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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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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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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

全文共 2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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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

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万元整(大写: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

第三条乙方已在____日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付购房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具体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乙方付完放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若家具无法马上搬移可以暂放一段时间。

甲方应在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若因特殊情况须顺延一天后办理,保证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一)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二)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承担一半。

第八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售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碍,有关按揭、抵押、租赁、税项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前办妥。

生效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_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在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二)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各执一份,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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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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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______、股东______、股东______,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增资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由______万元增加至______万元,实收资本由______万元增加至______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股东______以货币形式增资______万元,股东______以货币形式增资______万元,股东______以货币形式增资______万元。

二、增值后各股东实际出资情况: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万元。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股东______持有公司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缴______万元);股东______持有公司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缴______万元);股东______持有公司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缴______万元)。

三、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______。

股东(签章):

股东(签章):

签署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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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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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让 方(甲方):

转 让 方(乙方):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涉及的被转让的商标详细资料如下:

1、商标图样:

2、商标注册号:

3、商标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第 类;

5、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商品截止)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商标的全部权利有偿永久性转让给甲方。

2、乙方保证该商标为有效商标及上述商标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权。

3、乙方必须向甲方如实告知,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所有与被转让商标有关的仍在法律有效期内的许可他人使用、设定担保、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等权利义务事项,不得隐瞒。

4、乙方保证在第 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没有任何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5、商标转让申请: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乙方在中介方收到定金后将该商标注册证正本及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收取未付转让费用,由甲方办理申请转让登记手续。

6、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该商标的专用权就完全归甲方独占享有,并保证停止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除非合同被解除。

7、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本商标的转让手续。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因转让人签名笔迹不同或公章不符合导致商标局要求补证,乙方应无条件在规定时间按商标局要求补证,补证费用由乙方付。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商标转让不成功所带来一切损失。

8、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甲方即享有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9、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甲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10、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中介方有义务协助甲乙双方顺利完成商标转让,如果商标转让不成功,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商标转让的所有费用给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有欺骗行为的, 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改正,并向乙方承担全部转让费用10%的违约金。

2、甲方全额付清转让费后,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改正。并向甲方承担二倍转让费用的违约金。

3、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款的,乙方有权拒绝转让该商标所有权并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已收的费用不再退还,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依法追偿。

4、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对方确认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否则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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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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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移交协议

编号:

甲方: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乙方:

一、依据浙财国资字[_________]1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二、本协议所称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所涉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转让、调拨、捐赠、报废,呆坏帐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报损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及的资产。本协议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列入固定资产科目且单位价值在_________元以上(含_________元)的固定资产。

三、乙方划转资产总额共计?_________?_元,其中:固定资产元,股权________元,债权_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_元。具体分类及数额见本协议附件的"划转资产清单"。

与乙方划转资产相关联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属划转移交之列,仍由乙方负责处理。

四、划转资产的方式和内容:根据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移交申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股权(债权)移交申报表》签署意见后下达的通知书内容进行划转。

五、划转资产的移交:应根据文件要求,及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明确移交的要求并制定"划转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应收货款:要求移交合同、送发货凭证、债务人欠款明细及依据,催款文件,以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人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2、其它应收款:要求提供证明债权的文件。如协议书、支付凭证、催款文件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人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3、担保损失类:要求提供_____,协议书,代为清偿依据,以及被担保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以上三项,如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经法院判决,应同时提供相应的_____、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4、股权类:要求提供投资企业章程,投资凭证及其他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文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材料。

5、实物类:要制订实物资产清单,说明实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等原始资料。

六、资产划转后,资产保全与清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资产划转甲方管理后,甲方具有对划转资产的全部处置权。

八、甲方权利:

1、有权制定及实施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方案;

2、有权与债务人达成并签署还款协议、提出及接受调解方案、执行和解方案等;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九、甲方义务:

1、妥善管理划转资产,尽最大可能保全与回收划转资产;

2、回收的非现金类资产,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变现。变现确有困难的,应报财政部门;

3、经清收后仍无法回收的划转资产,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乙方权利:

1、有权向甲方了解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情况;

2、有权向甲方提出保全与清收的建议。

十一、乙方义务:

1、协助甲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

2、配合甲方做好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包括提供资料,介绍情况,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等,对债务人的情况不得隐瞒;

3、根据甲方清收方案,需采取诉讼等手段进行清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诉讼,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件;

