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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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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

全文共 1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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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 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见附件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帐号为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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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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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______、股东______、股东______,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增资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由______万元增加至______万元,实收资本由______万元增加至______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股东______以货币形式增资______万元,股东______以货币形式增资______万元,股东______以货币形式增资______万元。

二、增值后各股东实际出资情况: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万元。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股东______持有公司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缴______万元);股东______持有公司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缴______万元);股东______持有公司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缴______万元)。

三、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______。

股东(签章):

股东(签章):

签署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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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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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年字第号)

(六)

债务受让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债务转移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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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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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董事会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董事均已到会。

会议议题包括: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元人民币;

2、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导致公司章程作相应的变更,同时公司章程其他部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相应变更。

经到会董事研究讨论,最终达成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元人民币减少至?元人民币,减少的?元注册资本由?(股东)以?出资?万元人民币,?(股东)以?出资?万元人民币,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占?%,?(股东)占?%。

二、同意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部分作相应变更,其他部分根据法律法规作相应修改。

董事会成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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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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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乙方受甲方委托办理以“         ”名义申请注册如下商标:       (商标名称以及注册范围以甲方所填《商标注册申请表》为准,并作为本合同书附件 )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代理甲方的商标事宜,时间自接受甲方委托之日起直到完成以上商标所有申请事项为止。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合同第三条所述材料,并确定上述规费已交付后,开始申请程序。商标申请书以甲方最后确认的为准。

第二条、双方确认,乙方受甲方委托办理以下事宜:

1.查询商标以作为甲方申请商标注册的参考依据。

2.整理、提供所有申请商标注册法律文件,直至国家商标局受理所有商标书件,以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送达为准(原则上为5个月左右)。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后,原则上要进行二年左右的法定审查,三个月的公告期,注册程序才告完毕,总历时二年半左右(此时间为目前商标局审查的时间,具体按国家局证书下发时间为准)。

3.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国家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书等通知做到及时、有效、正确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向甲方及时 说明处理依据和提供处理建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为能顺利办好本合同商标事务,甲方须配合乙方做到:

a.提供办理申请注册手续所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b.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盖章,每件一份。

c.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盖章,每件贰份。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甲方提供材料有误造成本申请无法完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核实商标注册的数量、内容以及具体的商标。

3、甲方有权及时获得商标事务进程的信息及国家商标局就本商标事务下发的各文件。

4、甲方应按约支付本合同所述之费用。

5、甲方对乙方在办理本商标事务所了解到的乙方特有的方案及有关乙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整理、提供所有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文件,并指导甲方正确填写

2、乙方对甲方所申报的商标和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3、.在办理本申请商标注册期间,不得接受任何人对本商标事务的异议、争议或其它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委托。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甲方就本申请的商标注册事务需要支付:交国家商 标局 规费及申请 费共计人 民 币

12500 元整,大写 壹万贰仟伍 整。在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甲方用电汇或现金等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出具等额发票。如果国家商标局对以上商标不予受理,乙方应全额退回指定不受理的该商标费用。

第五条、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签章)                               (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及地点: 20__ 年3月15日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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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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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是您,域名的所有人,将您的以.com,.net,.org等结尾的域名之注册商转为_________的依据。在您同意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_时,您也同时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和其他_________发布的或将发布的条款和规定。此协定自_________收到之日起生效,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接受或拒绝您的域名转移申请。 1.转移的条件

当您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时,如果您原来的注册期限没有超过______年,您必须在原来的注册期限基础上再延长注册_____年。您原来的注册期不会因为转移注册商而缩短。在注册商转移成功后,_________将立即成为您新的注册商。 2.转移注册商的发起

只有域名的真实所有人才有权利提出转移域名注册商的申请,在此作为域名的所有人您拥有充分的权利向_________提出转移注册商的要求,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要求您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证实您是否是域名所有人和您是否提出了转移注册商的申请。

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_________将拒绝您的申请:

a.您注册的域名在原注册商的注册时间未满_________日;

b.出现《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描述的情况;

c.域名注册人已经或濒临破产;

d.出现域名所有人身份的争端;

e.根据法庭裁决,不允许转移;

f.原域名注册商拒绝转出。

注册协定和争端解决政策:在将注册商转为_________之前,您首先必须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在转移注册商成功之后,_________成为您的注册商,您必须遵守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3.免责条款

如果域名转移注册商过程中出现以下的情况,您同意_________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a.转移注册商中出现的拖延或失败;

b.交易被中断;

c.在进入您网站时出现的延时或中断;

d.数据不能传输,传输错误,数据紊乱,数据被损以及其它形式的错误;

e.出现 ________所不能控制的情况;

_________也将不承担任何间接的,突发性的,特殊的损失或后果(包括损失的利润),不论此种行为在合同中已规定,遗漏,或其它的情况,尽管_________已知会有此种损失发生的可能。在任何情况下_________的赔偿费不超过您所支付给_________的转移注册商的费用。某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出现对突发性和后果性损失的免责条款,在这些国家中,我们的责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4._________的赔偿

您同意保护_________免受任何由于您的域名转移注册商所引起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提起诉讼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形式的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转移注册商产生的费用。本条款也与《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互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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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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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方_____________与受让方_____________公司就实物财产转移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方__________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转移到受让方__________公司的财产内。

2.受让方_____________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接收转让方_____________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

