:甲方租用的车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监理用车;
第二条:本次租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该项目收工之日止。(具体结算时间根据考勤确定);
第三条:车辆租赁费用每月为_____________(含税金),______年终依据监理代表签认用车考勤记录,并经甲方审核后凭所辖施工单位出示的经济手续证明,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车辆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养路费、过路过桥费、驾驶员工资、司乘人员责任险、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手续费等均有乙方负责承担;
第五条:车辆保证完好安全工作状态,应具备有关部门规定的全部保险手续,并提供乙方的行驶证、保险证及驾驶员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甲方负责乙方驾驶员在工地的住宿。在工地期间的伙食费、西宁期间的住宿费均有乙方自理;
第七条:乙方要对行车安全、技术操作负责,若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并做到保养及时、确保正常使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部门和人员不得要求乙方执行工作内容以外的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服从工地领导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不得擅自将车辆调回或不服从安排。若违反,甲方除终止合同外,不予结算车辆费用;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商定协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账号: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
解除车辆租赁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______,颜色为______色,车牌号为______,必须使用_____号汽油。
第一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收回。车辆租赁押金______元,交通违章保证金______元,月租金:______元。承租方接车时需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车辆押金、交通违章保证金和当月租赁金总计人民币______元。每月____日缴纳当月车辆租赁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出租方应提供状况良好、设备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含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指定的驾驶员)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发动机与变速箱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未经出租方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不得超过3日。)
6、应按时归还车辆,验收时发现车辆有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如需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通知出租方。
7、必须承担因承租方非正常使用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为了使租赁车辆能长期保持良好状态,请您务必在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整数里程时,通知出租方,以便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维修、保养。否则每漏保一次,出租方将在您的租赁费外加收1000元的费用。并承担4S店对车辆免除保修期内的后续保修费用(包括车辆自然)。
9、您使用的燃料必须是_____无铅汽油。
第四条 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继续承担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保险公司赔偿之日的协议内车辆租金。
第五条 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
2、承租方租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租车结束在五个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问题及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六条 车辆保险
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出租方,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车辆保险有下列情况之一所造成的车辆或第三者损伤赔偿,由承租方全额承担
(1)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驾车者;
(2)承租方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
(3)出险后不报案、隐瞒真实情况或24小时内不通知出租方自行处理的。
(4)出现车损、第三者险超出保险公司赔保险额的部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1.5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评估为准1000元免除)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4、车辆交付承租方以后,出租方按协议登记的地址和电话无法与承租方取得联系的,不论协议期限是否到期,均视为恶意骗车,按诈骗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九条 合同解除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承租方擅自
(3)、承租将车辆开指定区域的。
(4)、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同的效力
以上须知,承租方已完全理解。本合同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签章):________出租方(签章):________
承租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电话: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4车辆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之所有赣车架号为 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符合国家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应提供状况符合标准的车辆以及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且告知车况,乙方应提供驾驶本和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留复印件备存。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该车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以及押金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第六条 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有权按国家标准收取修车费,租期届满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报案处理,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回收车辆;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特别约定:如还车一周后无违章记录,押金如数奉还,否则,有甲方多退少补。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协助处理。
第九条 注意事项:一天24小时,一个月计30天;超时__________,超__________公里需要另外计费;超过__________个小时计半天,超过__________小时计一天;还车时油量必须同交车是一致,否则需另补油费。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叉车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乙方: (出租方)
经双方友协商,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二、 用途:用于浦东外环线声屏障工程一标、二标监理项目部。
三、 适用范围:罗山路以东、杨高中路以南等浦东地方。
四、 租赁方式:租用驾驶员本人,车辆1辆,随时随地有监理项目部调配使用,夜间加班等一系列工作,汽油由甲方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 价格:每月租凭费用 元。
六、 结算方式:每月底结清当月的费用,以此类推。
七、 附加条款:使用期间车辆正常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如在使用期间有甲方违规指挥造成交警部门罚款,费用甲方负责,车辆损坏等均由甲方无条件承担并负责修理。