4、资产划转过程中及资产划转以后,乙方不能继续对资产进行任何处置。债权资产乙方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的清偿,不得作出任何减免债务人债务的承诺及签署任何与此相关的文件;股权资产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担保等处置;

5、"资产划转移交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债务人名称,欠款类型及金额,资产划转的情况,以及要求债务人向甲方清偿的通知等内容。"债权转移通知书"由乙方负责送达对方单位,并取得对方签收回执。股权类资产,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向被投资企业发出"股权变更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额以及资产划转的情况,并确认自划转之日起,原乙方的投资权益均由甲方享有。"股权变更通知书"?由乙方负责送达对方单位,?并取得对方签收回执。

十二、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生效。

十三、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先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甲方(盖章):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代表人:

乙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

划转资产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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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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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董事会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董事均已到会。

会议议题包括: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元人民币;

2、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导致公司章程作相应的变更,同时公司章程其他部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相应变更。

经到会董事研究讨论,最终达成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元人民币减少至?元人民币,减少的?元注册资本由?(股东)以?出资?万元人民币,?(股东)以?出资?万元人民币,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占?%,?(股东)占?%。

二、同意变更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部分作相应变更,其他部分根据法律法规作相应修改。

董事会成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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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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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乙方受甲方委托办理以“         ”名义申请注册如下商标:       (商标名称以及注册范围以甲方所填《商标注册申请表》为准,并作为本合同书附件 )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代理甲方的商标事宜,时间自接受甲方委托之日起直到完成以上商标所有申请事项为止。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合同第三条所述材料,并确定上述规费已交付后,开始申请程序。商标申请书以甲方最后确认的为准。

第二条、双方确认,乙方受甲方委托办理以下事宜:

1.查询商标以作为甲方申请商标注册的参考依据。

2.整理、提供所有申请商标注册法律文件,直至国家商标局受理所有商标书件,以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送达为准(原则上为5个月左右)。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后,原则上要进行二年左右的法定审查,三个月的公告期,注册程序才告完毕,总历时二年半左右(此时间为目前商标局审查的时间,具体按国家局证书下发时间为准)。

3.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国家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书等通知做到及时、有效、正确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向甲方及时 说明处理依据和提供处理建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为能顺利办好本合同商标事务,甲方须配合乙方做到:

a.提供办理申请注册手续所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b.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盖章,每件一份。

c.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盖章,每件贰份。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甲方提供材料有误造成本申请无法完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核实商标注册的数量、内容以及具体的商标。

3、甲方有权及时获得商标事务进程的信息及国家商标局就本商标事务下发的各文件。

4、甲方应按约支付本合同所述之费用。

5、甲方对乙方在办理本商标事务所了解到的乙方特有的方案及有关乙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整理、提供所有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文件,并指导甲方正确填写

2、乙方对甲方所申报的商标和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3、.在办理本申请商标注册期间,不得接受任何人对本商标事务的异议、争议或其它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委托。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甲方就本申请的商标注册事务需要支付:交国家商 标局 规费及申请 费共计人 民 币

12500 元整,大写 壹万贰仟伍 整。在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甲方用电汇或现金等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出具等额发票。如果国家商标局对以上商标不予受理,乙方应全额退回指定不受理的该商标费用。

第五条、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签章)                               (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及地点: 20__ 年3月15日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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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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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是您,域名的所有人,将您的以.com,.net,.org等结尾的域名之注册商转为_________的依据。在您同意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_时,您也同时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和其他_________发布的或将发布的条款和规定。此协定自_________收到之日起生效,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接受或拒绝您的域名转移申请。

1.转移的条件

当您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_时,如果您原来的注册期限没有超过_________年,您必须在原来的注册期限基础上再延长注册_________年。您原来的注册期不会因为转移注册商而缩短。在注册商转移成功后,_________将立即成为您新的注册商。

2.转移注册商的发起

只有域名的真实所有人才有权利提出转移域名注册商的申请,在此作为域名的所有人您拥有充分的权利向_________提出转移注册商的要求,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要求您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证实您是否是域名所有人和您是否提出了转移注册商的申请。

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_________将拒绝您的申请:

a.您注册的域名在原注册商的注册时间未满_________日;

b.出现《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描述的情况;

c.域名注册人已经或濒临破产;

d.出现域名所有人身份的争端;

e.根据法庭裁决,不允许转移;

f.原域名注册商拒绝转出。

注册协定和争端解决政策:在将注册商转为_________之前,您首先必须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在转移注册商成功之后,_________成为您的注册商,您必须遵守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4.免责条款