3.转让方与受让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转让方不再对该实物财产拥有所有权,仅以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方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转让方: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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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公布地产调查报告:外国买家重心在转移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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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公布地产调查报告:外国买家重心转移

4月22日报道,外国买家似乎将他们的一些重心从墨尔本市场转移到了新州,新州现在有五分之一的新房是卖给外国人。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nab)21日公布了最新的《澳大利亚房地产季度调查》,发现除西澳外,所有州的消费者信心都有所提高,nab住房指数(residential property index)被推高到21点,远高于长期平均14点。

数据显示,新州市场的外国买家现在与维州处于同等水平。至于外国买家所处的市场层次分布,有5%的外国人会买500万澳元以上的房子,41%的人选择50万至100万澳元之间的房子,有不足三分之一(30%)的人会购买50万澳元以下的房子。nab首席经济学家奥斯特(alan oster)称,外国买家在新房市场更加活跃,占了全国新房总需求的15.6%。“不过外国买家的活动地点有了明显的转变,新州的外国买家比例提高至新水平21%,维州的从去年第四季度的33%降至20.7%。”他说,外国买家在二手房市场的活跃度要弱得多,今年第一季度只占了全国需求的7.5%,少于XX年第四季度的8.7%。公寓继续是海外买家的心水选择,占了外国人买房总数的53%,其次是独立屋(30%)和改造屋(17%)。奥斯特说新州的消费情绪全国最高涨,其次是维州和昆州。他发现昆州和维州将是未来一至两年内最乐观的州,而西澳是最悲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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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1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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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调研报告

受国际金融金融危机影响,国内部分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企业用工需求量减少,大量外出农民工返乡,社会就业压力加大。为积极应对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我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返乡农民工重新再就业或创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力保全县就业形势的稳定。

一、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农民工返乡现状。

我县现有农业人口76.38万人,农村劳动力48.2万人,转移到非农产业26.1万人,输出到县外13.8万人。主要的外出务工地区为长江三角和珠江三角地区,占总劳务输出人数的77%。据本次在全县范围内对外出务工返乡的调查结果,截止XX年1月底,我县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共返乡36156人,其中因此次金融危机导致裁员返乡13190人,占全县劳务输出总人数的9.6%。可以看出,金融危机已经影响我县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返乡农民工的数量仍将有扩大的趋势。

二、采取措施,提前应对新形势下的就业压力。

我们针对当前面临宏观经济影响就业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一方面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形势发展;一方面积极寻求对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为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我们成立了**县返乡民工就业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掌握我县农民工返乡动态情况、人力资源供需变动情况,制订应急措施,帮助返乡民工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

(二)建立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监控

为加强对劳动力转移的动态管理,我们建立了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返乡的长期监测制度。通过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对本辖区的返乡民工随时进行摸底、登记,定期上报。随时掌握全县的农民工返乡状况。对一次性返乡超过100人、一天内返乡超过1000人的,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

(三)主动搜集本地企业的用工岗位。

采取“走出去”的工作方式,全面细致的掌握本地企业,特别是中小困难企业的用工需求状况,做好人力资源供求监测分析和用工调控工作。通过人力资源市场的优势和信息发布宣传栏、电子大屏、手机短信发布等方式多渠道发布信息优势。依托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中心等新闻媒体发布单位招聘信息、个人求职信息和招聘会信息,让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能有更多机会和途径了解就业信息,使返乡的农民工能与用工企业及时对接。大力开展服务项目多、服务态度好、服务水平高、服务质量优、服务效果实的大中型招聘会,春节前,我们召开了2次返乡民工的专项招聘会,共召集了86个企业,提供XX余个岗位,当场匹配成功800余人。XX年2月24日,我们联合无锡、徐州市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了XX年春季返乡农民工招聘暨南北劳动力交流大会,此次招聘大会,182家用人单位提供了11211个就业岗位进场招聘,吸引了1.5万名求职务工人员,现场达成就业意向4612人,有效地促进了我县返乡民工的就业,得到了省、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全面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一是对返乡民工和本地企业失业人员开展基本素质的培训。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聘请教师、发放教材,对现阶段企业经营困难而被裁减的人员进行心理疏导,讲解择业知识和必备的务工常识、法律法规。二是以创业培训为重点,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格局。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应该把金融风暴引发的民工返乡的不利影响看成是培训人员、提升素质的有利契机,变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出击。从营造创业培训氛围、保证创业培训质量、强化创业培训服务三方面入手,努力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水平和创业成功率。通过培训返乡民工促进就业升级。

