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人员劳动转移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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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加速发展,企业不断壮大,用工需求日益扩大的同时,农业生产技术也逐渐提高,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明显增多,县域企业出现“招工难”、“用工难”和下岗失业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难”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县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民技能培训工程”,吹响了农村劳动力加快向二、三产业转移的新号角。一年来,全县共完成技能培训人,转移人,转移率高达,有力地推动了农民就业,实现了农民增收。培训中,农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也开始印入人们的眼帘,更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农村人员的基本现状
农村人员,按照目前普遍认同的说法是,女满周岁、男满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人员。压滤机滤布根据年全县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统计,全县农村人员共有人,其中男性人,女性人,男女性别比为。在文化结构上:初中及以下人员人,占全部人员的比率高达,高中(中专)及以上人,只占,其中大专以上仅人。在产业分布上:现有实际从业人员人,占总数的,从事三次产业的比例依次为,其中二产中,从事服装加工工业、建筑业、转椅家具业的人数分别达到人、人、人,三项之和占到了二产从业人员的,这与我县主导产业的迅猛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密切相关;三产中,从事批零贸易业、交通运输业、餐饮、旅游业的人数分别为人、人、人,高居三产前三位。在就业地域上:本乡镇内就业人数为人,占到了总数的;在县外与县内其他乡镇从业人员分别为人和人,占就业总数的和。
普查资料显示,我县属于农村劳动力资源范畴而未参加劳动的人数为人,再加上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全县有近人员在理论上有可能向二、三产业转移,这是一个数量不小的群体,也可以认为是目前我县人员的富余劳动力。随着我县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大力推进,必然带动农业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和劳动生产率的快速提高,今后的一产面临的主要是季节性农忙,富余劳动力在一年中的绝大部分时间将会被完全闲置,人员走出田间地头,实现就业转移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二、农村人员的基本特征
开展农村人员的调查,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人员的基本特征,有针对地开展劳动转移。从普查的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人员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基本特点。一是文化程度低,竞争能力弱。由于农村人员九成以下都是小学文化水平,思想观念相对落后,又缺少一技之长,大多数人员只能从事没有技术含量的简单劳动。二是家庭负担重,转移愿望强。农村人员基本上都处在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阶段,是一个家庭的主心骨,大多数承担着子女就学、婚嫁、造房等沉重的经济负担,养家糊口的愿望非常强烈。三是不愿出远门,希望就近转。普查资料显示,在参加求职意向调查的万人中,有万人希望在离家较近的地方上班,占到了被调查人的,可以考虑外出务工的人数占到了。
三、农村人员劳动转移的几点建议
在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的大背景下,人员作为农村劳动力中的弱势群体,更应当引起广泛关注。坚持“政府重视、市场引导、自身努力”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按照“本地转移为主、异地输出为辅”的方向,采取有效措施,合力推进农村人员劳动转移。
⒈加强领导,政策驱动。按照全委会要求,切实把农村人员培训与转移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应把农村人员培训作为“十万农民培训工程”两大重点之一抓紧抓实,“十万农民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农村人员的劳动转移工作,每年排出转移计划。同时,在现有转移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提高农村人员补助标准,降低培训费用,对培训后转移工作突出的培训机构,根据转移率高低,给予不同程度奖励;研究制定农村人员创业或办联合体的优惠政策,探索出台鼓励企业吸纳农村人员优惠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扶持。
⒉加大以村为单位的集中生产区建设。引导和鼓励全县各乡镇和行政村大力发展村级经济,就近吸收富余劳动力。进一步完善中心村规划,整理土地和宅基地,做好利用废弃矿址、撤并学校和闲置集体用房发展村级工业“孵化口”的文章,实现就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⒊大力发展规模效益农业。开展“生态观光种植”工程,利用我县良好的环境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人员绿色农产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成立专业合作社,滤布推广规模化种植,带动人员放手发展观光种植。同时,做好有机茶、畜禽、种苗等四大特色主导产业的深度开发,培育“三位一体”的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吸收更多人员就业。
⒋大力发展以旅游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创新机制,加快实施旅游总体规划,通过景点深度开发,加快建设旅游商品市场,大力发展景区“农家乐”,为人员提供更多创业机会。加快建设“千镇万村放心店”,规范发展农村商贸业,为转移农民、致富农民提供更大平台。
⒌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员脱离传统农业、离乡进城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一方面,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和建设力度,为人员创造更多务工机会;另一方面,城市化进程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作为支撑。针对城市大量绿化需要保洁人员的现情,瞄准上海世博会之机,加强与申城相关部门联系,培训输出一批保洁工,进行定期养护;针对城市双职工家庭普遍存在的婴儿无人照顾的情况,充分发挥人员中妇女能理家、照顾孩子有经验的特点,专门组织一批能拉得出、打得响的妇女能手,通过规范培训,建立专业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实现城乡互动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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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是您,域名的所有人,将您的以.com,.net,.org等结尾的域名之注册商转为_________的依据。在您同意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_时,您也同时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和其他_________发布的或将发布的条款和规定。此协定自_________收到之日起生效,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接受或拒绝您的域名转移申请。
1.转移的条件
当您将注册商转移为________时,如果您原来的注册期限没有超过______年,您必须在原来的注册期限基础上再延长注册_____年。您原来的注册期不会因为转移注册商而缩短。在注册商转移成功后,_________将立即成为您新的注册商。
2.转移注册商的发起
只有域名的真实所有人才有权利提出转移域名注册商的申请,在此作为域名的所有人您拥有充分的权利向_________提出转移注册商的要求,_________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要求您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证实您是否是域名所有人和您是否提出了转移注册商的申请。
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_________将拒绝您的申请:
a.您注册的域名在原注册商的注册时间未满_________日;
b.出现《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描述的情况;
c.域名注册人已经或濒临破产;
d.出现域名所有人身份的争端;
e.根据法庭裁决,不允许转移;
f.原域名注册商拒绝转出。
注册协定和争端解决政策:在将注册商转为_________之前,您首先必须同意接受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在转移注册商成功之后,_________成为您的注册商,您必须遵守_________的《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3.免责条款
如果域名转移注册商过程中出现以下的情况,您同意_________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a.转移注册商中出现的拖延或失败;
b.交易被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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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也将不承担任何间接的,突发性的,特殊的损失或后果(包括损失的利润),不论此种行为在合同中已规定,遗漏,或其它的情况,尽管_________已知会有此种损失发生的可能。在任何情况下_________的赔偿费不超过您所支付给_________的转移注册商的费用。某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出现对突发性和后果性损失的免责条款,在这些国家中,我们的责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4._________的赔偿
您同意保护_________免受任何由于您的域名转移注册商所引起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提起诉讼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形式的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转移注册商产生的费用。本条款也与《国际域名注册协议》和《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互相适用。
域名所有人(盖章):_________ 域名转移注册商(盖章):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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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______、股东______、股东______,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增资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由______万元增加至______万元,实收资本由______万元增加至______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股东______以货币形式增资______万元,股东______以货币形式增资______万元,股东______以货币形式增资______万元。
二、增值后各股东实际出资情况: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万元。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股东______持有公司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缴______万元);股东______持有公司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缴______万元);股东______持有公司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实缴______万元)。
三、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______。
股东(签章):
股东(签章):
签署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卖方: (共有人: )
买方: (共有人: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卖双方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卖方将座落在 区 街 号
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附属建筑物 (已于 年 月 日签订草约)出售给买方,并将与出售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买方。买方已对上述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承买。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含附属建筑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三、房产买卖成交后,在房产交易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四、卖方保证上述房地产合法,权属清楚。双方签约后,若发生与卖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卖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负责赔偿。
五、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并经房产交易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毁约。
七、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有关税、费,由 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壹份,房产交易主管机关存档贰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卖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联系电话:
买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
受 让 方(甲方):
转 让 方(乙方):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涉及的被转让的商标详细资料如下:
1、商标图样:
2、商标注册号:
3、商标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第 类;
5、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商品截止)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商标的全部权利有偿永久性转让给甲方。
2、乙方保证该商标为有效商标及上述商标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权。
3、乙方必须向甲方如实告知,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所有与被转让商标有关的仍在法律有效期内的许可他人使用、设定担保、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等权利义务事项,不得隐瞒。
4、乙方保证在第 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没有任何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5、商标转让申请: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乙方在中介方收到定金后将该商标注册证正本及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收取未付转让费用,由甲方办理申请转让登记手续。
6、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该商标的专用权就完全归甲方独占享有,并保证停止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除非合同被解除。
7、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本商标的转让手续。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因转让人签名笔迹不同或公章不符合导致商标局要求补证,乙方应无条件在规定时间按商标局要求补证,补证费用由乙方付。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商标转让不成功所带来一切损失。
8、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甲方即享有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9、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甲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10、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中介方有义务协助甲乙双方顺利完成商标转让,如果商标转让不成功,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商标转让的所有费用给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有欺骗行为的, 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改正,并向乙方承担全部转让费用10%的违约金。
2、甲方全额付清转让费后,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改正。并向甲方承担二倍转让费用的违约金。
3、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款的,乙方有权拒绝转让该商标所有权并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已收的费用不再退还,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依法追偿。
4、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对方确认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否则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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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年字第号)
(六)
债务受让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债务转移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产权转移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方_____________与受让方_____________公司就实物财产转移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方__________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转移到受让方__________公司的财产内。
2.受让方_____________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接收转让方_____________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
3.转让方与受让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转让方不再对该实物财产拥有所有权,仅以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方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转让方: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产权转移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方_________与受让方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就实物财产转移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方_________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_________转移到受让方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内。
2.受让方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接收转让方_________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_________。
3.转让方与受让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转让方不再对该实物财产拥有所有权,仅以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方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转让方(签章):_________受让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移接收函
________公司:
兹有缴存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现入我司工作,需将其在贵公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公司账户下,请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转入单位: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实习单位联系方式
小资料:
接收函通常是指具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而出具的函件。
接收函是人事关系转移的一种,计划经济制度时期极其重要的个人人事转移手续。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分有人事接收权单位和无人事接收权单位,只有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才能发接收函,无人事接收权单位不被允许发接收函,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委托人事代理部门才能发函(一般只有党委机关、政府单位及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才有人事接收权)。接收函即为将拟调出人的全部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组织关系、团关系等)从无隶属关系的一个单位调至另一个有人事接收权单位的函件,接收函有特定格式书写,一般各个部门有自己规定格式书写,就像政府所下发文件一样都有既定格式。
公司专利权权利转移协议书
甲方(受让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转让方)
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乙方将其_________的专利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
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
1、为______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发明人/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专利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专利授权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5、专利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专利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7、专利年费已交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者许可本项专利的状况如下:
1、乙方实施本项专利权的状况:
(1)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4)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本项专利权的状况:
(1)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
(4)地域: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__________日内将本项专利权转让的状况告知被许可使用本发明创造的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
乙方在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
乙方应当在__________日内通知并协助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事项。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_____(可以/不可以)继续实施本项专利的。
乙方继续实施本专利的,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
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4、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提交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提交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签署后
由甲方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事宜,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故意迟延。
第八条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之日,乙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由乙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后,甲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或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九条乙方向甲方转让本专利,与实施本项专利权有关的技术秘密______(同时转让/不转让)。
乙方向甲方转让与实施本项专利权有关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秘密的实施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3、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乙方应当保证其专利转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乙方对本合同生效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专利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如下:
1、专利权的转让价款总额为:__________(大写:________)。
其中,技术秘密转让价款为: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2、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方式:________。
(2)截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分______次支付,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其中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乙方继续实施本项专利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转让专利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归_________(甲方、双方)所有。
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权在已交付甲方该项权利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
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特征的新技术成果,归_______(乙方、双方)所有。