如果域名转移注册商过程中出现以下的情况,您同意_________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a.转移注册商中出现的拖延或失败;

b.交易被中断;

c.在进入您网站时出现的延时或中断;

d.数据不能传输,传输错误,数据紊乱,数据被损以及其它形式的错误;

e.出现_________所不能控制的情况;

_________也将不承担任何间接的,突发性的,特殊的损失或后果(包括损失的利润),不论此种行为在合同中已规定,遗漏,或其它的情况,尽管_________已知会有此种损失发生的可能。在任何情况下_________的赔偿费不超过您所支付给_________的转移注册商的费用。某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出现对突发性和后果性损失的免责条款,在这些国家中,我们的责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5._________的赔偿

您同意保护_________免受任何由于您的域名转移注册商所引起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提起诉讼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形式的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转移注册商产生的费用。本条款也与《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互相适用。

域名所有人(盖章):_________ 域名转移注册商(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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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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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方_____________与受让方_____________公司就实物财产转移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方__________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转移到受让方__________公司的财产内。

2.受让方_____________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接收转让方_____________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

3.转让方与受让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转让方不再对该实物财产拥有所有权,仅以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方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转让方: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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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接收函

范文类型:接收函,全文共 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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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

________公司:

兹有缴存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现入我司工作,需将其在贵公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公司账户下,请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转入单位: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实习单位联系方式

小资料:

接收函通常是指具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而出具的函件。

接收函是人事关系转移的一种,计划经济制度时期极其重要的个人人事转移手续。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分有人事接收权单位和无人事接收权单位,只有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才能发接收函,无人事接收权单位不被允许发接收函,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委托人事代理部门才能发函(一般只有党委机关、政府单位及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才有人事接收权)。接收函即为将拟调出人的全部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组织关系、团关系等)从无隶属关系的一个单位调至另一个有人事接收权单位的函件,接收函有特定格式书写,一般各个部门有自己规定格式书写,就像政府所下发文件一样都有既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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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公布地产调查报告:外国买家重心在转移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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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公布地产调查报告:外国买家重心转移

4月22日报道,外国买家似乎将他们的一些重心从墨尔本市场转移到了新州,新州现在有五分之一的新房是卖给外国人。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nab)21日公布了最新的《澳大利亚房地产季度调查》,发现除西澳外,所有州的消费者信心都有所提高,nab住房指数(residential property index)被推高到21点,远高于长期平均14点。

数据显示,新州市场的外国买家现在与维州处于同等水平。至于外国买家所处的市场层次分布,有5%的外国人会买500万澳元以上的房子,41%的人选择50万至100万澳元之间的房子,有不足三分之一(30%)的人会购买50万澳元以下的房子。nab首席经济学家奥斯特(alan oster)称,外国买家在新房市场更加活跃,占了全国新房总需求的15.6%。“不过外国买家的活动地点有了明显的转变,新州的外国买家比例提高至新水平21%,维州的从去年第四季度的33%降至20.7%。”他说,外国买家在二手房市场的活跃度要弱得多,今年第一季度只占了全国需求的7.5%,少于XX年第四季度的8.7%。公寓继续是海外买家的心水选择,占了外国人买房总数的53%,其次是独立屋(30%)和改造屋(17%)。奥斯特说新州的消费情绪全国最高涨,其次是维州和昆州。他发现昆州和维州将是未来一至两年内最乐观的州,而西澳是最悲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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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峄城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报告_情况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4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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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峄城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报告

关于峄城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报告

近几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转变就业观念,不断拓宽就业空间,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积极培育就业载体,推动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目前,全区16.5万农村劳动力已有7.1万人转移到二三产业,其中外出务工人员2.3万人,农村非农收入占农村经济总收入达到73.2%。