(五)搭建创业孵化园,引导创业,促进返乡民工就近就地再就业。

为提高创业者的成功率,我们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优先选择手中有一定资金或门路的失业人员作为突破口,在经济条件相对好的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在园内设立办公室,成立劳动服务站,在税费征收、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创业者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成本和风险,优化创业环境,简化创业手续,搭建创业促进就业平台,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一人创业带动一片就业,形成以就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良好互动格局。柳新镇机械加工创业园、马坡镇玻璃制品创业园和黄集镇家禽孵化、养殖创业园已经初具规模,共吸引39家企业进入,带动就业XX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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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3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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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加快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调查报告 济宁市农业局   李长江 (XX年5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为掌握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对劳动力吸纳情况,找出转移中存在的制约因素,研究进一步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对策措施,我们采取调查统计与典型分析相结合的形式,就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的带动和影响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综合如下:   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情况 调查情况表明,自XX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培育壮大畜禽、林果、瓜菜、优质专用粮棉油和农村劳务经济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来,全市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扎实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在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效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深刻变化。据初步调查统计,到XX年底,全市乡村总人口645.7万人,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355万人,其中,从业人员为343万人,常年性剩余劳动力资源约20万人,季节性临时剩余60万人。其中按从业结构分,从事第一产业的197万人,占从业人员的57%;从事二三产业的146万人,占43%。在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中,行政区域(指县市区)内就近就地转移就业73.4万人,行政区域外劳务输出72.4万人,境外就业人员1926人,实现劳务经济收入近50亿元。综合分析,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带动促进情况,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以种养业为主的现代集约型农业呈现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潜力巨大。以露地瓜菜、反季节精细瓜菜、苗木花卉、特色种植和规模养殖为代表的现代农业,把现代农业科技与传统精耕细作、精养细管相结合,呈现出对农村劳动力较强的吸纳潜力。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促进畜禽、林果、瓜菜和优质专用粮棉油等主导产业规模的迅速膨胀,把越来越多的农村富裕劳动力,吸纳到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上来。金乡50万亩大蒜,仅收获季节就吸收15万外来打工劳动力。二是农业产业经营已成为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经营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已成为许多地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市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2200余家,其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810家,年销售收入280亿元,吸收本地和外地15万劳动力就业。像兖州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种鸭饲养、苗鸭孵化、饲料供应、肉鸭宰杀、出口创汇为一体的大型肉鸭综合加工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现拥有固定资产1.4 亿元,年销售收入4亿多,该企业从基地养殖、生产经营管理到肉鸭加工、市场开拓、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吸收当地和外地不同层次技术、管理和普通工人共1900余人就业。菱花集团是一家拥有固定资产8.2亿元、年销售收入12亿元、以玉米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味精企业,仅在济宁本地就吸收3200名劳动力就业。三是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已成为消化吸收农村富裕劳动力的主体。近年来,农村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吸收和消化农村富裕劳动力重要载体。到XX年底,仅全市24.3万户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就吸收120多万劳动力就业。四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已成为农村富裕劳动力就地消化的新途径。近年来,农村道路、交通、农业设施建设以及以荒山、荒滩、荒水、陷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农业综合性开发,也吸纳了一批富裕农村劳动力,并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消化吸收农村富裕劳动力的新途径。 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吸纳农村劳动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整分析,全市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在消化吸收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呈现出领域不断拓宽、容量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但就总体上看,通过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农业产业经营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吸纳能力不够强,消化吸收的农村劳动力数量不够多、质量不够高,无论与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还是与农民收入快速增加的要求都不相适应。其主要原因:一是农村劳动力的思想观念落后。受传统陈旧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影响,认为在农业内部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是没有出息和没有本事的表现,主观上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低。从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82%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8%。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的仅50%左右,有相当比例的农村劳动力素质低下,没有一定的技术特长。由于文化素质低下、专业技术水平差,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就业。三是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缓慢。目前就全市来讲,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缓慢,农业结构调整的数量规模小,农业结构调整的质量档次低,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这些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农村富裕劳动力的消化吸收。四是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小、规模小、带动能力弱,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小、档次不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发育缓慢,造成农业产业化工水平提升不快,影响了农村富裕劳动力的消化吸收。五是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不够快。受经济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条件制约,我市农村二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缓慢,与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出较大差距,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要求,不相适应。 三、深化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对策措施 针对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转移就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吸纳能力,扩大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对农村富裕劳动力的吸纳的容量,通过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条件、低水平的农业生产结构和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全面改革创新,通过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方位开发等来挖掘农业农村内部的就业潜力。下步工作中应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是以农业适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强化

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适应能力。以新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等一系列提高农民素质培训为重点,切实搞好对广大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的科技、实用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特别是针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需要,搞好订单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从业适应能力,为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 二是以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为主线,深度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通过发展规模经济和现代集约型农业吸纳更多农村富裕劳动力。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农村五大主导产业,适应市场需求,借助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加快膨胀产业规模,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大力发展高市场占有率、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业和产品,通过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向纵深发展,吸纳更多的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市场为导向,依据资源特点,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又为深化农业内部就业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一方面,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要求农业生产应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的优质农产品,调整过程中必然要求更多的劳力、资金、技术等资生产源要素的投入,因而会产生更多的劳动力需求;另一方面,根据加入wto后农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依据我市人多地少、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的特点加快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包括棉花、粮食、油料、畜产品、水产品以及水果、花卉等农畜产品生产业。加快农业生产从耕地密集型产品为主向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转变,发挥比较优势,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产生更大的劳动力需求。 三是以农业龙头企业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产业链条的延伸吸纳更多农村富裕劳动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实行农产品产、供、销对接,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从而改变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业渠道仅局限于农业生产部门的局面,形成农村劳动力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多部门就业的新局面。适应现代农业、市场农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力度更大、更直接的措施,特别是对市场前景好、规模大、带动辐射能力强的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税收、贷款、出口退税等方面,进行多方面扶持。通过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条,快速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吸纳更多的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 四是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通过产业化和所有制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借鉴学习经济发展地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制定鼓励和支持农村二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通过农村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优化调整,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消化吸纳更多的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是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通过培植农村经济新增长点吸纳更多农村富裕劳动力。 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继续加大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良好机遇,通过争取上级政策支持、自身立项和制定更宽松的政策调动基层等多种途径,不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吸纳更多的临时性、季节性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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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移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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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对所购期房的善后事宜,经过充分的协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__公司签订的《_________》,是甲乙双方与_________ 公司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该《_________》约定双方购买位于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家园_________ 号_________层_________室的商品住宅;该房为期房,_________公司承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于甲乙双方。