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转让本项专利的,应当退还甲方交付的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交付应付款项的_______%的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__________日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_______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__________________;
2、可行性评论报告:__________________;
3、技术评价报告:____________________;
4、技术标准和规范:__________________;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____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后按手印;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甲方(签字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调查报告[页2]_调查报告_网
(五)搭建创业孵化园,引导创业,促进返乡民工就近就地再就业。
为提高创业者的成功率,我们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优先选择手中有一定资金或门路的失业人员作为突破口,在经济条件相对好的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在园内设立办公室,成立劳动服务站,在税费征收、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创业者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成本和风险,优化创业环境,简化创业手续,搭建创业促进就业平台,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一人创业带动一片就业,形成以就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良好互动格局。柳新镇机械加工创业园、马坡镇玻璃制品创业园和黄集镇家禽孵化、养殖创业园已经初具规模,共吸引39家企业进入,带动就业XX余人。
通过多方努力,全县因受金融危机冲击返乡的农民工目前大部分已经实现了重新就业,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力争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率达到95%以上,实现 “保就业、保增收、保稳定”的目标。
三、几点建议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县带来的冲击,“率先达小康、建设新”,关键在农村,关键在于增加农民收入,为此,建议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强化农民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水平。
2、 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建议把新增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新型农保,努力做到“即征即保”;
3、建议县委、县政府进一步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门槛,简化手续,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帮助民营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4、建议县委、县政府加大培训资金投入,特别是加大创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对有创业愿望的人进行技能培训,加强政策扶持,使更多的人成为成功的创业者,并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增加收入,拉动内需。
5、建议县委、县政府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使农民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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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基层体制机制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提高农民素质,发展农村劳务经济,是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经过调研,现就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基层体制机制报告如下。
一、现状:成效比较明显
全区劳务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农村第一经济”目标,突出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和服务管理三大重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农民就业能力得到提高。我区始终把强化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作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关键环节来抓,,依托各类培训资源,全区对15080名农民进行了引导性培训,比上年增加50%;对6765名农民实施了职业技能中期和短期培训,将1939名新增劳动力纳入中等职业教育。自实施“阳光工程”以来,全区共对2.6万农民工实施了技能培训,占已转移总数的22%,其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1.36万人,占培训人数的52%。
(二)劳务经济实现较快增长。全区实现劳动力转移11.92万人,比上年增加2.8%,劳务总收入5.6亿元,比上年增加7.7%,农民工人均劳务收入4698元,比上年增加216元,农民人均劳务收入1294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8%,劳务收入已成为我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三)基地建设取得成效。由区劳务办牵头,先后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到市外考察劳务市场,走访用工单位,洽谈劳务协作,多层次、多渠道、多工种开展劳务合作,建立了上海、深圳(中山)、浙江、陕西、新疆、厦门等劳务输出基地,吸纳了籍农民工5.8万余人。
(四)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较快。全区农民工返乡创业2620人,其中:从事生猪养殖1230人,个体经营1052人,从事蔬菜、中药材、茶叶、水产等种养殖338人。
二、问题:成为影响因素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管理体制分散、综合效能难以体现。目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管理体制和培训经费分散,转移工作农业局、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都在管,而农业、劳动、扶贫、教育等部门都有培训资金,都出台了管理办法,而培训的对象都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这种条块分割、经费分散、多头管理在客观上影响了培训质量和有序转移综合效能的提高。
(二)培训资源难以满足农民工培训的需要。一是培训学校小而弱,目前除职教中心能够承担中职长期培训外,其他学校仅能承担中、短期培训。二是培训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求。由于在农民求学盲目性和学校条件差的影响下,竞争激烈、就业困难的计算机专业成为农民工技能培训学校和农民工选择专业的首选,而市场需求大且容易就业的专业却因办学设备和农民择业意识的影响而不能形成规模。三是市场需求技术水平高的专业,区内难以开展技能培训。四是培训经费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培训的需求。除了已培训的2.6万名农民外,还有12.9万名需要转移的富余劳动力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5%,而每年还有4000多新增劳动力不断涌现。
(三)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盲目外出务工队伍较庞大。由于受地处边远山区、居住分散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用工信息收集渠道少,发布信息难以延伸到农村及村民,致使部分农民想外出又因缺少信息而举棋难定,即使外出务工也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四)转移渠道单一,组织有序劳务输出面临较大困难。目前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主要依靠培训机构和劳动力市场,有序输出比重较小,没有形成市场主体,中介培育力度不大,难以形成市场品牌效应。尽管每年有关部门都要联合举办1-2次企业用工招聘会,但成功率并不很高,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民工对有序劳务输出的用工单位缺乏了解和信任,他们仍选择“亲带戚、邻带里、师带徒、父带子”等自发转移方式。二是输出后的工资收入与农民自身的期望值存在差距,收入较低的工作不愿做,工资高的工种自身技能又达不到岗位要求,造成了部分农民不愿意远离家乡而外出务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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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的调查_调查报告_网
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充分利用好我县的人力资源,搞好劳务输出,促进劳务经济发展,近日,县委办与县政协办公室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乡镇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调研,基本摸清了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发展劳务经济作了一些思考。
一、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现状和特点
我县农村劳动力共有25.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58.8%。目前,全县农村年劳务输出总数约10万人(次)左右,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30%。外出务工人员主要分布在北京、天津、山东、山西、新疆、江苏、浙江等地,主要从事选铁、建筑、肉食加工和餐饮业,或在当地的纺织、机械制造、服装企业打工,其中,从务工行业来看,从事选铁行业的人数占31%;从事建筑业的人数占12%。从务工时间来看,常年在外务工的占73.8%,季节工占26.2%。从性别、年龄结构来看,男性占60%,女性占40%;16—45岁者占86.4%,46岁以上者占13.6%。我县外出务工农民人均年收入5000元,全年总收入约为4.25亿元。
从调查情况看,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发展劳务经济已成为县、乡政府和农民群众的自觉行为。近年来,县、乡政府把劳务输出工作当做帮民致富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市场运作、完善服务”的工作机制,形成了重视发展劳务经济的浓厚氛围。特别是在选铁行业上,我县已形成了一支有3万多人的劳务队伍,遍布全国各地,具有了相当大的规模。农民群众也把劳务输出作为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自发或有组织地外出务工,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加。XX年我县外出务工人员5万人次,XX年达到8万人次,XX年达到10万人次。
(二)劳务输出逐步增量提质。随着全国劳务大市场的逐步形成和农民思想认识的提高,我县劳务输出得到有序健康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青壮年为主,外出务工人员的平均年龄为28.6岁,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6%,接受过各种技能培训或有一定专业特长的占24%。可以看出,外出务工农民平均年龄比较年轻,也是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教育的群体,他们也不断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力型转变。同时,劳务输出也由本省内的近距离输出,不断向北京、广东、江浙等地延伸。
(三)就地转移空间增大。近年来,随着我县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引来了一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现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据统计,仅濮城工业园区的玻璃制品、塑编等企业就吸纳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过千人。
(四)回乡创业人员不断涌现。我县农民外出务工获得的收入,除用于必需的生活费支出外,大部分资金带回了家乡,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另外,还有一批“打工能人”通过外出务工,逐渐成长为懂技术、有资产、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他们有了一定的资金积累后,选择了回乡创业。截止到XX年6月底,全县务工人员回乡创办“回归型”企业13个,引进各类技术40多项、资金1亿元左右,有效地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二、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调查中我们也深刻地感到,与农民外出务工的要求相比,与市场对用工的需要相比,与我县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相比,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输出机制不够顺畅,组织化程度较低。劳动保障、共青团、妇联、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信息和资源不能共享,难以形成多方互动的有机结合。在这种情况下,我县农民工绝大多数采取投亲靠友和熟人帮带的方式外出务工,而通过有关组织输出的很少。据了解,全县在外务工人员经过正当中介机构有组织输出的仅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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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劳动力转移工作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内容提要:有效地转移剩余劳动力,成为&&镇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环节。所以,深入调查分析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的现状与制约因素,从而形成有效的转移对策,就显得极为重要。 本文就2003年度原&&、&&、&&三乡镇开展劳动力转移工作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分析新&&镇劳动力转移现状、特点及劳动力转移存在的制约因素,结合新&&的实际镇情,提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具体对策,并对该镇今后五年劳动力转移工作提出建议。