(一)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农村劳动力陈旧的就业观念。我区的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初期大多是以投靠亲友为主,属于小规模、零散的盲目流动,经济效益不明显。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的思想落后、就业观念陈旧,对外出就业存有偏见、怕上当受骗、怕有风险,宁肯在家受苦受穷,也不敢走出去。虽然目前有所好转,但仍存在小富即安、不愿外出的观念。为改变这种陈旧的就业观念,区劳动、农业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发表电视讲话、现场采访、制作专题、开辟专栏等形式,宣传政府对外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规定,打消人们外出务工的种种顾虑,鼓起他们走出家门的信心和勇气。今年1—10月份,共发放宣传单和用工信息30000余份,制作专题节目3期,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亲自到场欢送外出务工人员5次。同时利用外出务工致富典型开展宣传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这些先进典型到城乡巡回报告,大力宣传外出务工致富和返乡创业的先进事迹,通过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从而在我区农村营造了“外出务工光荣,劳务输出致富”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打造经济平台,创造转移空间,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我区将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积极培植就业岗位,加快农民非农化进程,作为促进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措施,采取各种手段,引导更多的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一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就地转移一批。把农业产业化作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效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关键环节来抓,采取培强做大一批、引进新上一批、巩固发展一批的办法,培植一批农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全区现已形成源大实业、东方变性淀粉、海石花蜂蜜、小杂粮加工、天缘乳业、盛源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企业20余家,培育粉皮、地瓜枣等农产品加工专业村8个,专业户200余户,带动转移农村劳动力近1.3万人。二是壮大民营经济,就近转移一批。按照强产业、壮载体、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将民营经济发展与镇(街)企业改制、小城镇建设、招商引资有机结合起来,出台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今年1—10月份,全区新上招商引资项目109个,完成实际到位资金11.33亿元;全区新上及续建技改项目91个,累计投入资金4.64亿元;新发展个体工商户2000户,增加劳动力就业岗位12000余个。三是发展工业经济,吸纳转移一批。围绕工业兴区计划,坚持把重点项目建设作为膨胀经济规模的重要举措来抓,突出抓好续建和新建项目的落实。今年全区40个重点项目,已开工建设38个,开工率95%,累计完成投资11.37亿元,完成年计划的78.9%,其中过亿元的项目6个。截至目前,全区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12.23亿元,同比增长31.81%;实现销售收入44.92亿元,同比增长72.61%。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强有力的载体。今年以来,全区新增农村在岗职工1500人,其中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矿山企业的工人劳动力达1000余人。四是致力发展服务业,拉动转移一批。把服务业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行业,在加快发展餐饮、流通、维修等传统服务业的同时,立足资源优势,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中介等新兴服务业。目前,全区从事商业、运输、餐饮的农民已近2.6万人,已形成运输专业村22个,商饮服务专业村19个,庭院经济专业村17个。五是建立健全农民中介协会,带动转移一批。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引导、规范运作、强化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农民中介组织建设,带动了全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今年以来,全区新成立无公害蔬菜产销协会、养殖协会4个,全区已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32家,入社农户7143户,带动农户30306户,帮助农户平均增收3900余元。

(三)发展劳务输出机构,健全输出信息网络,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输出。一是规范本地劳务输出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通过市场就业,有效解决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建设要求,加大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在原峄城区劳务输出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人力资源合作中心,专门负责劳务代理和劳务输出的管理服务工作,实现内供与外输的合理配置,达到资源共享,有偿服务,互惠互利。推行了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失业登记等“一站式”服务,把人力资源市场建成了峄城区的人才和劳动力的交易集市。严把民办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关,实行劳务输出定期回访,建立劳务输出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在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外出务工人员解除了后顾之忧。二是建立驻外劳务输出机构。在用工单位需求量大且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并健全驻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负责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协调劳务关系,解决务工人员的一些实际困难,开拓新的用工市场,切实做到“输出有组织、流动有服务、权益有保障”。目前,我区已在黄岛、南京、苏州建立3处劳务输出基地。三是健全劳务输出信息网络。以区人力资源市场为主体,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依托,以村级信息员和驻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为延伸,充分发挥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村级信息员的作用,摸排富余劳动力情况,建档立卡,建立基本数据库,变以前的被动报名求职为主动推荐择业,形成了劳务接收地、劳务中介组织、劳力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输出信息网络。今年以来,除镇(街)保障所外,还在徐楼、桃花、邵楼三个村 (居)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站。截至目前,全区共聘任村级信息员423人,并为其颁发了信息员证。