八、 以人为本,每月有一定的休息时间,有甲方自行调节。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模板_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矿山专用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特种车: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五章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章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lo%;保险费优待比例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 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第十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四十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在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
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说明)保险公司制发的单据,用于客户在分期购车时投保的信用险。
┌─────┬───┬────────┬───┬───────────────┐
│ 投保人 │地址 │ │ 电话 │ │
├─────┼───┼────────┼───┼───────────────┤
│ 被投保人 │地址 │ │ 电话 │ │
├─────┼───┴────────┼───┴───────────────┤
│共同购车人│本人: │地址: 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
│ │直系亲属: │地址: 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担保人: │地址: 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厂牌型号: │牌照号: │
├──────────────────┼───────────────────┤
│发动机号: │车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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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车价格:人民币____(¥____)首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贷款金额:人│
│民币____(¥____)分____个月,____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____元。 │
├──────────────────────────────────────┤
│ 投保金额:人民币____(¥____)费率:%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保险期 │
│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别约定: │
│ │
│ │
├──────────────────────────────────────┤
│ 投保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包括抵押清单)属实,同意以本投保单及其附件作为订│
│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对贵公司就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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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 车辆使用管理
(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
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工作职责
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工作流程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①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②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③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或更换。
④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⑤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双方协商同意,就乙方车辆挂靠甲方经营等事宜,现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挂靠经营车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挂靠在甲方经营,并办理有关挂靠手续。挂靠车辆颜色、外表广告需遵守甲方统一规定,不得私自更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收回该车辆所有营运手续。
同一实际车主向甲方挂靠车辆不得少于三辆(含三辆)。每辆车分别签订合同。挂靠车型是:,车辆牌照为:
发动机号:底牌号:吨位:数量:辆,外廓尺寸:
第二条:挂靠经营期限:
期限:共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
第三条挂靠费用付款方式:
1、挂靠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元/年,在挂靠期间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交纳挂靠费壹仟元(不包括养路费、货运基金、运管费、管理费),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除向主管部门交纳费用外,剩余部分作为甲方为乙方代办各种事项及甲方各项管理的劳务费用。
2、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贰万元整,乙方违反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合同终止后三十日内甲方将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每第六个月中旬15号左右,
3、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六个月的挂靠费,同时领取次月养路费、货运基金、运管费凭证。逾期乙方将承担逾期应交款项每日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十五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挂靠合同,并停止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费属于甲方为乙方代交费用,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交款时间向甲方交纳,逾期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车辆挂牌:
挂靠车辆的营运手续,海关监管手续(包括集装箱准运证)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车辆所有权:
本合同项下车辆所有权属于乙方,车辆的营运手续(包括集装箱准运证)及相关手续属于甲方所有。
第六条车辆保险:
1、挂靠车辆必须以甲方的名义按保险合同的要求足额参加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额不少于50万元,车上货物保险金额不少于30万元(集装箱车辆、货各十五万元),从事运输大型设备,进口设备需事先追加办理短期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货值的80%。
2、保险公司的选择及相关手续按甲方指定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保险费,并在上次保险合同到期十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保险费,办理续保。
3、如乙方自行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应经甲方同意。相关保险内容符合本条1、2款的要求,并将保险单送甲方留存,续保手续应在上次保险合同到期十日前办理完毕,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甲方。
4、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伍仟元整。
第七条车辆经营管理
1、挂靠车辆由乙方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甲方的挂靠仅是一种经营资质的挂靠。乙方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费用,还有经营中发生货损,货差,伤亡事故产生的赔偿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及使用车辆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如因挂靠关系连带甲方,并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付出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伤亡及意外事故的处理:
1、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工等有关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形成劳动关系,发生事故致上述人员死亡、伤残等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3、乙方以及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
1、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必须及时通知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并由此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可协助乙方处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责垫付款项。因保险理赔的拒赔或差额赔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2、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及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乙方独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车辆的年度审验