一、&&镇劳动力转移现状及特点
(一)、现状
1、劳动力分布现状:
从总体数量上看:2003年&&镇有农村劳动力21133人,除了已经进入乡镇企业、非农产业和大中城市打工的15033人外,还有6100劳动力在农闲季节处于相对失业状态。
从地区分布上看:由于各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虽带有普遍性,但在各村的数量分布不均衡。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村,农村劳动力的剩余率较高,而&&村、缫舍村、磻溪村等中心村及一些企业较多的村,由于第三产业和企业发展比较迅速,农村剩余劳动力比例较低,村与村之间的差异比较明显。
从受教育程度上看:据统计,在农村劳动力中,文盲或半文盲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0.1%,小学程度的占31%,初中程度的占49%,高中程度的占9%,中专程度的占1%,大专及以上程度的比重为0.1%。其中,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高达79.4%。由此可见,&&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总体文化素质比较低。
2、劳动力转移现状:
2003年度,原&&、&&、&&三个乡镇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县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本乡镇实际,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截止2003年底,全镇累计转移劳动力15033人,占劳动力总数21133人的71%,其中2003年转移劳动力5780人。2003年外出务工人员劳务性工资收入达450 0万元,占全镇农民人均收入的31%,劳务性工资收入已经成为&&镇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和有效途径。
(二)、劳动力转移的特点:
1、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居多。据调查,2003年在外打工人员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批零贸易餐饮、社会服务等行业的从事人数占整个务工人员的78%。
2、外出务工以自发为主,政府和经纪人组织的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异地转移中,主要以自发转出为主。
3、季节性转移的较多。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征和传统的风俗习惯,决定了&&镇农村劳动力转移季节性很强的特点。2003年底,全镇转移超过6个月以上的劳动力占转移量的38%,而62%的转移劳动力则不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劳动,基本上农忙务农,农闲务工、经商、跑运输,往往是春节后出 夏收前回,夏种后出 秋收前回,秋种后出 春节前回的“候鸟式”转移,具有明显的季节性。
4、群体性外出的多,而单枪匹马外出闯世界的少。输出的劳动力一般都按照血缘、人缘关系,或三五成群,或数十结队,集体外出,互相照应,互有联络。
二、&&镇劳动力转移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些农民知道靠有限的土地挣不了几个钱,也懂得出去闯荡才能走上富裕路。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多数农民不愿转移,也不敢转移。
从主观原因分析主要表现在:一是安于现状,怕打破宁静的生活。尽管改革开放使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两亩地一头牛,孩子老婆热炕头”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二是胆小怕事,怕带来麻烦。在农村,由于教育、文化、技术、信息落后,使一些农民自卑心理严重,怕跑出去找不到活干,怕干了活又要不来钱,怕外出打工挨欺负。特别是老年人心疼子女,宁可不挣钱,也不让他们出去闯荡。三是缺少手艺,怕自己干不好。在农村,多数人文化少,素质低,没有一技之长,外出打工只能干那些苦脏累、挣钱少的活。这显然已经不适应城市产业多样化、技术现代化对劳动力的需求,加大了农民进城就业的风险。农民进城因找不到工作返乡的屡见不鲜,也使一些没有走出去的农民不再往外走。
从客观原因分析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不灵,怕找不到挣钱的门路。一些农民与外界接触少,缺乏沟通,信息量小。想出去打工,不知该干什么;想在家创收,不知干什么挣钱;想学技术,不知要到哪里去学。二是渠道不畅,怕没有人帮助。就内部环境而言,虽然在镇、村组织中成立了劳动力转移工作的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但还没有很好的发挥从事劳动力转移的协调、服务、培训等项工作的作用;就外部环境而言,农民外出打工,在户籍管理、婚姻、子女入学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三、&&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对策
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要“政府搭台,农民唱戏”。做到上下统一,转变思路,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开辟广阔的道路。
1.破除陈旧观念,变要我转移为我要转移
增加农民收入,要从农业以外去想办法,出路在于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二、三产业,转移剩余劳动力。农民必须破除安于现状、守摊吃饭的观念,要有创新意识,盯住市场,走向市场,从自身实际出发,自觉地寻找适于自己发展的空间。
2.加大教育力度,变盲目转移为特长转移
提高农民素质的关键是加大农村教育的力度,搞好农民教育。
第一,搞好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不仅在保就学率上下功夫,也应该狠抓教育质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收到理想的成效。
第二,大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教育,为农民走出土地重新就业创造条件。在农村,应为“下岗”或半下岗农民举办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使之具有一技之长,不但为农民在农村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创造条件,也为农民到城市创业、就业创造条件。这就不仅要靠政府去办,也要由政府引导、扶持大企业、教育单位去办,根据农民个人特长,培训他们相应的技术,使他们取得必要的技术资格证书。
3.创造优良环境,变无序转移为有序转移
农民的思想解放了,素质提高了,想要转移,但向哪里转移,怎么转移,又成了摆在农民面前的一道难题。政府要为劳动力转移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一是要建立健全劳动力转移的中介机构,安排专人搞协调服务,宣传引导。二是通过发展民营企业,鼓励扶持私营企业,加速小城镇建设,来拉动和吸引剩余劳动力转移。
4.敢于投资创业,变守摊式转移为创业式转移
在劳动力转移中,对于有条件的农户,拿出一笔资金搞投入,其效益大多高于单纯靠出力气打工的收入。在劳动力转移中,首先应考虑如何投资、如何增值的问题。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不敢投资是不会挣到大钱的。但投资一定要看准;盲目投资则损失更惨。
5.练就一身本领,变不敢转移为大胆转移
一要有“手艺”。现在很多农民外出打工,不愿从事那些挣钱少、粗重的体力劳动。他们也想干点挣钱多、出力少的“巧”活,而这种活收入高,科技含量也高,也就是人们说的“手艺活”。因此,要想办法提高自己,锻炼自己,充实自己。掌握一技之长,才能占领一席之地,开创一片新天地。
二要有“心计”。就是在外出打工时要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注意的是:要了解对方,知道用人方的实情;找工作要通过正规的职业介绍中心,不要急于求成;要签订合同,发生纠纷时有依据;要遇事多想一想,有问题向专业机构寻求帮助;要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用以保护自己。
四、&&镇劳动力转移工作建议及体会
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个重要课题,如何实现劳动力快速、合理、有序的转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大事。 根据前文分析及对策,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总体目标:
截止2003年底,&&镇共有未转移劳动力6100人。在今后五年中,要在稳定已转移劳动力总数的基础上,力争每年新增转移劳动力1500-2000人,到2008年,全镇劳动力转移总数达到19500人,占全镇劳动力总数的91%(以2003年人口为基数),非农产业收入达8000万元,其中外出务工收入达2000万元,人均非农产业收入占农民人均收入的55%以上。
(二)、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工作合力。把推进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体系。成立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及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农办、工办、民政、司法、城建、教育、成教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把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关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宣传导向作用,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社会各界都来关注、关心农村剩余劳动力。
2、做好劳动力转移的动态管理和调研工作,及时掌握劳动力转移动向。一是建立劳动力资源库,实行劳动力资源电脑化管理。二是每年对劳动力转移工作进行1次到2次的专题调研,及时掌握劳动力转移动向,积极探索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为制定工作计划、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提供依据。
3、积极拓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渠道和空间。
城建等部门根据&&实际,做好城镇建设规划,加快农村工业化和小城镇建设进程,大力发展城镇二、三产业,提高城镇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使建筑业、运输业、饮食餐饮业、娱乐业等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
工办等部门加快发展&&镇民营经济,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进一步解除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劳动密集型产业,做大做强民营企业,使民营经济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重要载体。
农办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招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外国资本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和畜牧业、水产业,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地消化农村劳动力。
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瞄准国际劳务市场,充分利用大集团、大公司的国外承包工程和劳务项目,组织农村劳动力跨出国门,提高对外劳务输出水平。
4、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能、素质培训。着重抓好四个方面的教育,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
首先,落实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狠抓该镇各中、小学教学质量,提高&&镇中、小学学生升学率,从而普及高中教育,努力培养一大批具有良好基础教育和掌握新知识、新信息和新技能的新型劳动者。
其次,充分发挥该镇成教中心等教育阵地的作用,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开展多领域、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再次,成立&&镇劳动力素质培训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务输出专门培训,建立农村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注重培训质量,讲求培训效果,根据劳务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要,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规模,进行有针对性、有计划性地培养输出。
最后,司法等部门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在该镇用工单位和农村劳动力中开展《劳动法》等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培训,增强用工单位和劳动力的法律素质,提高转移劳动力的自我保护能力。
5、成立&&镇农村劳务中介机构,构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服务网络。由各涉农服务部门、各类经济实体、群众团体联合成立集劳力培训、信息搜集、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于一体的&&镇农村劳务中介机构,形成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劳动力转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镇、村二级劳务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库,畅通劳动力资源调蓄和信息共享渠道。
&&镇劳动力转移办公室
企业资产转移合同
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_________订立: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法持有_________(定义见下文)的全部资产;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