(四)整合教育资源,强化技能培训,打造峄城劳务品牌。劳动者素质偏低、技能单一是制约就业再就业的瓶颈。为此,我区一直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基础性措施来抓,制定了先培训后输送的输出机制,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一是整合教育资源。今年以来,我区以实施国家级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为契机,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实行“订单”式培训,为农民提供实用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提高了农民就业和择业能力。围绕该工程实施,全区确定培训基地6个,规范劳务中介机构8个,设立劳动保障联系点7处,配备兼职联络员130人,形成了组织严密、功能齐全的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网络。二是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膨胀教育规模,加大职业教育力度,充分发挥职业中专培养专门实用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企业和市场的用工需求,进行订单培训,实现了市场需要什么样劳动者,就培训什么样劳动者,企业需要什么工种,就培训什么工种。近年来,依托区就业训练中心、区职业中专累计对1200余名务工人员进行了系统的技能培训,逐步实现了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技能型的转变。培训农村劳动力2000人,就业安置率在到90%以上。其中,为无锡华丰公司培训的陶瓷彩工150人,月工资都在1000元左右。三是开展诚信教育。在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常识、择业观念、竞争意识、社会生存能力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对输出人员进行诚实守信教育。区劳动保障局还编印了《外出务工人员须知》小册子,发给每个外出务工人员。通过狠抓以诚信为重点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了外出务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峄城外出务工人员深受各用工单位的好评,先后有600余名获得先进生产者称号,180余人走上了生产班组长、车间主任等重要工作岗位,树立了峄城外出务工人员的良好形象。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

(一)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体系。进一步膨胀职业教育规模、大力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充分发挥职业中专培养专门实用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专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广校、镇(街)成教中心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场所、设备和师资力量,搞好对农民的科技文化知识教育、专业技术教育、岗位定向教育,争取使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鼓励引导各级培训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所主动与当地及外地大中城市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确定用工岗位,根据岗位工种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二)广开输出渠道,努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一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挖掘农业和农村内部就业潜力。围绕培植蔬菜、林果、畜牧等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运销产业。同时,进一步加快发展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大力发展设施农业、高效农业,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地得到就业。二是加快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进一步创造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兴建劳动密集型企业,引导本地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大力发展加工制造、商贸餐饮、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等农村二、三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放开政策,放宽限制,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之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载体;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把小城镇同引导民营企业合理聚集、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服务业有机结合起来,繁荣城镇经济,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三是积极扩大劳务输出,切实畅通农民工异地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务输出管理服务网络,加强区域劳务协作,在长三角、珠三角、闽三角和我省青烟威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形成劳务接收地、劳务中介组织、劳务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各类中介组织与外地劳动力市场建立合作关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力输出合同,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三)依法维护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成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机构,认真清理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严禁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劳动争议,对招工后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用工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领导,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造宽松环境。牢固树立转移农村劳动力也是政绩的观念,加强对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劳动力转移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一是落实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责任制。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农业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切实抓紧抓好。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在积极申请省、部级项目,争取培训经费的基础上,集中使用现有科教兴农、农业标准化、土地复恳等资金,依托生产培训项目,向农村劳动力转移倾斜。研究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机制,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实行补贴或奖励,对承担培训费用困难的农民,可区别情况采取减免培训费、就业取得收入后补交培训费、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其参加培训。三是积极搞好就业服务。尽快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培训资料库等,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信息引导,提供技术支撑,开展全方位服务。在户籍管理、承包地流转等方面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降低农民进城入镇成本,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流动。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维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培育转移典型,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示范推广,跟踪服务,推动农民转移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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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转移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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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转移问题调研报告

XX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将中部地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定位。紧接着一场由沿海向内地进行加工制造业产业转移的浪潮汹涌而来,仅深圳市至XX年10月的内迁电子企业达到786家;湖北省孝感市XX年签约了23个沿海地区的亿元产业转移项目,安陆市引进100多家沿海企业,盘活存量资产近15亿元,实际投资总额近50亿元。去年下半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内迁企业有所减少,但在国家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等宏观政策的实施下,中部地区承东启西的位置、广袤的地域、巨大的消费市场必将成为沿海企业战略布局的首选地,今后几年,产业转移浪潮将会更加澎湃。

**市,自古被誉为“万里长江此封喉,吴楚分江第一洲”,可以说是坐拥中部的十字路口,但在新一轮产业大洗牌中,却收获寥寥。面对稍纵即逝的发展良机,**市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举全市之力,将占城区一半以上面积的**开发区做活、做大、做强、做优,加速追赶跨越,实现宜城板块率先崛起。

培育新兴产业的“黑马”经济

新余市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市,近年来却屡屡被人提起。该市通过引进了太阳能硅材料生产企业ldk公司,带动了整个新能源产业集群的形成,一年的产值达到了近200个亿,财政收入占到了该市的半壁江山。