二、双方确认该房屋首付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其中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元),系乙方______个人支付,余额全部由甲方______个人支付;另为购此房,甲方______个人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该贷款系甲方_________个人逐月偿还。

三、现乙方_________自愿放弃购房人的权利,自愿将上述购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甲方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承诺协助甲方_________将该房小产证办在何的名下,可向有关单位和政府部门出具放弃产权的书面声明;若该房小产证只有办在甲乙双方名下,乙方_________承诺将通过转让、更名、赠与等手续放弃该房屋的产权,不向甲方_________主张任何房款并协助甲方 _________办理房地产管理部门需要的过户手续。

四、双方商定,在该房屋的小产证办在甲方_________一人名下且甲方______________正式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拿到房地产证书之日,甲方_________将乙方_________个人支付的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一次返还给 _________。

五、以上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守约方每日支付房屋总价款额千分之十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律师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及见证律师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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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移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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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分立的原因,丙方劳动关系从甲方转移至乙方,现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协议签订后,甲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丙方应在甲方办理离职手续,甲方将丙方人事资料全部移交乙方,乙方为丙方办理入职手续,并依法与丙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二、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其在乙方的工作年限之中,丙方在乙方享有的各项待遇(如休假、工龄工资、经济补偿等),凡涉及其工龄的均按本条计算。

三、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因其劳动关系而提出的各项权利主张,均由乙方承担。乙丙双方均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丙方劳动关系转入乙方后,原则上其薪酬、福利等应不低于在甲方的标准,具体事宜由乙丙双方另行协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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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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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丁方

兹因乙、丁方执行甲方、丙方共同补助之产学合作计划,业已产出具实用性之技术成果,为落实该技术及加惠国内产业界,同意授权丙方于本合约授权地区实施该项技术,四方同意本于诚信原则,协议左列条款,以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技术来源

本项技术系甲丙方共同补助乙、丁方执行之产学合作计划________________(甲方补助______%,丙方补助_____%)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财产权依甲乙丙丁四方所签订之产学合作计划补助合约归属于甲方所有。

第二条 移转技术范围

一、技术名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授权技术)。

二、技术内容:________________(详如附件一)。

三、授权范围:利用前述技术制造、贩卖相关产品。

四、产品范围:利用本授权技术生产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产品。

五、授权方式:本合约为非专属授权(或专属授权),由丙方于______________地区内实施利用本授权技术制造相关产品。

第三条 技术移转与实施

一、资料交付: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本授权技术数据以书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二、产品上市期限: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____年____个月内完成应用本授权技术内容所制造之产品上市,实施方式应依丙方所提开发计划书(详如附件二)所述方式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须延后产出成品或停止开发计划,应于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甲乙丁三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后始得延长产品上市期限或终止本合约,否则甲乙丁方得径行终止本合约。

第四条 义务及责任

一、咨询指导:乙方于交付技术数据予丙方后,应配合提供丙方为期____个月合计________小时之技术指导与咨询讲解。超过此时限或丙方对本技术要求乙方提供详细咨询服务或人员训练时,应支付技术服务费予乙方,咨询服务之时间、地点、费用及方式等细节由乙丙双方另行协议之。

二、保密责任:四方对于有关本授权技术之所有资料应以密件处理。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约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术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丙方及其关系企业之员工或可归责于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厂商、经销商或代理商违反本条款者,视为丙方违约。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丙方亦须负本条之保密责任,若有违反,应赔偿甲丁方之损失。

第五条 权利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权利金:共计新台币_________元。惟因丙方出资共同补助本项计划得享有权利金免缴新台币_____________元之优惠,故本次技术授转丙方仅须缴纳权利金新台币__________元。丙方之权利金免缴额度详如附件三。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本权利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二、衍生利益金:丙方利用本技术所生产之相关产品上市销售期间内,每年应就该等产品销售总额,提拨百分之_______,为本技术移转之衍生利益金。丙方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应汇报前一年内使用本授权技术所产制产品之销售额,以及本授权技术占各项产品之比重值,经丁方认可后,依该等比重值加权计算衍生利益金。丙方应于丁方认可后十五天内缴交本衍生利益金。

二、衍生利益金:预估丙方利用本项授权技术于授权期间内之衍生利益金总额为新台币_______万元,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本衍生利益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三、权益分配:丙方支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甲方为__________%,乙方为____%,丁方为________%,其余____%为丙方因出资补助产学合作计划所得之分配额。

四、付款方式:丙方应在本合约生效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期限(遇例假日顺延)内以现金或即期票据给付丁方,再由丁方依第三款分配比例转交其它受款人。丙方所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凡须由丙方扣缴税款申报稽征机关者,应依当时税法规定办理之。

五、前述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数额,均已内含营业税。

六、甲方或丁方得视需要指派业务相关人员会同其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至丙方营业所查核丙方利用本授权技术所制产品之销售数量或收入金额,丙方应配合执行不得借口予以拒绝或阻挠。