3.乙方有意向甲方购买_________的全部资产,甲方亦有意向乙方转让上述资产;
4.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具批复,同意甲方将_________的资产转让予乙方,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5.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批复,对于_________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义见下文)予以确认,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6._________广播电视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批复,批准甲方将_________的资产向乙方转让,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7.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
就_________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_________:_________,其资产详情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之资产评估报告。
2.转让资产:即_________。
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甲方应将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
3.转让生效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之转让生效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或,若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上述生效条件仍未能完全达成,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另一日期。
4.评估基准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资产评估报告: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估值报告,由_____编写,并经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转让生效日(不含转让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第二条 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将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及利益,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甲方将确保在转让生效日后的_________日内完成有关的合同(包括本协议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合同、保单)变更、房屋、车辆权属证明的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有权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条 转让资产
甲乙双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本协议所述的并将于转让生效日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
甲乙双方确认,在转让生效日,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所有用于生产的设备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办公室的陈设及有关装置、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和复印机,以及其它的办公室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不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机房、播送台站及其他设施。
3.文件和资料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或附属于转让资产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以文字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
4.合同权益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由甲方在转让生效之日前所签订并存在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修正、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列载本协议附件四的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购买、租赁、定做、运输及建筑安装的主要合同、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险单以及其它的所有合同、协议、契约、承诺函、保证函、信用证、提单、货单、各种票据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结果以及_________对该评估结果的确认,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乙方应当在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的转让生效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协议前款规定的转让价格总数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所述转让资产的转让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_________。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日期作为转让生效日或解除本协议,上述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即为转让生效日。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不会构成甲方违反任何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2.甲方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产权,并不会受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3.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让生效日,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4.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影响转让资产的合法性或甲方对其所有权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许可、批准、同意、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者,甲方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转让资产中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由甲方投保,且该等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直至转让生效日仍然有效。
甲方保证在转让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
6.截至转让生效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对转让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转让生效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8.甲方没有关于有关转让资产的、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9.于转让生效日,转让资产中的房屋、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10.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的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1.在转让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会(而甲方亦将促使其所有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有关企业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2.在相关期间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对转让资产进行使用及保养及经营管理。
13.即使在转让生效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拥有其正在拥有的资产,并合法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应予适用的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有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将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在转让生效日前达成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而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2.在本协议签署后,当发生针对转让资产或乙方,但起因于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占有、使用转让资产的行为,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
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判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的管辖。
第十三条 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
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但是,甲乙双方在此互相同意对方指定其各自的有关的附属企业负责本协议的具体履行。
甲乙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承担的全部义务,同时视为由其各自指定的附属企业所享有及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
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施工电梯的所有权转移协议
转让方:______市______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汉______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公司现有的九台______物料提升机转让给乙方,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编号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九台______提升机属于______集团______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________,九台共计以____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付款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电梯运回公司,甲乙提供完整资料,乙方以全额的款项付给甲方。
第三条:甲方必须向提供共创厂家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证厂家开局的产品销售发票等资料,如果资料不齐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负责把产权备案转为乙方产权备案,在未转好之前,乙方有权无条件使用甲方产权资质。从转让之日起乙方使用九台电梯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甲方公司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因物料提升机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公司所有与承担与乙方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两份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运行调整及乙方业务经营需要,原归属于甲方的物业经营管理业务划归乙方经营管理,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相关员工劳动关系转移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一、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原相关员工(详见附件:劳动关系转移人员名单),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员工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即:甲方相关员工的劳动/劳务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乙方。原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继续履行,甲方相关员工应履行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继承甲方转入员工被确认的工龄,合并计算为乙方的连续工作年限。
三、甲方转入乙方工作的员工,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等均保持不变。
四、甲方及乙方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办理甲方的劳动关系转移相关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薪资结算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等事宜),甲方应督促员工积极配合。
五、本协议是乙方于甲方员工履行原相关合同的附件,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男出生年月:住址:证件号码:
鉴于:
1、甲方愿意录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员工。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业经历和工作经历等情况都是真实确切的。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劳动条件表示满意。
4、乙方阅读并理解了甲方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甲方的企业文化表示认同并愿意遵守甲方所有的企业规章制度。
5、乙方已经了解了本人的工作职责及薪金福利待遇。
6、甲乙双方已经就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阅读及了解。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第(2)条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年。合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
2、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试用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对乙方在试用期间内的工作技能、工作效率、工作结果、职责履行、学习态度和工作责任心等进行评估。如考核评估合格,甲方将向乙方出具试用期合格通知,表明乙方转正,同时给予转正定级。如考核评估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甲方承认乙方在甲方关联公司的连续工龄。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到营业部部门,任营业部经理岗位。
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应服从领导安排,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3、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依据乙方的能力(专业、技能、健康)和工作表现可以安排或者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但以下情况除外: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连续6个月经考核达不到生产、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外地)。
第三条工作时间
1、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1)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周5天,具体的安排由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定时工时制
(3)综合工时制
2、乙方因甲方生产工作需要而加班的,根据《员工手册》执行。
3、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第四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及甲方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后果。
4、乙方享有甲方执行的国家劳动标准和甲方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劳动报酬
1、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的规定确定乙方工资:【参见录用通知书】。试用期满后,乙方工资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劳动义务后获得的报酬。劳动合同期间内工资的调整以甲方发放的工资单为依据。若乙方对于当月的工资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公司反映。
2、乙方的奖金、津贴及国家规定的有关补贴由甲方按国家规定及甲方的工资规则支付。
3、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4、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最后一个日历日。甲方将按照税法规定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甲方实行变岗变薪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不同的岗位和甲方制定的工资规则审定并调整乙方的工资。
6、甲方将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乙方的表现和贡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薪资调整。
第六条劳动保障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权利;乙方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乙方(女性),依据国家和工作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享有产假和甲方批准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相应的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期内的工资按照工作所在地有关政策及地方规定计发。
4、乙方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生活费等由甲方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承担。
5、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
第七条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
1、乙方保证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与甲方有关的竞业限制。
2、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乙方公示,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应自觉遵守并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执行《员工手册》。
3、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必须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之责任,
5、乙方同时保证个人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理解并同意,诚信是重要原则。因此乙方保证,不会做出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7、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时,以及需离开甲方时,会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工作和财务的移交。
8、乙方保证严格遵守甲方保密规定。
9、乙方保证不从事其它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10、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也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11、乙方如请病假须按照员工手册规定提供病假单及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否则公司有权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进行处理,直至辞退乙方。
第八条劳动合同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双方可续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合同续订手续。
2、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随时解除本合同,并对乙方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泄露商业机密、严重偷窃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在录用前后对公司谎报健康状况、工作经历、学历、提供无效证件,被甲方发现。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行为。
(7)若乙方曾就职甲方关联公司期间(现在职公司),存在严重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守则的行为。
(8),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它情形。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甲方;
(2)乙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因甲方原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办理退休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无论乙方以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必须在完成业务交接工作后(包括但不限于交接乙方在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备忘录、客户名单、财务报表、销售资料、办公设备、借用资金等),方可享有相关离职待遇。
8、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九条保密义务1、于本合同期限内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
(1)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
将任何“商业秘密”(如下文条款之定义)用于任何与其执行职务无关之情况;
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任何“商业秘密”;
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以不正当的手段所获取的任何“商业秘密”。
(2)乙方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商业秘密。
(3)出于本合同之目的,第九条第(1)款所称的“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包括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取得“商业秘密”。
(4)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必须依法赔偿甲方之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申请书
预购人
名称
证件号码
代理人
联系方式
受让人
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
证件号码
代理人
联系方式
房屋座落
预售合同号
预告登记
证明号码
转让范围及
面积
成交金额
转让时间
预购人(签章):
受让人(签章):
建设单位(签章):
询
问
注:就登记机关询问的下列问题,可用“是/否”据实回答,必要时应进一步明确。
1、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内容与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
3、房产是否有共有人
4、是否有其他需要向登记机关说明的情况
被询问人:
询问人:
询问时间:
业务宗号
预告登记证明号
领证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领证时间:
备注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申请书
预购人
名称
证件号码
代理人
联系方式
受让人
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
证件号码
代理人
联系方式
房屋座落
预售合同号
预告登记
证明号码
转让范围及
面积
成交金额
转让时间
预购人(签章):
受让人(签章):
建设单位(签章):
询
问
注:就登记机关询问的下列问题,可用“是/否”据实回答,必要时应进一步明确。
1、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内容与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
3、房产是否有共有人
4、是否有其他需要向登记机关说明的情况
被询问人:
询问人:
询问时间:
业务宗号
预告登记证明号
领证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领证时间:
备注
1、这个是长沙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申请书,不一定和其他的地方完全一致,仅供参考。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_合同范本
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一、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 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一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不是当事人内部物权取得的要件,在当事人内部,以意识表示一致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也无必要
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中、德、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另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法、日。《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采用前一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和控制都比较严格,存在大量的禁止和限制房屋买卖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的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无效(后一种情况,至少在理论界已经不存在)。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⑴。其实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法律规定,无须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限制;后一种情况应直接适用效力待定(对于这类合同下文另有论述)的法律规定。