新余市曾经有着与**市类似的情况,过分依赖大型国有企业,一直是依赖石化总厂,新余依赖的是新余钢厂,近年来受国际原油、钢材料价格的波动,国有企业纷纷“感冒”,地方政府也跟着打“喷嚏”。新余市在初期也尝试发展钢铁制造以外的其他传统产业,如装备制造、纺织加工,但无法与产业链已成熟完整的其他地区竞争。他们另辟蹊径,瞄准新兴的太阳能产业,主动上门引进苏州的ldk公司,仅仅两年时间ldk公司就将产值做到了100个亿,确实是个奇迹。

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因为在发展初期,并没有成熟产业的白热化竞争,就看谁敢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市要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优势,在**开发区发展两个新兴产业。

重点发展新型汽车蓄电池产业

目前,各地都在发展电动汽车产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相继出台了支持电动汽车发展的配套措施。我市也出台了支持电动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望江开发区生产的“安达尔”牌电动汽车已上路行驶。据了解,目前电动汽车的最关键的技术不在于电机,而在于蓄电池,目前的电存储技术远远限制了电动汽车的发展。

西方曾有个淘金的故事,众多的淘金者都去渡河挖金矿,大多无功而返,却有人专门为淘金者摆渡赚了个盆满钵溢。如今电动汽车领域利润丰厚,技术含量较低,众多企业一哄而上,我们是否可以做一个淘金者的摆渡人,发展电动汽车的瓶颈——高容量蓄电池产业。

蓄电池产业对环境承载力的要求较高,目前的蓄电池企业,大都集中在较为偏远的城市或县城。**开发区新城东区印染工业园毗邻长江,先期将建设高水平污水处理厂,在做好工业“三废”和环评等工作的基础上,重点考虑对口引进蓄电池产业。同时,**开发区是国家火炬计划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的核心区,区内的环新集团、安簧集团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积累了雄厚的资金,面对汽车行业的“电动”化,应未雨绸缪,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开发新品。政府应积极促进这些企业与相关科研机构合作设立研发生产中心,研制高容量车用蓄电池或其他配套产业。

重点发展新材料产业

**开发区的和兴化工是一家以生产丁二酸为主产品的企业,近年来与清华大学合作研发出了可完全降解塑料原料工艺,并已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一万吨pbs生物可完全降解塑料生产线即将进行试生产,是目前国际上首条pbs生产线,标志着pbs产品从实验室走向大规模工业化生产。

随着“禁塑令”的实施,环保意识的增强,科学发展的推进,可降解塑料产业无疑是个朝阳产业,**开发区应做足“降解”文章,在新城东区辟设“可降解塑料生态产业园”进行招商引资,引进和兴化工的下游企业,生产可降解塑料产品,不失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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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培训,全文共 17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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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更是应对市场经济,提升产业、劳务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开展好我市今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就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做了一些调查,对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与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现状

(一)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主要表现为“数量较大、素质较低、年龄较轻、男性较多、分布较广、技能较差”。

1、从数量上看,根据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系统统计数据显示,到2004年底全市共有农业人口588462人,其中农村劳动力326178人,16-4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220171人,已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12万人,还有富余农村劳动力45665人。

2、从性别构成上看,全市有效男性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0.6%;有效女性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9.4%。

3、从年龄结构上看,进城务工18岁以下的约占12%,18-30岁之间约占44%,而30-40岁约占35%,40岁以上的仅占9%。进城务工人员中青年占绝大多数。

4、从文化程度上看,近90%的农村劳动力只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不足10%;农村劳动力中掌握一门以上非农技能的人数不到10%。调查结果显示,转移劳动力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41.2%;初中文化程度者占49.2%;高中文化程度者占8.6%,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占0.08%。

5、从增收渠道上看,主要以种养和劳务收入为主,部分兼营一些副业。

6、从就业的情况看,目前我市转移出去的12万多农村劳动力中,有一定技能水平的不足10%,有近87%的人是初中及以下文化,其中近75%的人在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工作苦、时间长、报酬低。

7、从行业分布上看,全市326178个农村劳动力中,有约22万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69.9%,较上年下降3.2个百分点;有4万余劳动力从事第二产业,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13.2%,较上年上升1.9个百分点,有近6万劳动力从事第三产业,占全部劳动力的16.9%,较上年上升1.5个百分点。