第六条 智慧财产权之归属及侵权责任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甲乙丁方得经三方之共同认可再与第三者签订技术移转授权合约,惟应以书面通知丙方。其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另订之。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非经丙方同意,甲乙方不得再与第三者签订技术移转授权合约,

二、丙方在本合约中所有之权利义务,未经甲乙丁三方之书面同意,不得让与或转授权予任何第三人。丙方若有违反,甲乙丁三方得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三、丙方将来若拟成立衍生公司负责本项技术移转之开发工作,必须于三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丁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以再授权或另行签订合约等方式处理后,方得将技术资料转交衍生公司使用。

四、丙方利用本合约授权技术制造产品销售之时,倘遇有任何专利侵权行为致遭受第三人请求或被诉时,丙方应尽速通知甲乙丁三方,并全力进行必要防御程序,以确保有关权益。

五、本合约倘有专利权被侵害应行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请求之情事时,丙方应立即通知丁方,并全力协助甲乙丁方采取保全行动或法律程序之进行,以确保四方共同之权益。

六、丙方为完成产品自行研发或添加之衍生产品或附加产品,其智能财产归属丙方,但应通知乙、丁双方并依互惠原则提供乙方使用,惟乙方就此部份技术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该部份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财产权者,与甲乙丁三方无涉。

第七条 无担保规定

一、本授权技术系以合约签订时乙方所完成之技术状态交付丙方,已获得________国家专利权(或已申请但尚未取得专利权,视智财权申请及获准状况说明)。甲乙丁三方担保尽力协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授权技术,但不担保本授权技术之可专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丙方依本合约所取得之所有技术数据之非公开部分应以密件处理,并自行以营业秘密之方式加以保护。本授权技术实施后所发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丙方均应自行负责,惟甲乙丁三方将尽力协助丙方处理。

第八条 技术数据更新

乙方于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对本合约所定之技术如有更新时,应通知丙方及丁方,丙方得依本合约第十二条所规定之方式,优先取得更新技术之授权。

第九条 违约处理

一、丙方未依本合约第五条规定于期限内缴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者,每逾一日应另按未缴付总额之千分之五计付迟延违约金。如再逾一个月仍未付清,甲乙丁三方得终止本合约。

二、丙方若违反本合约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三款及第十一条第二款时,愿支付总额新台币伍佰万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丙方若违反本合约其它条款,甲乙丁三方得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 合约期限

本合约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署日起五年内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丙方得以书面征得甲乙丁三方同意延展授权期限,每次延展授权期限为二年,延展授权之条件另议。

第十一条 合约终止处理

一、丙方于合约终止后一个月内应缴回由乙方获得之技术数据、结清衍生利益金。

二、丙方于合约终止后,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产销或利用本授权技术制造之产品,但若丙方有具体事实足证本产品系于本合约终止或解除前制造完成者,该产品得继续贩卖,但丙方仍应依本合约第五条之规定支付衍生利益金。

第十二条 合约修改

一、本合约得经四方同意以书面修改增订,并应将经四方签署之书面附于本合约之后,作为本合约之一部分,并取代已修改增订之原条文。

二、本合约未规定事宜应依民法及甲、丁方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收入处理

一、丙方依合约第九条所为之给付,依甲方_________%,丁方_______%分配之。丁方得考虑乙方之参与程度,酌予分配一定比率予乙方。

二、甲方依本合约所获得之收入,应拨入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合意管辖

一、本合约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予以解释及规范;四方对于本合约、或因本合约而引起之疑义或纠纷,四方同意依诚信原则解决之。

二、本合约如有争议纠纷,经甲方同意后,得于台北提付仲裁,并依我国仲裁法解决;涉讼时则四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五条 联络方式

一、本合约有关之通知或要求应以书面送达下列之处所及人员(以下简称「联络人」),经送达该联络人者,即视为已送达该方当事人:

甲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四方联络人或联络数据有所更动时,应以书面通知其它三方,并告知更新内容。

第十六条 合约份数

本合约书正本壹式四份副本壹式六份,由甲乙丙丁四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由甲丙丁三方各执存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兼连带保证人)

地址:______________

公司统一编号: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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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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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债务转让方):

乙方(债权人):

丙方(债务受让方):

妥善解决甲、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各方共同遵守:

一、经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欠乙方款项共计元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将针对乙方的债务共计全部转让给丙方(人名),由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乙方,甲方将不再承担乙方的债务行为。

三、保证和承诺:

1)甲方保证其转让的债务系合法、有效的债务。

2)本债务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该债权,双方不再就该债权债务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3)丙方保证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丙方在接受此债务之前,已完全了解此债务的全部内容。

四、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受害方作出赔偿。五、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但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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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转移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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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约书人: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丁方

兹因乙、丁方执行甲方、丙方共同补助之产学合作计划,业已产出具实用性之技术成果,为落实该技术及加惠国内产业界,同意授权丙方于本合约授权地区实施该项技术,四方同意本于诚信原则,协议左列条款,以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技术来源

本项技术系甲丙方共同补助乙、丁方执行之产学合作计划________________(甲方补助______%,丙方补助_____%)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财产权依甲乙丙丁四方所签订之产学合作计划补助合约归属于甲方所有。

