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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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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移动通信业市场状况的调查报告_社会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营业厅,营销,全文共 2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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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移动通信业市场状况调查报告

1999年,对于中国移动通信业而言,无疑是经历着产业深刻变化,进一步走向成熟的一年.无论是从移动通信业资费的大幅下调、手机设备的市场演化、服务项目的调整、服务质量的逐步改善,还是移动通信业运营体制改革的深化及加入wto脚步的临近等方面,移动通信业在取得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的不足之处。表现在市场发展上,移动通信用户进一步快速增长,运营企业市场竞争态势更趋合理,为中国移动通信业跨入新世纪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本调查采用随机抽样方法,通过对北京市城八区302位普通消费者的调查,就1999年北京移动通信市场的发展水平、发展状况以及消费者对1999年移动通信市场重大事件的认知、态度和市场现状的评价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调查结果可推论北京城八区18—50岁的普通消费者,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国移动通信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999年末移动通信市场现状

手机普及状况。调查显示,北京市18—50岁的人群中,有略超过半数(52.2%)的被访者使用手机,可见至1999年底,北京市场手机的发展水平是比较高的,占经济活动型人口的一半左右。不同年龄消费者手机的拥有率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调查显示,18—29岁,30—39岁,40—49岁手机拥有率分别为43.4%、68.2%和43.2%,假定50—54岁年龄组与40—49岁相同,以北京市三年龄段人口年龄结构比重进行加权平均,则大致可推算1999年底北京市城八区手机普及率约为30%,即每10个人约拥有3部手机。以北京城八区拥有650万人口计,城区手机用户达195万。

消费者特性。就消费者而言,除年龄外,不同性别、学历、职业和以往的人群手机的拥有情况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调查显示,就性别而言,男性拥有率要明显高于女性,近六成(59.7%)男性被访者拥有手机,女性被访者则为四成强(43.2%);就年龄而言,30—39岁的中青年消费者拥有率最高,超过2/3,18—29岁,40—49岁组拥有率要低得多;就学历而言,随学历升高,拥有率显著升高,特别是以高中与大专学历为分界点,差异明显,即手机拥有者主要集中在大专以上学历人群,高中以下学历较少;从收入水平看,随收入升高,手机拥有率明显升高,以月收入3000元及1500元为分界点,月收入3000元以上者拥有率高达90%左右,1500元以下者为12—30%,低于平均拥有率,1500—3000元者为65%左右,亦高于平均拥有率。从职业类型看,手机拥有以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为最(80%左右),其次是个体业主、自由职业者和公务员(60—70%),再次是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员(50—60%),工人和服务人员拥有率最低,仅为5%左右。可见,手机用户群主要集中于30—39岁,大专以上学历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尤其是3000元以上的消费群体,值得注意的是月收入达到1500元的中等收入人群正日益成为手机大众化趋势的主要目标消费。

对于北京市场的两大运营商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原中国电信,下同)和中国联通,二者的消费群体在年龄上存在某种细微差别,比较而言,中国联通更受18—29岁的青年人群的青睐,而中国移动通信更受30岁以上中青年和中年人群的青睐。

手机品牌。调查显示,1999年底,北京手机市场的品牌分布状况与以往相比并没有太大的改观。传统三强摩托罗拉、爱立信、诺基亚仍然占据市场的领先者地位,三者总和市场占有率超过80%,其它品牌均难以望其项背。其次是西门子、飞利浦、三星等第二集团品牌,市场占有率10%左右,其它品牌还有松下、阿尔卡特、高通等国外品牌,市场占有率均很低。在电信长城cdma手机中,除摩托罗拉外,主要有三星、高通等品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1999年是众多国产手机厂商发动大规模广告宣传攻势的一年,但北京的市场现状仍然未能给国产手机留下太多的市场空间,国产手机市场业绩不佳,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其技术、宣传和服务策略等方面的原因,如何做好国产手机这篇大文章,在手机市场上分一杯羹,其路还正长。