是否会产生善意第三人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产一般应适用公示公信制度,后者在善意的基础上,还要求经法定登记,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起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因为不动产不同于文物、武器,一般人很难从表面看出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房屋的占有人与登记人是一致的,只要查阅登记即可,未查阅而买受当然不为善意(至少有重大过失);另一种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这又可分为两种,一为占有人为所有人只是未变更登记,若只查阅登记而未查实占有人的不同——既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二为占有人只是租用人或借用人,未查阅登记而与租用人或借用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不会产生善意第三人问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对于房屋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无操作上的问题。进一步说,在房屋问题上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所有权自房屋交付起转移,这也就解决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为说明法律应如此规定的意义,借用一例⑵: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属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原文中说“一般认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实质上“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也就是说风险应由甲承担。前一观点结论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但符合《司法解释》⑶,该《司法解释》简化了问题,但与立法有冲突,并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且该解释原则上只适用商品房);后一观点结论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受到认同的观点是“以交付或登记孰先为之者,以其为准。”⑷但该观点也有一些问题,如已变更登记,但仍由出卖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而且出卖人是否有过错无论由谁举证都很困难。为解决问题至少要区分是否转移占有,是否变更登记,是占有、使用的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占有、使用)的风险,排列组合成8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而采“登记对抗主义”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立法例还有一个大量出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房屋双重买卖: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已进住(一般进住前会进行一定的装修);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原房主又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依现有的立法,前一个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应搬出并恢复原状。对此王利明教授在《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恢复原状在经济效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在此情况下,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是尽管不承认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对买方提供完全的补救,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采用。因此,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即当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要求买方搬走时,为维护第三人的所有权,则必须宣告原房主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买方搬出该房屋。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要求买方搬出是不合理的,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显然王教授本人也承认目前的做法是无效率的,只是没有更好的选择。而依经济分析法学最主要观点——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现有的立法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本例中的买方已进住,第三人至少是应知的,正如本文已论述的“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不为善意”,即使取得了房证,也不应予以保护。王教授认为应予以保护是因为“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不动产的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如果权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善意”问题。” ⑸而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制度仍要在善意的基础上,此善意与彼“善意”的判断并无明显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样也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意义十分重要。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至少在承认实际交付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对于买受人也就是物权取得人非常必要,因为,买受人这时不论从心态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在行使着所有权,如果不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就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的精神,也会纵容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经济学的观点,法院应以使将来的合同行为更有效率为目的来分配风险的损失,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规则是要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的风险的一方⑹,即应有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人承担,这时由买受人承担远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小、成本低,因为买受人从心态上会更尽责,在事实上更方便。另外,坚持这一点也符合“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所有权和交付转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交付之后不能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对于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标的物这时发生自然灾害的灭失,风险当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⑺。
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一般认为有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和约定无论标底物处于何处,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两种情况。
3、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在约定的时日标底物由谁占有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出卖人占有,这实际上是占有改定;二是由买受人占有,这实际上是简易交付;三是由第三人占有,这实际上是指示交付。这三种都为现实交付的代替,学说上称为拟制的交付,是交付的特殊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
4、约定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这实质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地采纳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明确规定。而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开始大量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利用所有权保留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受偿,已经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
⑴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大学说,每一学说又分出几个观点。近来又有将两种学说融合的提法⑻。在两种学说都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两种学说取长补短,融合在一起是理论界通常的作法。但理论的完善往往因其完善而复杂,使得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其价值。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理论的完善,而在于解决现实的问题并合乎情理;并在这一前提下,应尽量简洁明确。
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下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附生效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显然,出卖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用意并不在所有权保留本身,解除合同也不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它的真正用意是以所有权保留这种方式作为其获得全部价金的担保。按传统的理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取回权,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的,有赎回权。理论上这一过程可以重复多次,徒然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这种合同有诸多不明确和难以明确的地方,如买受人的违约到怎样的程度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后已付的价金如何处置?出卖人经过多长的催告期,买受人丧失赎回权?出卖人取回后,标底物的使用费和养护费如何计算和抵消?以及孳息是否返还和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还有如车辆若不确认所有人无法上牌使用,保留所有权就会增加过户的费用等等问题。有的问题无法回避,有的问题只能通过订立详细繁琐的条款来解决,大大增加了订约成本。
下面我们以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来说明这一合同逻辑上的矛盾。以车辆为例,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使用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实务中经常要求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错误的)。但这与保留所有权合同的初衷相矛盾,为此最高院不得不作出批复⑼来解决这一问题。
⑵所有权保留合同的本质
如果我们换一角度,只保留这一合同的本质,而剥去其外表,既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出卖人不会增加任何风险,合同将被大大简化。实际上,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此已有所体现。该法将包括所有权担保在内的各种担保形式归入“担保权益”类。就所有权担保买卖而言,出卖人享有的是价金担保权益,至于所有权的归属,该法并不关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201条27项对担保权益的概念作出规定:“对于出卖人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者,不论其是否已托运或交付给了买受人,其效力仅限于保留了一个担保权益。”故《美国统一商法典》不称所有权保留,而称为价款担保权益。依此观点,并非出卖人之所有权受到限制,实系买受人系受限制之所有权,该所有权受附着于标的物上出卖人担保权益的限制,出卖人所保留者为担保权益,并非所有权⑽;但因各国多已从立法上确认了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从而难以接受这一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形式上的所有权保留实质属于物的担保,应列入《担保法》而非《合同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这与《担保法》的现有体例和内容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并非仅规范担保物权,还有债权性质的担保,如定金和保证。
以1999年律考卷四第1题⑾为例,该题是一个相当经典的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究其原因是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占有人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理论上并不清楚和完善。如孳息的归属以前采用的是所有权主义;《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所有人当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在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又陷入了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怪圈。生活中,普通人就更难理解这些差异。