第二条 移转技术范围

一、技术名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授权技术)。

二、技术内容:________________(详如附件一)。

三、授权范围:利用前述技术制造、贩卖相关产品。

四、产品范围:利用本授权技术生产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产品。

五、授权方式:本合约为非专属授权(或专属授权),由丙方于______________地区内实施利用本授权技术制造相关产品。

第三条 技术移转与实施

一、资料交付: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本授权技术数据以书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二、产品上市期限: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____年____个月内完成应用本授权技术内容所制造之产品上市,实施方式应依丙方所提开发计划书(详如附件二)所述方式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须延后产出成品或停止开发计划,应于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甲乙丁三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后始得延长产品上市期限或终止本合约,否则甲乙丁方得径行终止本合约。

第四条 义务及责任

一、咨询指导:乙方于交付技术数据予丙方后,应配合提供丙方为期____个月合计________小时之技术指导与咨询讲解。超过此时限或丙方对本技术要求乙方提供详细咨询服务或人员训练时,应支付技术服务费予乙方,咨询服务之时间、地点、费用及方式等细节由乙丙双方另行协议之。

二、保密责任:四方对于有关本授权技术之所有资料应以密件处理。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约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术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丙方及其关系企业之员工或可归责于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厂商、经销商或代理商违反本条款者,视为丙方违约。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丙方亦须负本条之保密责任,若有违反,应赔偿甲丁方之损失。

第五条 权利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权利金:共计新台币_________元。惟因丙方出资共同补助本项计划得享有权利金免缴新台币_____________元之优惠,故本次技术授转丙方仅须缴纳权利金新台币__________元。丙方之权利金免缴额度详如附件三。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本权利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二、衍生利益金:丙方利用本技术所生产之相关产品上市销售期间内,每年应就该等产品销售总额,提拨百分之_______,为本技术移转之衍生利益金。丙方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应汇报前一年内使用本授权技术所产制产品之销售额,以及本授权技术占各项产品之比重值,经丁方认可后,依该等比重值加权计算衍生利益金。丙方应于丁方认可后十五天内缴交本衍生利益金。

二、衍生利益金:预估丙方利用本项授权技术于授权期间内之衍生利益金总额为新台币_______万元,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本衍生利益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三、权益分配:丙方支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甲方为__________%,乙方为____%,丁方为________%,其余____%为丙方因出资补助产学合作计划所得之分配额。

四、付款方式:丙方应在本合约生效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期限(遇例假日顺延)内以现金或即期票据给付丁方,再由丁*依第三款分配比例转交其它受款人。丙方所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凡须由丙方扣缴税款申报稽征机关者,应依当时税法规定办理之。

五、前述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数额,均已内含营业税。

六、甲方或丁方得视需要指派业务相关人员会同其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至丙方营业所查核丙方利用本授权技术所制产品之销售数量或收入金额,丙方应配合执行不得借口予以拒绝或阻挠。

第六条 智慧财产权之归属及侵权责任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甲乙丁方得经三方之共同认可再与第三者签订技术移转授权合约,惟应以书面通知丙方。其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另订之。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非经丙方同意,甲乙方不得再与第三者签订技术移转授权合约,

二、丙方在本合约中所有之权利义务,未经甲乙丁三方之书面同意,不得让与或转授权予任何第三人。丙方若有违反,甲乙丁三方得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三、丙方将来若拟成立衍生公司负责本项技术移转之开发工作,必须于三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丁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以再授权或另行签订合约等方式处理后,方得将技术资料转交衍生公司使用。

四、丙方利用本合约授权技术制造产品销售之时,倘遇有任何专利侵权行为致遭受第三人请求或被诉时,丙方应尽速通知甲乙丁三方,并全力进行必要防御程序,以确保有关权益。

五、本合约倘有专利权被侵害应行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请求之情事时,丙方应立即通知丁方,并全力协助甲乙丁方采取保全行动或法律程序之进行,以确保四方共同之权益。

六、丙方为完成产品自行研发或添加之衍生产品或附加产品,其智能财产归属丙方,但应通知乙、丁双方并依互惠原则提供乙方使用,惟乙方就此部份技术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该部份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财产权者,与甲乙丁三方无涉。

第七条 无担保规定

一、本授权技术系以合约签订时乙方所完成之技术状态交付丙方,已获得________国家专利权(或已申请但尚未取得专利权,视智财权申请及获准状况说明)。甲乙丁三方担保尽力协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授权技术,但不担保本授权技术之可专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丙方依本合约所取得之所有技术数据之非公开部分应以密件处理,并自行以营业秘密之方式加以保护。本授权技术实施后所发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丙方均应自行负责,惟甲乙丁三方将尽力协助丙方处理。

第八条 技术数据更新

乙方于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对本合约所定之技术如有更新时,应通知丙方及丁方,丙方得依本合约第十二条所规定之方式,优先取得更新技术之授权。

第九条 违约处理

一、丙方未依本合约第五条规定于期限内缴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者,每逾一日应另按未缴付总额之千分之五计付迟延违约金。如再逾一个月仍未付清,甲乙丁三方得终止本合约。

二、丙方若违反本合约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三款及第十一条第二款时,愿支付总额新台币伍佰万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丙方若违反本合约其它条款,甲乙丁三方得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 合约期限

本合约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署日起五年内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丙方得以书面征得甲乙丁三方同意延展授权期限,每次延展授权期限为二年,延展授权之条件另议。

第十一条 合约终止处理

一、丙方于合约终止后一个月内应缴回由乙方获得之技术数据、结清衍生利益金。

二、丙方于合约终止后,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产销或利用本授权技术制造之产品,但若丙方有具体事实足证本产品系于本合约终止或解除前制造完成者,该产品得继续贩卖,但丙方仍应依本合约第五条之规定支付衍生利益金。