(二)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的基本特点

1、农村劳动力转移以青壮年为主。据调查统计,2004年外出务工人员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人数占56.7%,30―50岁的占37.1%,50岁以上的占6.2%。

2、劳动力转移有序性逐渐增强。农民过去外出务工,主要靠血缘、人缘、地缘“三缘”关系向外转移。据调查,2004年在农村转移劳动力中,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转移的人数大幅度增长,增幅在5%以上,而通过中介组织介绍、亲帮亲、邻带邻或其他方式外出的人数下降2.5%。

3、转移劳动力仍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中西部地区为主。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西部大开发的大力推进,西部地区劳动力需求迅速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仍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中西部地区为主,但比重有所下降,转移到东部和中部的比重有所上升。据调查,2004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占35.5%,西部地区务工的人员占46.8%,东部地区占3.6%,中部地区占4.2%,其它地区10.1%。

4、二、三产业已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2004年,农村外出劳动力转移到第一产业仍然从事农业的比重为5.1%,比上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转移到第二产业的占56.6%,比上年上升了10.2个百分点,其中:采矿业占6.7%,制造业占5.6%,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占1.7%,建筑业占37.6%。转移到第三产业的占38.3%,比上年下降8.2个百分点,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占6.2%,批发零售贸易业占2.7%,住宿和餐饮业占15.9%,其他服务业占5.6%,其他占8.1%。

5、转移具有明显的兼业型。在重庆市内从事非农行业的劳动力,农忙季节都要回家从事农业生产,属亦工亦农性转移,兼业时间的长短因家庭劳动力的多寡与劳务收入的高低而不同。一般情况下,家庭劳动力较多,在外务工时间就长,劳务收入也较高,反之则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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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转移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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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_________订立: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法持有_________(定义见下文)的全部资产;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

3.乙方有意向甲方购买_________的全部资产,甲方亦有意向乙方转让上述资产;

4.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具批复,同意甲方将_________的资产转让予乙方,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5.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批复,对于_________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义见下文)予以确认,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6._________广播电视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批复,批准甲方将_________的资产向乙方转让,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7.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

就_________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_________:_________,其资产详情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之资产评估报告。

2.转让资产:即_________。

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甲方应将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

3.转让生效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之转让生效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或,若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上述生效条件仍未能完全达成,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另一日期。

4.评估基准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资产评估报告: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估值报告,由_____编写,并经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转让生效日(不含转让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第二条 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将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及利益,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甲方将确保在转让生效日后的_________日内完成有关的合同(包括本协议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合同、保单)变更、房屋、车辆权属证明的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有权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条 转让资产

甲乙双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本协议所述的并将于转让生效日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

甲乙双方确认,在转让生效日,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所有用于生产的设备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办公室的陈设及有关装置、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和复印机,以及其它的办公室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不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机房、播送台站及其他设施。

3.文件和资料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或附属于转让资产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以文字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

4.合同权益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由甲方在转让生效之日前所签订并存在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修正、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列载本协议附件四的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购买、租赁、定做、运输及建筑安装的主要合同、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险单以及其它的所有合同、协议、契约、承诺函、保证函、信用证、提单、货单、各种票据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结果以及_________对该评估结果的确认,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乙方应当在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的转让生效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协议前款规定的转让价格总数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所述转让资产的转让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_________。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日期作为转让生效日或解除本协议,上述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即为转让生效日。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不会构成甲方违反任何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2.甲方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产权,并不会受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3.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让生效日,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4.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影响转让资产的合法性或甲方对其所有权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许可、批准、同意、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者,甲方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转让资产中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由甲方投保,且该等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直至转让生效日仍然有效。

甲方保证在转让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

6.截至转让生效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对转让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转让生效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8.甲方没有关于有关转让资产的、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9.于转让生效日,转让资产中的房屋、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10.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的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1.在转让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会(而甲方亦将促使其所有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有关企业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2.在相关期间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对转让资产进行使用及保养及经营管理。

13.即使在转让生效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拥有其正在拥有的资产,并合法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应予适用的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有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将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在转让生效日前达成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而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2.在本协议签署后,当发生针对转让资产或乙方,但起因于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占有、使用转让资产的行为,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

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判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的管辖。

第十三条 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

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但是,甲乙双方在此互相同意对方指定其各自的有关的附属企业负责本协议的具体履行。