若作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来理解则非常简单清楚,普通人也完全能够理解。唯一的区别在于价金付清之前,买受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按所有权保留的观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按担保权的观点若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则新合同有效 ,原出卖人只能就价金提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请求或要求原买受人另行提供担保。依这一观点原出卖人可通过抵押登记来对抗第三人,不进行登记也有救济途径;依原有观点,则新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不符合稳定交易,促进流转的合同法精神。
⑶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把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都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简单的从逻辑上分析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因这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为减少无效合同,促进交易,合同法特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不可能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无法得到处分权,且买受人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依赖合同的效力,还有一个买受人的撤消权问题不好解释。现行规定和认识的不妥,表现如下:(一)效力待定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二)效力待定不利于制裁无处分权人。原因在于犯了与所有权保留合同同样的错误,被其表面现象所束缚,未认识其本质。应当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保护。认定无权处分行为为有效行为,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结局。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倒是无权处分行为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违约制裁。由此,反而更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⑿。有学者认为 “如果第三人在交易中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权利人的追认或转让嗣后取得所有权,该行为也是有效的。” ⒀。但善意取得是以无效合同为前提的,否则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不会是原始取得。笔者的观点如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为恶意时,权利人可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履行不能的(无处分权人未占有标的物或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取回),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避免了善意取得与有效合同之间逻辑上的矛盾。也与按担保权的解释结论相一致,从而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解释的合理性。总之,“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⒁
通过将无权处分合同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依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分析,债权行为是原因行为,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物权行为即物权的变动效力待定。这样即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未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大胆的结论,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其实无须存在,或者名不副实。还其本来面目不但逻辑上更加统一,而且使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则所有权保留合同其实所有权并未保留,仍是交付时转移。
二、 关于需第三人承运的合同
这里存在一个既无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一般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这与货运单据交付买受人的时间会有不同。一般认为货运单据的持有人视为所有人,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这样所有权转移就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若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则货交承运人时,视为交付,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出卖人在运输过程中另行支配标的物只是一方违约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解释。但出于效率的考虑,单据可以多次转让,而且实行认单不认人的原则,这不是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所能解释的。因而,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且需要交付单据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是分离的。
但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交付单据视为拟制交付,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与交付仍是同时的,而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这就与两大原则都相矛盾。其次,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即可以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支配标的物,而支配前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
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除货交承运人、fob、cif等固定约定外,双方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出现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运输中(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运输),风险转移的意义远大于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因而风险转移受到重视和强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对风险的转移有约定,而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第67条、第68条的情况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对此上文已有解释)这被认为是公约采取“交付主义”的根据,原因在于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差异较大,无法达成统一,这是由于约定造成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情况。
三、 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概念和相互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其实是一种意识表示,买卖合同中现实的交付除非有相反的意识的表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时履行的不可能是买卖合同)应推定为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意识表示,即默示的意识表示,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⒂此外拟制的交付首先是一种交付,同时是一种明示的意识表示,也就是说无论现实的交付还是拟制的交付,同时都有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
对于交付的定义是指交易中按照约定转移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既交付标的物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定义为“事实管领力之转移”。这种理解的问题在于:一、“交易”应限定为“买卖交易”,显然借用、租赁等合同中也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交付——转移占有;二、这种理解将交付限定为现实的交付,而不包括拟制的交付,因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都不是通过物的占有和控制的实际转移来实现的。《法国民法典》虽然被认为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但第1604条已经明确规定:“交付是指将卖出物的所有权及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这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两者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确的定义应为:“交付指以转移所有权为意识表示的对物的现实或拟制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这里已无须限定在买卖合同中,其他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定做合同、租售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转移占有既转移所有,因而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也是统一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由占有人(承租人)而非所有人(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更为合理,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对标的物的控制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接近所有人的地位,因为出租人哪怕仅仅是监督都是既无权利,也无必要的;在这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50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规定应改为“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样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在内涵上就一致了。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分离,既是由于空间的距离造成时间上的滞后,也是为货款支付安全的需要而有意设置的。
四、 关于风险转移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在第142条对风险转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在第143、144、148条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通说认为这是风险转移的例外。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承担风险,其实是一种强制性的占有改定的规定,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相当于无偿保管人。第144条规定路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其实是一种任意性的指示交付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148条规定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根本未交付,当然风险不转移。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占有人占有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未加规定。有学者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 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所以无论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同时也是所有人。因此,除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外,风险转移两大原则是可以归一的。
五、 结论
笔者曾试图论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实质上是可以统一的,但确有一些情况两大原则无法统一。在交易形式不断衍生和创新的今天,笔者不敢断言未来不会出现新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交易方式。但两大原则一致的范围远应比我们目前的理解大得多,这一现状是人为的割裂造成的。我们在使用某一原则时,只是对此的强调。现代各国普遍采纳交付主义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仅仅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被认为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其实合同签定后,交换的仅是权利,履行时交换的才是标的物和价金,风险转移之时正是所有权转移之时,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客观原因或主观约定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稍滞后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在买卖合同中,认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可以厘清众多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简化很多复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