第十二条 合约修改

一、本合约得经四方同意以书面修改增订,并应将经四方签署之书面附于本合约之后,作为本合约之一部分,并取代已修改增订之原条文。

二、本合约未规定事宜应依民法及甲、丁方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收入处理

一、丙方依合约第九条所为之给付,依甲方_________%,丁方_______%分配之。丁方得考虑乙方之参与程度,酌予分配一定比率予乙方。

二、甲方依本合约所获得之收入,应拨入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合意管辖

一、本合约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予以解释及规范;四方对于本合约、或因本合约而引起之疑义或纠纷,四方同意依诚信原则解决之。

二、本合约如有争议纠纷,经甲方同意后,得于台北提付仲裁,并依我国仲裁法解决;涉讼时则四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五条 联络方式

一、本合约有关之通知或要求应以书面送达下列之处所及人员(以下简称「联络人」),经送达该联络人者,即视为已送达该方当事人:

甲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E-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E-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E-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联络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称:副研究员 E-mail: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四方联络人或联络数据有所更动时,应以书面通知其它三方,并告知更新内容。

第十六条 合约份数

本合约书正本壹式四份副本壹式六份,由甲乙丙丁四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由甲丙丁三方各执存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兼连带保证人)

地址:______________

公司统一编号: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 授权技术内容

附件二 开发计划书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三 丙方权利金免缴额度统计

一、丙方权利金免缴限额(注)______元

二、已使用免缴金额______元

三、本次技术移转之议定权利金______元

四、本次技术移转可扣抵金额______元

五、丙方本次应缴交权利金数额______元

六、累积至本次之已使用权利金免缴总额______元

七、丙方权利金免缴限额余额______元

注:权利金免缴限额为丙方对_________合作计划____年补助总金额____元之五十(专属授权为三十)%,计新台币_________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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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移用途借贷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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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约书人: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丁方

兹因乙、丁方执行甲方、丙方共同补助之产学合作计划,业已产出具实用性之技术成果,为落实该技

术及加惠国内产业界,同意授权丙方于本合约授权地区实施该项技术,四方同意本于诚信原则,协议左列

条款,以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技术来源;

本项技术系甲丙方共同补助乙、丁方执行之产学合作计划________________(甲方补助______%,丙

方补助_____%)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财产权依甲乙丙丁四方所签订之产学合作计划补助合约归属于甲方所

有。

第二条 移转技术范围;

一、技术名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授权技术)。

二、技术内容:________________(详如附件一)。

三、授权范围:利用前述技术制造、贩卖相关产品。

四、产品范围:利用本授权技术生产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产品。

五、授权方式:本合约为非专属授权(或专属授权),由丙方于______________地区内实施利用本授

权技术制造相关产品。

第三条 技术移转与实施

一、资料交付: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本授权技术数据以书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二、产品上市期限: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____年____个月内完成应用本授权技术内容所制造之产品

上市,实施方式应依丙方所提开发计划书(详如附件二)所述方式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须延后产出成品或

停止开发计划,应于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甲乙丁三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后始得延长产品上市期限或

终止本合约,否则甲乙丁方得径行终止本合约。

第四条 义务及责任一、咨询指导:乙方于交付技术数据予丙方后,应配合提供丙方为期____个月合

计________小时之技术指导与咨询讲解。超过此时限或丙方对本技术要求乙方提供详细咨询服务或人员训

练时,应支付技术服务费予乙方,咨询服务之时间、地点、费用及方式等细节由乙丙双方另行协议之。二

、保密责任:四方对于有关本授权技术之所有资料应以密件处理。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

因本契约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术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

若丙方及其关系企业之员工或可归责于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厂商、经销商或代理商违反本条款者,视为丙

方违约。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丙方亦须负本条之保密责任,若有违反,应赔偿甲丁方之损失。

第五条 权利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权利金:共计新台币_________元。惟因丙方出资共同补助本项计划得享有权利金免缴新台币

_____________元之优惠,故本次技术授转丙方仅须缴纳权利金新台币__________元。丙方之权利金免缴

额度详如附件三。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本权利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二、衍生利益金:丙方利用本技术所生产之相关产品上市销售期间内,每年应就该等产品销售总额,

提拨百分之_______,为本技术移转之衍生利益金。丙方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应汇报前一年内使用本

授权技术所产制产品之销售额,以及本授权技术占各项产品之比重值,经丁方认可后,依该等比重值加权

计算衍生利益金。丙方应于丁方认可后十五天内缴交本衍生利益金。 二、衍生利益金:预估丙方利用本

项授权技术于授权期间内之衍生利益金总额为新台币_______万元,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

清。本衍生利益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三、权益分配:丙方支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甲方为__________%,乙方为____%,丁方为

________%,其余____%为丙方因出资补助产学合作计划所得之分配额。

四、付款方式:丙方应在本合约生效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期限(遇例假日顺延)内以现金或即

期票据给付丁方,再由丁*依第三款分配比例转交其它受款人。丙方所付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凡须由丙

方扣缴税款申报稽征机关者,应依当时税法规定办理之。

五、前述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数额,均已内含营业税。

六、甲方或丁方得视需要指派业务相关人员会同其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至丙方营业所查核丙方利