甲乙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承担的全部义务,同时视为由其各自指定的附属企业所享有及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

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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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的所有权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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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3篇 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让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具有对该土地所有权进行转让的权力,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乙方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

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向阳:

第三条:本合同合同项下的39;土地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

第四条:乙方有权在受让土地上进行房层建设,种植、养殖或转让等活动。并拥有土地上所建筑物的产权。

第五条:合同生效后,若该土地依法被国家或企业占用,与该宗土地有关所有赔偿都归乙方。

第六条: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有甲方负责处理。

第七条:双方应按照诚信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共二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中介: 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范文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该土地位于____县鑫星砖厂往敢赖方向右边离路约20米处,四至范围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该土地的转让年限为永久转出,该地有土地证。附复印件一份。

第二条:该土地的有所权转让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整)。

第三条:甲方负责提供配合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所需要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资料。

第四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自行解除合同。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在场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范文三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甲方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由乙方出资建设整栋房屋主体框架工程项目。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该地面积为平方米。 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如附图所示。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土地所有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元,总额为元,以人民币计价。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当天,乙方须以现金向甲方缴纳土地所有使用权转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共计伍仟元整,剩余部分乙方工程项目完工后付清。 甲方应确保在当地部门征用补偿拆迁前整栋房屋工程竣工后的完整性,以及整栋房屋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如有生产队里相关人员破坏在当地部门征用补偿拆迁前整栋房屋工程竣工后的完整性,以及破坏整栋房屋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由甲方负责处理,如有发生此类情况甲方处理解决不好,造成相关的一切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反悔,隐瞒事实真实,甲方需按照乙方负责费用总额三倍承担赔偿。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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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的所有权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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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购买方):

乙方(转让方):

由于刀刀板村安居就业房分配按照本村常驻户(有户有地或有户无地)三人一组,自由组合。不同家庭均可组为一个单元组,即可享受一套安居就业房屋。因此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个人房屋分配权的转让拟定以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分配权以小写( )元的转让费,一次性转让给甲方做为购房组合之用。

2、转让后房屋的归属权为甲方所有,与乙方再无任何产权关系。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需赔付对方二倍或数倍的赔偿金额。

3、在甲方办理房屋分配及相关房屋分配事宜中,乙方有义务负责提供相关需求证件和书面签字,并全程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分配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阻碍甲方的房屋分配过程。

4、以上所述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效力,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遵守此协议。

5此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即刻生效。

备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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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财产转移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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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财产转移协议书

转让方:[姓名]

受让方:[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方[姓名]?与受让方[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就实物财产转移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方[姓名]?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转移到受让方[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内。

2.受让方[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接收转让方[键入姓名]?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

3.转让方与受让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转让方不再对该实物财产拥有所有权,仅以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方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转让方:受让方:

[姓名]?[公司名称]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份]?年[月份]?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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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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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将丙方劳动关系从乙方转移到甲方,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自年月动关系。

2、丙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正式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乙方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再对丙方的劳资及社会保险负责。随同丙方劳动关系的转移,其劳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关系均转移至甲方。

4、甲方接收丙方劳动关系后,负责支付丙方薪酬及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丙方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保持当前水平,或根据评估员工贡献或业绩作出提升调整。

5、乙方不支付丙方经济补偿,但丙方在乙方的工作年限顺延至甲方,即丙方在甲方的工龄自其在乙方的入职之日起计算。

6、丙方与乙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代表乙方及不可以以乙方名义开展业务/工作。不可以用以往的工作关系进行与乙方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7、丙方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代表甲方开展业务/工作,不可损害甲方的利益及泄露甲方机密信息。

8、本协议如有争议,可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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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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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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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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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受让方(甲方):

地址:

债权人(乙方):

地址:

债务转移方(丙方):

地址: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法人与个人的债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债务转移

1、三方共同协商后决定将丙方所欠乙方的债务转由甲方承担。

2、甲方同意受让丙方所欠乙方项下的债务。

3、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丙方与乙方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第二条 债务转移金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1、丙方拖欠乙方共计人民币贰佰万圆。

2、丙方于20xx年12月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长治高新区分理处还款拾万圆整(付款户闫晓红 4340620xx0012630)

3、丙方将支付给乙方的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圆的付款义务转移给甲方,甲方 按照本协议约定直接付款给乙方。

第三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转移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移的债务系合法、有效。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已经获得其家庭成员的知晓并同意。

(3)甲方承诺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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