1999移动通信发展状况

移动通信发展态势。调查显示,所有拥有手机的被访者中34.4%在1998年前购买手机,40.9%在1998年内购买手机,24.7%在1999年内购买。可以看出,近几年中,1998年是手机增长最快的一年,虽然调查数据存在一定的偏差,仍足以表明1998年内北京手机的增长率近乎翻了一番。事实上,全国手机用户在1998年内亦从1000万增至万。进入1999年,虽然手机市场仍处在高速增长之中,但增长速度已显著放慢,从调查看,1999年北京市场增长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速度均较1998年有所放慢。在北京这样经济较发达的特大城市,手机普及率几近30%,虽然年内手机入网资费持续下调,但其它资费如通话单价和月租费等仍保持不变,手机增长放慢是不难理解的,但以此推论全国市场的发展趋势则失之偏颇。因此,在北京这样手机普及率较高的大城市,为促进手机的持续发展,进一步降低手机的使用成本包括通话单价、裸机价格、入网费和月租费等长期成本,将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手机消费群体特性及其趋势。就1999年购买手机的消费者自身特性而言,从性别看男性仍高于女性,分别占55%和45%左右;从年龄看,以18—29岁和30—39岁的青年人和中青年人为主,分别占43%左右;从学历看,以大专以上学历特别是大学以上学历为主;从收入看,则以月收入1500—3000元者为最多,其次是月收入3000—5000元者和800—1500元者。与1998年购机者相比,1999年购机者表现出了一些明显的趋势。(1)虽然女性购机者仍处于少数,但女性购机者越来越多,从36.5%增至45.1%。(2)购机者年龄分布趋向于分散,从集中于30—39岁的中青年人群逐步分散至18—29岁青年人和40岁以上的中年人。(3)购机人群继续集中于高学历人群,但趋势已不很明显,这可能与北京消费者普遍具有较高学历有关。(4)由于手机各种价格的持续下调,手机消费日益大众化,使手机能够为更多的中低收入者购买,表现为1999年购机者进一步趋向中、低收入者,且分散至各个收入阶层,而高收入者由于普及率高,购机比重反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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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税收自查提纲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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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税收自查提纲报告

一、营业税

(一)主营业务收入

1.话费收入的检查

全部收入包括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电信企业的信息数据海量,电算化程度较高,其自动计费系统,涵盖了绝大多数资费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重点自查计费系统的数据转换到财务系统的收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如果计费系统的收入数据大于与财务系统的数据,要进一步核实原因。

2.代收业务收入的检查

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接受捐款的业务,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公益组织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它服务并由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要注意上述合作过程中有无扣除不属于合作性质的费用支出(如非合作性质的电路租赁费等)现象。

3.销售折让折扣的检查

打折销售有价电话卡、“充值送话费”等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有否多冲减当期收入, 少缴营业税。

以赠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顶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如:支付代理商的佣金、特约代理店酬金、职工竞赛奖励、营业厅装修补贴、基建房租等,但赠送的充值卡作为销售折扣冲减了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捆绑销售手机、si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为非生产、批发、零售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台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务业”5%税目税率申报纳税,有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申报纳税。

向手机号码停止使用但并未销号的用户,按月收取的固定费用,有否在收入实现的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收取营业点的承包费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

向关联企业(手机销售商)提供场地或服务,收入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三)营业外收入

加收的话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收入等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1.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淀资金,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2.逾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3.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局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收到光缆拆迁补偿费、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光缆拆迁补偿费等,未计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4.企业接受(以前年度)捐赠的固定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计提折旧的问题。

5.对承诺一定时期内消费满一定金额的客户,缴纳消费保证金后,由公司赠送手机,期满达到约定消费金额的,公司再退还保证金。对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未返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通讯线路设备、杆路、发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简易房屋等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造成有些年度多计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消防器材、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未报国税机关备案。

(3)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又顺延两年按净值重新计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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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通信业税收自查提纲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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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通信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一)主营业务收入

1.话费收入的检查

全部收入包括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电信企业的信息数据海量,电算化程度较高,其自动计费系统,涵盖了绝大多数资费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重点自查计费系统的数据转换到财务系统的收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如果计费系统的收入数据大于与财务系统的数据,要进一步核实原因。

2.代收业务收入的检查

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接受捐款的业务,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公益组织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它服务并由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要注意上述合作过程中有无扣除不属于合作性质的费用支出(如非合作性质的电路租赁费等)现象。

3.销售折让折扣的检查

打折销售有价电话卡、“充值送话费”等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有否多冲减当期收入, 少缴营业税。

以赠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顶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如:支付代理商的佣金、特约代理店酬金、职工竞赛奖励、营业厅装修补贴、基建房租等,但赠送的充值卡作为销售折扣冲减了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捆绑销售手机、si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为非生产、批发、零售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台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务业”5%税目税率申报纳税,有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申报纳税。

向手机号码停止使用但并未销号的用户,按月收取的固定费用,有否在收入实现的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收取营业点的承包费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

向关联企业(手机销售商)提供场地或服务,收入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三)营业外收入

加收的话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收入等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1.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淀资金,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2.逾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3.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局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收到光缆拆迁补偿费、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光缆拆迁补偿费等,未计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4.企业接受(以前年度)捐赠的固定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计提折旧的问题。

5.对承诺一定时期内消费满一定金额的客户,缴纳消费保证金后,由公司赠送手机,期满达到约定消费金额的,公司再退还保证金。对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未返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通讯线路设备、杆路、发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简易房屋等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造成有些年度多计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消防器材、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未报国税机关备案。

(3)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又顺延两年按净值重新计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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