用本授权技术所制产品之销售数量或收入金额,丙方应配合执行不得借口予以拒绝或阻挠。

第六条 智慧财产权之归属及侵权责任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甲乙丁方得经三方之共同认可再与第三者签订

技术移转授权合约,惟应以书面通知丙方。其权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另订之。

一、本授权技术之技术数据及技术知识为甲方所拥有,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非经丙方同意,甲乙方

不得再与第三者签订技术移转授权合约,

二、丙方在本合约中所有之权利义务,未经甲乙丁三方之书面同意,不得让与或转授权予任何第三人

。丙方若有违反,甲乙丁三方得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三、丙方将来若拟成立衍生公司负责本项技术移转之开发工作,必须于三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丁方,经

甲乙丁三方同意以再授权或另行签订合约等方式处理后,方得将技术资料转交衍生公司使用。

四、丙方利用本合约授权技术制造产品销售之时,倘遇有任何专利侵权行为致遭受第三人请求或被

诉时,丙方应尽速通知甲乙丁三方,并全力进行必要防御程序,以确保有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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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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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甲方运行调整及乙方业务经营需要,原归属于甲方的物业经营管理业务划归乙方经营管理,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相关员工劳动关系转移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一、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原相关员工(详见附件:劳动关系转移人员名单),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员工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即:甲方相关员工的劳动/劳务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乙方。原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继续履行,甲方相关员工应履行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继承甲方转入员工被确认的工龄,合并计算为乙方的连续工作年限。

三、甲方转入乙方工作的员工,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等均保持不变。

四、甲方及乙方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办理甲方的劳动关系转移相关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薪资结算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等事宜),甲方应督促员工积极配合。

五、本协议是乙方于甲方员工履行原相关合同的附件,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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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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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男出生年月:住址:证件号码:

鉴于:

1、甲方愿意录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员工。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业经历和工作经历等情况都是真实确切的。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劳动条件表示满意。

4、乙方阅读并理解了甲方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甲方的企业文化表示认同并愿意遵守甲方所有的企业规章制度。

5、乙方已经了解了本人的工作职责及薪金福利待遇。

6、甲乙双方已经就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阅读及了解。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第(2)条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年。合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

2、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试用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对乙方在试用期间内的工作技能、工作效率、工作结果、职责履行、学习态度和工作责任心等进行评估。如考核评估合格,甲方将向乙方出具试用期合格通知,表明乙方转正,同时给予转正定级。如考核评估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甲方承认乙方在甲方关联公司的连续工龄。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到营业部部门,任营业部经理岗位。

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应服从领导安排,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3、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依据乙方的能力(专业、技能、健康)和工作表现可以安排或者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但以下情况除外: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连续6个月经考核达不到生产、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外地)。

第三条工作时间

1、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1)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周5天,具体的安排由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定时工时制

(3)综合工时制

2、乙方因甲方生产工作需要而加班的,根据《员工手册》执行。

3、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第四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及甲方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后果。

4、乙方享有甲方执行的国家劳动标准和甲方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劳动报酬

1、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的规定确定乙方工资:【参见录用通知书】。试用期满后,乙方工资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劳动义务后获得的报酬。劳动合同期间内工资的调整以甲方发放的工资单为依据。若乙方对于当月的工资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公司反映。

2、乙方的奖金、津贴及国家规定的有关补贴由甲方按国家规定及甲方的工资规则支付。

3、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4、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最后一个日历日。甲方将按照税法规定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甲方实行变岗变薪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不同的岗位和甲方制定的工资规则审定并调整乙方的工资。

6、甲方将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乙方的表现和贡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薪资调整。

第六条劳动保障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权利;乙方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乙方(女性),依据国家和工作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享有产假和甲方批准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相应的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期内的工资按照工作所在地有关政策及地方规定计发。

4、乙方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生活费等由甲方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承担。

5、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

第七条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

1、乙方保证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与甲方有关的竞业限制。

2、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乙方公示,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应自觉遵守并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执行《员工手册》。

3、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必须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之责任,

5、乙方同时保证个人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理解并同意,诚信是重要原则。因此乙方保证,不会做出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7、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时,以及需离开甲方时,会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工作和财务的移交。

8、乙方保证严格遵守甲方保密规定。

9、乙方保证不从事其它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10、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也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11、乙方如请病假须按照员工手册规定提供病假单及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否则公司有权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进行处理,直至辞退乙方。

第八条劳动合同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双方可续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合同续订手续。

2、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随时解除本合同,并对乙方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泄露商业机密、严重偷窃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在录用前后对公司谎报健康状况、工作经历、学历、提供无效证件,被甲方发现。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行为。

(7)若乙方曾就职甲方关联公司期间(现在职公司),存在严重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守则的行为。

(8),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它情形。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甲方;

(2)乙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因甲方原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办理退休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无论乙方以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必须在完成业务交接工作后(包括但不限于交接乙方在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备忘录、客户名单、财务报表、销售资料、办公设备、借用资金等),方可享有相关离职待遇。

8、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九条保密义务1、于本合同期限内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

(1)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

将任何“商业秘密”(如下文条款之定义)用于任何与其执行职务无关之情况;

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任何“商业秘密”;

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以不正当的手段所获取的任何“商业秘密”。

(2)乙方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商业秘密。

(3)出于本合同之目的,第九条第(1)款所称的“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包括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取得“商业秘密”。

(4)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必须依法赔偿甲方之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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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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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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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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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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