甲方必须在审验之日提前十五日通知乙方。由甲方统一组织安排年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临时检验或其他问题,由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准时参加,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延误年审或其他审验,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约或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违约金、罚金、利息等,乙方除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外,其他一切损失也一概由乙方承担。
2、乙方逾期付款十五日或给甲方造成损失三日内,不及时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营运等手续,并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乙方的挂靠车辆,从拍卖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如甲方违约,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如双方不再续签合同,集装箱车辆的营运等手续由甲方收回,因乙方在甲方挂靠车辆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到期,如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其车辆挂靠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乙方所挂靠之车辆,连续三个月(含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没有向甲方交足挂靠费(包括养路费,货运基金,运管费,管理费等),甲方可以直接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该挂靠车辆的报废手续,并将车辆送交回收部门,也可将挂靠车辆单方转让给第三人经营,或收回归甲方自用。
2、挂靠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给第三人、或者收回自用,其价值不足以清偿欠款(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欠付甲方的各种费用,以及因乙方责任而导致甲方支出的各种款项等)的,余款甲方继续向乙方追偿,其价值超过欠款的,超过部分不予退还。
3、乙方挂靠之车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人经营,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更不得转让给他人。乙方违反本款规定的,应该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整,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直接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执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乙方经营中必须维护甲方企业的声誉,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在挂靠期间,运输发票由甲方提供,但甲方将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3、在挂靠期间,乙方到甲方领取凭证或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须经乙方书面委托手续,否则甲方不予接待。
4、本合同期内,如遇国家运输政策变动,按国家政策办理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附件:①挂靠人身份证经双方到户籍管理部门验证后,其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乙方签字确认后,由甲方留存;②挂靠车辆行车证经双方到车辆管理所验证后,乙方在复印件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由甲方留存;③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件验原件。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及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2、甲方按照乙方下列地址通知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乙方地址:邮编:266555
3、其他约定:保证人(身份证号)以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等财产)对上述乙方的合同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声明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承担该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合同
甲方:
证件号证(身份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证件号证(身份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之事宜,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甲方向乙方转让 汽车壹辆:发动机号为 ,底盘号为 。
2、该车辆转让款为 拾 万 千 佰 拾元(¥ 元)。乙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3、上述款项付清后,该车辆产权视为完全转让给乙方所有,即转让已完成。
第二条 过户事宜
乙方请求,该车辆暂不办理过户;在过户之前,双方权利义务遵守如下约定。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该车辆的年审、年检、过户手续。
2、应乙方要求,甲方可配合乙方办理该车辆的附加证件(如道路营业运输证、道路非营业运输证、尾气合格证等)。
3、甲方如收到交通违章处罚单等通知,应通知乙方接受处理、缴纳罚金等。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规定申办该车辆的年审、年检、各种附加证件等手续,并缴纳全部税费。
2、按规定办理该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
3、及时缴纳该车辆所产生的各种罚金。
4、承担该车辆的全部过户费用。
第五条 双方特别约定
1、乙方承担未及时办理年审、年检、各种附加证件及缴纳各种税费、罚金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2、车辆转让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对该车辆都没有任何管理权、运行支配权和获得运行利益的权利。
3、对于因该车辆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事故赔偿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程需要,租赁乙方的工程运输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的有关内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
一、 施工地点:
二、 工作内容:
三、 租赁时间:从 年 月 日起,到工程完工为止。
四、 计量办法:按工程计量为准,不在计量范围之内的,根据工程情况协商制定。
五、 结算单价及支付办法: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足够数量的、技术状况良好的运输车辆,如乙方不能保证甲方所需的运输车辆,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2、如乙方的车辆不服从甲方的指挥时,甲方有权对不听从指挥的车辆进行处罚。
3、甲方的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并指挥得当,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4、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指挥车辆的进出。
5、燃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当甲方违规指挥作业,或安全得不到保证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
2、在运输过程中与交警、交通等部门及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由乙方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乙方不能因为协调不利等方面的原因而影响甲方的工作。
3、乙方车辆在施工现场必须听从甲方的指挥。
4、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性能良好,证照齐全有效,驾驶员水平较好,证照齐全有效。
5、由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照价赔偿。
6、不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引起的任何安全、交通等事故,甲方一概不负责。
7、乙方车辆应自己配备好大小合适的篷布,所运输材料必须进行覆盖,不得撒漏、扬尘,由此而引起被有关部门查扣及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不按相关交通规定而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八、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